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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稽查对象
2007年以来未被检查过或者群众反映有涉嫌统计违法问题的部门和统计单位。
稽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否虚报瞒报工业总产值、工业销售产值;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有否在综合能源消费量和工业总产值上弄虚作假;名牌产品企业或申报名牌产品的企业有否虚报工业总产值、工业销售产值;经济开发区企业有否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服务业统计单位有否瞒报和拒报统计数据;房地产、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建筑业企业是否有瞒报统计数据;以及上述企业是否有瞒报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等。
二、稽查数量
经研究,决定我区统计稽查单位数为70家,具体分解为:工业5家,能源7家(其中工业企业5家、贸易企业1家、建筑业企业1家),贸易15家,服务业15家,劳动工资15家,房地产及固定资产5家,建筑业8家。
三、稽查内容
(一)统计工作开展情况;
(二)统计人员从业资格取得情况;
(三)统计资料报送和提供、公布情况;
(四)主要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五)原始统计记录或统计台帐等统计基础建设情况。
四、稽查时间
稽查工作按月开展,原则上为2008年3月至11月。具体时间各专业按工作实际自行确定。
五、稽查要求
(一)精心组织,加强对统计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统计稽查工作是政府统计部门推进依法统计的有效途径之一,我局高度重视统计稽查工作,将其列为今年统计法制工作重点之一,精心组织,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调动专业统计人员共同参与统计稽查工作的积极性,确保我区统计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通过实施一套表统计改革,实现统计调查单位通过互联网直接向全国数据管理中心报送原始数据,各级政府统计机构通过统计业务专网在线共享的工作模式;由层层汇总、逐级上报转变为同步共享,消除中间环节对统计数据的干扰和影响;建立既能有效满足各级党委政府、各类经济体和社会公众需求,又能满足国民经济核算需要,便于统计调查单位填报、减轻基层统计机构和调查对象负担的统一规范的统计调查制度。
(二)基本原则。实施一套表统计改革,坚持全面统一的基本原则,即:执行国家统一设计统计调查制度、统一规范业务流程、统一认定调查单位、统一实施联网直报、统一编制数据处理软件。
二、工作任务
一套表统计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到2012年底前,在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以及科技、能源等主要专业的全面调查企业范围内实施一套表,实现企业原始数据联网直报。
第二阶段:到2013年底前,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国民经济行业的抽样调查企业,并将劳动工资等专业统计纳入一套表范围。
第三阶段:到2015年底前,全面实施一套表,将生产价格、服务业统计等抽样或重点调查内容纳入一套表范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一套表统计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政府决定成立由分管副长任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一套表统计改革领导小组。各镇(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将一套表统计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和网络设备,做好实施一套表制度的准备工作。各镇(区)要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网上直报体系,做好月度、季度、年度数据的衔接。组织动员各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配合,科学谋划、精心组织,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完成一套表实施任务。
(二)强化部门协调。发改、经信部门要将统计信息化建设列入本级信息化工作计划,为一套表统计改革提供平台支撑;经信局、建设局、房产、服务业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工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和批零住餐业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尽可能避免一套表统计改革所带来的数据波动,做好统计数据的衔接,并协助解决一套表统计改革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发改局负责协助镇(区)做好固定资产投资相关任务的完成和数据衔接情况;经信局负责协助镇(区)做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协调工作以及相关指标任务的完成和数据衔接情况;建设局负责做好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的协调工作以及相关指标任务的完成和数据衔接情况;服务业局负责做好限额以上商业企业及大个体的协调工作以及相关指标任务的完成和数据衔接情况;财政部门要对一套表统计改革所需经费做出预算安排,为一套表统计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提供财力保障;民政、编办、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及时提供基本单位变动相关资料,并分到各镇(区);统计部门要加强基层统计业务指导,大规模开展网上统计业务培训,做好数据管理和提供等组织实施的各阶段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能,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完成一套表统计改革工作任务。
(三)落实经费保障。一套表统计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由镇两级财政分级负担,镇两级财政部门要对应由本级负担的必要经费做出预算安排,要提供建立级数据处理节点必须的统计内网建设和硬件配置经费,以及统计业务和数据处理软件培训经费,保证一套表统计改革工作的需要,要加强管理,厉行节约,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
(四)确保统计业务信息网络畅通。统计业务信息网络是实施一套表统计改革工作的必备条件,实行分级负责建设制度。年底前,级统计信息网络工程必须达到竣工条件;镇(区)到级统计信息网络畅通,接入宽带不低于2兆。各镇(区)统计机构要根据国家和省统计局的统一要求,配备与国家统一数据处理软件相适应的硬件设备和环境,基层统计单位要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和报送条件,大中型企业要指定专门机构,配备与联网直报相适应的综合统计人员,负责及时准确地在网络上完成有关调查数据上报任务。
五)加强统计部门工作力量。各镇(区)要迅速配齐统计工作人员,人员不足要立即增补,统计办工作人员至少在3人以上,相关专业统计要纳入统计办管理,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兼职,各镇(区)镇长(主任)直接分管统计办,保证人员集中,数据统一。要采取分级、分专业方式,组织政府统计机构和调查单位的一套表统计业务培训。统计局各专业科室分别负责培训到镇(区)和调查单位。
