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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总结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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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总结

第1篇:反洗钱总结范文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进行工作部署

为确保了反洗钱工作得到真正落实,主要做了以下两方面工作:

(一)高度重视,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二)因地制宜,制定工作落实计划。结合本地情况,制定了适合当地的反洗钱工作计划,加强与当地银行、工商、公安系统等部门的协调沟通,为开展反洗钱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学习培训,有效提高工作认识

为增强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营业部首先从员工培训做起,加强对《反洗钱》、《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从2014年3月至4月,在营业部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反洗钱知识宣传活动,结合实际,组织员工及重点客户讲解反洗钱知识,有效提高了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确保反洗钱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三、加强宣传工作,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一)定点宣传。反洗钱工作宣传期间,营业部在大中户室,散户大厅等定点进行《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宣传和咨询活动。

(二)全面宣传。反洗钱工作宣传期间,营业部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宣传图片,摆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全面开展《反洗钱法》宣传,增强了股民对反洗钱认识。

四、加强防范措施,确保工作有效落实

通过制定有效措施,确保了反洗钱报表真实、准确的反映,并及时上报,为上级决策提供依据。

(一)按规定建立证券业客户识别制度。按照“了解客户”制度原则,在客户办理开户时,柜面业务人员严格审查客户提供的材料、证明文件和资料(如身份证、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以及国地税务登记证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根据审慎性原则认真的开展了解客户活动,对重要客户的职业,机构客户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特点及资金流向进行分析,对其账户的现金交易以及账户交易及时进行监控。反洗钱系统新客户识别?户,其中:单位客户?户,个人客户?户。

(二)按规定期限保存客户纸质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做好客户电子档案建立,保存开户人的信息资料。包括开户自然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开户的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信息。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的相关资料及报表。

(三)按规定做好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注。2014年度已经完成2013年1月1日以后开立账户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并把做好新开立账户每日风险等级的划分做为日常开户工作重点。

(四)按规定建立逐级报告几登记备案制度。营业部通过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发现客户有可疑交易情况,记录和分析该可疑交易,并填制《营业部可疑交易分析表》,由客户开发人员、客户服务主管、财务主管、反洗钱指定人员、营业部经理逐级分析进行审查,并进行备案,2014年度反洗钱系统重新识别客户修改客户信息户。

五、加强信息调研,提供信息交流平台

我营业部高度重视反洗钱信息调研工作,调研工作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一是深入调查研究新旧法规衔接中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研究了新法规出台后金融机构应如何开展反洗钱工作及反洗钱正向激励与逆向约束机制等问题,并形成调研报告上报部门。二是每季度编发《反洗钱工作简报》,发挥《反洗钱工作简报》的信息桥梁作用,提供反洗钱信息交流平台,开展反洗钱理论探讨和研究,切实起到引导反洗钱工作的作用。

六、反洗钱工作中存在问题

(一)反洗钱意识有待提高。营业部全面上线第三方存管制度后,不再向客户提供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只负责客户的证券交易、股份管理和清算交收等,也就是说营业部不再接触客户的现金存取业务,客户资金的进出都由银行控制和把关。因此,员工普遍认为即使发生了洗钱行为,也应该由银行负责,只要开户环节做好实名制,客户的资金进出在流程上合法,洗钱分子就无法通过证券公司洗钱,这种意识容易给洗钱者有可乘之机。

(二)信息识别工作有待提高。客户身份信息来源单一,识别信息验证难。营业部主要通过“客户填单、证件核对、临柜询问、资格审查”等人工手段来获取客户简单信息,尤其机构客户尚未与公安、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单位和部门的客户身份信息系统实现联网,客户信息来源单一,只能靠客户提供且无从验证,信息来源单一。

(三)可疑交易征判有待提高。可疑交易判断对客户资金的性质和流向不足是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普通性问题。我营业部反洗钱监控系统,对客户的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监控,但是监控系统只能监控客户的交易量和交易的频率,而无法监控到客户资金的性质和流向等,不利于反洗钱工作的深入调查。

七、反洗钱工作今后的措施

今后,我们将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反洗钱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反洗钱宣传工作,加大重点案件协查力度。将《反洗钱法》的宣传作为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做好反洗钱工作的基础,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反洗钱相关知识宣传活动,提高部门工作人员对反洗钱的认识。以宣传促认识,营造更加浓厚的反洗钱社会氛围。努力提高主动识别涉嫌洗钱线索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寻找可疑交易线索,加大对重点可疑交易的分析、行政调查和协查的力度,力争在发现涉嫌洗钱的违法犯罪案件上有所突破,配合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二)强化证券业反洗钱意识,切实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提高警惕,重视反洗钱工作,强化反洗钱管理,切实履行反洗钱职责。鉴于目前证券期货业普遍存在只要客户资金在流程上合法就不会存在洗钱行为的认识误区,应加强宣传,并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培训,使其认识到洗钱犯罪具有多样化、专业化和复杂化的特征,强化证券业反洗钱意识,切实履行反洗钱职责。

(三)建立分工协作组织体系,确保反洗钱工作深入开展。为满足反洗钱日常工作的需要,营业部反洗钱领导小组要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的反洗钱组织体系,配备专职的反洗钱工作岗位或以反洗钱职责为主的兼职反洗钱岗位,同时在主要的业务部门设置反洗钱联络员。反洗钱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应负责收集柜台人员办理的交易信息,并及时进行分析、识别和报告,每月召集反洗钱联络员召开例会,并经常进行不定期的磋商,形成高效的内部信息反馈机制,完善反洗钱组织体系。

(四)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尽力消除洗钱行为带来风险。为预防和监控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社会和谐,消除洗钱行为带来的潜在风险,要建立落实六项反洗钱内控制度。

一是要建立和实行反洗钱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制度。要按规定建立反洗钱领导小组,按规定明确工作任务和相应责任,定期研究反洗钱工作事宜。

二是要建立和实行反洗钱工作联席会制度。每月要召开一次反洗钱工作联席会,通报情况,查找不足,明确任务,研定措施,到位落实。

三是要建立和实行反洗钱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制度,总结成绩,明确问题,落实整改。

四是要建立和实行反洗钱现场(非现场)检查受理报告制度,特别是对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各被查部门务必在当日报告纪检监察部,报告内容为检查起止时间,内容和区间;检查结束后,必须报告检查结果,特别是发现问题、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五是要建立和实行反洗钱考核评价制度。要按季落实考核,并综合兑现绩效和目标奖励,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办法。

六是要建立和实行反洗钱工作问责制度。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反洗钱法规的相关规定,据实问责追究,坚决遏制洗钱风险发生。

第2篇:反洗钱总结范文

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的基层网点处于反洗钱的核心位置和先锋位置,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下,面对越来越狡猾的犯罪分子和高科技的犯罪手段,我行在日常工作中反洗钱工作经验如下:

1、加大培训力度。定期通过晨会、夕会等形式组织网点员工反洗钱制度学习,及时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和规章制度,提高员工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掌握操作流程中高风险环节,切实增强识别和防范各类案件的能力,让我们知道反洗钱法律法规有哪些,洗钱的定义及危害。只有通过多种形式的反复多次培训和学习,反洗钱的意识才能深入人心,才能在基础上形成反洗钱的大范围防控,反洗钱工作才能真正融入每个员工的日常工作中。

2、进行源头控制。洗钱主要是通过账户之间的频繁资金进出来进行,因此账户开立时的真实性至关重要的。因此,银行柜员不管是在大堂办理对私账户开立还是高柜办理对公账户的开立,都必须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一律通过身份联网核查系统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查,对于虚假、过期或与经办人明显不符的拒绝办理开户业务。同时在开户时必须在系统中完整登记客户 9项基本信息,并且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只有这样,才能大大缩小洗钱的范围。

3、提高对可疑交易的警惕度。客户通过银行柜台办理业务,若在短期内频繁进出资金或是进出资金与客户的实际资产明显不符的,应及时通过反洗钱监测系统上报。不仅如此还应对系统中的可疑提示仔细查询比对,确保客户资金使用到底是自用还是疑点重重,落实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真正做到“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

第3篇:反洗钱总结范文

一、高度重视,及时部署

为确保反洗钱宣传活动的有序进行,我行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以主管行长为组长的反洗钱宣传活动领导小组,组员为各部门中层干部及文化街支行的相关工作人员,同时要求相关部门狠抓落实,加强员工的反洗钱业务素质的培训。

二、加强反洗钱业务学习,提高反洗钱工作能力

   为了更好的服务反洗钱宣传,我行以此为契机,从基本的反洗钱业务知识学习,有针对性的组织员工进行反洗钱业务专项培训,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提高员工反洗钱工作素质。

 三、充分利用宣传资源,落实日常宣传工作

 利用电子屏显示、营业大厅、柜面服务、客户调查等便利条件,在营业大厅摆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画、向客户发放宣传材料,为取得更好的宣传效果,反洗钱宣传内容丰富。

   (一)宣传公众在办理金融业务中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提高公民应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杜绝出售、出租、出借证件、银行卡及账户等违法违规行为,远离洗钱犯罪。

    (二)加强对已曝光的网络诈骗洗钱、非法网络集资、电信诈骗和地下钱庄汇款等网络相关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法与特征的宣传学习,提高公众自身金融信息的保密意识,免受不明信息的误导,坚决预防电信诈骗“四不原则”和“八个凡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在电子屏不间断显示反洗钱宣传标语,在营业大厅放置反洗钱宣传资料向客户发放,宣传反洗钱知识,提醒客户防范和远离洗钱活动。

四、积极参加“反洗钱街区宣传日”活动

    9月16日我行由杨鸿礼行长带领5名业务骨干积极参加人行组织的“反洗钱街区宣传月”集中宣传活动。本次宣传活动以“预防洗钱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为主题,在固原市原州区地下广场悬挂宣传横幅、摆放宣传展板,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答公众咨询。向客户介绍反洗钱的相关知识,重点就《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客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中客户身份识别及开户管理等内容向客户进行详细宣传解读,引导客户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身份识别,远离洗钱。通过此次宣传活动,使广大群众对“洗钱”的涵义内容更进一步认识,认识到洗钱对社会的危害以及反洗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五、取得的实际效果

