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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奖励表彰行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企业职工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行政奖励表彰事项应当具有全局性、典型性、综合性,能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有利于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应当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奖励表彰的给予机关为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第六条行政奖励表彰的对象主要是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对驻青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城镇居民和农民实施奖励表彰。
第二章种类和批准权限
第七条行政奖励表彰按组织实施的主体分为:
(一)政府奖励表彰,是指以人民政府的名义组织开展的行政奖励表彰活动;
(二)联合奖励表彰,是指以政府工作部门(含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指挥部等,下同)与政府人事部门的名义联合组织开展的行政奖励表彰活动;
(三)部门奖励表彰,是指以政府工作部门的名义在本系统内组织的行政奖励表彰活动。
第八条行政奖励表彰按受奖对象分为对个人奖励表彰和对集体奖励表彰。
对个人奖励表彰由低到高依次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集体奖励表彰由低到高依次分为:授予“先进集体”称号、记集体三等功、记集体二等功、记集体一等功、通令嘉奖。
对不宜给予上述种类奖励表彰的人员,可以采取通报等形式进行表彰。
第九条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称号授予企业职工和农民,“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授予“先进集体”称号一般在其前冠以系统名称。
特殊情况需要授予其他称号的,须经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同意或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集体和个人记二等功以下的奖励表彰;各区(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以下的奖励表彰;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给予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以下的奖励表彰。其中,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给予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奖励表彰,须经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权限规定,给予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奖励表彰。给予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奖励表彰,须按管理权限,征得有关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按照权限规定,给予本部门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奖励表彰。给予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奖励表彰,须征得该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授予个人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和给予集体通令嘉奖、记集体一等功等奖励表彰,由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周期和数量
第十四条政府奖励表彰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联合奖励表彰或部门奖励表彰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行政奖励表彰数量应当从严控制,根据参评单位和参评个人数量,分别按以下比例确定。
(一)受奖集体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10%,在一次行政奖励表彰活动中最多不超过80个;在一个奖励表彰项目内,受奖集体不超过同类别、同层次参评单位的50%;
(二)受奖个人一般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5%,一次行政奖励表彰活动中一般不超过200人。
第十六条在一项行政奖励表彰中,除成批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外,对个人的奖励表彰须有两个以上种类。其中高层次的奖励表彰种类名额,一般不超过受奖人数的30%。
第十七条在一项行政奖励表彰中,对担任领导职务人员的奖励表彰,不得超过受奖励表彰总人数的15%。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八条对行政奖励表彰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审批制度。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底以前。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一般不得进行行政奖励表彰活动。
因特殊情况需要及时进行行政奖励表彰的,可以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进行。
第十九条开展行政奖励表彰活动,应当统筹安排,综合平衡。
政府奖励表彰项目应当从严控制。在一个表彰周期内,政府工作部门一般只允许开展一项联合奖励表彰活动,在本系统内开展的部门奖励表彰一般不超过三项。
第二十条对涉及企业、农村等基层单位的奖励表彰活动,应当从严控制。
第二十一条申报政府奖励表彰项目的,由主办部门填写奖励项目立项审批表,向本级人民政府申报,经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政府研究决定。
