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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机浏览器
打开手机浏览器,输入“征信中心”,会出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打开官网后,点击“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马上试用,即可进入注册登录页面,登录后就可以完成身份验证了。
2、手机短信
可以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接收“简单版征信提示”,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个人征信未收录怎么办
个人征信未收录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为查询人还没有在金融机构办理过信贷业务,比如没有办理贷款、信用卡;一种是虽然办理过信贷业务,但该金融机构尚未将相关信息报送到征信系统中。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无需处理,办理了信贷业务后,金融机构向征信系统报送信贷信息,个人征信就会被收录。如果是第二种情况,查询人可以向办理了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反馈,或拨打征信中心客服电话4008108866反映情况,以便于及时更新个人信用信息。
关键词:个人征信;必要性;问题;对策
引言
现代市场经济在相当程度上是一种信用经济,提高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离不开发展完善的信用关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信用逐渐成为整个社会信用中最重要的构成部分,个人信用制度也在维护市场规范性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完善的个人征信制度是市场健康有序进行的制度保障,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个人征信的含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是指在商品交换和流通的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即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交易的一方以将来偿还的承诺为条件,获得另一方产品或服务的能力,表现为资金借贷、赊销等行为。而个人征信是指由依法成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对个人的信用信息和信誉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向社会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征信制度即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在征信活动中需要遵行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二、建立个人征信体系的必要性
1、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的需要
个人征信的存在使得信息需求者调查搜集信息的成本大大降低。例如在消费信贷活动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不用再费时费力地打电话或登门拜访考察客户的信用额度、财产状况等,而是直接通过参考征信机构的个人信用评估数据,来确定在什么范围内的评估结果必须提供担保等问题,从而在客户繁杂的个人信息面前迅速作出决策,有效地增进整体的授信决策速度,还能最大限度地防止不良贷款的产生。
2、营造社会良好道德风尚、克服社会信用危机的需要
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信任缺失是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附加品之一,大量合同违约、商业欺诈、逃税漏税、虚假广告等现象的存在不仅使市场经济秩序收到严重破坏,更使得整个社会领域的信用危机不断高涨。通过建立个人征信体系,每个人都将有自己的第二张”经济身份证”,甚至信用卡欠年费都将形成个人信用污点,从而影响日后求职、申请商务贷款、房屋贷款等各方面,失信行为产生的成本大大增加。这种情况下,每个人都不希望让不良信用记录影响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就会自觉遵守各项社会规则,从而重建社会信用,维持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
3、经济全球化对个人信用制度提出高要求
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导致各国微小的经济动荡都可能造成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尤其是美国次贷信用危机后,全球市场对信用的要求更为严格,因而个人征信制度日渐成为一国国际竞争中重要的软实力,在应对不断出现的基于信用的贸易壁垒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此外,国外征信公司历经了一百多年的发展,邓白氏公司(D&B)、益百利公司(Experian)、环联公司(Trans union)等征信巨头已在中国境内设立了分支机构,一旦我国自主的个人征信体系失去先机,将给我国政治经济体系安全带来极大风险,因此,个人征信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刻不容缓。
三、我国个人征信制度存在的问题
1、个人信用意识不强。由于长期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对市场经济信用意识极为淡薄;加上是个人信用记录的应用不够普遍,失信惩戒机制还不健全,个人征信还没有真正约束到人们的生活。统计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中信用认识不足、信用概念弱化和信用贷款违约的人数呈逐步上升的趋势。小到信用卡不按期还款,大到债务人逃债赖债,大范围的信用缺失将导致整个个人信用制度建立进程极为缓慢。
2、个人信用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我国长期处于征信法缺位的状态,直到013年3月15日我国第一部征信业行业法律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开始正式实施,但从实际应用来说征信法规内容仍不全面,征信行政法规效力不高。很多不良信用行为还是只能依赖于道德谴责,这显然起不到实质性的管理作用,反而进一步助长失信行为的发生;此外,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信息采集和提供的法律依据的不足也不仅影响个人信用评估的真实性与可靠性,更容易造成执法漏洞,制约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
3、个人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差,共享程度低。个人信用信息由于具有分散、凌乱的特征,加上不同部门之间由于利益问题等顾虑可能存在会屏蔽信用信息行为,导致信用信息的获取或分享被割裂,共享不足,使银行等信息使用者很难对个人所有的信用信息进行准确的监控和管理,还会增加信息获取成本。
四、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1、加强信用教育,强化社会的信用观念。加强关于信用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树立信用意识十分重要。应当从多方面对广大居民进行深入的信用教育,使其认识到个人的信用不仅与品质相关,更与个人切身利益实时相关,是在现代社会安身立命的根本。
2、加快共享个人信用信息。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信息库不是目的,而是要将信息在授信者中进行共享,也就是通过互联网等传输网络让授信者可以准确、完备、高效地进行查阅使用。
3、加快征信相关立法。对于信用制度的建设,法律约束优于道德约束,法律才是个人信用制度建立最强大的保障,通过立法对人的行为进行明确的规范,使得信用管理有法可依。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统一的个人征信管理方法来解决征信过程中出现的征信方式不规范、征信范围不具体和个人隐私保护不严密等问题;增加个人信用评估的真实性与可靠性,降低相关的法律与道德风险,以此来推进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同时完善相关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者给予道德和经济方面的惩罚,以提高其失信的成本,从而为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做铺垫。(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人文经管学院)
参考文献:
[1]张晶,刘艳红.浅析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框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3(05).