通过此次反洗钱宣传,一是提高了我行工作人员对反洗钱的认识水平,提高了反洗钱工作人员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员工进一步明确洗钱对国家和金融机构带来的严重后果,知晓我行所承担的反洗钱义务、责任和权力。二是使广大客户对反洗钱的认知度增强,通过宣传活动,不仅提高了社会公众对洗钱危害性的认识,同时也提升了我行的社会形象。

第4篇:反洗钱总结范文

一、我行反洗钱组织机构的建设情况。

为了确保反洗钱工作顺利进行和各项责任落到实处,我行建立了反洗钱组织机构,成立了支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支行副行长同志任反洗钱领导小组负责人,总会计任副组长,各部门、各网点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负责对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在支行营业部设立反洗钱信息员岗位,负责对反洗钱工作汇总和报告;在每一个营业网点配备二名反洗钱工作人员,负责对反洗钱工作进行监控、统计和上报。反洗钱工作组每月采用邮件或坐谈的形式针对如何认真做好反洗钱监管工作进行学习和交流,通过学习和工作交流,进一步加强了支行反洗钱的监管工作。

二、我行反洗钱内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建设及落实情况。

我行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反洗钱内控管理制度,制订了反洗钱管理实施细则,对每一笔业务都进行严格的监控和筛选,认真负责地做好信息收集工作,保证尽职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此外还建立检查制度,每月对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进行抽查,确保调查信息的真实准确,严防个别网点因责任心不强而发生少填、漏填、错填、误填等。对反洗钱交易漏报、错报、不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支行通过全行集中、各网点早读等形式认真学习中国人民银行以及总、省行的金融制度,尤其是反洗钱的各种规定,让全行员工充分认识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积极自觉地履行反洗钱内控制度,保证反洗钱规定的全面执行。

三、向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可疑交易情况。

支行的反洗钱岗位对网点反洗钱人员报告上来的可疑交易进行汇总并上报人民银行及分行反洗钱部门。今年第三季度我行上报人行及分行反洗钱部门可疑交易共315户,3699笔,可疑交易金额82454.72万元,其中对公帐户70户,1169笔,金额35545.75万元;个人帐户245户,2530笔,金额46908.97万元。从今年第三季度上报可疑交易情况来看,我行的人民币可疑交易类型主要为“短期内累计一百万元以上的现金收付”、“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相同收付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往来”,发生可疑交易的原因是由于某些行业资金收付数量及往来次数较多。但据我行掌握的客户信息以及对客户资金来源、用途的追踪情况判断,这些可疑交易应属一般的资金往来,非洗钱行为。

四、客户尽职调查、帐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情况。

客户的帐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由网点反洗钱人员进行记录和保存,并对可疑交易的客户进行跟进和尽职调查,弄清客户身份等信息以及客户资金来源、用途的合法性。

五、反洗钱培训情况。

支行成立反洗钱培训工作的领导小组,由支行副行长同志任组长,成员包括综合部、营业部、业务部、科技部门人员,具体的培训工作由支行负责,制定培训计划,针对不同对象提供分层次的反洗钱培训。定期组织成员通过授课、讨论及录像的形式进行培训,并打印反洗钱资料发送给各培训成员,学习内容围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三项法规及工行总、省、行制定《关于做好反洗钱监控系统后续版本投产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反先钱工作的通知》、《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及岗位考核试行办法》、《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新昌支行违反反洗钱规定事件的通报》。

六、各行自查、分行检查以及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抽查、处罚情况。

支行对每季度所发生的业务进行自查,分行每月对支行的反洗钱业务进行专项检查,实行多方面的监督。至目前为止,经支行自查、分行和人民银行检查未发现有对洗钱行为瞒报的情况。

七、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情况。

在有关手续齐备的情况下,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坚决遏止违法犯罪资金及其收益在银行体系隐藏、清洗。

八、执行反洗钱保密义务情况。

全行员工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严格执行保密义务,除了向有关部门报告外,无将反洗钱报告信息泄露给客户或其他人现象。

九、我行反洗钱存在问题、整改的措施及今后反洗钱工作安排。

支行个别网点对大额资金交易和可疑资金交易定义不够清楚,有些可疑资金交易在支行经过统计、筛选各网点每月上报的大额交易数据后,发现可疑资金交易才上报,造成可疑资金交易出现迟报的现象。

采取措施:通过发邮件组织各网点认真学习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并要求各网点反洗钱岗位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因责任心不强而发生迟报、漏报等现象。切实做好反洗钱的各项工作,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在下来工作中,加强对反洗钱业务的学习,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十、做好反洗钱工作对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反洗钱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行将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在全行范围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我行各项业务稳健运行和国家资金安全。

第5篇:反洗钱总结范文

[关键词] 数据挖掘反洗钱

反洗钱的情报收集和分析工作,就目前的实践来看,尚未能够起到显著的指导作用。20 世纪90 年代数据挖掘技术的产生和发展, 为可疑交易数据分析工作提供了崭新的思路,极大地促进了反洗钱信息情报部门对报告数据的使用,数据挖掘技术必将在反洗钱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洗钱的概念及我国反洗钱工作中的不足

目前关于洗钱的定义有很多种,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第二条中关于的洗钱定义是: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我国反洗钱工作主要是通过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完成的,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的情报收集和分析工作中目前存在主要问题为:(1)工作量大,误报率高;(2)预设标准易于为洗钱分子所规避;(3)无法自动适应洗钱形式的变化等。这就使得洗钱可疑交易行为的识别存在巨大的困难。

二、数据挖掘技术在反洗钱中的应用

数据挖掘是指从大量数据中提取或“挖掘”有趣的知识。目前,发达国家的反洗钱系统都充分利用了数据挖掘工具。在反洗钱领域中,人工智能、聚类分析、归纳算法、神经网络等都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1.人工智能在反洗钱调查中得到了快速发展。美国的FAIS系统综合使用了人工智能技术和基于案例的推理、黑板(blackboard)等人工智能技术,其独特的分析能力主要得益于其数据视角的转变:从交易导向转为对象(如人或者组织)导向。每一笔交易、对象、账户都要用336条规则去测试,每条规则都给出是否为非法或合法的判定证据,最后用贝叶思推理对每一个项目的可疑性进行评定。

2.聚类分析是一种非监督的数据挖掘技术。在反洗钱领域,聚类分析技术特别适用于从大量的交易数据中产生及时、准确的线索。由于洗钱方式多种多样,数据对象表现出来的分布也就各式各样,并不是所有的可疑账户都可以聚成一类。因此,在洗钱行为识别中,簇的数量是未知的,因洗钱方式的不同而不同。聚类分析中“簇的数量未知”这个特点刚好满足洗钱行为识别的这个要求。而且,由于其聚类分析的自动处理、非监督学习等特性使得其可以动态地适应洗钱手段的变化,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洗钱犯罪活动的自适应问题。

3.神经元网络是一种从人工智能领域发展起来的,模仿人脑神经元结构,用神经网络连接的权值表示知识,,过反复学习训练数据集,建立预测和分类模型的技术。神经网络方法可以用于加强反洗钱的调查工作,节省跟踪洗钱活动的时间。并能通过自动学习制定出最为有利的反洗钱整体分析方案,提高数据分析效率。特别是调查人员可以学习相关的策略,这对于分析将来的案例是十分有益的。

4.归纳算法,此方法可以用来产生决策树,树的每个分支都是一个分类问题。这种方法提供给反洗钱调查人员一系列彼此相互分离的独特路径,这些路径为分析者提供一个推理框架,帮助理解洗钱过程以及解决金融洗钱犯罪。反洗钱调查人员可据此总结出洗钱活动的共性和模式,然后通过对老的规则集进行改进建立起新的规则集,。并也可提供与反洗钱调查紧密相关的框架、结构。

三、基于数据挖掘技术的金融账户洗钱调查方法

金融机构在洗钱活动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常常被洗钱犯罪分子所利用。笔者认为要想判别一个金融账户交易行为是否正常,应从两个维度上来判断,一是纵向上,与自身过往历史行为模式比较;二是,横向上,与其他账户之间做比较分析,从而发现此账户是否存在洗钱活动。

在横向上,本文认为,横向上应该采取聚类分析和孤立点探测相结合的方法。首先,通过采集一些与待识别客户身份与业务特征类似的正常客户的样本信息,建立参照组。然后,对样本数据集进行聚类分析,分析结果中将出现聚类数据和离群数据,删除其中的聚类数据。经过上述数据准备处理后,对于剩下样本,采用局部孤立点算法,对每个样本计算其孤立值。最后,根据孤立值的大小对这些样本进行排序。根据孤立值排序的结果也就是每个账户在相关属性上的可疑程度顺序表,监管中心可以根据自身资源情况和这个顺序表决定深入调查的账户对象。

在纵向上,判断账户的即时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其一惯的交易模式,如果该即时交易行为符合其一贯的交易模式,则被认为是正常的,否则,则被认识是可疑的。在纵向上,本文提出断点分析技术构建反洗钱调查方法。其主要思想是:建立一个移动的窗口,窗口中装有一定数量的交易时序数据。基于交易连续统一体理论,利用断点分析,判别新进入窗口的若干数据与窗口内的“旧”数据相比较是否表现异常。这样通过断点分析确定的异常点或点的集合对应的就是值得怀疑的交易,这些异常的交易行为便是我们所要挖掘的可疑洗钱行为。

四、结束语

利用数据挖掘技术进行反洗钱数据监测和分析,无论国内和国际的相关研究都是新颖的。本文在对常用的数据挖掘技术在反洗钱领域应用的述评基础上,针对金融账户反洗钱问题从两个维度上提出了两种基于数据挖掘技术的反洗钱调查方法。下一步的工作将主要围绕基于我国现行银行业务条件下的特征提取、算法的实际应用效果反馈分析等方面展开。

参考文献:

[1]杨胜刚王鹏:基于数据挖掘技术的人民币反洗钱系统设计.财经理论与实践,2005,11:105-110

第6篇:反洗钱总结范文

关键词:反洗钱;资金监测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06)11-0012-03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洗钱犯罪在国际上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各国纷纷颁布反洗钱法律法规,建立金融情报中心(Finance Intelligence Unit,以下简称FIU)收集和分析反洗钱数据,防范洗钱犯罪,为惩治洗钱提供线索。国际上也建立了像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Finance Action Task Force)、埃格蒙特集团(Egmont Group)和沃尔夫斯堡集团(Wolfsberg Group)等国际反洗钱组织,积极指导各国反洗钱工作,为各国反洗钱合作提供交流平台。2004年4月,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成立。该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负责我国的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的收集和分析,向有关方面移送涉嫌洗钱案件,并与各国反洗钱情报机构开展合作与交流。本文对我国的FIU收集、整理和分析反洗钱数据的方式提出一些相关政策建议。

一、国外反洗钱资金监测的经验

(一)美国的实践

在美国,反洗钱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工作是由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FinanCial Crime En-forcement Network)来完成。FinCEN的数据有三个来源:第一、依据《银行保密法》和《现金管理法案》,由各银行和其它机构向FinCEN报送的金融交易数据。这部分资金交易数据不是按月或按季报告,而是在交易发生日后,或者被鉴别为可疑资金交易后一定时间内报告。第二、FinCEN从从事数据收集的企业购买的公共数据。第三、根据FinCEN与各执法机构的协议,各执法机构向Fin-CEN提供的共享数据。此外,各执法机构对各调查对象进行查询的记录也保存在FinCEN。

FinCEN拥有约200名全职职员,多为情报、金融、技术、法律方面的专家,其工作人员几乎全部在总部,另还有来自20多个国内执法机构的40多名人员常年派驻。FinCEN设有三个部门,一是战略管理部负责洗钱犯罪活动的趋势分析;二是行政管理部负责管理各机构是否正常报告;三是调查支持部负责为各执法机构提供服务。FinCEN对反洗钱数据的分析主要分为宏观分析和微观分析,宏观分析确定洗钱犯罪的高发地区、行业以及犯罪手法,从而指导反洗钱工作人员将有限的资源运用到最需要的地方;微观分析是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发现洗钱线索,进而打击洗钱犯罪。

(二)澳大利亚的经验

澳大利亚的金融情报中心是澳大利亚交易报告与分析中心(AUSTRAC,Australian Transaction Reports and Analysis Centre)。AUSTRAC依据《金融交易报告法》收集由各银行和其它机构向Aus-TRAC报送的金融交易数据。AUSTRAC对所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从而发现洗钱犯罪的趋势性特征和案件线索,并将发现的案件线索移交司法与海关部下属的联邦警察部队,案件的取证和处理工作由联邦警察部队负责。

AUSTRAC拥有正式员工63人,其中在悉尼总部人员47人,在堪培拉、墨尔木、拍斯、布利班等地设有代办处。AUSTRAC有三个部门:一是洗钱遏制部(Money Laundering Deterrence)负责报告机构按《现金交易报告法》要求履行报告责任。二是洗钱跟踪部(Money Laundering Targeting)负责分析和金融交易报告信息。三是信息技术部(Information Technoligy)负责发展和维护各项信息系统。

美国和澳大利亚的国情的不同,金融情报中心的名称不一样,反洗钱数据收集的范围存在差异,数据分析的侧重点也不尽相同,但总体上看,分析方法上也存在许多共性,即通过宏观分析提供洗钱问题的趋势,通过微观分析发现洗钱的线索,通过跟踪分析为FIU和其他部门提供个案服务。

二、我国反洗钱资金监测的现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反洗钱规定,商业银行确定了本机构或本系统反洗钱资金监测的部门和人员,制定了本系统反洗钱资金监测的办法及操作规程,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反洗钱资金监测的业务培训。从2003年3月开始,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数据,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外汇资金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经过一年多的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收集了大量的数据,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分析工作。

三、提高我国反洗钱资金监测水平的政策建议

(一)增加数据报告主体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的规定,除商业银行外,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都是反洗钱资金交易报告主体。因为反洗钱资金监测人力和技术的原因,在过去的年份里,仅有商业银行报告反洗钱资金交易数据,故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应将以上几类金融机构纳入报告主体范围。同时,还应增加证券机构、保险机构以及一些从事资质认定的中介机构作为报告主体。通过增加报告主体,尽可能地将所有资金交易纳入FIU或其他反洗钱部门的监测视野,从而为有效的打击洗钱犯罪创造有利条件。

(二)整合金融监管机构现有数据

该类数据是指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所掌握的能够被共享的数据,这些监管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目前,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程度还很低,但随着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各部门与未来的FIU的数据交换会越来越多,各监管部门的数据将为反洗钱工作提供更多的线索。此类数据主要包括违法违规案件以及违法违规交易主体的详细信息等内容。

(三)整合行政管理执法司法部门数据

该部分数据是指来自财政、税务、工商、公安、安全、海关、检察院和法院等部门的数据,以上每一个部门都收集并掌握与本部门相关的机构和个人的资料,以及违法违规案件的一些详细情况。随着反洗钱工作的全面展开,FIU与各执法部门的联系会越来越紧密,信息交流会越来越多。在未来的反洗钱架构中,一方面,FIU会为执法机构提供线索和金融信息服务;另一方面,各执法部门的一些信息也会为FIU提供基础数据,从而增加FIU数据分析的有效性。

(四)充分利用国际反洗钱数据

该部分数据是指来自国际方面的反洗钱数据。为了更有效的打击洗钱犯罪,国际上成立了一

些国际性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为各国的反洗钱工作提供指导,分析国际反洗钱形式,对各国的反洗钱工作进行评价。埃格蒙特集团(Egmont Group)为各国的FIU提供了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的平台。还有一些地区性的反洗钱组织,如亚太金融行动小组(APG,Asia Pacific Groupon Money Laundering)。这些国际上的合作会提供洗钱犯罪的最新方法和最新动态,同时也会提供一些洗钱犯罪分子的名单等信息,如:联合国的恐怖人员和恐怖组织名单,此类数据为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提供有益的帮助。

(五)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反洗钱资金监测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是加强商业银行反洗钱意识。通过对商业银行反洗钱知识的培训使之认识到洗钱犯罪给商业银行带来的运营风险和信誉风险,从而增加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二是在技术上对商业银行进行指导。反洗钱数据的筛选分析的第一线在商业银行,FIU应该在数据的筛选分析方面对商业银行进行指导,并按时将犯罪分子洗钱的新方法告知商业银行,提高商业银行分析数据的技能。三是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为了更好地完成反洗钱工作,必要的处罚措施是必需的。

(六)提高反洗钱资金监测分析技术

一是加强宏观分析。宏观分析是通过对反洗钱数据的总体分析,从两方面为微观分系统提供支持:一是通过对反洗钱数据的分析来总结洗钱犯罪的特征;二是通过对反洗钱数据的分析来把握洗钱犯罪的趋势,指导反洗钱工作人员将有限的资源用在最需要的地方。

二是提高微观分析水平。微观分析是利用所有的数据和各种可以利用的判断方法来发现异常资金流动,找到洗钱犯罪、恐怖融资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以及对已有线索进行跟踪分析,为洗钱案件的侦破和定性提供证据。微观分析通过线索分析和跟踪分析实现。

在线索分析时,首先要需要建立行为模式特征库、关联模式特征库、名单库、数据库,通过名单过滤、行为模式分析、关联模式分析等分析阶段,由FIU工作人员对每个交易主体逐个甄别,形成进一步核查名单和移交名单。数据核查工作应有FIU工作人员来完成,而移交名单则转给相应的执法部门。

第7篇:反洗钱总结范文

关键词:反洗钱;案件调查;数据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2)02-0071-04

一、天津市反洗钱调查工作现状

反洗钱调查工作是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进行洗钱犯罪类型研究的重要载体,是加强与司法机关沟通协作、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重要途径和手段。近年来。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反洗钱调查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一)天津市反洗钱调查工作成效初显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采取多项措施,推动天津市反洗钱调查工作取得实效。一是注重收集各地的典型上游犯罪案例。深入剖析总行通报的重大洗钱案件,精心总结各种类型犯罪在金额、交易方式、地域分布等方面的规律和特征,努力提高自身对可疑交易线索的分析判定能力和水平。二是通过专题培训、实地走访、一对一辅导等方式指导金融机构优化可疑交易报告的流程,提高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的分析水平和重点可疑交易的报告质量,增强金融机构配合反洗钱调查的熟练度和规范性。三是通过联席会议、案件会商等渠道加强与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的沟通协作,完善与公安和司法机关的合作机制,发挥天津市反洗钱联席会议框架在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方面的基础作用。四是加强工作力度,提高可疑资金交易线索报案的数量和质量。近五年来,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发起反洗钱调查137起,通过反洗钱调查向侦查机关移送涉嫌洗钱案件36件。其中,在2008年“天网行动”和“雷霆行动”两项反洗钱专项行动中,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洗钱及上游犯罪案件15起,抓捕犯罪嫌疑人37人,为国家和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6000余万元。在最近的2011年,协助公安机关破获“10.26”传播木马和跨境洗钱案,为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作出重要贡献。

(二)探索符合天津市特点的反洗钱调查工作方式

天津市作为中国四个直辖市之一,在行政管理结构和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具有一定的地域特点。作为天津市反洗钱工作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不断探索符合天津市地方特色的反洗钱调查方式和可疑交易案件判定技巧和规律。一是探索最佳的反洗钱调查工作方式。与其他省份不同,天津市地域范围小,实施反洗钱调查的人员少,近年来经济发展速度快,金融业务创新多,金融交易量成倍增加,有限的人力使得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不宜过多采用占用大量人力的现场调查,只有代之以非现场调查方式。在此情况下,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充分利用非现场调查法定文书少、程序较简易的优势。以人民银行为中心辐射全市金融机构,采取多个调查线程并行的流转方式。不断优化调查项目的流程和衔接,努力提高反洗钱调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二是深入研究天津市可疑交易的类型特点和判别技巧。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在开展反洗钱调查工作的过程中发现,天津市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态势较好,且金融环境较为宽松,在当前货币政策收紧的情况下,出现了一批带有地下金融、涉众集资性质的典型案件,给民众造成了潜在的资金损失,也对金融系统的正常运行带来了不利影响。对于天津市此种典型的可疑资金交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深入研究该类交易在资金规模、交易类型、涉众数量、地域分布、流转方向等方面的特点和判别要点,积极开展调查分析。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案件线索,为天津市金融体系的稳定做出了贡献。