(六)加强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各镇(区)和业务主管局要把继续加强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建立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明确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领导、责任人及其职责分工。统计局要科学论证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抓好业务培训;要加强检查和指导,确保统计调查制度的严格执行;要及时进行科学评估和改进。
(七)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是实施一套表统计改革工作的基础。要加强建设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并可进行动态维护更新、不重不漏的基本单位名录库。提高调查对象的可核实性,确保调查单位的真实性,增强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因此,各镇(区)都要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负责对本镇(区)“三上”企业及其它法人单位进行收集整理,定期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按时上报新增“三上”企业及其它法人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统计事业建设和发展的任务要求,以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为核心,努力打造一支作风扎实、业务过硬的基层统计队伍,切实保障基层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及时性,使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再上新台阶,为全区统计的科学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二、总体目标
开展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的总体目标是:强化基层统计机构建设,充实基层统计力量,规范企业统计行为,改善基层统计工作条件,提高基层统计信息化水平,以开展街道和“三上”企业(包括:规模以上工业、资质以内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下同)、房地产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考核为抓手,促进全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迈上新台阶,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起组织体系完善、队伍素质优良、统计行为规范、技术手段先进、保障条件完备的统计基层基础工作体系。确保区统计局在2013年底前在市局考核中达到考核验收标准(90分以上);70%以上的街道统计中心达到85分,“三上”企业统计星级单位认定率达到85%以上,“三上”企业统计星级管理四星、五星单位占30%以上;在2014年底前,75%以上的街道统计中心达到85分,“三上”企业统计星级单位认定率达到90%以上,“三上”企业统计星级管理四星、五星单位占35%以上;到2015年底,80%以上的街道统计中心达到85分,“三上”企业统计星级单位认定率达到95%以上,“三上”企业统计星级管理四星、五星单位占40%以上;并在全区树立一批统计规范化建设取得突出成绩的星级示范统计机构和示范企业。使全区基层统计工作达到统计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信息畅通、数据真实、工作高效,实现统计人员专职化、统计工作规范化、报表台账标准化、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调查法制化、统计手段现代化的目标。
三、实施范围
区统计局、各街道统计中心,“三上”企业、房地产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
四、考核内容和标准
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和《县级统计局考核办法》、《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市乡镇(街道)统计中心工作规范》执行,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见附表。
五、实施步骤与时间安排
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期间,依据当年工作重点分阶段组织实施,发现问题边整边改,把边整边改贯穿建设年活动始终。区统计局每年组织对各街道统计中心进行考核验收,各街道负责组织对所属重点企业进行考核验收,区统计局对部分重点企业进行抽查验收,考核情况计入年终考核。
(一)2013年为基层基础建设规范年:
第一阶段:2013年1月—3月为准备阶段
1、各街道起草制定并下发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理清工作思路,做好总体部署,并于3月5日前将本街道实施方案报区局综合科。
2、召开有关会议做好宣传动员,建立建设年活动领导班子,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具体责任。
第二阶段:2013年4月—6月为摸底阶段
1、区统计局结合往年考核情况,对照国家、省、市制定的规范化建设标准,逐一进行对照检查。
2、各街道统计中心对所属重点企业做深入调研,进行详细分类,做到心中有数,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第三阶段:2013年7月—12月为整改阶段
1、各街道统计中心要根据自身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并上报区统计局。
2、及时向主要或分管领导汇报有关情况,争取领导的支持,工作落实到位。
3、区街两级分别召开一次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现场会,交流街道、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经验。
4、区统计局对各街道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纳入年终考核。
(二)2014年为基层基础建设推进年:
1、各街道统计中心结合往年考核情况,针对基层基础建设中仍然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全面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对照规范化建设标准,逐项进行检查落实,整改到位。
3、组织初评和检查验收。区统计局做好初评,并提出具体考评意见,迎接市统计局考核验收。
4、适时组织总结和交流。区统计局根据具体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组织街道统计中心进行总结交流,把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引向深入。
5、在区组织总结交流的基础上,推广街道、社区、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经验。
(三)2015年为基层基础建设提高年:
1、重点推进。对两年尚未达标单位要加大力度,实施整改,着力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全面完成。
