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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我国出台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所得税率、统一税前扣除办法、统一实行“产业为主区域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其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从吸引外资转向调整产业结构。该法在节能降耗、环保、扶持高新企业、鼓励公益性捐赠等方面呈现出税收政策调控经济发展的态势,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建立和谐社会提供了税收导向。不难看出,利用税收调控经济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政策的方向。
一、引导经济可持续发展
《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例如,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这表明我国在推动节能环保方面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以税收优惠来推动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发挥国家税收的调控作用,能够引导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值得指出的是,我国去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同比下降1、23%,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上升,未到达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4%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2%的目标。这说明我们要达到节能降耗、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任莺道远。
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收优惠由区域优惠转向产业优惠,对西部地区需要重点扶持的产业继续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这有利于推动西部地区加快发展,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区域差距,促进全国经济的和谐发展,产生协同效应。
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这~规定没有具体列举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这凸现了所得税法的灵活性,有利于及时根据经济发展调整税收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扩大费用抵扣限额等,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对于大规模生产行业、保险行业、金融行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来讲,可以减少税负,把节省的资金用来投入生产、发展业务,扩大经营规模,打造国际品牌,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减少避税机会。实现利益平衡
《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法,充实了反避税方面的内容,限制了我国企业在国际避税地虚设外资机构来转移收入和利润从而实现避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范杜绝“假外资”(即“返程投资”)现象。
目前,我国企业利用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等国际“避税天堂”进行避税。如,在珠江高速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为了减少税负,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实行离岸设计,将特设交易载体(SPV)注册在开曼群岛。一般地,企业通过以下两途径实现避税:到避税地注册离岸公司之后,以外资身份回国投企业把内地收入汇到避税地的注册公司,然后将其汇回国内投资,并与原企业合资。“假外资”不仅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而且可以与低税区壳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把在国内的收入转移到壳公司。
众所周知,外企利用“转移定价”来避税,实现假亏损真避税。例如,A公司在华投资建厂后,以3000美元从母公司进口原材料,在华又追加投资500美元,总成本为3500美元。在华公司按照2500美元把产品返销给母公司,从账面看A公司是亏损的,但实际上,它以5000美元把产品出售给B公司。这样通过上述关联交易,A公司成功地将利润截留在国外,不在中国申报企业所得税。据估计,外企通过转移价格逃税占到避税总金额的60%以上。
《新企业所得税法》通过“特别纳税调整”这一章,规定了关联方转让的定价。例如,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都要求企业如实申报关联方交易和披露关联方信息。通过这些规定,可以加强对关联方交易的控制,减少避税机会,尤其是阻止前述A公司那样的利用关联方交易的避税行为,降低国家税收的流失。
此外,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如果企业的自有资本率低于一定比例,其借人资本应付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国际经合组织(OECD)认为,企业权益资本(自有资本)与债务资本(借贷资本)的比例应为l:l;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我国的外企为获取更多的利润和减少经营中的权益资本风险,就设法借人更多的债务资本,较少权益资本。所以,该规定可以阻塞外企通过资本弱化避税的现象。通过上述规范,既能够防范“假外资”,控制关联方交易,又能够减少避税手段,实现利益均衡。
三、继续鼓励高新技术的发展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些规定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尽快更新设备,加大科技创新投入。
该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由此可以看出,“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仅鼓励技术创新,还倡导技术交流和流动,正所谓“流动可以体现技术的价值”。同时,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减少企业当期的利润总额,降低企业当期的所得税额,企业可以安排更多的资金来继续研究开发新技术。
该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继续鼓励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经济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四、提高股市投资价值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所得税负担将明显减轻,因此,上市公司可预期的税后利润和可分配的利润会显著提升,会提高股市整体投资价值。政府减少所得税税收,增加了企业股东的利益,用于企业投资的剩余资金增多,扩大企业的投资活动。企业投资活动的扩张可以带动我国经济持续增长,推动资本市场不断发展。
五、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目前,我国企业公益性捐赠(即企业向民政、教科文卫、环保、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等捐赠)的纳税扣除额度仅为3%。即,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超额的部分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以至于企业多捐赠却未必能少纳税,这无疑会抑制企业参与公益性捐助的积极性。
1、在设备进口过程中,对随同设备价款一并支付的或支付给境外企业的设备价款总额中包含的如安装、咨询、培训、指导服务等营业税应税劳务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这一新问题不但发生在处于生产经营筹建期内的企业中,连开业多年的有些企业也存在这类新问题,如某精工机械公司补缴营业税40.29万元、某海天机械公司补缴营业税8.28万元、某日丰公司补缴营业税2.01万元等。这一新问题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摘要:假如境内涉外企业和境外企业因设备购销等原因尚未结算清价款,或者境外企业是母公司、投资方等性质的单位,涉外企业还可以将向税务局补缴的税款从境外企业扣回来;而一旦上述各种条件消失,一方面涉外企业将承担应扣未扣的法律责任,支付额外的《征管法》所明确的罚金支出,同时税务机关将很难收缴这部分营业税款,税款最终可能流失。
2、大企业忽视小税种。本次专项检查总计补缴印花税160.75万元,超过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而占补缴税种的首位,并占到补缴总额的42%,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或自行贴花的现象相当突出。
3、大部分涉外企业对外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不了解,有些稍微知道点政策的企业则普遍反映境外公司从境外支付给外籍人员的收入有无、具体多少等情况,他们不清楚也无法扣缴,造成这块税收的大量流失。许多企业都会说明本单位“对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均已按规定全额代扣代缴”,但是深入了解下去才发现所谓的已按规定全额扣缴指的是企业对本身支付给外籍人员的3500-6000元/月收入已申报纳税,至于境外支付部分的工薪收入在某种情形下也必须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的概念全然不知。有些企业对那些常住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这样的年收入水平及纳税情况,感觉到的确是太异常了,根据税务机关的政策提醒主观上想在这方面认真地自查一下,但不知道如何去扣缴或让外籍个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以至于不了了之。
4、其它的如房产税、中方人员个人所得税等也存在一些新问题。如本次专项检查自查补缴税款金额最大的1户单位,就是某家具公司的应补房产税(自用房产)51.01万元;中方人员个人所得税单项补缴金额最大的则是各方面申报纳税相当良好的某重工公司,补缴金额20.5万元(同期已缴个人所得税288.42万元)。