申报联合奖励表彰或部门奖励表彰项目的,由主办部门填写奖励项目立项审批表,向本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报,由人事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人事部门联合开展的奖励表彰活动,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人事部门联合组织评选,并按规定程序审核后上报。
第二十三条以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名义下发的各种文件,其中涉及行政奖励表彰的,应当事先送本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各区(市)的政府奖励表彰项目,由区(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汇总,当年第一季度末向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实施
第二十五条凡经批准的行政奖励表彰项目,属政府奖励表彰或联合奖励表彰的,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实施;部门奖励表彰由该部门自行部署实施。
第二十六条行政奖励表彰应当坚持政治标准,以贡献大小来衡量,并结合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明确具体的评选条件。被评选的受奖对象,应当有突出的事迹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受奖励表彰的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等次应当在称职或合格以上。
第二十七条给予担任区(市)处(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人员奖励表彰,须按管理权限征得任免机关和本级政府行政监察部门同意,填写领导干部奖励表彰审核备案表,由奖励表彰审批机关留存备案。
第二十八条推荐上报拟受奖励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应当填写统一的审批表,并附简要事迹材料。
第二十九条开展行政奖励表彰活动,应当坚持从简的原则,结合部门工作会议、电视电话会、新闻会或表彰通报等形式进行。确需召开专门奖励表彰大会的,应当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行政奖励表彰通报,由实施奖励表彰的机关。
第三十条已获上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奖励表彰的集体和个人,不再参加本级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组织的同类型的奖励表彰评选。
第六章相关待遇
第三十一条对获得奖励的集体,颁发奖牌、奖状或锦旗;对获得奖励的个人,颁发奖章或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奖状、奖励证书等按规定的式样和规格,由本级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监制。
第三十二条对获得奖励的个人,可以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金数额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对获得记二等功奖励的,给予300元奖金;
(二)对获得记三等功奖励的,给予200元奖金;
(三)对获得嘉奖奖励的,给予100元奖金。
对获得奖励的集体,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予以重关奖。
第三十四条政府奖励表彰活动,奖励经费由本级财政支付;联合奖励表彰活动,奖励经费除按有关规定由本级财政支付的外,由主办部门按规定标准自行解决;部门奖励表彰活动,奖励经费由主办部门按规定标准自行解决。
第七章监督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开展行政奖励表彰活动的,不予兑现其奖励待遇,并视情节对主办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追究主办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禁止行政奖励表彰活动主办部门向参评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违反规定的,取消奖励表彰活动,责令退回收取的费用并通报批评。参评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上述问题的,应当主动检举并自觉抵制。
法院先进集体事迹材料5
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主要担负区范围内的刑事案件审判、辖区内中、小学校未成年人思想教育、辖区内的企业、工厂以及社区的法制宣工作。全庭编制7人,实有7人。
法院刑事审判庭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努力践行“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受到了各级部门的嘉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连续四年评为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后被团中央、最高人民法院等授予“全国青少年维权岗”光荣称号,并被市法院记集体三等功二次,被省高院记集体二等功一次,被市政法委评为“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
一、突出打击重点,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为构建“平安、平安”创造稳定、有序、和谐的社会环境
1至6月份,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19件,其中刑事审结146件,刑事执行审结73件。其中调解率61.11%。同比调解率上升4.8%;上诉14件,同比下降5.96%,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150万余元。刑庭对严重危害辖区社会治安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刑事案件,继续贯彻“严打”方针不动摇,狠狠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和谐稳定。还依法严惩经济领域的刑事犯罪,指定资深法官进行审理。并对分歧意见较大的案件,还邀请法学专家进行研讨,或与上级法院交换意见,并邀请专家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积极探索,勇于实践,不断推出刑事审判改革新举措
