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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团式慈善法人
传统法人理论一般认为,财团法人是大陆法系特有的制度产物,而英美法系中没有财团法人的概念。然而,在这一引进的过程中,先行者们抛弃了家庭财团和企业财团,只在各自的民法体系中承认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财团法人。演变到今天,财团法人就是指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是财产的集合体。各种基金会组织、寺院、救济院、贫民院与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
(二)企业基金会
根据2004年《基金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设立基金会。2.专项捐款。3.专项基金。4.一般捐款。
本文所研究的企业基金会是以上第一种方式参与慈善活动的,在美国称为公司基金会,又称企业赞助基金会,是公司为参与慈善公益活动设立的基金会,公司每年拨出一定的预算额支持财团的社会活动。
二、企业设立企业基金会成立之意义的法理基础
对于“企业是谁的”这个问题,企业理论经历了几个主要发展阶段:一是股东至上理论。二是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相关者理沧认为,企业不仅属于股东,而且还属于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三是非利益相关者理论。非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存在于一个大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必须借助各种条件才能发展。从道德角度来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对其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环境负责,因此.企业必须承担其相应的社会责任。当把社会责任引入企业竞争战略以后.企业也就实现丁从“狭义所有者”向“广义所有者”的转变.引入社会责任制度以后,企业由原来仅仅追求利润的“经济人”变成了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社会人”。因此,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已成为企业获取利润的一个重要前提。
三、企业基金会缺乏独立性之尴尬现状
我国的企业基金会作为国民收入的一种再分配机制,对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任何国家的企业基金会的发展都会受到其自身内部环境的影响,以及其原始资金来源企业的影响,从而出现一些阻碍企业基金会发展的问题,我国的企业基金会也不例外。目前,问题主要在于以下几方面:
1.基金会人员,分工不明确,权责不分与企业人员混同明。
2.企业基金会的理事会受出资企业负责人潜在控制。
3.基金会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素质,往往与出资企业员工混同,缺乏明确的分工,缺乏责任感。
4.基金会的硬件设施、机构设置以及员工福利都与出资企业重叠,基金会沦为出资企业的下属部门。
5.基金会的资金管理缺乏透明度。
四、企业基金会之角色独立的路径探索
针对以上这些问题和原因,当前,解决我国企业基金会的独立性问题应该从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及提高企业基金会内部的管理水平入手,具体实现以下几方面目标:
第一,制定基金会专用的财务及审计规则、规定。
第二,基金会应该完善其内部管理机制。
第三,加快基金会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并逐步完善已有法律制度,细化法律条文,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真正实现基金会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用法律的力量实现基金会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要重视培养基金会内部人员的道德素质,提高他们的道德责任感。
第五,国务院颁布的新《基金会管理条例》已有明确规定,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主管部门都有责任对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进行监管。
五、结语
目前,关于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如何制定的讨论依然没有停止,而我国未来的民法典是否应当引人财团法人概念与制度也将成为一个重大的争论点。面对动员社会力量从事公益事业的需求,我国未来民法典究竟应当作出何种选择?沿用基金会法人和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显然不具有进步性,财产法人制度应当是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理性选择。
当基金会在民法体系中找到归属之后,作为基金会的生力军,企业基金会将在我国的公益事业中担当重任,企业社会责任将在那时得到更实际有效的履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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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内容摘要:WTO制度的调整对象能否扩展到“贸易与劳工”问题至今尚有争议。发达国家为了维护对市场份额的占有,积极倡导企业的社会责任,在劳工组织对劳工标准的推行配合下,在WTO体制内提出贸易和劳工议题。从多边贸易体制本身来说,WTO已经为贸易和劳工问题的解决留下了制度空间。从发展态势上看,WTO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蓬勃发展都将对WTO贸易和劳工议题的谈判产生重大影响。
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其实体规范对国际经济关系表现出愈来愈广泛的规制,它触及到传统贸易之外的一些领域,而国际福利标准即劳工问题,也是将影响现行WTO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之一。WTO内对贸易与劳工问题争论的核心是劳工标准问题。劳工标准本是一国国内劳动法规范的范畴,是一国国内为保护劳工的权益而制定的最低保护标准。1919年成立的国际劳工组织是迄今为止在制定国际劳工标准方面最具权威的组织。
WTO贸易与国际劳工标准的争论
(一)国际劳工标准的内涵
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将国际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是因为一国劳工标准过低会降低一国生产者产品的生产成本,如果该产品出口,就会在价格上占有绝对的优势,从而影响到国外同类产品的销售。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劳工标准的内涵狭义上应该指与贸易利益相关的劳动条件标准,它包括工人的工资水平、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劳动环境、福利待遇等,广义上还包括废除强迫劳动、结社自由、组织和集体谈判权、消除剥削童工和消除就业歧视等。国际劳工标准属于国际法范畴,常以协议、宣言、、公约等形式为载体。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和建议书是国际劳工标准的主要来源。当然,联合国和其他组织通过的国际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宣言和决定中的有关规定也是国际劳工标准的内容。
有学者提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关税已经大幅度下降,一些传统非关税壁垒也在逐步地被消除。与此同时,一些发达国家正利用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水平、教育文化和道德标准的差异,构筑一种新型的、更为隐蔽的国际贸易壁垒——称之为“蓝色贸易壁垒”,也称“劳动壁垒”或“社会壁垒”,这种新型的壁垒就是以劳动者待遇、劳工权利、劳动标准为内容。因此,在多边贸易体制的谈判中,国际劳工标准也就成为与贸易相关的一个问题,并一直是成员间争论的热点问题。
(二)WTO贸易与国际劳工标准争论的历史与现状
贸易和劳工关系问题的发展历史是同经济全球化进程联系在一起的。从国际层面上来说,美国是最早将劳工问题与贸易挂钩,并一直致力于在多边贸易谈判中确立劳工标准的地位。1947年在美国的推动下,《哈瓦那》第7条引入劳工标准条款,但由于美国没有批准《哈瓦那》,引入的劳工标准条款也因此而徒劳。此外,美国在“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中提出国际劳工标准问题,都因发展中国家的抵制而未能实现。
1993年“乌拉圭回合”的马拉喀什会议,美国等发达国家提出在多边贸易规则中增添“社会条款”,要求将劳工标准问题写进马拉喀什部长会议宣言,试图将这些社会问题与国际贸易挂钩,但也无果而终。不过,马拉喀什部长会议虽然在宣言中没有涉及劳工标准问题,但同意将这一问题交给未来的WTO讨论。
1996年在WTO成立后的首届部长级会议——新加坡会议上,美国再次将以劳工状况和劳工权益为核心内容的劳工标准作为大会的议题,最终在新加坡部长会议宣言中,将“劳工标准”列为其中一项内容,这表明发展中国家认可“劳工标准”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问题,并承诺予以解决。此外,“劳工标准”列入宣言也意味着WTO认可劳工标准,这就为后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就劳工问题的争论埋下伏笔。
1999年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第三次部长级会议,由于受会议场外的劳工组织游行示威的压力,美国政府在会议上态度强硬,坚持将劳工问题纳入WTO的管辖,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立场的严重分歧,导致谈判失败。
2000年在联合国贸发会议第10届大会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劳工问题上的矛盾更加尖锐,发展中国家在劳工标准问题上达成共识,一致拒绝将劳工标准纳入多边贸易体制,并强调团结合作,而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也强调他们之间立场上的统一,并进一步向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
2001年开始新一轮的多哈回合谈判,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坚决抵制,为避免破坏多边谈判,在多哈部长宣言中没有再提劳工标准问题。就此,劳工标准在WTO的争论告一段落。
WTO贸易与劳工标准之争的原因分析
(一)世界市场份额之争
国际劳工标准的提起与WTO的谈判所形成的关税壁垒减少有着密切的关系。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WTO通过谈判所取得的最大成就就是成员间关税的不断降低,它所带来的世界贸易格局的最大变化就是:虽然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总额中依然占有比较高的比例,但是,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新兴工业化国家在国际贸易总额中的比例也大幅度提高。这种变化体现了发展中国家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不断增强,在国际市场占有的份额逐步提高。但同时发展中国家也存在以较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为主的客观现实。这种以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换取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的进口,实际上并没有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获得绝对优势,却反而使发达国家感到不安和焦虑。他们将国内经济的萧条、工厂的破产、失业率的提高归咎于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的进口,认为劳动密集型产品冲击了他们的市场。
因此,在WTO的谈判中,发达国家千方百计试图通过多边贸易体制对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施加障碍,非关税壁垒得以频繁运用。其中,劳工标准被发达国家作为非关税壁垒的工具之一试图加以运用,其目的是为了对本国市场给予贸易保护,希望通过这种保护手段来解决国内经济和失业问题,并保证自己强势的市场独占地位。
(二)国际劳工组织对贸易规则制定的影响
国际劳工组织于1919年根据凡尔赛和约与国际联盟同时建立。它曾经是国际联盟的一个自主组成部分。二战之后,国际劳工组织于1946年5月同联合国达成协议,接受联合国的领导。国际劳工组织在同年9月举行的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上修改了章程,正式成为联合国所属负责劳工事务的一个专门机构。截至2001年,国际劳工组织已有175个会员国,共制定了184项公约和192项建议书。国际劳工组织宣称在其章程中规定的目标和宗旨,是在社会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持久和平,从而使“全人类不分种族、信仰或性别都有权在自由和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为此,它主张应采取各种措施,以便达到充分就业和提高劳动与生活标准,使工人享有正当权益。
为实现其目标和宗旨,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活动是从事国际劳工立法,其中劳工公约分为三种:核心劳工标准,共8项公约,包括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1951年《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等;劳动专业类公约,包括促进就业、社会政策、劳动行政、产业关系、社会保障等;针对特定对象的公约,包括关于妇女、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人、残疾人、移民工人、海员、渔民、码头工人、家庭工等特定人群的公约。
虽然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对国际劳工保护方面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国际劳工公约的制定特别是国际劳工标准的制定是以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和需要为基础,所以劳工标准偏高,与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的实际需要不相符合,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很困难,因而公约在发展中国家的实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监督、审查的重点。即使如此,发达国家仍然认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劳工标准,对发展中国家的威力不够强大。因为有关劳工标准主要通过建议方式执行劳工公约和建议书,而且只能通过合作而不是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监督方式来检查规则的执行情况,如定期发表报告以对各成员国劳工状况进行评估,调查侵犯劳工行为并报告。但是国际劳工组织对成员国的违反规则的行为却无法制裁,所以,发达国家主张将劳工问题纳入WTO,就是为了能够运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来改变国际劳工组织下劳工公约的“软法”特征。
