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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鉴定申请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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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鉴定申请报告

第1篇:房屋鉴定申请报告范文

为提高学院设备的使用效益,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南京市教育局文件《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试行)》(宁教财〔2003〕14号)等有关文件,制定学院闲置、报废固定资产处理办法如下:

一、闲置、报废条件

1.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学院的课桌椅、图书等,均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对除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的闲置和报废的管理。

3.资产闲置是指仍可使用但因使用或保管单位职能或责任人员调整,或因学院建设需要工作场所调整等客观原因,而本单位又无法调剂、无处安放而造成闲置。

4.资产报废是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理。资产报废多因超过使用年限、结构陈旧,缺套残损、精度丧失或下降、性能低劣、技术落后,且无法改造、不能使用和无法修复,或经济上无修复价值而淘汰。

二、闲置、报废处理办法

(一)闲置资产处置办法

1.对仍可使用的资产应首先在部门所属范围内调剂。

2.对本部门内难以安置的,可调剂到院内供其他部门使用。调剂办法是: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备处同意后,由提出调剂的部门和设备处共同做好公示工作。需要的部门可向设备处申请,凭设备处《金陵科技学院资产调拨通知单》(附件一)领取。提出调剂的部门负责清点移交,设备处负责调整实物账册,领取部门负责搬运。

3.经公示仍无单位需要、在院内难以调剂的,可由原使用人提出书面报告,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寻找适合场所暂行保管、使用,报设备处备案。在保管或使用期间,发生遗失、损坏的,由保管和使用的部门负责人负责督促处理,使用人承担追还、赔偿责任。一旦工作场所条件好转,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使用人负责搬迁到指定工作地点,部门设备管理责任人到设备处办理销案手续。

4.对学院和部门均难以安置的闲置设备,可予以拍卖。拍卖手续按以下报废资产处理办法执行。

(二)报废资产处理办法

1.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1)申请报告,落实处置方案。资产报废前,提出资产报废的部门须做好以下工作:

①提出书面报告,填写登记表。各部门在报废资产前应向设备处申报,提出申请报废资产的报告,填报有关《金陵科技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附件二),提交报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的处理意见,经设备处审批后方可处理。填写《金陵科技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时,必须登记资产标签“编号”,以便账目的调整。仪器设备未办理报废批准手续,各单位负责做好保护工作,不得自行处理。

②落实报废后的资产处理办法。报废后的资产可以支援困难地区建设、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理。由提出报废的部门与有关接受单位初拟转让协议,包括拟定报废价格和收入,并按批准固定资产报废的各级权限报批。

(2)实地清点。经批准报废后,设备处负责通知有关报废资产的申请部门和国资处(财务处)、教务处(负责教学专用资产)或后勤管理处(负责行政、办公资产)等,商定实地清点办法。清点核对结束后,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在《金陵科技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上签字。设备处负责根据《金陵科技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调整部门固定资产实物账目;国资处(财务处)负责监督报废资产价值的变更情况,调整有关资产账目。有关报废资产搬运等工作由提出报废的部门负责根据事前所订资产转让协议执行。

2.批准固定资产报废的各级权限是:

(1)部门占有使用的单位原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部门提出申请,设备处批准。

(2)部门占有使用的单位原值在5000-20000元,由部门提出申请,并请3人以上的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写出书面鉴定报告,提出意见,送设备处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实施。

(3)部门占有使用的单位原值在20000元以上(包括20000元),属大型、精密、贵重资产的报废,使用部门必须详细书面说明相关原因,由学院设备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院长和院长批准。

3.固定资产帐务处理

①申报单位、设备处和国资处(财务处)对报废资产,可凭核准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②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学院所有,由设备处统一管理核算。为加强对报废资产的管理,加速学院设备更新现代化,对报废收入的40%计入报废部门专项修购基金,60%作为学院的设备更新配套资金。

③在处理闲置、报废固定资产中,设备处应按固定资产的不同分类,加强与教务、后勤等部门的协调。

第2篇:房屋鉴定申请报告范文

第一条凡在本县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农民住房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农民住房,是指在县城规划区内,由农村村民自筹资金建设以自用居住为目的的住宅建筑,不适用私人建设的其它用房。

本规定所称新建,是指在原无任何建筑物的土地上建设住房;扩建,是指对原有房屋进行扩大规模的建设;改建,是指拆除原有房屋后重新建设。

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城规划区内农民住房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县国土资源等部门和丹霞街道办应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协同做好县城规划区内农民住房建设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在县城规划区内,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农民住房。

第五条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不得以建设农民住房名义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

第六条严禁以任何形式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第七条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民住房要积极推行新农村建设,由丹霞街道办事处根据村庄现状及村民需要,组织编制新村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县规划委员会初审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农民住房建设规模:独户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不超过12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建筑立面须按县住建部门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实施。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农民住房建设申请不予批准:

1、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已列入政府土地储备或规划改造范围内的,县政府确定近期要进行开发建设区域以及县城近期重点规划控制区域;

3、土地使用权存在权属纠纷、债权债务和查封、抵押、冻结等问题的;

4、将原农民住房出卖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建设农民住房的;

5、原农民住房拆迁时已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

第十条原农民住房,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要求而拆除的,原产权人可以申请建设私人住房,建房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城乡规划要求,同时必须依据现行国土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供地,并按有关规定到县住建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一条在本规定发文之日前,农村村民已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但未取得合法土地审批手续的,用地界线明晰,与村集体不存在任何纠纷,不在本规定第九条之列且符合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及城市规划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后,可以到县住建部门办理规划报建和工程报建手续,到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

第十二条农民住房原址维修、扩建、改建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建房户应主动与毗邻房屋产权单位或个人协商同意,并签订建房协议:

1、不能全部满足有关技术指标、但是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四邻均同意建设的;