二、金融机构在配合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调查结果反馈时效性不足

反洗钱调查工作的时效性较强。只有迅速调取可疑资金账户的交易资料。才能尽快着手汇总资金交易的模式特征和判别资金交易的涉嫌犯罪类型,才能及时将可疑线索移送侦查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不法分子实施控制。相反,调查周期过长则可能贻误战机,增加犯罪分子逃匿和可疑资金转移的概率和风险。当前,在反洗钱调查工作的整个流程中,金融机构配合调取可疑账户交易明细的环节耗时较长,成为影响反洗钱调查时效性的突出环节。在接到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的反洗钱调查通知书后,部分金融机构可以在通知书规定时限的末期反馈调查结果,有的金融机构则超出时限甚至拖延较长时间后才能反馈,使得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在等待和催促金融机构反馈调查结果的过程中耗费了过多时间,给整个反洗钱调查工作流程造成了被动。

(二)可疑交易明细数据完整性和规范性缺乏

金融机构在反洗钱调查中将调取的交易明细数据以电子表格的形式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反馈,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反洗钱部门据此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可疑交易的资金流转特点,判别可疑交易涉嫌犯罪的类型。当前,金融机构反馈的电子交易数据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存在一定欠缺,给后续的调查步骤造成了困难。一是交易对手等信息要素不完整。在交易数据中。交易对手开户行、交易对手户名和交易对手账号等内容对于可疑交易线索的追查具有重要的信息价值,而金融机构反馈的调查数据却或多或少、甚至是大范围地缺失此项信息。二是交易方式或交易渠道字段填写混乱。不同金融机构对资金交易方式的分类和命名规则不同,致使不能凭借该字段信息区分每笔交易的现转性质,影响了可疑线索的进一步分析。三是电子交易数据格式不规范。金融机构反馈的资金交易数据在格式上欠缺规范性,增加了可疑交易整理和汇总的困难度。比如,有的把资金交易日期写成“YYYYMMDD”而不是“YYYY-MM-DD”,有的把借贷标志写成“收支”或“0102”而不是“借贷”,有的把交易金额的格式设置为“文本”而不是“数值”。另外,目前大部分金融机构的电子交易数据都无法准确体现资金来源用途和人等信息。

(三)可疑交易报告撰写质量有待提高

按照反洗钱调查的程序和要求,金融机构要依据账户交易数据和格式模板撰写反洗钱调查报告并作为调查结果和电子交易数据一同反馈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金融机构撰写的反洗钱调查报告可以纳入电子交易数据以外的非交易信息,对于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快速掌握可疑交易的特征和类型具有重要的作用,但目前金融机构反馈的反洗钱调查报告的质量仍有待提高。一是未充分纳入可获取的非交易数据信息。可疑主体在营业机构办理业务时的样貌服饰特征、态度表情异相、业务需求状况等不可量化的非交易数据信息是判别可疑交易涉嫌犯罪类型的重要线索来源,通常金融机构不能充分了解这些信息并将之纳入反洗钱调查报告。二是未按要求格式对交易数据进行分析。比如,未注明相关账户的类型和状态,只对部分交易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未说明资金交易的渠道和来源去向,只汇总总体的交易笔数和金额未分别汇总转入与转出的笔数和金额。三是未对可疑交易的上游犯罪类型进行初步判断。对于反

洗钱调查报告而言,判别上游犯罪类型越准确证据越充足(或者有充足的证据排除可疑),报告的质量就越高,就越有利于可疑交易线索的报案和侦破。由于金融机构可疑交易分析水平的欠缺或可疑交易类型的可识别性较差等主客观原因,金融机构反馈的调查报告一般无法对可疑交易的上游犯罪类型做出初步判断。

三、天津市金融机构配合反洗钱调查工作存在问题的根源

(一)配合意愿较差

金融机构对反洗钱调查工作的配合意愿属于一种主观因素或状态。当前,金融机构在反洗钱调查工作配合中具有一定程度的被动性和抵触心理,对反洗钱调查的时效性和质量产生了负面影响。一是金融机构承受较大的盈利压力和竞争压力,反洗钱调查会给其增加额外的但非盈利性的工作量,使金融机构产生某种抵触心理。二是金融机构存在一定程度的顾虑,担心反洗钱调查工作降低客户的体验度,造成客户资源和储蓄资金的流失。三是金融机构内部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认同度不均匀,反洗钱牵头部门以外的各个部室参与的热情不高,增加了反洗钱牵头部门协调各业务条线调取可疑交易信息和数据的难度。四是金融机构尚未把洗钱风险纳入其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之中,对反洗钱相关工作的激励机制也未成熟,使得金融机构在反洗钱调查配合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消极性和被动性。

(二)配合基础薄弱

配合基础指金融机构配合反洗钱调查调取可疑账户资金交易数据时的客观技术条件或便利性。金融机构处理日常资金交易时依托各种电子业务系统和清算渠道,形成天量的资金交易数据。反洗钱调查需要从其中某一时期的历史数据中按照账户调取资金交易明细,金融机构的业务数据系统对交易调取的支持度越高,就越有利于提高反洗钱调查的效率和质量,反之若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不便于对历史交易数据的批量调取,就只能依靠逐笔查询或翻阅纸质凭证,从而延缓反洗钱调查的周期,降低调查数据的质量。当前,金融机构配合反洗钱调查的技术条件和配合基础存在一定的薄弱性。一是部分金融机构系统整合度和数据集中度较差,增加了资金交易数据调取的难度。一方面,金融机构若不能对各种清算渠道的报文信息进行有效的整合和管理,就不能对交易对手等反洗钱调查所需的数据进行批量提取。另_方面,金融机构的核心系统以会计账务处理功能为中心,在其分户账的数据结构中一般没有交易对手信息的字段,只能通过交易流水号逐笔进行查询,甚至只能通过翻阅原始会计凭证查找,大大增加了资金交易数据调取的难度和耗费的时间。二是各种清算渠道的若干特殊性造成了某些交易数据尤其是对手信息数据的缺失。第一,同城票据清算中提回的转账支票不包括收款人的账号信息,加之各金融机构没有强制在业务系统中录入提入和提出票据的对手信息,使得票据业务的交易数据要素大量缺失。第二,借助超级网银(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进行跨行转账汇款时通过总对总的方式划转,使得交易数据中“开户行”信息不能精确到具体的交易网点。第三,POS商户的开户行若不同时是该商户的收单行。则该商户账户只能记录每天的汇总交易信息,而不能逐笔显示每天在此POS机具上所有的刷卡交易数据。第四,在ATM通道的交易中,受理ATM机具的金融机构无法获取使用该ATM交易的他行卡的账户名称。三是金融机构某些特殊的账务处理方式对交易对手信息造成了屏蔽。比如,某金融机构在进行转账操作时大量使用过渡账户,人为阻断了资金的传输链条,给交易对手的查询造成了障碍。

(三)配合能力有待加强

配合能力指在配合意愿和配合基础等主客观条件下,金融机构配合反洗钱调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经过近几年的反洗钱调查工作实践,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的经验不断丰富,实施调查的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就反洗钱调查的目标要求而言,其配合调查的能力仍有待提升和改进。金融机构向监管部门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分为两种,一般可疑交易报告和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一般可疑交易报告的数据通过后台系统提取,除少数交易外一般包含交易对手信息,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由人工进行汇总整理和深入分析,反洗钱调查工作的流程和要求与金融机构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类似,但部分金融机构向监管部门反馈的调查数据的对手要素信息有不同程度的缺失。一般可疑交易报告与包括反洗钱调查在内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在交易数据要素完整程度上的这种差距反映了金融机构配合调查能力的高低,人工调取的交易数据质量与自动抽取的交易数据质量的差距越大,说明金融机构的配合能力越差。具体来讲,金融机构的配合能力问题集中在工作流程和调查报告分析撰写等方面。在工作流程方面,部分金融机构过于依赖营业网点通过逐笔查询或翻阅原始会计凭证调取交易对手户名、账号、开户行等调查所需数据要素,而不能有效地通过科技后台对交易数据进行优化整合从而实现更有效率的批量自动查询,致使交易数据的完整性受到影响。在反洗钱调查报告分析撰写方面,金融机构对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的资金流转特征的了解程度仍有待提升,不能有效利用成本利益分析法和反侦察推断法等分析甄别方法对可疑交易数据信息进行剖析识别,加之报告的撰写技术有所欠缺,致使反洗钱调查的效果和调查报告的质量降低。

四、提升金融机构反洗钱调查配合水平的政策建议

(一)政策建议的简化动态模型框架

根据上文的分析,建立以下简化模型作为提出政策建议的框架基础。

Lt=f(Wt,Bt,Ct)

式中。Lt指金融机构配合反洗钱调查的水平,Wt、Bt、Ct分别指对金融机构配合意愿、配合基础和配合能力的测度。Lt为Wt、Bt、Ct的增函数。金融机构的配合意愿越强,配合能力越高,客观的基础技术设施越完善,其配合反洗钱调查的水平就越高。在Wt、Bt、Ct三个要素中,按照活跃度或主观能动性排序,配合意愿Wt居首,配合能力Ct其次,配合基础位末。活跃度最高的配合意愿因素,对其他两个因素的效力具有放大性的影响,因此上述简化模型可以变形为Lt=f(Wt,Bt,Ct)=Wt*f1(Bt,Ct)。与活跃度对应,从动态的时间属性来看。活跃度越强,对其改进完善所需的时间就越短,成效也越迅速。因此,依据主观活跃度和动态时效性的特征,应该从配合意愿、配合能力、配合基础三个方面着手,有步骤、有阶段性重点地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调查水平进行提升和改进。