[2]刘松涛,王俊帆,曾云阳.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中国市场,2015(08).
2004年底,网上一则消息引起了诸多人的关注:某网站非法出售公安机关户籍部的公民身份信息,用户操作方法极其简单,填写上电话、EMAIL、姓名、单位就可以买到类似IP卡的收费卡,可以随意查询每个公民的身份信息。消息一出,立即掀起轩然大波,并有人拨打110咨询是否属实。
事实上,网站(.cn)的确存在,但并不是人们想象的,用户花钱就可以随意查询其他公民的身份信息。另外,该网站(全国公民身份号码查询服务中心NCIIS)是公安部直属的事业单位,也并非像一些失实报道所言,是民间私营网站。按照全国公民身份号码查询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说法,推出身份号码查询服务的主要目的其一是解决目前假身份证泛滥所引起的诸多麻烦,其二是为完善个人信用体系提供基础资料。
对于在国内一直风声大、雨点小的个人征信建设,一直因为没有一个数据桥梁而蹒跚不前,此次由公安部直接牵头组织搭建这样的桥梁,其发展速度和前景应当可期,个人征信可能会因此驶上快车道。
NCIIC顺势而生
在确认公民身份时,假冒证件和失效证件常常让金融、电信、证券和税务等部门头疼不已,经济损失令他们叫苦不堪。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如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个人身份的确认及查询相关信息的需求也大大存在。因此,证件真假的核实和个人身份信息的查询等问题很早就被提上了议程。
2001年3月对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NCIIS)而言是个里程碑,中编办批文成立了“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但一直没有开展实质性的工作。2002年1~3月,对民政、教育、社保、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移动通信等近30个部门和单位的调研显示,我国的公民身份信息比较分散,已经大大制约了许多部门有关工作的正常开展,建立一个全国范围的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已经迫在眉睫。之后,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开始加大工作力度,NCIIS开始萌生、成长。
2003年11月,NCIIS与淘宝网正式合作,将“公民身份信息服务”作为对买卖双方诚信认证系统监管机制的重要手段。2004年1月,易趣网与中心正式合作,将“公民身份信息服务”作为对卖家买家身份认证的重要手段。这两大事件,在电子商务界引起不小的冲击:网络购物最重要也是最难控制的身份监管环节,在NCIIS的协助下,如果能够消除隐患,那么对电子商务而言,不敢称是“颠覆式”前进,至少也帮其向前迈了一大步。2005年1月25日,NCIIS开通湖北黄石身份号码查询服务,至此,NCIIS数据库中已经有66个城市,累积3亿人口的信息,NCIIS第一期工程正式竣工。
试用NCIIS的惊讶感觉
只需花5元到50元不等,用户就可以避免像原来查户口一样的麻烦,这种性价比颇为诱人。NCIIS的操作简便易学,核查时在输入15或18位数字的身份号码后,系统给出“一致”或“不一致”的回答。该系统的查询功能则比较复杂,包括“姓名查询”、“身份号码―姓名查询”、“特权用户查询”、“批量上载查询”和“批量查询结果下载”等。核查和查询服务都要依法进行,尤其是查询服务,只能为政府机关和集团用户在特殊条件下提供服务。
对于评价NCIIS的使用效果,其使用者拥有最大的发言权。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负责人表示,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系统丰富了工行卡中心的信息资源,为信用卡的审查和催款工作提供了重要支持。发卡机构应用该系统的核查服务功能,成功堵截了数起假冒身份证件办卡的欺诈行为,有效避免了数起恶意欺诈案件的发生。同时,“查询”服务在透支催收工作中的作用也无庸置疑。催收人员发挥出掌握持卡人户籍信息的优势,联系到了数名到数十名长期失去联系的持卡人,各试点发卡机构借此催收回金额数千元到上万元不等。该负责人笑言,试用NCIIS的初步阶段,感觉只能用惊讶来表示。
淘宝网负责人坦陈,在使用NCIIS之前,每天需要4~5个专人手工进行批量上传、再由专人根据返回认证结果,对网上的卖家进行手工认证。后来NCIIS提供了WebService接口服务,由淘宝系统自动将需要认证的信息发给NCIIS,NCIIS自动将认证结果返回淘宝。整个过程无需人工干预,可以一天24小时不间断工作,省去许多人工机械操作的资源浪费,大大提高了认证工作的效率。现在每天通过NCIIS系统认证的淘宝网会员数量达到总量的1/4左右,每天约有一千多家商家需通过认证获得在网上开店、销售商品的资格。
问题无法一夜消失
想要在任何时间、任何平台上借到款,那么保持好自己的个人征信是最关键的一个因素,很多平台在借贷的时候都需要出示信用证明,人人贷、陆金所、等等一些网贷平台都是一样的,在银行有不良还贷记录的,都很难借贷。您所需要记住的就是,众多的网贷平台不是一个合体,但是涉及到征信问题,它们就是一家子,征信不好,到哪个投资平台都会碰到一样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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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结果是肯定不可以的,不要说人人货了,征信不好您到哪也不好使,这是最为关键的一个因素,说得直白一点就是,平台能把钱借给你,当然是需要你有还款的能力,征信就是您以往所展现的诚意和信用问题。没有诚意不讲信用,论谁也不敢把钱借出去,如果你有过信用卡逾期记录的话,会被记录到《个人信用报告》上,一般人人贷是不会给征信不好的人借款。