二、税务机关在对涉外企业征管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当前涉外企业在税收上存在的诸多新问题,一方面是企业的原因,但同时也反映出税务机关在对涉外企业征管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摘要:
1、政策宣传和辅导缺乏针对性。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政策需求,税务机关的确不可能去做“一户一宣传”的保姆式政策辅导工作,但同一行业中的相似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内容很接近,他们的政策需求有很多的共同方面,我们可以针对同一行业、或不同行业中的相似企业调查摸底,从而展开针对性很强的政策宣传和辅导。如对较大型的生产型涉外企业来讲,他们的基本模式是摘要:建造生产经营用房境外采购大型机器、设备生产运作逐步扩大规模。相应的,建造、购销等合同印花税、房产税、代扣代缴应税营业税以及外籍个人所得税等方面内容就成了他们主要的政策需求。因此假如能这样针对性地辅导某一块企业,才可能更有效地起到功能,促进征管质量的提高。
2、印花税的管理严重滞后,没有答应让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报批实行“按季申报”或“按年申报”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这是目前税务机关普遍的新问题。现行的印花税政策主要还是88年出台的印花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16年来税务机关虽零零碎碎地补充了一些如运输发票贴印花税、计算机联网购销无书面凭证不贴印花税等规定,但没有从根本上去修改政策的框架以适应当前企业的经济活动。88年出台该条例时,不会想到现在企业的每月经济活动总量有如此巨大,经济领域所产生的合同有这么多种多样;也不会想到计算机在各个领域的发展有今天这样的变化。尤其是一些大型的生产性涉外企业,每月的经济活动总量很大,所产生的各类合同、协议、或要货定单、采购单以及运输发票等具有合同性质的结算单据,数量不胜其数。要让会计人员每月从各部门中收集完整上述的大量资料,再像税务人员一样精通地分类区别哪些应征税,然后做到准确申报纳税(贴花更不可想像),实在是件不可能的任务,企业就算配备专职的“印花税办税人员”,假如不能借鉴计算机的帮助(事实上因88年印花税条例的核心思想是以有无书立书面合同来界定是否征税的原则,因此现在企业会计人员无论计算机管理有多先进,合同印花税还是靠手工操作),假如还是要按月申报,事实上仍可能做不好。
3、外籍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征管查手段和方法欠缺,体现在征、管、查各个环节上。政策上,针对这方面的专题宣传、培训和辅导等工作没有跟上,不但企业方面(主要是中方会计或人事等办税人员和外籍人员本身)对政策了解很少,而且税务人员自身对这块政策熟悉的也不多。管理上,对所管辖范围的企业内有无外籍人员、来自何地、主要在干什么、居住时间大致长短如何,区域内大约有多少外籍人员,怎样申报收入、纳税等概况把握很少。稽查上,不少人存在畏难怕查的心态,同时对该如何查的方法生疏,假如一个稽查人员对某涉外企业想专题查外籍个税,可是方法又不对,那很可能从进企业到出来不会超过十分钟。再者,从大范围来讲,目前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二种方式并存,就外籍个税的非凡性,外籍人员未缴纳个所得税的责任在谁不明确。假如责任在于外籍人员没有自行申报收入,那么企业(中方人员)就不会有积极性、责任性去重视外籍个税,缴纳多少全凭外籍人员的素质和诚信;假如责任在于企业(中方人员)没有代扣代缴,那么如何规定让企业(中方人员)去代扣代缴境外公司从境外支付给个人的收入,又如何操作。以上这些主要方面造成了外籍个税的大量流失。
4、专管员制度取消后,现有模式下的税务机关在克服原制度的弊端方面得到了加强,但没有很好地继续和体现原制度固有的优点,“避短而不扬长”,整体上逐渐和企业脱节,这是产生众多新问题和不足之处的根源。受人员不足的制约,基层税务机关不得不偏向于面上工作的应付,而达不到像原有专管员时代的税务机关那样熟悉、了解各个环节、各个企业的动态;没有这种基础,强化征管的工作及种种办法就很难起到理想的效果。如某家具公司的新问题,换在专管员年代几乎不可能发生。公司的办公、生产等经营用房占地有几亩大,距离税务机关不过几里的路,而它的房产税自2000年起直至2004年,45年期间竟一直未缴。除了责备企业方面的责任外,税务机关的确也有值得反思的地方,包括现在的房产税纳税期前的提醒服务工作是否到位,以及税源管理工作和稽查选案工作是否切实针对新问题而开展等各个方面。
三、加强税收征管、促进企业申报纳税规范化和正确性的策略和建议
假如能以点带面,有所促进企业申报纳税的规范化和准确性,推进强化税收征管,则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的最终目的也就达到了。综合税企双方各自存在的新问题和不足之处,为加强管理,现将我们的粗浅想法和建议整理成以下几方面,以供探究和探索摘要:
1、税务机关的政策宣传和辅导、培训等工作务必要加强针对性,重点要放在分行业、或分经济性质、或分税种的专题辅导和培训方面。通过多场次的各个专题的政策辅导和培训,切实解决不同企业的政策需求。如外籍个人所得税专题辅导会、生产性涉外企业地税政策专题辅导会、建筑安装行业政策专题辅导会、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专题辅导会、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专题辅导会等。同时,为突出各类专题辅导会的针对性,体现实际效果,事先都要做好一定的调查了解等预备工作。如要召开外籍个人所得税专题辅导会,就要尽可能地了解哪些涉外企业中有外籍人员任职,然后就特定的范围和对象进行政策辅导和培训。
2、应完善现有印花税的申报方式,答应那些每月经济活动总量很大、合同很多且纳税信誉不错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报批实行“按季申报”或“按年申报”等汇缴方式。另外,应尽快修订《印花税条例》,出台符合新形势下的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如取消按《条例》例举的合同征收印花税办法,改按分项目征税;对某类项目按销售额按税率直接计算印花税等。
3、尽快建立起有关外籍人员的监控台帐,切实把握外籍人员的动态。监控的范围主要包括摘要:哪些单位里有外籍人员任职、这些外籍人员主要从事什么职务(实职还是虚职)、来自何国或何地、在境内居住情况如何、是境外公司委派来华工作还是境内涉外企业自行招聘的外籍自由职业者、委派外籍人员来华的境外公司和境内涉外企业之间是何种关系、外籍人员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平均生活收入水平情况、外籍人员有无和所工作的境内涉外企业之间签定税务事项代办协议、外籍人员收入情况等。在此基础上,为使外籍人员和所在企业都明确究竟是自行申报还是代扣代缴,防止双方互相脱节、互不重视而造成个人未自行申报企业又未代扣代缴的结果,税务机关应当有一定的管理办法摘要:假如认为外籍人员应当自行申报境内外收入的,可对每个外籍人员进行计算机编号,视同1个单位管理,并对外籍人员发出如“已纳入税务管理,今后需要按期申报个人所得税”等类的书面通知;假如认为外籍人员已委托所在企业办理一切税务事项或者认为企业有代扣代缴外籍人员境外支付收入个人所得税能力的,应当对所在企业单独发出《代扣代缴外籍个人所得税证书》。这样无论是对促进代扣代缴外籍个人所得税还是自行申报,都会有积极的功能。
4、切实加强对税源的动态管理,更好地熟悉、了解、把握企业的动态情况,建立起对企业的登记、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纳税申报等全面的动态资料档案,有效地促进税收征管。
5、应尽快出台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的办法。其核心在于评估认定境外支付工薪收入的多少,具体设想是摘要:设置评估核定预征(按月)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年末(或外籍人员永久离境之前)实行结算的办法。其中评估核定征税以外籍人员所在国家(或地区)收入水平、受聘职务高低、涉外企业所处的行业、规模大小等各种要素,按一定的上下浮动系数进行确定,从而基本准确的核定外籍人员因任职、履约、受聘或雇佣等来源于中国境内而出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薪所得,再和境内企业支付部分合并,据以征税。年末(或外籍人员永久离境之前),有关外籍人员可以持境外关联企业支付或给予的月薪、年薪、补贴等收入证实材料向境内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申报结算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企业税收筹划 正当性 税法学分析
税收筹划(Tax Planning)一般被认为是与节税(Tax Saving)具有相同的本质属性,并作为一种合法的节税行为而被各国政府所认同,进而为各国税收政策、法律所允许或鼓励。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税收筹划逐渐被国内接纳,并广为企业等纳税主体所采行。时至今日,国内税收筹划的经济、社会、制度及其规制环境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税法规范的日益多元化、弹性化和复杂化,纳税主体权益保护理念的进一步强化,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加之专业机构的介入,企业税收筹划进一步走向隐蔽性、专业化和复杂化,对其合法性的判别愈加不易,以至以之为基础的法律规制出现失度;特别是企业竞争的加剧,致使税收筹划成为企业不可或缺又经常异化的行为。然而,税收筹划的专项立法、规制实践和学理研究又不能及时策应这些变化,故在利益最大化追求的驱动下,不少企业的税收筹划越发失去其正当性基础,进而异化为逃税、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和事实,使得税收筹划背离了税法规定和税法精神,已危及税法制度追求的公平、效率和秩序。
企业税收筹划及其环境因素的新变化,需要学界重新审视其合法性,以便更好地区分企业税收筹划行为和不正当税收违法行为,保护正当的税收筹划行为,防范和规制税收违法行为。以往关于税收筹划正当性与合法性的研究方法和结论,已经不足以指导目前变化着的税收筹划实践。笔者认为,尽管现今各国都试图在立法或司法上严格区分节税与避税,但是由于节税与避税各自内含的技术性、隐蔽性和复杂性,两者的边界十分模糊。因此,判断不同类型税收行为要基于但不限于税法的具体规定,税收筹划的合法性不仅直接源于税法规范的明文规定,而且根植于法律特别是税法理念、原则、精神等更广泛意义上的正当性。因而,需要冲破先前基于具体技术和特定规范的研究模式,脱出经验主义的窠臼,代之以新的税法学视角,对特定形态的税收筹划行为进行考察,才能对其合法性与正当性进行多维度识别,以做出恰当的分析和结论,进而为规制不当的税收筹划行为做出理性思考提供基础。
一、税收筹划应遵循税法规制的一般价值标准
效率、公平和秩序是诸多法律调整所共同追求的价值,[1]也是税法规范、制度和体系得以创制的基础,更是税法规制的价值导向。在实践中,一个主体的特定税收行为是否合法正当,除具体税法规范之外,可依法的一般价值标准加以评判。税收筹划的运行能够遵循法律追求的一般价值,这是税收筹划得以存在并得到法律、政府和社会认可的一般法理基础。
