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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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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1篇: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范文

一、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调查条例》、《省土地管理条例》、《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31号)。

(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政办发〔〕24号)。

(四)《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

(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33号)。

二、检查内容

根据《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规定,重点对以下工作进行检查,并组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写附表1—6(见附件),准确上报主要数据。

(一)耕地保有量变化情况。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检查各县年耕地面积变化情况,重点检查自然灾害损毁、非农建设、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情况,并对耕地净增减情况及原因作出分析说明。

(二)基本农田面积变化情况。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检查年基本农田面积变化情况,重点检查年度非农建设占用、生态退耕、绿色通道建设、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减少基本农田情况,非农建设占用包括国务院批准非农建设占用、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际占用、未经依法批准占用情况;检查补划基本农田,包括补划的地类、面积和质量情况;检查是否存在基本农田异地代保情况。对基本农田净增减情况和原因作出分析说明。

(三)检查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执行情况。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重点检查年度依法审批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情况和实际建设占用耕地情况,实际建设占用耕地包括当年审批当年占用、往年审批和当年占用,以及违法占用等情况。对当年超计划用地情况及原因作出分析说明。

(四)检查补充耕地计划完成情况。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补充计划指标,重点核实年实际补充耕地情况,包括使用新增费、开垦费、复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以及社会资金补充耕地情况,并对未完成补充计划的情况和原因作出说明。

(五)检查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依据耕地占补平衡有关规定,重点检查年度完成法定占补平衡任务情况,包括建设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挂钩、先补后占,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情况,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情况。

(六)检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目标责任制完善制度、实施考核、落实奖惩,以及县级政府与乡(镇)政府指标分解、鉴定责任书等情况。

(七)检查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中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检查步骤

(一)各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情况的自查工作,针对存在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自查报告及附表于年5月25日前报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各县人民政府自查报告,结合我州工作实际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查。

(三)州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统计局、审计局、监察局要以此次检查为契机,对照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实际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对全州的耕地保护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梳理,结合各县人民政府自查报告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全面复查,促使我州耕地保护管理工作迈上新的台阶。并在此基础上,认真按照国家、省和州的《方案》要求做好国家、省重点抽查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2篇: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范文

一、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调查条例》。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2012年分解指标的通知》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下达2012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12〕207号)、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下达2012年第二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通知》(青土资房发(土字)〔2012〕57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2012年分解指标的通知》。

二、检查内容

(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检查各镇(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实际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变化情况;

(二)依据土地利用计划有关规定,检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有关规定,检查涉及基本农田的规划调整、占用和补划数量、质量、程序及政策措施落实等情况;

(四)依据耕地占补平衡有关规定,检查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后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程序及政策措施落实等情况;

(五)依据《考核办法》和《分解指标的通知》,检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年度履行的自查情况。

三、步骤及时间

(一)6月19日至21日,各镇(处)组织自查。各镇(处)按照国家、省、市《2012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和本工作方案中的要求和检点,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域内2012年度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情况的自查工作,书面报送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6月22日,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组织检查。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组成五个市检查组,对各镇(处)2012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6月23日,向市政府呈报目标履行情况检查报告。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进行综合汇总分析,形成全市2012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报告,上报市政府。

四、组织机构、方法及范围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负责研究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重大事项。市国土资源局下设办公室,负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等工作。

考核采取业内检查和外业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内业检查:具体采取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查阅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台帐;调阅土地违法占地处罚文件、卷宗、图件,核查相关资料和数据;查阅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的有关资料、档案和台帐;查看开展土地动态巡查的文件、台帐,抽阅土地案件查处卷宗。

(二)外业检查:现场察看、核对耕地和基本农田变化情况、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位置、面积和质量;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现场。

第3篇: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范文

1、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的相关规定,在基本农田里种树属违法行为。种树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2、目前中国实施的造林工程项目包括退耕还林、防沙治沙、木材战略储备、珍贵树种保护以及特殊林木培育等十多种,但是每一个工程项目的补助标准都不一样,实际操作上因地域的不同会存在差异;