(来源:文章屋网 )
目前查询个人信用的方式有两种方法,但查询的结果不一样。
1、通过中国人行征信中心网站进行打印个人征信报告,包括个人贷款、信用卡、商业贷款等记录。
2、通过微信上:信友鸽,就可以查看自己的网贷申请记录、黑名单情况、以及运营商情况,信用综合评分。
以上两种方式都可以查看自己的信用状况,但不要频繁查询。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互联网征信;信息权益;行业自律;社会信用体系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人民银行开始推动金融信用领域征信,所谓征信,即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1]。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国的征信业务从线下传统金融领域向互联网领域延伸。有学者认为,互联网征信是以开放式的互联网为载体,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高科技,通过抓取、采集和整理个人以及企业在使用互联网时所留下的数据信息,同时辅以其他渠道获取的数据信息而进行信用评估与服务的活动[2]。随着2015年1月央行决定放开个人征信业务的通知,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等八家互联网征信公司获准开展个人征信业务,至此互联网征信正式纳入社会征信体系。
二、我国互联网征信行业的发展现状
(一)互联网征信蓬勃发展
为确保P2P融资平台信贷信息真实、保障投资者利益,上海资信有限公司首创网络金融征信系统,开互联网征信之先河。截至2016年2月29日,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累计签约机构835家,累计报数机构345家。NFCS系统收录客户数共5270385人,有贷款记录的人数为1983342人,贷款账户累计总数为3323091笔,累计贷款金额1540亿元,累计成功入库数6644万条①。除央行和上海资信公司外,互联网个人征信市场也逐渐向民营征信机构开放。目前,芝麻信用管理公司已推出“芝麻信用”产品,依靠阿里巴巴和蚂蚁金服互联网金融平台,收集用户的网络购物、转账理财、信用卡还款、社交关系等方面信息,与之匹配到信用历史、行为偏好、履约能力、身份特质、人脉关系五个维度,从而评价用户的信用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首次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通过互联网联合惩戒失信者;拉卡拉集团依靠旗下“考拉征信”,利用其十年积累起来的便民、电商、金融及近亿级个人用户和百万线下商户日常经营的相关数据,形成相应信用报告。
(二)互联网征信发展中暗藏权利冲突
在互联网征信开展得如火如荼的背后,同时也隐藏着巨大风险。传统征信基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保障公共利益的目的,主要依靠公权力开展;而信息权的设立初衷则是保护个人权益,属于私人权属范围。由于信用信息与个人隐私存在重合,征信的开展必然导致公权力与个人信息权益的冲突;在信息交流更加频繁、监管体制不够完善的互联网征信领域,这种冲突将愈演愈烈,其本质在于公权力与私权利、不同利益、效率与自由之间的博弈,在互联网征信中的各个环节都有所体现。一方面,个人信息保密权与征信机构征集信息主体的信息并制作个人信用报告存在冲突;另一方面,个人信息支配权与征信机构对征信信息的使用之间存在冲突。可以说,个人征信是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两者的博弈中一路走来的。研究互联网征信中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问题,即寻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两者间的平衡与妥协。
三、互联网征信中存在的个人信息危机――以法律体系、系统运行、行业自律为视角
(一)法律体系不健全
针对传统征信领域我国虽出台了《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规范文件,部分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但这些法规规章对个人信息权益的规定并不明确,司法实践各地存在诸多差异,应对互联网征信的配套措施也未能及时跟进。
首先,《条例》仅规定了征信业监督管理的框架,欠缺相关配套措施与具体规定。例如《条例》第十三条②规定了信息主体享有同意权,但对于信息主体的授权时间、授权方式均未明确规定,实践中信息主体相对于征信中心处于弱势地位,同意条款通常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呈现给信息主体,使得同意权形同虚设。再如《条例》第十五条③提及的信息主体的知情权,虽规定了信息提供者有报送不良信息时的告知义务,但对于告知的方式、内容和期限等均缺乏统一标准。