首先,企业通过依法实施税收筹划以降低税负,节约经营成本,提高自身经济效益,增加企业的可税性收益,为国家税收的实现提供经济基础,从企业和国家两个角度考虑,都有利于实现税法追求的效率价值,这是显而易见的。其次,税收筹划不属于税法禁止的范围,企业在依照公法性质的税法进行税收筹划的同时,也受到私法的保护,[2]企业可按意识自治的精神自由选择,任何企业都有选择和不选择税收筹划以及选择什么样的筹划技术作为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的权利和自由。尽管税收筹划具有一定的难度,但是从事税收筹划的专业人员和机构的服务,也为企业的这种选择提供了现实基础。企业可通过税收筹划提高竞争能力,实现公平竞争。最后,也正是主要基于上述两点,企业的税收筹划得到税收征管部门的许可和鼓励,企业通过合法手段减少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可税性收益,有利于实现纳税主体利益和国家公共利益在长远意义上的动态平衡,同时也不伤及企业之间竞争的公平性,由此可见,税收筹划符合公法和私法所共同追求的秩序原则。正是因为税收筹划的运行遵循着上述三方面的价值标准,使得它在税收行为范畴中与税收违法、税收非法以及其他非正当税收行为区别开来,这是识别和研究税收筹划正当性的税法理论基础。
二、税收筹划以税法学上的“两权分离”为理念基础
从一般意义上说,国家的税收涉及政府收入和国民负担,作为政府收入的税收收入,从另一个侧面看,实际上是国民的一项负担。税收问题实质上是特定的财产权在政府和国民之间的转移和分配。因此,税收立法的过程也是对国家和国民税收权利进行配置的过程。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的“两权分离”是历史上税收法律制度产生、发展的基础,也是现实中税收法律制度运行的前提。这一基于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二元结构”假设的理论,要求无论是国家财政权,还是国民财产权,都应当是“法定”的,都应当依法加以保护,不能片面地强调某一个方面。[3]税法制度对“两权分离”主义的追求,体现了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的不同权利主张和利益需求,有利于平抑不同权利主体的利益冲突,引导多主体有效博弈,实现税法制度对不同主体利益的平衡保护。“两权分离”作为基本理论假设,正在成为税法研究的重要前提,并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接受。此外,在“两权分离”的前提下,税法的基本属性可以定位为:税收是企业及其他纳税主体向国家履行的公法之债,企业在承担纳税义务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税收权利,其中企业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尽量少纳税是符合企业的经济属性和趋利需求的,符合各国税法关于公权利和私权利平衡保护的基本精神,这已为众多法学研究者认同和许多国家的司法实务界所认可。[4]
在“两权分离”主义视野中,企业的税收权益被纳入二元结构中“国民财产权”的范畴,企业通过税收筹划正当地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符合税法精神。成功的税收筹划能够帮助企业自身减轻对国家的税收负担,实现经济利益,其实质是通过抑制国家公权力来扩张企业私权利,体现了纳税主体财产权利和征税主体税收利益的冲突。企业在依照税法精神和税法规定减少税负以增加效益的同时,也增加了可税性收入,在理论和形式上成为国家税收权力实现的物质基础,正是企业税收筹划以其手段的合法性和效果的增值性为基点,使得企业和国家在税收活动的动态博弈过程中促成了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的平衡与协调。
三、税收筹划符合税法学上的税收法定原则
法定原则是公法领域的通用原则,其源于宪法保护国民权益的精神追求,主要着眼点是限制政府权力的不当行使。税收法定原则是公法上通用的法定原则在税收规制问题上的具体体现,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法律原则,其含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否则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有的专家将税收法定原则分解为: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依法稽征等三个子原则,[5]并将其概括为税收征管主体必须按照法律的实体和程序规定,来确定课税的税法主体、课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率以及税收优惠等来课税。从税收筹划的操作层面看,其技术技巧的着力点就在于通过有计划的筹划和安排,以合法的方式改变课税的税法主体、课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率以及税收优惠等课税要素,从而合法地少缴或不缴税款。其实质是利用国家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来保护自己的税收权益,合法是税收筹划的根本前提。税收筹划的基础是基于多种原因而制订两种或多种合法的税收方案,这些方案可以是税法所明示的或为其所默示。税收筹划的合法性来源于被选择的方案所涉及行为的合法性。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企业及其税收筹划人在分析税收政策、法律规定和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提出税收筹划方案,征求税收征管机关的意见,征管机关必须依据法定原则和内容,判定该方案和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不得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任意否认其筹划方案。
判定企业税收筹划合法性与正当性的标准就是法律的规定。然而,在中国,目前税收法制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导致企业税收筹划的法律规制水平不高。考察中国关于税收筹划的立法资源,不难看出,现行宪法及其同类型文件至今尚没有明确规定税收法定原则,[6]税收法定原则在宪法中没有明确的地位。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这一规定应该被视为中国的税收法定主义的规范体现。但是,由于现阶段税收立法的数量不够、质量不高,按照税收法定主义,许多应该由法律规定的税收问题,仅是由中央政府的条例、相关部委的规章、通知、办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违背了税收法定主义关于税收问题的法律保留的基本原则,无疑为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认定增添了复杂性,模糊了合法性税收筹划和不正当税收行为的边界,为税收筹划的法律规制带来不小的难度。但这并不影响人们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来指导对税收筹划正当性的分析和判断。随着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税收法定主义在指导税收筹划的法律规制方面会发挥更大的作用,越来越彰显其应有的价值。
四、税收法律关系决定了税收筹划存在的正当性
税法学研究认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构成税收法律关系中的税收主体。在这一关系中,尽管税收主体双方的地位和权利不完全对等,但是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都是权利主体。国家通过制定税收法律制度和有关政策,税收征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税收征管权,以国家强制力依法取得税收收入,维护国家的税收权利,增加财政收入;同时,通过不同行业、不同产品的税种、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办法达到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目的。企业作为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另一方,在税收筹划过程中,通过税收筹划方案的准备、制订和实施,可以促使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运用及操作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同时,促进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以及时有效地发挥其作用。企业依法实施税收筹划,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国家税收立法目的的实现,发挥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有利于国家对企业行为实施税法规制;同时,企业通过税收筹划,更好地了解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及时掌握税法和税收政策的调整,也使本企业的纳税更加具有计划性、经常性和自觉性。因此,税收筹划能够为纳税人及时、足额、自觉地向国家上缴税款打下良好基础,在客观上对税收征管机关的组织政府收入工作起到积极的协助作用。对纳税企业来说,在税款缴纳过程中,其权利和义务则一般是对等的,依法纳税是其应尽的义务,而采取合法的途径进行税收筹划,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维护自身经济权益,也是其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应当享有的一项权利。因此,通过税收筹划可以使企业在行使纳税义务的同时,利用合法手段保护自己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企业的税收筹划才在合法性的前提下具有广泛的正当性,从而在经济生活中有其存在的可能以及发展的空间。因此,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无论是从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任何一方面来看,税收筹划的存在都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这是征纳双方权利得以实现的有效途径。
五、税收筹划在动态博弈中可推进税收法制建设
税收“两权分离”的思想,为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的一项独立合法权利奠定了理论基调,企业能够以具有自己独特利益主体的身份和行为,为追求自己利益的实现而与征管主体及其规制进行博弈。再从税收的基本内涵看,它是加诸纳税主体的一种强制性负担,基于理性经济人之假设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组织属性,企业等纳税主体总是千方百计采取策应国家税收政策的对策行为,以避免或减轻自己的税负。企业税收筹划的运行过程体现了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管主体和纳税主体在博弈中协调利益冲突,在经济上体现为“国家税收的减少”与“企业实际税后利益的增加”的矛盾。两者按照税法规则进行博弈,追求均衡状态和各自利益的实现,以至“共赢”。同时,博弈规则在主体博弈实践中得以产生、修改和完善。合法的税收筹划不仅能促进税法精神的实现,而且能促进不同税收主体的利益平衡,同时,对于国家这一税收主体和博弈主体而言,这种动态博弈能够在反复的“税收政策—对策—修改政策”的循环周期中促进博弈规则的演变,推动着税收法制建设,提高税收征管主体的税收征管和国家的税法规制水平。