从目前情况来看,虽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劳工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劳工标准迄今也未被正式纳入WTO议题,但是毕竟在劳工和国际贸易的关联性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已达成了共识,只是在两者联系的方式和时间上有着极大的分歧。由于劳工标准涉及广泛的社会利益,受许多政治、经济因素的制约,而WTO作为一个多边贸易组织,它不可能将国际劳工组织的所有劳工公约都吸纳到条款之中来。但是可以预见的是,未来WTO的贸易与劳工问题的谈判,就劳工标准而言也一定是在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公约基础上,考虑各国社会、经济、法律、历史的各方面因素,建立一个多层次、适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劳工标准。
此外,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来看,国际劳工组织作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而WTO是游离于联合国之外的一个特别组织。但是,在规则的谈判上,WTO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包括其他国际组织已经形成的公约,对WTO规则的制定影响甚大。这一点可以从WTO对知识产权领域的规范中略见一斑。在WTO将国际贸易体制的调整范围扩展到知识产权领域之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直独家履行着其职责。但是,当WTO的工作范围扩展以后,WTO就将原本由其他国际组织和机构处理的对象纳入到它自己的体系中来。据此,可以预见WTO与国际劳工组织在劳工标准制定中的合作也将存在,合作的方式之一可以像WTO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经合组织等的合作那样,国际劳工组织在WTO机构内享有观察员的身份,并对WTO的贸易与劳工的相关规则的制定起到重大影响。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倡导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企业全球化进程中无法回避的使命,作为一种国际普遍认同的理念,要求企业在创造利润、为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消费者、员工、社区、环境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倡导是对传统经济学理论的一种突破。按照传统经济学理论认为,企业作为社会的基本经济组织,在为社会提品和服务的同时,赚取利润是其唯一的目标,也是唯一的责任。这是传统经营环境下基于投资—生产—销售—赚取利润的单向循环的经济环境对企业的经济责任的认识。然而近年来,这种传统经济理论即“股东中心主义”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利益相关者”理论在社会上的影响却日益增大。
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必须关注社会、经济、环境等问题,要求实施企业内部的生产守则,并遵守守则中所包含的社会保障、劳动者待遇、劳工权利、劳动标准等。此外,发达国家在企业的社会责任中,通过生产守则推行责任认证,这类生产守则主要包括英国的“道德贸易基本守则”,欧洲的“洁净衣服运动”发起的“成衣公平贸易约章”,美国“国际社会责任”组织发起的“社会责任8000”(SA8000),美国“公平劳动协会”通过的“工作场所生产守则”。这些守则以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基础性条约”为蓝本,以国际自由工会联盟于1997年12月通过的基本守则为基本框架,引入了独立认证的原则与机制,引入了工人以及第三方表达意见的机制,建立了改善违法守则规定公司状况的补救机制。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及所造成的以劳工问题为中心的新社会经济问题而形成的。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全球推广中,WTO各成员内部的企业在经济全球化中为顺应发展,观念上必然要革新,这就为WTO贸易和劳工问题的谈判做好各成员内部的准备工作,使得各成员在应对该问题的谈判时,减少来自国内企业的压力。但是,倡导的企业社会责任只是传递一种信号,代表着企业行为发展的一种趋势,在正式纳入法律体系之前,对企业的这种社会责任要求,更多的是“超越法律”的企业社会责任,它靠的是企业的自律。如果将来在WTO法律体系中,加入劳工条款,那么企业的社会责任就会变成法律责任,成为一种强制性的行为要求。这也正是发达国家不遗余力倡导企业社会责任的真正目的。现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都在各自国内相继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立法,并通过各种举措予以积极推动。因此,发达国家将企业社会责任广为宣传并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之时,离WTO贸易与劳工问题谈判成功的目标也就为期不远了。
贸易与劳工议题在WTO的发展态势
(一)WTO现有的规定
从WTO各协议的规定来看,并没有直接对劳工问题进行规范。但在协议中有一些与劳工问题有关联的零星的文字。归纳起来,有以下一些条款:
第一,《GATT1994》第20条第5款的规定。这是被人们认为与劳工问题最具密切联系的条文。《GATT1994》第20条是规定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一般例外,其中该款规定“有关监狱劳动产品的措施”,根据该款规定,各成员对监狱劳动产品的进口可以采取限制或禁止措施。
第二,《GATT1994》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该款规定“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根据该款的规定,在劳工问题上,一项产品的生产如果因不符合劳工标准和条件,那么,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或健康,该款赋予WTO成员可以对该类产品的贸易采取限制或禁止措施。
第三,《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在该协定的开篇中就提到“承认其贸易和经济关系的发展,应旨在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或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持续发展的目的扩大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为此,WTO为实现此目标理应在提高劳动福利和其他劳工问题上有所成就。
第四,《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前言中表明了该协议的宗旨是鼓励制定和采用国际标准和认证制度,要求各成员方采取的技术法规及标准不致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协议承认各成员方有权为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而采取技术标准措施。在劳工问题上,将劳工标准作为技术标准措施而在WTO推行,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类的生命和健康。
第五,《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这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第一个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多边规则。该协定包含了国际服务贸易的四种形式,对劳工的流动形式进行了规定。与GATT相比较,GATT规范单一型态的商品跨国贸易,而GATS规范四种型态的服务提供,包括服务、消费者服务、生产者服务等跨国移动。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成员域内的劳动立法和国际劳工标准产生影响。
从上述规定看,劳工问题在WTO的规定比较零散和抽象,但是就法律层面而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GATT1994》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等已经为劳工标准的入世提供了制度空间,但是,劳工问题入世的范围和形式,还有待所有的WTO成员在平等对话的基础上共同商讨。
(二)WTO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对劳工议题的影响
WTO作为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活动在国际社会体系中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在WTO体制内,利益平衡的可能性、与国际经济关系广泛联系的可能性及其制度实施的有效性,使WTO也成为其他领域(如环保、竞争、人权包含劳工权利)的合适论坛。
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工资水平的差异,因此,WTO若引入劳工标准问题将意味着发展中国家产品生产成本的提高,这就会削弱发展中国家的决定性的比较优势,导致其竞争优势的丧失。而发达国家在WTO中始终坚持引入劳工标准,其贸易保护的目的昭然若揭。因此,发展中国家认为在劳工问题上,国际劳工组织是这个问题合适的主管机关。
诚然,劳工问题在WTO体制内的讨论,自1947年的《哈瓦那》开始直至2001年的多哈部长宣言,始终没有结论。但是拥有悠久历史和重要地位并制度性的维护雇员、雇主和政府利益的国际劳工组织在规制最低福利标准方面却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国际劳工组织各种单行公约的成员标准的差异,其效果和目标的实现上仍存在不足。特别是其通过建议方式执行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方式,使得各国对其公约和建议书的态度只是一种认可和期待,如果在国际劳工组织中将最低福利标准通过贸易制裁的方式实现,那么也会像在WTO内讨论劳工问题的结局一样,会给国际劳工组织的工作带来停滞。
但是,以上局面到了2000年有了一定的改变。由于发达国家在WTO体制内引入劳工标准的失败,他们把努力的目标转向了国际劳工组织。在2000年的一次会议上,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33条制定了一项决议,该决议将成员在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中的义务部分地转化为强制性,对成员违反禁止劳动公约可以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如取消关税优惠、宣布其政府成员的入境限制、减少外交往来。
国际劳工组织在劳工标准上的工作进步,对WTO将产生极大的影响。从法律层面来说,在新加坡宣言中,承认国际劳工组织是处理劳工问题的有权组织,并指出了WTO和国际劳工组织应彼此合作。WTO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第5条第1款中也可找到法律渊源。第5条第1款规定:“总理事会应就与职责上同WTO有关的政府间组织进行有效合作作出适当安排”。此外,WTO将越来越多的其它国际组织列入其观察员名单,包括贸易与环境、经济发展、人权、劳工等问题。因此,国际劳工组织在劳工问题上的成就将为WTO对贸易和劳工问题的协调起到示范作用,对此,我们不得不保持关注。
(三)区域贸易协定对WTO贸易与劳工议题的影响
WTO对劳工问题的讨论在1999年美国西雅图召开第三次部长级会议之后被搁置起来,在多哈部长宣言中没有再提劳工标准问题,至此,劳工问题在WTO的争论暂告一段落。但是,发达国家并不甘休,他们在WTO体制之外大肆推销他们的劳工标准,如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签订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将《北美劳工合作协定》作为其附件,在该区域内率先将劳工问题纳入调整范围,这是美国坚持不懈的结果。紧接着美国在和约旦、新加坡和智利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中,劳工问题都纳入协议的范畴。此外在发达国家中,加拿大也紧随其后,在其与智利、哥斯达黎加的自贸协定中都规定了劳工标准的内容。欧盟作为劳工标准的积极推动者,在其双边和区域贸易谈判的议程中,也都列入了劳工标准的内容。
发达国家通过在区域贸易协定中纳入劳工问题,推销了他们的价值观,在区域范围内实施有利于自己的贸易政策,同时通过区域贸易协定形成的区域集团力量,增强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谈判影响力,并将在区域贸易协定中取得的劳工问题的成果输送到多边贸易体制。随着美国、加拿大和欧盟对外区域贸易协定的增加,在未来劳工问题上的谈判中,WTO面临的将不是分散的、单个的成员彼此之间的利益博弈,而是几大区域集团和发展中成员的利益的较量。因此,区域贸易协定中劳工问题的协调对WTO劳工问题的谈判将产生深远影响。
结论
劳工问题纳入WTO的管辖范围是极具可能性的。发展是WTO追求的最高目标,对WTO规则、建议或者政策的检验不应该只看它是否“扭曲了贸易”,而更应当看它是否“扭曲了发展”。因此,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一个新议题在WTO的态度都应当以发展为衡量的唯一标准,贸易与劳工问题也应如此。当然,任何一个议题纳入WTO,都应当与WTO权限和范围相吻合。我们反对将WTO作为贸易保护的工具,反对将与WTO的宗旨和职能不相关联的议题强行纳入管辖范围。此外,在WTO的议题谈判中,我们也应当认识到由于各国经济、历史和文化的差距,WTO作为一个多边贸易体制的安排是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之上的,而且正是因为这种不平等的存在,才会出现一些关于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待遇等安排。从某种角度上讲,任何不适合的但又不违反WTO原则的条款都可以商讨。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这是现实的需要,而不是仅仅要求发展中国家成员作出让步。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电力企业 电力设施 保护措施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电力企业的电力设施存在着很多安全问题,这些问题不但影响了电力企业的正常发展,也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为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威胁。因此,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是电力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需要国家、企业、个人的共同努力。本文总结了电力设施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建议,希望能对企业有所帮助。