其次,传统征信领域司法实践存在较大差异[3],主要体现在侵权认定、举证责任分配以及责任承担三大方面。就侵权认定方面,笔者查阅大量涉及个人征信侵权案件的判决文书后发现,因信息主体过错导致的不良信用记录,征信中心与金融机构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但非因信息主体过错导致的不良信用记录,金融机构是否侵权则在差异化判决。如在“周雅芳诉中国银行股份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名誉权纠纷案④”中,因被告上海分行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导致原告周雅芳被第三人冒名申办信用卡,后该第三人逾期还款造成原告不良信用记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侵犯名誉权的损害后果应当是降低周雅芳社会评价,同时认定相对封闭的征信系不会随意传播信用记录,因此无损害后果,原告败诉。而在另一案件“王春生诉张开峰、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侵权纠纷案⑤”中,原告被他人盗用、冒用自己姓名申办信用卡,他人透支消费后导致其产生不良信用纪录,最高法认为此种情形对当事人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具有重大不良影响,使当事人产生精神痛苦,妨碍其内心安宁,降低其社会评价,构成侵权,判决中金融机构也承担20%的责任。两案同为公报案例,但因没有统一的认定征信机构侵权的构成要件,对不良信用记录是否会造成损害结果认识不清,导致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最后,民营机构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个人征信,给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带来新的挑战。相对于传统征信机构,网络用户更容易被互联网征信机构的“格式条款”限制,且信息征集的范围也被扩大,几乎一切互联网行为记录都可能被征集。另外,开放互联网征信后,征信的数据安全、信息流通需要更高的技术保障,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信息安全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但对并未纳入从事互联网征信的民营征信机构,该行业标准是否适用尚待考证。
(二)征信体系不健全
健全的征信体系是信用发挥作用的基石,但我国征信体系仍存在诸多困境。
一是互联网征信行业混乱,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征信主体混乱。《条例》虽明确规定:“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但实际上互联网征信行业素质参差不齐,市场上从事互联网征信的机构呈现鱼龙混杂的现象;
二是信用评价方法不合理。互联网征信机构的信用评价方法还在不断完善的探寻过程中,尚未建成成熟完备的评价方法。互联网征信信息主体范围较小,影响有限,其覆盖范围仅局限于6.68亿网民的一部分。同时,互联网征信的后果也仅仅影响着互联网交易行为,而对线下行为影响有限。
三是互联网征信信息孤岛。一方面,行业间征信信息难以实现共享。征信信息作为赢利工具的大数据,主观上企业不愿意共享,客观上现有技术不足以支撑转移共享。另一方面,互联网征信机构与央行征信系统间难以实现共享。由于征信机构缺乏统一的征信模式和信息标准,信用信息呈现错综复杂、纷繁各异的特点,难以对接央行征信系统,征信体系仍处于封闭与分割的状态。
(三)征信监管不力
除了法律体系和征信系统不健全外,个人信息权益保护还面临征信监管不力的挑战。笔者认为,导致征信监管不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一是监管主体单一。根据《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我国实行单一主体监管体制。由此可见,征信管理部门既是征信系统建设的监管者,同时又是征信系统的建设者及被监管者,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这必然导致监管不力[4]。二是监管水平落后于互联网征信发展水平。基于互联网个人征信固有特点,不同于传统征信,因此适用于传统征信的监管方式无法顺利运用到互联网征信中。三是征信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细致的办法、条例将监管职能具体化,仅就《条例》中的抽象性规定难以实现有效监管。由于征信是市场经济行为,征信问题的解决仅靠政府监管远远不够,也应当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
四、互联网征信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
(一)健全互联网征信法律体系
