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钥匙管理制度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国家药品检验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药品检验机构。地方药品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药品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三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
(一)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二)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四条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发给认证证书。其中,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六条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第七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必须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进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认证检查员组成认证检查组进行认证检查。
第八条《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生产企业终止生产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缴销。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所使用的原料药,必须具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除外。
第十条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受托方必须是持有与其受托生产的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疫苗、血液制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
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工作。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取得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药品零售企业认证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移送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认证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认证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组织对申请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者药品零售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必须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进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认证检查员组成认证检查组进行认证检查。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第十八条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没有药品零售企业的,当地药品零售企业经所在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可以在该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设点并在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内销售非处方药品。
第十九条通过互联网进行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交易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者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变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向原审核、批准机关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审核、批准机关应当在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医疗机构新增配制剂型或者改变配制场所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疗机构终止配制制剂或者关闭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制剂批准文号后,方可配制。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制剂的调剂使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审核和调配处方的药剂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购和向患者提供药品,其范围应当与经批准的服务范围相一致,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章药品管理
第二十八条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商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药物临床试验、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药物的研制情况及条件进行审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试制的样品进行检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研制新药,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药物临床试验申请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申报人应当在经依法认定的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并将该临床试验机构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应当事先告知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真实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三十一条生产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技术资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后报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报方。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第三十二条生产有试行期标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试行期满前3个月,提出转正申请;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试行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对该试行期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转正要求的,转为正式标准;对试行标准期满未按照规定提出转正申请或者原试行标准不符合转正要求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该试行标准和依据该试行标准生产药品的批准文号。
第三十三条变更研制新药、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已获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补充申请;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和进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该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商业利用。
自药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获得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份药品的许可证明文件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数据申请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许可;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形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数据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利用。
第三十六条申请进口的药品,应当是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的药品;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该药品品种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的,可以依照《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批准进口。