2、需增设门、窗和踏步等设施的,且对四邻通行、安全、排水等有影响的。

建房户应与毗邻房屋产权单位或个人签订建房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人签字,并附毗邻房屋产权单位或个人的联系方式和身份证明,由居委会(社区、村委会)盖章见证或经公证机关公证后提交县住建部门。

第十三条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说明申请理由、申请事项);

2、户口簿及身份证(核原件交复印件);

3、一户一宅的证明材料(村委、丹霞街道办);

4、经批准的规划图;

5、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国土所核发的建设用地申请表(核原件交复印件);1:500地形图(一式两份)及电子地图(一份)。

第十四条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

1、填写申报表;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核原件交复印件);

3、户口簿及身份证(核原件交复印件);

4、扩建和改建的,需提交原房屋产权证明资料(核原件交复印件)和县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1:500地形图(一式两份)及电子地图(一份);

5、经批准的规划图;

6、建筑设计方案图(一式二份);

7、涉及到风景名胜或文物保护的,由相关部门加具意见(原件);

8、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的,需提供相关建房协议;

9、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在县城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合法审批手续,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按府办[2011]48号文《关于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建设用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农民建房,经所在村委会和丹霞街道办事处书面确认符合一户一宅等国土相关政策,不在本规定第九条之列,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可以申请利用本村的集体土地建设私人住房,并按规定到县住建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到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

第十七条农民申请将其已办理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转让的,经当地村委会、镇(街道)和县国土资源部门书面同意后,可以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出卖、出租住房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未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擅自与村集体签订土地征收协议的,相关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规定造成违法用地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农民住房建设审批实行预审制,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和丹霞街道办事处任何一个单位收到住房建设申请时,即要求申请人填报农民住房建设预审表,经各预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正式审批。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3篇:房屋鉴定申请报告范文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各类市场建设和管理,着力推进市场向规模化、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扩大有效覆盖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有力促进全区各类商品贸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借鉴先进省市市场发展成功经验,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精减、统一、效能”的原则,有效整合城市资源配置,建立功能齐全、结构合理、运转协调、廉洁高效、服务大众的市场建设管理运行机制,有力促进我区市场繁荣、稳定和发展,不断扩大税源,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适用范围和职责要求

(一)本意见所指“集贸市场”是指提供经常性的蔬菜、果品、水产、蛋禽、服装、百货、建筑材料等群众日常消费品的交易场所(包括各类专业市场、农村集日市场、摊群点、马路市场)。

(二)区市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是全区农村集贸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所有农村集贸市场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市场建设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制定全区集贸市场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区市场的建设规划、开发和立项、报批、筹资、扩建、改建等工作。

3、负责全区农村各类市场的行政管理工作。

4、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财政法规、税收征管法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法规的规定,负责对全区农村所有市场执行市场统一收费和票据的管理工作。

5、负责全区农村各类市场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并颁发上岗证;制定市场管理人员分级分类职责和制度,提高市场管理人员队伍的整体管理水平。

6、负责收取全区农村各类集会、马路市场、摊群点的摊位费。

7、负责全区各类市场的项目申报、专项补助资金的审核申请工作。

8、负责全区农村集贸、集日市场综合管理工作,取缔占道经营,保证交通畅通。

9、负责收取市场摊位费、棚亭租赁费、房屋租赁费及市场内的水、电、卫生服务费。

10、负责贯彻执行《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市场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检查落实。

11、从事开发性经营活动。

12、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各市场管理所负责对本辖区内集贸市场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三、设立和变更

(四)集贸市场的开办应先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区市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由区市场中心按照全区集贸市场的整体规划和布局要求进行审查,经区市场中心审批后,申请人方可持批件到工商、卫生等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市场开办方应向区市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开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报告;

2、设立集贸市场的可行性报告;

3、集贸市场的建设计划、图纸、实施方案;

4、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六)市场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管理机构和交易品种等事项的,在区卫生、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需到所在市场管理所和区市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四、商品交易

(七)集贸市场以方便群众生活为宗旨,遵循公开交易、平等竞争,管理有序、诚实信用的原则。

(八)进入市场从事商品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配套的经营设施;

2、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关行业还应持有卫生许可证;有关从业人员须持有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

(九)市场内经营户应遵循下列要求:

1、按照指定的区域整齐有序的摆放货物,不得出店经营,不得占道经营。

2、市场内不得饲养猫、狗等宠物。

3、所经营货物必须上货台(架),不得落地经营;商品与个人生活用品、住宿分离。

4、所经营的货物,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卫生和检疫等相关部门认可上市,且由具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品牌(经营户将进货索证存放在经营场地,以备随时检查),严格执行索证制度。

5、保持经营门店内外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特殊类经营品(如豆制品、肉类等)应配有防尘、防蝇、防鼠等“三防”设施。

五、市场管理

(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开办、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市场开办方负责市场内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市场开办方须设立专门的市场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市场的日常业务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市场交易秩序。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交易商品的质量、计量、经营户证照情况以及市场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市场内应设立公平秤、承诺牌。

(十三)市场开办方应定期向质监部门申请计量器具鉴定。

(十四)区市场中心负责全区农村集贸市场、摊群点市场的设立、管理、收费和马路市场的取缔工作。

(十五)不符合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的市场,由市场中心牵头,会同工商、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取缔。

六、票据管理

(十六)全区所有市场所收取的摊位费和房租费必须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据(由区市场中心提供,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

第4篇:房屋鉴定申请报告范文

关键词:民用建筑工程;检测;鉴定

1 既有民用建筑工程结构材料的检测

1.1 混凝土强度的检测

混凝土构件强度决定了既有民用建筑工程项目整体的稳定性、抗震性以及安全性,因此,对混凝土构件强度的测试是既有民用建筑工程检测中必不可少的检测工序。其测试方法主要包括回弹法、超声波法、取芯样试验法等方法。