人们的日常生活离不开电,同样,电力企业离不开电力设施,它们是息息相关的。电力设施的安全问题直接影响了电力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影响了人们正常的社会生活,影响了社会安全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近几年来,电力设施的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企业和社会的关注,但电力设施的保护仍然面临着很多问题。
一、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盗窃电力设施的现象严重
电力设施分布面积广,数量多,不好看管,再加上电力设施的价钱高,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盗窃电力设施的现象很严重,盗割电力线路、拆盗线路塔材和金具、拆盗配电变压器的现象屡禁不止。这不仅给电力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也引发了很多电网安全事故,甚至造成人员的伤亡,严重威胁到人们的自身安全和社会的和谐安定。企业和国家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盗窃现象依然泛滥,成了企业面临的重大难题之一。
(二)电力执法部门执法不力
随着电力体制的改革,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主体由原来的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变为了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由于行政执法权的变更,给电力企业开展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不便。再加上电力设施分散广、密度大,政府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受到限制,不能很好的执行工作,在发生问题后,公安部门也只是走过程,做样子,不能立案侦查,使丢失的设施无法找回,不法分子还逍遥法外继续进行破坏活动。执法部门的工作没有落实在实际中去,收效甚微。
(三)缺乏法律武器的保护
法律是保护企业和个人财产与人身安全的武器,如果没有武器,企业和个人的权益就暴露在不法分子的眼里,很容易受到侵害。我国关于电力企业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使电力设施保护没有依据,当电力的法律法规与别的土地资源类的法律相冲突时,总会舍弃电力方面的利益,对电力设施的保护不能很好的进行。
(四)缺乏法律意识
不法分子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才行使盗窃或者破坏行为,企业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而疏于管理,执法不力,人民群众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纵容了不法分子的行为,从而也损害了自身利益,威胁到自身财产安全。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电力设施进行保护,由于政府和企业的宣传力度不够,很多群众不能很好的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遇见盗窃行为也不制止,使得不法分子在白天也敢猖狂作案,造成了很多本可以弥补的损失。 二、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措施
(一)加大全民宣传力度
偏僻地区的电力设施最容易被盗窃,政府部门力不从心,不能做到每一个地方都监管力度很强,这就需要广大人们群众的配合。政府和企业可以定期组织去那些偏远的地方进行宣传,还可以通过媒体、电视广播、报刊之类的新闻媒介进行宣传,在学校进行普法宣传,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让人们明白电力设施不但关系到企业和国家,更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提高他们保护电力设施的自觉性,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二)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
行政机关应该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真正为企业和人们做实事。平时做好防范准备,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加强巡视,做到定期检查,不定时巡视,防护结合。可以和乡镇联合起来,对事故多发地进行重点防范,实行奖惩制度,提高人们的积极性。一旦出现电力设施安全事故,政府应该立即处理,集中力量加大侦查力度,尽快侦破案件,减少损失。
(三)建立健全相关法制
我国虽然有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有些不规范,有时会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使得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这就需要国家对这些相冲突的法律法规进行一定的修改,明确行政执法程序,明确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地役权的界限。对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要依据法律严格处罚,以减少偷盗和破坏行为的发生。
(四)着眼于长远发展
领导要重视起电力设施保护的问题,和全民一起参与到保护工作中来。要加强与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沟通配合,获得他们的支持,降低电力设施保护的难度。在电力设施的保护上企业还应该加大科技投入,提高防盗技术,利用高科技手段,对事故高发区进行电子眼监管,在易丢的变压器上安装防盗报警器等,这些高科技产品对电力设施起着很好的保护作用。
总结:电力设施的保护关系到每个人的利益,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进步,也关系到国家安定和国民素质的提高,关系到国家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无论是个人、企业还是国家都应该把保护电力设施的工作重视起来,通过大家一起努力,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上一定会有所成就。
参考文献
关键词:大学生;社会实践;新视野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22-0165-02
一、前言
随着教育的进步与改革,我国的党和政府对于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展给予了高度重视,不断加大指导力度。2012年教育部等部门联合的《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中指出“各高校要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实践育人工作全过程,把‘实践育人’的工作摆在人才培养的重要位置”。近年来,随着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发展创新,社会实践活动已由单纯地“接受教育、增长才干”向“作出贡献”转变,部分高校也将社会实践列入培养计划的必修环节,为社会实践制定了学分,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相应的社会实践活动。
二、新视野下社会实践的内涵及体系结构
1.新视野下社会实践的内涵。实践是人类能动地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活动。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属于广义上的社会实践重要组成部分,指的是高等学校根据其培养目标的需要,积极地引导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学习知识、理论联系实际的应用于创新的活动,是在成长成才过程中改造主观世界、促进自身全面发展的活动,是在走向社会过程中与生产劳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适应社会、承担社会责任的活动。因此,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必然具有物质性、自觉能动性和社会历史性等人类实践活动的普遍性。只有从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视野下出发,才能准确地把握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本质,并以普遍性要求和特殊性要求的满足作为根本标准来确立大学生社会实践的类型,即是只要是满足人类实践活动普遍性和大学生社会实践特殊性的大学生活动都应纳入大学生社会实践的范畴,并依托学校情况构建适用的体系,这就是创新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体系的新视野。因此,本论文将以广西中医药大学为例,通过调查工、理、医、管等门类的专业指导性教学进程中明确规定的属于新视野范畴的社会实践实施情况,分析广西中医药大学基于新视角下社会实践的普及程度。
2.新视野下社会实践的体系结构。
三、开展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义
1.大学生社会实践有利于培育全面发展人才。人才是第一生产力。现在的大学生,就是祖国最重要的人才储备。因此,大学生的全面发展,不仅关系着个人的综合素质能力,还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息息相关。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首先,通过参加实践活动,大学生可以亲身参与其中,通过社会实践加深对国家社会基层的全方位了解,同时通过社会实践可以培育情感、磨炼意志、锻炼行为,激发爱国热情和社会责任感。在实践中能将课堂学习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有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
2.大学生社会实践有助于推动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高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大学生的学习性实践、成长性实践和社会化实践。社会实践是高校提高教书育人质量的重要途径与手段。高校通过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可以根据实践中得到的反馈信息检验和反思现行教学中的问题与不足,及时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以推动高校教学向现代化发展,与社会更好地接轨。
3.大学生社会实践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大学生通过社会实践,一是可以弘扬我国优秀文化传统,宣传党和国家的思想、政策、方针;二是深入基层,运用自身所学,为广大群众带去知识普及和科学技术。
四、广西中医药大学社会实践培养计划分析
通过收集广西中医药大学各年级专业的本科指导性教学进程及学生访谈中得出以下分析。
1.除小部分课程没有安排“实验见习讨论”或“实践”学时外,其他课程均单独列出相应的学时。《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中国近现代史》、《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等思想政治教育课主要是以制作课件讲课、拍摄微电影、上网络课堂自我学习等形式进行课程的实践部分,而其他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则主要是以实验室实验或实训操作的形式作为该课程的课堂实践内容。
2.本科指导性教学进程表中单独列出了“实践技能课程”部分,其中“军事理论与技能”、“临床技能培训(周)”、“毕业实习(周)”3个方面是各个年级的进程表均规定为必修课程,对实践的学分、学时、开展的学期做了明确规定。
3.2011级~2013级的本科指导性教学进程表“实践技能课程”中单独列出了“社会调查”的规定学时及次数。但是在2014级的本科指导性教学进程表则将“社会调查”必修项从“实践技能”部分删去,而是加到了独立成项的“第二课堂”里面做成详细的规定。
4.从2014级开始,本科指导性教学进程表中增加了“第二课堂”单项的必修学分要求,并在《学生手册》中独立成章详细列出第二课堂学分实施办法,其中包括“第二课堂学分”的含义、要求及积分折算学分的标准,同时就第二课堂的七个方面分项目做了详细的积分执行标准,以鼓励学生自觉、积极地参与社会实践活动。
5.广西中医药大学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通过让学生参与各种活动如传统保健运动会、校园十大歌手比赛、礼仪大赛、急救技能大赛、PPT讲课大赛、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心理健康月等等多类别的系列活动充实学生在校园内的社会实践经历,让学生在学校里也能得到身心锻炼。
6.广西中医药大学每年均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在校园内广泛宣传,积极组织学生暑期参加“1+1”基层培养计划、广西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结合时事热点,运用专业之长走进社会、走进基层、走进群众,在实践中提升自身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增广见闻。
五、问题与思考
1.目前大学生的校内社会实践活动更趋于是一种“精英实践”,积极参与活动的大多是一些思想积极的同学或是学生干部,大部分学生则会选择一些耗时短、易完成的活动以达到修够学分的目的,如讲座、报告会等。因此校内社会实践活动虽丰富多彩,但是仍未形成“全员实践”的模式,如何激发大部分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实践是新视角下社会实践体系实施的难点之一。
2.各项社会实践活动均与学分挂钩,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学生不得不参加活动,但是由此引发的一个问题是学生在接到活动通知时首先想到的就是“参与这个活动能不能获得积分”,能则参加,不能则无人问津,这导致了学生的功利性价值取向,需要学校及老师提前做好价值引导。
3.社会实践的主要实现途径“第二课堂”缺乏完善的统计系统与制度。目前,统计每个同学参加实践活动的情况主要是依靠“个人报名―班干现场点名核实―上报学校逐人统计积分”的形式进行统计考核,过程中难免存在易发生错漏、重复统计、工作量巨大等问题。
4.现行的社会实践注重于对学生的育人功能,但是却弱化了社会实践的“为社会做贡献”的本质目标。
5.大学生社会实践是一项实现学校立德树人目标、促进教学教育改革、提升办学治学质量、扩大学校社会影响力的长期工程,这并不是团委、学工处、教务处等几个部门能独立完成的,因此需学校全体教师全体参与,大力支持和帮助学生完成社会实践,实现在实践中增长才干、做出贡献的需要。
六、结语
基于新视野下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可以极大地拓展高校学生对社会实践本质的认识,可以让学生在多层次的社会实践中获取更多提升自我、回报社会、接触基层的机会,为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打下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逄锦聚,陶德麟,王展飞.基本原理概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35-44.