进口药品,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注册。国外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医药产品注册证》后,方可进口。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应当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口。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第三十八条进口药品到岸后,进口单位应当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以及产地证明原件、购货合同副本、装箱单、运单、货运发票、出厂检验报告书、说明书等材料,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单位凭《进口药品通关单》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对进口药品逐批进行抽查检验;但是,有《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检验或者审核批准;检验不合格或者未获批准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
第四十条国家鼓励培育中药材。对集中规模化栽培养殖、质量可以控制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中药材品种,实行批准文号管理。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批准生产、销售的药品进行再评价,根据药品再评价结果,可以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措施;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药品再注册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相关资料。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再注册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再注册的规定的,注销其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第四十三条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和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办法、产品目录和药用要求与标准,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五条生产中药饮片,应当选用与药品性质相适应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不得销售。中药饮片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
中药饮片的标签必须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药品批准文号。
第四十六条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必须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印制。
药品商品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所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制剂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六章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国家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对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十九条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原则,制定和调整价格;其中,制定和调整药品销售价格时,应当体现对药品社会平均销售费用率、销售利润率和流通差率的控制。具体定价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十条依法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价格制定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指定的刊物上公布并明确该价格施行的日期。
第五十一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时,应当组织药学、医学、经济学等方面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必要时,应当听取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公民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意见。
第五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实行药品价格监测时,为掌握、分析药品价格变动和趋势,可以指定部分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定点单位应当给予配合、支持,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五十三条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进口药品广告,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进口药品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广告的,广告的企业应当在前向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广告批准内容不符合药品广告管理规定的,应当交由原核发部门处理。
第五十四条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责令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在暂停期间不得该品种药品广告;已经广告的,必须立即停止。
第五十五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广告,使用伪造、冒用、失效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或者因其他广告违法活动被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广告的企业、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必须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
对违法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予以公告。
第八章药品监督
第五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药品抽样必须由两名以上药品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抽样;被抽检方应当提供抽检样品,不得拒绝。
药品被抽检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抽查检验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被抽检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宣布停止该单位拒绝抽检的药品上市销售和使用。
第五十八条对有掺杂、掺假嫌疑的药品,在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不能检验时,药品检验机构可以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药品检验;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使用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所得出的检验结果,可以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药品质量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定期药品质量公告。药品质量公告应当包括抽验药品的品名、检品来源、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药品规格、检验机构、检验依据、检验结果、不合格项目等内容。药品质量公告不当的,部门应当自确认公告不当之日起5日内,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验的,应当向负责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原药品检验报告书。复验的样品从原药品检验机构留样中抽取。
第六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销售和使用的,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第六十一条药品抽查检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当事人对药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验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向复验机构预先支付药品检验费用。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药品检验机构承担。
第六十二条依据《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核发证书、进行药品注册、药品认证和实施药品审批检验及其强制性检验,可以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
(二)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八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九条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擅自进行临床试验的,对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条药品申报者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报送虚假研制方法、质量标准、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申报药品的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对药品申报者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受理该药品申报者申报该品种的临床试验申请。