(一)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重点案件提前通报制度。对严重危害我市市场秩序、城中村改造等群众关注的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检察机关在审查时,及时与我院沟通,提前通报案情,了解案情进展,及时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确保案件及时审理,缩短诉讼时间,确保案件快速得以审判,为我市经济建设快速、稳定发展提供刑事司法保障。
(二)建立与看守所、驻所检察室就被告人财产状况互通情况的工作机制。为了进一步加大财产刑的执行力度,由看守所、驻所检察室的同志在提审或是日常监管中,将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及时反馈到法院,对有执行条件的被告人三机关相互配合,加强协作促使被告人履行财产刑。
(三)设立重点、热点案件由主管院长、庭长、副庭长亲自担任审判长的工作机制。对涉及城中村改造等市、区重点项目中的暴力抗法等刑事案件,由主管院长、庭长、副庭长亲自挂帅审理,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完成,同时,积极、有效推进“精审典型案件”活动深入开展。
(四)深化量刑规则。量刑的规范化是最高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提出的一项重点刑事改革。这项改革刑庭已做了一定的探讨和调研,并进行了偿试,由于有效开展了量刑规范化工作,刑庭被省法院确定为“量刑规范化试点单位”。上半年在原有基础上,更进一步进行深化,完善这项规则,在审判中推广适用。
(五)深化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工作。
刑庭大力倡导调解艺术,讲究调解艺术、及时准确制作调解书、努力落实执行到位率,最终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采取庭前、庭后调解,审判长、庭长与主审法官共同调解等多种调解方法,力争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深入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感化教育工作。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在审理未成年案件中,进行感化教育,即“寓教于审”。在庭审中,充分发挥法定人、监护人、特邀陪审员的作用,对已确定有罪的少年犯进行教育;在宣判时,耐心地讲解判决的法律依据,案件审结后,努力作一些延伸工作,力争做到“寓教于审,审教结合”由于领导重视,措施得当,少年合议庭的工作迈上了新台阶。被团中央、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授予“全国青少年维权岗”光荣称号。被命名为“陕西省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再次被省法院等单位评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刑庭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上半年,刑庭利用节假日、法制宣传日,深入社区、企业、学校及公共场所开展法制宣传,使数千人次接受了法律教育;建立缓刑人员考察档案,督促其在缓刑期内遵纪守法;坚持判后回访,与未成年犯达成结对子,签订帮教协议。
四、注重教育和学习,努力提高法官素质,造就一支精英法官队伍
赵凤良,1997年入伍,上海市消防总队黄浦支队车站中队抢险班副班长,三级士官,曾荣立个人一等功1次、个人三等功2次、黄浦支队优秀士官1次、优秀士兵3次、嘉奖5次。
十一年的磨砺,使赵凤良成为一名经验丰富的抢险尖兵,每次抢险任务他都冲在最前,用智慧、经验和勇气应对一次又一次的挑战。在车站中队,有位十年如一日在自己的岗位上,埋头苦干,尽心尽职的士官,他叫赵凤良。“我要在警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早在义务兵时他就立下了这样的铮铮誓言。十一年来,赵凤良同志在平凡的岗位上奉献着,一步一个脚印,没有什么惊天动地,但却谱写着绚烂的消防人生。在赵凤良的心中,永远铭刻着对党和人民的忠诚,对消防事业的热爱,献身消防是他不变的理想和追求。
一、当党和人民召唤的时候20xx年5月13日上午,赵凤良正在山东老家休假,当得知四川地震后,他马上意识到中队可能有任务,毅然决定结束休假归队,临出门前他特意向中队打了个电话,他对指导员说:“中队有赴川任务吗?如果有,一定要把我定在名单里。我是个老同志,抢险工作有经验。我东西都收拾好了,现在马上往回赶,飞机没有就坐火车,火车没有就坐汽车,我一定会在第一时间赶回中队。”5月14日凌晨1时许,赵凤良终于赶在队伍集结前回到了中队,踏上了赴川之路。坐在飞机上,赵凤良久久不能平静,透过飞机的舷窗,看着遭受重创的四川大地,一股莫名的力量涌遍全身。他感受着压在废墟下痛苦的灾区人民,一种生命的力量催促着他迅速投入到救援中,他等不及了,他满脑子都是抢救生命的影像。在拯救蒋雨航的战斗过程中,赵凤良作为攻坚力量,主动请战,毫不退缩。在余震不断的现场,赵凤良带领车站中队救援官兵,英勇顽强,克服重重困难,顶着承重墙随时坍塌的危险,自始至终奋战在救援的最前沿。他三次主动请缨,要求进入通道,完全把自己的安危置之度外。经过战友的紧密配合和10多小时的紧张营救,终于打开了生命通道,使被埋长达124小时的青年蒋雨航被成功营救。新闻媒体对此进行了广泛深入报道,得到了全国人民的广泛赞扬。此外赵凤良还参与了拯救尚婷、马元江等救援行动。在救援过程中,他熟练运用手中的装备,充分发挥车站官兵在抢险救援中的经验和技术的优势。所有的这些都得益于他在日常的学习训练中仔细认真、刻苦钻研,把业务当本领,在实战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他还在救援实战中积极向新战友传授经验,因为他知道这是最最难得的实践战场。
耿明总结案件的能力源自在反贪、反渎领域侦查一线奋战20余年的经验。进入检察系统工作以来,耿明多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武汉市先进检察官,荣立个人三等功五次。2007年,耿明被武汉市检察院授予“检察业务尖子”,2010年,又被武汉市委、市政府授予“反渎职侵权,促依法行政”先进个人。
自2012年1月耿明担任反渎局局长以来,他着力查办了一系列有影响的案件。2012年到2014年,3年来武昌区检察院反渎局共查处处级干部9人、大要案23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
她家的支出与合法收入并不匹配
《方圆》:你的办案经历很丰富,什么时候开始从事反渎工作的?