(二)政策建议

1.提升金融机构配合意愿,增强配合积极性。一是加强对金融机构反洗钱调查工作的监管和考核。反洗钱调查工作考核可以对金融机构施加强有力的外部激励,弥补其内部反洗钱激励机制的缺位。增强其配合反洗钱调查工作的意愿和积极性。激发其配合调查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对配合反洗钱调查时效性强和质量高的金融机构要给以考核加分和奖励表彰,对配合反洗钱调查工作时效低、质量差的金融机构要给予考核减分甚至批评惩戒。同时,适时加强

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增强其对反洗钱调查工作的责任感和认同感。二是设定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的合理反馈时限。设定一个合理的反馈时限可以对金融机构产生正向的约束和激励。若反馈时限过长,会助长金融机构调查流程中的惰性,反馈时间过短,则会打乱金融机构的调查步骤,影响调查结果的质量。只有预设一个相对合理的反馈时限,才能产生适度合理的约束和激励,激发金融机构配合反洗钱调查的积极性。当然,合理反馈时限的设定要充分考虑到各金融机构的不同情况,选择一个能产生最大效力的中位数,并根据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提升金融机构配合能力。增强调查报告质量。一是优化金融机构内部实施反洗钱调查的流程。对金融机构反洗钱调查流程进行优化的基本原则是将调查链向上集中,减少中下游的调查环节。当前部分金融机构过于依赖营业网点通过逐笔查询或翻阅原始凭证调取可疑交易数据,应逐步将现行相对分散的调查流程向集中的流程模式过渡。总部金融机构应由科技等后台部门集中统筹交易数据的管理和调取,分支金融机构应向总部申请完整的数据管理权限,或者申请由总部统一设置数据调取渠道,从而减少中下游的人工环节,提高数据调取的时效性和质量。二是提高金融机构调查报告的分析撰写能力和水平。要通过专题培训、现场“一对一”辅导等灵活有效的方式,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对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可疑资金流转方式和特征的认识,提高其对可疑资金交易模式的预警和识别能力,强化其反洗钱调查报告撰写技巧,不断提升金融机构反洗钱调查报告的分析撰写水平和质量。

3.优化基础技术设施,增强交易数据的完整性。一是优化和完善金融机构的数据处理系统。当前部分金融机构的交易数据保存较为分散,同一账户下不同渠道的交易数据需要到信用卡部、电子银行部等不同业务条线去调取,对反洗钱调查数据调取的时效性和完整性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金融机构要把数据系统的优化升级纳入战略规划,适时地开展“数据仓库”的建设,对核心业务系统的数据和各结算渠道的数据进行有效整合,将所有交易数据集中在一个统一的数据库下,增强交易数据调取的时效性和完整性。二是适时对支付清算系统进行优化调整。对于不符合反洗钱调查数据调取需求、不能保证交易链条完整性的支付清算系统的某些特性,要逐步进行反洗钱适应性的调整和优化。比如,要逐步增加票据业务电子化的范围以增加交易对手信息的完整性,在相关票据电子化之前。金融机构要将实物票中的交易信息尽可能多地录入业务系统。再如,POS、ATM等银联渠道的交易要在报文结构中增加户名、账号等交易信息要素,并增强相关参与机构的交易数据易得性。

第8篇:反洗钱总结范文

关键词: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有效性研究

中图分类号:F8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3-0061-05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3.14

一、我国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现状及存在的不足

(一)我国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现状

总体上说,世界各国的反洗钱制度几乎都以可疑交易或者可疑行为(统称可疑交易行为)报告制度为中心,要求金融机构报送有洗钱迹象和可能的交易行为的有关信息,英国、德国、意大利、荷兰、美国、澳大利亚等同时要求提交大额交易报告[1]。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分别颁布了《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负责人民币、外币可疑交易的监测分析,我国开始建立了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制度。2004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反洗钱局,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2004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又成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作为收集、分析、监测和提供反洗钱情报的金融情报机构,具体承担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并且实行本外币可疑交易资金监测一体化[2]。截至2009年末,可疑交易分析已全面覆盖银行业、保险业、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2009年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共接收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1.78亿份,可疑交易报告4293.3万份(见表1)。从2004―2009年银行业可疑交易报告接收量统计表(见表2),也可以发现可疑交易报告量逐年递增。

(二)我国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存在的不足

近几年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有效性有了大幅提高,仅2009年通过分析筛选就发现1082起具备高度洗钱嫌疑的重点可疑交易线索。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这些重点线索开展了反洗钱调查,最后根据调查情况向侦查机关移送和报案共654起,涉及金额3711.7亿元。各地侦查机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报案线索共立案侦查119起(其中以洗钱罪立案侦查23起),占报案线索数的24.1%①。但目前也存在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不高、可疑交易分析有效性低的问题。

1.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质量难以有效提高

面对当局的罚款威慑,金融机构一定程度存在“护卫性”行为,自我保护意识决定了“拿不准就报”、“报比不报好”、“多报比少报好”,而不论所上报的交易或者行为可疑与否,缺乏对可疑交易信息的主动识别和筛选,这也是近年可疑交易报告量增加的原因之一。许多金融机构只是机械地依赖其反洗钱监测系统预警提示,不加分析判断,简单地录入客户信息就上报,这种报告往往涵盖信息太少,会漏掉许多有价值的信息。有的则采取“扩大化”的办法,只要自认为符合可疑交易识别标准的交易,就不加分析和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就上报,由于报告的交易信息太多,反而降低了信息分析处理的效率。同时在现场检查中还可发现,当金融机构业务系统提示为可疑交易时,有关业务人员未进行认真审查,甚至根本不审查就确认为正常交易,这样做出导致失去大量的有价值信息[3]。

2.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信息范围不广,不能全面分析

一是局限于资金交易分析,缺乏身份主体分析的有效配合。对客户身份信息的准确定位是可疑交易监测的重要环节,没有准确定位,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就没有任何意义。虽然我国已建立了居民身份证统一数据库,但该数据库并没有涵盖所有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或准法人身份没有统一的数据库,难以准确、完备的实现对交易主体的身份定位。目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与同城票据交换系统、支付清算系统等还未实行连接,还处于独立运行状态,有碍于对异常账户类型进行有效监测。除了与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系统相连接外,还没有与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管理系统的接口,银行业金融机构还无法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实现对存款人提交的各类开户资料证件进行真实性确认,横向信息传输难以落实,也就不能更好地识别客户。同样在法人主体有关信息分属于工商、税务、质监和海关等部门的情况下,不能更好地综合定位。如某企业账户在资金上是正常运作的,但其工商法人资格已经注销,税务登记也已经注销,这就无法识别。另外,没有信息跟踪功能,当金融机构认定为可疑交易上报,在此之后发生的信息没有要求连续上报,无法连续监控。

二是可疑交易分析主要局限于交易行为分析,缺乏财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分析的配合。交易是一个过程,财产关系是一种状态,状态和过程存在相互印证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脱离财产关系,仅从交易行为获取涉嫌犯罪的线索是很难的。

三是可疑交易资金监测局限于个体分析,缺乏与区域分析、宏观分析的有机结合。发生在一个经济系统中的洗钱数量与系统的某些参数有相对稳定的数量关系,如异常的现金流通量、国际收支统计出现超常的统计误差等[4]。当前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的了解仅限于开户资料和平时与客户接触时,从客户交谈中获得部分信息,少部分外勤人员通过走访客户可以获得一些信息,多是一些贷款户,但对于一线临柜人员了解的信息就很少了。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特点及资金流量流向规律等客户信息不是必须向银行提供的,这些信息由工商、税务等部门管理,银行柜面无法了解这些信息。上面讲的财产信息全国也没有建立统一信息库,同时这些信息由房产管理部门管理,金融机构和反洗钱监测中心无法掌握。

(三)反洗钱工作主动性不强,报告不全面

一是一些金融机构系统设置的可疑交易报送标准远低于《办法》([2006]第2号令,下同)要求。如证券行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之一“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多数机构将“长期”设定为2~3个月,远低于《办法》一年的标准,系统筛选出大量可疑交易后全部报送。二是依赖系统筛选,缺少人工识别。对于由客观标准为主观识别构成的上报标准,一些机构按照客观标准设定系统参数,筛选出大量可疑交易后未经人工识别即予上报。三是要素填写不全。银行业、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要素为40项,证券期货可疑交易报告要素34项,有的要素系统不能自动提取,人工填写需耗费大量时间精力,有些就不进行补充,这样造成可疑交易报告缺少一些项目。

二、影响我国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有效性的原因

(一)可疑交易报告主动性不足

在我国主要采取义务报送制和举报制,其中金融业和特定行业实行义务报送制,举报制则作为义务报送制的补充。义务报送制缺乏质量控制机制、举报制缺乏市场化激励机制,导致信息完备性和准确性难以保证,影响了可疑交易资金监测的分析效率。特征型的可疑交易在有关制度上已经明确,是强制性报告的,但非特征型的可疑交易则取决于金融机构的意愿。如果激励机制不完善,不能促进报送机构将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内在化,将导致金融机构采取非合作博弈的策略,如防卫性的报送特征型可疑交易,消极甚至拒绝报送非特征型的可疑交易,导致可疑交易报告的准确性和完备性降低[5]。

(二)反洗钱社会成本高,金融机构反洗钱主动性难以调动

金融机构是反洗钱的主阵地,根据反洗钱监管要求及反洗钱工作的实际需要,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方面会增加五种成本:一是制度成本,金融机构根据监管要求需要建立一整套反洗钱内部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二是雇员成本,包括工资成本和培训成本,三是检查成本。金融机构检查过程中形成的计算机设备、办公用品费和差旅费等支出;四是流失客户,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了解和对可疑交易资金数据的报告制度会使金融机构失去一部分客户,客户的失去意味着利润的损失,尤其是当其他金融机构不认真执行反洗钱规定时,将会使该金融机构处于更不利的地位;五是档案管理成本,人民银行要求金融机构在一定期限内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这使金融机构保管档案成本增加。如果金融机构付出的成本得不到适当补偿,则其参与反洗钱的积极性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

