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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击和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偷逃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对商贸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年省局下发了《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中走逃企业有关情况的通报》(粤国税函〔*〕572号,以下简称572号文),对强化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商贸企业虚开和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款的现象又有所抬头,此类企业以取得套打(抵扣联的金额、税额及密文认证相符,但销货单位、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货物名称等中文字符与实际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进项抵扣,大肆进行虚开发票偷逃税款。为此,省局要求各地严格按照572号文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商贸企业管理,并重申和明确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入辅导期管理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规定。新办商贸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应提供法人代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在纳税辅导期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应与其法定代表人、出资人等进行两次以上(含两次)的约谈,了解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辅导期满申请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全面审查,凡存在辅导期内连续或累计3个月及以上零负申报、税负偏低、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等情况之一的,应延长辅导期,时间掌握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变更企业法人代表的中小型商贸企业(设有固定经营场所,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下、人员在50人以下),变更前连续12个月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纳入或重新纳入辅导期管理:
(一)累计3个月及以上零负申报或税负偏低等经营异常;
(二)大量运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
(三)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二、加强对辅导期商贸企业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按规定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增购专用发票需预缴增值税,利用专用发票和其它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规定。
关键词;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方案;问题;措施
目前我国实行营业税改收增值税的税收制度,在一定的程度上有利于中小商贸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另一方面,中小商贸企业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取得更好发展,就必须对税收进行筹划,在这种背景下,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纷纷开始进行税收方案筹划。但由于我国中小商贸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的时间不长,因此税收筹划在我国的基础薄弱,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去研究。
一、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筹划的认识不足。现在的中小商贸企业对于税收筹划的认识还停留在过去的水平,认为只需要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来缴纳税收费用就可以了,自己主观上不需要对税收进行筹划设计。一些商贸企业管理者将税收筹划看作是钻法律的空子,是违法的行为;一些商贸企业管理者认为只要在企业成立之初对税收进行过筹划,今后就不在需要进行税收筹划了,还有一些管理者虽然知道税收筹划对于促进企业发展有着积极作用,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只关注其中一种税收,没有从整个宏观上来进行筹划。(二)不了解税收法规。中小商贸企业中没有专业的税收法律人才,对于国家出台的税收法规认识不足,不够了解,不能依据法律法规来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服务,尤其是在你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上的理解不够,很难利于税收优惠政策来使企业税收降低。(三)税收筹划基础薄弱。在中小商贸企业中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财务工作机制,在财务筹划方面也没有具体的条例法规来进行参考,这都体现了税收筹划的基础比较薄弱。另一方满税收人员的专业性较差、责任心缺乏,不能对税收数据进行仔细、精准的分析,使数据出现误差,从而影响到了税收的筹划。(四)税收筹划脱离企业经营状况。每个企业的发展都有其自身的发展理念及企业文化,不同的企业的发展程度也是不同的,但是很多中小商贸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味的模仿大型企业的筹划方案,没有将筹划与自身的经营情况相联系,因此制定出来的税收规划与自身的发展目标可能存在不符的情况,使税收筹划的积极作用难以发挥。
二、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企业领导不重视税收筹划工作。部分的企业领导将税收筹划工作看做是一项吃力不讨好的工作,认为它需要耗费大量的企业资金,若将资金投入在税收筹划工作中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给企业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他们就不太重视税收筹划的工作。(二)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中小贸易企业中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没有明确的规定责任人,对具体的工作内容也没有进行安排,没有将责任落实下去,使得税收筹划工作向皮球一般被踢来踢去。(三)税收筹划人员素质较差。中小商贸企业中的部分筹划人员没有专业的筹划知识,不能够进行合理的、科学的税收筹划;还有些税收筹划人员的道德素质不够,工作态度存在问题,在进行税收筹划工作时不认真。(四)企部门之间缺乏沟通。我们知道税收筹划工作需要立足于全局进行,但是在中小商贸企业中的大多数部门之间都是依据自己部门的情况完成的,没有考虑到其它的部门对这一规划方案是否适用。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
三、针对问题提出的建议
(一)加深对税收筹划的认识企业领导应该以身作则对税收筹划进。行必要的了解和认识,然后还要在企业内部进行宣传,将正确的税收筹划认识传授给企业的员工。(二)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方面我们需要对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进行改进与完善,另一方面我们应该讲具体的税收筹划工作进行落实,将责任明确到具体的人员身上。(三)促进内部整体统筹工作。举行税收统筹交流会来促进企业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在确定好具体的税收统筹方案后,要求各个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将税收统筹工作得到正常开展。(四)加快税收筹划人员人才培养。可以招聘具有专业税收知识的人才来企业工作,让他们对税收政策进行分析,从而建立更好的税收筹划,此外还应该建立完善的奖惩措施,提高筹划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还可以对新于员工进行专业能力培训。(五)加强与税务中介机构的联系。税务中介机构是企业开展税收统筹的辅机构,能够对企业的税收统筹方案提出具体可行的建议,所以我们也应该多与税务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和交流,加强企业与税务中介结构的联系。
四、结论
中小商贸企业能够制定出科学的税收筹划方案不仅有利于其减轻税收负担,实现自身的长远发展,还有利于国家税收收入体系的完善。但是由于我国中小商贸企业中企业领导不重视税收筹划工作、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税收筹划人员素质较差、企部门之间缺乏沟通等原因,造成了中小商贸企业对于税收筹划的认识不足、不了解税收法规、税收筹划基础薄弱、税收筹划脱离企业经营状况、税收筹划整体筹划能力不足等问题时有发生,为了改善这些问题,从而提高减少中小商贸企业的税收负担,我们需要加深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内部整体统筹工作、加快税收筹划人员人才培养、加强与税务中介机构的联系。
作者:袁辉 单位:山东省七五商贸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胡蕊,邱文迪.浅析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问题[J].商业经济,2016(05):36-37+58.
