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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教师教育实践性知识形成机制
目前对教师实践性知识的形成机制的研究较为零散,本文拟对此进行梳理、分析与探讨,以期形成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
一、实践性知识的形式
学者们将教师的实践性知识分为三个层次,即可言传的、能意识到但无法言传的(缄默理论)和无意识的(内隐理论)。笔者倾向于把教师的实践性知识划分为可言传的、难以言传的两类,其中难以言传的又可分为两个层次:可意识但难以言传的,下意识且难以言传的。作如此的划分主要是基于认识论的考虑。人的意识来源于外界的刺激,只要存在着实践性知识,那么不管是在当时、还是过后,不论是自己、还是他人,它迟早都会被意识到,并通过语言、行动或其他方式表现出来。真正无意识的知识是无法被感知的,因此也是不存在的。过于强调实践性知识的无意识和缄默性只会让我们陷入神秘主义的泥潭。
可言传的实践性知识,即所谓的显性知识。它在教学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对一些理论知识的描述和解释,包括教师传授的学科知识和对一些教学方法、课堂管理技巧的说明。这种实践性知识的表述符合一定的逻辑规律,界定较为明确,并易为现象所证实或证伪。它在实践中能得到广泛传播与应用,可以同时为不同的人们所分享。
难以言传的知识,即所谓的缄默知识。可以将难以言传的知识细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可意识但难以言传的知识。我们能意识到这类知识的存在,但却难以用语言表达,有些经过努力可在一定程度上将其挖掘和表达出来。例如每个人都体验过愁的滋味,可是却无法对此进行具体描述,而少数杰出的文学家却做到了这一点。女词人李清照在《武陵春》中,先写花已尽,泪先流,倦梳头,事事休;继而写“闻说双溪春尚好,也拟泛轻舟”,但再接下来却是“只恐双溪舴艋舟,载不动许多愁”。这样,就把一种难以言传的愁绪表现得极为具体和形象。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说,难以言传的知识中的大部分仍停留在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状态上。波兰尼举例说,我们可以认识一个人的脸,可以在成千上万张脸中辨认出这张脸,但却说不出我们是如何认出这张脸的。
其二,下意识的且难以言传的实践性知识。教师的实践性知识除了能被主体意识到的以外,还有未被意识到但却实实在在地在影响着主体行动的知识。这种知识有的表现为熟练技巧,这是在一定理念指导下经过反复练习习得的;有的表现为顿悟、直觉与醍醐灌顶,看似无意识,实际上是以个人以前所获得的知识为基础的。在《默会维度》一书中,波兰尼讨论了关于阁下知觉的实验。在实验中,实验对象被示以大量的无意义的音节,在给他展示了其中的某些音节之后,就实施一个电击。不久,实验对象就显示出这样一种征象,即当他看到那些“电击音节”时,就预期电击会到来。显然,他已经知道如何来预期电击的到来,他具备了这方面的知识。但是,当被问及是凭什么来预期电击时,他却难以明确地指认是什么使他能够做出这样的预期。这也能解释为什么一些看似没有关联的现象却能激发科学家的灵感,而导致一项重大成果的产生。
长期以来,人们对难以言传的实践性知识研究不多,但恰恰是这类知识能更深刻地影响教师的教育活动。事实上,尽管教师对有关理论知识耳熟能详,但他们原有的隐性教育观念却能更深地支配教师的行为。探究实践性知识的形成机制将有助于一线教师对实践性知识的挖掘。
二、实践性知识的形成
研究表明,人脑中存在着许多分离的信息处理机制以实现某种特定的分析,但由于信息传导的串行性加工和平行性加工,使不同脑区的活动具有更为广泛的联系。任何加工过程,即使是相对简单的感觉过程,也非仅定位于少数脑区,而是多个脑区协调活动的庞大功能系统所产生的集合场效应。实践性知识是在内隐学习和外显学习的共同作用下,通过个体对知识的不断建构而习得的。一般而言,内隐学习的过程是一种心理上的自动加工过程,这类学习所获得的知识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的特点,并会形成一定的积累效应,是创造力的要素诸如直觉、顿悟、高峰体验等形成的基础。内隐学习所习得的知识通常表现为缄默知识,而外显学习则表现为一种心理上的控制加工过程,是通过严格的意志控制来进行的,结果就以有意识的观念存在于人的头脑之中,表现为一些可陈述的知识。尽管形成机制各不相同,但内隐的自动化加工与外显的控制性加工过程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在由控制向自动化的转化中,练习起到了催化的作用。
通过内隐学习与外显学习的共同作用,教师的实践性知识得以形成,但它不是被动的,而是一种个体的主动建构过程。在实践性知识的形成过程中,外显学习是在不断地对新知进行同化与顺应的过程中形成的。同化的过程是指新知能够被纳入到已有的知识结构中去,使知识发生量的扩大;顺应的过程则是新知与原有知识结构不相容,需要对知识结构进行调整,调整以后的知识发生了质的改变。相比而言,外显学习习得的更多的是显性的实践性知识,通常以理论知识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内隐学习更多地是在动态的“建构——解构——建构”的基础上形成的,更多地表现为隐性的实践性知识。:
三、实践性知识的转化
日本学者野中郁次郎提出的显性知识与隐性知识相互转化的四种模式(即SECI模型)可以用来对此进行描述。
社会化——从隐性知识到隐性知识的过程。在传统的师徒制中,经过师傅的示范和传授,徒弟可以学到相关工作中重要的技术与诀窍,这在书本上是得不到的,有些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波兰尼认为:“不能够详细描述的技巧也不能通过规则的方式加以传递,因为它并不存在规则。……通过观察自己的导师,通过与他竞争,科研新手就能不知不觉地掌握科研技巧,包括那些连导师也不是非常清楚的技巧。隐性的实践性知识就是在这个过程中进行传递并得以延续的。这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所以传播上有很大的局限性。
公开化——从隐性知识转化为显性知识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教师将自己未经编码的经验转化为可编码的系统化的逻辑化的内容,并通过语言来描述和表达,成为宝贵的知识财富。公开化的过程扩大了实践性知识的传播空间。
综合化——从显性知识到显性知识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实践性知识以专业知识的形式进行传递,零星的显性实践性知识组成知识体系。这种综合也许并未扩展现有的实践性知识,但却对实践性知识进行了归纳与整理,能大大提高对实践性知识的应用能力。这正如系统论所揭示的:要素间的互动所产生的“系统效应”远远大于要素的叠加之和。
内在化——从显性知识转化为隐性知识的过程。它在知识共享的基础上产生。显性实践性知识内化为组织中所有成员的知识,并促使他们拓宽、重构自身的隐性实践性知识。隐性知识又将开始新的、在更高起点上的转化,使实践性知识呈螺旋上升态势。
以上四种模式是相互转化的。以教师的校本学习为例,专家教师通过观摩交流活动将教学心得(以隐性知识形态存在)传递给其他教师,其他教师将收获转化为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并通过不断的交流在学校内部共享。在这个过程中,教师们在汲取他人之长为我所用的同时,又结合自身的特点进行新的探索,从而形成具有个性化的、独具魅力的教学风格。教师的实践性知识经历了从隐性一显性一隐性这种循环转化的过程,教师们也在这一过程中达到了专业成长与进步。需说明的是,公开化和内在化的过程是实践性知识得以增加的最为关键的两个环节,它们都要求作为主体的人的积极参与。如果丧失了人的主动性,对实践性知识的挖掘与深化显然将会成为空谈。
四、影响教师实践性知识形成的因素分析
1.内部因素
(1)个人的职业理想与职业动机水平。教师对自己的职业的理想及职业发展动机是影响教师实践性知识获得的重要因素。一个热爱教育、关心学生、目标明确的教师,自然会投人更多的精力于教育教学中,研究教学中发生的问题,思考解决问题的办法。他们不断从实践中获取知识,乐此不疲。相反,如果只是把教师职业作为谋生的手段,那么他对待工作就会应付了事。当然,在教师的实践性知识的获得过程中,既需要有激励教师深入钻研的内部动机,也要有外界刺激产生的外部因素。但无论是何种动机,都需要教师进行自我调节,使自身的内在需求与外在诱因相协调,从而维持教师的职业发展。
(2)原有的知识背景。学习的效果并不完全取决于个人的努力,还在于所学内容是否能成功地与学习者原有的知识建立起联系。教师如果没有相应的知识基础作为支撑,将很难敏锐地感知到新的实践性知识,并将其纳入自己的知识框架。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已有知识对新知识的“前摄”作用,尤其是在新的知识与已有知识不兼容的情况下。教师在长期教学过程中会受到习惯性思维的影响,在不知不觉中形成个人化的“教学理论”,这既是教学工作的有利资源,也可能是教师开展教学改革的沉重包袱。
(3)自我反思意识。实践性知识的获得与教师的自我反思意识的发展有密切的关联。反思既是实践性知识的重要组成,也是影响实践性知识形成的重要因素。首先,在教学过程中表现出的实践性知识是教师在特定情景下对特定问题的应对,虽然合乎目的,但仍存在着对它的合理性进行辩护的必要,需要运用反思手段加以理性分析。其次,实践性知识有处于显性状态的,但绝大部分处于隐性状态。能否了解或能够了解多少不易于显性化的隐性知识,取决于个体对这种隐性知识的敏感程度,而反思则是达到这一目的的良好途径。
