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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消息,近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制定出台,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要求委托贷款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止资金脱实向虚,从而更好地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该负责人指出,近年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较快,对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也存在一定风险隐患。对此,银监会高度重视,按照回归本源、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制定了《办法》。
该负责人介绍称,《办法》共33条,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当事人职责。《办法》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权责利匹配原则提供服务,委托人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二是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委托资金来源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且明确了不得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的资金类型。三是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办法》体现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明确委托资金用途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对资金用途进行了限定。四是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委托贷款风险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将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加强风险隔离和业务管理。五是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办法》明确,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对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实施处罚。
针对《办法》制定目的和作用,该负责人指出,一是弥补监管短板。目前没有专门制度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办法》出台填补了委托贷款监管制度空白,为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提供了制度依据。二是加强风险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完善委托贷款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严格风险控制措施,不得超越受托人职责开展业务,同时强化了相关监管要求。三是服务实体经济。《办法》要求委托贷款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止资金脱实向虚,从而更好地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受托方:
借款方:
应借款方请求,__(简称委托方)同意委托受托方利用委托方的自有资金向借款方发放人民币贷款。借款方与受托方经友好协商,同意遵照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借款方承认受托方人法律地位。
二、本贷款为委托贷款。受托方受委托方的全权委托与借款方办理有关贷款的手续。
三、贷款用途:此项贷款只限用于____,不得挪作它用。
四、贷款金额: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向借款方提贷人民币贷款____万元(大写:____)。
五、贷款利率:此项贷款按年利率__%计收利息。
六、贷款期限:此项贷款自借款方提款之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计__天。如借款方在经委托方同意之后提前归还此项贷款时,则按实际用款天数和用款余额计收利息。
七、贷款手续费:受托方在上述贷款利率之外,向借款方收取贷款总额__%的委托贷款手续费。具体的收取方法为_______________。
八、贷款偿还:本贷款的本息按期由借款方汇入委托方/受托方帐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
九、保证条款:
1.本贷款由______出具以委托方/受托方为受益人的号码为______的银行承兑汇票;
2.本贷款由______出具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函。当借款方不能履行合同时,由担保人连带承担偿还贷款本息(包括对逾期部分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____%的罚息)及有关费用的责任。
十、贷款管理:在合同有效期内,受托方有权检查、监督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等情况。借款方应及时提供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十一、违约责任和处理:
1.如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受托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_____%的罚息。
2.如借款方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受托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从贷款到期日起,在原利率基础以对逾期部分加收____%的罚息。
3.如借款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受托方有权向担保人追索应收的贷款本息和费用。
4.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
当事人可选择:
(1)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
1.与本协议有关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协议、担保函(银行承兑汇票)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的贷款协议有关补充条款,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受托方、借款方、担保单位各执一份。副本数量不限。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全部款项偿付清之日终止。
借款方:(公章) 受托方:(公章)
法定代表:法定代表:
日期:日期:
借款合同范本(二)
甲方:xx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就委托贷款事宜,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就其委托款项,对外发放贷款。
二、甲方必须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将委托款项存入该账户。
三、委托贷款利率
1、委托贷款利率应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
2、逾期、挤占挪用贷款,按当时国家逾期、挤占挪用利率计算利息。
3、乙方受甲方委托发放的中长期贷款,根据人民银行利率管理办法一年一定。
四、甲方按照贷款利息收入的20%向乙方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五、利用委托款项发放贷款,乙方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及借款资料,确保贷款发放合法。
六、对委托贷款款项,乙方应尽力清收。对借款人信用状况变化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乙方应根据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文书生效后,乙方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
七、通过法律诉讼后不能清偿贷款本息部分,乙方不承担任何损失,亦无需向甲方赔偿任何费用,同时,自乙方采取法律措施之日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申请支付令、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实现抵押物权、申请评估拍卖等。
八、甲乙双方按月对账,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账户资金变动的对账单等资料。
九、乙方每季度从委托贷款利息收入中扣除委托贷款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直接转入甲方指定账户(户名,账号),因借款人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乙方委托贷款手续费不能足额收取的,乙方有权从甲方任一账户扣划相应款项,亦有权向甲方直接收取。
十、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十一、委托贷款到期,根据乙方贷款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可展期。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补充协议视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十三、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意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向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协议期限三年,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续期。
十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一、单位基本情况及自查开展情况
接到通知后,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周密布置,为切实做好资金安全自查工作,公司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资产部,由财务资产部牵头组织,各部门配合完成本次清查工作。组长:副组长:成 员:财务资产部首先组织各部门认真学习《关于开展资金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充分认识资金安全的重要性,并对照自查工作范围、内容、原则及要求开展全面自查工作,集中快速地按照“财务部门资金安全检查百分表评分细则”梳理流程,让大家进一步熟悉、了解和掌握昆仑燃气公司关于资金运行管理的制度要求,并对照自查打分表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检查。并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对资金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应收款项清理情况、以前年度各种检查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委托贷款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效益性、表外资金使用情况逐项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经自查我公司严格按照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操作细则、委托贷款管理细则、备用金管理办法等执行,自查面达到100%,扎扎实实地完成了本次自查工作。