“营改增“既是中央推动服务业发展的改革举措,也是我国服务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为加快我国服务业的发展,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和社会各界积极建议“营改增”。在国务院作出在上海试点、成功后向全国推广的决定后,我们社团组织要在落实政策,主动为会员、行业服务上积极作为。这次在全国商贸服务行业率先开展“营改增”政策系列宣传、讲解和培训、咨询等系列活动,就是中税协许善达会长和我共同商定联合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是针对当前我国流通领域和税务工作实际,由两个行业协会联合共同组织进行的一项重要业务活动,也是贯彻中央稳增长、控物价、调结构工作方针,支持实体经济,加快流通产业发展,创新服务的一项新的举措。
下面,就 “营改增”的重要性和政策宣传贯彻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营改增”是一项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改革举措
在扶持和促进流通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中,改革税制、减轻税负是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1994财税体制改革,包括实行增值税、分税制方案,减轻了制造业各环节的税负,促使“中国制造”加快发展,走向世界,成效显著。但是在流通领域,无论是批发还是零售环节,无论是商品经营还是餐饮等居民生活服务业,企业实际税负仍然比较重,税制设计也未能解决营业税重复征收及不能退税等不合理的问题,不利于流通业的繁荣发展和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为贯彻中央确定的将扩大内需作为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必须切实重视解决流通领域实际税负偏重的困难,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扶持并加快流通业发展,缩短中外流通业发展差距,促使“中国服务”、“中国流通”走向世界,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实现我国“十二五”规划目标做出更大贡献。
为缩短我国服务与世界发达国家差距,提高服务业发展速度,提高服务业在整个国民经济GDP中所占比重,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国务院决定,自今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增值税“扩围”的改革试点,这是一项有利于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和
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改变原有税制设计中对服务业重复征税、税负过重的弊端。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订了“统筹设计、分步实施、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全面协调、平稳过渡”的基本原则,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从试点前5个月的初步情况看,改革效果比较明显,上海共有12.2万户企业参加试点,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都有不同程度的减轻或下降,体现了结构性减税的特征,初步表现出税制改革的指导作用。针对部分物流运输企业因抵扣原因导致实际税负比改革前有所加重的情况,上海市也已经制订了动用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扶持的相应政策。
总理今年3月8日在“两会”期间表示,上海增值税扩围试点以后“总的情况非常好”,并指出,“能不能把增值税扩围的试点再加快步伐”。温总理5月23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讲话中又指出,要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尽快完善政策,有序扩大试点范围,切实减轻税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前,地方要求参加试点的积极性很高。据了解,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在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后,北京、天津、重庆、深圳以及其他经济比较发达的直辖市和地区可能陆续扩大试点,相信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后,其他地区以至全国也将逐步全面铺开。
二、发挥联合优势,扎实开展宣传贯彻工作
增值税扩围试点,是一件涉及面广,关系中央与地方利益、国家与企业利益关系重新调整划分的大事,是一项十分具体复杂的改革。一项新的政策从调研、酝酿到决策、出台,所经历过程固然曲折艰难,确实不易;但是政策一旦确定出台后,要真正实施好、落实好,也非易事。增值税扩围改革也是这样。从对文件内容解释、宣传到推广落实,从不同税率测算到计税方式、计税依据确定,从新老政策过渡到跨地区税种协调,以至到项目抵扣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使用、增值税申报、征管信息系统开发使用等,都有大量具体细致、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做。而对大多数实行营业税的企业管理人员和财会经办人员来说,都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要认真学习、加快适应和真正掌握,以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尽早见到成效。
行业协会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服务是我们的根本宗旨,联合是我们的组织优势,创新是发展的动力,规范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行业协会要做好深入调查研究,反映企业诉求,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的高端服务,还要主动承担政府决策出台后的政策具体贯彻实施工作。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是由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管理,接受国家税务局业务指导,面向行业开展税务代办申请、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签证、培训等涉税服务。中国商业联合会是全国流通领域最具影响力和综合性的行业组织,会员分布广泛、业务平台较多,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合计达29个,代管39个专业协会,管理14个事业单位,主管31家报刊。中商联与地方商业联合会和广大商贸服务业企业建立了密切工作联系,中商联的服务体系遍布全国。中商联和中税协经过认真研究,希望通过双方的合作,充分发挥两会的联合优势和桥梁纽带作用,利用中商联熟悉行业情况、联系广泛的行业优势,发挥中税协在注册税务师方面资源丰富的专业优势,为中商联会员和商贸行业广大企业提供完善、全面的涉税服务,帮助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合理控制服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更好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进而促进流通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中商联和中税协“战略合作协议”商定,共同开展“营改增”政策系列宣传活动,从贯彻“营改增”即增值税扩围政策开始,开展宣传国家税收政策,普及改革税制和税法知识,解析改革政策内容,分析改革趋势,并商定开展全国以及区域、行业范围的税收政策及实务的宣讲、辅导和座谈,开展“一对一”税务咨询、培训、筹划和鉴证等相关服务,并邀请税务官员、税务专家为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
“两会”希望,在开展“营改增”政策系列宣传活动中,要主动联系,积极争取各地商务、税务部门的支持和指导,切实搞好系列政策的宣传。
关键词:商贸企业;增值税缴纳;操作;运用
增值税作为商贸企业的第一大税种,其税收金额占商贸企业总体税收金额的50%以上,存在着较高筹划效益。因此,商贸企业在掌握增值税税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充分选择和利用各类税收优惠条件,对本企业应缴纳增值税的经营环节进行合理操作及运用,可以一定程度上减轻资金压力,降低企业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并获取经济利益。
一、商贸企业的定义及其增值税缴纳现状
商贸企业也称商业零售企业,主要是指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消费者的商品销售企业,这类企业设有类似柜台的商品经营场所,包括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超级市场,零售超市等。
增值税是商贸企业面临的最重要的流转税,目前大部分商贸企业并没有专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税收缴纳在符合法规要求的基础上较为随意。商贸企业可以通过研究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结合企业的经营活动合理合法的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在遵法守法的同时改善企业绩效。
二、合理缴纳增值税的目标
商贸企业合理缴纳增值税最直接的目标就是降低企业税收成本,企业应选择最佳方案,以达到企业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
三、合理缴纳增值税的操作及运用
根据商贸企业会计核算健全情况和年应税销售额的大小,税法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相比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在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优势。一般来说,两类纳税人的增值税税收计算方式不尽相同,因而其增值税合理缴纳的操作方式也不同。下面针对三方面对两类纳税人的增值税缴纳方式进行分析。