(4)自觉的理论学习。教师不能仅仅满足于对实践的反思与回顾,还需要自觉运用理论的武器对实践性知识进行深挖。教师面对的每一个人都是一个丰富的世界。广泛地涉猎各种理论,成为一个杂家,是教师职业持续发展的要求。
(5)人际交往。实践性知识的特点决定了它必定是在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中形成的,所以教师间的良好互动,共同探讨,将会有力地促进实践性知识的交流与传播。当然,作为个体的教师也处在与学生的交往和互动中,教师在影响学生的同时,学生的个性和行为也在影响着教师,促使教师不断进行反思与学习,以丰富自己的实践性知识。
2.外部因素
关键词:资源型城市 资源型企业 转型 布莱德伯里
资源型城市转型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在我国也是一个有一定普遍性的课题。在对资源型城市转型进行研究时不能忽略的是我国资源型城市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个主要特征,即国有经济占主体。国有经济占主体这一点与资源型城市的形成有关,也是资源型城市与一般自然形成的城市的主要区别。资源型城市多数在计划经济时代迅速形成,在国家方针政策主导下,资源勘探开发实行统一大会战, 迅速注入大规模的人力、物力和资本,从而获取大量的能源、矿产品的输出。这一时期的企业主体必然是国有经济。另外,矿山、森林是国有资源,相应的产业领域不可能允许私人资本进入。这种国有经济占主体的局面给资源型城市带来了诸多问题,也使得在资源型城市转型中重新审视国有企业与地方的关系具有必要性。
布莱德伯里相关理论
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中期,加拿大著名地理学家布莱德伯里对加拿大资源型城镇进行了深入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他使用了依附和欠发展理论来解释资源型城镇的兴起和衰落及在此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社会经济特点。布莱德伯里的一个基本论点是,在目前的资本主义阶段,资源开采部门和相关城镇是处于垂直一体化大公司的控制之下。个别城镇或区域由于在某一具体时刻上相对成本较低而对资本家有利可图就得到了发展;然而形势变化了,生产就会转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而使原来的生产单位的工人和政府承受巨大的负担。这种情况即使在自然资源未采尽的时候也会有可能发生,这就使资源型城镇极度依赖单一的经济活动,而这种经济活动随时都可能被停止。跨国公司管理人员只效忠于本公司,而决不会为某一具体的资源产地或国家的利益服务。
布莱德伯里的另一个观点认为,资源型地区或城镇与其服务的中心之间是剥削关系。人力资源、自然资源和资本从前者流向后者,使资源型地区或城镇本身欠发达,经济结构扭曲,在空间、部门、时间上都表现为极度的不平衡。同时,这却使资本在工业中心得到积累。由于资源开采部门本身就业规模小,产品大多是未加工或半加工,大量的附加值在工业中心实现,所以资源型城镇也没有创造更全面、更广泛的经济增长能力。这样,资源型城镇和地区表现出对不稳定和危险的经济活动的高度依赖,但又无法减少这种依赖性。
我国资源型企业与地方关系的分析
虽然中外的国情与基本经济制度不尽相同,但是从布莱德伯里相关理论出发对我国资源型城市转型中的资源型企业与地方关系进行理性分析,还是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资源型城市中的城市与企业的功能倒错。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形成一般是先有企业后有城市。这些企业通常是国家巨资投入形成的大型和特大型国有企业,并且是完全按计划经济体制来构建和运作的“大而全”企业。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国有企业自身形成了庞大的自我服务体系,由于城市发展高度依赖国有企业,使得城市提供的公共产品很难替代企业的社会功能。又由于企业不得不“办社会”,其自身的发展步履艰难,不堪重负。尽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这一矛盾有所缓解,但问题仍很严重。并且国有企业的自身福利封闭运行体系排挤了城市功能的发育,使得非国有经济难以进入第二、第三产业。
资源型城市中城市与企业关系的“二元性”。首先是资源型企业与城市产业的断层。从自然经济条件来看,产业发展应是上游、中游、下游一体化的,但我们国家的资源型城市由于传统体制的原因造成了行业的分割,企业仅仅是一个生产车间,资源型企业就是开采资源,并不对资源进行利用加工、生产产品,比如大庆,本质上就是一个石油开采企业,城市人口的80%都是大庆职工;胜利油田在东营开采,然后用石油管道运到淄博去加工,产业就这样人为地被从中下游分割开来。采矿业也有类似情形如采冶脱节等。“二元性”的第二个特点就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与地方的中小企业相互脱节,这在西部地区尤为明显。国家在资源型城市初建时在当地进行了大量的投资,建立了大型的企业,这些大型企业主要是跟国家工业体系连在一起的,而跟地方的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都没有什么关系。一方面国有企业的技术很先进,人员素质很高,另一方面当地的中小企业很落后,这就形成一个断层。这种“二元性”,使资源型城市自身的调整弹性很小,自我选择和自我发展能力极低。同时,城市以资源开采和加工为核心组成它的产业部门,建设周期长,占用资金多,形成规模大。生产要素构成上既专业化又单一化。在经济形势不断变化的情况下,其应变性、适应性及可调控性均较差,相反却具有较大的发展惯性和超稳态性。
资源型城市畸形的经济结构及价值的双向流失和效益转移。我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带有明显的“剥夺”特点。在政策上,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按指令性计划向加工型地区低价调出资源产品,而加工地区向资源型城市高价返销轻工产品,造成资源型城市经济效益的双向损失,使其地区积累能力弱化,城市基础设施欠账太多,投资环境不好。进入市场经济时期,国家拿走了资源型城市税收的大部分,地区积累能力依旧弱化,不仅难以发展新兴产业,也难以为培育新兴产业创造投资环境。在体制上,大企业作为资源型城市的主体,大都受“条条”管理,服从于“条条”的发展目标,基本上封闭运行,即使看到单一产业对城市发展的不利影响,也只能在企业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做出有限的贡献。城市地方政府没有能力统率各方力量、统筹使用资金和各种资源,实现产业结构转型。这一切都大大降低了资源型城市的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正是由于以上特点,使得资源型城市问题与老工业基地的问题有很大不同,老工业基地是作为一个企业群体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像沈阳、武汉,它有众多的大型国有企业,而资源型城市往往是单一一个企业,城市自身的基础较差,自我调整能力更低,社会矛盾的爆发,更易带有“整装性”,对整个社会稳定的不利影响也更大。
资源型城市转型的对策建议
布莱德伯里曾指出:“结构状况是单一企业社区社会、经济问题的症结所在。合理的资源型城镇发展理论的建立,应依赖于对于不平衡发展和资本积累的过程及背景的理解。”笔者认为改变资源型国有企业与所在城市的现存结构状况是资源型城市获得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关键。
理顺资源型城市与国有资源型企业的关系,实行城矿分离、政企分开的体制。国有资源型企业的建设要纳入资源型城市发展的统一规划。矿企生产和规模应服从于国家资源产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与市场需要,但是,企业的社会服务应依托城市(镇)。这使企业既可以减少许多社会负担,又使矿业职工生活环境改善、子女教育就业方便,还有利于资源型城市发展和减少污染。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许多资源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跟不上资源产业发展需要,迫使资源型企业又另建分散的新的小区。造成老城区没有建设起来,新城区又不成规模,功能不全,耗费了国家大量投资。今后可以考虑在条件允许的城市,尤其是新建城市采取城矿分离,“长距离通勤”模式。澳大利亚西部采矿中较多采用的模式是不在偏远的矿区建立新的居民点,而是依托相距一定距离的城镇做家属居住区,雇员集中时间轮岗上班,长距离通勤。德国的矿区现在大都也采取这种做法。这样既可减轻企业负担,增强效率,又可直接提高城市社会服务能力,为城市自主发展筹集资金。