(三)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存在缺陷

一是部分可疑交易标准虽然看似简单,却不易操作。如《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第十二条第五款“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第十三条第十五款“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等规定中的“地区”或“中心”不明确,在实际报告时无法参考。二是部分可疑交易标准未充分考虑证券市场的特征。《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证券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仍主要停留在对客户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监测的简单层面上,未充分考虑证券业在证券发行、证券上市、证券评估、证券交易、证券交割、让利分红等环节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点,在当前股市资金实行银证转账,客户保证金流出流入股市实际由银行监控的情况下,明显呈现证券业反洗钱工作与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同质化,对股市可疑交易资金的监测分析容易流于形式。《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六款将“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列为可疑交易标准。在股市上涨期,上述两种现象大量存在,将此交易列为可疑交易,既大量增加证券营业机构无价值的可疑交易报告量,也增加反洗钱监测信息中心分析、处理信息的工作量。三是部分可疑交易标准未考虑新型业务的特点。随着金融创新力度的加大,新型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如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银证产品、银保产品等,这些金融产品有别于传统金融产品的新特点,如资金形态的虚拟性、交易行为的隐蔽性、交易速度的快捷性、业务办理的无纸化、产品特征的模糊性等,但《办法》仍缺乏针对这些金融新型产品设计可疑交易识别标准[6]。

三、提高我国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效率的若干建议

要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有效性,既要从源头掌握客户全部信息,通过激励机制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和举报积极性,通过多层次分析机制和引入先进的分析技术和可疑交易模型技术,发现更多的犯罪线索。

(一)全面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是以银行结算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号为基础,构建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体系。一个单位首次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经当地人民银行核准后产生一个核准号,以后这一核准号伴随着该单位存款终生,开立其他账户都必须凭此核准号,就算基本账户开户行发生改变,其核准号也不改变,可以考虑以存款人信息智能卡方式管理。所有银行账户纳入基本存款账户下管理,包括单位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和单位银行卡,条件成熟时可以将单位保险账户、单位证券账户和单位期货账户也纳入管理。账号管理系统和反洗钱分析中心其信息管理都是以基本账户的核准号为基础进行管理,全面掌握存款人资金动态,这样账户管理和信息管理相统一。二是以个人社会保障号为基础,构建个人银行账户管理体系。为方便自然人管理自己所有个人银行账户,也为监管部门对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和资金信息监管提供支持,建立以个人社会保障号为基础的个人账户管理体系,按照社会保障号码标准,首次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开立个人账户的自然人,由系统登记社会保障号码。以后个人不管以何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开立何种账户,都集合在此号码下管理,不但包括个人结算账户、个人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个人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和定期储蓄存款账户,而且还包括个人证券投资账户、期货投资账户和国债投资账户,也包括各种银行卡和信用卡。对于联名账户,需要指定账户主体,主要信息归属于主体人,其他从属人只是标注。

中国人民银行应按账户管理系统的设计要求,加快与工商、税务、质量监督等信息管理部门合作的步伐,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与账户管理系统进行连接,从各信息系统的比对情况对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资料、证件的真实性进行确认,真正做到了解客户,促进存款实名制的落实,为反洗钱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资料。可疑交易分析监测系统更应与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和现代化支付系统等相关业务系统相连接,对有关业务系统的处理情况进行监测、分析。近几年房地产价格升值预期持续居高的环境下,大量文献资料表明了大量来源不明的资金流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已成为洗钱的重要工具之一。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数据库,将这些信息也纳入反洗钱监测分析信息范畴,就可以更有效地提高相关可疑交易资金的监测分析效率。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依托账户管理系统,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库,进行集约化管理,更能综合反映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以供各金融机构和反洗钱分析中心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查询和分析。同时以仓储方式管理可疑交易客户信息,并进行长期跟踪分析。洗钱犯罪分子的识别不可能单凭一次交易就可以确定的,洗钱犯罪活动往往是在合法交易中掩盖其非法交易,这就需要根据长期交易信息进行跟踪分析。

(二)全面推行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制度

鉴于客户身份识别在洗钱预防措施中的基础地位,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逐步呈现以风险为基础的发展趋势。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考虑行业等因素,在对客户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客户实行正常、关注、可疑三类风险管理。对于高风险客户,应实施更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对于低风险客户,可以采取简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甚至免除实施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从而提高客户身份识别的有效性,同时也适当平衡了反洗钱成本和收益之间的关系。当然,在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后,还应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更新客户资料信息,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险等级,使风险分类管理更准确。

客户风险分类管理,目前银行类金融机构在这方面还做得不够,许多机构还没有推行。针对近期监管对恐怖融资监控要求的提高,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黑名单尤其是联合国制裁名单有关交易的监测。如可将经过一定程序筛选出的部分低风险客户甚至是有把握不会涉及可疑交易的客户名单维护到现有反洗钱报送系统,让系统不再生成与之相关的可疑交易报告。这样做即减少了需要人工识别交易的数量,同时减少了报送人民银行的可疑交易总量,也意味着没有通过校验的可疑报告被退回而需要人工补正的工作量的降低。当然,这一操作需要以金融机构客户风险分类制度的有效、各机构对客户的了解、名单的确定和更新流程的可控等条件为前提,随意使用将会产生较大的控制风险。

对高风险洗钱客户,不仅局限于标准化可疑交易信息的分析,逐步开展财产关系的分析,通过拓展分析法,提高发现、识别涉嫌洗钱犯罪信息情报的效率。要使反洗钱机制有效地发挥效率,对具有高度洗钱风险的客户不仅要分析交易行为或交易过程,也需要适当扩大对其财产关系的监测分析,从财产状态追溯可疑交易,进而获得洗钱犯罪情报。

(三)建立有效的反洗钱激励机制,激发反洗钱的内部活力

只有建立激励相容的监督管理制度,才能真正将外在的义务内化为金融机构履行好义务的动机,在现代化金融企业中已形成了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员工利益最大化的均衡协调机制,建立有效的反洗钱激励机制,就是对反洗钱工作特别是可疑交易报告工作融入利益最大化机制。

一是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效果评估制度。对金融机构反洗钱情况实行评级制,并定期向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通报评价结果。对积极参与反洗钱活动做出重要贡献的金融机构给予较高等级评价,并将评价等级与金融监管部门提供的金融优惠政策挂钩,评价等级越高,金融机构享受的金融优惠政策就越多,如市场准入政策。同时对于评级差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频率,对评级高的少检查甚至免检,从而降低检查成本。

二是对追缴的洗钱非法收入实行分成制度。为有效调动和保护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国家应制定相应的洗钱非法收入分成制度,为反洗钱提供情报和线索的金融机构、单位和个人,在洗钱资金追缴以后,可根据其贡献的大小给予一定比例的奖金。即使洗钱资金追缴不回来,政府也应该给予奖励。或者对收缴的赃款不立即上缴国库,而是仍然存放于银行一段时间,这样至少可以给金融机构一个调整期,以缓冲大额存款的减少对其经营管理的影响。政府也可从罚没收入中拿出一定资金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基金,对为反洗钱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物质和精神奖励。

三是建立涉嫌洗钱行为和可疑支付交易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打击洗钱犯罪的威慑作用,强化对可疑支付交易的监督,积极鼓励单位、个人通过举报方式提供涉嫌洗钱行为和可疑支付交易的情报和线索,形成“打击洗钱、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

四是建立可疑交易质量考核制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主动开展可疑交易甄别,将识别和判断依据深入到交易实质的判定上,结合客户身份识别、行业特点分析及相关交易背景判断交易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形成可疑交易报告。对由反洗钱数据采集系统自动生成但有足够理由排除的可疑交易数据应及时删除,对未达到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系统未采集但经办过程中发现明显可疑的报告,应审慎识别、确定可疑后予以报送。监管部门可对报送的有价值的非标准型可疑交易给予奖励,鼓励金融机构提高报告质量,另外还应建立反洗钱信息披露成本补贴制度。

(四)建立多层次分析机制

一是建立分类分析中心,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金融机构提供的可疑交易信息集划分为若干子集,如将可疑交易信息划分为银行类、证券交易类、保险类和其他类等,对可疑交易的分布特征和洗钱犯罪的相关度进行经验分析。二是建立综合性分析中心,就是根据分类中心的分析结果,进一步综合各类信息进一步判断。三是建立区域性分析中心,可以根据不同洗钱犯罪的区域分布特征建立区域监测分析制度,即根据洗钱上游犯罪的区域分布特征,推断相关洗钱犯罪及可疑交易的分布特征,确定不同区域应重点监测的可疑交易类型。有些洗钱犯罪的可疑资金交易分布是全球性的、有些是全国性的、有些则是区域性的,因而有必要建立区域性分析中心。洗钱犯罪活动具有区域性特征,建立区域性分析中心,并且改变现在全国统一可疑交易标准,可以根据区域特点增设区域性可疑交易标准,区域性分析也需要根据区域反洗钱活动的特点不断创新监测分析方式和方法,以不断挖掘可疑交易,从而更好地为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服务。建立多层次的分析机制,就是不同的分析团队,采用不同地分析方式方法和分析技术,有效地发挥聚合分析和拓展分析的各自优势,提高监测分析效率。在分析上引入目标锁定技术:一是锁定所分析的机构,二是锁定区域的行业,三是锁定某一行为人,这样可以为反洗钱检查提供可靠依据。

(五)建立灵活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制度

我国由反洗钱主管部门规定可疑交易报告的客观标准,而不是由金融机构自主判别和决定一项交易是否可疑。《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列出了58种可疑交易报告标准,要求金融机构予以报告。实际上,与其它国家相比,我国规定的可疑交易标准实际上大多被看成是需要金融机构在判别可疑交易过程中应该加以关注的异常交易。简单地说,我国所谓的可疑交易报告按照国际标准只是异常交易。在《反洗钱法》审议通过后中国人民银行制订和颁布了新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减少了银行业可疑交易报告的客观标准数量,首次规定了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的可疑交易报告的客观标准,并强调金融机构应在分析基础上识别和判断可疑交易,但仍没有完全取消客观标准。

