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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 076—95)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现中的有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 法 定 代 表人或
其授权的人: (职务)其授权的人:
(职务)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伟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部颁分的《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该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关键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行车安全
Abstracts: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highway, a highway safety problem is getting worse. This paper briefly expounds the symbol and line, guardrail, prevent dazzle plate traffic safety facilities on traffic safety, And the downhill path of mountainous expressway, we should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traffic safety facilities and reasonable settings
keywords:Expressway;Traffic safety facilities;Travel safety
中图分类号:U4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1引言
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迅猛发展,通行车辆迅速增加,在展现了高速公路大流量、高速度优势的同时,但也逐渐暴露了其安全性问题,如何能在大流量,高速度的前提下保证行车安全,充分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对减轻事故的严重度,排除各种纵、横向干扰,提高道路服务水平,提供视线诱导,增加道路美观等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些设施的布置,兼顾路段具体服务水平和交通流进行不同标准、不同时期的配置,力求做到经济、美观、实用。
2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及对其交通安全的影响
2.1交通标志
标志包括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标志、轮廓标以及一些施工、养护路段使用的可移动标志等等。
(1)警告标志一般设置于公路沿线环境存在影响行车安全且不易被发现的危险地点,警告标志不宜过量使用。
(2)禁令标志一般设置在明确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路段,应与相应的交通标线协调使用。
(3)指示标志所设位置,应便于驾驶人或行人观察前方路况,并易于转换行驶或行走方向。必要时可在交叉口前适当位置设置,提示某些车辆提前绕道行驶。指示标志应与指路标志、禁令标志相协调,避免重复设置。
(4)轮廓标志应设置于所有路段的护栏上,提醒驾驶员注意道路轮廓,以免发生危险。另外,还应设置一些可移动的标志,随时设置于工程施工,养护作业路段。
总之,交通标志要使交通参与者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认读并明白它的含义,进而迅速采取正确的措施,因此交通标志必须具有较高的显示性、良好的易读性和广泛的公认性,为了获得这样的效果,标志的设计应该从颜色、形状、图形符号三个方面结合国标进行正确的选择。
2.2交通标线
交通标线对车流的渠化、分道行驶及导流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有着美化道路的效果,因此标线涂划工程必须确保线形流畅,并与道路线形相一致, 保证良好的昼夜视线诱导作用,同时还需做到标线几何尺寸规范,与路面有足够的附着力。交通标线对交通安全的影响有以下四方面:
(1)当标线放样的精确度不够时,分道行驶的车辆可能会发生侧面相撞。
(2)当标线边缘不整齐、厚度不均匀,有气泡、毛边开裂时,会影响反光标线夜间的清晰程度。
(3)当玻璃微珠的洒布质量不合要求时,例如洒布不均、沉降量难以控制等,会大大降低了夜间反光效果。
(4)当标线与路面之间的附着力不够时,会出现标线脱落现象,从而造成诱导视线不连续,特别是在夜间,可能会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2.3防眩设施的作用
防眩设施一般设置于中央分隔带上,主要作用是防止夜间相向而行的车辆灯光造成的眩光作用,以防止发生交通事故。防眩设施有防眩板、防眩网和生物防眩等三种。效果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横向分离使车辆前照灯的灯光完全照射不到对向车道或照设到对向车道的光线以不会使观察者眩目,属于“全部遮光”。另一种是通过防眩设施的宽度部分阻挡对向车前灯的光束,属于“部分遮光”。有效遮挡对向车辆前照灯的眩光,也应满足横向通视好。
2.4安全护栏的作用
高速公路安全护栏直接承受失控车辆的撞击,并使失控车辆恢复到正常的行驶车道,预防失控车辆驶出路外和翻越中央分隔带闯入对向车道形成二次事故。防护栏的形式按刚度的不同可分为柔性护栏、半刚性护栏和刚性护栏。柔性护栏一般指缆索护栏,是一种以多根施加了预应力的缆索固定于支柱上的结构,完全依靠缆索的拉应力来抵抗车辆碰撞,形式美观、行驶时没有压迫感,但视线诱导较差,造价较高,一般不使用;半刚性护栏一般指梁式护栏,是一种用支柱固定的梁式结构,依靠护栏的弯曲变形和张拉力来抵抗车辆的碰撞。梁式护栏有许多种,应用最广泛的为钢板波形梁护栏,它具有一定的刚性和韧性,损坏后容易更换,能诱导视线,外形美观。目前被国内大部分高速公路采用。钢性护栏一般指水泥混凝土墙式护栏,是一种具有一定断面形状的水泥砼墙式结构,依靠汽车爬高、变形和摩擦来吸收碰撞能量,这种护栏安全性高,能有效防止二次事故,本身不易损坏,维修费用低,但对车辆有压迫感,损坏比较严重。
3.合理设置安全设施在山区长大下坡路段的应用
山区高速公路长大下坡路段行车安全是近年来研究的热点,关于长大下坡的定义比较系统的定义为:路线平均纵坡3%时,连续下坡坡长大于5km;平均纵坡4%时,连续下坡坡长大于4km;平均纵坡5%时,连续下坡坡长大于3km,即为长达下坡路段,需进一步进行安全性评价,合理设置安全设施。
长大下坡路段行车安全隐患原因有以下几点:
(1)路况不熟采取措施不当;
(2)路段连续纵坡过大过长,车辆需连续长时间刹车导致制动失效;
(3)护栏强度不足,未能有效拦阻事故车辆。
针对安全隐患,结合规范设置安全设施
3.1标志、标线及护栏的合理设置进行视线诱导
视线诱导设施以图形标志的形式,在视觉上给与驾驶员充足的道路,环境信息,提高驾驶员辨识道路轮廓的能力,使其在规定的车道内保持安全行驶。
视线诱导设施括轮廓标、突起路标、护栏及防眩板。这些设施沿行车道两侧布置,向驾驶员传递道路线形,方向,行车道边界及危险路段位置等信息。合理提高设施标准,全天候引导驾驶员视线,表明道路轮廓,保证行车安全。
轮廓标:轮廓标诱导驾驶员视线,表明公路几何线形,从而使驾驶员获取前方道路信息,保障了车辆能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有效避免了交通事故。轮廓标一般设置在公路的路肩或路侧护栏上。
突起路标:在路面上,用来诱导驾驶员行车方向的交通安全装置。突起路标在不良气候和环境下能保证驾驶员的视认性。
长大下坡预警标志:预告长大下坡路段信息,让驾驶员有预判。
线形诱导标志:将道路信号传输给驾驶员的视线诱导设施。该设施用于引导驾驶员改变行驶方向,促使车辆安全形势,根据需要设置与事故多发的小半径路段,或其他因受山体树木,建筑物等阻挡造成视距不良且线形条件较差的位置,如急弯,不利弯坡组合等。
避险车道标志:在事故多发点设置避险车道,并根据其位置,提前预告避险车道。
报警电话标志: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救援与处置。
3.2减速标线、避险车道强制减速设施的设置
驾驶员直接通过视觉系统获取道路,环境信息是基于一种主动的感知,其效果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由于生理或者心理因素,驾驶员在驾车过程中未能采取减速,转弯或按指定车道运行,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考虑通过反馈将道路信息传输给驾驶员的,引导其减速慢性。利用凹凸不平的路面结够可以将减速慢行的指令信号反馈给驾驶员的感觉系统,达到理想的减速效果,目前主要的强制减速设施包括:行车道减速标线,路肩振动警示带,避险车道等。
热塑振动减速标线是一种在基层标线上增加的新型标线,其突起的形状提高了光的反射性能,使得标线有较好的视认性。当车轮碾压在布设减速标线的路段时会发出响声,从而降低运行车速的效果。
视觉标线是运用交通工程学和交通心理学的基本原理,采用立体设计图案,中间设计黄蓝白三种色彩,设置与行车道上。亮丽的警示色彩,美观的立体设计图案,能使驾驶员产生降低车速的实际效果。这种方式不破坏路面结构层,经济型较好,但是对于熟悉路况的司机会失效。
. 避险车道是指在长陡下坡路段行车道外侧增设的供速度失控车辆驶离正线安全减速的专用车道
4.结束语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交通安全设施会越来越被更多的人接受和认可,它的合理设置和完善对人们的出行和安全行车尤为重要,不同的地形地段对安全设施的要求也不同,因此要确保交通安全设施的合理设置促进行车安全。
参考文献
[1]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 JTG D80-2006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S]. , 2006.
(班组)(以下简称乙方)
一、目标: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乙方无发生因工伤亡事故。乙方施工项目责任期限内在项目部、集团公司、市(地)省、国家(部)级安全、
文明检查中必须确保合格率为100%,杜绝不良影响。
在责任期限内杜绝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避免一般火灾事故。减少施工噪音、施工扬尘、控制污染排放。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发生。其它。
二、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和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要求,适时部署任务。对乙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及时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服务。
2、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确保安全设施的投入。
3、在计划、布置、检查、总比、评比活动时,要同时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到每个具体环节中,特别要做好乙方上岗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4、检查督促乙方配备和正确使用各类防护、劳保用品。