国有经济布局要进行主动性调整。对于我国资源型城市来说,经营资源型产业的国有大型企业的振兴往往是资源型城市实现成功转型的关键所在。这些国有大型企业一般来说都是当地的主导企业和经济主体,而这些企业又有着中央、部属、地方之分,在管理体制上呈现不同程度的复杂利益关系。在目前国有企业改革的攻坚阶段,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问题,可能又会形成新的利益失衡和结构矛盾。因此,一方面要积极应用参股、合资、上市等形式改变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实现股权多元化,使企业在产权约束和利益约束的基础上,自觉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产权出售、“赎买”退出、破产关闭、破产重组、兼并重组等形式推进国有经济战略调整和改组收缩。鉴于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历史和现实,建议可选取不同行业的有代表性的城市进行产业转型的试点,取得一定的经验后推广。
调整所有制结构,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由单一的国有化的所有制结构向多种所有制结构并存转变。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扶持效果比大型企业要好。如德国对大型企业资助了20多年后,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得不偿失。德国联邦政府因此调整了对老工业基地的资助办法,减少了对煤炭、钢铁、造船等部门的资助,只资助其环保、废厂房利用等项目,把省下来的资金用于帮助该地区投资生产新产品,扶持当地的中小企业的发展,以创造新的就业岗位。资源型城市普遍存在着国有经济占绝对比重,民营经济不发达的问题,导致城市经济转型动力和活力不足。民营经济具有机制灵活、市场适应能力强等特点,特别是它具有不需要国家投资,吸纳劳动力多的特点,符合资源型城市财力较弱、劳动力严重过剩的实际。因此,资源型城市必须积极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形成一批有市场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带动城市经济转型。如阜新市坚持放心、放手、放开的方针,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投融资等方面创造优良的市场环境,已经使民营经济成为全市经济的重要增长点。
研究建立资源型城市的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其实质是资源型城市在资源开采过程中所付出的资源代价和环境代价以及基础设施历史欠账得到应有的补偿;以国家为实施主体,其主要政策框架似应包括建立健全涉及资源开发补偿的法律法规、建立资源开发历史补偿制度、建立国家资源开发补偿基金、建立地方资源开发补偿专项资金、制定土地资源补偿办法、实施生态环境治理工程补偿等。衰退产业援助机制,其实质是国家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角度,对陷入困境、主导产业缺失的资源型城市在支付改革成本、建立社保体系、发展接续产业等方面给予直接援助;其主要政策框架应包括制订综合规划、建立国家级资源型城市衰退产业援助基金、建立地方级资源型城市衰退产业援助专项资金、生产力布局向资源型城市倾斜、辟建特别工业园区、扩大地方资源开发自、实行财税金融优惠政策、支持资源型城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支持资源型城市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从表面看,“两个机制”过于依赖国家,有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而实际上,这是对长期计划经济市场失灵的纠偏。资源开发的补偿,应该由资源型企业、资源受益者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但是,资源型企业创造的利润和税收大都上缴国家,资源受益地区和企业是通过不等价的交换使用资源,都不可能再承担资源开发的补偿责任,形成历史欠账;目前我国资源型城市大都陷入经济危困,也无法实施有效的补偿,这种补偿很大程度上应该由国家来完成。
参考文献:
现代的教学模式中都体现出了以学生为中心,让学生在课堂上占据主体地位,自由地发挥。我国的教学模式强调课堂秩序有组织有纪律,无规矩不成方圆,这样的管理模式使得学生在上课时必须要坐有坐姿,站有站态。反之,就会被视为无组织无纪律。从学生的坐姿上我们便已经把学生的思想禁锢了。我记得看过一次国外的中学生视频课,教师一上课并没有直接走上讲台,向学生互相问候,开始一节的课程,而是打了一个倒翻的动作,开始了一节精彩的课堂教学,学生们的坐姿非常随意,并且在课堂上,学生可以随时打断教师的讲话,向教师提问问题。整节课学生都是在轻松活跃的气氛中度过的,学生的活动不断,提问的声音此起彼伏。这样的教学模式也正是我们倡导的以学生为主的教学思想,它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这样的教学模式下的学生敢想,敢做。教师和学生之间完全就像朋友一样。鉴于此,我也改变了自己在课堂上的讲课时间,讲授知识的时间最多十五分钟,剩下的让学生讨论,自学,回答问题。以小组形式让学生进行集体学习,辩论。小组成员之间互相学习,共同进步,小组之间互相竞争。有时可以让学生来讲解知识。根据中学生好动的特点,让学生表演话剧,情景剧等形式,并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学生特点的组织形式,扩大学生在课堂上的活动时间和空间,提高学生的上课兴趣和信心,在有限的时间内发挥学生最大的潜力,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二、以自主学习为主,尝试多种途径进行教学
学生要想学会知识,必须要亲自参与课堂教学活动,只有这样学生学过的知识才会被牢牢地掌握在心中,记忆才会深刻。学生在课堂上主动地对课堂知识质疑、提问,才能说明学生已经被知识所吸引,已经主动地开始分析问题、理解问题和总结问题。教师和学生之间要进行多种多样的互动形式,学生与学生之间也要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以此来促进课堂教学的顺利进行。在讲解《最大的“书”》这一课时,我首先提问学生:“同学们,据我观察我们班有很多同学喜欢看书,能说说你平时喜欢看什么书吗?”学生纷纷举手回答。这时我说道:“读书能让我们获得知识,也能从中得到快乐,我们的生活离不开书,希望大家一直保持爱看书这个好习惯。那么世界上最大的书是什么呢?”这时学生的主动性被充分调动起来,我便开始这一节的讲课。首先让学生分成小组形式进行讨论教师列举的问题,从课文中找到答案,然后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总结、回答。然后评比出回答正确的小组进行表扬和鼓励。在学生讨论过程中,教师要善于引导。教师在讲解知识同时,不仅是教者,也是学者,注意倾听学生的发言,及时地给予讲解,更正,说明。小组之间还可以互相质疑,互相学习,组与组之间不仅是竞争还可以是学习的模式。互相提出自己的想法和观点,以及解决方案,以求共同进步。这种互动性的学习方式为学生的主动创新思维的培养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三、以主动探究为主要目的,培养学生的创新性思维
论文摘要:近年来,各级法院在执行工作者们做出了种种努力以缓解“执行难”,在这些努力中,说服教育的原则保持着重要的位置,几乎能够说,说服教育是法院针对“执行难”而采取的种种对策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首先,一般而论,说服教育比起其他执行措施来更容易节省法院或具体办案人员的资源或成本,从而可能在一定程序上弥补法院执行力量的不足。
这不仅因为成功的说服教育能够减轻乃至免除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负担,而且更体现在说服教育方法广泛的替代性上。在其他所有的执行措施都无效或无法采取的情形下,常常仍存在着做说服教育工作的余地,而且有时也能够取一定成效。
其次,在法院针对种种验证以执行又似乎不宜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复杂情况而采取的各种对策中,说服教育都占有不可或缺的一席之地。
这些对策或措施既包括“以物抵债”、“劳务抵债”等灵活的清偿方式,也包括在执行的期限、金额、方式、主体等方面的种种变通做法,而有名的所谓“放水养鱼”更是这种种灵活方式及变通做法的综合运用。
说服教育在法院克服“执行难”问题的种种努力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决不是偶然的。作为转型期特殊的法律现象,“执行难”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功能相当有限的法律程序直接面对过于复杂的社会现实,不得不处理远超过其制度容量的问题而引起的制度扭曲或制度紧张。
我国强制执行程序功能的有限性不仅体现在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负担过重、执行组织等内部关系并未理顺等问题所造成的“绝对力量不足”,更集中地表现为转型期制度总体供应不足所导致的“相对力量不足”,如果存在较完备健全的担保、银行存款及证券的记名、不动产登记、公证、拍卖等制度,则不动产及担保债权、存款及证券等财产的执行能够通过法定程序简单地完成,强制执行的措施将有可能像许多国家那样,主要集中在动产的扣押和拍卖上。这样,事情就会单纯得多。恐怕这也是尽管不少国家的强制执行成功率相当低,却并不认为存在“执行难”问题的原因之一。
此外,尤其就经营性组织而言,目前我国的强制执行实际上承担了很大一部分应该由破产制度来解决的问题。