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应逐步将目前可疑交易报告的客观标准调整为主观标准,让金融机构真正承担起识别可疑交易的职责,这将对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努力程度、情报分析的能力、案件调查效率和整个反洗钱制度的效力产生持久影响。一是逐步取消目前可疑交易报告的客观标准,明确规定由报送主体主观判断和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当然,反洗钱主管部门要调整对报送主体的监管理念和方式,加强对报送主体的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和合作,必要时进行检查和处罚。二是主管部门会同其它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根据破获案件所总结和归纳出来的洗钱类型和指标,制定各行业可疑交易报告的识别指引,并且根据新的洗钱类型和新业务开展特点定期修订、更新和增加,当前需要尽快建立网上银行和手机支付等业务的可疑交易标准。三是前面也提到了可以根据区域性可疑交易特征设立区域性可疑交易标准,并不断调整。

(六)不断引入国际先进技术,不断总结我国可疑交易特征

所谓的可疑交易模型是指某种可疑交易在客户和交易特征方面的不同组合模式,是各种现实洗钱或犯罪行为模式的抽象。由于洗钱行为的共性,许多交易模型在全球都会被认定为可疑,但由于各国监管要求不同,各银行的业务领域和产品不同,可疑交易模型的数量、高发领域及组合也会具有不同特点;另外,可疑交易模型库应是一个动态更新的过程、某一时期新的犯罪类型、某个地区高发的犯罪形式都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量化和模型化。目前国际比较成熟的可疑交易分析技术,如智能数据分析和朴素贝叶斯分类技术。新的洗钱方式会不断被犯罪分子利用,也会在不同国家传播,引入国际成熟可疑交易分析技术和可疑交易模型,就是总结学习以提高我国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能力,同时不断总结不同上游犯罪诱致或恐怖融资派生的洗钱交易的资金流向、流量和分布模型,在现有的各种特征型可疑交易基础上扩大特征型可疑交易的类型。为义务报送机构提供更多的经验支持。在经验分析的基础上将某些非特征性的可疑交易提炼为特征型的可疑交易,形成分析模型,在再次出现相同特征交易就能及时发现,有利于提高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参考文献:

[1]高增安.反洗钱:可疑交易行为报告制度有效吗?[N].证券市场导报,2007-04-10.

[2]唐旭,师永彦,曹作义.中国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研究[J].金融研究,2009(8).

[3]师永彦.对我国可疑交易报告数量增长过快的分析[J].中国金融,2007(19).

[4]潘丽,刘伟.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制度及效率研究[J].金融与保险,2009(9).

第9篇:反洗钱总结范文

一、保单贴现业务概述

( 一) 保单贴现的含义与用途

所谓保单贴现,指的是死亡寿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特殊情况下转让保险单的行为,保单受让人向其提前支付部分保险金并代其续交保险费,保险人则在未来将死亡保险金直接支付给受让人。其中,转让寿险保单的被保险人是贴现需求者,称为“贴现人”; 受让保险单的人是贴现供给者,属于投资人; 提前预付的部分保险金叫做“贴现金”。简单讲,保单贴现就是寿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有偿变更死亡受益人的一种金融交易。保单贴现最重要的用途有两个: 一是用于末期疾病患者( 预期寿命一般不足两年) 的治疗费用筹集,能够使其在病故之前预先获取自己的死亡保险金以供疾病治疗,这被称为“临终者贴现安排”( viaticalsettlement) ; 二是用于年老者( 一般超过 65 岁但身体尚健) 的生活费用筹集,能够助其解决眼前的养老支付或改善生活,这被称为“生存者贴现安排”( life settlement) 。理论上,只要被保险人不再需要对将来的死亡风险进行保障,或者当前因各种原因( 例如面临财务困境) 急需资金,都可以选择贴现既有的死亡寿险保单[2]。对保单贴现需求者即被保险人,保单贴现提供了一种新的低成本的融资手段,被保险人可以收回保单面值即保险金额 50% ~80% 的资金[3]。同时,保单贴现的供需双方均享有税收优待,例如美国从 1996 年起就规定保单贴现者获得的贴现金和新指定的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均可免税,我国台湾地区税法亦仿效之[4]。但是,保单贴现交易中的诸多新生风险也加大了市场监管难度,其中就包括洗钱风险在内。

( 二) 保单贴现的交易流程

根据贴现需求者与贴现供给者以及其他投资人的相互关系不同,保单贴现可以分为直接贴现与间接贴现两种。如图 1 所示,直接贴现中的供给者同时也是唯一的投资人,需求者与其直接订立贴现协议,保险金与预付的贴现金的差额部分即为供给者的盈利。其中,贴现供给者理论上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专门成立的贴现公司。如图 2 所示,间接贴现采取了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模式,引入了资本市场上数量众多的投资人参与,贴现需求者和供给者都不与其他投资人直接发生关系,而由供给者发起设立的特殊目的机构( SPV) 起到桥梁作用。此时,贴现供给者只能是依法成立的法人企业,通过设立 SPV 并发行受益权担保证券来筹集资金、委托理财。接受委托的信托基金则凭借保险金的请求以及其他投资活动获得收益,再经由 SPV 在贴现供给者与其他投资人之间分配,完成整个的保单贴现交易流程。这其中,投资人认购的受益权担保证券可以自由转让,是一种衍生金融工具。

二、保单贴现业务暗含的洗钱风险

( 一) 保单贴现洗钱的方式

1. 利用保单贴现需求者洗钱

这类洗钱主要是为了得到保单贴现金,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利用既有的寿险合同被保险人。首先,打算清洗资金的上游犯罪人需要物色到那些身体与年龄条件适合并有意愿进行保单贴现的被保险人,然后说服他们进行保单贴现,同时诱导其约定保单贴现供给者将贴现金转到洗钱者指定的账户内,交换条件是洗钱者向他们另行支付高于贴现金额的货币。事实上,这笔另行支付的较高金额就是“黑钱”,而贴现供给者未来转入的贴现金就是清洗过后的表面合法的资金。为了促成保单贴现的顺利完成,洗钱者还往往唆使被保险人在贴现协议中接受较低的贴现金额,如此造成自己实收贴现金的减少被视作洗钱的成本。第二种情况是利用尚未投保的潜在被保险人,将其作为洗钱的道具。此时,洗钱者可能以投保人的身份为那些“道具”去投保寿险并交纳保费。根据很多国家或地区( 包括中国大陆) 的法律规定,只要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的投保,视为二者间具有保险利益,无需考察彼此的真实关系。另外,洗钱者也可能让“道具”自己去投保,但仍然是帮他们交纳保费。保单生效后,洗钱者再让“道具”们出面签订保单贴现协议,并支付其一定数额的报酬,最后由洗钱者自己的账户接收保单贴现金额。这里的“保费”和“报酬”投入也是黑钱,收到的贴现金就是白钱。同样为了保单贴现更顺利地完成,上述第一种情况中自愿压低贴现金额的做法也时常被运用。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为了提高单位时间内资金清洗的数量,洗钱者们多选择趸交保费。反洗钱研究通常把洗钱活动归纳为放置( placement) 、离析( layering) 和归并( integration) 三个阶段,在上述两种洗钱过程中,洗钱者交纳保费或者支付报酬可视为黑钱“放置”,保单贴现协议的洽谈和签订可视为资金“离析”,而贴现金额的接收则属于最后的资金“归并”。

2. 利用保单贴现供给者及其关联方洗钱

这类洗钱主要是为了得到保险人的保额给付,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上游罪犯或受其支配的人以自然人的身份充当保单贴现供给者,通过向贴现需求者支付贴现金以及代其交纳续期保费来放置黑钱,等到将来被保险人身故后再向保险人领取保险金以实现资金归并。另一种情况是,上游罪犯通过控制或设立保单贴现公司以及相关联的 SPV 和信托基金来实现,类似于反洗钱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 ”所归纳的“前台公司”( front company) 洗钱[5]。具体讲,就是上游罪犯并购或自己开设专业性的保单贴现公司乃至信托基金,将高额的违法所得作为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放置”于内,从事表面合法的保单贴现业务以及附属业务( 例如信托投资) 。其中贴现协议的签订、SPV 的设立、受益权担保证券的发行与兑付以及资金委托与受托等活动均属于资金“离析”的过程,最后从保险人处领取死亡保险金并进行盈利分配可视作资金“归并”。与前述的其他几种洗钱方式相比,这种洗钱方式的规模要大得多,黑钱与白钱的混合也更充分,因此更受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机构青睐。

( 二) 保单贴现洗钱的动机

1. 从洗钱行为与保单贴现的共通属性分析

洗钱的根本目的是使非法所得能被应用而非法活动本身不被侦测。为此,洗钱的三个阶段必须协调配合、紧密相扣。其中,资金“放置”是为了剥离“非法收益与非法行为的直接联系”[6],资金“离析”是为了让被清洗资金的路径和所有权尽可能的模糊,而资金“归并”则使非法所得已经具有表面上的合法外衣,标志着洗钱的成功实现。换言之,凡是能够让资金的流动越迂回、越曲折、越出人意料的交易形式,就越能成为洗钱的理想工具。显然,从图1 尤其是图2 容易看出,保单贴现充分契合上述条件。首先,其涉及的交易主体数量不少,可供洗钱者灵活选择参与的角色; 其次,能够产生资金流的交易行为( 图中虚线所示) 很多、资金运动的过程极复杂,有利于洗钱环节的增加、交易过程的拉长和资金的频繁调动。此外,保单贴现交易各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还很突出,这有助于洗钱者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综合而言,保单贴现是一种天然的洗钱通道。

2. 从保单贴现洗钱的成本收益分析

“洗钱活动本质上是一种经济现象”[7],追逐经济利益是洗钱者的重要目标甚至终极目标。越是低成本或者高收益的洗钱方式越能吸引洗钱者的介入。对此,根据前文的介绍可以看出,保单贴现洗钱恰恰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例如,利用贴现需求者进行的洗钱,资金归并量可以达到保险金额的五至八成,明显高于利用退保洗钱和保单质押贷款洗钱。再如,利用贴现供给者及其关联方进行的洗钱,一方面,被保险人必有一死,保险金的领取实为确定,故资金归并有了底限保障,另一方面,根据美国保单贴现专业网站的介绍,保单贴现投资的平均年化回报率最高可达 30% ~40%[3],是其他那些往往没有回报只有损耗的洗钱交易所望尘莫及的①。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保单贴现潜在的洗钱高危性。

