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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胺碘酮; 老年; 充血性心力衰竭; 室性心律失常; 疗效
doi:10.14033/ki.cfmr.2017.1.07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6805(2017)01-0126-03
充血性心力衰竭为心血管内科常见疾病,发病实质为机体心室泵血功能或充盈功能低下导致的心排血量不足,不能有效灌注组织及各个器官,为各种心脏疾病患者病情发展至终末期时常见的临床综合征[1]。心律失常是心血管疾病患者常见临床症状之一,也是一种可以独发的疾病。充血性心力衰竭患者常合并发生室性心律失常,两者合并发生后若未能及时接受治疗,可对患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2]。目前,药物治疗是我国临床治疗老年充血性心力衰竭患者的首选方法,常用的药物种类较多[3]。胺碘酮为Ⅲ类抗心律失常药物,近年来在独发心律失常患者的临床治疗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笔者所在医院本次研究对该药物治疗老年充血性心力衰竭伴室性心律失常患者的临床效果进行了探讨,现将研究内容作如下总结汇报。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研究对象为笔者所在医院2014年12月-2015年11月收治的88例老年充血性心力衰竭伴室性心律失常患者。纳入标准:(1)年龄≥60岁;(2)参与研究前4周内未服用过抗心律失常药物;(3)肝肾功能正常;(4)患者家属同意参与临床研究。按照先后入院顺序将其分为试验组(2014年6-11月入院,46例)和一般组(2014年12月-2015年5月入院,42例)。试验组患者中,男20例,女26例,平均年龄(70.9±2.1)岁,包括高血压性心脏病患者16例,冠心病患者23例,风湿性心脏病5例,扩张型心肌病2例。一般组患者中,男19例,女23例,平均年龄(71.1±2.3)岁,包括高血压性心脏病患者15例,冠心病患者20例,风湿性心脏病4例,扩张型心肌3例。两组患者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两组患者入院确诊后均给予扩张血管、营养心肌、强心、利尿等常规治疗。在常规治疗的基础上给予试验组患者胺碘酮(国药准字H42021103;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化学药品,0.2 g)治疗。用药方法:口服,初始用药剂量为600 mg/d,用药1周后减少用药剂量至400 mg/d,继续用药5 d后将用药剂量减少至200 mg/d。治疗期间根据患者病情变化适当调整用药剂量,于两组患者用药治疗4周后进行疗效评价。
1.3 观察指标
本次研究选取的评价指标包括:(1)两组患者治疗前后的心率、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QTc(心电图指标,校正Q~T间期);(2)临床治疗总有效率;(3)心脏性猝死发生率。
1.4 疗效判定标准
根据两组患者治疗前后的24 h动态心电图检查结果和NYHA心功能分级对两组患者的临床治疗效果进行评价。显效:治疗后,心动过速完全消失,频发室性早搏减少大于治疗前的70%,成对室性早搏减少大于治疗前的80%,NYHA心功能分级达到Ⅰ级或改善Ⅱ级以上。有效:治疗后,频发室性早搏减少大于治疗前的50%,成对室性早搏减少大于治疗前的60%,NYHA心功能分级达到Ⅱ级或改善Ⅰ级。无效:用药后未达到上述标准或用药治疗期间发生严重心律失常停药及死亡。总有效率=(显效+有效)例数/总例数×100%。
1.5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22.0统计学软件进行处理,计量资料以(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采用字2检验,P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治疗前后心率、LVEF、QTc比较
治疗前两组患者心率、LVEF、QTc检查结果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后试验组患者心率、LVEF、QTc检查结果均优于一般组患者,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2.2 两组患者临床治疗效果比较
试验组患者临床治疗总有效率高于一般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字2=4.710,P
2.3 两组患者心脏性猝死发生率比较
试验组46例患者中,2例患者发生心脏性猝死,发生率为4.3%,一般组42例患者中,7例患者发生心脏性猝死,发生率为16.7%,两组患者心脏性猝死发生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字2=4.710;P=0.030)。
3 讨论
临床研究发现,充血性心力衰竭患者因心肌细胞间的纤维化作用,会导致电荷的横向传导作用增强,继而引起传导延缓及单向阻滞,最终诱发室性心律失常[4]。老年患者由于身体各项器官的机能处于不断衰退的状态,故充血性心力衰竭的发生率相对较高,且多易合并发生室性心律失常[5]。充血性心力衰竭患者合并室性心率失常后,会导致患者机体交感神经张力增大,LVEF降低,病情凶险,需要立即接受临床治疗。
目前,我国临床上使用的抗心律失常药物约有50多种,但尚无统一的分类标准。临床研究者根据各种药物抗心律失常作用机制的不同,将这些药物划分为多个亚类。胺碘酮是现阶段我国临床上应用较为广泛的一种Ⅲ类抗心律失常药物,该种药物的抗心律失常机制为阻止患者心肌细胞中的钾x子外流,延长心室、心房及房室结的动作电位时程和有效不应期,促使折返激动得到消除,减缓或抑制房室颤动,最终消除室性心律失常[6]。已有临床研究证实胺碘酮能够有效改善室性心律失常患者的心室功能,提高患者LVEF,具有多重电生理作用。
本研究对该种药物用于治疗老年充血性心力衰竭伴室性心律失常患者的临床疗效进行探讨,结果显示,试验组患者的临床治疗效果明显优于一般组患者,心脏性猝死发生率明显低于一般组患者。上述研究结果与柯占梅[7]在对“胺碘酮应用于充血性心力衰竭并发室性心律失常临床疗效观察”这一课题进行研究时,所得研究结果具有较高的相似性,表明在老年充血性心力衰竭伴室性心律失常患者临床治疗中应用胺碘酮,能够进一步改善患者的临床治疗效果,降低患者的病死率,可作为现阶段我国临床治疗老年充血性心力衰竭伴室性心律失常患者的首选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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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雪燕,谢迎春.胺碘酮治疗充血性心力衰竭伴室性心律失常的疗效初步观察及研究[J].大家健康(中旬版),2015,5(11):150.