由于上述制度以及其他类似的制度缺乏或者不健全,同时也由于制度间的专业化分工不发达或制度间关系没有理顺,需要运用不同的原理、不同的法律技术来解决的许多问题都集中到强制执行领域,使得这个制度不堪重负而验证以有效地发挥其功能。
说服教育原则的作用在于,通过加强法院裁量的因素和引入当事人同意的契机以减轻执行制度的负担,它使过大或过于复杂的问题也有可能在强制执行的范畴内得到处理,从而加大了制度的容量,在一定程序上弥补了其他制度的不足。说服教育不仅在通过获得当事人同意而满足程序的正当性要求这方面必不可少,而且在运用得好的时候确实能够解决问题,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作为确实有效的一种方法,在制度供应不足的整体状态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之前,从强制执行取消作为原则的说服教育看来是不可行或者是不可取的。
“说服教育也强制相结合”被视为执行程序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整个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要用国家的法律,对当事人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说服教育义务人遵守法律,自觉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只有在教育无效的情况下,方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教育入手,以强制作保证,将二者结合起来,是我们当前执行工作的一项原则,这项原则要求执行人员自始至终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又要适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时,首先要立足于说服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思想认识与法律意见,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但是,没有强制执行作后盾,说服教育就不易奏效,就无法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是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两者不可偏废。针对执行义务人,以发动强制措施的可能性为后盾,先作思想工作,进行法制宣传,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这些工作无效才采取强制措施。这样,说服教育可以贯穿整个执行过程,与强制措施相伴或交替使用,以确保法律文书元宝的义务最终得到实际履行。
强制性是执行工作的特点,《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各种强制措施集中体现了这个特点,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各种生效法律文书就不可能得到正确的执行。:
(一)预算编制存在缺陷科学的经费预算体制是编制部门有效开展相关工作的前提。但是,当前我国部分单位预算方法都没能与时俱进。因为受到技术以及利益等相关方面因素的限制和影响,行政事业单位所使用预算依旧是以上年为基期,而没有按照“零基础预算”或“绩效考核预算”这些更为科学的方式进行预算,使得相关部门的预算结果出现偏差。另一方面,编制部门和相关的审批部门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预算管理,这使得预算的各项收入与支出之间的信息出现漏洞。
(二)部门预算管理意识较差,管理体系不健全在国内,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员工深受传统管理理念的束缚,忽视预算管理的重要性,认为作为一个行政事业单位,其作用只是为社会提供有效的服务,确保资金的稳定供应,而不需要进行详细的预算。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员工普遍缺乏科学的预算管理意识。这也使得预算编制的前期准备工作不严谨,编制方法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导致预算编制无法有效的在公正、公开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预算。
(三)预算管理人员职业技能缺乏在信息化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预算管理体系也在不断更新,传统的预算管理方式已经无法跟上时代的步伐。预算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就是使单位资金能得到有效运用,其预算管理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单位资金是否得到有效利用。预算管理人员缺乏全面而系统的职业技能,在很大程度上也会影响新的预算管理体系的具体落实。
(四)预算监管力度不够行政事业单位在实施预算的过程中,还需要进行监督管理。如果在这个过程中监管力度不够,就会使得预算体系的具体运用无法落实。整体而言,预算管理的监管力度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表现出来。第一,内部的监管力度不够。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没有设立相应的预算监督管理部门,不能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的有效配置,内部各个部门之间也无法更好地进行协调。第二,外部的监督机制存在缺陷。要确保资金预算的科学合理,避免资金的不必要浪费与挥霍,就要确保管理体系的公平、公正。现阶段,国内的行政事业单位极少实行第三方管理方法,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预算也不能有效监管,很大程度上阻碍了预算管理体系的发展。
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对策
(一)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注重对结余资金的监管,针对结余资金过多的单位,原则上当年不予追加预算,并减少或暂缓其下一年度的相关预算,让其先对结余资金进行调配。同时,对预算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整。预算编制必须符合科学性、可行性、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肆意增列支出。单位年度项目预算一旦被批复,就必须按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如果遇到突发问题再做合理调整,并要根据项目预算的审批进度及时报批。
(二)提高相关人员的管理意识首先,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领导者对预算监管方面的意识。通过领导者来提高相关部门对资金的预算执行力度,以确保预算结果的准确无误。其次,增强单位员工的整体预算管理意识,加强对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让员工深刻体会到预算管理的重要性,以此来提升单位的管理水平。最后,加强收支审核制度,避免单位资金被随意浪费局面的出现,使资金得到有效利用并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三)提高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者的职业技能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者的职业技能关乎整个单位部门的预算管理水平,是确保单位资金能得到有效运用的基础。以此,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加强预算管理者的素质和水平。行政事业单位可定期组织对预算管理者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培训,还可通过讲座来加强宣传。相关人员在开展其工作之前,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与检测,增强其业务水平。同时,行政事业单位还可借鉴其它单位或公司的先进预算管理体系,聘请优秀的相关管理人才,并积极培养单位内部的预算管理人才,以此提高单位的管理水平。(四)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力度第一,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的监管体系,让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相关部门等都可以发挥预算实施中的监管作用,提高预算管理的效率,保证单位资金能得到有效运用。第二,在预算过程中对资金的应用效益,进行科学的考核评价。对单位的资金应用效益的考核评价,反映了资金预算编制水平的高低。如果考核发现其单位部门的资金在具体的使用中与预算结果存在很大出入,就可对预算编制的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