(一)适度降低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
通过降低企业应纳税额,商贸企业可以减少在增值税纳税方面的资金占用,优化企业资金配置。商贸企业应充分利用增值税相关特点,结合企业自身采购销售流程和模式,降低增值税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受企业的销售额影响,如何降低该类销售额是关键。在这里,小规模纳税企业可选择采用不同销售方式搭配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企业可自主选择不同的销售方式,纳税人可依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不同类型的产品销售额,从而达到增值税税收筹划和优化企业资金调度的作用。例如,实物折扣是商业折扣的一种,一般情况下采取实物折扣方法销售货物,折扣的实物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规定视同销售,但是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则可达到节省纳税的目的。在销售过程中采用价格折扣,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从销售额中扣减不计算增值税,企业应税销售额减少,从而达到减少企业应纳税额的目的。
一般纳税企业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受企业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共同影响。一般来说,提升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降低增值税销项税额可有效降低企业应纳税额。在减少企业销项税额方面,一般纳税企业可参考上述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企业降低当期销售额做法,通过多类销售方式搭配进行纳税筹划减少销项税额。在增加企业进项税额方面,首先,一般纳税企业可将固定资产投资纳入增值税纳税筹划,企业可将当期的固定资产投资的进项税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减少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减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最终降低企业资金成本。其次,商贸企业可通过改变购货方式提高进项税额。如商贸企业在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时可以按照农副产品收购价的13%和废旧物资收购价的10%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也即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规定,企业应重视该类发发票或凭证的保存,积极利用该类政策进行增值税抵税。商贸企业也可以在某些材料采购过程中可以加大材料或商品的采购量,增加进项税,从而减少应交增值税。
(二)采用延迟纳税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
延期纳税是指在遵循增值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商业企业通过各类手段延期缴纳税款而相对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企业将当期应该缴纳的税款延迟到以后期间缴纳,理论上并不能减少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总额,但是通过利用该部分税款的时间价值,这就相当于得到了一笔政府发放的无息贷款,使纳税人可以利用这部分资金来进行投资,获取资本收益。延迟纳税需要从两个层面来考虑:第一是在每月规定期限的最后几天交税,第二是可以推迟在以后期间缴纳的税款尽量在以后期间缴纳。
在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缴纳过程中,小规模纳税企业可对每月的纳税时间进行合理安排。我国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产生时点与纳税人交税期限不一致,后者通常晚于前者,商贸企业应尽可能将税款上缴的时间控制在最后期限或接近最后期限,即在每月的 15日或临近 15 日的最后几天缴纳增值税,从而更多地获得这部分税款的时间价值,充分利用这笔政府“无息贷款”,使资金尽可能为我所用,取得最大收益。另外,对于小规模商贸企业,会尽量采取滞后开票的方式来确认销售收入,当期的增值税从金额上就明显较低。
在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缴纳过程中,商贸企业除可参考小规模纳税人延长税款缴纳时间和滞后开票外,更应充分利用一般纳税人税收筹划优势充分利用购进扣税法来进行纳税筹划。在进行促销时购进的礼品或是平时购入的材料等一些用途可能会发生改变的商品时,应当在购入当期不考虑其之后的用途改变情况,全部抵扣进项税额;在用途发生改变的期间再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这样就相当于推迟了缴纳增值税的期间,也能够获得这部分税款的时间价值。
(三)均衡各期增值税纳税金额
商贸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当考虑整体利益,尽量保证各期增值税纳税额的稳定。长期来看,稳定的资金需求会企业的资金成本。商贸企业的资金流呈现前出后进的模式,稳定的增值税缴纳现金流流出更有利于企业进行财务预算, 有利于企业匹配资金进行货币资金管理。稳定均衡的增值税纳税额不仅维护了企业与税务局之间的微妙关系,降低税务对企业极度差异的税收关注度和公司财务税收风险,降低了未来潜在的成本,也平滑了企业货币资金的需求曲线。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均衡各期增值税纳税金额的主要方法便是与客户协商,灵活进行销售发票的开具,将企业的整个增值税纳税金额均摊至整个周期。在应纳税额存在周期性波动的前提下,商贸企业在当期应纳税额下滑时与客户协商提前开具销售发票,在当期应纳税额提高时与客户协商延迟开具销售发票。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存在进项税额的调整,纳税操作上有更灵活的选择。一方面,在商贸企业销售额下滑而采购额较高时,可能会出现进项税额高于销项税额,导致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少,甚至导致本月不交税。在当月应交增值税税款过少时,商贸企业可以减少进项税额认证或提高销项税额认证,使本月缴纳一定增值税税款。如企业可以与客户协商,将部分销售发票提前在本月开具;或企业减少进项税额认证,将其延迟到下一会计期间销项税额较多时在进行认证。另一方面,在当月应缴税款较多时,商贸企业就应多考虑自身利益,或者与客户协商将商品销售发票推迟到下月初开具,或者加大采购额度增加进项,使本月应缴纳的过多税款推迟缴纳,在使企业每月缴纳的增值税款相对平均的同时,也获得这推迟缴纳税款的时间价值。
在增值税缴纳过程中,商贸企业应通过严谨细致的税收筹划达到降低增值税应纳税额和延后增值税缴纳期限的目的。在手段和操作方式方面,商贸企业财务人员应在精通财务管理同时熟知企业运营管理,通过将各类不同业务进行组合以达到理想的纳税效果。通过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均衡分配和延迟纳税企业平滑资金需求波动和降低企业资金成本。总之商贸企业应充分利用各类增值税税收优惠条件,结合企业货币资金管理需要,提出增值税税收策划方案,方能彰显出纳税筹划优势,为企业合法良性发展创造条件。
一、纳税人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
我们在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案件涉及到的货物范围主要包括煤碳、生铁、焦碳、化工原料、纺织原料、布匹、钢材、电子原件等,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有业务发生,接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非故意接受虚开发票的行为。有些随身携带所谓某单位税务登记复印件,自称为该单位的业务员,带好样品,以低于市场价格上门推销产品或电话联系业务。达成协议后,隔日或数天后送货上门,并将预先虚开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随货带来,货款结算大多以现金为主。购买方往往只注重货物的质量、价格,对推销者的身份、销货方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的来路是否正当等缺乏应有的了解。在他们看来,只要付出货款,有货交易,发票是真票,能抵扣就行。其结果,对方“东窗事发”,开票单位是代开发票或无货物交易虚开发票,购货企业虽有货物购进,但接受的专用发票是虚开的(善意接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精神,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应依法追缴。另一种是故意接受虚开发票的行为。纳税人与货物推销人发生业务交易后,销货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他人开具的(非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即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开具方的销货单位名称与其货物实际交易的销货方明显不符,或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是与其货物实际交易的销货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的。此种情形下,纳税人明知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货物推销人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但想到该业务是上门推销交易行为,货款是现金结算,业务发生仅一次(或几次),不容易被税务机关发现问题,存有侥幸心理,将货物与发票一并收下,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再有一种情况,纳税人购进A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是B货物,究其原因是,甲方向乙方购A货物,乙方向丙方购生产A货物的B货物,乙方为不缴或少缴税,让丙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开给甲方,在账务上假做受托加工业务收取差价,甲方凭丙方开具的发票抵扣税款(甲方与丙方无直接业务关系)。上述几种情形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精神,纳税人(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应依法追缴并给予罚款处理。