(一)严格执行各项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1、严格遵循有法可依,按要求修改了相关制度。根据司法部的《现行有效司法行政规章目录》,修改了《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继续完善了县的《行政许可工作流程》、《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政公开工作规定》等。
2、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3月,在我县召开的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上签订了专项目标管理考核责任状,进一步细化了今年工作的各项内容和项目。同时,严格制订了全年的法制工作规划和执法质量考评实施方案,并下发到17个乡镇、2个律师事务所、2个法律服务所、公证处、法援中心和司法鉴定所。全年我局各职能股室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中,严格遵守执法程序、执法纪律,确保合法的执法行为和主体。做到了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手续齐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并认真落实了省委政法委“六个严禁”的规定。
3、严格审核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年度考核、注册的相关资料,并对其进行初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各所考核、注册的相关材料,确保各所执业资格的合法性。
4、及时报道数据,综合信息情况统计。年来,我局法制工作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综合各类信息材料,其中,向社会公示了7个法律服务机构和4个职能项目,解答各类法律服务咨询60余个,关于本职工作方面的月小结、季总结、半年总结及时进行了汇总,并及时报送了市局法规科。
(二)全面进行检查,确保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化
月初,我局开展了对全县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的规范化管理、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检查,本次检查以各所制度管理、公示工作、民主管理、财务管理、案卷档案管理、人员管理等为内容,结合各所签订的目标管理考核方案完成情况,现将情况总结如下:
通过检查,各所在制度管理、公示工作、民主管理等方面都符合相关规定。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1、财务管理方面:一些法律服务机构没有明确的收入、支出明细,且依法纳税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案卷、档案管理方面:一些法律服务机构无从业人员专用档案柜;案卷材料不规范,不能及时装订、归档;
3、中心工作方面:没有抓好信息综合和法律调研工作,未能及时向市局报送相关信息材料。
4、人员管理方面:一些法律服务机构全所人员管理欠规范等。
各所执业人员存在的问题:
1、法律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没有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履行好各自职责,未能将各项制度全面地执行。
2、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个别负责人不重视,如收案登记不规范,案卷整理工作相当不重视。
3、未能督促各所法律服务执业人员及时上报相关信息材料。
4、法律服务执业人员不服从法律服务机构管理,不愿意配合局中心工作。
5、个别法律服务人员未完成规定数量的法援案件,并在处理法援案件中不能立足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这个根本出发点。
针对以上问题,我局积极督促各所及相关人员做好了整改工作,并要求各所及时上报总结和个人的整改总结材料,县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组织工作人员严格地、不定期的对各所进行检查,发现未及时进行整改到位的,或发现故意不接受管理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个人,依法进行了处理,并将其作为年度考核注册的重要依据,视情况将对各所和其个人进行了通报批评。
(三)抓服务、促发展,完善管理机制
1、进一步推进律师工作规范发展。通过年初的执法检查,发现了相关问题,我局及时召开动员大会,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县律师队伍中开展为期半年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专项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教育,全体律师提高了职业道德水准、增强了执业纪律、提高了整体素质。积极引导律师主动介入经济建设主战场,当好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积极为重大工程项目、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招商引资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引导律师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鼓励律师与涉法涉诉,努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年,我县两家律师所共担任政府、企业法律顾问10家,各类诉讼案件82件,其中民事案件56件,刑事案件24件,行政诉讼案件2件,非诉讼案件25件,提供法律援助6件。法律文书25余份,解答法律咨询200多人次。参加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100余次。
2、进一步推进公证工作改革发展。全力加大公证质量评查力度。积极引导公证处围绕县委、政府城镇改造、政府采购、重点工程建设等中心工作开展公证法律服务工作。半年来办理各类公证事项279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300多人次。
3、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工作拓展延伸。围绕我县法律援助案件集中在农民工工资问题、未成年人犯罪、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等方面案件的实际,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建立健全经济困难证明操作规程,建立与相关部门工作协作机制,方便了困难群众及时获得法律援助,进一步提高了工作质量和办案质量。同时,完善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发放制度,确保办案经费足额按时发放,做到“一案一补”,有效提高了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半年来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29件,其中刑事案件48件,民事案件81件,接待来访、来电200余人次。
论文摘要 本文从我国中小城市的律师事务所为切入点,对中小城市律师事务所如何进行规范化建设进行探讨,为中小城市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 中小城市 律师事务所 规范化
笔者本人自一九九三年大学毕业后即从事专职律师的工作。从工作之初的被动执业到逐渐喜欢上律师这个职业,并一直怀揣一个梦想:能有机会参与设立和管理一家律师事务所。这家律师事务所不仅具有业务特色和专业品牌,更是一家规范化的律师事务所。而对于大多数和笔者一样,生活在中小城市的律师而言,笔者觉得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中小城市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
一、办公场所的规范化
(一)办公场所的地点确定
笔者觉得,无论是大城市,还是中小城市,律师事务所都应当设立在位于城市核心地区的写字楼或者其他办公场所相对集中的区域。办公场所的选择原则,大城市与中小城市没有区别。办公场所对律师事务所而言,就好比是一个人的外表。它会给人一个直观的感觉。如果将办公场所设立在物管服务较为全面、硬件设施略显档次的写字楼,不仅让客户觉得这样的律师事务所应该具备较强的服务能力,而且感觉业务水平也不会低。现实中。有些合伙人将事务所设立在住宅小区临街住宅内、普通宾馆或者法院附近,这样做的好处是案源较多,但长期下去,可能会导致律师整天忙于普通的民事、刑事等众多的简单的诉讼事务,直接影响律师个人和事务所业务领域的拓展。
办公场所是购买还是租赁?笔者觉得取决于主要合伙人的办所理念。有些合伙人基于“赚一把就走人”的想法,一般不会考虑买房。但笔者认为,如果合伙人不是仅仅将“律师”当作一个“职业”、更是当作一项“事业”去看待,从保持律师队伍的稳定性和促进律师事业的长期发展来看,买房可能是比较好的选择。笔者本人所在的事务所办公房一开始就是租赁的。因为租赁期满、主要合伙人认为现有场所不能满足业务的需求或者其他原因,一般三至五年,办公场所就要更换一次。每次搬家,律师们总苦不堪言,不仅身心劳累,而且给客户漂浮不定的感觉。此外,如果办公场所是租赁的,主要合伙人在房屋装修和购买装备时,内心或多或少总是存在这样的想法:“不要装修太好,只要能满足基本的办公要求就行。反正过几年就搬家了”。基于这种想法就不可能过多考虑事务所的装修风格和文化氛围。再有,从经营成本考虑,租房要付租金,如果每年支付租金五至十万元,十年租金就是五十至一百万元,而这些租金在中小城市完全可以支付购买写字楼的首付款,甚至超过。购买房屋是一次性投资,刚开始会觉得有些经济压力,但从长远来看,笔者认为:买房可能要比租房划算。
笔者认为,要设立一家规范化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的选择首先要规范。选择办公场所一定要考虑律师的职业特点和整个事务所的业务定位。一旦选错了地点,虽然可以重新选择,但其毕竟增加了事务所的支出,增加了律师的负担,同时可能在数年内影响事务所的业务开展。
(二)办公场所的功能划分