1.新时期高等教育环境专业发展背景
我国高等教育经历了跨越式发展,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批人才,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1950年,我国仅有高校193所,在校大学生13.7万,在学研究生1261人;到1977年,高校增加到500余所,报考570万人,录取27万人;1999年,我国高校数量发展到1071所,在校本科生340万人,在学研究生23万人;随后高等教育规模快速发展,截至2013年底,我国共有高校2941所,在校本科生1494万人,在学研究生179万人。所以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不论是高校数量还是本科生、研究生人数都得到了快速的跨越式发展。
同时,我国高校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特别是随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颁布实施,高校人才培养取得显著成绩,呈现三大亮点。一是协同育人。通过深入实施“拔尖计划”“科教结合协同育人行动计划”和“卓越计划”,整合科研、行业、社会甚至是国际方面的资源,扎实推进了高校与国家部委、行业企业、地方厅局等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协同育人工作。二是资源共享。633门精品视频公开课、1650门精品资源共享课应用于高校教学并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一大批教师团队在“爱课程”网等3个网站组织丰富的教学活动。同时以“中国大学MOOC”为代表的慕课也正在兴起。“爱课程”网、网易、央视网3个网站课程页面浏览量累计1.27亿次,课程访问量超过3852万,“互联网+高等教育”正在迅速发展。三是强化实践。目前全国已有6000余家企业与高校签约参与人才培养工作,其中首批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建设单位626家。同时,新建了一大批人才培养实践教育基地,实施高校教师与企事业单位、实务部门人员互聘计划,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学生实践能力。
2.我国高等教育环境专业发展历程
20世纪70年代,我国环境问题并不突出,环保意识较淡薄,只有少数学校开设环境保护相关课程或专业方向,1977年开始有7所高校开始环境专业招生,可以说该时期是环境专业的起步阶段。20世纪80年代,由于环境问题开始显现,社会开始重视环境保护,成立了环境专业硕士点、博士点,我国环境专业步入了实质性的建设阶段。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环境问题日益严峻,治污需求日益迫切,开设环境专业的高校越来越多,环境专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但也存在着部分高校环境专业人才培养水平不高的问题。随着环境问题复杂性不断增加,我国治污工作任重道远,环境专业建设步入深化阶段,专业日趋完善和成熟,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高。
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学科在推进理工交叉的学科建设、环保人才培养和环保科技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时期下,国家对培养环境学科高端人才提出新期待。
3.创新型国家建设呼唤高端创新人才
党的十确定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驱动重在人才驱动。最近国务院印发了《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强调要“汇聚优质资源,培养一流人才”。同时,我们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也重在育人,没有创新的人才,不可能有创业的成功,没有创新的教育,不可能有创新的人才。
4.环境学科的快速发展需要高端人才保障
环境学科涉及理、工、农、经、管等多学科,多学科交叉融合是环境学科的重要特色。同时,环境污染物种类及来源、污染过程、污染效应的复杂性和综合性,环境问题与经济、社会、生态、健康等问题的渗透、交叉,人与环境相互作用的广泛性,环境污染防控目标和方法的多样性,等等,这些都要求我们要培养适应时代要求的高端环境人才。
5.环境污染治理需要高端人才支撑
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是民生之患、民心之痛,需要铁腕治理。目前我国已经实施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要相继出台。
面对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和迫切的环境治理需求,环境科学与工程高端人才的数量和质量将是决定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成效和美丽中国愿景实现的关键因素之一。
6.高端人才所应具备的素质
环境科学与工程高端人才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素质。一是专业基础知识扎实,二是分析理解能力全面,三是处事能力成熟,四是应对挑战能力突出。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环境科学与工程高端人才培养的教育模式和机制,培养出更多的环境科学与工程高端人才,满足社会需求。
二、环境科学与工程高端人才培养面临的问题
1.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尽一致
自高校扩招以来,环境专业培养规模急剧扩张,人才培养数量增速较快,培养的人才类型多偏于理论学习、学术研究,工程设计和实践能力有待加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学科专业和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尚待设立。或多或少地存在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脱节的现象。
2.师资力量与人才培养需求不相匹配
大学在我国创新体系中有着关键性的作用。我国大学与世界一流大学尚有一定差距,主要体现在高水平高影响力的论文和成果较少,学术大师、一流学科较少等。
另外,高校扩招使得高校原本并不“富裕”的师资捉襟见肘。尽管我国高校师资队伍持续增长,但生师比仍较高。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233.57万人,比2013年增加3.95万人;专任教师153.45万人,比2013年增加3.76万人;普通高校生师比为17.68:l,逼近教育部2004年制定的不超过18:1的合理标准。而美国生师比小于10:1的学校达90所,加州理工学院生师比只有3:1。比较起来可以发现,我们的教师承担的教学工作量相对较大,带的学生较多,有些还承担着繁重的科研任务。需要进一步加大投入,提高我国高校的师资力量。
3.培养模式机制与高端人才培养要求尚不完全相适应
偏重于学生的科研能力培养,在学生的教学投入、工程实践、道德教育和全面素质培养等方面有待加强。
4.监管评价体系与高端人才培养要求不相协调
有的学校过于把论文、专利、项目经费等作为考核硬指标。这一做法有助于促进学校科研水平的提升,但盲目追求论文数量往往会使工科理科化,一味强调科研经费往往会导致理科工程化。
个别学生受到求新、求奇、求快、求利的思想冲击,还存有抄袭、剽窃、造假等不端行为。
“钱学森之问:为什么我们的学校总是培养不出杰出人才?”应该包括两个层面的思考:一是学校培养创造发明型人才的模式,二是创新创业型人才在社会上发挥作用脱颖而出的机制。由此引发如何在大众化教育背景下培养环境科学与工程高端人才的思考。
三、高端人才培养模式与机制再创新的思考
1.美国创新人才培养的经验与启示
作为教育发达国家的美国国家创新体系中,研究型大学不是被动的跟随者,而是积极的引领者。研究型大学通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知识创新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成为美国国家创新体系的坚实基础。研究型大学在基础研究领域的创造性贡献奠定了其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基础地位;研究型大学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发挥智力支持作用。
美国研究型大学人才培养目标随着社会经济的变迁经历了从通才向实用人才、全面人才、创新人才的演变。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化进程加快,知识经济迅猛发展,创新能力的重要性凸显,培养拥有“精深的专业造诣、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良好的非智力因素及具有批判和变革的勇气”的拔尖创新人才成为美国研究型大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以麻省理工学院环境工程专业为例,其通识教育课程占总学分的一半以上(53.12%,我国约30%),人文、艺术、社会科学和数理化生构成通识教育的主体,体现了通识教育的基础性;专业教育课程则注重专业基础理论与工程设计能力,非限制性选修课程涉及方向多,学生选择空间大(见下表)。通识教育课程所占比例越大,培养的学生知识面就会宽一些,研究领域也会广一些,我国学生在此方面尚显不足。
总体看来,在教学方法上,美国研究型大学多采用研讨式教学法、研究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以激发学生的创造性和提升实践能力;在培养模式上,以学分制推动学生发展的自主性,以导师制推动人才培养的个性化,以产学研协同培养增强人才培养的一体化;在评价体系上,将教学研究成果与其他科研成果同等对待,教师聘用、晋升、终身制和工资等级直接受到教学记录的影响,同时重视学生多元能力发展,开发相应的评价方式。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创新人才培养的经验启示我们:高等教育的战略性变革是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前提,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是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核心。
2.完善人才考核评价机制
(1)完善高校教师考核评价机制。一是要完善评价标准,注重师德、教育教学工作实绩和实践经历,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二是要创新评价机制,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评价机制,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方式,规范评价程序,提高评价的公正力和公信力。
(2)完善创新人才评价体系。评价的主体不仅限于教师、家长等外部力量,更重视学生的自我评价诊断。评价的内容要由重视结果到重视动态的学习过程。评价方式需要实现多元化,以达到对学生特殊能力的关注。
3.提升高校育人能力
培养高端创新人才,需要具备人才培养必需的系列精神品质。大学应该成为有灵魂、有眼光、有胸怀和有脊梁的大学。
同时,要弘扬教书育人的良好风尚,教师应是学生的“良师益友”,以更精湛的业务、更高尚的师德、更先进的教育理念,培养更多的高端人才。
4.推动学科创新建设
高校不仅要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同时也要发展其学科创新能力。环境科学与工程是21世纪重点发展的高新科技之一,具有多学科交叉融合的特点。该交叉学科的创新建设同样应注重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教学任务需要由具备工程实践或科研经验的教授及高工担任;二是科学研究需要结合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环境问题,开展前沿创新活动;三是工程实践的高校任课教师应具有一定的工程实践经验或科研经历;四是要鼓励师生定期参加国际交流,掌握学科前沿。
5.创新“产学研”培养模式
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与工程实践联系紧密,“产学研”教育对培养环境科学与工程高端人才具有重要作用。创新“产学研”培养模式,需要以培养学生优良素质、综合能力和就业竞争力为重点,充分利用学校与企业不同的教育环境和教育资源以及在人才培养方面的各自优势,把以课堂传授知识为主的学校教育与直接获取实际经验、实践能力为主的生产、科研实践有机结合起来。