5、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三级安全教育档案。
6、杜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冒险作业。
进场作业人员必须用工手续齐全。布置和实施项目“创优化”工作。发生工伤事故,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乙方责任:
认真学习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的安全制度,不违章蛮干。要遵章守纪,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和不被他人伤害。认真开展班前“三上岗”、每周“一讲评”的活动,并做好书面记录。对新调入班组的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对施工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不能解决时,要及时向甲方报告。坚持文明施工,做好落手清工作。减少施工噪音、施工扬尘的产生,控制污染排放,争创绿色工地。协助项目建立义务消防组织,落实专人负责消防工作,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确保安全。
9、甲、乙双方必须遵守以上条款,并由乙方缴纳责任押金 元。无发生工伤事故,到工程结束后,返回全部押金。如在责任期内发生工伤事故和其他条款扣除罚款和应扣的经济费用外,余额部分退还给乙方。
三、奖罚办法
按项目经理部制定的安全生产奖罚标准条款执行。
四、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关键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维修;养护;分析
中图分类号: U412.36+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交通的需求也日益增加,高速公路作为城市基础建设项目之一,在我国国民经济与交通系统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与此同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维修与养护,也已经成为我们不得不关注的问题。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不仅包括高速公路护栏、路面标线、防眩设施,还包括交通标志、隔离设施以及视线诱导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在营运期内的维修和养护不仅对高速公路安全、舒适、快速以及高效运行有重要的影响,同时对高速公路整体功能的全面发挥有直接的影响。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特点出发,采用有效的办法,加强对交通安全设施的维修和养护,确保行车安全,这已成为高速公路营运期一个重要的工作环节。
1.针对建设期遗留问题的处理
由于交通安全工程设施具有区别于土建工程的独特的施工特点,如工期短、工作面大、工作点多,且与土建单位施工交叉点较多等,加上存在设计考虑的因素与实际不符的情况,故在在高速公路建设期内,较容易出现标志、标线等设置不合理的地方,在营运期的养护中就必须有针对地改善相关问题:
1.1标志牌设置是否合理
标志牌作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象一位不知疲倦的交警,为过往司乘人员指明了前进的方向。要充分发挥好标志牌的功能,应从它设置的位置、形式、内容、反光效果等方面加以综合考虑,以减少车辆的错行、误行,安全快捷的到达目的地。
针对高速公路指路标志是否合理的问题,首先是拿出高速公路所在地的路网图,理清各互通立交可达到的地方,将信息全部汇总;其次是筛选重要的信息,将其与原设计图纸对比,是否有不符的情况,这里得注意同一标志上的指路信息数量不能过多;再次是将所定下的指路系统初稿拿给交警部门审核及讨论;最后根据最终方案,与现有指路系统对比,对原有标志进行修改,完善。
1.2标线设施是否合理
标线的作用是管制和引导交通,包括实行分道行驶;渠化平交路通;告示交通控制指令;预告道路状况及执法依据。
高速公路上的标线设置基本上问题不大,关键是要考虑互通立交出入口标线导流设置是否合理,禁止变道超车的实线设置是否合理等。如出现急弯处或连续下坡路段未设置合理的禁止变道超车实线,则在营运期需完善相关设置。
2.交通安全设施的维修和养护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有防撞护栏、隔离栅、标志、标线等具体项目,采取科学而有效的维修和养护,是发挥交通安全设施应有效果的基础和前提:
2.1 对防撞护栏的维修和养护
波形梁护栏是我国高速公路采用最普遍的一种护栏,这种护栏主要是对土基、立柱以及横梁的变形加以利用来对能量进行吸收,通过这一能量强迫出现失控现象的车辆对方向进行改变,直到该车辆恢复正常的行驶情况。这种防护栏的主要作用是能够对车辆冲出路面或穿越中央分隔带进行一定程度的阻止,尽最大可能地保护车辆和乘客,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可能造成的各种损失。
波形护栏的损坏是高速公路上常见问题,也是高速公路最常进行的设施维修项目,通常是由于车祸等原因造成的。为了避免在同一地方出现二次事故,波形护栏的及时修复便成了至关重要的事。24小时内抢修完善波形护栏的要求是必然的,故有一支24小时待命进行抢修任务的施工队伍必不可少。当然,常备波形护栏原材料也是不可或缺的。同时,注意对施工质量的控制,包括原材料的厚度、镀锌;立柱基础的大小尺寸及强度要符合要求。
2.2对隔离栅的维修和养护
隔离栏是高速公路上常见的设施,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在高速公路上出现与公路无关的人或者动物进入高速公路干道上给车辆行驶的安全带来隐患。隔离栏在保证车辆高速行驶安全的同时,还能对非法占用土地等现象进行阻止。隔离栅被盗,是隔离栅最经常出现的问题。这种问题除了给管理者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外,最重要的是会给车辆的安全行驶带来不利的影响。
基于以上的各种情况来考虑,及时对隔离栏进行修补是安全的保障前提。根据以往的经验,每个星期巡查一次隔离栅缺失情况,并登记后派人及时修补为妥。并需要加强巡查管理,不能让非法分子偷窃隔离栅,另外可根据实际情况,把部分偷窃较严重的地方换成刺铁丝隔离栅,既达到隔离的作用,也能防盗,一举两得。
2.3对标志的维修和养护
在整个交通安全设施中,交通标志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交通标志不仅能给高速公路的使用者提供明确、及时与最足够的信息,还能对交通流进行组织和引导,对高速公路交通运行状况和道路使用者对道路的认识与理解有直接的影响。所以,做好对交通标志的维修与养护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作用。
首先是需要对螺栓进行养护。包括螺栓的防锈处理,以及老化后的更换工作;其次是标志版面的清洁,时间一长,标志版面受汽车尾气等影响,极易变脏,出现部分内容模糊不清的现象。建议每年进行标志牌的清洗工作,如果发现污染严重的,需要更换反光膜,以达到清晰显示的效果。当然,标志的清洗应以指路标志为主;最后,出于安全考虑,在危险路段设置警告标志也是不可缺少的。
2.4标线
由于高速公路车流量大、车速较快、重型车辆较多等特点,高速公路标线极易磨损,出现夜间不反光的情况。故必须每年进行标线的翻新及养护工作。
在标线翻新养护工作中,须以虚线翻新养护为主,因为虚线工程量较小,但起到分隔车辆,引导车流的作用,效果比翻新边实线效果要好。另外,标线翻新必须铲除旧标线,因为铲除旧标线后,新标线才能更好地与路面粘结,耐磨损而不轻易脱落。在危险路段适当设置减速标线、出入口设置地面文字信息标线,均能起到引导车流,保证行车安全的作用。
3.交通安全设施维修和养护的管理建议
交通安全设施是高速公路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交通安全设施维修和养护的好坏影响到安全运营,因此必须加强该方面的管理工作。
首先,要对相关的制度进行完善,给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维修与养护的管理提供一定的制度保证基础。可以对交通安全设施管理的台账和巡查制度进行建立和完善,这样能够更好地保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在管理工作上的实效性。也可以指定巡查频率,并严格进行落实。在这项管理工作中,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维修与养护单位需要每天都对设施进行至少一次的巡查,养护的工程部门则要保证每月至少对全线不定期进行8次左右的巡查,各路段管辖人员要保证对其范围内的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每天一次的巡查。建立监察制度,确保各部门能够各司其责。
其次,建议培养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专业人才。在交通安全设施这个行业,施工技术含量相对较低,反而缺少真正的专业人才。培养合格的专业人才,善于管理并提供专业意见,对维修和养护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最后,建议设置专门的安全设施管理部门进行该项目的维修和养护工作,24小时待命的设施抢修队伍是必备的。此外,还要多种管理手段同时并举,这样才能确保交通设施的完整性,给高速公路交通提供最安全的行车环境。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可以对重点和复杂的路段交通设施进行及时改造和完善。采取各种设施,对偷盗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进行坚决打击,以保证高速公路在路产上的完整。还要坚持对其的夜间巡查,确保高速公路反光交通设施的完好。
完善而合理的交通安全设施在对交通环境进行美化的同时,还能对各种景观进行协调,起到活跃行驶人员视觉的作用,给司乘人员提供最舒适、安全和快捷的服务。所以,交通安全设施的维修和养护工作必须要引起大家的重视,并尽可能及时地问题进行解决,做好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维修和养护工作。
【参考文献】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制定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改善道路通行条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依法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规划、城管、农业(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保险监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省所有机关、驻鄂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辖区)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依法履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义务。