作为一个规范化的律师事务所,其办公场所应当按照办公区域、接待区域、会谈区域、会议区域等进行功能划分。在总体布置上,办公区域应当与接待区域和会谈区域分隔在两个空间,互不干扰。办公区域内又应当划分为律师办公区域、律师休息和交流区域、财务区域、档案区域、公共查询电脑、复印机、扫描仪等公共办公设施区域等各个具体的区域。
上述设置是作为一个规范化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基本的区域设置。否则,便不能称之为规范化。在中小城市,律师办公区域往往与接待区域、客户会谈区域混为一体,律师习惯于在自己的办公室接待客户,与客户交流。客户也习惯于随时造访律师,有时甚至没有预约,即直接来到律师的办公室,影响了律师日常的工作安排。笔者认为,这种与客户交流的随意性并不符合事务所规范化的要求。
基本的区域设置要求事务所办公场所的面积不能太小,正常情况下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不能低于两百平方米,否则,可能无法进行功能划分。
当然,除了上述基本的办公场所的区域设置外,事务所根据自己的人员规模和业务需求,可以增加更多的功能,设置更多的区域。比如,笔者2012年在香港大学进行短期的交流学习时,即拜访了香港最大的律师行“的近律师行”,该律师行给笔者最大的感触之一是尽管其办公的地点是香港中环“寸土寸金”的地方,但的近律师行还是专门划出一个面积较大的区域作为图书馆,供本所律师办理具体业务时查询之用。其图书馆藏书之多、规模之大、管理之规范,实让人震撼。当然,作为中小城市的律师事务所自身规模自然不如的近律师行,也不可能像的近律师行那样进行复杂的办公场所功能划分,但笔者认为,要想使自己的事务所成为一个规范化的律师事务所,应该对办公场所进行基本的区域设置和功能划分,同时,办公与接待和会谈区域分离是一个基本原则。
(三)办公场所的装修风格
由于律师工作与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存在明显的不同,因此律师办公场所的装修自不必太肃穆。从墙面和办公家具的颜色,到墙壁挂图、办公场所植物鲜花的选择,都应体现“典雅、大气”的风格和事务所的文化特色。
如果说办公场所是律师事务所的外表,那么办公场所的装修无疑就成了律师事务所的外衣。只是这样的外衣不必多么华丽,要给人简捷、但又不失尊贵、不失稳重的感觉。整个办公场所要让客户有一种莫名的亲近感和新鲜感,而不是压迫感和疏远感。要让客户从办公场所井井有条的装修风格中体会到事务所的规范和有序。
二、办公设施的规范化
(一)硬件设施的规范化
作为一个规范化的律师事务所,除应配备公共的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投影仪等日常硬件设施、为本所律师提供较为全面的办公装备外,还应注意律师个人电脑和个人车辆的规范配置。当然事务所不能苛求所有的律师都去使用同一品牌的笔记本电脑和同一品牌的车辆,因为它们毕竟是律师个人出资、依个人喜好而购买的办公用品,事务所自然无权干涉。但如果事务所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由事务所出资,为有购买需求的律师配备同一品牌的笔记本电脑。该电脑的所有权属于律师事务所,个人仅有使用权。同时规定律师个人在与客户进行业务交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参与庭审活动时必须使用由事务所统一配备的电脑。笔者之所以有由事务所统一配置笔记本电脑、而不是车辆的想法,是因为相对于车辆而言,电脑的花费毕竟有限,中小城市的律师事务所一般都有承受能力,再者,电脑是每一名执业律师都离不开的办公工具,也是使用最为频繁、出镜率最高的办公工具,如果同一事务所的律师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场所使用同一品牌的电脑,会给客户、法官、检察官一种严谨和规范的直观感受,同时更能加深他们对某一律师事务所特有的良好印象。
(二)软件设施的规范化
随着电脑软件业的飞速发展,研制、开发或者直接购买与自身业务紧密相关、为自身业务服务的软件已不再困难。只是中小城市部分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还没有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部分律师事务所平时可能会使用一个或者两个办公软件,但并没有让办公软件渗透到或者服务到律师业务的各个领域。笔者认为,如果一个事务所能够在日常业务中真正全面使用案件登记软件、办案流程软件、事务所考核软件、日常法律文书制作软件、类似于北大法宝的法律法规查询软件等日常办公软件,那么,该事务所在现阶段而言,可以说做到了办公软件的规范化使用。
三、执业律师的规范化
如果将律师事务所比喻成一个人,那么执业律师显然是这个人的心脏。全所执业律师的整体综合素质将直接影响到一个律师事务所的生存和发展。笔者认为,作为中小城市事务所的主要合伙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执业律师的规范化建设。
(一)执业律师服务的规范化
律师业务是律师和事务所的生存之本。执业律师服务的规范化应该从律师接受客户咨询、正式受理案件开始,到所承办的法律事务完成时结束。客户在律师执业过程中最为关注的是承办律师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和服务成果。因此,律师在接受客户咨询、乃至正式受理相关法律事务后每次与客户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时,一定要保持谦和的积极的心态,说话时既要通俗易懂,又要“法言法语”,做到语言的规范化。向客户了解情况时,尽可能制作谈话笔录。在法律事务的承办过程中,要定期向客户反馈事务承办情况、承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等,千万不要给客户“律师收了钱,就不管事”的不良印象。在业务承办过程中,承办律师对外出具的不论是律师函、函、授权委托书等程序性文件,还是法律意见书、词、辩护词等成果性文件,都要做到形式规范,特别是成果性文件,既要有事实依据,又要有法律依据,要让客户和相关机构能够通过律师的智力成果看到承办律师服务的高水准和高规范。
在整个法律事务办理过程中,能够做到每一个程序都进行规范化的服务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尽管如此,事实证明:只有服务规范的律师和事务所才能赢得客户的尊敬和信任。
(二)执业律师学习的规范化
这里所说的学习包括律师业务学习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学习。
1.关于业务学习。许多律师在执业以后,往往以事务繁忙为借口,不重视业务学习。而不加强业务学习、不进行知识更新所导致的最直接的后果是律师自身知识老化,业务技能降低,服务水平下降。因此加强业务学习对执业律师而言至关重要。
律师除了根据自身业务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适合自己的学习计划外,事务所还应当根据全所业务特点和业务状况组织律师集体学习。集体学习的形式可以是对新近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对律师承办的疑难法律事务的讨论、对全所律师一段时间工作的小结、对某一法律问题的研究和探讨等。
学习千万不能流于形式,要注重学习效果。要让律师通过集体学习感到受益匪浅,并发自内心的喜欢和自愿参加学习。如果学习流于形式,只能让律师感到这样的学习完全是浪费时间,导致参加学习的人数越来越少,最终使学习不了了之。
集体学习以每周一次为原则,鉴于律师工作的流动性和突发性,平时不排除有律师出差、开庭或者顾问单位临时遇到急事、需要律师到场导致参加学习的律师人数可能减少的情况,笔者认为,不管每次参加学习的律师人数的多少,都要坚持下去,并形成一个惯例。只有这样,才能使全所逐渐形成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使全所律师都能成为“学者型”的律师,而不是“诉讼掮客”。
除了所内学习以外,事务所还应当结合各个律师的业务专长,选派其参加所外由相关机构组织的高质量的专项业务交流、专门业务培训或者专题研讨会。例如,对平时企业债券发行业务做得较多的律师可以安排其参加国家发改委、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等相关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使其能了解相关专业、相关领域的最新规定和研究成果。
2.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学习。一个律师业务水平再高,但平时工作自由散漫,私自收案、收费,或者不按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费,与客户面谈不守时,帮助客户制作假证、伪证,包打官司,甚至拉拢和腐蚀办案人员等等,这样的律师显然不是一个合格的律师。由此可见,对律师而言,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学习十分重要。事务所在组织业务学习时,要不定期的穿插一些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学习内容,使律师时刻处于警醒的状态,知道哪些规定是律师执业时不能违反的原则和触碰的底限,这样才能保证本所律师业务的健康发展。
如果将业务水平比喻成律师的一条腿,那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显然是律师的另一条腿,只有两条腿都健康,一个律师才能保持平衡的状态,才能在执业的道路上自由行走和快速奔跑。否则,他只能在执业的道路上磕磕绊绊,甚至摔倒。
总之,如果一个事务所既鼓励律师个人学习,又重视律师集体学习;既加强律师所内学习,又重视律师所外培训;既重律师视业务学习,又紧抓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笔者相信,这样的事务所一定会形成良好的规范化的学习体系,而这样的体系肯定能推动全所律师社会形象和业务水平的不断提升。
(三)执业律师着装和礼仪的规范化
前些年,笔者通过观察发现:只有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的律师事务所才会更加注重律师的着装和礼仪,中小城市事务所的主要合伙人虽然对此有所注意,但根本没有重视。他们可能会认为:相对于事务所的业务开拓而言,着装和礼仪只是表面文章,对律师业务的发展无伤大雅。所以在法庭上,大家可能会发现:一些来自大城市的律师往往西装革履,着装十分规范,而来自中小城市的律师可能穿着休闲服饰就来到庭审现场。还没等开庭,在服装的规范上,中小城市的律师首先就差了一截。