在税收立法方面,税收筹划有利于完善税制,促进税法质量的提高。企业税收筹划既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国家税收政策的对策行为,同时也是对国家税收政策导向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国家现行税法完善性的检验。国家可以利用税务筹划行为所反馈的信息,特别是通过税收筹划的方案发现并改良已有税法的不完备之处,对现行税法和税收政策进行修订和完善。立法机关加强税收筹划的实践研究,有利于立法机关顺应不同时期国家经济发展对税收和宏观财政政策的调整,及时检查税法对税收筹划规制的适度性,不断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准确划定税收筹划的法律边界。因此,税收筹划的过程实质上是辅助国家税法完善的过程,做到对税收筹划规制的适时、适度,从而使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在实践中螺旋上升。
在税法执行方面,鉴于税收筹划体现了不同税收主体之间动态博弈的复杂运动,税收筹划行为的多样性以及税收筹划方案的复杂性,对征管机关的执法能力形成挑战。特别是大量的以合法税收筹划的名义逃税、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和事实,为税收征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了鲜活的研究材料。对税收筹划的有效监管,有利于税收征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识别具体的税收筹划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过程中,提高税务执法的职业水准,提升税收征管的实际能力,确保税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代表国家征税,行使税收权力,维护国家税收权利,同时实现国家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在税法遵守方面,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初衷是为了少缴、缓缴税,通过税收筹划实现其税收利益,但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通过符合税法的形式来完成。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在其经济业务发生前,要深入研究税法精神,熟悉税收法律制度和具体的规范,准确把握从事的业务有哪些环节,它们将涉及我国现行的哪些税种,这些税种有哪些优惠和鼓励政策,掌握以上情况后,纳税人才能充分运用税法,合理安排企业的经济活动,达到节税目的。因此,税收筹划在一定期程度上可以加快普及税法,强化纳税意识,提高企业的税法意识和遵从税法的自觉性,这在税收法治发展的初级阶段尤为重要。
六、税收政策之变易与税收筹划正当性之承认
政策是法律制度赖以生成和施行的重要基础,税法学的研究十分关注税收政策的变易及其对税收法律和税收征管实践的影响。就税收筹划而言,它的正当性是一个相对的、具体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或者在特定国家的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税收筹划的正当性会得到不同程度的认可,并在法律制度中得以体现,从而影响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水准。税收政策的变化、选择和实施主要受制于政府和税收行政机关的态度,而政府和税收行政机关对税收筹划正当性的认可程度,则源于对其经济性和合法性的肯定或否认。在中国,政府对企业税收筹划的态度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进程。早些时候,尽管学界已经开始研究和著述税收筹划问题,但是政府和企业都尽量回避税收筹划这一话题,其原因是税收筹划的直接结果对政府聚集财政收入不利,而且由于税收筹划正当性问题的规定缺失,所谓合法与非合法难以界定,很容易形成避税,甚至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因而长期以来政府对待税收筹划既不支持也不反对,低调处理。2000年初,国家税务总局用以宣传税收政策,指导各地税收征管实务的机关报———《中国税务报》创办了《税收筹划》专刊,并配发了题为《为税收筹划堂而皇之叫好》的短评。几年来,该专刊发表大量文章,介绍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做法,分析税收政策,引导企业合法正当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这是政府对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政策导向,体现了政府对税收筹划的概括性肯定、许可和鼓励,也标志着企业税收筹划在税法法理、税法制度和经济上的正当性得到了公开承认。还要看到,在税收筹划发展的整个进程中,随着税收政策的阶段性和区域性调整,政府对于税收筹划的认可态度、规制程度将会随之发生变化,并适时在税法制度中得以体现。
注释:
本文原标题为《企业税收筹划正当性的税法学简析》
[1]参见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8页。
[2]税收筹划不同于税收逃避,后者往往利用私法和税法的冲突,或者利用税法的漏洞,滥用私法自治权利,规避国家税收。有的学者认为,节税是合理利用私法交易形式,符合税法立法的意图,属于法律所鼓励或许可的行为。参见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4页。
[3]参见张守文:《财税法疏议》,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页。
[4]美国的汉德法官曾指出:人们通过安排自己的活动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厚非的。英国议员汤姆林认为,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以依法获得少缴税款的待遇,不能强迫他多缴税。参见张守文:《财税法疏议》,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3页;唐腾翔、唐向:《税收筹划》,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13—14页。
(一)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资源合理配置
纳税人进行投资融资决策、企业制度改造、产权结构调整、产品结构调整等活动,主要是根据税法中税基、税率的差别,根据税收各项优惠政策进行的。纳税人进行这一系列活动,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税负,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下,逐步走向了优化产业结构和合理布局生产力的道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这有利于促进资本的有效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也有利于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发展。
(二)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我们不能否认,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活动是不违反税法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定都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税收筹划活动不能离开法律范畴,作为征管方,也只能在法律范围内对其引导、控制与管理。这样可以促使税务当局及早地发现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与漏洞,然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补充或修改,进一步提高征管水平,促进税法不断健全和完善。此外,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后,减轻了企业的税负,为企业节省了资金,使企业有了持续发展的活力,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而且,进行税收筹划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和机构,从而还有利于促进社会中介服务的发展。
二、我国企业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对税收筹划认识不完善且筹划意识不强
税收筹划在国外已经形成一个相对成熟的行业,与之进行比较,我国的税收筹划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专业人才和机构紧缺,信息量不足。尽管许多企业设有专职的会计人员,但这些人主要关注财务会计方面的问题,对税收并不太关注和了解,更不善于利用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不仅如此,不少企业把税收筹划等同于偷税、漏税、抗税等违法的经济活动,并没有真正认识到税收筹划的实质。
(二)企业税收筹划的水平不高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降低税收成本,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并没有做到把二者真正的结合起来。有时候,企业虽然达到了降低税收成本的目标,却不一定能够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另外,有些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只是单纯考虑税收、成本、收益的问题,而忽略了企业存在的市场环境、资源配置及发展前景的问题,只局限于眼前的节税效果,缺乏全面、长远的税收筹划方案。
(三)缺乏专业的人才
我国的税收筹划工作起步比较晚,对这方面的研究人员较少,专业程度并不高。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是由企业的纳税人员、财务人员甚至是一般的行政人员来负责的,而这些工作人员在税收筹划方面的知识水平有限,业务素质不高,无法满足在税收筹划工作过程中所需具备的财务、税收、管理、统计等多方面的能力要求。由于缺乏税收筹划的专业人才,企业税收筹划的工作恐怕很难落到实处,更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四)缺乏税收筹划风险意识,税收评估机制不健全影响和制约我国税收筹划发展的因素是相当广泛的,除了税收法律政策、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业务人员素质之外,还包括税收筹划本身的复杂性等多个方面,这些因素都加大了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这些因素具有不确定性,若处理不当,将为税收筹划带来不利的后果。加之我国税收筹划后的评估机制不健全,未能建立完善的信息收集、传递和反馈系统,缺乏一套完整的指标体系,使得税收筹划的质量和效益都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三、完善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税收筹划机构