(二)无货物交易行为,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在没有货物交易行为的情况下,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三种形式:其一,以支付一定的“手续费”为诱饵,要求某些个体经营者和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进货时以“自己”的名义向销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要求将发票购货方开成本企业,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二,购销双方串通一气,签订虚假业务合同,虚构购销经济业务,供票方除非法提供发票外,还提供《送货单》、《收款收据》,受票方非法收票后假做货物验收入库单,随即在财务上做分期耗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其三,直接从社会上非法从事代开、虚开发票行为人的手中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非法抵扣税款,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
(三)正常货物交易未取得合法发票,为了抵扣税款非法购买虚开的发票。一般纳税人企业向一些本身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经营者购进货物,没有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金;或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经营者向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货物,购买方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无法提供,此两种情况下他们便四处打听开具专用发票的渠道。社会上非法从事虚开代开发票的人正是利用了这些人的某种需要,上门介绍、兜售,以低于基本税率一半或一半以下的价格收取“手续费”,为其提供虚开的发票,达到所谓的“双赢”。可一旦事发,不仅要补税罚款,甚至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虚假注册成立公司,接受虚开发票,并恣意对外虚开、代开发票。某些纳税人以虚假手续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商贸公司后,在税务部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权后,以开展少量经济业务作掩盖,有货物交易或无货物交易接受其“上家”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再以同样形式向“下家”企业虚开发票,这些企业一般具有关联性质,连环作案。其货物来源大多数为进口走私货物,“上家”企业通过其关联性质的“下家”企业“洗票”后获取非法资金。这些企业的主要特征为:一是开业后经济业务频繁、发票用量多的商贸企业;二是以外地人身份注册成立的企业;三是企业成立后经常变更法人资格的企业;四是主要以“四小票”为税款抵扣凭证的企业;五是以工业企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际是从事商贸经营行为的企业。
从上述四种形式可以看出,纳税人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有纳税人因无知或不了解情况而造成的非故意性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也有纳税人明知供货方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或主动向不法分子索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行为,其危害均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扰乱了国家的税收管理秩序。
二、防范纳税人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策思考
为了有效防范纳税人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发生,笔者认为征纳双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税法宣传教育,增强纳税人的法制观念。税务部门要对纳税人尤其是企业法人代表、财会人员、销售人员进行税务业务知识的培训,有针对性地举办一些知识讲座,如:如何识别真假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与接受等有关政策规定,对上门推销货物者所提供的发票的如何防范等知识。宣传国家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有关政策规定精神。使企业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和重视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带来的危害和可能产生的恶果,增强自身的抵抗力和免疫力。
(二)提高税务日常管理和纳税评估水平。税务管理员对责任区纳税人要建立健全定期巡查制度,熟悉企业的经营情况,特别是对新成立的商贸企业要加大管理力度;纳税评估机构要注重实效,努力提升评估面和纳税评估深度,重视对异常企业的纳税评估;发挥“金税工程”协查功能作用,从源头防范企业虚开和接受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关键词: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9-0022-02
由于不同类别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和征收方法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同,而且差异较大。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以及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可转换性规定,为纳税人通过其身份的选择进行事前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税法规定的标准认定。另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2)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3)非企业性单位。(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其他相关规定
1.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制定实施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其中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起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是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起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由于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根据199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如果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税务机关应按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停止起抵扣进项税额,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对某些年销售额在一般纳税人规定标准以下的,如限期还不纠正,则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征税;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所购进国务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结转到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抵扣。
3.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4.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根据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规定:(1)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2)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进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时需考虑的事项
(一)纳税人身份选择时的定量分析方法
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可以通过税负平衡点方法进行分析,即税负平衡点增值率判定法。此方法通过比较纳税人销售额增值率与税负平衡点增值率的高低,就可以合理选择税负较轻的纳税人身份。
1.一般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的税负平衡点
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6%为例:设不含税销售额为X,不含税购进额为Y,增值率为V:
V=(X-Y) / X?鄢100%