结合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的特点,兼顾信息权保护的需要,综合学界现有理论,首先应确定知情同意、限制收集、限制使用[5]和信息安全等基本原则,意即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必须取得知情同意且以必要为限,对于征集的个人信息必须保障数据安全。现行的法律法规已基本确立上述原则,但还需加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信息主体行使知情权、同意权的方式、内容具体化,将网络信息合理分类完善征集范围。其次,针对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做法,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或公报案例,确定互联网征信侵权案件的案由和归责原则,将举证责任分配与责任承担方式合理化规范化。从完善法律体系角度,还应出台《社会信用法》,弥补相关缺漏,除详细列明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侵权责任外,还应规定征信机构及相关公权力机关信息公开,协调征信过程中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冲突,个人信息权在合理范围内让步于征信机构,征信机构也应更好保障信息安全。
(二)规范互联网征信系统运行
建立健全征信体系,主要从准入机制、技术层面、信息共享、人员管理几个方面入手。完善互联网征信机构的准入机制,在实操层面加强管理,规定从事互联网征信业务必须经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使互联网征信业在源头上得到严格管理,并积极借鉴国外先进技术,结合我国信用现状,提高信息评价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同时,统一信息评价标准,以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为目标,统筹协调各行业信用信息的共享,权衡征信机构与社会的利益,对于互联网征信,由于其仍处于不成熟的萌芽期,强行纳入央行征信系统不具有可行性,应在条件成熟时再考虑纳入央行征信系统[6]。对于征信人员,应严格遵守征信从业资格,保障征信人员整体的素质水平,加强专业培训与法律教育,按照“最小权限原则[7]”赋予征信人员接触数据的权限,最大程度上降低征信风险。另外,还应完善民营机构与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芝麻信用与最高人民法院同步失信被执行人数据的完善,便于第三方征信机构能及时掌握最新的失信被执行人数据,当即对其进行联合惩戒。另外,促进惩戒机制具体化,如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全面限制和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促进社会信用水平的提升,发挥征信的真正作用。
(三)加强互联网征信行业自律
加强征信监管关键是完善监管主体,构建以征信监督管理部门的公共监管为主、以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社会监管为辅的监管体系。在现代法治国家,行业协会在社会监管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因此,我国互联网征信业的监管应当更多依靠行业协会的力量。近期,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牵头组建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挂牌成立,其职能为指导、监督中国互联网金融企业规范化发展。只有完善的个人征信系统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金融系统的安全发展,因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内部应当设立专门的征信监管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互联网征信行业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会员提供行业指引、创设信息共享平台以及提供适当的争端解决机制。协会征信监管机构可以有效分享征信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权力,搭建一座政府与征信企业沟通的桥梁。(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该论文是重庆市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互联网金融领域个人征信制度法律问题研究》的部分科研成果。
注解:
① 数据来源于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动态》http:///s__biz=MzA3NzExMTEwNw==&mid=411692091&idx=1&sn=a86ae787191f75674fd615a67df1200d&3rd=MzA3MDU4NTYzMw==&scene=6#rd
②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③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④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9期(总第191期)。
⑤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0期(总第144期)。
参考文献:
[1] 王晓明.征信体系构建制度选择与发展路径[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006
[2] 李真.中国互联网征信发展与监管问题研究征信.[J].2015(7):9.