三、结束语
关键词:刑事和解;犯罪预防;完善
刑事和解,也称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恢复正义会商,它的基本内涵是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通常是一名社会自愿人员)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者之问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刑事和解滥觞于西方,始于上个世纪70年代加拿大安大略省基秦拿县的一次“被害人—加害人”和解尝试方案。1978年,美国印第安纳州埃尔克哈特市首次将“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引入美国。自此,该和解方案迅速传遍了整个美国和欧洲。到目前为止,世界已拥有1200多个“被害人—加害人”和解项目,其中美国和欧洲占75%。在我国,随着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不断推进,在反思当前刑事司法实践基础上,也开始借鉴西方的刑事和解制度,对被害人和加害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均衡保护,以积极的方式缓和社会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秩序和稳定。2002年开始,上海、北京、江苏、天津和广东等省试点刑罚改革新尝试“社区矫正”,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引入“刑事和解”制度。2006年11月3日,湖南省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出台,并在全省下发推广。今年7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规范刑事审判中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继而在8月26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刑事和解、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实施意见》。这一切都表明,刑事和解在我国正日益推广和规范。
柏拉图曾言:“没有一个聪明的人惩罚别人是因为他犯过错误,而是为了他今后不再犯错误。”贝卡利亚也指出:“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他们都一致地强调了犯罪预防的重要性。可见,对任何一项刑事政策从犯罪预防的视角进行思考都是十分必要的。刑事和解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更有必要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对其利弊进行理性分析,进而加以完善,使其预防犯罪的功能得到更充分的发挥。
一、刑事和解在犯罪预防中的积极作用
刑事和解是刑法宽和化与人道化的体现,是人类同情心和怜悯情感的制度浓缩,是基于社会现实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方面考虑之后所实施的举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一)刑事和解有利于预防被害人发生逆变
刑事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后,有两个迫切的期望:一是希望罪犯尽快受到应得的惩罚。惩罚的方式可以是肉体的痛苦也可以是自由权利的被剥夺,前提是被害人认为该惩罚给罪犯所带来的痛苦与自己遭受的痛苦差别不大。二是希望自己由于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被害人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经济赔偿,对于其能否以一种宽容的心态来看待犯罪行为和社会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
刑事和解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被害人的上述两个期望。首先,刑事和解为犯罪人与被害人提供了一个互相理解和宽容的平台。在相互交流的过程中,如果罪犯的认罪态度较好,会使被害人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罪犯的仇恨感。这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满足了被害人欲图对犯罪人进行惩罚的报复情感。其次,刑事和解能够使被害人尽快获得赔偿。在刑事和解过程中,被害人居于主动的地位,而罪犯则居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因为罪犯希望尽快妥善解决以洗涤自身的罪过。因此,在赔偿方面,犯罪人在接受和解之前就已做好了充分的心理准备,犯罪人为了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必然会尽可能地满足被害人的赔偿要求。
在具体的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之所以会逆变成为犯罪人,原因主要有两个:被害人由于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从而将对犯罪人的怨恨扩大到对社会的仇恨,进而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由于犯罪行为的侵害而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而后又无法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迫于生计不得实施犯罪行为。刑事和解正好满足了被害人的两个迫切期望:既使其感受到犯罪人的悔意,又能够切实地保证被害人得到赔偿。如此,被害人减少了对犯罪人的仇恨,不至于由仇恨犯罪人进而仇恨社会,从而不会逆变为犯罪人。
(二)刑事和解有利于预防被害人家属成为犯罪人
被害人的亲属在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很可能实施犯罪行为,原因有二:其一,基于亲情伦理而对被害人所遭受的侵害而产生怜悯之心,进而产生了忿忿不平的情感,对罪犯心怀怨恨。如果这种怨恨积累到一定的程度,很有可能会使被害人家属对罪犯及其家属实施犯罪行为。其二,被害人家属有可能会因为被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而使其生活质量急剧下滑。在被害人是家庭主要经济生活来源的场合,这种情况更为突出。经济上的拮据,再加上对自己亲人由于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所承受的身心痛苦感同身受,被害人家属很有可能走向犯罪。被害人家属情感的波动实质上是以被害人的情感波动为轴心的。被害人本人愈是仇恨罪犯和社会,则被害人亲属愈加对罪犯和社会忿恨。在刑事和解过程中,如果和解协议能够达成的话,被害人家属的仇恨感情也会跟着降低,不致使其实施犯罪行为。
(三)刑事和解有利于预防罪犯重新犯罪
首先,较大数量的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仅仅是一时激情所致。当他们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看到自己造成的危害结果,很容易就产生悔改的心理。刑事和解等于给了他们一个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机会。这必然会使那些本已有悔改之心的犯罪人对国家政策的宽容心存感激之情,更加珍惜重获的自由。其次,经济上对被害人的赔偿会使犯罪人产生懊悔之心。由于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自身带来了经济损失,犯罪人如果下次再起犯意,势必也会先衡量一番其中的利弊,因为上一次的犯罪行为给自己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损失。实践也证明,刑事和解在预防犯罪人再犯方面是有一定的效果的。“英国牛津郡在1993年之前商店被盗案件比较多,当地警察局在1994年针对此类案件采用了刑事和解予以处理,而当年零售商店的被盗率为4%,临近地区零售商店被盗率则高达35%”
(四)刑事和解有利于预防社会其他人员犯罪