6.重拳打击学术不端行为
打击学术不端行为是教育界一项重要的工作。要进一步强化学术团体和科研机构的作用,建立适合本领域特点的科研诚信规范;健全法规制度,使学术不端行为投诉举报、调查核实、监督监察、公开公示和惩戒处置等,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落实法规执行力,将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学术规范落实到位,违者必究。
7.培育高端人才创新素养
现在的学生所处的环境与过去不同,选择面更宽了,但素质贵在平时培养。一是坚守信念、锲而不舍、永不言败的韧劲。在科研的道路上,经历了失败的人不一定能取得成功,但取得成功的人,必定经历过许多失败,要有屡战屡败、屡败屡战的奋斗精神。二是对工作的热情和执著。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是创新的动力之源,要培养学生热爱科学事业、热爱本职工作的意识,对所从事的工作充满兴趣。三是同甘共苦、众志成城的团结协作精神。现在的科研工作不是单打独斗就能完成的,需要团结协作。科技创新没有相互支持、集思广益的和谐环境,没有众志成城、携手拼搏的协作精神,一切都是镜花水月,无从谈起。四是报效国家、献身使命的责任担当。无论是在国内学习还是在国外留学,无论是在哪个岗位,都不要忘了“我是中国人”,都应该为自己的祖国做出贡献。
8.几点建议
笔者对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建设有几点建议:
(1)强化培养模式顶层设计。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高端人才培养须立足国家治污战略需求,适应经济社会长远发展需要。要准确定位培养目标,优化培养方案,整合教育培养资源,体现培养模式的整体性、科学性、操作性和执行力。
(2)提高人才培养成效。统筹协调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规范统一性和人才培养方案多样性之间的关系,坚持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提高资源利用率,通过继承、借鉴和创新,在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同时体现特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论文关键词:一流大学;教学计划;特征
进入新世纪以来,为迎接新的挑战,抓住难得的发展的战略机遇期,我国的重点大学(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吉林大学等)在20世纪末的专业设置调整(1998年专业调整)和教学计划改革的基础上,在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目标的要求下,进一步深化了教学计划改革,给教学计划注入了一些新的元素,采用了一些新的管理策略,表现出新的特征。具体如下:
一、培养目标高:培养目标定位瞄准高精尖,旨在培养各行各业的杰出人才
作为国家最高层次的重点大学,承担着培养一流的科学研究、科技创新人才的重任。各校结合自身特点和使命,分别提出了明确的培养目标。落脚点都是要把一流的本科生培养为相应领域的首屈一指的人才(如领军人才、优秀人才、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等)。例如,北京大学的总体目标定位是:为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造就在各个行业起引领作用的优秀人才;本科教育的任务就是要培养具有良好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
独立自主的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基础扎实、知识全面、适应力强的高素质人才。清华大学本科教育实施“通识教育基础上的宽口径专业教育”,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具备健全人格、宽厚基础、创新思维、社会责任、国际视野和领导潜质,将来能够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复旦大学把培养具有全面素质、创新能力和国际化视野的高质量人才作为教学的根本目标。南京大学旨在培养高层次、高质量、少而精的基础性人才,培养瞄准国际前沿的高科技人才,培养大批优秀的复合型应用人才。国家的富强、民族的复兴无疑要依赖教育,而教育的塔尖就是重点大学,它们的高度决定了整个教育大厦的高度,决定了人才培养的质量。为此,各重点大学就当仁不让地承担起了这个责任,都制订了符合国家社会需要的适切培养目标,力争作出独特的贡献。这是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教育发展规律使然。
二、人才素质强:强调宽厚基础教育和自学能力、创新能力培养,并要求有较强的适应性
在“高精尖”的培养目标的要求下,各重点高校纷纷对培养模式进行了改革,不断探索优秀学生培养模式,打破原有专业设置及教育模式,强调开展综合教育、注重创新教育,突出专业方向设置的柔性化,使学生具备广泛的适应性,坚持为学生的未来成长夯实基础、储备力量。
为了给学生发展奠定宽厚基础,北京大学近年来的教学计划修订的基本原则强调,要从按专业组织教学向按院系(或学科大类)组织教学转变,以实现在院系(或学科大类)内进行低年级的通识教育及基础教育和高年级宽口径的专业教育。并强调“大力推进本科生科研活动”,加快学生的创新能力培养步伐。
清华大学新一轮培养计划修订也强调,要稳步推进“按院系招生,按大类培养”模式,积极推动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和谐发展与全面成长。改革的核心是:积极推进实行按专业大类制订统一的培养方案,以实现通识教育基础上的宽口径专业教育。并要积极推进“研究型”教学模式的实施,加速向研究型教学体系的转变,不断探索创新人才培养规律。为此,清华大学于2003年率先在全国推出新生研讨课计划(Freshman Seminar Program),旨在为新生创造一个在合作环境下进行探究式学习的机会,启发新生探求未知世界的兴趣,初步培养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能力,使新生从入学伊始就体验研究型学习方法和学习氛围,尽快适应研究型大学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为建立基于教师指导下的探索研究的学习模式奠定基础。与此同时,新生研讨课还为新生与教授沟通创建了一条新型渠道,为教授和新生之间交流互动提供机会,缩短了教授与新生之间的距离。
浙江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也具有鲜明的特点。在“以人为本、整合培养、求是创新、追求卓越”的教育理念指导下,逐步完善以3M(多规格、多通道、模块化)和“宽、专、交”为特征的KAQ(知识、能力、素质)并重的人才培养模式,将112个本科专业分成若干学科大类,试行前期按大类培养,实施通识教育,后期进行宽口径专业教育的新模式,并着力构建研究型大学本科教育的课程体系。
吉林大学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也进行了系统探索,提出:按学科大类制订培养方案,构筑学科基础课程的第二平台,即同一大类要打通专业基础课教学,同一学科大类前2/3时间的理论与实践教学安排应趋同,对专业课程进行优化并适当压缩其占有的学时。 可见,上述高校普遍地推行“(学科)大类培养”模式,在低年级就为学生发展提供宽厚的学科基础,并注重从入学开始就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创新能力培养。
此外,各重点高校为加快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步伐,重点对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探索和改革,纷纷开展了专门的实验班教育教学模式改革。例如,北京大学实施“元培计划”实验班,清华大学探索基础科学班、文科实验班培养模式,南京大学设立“基地班”。上述各高校的实验班强化了通识教育,强调基础理论知识要比普通班更深、更宽,注重拓宽学生的视野,并强调要不断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为其终身学习和发展服务。并为实验班的学生配备资深导师,引导学生尽早介入导师的基础研究课题,为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基础学科及交叉学科的优秀人才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课程设置活:适当减少必修课程学分(学时),为增加选修课及辅修其他专业课程和双学位课程预留空间
各重点高校为更好地培养复合型人才,除了要在专业教学计划中加强宽厚基础教育和全面素质教育外,还通过适当减少学分和学时的措施,为学生根据自己兴趣和需要选修课程及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辅修其他专业课程和双学位课程预留空间。为此,各重点高校普遍增加选修课比例,课程总数很多,从而增强了学生的自主选择性,使教学计划具备了由“刚性”有余转变为“柔性”明显的特点。
例如,为了控制总学分,北京大学提出“准予毕业的总学分一般应在140学分以内,特殊情况也不得超过150学分”。学校还鼓励学生在学好本专业课程的基础上辅修其他专业课程和双学位课程。因此,北京大学提出:辅修和双学位的教学计划及学分要求亦应是教学计划修订的内容之一。北京大学要求必修课程为总学分的60%左右,并取消限制性选修课,其他全为选修课程,达50学分左右(占总学分35.7%)。为保证有足够的课源供学生选择,北京大学还提出要树立全校一盘棋的认识,各院系的专业基础课和选修课应尽可能向其他专业的学生开放(可设先修课要求),以增加课程总量。
清华大学、南京大学也严格控制了学生总学分,为学生多方面的发展和全面提高留出学习空间。清华大学提出:本科阶段总学分按学生四年内可完成的课程总量为基准设定,总学分一般为170学分,其中课程学分140学分(课程总学时不超过2240学分),集中实践环节30学分。南京大学强调,总学分160学分左右,30%左右为选修课程。
可见,各重点高校的毕业总学分(学时)都有较大幅度(20%~30%)的减少,而选修学分(学时)则都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这既符合世界一流大学发展的趋势要求,也能更好地满足学生多方面的需求和发展。
四、配套制度新:各重点高校还对培养体系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提供了完善的配套制度和措施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农村社会养老问题逐渐凸显,而关于政府在其中的责任定位问题,当前学界有政府主导和政府、市场、企业、个人共同承担两种看法;在今后农村养老模式的选择上,有普惠制和自我养老和家庭养老相结合、辅之以社会支持,以及分群体特征进行制度设计三种模式。而要将研究进一步引向深入,最为根本的就是深入社会,加强实证研究,从农民的实际需求出发确立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中的有限责任。
随着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农村社会养老间题逐步被提上政府议程。由于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维护社会公平和增进国民福利的本质属性,政府在社会保障中承担主要责任便构成了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共同特征。在我国,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虽然已经构筑了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但广大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却大大滞后,尤其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基本限于停滞状态。造成这一状况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政府行为在这一领域的缺位。对此,我国学者对农村养老保障中的政府责任做了广泛研究,本文拟从政府的责任定位、责任现状、实现路径等方面对当前的研究做一简要综述,以期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提供理论参考。
一、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中的责任定位