[3] 张钱.个人征信侵权责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分析[J].法学论坛,2014(03):64.
[4] 张雅婷.我国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发展探析[J].征信.2015(03):35-37.
[5] 侯富强.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个人信息危机与治理[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5(07):41
【关键词】征信 隐私权 信息 保护
征信体系建构的基本前提是信用信息的开放化和商品化。所谓开放化,即拥有信用信息的市场主体,例如企业和消费者,从主动接受市场监管和获得信用交易的目的出发,必须在一定条件下披露自己的信用信息;所谓商品化,即将信用产品商业化的机构―征信公司把搜集到的信用信息,经过加工整理后形成信用评价报告,并以商品的形式提供给用户。
个人信用征信体系是市场经济信用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市场经济要健康高效地运行就必须建立征信体系,但是征信体系的建立决不能以牺牲个人的隐私权为代价。在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过程中,隐私权保护是整个系统能够运行的关键所在。
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及我国个人隐私权保护现状
信息是现代市场交易的核心要素。现代社会是陌生人社会,市场交易中各方对对方的信用状况并不了解,双方都对对方心存疑虑,担心交易的安全,而要他们放心地进行交易并使交易公平合理,就必须使交易双方对于对方的信用信息在掌握上达到平衡,打破信息偏在。因此,建立一个开放的征信数据使用平台是保障市场交易安全,鼓励交易,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具体来说,就是被征信人要允许征信公司获取并使用自己的相关个人信用信息,征信公司将这些信息制作成信用报告并且以征信产品的形式提供给消费者去使用,从而达到市场交易双方对对方信用状况了解的均衡。
在市场交易中,征信公司只有充分、及时地掌握交易主体的信用信息才能快速准确地作出判断,化解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如果征信体系不能正常运作,征信公司不能及时准确地提供交易对方的相关信用信息,将势必影响市场经济的效率,使得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市场中正常的优胜劣汰机制无法形成,造成资源的错误配置和生产要素的错误集中,最终导致物美价廉商品的生产者破产,质次价高商品的生产者发展壮大,使得整个经济畸形发展导致市场崩溃的后果。更为严重的是,如果长此以往,这会使人们不再重视自身的信用,欺诈盛行于世,败坏社会风气,导致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况且,合理地利用个人的信用信息也有利于信息的提供者,为其增加信用等级、积累信用财富,完善交易机制,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利益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法律中缺乏对于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相关部门的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也不完善。比如,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上海、深圳均颁布过《个人信用信息征信管理的相关试行办法》,但这些规定失之笼统,在隐私权保护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缺陷,条款中也不乏相互矛盾之处。在个人信息的收集程序上,上述“办法”并没有进行详细规定,在实践应用中可行性较差;对于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时的救济,对信息提供者和信用报告使用者的责任等这些关键内容也都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因此,从宪法和基本法的欠缺到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范的笼统,我国征信体系中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无法形成一个健全的保护体系,从而实践中个人征信的隐私权保护困难重重,征信体系中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堪忧。因此,借鉴西方先进国家在征信体系建设与完善中的隐私权保护制度,加快我国相关制度的建立就越发显得紧迫和重要。征信制度先进和完备的西方国家被征信界称之为征信国家,这些国家的征信制度虽各有特色,但是美国的相关征信制度最为完备,对我国有较高借鉴意义。
美国征信制度中的隐私权保护
在个人信息收集阶段对隐私权的保护。出于对被征信人的个人隐私的保护,美国对征信公司采集个人信息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严格限制其采集个人信息的范围,避免采集与市场交易无关却有损于隐私权的个人信息。美国不仅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征信公司所出售的征信产品中所允许包含的个人信息,相关法律还明确规定了作为征信产品的信用报告所禁止包括的内容,比如政治派别、病史等与市场交易无关的隐私内容。
在个人信息储存和加工阶段对隐私权的保护。美国的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作为信用信息采集者的征信公司每年都必须向被征信人提供公司所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制作成的该个人信用报告的副本。其次还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个人信用报告在不需要使用后要立即销毁,以防止个人隐私的泄露。