税收筹划工作是一项贯穿于企业管理、生产经营全过程的活动。做好税收筹划工作,需要企业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步调一致,共同行动。而建立专门的税收筹划机构,不仅有利于正确监督和教育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为税收筹划工作的进行提供有利的环境,还能够提高企业工作人员的税收筹划意识,促进企业认识税收筹划的本质,进而推动税收筹划工作的有效进行。
(二)加强税收筹划专业人才的培养
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和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它要求税收筹划的参与者应该是具备财务、税收法律和会计等多方面知识的综合性人才。人才是决定税收筹划成功与否的关键,所以企业财务人员需要不断丰富并强化自身关于财会、税务等方面的知识,提供自身的工作能力;还要主动了解宏观形势、外部市场、法律环境和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提高对经济形势、社会形势和相关信息的敏感性,紧跟国家政策的脚步。
(三)提高税收筹划风险意识,建立健全税收评估机制
税收筹划评估机制是在筹划方案执行结束后,对企业税收筹划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预测,是一种综合性的评估机制。通过税收筹划绩效评估,建立健全有效的评估机制,有利于总结税收筹划的经验和教训,并对下一次的税收筹划决策起到预测和警示的作用,从而不断提高企业税收筹划的水平。这样有利于确保税收筹划的质量,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而健全的税收筹划评估机制更能够有利于不断完善和发展税收筹划事业,推动税收筹划向深层次发展。
(四)树立全局观念,关注长远利益
【关键词】 税收筹划 税收成本 税法
一、引言
纳税人为争取合理的涉税负担,履行准确的涉税义务,避免无谓的涉税处罚,获取意外涉税收益而对自己的涉税行为进行运筹和计划。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存在许多纳税方案可以选择时,通过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以达到税收负担或税收收益最大化为目的的经济行为。广大的中小企业由于在投资、规模、资金、资源上不具优势,因此税收筹划显得更为重要。
二、税收筹划的理论分析
1、税收筹划产生的原因
税收筹划产生的客观原因主要由税制中某些规定的差异引起的。这种差异是纳税人可以用来做出有利于减轻税负的选择。第一,当纳税人处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税法中根据不同情况而规定不同的税收待遇。如纳税者通过一定的方法将税收优惠区域外的投资及有关经济活动变成税收优惠区的投资或经营活动。第二,国家对于不同行业、部门所规定的不同税收待遇,当纳税人属于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业、部门时,他就会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税收规定纳税。第三,税法的相对稳定性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税法的完善与全面是相对的,而经济领域活动的复杂性是绝对的,税法不可能把涉税的所有方面都全面、准确、细致予以规定和限制。
税收筹划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纳税人经济利益驱动,对于纳税人来说,纳税无论怎样公平、正当、合理,都是他的直接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都是对纳税人劳动的一种社会占有,不管这种观点在政府看来多么不正确,都是一种客观存在,因此,纳税人都想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达到少纳或者不纳税的目的。对政府来说,以什么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服务,使纳税人感到纳税带来的社会经济利益,这样逃避税收的意识才会有所淡化。
2、税收筹划的定义
税收筹划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筹划是指从征纳双方的角度出发,对税收的立法、征管及纳税事务等进行全方位的策划,以期达到最好的征收效果或最好的减轻税收负担效果,实现课税零风险的总和。狭义的税收筹划是指从税务机关的角度出发,通过加强税收立法、完善税收法制、改进征管措施等提高税务工作水平,增加财政收入。广义税收筹划是狭义税收筹划和纳税筹划的总和。
一般而言,企业要想减少税收负担有三种方式:逃税、避税和节税。逃税是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行为。这是一种公然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法的薄弱或含混的地方,使所纳税款少于应纳的税款,实际上它是不违反税法的。这是纳税人使用一种在表面上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但实质上与立法意图相悖的合法形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所以有人又把避税称之为合法的逃税。节税一般是指在多种营利的经济活动方式中选择税负最轻或税收优惠最多的而为之,以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在税法和税法实施细则中,有些规定的适用,可以由纳税人选择,何者可以减低税率纳税,何者可以得到定期减免税优惠,投资者可以选择其有利者而为之。比如,企业经营组织形式的选择,我国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企业出于税务动机可以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经营方式。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进入一个立法者所不希望去控制或不认为是与财政有关的行为领域。立法的意图是确定节税和避税的标准。因为在避税的情况下,纳税人进入的行为领域是立法者希望予以控制但不能成功控制的领域,这是立法措辞上的缺陷及类似问题产生的后果。以上分析表明,企业如果采用逃税、偷税等非法手段来减少应纳税款,企业不但要承担税法制裁的风险,而且还将影响企业的声誉,从而使企业遭受更大损失。随着我国税法的逐渐严密完善,企业避税的行为空间会越来越小,而节税则是税法允许甚至鼓励的。
三、税收筹划的分析
1、通过编制税收筹划方案,达到节税的目的
税收筹划是企业纳税前的规划行为。征税是一种政府行为,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投资者或消费者采取符合政策导向的行为,税收政策导向使纳税人在不同行业、不同纳税期和不同纳税地区存在税负差异,这就为企业选择生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理财活动提供了基础,企业可以事先进行筹划以获得经营利益。企业税收筹划具有不确定性,它是一项复杂的前期策划和财务预测活动。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策划,进而对一些经济活动进行合理的控制,通过考虑一些主要因素,建立相关的财务模型,使筹划具有一些不确定因素。因此,减少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编制可行的纳税方案,并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行相应的分析,可使税收筹划的方案更加科学和完善。
就拿娱乐业来说: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娱乐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20%的浮动税率。娱乐业设置具有一定幅度的比例税率,主要是根据一般娱乐与高档娱乐消费的差别。娱乐业的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这一规定使娱乐业成为现行营业税制度中惟一具有一定幅度的税目,也使娱乐业成为现行营业税税率中惟一一个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税率。娱乐业营业税避税关键在于营业额的确定。娱乐业的营业额为收取顾客的各项费用,如门票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费、献花费等,这些五花八门的收费,很难有账可查,因此娱乐业避税其实质是通过朦胧的灰色收费,缩小娱乐业营业额,同时利用幅度税率,求得税务当局的征管弹性,尽可能使本娱乐业适用较低税率。例如,某歌舞厅六月份取得的门票收入为6万元,出售饮品、烟酒收入为12万元,收取献花费为1万元,收取点歌服务费为10万元,则该月应纳营业税为(6+12+1+10)?鄢10%=2.9(万元),假如该歌厅将门票取消,改为全面提高内部服务费,这样服务收入就灰色化了,使6万元的门票收入消失在营业额之中,只此一项就可节省6000元税收。
另外,生产不同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应分别单独出售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而尽量避免将不同税率的消费品组成成套商品一起出售。例如,护肤护发品的现行消费税税率为8%,化妆品的现行消费税税率为30%。生产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的企业如果将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组成成套的礼品盒出售,按税法的规定则需要将整个礼品盒的收入按30%的消费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这样做的结果,无疑加重了企业的税费负担。
2、通过执行税收筹划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
财税[2008]121号文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关联企业应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规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关于实际税负的比较也是纳税人需要关注的重点,避免不用调整而进行了调整。例如,A企业为经税务机关批准适用15%税率的高新科技居民企业,B企业为一般的居民企业,不享受优惠税率,税率为25%,则由A企业支付给B企业的关联方利息支出,即使超过了债权性投资为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标准,也不用做纳税调整,A企业可以据实扣除。因为根据一方利息支出为一方利息收入的原则,在境内关联方并没有达到避税降低总税负的目的,不应受到调整。