二、发现的问题和原因分析、整改措施及情况
(一)发现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本次自查工作未发现资金安全问题。
(二)问题整改措施及情况
1、已整改情况:
无。
2、尚未整改情况:
无。
(三)清欠工作开展情况
三、经验总结
通过对资金安全的自查,在工作中更加进一步严肃了财经纪律,强化了资金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关财务制度,加强从源头上规避资金安全隐患的力度,确保了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增值收益 会计核算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现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增值收益的相关会计核算规定明显滞后,各地公积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会计核算政出各门,口径不一。笔者就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财务核算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粗浅探讨如下:
一、会计核算基础不明确,影响增值收益的可比性
《办法》并未明确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会计核算基础,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采用收付实现制,或采用权责发生制,或采用修正的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不同的会计核算基础下,增值收益千差万别,会计信息口径的不统一,影响了不同管理中心之间业务成果的横向可比性及各级管理层的决策相关性。
建议住房公积金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基础,公积金中心作为独立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虽然不以赢利为目的,但要考核业务成果、筹划资金来源、进行经济决策,都需要利用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成本核算信息,实行权责发生制能如实反映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责任,有效地评价各部门的业绩,使得作为主管部门的政府和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对住房公积金的成果一目了然。
二、国债债券、住房公积金定期存款利息收入的核算,不符合配比性原则,导致增值收益的大幅波动
《办法》规定,对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增值收益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账务处理,而委托贷款利息收入、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则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处理。随着住房公积金事业的迅速发展,沉淀资金的规模也日趋庞大,为合理利用资金,提高公积金效益,公积金中心往往将沉淀资金存入中长期国债或定期存款,当国债或定期存款达到一定的比例时,容易造成业务收入在存储期间及到期支取的年度忽低忽高。如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不仅不符合会计核算的配比性原则,更容易导致各年增值收益的大幅波动性及会计信息的失真。
建议对国家债券、住房公积金定期存款利息收入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实现收入与支出的配比。并在“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科目下增设“定期存款利息收入”和“活期存款利息收入”两个明细科目。
三、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核算过于笼统,不符合谨慎性原则,增加增值收益操作的随意性
《办法》规定,当期应收未收的委托贷款利息,借记“应收利息”,贷记“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而对于逾期贷款是否停止计提利息收入,何时停止计提利息收入,何时将已计提的逾期贷款利息收入冲减,逾期贷款、呆账贷款的届定标准,《办法》等公积金文献中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如此以来不仅不符合会计核算谨慎性原则,也增加了财务操作的随意性。
由于当前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金及等额本息还款,建议将连续6个月以上未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的委托贷款划分为逾期贷款管理,逾期6个月(含6个月)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借:应收利息,贷:委托贷款利息收入。逾期6个月以上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提计入当期损益,于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借:住房公积金存款,贷:业务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对于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逾期超过6个月(不含6个月)以后,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借:业务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贷:应收利息。
四、住房公积金结息制度的滞后,导致了增值收益的人为操控性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文件)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于每年6月30日按挂牌利率结息,此种结息模式存在诸多弊端:一是因结息年度与会计年度不一致,根据《办法》规定,年末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预提职工公积金利息,而预提公积金利息支出并无具体统一操作细则可循;二是按结息日挂牌利率结息,年末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时,对利率的估计选择,全凭财务人员的主观判断,当预计利率上升时可选择高于当前的挂牌利率计息,当预计利率下降时,则选择低于当前的挂牌利率计息,利率的不确定直接影响增值收益的准确性;三是此结息制度未对部分支取住房公积金的结息作出明确规定,容易剥夺职工利益,变相增加增值收益。如某职工2011年6月30日结息后公积金余额6万元,20 11年7月至2012年4月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2000元,2012年5月31日支取公积金2万元,其部分支取公积金是2万元是作为上年结转余额低减,还是作为本年新增公积金抵减,则直接影响职工利息金额及增值收益额。
现行结息方式实际上是借鉴商业银行以前的活期存款计息模式。然而,银行早在2005年就已经对活期存款的计息方式改成了按季结息。当前,改革住房公积金结算制度尤为必要,笔者建议一是更改结息日:参照银行活期存款结息日期,将每年的6月30日结息改为按季结息;二是对上年结转及本年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利率,或者在“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的基础上,明确部分支取公积金的计息问题。
五、业务支出科目设置不足,管运成本不分,致使增值收益失实
《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和手续费支出,实际工作中,发生的与公积金业务息息相关的刚性费用却无从进行账务处理,诸如账户维护费、支票工本费、职工公积金转移汇兑手续费,逾期贷款诉讼费用,票据合同印刷费用、网络运行费用、设备更新维护费用、业务宣传费用等,这些与业务相关的运营成本只能列入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核算,容易造成外界对公积金人力成本过高的误读,也直接导致增值收益的失真。
建议在“业务支出”的二级明细科目中增加“网络运行费支出”、“宣传费支出”、“票据印刷费支出”、“设备更新维护费支出,“诉讼费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以详细准确地反映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信息,合理计算增值收益。
六、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设置冗余,影响公积金业务需求及资金使用效率
《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全额存入公积金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因此,期末“增值收益存款”余额应等于期末“增值收益”余额+期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这样以来,一是通过增值收益专户冻结了一部分资金,降低了资金的流动性和使用率,影响了住房公积金正常提取和贷款发放业务的资金需求;二是在权责发生制下,如果购入国债、定期存款比例过高、期限过长,实现的增值收益并非完全现金流量,账面赢利能力与实际支付能力往往不协调,在此基础上,如将实现的增值收益全额转入增值收益存款专户,势必会挤占住房公积金资本金;三是由于会计科目是会计核算的基础,是按照会计要素的具体构成进行科学分类而确立的会计核算项目,实际上“增值收益”已通过公积金财务成果指标反映出来,且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的管理费用、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已单设专门科目进行核算管理,“增值收益存款”科目从核算的内容到核算的方法已没有单独存在的必要性。
建议取消“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增值收益存款”两个会计科目,增加“银行存款”科目,并在“银行存款”科目下增设二级明细科目“定期存款”、“活期存款”。
七、对影响以前年度增值收益的前期差错调整毫无着墨,导致当年增值收益信息失真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对影响以前年度增值收益的前期差错调整毫无着墨,对以前年度多计或少计费用、收入,增值收益分配的差错事项,无论过错大小,因为没有可调整的前期科目,只能直接视同当年业务进行账务处理,调整当期的数据,从而影响当期的“增值收益”,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建议增设“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用于核算公积金中心本年度发生的需要调整以前年度增值收益的事项,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增值收益,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经上述调整后,同时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增值收益分配—待分配增值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在增值收益分配表中增设“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列示于“年初未弥补损失”项目与“增值收益分配”项目之间,调减的以前年度损益以负数列示。