刑事和解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预防社会其他成员犯罪,但是这种预防作用的发挥是潜移默化的而非一蹴而就。刑事和解之所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预防犯罪的,是因为刑事政策的宽和化本身就能对犯罪预防起到一定的作用。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认为“人的心灵就像液体一样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木不仁”,并且“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刑法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可见,刑事政策的愈加严厉反而不能很好地预防犯罪。而刑事和解意味着某些犯罪行为将不必然受到刑罚的非难,这可视为刑罚宽和化的体现之一。按照贝卡利亚的理论,刑罚的严酷性会使犯罪行为愈加残酷,会使人的心灵更加麻木不仁。那么,宽和化的刑罚和刑事政策将会使人们的性情变得温和,并会减少重大暴力犯罪的发生。从这个角度讲,刑事和解制度以其所彰显的刑罚温和化来实现犯罪预防,至少是对残暴的犯罪的预防。
二、刑事和解在犯罪预防中的消极影响
世界上不存在完美无缺的制度。笔者认为,和所有的政策制度一样,刑事和解固然有其与时俱进一面和创新之处,但同时亦存在缺陷。
(一)刑事和解容易使罪犯存有侥幸心理
犯罪人在犯罪行为开始着手之前或是犯罪结果产生之后都会抱着逃避刑罚的侥幸心态。如果犯罪人在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后没有受到刑罚的非难,我们称此时犯罪人的侥幸心理得到了满足,而这种满足感将会成为其下次实施犯罪行为的一个强有力的诱因;相反,如果犯罪人被施以刑罚,我们称其侥幸心理未得到满足,侥幸心理的不满足会在抑制其再犯方面起到恫吓的作用。侥幸的心理从犯罪人意图实施犯罪行为的开始便已经在滋生,而这种心态会持续到对他的刑罚确切地被执行为止。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犯罪人的侥幸心理还在持续之中,犯罪人不想遭受惩罚,而刑事和解则给他的这种心理的满足提供了可能性。在达成了和解协议之后,虽然要作出一定的赔偿,但犯罪人的侥幸心理还是得到了一定的满足。由于得到了满足,这种侥幸心理会存留在犯罪人之内,如果下次犯罪人再起犯意,这种侥幸心理将会给予其更大的鼓舞。
由上可见,在刑事和解中,罪犯很可能只是为了逃避刑罚才愿意达成和解,并非一定是出于悔改之心。由于刑事和解的达成与否将使其面临两个较为悬殊的结果——自由与不自由的区别。所以纵使是百般的不愿意,犯罪人也会强迫自己努力地表现出诚恳的认罪态度。刑事和解制度给与犯罪人的这种只要假装悔改就可以逃避刑罚的极大可能性使得罪犯更加专注于如何巧妙地伪装自己而不是真心悔改。真心诚意的悔改是犯罪人保证下次不再犯的重要前提,如果犯罪人没有真正地要悔改,那么其再犯的几率依然很大。
(二)刑事和解容易使社会其他人员产生不正确的认识
菲利曾说过:“刑罚针对于其他各种痛苦而言,处罚的确定性比处罚的严重性对人的影响更大,这是一条心理学规律。”贝卡利亚也认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可见,若想更好地预防犯罪,就必须让社会成员知晓刑罚的确定性。然而,刑事和解却等于是对刑罚的确定性的冲击,使刑罚多了不应有的减轻或免除的可能性。
刑事和解通常被称为“私了”。“私了”在人们的观念之中不外乎就是以一方当事人一定的金钱来换取另一方当事人的谅解,从而平定纠纷。在刑事和解中,赔偿金能否给付协议达成与否的一个重要因素。这无疑会将金钱抬到一个较高的位置,有经济实力的罪犯才更有可能达成刑事和解;如果犯罪人没有经济实力的话,光靠在和解过程之中犯罪人的诚恳悔改态度估计还是无法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如此,就有可能造成这样的情况:有的犯罪人真心悔改却因经济状况的不理想无法作出赔偿从而不能达成和解;而有的犯罪人并无悔改之心却倚仗其可观的财富成功地逃避刑罚的非难。这显然不利于犯罪预防。富裕的犯罪人为了满足犯罪行为给自己带来的快乐,宁愿承受损失财富所带来的痛苦,实施犯罪行为。长期以往,不仅使犯罪行为不能得到预防,反而会导致由于贫富差距带来的社会矛盾的激化以及富裕阶层的道德感沦丧。
三、刑事和解的完善
由上可见,刑事和解有其利处亦有其弊端。因此,我们所应该致力的是如何将其进一步完善以发挥其最佳的效用。
(一)罪犯的犯罪行为应该要有记录
在某些具体刑事案件中,经过刑事和解,虽然国家司法机关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但这并不能改变犯罪人曾经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的事实。我们绝不能允许有这样的情况发生——犯罪人屡次实施了犯罪行为却可以每次以该行为在刑事和解的限度之内从而逃避刑罚的惩罚,然后又再次实施同样被允许适用刑事和解的犯罪行为。因此,我们必须要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的罪犯留下曾经犯罪的记录。记录的作用是要警告犯罪人,如果下次其再犯,纵使是在和解范围之内的犯罪行为,也会遭受到刑罚的非难。这必然会使使其再生犯意时心有余悸。
(二)对刑事和解的适用应该要做严格限定
刑事和解制度绝对不能被滥用,而是应该对其适用的范围进行严格的限定。笔者认为,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至少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限定。
首先,拥有刑事和解提起权的主体应该仅限于被害人及其监护人,而不能是犯罪人或是司法机关。“刑事和解既然是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一种交易、一种契约,那么,和解的主动权就应当掌握在被害人手中,只要被害人不同意进行和解的,司法人员不得强行进行刑事和解。”刑事和解的首要目的应该是要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和维护正义,而不是别的。
近代德国著名的教育家、心理学家赫尔巴特主 张以儿童心理活动的规律为基础,将教学活动划分为“明了”、“联合”、“系统”、“方法”四个阶段,即著名的“教学形式阶段理论”。该理论严格依照心理过程的规律,为了达到建立一种明确的、规范的教学模式的目的,而脱离任何具体的内容,“对教学过程中的一切因素和活动进行高度抽象”。从这个角度上来看,赫尔巴特是形式教育理论的代表人物。但也有人认为他是实质教育理论的代表,这一点,下文再议。至此,不难发现,形式教育论主张教学应当主要地培养学生的能力,尤其是那些所谓的悟性或理性能力、思维能力、记忆能力等“形式”的东西,而不仅仅是传授给学生多少事物的知识。能力重于知识,形式重于实质,这便是对其主张最简洁的表述。
二、实质教育
随着18世纪启蒙思想的广泛传播与发展,自然主义教育思想开始逐步形成,资产阶级出于对社会经济生产发展的需要,主张学校课程应教授自然科学、历史、数学以及所有对现实生产、生活有用的知识。上文提到,有人认为赫尔巴特的思想代表了实质教育的立场。他首次提出教育学必须以心理学为基础,但是他反对官能心理学,而提倡观念心理学,并且把人的全部心理活动看做是各种观念的活动,而观念则是人的大脑与外部事物相互作用的结果。从这种观念的统觉理论出发,他非常重视教师以及书本的作用,认为教师的教授和学生的学习都是为了获得这些观念,教育通过这些观念使学生不断地获得新知识并加强同原有知识之间的联系。另外,要保持课堂教学的逻辑结构和知识的系统性,他认为应将历史和数学作为所有学科的中心。实质教育论的另一重要代表人物为19世纪英国著名教育家斯宾塞。在其教育代表作《教育论》一书中,他反对古典主义教育,认为科学知识最有价值,提倡科学教育。他认为,教育应当从古典主义的传统中解放出来,要适应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促进经济、社会的向前发展,最终为人的“完满生活作准备”。这是一种立足于现实的“实”的教育,具有很强的功利主义色彩。实质教育论反对古典主义教育,认为对实际生产、生活有用的知识应当是教学过程中学生应该主要掌握的东西。因此,非常重视自然科学知识的价值。轻能力,甚至完全忽视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能力培养的重视,而着重强调知识的习得。
三、传统意义上形式教育与实质教育的关系
形式教育派与实质教育派之间的斗争从18世纪形式教育与实质教育各自正式形成理论开始就没有停止过。即使是赫尔巴特,他到底代表的是形式教育的思想,还是代表的是实质教育的思想,在教育学界也颇有争议。有教育家试图以“平衡”的观点来看待形式教育与实质教育之间的关系,最终仍免不了强调一方而相对轻视另一方,如德国教育家第斯多惠。第斯多惠著有《德国教师培养指南》一书。在书中,他论述了教学的形式目的与实质目的之间的关系。他明确指出,“遵循形式教育目的,形式教育和实质教育并举,尽可能用学科来全面激发学生,做到知识和能力相结合,反复练习所学过的知识,直到移交给思维进程使用为止”。他认为,教学的形式目的和实质目的并非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而是紧密联系、相互作用的。只要教学活动组织正确、合理,两个目的都是可以达到的。关于形式教育与实质教育之间“水火不相容”的现象,有学者做过专门的研究,指出形式教育与实质教育之间的分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培养目标和课程方面”、
2“.偏重知识和偏重能力”、
3“.哲学认识论上唯理论和经验论”、
4“.心理学上官能派和联想派”,并就每个方面的分歧做了详细阐述。在这儿,笔者主要从“知识和能力”角度进行相关阐释。形式教育强调能力重于知识,实质教育则强调知识重于能力,一直以来这两派所进行的尖锐斗争表明这两种理论是相互对立的,而他们的对立则表明知识和能力是相互对立的关系。这是一种典型的二元对立思想。知识和能力真的就是相互对立的吗?它们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