另外,平时在执业过程中,与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打交道时,我们不难发现:只要在正规的场合,他们的着装也十分规范。有些律师可能会认为:只要我肚子里有货,案件有水平,在什么场合穿什么衣服,根本不需要重视。可是笔者就曾听外地同行讲过这样一件故事:一位事务所主任带着本所一位律师与客户见面,通过交流,客户最终指定案件的承办人并不是主任,而是同行的聘用律师。聘用律师不解,问客户,客户的回答是:主任的穿衣太随便,且将一大把钥匙扣在裤子旁边,走路时钥匙还不停的发出声响,因此,他决定不能将事务交给一位不注重细节、不懂得礼仪的律师办理,尽管他是主任。同行的聘用律师能得到客户的肯定,理由其实也很简单,他当天穿着深色西服、浅色衬衫,系浅色领带,与客户交流时彬彬有礼,客户认为他有职业素养,且在工作状态。
由此可见,律师的着装和礼仪是多么重要。当然我们不能为了做到规范化,强求全所所有律师都穿同一种颜色、同一种品牌的服饰,但是,作为男律师,工作时穿深色西服、浅色衬衫、深色皮鞋,应该是着装的一个基本原则,冬天和夏天时,可以做适当的增减。女律师不管穿什么衣服,都要端庄、得体,大方,且配饰不宜太多,千万不能给客户轻浮或者傲慢的感觉。在礼仪方面,不管客户是什么阶层的人,经济收入如何,都要一视同仁,以礼相待。
律师良好的着装和礼仪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养成的,它来自于律师个人长期良好的生活习惯、良好的道德素养和严谨的工作态度。笔者认为,只要是律师工作的地方,不管是办公场所、客户公司、调查现场、还是在庄严的法庭,律师都要保持着装和礼仪的规范。事实证明:除了业务技能,律师的着装和礼仪有时也是吸引客户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后备人才引进的规范化
事务所的发展,离不开律师人才的引进。笔者所说的人才既包括已经执业多年的律师,也包括刚刚领证的年轻律师。现在多数事务所的后备人才,要么是毛遂自荐,要么是相关领导介绍,要么是靠朋友引荐,要么是本所律师推荐……至于该律师的业务专长、个人道德品质如何?能否适应本所专业发展的方向?事务所主要合伙人显然关注不够。而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还在于事务所主要合伙人本身对后备人才的引进缺乏规划。
随着律师事业的发展,即便在中小城市,什么业务都承办、没有自身业务特色的“万金油”式的律师事务所将会逐渐失去竞争力,甚至有被淘汰的风险。因此,在中小城市,事务所的规模再小,主要合伙人也要结合本所律师的业务专长,发展本所的特色业务。哪怕是普通的离婚业务、交通事故理赔业务、劳动争议业务。这些业务看似简单,有时想要办精也非易事。而要发展本所的特色业务,只靠现有律师显然是不够的,需要后备人才的引进。
人才的引进不是盲目的,事务所合伙人要有一个人才引进的短期和长期规划,引进的人才要擅长或者喜欢本所有特色的业务,并愿意进行理论和实务的钻研。对于进所后才发现不符合本所业务特色的律师,在聘用合同到期后要毫不犹豫的予以解聘。只有做到后备人才引进的规范化,才能形成事务所后备人才的良性循环,事务所的特色业务才能不断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得到更多的肯定和更高的评价。
四、内部分工的规范化
现在中小城市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往往既是本所业务和案源的开拓者,又是本所的管理者,同时还是各项检查的接待者,各种考核的准备者,一人身兼数职,疲惫不堪。而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是由于事务所没有进行合伙人的职能分工。
中小城市的事务所主任往往有将所有权力集于一身的想法,觉得这样才能对事务所进行更好的管理,事实上,这样的管理方式直接导致事务所管理效率的下降。由于权力集于一人,相关事务缺乏透明度,合伙人之间也容易产生矛盾。因此,对合伙人适当进行职能划分十分必要。例如:合伙人中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工作的重点是业务拓展,其他合伙人则分别负责财务工作、各类检查和考核资料的准备工作、所内律师的学习和培训工作、人事工作等。
事实上,对合伙人进行适当的职责划分,让合伙人各司其职,做到内部分工的规范化,不仅能提升事务所的办事效率,还能提高合伙人之间的凝聚力。
五、制度规章的规范化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全面、详尽的规章制度是一个律师事务所进行规范管理的基石。在中小城市,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都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但仔细审查不难发现,规章制度制定得很不全面。笔者认为,全面、详尽的规章制度最起码应当包括:行政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这三大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合伙人会议制度、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人事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律师奖惩制度、执业过错赔偿制度、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和检查制度、印章管理制度、公函和介绍信使用管理制度、工作保密制度、办公装备使用管理制度等。
业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业务操作程序及管理制度、学习制度、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收结案制度、利益冲突审查制度、收费管理制度、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服务质量评查制度、投诉查处制度、风险防范与控制制度、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等。
财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财务管理及分配制度、财务人员工作制度、案件退费管理制度、财务报销制度、律师办案费和差旅费结算制度等。
当然,有的事务所结合自身业务情况,还制定了其他一些制度,如证券业务操作规程等。尽管如此,笔者认为,上述行政管理、业务管理及财务管理制度中所包含的各项具体制度是一个规范化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的最基本的规章制度。制定了全面的规范化的规章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否则相关制度只能是形同虚设。一个规范化的事务所从表面上看是人管人,事实上,是制度管人。规范化的规章制度就好比是一条铁轨,它引领着事务所向着既定的目标全速前进。
六、文化建设的规范化
近几年,一些中城市的律师事务所也纷纷开始重视事务所的服务标志和服务理念的建立。有的事务所还将自己的服务标志申请注册了服务商标,这显然是一个值得肯定的良好现象。笔者认为:服务商标、服务理念、专业品牌都是一个事务所文化建设的内容,是一个事务所软实力的体现。
设计的服务商标不论是时尚的、还是朴实的,设计的服务理念不论是复杂的、还是简单的,它们都应当是积极向上的,形式和内容都应当具备一定的文化底蕴,并能充分体现事务所的文化特点。特别是服务理念,各家事务所所使用的具体文字可能千差万别,但笔者认为,服务理念都应当包含“敬业、协作、奉献、开拓”的内涵。理由很简单:敬业是对所有律师的基本要求,协作体现了律师的团队精神,奉献要求律师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而开拓则体现了律师对服务领域探索、对自身社会地位提升的关注。
关键词:学科教育职业教育理论教学实践性教学教学方法
高等法学教育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法学教育是我国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全面恢复并迅速发展,伴随着普法的开展,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人心及人们对法制的需求,法学教育目前已成为最热门学科之一,法律院校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选择法律专业的学生也空前踊跃,法律专业的毕业生遍布于社会的多个部门和多个行业。应对国内、国际形势的需求,高等法学教育需要重新定位,需要改革与提高。
一、现代法学教育既是学科教育,更是职业教育
自1978年我国部分高校恢复法学专业招生至今,我国拨乱反正后的法学教育已走过了二十多个春秋。这期间我国的法学教育经历了多次改革和完善,从最初的法学与政治学不分,到以法学为主政治学为辅到完全的法学,学校从政法专业到法学专业,由法学专业再分解为若干“小法学专业”,再回到大法学专业。当前厚基础、宽口径的大法学是我国绝大多数高校的法学教育模式。二十多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为我国法制恢复和建设培养了大批急需的法律人才。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方略在中国的确立,随着我国加入WTO和世界经济全球化,21世纪的中国,对法律人才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传统的法学教育在理念意识、培养目标与模式、教育体制以及内容与形式等方面,都受到了新时期人才需求的挑战,法学教育的重新定位及其改革,被众多有识之士和教育工作者所关注。从当前我国高校法律专业毕业生的走向来看,从我国的人事制度来看,高等法律院校培养的应是复合型的法律人才,即既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也培养国家的管理者、公务员,既培养从事法律实践的实际工作者,也培养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的科研人员,其中从事法律实际工作的毕业生占了绝大多数。有人将学者、教授、律师、法官、检察官及其他法律职业工作者统称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显然,现代法学教育是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提供了一个平台,为准备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人提供严格的科学的职业训练。从这一层次上说,现代法学教育实际上是一种职业教育。通过本科阶段的的系统学习,学生不仅取得学历,而且据此去谋求一份职业,而职业的理想与否,与其自身的知识、能力又是密切相关的。