参考文献:
关键词:公积金贷款;规避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TL364文献标识码: A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的形成
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住房贷款既拥有共性的经济风险和管理风险,同时又有其自身独特的经济风险和管理风险,而管理风险是目前各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较为突出的风险。
1、运行体制带来的管理风险
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房改资金中心不能直接办理金融业务,应当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个人住房贷款只能以委托方式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并由房改资金中心承担风险。也就是同一贷款业务的委托方与受托方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受委托银行是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经营目标的经济实体,虽有手续齐备的合同要求和约定,但仍无法回避自身利益的驱动,和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利害冲突之间的矛盾。
(1)、受委托银行自身的风险及利益。
在受委托银行在自营业务与委托业务之间,存在将风险较小、利润较高的贷款项目留下,而将风险相对较大的项目以委托贷款方式留给房改资金中心,大力推荐商业贷款,甚至出现对只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开发商不给予按揭签约的现象,这样,房改资金中心一方面失去了资质较好的开发商,另一方面又失去了资信较好的客户,无形加大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
(2)、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繁琐。
面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的冲击,加之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相比为业务受委托银行所带来的利益不均衡,购房者选择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其利息全归受委托银行所有,若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只能收取5%作为手续费,且失去了许多贷款客户。正是由于受委托银行自身利益的驱使,往往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客户采取一些消极拖办和误导的手段,抵制或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高效、快速发展。这就造成许多客户由公积金贷款转为商业住房贷款,继而使房改资金中心失去了许多优质客户,无形加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3)、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贷款数据统计信息化建设滞后。
由于我国许多地方房改资金中心的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致使许多职工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而受委托银行力争主导地位和强调自己的网络优势,往往会采用其便捷的程序,进行贷款人员信息登陆和计息扣款。而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统计信息滞后,贷款程序无法正常运行,双方数据无法统一。并且房改资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群体,业务发展趋势以及经营状况等重要商业秘密都无法对外保密,既不利于市场的竞争,还加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4)、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在贷款资金的回收方面处于被动地位。
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受委托银行不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受委托银行基于节约成本考虑,对贷款的回收力度不够,贷款发放到位后,银行既不能及时通知客户还款,也不实行跟踪服务,导致客户逾期还款比比皆是。
2、服务对象主要是中低收入居民这导致了金融管理风险。
(1)、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下降的风险。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借款人中相当一部分职工收入不稳定,偿债能力有限,甚至有的单位濒临破产,职工随时会面临着下岗或买断工龄,严重影响贷款偿还能力。
(2)、存贷不挂钩导致资金缺口的风险。我国许多城市在住房公积金配贷时,只注重借款人的还款经济能力以及是否满足贷款的其他条件,却很少评估借款人对住房公积金的贡献率,这势必会导致资金缺口,而且加大住房公积金储蓄长期融资的风险。
(3)、国民经济状况和金融市场变化而带来的风险。城镇职工、居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贷款期限长,在长期的贷款期限内,社会经济状况和金融市场必然会不断发生变化。如发生通货膨胀等,由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相对固定利率,这就会使住房公积金蒙受贬值的风险。
(4)、地方政府行政干预行为带来的风险。地方政府为拉动住房消费,许多地方对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下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任务目标,过分强调住房公积金贷款数量增长,往往忽视住房公积金贷款质量,加大了产生不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能性。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形成的具体防范措施
1、确立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主导地位解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制度性风险的根本途径在于消除委托与受托两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首先必须强化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主体地位,采用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自营模式,可以实现责、权、利的统一,既能有效地消除委托方式中的利益冲突,又能做到了职责分明。运作高效,彻底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委托运作机制。使委托方始终居于主体地位,可以自主选择受托人,同时也应该将选择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的自交给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对受委托银行敷衍应付办事不力和操作失误,而导致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出现的风险,应由受委托银行承担,或由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充分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的规避,体现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的主导地位。
2、建立贷款风险监管体系建立贷款风险监管体系,将风险管理系统纳入个人住房贷款全过程中,并授予该体系应履行的功能:一是对个人信用情况进行相应的时实评估,特别应能防范恶意超贷的情况;二是实现对个人住房贷款贷前审核与贷后监察结合的功能,实现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三是实现个人住房贷款高风险的预警功能,并给出响应的规避建议;四是建立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基金,实现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化解损失的规避功能。
3、采取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1)、建立以政府为主体减轻中低收入职工住房贷款负担的贴息和担保制度,可采取政府扶持(实行贷款贴息政策)、社会参与的办法,组建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信用担保,既减轻了这部分低收入职工的债务负担,又化解了金融风险。
(2)、房改资金管理中心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关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增值收益中按比例提足贷款风险准备金,并制定严格核销坏账制度和程序,认定后及时核销坏账、呆账。
(3)、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险,在个人住房担保中介机构尚未发育成长起来的情况下,应由保险公司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结合起来,开拓住房保险新业务,既降低保险费用,减轻借款人的负担,又提高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4、采取相关配套还贷措施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跟踪服务和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因服务质量带来还贷风险。
(1)、建立便捷的还款方式,利用银行网点和资源,办理还款储蓄卡或一卡通,实行通存通还,自动划款等便捷的方式,在时间和地点上方便借款人还款。
(2)、受委托银行贷款放款后,及时通知借款户月还款额和其帐户余额情况,使借款人知道每月实际应还多少钱,什么时候还,做到心中有数,经济上有准备,敦促贷款人养成良好的还款习惯,减少不必要还款纠纷。
5、加强贷款抵押审查力度住房抵押贷款是当前住房公积金贷款运营管理的重要环节,严格抵押审查,对降低贷款风险,资金的安全运营提供了重要保证。具体审查程序应做到:
(1)、认真审查抵押房屋的合法性及被抵押的合法性。
(2)、要求售房单位到期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做出连带责任承诺,与产权抵押登记部门协议确保抵押手续完整到位。
(3)、控制抵押率,规避抵押物市场价格变动的变现风险。
(4)、切实执行担保法,对不按照合同清偿债务坚决依法拍卖抵押房产。