四、形式教育与实质教育“新”关系
尽管形式教育与实质教育之间的分歧如此之大,然而,通过系统深入地分析这些分歧不难发现,两者之争的焦点在于,知识与能力之间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因此,知识与能力的关系问题自然成了探究形式教育与实质教育关系的重要突破口。传统观认为,知识和能力是相互对立、相互冲突的,重视知识必然轻视能力,重视能力必然轻视知识,两者不能兼而有之。应试教育和素质教育就是最好的例子。普遍认为,应试教育偏重于对学生知识的传授,而忽视对其能力的培养。学生只会“纸上谈兵”、照搬书本,而没有实际的动手操作能力。与此相反,素质教育则倡导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主张培养人的各方面能力,是一种真正把人培养为“人”的教育。因此,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轨的思想开始盛行。这一思想将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完全对立。而现在的教学论已不再将知识与能力看作是绝对相互对立的关系。因此,有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专门研究了此思想盛行的各方原因,最终指出,“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轨的提法,在理论、实践、历史、逻辑上,都是经不住检验的,是错误的。它把很多的理论问题和人们的思想搞乱了,至今还在流行,并影响、干扰着现实的教育、课程改革活动,其后果是堪忧的”,因此“必须坚决摒弃这一提法”。“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轨的提法,以及在课程改革中反对‘知识本位’的说法,反映了一股‘轻视知识’的教育思潮。”而“它有深厚的社会历史根源、驳杂的思想来源、一定的现实基础、片面的道理”。知识并不是作为能力的对立面而存在的。也有学者从能力的形成要素角度出发,指出“能力就是指完成一定活动的本领。这种本领是在先天生理素质的基础上,与心理品质、知识继承等因素交互作用下,在社会实践的整合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为了“就能力的形成要素及知识和能力的关系提供一个大体的框架”,通过具体分析形成能力的各个因素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作用,最终指出,“在知识与能力的关系中”,应该是这样的,“天赋的智力品质是基础,社会实践是桥梁,知识的继承是推动力,但个性和意志品质也参与其中”。还有学者采取了一种折中主义的态度,认为知识与能力的关系可以用“中庸思想”加以协调。从“中庸的不偏不倚、过犹不及的适度原则、‘执两用中’的整体原则、‘经权损益’的权变原则以及‘和而不同’的和谐原则”出发,可以发现“‘中庸’要解决的问题是来源于具体的实际情境中的问题或障碍,而不是人的脱离现实的想象或幻想”。那么,“在知识和能力的关系问题上”自然“要结合具体的、特定的情境,确定该强调知识还是能力”。其实知识和能力“本身并不矛盾”,“知识是基础,没有一定的知识何谈能力,而能力又是必不可少的”。
【关键词】小学语文课堂 有效性 理答行为
作为师生课堂交流的重要媒介,理答不仅能改善教师的教学效果,也可以帮助学生及时了解自己的学习水平与目标间的差距,可以说理答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课堂教学质量。小学生的语文能力是学习其他学科知识的基础,因此对小学语文课堂理答行为的研究势在必行。那么,怎样衡量语文课堂理答行为是否有效呢?在语文课堂中,有效的课堂理答行为应该怎样运用呢?本文将围绕这两个问题展开进一步的探讨。
一、有效语文课堂理答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理答是教师在学生回答问题后给予的回应和处理,是课堂常见的教学行为。同时,理答也是评价行为,是教师对学生课堂表现或学习任务完成情况所做的言语性评价。因此,理答也常常被称作言语评价或反馈。哈蒂和蒂姆伯雷研究发现:课堂中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反馈对学业并不起促进作用,有的甚至产生了反作用。基于长期的小学语文课堂观察,笔者认为有效的语文课堂理答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理答内容具有描述性。教师只有清楚地、详尽地告知学生相关学习信息,才能确保学生能够理解并同化理答信息。然而,仅仅提供给学生“是什么”的信息还远远不够,只有学生知道“怎么做”才有可能产生教师期望的学习行为。据此,理答内容的描述性应包含两层含义:(1)针对性,即针对学生的表现或学习任务给出具体的评价信息;(2)可操作性,即对如何实施该评价信息提供指导性的操作建议。
第二,理答形式具有多样性。课堂教学是动态的过程,教师与学生的互动、交流充满着变化性与未知性,所以理答行为不能一成不变,而要随着课堂活动变化而变化。语文课程是以培养学生的语言文字运用能力、提升学生的语文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的,单一枯燥的教学语言,势必会压制学生个性,禁锢学生思维。多样的理答形式不仅能提高学生的课堂参与度,更能够使学生充分体会到语文的艺术。
第三,理答语言儿童化。受知识水平和理解力的限制,小学教师的理答语言应尽可能地通俗易懂。当然,理答语言儿童化并不是说教师要模仿儿童的语言,而是说教师的理答语言应该与学生的认知发展水平相结合,用儿童能够理解的方式将学习信息传递给学生。尤其是当遇到抽象、难懂、复杂的学科术语时,教师就需要将语言转化成儿童可理解的语言。
二、有效课堂理答行为在语文课堂中的运用
(一)理答内容具体、可行
学生接收到如何去操作的信息比仅仅接收到表扬更加有效,因为单一的表扬“好”“很好”“棒”“很棒”等回应新信息,只是在对学生的表现和任务进行简单的判断,并不含有启发学生进一步学习的指导性意见。只有具体的理答内容才能够帮助学生明白“为什么对”“为什么错”“应该怎样做”等等,才能帮助学生知道自己应该如何进行下一步的学习。以下教学片断将能够充分说明理答内容描述性的重要性。(T表示教师,S表示学生)
片断一:
T:这篇课文有几个长句子比较难读,不知道哪位同学愿意来挑战一下呢?
S1:电脑网络如同一个遍布全国的蜘蛛网……
T:后半句读得非常好,但前半句有点结巴了。谁能用更加流利的语言读一读?
S2:电脑网络如同一个遍布全国的蜘蛛网……
T:恩,不仅读得非常流利,而且还加上了适当的停顿,很好。(选自人教版三年级下册《我家跨上了“信息高速路”》片断)
在该片断中,教师的两次理答都围绕着学生学习的任务给出了针对性的理答。在对S1理答时,教师肯定学生现有朗读水平的同时,也指出了学生问题“前半句有点结巴了”,这样让学生既知道了自己现有的学习水平,又清楚了自己的努力方向。对S2理答时,教师对学生究竟好在哪里进行了具体的理答,让学生明白了自己朗读的优势并产生积极的学习期待。
(二)综合运用探问、追问、转问、整合或重组等多种理答方式
单一的课堂理答方式不仅会使课堂变得枯燥乏味,同时也会让学生失去兴趣。相反,综合运用多种理答方式,变换提问角度,让学生换一个路径接近问题的答案,不仅能够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更能够帮助学生将模糊、零散的答案及时地整合成精简的知识网络。本文将用以下两个教学片断具体论证。
片断二:
T: 陶罐和铁罐的第一次对话,谁来试一试?
S1:“你敢碰我吗?陶罐子!”
T:我们在朗读的时候,除了要注意人物的语气,还可以?
S2:还可以做一些动作。
T:那你可以试试第一句吗?
S2:“你敢碰我吗?陶罐子!”(选自人教版三年级上册《陶罐和铁罐》片断)
片段三:
T:你找到了哪些能够概括秦兵马俑的句子?
S1:我找的是课文的第一段。“秦兵马俑在我国西安的临潼出土……”
T:说说你的理由。
S1:我画出这一部分的理由是它在西安的临潼区。
T:喔,你画出的原因是你找到了它的位置。还有谁也找到了这段话,但是和他的理由不同?
S2:我找到了不仅是在西安的临潼,还是享誉世界的珍贵历史文物。
T:喔,你抓住了其中的关键词,它是享誉世界的珍贵历史文物。是的,这句话总的介绍了秦兵马俑,是一个总起段。(选自人教版四年级上册《秦兵马俑》片断)
在片段二中,教师在理答时对S1进行了追问,但S1并不知道如何作答。此时教师将追问变成转问,S2迅速作答后,老师再次追问,最终S2用正确的语气和动作读好了句子。不难看出,在促使这一目标达成时,教师的转问则成了两次追问之间的桥梁,不仅缓解了S1不会作答的尴尬,也为教师的第二次追问创造了契机,使S2也参与到了本环节的活动中。类似的,在片段三中,教师对S1的第一次理答进行了追问,帮助他进一步思考。在S1作答后,教师进行了问题的重组,试图使其他学生能够清晰地判断自己是否达成了学习目标。在对S2的理答时,教师不仅进行了描述性肯定,还对问题进行了整合,保证学生能了解自己的水平并适时调整学习。从片段二、三中可知,小学生的理解能力和知识积累水平是有差异的,可能课堂上老师提出的部分问题有些学生茫然不知,找不到解决问题的正确思路。遇到这种情况,教师就应通过转换问题角度、整合学生回答、转移提问对象等多种方式引导其他学生提供正确的思路和方法,从而确保学习目标的顺利达成。
(三)提升理答语言的童趣性
教师将那些抽象、难懂、复杂的学科专业术语以通俗易懂的方式、生动形象的儿童化语言表述时,能够充分激发小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课堂参与度,也能够让学生轻松地理解和掌握学习任务。具体请看以下教学片断:
片段四:
T:猜猜它是什么?