作为一门学科,高等法学教育同其他学科一样,首先要为教育对象传授基本知识,作为一种职业教育,高等法学教育还要为教育对象传授职业素养和技术,进行专业训练。因此,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应是根据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使未来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掌握法律学科基本的知识体系,具备法律职业的基本职业素养和法律职业的基本技能。根据社会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要求,高等法学教育的任务应该是培养基础扎实、专业面宽、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强的通用法律人才。通过系统的理论知识学习和专门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门的、相对抽象的知识体系,而且要使他们初步具备特定的职业思维、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
在明确了高等法学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以及职业教育的特点和任务后,在确定当前法学教育模式和培养目标时,要特别注意培养学生的较强的适应能力和操作能力,在注重传授理论知识的同时,更加注意能力的培养。因为法律毕业生绝大部分会成为法律实践工作者,工作在法律实践的第一线。如果他们仅仅拥有法学知识,而不具备运用这些知识服务于社会的实践能力,是不会受到社会欢迎的,也难以胜任法律工作的需要。
二、改进教学方法,适应法律职业教育的需求
具有知识性和职业性双重功能的高等法学教育,不仅要培养通晓法律知识的人才,而且要通过教育使这些人才具备对复杂事务的洞察力,敏锐的思辨能力,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法学教育活动的特殊性和培养目标的独特性,决定了法学教育方法的特殊性,法学教育方法的改进,对于法学教育及法律职业共同体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其他学科一样,我国传统的高等法学教育十分重视法律科学的理论知识教育,在教学中,重视教学内容,忽视教学形式和方法,教学方法模式化、简单化比较普遍。在法学教学的具体活动中,老师的系统理论讲授和灌输是课堂教学的主流。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各法律院校对法学教育的教学内容和方法都有所改进,在保持课堂系统讲授方法为主的情况下,将课堂讨论、案例教学作为课堂讲授的补充,引进到课堂理论讲授中。但是,课堂讨论、案例教学所涉及到的内容,通常只限于在课堂讲授中的法律理论知识或法律法规的内容,其目的是加深对课堂讲授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然而,如前所述,法学教育不仅是对法律知识进行通识性传授,其更重要的特征在于它是一种职业性教育。法律职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即,从事法律职业,不仅要掌握大量的法律专业知识,掌握法律规则,而且要用自己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服务于社会,满足社会的需求,同时还要在大量的法律实践中,增长和完善法律及与法律知识相关的知识。从各种类型的国内、国外的考试结果来看,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在法律知识的传授方面是成功的,但在法律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实践性环节上,却是比较薄弱的。
21世纪的中国法学教育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中国的法制建设也正处在一个前所未有的大发展时期。未来的社会是法治社会,未来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法律人才将是全社会共同的需要:国家专门的法律机构需要法律人才,其他行业也需要法律人才,上层建筑需要法律人才,市场经济也需要法律人才(国外有句名言:律师是市场经济的剂)。国内经济事务需要法律人才,国际贸易更需要高水平的法律人才。21世纪的法律人才,不仅要拥有并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还应具备法律人才的独特的专业素质,具备法律职业的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这些法律职业的特殊素质要求,是课堂系统的理论讲授、课堂讨论以及案例分析所无法实现和达到的,也不是简单修完课程、学满学分、顺利毕业就可实现的,它必须通过广泛的实践和实际操作,才能逐步培养起来。因此,只有对传统的法学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才能培养出适应时代要求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才能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人才的支撑。
法学教育教学方法改革,其目标应是建立一种能够促进新时期法学教育目的实现的教学方法。具体地说,就是我们要研究探索出一套利于培养高素质的、适应社会、服务社会的法律人才的方法体系,这种方法体系应具有思想性、知识性和实践性。思想性就是法学教学方法应当能够有效地促进学生世界观、人生观和法律观的形成,在教学中,潜移默化地引导学生牢固地树立起法律工作者应当具备的追求真理、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崇尚法律捍卫法律尊严的法律观、人生观。知识性就是法学教育教学方法应当有效地促进学生全面、深刻、准确地掌握法律知识和法律法规的知识体系,有效地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扩大自己的知识面。实践性就是法学教学方法应当有效地促进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提高,培养和锻炼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熟练掌握法律职业的执业技能和技巧。法学教育教学方法的思想性、知识性和实践性,应贯穿于法学教育的整个过程,不论是理论讲授环节,还是实践性教学环节。
三、明确教学目标,深化教学方法改革
目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教学计划,其内容基本上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专业理论课程计划,二是实践性教学计划。前者基本上是通过课堂讲授完成,其目的是向学生系统地传授法律科学知识和理论,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体系。掌握法律基本知识体系是法科学生的“法定”基本要求。后者主要体现在如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等方面,其目的是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培养和锻炼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观察思辨能力和实际动手能力。实践性和操作性,不仅是当今法学教育的方法和手段,也是当今法学教育的目的之一。但在传统的法学教育方法中,理论讲授刻板、单一,学生的学习缺乏主动性、针对性,实践性教学环节除实习外,其余的所占学分少,活动安排少,而且大多成为学生自己的一种业余活动。两种环节的教学,由于其方法的不十分科学、妥当以及主观重视不够,使我们的法学教育目标——培养新世纪的高素质法律职业共同体不能真正实现。
针对上述传统的法学教育教学方法,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改革:
1、改理论教学的传授为引导。教师可将课堂教学的系统性讲授变为引导性讲授,启发式讲授。教师对教学内容只作简单的、启发式、引导性讲解,并对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基础进行介绍,同时指定课外阅读材料,安排学生写论文或进行课堂讨论,最后由教师进行小结,对学生文章中或讨论时所涌现的观点和暴露的问题,进行综合评点。在引导性、启发式教学过程中,教师教学的重点不是简单地将结论性的知识告诉学生,而是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独立思考的能力,引导、启发学生对教学内容的主动追求。通过教师的引导、启发,学生自己的阅读、思考和讨论、交流,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就不是点状或线状,而是辐射状。同时由于是主动学习,因而其对知识的消化程度是比较深的,记忆也将非常深刻。
2、增加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比重。在进行法律理论知识教学的同时,应适时地穿插实践性课程,甚至可以将部分理论课程直接通过实践活动来学习和领会。例如:有些实务性教学内容可以通过案例讨论来理解领会;有些程序性教学内容可以通过真实生动的旁听、观摩审判等活动方式,来切身感悟和加深印象。为了使学生能更好地将所学知识及时地受实践的检验和服务于社会,可定期组织学生深入社区、学校,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和咨询活动。根据理论教学的进度,适时地安排学生到司法部门见习,定期开展模拟审判,或在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老师的指导下,协助其对实际案件的工作。通过这些形式多样的实践性教学活动,使学生能够更好地接触实际案例和现实法律生活,增加对法律的感性认识,从而既可培养学生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可促进学生对现实生活的理解和认识,进而激发他们更加积极主动地学习和投身国家法制建设的热情。
3、注重实践性教学的实效。实践性教学,对于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和技术的训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培养学生的判例分析、法律推理、办案及辩护技巧、法律公文写作,等等方面的技能,使学生在走上实际岗位后能够很快地胜任。但是,由于主要是学生自主进行实践性教学活动,教师只是指导或引导,因此容易走过场,收不到实效。为了使实践性教学真正达到预期的目的,取得实效,必须对每次实践性教学活动的内容进行精心的设计和安排,然后放手让学生去想、去做。教师全程跟踪指导,但不代替学生去亲历而为,也不给学生以确定性的答案。活动结束,应由学生自己作总结,谈收获,谈遗憾,谈对活动的认识和建议,最后由教师进行评点。以下举几个实践性教学方法来具体说明。