3、国家对植树造林,采取鼓励、支持的政策;

4、对贫困地区凡不适合种植农作物的地方,国家对退耕还林给予补偿或补助;

第4篇: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范文

各位领导:

根据会议安排,作一个交流发言。我们村辖区内有26个村民小组。14个自然村,土地总面积3.2平方公里,基本农田面积2932.4亩。自创建土地执法示范村以来,我们紧紧围绕创建的目标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基本国策和土地管理的各项法规政策,使基本农田得到了有效保护,耕地质量得到明显提高,村级土地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一年来开展土地保护工作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实现了保护基本农田的目标。

为强化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预防个别农民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我村成立了创建土地执法示范村领导小组,由村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制定了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落实专人跟踪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创建活动。在具体实践中,根据创建“四无”、“八到位”目标,坚持巡查网络人员对本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每周二次的监察,一发现违法占地行为就马上制止,既从源头上制止违法占地,又避免了农民抢建房屋竣工后再被依法拆除的经济损失。

二、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了资源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宣传是行动的先导。为此,我们以“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地球日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有利时机,充分利用村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宣传媒介,多渠道、多形式的开展宣传活动,切实加大了《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保护基本农田的重要性在全村范围内的宣传力度,使全村干部群众进一步认识到“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从而进一步增强了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了干部群众的忧患意识,调动了保护基本农田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加强动态监管,促进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健康发展。

我村网络人员在巡查的同时,积极向广大农民宣传土地法规、政策和保护基本农田的重要性,增强了农民依法保护基本农田意识。在日常巡查时始终坚持每周2次不动摇,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今年11月5日,我村外来大农户黄欲占用农田进行违章搭建(简易棚),正在栓毛竹时,被我村巡查网络人员发现,当即发出停建通知书,做思想工作。最后,黄传营认识到违法占地盖房的严重后果,于当天自动将建房的毛竹拆下,恢复原有耕地面积。同时,对个别经多次劝说教育后仍拒不自行拆除基本农田保护区上的建筑物并继续抢建的,我村依法予以。今年4月5日,在苏巷、三村湾自然村进行综合巡查时,在不起眼的地方,简易大棚框架已初步建成,我村发出停建通知书和说服教育后,但他仍继续抢建,我村立即组织力量协同村联防队员,对该户违章建筑,当场恢复原有耕地面积。其他村民见此,深有感触地说:“土地执法部门动真格!”并打消了违法占地盖房的念头。起到了处理一起教育一片的作用。

基本农田关系国家粮食安全,也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将一如既往的紧记“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的警示,以“三级联创”为契机,促使我们更加坚定地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认真负责地做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切实保护好我们的口粮田,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提供有力的资源保障,为促进全镇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第5篇: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范文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主管部门)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和*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按照本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工作。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和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辖国有农场的基本农田保护)

市辖国有农场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由市房地局和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耕地原则上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

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高产、稳产田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以及

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

(三)市或者县、区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综合开发区的耕地;

(五)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

(六)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七)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农田。

第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

本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由市房地局和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六条(县、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

县、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由同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以及市下达给县、区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指标确定,并制作1∶25000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经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

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以及县、区下达给乡、镇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指标确定,并制作1∶2000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报县、区人民政府审定。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可不受村、队范围的限制。

第八条(设立保护标志的经费)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所需的经费,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按照规定提取的业务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九条(土地垦复基金、菜地建设基金的缴纳)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本市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垦复基金或者菜地建设基金。土地垦复基金或者菜地建设基金的缴纳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耕地的维护)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完善的灌溉、排涝设施;

(二)土壤结构疏松通气,土壤养分含量丰富;

(三)适合于机械化作业、规模化经营。

第十一条(地力监测)

市农委和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以及农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建立耕地地力与施肥效益监测网点,定期向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提出耕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提倡和鼓励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制度)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送市房地局和市农委。市房地局和市农委应当加强对县、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三条(应用解释部门)