结束语:总之,随着我国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越来越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贷款余额在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贷款风险也日益加大,关注并合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已不容忽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以预防为主,以自身制度完善,合理控制为基础,不断强化贷款风险管理,从源头上防范贷款风险产生。如何防范贷款风险,管住、管好住房公积金,从而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李玉福.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探索和思考[J]. 金融经济. 2014(08)
[2] 何梦琳.试议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控制[J]. 商业经济. 2014(01)
[3] 赵小玉.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成因与防范对策[J]. 金融经济. 2013(22)
关键词:银行;表外业务;风险;防范
在当前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环境下,银行机构通过大力开办表外业务在有效改变自身当期损益和营运成本,提高赢利水平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满足了实体经济的流动资金需求。但从2012年对玉溪市银行机构表外情况调查中反映出,伴随银行表外业务的快速增长,其中隐藏的风险应予重视和关注。
一、玉溪市银行表外业务情况
(一)机构参与面广,但业务品种比较有限
玉溪市除村镇银行以外,其他银行机构都开办了表外业务,但表外业务品种较为有限,且均与存贷款业务有较为紧密的联系,目前主要开办包括理财产品、银行承兑汇票、委托贷款、同业代付、银行保函、信用证及信托贷款等品种,国外流行的资产证券化、票据发行便利、互换、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都没有开展。
(二)业务增长迅速,增幅显著快于信贷投放
2012年末,玉溪市银行机构表外业务余额比年初增长42.0%,高于同期贷款增速25.8个百分点。
(三)理财产品以个人、短期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类型为主
2012年,玉溪市银行机构累计发行理财产品款数同比增长58.9%,累计募集资金同比增长33.7%。从客户对象看,发售的理财产品主要为个人理财产品,累计募集资金占全部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的76.8%。从收益类型看,主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累计募集资金占全部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的63.9%。从期限看,主要为6个月(含)以下理财产品,累计募集资金占全部理财产品募款资金的66.1%。
(四)中小企业成为银行承兑汇票签发的主要对象
2012年,全市银行机构累计向中小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同比增长23.0%,中小企业累计签发额占同期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总量的78.5%,占比比年初提高23个百分点,一定程度满足了中小企业流动资金需求。
(五)委托贷款供给方以政府部门和企业为主,主要由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发放
2012年末,玉溪市委托贷款余额中政府委托贷款、企业委托贷款分别为65.1%和32.5%,另外还有担保及投资公司供给少量委托贷款。12月末,全市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余额占全市委托贷款余额的87.1%。
二、表外业务发展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关注因监督和管理措施不到位而带来的表外业务违约风险
调查显示,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重表内、轻表外的情况比较明显,银行机构开展表外业务缺乏合理的组织和有效的管理,在组织结构上还没有设立相应的专门机构;在业务操作程序上,许多业务品种没有完整统一的操作方法;在风险管理上,将表外业务等同于中间业务,没有考虑自身承担的风险值,未按风险的大小和信用等级定价;在会计和统计处理上,未编制专门报表反映表外业务的风险类别、经营效益和经营支出等。监管和管理措施不到位,使得表外业务风险日益凸显。2012年末,全市委托贷款逾期率为3.8%,高于全市不良贷款率2.8个百分点。
(二)关注因表外业务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而增加的金融机构信用风险
表外业务虽然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且不影响资产总额,但表外业务的开展,都依托了银行机构的信用进行。在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受限和房地产调控双重压力下,政府和工业园区寻求信托产品融资,这种信托融资期限较短(1-3年)、本金大、资金成本较高,未来3-5年内财政还本付息压力较大。要关注这类资金压力向银行机构转移,形成银行系统的信用风险。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广泛复杂,有自然人、实体企业、担保公司、投资公司、集团公司等,而这些资金又可能由财政资金、社会资本和信贷资金构成,在运行机理上实际形成了一个资金环链,在经济运行下行期间,容易在某个环节出问题而增加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
(三)关注因管理薄弱而带来的资金流向国家限制性发展行业,弱化宏观调控效果风险
部分企业由于行业发展限制或资金用途限制等原因,无法通过信贷渠道获取资金,转而通过银行机构表外业务进行融资。与贷款审查相比,银行机构对表外业务的交易背景真实性、风险识别和风险选择等方面管理相对薄弱。要关注部分表外业务融资可能流向国家限制性行业,弱化宏观调控效果。
(四)关注员工逆向选择而导致的操作风险
表外业务风险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目前银行机构对表外业务普遍未建立信用评估制度、风险评估制度,未明确表外业务运作中的岗位分工和岗位职责,业务操作部门、监督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不能相互制衡和约束,在业绩考核达标和利润增长的压力下,银行机构员工在表外业务发展过程中,容易做出逆向选择,将信贷资金转向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票据中介公司以及民间高利贷市场,形成银行机构的操作风险。
三、规范表外业务发展的相关建议
(一)建议监管部门完善监督指标体系
应根据银行机构的实际业务情况,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督指标体系,制定统一的表外业务风险转换系数,确定表外业务的风险等级考核办法,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同时,建立银行机构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机制,建立健全表外业务会计统计报表,强化金融机构表外业务报告制度,加强表外业务的总体监测分析,防止引发系统性风险。
(二)建议监管部门对表外业务资金投向出台统一规范管理办法
严格限制表外融资投向国家限制性行业,严禁投向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的领域,明确规定资金投向、用途、利率等不得违反管理规定。
关键词: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规避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主体,已成为职工个人购房贷款首选的贷款方式。很多城镇居民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了自住住房,改善了长期困扰人们的居住条件。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繁荣,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规模不断扩大,贷款时间的推移,贷款逾期率也不断上升,贷款风险不断增强。对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不断地加强,管理风险与规避方式显得格外重要。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的形成
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住房贷款既拥有共性的经济风险和管理风险,同时又有其自身独特的经济风险和管理风险,而管理风险是目前各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较为突出的风险。
(一)运行体制带来的管理风险
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房改资金中心不能直接办理金融业务,应当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个人住房贷款只能以委托方式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并由房改资金中心承担风险。也就是同一贷款业务的委托方与受托方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受委托银行是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经营目标的经济实体,虽有手续齐备的合同要求和约定,但仍无法回避自身利益的驱动,和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利害冲突之间的矛盾。
1、受委托银行自身的风险及利益。在受委托银行在自营业务与委托业务之间,存在将风险较小、利润较高的贷款项目留下,而将风险相对较大的项目以委托贷款方式留给房改资金中心,大力推荐商业贷款,甚至出现对只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开发商不给予按揭签约的现象,这样,房改资金中心一方面失去了资质较好的开发商,另一方面又失去了资信较好的客户,无形加大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