第七十一条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医疗机构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生产者、销售者为获得生产、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而提交的未披露试验数据或者其他数据,造成申请人损失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规定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的,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并由原审批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十七条药品广告的企业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者进口药品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广告,未按照规定向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该药品品种在地的广告活动。
第七十八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药品广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应当通知广告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十九条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以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四)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五)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第八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派出机构,有权作出《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第八十一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第八十二条依照《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没收的物品,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监督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是指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检验报告书、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处方药,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
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药品认证,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相应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相应认证证书的过程。
药品经营方式,是指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
药品经营范围,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经营药品的品种类别。
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
第八十四条《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中“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是指国内或者国外药品生产企业第一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包括不同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品种。
一、总体要求
通过在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建立新的运行机制,把这一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让农村群众充分享受到医改带来的实惠,切实减轻基本用药负担。
二、实施时间及范围
自年4月1日零时始,627处规划内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三、药品使用范围
卫生室必须使用国家基本药物(307种)及颁布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和省增补药物(216种)目录内药品,禁止使用非基本药物。卫生室要有足够的药品满足患者的基本用药需求。
四、药品采购配发
(一)卫生室要按照卫生院的统一要求,合理制定、报送基本药物采购计划。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卫生院(以下简称卫生院)负责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建立采购订单并发送到配送企业,配送企业将药品配送到卫生院,由卫生院储存、配发药品。
(二)中药饮片报采购计划后由卫生院按照规定报市卫生局药政科审批后方可购入使用。一次性耗材由卫生院统一购入、配发。卫生院对中药饮片和一次性耗材的采购直接负责,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购,保障药品的质量和供应,合理有效降低采购价格。
(三)禁止卫生室自行采购药品和一次性耗材。
五、零售价格
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要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并对药品价格进行公示;中药饮片零售加成率不高于25%;一次性耗材单价购入价在50元以下的加成率不高于10%,单价购入价在50元以上的加成率不高于4%。
六、药品调配
卫生室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处方管理办法》,按照操作规程调配药品,处方调配要与计算机操作相统一,按照新农合报销要求为患者如实打印票据。
七、药房管理
(一)储存药品时按药品属性分类摆放,标签标注清楚准确。要按照要求做好药品养护和保管工作。
(二)按照财务管理的统一要求,按时进行药品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并认真及时地做好各种数据的上报工作。要建立效期药品警示牌,合理制定药品领取计划,不得积压库存。
(三)要建立差错登记制度,定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杜绝事故的发生,并做好防火、防盗等相关的安全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卫生院要加强对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执行零差率销售、药物采购配备、合理用药及医德医风建设等进行经常性督导检查,确保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规范运行。
(二)卫生院要按照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有关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在做好药品采购、储存、发放、统计等管理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卫生室药品配发、销售、建账等环节的指导和监管。要规范开展绩效考核,加大对乡村医生合理用药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卫生室安全用药水平。
20*年以来,在市局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县局一班人坚持以“*”重要思想和党的*精神为指导,积极团结带领全体干部职工团结一致、艰苦奋斗,按照市局提出的“围绕一个中心,实施两大工程,实现三个突破,搞好四个结合,突出五个重点,实现六大变化”的目标要求,深入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指示精神,大力加强机关建设,积极促进各项工作健康全面发展,基本保障了全县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并不断取得了新成绩。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努力创造一支高素质的干部职工队伍。
按照建设学习型机关、争创学习型干部的要求,以学习“*”重要思想、党的*精神和落实“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为主线,不断强化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学习,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充分利用党团活动日和星期六课堂等灵活多样的学习形式,积极引导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同时,深入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和向“药监卫士”高志全同志的学习活动,以“学、比、查、改”、党员民主生活会等形式,不断提高了广大干部职工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促进了队伍政治理论素质的不断提高。在全局上下努力营造了浓厚的学习氛围,收到了良好的学习效果。针对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经验相对不足的现状,组织执法人员对涉药法律法规及药学专业知识进行系统深入的学习,采取自学、案例分析讨论会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聘请县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对我局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为规范执法行为,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大力实施药品放心工程,不断整顿和规范医药市场秩序,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