2、检查验收。全面做好街道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检查验收和市局复查迎检工作。
3、总结表彰。全面总结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年所取得的经验、成果。区统计局将对在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街道统计中心和企业标兵单位颁发证书,表彰奖励。
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街道要进一步提高对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作为全力推进“三个提高”的重要抓手,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为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的组织领导,区统计局成立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检查、监督、验收和总结表彰工作。
统计基层基础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科,牵头组织协调各科室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各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落实责任、推进工作。
一、县统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局和省、州统计局及县委、县政府规定和下达的统计调查任务,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乡镇、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二)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负责组织协调各乡镇、各部门的统计调查、社会经济调查、社会监测;审查和审批各乡镇、各部门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组织全县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
(三)搜集、整理、提供全县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咨询建议;搜集、整理、提供州内各市县基本统计资料,并进行对比、分析研究。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县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积极培育和发展统计信息咨询市场。
(五)逐步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全县统计数据数据库体系;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各乡镇、各部门的统计数据库网络。
(六)组织指导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全县统计专业职务资格的统一考试和统计人员上岗培训及资格考试的有关工作;切实抓好对统计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和管理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七)依照《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及《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在我县的贯彻实施,组织统计执法检查,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八)指导县内中央、省、州属单位的统计工作。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统计局设4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管理局机关行政工作,负责全县性会议的组织,文、电、资料、函件的打印、收发、传阅和清退、归档保管;草拟统计工作计划、报告和总结;负责各项经费的管理使用,管理本局固定资产;组织全县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统计人员上岗培训工作;负责人事、保密、治安保卫和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政务信息的搜集、传递与反馈工作;协助局领导对公务员进行考核上报工作;组织制定全县经济、社会、科技统计调查制度及改革方案;审查和审批地方、部门的统计调查方案;组织贯彻统计法律法规,负责执法监督、检查和宣传工作;会同有关股检查处理统计违法案件;负责统计检查员的学习培训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位设置3个:办公室主任1名、秘书1名、工勤人员(( )驾驶员)1名。
(二)综合股
负责对全县经济、社会、科技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分析和预测,提出综合性的宏观经济分析报告;定期统计信息;对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目标和宏观战略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并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管理宏观统计数据,定期整理、编辑、提供经济、社会和科技等综合性统计资料;归口管理中央、省、州属驻建单位及县级各部门的统计报表;组织实施全县新国民经济核算工作,负责全县国内生产总值、资金流量和资产负债核算;编制经济循环账户,进行总供给和总需求的核算;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及有关国民经济核算分析研究报告;负责全县统计数据质量的审核评估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建筑业、运输、邮电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劳动 统计调查工作;准确、及时、全面地搜集整理和提供人口增长、素质、迁移、婚姻、家庭、住房、劳动力及就业状况、各行业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的统计数据;组织指导人口与就业统计基础工作、年度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劳动就业统计调查工作;负责全县妇女儿童监测、社会综合评价、科技发展状况调查;组织实施科技和服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统计调查工作;准确、及时、全面搜集、整理和提供科技发展、技术进步及服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调查数据;组织指导社会、科技统计基础工作;进行全县社会事业发展水平的综合评估;进行社会科技发展的统计分析,并对数据质量进行检查评估;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位设置2个:股长1名、固定资产管理员(劳动统计)1名。
(三)工商统计股
组织实施工业、能源、批发零售贸易(含国内商业、外贸企业、物资供销业)、餐饮业、三资企业、国际旅游业、个私经济等统计调查工作,准确、及时、全面地搜集、整理和提供上述各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及各行业统计数据;对上述各行业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及统计分析;组织指导各行业统计基础工作;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设置2名:股长1名、工业统计员1名。