(一)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中承担主导责任。关于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中的责任定位问题,学术界一般认为政府在其中应承担主导责任。如柴瑞娟、罗新铭认为,政府职能社会化已成为当代政府职能发展的一个显著趋势,这种从单一权力行政向公共服务行政的转变决定了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务是当今政府的职责所在。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政府也就必须要参与构建和管理。马雁军、孙亚忠也认为,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障的纯公共产品特性是其本质属性,从长远看,纯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障还应由国家和集体为主体来提供,并坚持政府主导原则。中国人民大学李迎生教授从国外农民养老发展的经验人手,通过对欧洲主要国家农民养老金获得的途径、形式,以及比例的论述与分析,提出“建立面向或包括农民的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现代社会保障计划,……如果没有政府的参与并运用政府职能提供关键支持和推动,是难以想象的”。
主张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中的主导责任,并不能简单地将其理解为政府的“无限责任”。对此,一些研究者认为,我国政府主导作用从传统养老保险中的财政主导越来越体现为监管责任的加强,政府正在从传统制度下大包大揽的无限责任走向目标制度中“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下线是保障水平和财政能力相适应,上限是保险水平与保险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相一致。我国政府在不能实现上限目标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目标构建为,“以满足农民老年基本生活需求为基本目的,在养老金筹集模式上坚持国家和集体为主、个人为辅的原则,最后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以社会保险为核心、家庭养老和社区互助为辅助、逐渐与农村从业者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整合的社会养老制度模式。
综上所述,基于农村养老保障的公共产品属性和国家社会管理职能的要求,我国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的构建中应担当主导责任,政府应当给予农保稳定的财政补贴,以保证制度的正常运行与基金的保值增值。但政府资源的有限性与我国农村人口众多的现实性又决定了短期内我国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中只能量力而行,只能在财政能力所能支付的范围内力求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二)政府与其他责任主体的关系。政府主导责任并不意味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中是唯一的责任主体。无论是从社会保障属性的角度,还是从制度实际运行的角度讲,都可说明其他主体(如市场、企业和个人等)参与社会保障的必要胜。为了达到社会制度的边际调整均衡状态,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重要的前提条件是国家(政府)与个人共同构成正式的制度化的养老责任主体。但普遍的观点是,在社会保障中政府与其他主体之间应建立一种合作、互补的关系,同时明晰责任边界,以真正实现责任互补。
(三)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中的责任分类。目前理论界关于政府责任的分类存在一定的分歧,主要原因是对“政府的责任”界定不统一所致。杨方方认为,政府在社会保障中责任的承担应该坚持五大原则:一是政府主导与责任分担的原则;二是设计、监管与实施合理分离的原则;三是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四是有限与有效的原则;五是官民结合的原则。基于上述原则,该学者又将政府在社会保险中承担的责任分为四种:设计和规范责任、财政责任、监管责任和实施责任。马雁军、孙亚忠认为,政府责任具体有三个重要特征,即动态性特征、区域性特征和层次性特征。动态性特征即政府责任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其内容和重点不尽相同。在现阶段,我国政府应该是一个财政主要支持者、组织引导者、政策支持者、立法支持者和监管支持者等多重角色的扮演者。而随着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政府的组织实施责任将逐渐交付给企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等,而监督、立法等职能将日益增强。
二、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推行中的责任现状
对我国当前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推行中的责任现状进行评价,学术界普遍认为“不尽理想”。下面分别从政府推动立法的责任、制度设计责任、财政支持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等方面对学界的观点进行概述。
(一)政府推动立法的责任缺失。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法规对政府、管理机构和被保险人都具有约束力,由此可以避免人为的主观随意性。我国目前的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之所以进展不力,举步维艰,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关农村养老保险方面的立法工作相对滞后,至今没有一部由立法机构出台的“社会保障法”及专门针对农村养老保障的“农民养老保险法”。“2008年12月,我国公布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也仅仅是提出国家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9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也只是政府机关的行政性法规,而不是由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规定。因此,“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一直是依靠各级政府的政策进行引导,强调农民在自愿基础上参加的原则。但政策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很容易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等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同时,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致使基金管理缺乏约束,资金使用存在较大风险”。
其次,政府对于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存在缺陷。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在制度设计上之所以存在缺陷,主要是因为其所依据的由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存在诸多现实问题。如李迎生教授就列举了《方案》的诸多失误:首先,根据《方案》设计的缴费标准,不可能达到满足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的社会养老保险的根本目的;其次,现行《方案》规定的“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仅仅给予政策”的资金筹集方式,虽然名为将国家、集体与个人责任相结合,但更强调的是摆脱国家应尽的责任,将责任推给个人;第三,现行《方案》中“个人账户积累制”的实行,难以实现社会保险互助互济的原则;第四,社会保险固然应当坚持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一体化的方向,但在我国目前实行这一原则就不合时宜。制度设计的缺陷使得农民养老保障在很大程度上难于实现,甚至流于形式。
(二)政府财政支持不足。从我国当前政府用于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看,和西方国家相比明显不足。以2000年为例,用于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占中央财政的总支出,加拿大为39%,日本为37 %,澳大利亚为35%,我国只有10%。而这10%也主要用于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占全国人口80%的农民,仅占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总数的11%;占全国人口20%的城镇居民,却占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总数的89%。城镇社会保障的覆盖率达到91%,而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率只有2%。从国外来看,随着德国农业人口的减少,政府补贴直线上升,从1971年到2001年政府补贴增长了5. 5倍。1999-2000年,其补助占支出的70%,而且它们占了农业部全部预算的2/3。但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足够的重视与资金投人,……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支持仅仅局限于每年200多亿元的扶贫开发基金和用于“五保户”、最低生活补助和救灾救济的资金。
(三)政府监管混乱。监督管理是农村养老保障得以正常运行和目标实现的重要保障,只有严密监管,各个环节才能有效衔接,有限的资源才能得到合理利用,从而获得效益最大化。然而,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业务工作由县级以下的行政机构承担,县级机构也是从收到支一条龙服务,不利于对其工作的监管。此外,县级机构还普遍存在管理经费不足、人员编制不落实等突出问题,经费被挤占、挪用以及非法占用等现象时有发生,基金安全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凡此种种,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养老保障政策的贯彻执行。
中国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责任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些学者认为,主要有政府主观方面对农村养老保障不够重视,客观上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法制不健全,城乡二元体制限制等。这种状况的出现是中国很长一个时期以来社会经济、文化背景积淀的结果。也有学者认为,由于农民的弱势地位,他们所掌握的经济、政治、社会资源较少,尽管人数众多,但他们的声音很难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表达出来,因此,当农民这个群体的利益与其他群体利益进行博弈时,他们处于不利地位和无力的状态便不言而喻。
综上,由于以农养工的历史问题、农村家庭养老的传统观念影响、农民利益表达的缺失等种种原因,致使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忽视了对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但随着农村老龄人口的增加,农村人口群体的分化,养老间题逐渐成为发展农村经济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从我国社会发展的经验来看,问题的解决首先需要政府的重视,农村养老问题也不例外。因此,只有强化政府责任,解决好立法、制度、财政、监管等问题,才能使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得以顺利进行。
三、我国今后农村养老保障的模式选择及政府责任
基于对我国国情的不同认识,学者们在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模式选择及政府责任方面的观点也不尽相同。
模式一:普惠制养老模式。这是一种设计最为简单、同时也是政府责任最大的模式。