两边同时乘以X,再乘以17%,得
V×X×17%=X×17%-Y×17%
所以,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V×X×17%。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X×6%。
当两者应纳税额相等时,V×X×17%=X×6%
V=6%/17%×100%=35.29%
经过上述计算得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6%的税负平衡点增值率为35.29%。即当企业增值率为35.29%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相同。当增值率大于35.29%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这时企业应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当增值率小于35.29%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应创造条件,申请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例1.某生产企业年不含税销售额90万元,每年购进的不含税原材料价格大致50万元,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为6%。该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有条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该企业是否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呢?
纳税筹划:
该企业的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90-50)/90×100%=44.44%。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90?鄢17%-50?鄢17%=6.8(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90?鄢6%=5.4(万元)。
通过计算结果可以看出,申请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每年要多缴增值税1.4万元。
该企业继续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更为有利,因为其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44.44%>35.92%的税负平衡点,因此成为一般纳税人后的增值税税负会重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没有其他原因(如主要购买方均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企业不需要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例2.某生产企业年不含税销售额60万元,每年购进的不含税原材料价格大致45万元,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为6%。该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有条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该企业是否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呢?
纳税筹划:
该企业的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60-45)/60×100%=25%。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60?鄢17%-45?鄢17%=2.55(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60?鄢6%=3.6(万元)。
通过计算结果可以看出,申请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每年要少缴增值税1.05万元。
该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更为有利,因为其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25%<35.92%的税负平衡点,因此成为一般纳税人后的增值税税负会轻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需要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同理,可以计算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4%;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4%的税负平衡点增值率。
2.一般纳税人含税销售额的税负平衡点
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6%为例:设含税销售额为X1,含税购进额为Y1,增值率为V1:
V1=(X1-Y1) / X1×100%
两边同时乘以X1和17%,再除以117%,再乘以17%,得X1/117%×V1×17%=X1/117%×17%-Y1/117%×17%。所以,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X1/117%×V1×17%。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X1/106%×6%。
当两者应纳税额相等时:X1/117%×V1×17%=X1/106%×6%
V1=38.96%
即对适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6%的企业,含税销售额税负平衡点增值率为38.96%。即当企业增值率为38.96%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相同。当增值率大于38.96%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这时企业应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当增值率小于38.96%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应创造条件,申请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同理,可以计算出一般纳税人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为13%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4%的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
一旦纳税人的身份确定之后,如果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仅从税务成本考虑,纳税人应尽量使销售额增值率低于税负平衡点增值率,此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
(二)成本因素
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要增加成本费用的支出,例如,国税发[2006]156号,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要求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需要购置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通用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还有网上认证费用等。另外,培养和聘用有能力的财务人员也需要很大的人力资源成本。如果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而减少的税负尚不足以抵扣这些成本的支出,对企业来说是不利的,此时企业只好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
(三)限制因素
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有一定的限制,比如,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不能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只能是小规模纳税人;再比如,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只能是小规模纳税人等。作者认为最主要的限制来自于购买方,如果产品主要销售给一般纳税人,且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则应创造条件,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总之,为了使企业的税务成本降低,对纳税人来说,进行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纳税筹划有其必要性。
参考文献:
关键词:纳税评估;深化
一、我国纳税评估现状
(一)纳税评估概述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为纳税人提供自我纠错的机会,并采取相应的征管措施,以增强税源管理,提高税收遵从度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区别于税务稽查,更侧重于纳税人申报真实性、准确性。其工作主要涉及案头审计、税务约谈和评估处理,在业务上具有单一性和专业性。同时,纳税评估又与税务稽查互有联系。第一,纳税评估是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之间的结合点。依靠纳税评估,征管部门对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等业务环节进行经常性、一般性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时再运用税务稽查手段去解决。第二,纳税评估是高效率税务稽查的基础,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状况的评价,为税务稽查指引方向。