全体公民都应当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每年的1月22日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日。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和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公正、文明执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第七条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八条严格实行机动车登记制度。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必须是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产品。
第九条严格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报废机动车回收机构应当具有合法资质。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务应当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报废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车辆牌号、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及回收日期。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机构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定期集中解体。报废机动车回收机构不得将报废机动车出售。
第十条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并建立档案。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应当在具有合法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实行社会化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维修或者保养;不得对机动车检验附加法定要求以外的条件。机动车检验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检验机构不得在收费标准之外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项目,不再重复进行检验。
严禁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虚假检验合格证明和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一条公路客运车辆应当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车门或者临近部位喷涂经营单位名称和核定的准载人数,并按规定配备安全防范器材和急救器材。
公路客运车辆营运时,在普通公路上行驶单程400公里以上、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单程600公里以上的,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具有客运车辆驾驶资格的驾驶员。
第十二条用于接送中小学生或者学龄前儿童的客车,必须保持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并喷涂或者放置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校车专用标识、标志。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准驾车型3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
第十三条公路客运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当按规定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设备。行驶记录设备所记录的数据是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证据。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自行选择购买和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设备。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指定购买、安装特定型号的行驶记录设备,禁止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介入行驶记录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对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制度。
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符合国家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国家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登记。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办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和车辆合格证明。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残疾人下肢残疾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及时登记,发给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号牌。
第十五条省会城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对城区电动自行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采取控制措施,应当举行听证会,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除依法接受处罚外,还应当依法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
持本省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未达到满分的,可以申请参加驾驶证核发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为期一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次可以减少其累积记分二分,但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安全教育减分不得超过四分。
第十七条公路客运车辆、城市公交车辆、出租车、重型载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所属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对其驾驶人员定期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五天。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八条道路主管部门、道路建设养护单位以及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交通管理的需要以及规定的职责,按照国家标准在道路上设置和完善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相关标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交付使用。
乡村、集镇、居民区、旅游区道路以及其他由个人或者组织自建的供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九条道路平面交叉路口、通道、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未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已建成的道路两侧增设或者封闭平面交叉路口、通道、出入口。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路口除设置机动车通行信号灯外,一般应当设置行人通行信号灯。没有设置交通信号灯的,应当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让行标志。
农村公路穿越集镇、市场的路段或者路口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道路照明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栏等交通安全设施。没有设置交通信号灯的,应当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让行标志。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周边地区和居民聚居区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依照规定设置交通安全设施。
第二十条道路主管部门、道路建设养护单位以及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经常对道路及其配套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改进措施。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可以向道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对道路及其配套设施负有养护管理责任的单位报告。接到报告后,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先行采取警示和防护措施,并及时治理、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改建或者扩建道路,应当采取机动车通行疏导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并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
第二十二条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需要采取限制或者禁止通行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因工程建设需要中断国道、省道或者高速公路的,应当在省内或者省以上影响较大的新闻媒体上公告施工时间、期限及交通疏导措施。