3. 从保单贴现交易的制度规范分析

上文指出保单贴现的交易特性决定了它适合于作为洗钱工具,而另一方面,既有的反洗钱制度措施又尚未真正覆盖到保单贴现领域,这更是加大了保单贴现业务的洗钱风险。从金融创新最为活跃的美国市场来看,虽然绝大多数的州早已立法对保单贴现交易加以规范,但是,立法的根本目标都主要在于保护贴现人( 即被保险人一方) 和投资者的利益,监督执法的工作重点几乎都是为了促成交易的公开、公平与公正,尽量预防和减少欺诈行为的发生[4]。至于如何发现、惩治与防范保单贴现中潜藏的洗钱行为,迄今为止都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规定。而缺少了反洗钱制度的必要约束,相当于是保单贴现洗钱的违法成本趋近于零,这无疑增大了洗钱者在与监管部门的博弈过程中最终选择洗钱策略的行为动机。

( 三) 保单贴现洗钱的特征

1. 保单贴现洗钱具有部门交叉性

如前所述,保单贴现交易的完成同时涉及不同行业和部门,尤其是间接型贴现业务,需要保险、证券、信托、银行、评级乃至金融业外的医疗等机构共同参与。因此,暗含其中的洗钱行为也同时兼跨多行业多部门,意味着对其加以有效地监控和防治难度很大。因为保单贴现的业务流程分属不同的监管机构监管,而他们彼此之间并不容易进行很好的协调配合,为洗钱者留下了空子。

2. 保单贴现洗钱兼有“黑钱洗白”与“白钱洗白”

所谓黑钱洗白,顾名思义就是把得自违法犯罪的资金清洗为表面合法,目的是逃避追查与制裁,这是通常理解的狭义的洗钱。白钱洗白,则是把本来合法的资金清洗为其他表面合法的形式,目的主要是顺利实现贪污、侵占或偷税漏税,可归为广义的洗钱范畴。准确地讲,白钱洗白是上游违法( 贪污、侵占或偷漏税款等) 行为与下游洗钱行为的有机融合,将原本是两种先后实施的行为同步进行,如此也增加了洗钱侦察的难度。早在2000 年10 月,加拿大皇家骑警和美国海关在温哥华共同召开“太平洋周边地区打击洗钱及金融犯罪会议”,即已提出“白钱洗白”的概念,意在合理扩大反洗钱的范围[8]。从保单贴现洗钱的实际情况来看,上述两种属性的洗钱行为均有可能发生。一方面,洗钱者希望将违法所得置入保单贴现流程以期漂白黑钱,另一方面,由于保单贴现业务享有免税待遇,也存在部分洗钱者将合法经营所得投入其中以偷漏税款。此外,还可能存在利用类似解约退保的行为来“白钱洗白”情况。退保洗钱是企业主管人员先用合法资金为员工投保团体寿险,随后要求退保并转款至私人账户以完成贪污或侵占;保单贴现的同类洗钱则不是选择退保,而是通过签订贴现协议,利用私人账户接收贴现金额来达到目的。

3. 保单贴现洗钱的潜在危害大

这首先是因为保单贴现洗钱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加之既有反洗钱制度的相对遗缺,使其暂时处于不受监控的逍遥境地。其次,保单贴现业务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其难以准确估算的市场规模无疑会容纳数量极大的洗钱交易。以美国为例,保单贴现的业务量在客观可期的将来会达到 5 000 亿美元[9],假设其中涉及洗钱行为的业务量占 20%,洗钱业务总量将高达 1 000 亿美元,其带来的不良后果将不言而喻。

三、对保单贴现洗钱风险的防范

( 一) 优化反洗钱宏观战略

反洗钱是一项系统工程,要防范保单贴现洗钱风险,必须从宏观战略层面做好反洗钱的一系列基础性工作。

1. 实施“风险为本( risk-based) ”的反洗钱策略

从国际范围看,长久以来金融业反洗钱都遵循一条“规则为本( rule-based) ”的策略路线,即高度依赖既有的制度规则,相对被动地发现和惩治洗钱。但是,相对于规则的死板,洗钱行为却高度灵活、极端善变,现实中常常是反洗钱部门后知后觉、成效低下。因此,自 21 世纪初开始,推行“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策略逐渐成为业内主流,相关主体开始从风险管理( risk management) 的角度来组织实施反洗钱工作,通过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措施改进等诸多环节来获得最大的反洗钱成效[10]。简言之,应实施“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策略,以风险管控的思维来灵活应对金融创新中的洗钱风险,做好前瞻性的分析与估测,布好洗钱行为立体防控网,对保单贴现等新型金融交易中的洗钱行为防患未然。

2. 拓展对洗钱概念的法律定义

前文指出,保单贴现洗钱同时兼有“黑钱洗白”与“白钱洗白”的属性。但依照国内现行的《反洗钱法》,洗钱行为等同于洗钱犯罪,换言之,不满足《刑法》对洗钱罪要件规定的许多洗钱行为并不构成法定的洗钱①,这意味着,保单贴现洗钱游走在我国反洗钱法律规制的边缘地带,惩治和预防此类洗钱尚存法律障碍。因此,应考虑响应 2000 年温哥华反洗钱会议的提议,拓展对洗钱概念的法律定义,将“白钱洗白”这样的广义洗钱也纳入洗钱的概念中。具体做法是,修订现行的《反洗钱法》,由该法单独对洗钱概念做出非罪刑化的定义,将各种类型的广义洗钱涵盖其中,侧重于对洗钱的侦测与预防。而《刑法》专门规定洗钱罪的有关要件,侧重于对那些情节典型、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洗钱行为予以定罪处刑。通过从法律层面对洗钱概念进行拓展,将来在遇到其他可能出现的类似于保单贴现洗钱行为时,才不至于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3. 加快推进金融混业监管

众所周知,金融混业经营乃至跨行业的综合化经营已经渐成国际潮流。而与之相悖的是,坚持混业环境下的分业监管,常常导致监管重叠与监管真空的并存,所需信息的流动与交换也有明显障碍。这就使得金融洗钱者的具体操作游刃有余、难被侦测。尤其是像保单贴现这样的交叉性金融业务,由于分业监管中的部门冲突和彼此失调为其提供了滋生与发展的温床,至今没有引起广泛重视。所以,为有效应对此类新型的洗钱风险,顺应潮流、加快推进国内的金融混业监管实属当务之急。只有与混业经营相匹配的混业监管,才能真正实现部门协调配合、信息充分共享、行动快速高效的金融监管新秩序,才能适应未来资产证券化进程的高速发展。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保单贴现洗钱风险的有效防范搭建了又一个基础性的制度平台。

( 二) 采取针对性的反洗钱措施

1. 严把保单贴现业务准入关

首先,应考虑禁止自然人从事保单贴现供给服务,规定被保险人与其他自然人签订的有偿变更死亡受益人的协议无效,因为反洗钱过程中对自然人的洗钱行为监测相对更困难。其次,应对投资开办保单贴现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设定最低限制。在试点的初期,可参照现行保险经纪公司的有关条件规定为 1 000 万元人民币,以后视情况再做细调。同时,对贴现公司的出资人和高管人员要严格审查,存在违法前科特别是洗钱历史的应实行禁入制度。并且,应要求贴现公司合规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审查不达标的不予登记注册。然后,对于涉足保单贴现业务的信托基金或信托公司,应参照上述对贴现公司的反洗钱基本原则执行。最后,对于“特殊目的机构”( SPV) 的设立规则,应结合资产证券化制度创新的相关问题综合考虑,可作为后续研究课题,总体方向应该仍然是适当提高其门槛条件。

2. 合理限制业务条件或范围

应该制定一些措施以合理限制保单贴现的业务条件与范围,最大限度剔除那些洗钱风险更高的交易。具体而言,首先应当较严格地规定可进行保单贴现的被保险人资格。考虑到保单贴现的核心功能主要是筹集末期疾病治疗费和老年生活费,因此,应对保单贴现人的病情状况和最低年龄做出限定,尽量不让那些以其他贴现需求作幌子实为从事洗钱行为的人有可乘之机。另外,为杜绝前述的洗钱者以投保人身份交纳保费继而利用保单贴现洗钱,应重新审视并修订现行《保险法》第 31 条第 2 款①。因为在此规定下,保单贴现中的前述洗钱行为没有保险法上的阻碍,洗钱者很容易通过串谋取得被保险人的投保“同意”。因此,《保险法》在对人身保险可保利益作出规定的时候应当采取“利害主义”而非现在的“同意主义”原则。即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亲属关系,则前者必须对后者具有经济利害关系方能成立可保利益,为其投保。这些利害关系一般包括劳动雇佣、债权债务和合伙经营等,不能仅凭被保险人同意与否而定。如此,才可能把那些存在不良企图的“投保人”挡在正常的保单贴现交易之外。

3. 适度干预交易成本与收益

如上文所述,保单贴现交易的低成本或者高收益是吸引洗钱者的重要原因,特别是利用贴现供给者身份的洗钱更是如此。因此,从反洗钱的角度而言,有必要增大保单贴现洗钱的成本、降低其收益。例如,应严格规定超出了两年抗辩期限的寿险保单方能申请贴现。在美国,很多州的相关法律均有此规定,但其目的主要是避免保险人在抗辩期内因为被保险人投保时的不实告知等行为依法抗辩( 即主张合同无效而拒赔) ,最终无谓增加贴现供给者的风险。而基于反洗钱目的的以上规定,会直接延长洗钱者获得贴现金额、完成资金归并的时间,这相当于降低了其收益率。其次,可严格规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保单贴现额占保险金额的比率下限,以使从事洗钱行为的贴现供给者的成本不致太低。该规定本来用于保障贴现需求者的利益,但在遏制贴现供给者洗钱方面也具有一定作用。第三,应考虑对保单贴现交易中最终向保险人请求的保险金征税( 非保单贴现中的保险金领取仍然保持免税) ,其目的也是为了降低贴现供给者及其关联方的最终收益。

4. 实施增强版的客户尽职调查( customer due diligence,C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