案例教学法。首先由教师选择一些已终结的案件,将案件材料整理后发放给学生,由学生对案件的各个环节进行解剖分析,对整个案件进行评判,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判决的结果,法官、公诉人、律师等相关人员的办案技巧及其成功与失败,等等,都是学生分析、评判的对象。在让每一个学生都做了充分的发言后,教师再进行评点。如此,学生可以在分析讨论中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认识,体会将所学知识运用于社会现实生活的途径、方法及其成效,感悟人生阅历、社会经验和生活常识对于法律职业工作者的重要性。由于是对已结案件的分析评判,学生还可从他人成功的经验中,发现执业技巧,失败的教训中产生警戒,以免将来重蹈覆辙。实际案例教学法,这是一条尽快适应法律职业的理想捷径。
诊所式法律教育。诊所式法律教育就是将医学院的诊所教育模式引到法学教育中来,让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并开出处方,提供解决问题的办法,甚至亲自为他们服务。在诊所课堂中,每一个学生都是主动的,教学内容也是围绕学生角色的转换和执业技能的提高而设置的,课堂教学基本上是以解决学生手中承办的案件的法律问题为内容。由于学生是办案的“准”律师,因而他们会以更主动、更积极的态度参与课堂的教学活动。在诊所课堂,教师是课堂的主持人,谈论话题的引导者,用启发式、引导式提问将问题引向深入。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建立在真实的案件材料和真实的当事人的基础上的。在案件办理的全过程中,学生可以更多地接触社会,培养法律问题的判断能力,解决问题的技巧,增强做一名法律职业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心和职业道德,加深对法律知识、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理解,毕业后,能够很快适应身份的变化而进入新的角色。
实习。如果说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项昂贵的法律教育方法,那么,实习则是一种大众化的教育方法,它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实习是每一个法律专业的学生都必须经历的一个实践性教学环节,通过实习,使学生进一步了解我国的司法现状及法制建设的成就,增强社会责任感。通过实习,使理论联系实际,综合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习活动中经历的各类案件,培养法律实务能力。从理论上说,实习期间,学生严如一个“见习期”的法律职业工作者,参与案件各个环节的讨论和处理,甚至可以在实习指导老师的带领和指导下,独立从事一些法律允许的法律活动。然而,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很多实习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的。这主要表现在:①实习时间短。尽管不完全相同,但各高等法律院校的实习时间基本上都在6—12周之间,这么短的实习时间,一般不能使学生完整地经手一个案件。②学生不投入。实习期间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是开放式的,它需要学生高度的自律。但有些学生采取应付的态度对待实习,不积极主动参与实习部门的业务活动,或仅仅做一些事务性的杂事,涉及案件讨论、处理等实质性业务时,则退缩或保持沉默,不敢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③实习单位不配合。有些实习单位将实习的学生当勤杂工使用,不让学生参与案件的处理活动,有些则对实习学生采取放羊式的管理模式,实习结束时同样给予一个全优的鉴定。
为使实习不走过场,取得实效,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延长实习时间,在大三和大四时分阶段进行。大三时的实习,重点在于对法律和法律实务的认识和体会,以便在以后的学习中明确需要加强和改进的目标,时间可以是6-8周。大四时的实习,则是对所学知识的全面检验和综合运用,为毕业后的身份转换和尽快进入新角色打基础,时间可以是8-12周。二是强调双赢。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合同,力求使实习成为对学生、学校、实习单位三方均有利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合同中可要求实习单位加强对实习生的管理,保证实习的质量;同时也要求学生和学校服从实习单位的工作安排和分工,协助实习单位处理一些事务性工作;在时间上可尽量选择实习单位的繁忙季节,以配合实习单位打攻坚战。三是反馈信息,不断改进。实习结束,不仅要对实习生做总结和鉴定,而且可通过收集实习单位的反馈信息,征求实习单位对整个实习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对每次实习活动做出客观的评价,并采取措施,积极改进,为下一次的实习提前做好准备。
《世界高等教育大会宣言》指出:“21世纪将是更加注重质量的世纪,由数量向质量的转移,标志着一个时代的结束和另一个时代的开始。重视质量是一个时代的命题。谁轻视质量谁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法学教育要培养出高质量的法律人才,教学改革势在必行。
主要参考文献:
1、《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报告》(讨论稿),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组,2001年9月。
2、《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中国》,甄贞
3、《时代命题加快高校教学改革步伐》,朱振国
法学学生实习鉴定实习小结篇三实习是每一个大学毕业生不可缺少的一段重要经历,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在实践中巩固知识;实习又是对每一位大学毕业生专业知识的一种检验,它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既开阔了视野,又增长了见识,为我们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也是我们走向工作岗位的第一步。
首先,我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XX文理学院法律系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四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并从事了一些书记员的工作。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商法及民事诉讼法,对民商法和民事诉讼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的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以下是我的实习的自我鉴定。拟从实习目的、主要实习内容、实习主要过程、实习、学习与生活、实习所感所想,收获体会六方面进行总结。
一、实习主要目的
把对法学特别是民商法和民事诉讼法书本学习的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的民事诉讼实务中去,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检验并巩固了自己四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
二、主要实习内容
实习所在的部门为XX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实习内容全面,无特定实习岗位。实习期间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并从事了一些书记员的工作。具体的实习内容有:听庭(旁听),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包括 买卖合同纠纷、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离婚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抚育、抚养关系纠纷、一般劳动争议其他劳动争议、经营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其他财产损害纠纷、商品房违约造成的财产损害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财产权属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其它赡养纠纷、抚育费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案由的案件;阅读、了解熟悉各种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司法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书,包括一审民事判决书、二审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民事上诉状、民事调解书、人的词、法院的上诉函件、发回重审的函件、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卷宗整理工作,具体包括,到文印室拿裁判文书,盖核对无异章、敲院印,然后折好卷宗封面,按清单顺序整理材料,敲上页码,填写好卷宗的清单,再写好封面,由各审判员、书记员签名,盖上长期或短期的保留期限,最后到档案室归档;其他工作,包括退卷、送快递、和送达回证、传票、合议庭通知、排期指定书的院印盖章、拿送信件报纸和杂志、调档案、打字、复印资料、到法院图书馆看法学书籍杂志等等。
四、实习主要过程
20XX年4月17开始实习。初来乍到,对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建筑结构空间分布很不了解,以至于从第五法庭到519办公室小何师姐都要问“你知道怎么走回去吗?”。幸亏我的方向感较强,很快就大致了解了各个楼层及重要办公室的分布,这使我实习学习进展过程加速不少。实习第一天必要任务肯定是认识熟悉各位老师(按认识顺序为蒋、李、卢、黄、许、许)以及一同实习的师姐小何。她们都还年轻,都很热情,没有一点生疏感,我也很快融入了519这个我即将要工作近2个月的地方。就这样我的实习就开始了。第一天早上我看了好几份民事判决书,相对于书本上虚拟的范本的缩略、枯燥,我感受了现实的判决书的具体、生动。并留意了民事判决书格式和一些内容的写法。