第6篇: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耕地抛荒现象的发生,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综合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大力发展抛荒耕地农业生产,努力减少耕地季节性抛荒,坚决制止多年性抛荒,确保耕地不抛荒。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一是完善土地经营制度,强化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和使用权,加快土地流转。对常年性抛荒耕地可由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的政策法规的规定,收回其承包经营权,重新进行发包或租赁。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租赁抛荒耕地从事农业开发,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农户通过转包、租赁、转让、入股、互换等方式进行土地流转,促进土地向种植大户和经济能人集中,实现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二是围绕做大做强超级稻等农业主导产业,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和土地流转。

(二)建立抛荒耕地约束机制。对弃耕抛荒的严格按照《土地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发包单位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并组织恢复耕种。严格执行农业补贴政策。水稻良种补助、粮食直补、农机补贴及其他综合补贴必须依法依规补贴给直接经营者,不得发放给土地承包者。

(三)抓好抛荒耕地农业生产。对具备生产条件的抛荒耕地要结合秋冬季农业生产,指导农户改种或抢种玉米、马铃薯、红薯、大豆等旱粮作物和蔬菜,提高土地复种指数和经营效益。对因地下开采、干旱缺水和洪灾损毁而抛荒的耕地要采取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完善农田水利设施、土地整理,大力改善生产条件,积极发展粮食、蔬菜、水果等农作物。

(四)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乡党委、政府将抛荒耕地治理工作纳入全乡目标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的责任体系,强化工作责任,严格考核评比,对治理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提高认识。各村、乡直有关单位要大力宣传《土地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土地流转政策,以及制止耕地抛荒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全乡广大干部群众抓好抛荒耕地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第7篇: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范文

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可持续发展,国家要求必须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因此,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仍然是这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和核心目的。

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如何既保障大连市全面振兴并实现跨越式发展,又确保我市的耕地“红线”不被突破?《大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刚性指标约束,为实现耕地保护目标保驾护航

为全面落实辽宁省下达给大连市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大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将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确定为刚性指标,并且提出了具体的规划目标“到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别保持在351343公顷和297800公顷以上,全市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这些刚性指标是我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红线”。

同时,为确保刚性指标的落实,将市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分解下达到了各县区。

二、严格控制耕地流失,助推土地整治,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为保证大连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规划》从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全局入手,提出了“优化农用地结构和布局,从严控制耕地数量减少、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加强耕地质量建设”的措施。

《规划》从三个方面提出了严格控制耕地流失的措施:一是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占一补一制度,到2020年,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13400公顷以内;二是引导农业结构向有利于增加耕地方向调整,避免破坏耕作层,确保不因农业结构调整降低耕地保有量和耕地质量,到2020年,全市农业结构调整净减少耕地规模控制在8117公顷以内;三是加大灾毁耕地防治和复耕力度,规划期内,通过完善水利设施加强和落实耕地保护措施,加大耕地抗灾能力的建设,及时复垦灾毁耕地,减少自然灾害损毁耕地数量。到2020年,力争将因灾损毁减少的耕地控制在800公顷以内。

《规划》从推进土地整治工程入手,提出了补充耕地的具体措施:一是适度开发未利用地,充分考虑土地生态环境和大连市水资源的严重不足的制约,以及目前技术条件的限制,依据土地利用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二是有序开展土地整理复垦,结合新农村建设,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居民点整理,大力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三、积极探索多种渠道,确保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规划》提出要切实落实建设占用补充耕地法人责任制,明确补充耕地法定义务,统筹安排补充耕地任务,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具体途径为:一是明确各县(市、区)补充耕地的目标,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原则上在本行政辖区内平衡;二是依据农用地分等定级的研究成果,制定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等级折算的实施办法,通过提高建设占用耕地补偿费标准、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措施,确保补充耕地数量与质量并重;三是通过一定的奖励机制,鼓励后备耕地资源潜力相对丰富、完成本地耕地补充目标尚有节余的区市县,要按照市级规划下达的耕地补充目标增加补充耕地任务;四是积极探索耕地占补平衡市场化运作模式,对后备耕地资源潜力有限、补充耕地确实有困难的区市县,以及重点工程的补充耕地任务,经批准,可通过经济补偿机制全市范围内异地平衡;五是积极探索通过经济合作、产业互补等有偿机制,对于省级以上重点工程的补充耕地任务,经批准,实现省域范围内异地平衡,完成全市耕地占补平衡。