(二)我国纳税评估发展
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国税发[1998]72号),首次引入了审核评税这一新的个税收征管方式,我国纳税评估实践的正式开始。2001年底,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我国商贸企业增值税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出台了《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国税发[2001]140号)文件。2002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第2号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至此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的征管情况,开始制定详细的纳税评估实施办法;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纳税评估工作在我国全面展开。
到目前为止,纳税评估制度作为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手段已经在税务系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取得了初步成效:第一,各地税务机关建立了纳税评估机构,并明确了各个相关机构的职责。同时纳税评估指标确定及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分别由省、市国家税务局和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并规定纳税评估的流程分为确定评估对象、评估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和评估处理等五个工作步骤。第二,各级税务机关推动纳税评估由“泛查泛评”转变为“行业评估”或“税种评估”。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经济特点,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行业评估指标,并对房地产等重点行业进行了纳税评估。
二、我国纳税评估存在问题
(一)纳税评估相关法律依据尚不健全
目前纳税评估缺乏法律依据,评估工作无法可依。虽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有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的义务,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要获得真实、准确的纳税信息往往需要利用社会信息资源进行对比综合分析,需要国地税、工商、银行以及政府经济部门的配合支持。目前,我国还没有配套的法律明确规定税务部门取得纳税信息的原则、内容和要求,还未建立起评估信息的提供机制。
(二)纳税评估人才尚不齐备
纳税评估业务性和综合性强,要求评估人员掌握税收、财务、法律、计算机等知识,同时还要掌握审核、评析、测算、取证、约谈的技能,能够从多层面对税源状况、纳税行为进行细致的案头分析。而现阶段我国税收管理员业务素质良莠不齐,使很多评估工作流于形式,难以充分发挥评估工作的中期监督作用。
(三)纳税评估方法尚不系统
纳税评估的科技支撑系统还未建立。纳税评估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数据运算和统计分析,需要依靠统一完善的纳税评估分析软件来完成,但是目前存在税收征管软件以及数据库尚未统一的问题,导致数据的口径不一致,对纳税人的数据资料不能进行综合分析和监控。
(四)纳税评估信息尚不全面准确
企业内部信息方面存在问题有四:第一,企业基础信息不全面,只依靠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报表的相关指标;第二,纳税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较差,影响纳税评估质量;第三,由于企业财会人员对税收政策理解和掌握的偏差会导致申报数据的不准确,进而影响纳税评估;第四,涉税数据和资料传递不充分和不及时,影响纳税评估质量。
企业外部信息方面存在以下问题:目前我国还未建立起信息共享的社会网络,各部门的涉税数据和资料来源缺乏,数据准确度和饱和度不足,影响纳税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三、横向比较各发达国家与我国纳税评估
(一)各国纳税评估制度简述
目前各国采用的纳税评估制度有专门纳税评估制度、项目纳税评估制度和风险纳税评估制度三种。
专门纳税评估制度以新加坡为代表,设置专门的评估机构。新加坡税务局的税评估部门包括税务处理部、公司服务部、纳税人审计部和税务调查部,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细致的分工。
项目纳税评估制度则以美国为代表,由西弗吉尼亚州的计算中心自动对申报资料分类,筛选核实纳税人是否正确估算其税款。通过对其计分标准的模型及参数频繁调整,遏制纳税人弄虚作假,进而保证评估的有效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风险纳税评估制度则以澳大利亚为代表,将纳税人信息全部录入到计算机网络数据库由专家设定的标准模型中进行分析,自动生成评估报告。评估人员根据个人分析和经验修正得出结论,做纳税风险的判定与处理。
(二)各国与我国纳税评估制度比较
从纳税评估开展时间来看,新加坡、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开展纳税评估的历史相对较长,有比较完善的纳税评估制度,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而我国2001年才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尚处于摸索阶段,有关制度有待建立和完善,总结出来的经验和典型案例并不多。
从对纳税评估定位来看,新加坡、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把纳税评估定位在管理和服务上。这种重过程服务、轻结果处罚的管理理念,比较符合现代税收管理的要求。我国的纳税评估主要定位为稽查的前置程序,是作为打击偷逃税的手段,纳税评估和现场稽查往往相混淆。在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后,虽然也强调把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管理的手段,但由于在制度、机构、人员等方面未得到有力的保证,征收管理部门的人员真正能从事纳税评估工作的人数仍然不多。
从纳税评估的法律依据上看,国外的纳税评估都有相应的法规作为依托,以保证在纳税评估工作进行的过程中,评估人员能够获取与评估有关的企业信息,以保证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而我国目前尚未将纳税评估列入税收征管法中,纳税评估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从开展纳税评估的手段和方式来看,新加坡、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已建立比较完善的计算机评估系统,实现了多渠道的信息共享,税务机关可凭借大量的涉税信息,运用计算机程式进行纳税评估,再通知或辅导纳税人补税,其评估的效率和可靠性很高。我国的纳税评估信息共享性较差,而且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有一定的局限性,从而纳税评估的效率和可靠性受到一定影响。
四、深化纳税评估水平的建议
(一)健全纳税评估法律
要将纳税评估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并赋予纳税评估人员获取资料和信息的权限,划分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界限。此外,还要参照国外发达国家纳税评估的先进经验,建设相应的外部环境,逐步取缔现金支付,通过银行结算掌握资金的流量,并建立融合企业银行结算资金信息、海关进出口货物和资金信息以及工商、技术监督等各个部门的相关信息的企业信用体制。
(二)健全纳税评估专业人才培养机制
首先,细化评估岗位,将专业评估人员划分为案头审核和使用软件操作的“数据分析岗”、实施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日常检查岗”等,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评估人员评价体系。其次,鉴于税收管理员的精力与能力,只能就纳税申报的数据勾稽关系的疑点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建议配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改革,明确定位税收管理员的岗位为“税务管理信息员”。同时,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评估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水平。
(三)健全科学规范的纳税评估方法程序
实行简便易行、操作性强、灵活多样的评估方法,将定性、定量、定时评估有机结合,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实践中,将数据采集、评估项目确定、指标计算以及审核评析、约谈举证、处理反馈等工作环节分为资料汇集、确定对象、审核分析、调查落实、鉴定处理五个程序,明确各程序的工作职责。
(四)健全信息资料获取手段制度
首先,完善信息获取手段,加大信息采集的力度,针对不同行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设计不同的纳税申报表,设定逻辑关系更加严密、具有更高相关性的数据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从而在基础环节最大限度的避免申报信息遗漏或者虚假申报等情况的发生。
其次,健全纳税申报附送财务报表制度,使评估机构得以通过企业附送的财务报表掌握企业收入、成本的变动情况和资金流向,实现申报信息的即时比对,为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奠定基础,实现对税源的动态监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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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韩喜平、刘立新.纳税评估:概念与意义[J].税务与经济,2005年第6期.