(四)农经统计股
负责组织实施农村经济统计调查工作,准确、及时、全面地搜集、整理和提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数据;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并进行预测、分析;指导全县农村统计工作、农村统计人员培训工作和农村统计网络建设工作;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位设置2个:股长1名、农经统计员1名。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今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确立了GDP增长7.5%的目标,要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以扩大内需作为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方针;固定投资比2012年增速提高两个百分点,达18%。
“十”后,新型城镇化建设成为未来发展的重要抓手之一,也是“两会”期间各界瞩目的重要议题。发改委在3月6日向“两会”记者表示:城镇化所需的投资是未来几年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2013年城镇化率将提高到53.37%。据《全国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初稿,城镇化对经济增长的效应将在未来十年拉动40万亿投资。资本市场也认为,城镇化将是未来10年中国建筑业的一项长期利好政策。
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投向保障性住房和城市基础设施、社会管理、节能减排及欠发达地区的基础设施方面;《2012-2013年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投资报告》中,估计2013年轨道交通线路投资规模将超过2800亿元;2013年全国铁路投资6500亿元,其中基本建设投资5200亿元;在房地产业虽然上个月国家及各地公布了“国五条实施细则”,对地产市场有一定的影响,但今年国家安排新开工保障房630万套,建成470万套。另外,超高层项目推动区域发展在我国经济中占据了不可或缺的地位,《2012摩天城市报告》中指出,我国在建的摩天大楼总数已超过200座,5年后我国将拥有800座摩天大楼,其中80%将建在经济不发达的内陆地区。这其中的市场机遇、市场容量十分可观。
今年1月1日,国发办1号文件转发了发改委、住建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中要求,“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的建筑,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的保障性住房,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于2014年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要求推动建筑工业化,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这也为行业企业推进技术革新、转型升级、产业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市场空间。
但也要看到当前的经济环境仍错综复杂,通胀风险犹存,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结构失衡问题仍严重。4月初公布的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09%,较二月份上涨0.8个百分点,但仍低于市场预期。在建筑业,近几年我国建筑业总产值虽然保持了平均20%以上的年增长速度,尽管市场容量仍十分巨大,但增速已有所放缓。
在我们行业上游的钢铁企业,据2013年中国钢铁企业协会年会报告:中国钢铁企业已将进入平稳增长的发展期,钢材市场不可能再出现以前每年10%以上的增速,每年钢产量的增长速度可能保持在2-3%左右,钢年产量将较长时间维持在7-8亿吨水平,较长时期处于“高产能、高成本、低价格”的状态;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钢铁物流专业委员会4月1日的报告显示,3月份钢铁行业PMI指数为44.6%,处于荣枯线下方,重回收缩区间。这也说明了宏观市场环境积极因素和隐患并存。行业企业要认真研究分析,既要抓住机遇,又要重视发展质量与效益,在绿色建筑、钢结构住宅产业化、建筑工业化方面有所突破。
二、钢结构行业发展形势分析
1.钢结构行业的基本情况
目前工商登记从事钢结构的企业超过10000家,其中拥有固定生产场所并具备一定生产规模的有5000家左右,年产能5万吨以上的有40多家企业。这得益于我国的改革开发和建筑市场的超高速发展、钢铁产量的突飞猛进,行业的整体规模、装备水平、技术创新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1)协会会员企业登记近千家,副会长单位4家,委员会副主任单位25家,名誉副会长单位4家,常务理事单位34家,理事单位101家。行业从业人才超过60万人。
(2)行业产能情况:
从表中可见,钢结构全行业的产能仅占全国钢铁产量的4%左右,行业前40家产能占全行业的22%左右,说明:①行业仍处于高度的不集中状态,属于粗放的发展阶段(年产能超过5万吨仅40家企业);②对比世界发达国家钢结构占年钢铁产量10%以上,美、日等国家甚至20-40%,我国行业仍处于成长期。
显见,行业新涉足的住宅、桥梁仍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轻钢工业厂房平均三年的占比1/3左右,在钢结构中仍有一定的份额。
从行业看,建筑钢结构约占55%,工业厂房占比51%,超高层占20%。
2.行业的技术创新
钢结构是建筑业中科技含量最高部分之一,其自身的特点更易于工厂化、机械化、信息化和产业化,钢结构建筑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得到了广泛的使用,并取得了与世瞩目的成就。现在可以说我国钢结构建筑综合技术水平已跻身于国际先进水平,甚至有些关键技术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也推动了我国建筑技术水平的提高。至2012年我们会员企业拥有省、部级以上的工法、专利、科技进步奖700多项,是我们行业的宝贵财富。
3.海外市场发展情况
尽管国际海外市场不容乐观,但我们的行业企业积极开拓海外市场,他们以全球视野的产业远见和振兴民族产业、助力“中国制造”的崛起的担当精神,2012年会员企业海外市场完成20多万吨产能,60多个亿的产值,海外市场的开拓正稳步进行。
4.劳动力及人力资源情况
对会员部分企业进行抽样调查。
企业劳务用工基本情况
可见,90后的劳务已成为企业用工的主力队伍,初、高中教育程度占比80%以上,工厂车间的务工人员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已占比10%以上。
调查发现一级建造师数量相对较少,68%的行业企业一级建造师的数量少于6人;熟练技师占比焊工比例较少,平均不到5%。
三、钢结构行业发展中的若干问题
钢结构有一定的发展,从业的企业也达近万家,但年产能超过5万吨也仅有40多家。多年来钢结构产能一直在占钢铁产量的4%左右徘徊,前40家企业产能占比行业的1/4不到;企业分布不均衡,华东、华南集中了88%的企业,而中西部地区屈指可数。行业集中度不高,仍处于一个粗放的成长期。
钢结构住宅已研发了十数年,产业化仍未达成,市场仍未接纳;行业市场仍不规范,特别是轻钢市场无序竞争,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行业处于产业链的下游,工程款拖欠现象严重,调查显示80%的企业不能按合约及时回收工程款;现行的工程总承包方式和行业资质准入门槛的设置缺陷,挤压着企业的利益空间,限制了企业扩大再发展;尽管钢结构行业有50万从业人才,但建造师和熟练的专业技工的短缺已成为发展的瓶颈。