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划。规划部门审批时认为可能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依法改变为商业、会展、娱乐、餐饮、教育培训机构等用途的,或者在城市道路沿线建设加油(气)站、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改建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可能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与建设单位会商,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城市停车场建设应当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公共停车场、公交停车场(停车站)、公路客运车辆停靠站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依法保障停车场建设用地。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民区、旅游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或者配置专门的场地供本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车辆停放。
鼓励单位、个人兴办停车场或者出租自有场地供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停放车辆。
公共停车场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放专用泊位,建设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道路主管部门可以在道路上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施划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盲道。
按照前款规定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部门核定,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道路停车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公交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城市道路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置公交车辆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
开辟或者调整城市公交车辆、公路客运车辆在城市道路上的行驶路线、站点,有关部门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点。在没有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点的道路上,出租车应当遵守机动车临时停车的规定。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省会城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城区行驶的摩托车实行总量控制。实行总量控制,应当举行听证会,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一定路段和区域禁止摩托车通行,并设置相应的禁行标志。
摩托车不得牵引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为非机动车助力。
第二十九条运送货币和有价证券的押运车、执行邮件运输投递任务的邮政车,可以在禁停地段临时停车,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通过禁行路段。
第三十条城市公交车辆和公路客运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线路、地点行驶或者停靠。公交车辆应当靠边、按序、单排进出停车站点,不得在站外停靠上下乘客,在城市中心城区外营运不得超员载客。公路客运车辆在城市中心城区不得在客运站、停靠站点以外的地方停车上下乘客。
划设公交车辆专用车道的道路,在规定的时间内,公交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交车辆专用车道内行驶,除公交车辆和校车外,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公交车辆专用车道内行驶。遇专用车道前方有障碍时,公交车辆和校车可以临时借用相邻车道,超越障碍后应当驶回专用车道。
客运班线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路段的,交通部门不予审批夜间客运班线,并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客运班车夜间运行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时,不得载人。
第五章高速公路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实行全省统一管理。
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服务区及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的办公用房建设应当纳入高速公路建设计划,与高速公路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办公用房建设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时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符合安全、畅通、便捷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和交通部门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公告。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超车时应当与前后车辆保持安全的距离,并按规定使用转向灯;
(二)遇前方因交通事故、交通管制导致交通阻塞,以低于高速公路规定最低时速通行时,除执行救援、清障等任务的专用车辆外,其他车辆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车道上依次排队停车等候或缓慢跟行,不得占用紧急停车带停车或行车;
(三)不得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停车;
(四)不得在行车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匝道上停车检修车辆;
(五)除遇到障碍、发生故障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停车外,不得随意停车;
(六)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得载人,并在最右侧行车道靠右侧通行;
(七)通过施工路段时,不得违反禁令、警示标志和标线的指示行驶;
(八)不得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
第三十六条高速公路上故障车辆和事故车辆的拖曳、牵引实行社会化服务。实施救援、清障的车辆应当服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交通警察的指挥,确保安全作业和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高速公路上的救援、清障车辆应当按照标准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高速公路清障或者拖曳、牵引车辆收费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作业交通安全控制。作业人员应当穿戴有安全防护标志的服装;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喷涂统一的标志和颜色,行驶和作业时开启示警灯,夜间还应当设置红色示警灯。
车辆在施工路段行驶时,不得穿越隔离设施进入施工控制区域,应当避让正常行驶的作业车辆。高速公路流动清扫人员应当穿戴有安全防护标志的服装,清扫行车道时应当逆车行方向作业,并注意观察、避让通行车辆,通行车辆遇路面流动清扫人员作业时,应当减速避让。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为维修高速公路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的同意,并按规定采取交通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依法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资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按照规定迅速处理。接到重大伤亡以及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或者其他危险品运输时发生泄露等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实施紧急救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到现场指挥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四十条过往车辆驾乘人员、行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发现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应当协助当事人实施救援,并及时报告医疗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医疗机构接到救通事故受伤人员的请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后,应当及时派出急救车辆和人员实施抢救,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拒绝、拖延。医疗机构因医务人员、技术或者设备条件限制无法实施救护的,应当派出医务人员转送到有救护条件的医院抢救。
第四十一条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即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支付或者垫付,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因延时支付或者垫付造成后果的,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急救期间确需使用的药品应予使用,确需进行的医疗技术检查应予进行。危险期过后的治疗阶段,用药范围和医疗技术检查项目参照社会医疗保险用药和医疗技术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受伤人员是否应当出院存在争议的,可以由卫生主管部门及医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派员联合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鉴定。对确实不需要留院治疗的,应当劝其出院,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期间费用自理。