1.2 构件材料缺损情况的检测

要对构件材料的缺损情况进行检查。对混凝土构件材料检查的过程中,经常出现的破损情况有裂缝、锈蚀、剥离、防护层损坏等方面。主要可以使用目视的方法进行辅助检查,使用声波检查法以及射线照相技术进行直接检查,使用放射测定技术以及红外线热检测技术进行全方位的检测。

1.3 钢筋锈蚀情况的检测

钢筋是混凝土结构中承担重量的主要材料之一,由于混凝土的密实度与渗水性等方面的不足,使得混凝土内的钢筋出现了锈蚀的状况,使其强度和韧性大打折扣,而钢筋的锈蚀,使混凝土构件整体放入抗压、抗拉伸能力下降,从而导致混凝土构件进一步出现破损的状况。因此,对于钢筋锈蚀情况的检测评定方法主要分为直接评定与间接评定两种。

首先,在直接评定钢筋锈蚀技术中主要包括电阻探测器技术、半电池电位测量法、重量损失法以及截面损失法等四种方法。其中电阻探测器技术是利用锈蚀程度与薄,电阻越大的原理来对钢筋的锈蚀程度进行检测。该方法的优势在于可以实现原理原位的检测工作,缺点在于只能运用于新混凝土结构的检测工作中,具有较强的局限性。半电池电位测量法是通过设定基准电极的极电位与混凝土中钢筋的极电位进行比较的方法,来测量混凝土结构中,钢筋锈蚀的情况。这种方法的优势在于操作简单,在测量的过程中能够确保混凝土构件不受任何破坏,因此,被广泛应用于混凝土结构耐久性的评定当中。而截面损失法与重量损失法都需要对锈蚀的钢筋进行取样,然后进行试验检测,从性质方面来看,属于局部破损试验,这种试验测试法对测试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要求较高,但结果的准确性却很好。

其次,间接评定钢筋锈蚀技术可以通过对混凝土质量状况的检测以及气透性方面的检测来评定钢筋锈蚀的可能性。除此之外,还可以使用保护层测定仪来检测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是否足够。而气透性检测法,主要用于评定混凝土对碳化和有害离子侵蚀的抵抗能力,从而间接评定混凝土构件中钢筋锈蚀的可能性。

2 既有民用建筑工程可靠性的鉴定与评估

2.1 理论依据

关于既有民用建筑工程可靠性的鉴定是对既有民用建筑工程的可靠状态做出的评价,可以用其结构体系出现损坏的概率来进行表示,这需要对结构中各种倒塌机制进行分析。从原理上来看,体系的失效与组成构件的失效既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也存在着区别。体系失效具有明显的层次性,上一层失效往往与下一层有关。而单个构建失效与体系失效存在关联时,往往对于其可靠性的分析就会显得十分复杂。直接使用结构体系来衡量结构可靠性的困难还在于部分用于判别结构是否失效的极限状态无法用数学方程来表示。在既有民用建筑工程检测与鉴定中,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基于此,对于建筑工程结构可靠性额鉴定,大多使用评级的方法而不是依靠直接计算来进行研究。从我国目前颁布的房屋可靠性鉴定标准来看,并不是围绕着一种或几种理论而建立的,而是综合了多种理论依据,通过不断的探讨与调整,逐渐整理出的理论成果,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还有待于逐步完善。

2.2 鉴定既有民用建筑工程可靠性的目的

第一,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靠性是居住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保证,可以满足人们居住安全性的要求;第二,对既有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可靠性的鉴定,可以樵智或灾后民用建筑工程的修复与加固提供准确的依据,并为方案的制定提供相关数据;第三,对既有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可靠性的鉴定可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技术管理,对于延长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寿命,对其破损的抢修工作提供了技术依据。

2.3 既有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鉴定方法

在过去,我国主要采用传统的民用建筑工程鉴定方法,通过建筑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层层申请,有技术部门专家到现场进行调查、分析后,对鉴定申请报告进行决策处理,只有通过审核后才能实施鉴定工作。由于技术能力有限,传统的鉴定工作通常依靠经验来完成,没有具体的鉴定标准与鉴定方法,结论的主观性较强。近年来,随着我国对既有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可靠性鉴定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关于其可靠性鉴定的标准、规章制度等相继出台,使我国的建筑工程项目鉴定工作越来越系统化、规范化。因此产生的全新的鉴定方法具有更广阔的适用性,将结构可靠性理论引入了既有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鉴定之中,通过其特点对鉴定的目的进行分析,并得出标准统一的结论。

3 既有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结构的加固与改造

在既有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结构经受了结构材料检测以及构件可靠性鉴定以后,如果无法满足使用要求,就要对其进行加固处理,使其至少能够满足建筑设计的最低要求。在工程项目加固与改造的过程中,要先对工程项目的结构进行可靠性鉴定,然后在根据鉴定结果进行方案设计,最后再根据方案设计与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施工。由此可见,对混凝土结构的鉴定与评价是整个工程项目改造与加固的关键环节之一。通过对其可靠性的检测与鉴定分析,对已有结构的构成、材料以及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并根据相关标准对其目前的可靠性进行鉴定与评估,为其维修与抢修提供了一定的技术依据。