1、根据市局和县政府的部署要求,大力宣传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重要意义,积极开展以药品监管知识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宣传日和“*”全国普法宣传活动日期间,出动宣传车8台次,在县城繁华路段设立咨询服务点5处,发放宣传材料1.5万余份,现场销毁货值5.6万元的假劣药品,原创: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参加了现场销假活动。宣传活动收到良好效果,得到社会各界群众的普遍好评。同时,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严厉打击各种制售假劣药品和违法经营的犯罪行为。今年3月份,我们采取三个“集中”、三个“统一”的工作方法,即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统一时间、统一要求、统一行动,开展了以农村用药、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医疗机构用药和打击非法药品经营行为为重点的集中整治行动,4月份又开展了以打击药品非法经营、超范围经营、制售假劣藏药、疫苗、邮售假劣药品的专项治理工作。今年共出动执法人员1692人次,车辆312台次,检查经营使用单位851家,立案查处违法案件134起,警示157起,查获假劣药品99个品规,货值0.91万元,没收非正规渠道购药0.813万元,取缔无证经营户46家,涉案金额2.83万元,累计罚款11.2万余元。在专项整治活动中,我们根据信息员举报,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破获了*县原古龙岗乡和石门镇邮政支局职工利用邮政渠道,从河南台前县邮寄假药,并在邮政支局营业厅公开销售的案件,受到当地群众的欢迎。
[关键词]药事服务;门诊药局;药师;临床药师;窗口服务
[DOI]10.13939/ki.zgsc.2017.01.132
医院药局是医院药事工作不可或缺的部分,是医院药学部门直接面对临床科和患者的窗口之一,也是联系护理、临床和患者之间的桥梁。其服务水平直接关系到患者对整个医院的印象。一直以来,药局的主要工作就是配药与发药,重心都在药物的供应和管理上,自然没有意识到服务的重要性。[1]众所周知,患者的利益与医院药局管理与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息息相关,这些也是衡量一个医院综合水平的重要依据。药局特殊的工作模式既要医师按要求调配处方,又要树立良好的服务理念,像银行柜员那样,以亲切可人的态度对待患者,凡事为患者着想,这样才能提升医院的口碑。医药人员每天接触成百上千的人,当中有医护人员、患者以及患者家属,为他们提供配药服务、药物咨询服务以及处方点评服务,如何协调和处理好各项工作,就成为了医院药学部门值得思考的问题。[2-4]尤其是在我国医改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当今,全国人民都相当重视医疗领域的发展,面对这样的情形,改善药学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便显得格外重要了。[5]鉴于此,笔者将以一种“一切为了患者,全力为患者服务”的态度对医院门诊药房管理模式进行探究。笔者通过梳理和分析药局窗口服务近十年来的数据和资料,结合患者对门诊服务质量的看法和观点,提出了若干改善药局窗口服务质量的建议和看法,以期指导药局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6]
1 建立全新“银行式”服务模式
医院药局窗口诞生至今已有数十年,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医药服务模式已暴露出了诸多弊端,远远无法满足患者的需求。比如,患者难以将自己的需求告知药师,导致双方沟通不畅,特别是特殊患者和老年人。在药局药事服务中引入“银行式”服务模式,利用服务评价设备、对讲设备、电脑药品快捷查询设备缩短患者与药师之间的距离,不但符合大数据时代的发展特征,也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求医问药”,更重要的是,设备会记录下配药、发药信息,大大提升了工作效率,也免去了一些不必要的纷争和麻烦。
2 建立快速联系模式
2.1 药房与医生的快速联系
通过构建药房与医生快速联系制度,有利于药师在发现处方不合规或是需要修改时第一时间联系医生,避免了患者转述不清的麻烦,也保障了用药的安全,提升了药师、医生双方的工作效率。
2.2 药房与收款处快速的联系
通过构建“药房与收费处的快速联系”制度,用以对错误收费现象进行更正,便于联系收款处和患者的关系。
2.3 制定药品退费申请制度
药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一经发出,禁止退换”的属性,之所以要制定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使用药安全得以保障,但是在如今看来,这条规定是完全没有根据也不合规的。新型医药服务强调的是以患者为本,作为新药应用主阵线,医院可能会因为缺乏临床经验而出现用药不合理的现象,此时退药完全是可行也是合理的,这么做不但能保证用药安全,还能避免药品资源的浪费,所以构建一个药品退费申请制度是相当有必要的。
3 建立药局与科室、收款处等主要科室的常规联系
临床医生在选择药物方面面临诸多困扰,因为每年药厂都会推出各种不同规格的新药,此时就需要药师将本院药品目录提供给收款处以及药局科室,并协助诊疗部门开展相关医疗活动。
4 完善药局内部管理制度
4.1 严格执行“四查十对”的制度
医药工作难免会出现差池,如剂量差错、脑收费药品品种与处方药品品种不一致、药品数量差错、惯性思维差错等。众所周知,医院药品琳琅满目,很多药品包装类似,名称也只相差若干字,药局人员在高强度工作状态下,稍有不慎就可能拿错药。所以,构建“四查十对”制度是相当有必要的。
4.2 设立专职药品管理员
对各类药品质量、药品有效期和药品摆放等进行定期检查,做好药品计划工作的监督,确保药品的不间断供应,防止出现断货的现象。随时做好特殊保管药品、特殊贮藏药品的登记工作,结合具体的情况来调整药品销售,将药局药品报损率降到最低,从而节约医院药品成本,解决药患纠纷。
4.3 药品调剂管理
药品调剂管理是窗口服务的重点内容,从事药品调剂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四查十对”,对药剂药方仔细审查,并做好发药交待工作,将用药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向患者说明,并且在电脑上确认。如果出现处方书写不规范、不合理用药、乱涂乱改、不使用通用名、超量用药、不签名等违规现象,要及时填写处方回执单并和开方医生联系重新开处方,对于部分医生出现用药严重不合理时应拒绝配药,并上报给科主任;如果出现收费错误,应立即要求患者到门诊收费处予以更正。对于部分需要特别详细介绍用药知识的患者,前台医师应通知患者前往门诊咨询,由专门的咨询药师来进行疑惑解答。[7]
4.4 处方管理
门诊处方主要包括处方、品处方、儿科处方、急诊处方以及普通处方等,必须要按照相应的类别对其进行管理,并且要确保书写规范。各个药师应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来进行审方,并且在各个部门应指派专门的处方点评人员,配合监督临床医生的用药情况,必要时应对其进行干预,严把处方质量关,确保能够对患者对症下药。
4.5 人员管理
医院药局在日常工作中要牢牢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做好人员管理工作,加强对各个药师的培训来提高其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并且还要进一步强化药师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药局必须要认识到自身工作的特殊性,要求药师多和患者以及医务人员展开交流,改变传统观念,从药品传统供应型转变成药学技术服务型,与时俱进,紧紧围绕患者展开服务,以患者利益为切身利益,为患者提供更便捷、更有效的药学服务。[8]
5 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5.1 发药交待
患者在门诊就诊完成后需要按照处方进行取药,这一环节对患者的用药安全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各药师应结合患者的实际情况主动将药品的服用方法、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一一向患者(特别是农村患者和老人、儿童患者)阐明,防止出现错误用药而导致的患者安全问题。
5.2 设立门诊药事咨询窗口
通过设立门诊药事咨询窗口来解决患者的各类用药问题。咨询内容包括临床医师给患者的用药问题解答,比如处方药品的价格、规格、用法、用量、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老人孕妇儿童等特殊群体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以及其他有关药品方面的问题等。
5.3 指导用药时间
患者一般并不满足于“一次几片,一天几次”的回答,他们大多都需要对药品服用时间有更进一步的了解,比方说罗红霉素片,考虑到这种药品药效会受到部分食物的影响,所以应告知患者最好的服用时间是在饭前半小时或是饭后半小时。
6 建立药局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均是对医务人员和医疗单位的硬性法律法规,立法部门希望能够通过出台上述法律来确保我国公民的用药安全。在实际生活中,药品给人们带来的不良反应往往是无法通过药品质量检验得出的,由于科学水平有限,在药品审批过程中很难将药品的全部不良反应通通发现出来,所以这就需要借助各个医疗单位内部建立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9]由临床医师和药局医师配合门诊做好各个药品不良反应的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及时上报监测网。
7 讨论与结论
总的来说,在如今医疗体制下,医院药事服务理念必须要从原先的“以药为本”转换为“以人为本”,要想提高医院的市场竞争水平就必须从改善药局服务态度、转换其管理模式、形成完善的管理制度、提高其服务质量等方面入手。医院应尽快建立以患者为中心的“银行式”药事服务管理模式,不断提高自身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各个患者的用药安全。
参考文献:
[1]潘理平.浅谈军卫一号门诊药局管理子系统应用中的体会[J].药学实践杂志,2001,19(3):191-192.
[2]刘芳莉,刘洋.临床药局管理工作中的几个问题探讨[J].武警医学,2013(6):540-541.
[3]May J R.Pharmacy Management:Essentials for All Practice Settings[J].American Journal of Pharmaceutical Education,2006,70(1):12.
[4]沙颖,张辉,田月洁.计算机及网络在医院药学部门管理中的应用[J].山东医药工业,2003(1):61-62.
[5]柏文玉,刘冬洁,万向红,等.加强药局管理的做法和体会[J].中国卫生经济,1992(2).
[6]晏马成.一位药师谈药局管理[J].中国药房,1993(6):11-13.
[7]Fleming W K.Pharmacy Management Strategies for Improving Drug Adherence.[J].Journal of Managed Care Pharmacy Jmcp,2008,14(6 Suppl B):16-20.