第四十三条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当事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现场,迅速恢复交通。当事人无法及时实施或者拒不实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知道路清障机构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现场,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查阅或者复制道路收费站、渡口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记载过往车辆信息资料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无偿提供。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程度,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具体规则,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已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没有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由该车辆的所有人、使用人按照相当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赔偿。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过错的,按照公平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未造成人身伤亡且直接财产损失较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和申请定损,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派员核实,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理赔。
第七章交通安全责任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部门、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公开办事制度、重要交通信息制度、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对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提出的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及时改进,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收到检举、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凡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举报人。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道路交通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劝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和志愿者的管理和指导。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的各项必要支出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禁止任何国家机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禁止将罚款数额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拨付经费挂钩,禁止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绩效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在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收取任何费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取的费用和收缴的罚款,应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财政部门的审计、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自动监控设施或者照相、摄像方式取得的记录资料对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应当采取合法有效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查看记录资料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免费提供,不得拒绝。
第五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督职责,检查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对危险路段进行整改,受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对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道路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单位的资质管理,依照职能划分负责公路及其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道路及其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城市道路及其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畅通有序。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拖拉机的登记、检验,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培训学校的资质管理和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拖拉机教练员和考试员考核制度,负责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发证和审验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道路上设置的或者流动使用的自动监控设施以及机动车的有关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定。
第五十六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及时报道道路交通安全信息,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内容,教育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
第五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责任制,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定专人组织实施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报废制度,依法办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二)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建立对本单位车辆驾驶人行车安全的考核制度。
第五十八条客运站与客运业主签订进站经营合同时,应当明确交通安全责任。
客运站和客运业主应当对车辆进行例行保养和出车前后的检查。在山区和三级以下道路上行驶的客运车辆,每个班次还应当对转向器、制动器、传动系、悬挂系、灯光、轮胎等主要机件进行一次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上路营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公路客运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客运单位和客运业主,应当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九条机动车维修单位承修损坏车辆时,应当登记修理人的身份证明、车辆号牌、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记录外观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登记资料至少应当保存六个月。发现有交通事故逃逸嫌疑的车辆,必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条实行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通过电子信息卡等方式记录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处罚的执行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等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查询系统,为机动车驾驶人及其他相关组织免费查询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提供便利。
鼓励利用先进的电子信息技术对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管理和服务。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处罚,采取扣留车辆、、强制报废等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情节轻微、未造成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后果的违法行为人,应当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六十三条行人或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1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下罚款。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拦车的;
(二)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三)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
(四)在高速公路上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乘车人不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对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人除处罚外,应当责令其迅速离去,拒不离去的,可强行带离。