耿明:1993年,我从公安学校毕业就到了武昌区检察院反贪局工作。因工作需要,2008年2月调到反渎局,开始从事反渎办案。2012年1月,我被任命为反渎局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在此之前是正科级的侦查室主任。
《方圆》:你的同事介绍,你到反渎局之后,办了不少大案要案。
耿明:是的,我到反渎局以后,办理了武昌区劳动局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原主任金强、受贿案,武汉市科技局原副局长李佳容(化名)、受贿案等几个有影响的案子。其中,武昌区房地产管理局祁海松、受贿案被湖北省检察院、武汉市检察院均评为“精品案件”,并入围“全国反渎职侵权百件精品案件”。
《方圆》:能不能具体谈一下这几个案子?
耿明:我先介绍一下李佳容案吧。李佳容当时是武汉市科技局副局长。当时武昌区检察院收到武汉市纪委移送的线索,李佳容涉嫌受贿、渎职。我们于是展开侦查工作,对李佳容的个人财产、银行存款都进行了调查,也接触了一些涉案单位,掌握了她的部分犯罪事实,决定以渎职为突破点突审李佳容。
《方圆》:结果如何?
耿明:刚开始很不顺利。李佳容到案后声称是偶尔打麻将时收了点别人给的钱,逢年过节也收点2000元到3000元价值的购物卡,此外就是一些在健民药业公司报销车油费、修理费等小事情。基本上供述的内容都是一些违规违纪的问题,没有大的问题。
就凭这些内容把李佳容移交是不可能的。这跟我们事先掌握的情况也不相符。于是我们办案人员回到院里,立刻召开了一次“火线诸葛亮会议”。
《方圆》:什么是“火线诸葛亮会议”?
耿明:“火线诸葛亮会议”是我给取的名字,一般是指在案件突审遇到阻力或者没有进展时,召集所有办案人员开的一个短会,目的是帮助大家明确形势、统一认识、集思广益、群策群力,鼓足全员干劲,攻坚克难。
会议上,每个人都要对案子的侦查献言献策,根据会议的调整部署,往往随后能收到出奇制胜的效果。例如之前我们在审讯另一个案子的行贿人黄先贵的过程中,就遇到无法取得有效供述的情况,黄先贵本人性格偏激、多疑善变,前面交代过的问题,只要形成正式的调查笔录,他马上予以否认,拒不签字。
后来,经“火线诸葛亮会”后,大部分办案人员认为,黄先贵的心理防线已经动摇,只是还心存侥幸,不愿意面对现实罢了,因此态度反复多变。所以,我们加强了对黄先贵的侦查和取证,使黄先贵意识到案件的严重性和不如实供述的严重性,最后把情况都交代了。
《方圆》:李佳容的案子中,开完会后有什么突破?
耿明:当时开会时,大家分析判断,武汉市每年有好几千万的科技扶持资金,李佳容具有决定这些扶持资金归哪些单位享有的巨大权力,我们认为收取这点购物卡的行为,与我们掌握的情况明显不对等。
此外,我们还对李佳容的家庭、存款、家产、社会关系等进行了调查,发现她家境贫寒。她是农村家庭出身,48岁做到副局长,完全靠个人打拼,很不容易,然而,她家的支出与合法收入并不匹配。所以我们调整了审查方向,决定让女检察官去和她交谈沟通,也许能动之以情。
最后是办案人员马丽娜接到这个任务,她主动去找李佳容拉家常,掌握了她老家里的一些情况。她有两个智障的弟弟,生活费都需要她支付,需要很多钱,以她的正常收入是无法负担的。就这样,我们利用外侦调查掌握的证据,最终使李佳容开了口。
原来,李佳容负责对健恒药业公司申报的新药百癣夏塔热胶囊推广应用项目、通滞苏润胶囊推广应用项目审核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武汉市科技局申报科技项目的相关规定及流程进行审核,明知这些项目含有虚假申报材料,仍然审批通过并下拨相关科技扶持资金。
《方圆》:正常获取科技扶持资金流程是什么样的?
耿明:正常获取科技扶持资金的程序应该是:首先由科技局在网上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就把相应的材料准备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科技局成果处提交。科技局成果处收件后,然后组织专家评审验证申报材料提出的科技项目。评审通过后,成果处作出推荐立项的建议,由科技局报市财政局审批,然后再报市人大预算委审批,通过后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下文下发通过的企业项目名单。最后由市科技局相关处室与申报企业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由市科技局对企业拨付科技扶持资金。
《方圆》:李佳容负责什么工作,她是怎么做的?