S1:是棉花。
T:谁愿意来读好这个词语宝宝?
S2:棉花。
T:恩,把词语宝宝的名字读得真不错,还读出了轻声呢!(选自人教版一年级《棉花姑娘》片断)
在该教学片断中,教师尝试引导学生读出“棉花”的读音,用到了“词语宝宝”“猜猜”这种儿童化语言,将抽象的学习内容转化为一年级学生能够听懂和理解的语言,在为学生的课堂学习创造了一种安全的心理环境的同时,也有力地保证了课堂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该片断中,教师巧用了儿童化语言引导S2的拼读,读音不仅准确,而且“还读出了轻声呢”,不仅达成了预设学习目标,同时也促进了生成性学习目标的达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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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型城市转型主要是指将城市的主导产业从不可再生资源的开采、加工转向其他产业,使城市经济发展逐步摆脱对原有资源产业的依赖,寻求新的主导产业,实现跨越发展和持续发展,从某种角度上讲是一个城市再造的过程。资源型城市转型的实质是逐步减少对资源型产业的依赖,培育和发展非资源性产业为接替产业,实现产业多元化。
目前,我国约有400多座资源型城市,对于这些资源型城市来说,无论是处于哪个时期都存在结构转型、调整、优化、升级的问题。延安作为资源型城市,同样存在着城市转型的问题,如何在资源逐步枯竭的情况下实现城市转型是延安城市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转型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城市、产业、企业可持续发展,塑造一个适合经济发展、适宜人们居住的舒适环境。
二
延安有着丰富的矿产资源,其中探明煤炭储量44.96亿吨,石油储量51956万吨,天然气储量9.8亿立方米。近年来,受国际油价不断走高的影响及国内经济发展对能源需求量不断增加的影响,延安石油、煤炭企业迎来了发展的大好时机,能源工业在延安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2005年石油工业对全市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83.4%,拉动经济增长13.2个百分点。2002—2005年石油行业收入占到全市财政总收入的78%、80%、86%和89%。可以看出,能源产业已成为延安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全市经济发展对能源工业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延安石油工业的快速发展不仅带动了相关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而且带动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通讯、医疗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对延安银行业来说,银行业的发展同样与石油企业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银行在支持石油企业大力发展的同时,其存、贷款相对集中投向石油企业,使商业银行的发展对石油企业的信赖性增大。2005年底,延安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存贷款余额分别为310.99亿元和177.46亿元,其中石油行业的贷款占全部贷款总额的45%以上,在部分县区占到90%以上,同样石油行业对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利息贡献率平均在46%以上。正是这种贷款过分集中石油企业的做法,造成商业银行对其他产业发展相对支持力度不够,石油企业的变革对银行业的影响非同寻常,从某种程度上,延安金融是一种能源金融。
三
资源型城市在经济发展中往往过分依赖资源的开发,而对其他产业发展的支持和重视程度不够,正是这种能源经济和能源金融的发展思路,导致其他产业发展相对滞后。
(一)产业结构有待优化、经济增长过分依赖资源的产出。资源型城市中资源性产业是支撑地区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其他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相对偏低。石油、煤炭工业作为延安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对延安经济贡献表现的特别突出,2005年延安全市实现GDP达370.62亿元,其中第二产业增加值达285.19亿元,占比达76.95%,而一、三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相对较低。
(二)农业基础薄弱,农业经济发展相对缓慢。作为资源主导型城市延安,自然条件相对较差,农业经济发展相对缓慢。虽然近年来延安市政府加大支农力度,加快发展特色农业、循环农业和生态农业,但财政对农业生产的支持力度依然不够,2005年农业生产支出仅占财政支出的6.99%。而小额农户贷款对农村经济的贡献率也仅为5.97%,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依然相对缓慢。
(三)旅游资源的开发深度不够。资源开发型城市大多是自然资源较丰富的地区,但同时也是社会资源和人文资源尤其是人文资源较缺乏的地区。而延安恰恰相反,不但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而且有着丰富的社会和人文资源。近年来,延安政府大力推动旅游产业发展,但开发深度依然不够,如旅游产品相对单一,旅游相关配套服务设施不足,服务水平相对落后等。
(四)第三产业发展相对滞后。近年来,延安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各行业的发展,但第三产业发展依然较慢,2005年延安市第二产业增速达18.8%,而第三产业增速为8.5%,比第一产业增速慢1.7个百分点,比第二产业慢10.3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增加值仅占延安市GDP的15.1%。
(五)金融发展环境需待改善。金融业在支持资源型城市发展壮大中,注入了大量资金,同时商业银行也获得相应效益。随着陕北石油企业的重组,管理体制发生变化,石油企业走向集团化管理,大量归还到期银行贷款,使信贷投放过度集中于石油行业的各商业银行面临存、贷款迅速下降,利润减少的被动局面。各商业银行需重新调整信贷政策,转变经营思路,拓展新的业务增长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发展对资金需求较多,但这些企业的财务不够规范,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济实力,银行对民营企业授信时,很难客观准确地对企业做出正确评价。
四、金融支持城市转型的对策与建议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资源型城市转型,金融必须发挥主要作用,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和推动资源型城市转型,促进资源型城市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
(一)积极支持资源型城市产业结构调整,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产业结构单一是资源型城市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因此,资源型城市转型,必须把经济结构调整放在首位,用前瞻性的思维,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在继续扩大能源工业规模的同时,把加快能源深加工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在发展延安油煤化工项目,延长能源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上取得突破。同时,不失时机地发展新兴产业和培育新的骨干企业,努力构建具有延安特色和优势经济的新格局。为此,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产业结构转变,支持自主创新和适用技术推广应用;支持资源深加工产品企业发展;积极扶持高效益、低消耗产业发展。积极推进延安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二)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走多元化经济道路。
延安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民营企业的成长,其中部分企业发展前景较好,具有一定的市场优势。但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着贷款难、发展资金不足等问题。金融机构应积极调整信贷结构,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建立一套适合其发展的信贷管理体制,使真正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民营企业得到信贷支持。同时,人民银行应加快对中小企业征信系统的建设,为商业银行提供更多信息支持,解决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发展多元化经济,促进延安经济的繁荣。
(三)积极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走城乡共同富裕道路。
在全社会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金融在支持资源型城市转型中更应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尤其是农村信用社应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地位,支持延安农村经济建设。一是支持延安农业三大主导产业发展,加快发展特色农业、循环农业和生态农业;二是继续支持退耕还林为主的生态环境建设,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好退耕农民的眼前生计和长远发展;三是积极支持农村基础条件建设,改善农村和农业基础环境,为农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四)积极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硬环境。
基础设施的状况与社会生产力的综合水平、社会生产的发展程度有着直接的关系,发达的道路、交通、能源、通讯条件,良好的公用基础设施,是现代文明的重要内容和标志。延安地处山区,交通相对落后,因此,金融部门应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延安铁路网络和“四纵五横”公路主骨架及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善和提高延安硬环境,增强经济发展的后劲。
(五)积极支持第三产业发展,提高城市服务质量和水平。
对于经济发达城市而言,第三产业应占有很大比例,而延安作为发展中城市,第三产业相对落后,且增速较慢。因此,金融要大力支持第三产业发展,提高第三产业的增加值,积极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规范发展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及相关服务行业的贷款,推进延安市第三产业的发展,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