这种模式由中国人民大学杨德清和董克用等学者依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世界其他国家实施普惠制养老金的经验提出,他们将农村普惠制养老金制度定义为:凡是65岁以上的农村户籍人口,无论其就业历史和收人状况,均可获得以国家财政为基础的,按月领取的有保险的养老金。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不考虑人们的收人、财富和工作年限,管理结构简单,交易成本低,不仅对于金融机构不发达、雇员工资收人基本信息不充分的发展中国家特别适用,而且有利于保证消除贫困目标,并在政治上获得广泛支持。其最大的特点就是政府对农村养老金全额买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财政支出,根据农民生活支出水平确定待遇标准,将各地财政承受能力考虑在内,合理确定各地区中央和地方政府负担养老金支付的比例。同时这种模式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农村老年人口变动和中央地方财政负担比重对于制度的实施效果具有很大影响,如果作为长期政策执行下去会对财政政策产生较大影响。 转贴于
模式二:自我养老与家庭养老相结合、辅之以社会支持。
这种模式是一种政府负担最小的农村养老模式。持这种模式的学者主要是李迎生教授。他认为,目前我国宜采取一种过渡形态的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即“自我养老与家庭养老相结合、辅之以社会支持”的养老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在农村养老保障中强调以个人和家庭责任为主,集体和社会责任为辅。具体做法为,由农民建立个人养老储蓄帐户来取代现行的由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经办的个人账户,由农业银行分行机构代办,国家政策提供优惠利率保障。农民年老后,如愿意向集体交出承包地,集体可给予一定的养老补助。国家责任主要表现在为因各种不可抗原因而陷于贫困的农村老人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这种模式的设计主要是为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使国家将更多的财力物力用于创造在农村推行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经济社会条件,更注重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长远目标,即以社会保险为核心,与城镇有统、有分的“整合模式”。
模式三:设计较为复杂的分群体特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
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杨翠迎教授。她认为,中国农民已逐渐分化成纯农民、农民工、失地农民三种群体,在现实中,已经存在职业、身份以及活动行为的差异。因此,现阶段为他们分别建立与之实际状况相适应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基于此,她设计了分别适合于农民工、失地农民、纯农民和计生户的四种养老保险模式。其实质是四种不同的基金筹集模式,即不同的受益主体有不同的资金供给主体和承担主体。从总体设计来看,国家在养老依靠薄弱的失地农民和计生户上承担了更多的财政责任,而对于流动性强的农民工和有土地依靠的纯农民则更偏向于朝城乡统筹的方向发展。该模式的整体目标是希望在农村,当某一群体身份转化为另一群体,乃至转化为企业职工时,他们的保险关系都可以通过一定换算或者折算的办法进行转换。
上述三种模式,不论从目的、愿望,还是从具体的实施方法上讲,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不同学者对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能否承担农村养老保障这一问题的认识有所不同所致。首先,持普惠制观点的学者通过对我国2006年农民生活支出水平以及我国2007年财政收人的调查得出的结论,在农村实施普惠制养老保障的资金负担所占财政收人比例是在国家财政收人资金承受范围之内的。而持个人和家庭养老为主观点的学者则认为,我国农业规模经营所占比例还很小,农村集体经济实力薄弱,农民收人还很低,国家尚未改变以农业积累支撑工业发展的传统发展战略,在这种情况下,在农村推行以社会保险为重点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不现实的。持分群体养老观点的学者提出,根据不同的群体特点实施不同的养老方式,不同主体承担不同的责任,政府先解决好有能力解决的间题,待条件成熟时再解决遗留问题。笔者认为,目前在我国实施覆盖广泛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尚缺乏足够条件,一方面政府财政能力有限,另一方面农民缺乏社会养老保险意识。根据我国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较大的现实,可以在经济条件优越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依靠地方和集体经济鼓励、推动农民保险事业的发展,在积累经验和加大宣传力度的基础上,再根据各地经济的发展实际逐步推广。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不宜采取复杂的分群体的资金筹集模式,因为农民在各种群体之间身份转换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且不易控制,统筹太复杂反而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和部门间的矛盾。基于管理简单和社会公平的原则,经济条件允许的地区可以采取普惠制的方式;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一方面要加大中央政府的财政投人,另一方面还要继续鼓励个人养老和家庭养老相结合的农村养老模式。
[关键词] 新闻自由;新闻自由主义;新闻自由实现
【中图分类号】 G20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0-209-2
一、新闻自由主义的形成和发展
从自由思想开始出现时起,人类为争取自由的斗争和努力就没有停止过,时至今日,这种斗争仍在以各种方式继续着。它是资本主义反对封建主义过程中的产物,自由主义形成和发展某种程度上就是新闻自由主义的形成和发展,它们是相辅相成,互相渗透和补充的。
(一)自由主义从思想进入实践
17世纪开始,世界各国都先后不同程度的在为争取自由而努力奋斗着。这个时期西方自由主义新闻思想从理论斗争进入到实践阶段,一直到18世纪才达到第一个。在这一阶段的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媒介规范理论。这是与资产阶级理论先驱文化的阐发和推动是离不开的。有代表性的资产阶级理论先驱及其思想有:约翰・弥尔顿的出版自由思想;约翰・洛克的思想言论自由观;密尔的激进自由主义理论和杰弗逊的“把报刊自由主义理论付诸实施”思想等。
自由主义媒介规范理论就是在17世纪、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在同集权主义制度及其规范理论的斗争中形成的。在这一理论中,对新闻出版的原则做了详细的叙述。它强调了新闻出版的内容不能受到任何干涉和强制。英国诗人、政治家约翰・弥尔顿在1644年出版的政治小册子《论出版自由》对这一理论的形成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在民”“天赋人权”的思想就源于此书,他对封建专制制度进行了严厉的批判,并提出了出版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等。这一思想后来发展成现代自由主义理论中的两个重要的原则“观点的公开市场”和“自我修正过程”。
早期的自由主义理论对打破集权主义专制制度及其观念,确立自由、平等权利的思想起了巨大的作用。马克思和恩格斯等无产阶级革命家都给予过高度的评价和肯定。但随着时间的过度,自由主义理论逐渐成熟和发展,等到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社会矛盾激增,自由主义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二)自由主义新闻理论的现展
随着世界各国发展进程,到20世纪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社会内部逐步出现一系列演变。早起的自由主义理论受到社会现实的挑战。如媒介的垄断程度越来越高,传媒资源越来越掌握在少数人手中,所谓的“观点的自由市场”理论与社会现实发生了尖锐的矛盾。于是美国的“新闻自由委员会”于1947年作为对自由主义理论的一种修正提出了社会责任理论。它强调媒介的自由不是绝对的,媒体要对公众负责,从而对媒介内容进行了规范。还希望通过媒介的自律达到这种目的,虽意图是好的,但是一种体制外的约束,在现实的背景下其效果微乎其微。
现代西方新闻理论的发展,已明晰的提出实现新闻自由的三个基本要求:知晓权,传播权和传媒接近权。尽管如此自由主义新闻理论发展到现代阶段,其本身发生了严重的蜕变,成了个别传播大国推行文化帝国主义的理论。在国内它们主张媒介自由而负责,以防止传播事业的高度垄断和内容的低俗化、煽情化、刺激化而引起的资本主义内部的社会矛盾激化从而来维持社会稳定;在世界范围内,它们确推崇媒介的绝对自由,毫不谈及责任,以此来达到对别国进行文化控制从而维护其自身利益的目的。这是令世界上其他国家警觉,并坚决反对和抵制的。
二、新闻自由主义的基本要义
(一)什么是新闻自由主义
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与经济领域快速发展相适应,新闻事业的发展很快在政治层面上提出了“新闻自由”,最初意义上的新闻自由是指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最早提出出版自由思想的是约翰・利尔本。他从人民思想观念出发,坚持天赋人权的思想,呼吁自由、民主,主张信仰自由。而第一个全面阐述出版自由思想的是约翰・弥尔顿。
“自由主义”一词来源于西班牙语“Li-berales”,自由主义的核心在于强调以理性为基础的个人自由以及维护个人发展,自由主义者对社会问题一般采取的是一种实用的态度。新闻自由主义是指创办新闻媒体、搜集、、传送和接受新闻的自由。新闻自由属于所有人的道德权利。但在现实社会中,它又是一种政治自由、法律自由。
历史上曾经把新闻自由主要理解为职业新闻传播者的传播自由,比如1951年国际新闻学会发表的文件中就有相关的叙述。将新闻自由理解为人们普遍的权利,确定为每个人的权利,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
(二)新闻自由主义的哲学基础和依据
在现代社会,我们许多价值观都与自由主义存在着联系,例如公正、平等民主等。明确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理解自由主义内涵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依照西方学者的看法,新闻自由所涉及的,绝不仅仅是报刊自身的问题,而是“人的性质、社会的性质、人与社会的关系,以及知识与真理的性质”。就是说,涉及哲学、政治学中的基本问题。理性原则、自然原则、权力制衡学说则构成自由主义报刊理论(早期的新闻自由主义)的三个理论前提。
除了上述三个理论前提外,新闻自由理论在其形成过程中还受到牛顿力学和古典经济学的影响。这一切引申到新闻学上,就是要求政府尽可能少干预报刊,让人们自由的表达自己的观点,而报刊按它自身要求去发展。
(三)新闻自由主义的实质和基本特征
新闻自由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就是指参与新闻活动的人的自主性和不受限制性,从世界各国家社会发展尤其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发展的规律看,新闻自由的实质是一种政治自由或政治权利。对此英国哲学家洛克说:“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认为“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德国哲学家康德认为“真正的自由是法律状态下的对于公民的外在自由的限定”其根本原因归结于国家是阶级意识形态的体现,一切活动的前提都不能超出其利益范围之外。
单就这点上来说,新闻自由的基本特征为:新闻自由是政治性的自由;新闻自由是相对的自由;新闻自由具有形式的普遍性和内容的具体性;新闻自由的目的性和手段性。
三、新闻自由的现状、悖论及其实现
经过社会的发展和不断演变,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新闻自由所赋予的自身涵义也发生着不同程度的的变化,这种变化在不同体制下又出现不同的发展和演变,具体到各个国家,其各国国情的不同也决定了其发展道路的不同。