2、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繁琐。面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的冲击,加之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相比为业务受委托银行所带来的利益不均衡,购房者选择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其利息全归受委托银行所有,若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只能收取5%作为手续费,且失去了许多贷款客户。正是由于受委托银行自身利益的驱使,往往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客户采取一些消极拖办和误导的手段,抵制或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高效、快速发展。而其自运营的商业贷款比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要快的多,并且程序简捷。当然无论是对开发商还是借款户来说,都希望资金快速及时到位,惧怕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遥遥无期。有些开发商甚至还打出实行商业贷款给予优惠,或用先贷商业贷款以后再转公积金贷款等等方式。使许多客户由公积金贷款转为商业住房贷款,继而使房改资金中心失去了许多优质客户,无形加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3、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贷款数据统计信息化建设滞后。由于我国许多地方房改资金中心的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没有建立健全和更新,致使许多职工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而受委托银行力争主导地位和强调自己的网络优势,往往会采用其通畅、便捷的程序,进行贷款人员信息登陆和计息扣款,而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统计信息滞后,贷款程序无法正常运行,双方数据无法统一。而且房改资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群体,业务发展趋势以及经营状况等重要商业秘密都无法对外保密,既不利于市场的竞争,还加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4、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在贷款资金的回收方面处于被动地位。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受委托银行不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受委托银行基于节约成本考虑,对贷款的回收力度不够,贷款发放到位后,银行既不能及时通知客户还款,也不实行跟踪服务,导致客户逾期还款比比皆是,甚至对逾期户不及时还款视而不见。而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因贷款业务审核后就不再直接面对借款人,受委托银行又与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信息交流不够,致使有些贷款逾期户根本不知贷款已逾期,还有原准备一次性预还多月贷款本息的客户,因受委托银行以计算机程序不便、不畅等多种推托为由拒绝,由此也形成了逾期还款。由于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是由政府或住房委员会指定的,即使受委托银行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收贷职责,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也无力对银行进行制约和追究,处于承办银行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之间的被动局面,没有保护广大职工的利益。
(二)政策取向和金融市场形成的管理风险
由于政策取向的特殊性决定了个人住房贷款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广大的中低收入城镇职工、居民,同时也决定金融管理风险。
1、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下降的风险。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借款人中相当一部分职工收入不稳定,偿债能力有限,甚至有的单位濒临破产,职工随时会面临着下岗或买断工龄,严重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直接关系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安全性、风险性,如遇央行利率上调,职工的还款负担还会加重,逾期率就会上升。
2、存贷不挂钩导致资金缺口的风险。我国许多城市在住房公积金配贷时,只注重借款人的还款经济能力以及是否满足贷款的其他条件,却很少评估借款人对住房公积金的贡献率,住房公积金配贷既无最低储蓄年限(仅一年)要求,也无最低存款额限制。从现在现阶段看,这种信贷方法似乎有利于解决和改善居民的住房,刺激居民的有效消费需求,扩大住房公积金信贷规模。但从长远看,今后可能会导致资金缺口,而且加大住房公积金储蓄长期融资的风险。
3、国民经济状况和金融市场变化而带来的风险。城镇职工、居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贷款期限长,在长期的贷款期限内,社会经济状况和金融市场必然会不断发生变化。如发生通货膨胀等,由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相对固定利率,这就会使住房公积金蒙受贬值的风险。同样数额的个人住房贷款,如果贷款期限延长一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最长可达20年,从机会成本的角度来看,容易产生市场风险,并其风险将增加一倍以上。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单一性使它缺乏银行通过多项业务组合分散风险和规避风险的机制,更加剧了其风险性。
4、地方政府行政干预行为带来的风险。地方政府为拉动住房消费,许多地方对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下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任务目标,过分强调住房公积金贷款数量增长,往往忽视住房公积金贷款质量,加大了产生不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能性。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的规避措施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理应正视和竭力规避,避免出现大的风险损失,根据上述风险的分析,规避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一)确立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主导地位
解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制度性风险的根本途径在于消除委托与受托两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首先必须强化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主体地位,采用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自营模式,可以实现责、权、利的统一,既能有效地消除委托方式中的利益冲突,又能做到了职责分明。运作高效,彻底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委托运作机制。使委托方始终居于主体地位,可以自主选择受托人,同时也应该将选择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的自主权交给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对受委托银行敷衍应付办事不力和操作失误,而导致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出现的风险,应由受委托银行承担,或由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充分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的规避,体现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的主导地位。
(二)建立贷款风险监管体系
建立贷款风险监管体系,将风险管理系统纳入个人住房贷款全过程中,并授予该体系应履行的功能:一是对个人信用情况进行相应的时实评估,特别应能防范恶意超贷的情况;二是实现对个人住房贷款贷前审核与贷后监察结合的功能,实现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三是实现个人住房贷款高风险的预警功能,并给出响应的规避建议;四是实现会商制度的建立,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定时对预警高风险的情况进行会商,特别是对金融、房地产市场、社会就业与家庭收入变动信息的应急响应,以期协同规避,对已发生逾期的应协助尽快催收;五是建立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基金,实现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化解损失的规避功能。
(三)采取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1、建立以政府为主体减轻中低收入职工住房贷款负担的贴息和担保制度,可采取政府扶持(实行贷款贴息政策)、社会参与的办法,组建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信用担保,既减轻了这部分低收入职工的债务负担,又化解了金融风险。
2、房改资金管理中心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关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增值收益中按比例提足贷款风险准备金,并制定严格核销坏账制度和程序,认定后及时核销坏账、呆账。
3、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险,在个人住房担保中介机构尚未发育成长起来的情况下,应由保险公司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结合起来,开拓住房保险新业务,既降低保险费用,减轻借款人的负担,又提高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四)采取相关配套还贷措施
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跟踪服务和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因服务质量带来还贷风险。
1、建立便捷的还款方式,利用银行网点和资源,办理还款储蓄卡或一卡通,实行通存通还,自动划款等便捷的方式,在时间和地点上方便借款人还款。
2、受委托银行贷款放款后,及时通知借款户月还款额和其帐户余额情况,使借款人知道每月实际应还多少钱,什么时候还,做到心中有数,经济上有准备,敦促贷款人养成良好的还款习惯,减少不必要还款纠纷。
(五)加强贷款抵押审查力度
住房抵押贷款是当前住房公积金贷款运营管理的重要环节,严格抵押审查,对降低贷款风险,资金的安全运营提供了重要保证。具体审查程序应做到:
1、认真审查抵押房屋的合法性及被抵押的合法性。
2、要求售房单位到期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做出连带责任承诺,与产权抵押登记部门协议确保抵押手续完整到位。
3、控制抵押率,规避抵押物市场价格变动的变现风险。
4、切实执行担保法,对不按照合同清偿债务坚决依法拍卖抵押房产。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政策性住房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实行低存低贷的政策,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也有力地推进了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发展,是解决和改善职工住房的政策性融资途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贯穿于贷款审核、发放和回收整个的管理过程之中。因此,必须建立包括个人住房贷款全过程的风险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贷款程序性方面的制度建设,使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催收、内部稽核、违规操作责任追究等全部管理流程化、规范化、制度化。积极汲取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用法律和制度等管理手段,有效规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管理风险,以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风险降到最低的限度。
参考文献:
1、梁万泉.我国个人住房贷款的四大风险及控制[J].青海金融,2006(9).