下午送了一些法律文书的快件送后,去第五法庭听一个一审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级法院的一审案子数量是比较少的,所以我算是比较幸运。此案的具体案情是原告租用第二被告的仓库,因同租用第二被告的仓库的第一被告改变照明线路引起火灾造成了原告巨额财产损失,原告请求第一被告赔偿财产损失,第二被告负连带责任。经过了法庭调查程序,然后进入激烈的法庭辩论,之后进入双方的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此案没有当庭宣判。退庭后回到办公室我就看看一些司法文书和随身带的法律法规。4月18日,在第十三法庭听了个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案件,案件的焦点主要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还是内部职务行为,此案最后调解掉。
其他时间对照着现实的各种法律文书,看法律文书教程,颇有收获。还学会了盖各种章。4月19日,通过一个二审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了解了“庭询”这一二审民事案件常用的而教材上并没提到的开庭事项。庭询是指二审民事案件,如果当事人均没有新的证据,一般不开庭审理,往往由主审法官询问当事人一些不清楚的案情,以及询问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解,然后根据一审审理查明的材料和询问的情况,作出判决。并亲历了一个背靠背的调解过程,背靠背的调解方式是和当面调解相对,是对当事人分别做思想工作的方式。
领略了审判员的民事调解艺术。4月21日,在第三法庭,听了个不是以“官”的身份的“民告官”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子,该案认定的主要事实是诸暨市大塘镇政府设定的垃圾投放点有安全隐患,原告的母亲某日晚在倒垃圾时不幸掉进河里淹死,政府因没有尽管理的义务负主要责任,原告的母亲也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庭后学习了整理卷宗的一些工作,如折卷宗的封面、打页码、写清单、贴封条、盖公章等并阅读了大量法律文书。
4月24日早上,参与了在十三庭开庭进行证据交换过程,得知证据交换是审前程序的重心,证据交换的时间在当事人答辩期届满后至开庭审理之前,这一制度的设立,有利于证据的充分采集,有利于当庭质证认证,有利于开展调解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而证据交换的适用范围为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下午去复印室复印诉讼材料,了解复印机的多种操作。4月26日早上,和蒋老师去去开庭了,是个离婚纠纷的案件,离婚案必经调解程序,但没有调解成功。往后也听了不少离婚纠纷的案件,这反映了离婚已是应受关注的个社会问题。下午学会退卷工作。往后几天在法院图书馆看了些好书,比如邱聪智的《新订民法债编通论(上、下)》、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五一长假后听了劳动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等一些案件,进一步了解民事审判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5月14日,目睹了许枫老师如何处理“紧急事情”。
许老师通知一个远从四川赶来XX打赢官司的中年妇女来拿传票。那中年妇女由于某些原因急着要回家但拿不到钱没耐心很气愤,很固执扬言要剁上诉人(原审被告)的手指。许老师苦口婆心,从她的利益角度入手,分析了不来拿传票,就需要公告……,最后说服了她。5月25日,去立案大厅处理一些诉讼发票的。5月28日,早上连听两个案件,一个是一审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第二被告对该案提出了管辖权疑义。所以没正式开庭,只进行了谈话了解一些情况。另一个是属于“一审就应该调解掉的案子”,因为有一些案件,诉讼成本过大,并且不能很好的现实的解决矛盾,调解或许是条好途径。其他时间,还听了一些其他赡养纠纷、经营合同、租赁合同纠纷等多起案件,学习了一些民商法和民事诉讼程序的知识,在忙时,还帮忙从事一些书记员的工作。
五、实习、学习与生活
实习本身就是一种学习。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法院的老师们求教,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以及理论和实践知识,经常参加了多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丰富的实物的司法文书,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民事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开始实习后,实习成了生活的一部分。生活需要安排,实习中坚持每天早睡早起,中午午睡,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这使我在工作中充满活力。生活需要态度,工作也有工作的态度和纪律。实习中的很多工作,有兴趣就很容易做好。但还有些事难免会比较枯燥的,像一些书记员的工作,如折封面,敲页码,写封面等。其实每次折封面的数量并不需要很大,但一封面要折六个折,且卷宗封面很硬需要重力压过才能定形,距离较近的折痕(第三或四折)是很难折的,因此折封面会是比较麻烦的工作。对此我以我的短暂经验总结了个高效率的方法(全省卷宗是统一样式的,各个地方都可以借鉴),就是先折第一,第三或四,第六个折,再折第二、第五个折,用重力压一下,然后转过封面以第二、第五个折为支撑折第三或四折,再用重力压一下。这个动作很流畅,转封面只需一次,重力压只要两次,能提高效率50%左右。
敲页码有时要一连敲几百个,这是个很没技术的工作,刚开始有时心里会有抵触。我的处理是双手轮换的敲页码,用右手时追求速度,用左手时赋之予激情,“激情”是指多用左手可以开发右脑。有了这个想法,我可以很快完成任务。写封面时,自己可以设立多加个目的,如练好书写。这样可以增强行动力,并做的完美。其他如复印上百页的诉讼材料时,你可以找出最佳的前后两个按按钮的时间间隔,用心这很容易找出,根据这个频率,机器的启动复印速度是最快的,并且在复印时你还可以跟着节奏做腹式呼吸,调解一下疲惫的身心。以上就是针对这次实习中不是很喜欢工作的处理或诀窍。处理好这些事情你的工作生活就会很愉快很轻松。
六、实习所想、所感
实习是一种经历,只有亲身体验才知其中滋味。“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这段实习过程中,学到了很多,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那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且除了专业的实践经验外,生活中工作中还有更多的事情要学习。因此我个人觉得像法学这样实践性强的学科,应多组织一些实践教学活动,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式,让学生们多接触社会和专业的实践活动。
“打赢官司不一定就有道理,一点都不退让,有时候反而输了日常的理”,这是第五法庭王审判长在一次调解中说的一句话,让我感受颇深。在实习中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我了解到现实中很多的民事纠纷案件都是通过调解解决的。因为在民事纠纷中法律更多的只是一种解决问题的途径,但不一定是最好的方法。法律不是万能的,很多时候判决判了,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还存在着,法律并不能消除矛盾。“打赢官司并不意味着事情就结束了,有时官司打完矛盾还在,这并不是想要的结果。”调解是双方自愿答成可接受的协议,调解可以减少诉讼成本,相比判决也可以一定程度修复当事人双方的矛盾。一个合格审判人员必须懂得调解的艺术。要具备调解的能力,这要求审判人员要有很好的亲和力,又依法办事不失威严,能给人民群众信任感,既能言之以理,又能动之以情。
接触了大量的民事纠纷也让我了解了目前存在的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比如众多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反映了当前人们婚姻家庭观念正在发生转变,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正受到挑战。不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说明了市场经济下,人们忙着自己的事情,疏忽了和邻里的沟通交流,关系逐渐淡漠,造成了不和谐的局面。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多住院、多吃药扩大损失“给医院打工” 表明当今社会诚信的缺乏。
实习的经历,丰富了我的生活,增加了我的阅历,让我更加成熟。使我从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转变为合格优秀的法律人才大大迈出了 重要一步。
再次感谢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特别是民庭的老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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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近年来,大学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许多高校都相继开设了创业教育课程,但是创业教育并没有形成系统完善的创业教育理论和培训体系,尤其表现在创业教育中忽视法律教育。法律是现在社会运行的一种常规形式,无论是政治还是经济活动,都必须采用合法的形式有秩序、有规则的进行。