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此项规定仅限于双方都是境内企业,境外企业则要受比例限制。财税[2008]121号文规定,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的关联企业不得从所得税应税收入中扣减相应收入,而应当按利息收入全额缴纳所得税。此外,该规定还可以限制超过规定标准利用关联企业资本弱化的企业。例如,甲、乙两家关联企业,甲企业适用25%的一般居民企业税率,而乙企业适用15%的高科技企业税率,甲乙企业都常年盈利。乙企业借一定数额款项给甲企业,甲企业符合规定比例,利息支出可扣除1000万元,如果支出刚好1000万元的话,通过资本弱化可节省两企业所得税纳税成本1000?鄢(25%-15%)=100(万元),而如果利息支出达到1100万元,超规定标准100万元的话,则两企业节省的所得税反而降到了1000?鄢25%-1100?鄢15%=85(万元)。所以,相当于税法为部分纳税人滥用资本弱化设了一道坎,跨过了这道坎就得不偿失了。
四、对策建议
[关键词] 煤炭企业;税收筹划;筹划方法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09. 028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09- 0040- 01
税收筹划是企业合理避税,降低生产成本的重要手段。煤炭企业要想减轻税负,必须做好税收筹划工作。我国煤炭企业应针对本行业和本企业实际情况全面进行税收管理,建立合理的税收筹划制度,尽可能将煤炭企业的税负控制在较低水平。
1 煤炭企业的税收现状
在我国的能源结构中,煤炭资源的战略地位越来越重要,可以说煤炭产业长期内是我国的能源支柱产业。但与此同时,我国煤炭行业的税收还存在很多问题。
(1)煤炭企业的增值税征收所占比重大,企业的税收负担较重。虽然目前我国对煤炭资源产品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但煤炭企业所生产的大多数为初级产品,不能抵消进项税额,税收负担较重。
(2)在煤炭行业中,固定资产对企业来说是大的投资支出,但目前我国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导致企业购置新的机器设备的成本很难降低。使得煤炭企业对设备的投资减少,设备落后,影响了煤炭企业的长期发展能力,不利于煤炭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3)税制改革增加了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使煤炭企业纳税数额大幅增加。在税收改革以后对于煤炭企业又加征了资源补偿费,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对于煤炭企业还征收土地增值税、教育附加费等费用,使煤炭企业面临着更高的税负,这些税收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
2 煤炭企业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税收筹划是企业通过合法的手段降低成本的重要手段。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一定不能超越税法的规定,煤炭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法的选择必须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筹划。此外,企业会计人员应提高实际纳税操作能力并且要有严格的纪律性。
其次,煤炭企业的税收筹划应该随时考虑自身的经营状况,选择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税收筹划方案,在筹划时要作全面的可行性分析,以便选择合理的筹划方式和恰当的纳税时机,合理地降低企业税负。
再次,要有健全的的财务会计制度。合理的会计制度是税收筹划的基础,企业会计的原始凭证、会计报表要做到真实、完整,要有规范的会计账簿。还要培养了解税收筹划的高素质会计人才,加强煤炭企业自身的财务管理水平,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良好的条件。
3 煤炭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法
3.1 企业设立阶段的税收筹划
首先,注意企业注册地点的税收筹划,我国有的地区注册公司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该充分利用优惠政策,适当考虑去这些地区投资,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煤炭企业大多涉及跨地区经营问题,面临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选择。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在于子公司是独立行使民事权利的法人,分公司是依附于总公司,如果新建公司采取分公司形式,在初期出现的亏损就可由总公司的利润来弥补,同时还可以减轻总公司的纳税额,如果后期分公司发展得好,则可以把它转化为子公司形式,确保子公司的利润不用来弥补总公司的亏损,保证子公司的发展。
3.2 企业经营阶段的税收筹划
煤炭企业固定资产的投入比例大,而根据税法,不同的资产折旧方法造成企业的纳税负不同,如果企业选择的是平均的折旧法,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是各期均衡的,而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企业就可在初期少缴税,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增加本期的现金流量。另外,企业在进行技术和设备改造的时候,应注意选择合理的购置时机。我国税法规定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合理地选择时机可减轻企业的实际赋负。总之,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筹划,以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
煤炭企业会计核算方法的不同会给企业的税收造成不同影响,这就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会计法的相关准则规定,企业的各种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核算。采用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不同的计价方式对企业税收的影响不同。煤炭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计价方式核算自身的存货成本,合理筹划以减轻负税负。
3.3 利用企业的资源整合来进行税收筹划
我国对于煤炭企业的优化重组给予了税收政策的优惠,在企业整改期间可减少不合理的税负,企业可以利用国家政策支持,合理地进行优化重组。企业内部的优化重组能促进资源整合能力的提高,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煤炭产业的优化升级。因此,煤炭企业要利用国家政策,有效利用重组整合的机会,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纳税筹划有利于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实现纳税企业的利益最大化。煤炭企业应该全面地掌握税收筹划方法,建立合理的税收筹划制度,尽可能地减轻企业税负,改善企业的经营情况。
主要参考文献
[1]方卫平.纳税筹划[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关键词]税收筹划 折旧 债务 权益
税收筹划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纳税人的投资、筹资日常营运活动以及其他理财活动的合理安排以达到实现税收节约或避免税收损失的一种行为。税收筹划是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企业通过税收筹划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对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按照企业税收筹划所涉及的内容,可以分为筹资过程、投资过程和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一、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意义
(一)税收筹划能够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随着税法的不断完善,偷逃税行为逐渐被制止,企业开始重视税收筹划策略。税收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税收筹划是企业纳税意识增强的体现。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在于实现税负的最小化,便于国家进行经济调控。
(二)税收筹划有利于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企业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不纳税或少纳税意味着花少量的费用获得了同样的法律认可和国家法律保护。企业可以通过实行纳税最小化,降低税收成本来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税收筹划可以缩减纳税人税收,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少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利润流出,增加企业可支配资金,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三)税收筹划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总是从利润低的行业流向利润高的行业,资本流动代表着资源在市场上的配置,通过税收的各种优惠和鼓励政策,主观上是减轻了企业的税负,但客观上是发挥了国家税收调节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了企业资本的有效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四)税收筹划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
税收是国家用于经济调节的重要手段,国家通过设定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了企业税负,使企业收入和利润增加,竞争力增强,国家税源更加丰盈,税收随之增加。从长远来看,税收筹划有助于国家税收政策的优化,增加税收总额。
二、税收筹划在企业中的应用