四、基于优质耕地分布现状,科学调划基本农田布局

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标准和规定,《规划》提出,按照大连市优质耕地的分布状况,对全市基本农田进行科学调划。全市基本农田调整面积占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的15.57%,低于国家调整比例不超过20%的要求。新划定的基本农田全部是耕地;调整后基本农田地类构成中,耕地所占比例提高5.04%;调整优化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高于原有质量等别。

五、强化基本农田集中保护,助推标准化农田建设

为促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划》提出,结合大连市区域土地功能区定位,将基本农田分布集中度相对较高、优质基本农田所占比例相对较大的地区,划为基本农田集中区,对区内基本农田实施重点保护和集中建设。县(市、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落实基本农田集中区,并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乡(镇、街道)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具体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区,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书上,禁止改变基本农田的用途,禁止改变基本农田的位置。

规划期间,大连市将在大丹高速公路两侧沿黄海滨海平原和沈大高速公路两侧共划定10个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基本农田集中区总面积占全市土地总面积24.15%;其中基本农田占规划基本农田集中区面积的59%,基本农田集中区内各块基本农田所占比例均大于50%。

六、发挥耕地多重功能,将城镇周边优质耕地纳入基本农田

为了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科学隔断城乡建设用地的摊大饼式的拓展,合理划定不同城市组团,为城乡建设用地的管控提供屏障,《规划》提出,充分发挥耕地所具有生态、景观和绿隔等多重功能,将部分分布在城镇的优质耕地划为基本农田,纳入绿色空间系统,在城镇间穿插隔离,提供绿色隔离带和生态走廊。

第8篇: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范文

一、远安县土地与耕地利用现状

二、耕地保护存在问题

(一)撂荒现象严重。通过高清图发现,许多土地片块面积小、分散,部分片块交通也不便,大型机械耕作困难。加上农产品价格不乐观,农业靠天收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种地效益比较低,很多青壮年外出经商务工,或到就近的企业务工,农用物资如肥料、种子、农药、农膜的涨价,致使本来就收益不大的传统农业更无利可图,目前在家直接从事传统农业的多数人都是一些中老年人和妇女,没有机会和能力应用新技术、采用良种良育良法。有的家庭劳动力不足,耕种难度大的地块就放弃了,从而造成了部分耕地荒芜。虽然国家实施了免征农业税、发放种粮补贴等措施,仍不能调动部分群众种田的积极性,仍然存在耕地撂荒现象。

(二)法律意识淡薄。近年来,国家和省政府颁布了一系列关于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了最为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但是,在具体的耕地保护工作中,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土地是自己的,想搭就搭,想建就建,造成违法用地多发;少数地方为引进招商引资企业来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也存在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我国一直以来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已深入人心。但是在以往的耕地保护工作中,只是看重耕地数量的保护,对质量的认识还不够,直接导致了“占优补次”、用养失调等诸多耕地质量问题的出现。

(三)职能未能发挥。我县信息员制度虽已建立,但功效不明显。目前,绝大部分信息员都是由村两委或社区居委干部兼职,行政事务比较多,不愿得罪人,导致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责任心、主动性不强。

(四)保护标志不全。在调查走访中发现,部分乡镇基本农田保护牌成了随意张贴小广告的宣传牌,保护标志不全,界桩遭人为破坏,导致基本农田实际界线不明显。

(五)管理手段滞后。现有的耕地保护管理手段还不够健全,影响了保护工作的效果,由于经济实力有限,远安县在耕地保护管理中尚未引入科技含量比较高的现代化管理手段,工作效率比较低下,这使得耕地保护违法现象难以及时发现,执法工作比较难开展。