加固设计主要是对被加固部分施工部分的详细设计,尽可能保证加固施工不与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发生冲突,确保施工质量与施工效率达到最优化,以免意外情况的发生。加固工程技术后,需要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通过后才可投入正式使用。从过往的工作经验来看,加固改造工作应注意以下几项原则:首先,在确定加固方案前,要对原结构的相关材料以及结构体系进行系统化的了解,必须对该结构的材料进行检测,并对其可靠性进行鉴定与分析,在充分掌握了该结构的材料性能、构造体系以及结构缺陷等信息后,对建筑工程项目现有的承载能力以及荷载水平进行分析,最终,以此为基础,制定加固设计方案。其次,在加固改造技术方案的设计过程中,要满足技术方面的可靠性,施工方面的便捷性以及经济方面的合理性。在加固方案的选择方面,除了要满足既有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实际需求以外,还要对工程项目的整体结构进行分析,确保加固后结构体系的力量传到路线明确,以免发生重量失衡的情况,确保结构整体的可靠性。在新旧结构的方面,要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确保新旧连接的稳固与可靠。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既有民用建筑工程结构材料检测工作的重点在于混凝土强度以及钢筋锈蚀程度的检测,主要为了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使用。而对建筑工程结构可靠性的鉴定与评估,采用评级的方法来分析建筑工程项目,使其破损程度以及需要加固的程度显而易见,为加固方案的设计及实施提供了可靠的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1]彭雪峰.民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及鉴定[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31).

第5篇:房屋鉴定申请报告范文

承包方: 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项目外环境景观及______________景观园林绿化工程 ;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___园林景观、______________景观工程、______________景观工程(含各出入口)绿化工程、园林建筑工程及配套水电工程、照明系统等(详见施工图)本工程施工图的深化、优化设计由乙方负责,如本工程的施工由乙方承包,则乙方免费提供该项服务;如不由乙方承包该工程的施工,则甲方支付该项服务费用______________元予乙方。

4.承包方式:由乙方包工、包料、包机械、包管理、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税金、包文明施工及包深化、优化设计等。

第二条 工程期限

1.本工程开工日期以甲方的开工通知单并经乙方确认为准,竣工日期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发包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_______天,不能移交承包方主要的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用水用电,影响承包方进场施工者;

(2)明确由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双方认定的时间进场,或进场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向承包方交验时发现阶段缺陷,需要修配、改、代、换而耽误施工进度者;

(3)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_______小时以上者;

(4)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拖延办理签证手续而影响下一工序施工者;

(5)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施工进度者;

(6)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者;

(7)发生重大设计变更。

第三条 工程合同造价:

1.本工程合同预算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即人民币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含税)

2.按照第八条标准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第四条 材料、设备供应、检验

1.进口特殊材料,由发包方组织供应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如在规定交货地点之外交货,其发生的超运距运费和其他费用由发包方负责;

2.成套设备和专用设备,由发包方负责招标、定货,供应和商品检验后交付承包方。对提前到货的设备应由发包方设库保存,安装时交付承包方妥善保管,不得挪用,丢失或损坏;

3.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合格证。

4.已进场的物资,若发现有不合格者,供料一方必须迅速将其运出场外。

5.具有合证书建筑材料、设备、发包方如有异议要求检验时,可以重新检验,检验后如属合格产品,其检验费用由要求检验的发包方承担;如属不合格产品,检验费用由承包方负担。

6.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证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承包方不得用于本工程。

7.乙方已预定或已采购的材料,若甲方发生变更,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1.本工程质量要求为优良;

2.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监督检查;

3.发包方聘用的现场监理工程师为____________;

4.承包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合格证、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证后,方可使用。

5.隐蔽工程由承包方自检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认可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6.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图纸说明、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7.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由发包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移交给发包方管理。

8.已竣工未验收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负责保管。

9.工程交工验收后,园建工程保修期为1年,水电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间由施工质量造成的损坏,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绿化工程保养成活期6个月,保养水费由发包方承担。由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方应书面通知承包方并约定时间进行修理。承包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修复。

第六条 施工设计变更

1.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承包方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图的重大修改变更,必须经发包方、设计单位同意,并于修改前______天办理设计修改议定单。设计修改议定单经发包方签证后,承包方才予实施。议定单和修改图纸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3.当修改图纸属于设计错误、设备变更、结构改变、标准提高、工艺变化、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实际时,其增加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责任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

4.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实施;

5.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下列事实之一时,承包方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发包方,要求确认;

(1)设计

图纸和说明文件与工程现场状况不一致,设计文件所标明的施工条件与实际不符;

(2)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表示不明确或有错误及遗漏,图纸与说明书不符;

(3)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中未标明的施工条件发生了预料不到的特殊困难等。

(4)确认的事实必须在2天内解决,不能如期解决而造成停工的,工期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第七条 双方负责事项

1.发包方

(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的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拆迁、障碍物的拆除(包括架空及隐蔽的),并提供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

(2)在开工前做好“三通”;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供在红线图以内距建筑物不大于______米的水、电源联结点,并装好水、电表,以便承包方按表计费;

(3)根据施工地区供水、供电、水压、电压情况,采取措施满足施工用水、用电的需要;

(4)按规定提供施工场地;

(5)合同签订后______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为准)向承包方提供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______套;

(6)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7)组织承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参加的施工图纸交底,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纪要,并在______天内分送有关单位;

(8)审核承包方工程进度表,及时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9)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隐蔽工程和合同执行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中间验收、工程进度款拨款签证和其他必须的签证。

(10)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日期配合承包方办好竣工结算工作。

2.承包方

(1)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及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用水电计划、开竣工通知书、隐蔽工程验收单等,并及时送发包方及有关单位;

(3)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4)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5)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6)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7)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作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第八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签定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合同总价的______%;

2.乙方完成合同工程量的______%时,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工程款申请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总价______%进度款;

3.工程竣工后,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工程款申请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总价______%进度款;

4.工程验收后甲方在收到乙方结算书后三十天内完成工程结算的审核工作。工程结算后七天内付至结算总价的______%工程款;留结算价的 5% 尾款,园建工程及绿化工程单项保修期满后______天内分别一次支付给承包方。

5.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6.确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购材料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

7.本工程造价结算方式按下列情况办理:

7.1 工程量以审查后的施工图加变更签证、图纸会审记录等按实际工程量

进行计算;