四、2012年钢结构行业工作回顾
回顾2012年,在协会的领导下,钢结构委员会认真落实了“加强能力建设,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围绕年度工作的重点、关注行业的热点、解决企业的难点,组织钢结构行业开展了一系列活动。
1.充分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当前发展规划及相关技术政策的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
上报的“关于《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建议的报告”得到了相关部门的采纳:在国发办[2013]1号文件,转发的发改委、住建部制定的《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中,要求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钢结构等建筑体系。
向住建部报送的《关于在保障性住房推广钢结构体系的建议》,得到部领导的关注和批示;协助住建部相关部门召开保障性住宅采用钢结构体系的专家、企业座谈会。
围绕《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修编工作,主动积极向相关部门反映行业诉求,并组织召开“钢结构建筑绿色评定标准专家、企业座谈会”,行业专家学者与修编组就钢结构建筑的绿色特性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讨论;相关部门已将协会列入参编单位。
配合“两会”代表完成议案、提案的资料收集与整理:陈华元等八名人大代表提交了第7390号建议《关于大力发展钢结构产业,促进城镇化发展与建筑工业化的建议》;政协代表、行业专家郝际平提交了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2609号《关于发挥钢结构建筑优势、加快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第4641号《关于加大钢结构产业扶持力度》的提案。
2.扎实开展了钢结构住宅产业化课题的研究工作
2012年住建部将钢结构住宅产业化推进研究的软科学课题正式下达给协会,委员会根据协会的安排制定了课题推进的具体工作计划,成立了课题研究专家组。
组团赴日对日本的钢结构住宅发展经验和技术成果进行了学习考察,分别考察日本大和住宅株氏会社、日本鹿岛建设研究所、日本钢铁生产企业资质评价中心,并参观了建成房屋、实验基地,与相关科技管理者进行了多次的交流会谈;组织专家深入企业研讨,使课题研究和产品载体相互促进,10月、11月分别在包头、长沙参加了技术交流与总结会,组织专家、企业家对钢结构住宅的技术、材料和施工工艺进行研讨、交流。
3.夯实了行业基础管理工作
组织召开了行业大会。2012年在浙江绍兴召开的行业大会,主题突出,总结了行业发展的经验和成绩,提出了“十二五”期间行业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并进行了关乎行业发展的高峰论坛和年度技术交流;进行了配套企业及产品展示。
组织召开了主任工作会议。于2012年12月,召集了副主任单位,对行业面对的新形势、提高行业发展质量、及对委员会的工作要求进行了研讨。
开展了行业争先创优活动。开展了第十届“中国钢结构金奖”的申报和考评工作,经审查评出金奖工程209个,评出优秀建造师146名,推荐出行业前30强企业排名,开展了2012―2014年度“行业定点企业”的申报、评选工作;对16名个人和15个企业的行业科技创新事迹进行了收集、汇总和表彰;通过网络投票和专家评选,选出2012年钢结构十大优秀企业家。
加强对会员企业的管理和服务。2012年新发展会员38家;评选101家新一届金属结构协会理事单位。
开展了行业培训工作。2012年5月组织了“钢结构工程质量通病预防和控制”培训班,参加280人次;8月组织了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宣贯培训班,培训60余人次;11月组织了钢结构行业培训座谈会,召集山东、河南、北京、内蒙、湖南等省市9家企业进行座谈;开展了企业需求的针对性培训工作,已对四家企业(北京东方诚、山东万事达、河南天丰、山东华兴钢构等公司)330人次进行培训。重视专家队伍建设。2012年新增补44人为专家委员会专家。
在一些企业和工程现场召开专家研讨会,组织200多人次专家深入工厂、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各类施工方案评审;经委员会推荐共有16名专家入选住建部新调整的建设工程资质专家库。
4.加强了与地方、兄弟协会合作
参加了香港营造师协会成立15周年庆典活动、上海建筑钢结构论坛、广东东莞第三届钢结构产业高峰论坛;邀请了港、澳、台协会同仁参加了年度行业大会。
5.加大了行业宣传力度
一年来在“在中国建设报、中华建设报、建筑时报、中国建筑金属结构杂志”等主流刊物杂志发表钢结构文章报道36篇,在协会网站和钢结构网站报道60多篇;重新对钢结构官网进行改版,发表各种技术论文和技术资料129篇,为企业搭建了新产品推荐平台和VIP黄页,开辟了专家咨询服务平台。
五、2013年钢结构行业工作要点
2013年工作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十”精神,以扎实的工作作风,在协会的领导下,积极引导行业走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之路,认真落实国家“绿色建筑行动方案”,进一步推进钢结构住宅产业化、工业化、装配化,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生态文明发挥力量。具体抓好以下七个方面主要工作:
1.继续推进钢结构住宅产业化发展,推动行业绿色建筑、工业化建筑的进程
继续完善钢结构住宅产业化软课题的结题工作;联合开展钢结构住宅产业联盟活动;持续跟进“绿色建筑评定标准”的修编工作,和“工业化建筑评定标准”的制定工作(协会已被选为这两个标准的参编单位)。
2.完善、规范行业资质、标准
完成“金属屋、墙面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开展金属屋、墙面企业产业联盟活动,开展钢结构总承包资质的试点。
3.强化行业培训工作
行业培训按基、中、高三个层级进行;对基、中两个层级,要先下企业调研,根据企业的需求开展订单式的培训,组织行业基础管理培训及技能培训,改善行业基础管理人才和技能工人短缺问题;高级培训开展诸如EMBA的高端培训、应企业和专家要求举办行业信息化管理论坛(BIM、物联网、可视化虚拟技术等)。
4.发挥好专家队伍作用
组织好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扩大会议和专家会议,安排部署今年专家委员会工作计划;组织专家服务重点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开展咨询服务;加强专家队伍的建设,广泛吸收中青年、中西部地域、科技研究应用前沿(如绿色建筑、钢结构住宅体系、信息化应用等)的人才,加入专家团队;根据专家对行业的服务、行业发展的贡献情况,授予专家“资深”、“终身”等荣誉称号。
5.加强协会的基础管理工作
认真做好行业的统计工作,为会员企业的发展当好参谋;组织钢结构配套企业和产品的展示活动;组织2014―2016年度的定点企业的申报工作;做好《中国建筑钢结构金奖评选章程》的修订工作,维护好“中国建筑钢结构金奖”这个协会、行业的品牌,入选的工程必须是社会认可,并经得起历史的考验;组织召开2013年度委员会主任工作会;吸纳增加新会员企业50家以上,要吸纳行业产业链的上下游企业。
6.加强协会间的工作合作与交流
积极参加各地方协会活动,要将我们委员会主要活动计划发给各地方协会,同时收集各地方协会主要活动计划,增进相互的交流;会同港、澳、台协会与新加坡钢结构协会进行交流,探讨成立国际间钢结构产业联盟的可行性。
7.社会扶贫
认真按住建部的要求,发挥行业委员会带领企业和行业专家作用,积极主动开展对湖北团凤县的钢结构技术扶贫工作。