(一)企业筹资过程中的筹划
1.资金筹资方式的选择。企业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主要是以发行股票、债务或内部筹资的方式取得,无论哪种方式都存在一定的资本成本。筹资决策的目标不仅要求筹集足够数额的资金,而且要使资本成本达到最低,这就需要企业进行税收筹划。
某企业拟定投资600万元,债务利率为8%,企业所得税率25%,现在有三个筹资方案如下:
通过以上分析看以看出,方案B和C利用了债务融资,在负债的财务杠杆作用下,普通股每股收益明显超出没有负债的情况,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债务比例越高,每股收益越大,税负越低。
2.融资租赁的利用。融资租赁是企业进行筹资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融资租赁,企业可以迅速获得所需要的资产,更重要的是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的抵税作用减少了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税收抵免作用非常显著。
(二)企业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投资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在投资时,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制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多种形式可供选择。独资企业的税款一般定期定额征收,实际税负较低。合伙企业只征收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成立的子公司和分公司中,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单独纳税,可享受税收优惠,而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其发生亏损时可计入总公司,总公司因此免交部分所得税。企业在成立之初或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先考虑设立分公司,将经营初期发生的亏损转嫁给母公司,合并纳税可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得到冲减,降低总公司的税收负担。当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可将分公司改为子公司,利用地区间的税收政策差异享受税收优惠进行税收筹划。
2.投资地区的选择。国家为促进地区经济的平衡发展,对偏远地区、沿海地区、经济特区等地区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现行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选择低税负区进行投资,以减轻税收负担,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
3.投资方向的选择
(1)投资行业的选择。国家为进行产业调整,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经常采用税率差别和减免税的政策来引导企业的经济行为。比如,我国税法规定,国家对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对环保以及节能产业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税。因此,企业在选择投资行业,要取较低的行业税率以达到节税效应。
(2)投资项目的选择。随着股票和债券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倾向于以其闲置资金以及资产通过购买股票、债券和基金的形式进行对外投资。按照税法的规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税,而购买企业债券和对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收入要缴纳所得税,这就需要企业在选择投资项目时灵活处理。
(三)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存货计价方法选择中的税收筹划。对存货计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进行核算。采用不同的方法,所计算的材料成本不同,从而影响当前的利润和所得税水平。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中的税收筹划。折旧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补偿,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它起着“税收挡板”的作用。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折旧的计提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
某企业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为1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为5年,净残值为4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根据不同的折旧计提方法计算的折旧额和所得税处额如下:单位:万元
由此可以看出,在年数总和法下,企业的折旧额随着年数的增加而减少,相应地,所得税缴纳额逐年增加,而在双倍余额递减法下,企业要缴纳的所得税逐年增加,后期的税负较重。这就意味着如果企业前几年处于税收减免时期,加速折旧会使得企业少缴纳所得税,所以此时企业应采用使折旧额较小的计提方法。
三、税收筹划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注税收政策变化,提高税收筹划风险意识
由于我国税收政策不稳定,各地区税收政策不统一,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时密切关注税法变动和地区间税收政策变化,不断审查和评估税收筹划方案的合理性,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出发,及时防范各种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保证税收筹划的合法性
在税收筹划中,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合理合法,在这个前提下,我们进行税收筹划必须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在设计税收筹划方案时,要充分了解本国的税收法规,使税收筹划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否则,很容易导致税收筹划的失败。
(三)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成本效益原则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原则,它是实现利润最大化的保障。税收筹划理论上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作用,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如果考虑不全面,往往导致企业成本提高。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须是权衡各种利弊,不仅考虑税负的降低,更要考虑成本费用的增减状况。
(四)积极培养税务人才
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和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它要求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税收筹划的参与者应该是具备财务、税收法律和会计多方面知识的综合性人才。一旦税收筹划失败,将对企业产生巨大损失。所以,企业要培养专门的税收筹划人员,以提高税收筹划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税收筹划是一项涉及面广而又复杂的专项工作,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的具体环境和各种相互制约因素,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真正使税收筹划达到合理避税和降低税负,增加企业价值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万志红.促进企业利益加强税收筹划.公用事业财会,2006; 4
一、税收筹划管理方法
(1)组织形式优化选择法。纳税人针对可供选择的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管理方案设计,通过多种税收筹划管理方案对比分析,从中找出税负最低的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管理方法。目前,我国企业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两大类,法人企业对外设立的组织形式为公司企业,非法人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三种。公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分支机构需要根据总机构类型来确定是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设立时,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考虑组织形式对未来负担税收的影响。例如,A公司是一家亏损比较严重的企业,决定在B地设立一家营业机构,如果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分支机构盈利可以用来弥补A公司亏损,减轻税负,如果设立子公司将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但不能利用A公司亏损额,从整体上看反而增加税负。当然,这里组织形式优化选择不仅包括对外设立的组织形式优化选择,也包括纳税人组织内部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主要业务的重新调整。比如,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为17%,A公司销售产品同时利用自有车辆为客户送货服务,属税法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需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征收17%的增值税,2011年A公司将自有车辆独立出来,成立了独立核算的车队,由原混合销售行为变为兼营行为,将收取价款一部分作为运输收入,适用3%营业税,降低了A公司的税负。