同志们:
今天市政府在这里举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牌仪式大会,正式宣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这是我市经济社会生活和政府机构改革的一件大事,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此,我代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表示热烈的祝贺!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尚金局长一行来宾表示热烈的欢迎!下面我讲三点意见:[文秘站-www,,找范文请到文秘站网]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重要意义“政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近年来,我市对食品安全工作非常重视,全市上下,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活动,食品安全状况总体是好的。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市的食品安全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食品安全形势非常严峻,人民群众对加强食品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这次市委、市政府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决定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这标志着我市食品监管工作迈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于我市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监管体制,提高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必将发挥重要而积极的作用。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发展问题,还是一个社会协调发展问题,我们务必站在这样的高度来认识食品安全工作及食品机构改革的重要性,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二、明确职责,认真履行食品监管职能按照这次机构改革要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继续行使药品监管职能的基础上,增加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能。食品药品监管局不代替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但要着力强化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的权威,强化牵头组织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能。因此,职能调整后,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食品监管职能的执法主体地位、职责权限不变。相对于现有执法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食品监管方面的职能具有宏观性和综合性,是对具体监管职能的宏观监督,通过综合和协调使现有的监管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和发挥,形成监管合力,所以,可以说是市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抓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新组建的部门,一定要克服困难,按照赋予的职责大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干部职工已在药品监管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希望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方面不负重托,再立新功。其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主动搞好配合,多通气、多补台、多支持,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食品安全的治理新格局。三、全力以赴,努力开创食品安全监管新局面食品安全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也是全球性难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切实把它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上来,集中精力认真研究和解决当前食品监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探索食品安全监管规律,立足当前,规划长远,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一是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制定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内部也要建立监管责任制,划定监管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人,做到责任明确。强化企业法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强化消费者的监督是食品安全最后一道防线的意识,全面普及食品安全基本知识,提高全民食,!品安全意识,形成食品安全人人有责、全民参与的社会氛围。二是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省政府已发文明确把__市列为全省两个试点城市之一,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是确保食品安全的治本之策,我们将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初定从20__年起在肉类、粮食、儿童食品三个行业选择若干企业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我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三是启动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工作。继续深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根据《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积极开展食品放心工程评价工作,对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或者部门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将整改结果作为下年度评价的重要内容。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工作是政府综合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食品放心工程的有力措施。四是大力促进食品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安全的食品是生产出来的,而不是监管出来的,人民需要安全的食品是食品企业乃至食品产业发展的源动力。食品工业已是我市工业经济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一系列措施,引导食品产业调整,产业升级换代,产业资源整合,通过发展来全面提升企业的素质,全面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此外,还要积极开展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建设、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加大食品安全
宣传教育力度等一系列工作。同志们:食品安全工作是一个永不言收兵的战场,任重而道远,衷心希望新成立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各食品监管部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监管职责,团结一致,同心协力,依法行政,执政为民,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为__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关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着我县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我局高度重视,认真执行上级、县委、县政府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餐饮、药品、医疗器械的“打非治违”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现汇报如下:
一、建立机制,强化责任
为保证我局“打非治违”工作顺利开展,年初制订了“打非治违”活动方案,确立工作重点,成立了餐饮、药品两个工作组,实行按事定岗、按岗定人、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充分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二、稳步推进,成效显著
今年以来,我局对全县100多家企业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出动执法人员1000余人次,重点打击了企业的无证经营,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已立案查处各类违法案件12起,有效规范了市场,确保了群众饮食、用药、用械安全。
1、餐饮方面的“打非治违”:今年以来,已完成了对80家餐饮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40%,对管理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进行了整改,对有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了处罚,特别是两会、春分药王节期间,我局出动了所有的执法人员,对就餐的企业进行了全过程的监督,对工艺达不到卫生要求,管理达不到食品安全要求的进行了一一的整改,保证两会、春分药王节的餐饮食品安全。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进度;管理;组织;合同工程进度控制是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进度控制的目标与投资控制、质量控制的目标是对立统一 的,一般说来,进度慢就要增加投资,进度快可能影响质量,但如果质量控制严格而避免了返工,又会加快进度。进度、质量与投资3个目标是一个系统,工程管理就是要解决好三者的矛盾,既要进度快,又要投资省,还要质量好。
1.建筑工程施工中进度管理的意义
1.1保证工程按期完成
在开展建筑工程施工之前,相关企业、单位就根据该工程制定了相关的工期,而施工企业、单位在实施施工的过程中加强对自身建设的进度管理,则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工程按期完成,进而保障自身的利益。
1.2提高经济效益
建筑工程的施工是一项动态性、多变性的项目,而在施工的过程中,如果能够有效的实施进度管理,不仅仅能够准时履行合同,更能够提高自身企业、单位的经济效益,从而促进自身企业、单位的发展。
2.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分析
就较大和复杂的施工项目而言,其工期较长、影响进度的因素较多,所以施工单位在编制计划和执行控制施工进度计划时必须充分认识和估计这些因素,保证施工进度。其主要影响因素有:
2.1资金方面的影响
工程的顺利施工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作保障。通常,资金的影响来自业主,如果没有及时给足工程预付款,或由于拖欠工程进度款,甚至要求承包商垫资,这就将影响承包单位的流动资金周转,从而影响施工进度。
2.2设计单位方面的影响
由于设计的图纸出错需要修改,或是对变化的预测不够准确,或由于业主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所谓的“三边工程”,即边设计、边施工、边投入使用的工程。都会导致工期的拖延甚至停工。
2.3施工条件的变化
施工环境的不可预见性。因为工期较长,存在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如自然灾害(地质断层、溶洞、地下障碍物、软弱地基以及恶劣的气候、暴雨、高温和洪水等)、重大工故、工人罢工、工程事故等,都会影响到施工进度,甚至造成临时停工或破坏。
2.4技术失误
施工单位对相关技术不科学、施工中发生技术事故、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时缺乏经验等因素都可能造成盲目施工,出现质量事故,导致返工,拖延进度。
2.5施工组织管理不利
流水施工组织不合理、劳动力和施工机械调配不当、施工平面布置不合理等将影响施工计划的执行。
2.6对项目的特点与条件认识不清
比如过低估计了项目的技术困难、工程建设作业不协调、对项目的建设条件,即交通、供水、供电问题不清楚对施工物资的供应安排不清楚都会影响进度。
3.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进度管理
由于外界环境的不确定性,我们需根据动态控制的原理进行检查、对比和分析,找出原因,实施进度管理。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满足:通过采取措施,维持原计划,使之正常实施;措施采取后不能维持原计划,要对进度进行调整或修正,然后按照调整后的计划实施。
3.1建立顺利施工的大环境
影响到施工进度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而要想从本质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进度的管理,就必须先建立起良好的管理环境、施工环境,这样才能够确保施工的顺利开展,也才能够保证施工的进度。具体的实施措施包括了以下几点:a、及时的做好施工进度计划的交接工作,以确保每一个层次、每一个部门的工作人员都清楚的了解施工进度的计划,从而避免因为沟通、交流不当而造成的不必要损失;b、建立并且完善关于施工进度管理的制度,因为制度的建立是为了能够确保每一个环节都有章可循,不仅如此,还必须将对施工进度的管理落实到责任人身上,一旦施工进度出现问题,就应该给予处罚;c、企业年、季、月计划及各管理部门的有关计划必须从制度上使之与施工进度计划紧密配合,互相衔接,彼此呼应,融为一体;d、必须充分落实编制施工进度计划的条件,避免过多的假设而失去指导施工的作用;e、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来编制施工进度计划,以提高计划质量。
3.2做好组织管理工作
明确工程项目管理团队中落实进度控制人员的分工和职能:编制各阶段的进度控制计划和流程图,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项目所有人员和部门(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业务管理人员以及各单位和生产班组)都负有一定的进度控制责任,从而形成整个项目的进度控制责任网络。在必要的情况下,通过合理的劳动组织措施,缩短工期,加快施工进度。进度计划的实施和控制同样离不开监理和业主的支持,实施过程中应该加强、保持与监理和业主的联系,以取得他们对进度计划的支持。
3.3经济和技术措施管理进度
编制进度计划和各阶段的控制目标,利用WBS法,分解各项目任务,并根据它来编制资源投放计划,定期进行计划进度实际进度的比较和分析,以资源的投放量来控制工程项目的进度。
对设计变更或其他的不可预见性变化,采取科学方法制定进度计划,确定项目的总进度目标和分进度目标,审核其科学性和可实施性,并在实施的工程中进行严格的控制,利用相关的进度控制工具,如网络图等来控制进度和资源投放过程。对施工组织计划进行科学的技术评审和分析。对施工计划进行及时的监控和修订。
3.4利用合同管理进度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度控制
进度控制是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建设管理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其实质是依据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间的偏差,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使现场施工进度回到计划所预定的正常轨道上来,与施工质量、工程造价等目标协调管理,实现工程施工建设工期控制目标,推动建筑工程高效优质的建设发展。随着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正处于城市化高速建设步伐之中,建筑工程项目的数量和规模均处于递增的良好环境中。但随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力度的进一步加强,开发商对楼盘的建设周期、建设质量、工程造价等均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加上国内用工荒的进一步加剧,建筑工人数量进一步减少,建设力量空缺进一步加大,所以对建筑施工企业而言,更好地对工程项目进度控制则成了企业赖以生存和可持续稳定发展所面临的更重要任务。
1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度控制管理的意义
1.1 保证工程项目按期高效优质完成
在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则针对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工程项目施工建设进度计划。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具体施工建设过程中,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进度控制管理,则可以最大限度地确保工程按期高效优质的顺利完成[1]。