7.2 园林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费用计取套用二00三年《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按定额计价;

7.3 安装工程项目费计取套用2002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按定额计价;

7.4 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结算造价按____________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于2003年7月12日颁发的《二00三年园林工程定额计价程序表》计费后总价下浮5%计算;水电安装工程结算造价按____________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于2003年7月12日颁发的《二00三年安装工程定额计价程序表》计费后总价下浮5%计算;

7.5 园林建筑及绿化工程及安装工程的主材价格执行东莞建委颁发的2004年度7月份《___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材料、苗木价格表》,发包方可指定部分材料、苗木的品牌、厂家、原产地及价格等;

7.6 发包方指定的材料或指定的价格,结算时列入独立费,价格不按本合同第八条7.4款下浮。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承包方的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作为逾期违约金。

2.发包方的责任

(1)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责任,竣工日期得以顺延。

(2)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以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方可直接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特殊条款

本合同条款如对特殊情况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特殊条款

第十二条 附则

其他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合同附件:全部施工图纸。上述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全合同工程竣工交验,结清工程尾款,保修期满后自然失效。

本合同正本 2 份,其中发包方执 1 份,承包方执 1 份,副本 2 份,发包方执 1 份,承包方执 1 份。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

第6篇:房屋鉴定申请报告范文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注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在一个建筑设计单位内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房屋建筑设计是指为人类生活与生产服务的各种民用与工业房屋及其群体的综合性设计。条例第二条所称相关业务是指规划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古建筑修复、建筑雕塑、有特殊建筑要求的构筑物的设计,以及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调查与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等。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监督的职责是:(一)制定有关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规章和政策;(二)检查监督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执业等方面的工作;(三)按照对等原则,批准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注册建筑师资格的确认,以及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的许可;(四)对与注册建筑师相关的其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监督的职责是:(一)执行国家有关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法规政策;(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实施办法;(三)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执业等方面的工作;(四)对本行政区域内与二级注册建筑师相关的其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协助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规章、政策,并贯彻执行;

(二)制定颁布注册建筑师教育标准、职业实务训练标准、考试标准和继续教育标准;(三)定期公告注册建筑师考试信息和考试结果,按注册年度,公布全国注册建筑师名录;(四)负责全国注册建筑师考试工作,建立注册建筑师考试试题库,审定试题,确定评分标准;(五)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核发、管理下列证书和印章:1、由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3、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六)负责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教育、职业实务训练、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七)检查、监督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行为;

(八)负责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注册建筑师机构的联络工作;

(九)负责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注册建筑师资格相互确认、以及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对等许可的审核与管理等具体工作;

(十)负责与注册建筑师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法规政策;

(二)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实施办法,并贯彻执行;

(三)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委托,负责核发、管理下列证书和印章:1、由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2、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3、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按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要求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四)受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报名资格的审查和一级注册建筑师全国考试的考务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筑师教育、职业实务训练、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六)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行为;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二级注册建筑师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分别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聘任,每届任期三年。换届时,上届委员留任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十九至二十一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其办事机构为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十一至十三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九条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内分别设立监督委员会,按管理权限对一级或二级注册建筑师在执业中的违纪或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按条例规定配合行政机关或独立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注册建筑师协会是由注册建筑师组成的社会团体。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注册建筑师的法规政策;(二)制定注册建筑师执业道德规范,监督会员遵守;(三)对注册建筑师教育、职业实务训练、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支持会员依法履行注册建筑师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五)承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委托的有关注册建筑师方面的工作;(六)开展注册建筑师社会团体间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考试

第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考试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和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内容包括:建筑设计前期工作、场地设计、建筑设计与表达、建筑结构与设备、建筑法规、建筑经济与施工等。考题由上述内容分成若干科目组成。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为五年。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内容包括:场地设计、建筑设计与表达、建筑结构与设备、建筑法规、建筑经济与施工等。考题由上述内容分成若干科目组成。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为二年。

第十三条条例第八条(一)、(二)、(三),第九条(一)所称相近专业,是指大学本科以上建筑学的相近专业,包括城市规划和建筑工程专业。条例第九条(二)所称相近专业,是指大学专科建筑设计的相近专业,包括城乡规划、房屋建筑工程、风景园林和建筑装饰技术专业。条例第九条(四)所称相近专业,是指中等专科学校建筑设计技术的相近专业,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装饰、城镇规划和村镇建设专业。条例第八条(一)、(二)、(三)、(四)和条例第九条(一)、(二)、(三)、(四)、(五)所称相关业务,与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的内容相同。条例第八条(五)所称设计成绩突出,是指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铜质奖(建筑)以上奖励。

第十四条凡参加注册建筑师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建筑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统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例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方可准予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申请参加注册建筑师考试者,应当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交纳报名费和考务费。报名费和考务费由申请者个人支付,在报名时一并交纳。经审查不符合考试条件,不准参加考试的,退回考务费。

第十六条经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全部科目在有效期内考试合格,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经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全部科目在有效期内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持有有效的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者,即具有申请注册建筑师注册的资格,可称为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者,未经注册,不得称为注册建筑师,不得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

第十八条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持有者,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五年内未经注册,且未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其证书失效。按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被取消注册建筑师执业考试合格资格者,其证书失效。

第三章注册

第十九条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者,可申请注册。申请注册,须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筑师注册申请表(见附件);(二)申请人的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原件,证件自签发之日起超过五年的,应附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三)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申请注册报告;(四)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五)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遵守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以及工作业绩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由申请人自提出申请之日前,最后一个服务期满二年以上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方为有效;(六)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第二十条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者申请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注册建筑师注册申请表;(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上报有关部门;(三)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关材料,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有关部负责勘察设计工作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后,送交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四)申请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关材料报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后,送交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五)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认定,该申请注册者,无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即可为其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一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对批准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对批准注册的二级注册建筑师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筑师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全国通用。注册建筑师受其执业的建筑设计单位委派,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地方依法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不需要异地再次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三条与注册建筑师证书或执业专用章有关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换发新的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由聘用单位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办理继续注册手续。继续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和遵纪守法简况;(二)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三)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第二十五条继续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原批准注册的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三)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认定该注册建筑师无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即可为其办理继续注册手续。