[关键词]现代企业 资金集中管理 手段
资金集中管理是是以实现集团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的,以一系列的技术和行政措施为手段,将企业集团的投资、筹资决策权,收益分配权都收归到集团总部,同时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现金也要通过结算中心、内部银行、财务公司等形式,进行严密监控的一种管理模式。
目前,国内资金的集中管理共有以下五种传统模式:
(1)统收统支
统收统支是指企业的一切资金收付活动都集中在企业集团的财务部门。各分子公司不能单独设立账号,一切现金收入和支出都通过企业集团财务部门办理。现金收支的批准权高度集中在集团总部的经营者或者经营者授权的代表手中。统收统支的优点是,有助于实现企业集团全面收支平衡,提高资金的周转效率,减少资金的沉淀,控制现金的流出。降低资金成本,但是缺点也显而易见,不利于调动成员企业开源节流的积极性,同时影响成员企业经营的灵活性。
(2)拨付备用金
拨付备用金是企业按按预算或规划安排,在一定期限内拨付给所属分子公司一定数额的现金。与统收统支方式比较,有两个特点;
第一、企业集团所属各分子公司有了一定的现金支配权。
第二、企业集团所属各分子公司可以在规定的现金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之内,对拨付的备用金的使用行使支配权,但是集团所属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仍不独立设置财务部门,其现金支出仍要通过企业集团财务部门审核,现金收入必须集中到企业集团财务部门,超范围和超标准的开支必须经过企业集团总部的批准。
(3)设立结算中,心
由企业集团内部设立,办理内部各成员单位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其特点是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均有财务部门及独立账号,可进行独立核算,但由企业集团统一调控,统一结算。结算中心有四大职能:资金结算、资金筹措、资金计划、资金调控,其中资金结算及资金筹措是其最主要、最基本的职能,用现代信息技术武装起来的结算中心,支持“现金池”、“票据池”、“收支两条线”、“统筹授信融资”等多种资金管理模式,在银行、集团、成员单位之间搭建一个“三位一体”的专业化的资金管理平台。由于设立结算中心手续方便易行,没有严格的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业务上不必受人行监管。作为一个专门机构,结算中心可根据企业集团的实际情况,进行各种资金上收下划策略的设计与实施,因而在企业集团内部具有较强的资金调度监控能力,成为了当前企业集团进行资金集中管理的首要选择。
(4)设立内部银行
是一种将社会银行的基本职能与管理方式引人企业内部机构成建立起来的一种内部资金管理机构。与结算中心不同的是,内部银行一般通过发行内部货币及支付凭证实现资金的流转,与结算中心依托商业银行建立结算系统不同。
(5)设立财务公司
经营部份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人民银行批准,作为集团公司的子公司而存在,担负着集团公司的理财任务。自1987年东风汽车工业财务公司成立,开始了我国企业集团自办金融,探索有中国特色的产融结合道路的实践。由于审批严格,我国目前只有约74家财务公司,资产约4500亿。2000年《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实施使得财务公司获得了强大的直接融资能力。2004年银监会新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对财务公司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作用进行了重新的界定。2006年底银监会对04年颁布的《办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行为,防范了金融风险,促进了财务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2007年银监会又颁布了《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申请设立工作,确保财务公司市场准入工作的健康、有序地进行。
其中统收统支与拨付备用金通常也被称为“报账中心模式”,上述几种模式的对比如下表:
数据来源:袁琳,资金集中控制与结算中心,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44)
基于银行服务的资金集中管理:
除了以上五种传统模式,目前各家银行都纷纷推m依托电子平台的综合性现金管理服务,包括账户管理、收付款管理、现金池管理、投融资管理、风险管理等。一些银行还使用子品牌对其进行包装,如浦东发展银行的“浦发创富”、交通银行的“蕴通账户”、华夏银行的“现金新干线”。
传统模式南于建设周期长,投入大,而灵活性相对有限,只适合于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根据用户调研发现,资金规模2亿元以上的中小型集团企业大多都有资金管理的需求,但不一定通过实施专业资金管理系统的形式实现,而可通过面向中小型集团企业的资金管理增值平台或者通过银行提供的现金管理产品服务来实现。借助银行平台提供的服务进行资金集中管理简便易行,由此成为了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集团的首要选择,各商业银行的现金管理业务也因此而篷勃发展。
(1)资金管理与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Cash Management)的理念发展于西方的20世纪70年代,但直到最近才受到国内银行界和金融界的重视。现金管理是现代商业银行针对企业资金管理需求而提供的一种数字化和网络化的专业金融服务,是帮助企业实现对现金流入、留存和流出等现金周转期各环节进行科学管理的技术、手段和方式的总和。现金管理与资金管理就这两者的关系,从企业看是资金管理,从银行看则是现金管理。但是他们不完全相同,有以下的区别。首先是资金管理是随着企业的出现而出现,而现金管理是企业资金管理发展到一定时期,银行的服务相应达到一定水平后才出现的,要太大晚于资金管理。其次,两者范围不同。如前所述,广义的资金管理是对资金来源的各种应用管理,范围更为广泛,现金管理则是银行针对企业资金管理需求提供的服务,并不能涵盖所有的企业资金管理需求,如企业内部管理需求,银行不可能提供这类服务。此外,两者依托的主体也同,资金管理是一个企业自已的内部流程,现金管理中,却需要企业和银行双方配合和协同,银企双方是一个事项的共同主体。
(2)商业银行提供的现金管理服务
商业银行提供的现金管理服务主要有包扩如下内容:账户管理、应收付款管理、流动性管理、投融资管理、风险管理、电子商务、信息服务,其中流动性管理是其核心,通过商业银行的现金池业务进行。
银行现金池业务是指属于同一家集团企业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单位的银行账户现金余额实际转移到一个真实的主账户中,即现金池账户,现金池账户通常南集团总部控制,成员单位用款时需从主账户获取资金对外支付。这种形式的利息需要对冲,与传统模式下的“统借统还”有质的区别。
具体做法是子公司向集团委托贷款的方式,每日定时将子公司资金上划现金池账户。日间,若子公司对外付款时账户余额不足。银行可以提供以其上存集团的资金头寸额度为限的透支支付;日终,以集团
向子公司归还委托贷款的方式,系统自动将现金池账户资金划拨到成员企业账户用以补足透支金额。根据事先约定,在固定期间内结算委托贷款利息,并通过银行进行利息划拨。
现金池业务有两大优点:
第一、融资来源由外部变成了内部,企业集团内部的资金得到了充分的运用,减少了总体利息费用的支出。
第二、集团总部能够及时了解各个子账户现金流量的情况,便于加强内部管理。闲散资金集中起来,可以进行其他投资活动,为企业增加收益。即便不进行投资活动,大额的存款也可以使企业逝过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等业务获得额外收益。
现金池的实际运营模式是采用委托贷款的方式将资金在集团内部进行划拨,绕开公司间借贷禁令的一种方法。子账户向母账户发放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和子账户向母账户获取委托贷款的利息支出足不能轧差结算的。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必须按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由银行代为扣缴。同时,每笔委托贷款要按贷款金额的万分之0.5缴纳印花税,这些税费是采用现金池业务时,降低了集团资金借贷成本时需承担的额外费用。
资金往来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一委托贷款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营业税一印花税一手续费+目标余额银行存款利息。
在设立银行现金池时必须解决几个问题:
首先,金融管制,外汇管制的存在,企业在建立外币现金池需要事先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
其次,当前各银行所推出的现金池业务要求参与成员单位都在:同一银行开立账户,但各家银行的现金池业务差异较大,企业必须认真考量是否与自身的需要双吻合,效益与效率并重。还有就是费用问题,虽然企业借贷利息得到减省,但却增加了集团与银行往来的手续费。