(2)经营方式优化选择法。目前,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针对每一项经营活动,纳税人可供选择的经营方式多种多样,而对于每种经营方式,相应税法规定不尽相同,也就为纳税人提供可筹划的空间。例如:纳税人长期筹资时可供选择的筹资方案有两种:一种是通过长期负债进行筹资,另一种是通过权益筹资,即对外发行股票或向股东增资。纳税人具体采用哪一种方案,需要考虑两种筹资方案在负债利率、负债偿还方式和股利分配等因素下,对纳税人的税收影响。一般情况下,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能起到抵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作用,纳税人通常会采用长期负债作为筹资方案。
(3)财务会计税收优化选择法。纳税人利用现行税收法规政策、税收临界点或税收数据分析对其财务会计或预算管理进行优化,从而达到减轻税负或推迟纳税目的的税收筹划管理方法。目前,我国的会计和税收法规、政策,在很多情况下,都给企业留下可供选择的空间,如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折旧年限、存货计价方法等。例如,我国会计准则没有具体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但税法规定了每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纳税人在制定固定资产折旧会计政策时,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前提条件下,尽量使折旧年限与税法相接近,以达到延期纳税的好处。另外,我国税法对一些费用项目规定了税法允许的扣除标准,如福利费、业务招待费等,纳税人需计算税收控制点或临界点,从财务会计角度对该项目进行控制,以便减少纳税调整。
(4)税收优惠运用法。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收法规中能够直接或间接减免、降低税负的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或降低税负的税收筹划管理方法。目前,我国每年都根据经济的发展,对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很多纳税人都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寻找适合的税收优惠政策,加以充分利用。
(5)合同优化法。同一经济事项因合同订立的不同,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税收结果。合同优化法就是不违反税法的前提条件下,纳税人利用合同进行税收筹划管理,降低税负的方法。如,A企业2011年将自有闲置厂房和设备整体出租收取租金100万元,按照我国房产税法规定,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如果A企业直接与对方签订整体出租合同,由于合同未将厂房出租和设备出租区分,则设备出租视同房屋出租,A企业收取的全部租金均需缴纳房产税,经计算A企业应缴纳房产税12万元,但A企业如果对该合同进行筹划,对取得100万元租金收入在厂房和设备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在合同中标明厂房收取租金80万元,设备收取租金20万元,A企业缴纳房产税的基数将变为80万元,经计算A企业需缴纳房产税9.60万元,从而可使A企业在合法的前提条件下少缴纳2.40万元房产税。可见,如果纳税人能充分借助经济合同对其经济活动进行税收筹划,可为企业带来较大税收利益。
二、税收筹划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1)税收筹划管理要具有全员性。目前,很多企业认为税收筹划管理仅是财务部门的事,与其他部门和人员无关。这也是日常经济生活中对税收筹划管理认识和理解的误区。首先,纳税人每项税收筹划管理方案成功与否很大程度取决于实施所需条件的完善程度,如合规发票的取得、政府部门的批件等,这些都需要纳税人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积极配合。其次,我国是一个多税种的国家,纳税人日常经营各个环节均涉及税收,企业中每个部门活动对企业税负都可能产生影响,这需要纳税人各部门和人员都要有税收筹划管理意识,都要有节税意识,才能真正意义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再次,现代企业经营税收筹划管理已与企业经营管理密不可分,有时候企业税收筹划管理决策甚至可以改变企业整个经营方向和经营理念。可见,税收筹划管理已经不只是财务部门的事,而是企业全员的事。因此,只有采取“全员税收筹划管理”才能真正意义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企业长远平稳的发展。
(2)税收筹划管理要进入企业决策层。我国多数企业的税收筹划管理主要在企业财务部门,没单独设立管理部门,且属于中层管理,管理级别较低,没有进入到企业决策层。多数企业税收筹划管理是在重大经营事项已经决策完毕后,已开始执行后才进行。事实上,这样做会导致税收筹划管理失去一些筹划空间,可供选择余地相对较少,同时如果企业决策层进行决策时没有考虑税收因素,就有可能导致经营决策的失误。纳税人想要税收筹划管理在企业中完全发展,真正意义上起到降低税收负担的作用,就必须提高税收筹划管理人员在企业中的地位,使其进入决策层。
(3)对税收筹划管理中税法规定不明确的事项要与税务机关事先进行沟通。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管理时,要注意与税务机关及时进行沟通,首先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管理时,可能会产生一些“新鲜”事务,这些“新鲜”事务最初可能不被税务机关理解,为了避免税收筹划事项给税务机关造成误解,对企业给予不适当处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需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其次,我国部分地方税务管理规定不是以文件形式,即使以文件形式,范围比较窄,企业获取比较困难,为了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反地方税收管理规定,给企业带来风险,这也需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税收筹划主要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等事项的安排,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优惠政策,从而获取最大利益的一种理财行为。
税收筹划则与其余减少税收支出的手段,例如偷税、漏税等都不一样,它是通过合理地规划,对税收的各种政策进行匹配以及合理的安排,从而在税法的规定内达到理想中税收的减少,可以说是更加合理合法,并且具有规划性的一种减少税收,从而达到收益最大化的方式。
二、我国税收筹划的发展
税收筹划在我国的运用还是比较晚的,因为在我国经济刚刚开始发展的早期,主要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各家企业都争着多交税来凸显自己为国家做出的贡献。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形成以及改革开放的深远影响,企业逐渐意识到了减少税收支出的重要性。
各家企业开始认识到税收筹划这个名词,并且开始学习这方面的知识。但最初对它的认识还比较浅显,以为就是偷税、漏税的代名词。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我国税法的不断完善,人们逐渐对税收筹划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纳税筹划渐渐得到关注和重视、税收筹划开始悄然兴起。并且在实践中,更多的企业开始将税收筹划纳入财务管理中,以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三、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不明确
税收筹划的概念在我国直到目前为止都没有准确的定义,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由于企业的管理者没有充分认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从而导致相关的税务人员没有充分落实税收筹划,对税收筹划有误解。第二,有些企业确实是认识到了税收筹划的重要性,但由于税收筹划是一个新的领域,没有尝试过,所以就简单的把税收筹划当作少交税。第三,许多企业都认为税收筹划是会计的任务,但是仅仅依靠他们无法达到税收筹划的高度,需要企业的各个部门尤其是高?管理人员的参与。
(二)税收法制不完善
目前,虽然我国的经济在快速发展,但是在目前的市场中还有许多不规范的地方。税收法规并不是特别准确,而且相关的税收法律又随时会变化。税法的相关规定不断变化,这也就使得即使是专业人员也很难准确地掌握,一不注意就会出现偏差,也就使得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变大了。因为我国税收环境的不健全,税收法制的不明确,各个征收机关的力度不到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较为淡薄,所以导致税收筹划很难在各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三)缺少税收筹划的专业人员
税收筹划是一种涉及财会领域多个层面知识的较为复杂的活动,无法在事后进行整改。也就是说从事税收筹划的工作人员必须是精通财务各种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仅要精通税法,时刻关注着相关政策的变化,并且要十分熟悉业务流程,从而对不同的税收方案进行比较,优化选择,做出正确有利的决策。但是我国目前的大部分企业都缺乏这种复合型人才。
(四)对税收筹划的风险意识薄弱
税税收筹划是在税收发生之前进行规划的一种事先行为,处在经济迅速发展并且错综复杂的现实环境中,这使得对企业税收筹划的准确度要求更高,一旦出现偏差就可能导致整个税收筹划方案失败。目前我国的税制还不是很健全,有关税收的政策变化较快,这也就意味着税收筹划方案面临着较多不确定的因素。并且税收筹划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主观性,采用何种税收筹划方案完全取决于纳税人自己,这也就意味着风险。
四、企业税收筹划的建议
(一)加强对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的宣传力度
只有纳税人本身对税收筹划有了正确的认识,才能更加顺利地进行税收筹划。因此,政府需要加强对税收筹划的宣传,使得纳税人能够充分认识到税收筹划的本质,改变之前对税收筹划错误的认识。这不仅仅需要我们每个人的支持,还需要政府的支持,大力鼓励和支持对税收筹划的宣传,并且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鼓励纳税人积极进行纳税筹划。
(二)完善我国的税收环境
税法不断完善之后,税收环境得到有效的改善,就可以有效地预防偷税、漏税的行为,纳税人也就会倾向于通过税收筹划来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税法,结合我国的特点建立属于我们的税法,从而更好地完善我国的税收环境,达到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