第二十六条注册建筑师调离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并在解聘日后的三十日内,交回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销。

第二十七条注册建筑师离退休后,若需继续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应首先接受原单位返聘,其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继续有效。原单位不再返聘,应负责收回其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并在离退休之日后的三十日内,交回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销。

第二十八条注册建筑师有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撤销注册。撤销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聘用单位、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建筑师协会,或有关单位及个人提出建议;(二)原批准其注册的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委员会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三)原批准其注册的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批准撤销注册,收回并核销注册建筑师证书和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注册建筑师自被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之日起,不得继续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不再称为注册建筑师。依照条例的规定,注册建筑师被撤销注册后,可以重新注册。

第三十条注册建筑师因工作单位变更或撤销注册等原因,间断在原注册时所在的建筑设计单位执业后,如被其他建筑设计单位聘用,需重新办理注册手续。重新注册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院)从事建筑专业教学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不得受聘于其他建筑设计单位。在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工作期间,允许申请注册。获准注册的人员,在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连续工作不得少于二年。淮予注册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校(院)从事建筑专业教学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总人数的百分之四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建筑设计单位或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不得对有注册建筑师资格,且符合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者不予办理注册手续;也不得对不符合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者办理注册手续。建筑设计单位或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不得对应撤销注册的注册建筑师,不予办理撤销注册手续;也不得对不应撤销注册者办理撤销注册手续。

第三十三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撤销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名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撤销注册的二级注册建筑师名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注册建筑师必须向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缴纳注册管理费。一级注册建筑师向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缴纳;二级注册建筑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缴纳(其中百分之十上交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注册管理费用于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支出。

第四章执业

第三十五条条例第二十条(一)所称建筑设计是指:(一)房屋建筑设计;(二)除条例的第二十条(二)、(三)、(四)外的房屋建筑设计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十六条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范围不受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二级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范围只限于承担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等级分级标准三级(含三级)以下项目。五级(含五级)以下项目允许非注册建筑师进行设计。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所在建筑设计单位的业务范围。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与其所在建筑设计单位的业务范围不符时,个人执业范围服从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承担民用建筑设计项目,须由注册建筑师任项目设计经理(工程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承担工业建筑设计项目,须由注册建筑师任建筑专业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是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证明,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仿制、涂改。

第三十九条凡属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等级分级标准四级(含四级)以上项目,在建筑工程设计的主要文件(图纸)中,除应注明设计单位资格和加盖单位公章外,还必须在建筑设计图的右下角,由主持该项目设计的注册建筑师签字并加盖其执业专用章,方为有效。否则设计审查部门不予审查,建设单位不得报建,施工单位不准施工。

第四十条注册建筑师只能在自己任项目设计经理(工程设计主持人、设计总负责人,工业建筑设计为建筑专业负责人)的设计文件(图纸)中签字盖章;不得在他人任项目设计经理(工程设计主持人、设计总负责人,工业建筑设计为建筑专业负责人)的设计文件(图纸)中签字盖章,也不得为他人设计的文件(图纸)签字盖章。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凡没有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单位,*8年12月31日前,允许与有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单位签订合同,聘请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代审、代签建筑设计图。*9年1月1日仍没有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单位,将按规定降低或撤销其建筑设计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经注册建筑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设计文件(图纸),如需要修改设计,必须征得原签字盖章的注册建筑师同意,并由该注册建筑师执业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经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的设计变更手续,方可修改设计。如遇特殊情况,修改设计时无法征得原签字盖章的注册建筑师同意,可由该注册建筑师执业的建筑设计单位委派本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代行签字盖章。

第四十三条注册建筑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建筑设计单位聘用注册建筑师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签订聘任合同。注册建筑师在聘任期内需要调离时,也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解除聘任合同。

第四十四条注册建筑师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阻挠注册建筑师依法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外国及港、澳、台人员申请参加中国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与中国尚未实现注册建筑师资格对等确认,以及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对等许可的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的注册建筑师或设计机构与中国设计机构合资、合营、合作承担中国建筑工程设计任务时,由中国注册建筑师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

第7篇:房屋鉴定申请报告范文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

1.能放都放。“责权统一、重心下移、能放都放、依法合规”。”扩权”县(市)取得相应的管理权限后,同时承担与管理权限对等的责任。

2.先行试点,逐步全面推开。在综合考虑经济实力、城市合理布局、发展潜力、地区统筹兼顾四个方面因素后,扩大管理权限首先在辛集市、平山县等22个县(市)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搞第二批试点。

(二)改革的总体目标

1.推动县域经济再上新台阶。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向全国百强县(市)看齐,敢于领先,敢为人先,再上新台阶;经济条件差一些的县(市),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大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迅速形成后发优势。

2.加快“扩权”县(市)政府职能转变。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抓紧建立健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大厅等服务窗口,推行“一门受理”、“一站式”办公和首办负责制,实行“限时办结制”。

3.促进产业上层次、企业上规模、产品上档次。推进“扩权”县(市)立足产业特色和资源优势,建设一批县(市)重大项目,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选择市场潜力大、主导力强的产业或产品,集中力量重点发展,形成持续的竞争力。

二、改革的主要措施

在11个经济和社会管理领域,河北省“扩权”县(市)可以享有62项与河北省设区市相同的权限。

(一)计划直接上报(1项)