(一)大学生创业教育忽视创业法律教育。目前,相当一部分高校对大学生的创业教育侧重于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创业精神、创业能力、创业品质等,在增长大学生的创业知识及培育创业技能上又着重于创业团队、创业计划、营销计划、创业融资等方面。对与创业有关的法律知识涉及甚少,有的也只是简单介绍一下企业法的相关内容。大学生创业教育中法律教育的缺失,导致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创业成功率低,甚至在创业的过程中误入歧途,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社会的法治化要求。现代社会,一方面,法律取得了社会中的至上地位,全部的社会关系被置于法律的调控之下[2];另一方面,法律规则的普遍化又使得学习法律成为人的社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人将不得不像学习劳动技能、生活经验、道德规范那样学习法律。[3]这在大学生创业的过程中体现的尤为明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企业的管理策略、经营中的法律问题、法律风险都成为创业者必须深思熟虑的重要课题。在企业生产运营的具体环节中,来自法律的风险有时远大于来自市场本身的风险,看似微小的疏忽与问题可能迫使企业和创业者付出惨重的代价。韩国文在《创业学》中指出:“作为创业者,如果懂法就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人侵害,更为重要的是,现代社会的任何创业行为,都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照法律程序,得到法律的认可。”[4]所以必须广泛深入地开展创业法律教育,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与运用,对大学生进行创业知识、技能和素质的综合塑造,加强创业活动的科学性,减小盲目,降低风险,提高创业的成功率。
二、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目的与内涵
开展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就是要在传授创业基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整合、创新创业法律知识,进而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和创业法律意识,训练和提升法律技能,提高在创业过程中预防争议和解决争议的能力。(
一)获得与创业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在创业过程中,任何企业都会在很大程度上涉及法律问题,如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的注册、注册商标的确定、设计专利的保护、合同的签订等都与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律是规范企业活动的准绳。创业教育首先就是要传授基本法律知识,使创业者明了现行企业、创业相关的法制体系、法律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救济程序。
(二)培养创业法律意识。在传授基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帮助大学生树立创业法律思想观念、培养健康的创业法律心理,提高大学生的创业法律认知,进而塑造大学生理性的创业法律意识,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人才素质的要求。正如黑格尔所说:“法律必须普遍地为人知晓,然后它才有拘束力。”[5]
(三)提高创业过程中解决争议的能力。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另一个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的用法能力。法律赋予当事人许多权利救济手段,企业应充分合理地行使相关权利,放弃相关权利就等于放弃了维护利益的可能性或无法实现利益的最大化。[6]在实践中,某些大学生面对复杂繁琐的创业法律程序,缺少耐心与信心,往往不能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争取在法律上可能存在的积极利益。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旨在使创业者依法律规定,做出合乎事理的规划,预防争议的发生在先,处理已发生的争议在后,从而在创业的过程中协助建立、维护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
三、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相对于国外较成熟的创业教育教学体系而言,中国的创业教育教学才刚刚起步,并未形成正规的课程教育和专业教育。创业教育只是在学生原有学习体系不变的基础上,另行“添加”的教育活动。而其中创业法律这部分的内容更是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并且存在诸多的问题:
(一)创业相关法律繁杂,创业法律教育课程没有形成合理体系。要创办企业,创业者首先要确定适合自己创业的企业组织形式,因为每一种形式在税负、责任、存续性、筹资等方面均有重要区别。[7]明确企业注册的具体流程,与此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此外,企业的运营,还必须了解《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劳动法》等。而且,与创业相关的具体法规甚多,各地区还存在着很大差别,所以说,创业相关法律繁杂,不利于形成一个完整体系。我国现有高校开设的创业教育课程,大多采用了国外创业教育中的核心课程,即大多以美国的杰弗里蒂蒙斯、小斯蒂芬斯皮内利合著的《创业学》为蓝本[8],内容主要集中在“商机选择”、“创业者和创业团队”、“商业计划”、“企业创建与运营”等方面。另外,我国的创业教育基本上停留在专题讲座层面,未能将其作为一门体系化的课程来讲授;创业教育理论重视创业者的精神与心理的培养和与经济学、管理学知识的结合,对于创业与法学的交叉与融合并未得到足够关注,其法律教育体系更是无从谈起。
(二)创业法律教育认知观念不到位。1.高校创业教育目标设定具有功利性:这种功利性的目标导向造成了高校的创业教育活动主要局限于操作层面和技能层面,而不注重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的培养,学生在创业过程中依然对法律问题知之甚少,一是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优惠政策,另一个是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意识而增大创业法律风险。2.大学生对创业法律教育的认知存在偏差:很多同学认为创业只需要懂管理、能策划、有资金即可,缺忽略了法律法规对创业的保障因素和约束因素,没有学习法律知识的意识,创业法律教育处于被动的不利地位。
(三)匮乏创业法律教育资源。中国的创业教育教学刚刚起步,教学方式单一,现行的教学模式都是课堂讲授加案例讨论。教学内容因学校、教师等因素差异很大,没有统一的基础性课程设置和培养教学目标。各大学在开创创业法律教育活动时,大都依托经济管理学院和法学院开设的经济学与经济法课程或讲座。有的甚至只设有事后咨询机制,缺乏系统的创业法律教育资源。
四、完善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几点建议
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不能仅仅以传授知识为理念,而是要把知识传授与思维引导和技能训练结合在一起。黑格尔认为:“关于理念或绝对的科学,本质上应是一个体系,因为真理作为具体的,它必定是在自身中展开其身躯,而且必定是联系在一起和保持在一起的统一体。”[9]创业法律教育在实施过程中就是要树立一种创业法律理念,并形成科学合理的体系,具体建议有:
(一)依托大学法学院,创建创业法律教育体系。创业者本身并不是一类独立的法律关系主体,他们是民事主体中一个特殊的群体,与创业相关法律法规很多,但我国并没有独立的专门性法律来调整这一特殊群体,只有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的法律群。繁多而又复杂的创业法律决定了开展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必须依托法学院,由法学专业教师将相关法律内容统筹为一门独立学科,并逐渐形成一套科学体系,从课程设置方面入手,为创业者形成合理科学的知识结构打下基础。明确开展创业法律教育的目的是使学生了解与创业相关的法律制度,掌握企业运营过程中的法律与政策问题,熟悉各种创业法律规范;在此基础上培养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必需的法律意识,进而能够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合理规避法律风险,提高解决纠纷的能力。创业法律教育主要应涵盖创业主体、创业运行、创业规制、创业救济四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此外,还要研究与创业相关的各种法律制度:如,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各种法律制度,物权制度,担保制度,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法律风险的规避制度、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等。值得一提的是,贯穿其中的是创业法律功能和价值的探讨以及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的培养。
(二)开展创业法律诊所教育,提高创业法律技能。诊所教育自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后,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学院校已经广泛而成功的引进了这种教学方式。[10]学生通过法律诊所的平台,实践能力和法律思维都得到了很大提升。利用诊所教育的优势开展创业法律教育是必要的。第一个阶段,学生学习基础知识后,利用创业法律诊所进行模拟实习训练,参与课程讲授和案例分析,加强对基础创业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消化;第二阶段,在掌握一定创业法律知识后,将参加创业法律诊所学习的学生安排进入模拟工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办案见习,充分了解创业创办阶段的法律流程和创业过程中法律纠纷的解决机制,理论联系实践,提高法律技能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