第六十五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一)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
(二)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三)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对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除处罚外,应当责令其迅速离去,拒不离去的,可扣留非机动车强行带离。
第六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一)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者驾驶证的;
(二)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未按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和强制保险标志的;
(四)在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五)在实习期内未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
(六)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七)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或者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鸣喇叭的;
(八)使用教练车教学时,与教学无关人员乘坐教练车的。
第六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一)摩托车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二)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三)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载人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五)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六)行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视频节目的;
(七)违反警告标志、警告标线指示的;
(八)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九)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交专用车道的;
(十)变更车道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
(十一)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停车等候的;
(十二)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停在停车线以内或者路口内的;
(十三)非营运机动车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的;
(十四)违反挂车规定的。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罚款: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二)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三)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四)遇前方机动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五)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的;
(六)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七)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八)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让行的;
(九)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
(十)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十一)违反规定超车、会车、掉头、倒车的;
(十二)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依次待渡的;
(十三)行经铁道路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十四)违反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十五)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十六)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十七)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使用警示灯光的;
(十八)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十九)不使用教练车或者不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二十)学习驾驶机动车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上道路单独驾驶的;
(二十一)拖拉机载人或者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附载临时作业人员的。
第六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
(二)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三)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四)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五)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六)服用国家管制的、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
(七)在实习期内驾驶不准驾驶的机动车的;
(八)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
(九)运载货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十)运载超限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或者违反指定时间、路线、行驶速度的;
(十一)其他机动车喷涂特种车特定标志图案的;
(十二)故意遮挡、污损牌号导致牌号辨认不清的;
(十三)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第七十条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一)驾驶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在车道内停车或者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内停车的;
(三)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的;
(四)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五)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六)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上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七)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八)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规定行驶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车厢载人或者驾驶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十)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使用警示灯光的;
(十一)救援、清障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标志图案,或者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二)违反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第七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分别处以300元和500元罚款,并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分别处以1000元和2000元罚款,并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一年内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七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限速规定,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超过限定时速不足百分之二十的,给予警告;
(二)超过限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100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处200元罚款;
(三)超过限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七十的,处500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处1000元罚款;
(四)超过限定时速百分之七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处1000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处2000元罚款;
(五)超过限定时速百分之百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前款第(三)项情形,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四)项、第(五)项情形,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超载的,按以下规定罚款:
(一)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不足百分之二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百以上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辆。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四)机动车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五)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六)故意损毁、移动交通设施或者涂改交通安全标识,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七)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八)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九)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
(十)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第七十五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在夜间或者在高速公路上对过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交通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同时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并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七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增设违法行为处罚窗口和罚款缴纳网点、公开承诺办事时限等多种措施,为当事人接受处罚和及时缴纳罚款提供便利。
当事人到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百分之三加处的罚款,累计不得超过罚款本金的一倍。
第七十七条应当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没有及时变更,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错误,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将罚款数额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拨付经费挂钩;或者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绩效标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关键词:AP1000核电厂;安全级仪控系统;施工安装;处理机柜;电缆与光缆;中子探测器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TM623 文章编号:1009-2374(2017)10-0198-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7.10.100
1 概述
AP1000核电厂采用了全数字化仪控系统,其中保护和安全监测系统(PMS)属于安全级,其余均为非核安全级。PMS系统为电厂提供反应堆停堆、专设安全设施、核级数据处理三大主要功能。PMS系统直接关系到核电站的安全运行,是AP1000机组中最为重要的仪控系统,因此该系统现场安装的全过程需要高度关注。
2 PMS安装工程分类及施工要点
PMS系统安装的实体工作可分解成三大类:处理机柜、电缆与光缆、中子探测器。
2.1 处理机柜
PMS总共包含39个DCS(集散控制系统)标准机柜,尺寸约为700*750*2300(宽*深*高),按照功能分为NIC(核仪表子系统柜)、BCC(双稳态逻辑处理器柜)、ILC(符合逻辑处理器柜)、MTP(检修试验柜)、QDP(核级数据处理子系统柜)、SVC(爆破阀控制子系统)、SOE(顺序事件记录柜)。PMS机柜按照不同的安全序列分别布置在辅助厂房内的6个房间内,成排布置。
PMS属于精密电子设备,对安装环境的要求高,温度必须控制在10℃~25℃、相对湿度控制在20%~75%、空气中无粉尘和腐蚀性气w。AP1000首堆工程中,现场参照ASME NQA-1的标准,在PMS房间建立了增强的Ⅲ级清洁区,不仅对进入人员、进入材料、区域内的焊接、切割、打磨等动火作业加以控制,还专门设置了临时空调、除湿机、吸尘器等设施改善安装环境。
PMS机柜的安装过程大体包括五个步骤:(1)卸车。按照核电厂物项分类原则,有抗震要求的PMS机柜属于B类物项,卸车时应十分注意机柜顶部吊耳的受力均衡性,以防止机柜结构变形。为此,首堆工程中采用了一种方形平衡梁,并与其他辅助吊具一起进行了150%静载试验;(2)引入房间。PMS机柜要求竖直搬运,但受限于厂房内门洞高度,通过时需要倾斜。此时应注意倾斜时必须确保柜门在两侧而不至于受压变形。首堆工程中专门设计了一种翻转运输小车,为提高厂房内搬运效率;(3)调平。PMS机柜在房间内的调整主要依靠滚杠,由于房间顶部的电缆桥架较为密集,借助葫芦等吊具的辅助是十分有限的。调整期间必须始终保持柜门关闭,以防止异物进入损伤内部电子元件。成排机柜调平后应及时锁紧柜间螺栓,之后进行机柜与地面的连接;(4)就位与接地。PMS机柜可采用螺栓固定或者焊接固定两种方式,在就位过程中若遇到预埋件不平整问题,可根据间隙选择采用垫块或者垫片加以调整。首堆工程中采用的是焊接方式,即在机柜基座的正面与背面以长度不小于3英寸、焊角高度不小于1/4英寸的要求进行焊接。为了防止机柜内电子元件损伤,焊接前必须确保接地可靠;(5)柜内部件装配。除了柜间的连接电缆外,PMS机柜安装期间几乎不需要对内部元件进行装配,而柜间电缆主要分为预制插头和预制端子两种,安装时应当避免遮挡控制器散热通道。
2.2 电缆与光缆
PMS系统总共包括368根光纤、1279根外部电缆(包含NIS子系统电缆)。
光纤均为2芯62.5/120μm多模光纤,设备接口使用ST冷接头。光纤共5种类型,分别是1E级的A、B、C、D四个序列及非1E级序列,其外护套分别以“棕、绿、蓝、黄、黑”5种颜色加以区分。
外部电缆,指需根据现场实际敷设来裁剪长度的电缆,可分为两类:(1)与核测量子系统相关的。此类均为进口电缆,包括四同轴电缆、三同轴电缆、18AWG双绞线信号电缆等;(2)其他用途的。此类均为国产电缆,包括220V电源电缆(4mm2、2.5mm2)、220V双绞线或四绞线控制电缆(2.5mm2、1.5mm2)、多种规格的50V以下的信号电缆。
在这些电缆与光纤之中,有一些施工工艺要求比较高,比如:(1)ST光纤的冷接头制作。PMS系统大量采用光纤冷接技术。相比光纤熔解技术而言,冷接技术具有操作更方便,速度更快等特点,比较适合环境恶劣的现场施工。为了克服建安承包商在光纤工程领域的短板,AP1000首堆工程中通过多方协议,由光纤冷接头供应商指定的服务商来提供光纤冷接的现场服务,确保了光纤接头的施工质量;(2)NIS三同轴/四同轴电缆的插头与密封组件制作。核测量子系统的三同轴电缆用于安全壳外,四同轴电缆用于安全壳内。除了都具有的中心导体、内屏蔽、外屏蔽、外护套外,四同轴电缆比三同轴电缆多了一层铜铠屏蔽与相应的绝缘层。这些电缆的端接都需要现场制作航空插头。此外,四同轴电缆上还有一个适配接头,将该电缆的全封闭铜铠与密封组件套筒进行固定连接,利用了金属环挤压变形与高温热熔灌锡两种密封技术实现整个电缆系统的密封,可以确保在严重事故下这些电缆仍然可用。三同轴/四同轴电缆及密封组件的施工要求极为严格,首堆工程中专门安排供货方对工人现场培训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授权施工,最终有效控制了一次成功率。
2.3 NIS中子探测器
NIS是PMS的子系统,用于监测从完全停堆到满功率运行的反应堆功率。与其他压水堆核电机组类似,NIS也采用了3段量程的探测器进行监测,即源量程、中间量程、功率量程3类探测器,共计16个。但安装方式与传统压水堆核电机组截然不同,采用倒置的固定方式,每个探测器为分段设计,安装期间需要将探头段与相应的延伸段逐段顶升连接,完成最后的组装。此外,每个NIS探测器都附带有1根或者2根长度约15m的矿物电缆,末端与四同轴电缆航空插头对插。探测器安装时需要同步将自带电缆从事先预埋好的电缆导管中穿出,期间还要避免电缆表面包裹的玻璃纤维带破损引起单点接地故障。为此,在首堆工程中专门采用了尼龙水龙带套在自带电缆上,安排电缆牵引人员与仪表安装人员协同操作,最终确保各项指标满足要求。
3 结语
随着仪控技术的不断发展,后续AP1000机组的安全级仪控系统配置可能有所变化。但无论如何变化,系统安装仍然离不开机柜、电缆、探测器这几类。通过首堆工程中PMS系统安装实践所积累下的经验与教训,必将对后续AP1000机组的安全级仪控系统提供宝贵的参考
价值。
参考文献
根据州交警支队《临夏州xx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实施方案》临州公交支发【xx】12号文件精神,在今年为期40天的春运安全宣传工作中,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紧紧围绕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指示精神,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狠抓源头管理,强化宣传教育,开展了多种行之有效的春运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和谐、平安、迎春运”市交警大队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总结报告,欢迎大家阅读。
根据州交警支队《临夏州xx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实施方案》临州公交支发【xx】12号文件精神,在今年为期40天的春运安全宣传工作中,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紧紧围绕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指示精神,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狠抓源头管理,强化宣传教育,开展了多种行之有效的春运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将春运期间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大队以“压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以“和谐、平安、迎春运”为主题,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力以赴开展了春运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保证了春运工作有条不紊的顺利进行并取得了实效,大队成立了由临夏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马旭东任组长,教导员王虹霞、副大队长马小龙、玉、秦文鹏、副教导员石小军任副组长,各室、所、队负责人为成员的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宣传中队。通过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有效的增强了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文明交通意识、安全意识、从源头遏制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源头管理,狠抓预防工作,切实把紧把好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线。