三、对策及建议

(一)开展深入持久的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保护耕地的意识。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我国国情国策、国土资源部关于基本农田“五不准”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开展立体的、全方位的政策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确实增强人民群众保护基本农田的自觉性、主动性。重点做好“6.25”土地日宣传工作,增强全县广大人民群众保护耕地法律意识。

第9篇: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范文

这显然是徒劳的,尽管翟建福还能穿梭在平整的柏油马路上,清楚地找到自己曾经住过的那个院落现在坐落在哪家工厂的哪个位置,但这里已经不再是他的家,他的家早已经被钢筋和混凝土淹没,连同他的身份、权益甚至存在。

和翟建福同命相连的是果木园村其他25位村民,从2005年湖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始建设,他们便交出了属于果木园村所有的1000余亩土地,可换回来的却是每亩300~400元的青苗款,以及并非每家一套的安置房。

一夜之间,他们成为了这繁华世界的“孤儿”――失去世代耕种并赖以为生的土地,被剥夺了果木园村村民的身份和权利,数千万元本应属于他们的补偿款去向成谜。

围绕着地方政府违规征地,侵害失地农民权益,26位村民进行了长达8年的抗争,一路将行政复议官司打到了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不会抛弃我们。”翟建福始终如此相信。

被“欺骗”的村民

果木园村位于湖州城区的西南方,其前身为吴兴县弁南公社果木园大队。据翟建福介绍,上世纪70年代,果木园大队有100多人,因该地处于丘陵地区,经常有洪涝、旱灾发生,许多村民都迁到了外乡。到2005年,果木园村只剩下27人。

曾经的村会计钱正乐告诉笔者,之前果木园村的村民靠着种桃子等其他农作物,出租种不完的土地等方式,每年能有七八万元的收入,生活平静安逸。

有关果木园村的记忆最终定格在了2005年,彼时,湖州市经济开发区开始建设,果木园村和周边的其他两个村被列入土地征收范围。

开始征地时,果木园村所属的杨家埠镇政府下达了征地通知,镇政府则对村民表示,“早搬有奖励,政府是不会亏待你们的,搬迁结束后,征地的补偿再下发给你们。”钱正乐说,“征地的前一年,镇干部以借用的名义拿走了村里的公章。再后来,连一式两份的拆迁协议也被收走。”

按照镇政府的要求,村民交出了果木园村的集体土地。根据果木园村村民持有的《浙江省湖州市山林所有权证》《湖州市国土局分村土地面积表》以及村民签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显示,果木园村共有林地461.8亩,基本农田239亩,其他耕地、工矿用地、零星开垦面积等400余亩,集体土地总面积为1100多亩。

然而,在经过了一年的等待后,村民发现,镇政府所许诺的赔偿竟然是“一纸空文”,直到目前为止,果木园村民几乎分文未得。

笔者从果木园村附近其他两个行政村的村民了解到,当时征地的政策是每亩4万元,青苗补偿每亩4000元,失地农民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购买保险,并根据住房评估面积解决安置房。

相比之下,果木园村的村民只得到了2.3万元的失地农民保险,而青苗补偿每亩只给300元到400元,除了翟建福等几户村民得到安置房,果木园村尚有5人甚至都没有分到安置房,村民的户籍甚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成了农转非。

最重要的是,每亩耕地4万元的补偿竟连影子也没看到。

被“消失”的果木园村

坐在翟建福的家中,几位果木园村的村民七嘴八舌地向笔者倾诉被征地后的苦日子,翟建福家中的寒酸便可见一斑。在这个面积将近100平方米的毛胚房中,只摆放着一些床、桌椅、柜子等简陋的生活必需品,翟建福的外婆患有癌症,母亲身患双重残疾,步履蹒跚地来回收拾着。

尽管如此,翟建福因为是果木园村唯一一个受过正规教育的人,收入比其他人还高些,那些世代靠种地为生的村民因为没文化、没手艺,赚的钱还不如2005年之前种地赚到的七八万元。