“扩权”县(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各业务部门的专业计划,由县(市)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上报、衔接,同时抄报该县(市)所在设区市有关部门。省有关部门对“扩权”县(市)的有关指标直接进行平衡,并在其所在设区市名下以“其中”形式列出。

(二)部分财政收支直接结算(5项)

1.从2005年1月1日起,设区市不再分享“扩权”县(市)收入,“扩权”县(市)收入除按现行财政体制上缴中央、省部分外,其余全部缴入本级金库。

2.“扩权”县(市)财政体制直接对省。涉及“扩权”县(市)体制上解(补助)基数、体制改革收支基数的核定,税收返还,转移支付,财政补助,资金调度等事项,由省财政直接对“扩权”县(市)办理。

3.“扩权”县(市)在向省级财政报送财政收支月报、预决算的同时报设区市。各设区市按两个口径向省报送预决算,即包含“扩权”县(市)的和不含“扩权”县(市)的。

4.按照“不挤不占”原则处理好省、设区市和“扩权”县(市)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按照2004年设区市从“扩权”县(市)净得财力(分享收入减去体制基数返还),冲抵设区市2004年用本级财力安排的对“扩权”县(市)的转移支付、专款补助和其他经常性补助(剔除一次性因素)后余额为基数,余额为正数的由“扩权”县(市)每年定额上解省,省定额补助设区市;余额为负数的,按其绝对数由设区市每年定额上解省,省再如数补助“扩权”县(市)。

5.“扩权”县(市)政府的财政决算,在接受同级审计部门审计监督的同时,省审计部门可直接审计。

(三)部分经费直接安排(6项)

1.省有关部门向设区市划拨各类事业费、交通规费及其他建设资金、预算外返还资金、福利救济资金、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等资金时,凡按规定“扩权”县(市)应当享有的,一律在所在设区市名下以“其中”形式直接向“扩权”县(市)划拨。

2.拖拉机和摩托车养路费由“扩权”县(市)自行组织征收,将组织的收入全部上解省级国库,由省将分成部分返还“扩权”县(市),不再与所在设区市分成。

3.客票附加费和货运附加费、道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计划,由省向各市下达时对“扩权”县(市)单列;征收资金中进入省财政的部分由“扩权”县(市)直接解缴到省;客货附加费返还资金(包括征收工作经费及分成资金)由省直接拨付到“扩权”县(市);道路运输管理费留成部分由“扩权”县(市)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规定安排使用。

4.省交通规费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对“扩权”县(市)实行计划单列,资金直接拨付。

5.申请使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由“扩权”县(市)直接报省审批,同时报所在设区市备案;出口企业研发资金和外贸出口企业技改贴息资金,由“扩权”县(市)初审后报省有关部门审核,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有关部门。

6.“扩权”县(市)直接向省申请县(市)文化馆、博物馆建设专项补助费。

(四)部分税权调整(8项)

1.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税收减免的,由“扩权”县(市)有关部门直接报省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2.纳税人申报的耕地占用税减免面积在30亩以下的,由“扩权”县(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报省财政部门及所在设区市备案。

3.“扩权”县(市)下列涉税行政审批权限比照设区市税务部门的审批权限执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税收优惠的年度确认,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的年度确认,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延长减免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税后利润再投资退税的审批。

4.“扩权”县(市)地税部门受理纳税人的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政策性减免事项,比照所在设区市的审批管理权限办理。

5.“扩权”县(市)税务部门受理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的审批时,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额100万元(含)以上的,直接核报省税务部门审批;年度减免所得税额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扩权”县(市)税务部门审批,并抄报所在设区市税务部门。

6.“扩权”县(市)税务部门受理纳税人的处理财产损失的审批,对纳税人当年申请扣除的财产损失数额(国税征管户2000万元、地税征管户1000万元)以上的,直接核报省税务部门审批;纳税人当年申请扣除的财产损失数额(国税征管户2000万元、地税征管户1000万元)以下的,由各“扩权”县(市)税务部门审批,并抄报所在设区市税务部门。

7.“扩权”县(市)的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纳税人技术改造单个项目总投资额,国税征管户3000万元以上、地税征管户2000万元以上的,由“扩权”县(市)税务部门直接核报省税务部门审批;单个项目总投资额,国税征管户3000万元以下、地税征管户1000万元以下的,由各“扩权”县(市)税务部门审批,并抄报所在设区市税务部门。

8.“五类”企业(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利用投资总额以外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由“扩权”县(市)自行审核、报省审批、报所在设区市税务部门备案。

(五)部分项目直接申报(9项)

1.凡不需要国家、省、设区市出资或平衡建设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含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均由“扩权”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建设程序自行审批;需报送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扩权”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建设程序直接向省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并抄报所在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

2.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扩权”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和《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试行)》所划定的设区市核准管理权限自行核准。

3.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总投资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扩权”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所划定的设区市备案管理权限自行备案。

4.需申请国家和省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由“扩权”县(市)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抄报所在设区市有关部门。

5.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且不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扩权”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同时抄报省和所在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所有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限制类项目,由“扩权”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核报,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

6.“扩权”县(市)申报的省级、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由县(市)有关部门直接上报省有关部门,并抄报所在设区市有关部门。

7.设区市审批权限内的中小型水库和水闸控制运行计划(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除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除外),由“扩权”县(市)自行审批、报所在设区市备案。

8.“扩权”县(市)对所辖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文件的审批,享有设区市的权限,审批项目每半年向省有关部门备案一次。

9.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改及配备件证明》,由“扩权”县(市)有关部门直接报省有关部门核准。

(六)部分用地直接报批(6项)

1.“扩权”县(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编和调整,由“扩权”县(市)政府直接报省政府审批、报省有关部门备案,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有关部门。

2.矿产资源规划(含专项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海洋资源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等专项规划,由“扩权”县(市)政府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有关部门。

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扩权”县(市)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申请核准。需省政府审批的各项建设用地,由“扩权”县(市)政府直接报省政府。