大队将“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和冬季交通安全宣传特点有机的结合起来,贯穿到了春运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中,认真策划,精心组织,形成了集中宣传态势,从源头上防范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
1月19日春运第一天,大队联合当地文明办等有关部门举办了“xx年春运交通安全宣传启动日”活动,启动仪式当天,临夏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杨国宗、副支队长石建华、州支队法制宣传科科长娄仲彦等出席仪式,并组织各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300多人参加了会议。通过开展文明交通倡议、宣誓、志愿者服务等系列活动,拉开了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序幕。在随后的1月28日、2月10日、2月20日专题宣传活动中采取了有效措施:
一是加强对客车、校车、出租车等客运车辆的安全检查和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工作,切实强化驾驶人提高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意识,对一些安全意识不强,不同程度发生过责任事故的客运驾驶人进行了面对面的宣传教育,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减少事故隐患;二是组织民警深入到客运企业、单位检查督促春运工作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组织召开客运企业领导、管理人员、车主、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会,观看宣传展板、宣传光盘、散发宣传资料,巡回举办道路交通事故图片展等,力求教育面达到了100%。
三、夯实“春运安全宣传”落实,加大交通安全教育力度,突出“多、新、全”为春运宣传开辟广泛阵地。
大队加强了重点场所的宣传教育,在车管分所、事故处理室、违法处理岗位等窗口单位设置了春运交通安全宣传区,悬挂、张贴了宣传标语横幅、展出事故展板挂图,滚动播出宣传光盘、散发宣传资料,大队利用新安装在中心广场、北滨河东路、单位各大厅门口的led显示屏全天候滚动播放了春运安全警示语。以“五进”宣传为基础,大力加强了客运企业及其驾驶人、农村群众和中小学等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把执法、宣传、服务三者结合起来,突出了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宣传效果。
四、加强对事故黑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排查,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在春运正式启动前,大队再一次对辖区内所有道路进行了一次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的事故黑点路段和安全隐患做到台帐清楚,心中有数。对已经排查出来但尚未得到治理的隐患路段和事故易发、多发路段,及时设立警示标志,改良通行条件。
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措施到位。
春运期间,大队积极部署,抽调警力组成工作组,深入一线,督导检查工作,工作小组成员切实高度负责,深入一线,靠前指挥,督查、了解、指导春运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力求春运工作不失控,不失管的顺利进行,真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交通安全宣传到位、源头管理到位、巡逻管控到位、违法行为查处到位、督促检查到位。
根据统计,大队在春运期间累计出动警力57人次,出动警车21台次,悬挂横幅8条,拱门1个、立柱2组、展出展板50张、散发资料11000,受教育23023人次。同时,民警在日常工作中还在饭店、餐馆、酒吧等易发生酒后驾车的场所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题宣传。
【关键词】农村公路;交通安全;交通调查;安全设施;改善对策
一、引言
目前农村公路存在着技术等级低、路况差、设计不符合规范、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善、管理措施缺乏等问题。随着近几年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 农用机动车和农村驾驶员数量迅猛增加, 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车、路矛盾的加剧, 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状况令人堪忧。在保证使用安全的前提下找出合理而经济的改善方法,这在我国的农村公路上目前急需解决的内容。
二、农村公路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分析
(一)人的问题
农民交通安全意识薄弱。通过实践走访沿线居民,对其进行交通安全意识的问卷调查以及对话交谈,发现农民交通安全意识十分淡薄,诸如农民走路行走乡路随意性和盲目性较大,随意横穿乡道公路、搭乘农用车, 拖拉机、摩托车超载营运等现象突出;农村地区农用车、拖拉机驾驶员安全素质和驾驶技能较低,一些农用车、拖拉机驾驶员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超载超速、争道抢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交通违法现象普遍。
(二)车的问题
所调研的镇中心乡村道路交通呈现出城市交通的特征。当地农民用农用运输车、变型拖拉机、摩托车等安全性能较差的车辆上路载客,农村农用运输车、变型拖拉机中老旧破车、无牌车、报废车上路行驶的行为增多。
(三)农村公路的技术问题
1、线形不良和线形组合不良,直线桥接小半径桥头曲线,小半径平曲线,连续下坡加小S弯道等。
2、路面损坏。由于超载车辆的行驶,对路面碾压导致路基沉降,路面下沉。经实地调研发现,道路上紧急刹车现象普遍,紧急刹车的车辆多为大型拉土拉煤拖挂车,此现象也使道路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
3、交通干扰对于行车的影响。路侧做小生意的现象严重,路侧街道化,行车的横向干扰严重。
(四)交通安全设施问题
1、标志、标线损坏,缺失严重
标志问题:经沿线走访勘察,对于沿线标志标线进行详细观测分析,发现许多道路标志折损、老化问题严重,调研道路有两处与铁路交叉,交叉口处标志破损老化严重,标志表面反光效果差,夜间基本无反光效果
标线问题:针对调研路段走访,整段道路基本看不到标线,基本的中央分隔线磨损严重,难于辨识。该段道路刹车痕迹较多,紧急刹车对标线的损坏尤为严重。
2、路侧防护设施损坏、缺乏
防撞护栏: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较低,防撞护栏等基础设施在设计时均未考虑设置。在小半径平曲线,长大下坡等危险路段发生事故时,车辆驶出道路后人车俱毁,事故严重程度较高。
3、诱导设施缺乏
调研路段存在长下坡接“S”型弯道,经调研发现“S”型弯道视距不良,缺乏必要的视线诱导设施。
三、交通调查与分析
(一)交通量
1、提取调研路段工作日一天16h交通量数据(参照标准折算系数折算后)统计后的出如下结论:
依据该日交通量随小时变化的直方图可以看出,该段农村三级道路存在早晚高峰,早高峰时间大致为8:00-10:00,晚高峰时间大致为18:00-20;00,其中15:00-16:00存在一个小的高峰,推测为夏天时,农民下午外出工作时间推迟的原因。
依据高峰小时系数可以推测出早高峰小时为7:00-8:00,晚高峰小时不是很明显,时间段大致在17:00-20:00;早高峰小时系数为66.75。晚高峰小时系数为71.66.,由比较66.75
(二)车速
1、样本量
采用随机抽样方法,六个断面均采集样本量140个, k0005+300、k0007+300、k0008+150、k0009+550、k0010+170五个断面样本可用数量为138个,样本可利用率为98.6%,k0009+350断面样本可利用数量为133,样本可利用率为95%。
分析:调研三级农村公路设计行车速度为60km/h,由数据可以看出,该段三级农村公路平均车速为55.06km/h,中位车速为53.56 km/h,85%车速为65.21 km/h,由85%车速大于道路设计速度,可知部分车辆存在超速现象,由分车型车速统计发现超速车种主要为小汽车,且小汽车速度在部分路段高于70 km/h,说明该三级农村公路存在小汽车超速现象。
四、交通安全设施调查与分析
(一)标志、标线问题
1、调研路段多数无标线或标线缺失严重,致使行人与车辆、车辆与车辆混行现象严重,这是导致该路段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2、调研路段部分标志牌发生弯折,破损,老化,部分标志牌被沿线树木、建筑、广告牌遮挡,无法起到指示或警示作用。
(二)路侧防护、诱导设施问题
1、限宽墩在长期使用当中发生了严重的磨损、破坏,同时限宽墩表面无反光或警示性材料,车辆夜间行驶时难以观察,易发生碰撞事故。
2、限宽墩受猛烈撞击发生变形、移位,失去限宽作用。
3、交叉路口处涂有红白相间警示图案的警示桩被撞歪或人为破坏、丢失,失去交叉口处警示作用。
4、铁路与公路交叉口处交通安全设施混乱,标志牌表面无反光材料,夜间基本无反光效果。
5、路面排水设施差,雨天时,部分低洼路段积水严重,在对路面造成损坏的同时使路面湿滑,对行车不利。
五、改善对策
(一)建立健全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和宣传教育
镇村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深入推进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 涉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方方面面, 应当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 交管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归根到底是对人的管理。要把交通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交通安全工作的基础, 积极推动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法定职责的义务。
(二)道路条件及交通安全设施改善对策
积极筹措资金, 加大投入, 加强乡村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建设。可对一些高速公路上拆下的旧的护栏进行维修,翻新,将之应用到低等级的农村公路上)等措施,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
标志标牌被树木枝叶、广告牌遮挡问题。建议交管部门及时与绿化养护部门协商沟通,建议绿化养护部门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确保沿线标志标牌的可视性;对一些影响视距的广告牌予以拆除、挪移位置等,确保道路视线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