为全面掌握全社会经济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更好地制定经济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并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35号,以下简称《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也下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通知〉的意见》(**府发〔**〕31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和《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领会,充分认识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
(一)开展经济普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阶段开展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对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信息系统,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开展经济普查是促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需要。通过第二次经济普查,对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效益及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详细的调查摸底,对于加快建设“国际旅游胜地、五金汽摩重镇、生态宜居城市、现代农业基地”、当好直辖市的“窗口”和“门户”,推进全县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建设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开展经济普查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需要。当前,我国统计调查对象发生了较大变化,经济成份日益多元化,从业单位数量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增加了统计工作的难度。以本次经济普查为契机,搞准搞实普查数据,有利于切实抓好统计工作,全面真实地反映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
(四)开展经济普查是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需要。第二次经济普查是在对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在全部普查表中增加了“能源消耗”内容,对做好我县节能减排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从大局出发,全面贯彻落实《通知》和《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通力协作,高质量完成经济普查的各项任务。
二、结合实际,抓紧制订第二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我县的经济普查工作要按照全国的统一方案、统一标准、统一时间,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在全县行政区域内认真开展。
普查的对象是:全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年度。
三、精心组织,全力确保第二次经济普查落到实处
(一)组建机构,落实经费
为加强对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大足县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街镇乡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
普查经费是开展普查工作的前提和保障。按照《通知》和《意见》要求,本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县财政和各街镇乡人民政府要将普查经费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要本着满足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确保普查顺利完成的原则安排经费,保障基层一线基本工作经费。普查经费要充分考虑基层困难,由县、乡两级共同负担对聘请的“两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补贴,保证“两员”小时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为切实做好经济普查工作,县政府将经济普查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各街镇乡、各部门进行严格考核,并在经济普查各主要阶段开展督查,保证普查方案的落实、过程的完整和数据的真实。各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务院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市政府和县政府的统一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好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部署,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县统计局负责协调采购;涉及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县新闻社和文广新局社具体负责宣传;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工商局和县税务部门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县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县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其他有关部门要对涉及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
各普查机构成立后,要进一步明确细化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及时将责任层层分解,具体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单位直至每一个人,做到责任明确,不留死角。
(三)加大力度,搞好宣传
宣传部门、普查机构和新闻单位要根据《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及《通知》和《意见》精神四个宣传重点,做好宣传工作,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开展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县府办、宣传部、新闻社、文广新局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新闻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积极主动配合宣传,务必把宣传经济普查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重点公益活动来安排,开设宣传专栏和专题报道,有计划、分阶段、分重点,全方位、宽领域、多角度地宣传经济普查的有关要求和意义。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切实做好社会动员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四)规范程序,依法普查