(一)新闻自由在资本主义国家的现状
新闻自由是资本主义民主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自由思想开始萌芽起,人们为争取自由的斗争就没有停止过。它在资本主义历史中起过重要的作用。某种意义来说,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争取新闻自由的历史贯穿了资本主义国家史的始终。
新闻自由体制的确立具有重大的意义,它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有力动力之一,也是其他一切自由的基础和保障,促进了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和壮大,促进了社会的繁荣和稳定。但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国家逐渐发展到垄断阶段,加上新闻自由这个概念本身的相对性、阶级性和历史性,新闻自由也从开始出现时期的进步性发展为现在的为少数传媒大亨和财政集团等势力所享用的“自由”,反映了其自身的倒退性和矛盾性。具体表现为:新闻媒介越来越为少数人所掌握,大众从根本上很难接触传媒资源;所谓的新闻自由即为上述少数人的自由,是他们所限定范围之内的自由;新闻所代表的言论和观点,实质是背后控制集团的利益体现,具有一定的阶级性;所谓的媒介参与权和使用权,只是在资本主义体制外起到一点牵制作用,根本不能动摇其本身的性质。
(二)新闻自由在社会主义国家的现状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其自身文化积淀等原因造成的,人们对新闻自由这一概念的认识并不像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那样一致。有人全搬照抄西方新闻自由理论,有人全盘否定这一理论,又有人提出社会主义制度下不需要新闻自由。实际上,社会主义国家需要新闻自由,也有新闻自由。
和资本主义国家不同,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它和资本主义国家媒介资源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为少数人谋利益不同,社会主义这一本质的性质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是为人们谋福利的国家,代表了大多数人民的利益。说:“在内部,压制自由,压制人民对党和政府的错误缺点的批评,压制学术界的自由讨论,是犯罪的行为。这是我们的制度。”社会主义国家的新闻自由是一种更高级、更完备的,是大多数人的新闻自由。虽然如此,但由于社会主义的新闻自由还处在发展过程中,社会主义新闻自由需要不断完善。其发展趋势是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由不充分到逐渐充分。有位学者比喻得好“新闻自由不是一条线段,而是一条没有终点的射线,是不断的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历史。”
(三)新闻自由的悖论
由争取新闻自由的历史进程可看,新闻自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由于社会发展等各方面的制约和限制,没有绝对的新闻自由――而这是与其本身内涵相违背的。新闻自由在现实社会中表现为为其所在国家的掌权者或经济的或政治的少数个人或集团所服务,不管是出于个人和少数集团利益原因(如其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具体体现)还是出于对公众负责确保人民更好的生活这一意识形态下的考虑而必须加以控制(如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的具体体现)的原因,这一点是客观存在的。如何在相对的新闻自由和绝对的新闻自由之间找到一个契合点,更好的为社会发展,人类进步服务,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实际的严峻的问题。
(四)新闻自由的实现
真正实现新闻自由是一个艰巨而又漫长的过程。新闻自由的实现,需要社会从整体上创造新闻自由实现的条件,这些条件从宏观上包括社会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程度。新闻自由的程度总是与一个社会整体的文明程度相适应的,新闻自由的水平不可能超越社会发展的整体文明程度,“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而新闻自由的真正实现需要两个前提:一是新闻传播媒体要有相对的独立性;二是在此前提下,新闻传播媒介要真正成为社会之公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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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指导;专业化
我国大众化的高等教育使当代青年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为社会注入新鲜的活力与动力。但与此同时,每年毕业生的规模不断壮大,大学生的就业问题也会为国家社会带来新的压力。每年都是“史上最难就业季”,我国高校毕业生的数量连续几年都超700万。在这种依旧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如何使大学毕业生在就业大潮中明确方向,各归其位,寻求到适合自己的一份就业,而不使其成为社会的负担,是我们高校就业指导工作者极为关注、亟待完成的重要使命。
学校的就业指导工作在大学生就业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第一,就业指导工作没有做到全程化,就业指导要求学生在低年级时就应进行职业生涯规划,但很多学校只是在学生大四毕业时才关注学生的就业问题。第二,就业指导工作没有做到专业化,很多高校把就业指导做成对毕业生的“工作介绍”。就业指导工作仅局限于组织招聘会、招聘信息、汇总各种数据等事务性的工作,在“指导”方面十分欠缺,略显疲软。第三,就业指导工作形式过于单一。很多高校在学生就业方面给予了很高的关注,做了很多工作。但在学生创业方面却没有很好的支持。加强对毕业生创业的指导与扶持,也是提高就业率的重要途径。第四,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化建设需进一步加强。要使就业指导工作专业化,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就必须专家化。笔者总结就业指导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归结于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不够成熟完善。首先是从事就业指导工作的专业人员太少,多数学校的就业指导者就是辅导员,辅导员的专业背景各有不同,而且平时会忙于事务性的工作。虽然就业指导是辅导员工作的一部分,但要使就业指导工作向专业化发展,就应有一支专业化、专家化的就业指导师队伍带领辅导员队伍向前发展。
就业指导工作的新要求为我们的就业指导工作指明了新方向。做好就业指导工作事关高等教育的质量和广大毕业生的前途。如何开展精细化、专业化的就业指导工作,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论述。
一、全程的就业指导培养学生的就业知识和技能
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应在新生入学时就应启动,通过分阶段的就业指导,能够提升学生的就业素养和就业能力,具体方法是开设相关课程。对大一学生的就业指导主要是学涯规划和就业理想规划。对于大一学生的适应性教育可以融入理想信念教育,帮助大学生制定大学规划,树立明确目标,有危机感、紧迫感,而不是对生活的放松、对追求的懈怠。这时的大学生仍然停留在对职业的幻想阶段。经过就业指导的分析,对于自己兴趣相关的职业有了一定的现实认识。这些职业需要什么样的技能,如何能够在这些职业中取得成就。通过分析,在大二、大三期间着力培养这些技能,如学习能力、沟通能力、创新能力等,从而可以有目的地锻炼自己。除了理论指导,就业指导还应与一定的社会实践相结合。在就业指导工作中,通过见习、实习、模拟面试等,提高学生将知识应用于实践的能力。另外通过组织参加专业的讲座和活动,通过现身说法与言传身教,以及学生的自主实践,有利于将学生学到的理论和知识,转化为自身素质。在大四阶段,对毕业生集中进行专项训练,如简历制作、面试技巧、观念心态等,能够帮助帮助他们更好的适应就业生活。
二、全面的就业指导培养学生的心理素质与就业信心
在大学生就业指导过程中,应该全面全方位的关注学生的就业动向。专业化的就业指导要求并不是简单的“工作介绍”,而是应该系统地涵盖就业形势政策、就业咨询、职场导航、就业规划、就业辅导、就业心理等各个方面。首先,系统的就业指导要求学生对自我的正确分析。无论是萨帕的就业生涯发展理论,还是霍兰德的就业性向理论,还是施恩的就业锚理论或者麦克里兰的胜任素质理论都倾向于学生在对自己的兴趣爱好、气质能力分析的基础上,对就业进行选择。这是就业指导的方向性问题。学生能够正确认识自我,了解自己的气质和特点,客观地分析自己的优缺点,会对就业指导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其次,就业指导过程中关注就业心理指导。心理咨询与指导是做好就业指导工作的前提与基础。引导学生对自己进行客观评价与形成客观认知,进行挫折教育和适应性教育,帮助毕业生克服心理障碍,化解心理矛盾和危机,摆脱心理误区,用良好的就业心境与健康的心理素质取得好的工作。再者,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与择业观。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将人类的需求由低到高分为五个层次。即: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作为最高的需求,对一般人来讲,往往需要通过就业来实现。就业指导过程中涉及对学生自身前途和就业前景的分析,促进学生将自我实现的目标和社会的需要结合起来,将自己的能力需求和社会的要求达成统一,增强学生的就业信心,提高社会责任感。
三、拓宽就业指导思维为学生提供多方面的指导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形势下,就业指导除了帮助学生就业择业外,还可以引导学生自主创业。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各级政府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对于有想法、有魄力、有干劲的大学毕业生来说,创业也是实现自我需要与自我价值的途径。笔者了解到,有一部分大学生在校期间或毕业后都有自主创业的想法,但最终实施这种想法的学生却是凤毛麟角。究其原因,除了创业难度大、风险大、投入大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就业指导过程中对创业的指导微乎其微。创业的精髓是自立自强、自我奋斗,而高等教育培养社会主义一代新人恰恰应大力提倡这种精神。就业指导者应加强对创业学生的指导,搭建平台,提供场所,邀请创业成功人士进校园,开设创业教育相关课程,进行创业培训,帮助学生了解创业知识,培养学生创业意识和能力。同时,就业主管部门还应带领有创业意向的学生走出去,开拓视野,寻求机遇,加强与外界的合作。在平时的就业指导过程中,通过举办创业竞赛活动,激发学生的创业热情,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
四、加强专业化、专家化就业指导工作队伍的建设
精细化的就业指导就要求有一支专业化、专家化的就业指导工作队伍,这是就业指导顺利进行并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笔者认为,就业指导工作中问题的症结在于就业指导工作队伍的建设不够成熟完善。学校就业指导相关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从事就业指导工作的专业人员,并且有比较细化的分工。每名人员既可以独立工作,也可以相互配合联动成为全面系统的有机整体。与此同时,辅导员有选择地将就业指导作为自身的研究方向,并成为就业指导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就业指导工作贯穿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始终。这就要求辅导员在做好日常管理教育的同时,提升就业指导的研究水平,开设相关课程,真正实现管理队伍和教师队伍的有机统一。再者,在就业指导者加强自我学习的同时,相关部门应提供专项专业培训,使就业指导工作者不断掌握就业指导的新知识、新方法、新技能,从而不断提升就业指导工作队伍的专业化、专家化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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