在个人信用产品销售和使用阶段对隐私权的保护。在个人信用产品销售和使用阶段,美国同样很重视对被征信人隐私权的保护,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五种可以合法使用消费者信用报告的情况:从事信用交易的对方;试图了解应聘者的雇主;从事保险业的保险公司;进行各类执照的颁发,以及从事社会救助与福利发放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的传票。
我国征信制度中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对策
与西方的征信国家相比,我国缺乏建立和完善征信体制所必须的相关基础性法律法规,尤其缺乏对于征信公司采集个人隐私信息过程中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所以,为使我国的市场经济更加安全、有效地运行,依法对个人信用征信进行规范就显得非常重要。
第一,严格征信公司的设立条件与程序。征信公司是信用体系中主导系统运作的主体,也是整个系统运行中最活跃,最具创新性的主体,对征信公司的规范能够从基础层面上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征信公司的经营行为尤其是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行为,会涉及众多个人利益,因此,对于征信公司要严格市场准入、完善设立条件与程序。
第二,保护被征信人对自身信息的同意权。信用信息作为其主要内容的个人信息毕竟属于被征信人的个人信息,依据法理被征信人理所应当具有对于自身信息的同意权。征信公司在征集被征信人的信息时,要注意被征信人的两种个人信息,并应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作特别规定:一类是国家机关基于行使自身职权而采集的个人信息。从法律的角度被征信人对该类信息仍享有隐私权,但是该隐私权是受到限制的,被征信人不能拒绝这种收集信息的行为。但是被征信人仍然可以就其真实性提出异议。第二类信息是个人的不良记录。这类个人信息是被有关部门所强行公开的。但是,被征信人仍然对于这种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所以这两类信息也仍然属于应受保护的范围。
第三,保护被征信人的查询权和异议权。对以被征信人个人信息制成的征信产品―个人信用报告,被征信人应当拥有查询权和异议权。在这方面,我国可以参照美国《公正信用报告法》的规定:征信机构必须保证被征信人的知情权;征信公司要对被征信人提出异议的信息进行核实,如果确实错误要立即更正,并应及时通知信用报告的使用者,尽量减少该种失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四,严格规定被征信人个人信息的采集范围。对于被征信人个人信息的征集,要注意范围,征信公司应当避免收集与市场交易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从内容限制上说,征信公司征集的个人信息应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也就是对于个人身份进行识别的信息;个人信用信息,即能推断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同时,个人的信用状况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所以,必须对征信机构收集的信息进行时间限制。笔者建议,我国可以规定:征信机构不得在个人信用报告中使用超过规定期限的债务信息、行政处罚记录以及除犯罪记录以外的其他不良信息,并可以规定具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年。
第五,明确信息的使用限制。在征信产品的消费者取得征信产品进行使用时,因为征信产品的特殊性―含有大量交易对方的个人信息,所以加强规范,防止滥用也很重要,在这方面我国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应该对利用的目的、范围做出界定;其次,要规定利用信用信息应当经过信息主体的授权;再次,要设立专门的投诉部门,对于违背使用目的进行使用的行为能够及时进行救济。
第六,加强对个人信息使用者的规范。征信公司有义务保证所收集信息的准确、及时、完整并对所收集到的信息保密,并且按照法律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笔者建议,我国可以仿照美国而规定:如果关于个人的信用报告有错误,征信公司应当对其信用报告立即更正;征信产品的消费者也只能在特定的范围之内使用,并且仅供自己使用;当交易者根据该征信产品拒绝与被征信人交易时,应当将该征信产品所属公司的名称、联系方式等告知该被征信人。
1、个人信用信息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信息机构收集,处理个人信用信息的活动,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
2、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职业和住址信息。
3、银行信贷交易信息,主要反映个人对商业银行履行的能力和表现意愿,包括个人贷款,信用卡,准信用卡等信息。
4、非银行信用信息,即其他部门从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收集的信息,可反映个人收入欠款或其他资产,包括行政处罚信息,法院执法信息,各种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支付 基金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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