全县各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员必须严格按照普查程序,持证上岗,依法普查。各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五)科学利用,合理开发
(一)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二)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促进就业工作机制。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充实成员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定期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省促进就业工作。省劳动保障厅具体负责全省促进就业工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把城镇新增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因就业而退出低保人数和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等指标纳入政府考核目标,继续实行就业工作月通报、季调度工作制度,依法加强监督考核。省政府根据全省就业工作形势的需要,对考核目标适时进行调整。
(四)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充分发挥各派、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六)妥善处理法律规定与现行政策的衔接问题。按照法律要求,对政策进行完善和规范,明确政策支持对象和内容,调整完善操作办法,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提高政策的实际效果。
(七)继续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发〔**〕1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零就业、低保户和残疾人家庭成员自主创业或被用人单位招用,凭有效证明可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八)严格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等各类劳动者创办小型微利企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九)对民政部门认定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定额减征增值税、营业税。对单位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可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十)开展全民创业活动,激发全社会的创业热情和创造活力。各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创业服务专门机构、创业孵化基地和培训基地,**、**、**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规模要达到一次性接受创业户数30户和从业人员600人以上,其他市要达到15户和300人以上,县(区)要达到5户和100人以上,各产业园区要达到10户和200人以上。进一步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创业指导,营造支持创业、鼓励创业、保护创业的良好环境,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和创新型社会建设。对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小额贷款、经营咨询、提供创业社保补贴等创业服务。开展创业服务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一)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政策由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制定。
(十三)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两年。对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由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予贴息。对微利项目,各市可在省规定的25个微利项目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实际做30%的调整,各市调整的项目,须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集中使用残疾人或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的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额度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150万元,并由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提供担保服务。
各级政府要积极帮助商业银行回收小额担保贷款,省政府将把各市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作为对各市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拓宽贴息资金的使用渠道,从贴息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新增信用贷款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分行等有关部门制定。
各级政府在当年财政存款行招投标书中将商业银行当年发放支持就业、创业贷款增长幅度超过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长幅度3至5个百分点,作为招投标条件之一。同时,对当年发放支持就业、创业贷款增长率达不到其贷款平均增长率的商业银行,将降低其财政存款比例。
各银行金融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就业和创业工作,地方银行金融机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余额要达到当年贷款余额的20%。各级政府要加强信用社区建设,积极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发放与信用社区建设有机结合,认真落实对信用社区的激励机制,为创业融资营造良好条件。**年底,各市创建信用社区总数要达到社区总数的10%以上,其中,至少有1个社区要达到A级。3年内,各市信用社区要达到25%以上,并至少有1个社区达到3A级。
对于不能按时归还就业、创业贷款的,将记入人民银行企业或个人征信系统,定期予以公告。
(十四)扶持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4050”人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各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补贴、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十五)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可给予2000至4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各承担1/3。