4.省级审批的土地开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以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由“扩权”县(市)有关部门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批。“扩权”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自行设置建材类零星分散小型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矿产地的采矿权。

5.在县(市)区域内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经县(市)有关部门初步预审后,由项目法人直接报省有关部门预审、审核、审批。

6.“扩权”县(市)享有征、占用林地的初审权,并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同时报所在设区市有关部门备案。省有关部门对“扩权”县(市)的森林资源采伐限额指标实行单列,由县(市)有关部门审批。

(七)部分证照直接发放(17项)

1.“扩权”县(市)有关部门直接核发所在设区市权限内的各类证照(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设区市发放的证照除外)。主要包括经营性收费、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水利、科技、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文化、体育、旅游、民政、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证照。属于省有关部门发放的证照和批准的事项,一律由”扩权”县(市)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报批、核准,抄报所在设区市备案。

2.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工程勘察乙、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资质、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证书、房地产开发二级及其以下企业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等,“扩权”县(市)自行审查、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批,抄报所在设区市有关部门备案。

3.需要国家和省核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乙级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资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扩权”县(市)自行审查、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批,抄报所在设区市有关部门备案。

4.“扩权”县(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增发新股、合并及分立,由县(市)有关部门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冠县(市)行政区划名的企业集团的设立由“扩权”县(市)审批。

5.“扩权”县(市)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申报企业债券发行等直接融资事项。

6.“扩权”县(市)自行审批允许类商品加工贸易合同,报所在设区市备案。

7.外商投资企业中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确认考核,典当经营许可证申报,省成品油市场规划布局审定及仓储设施、加油(气)站(点)建设定点及企业经营资格审核,拍卖企业设立的审批,由“扩权”县(市)自行审核、报省审批,抄报所在设区市备案。

8.“扩权”县(市)自行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进行后处理。

9.“扩权”县(市)中的优秀旅游城市,经国家旅游局授权,享有对一、二星级饭店质量等级的评定权。对A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评定、旅游从业人员培训,由“扩权”县(市)有关部门自行审批,并有对AA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初评权。

10.“扩权”县(市)自行审批本地高中学校的设立和撤并;自行审批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的设立、更名、撤并;自行制定高中阶段招生计划。

11.“扩权”县(市)直接受理并初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报省审批,报所在设区市备案。

12.“扩权”县(市)自行核发中级及以下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自行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

13.供电营业许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确认,由“扩权”县(市)有关部门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

14.酒类专卖、生猪屠宰、煤炭经营、成品油管理证照由“扩权”县(市)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批。

15.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含出租车经营)的营运证的审批、发放、年审,由“扩权”县(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办理。

16.应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项目所在“扩权”县(市)直接办理。应由省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其污染物排放状况由“扩权”县(市)核实,直接报省核发许可证。

17.六吨以下锅炉安装、告知、验收,司炉工培训发证由“扩权”县(市)自行审批。

(八)部分价格管理权限下放(7项)

1.县以下电厂非上网电量的电价授权“扩权”县(市)制定。

2.县域内省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之外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授权“扩权”县(市)制定。

3.县域内医药企业生产的进入医保目录的药品价格由“扩权”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直接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城市供水及价格、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授权“扩权”县(市)制定。

4.廉租住房租金、公有住房租金、经济适用房价格、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房屋重置价格、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授权“扩权”县(市)制定。

5.建制镇环境卫生及垃圾清运服务价格,建制镇集中供热价格,县域内液化气最高零售价格,有线电视安装费、收视费,殡葬服务价格,县内保安服务价格,授权“扩权”县(市)制定。

6.中小学印刷厂为学生提供作业本、学习资料价格,高中住宿费、取暖费授权“扩权”县(市)制定。

7.出租车运价,运输企业集约经营服务费,车站、旅游景点及各类暂扣车辆停放服务费,授权“扩权”县(市)制定。

(九)统计资料直接(1项)

分地区统计资料时,将“扩权”县(市)的主要统计数据在所在设区市名下以“其中”形式列出。

(十)部分政策直接享有(1项)

今后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委托设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行的管理权限,“扩权”县(市)原则上同时享有。国家和省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管理方面新制定的各项政策,包括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中新确定的管理权限划分,凡所在设区市享有的,“扩权”县(市)原则上均直接享有。

(十一)部分信息直接获取(1项)

省政府召开的综合性会议、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发放的各类文件、指导工作的各类信息,凡是所在设区市参加或享有的,均扩大到“扩权”县(市)。

三、改革的组织保障

河北省“扩权强县”改革工作涉及11个设区市和25个政府部门,包括发展改革委、财政、商务、国土、建设、税务等,几乎涵盖了经济管理权限的所有领域。为此,河北省委、省政府对“扩权强县”工作的组织和推进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要精心组织,加强指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扩权强县”工作的指导,做好衔接和协调,确保县(市)管理权限扩大后不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和漏洞。

(二)要强化服务,大力支持

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与“扩权”县(市)对口部门联系,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对口部门的业务工作水平;认真研究和解决政策执行中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生产力布局、经济结构调整、投资和项目安排、事业经费补助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扩权”县(市)的支持力度。要求有关设区市从全局出发,把“扩权强县”改革作为加快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积极主动做好有关工作。

(三)要用好扩大后的权限

“扩权”县(市)要认真学习领会《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及有关配套政策,把握政策界限,熟悉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受权幅度及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工作;“扩权”县(市)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全员学习培训,强化干部队伍的法制观念,提高其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规范决策程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扩权”县(市)要将发展壮大县域经济作为“扩权”改革的出发点和归宿点,谋划好县域经济的发展,突出特色,发挥优势,培育经济增长点,真正将各项“扩权”政策转化为富民强县的物质力量。

(四)要搞好协调、督导和反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