由于商业银行的网点分布问题,要求在同一银行开立账尸的现金池业务受到一定的限制,要最大限度地归集资金,就要扣。破不同银行间的壁垒。2007年招商银行推出的“跨银行现金管理平台”(Cross-bank Solution for Cash Management,即"CBS")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创新。以往各企业集团在建没资金管理系统时,更强调自身的个性化需要,而CBS则采用了“通用十个别个性化”的方式,在替企业打造统一资金管理平台时,一般情况下提供通用服务,在个别情况下,才进行个性化修改。招商银行这种做法引来很大争议,但无疑具有相当的开创性,CBS推出后,各商业银行纷纷跟进,自行或与专业软件厂商合作推出同类产品。
跨国公司所用到的一些资金管理手段:
跨国公司作为国际经济的主力军,跨越地域最广,资金管理条件最为复杂与严苛,因此,其技术手段往往代表了业界的前沿,这些技术手段不但为跨国公司的利益最大化目标提供了保障,也给国内的企业集团提供了借鉴。
现金管理中心(Pooling)。也称作“资金总库”,跨国公司通常把资金总库设立在国际金融中心所在地或避税港,这些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稳定,外汇与资本流动宽松不受限制。资金管理中心运用最先进的信息技术,协调全球各子公司的现金管理,母公司集中了全部闲余资金,子公司只保留最低水平的现金余额。起的作用主要是,减少现金库存量,实现全球最优配转瞬,降低资金成本。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 委托代建 回购
近年来,国家加大基础设施及基础产业投融资领域的改革,探索新的投融资机制,借鉴国外的融资经验和模式,涌现了很多新型的融资模式,为加快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为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国家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同时,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采取各项措施加强了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
委托代建制(以下简称代建制)与回购(以下简称BT)模式就是在这样的技术背景和政策环境下应运而生的,但二者有一定的区别。
1、代建制
1.1 代建制产生依据
针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弊端,以及由此导致的各方行为主体责任不明确、过程无法有效控制等问题,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明确指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进代建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已组织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代建制的试点,各级地方政府也在积极推进代建制,北京、深圳、宁波等地纷纷出台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1.2 代建制的概念
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投资人或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的组织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1.3 代建制的实施对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例如:政府的办公用房、环境保护、市政工程、水利设施、科教文卫体。社会福利及其他公用事业等项目。
1.4 代建制的运作模式及特点
1.4.1 代建制的运作模式
目前,代建制的运作模式主要有两种。
(1)“委托代建合同”模式。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工程管理单位作为“代建单位”,与“代建单位”(受托方)签订“代建合同”。由代建人代行项目业主的职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自主选择工程服务商和承包商。项目建成后协助委托人组织项目的验收。
(2) 以常设性事业单位为主,实行相对集中的专业化管理。即成立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全权负责公益性项目的建设实施,建成后移交使用单位。如深圳市借鉴香港做法,成立工务局,作为负责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和其他重要公共工程建设专门管理机构,代表政府行驶业主职能。
1.4.2 代建制的特点
(1) 业主的组织协调工作量小,但合同管理难度较大。
(2) 有利于控制工程质量。
(3) 有利于缩短建设工期。
(4) 对代建商而言,责任重、工作量大,不仅需要外部环境协调,还需要做好项目参与单位之间的协调,因此需要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5) 由于代建模式中采取的是成本加酬金合同,在这类合同中,业主需承担建设中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代建商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因此,这种模式的最大缺点是业主对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代建商也往往不注意降低建设成本。
1.5 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1) 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
(2) 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规划、土地、施工、环保、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
(3) 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及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
(4) 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5) 监督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
(6) 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拨款。
1.6 代建制的作用
(1) 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代建制界定了出资者、建设管理者和使用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了三者之间的约束机制,即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又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
(2) 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代建制选择项目管理公司全权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实现了项目管理队伍的专业化,从而有效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有效控制质量、工期和造价,保证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3) 克服“三超”现象。代建制改变了政府工程原有的由建设单位自建自用建设模式,实现了建设管理者与使用者的责任和利益的分离,避免使用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钓鱼”方式争项目,克服了过去普遍存在的建设项目“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的“三超”现象。
(4) 遏制违法违规行为。代建制建立了投资者、建设管理者和使用者三者之间的相互监督约束机制,使得工程建设中的许多重要环节,诸于设计、施工、招标、材料设备采购、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制止了违规行为,也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2、BT模式
2.1 BT模式的概念
BT(Build-Transfer,建设-移交)模式是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运营-移交)融资模式的一种演变。BT是指项目所在地方政府或所属机构(简称业主)与投资人和经营者或其组成的项目公司(即项目投资建设方,简称BT方)签订特许协议(授予一定期限的特许权),将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项目交由投资人成立的项目公司融资建设。特许期满后,按照特许协议的约定,BT方将BT项目移交给业主方,业主方以股权回购的方式分期分批支付投资人的投资额及合理收益。
2.2 BT模式的主体
BT模式中有三个主体:
(1) 项目业主。是指项目所在地政府及所属部门指定的机构或公司,也称项目发起人,负责项目建设特许权的招标。在项目融资建设期间,业主在法律上不拥有项目,而是通过给予项目一定数额的从属性贷款或贷款担保作为项目建设、开发和融资的支持,在项目建设完成和移交后,才拥有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2) BT投资建设方。BT方通过投标方式从项目所在地政府获得项目建设的特许权,负责提供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技术,安排融资和组织项目的建设,并承担相应的项目风险。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相应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备、原材料供应商等。
(3) 贷款银行或其他相关单位。融资渠道在BT模式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项目的融资渠道一般是投资方自有资产、银团贷款、政府政策性贷款等。而贷款的条件一般取决于项目本身的经济效益,BT方的管理能力和资金状况,以及政府为项目投资方提供的优惠政策。
2.3 BT模式的运作方式及特点
2.3.1 BT模式的运作方式
BT模式没有固定的运作方式,由项目的特点、所在地的投资环境、各参与主体的实际情况所决定。根据已实施的BT项目的实际运作特征,主要划分为四种方式。
(1) 施工二次招标型BT模式。政府通过法定程序选定仅承担投资职能的投资人(联合体),由投资人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并由项目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对BT项目进行融资、建设组织和管理。项目公司自行融资、办理工程建设有关审批手续、通过公开的招投标程序选择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等。
(2) 直接施工型BT模式。政府通过法定程序选定能够承担项目主体部分施工的投资人(联合体),投资人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对BT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和管理。
(3) 施工同体型BT模式。政府通过法定程序选定同时直接承担投资、建设管理和施工职能的项目投资人(联合体),投资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BT项目进行建设管理。
(4) 垫资施工型BT模式。政府通过法定程序选定同时承担投资和施工职能的项目投资方(联合体),投资人直接承担项目融资和施工职能,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由政府承担。
2.3.2 BT模式的特点
由于BT模式的项目的特许权不具有获得特定经济效益的能力,BT方的投资成本和回报来源于项目收益以外、超出了项目本身的现金流的范围,不具有有限追索特点。其投资回报来源于政府部门的分期偿还,构成了业主实质上的债务,而BT方由于投资而获得债权。BT模式的风险实行有限分担,BT方在项目建设期内承担了融资、投资、支付、管理等建设风险,而其他的项目决策风险,建设期后的其他风险将由业主方来承担。
2.4 BT模式的融资过程
合作银团与BT方签订BT项目合作意向书。该意向书包括:BT方聘请合作银团为财务顾问,而银行对该BT项目提供全面的财务支持;银行承诺对BT方的流动资金提供补充贷款,在BT方提供担保的前提下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贷款以补充因BT项目而造成的其他项目的可能流动资金的需求;银团承诺对BT方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为业主的全额付款保证。签订BT投资建设合同,业主对BT方出具全额付款保证。BT方与银团签订财务顾问协议。银团以业主的全额付款保证为担保与BT方签订贷款协议。
2.5 BT模式的作用
BT模式的作用主要有如下五个方面。
(1) 通过BT,使未来的财政性收入即期化,扩大内需,拉动地方经济增长;而通过吸引社会资本的加入,引导了民间资本的合理投向,提高了资本利用效率。
(2) 有利于缓解政府的资金压力,转变政府职能。BT模式可将大量非政府资金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效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使政府规划建设资金不到位的项目尽早实施,提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达到规模效益。
(3) 为企业开辟了新的投资渠道。政府强大的资信能力,为投资者、金融机构、工程承包公司等提供了稳定可靠的收益预期。BT模式使众多企业通过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为剩余资本找到投资途径,改变其投资渠道单一的局面;企业降低了投资的盲目性,减小了风险,保证其资本的增值。
(4) 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分散风险,BT项目投资巨大,建设周期长,引入社会资本,多方共同承担风险,获取收益。
(5)改善了基础设施硬件环境,有利于构建社会信用体系。BT模式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将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引入基础设施建设中,保证了项目的质量和效率,能够优化和改善城市整体环境。BT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政府和企业信用的考验,通过实施BT模式,有助于构建良好的社会信用平台。
3、代建制与BT模式的区别
分别从代建制和BT模式的概念、实施对象及主体、运作模式、特点及作用等可以看出代建制与BT模式有如下区别:
(1) 项目产权归属不同
对于代建制而言,代建单位始终没有项目的拥有权,而仅仅从该项目得到与项目总投资成正比例关系的代建管理费(一般为总投资的2-5%)。对于BT模式而言,在项目的建设期BT方拥有对项目的所有权;在完全正式移交项目前,按照政府支付的回购款比例BT方与政府共同拥有项目的产权。
(2) 资本金出资方式不同
代建制一般来说资本金出资是由业主(地方政府)承担,银行融资可由业主(地方政府)或建设单位负责。对于BT模式,资本金和银行融资一般均由建设单位负责。
(3) 关系复杂程度不同
对于代建制而言,关系相对较简单,主要是业主和代建单位之间的关系,靠代建合同约束对方,责权利关系明晰。另外部分地市政府已就“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和“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正式出文,个别发达城市更是针对具体类型项目制定了专门的代建管理办法或代建监管实施细则。
BT模式涉及的关系复杂,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BT 模式项目涉及投资、融资、工程建设(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移交付款等一系列的安排和众多的参与当事人。各参与当事人在项目建设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需通过一系列合同确定,所以BT模式是多个合同的组合,涉及纷繁复杂的多重法律关系。
(4) 风险程度不同
代建制有较多的法律条文约束,使得实施起来风险较小,且国内已有较多成功案例。
BT模式缺乏相应的统一法律规范,风险大,风险分担复杂,而且BT模式项目大多投资额巨大、技术复杂且建设和资金回收时间长,相关风险较大;由于BT模式运行涉及主办方、投资方、项目公司、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众多主体,因此其风险分担也非常复杂,风险边界大。
(5) 融资主体不同
项目采用代建制时,业主方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在我国业主方往往指的是项目所在地政府,政府相对来说信誉较好,融资渠道多。
BT项目则是由项目公司和BT方共同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尽管投资人组建BT项目公司后仅以BT项目公司的名义进行投资、融资和建设,但由于投资方必须对BT项目公司筹集建设资金提供担保且向业主承担建成BT项目的最终责任,因此实际上BT项目公司和投资方必须共同承担项目融资建设责任。
(6) 作用不同
代建制突破了旧有的管理方式,使现行的“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转变为“各环节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模式。实现了项目管理的社会化、职业化、商业化,具有突破性的变革。能够起到克服“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的“三超”现象。竭制违规违法行为。BT模式主要是有利于缓解政府的资金压力,开辟企业新的投资渠道。BT模式主要是有利于缓解政府的资金压力,开辟企业新的投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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