耿明:李佳容所在的科技局需要对企业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认后推荐上“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结果报科技局办公会讨论,办公会通过后就下通知立项。本案中,李佳容明知申报企业财务报表、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均系造假。
而李佳容之前长期担任成果处、高新处等主要业务处室的处长,在担任科技局的副局长后,也分管这两个业务处室,专家评审时,处长向专家打个招呼或事先定个基调,一般就能顺利通过。另外在申报资金额度分配上李佳容作为处长也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谁与她亲近她就多拨付,谁疏远就少拨付或卡住不通过。这个“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让旁人很难发现她有明显的不当或问题。对此,我们后来还向科技局发了检察建议。
核实造假名单上的所有人
《方圆》:像这样的案件,涉及专项资金审批,涉事企业和犯罪嫌疑人多数素质都很高。和他们打交道,查办案件有难度吗?
耿明:武昌区检察院反渎局办理的案件确实有这个特点,高学历、高素质者较多。例如武昌区劳动局就业训练中心原主任金强,伙同武汉市文昌高级职业学校原校长叶文,利用承担农民工培训的机会,相互勾结,利用职权弄虚作假,大肆套取国家专项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60多万元,也是典型的这一类案子。
在办理这个案子时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让人难忘。当时,武昌区劳动局的培训档案很多都封存在档案室,可以说是多年未有人进去查阅,积满灰尘。我们在寻找农民工培训资料时,吃了很多苦。我还记得,那天,我们一打开区劳动局的档案室,因长久无人查阅且有动物在里面安家,气味十分难闻,就在那间闭塞的档案室里,当时又是6月,天气很热,我们汗流浃背地寻找农民工资料,并逐一进行核对。那次经历真的令人难忘。
《方圆》:看来这个案子给你的印象很深刻,能否详细讲一下?
耿明:这个“农民工培训”案是源于省院发起的一次专项行动:国家对农民工免费培训,以提高其就业技能,本来是一项惠民政策,但是有少数社会培训机构却打起了这块“唐僧肉”的主意。
当时收到省院的专项行动通知后,我们对本辖区的农民工培训情况进行了梳理,发现文昌职校和新澳学校几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报数额较大,可能存在问题,于是决定以文昌职校为重点进行排查。
首先,我们办案人员到劳动局将这几年文昌职校上报的名单明细调了出来,进行初查,由于武昌区是中心城区,无农村户籍人口,所以文昌职校培训的农民均是外地人。我们先对应着名单上留的联系电话逐个拨打,发现要么是空号,要么人机不符,后来发现部分农民的联系电话留的是文昌职校教职员工的电话,有时几十个人留的都是同一个电话号码。这样疑点就出来了,留下联系方式是为了方便主管部门核实农民工培训情况真伪的,为什么要留教职员工的电话呢?这其中肯定有造假情况。
由于农民工培训完后极为分散,全省各地都有,还有到外省的,而且大多数农民工不在户籍地,很多在外地打工,只能从中筛选一部分核实。于是我们尽量找武汉周边的或电话能联系上的,先后到黄陂、随州、咸宁、黄冈、仙桃等地出差核实了培训情况。
核实了几十名农民工后,我们发现,文昌职校上报的材料基本上都是伪造的,要么是将国家补贴政策出台前他们学校已收费培训人员名单造册上报,要么是在外收集熟人的身份证造假,要么就直接在电脑上打印假身份证造假。
《方圆》:要确定文昌职校的造假数额,需要对上报名单上的所有人进行核实吗?