1.2 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经济效益
建筑工程施工建设是一项涉及专业种类较多,且具有动态性、多变性的工程管理项目,而在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管理过程中,如果能够有效提高施工现场进度管理质量水平,不仅可以确保工程施工内容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准时顺利完成,有效履行施工合同中的各项要求,同时可以有效提高施工企业自身的信誉和项目施工建设的社会经济效益,从而促进企业快速稳定的发展。
2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控制管理主要内容
2.1 项目经理部施工进度计划的动态管理
首先,建筑工程施工建设项目经理部,应结合施工具体项目内容,确定有效的施工工序、工艺,充分吸取以往类似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管理经验,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和工序,以期作为编制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其次,编制详细具体的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包括工程项目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安装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分项工程详细施工进度计划等多种的进度计划,作为现场具体施工项目顺利开展和进度控制管理的主要依据;再次,根据工程项目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等,绘制详细具体的施工网络计划图,作为施工现场编制滚动施工计划和利用进度计划的弹性特性来动态调整与弥补以往施工项目中造成的施工进度偏差和漏洞;最后,根据现场施工情况和施工合同等相关文件资料要求,编制工程项目施工年度、季度等具体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作为编制施工机械设备和原材料进场顺序和供应计划等文件编制的重要依据。另外,还应根据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绘制详细的人力负荷图,掌握与考核施工现场的劳力动态情况;绘制详细的施工检测基准曲线用于施工现场进度的动态控制管理与进度控制质量水平的动态评估依据;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写完善的施工进度报告。
2.2 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向相关方面上报施工进度报告
根据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经理部所提交的“施工进度周报”、“施工进度月报”等资料文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对存在影响工程现场施工进度的事件和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关支持和指导意见和解决方案。定期向工程项目进度控制管理经理和相关责任人汇报施工进度落实执行情况,使工程项目相关管理人员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施工现场进度的实际情况,对存在的问题的项目及时做出相应调整措施和决定,对现场施工进度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3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度控制管理要点
3.1 优化编制工程施工项目进度计划
在进行施工项目进度计划优化编制过程中,必须以承包合同、设计报告、施工图纸、以及施工组织设计等基础资料作为编制依据,同时还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施工工艺、公共工序、施工方法、施工机具、施工条件、以及现场施工进度管理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网络计划技术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度控制管理中,既是一种科学合理的进度计划安排方法,同时也是一种高效稳定的施工进度动态调控方法。但网络计划技术在时间表达方面,存在不太直观问题,因此,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度控制管理中,通常采用双代号时标网络计划图来将网络计划中的时间参数直观详细地表达出来。对施工企业初步拟定的施工进度计划,要请相关工程管理人员和专家进行认真审查,尤其要审查工期、成本、资源均衡等技术指标是否能够达到承包合同相关技术指标要求,然后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相关工程进度管理经验,进行多目标、多参数的优化调整,以寻求技术上可行、经济上高效的施工进度计划和相应的进度控制管理方案[2]。
3.2 施工项目进度控制的监测方法
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度控制管理全过程中,应采取检查、整理、对比分析等检查方法,对整个施工项目进度控制进行动态对比分析,确保施工进度管理具有较高质量水平。
3.3 施工项目进度控制的技术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度控制管理技术措施,应从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合同措施、经济措施、以及信息管理措施等多方面进行优化调节控制管理。
3.3.1 组织措施
结合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系统的进度实施和控制管理的组织系统和结构体系。确定施工现场进度控制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如:监督检查制度、评估分析制度、进度协调会议制度、以及工程施工变更管理制度等。落实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各层次进度控制相关人员及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权责,同时按照工程项目的具体组成和现场情况,将项目总体施工进度控制管理目标进行具体分解,从而确定施工现场进度控制管理的具体目标。
3.3.2 技术措施
采用网络计划技术,尤其是采用双代号时标网络计划图,对施工项目进度实施动态的控制管理。采用流水施工进度控制法,尤其是采用多条小流水段施工法,这样不仅可以节约施工成本,缩短施工工期,同时还可以有效提高工程的施工质量水平和经济效益。
3.3.3 合同措施
加强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使施工进度计划始终按照合同中的进度目标顺利的完成实现。尤其要加强风险管理和变更合同管理,要充分考虑施工现场进度控制管理中的风险因素及其对施工进度的影响,要制度完善系统的处理制度方案。
3.3.4 经济措施
通过丰富的施工资金保证措施,可以确保工程项目按照进度计划要求快速建设发展。同时施工企业应加强工期索赔和变更索赔管理。
3.3.5 信息管理措施
结合计算机技术、智能神经网络技术等建立集监测、分析、调整、反馈等功能为一体的施工进度信息流动程序和信息管理制度体系,以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连续动态全过程地进度控制管理,实现施工现场进度控制管理目标。
3.3.6 施工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方法
通过压缩关键工序的持续时间、改变施工活动中的逻辑关系和搭接关系,缩短工期实现对进度计划的动态调整。当施工现场工期拖延得太多时,如果采用某种具体修正方法进行调整,但其可调整幅度又受到限制时,则需要采用两种方法相结合的方法,对同一施工进度计划进行综合分析调整,以满足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控制管理目标要求。
4 结束语
建筑工程的进度控制管理是建设工程项目控制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建设工程项目控制管理中与质量、经济效益间矛盾较为突出的因素。因此,对建筑工程进度控制管理,要实施科学有效的动态控制管理措施,使其按照工程进度计划要求,高效优质的顺利实现,确保建筑工程高效优质、快速稳定的建设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笑星.论建设项目进度控制与管理[J].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09, 25(1):67-72.
[2]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组织与进度控制(第2版)[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7.