(十六)对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自主创业和就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标准的,其原享受的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待遇可保留3至12个月。具体期限由各市确定。
(十七)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政府要设立就业专项资金,本级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不得低于上年和本年可支配财力的1%,不足部分在年度执行中足额筹集。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创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制定。
三、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十八)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间协调,完善管理制度,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各市、县(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统一加挂“人力资源市场”牌子,并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求,规范完善服务内容和服务程序,**年5月底前要全部落实。加强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所有乡镇都要建立劳动保障服务所,村级设有劳动保障协理员,健全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要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支出计划,逐步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到**年底前,全省建成不同层次、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运转协调、满足需要的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体系。**年底前,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面积要达到省政府规定标准。目前已经达标的地区,要根据就业工作需要,不断完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能力。要着力加强乡(镇)、村就业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乡(镇)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场所面积要达到100平方米以上,村要有固定的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切实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九)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要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以“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为重点,开展就业援助工作。
(二十)要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就业、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要切实加强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
(二十一)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对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要根据职业培训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补贴标准,现行补贴标准不足弥补实际培训成本的,可提高补贴标准。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提高劳动者参加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培训的积极性。要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实行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进一步完善面向所有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
(二十二)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要通过公益性岗位援助等多种途径,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在公益性岗位上从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含5年,计算年龄截止到**年底),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各级财政对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50%。从**年起,对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增加工伤保险补贴,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在单位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0.5%,各级财政按照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工伤保险数额的100%给予补贴。**年,省政府继续下达3万个公益性就业岗位补贴指标,用于支持和帮助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
对困难家庭未就业的应往届大中专毕业生实行兜底安置。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回原籍的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逐一登记,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政府对社会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的需要,积极培育和购买一批适合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及时提供岗位援助,确保困难家庭应往届大中专毕业生在登记当年实现就业。
(二十三)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要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要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通过多种就业形式,帮扶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对其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及时兑现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