耿明:是的,工作量很大。我们从劳动局堆积如山的申报资料中将文昌职校近几年上报的资料全部调了出来,经大量的人员、长时间的加班,进行一一核实。首先是将一看就明显是造假身份证的资料挑出来,统一到公安网上进行查询,如果身份证号是造假的,就可以断定这个申报材料是造假的;其次,我们将真身份证与真人进行一一对比调查,如果他们的身份证被熟人借出去用过,而他们本人根本就从未参加过农民工培训的,证明这一类也是造假的;还有就是往年在文昌职校缴费培训过,但资料却显示其与同期学员均享受过补贴的,我们只要从中找出一个人取证,让他将毕业合影上的人员信息都提供出来,即可证实与这些人有关的申报材料也是造假的;最后就是到首义路街道派出所去查询相关人员的暂住证登记情况,因为文昌职校培训的学员每期都必须在派出所登记暂住证,当期的人员没有登记过,这也可以证明申报材料系造假的。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核实造假情况确实花费了办案人员大量心血。当时我们每天加班,到最后都要崩溃了,如果不是强烈的责任感和毅力,是坚持不下来的。当然,查清了这些内容,最后办案就是水到渠成了,我们带着大量证据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金强、叶文等人,二人很快就缴械投降了。
案件最后办理得非常成功,金强、叶文等人分别以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闲下来喜欢琢磨和写东西
《方圆》:你们查办了这么多案件,存在案件线索发现难的问题吗?
耿明:以前存在线索发现难的问题,可我上任当局长后就开始了着手调研,省院反渎局内部这几年也出台了《发现线索一百招》,帮助我们解决线索难找的问题。
现在我们主要案件来源是靠纪委和相关部门移送,比如武昌区纪委前期调查掌握的具体线索。再就是在各类突发事件或事故的新闻报道中发现、收集和判断是否有领导干部、执法人员、的行为。这些线索有些尽管没有形成案子,还是能发现不少问题。例如辖区内的白沙洲水厂为了除掉水中的气味,加大了氯的剂量,使水中有很大的气味,无法饮用,引起居民强烈不满。我们调查后发现,水厂取源时,因为上游的闸口清淤,把闸口打大了,水厂只有通过加大氯气剂量来处理水,这个加大量对人体没有多大的伤害。因为这个事情不好用刑法去评价,所以我们就没有立案侦查。
《方圆》:从媒体报道中,也有找到过最终立案侦查的线索?
耿明:之前提到的祁海松、受贿案件线索的发现,就源于从群众举报、群体性上访事件中获取的信息。当时武昌区的房地产“绿洲广场”项目烂尾,一直不能交付业主办理房产证,业主曾多次上访,媒体也做过报道。后来,我们又结合湖北省检察院反渎局反馈的信息,查办了该案。
除了媒体揭发和纪委、相关部门移送之外,深挖案件也是发现案件线索极其重要的方法,而且成案率极高。比如我们在办理青山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原副主任戚昌耀一案中,在对青山区商务服务中心企业服务科主任张良和青山区冶南副食品市场法人代表刘传云进行调查取证时,发现二人表情极不自然,通过敏锐的察言观色和多年办案经验,我们断定二人可能有问题。随后经一番攻心斗智、因势利导,二人均交代在拆迁中受贿10万元的犯罪事实,又挖出两件受贿案。
《方圆》:从反渎办案中挖出贪污贿赂案件的线索,说明你们院内部有很强的联动机制?
耿明:反渎的工作,被称为不进腰包的腐败,所以通常很隐蔽,我们也注重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才能更好地发现案件、查办案件。例如我们跟民行科密切保持联系,因为渎职线索很多都隐藏在民事案件纠纷中。例如法院法官徇私枉法裁定的情况,只要认真查看分析判决书就可发现。之前,我们查处武昌区法院杨园法庭原审判员张胜的案子,就是由民事行政检察科在办一起民事申诉案件中发现,因为张胜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所以案件就移交给我们侦查。
同时,我们也保持与侦监科等部门的联系。现在我们推动的反渎“1+N模式”,就是反渎加民行、侦监、公诉等,形成合力办案。
《方圆》:听说你平时除了工作,还喜欢写点东西。
耿明:我这个人好静,不好动。忙完手中的工作,闲下来就坐得住,除思考案子外,我就喜欢乱七八糟地写。而且以前年轻,上进心很强,总认为多写材料,能表现一下自己,这些年我在《人民检察(湖北版)》、《武汉检察》等刊物上发表过好几篇调研文章。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我认为多动笔能保留当时办案的真实场景,也能提高个人写作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这对我的工作也能起到促进作用,说不定今后写回忆录时还能用得上。反渎局事多人少,有限的人力要用在一线办案工作上,那么工作总结、经验交流材料、调研文章、集体和个人的先进事迹材料等综合性事务工作我就责无旁贷地要多担待些,尽量做到让大家安心做好办案,不为这些琐事再耗费精力。
《方圆》:这种爱想爱写爱琢磨的性格是不是也有助于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