迫于生计,2006年开始,26名村民开始了抗争,但之后遇到的事情让他们更加难以接受。

对于村民提出的要求政府兑现征地补偿的要求,杨家埠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湖州市其他有关部门,都给了村民同一个答案――“果木园不是行政村,土地所有权不归村民所有,因此不能得到土地补偿款。”

按照政府部门给出的说法,“果木园村民承包的土地是跟杨家埠镇租赁的,果木园土地上的居民只有耕作的权利,没有经营的权利”。也就是说,村民无权领取土地补偿金。

这让世代居住在果木园村,以果木园村村民身份自居的26个农民一下懵了头,为了证实自己的身份,以翟建福为主的几位村民开始到档案馆、规划局等多个部门查阅资料。

根据浙江省统计局颁发的《统计登记证》《浙江省湖州市城区县、市行政区划表》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均显示,果木园村系行政村。

此外,村民还提供给笔者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山林所有权证》《果木园承包地土地协议》等多份证据证明,果木园村村民对村范围内土地拥有所有权。

而值得一提的是,直到现在,翟建福等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社保手册、医疗卡等证件中,都清清楚楚登记着果木园村。

国务院法制办受理村民行政复议

更让村民无法接受的是,根据律师的调查,杨家埠镇以土地所有权人的身份,将原本属于村民的补偿金领取到了镇政府的名下,“按照其他村的补偿标准,这笔补偿金高达4000多万元。”翟建福说。

万般无奈之下,村民向浙江省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浙土字(B2005)第10742号批文(果木园村范围内土地批文)。

2013年9月2日,浙江省政府作出浙政复(2012)2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果木园系杨家埠镇属集体所有制的一个农业单位,并非独立行政村”“土地划分给在场职工(农民)耕种,未签订承包协议和发放土地承包权证” “申请人(村民)所住房屋属于果木园集体宿舍”“土地补偿款应留存于杨家埠镇人民政府”“维持浙土字(B2005)第10742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

这样的结果对于手握众多证据能够证明自己权益的失地农民而言,显然无法接受。2013年,村民上诉到国务院法制办,“退一万步讲,就算果木园不是行政村,难道我们就不能得到赔偿吗?”翟建福告诉笔者,“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受理,正在审理过程中。”

为了核实有关问题,笔者分别致电了多位时任杨家埠镇镇领导的电话,时任杨家埠镇党委书记,现任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的徐惠荣表示,自己对情况并不清楚,这是杨家埠镇的事,和管委会没关系,便匆匆挂断了电话。值得一提的是,在此前其他媒体对果木园征地一事进行报道时,徐曾接受采访。

时任杨家埠镇副镇长的王鸠忠则表示,无法接受采访,除非管委会办公室通知。为此,笔者又赶往了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在得知笔者来意后拨通了办公室一位蔡姓主任的电话,后回复笔者说,“目前案件国务院已经受理,管委会尊重法律,不进行表态。”尽管笔者一再重申有很多问题需要核实,新闻稿件“观点平衡”,但采访要求仍被拒绝。

违规征地背后的用地乱象

现如今,经过多年的建设,经济开发区已然成为了湖州市的一颗“耀眼明珠”――行政管辖面积135.68平方公里,规模以上企业160家,其中市重点骨干企业18家,市优质企业10家。2010年3月升格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2011年,全区实现生产总值112.04亿元。

这是26位果木园村的村民无法体会到的繁华,他们仅能体会到的,是自己赖以为生的土地被这片繁华吞噬后的迷茫。

有专家指出,由于土地财政的推动,以及项目要求和政绩要求,土地短缺是每个地方政府都要面临的问题,在想尽办法扩大工业用地面积的过程中,随着城市的外延,政府违规占地侵害失地农民利益的事件已经屡见不鲜。

必须指出的是,在果木园村千余亩的土地中,有239亩的基本农田,这是保护级别最高的耕地。对于保护基本农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有关规章中都作出了相关规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均严格规定,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