【摘要】电子商务是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一种全新的商贸形式,其独有的技术特征给我国原有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和冲击。借鉴美国和欧盟对电子商务两种截然不同的税收政策,我国需要构建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税收框架:调整电子商务背景下的税收体制,重构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体系,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相关制度。
关键词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对策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2010 重大招标项目10zd&038、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2013M542231 和湖北省教育厅2012 人文社科项目2012G419 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胡绍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副教授,博士后,研究方向:公共经济、社会保障与财税。
一、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互联网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石,电子商务是多种技术的集合体,具有电子化、数字化、无纸化、国际化等技术特征。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使得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商务,其独有的技术特征所衍生的特点使其成为一种全新的商贸模式,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及其衍生特点是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直接原因。
(一) 电子商务对现行税制要素的影响
1.征税对象的性质难以确定。征税对象即征税客体,它是区别各税种的主要标志,根据交易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将其分为有形商品、劳务和特许权三类,分别采用不同的课税标准。但电子商务的网上交易打破了传统的销售观念和交易分类。由于电子商务具有数字化、信息化特征,交易对象均已转化为数字化信息在网上传递,使得征税对象的性质难以界定;电子商务将一部分以有形形式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使得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造成税务处理混乱。
2.纳税环节难以适用,税基受到侵蚀。传统商务中流转税税制的多环节纳税体系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这主要是因为电子商务的交易直接、快捷、少环节、多渠道,交易对象不易认定,因而使原有的纳税环节难以适用,严重影响流转税收入。
电子商务导致了某些税基转移到互联网上,因电子商务的隐蔽性、无形性,部分税基甚至可能消失,使税款流失风险加大。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的中介环节大量减少和消失,导致了相应课税点的减少和消失,使目前的税基发生巨大变化,从而加大了税收的流失。
(二) 电子商务对现行税制相关税种的冲击
1.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作为课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和冲击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同类货物,不同税种和税率,造成不平等竞争。在传统商务中,对有形商品需要征收17%的增值税。在电子商务中,货物有两种销售方式,即离线销售和在线销售。在离线销售的情况下,协议中的货物是有形的,不能通过互联网以数字化的形式传送,仍需通过传统的运输渠道进行配送,因此,对于离线销售应该征收17%的增值税。但在线销售货物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以数字化方式传送销售,导致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这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适用的税种发生了变化。首先是对于网上销售的电脑软件等纯数字化产品,由于产品没有实物载体,所以适用的税种发生了变化,由原来征收17%的增值税改为征收5%的营业税。其次是对于书籍、图表等数字化产品,由于目前税法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对这类产品是按销售产品征收17%的增值税还是按提供劳务征收5%的营业税还难以确定,究竟适用何种税种还需重新确认。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一般发票具有很大的区别,其既具有一般发票商事凭证的作用,又具有纳税和扣税凭证的作用。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这种传统的以纸质凭证为基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体系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和冲击。因为电子商务具有无纸化的特点,所有交易都可以迅速、隐匿地在互联网上达成,在一些情况下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无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影响增值税的有效运作。
2.营业税。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各种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关于电子商务对营业税的影响和冲击,需要研究的是如何确定远程劳务发生地并进行征税的问题。
按照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营业税的课税地点的传统做法在电子商务的应用中受到了挑战,这是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和国际化等因素造成的,尤其在远程劳务中更是如此。规模日增的诸如远程医疗、网络咨询等电子商务中的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具有劳务的提供地和消费地相分离的特点,致使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不清,营业税的税基受到侵蚀。在发生跨国远程劳务服务时,由于劳务发生地确认的不同,则可能导致两种相反的征税结果:一是以劳务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时,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则应征收营业税;而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时,则不应征收营业税。二是以劳务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时,营业税的征收与否,情况恰好与上面的结果相反。
3.关税。关税是国家海关对进出我国的物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电子商务的离线交易,由于有形通关过程的存在,关税政策依然适用。而电子商务的在线交易,由于网上根本不存在关境与海关,这类电子商务对关税的冲击和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由于电子商务在线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如软盘、书刊等都是无形的,消费者可以通过下载,在线取得货物。在线交易的数字化产品,不存在有形的通关过程,由海关征收关税的征收基础已不存在。而且由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产品的交付和货款的支付都在网上实现,取消了传统的票证和单据,使得海关无法依据这些有效的征税凭证去掌握和监控这类商品的交易事实,从而使关税的征收变得十分困难。
(三) 征管稽查难题重重,征管模式有待创新1.税务登记难以适用,税源失控。在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下,只有知道纳税人的经营场所或住所等有形的地点,才有可能进行控管并征税。在电子商务中,通常经营者只需设立一个网页或使用一个服务器即可开展电子商务交易。传统意义上的店面、仓库等有形的营业场所被转移到虚拟的网络空间,因而可以更容易地逃避工商登记。