论文关键词: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措施,责任制
1.1 管理水资源和维护水安全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
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具有不可替代性和循环再生性。水资源对经济社会至关重要,供水安全和水环境安全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随着各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水量短缺、水质污染、生态蜕化等水资源问题在很多地方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事关供水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涉及河流上下游、左右岸协调发展,水资源的公共属性决定了必须由各级政府作为水资源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起管理水资源和维护水安全的重要责任。
1.2 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制是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水流“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水法明确了各级政府作为辖区公共利益的代表对水资源管理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相应职责。社会每个群体和个人都是水资源管理利益相关者,水法还明确规定了单位和个人承担保护水资源、节约水资源、保护水工程等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规定的法律责任并未完全落实,在个别地区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耻的现象。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必须把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中的责任落到实处,同时要严格执法监督,严格责任追究,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提高水资源管理的执行力。
1.3 水资源管理责任制是节能减排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2007年11月国务院批准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将资源与环境管理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水资源管理责任制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在干部考核中,要把节能减排指标、水资源管理指标纳入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明确管理人员的责任,使他们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更强的工作责任心、更高的工作效率完成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各项目标。
1.4 行政问责制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保障
多年来,我国水资源过度开发、利用粗放、污染严重等问题一直未能有效解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责任主体不明确,缺乏责任追究与问责制度,致使政府在水资源管理上权责不对称。通过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与问责机制,既要让政府承担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责任,也要让用水企业和个人充分认识到水资源的稀缺和宝贵,在政府的引导下,自觉承担起节约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制不是闭门设计出来的,要充分借鉴国内外历史上治水管水经验以及当前各地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制的实践,参考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监督等相关行业建立管理责任制的经验。要建立的水资源管理责任制分为不同层次,政府、水行政部门、相关部门、行政相对人在水资源管理中担负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相关部门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如环保部门要负责污染源控制,语文教育教学论文工业部门要督促企业进行用水改造,农业部门要引导建立节水型农业,组织部门要将水资源管理约束性指标纳入干部考核体系等;用水企业和个人也必须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节约保护水资源的责任和义务。
2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需要的保障措施
2.1 需要政府和部门领导高度重视,把水资源管理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综合国内外经验,对最紧缺的资源必须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各级政府和主要负责同志必须高度重视水资源管理工作,把水资源管理放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切实负起应尽的责任。
2.2 需要完善水资源管理法规体系,加强依法行政
2002年水法明确了我国水资源管理的制度框架,突出了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配置。近年来,相继颁布实施的法规和规章,以及出台了一批关于水资源管理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和规章,但是,面对我国严峻的水资源形势和落实最严格管理制度的要求,急需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方面的配套法规,使水法确立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在实际施行中更具有操作性。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同时依法行政也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职能的基本要求。各级政府必须不折不扣地实施现行的法律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3 需要建立有效的水资源管理机制,提升水资源管理工作生机与活力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建立水价形成机制、民主的公共参与机制以及严格的管理责任制等充满生机活力的管理机制。
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加快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继续推进累进加价制度,适当拉开高耗水行业和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加快水权制度建设,探索运用市场机制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保护。
建立民主的公共参与机制。让水资源利益相关者参与有关政策的制定与管理过程,促使政府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者各司其责,防止行政部门和开发利用者盲目追求短期利益。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灌区基层推行参与式的灌溉管理,农民用水户协会这种灌区群众管水模式迅速发展,取得了很好的经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将在规划、实施、管理等过程中,积极鼓励公众参与水资源管理,推进民主管理,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建立严格的管理责任制。完善水资源管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2.4 需要建立长期稳定的投资渠道,尤其要管好、用好水资源费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资金投入,水资源计量监控等管理基础设施严重滞后,使水资源管理真正成为政府要抓的大事、民众关心的实事、众人捧柴火焰高的好事。需要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管,提高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2.5 需要加强水资源科技支撑体系建设,让先进的科学技术更多更好地服务于水资源管理工作
要集中力量重点开展全球气候变化对水资源的影响和已污染水体修复技术等研究开发,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管理技术标准体系,加强水资源预测、预报和预警等高新技术应用。
2.6 需要强化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使水资源管理步入规范化、科学化发展轨道
通过培训、交流、学历教育等多种形式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水资源管理工作者素质,适应最严格制度的需要,各级政府应切实解决基层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与经费保障问题,足额保障人员、公用与专项工作经费。在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的同时,还要推进在水资源管理制度、队伍、装备、设施等方面的规范化建设,着重抓好取水许可审批程序、审批文本、公告公示、台帐管理、内部文档等环节的规范化管理,逐步建立起与最严格制度相适应的规范化水资源管理体系。
3 结语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重在落实,建立责任与考核制度,是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和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的关键。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制度、体制、机制、资金、能力、科技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参考文献
[1] 张智吾,张瑜洪.水资源管理的最严格制度安排——《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透视[J].中国水利,2012(7):4-9.
[2] 高而坤.建立符合国情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J].中国水利,2012(7):9-11,18.
[3] 张旺,庞靖鹏.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亟需解决的问题和下一步对策建议[J].水利发展研究,2012(4):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