2.课税凭证电子化,征管失去基础,稽查难度加大。在税务管理中,账簿和票证等课税凭证构成征管稽查的基础,而在电子商务中,企业的账簿、发票等均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并以电子形式保存,传统税收征管的纸质凭证、账簿被电子形式的相关凭据取代,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二、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框架
目前,理论界关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取向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对电子商务免税有利于电子商务的自身发展,符合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另一种是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认为应该对电子商务征税,但不需要开征新的税种,只要在原有税种的基础上补充修改税收条款,并实行税收中性等原则,即可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避免不公平竞争。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既要大力扶持,推动经济发展;又要维护国家主权,保证合理的财政收入,构建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税收框架。
(一) 电子商务背景下的税制调整
1.增值税调整。第一, 要规范电子发票制度。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发票在世界经济交往中将起到日益重要的作用。在这方面,应当在原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引入规范电子发票税务管理的新规则。一是由于电子记录容易被修改且不留痕迹,所以电子发票内容的原始性和完整性必须得到保证,电子发票的开具和传送必须通过电子签名等先进技术手段予以保障和认证。二是在一定期限内,各国提供并使用符合一定技术标准的技术平台,签订协议或在税收协定中明确开具电子发票的相关条款,包括电子发票认证、情报交换的义务等。三是开具电子发票的企业必须事先到主管税务部门备案,增值税管理机构应用控制技术进行确认。
第二,对增值税课征范围与营业税课征范围要重新界定。我国的增值税只涵盖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绝大部分劳务,尤其是容易数字化的劳务如金融保险等属于营业税的课税范围。在商品和劳务都数字化的电子商务中,销售货物和劳务的界限变得模糊。我国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属于平行征收,这就使得许多数字化产品和劳务在难以区分的情况下难以适用税种。因此应当考虑将增值税的课税范围扩大到劳务的提供,这也符合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增值税的发展趋势。
2.关税的调整。从短期看,为了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给自由贸易带来的空前机遇,进一步推动国际自由贸易,对数字化产品的传输应当免征关税。从长期看,随着数字化产品的增加,对这部分税源则要求税务管理部门以相应的税收制度对其规范,以减少损失。因此,长期来看,对相关制度做出调整是有必要的,具体的调整思路有两种。一是如果相关技术得到充分发展,能够有效控制互联网上信息的传递,并在形成网上“海关”的同时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则可以通过建立网上“海关”的形式进行税收的征缴。二是相关技术的发展不能在建立网上“海关”弥补税收损失的同时保证不阻碍经济贸易的发展,则可通过其他税种弥补关税的损失。无论采取哪种方案,都应当综合权衡总体的成本与收益,寻求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税收收入的最佳均衡点。
(二)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的重构
1.根据电子商务的商贸模式完善纳税人登记注册。电子商务由于没有货物的报关、通关过程,很难确认国内和国外从事该类交易的企业的销售行为。因此,有必要对这部分纳税人实行特殊的税务登记管理,并与域名管理机构相协调,对企业域名注册做出进一步的规范。应当在相关法律中明确,在注册登记时,从事这类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当在其他必须报送的税务材料外报送如下材料:企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所使用的域名或者网址;企业是否拥有服务器以及服务器的具体地理位置;税务机关将相关登记材料与域名管理部门的数据库相核对、证实填报属实后,核发税务登记证并进行特殊管理。
2.加快税收信息化、电子化进程,并逐步建立电子申报制度。面对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税务部门应加快税收信息化,实现税务征管的电子化。在税收信息化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的软硬件设施建设,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现各税务部门之间的互连互通和信息共享,建立电子登记注册、电子申报、电子咨询等多层次的纳税服务体系。
(三) 电子商务税收相关制度的完善
1.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首先,应当在法律中确认税务机关对电子交易数据的稽查权。应在税收条文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法定程序查阅或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信息,而纳税人则有义务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和密码的备份。其次,应在税法中对财务软件的备案制度做出更明确的规定。要求对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企业在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软件的名称、版本号、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并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2.完善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第一,应完善金融和商贸立法。制定电子货币法,规范电子货币的流通过程和国际金融的结算规程,为电子支付系统提供相应的法律保证。第二,应完善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的立法,防止网上银行金融风险和金融诈骗等网络犯罪的发生。第三,完善《会计法》等相关法律。针对电子商务的隐匿化、数字化特点会导致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的问题,可在立法中考虑从监控网上数字化发票入手,完善《会计法》及其相关法律,明确数字化发票作为记账核算及纳税申报凭证的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1] 石景才.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J].中国税务,2000,(7).
在曝光的528名失踪纳税人中,大部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少数为一般纳税人。这些失踪纳税人中,欠税最多的是武汉世欣商贸有限公司,高达28万元;欠税最少的只有100多元。公告8个城区的失踪纳税人中,桥口区最多,有182个经营户,主要是汉正街的经营者。外国人也有“失踪”的。在市国税局涉外分局公布的7个失踪纳税人中,一个注册为“欧斯特皮革工业品武汉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代表克劳斯系外国人,税务机关多次到注册地址寻找,都未找到此单位。
武汉市国税局对失踪纳税人的确认是:已在国税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事先未告知所在地的国税机关,连续3个月或连续两个所得税申报期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被列为失踪纳税人。在国外,若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失踪纳税人”,终身都不能作为企业法人存在。在我国,虽然《税法》没有明确这样规定,但该市国税部门此次采取公告曝光的形式就是希望失踪纳税人重视自己的“经营生命”和信誉,主动现身,补缴欠税。
武汉市国税局采用的“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自动将符合失踪纳税人条件的名单挑出来,再由税务人员逐一到注册地点、工商、街道、居委会等单位查找,仍未找到任何下落,才列入公告曝光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