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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我国设立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弥补破产主体有限性及其功能发挥上的缺陷,但由于其与破产制度在功能和价值目标等方面的差异,使得参与分配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的弊端,并未完全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试对目前学术界关于参与分配的方案进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具体设想。
一、参与分配制度的功能
参与分配制度是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债权人以外的对同一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其他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其他债权人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并请求平均受偿,以实行自己债权的一种制度。根据各国的立法例进行分析,设置参与分配制度是为了配合现行破产制度,弥补破产制度功能发挥上的空白与不足。例如,在英美国家,参与分配的优先原则是与一般破产原则相配合;而在法国、意大利。参与分配的平等原则是与商人破产原则相配合。我国的破产制度实行的是商人破产原则,那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能否使参与分配制度发挥弥补破产原则的功能,就成为我们研究的重中之重。
目前我国的破产制度仅适用于企业法人,而不适用于公民和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如果发生资不抵债情况的是公民和其他组织,各债权人就无法利用破产程序来获得公平清偿。当某一债权人为满足其金钱债权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强制执行时,如果不允许其他债权人就其执行所得申请参与分配,那么各债权人中就只有执行债权人获得清偿,而债务人迟延乃至不能清偿债务的风险和损失,势必将由其他债权人全部承担,这对其他债权人来说是显失公平的。正是为了在公民和其他组织资不抵债时,为各债权人提供一条公平受偿的途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确立了参与分配制度。
二、构建参与分配制度的理论基准
在我国现阶段,参与分配制度还存在很多弊端,在程序构建上并没有妥善地解决上述各种价值冲突,这就使得其功能的发挥受到了阻碍。参与分配制度虽然只是执行制度体系中的一个小制度,但它却体现了诸多的价值理念的冲突,在我们建构程序时必须予以重视。例如,参与分配中,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未但债权到期的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冲突。又如,各债权人利益平均化和优先保障积极行使权益的债权人的冲突;再如,执行效率和对各债权人周全保护的冲突。在这多种冲突中我们必须找出一个平衡的度,从而使各种利益达到相对均衡的稳定状态,这也正是笔者在考虑如何完善我国参与分配制度时的理论起点和价值基准。
三、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一)申请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申请参与分配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债务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务。债权人要想申请参加到他人已开始的执行程序中,他就必须知道针对该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已经开始,同时还必须知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但是,在现有的参与分配制度中,申请参与分配债权人怎么才能知道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又怎么才能知道针对该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已经开始呢?具体而言,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都没有通知其他债权人的义务,再加上其他各种因素的制约,其他债权人是很难得知被执行人资不抵债、已被提起执行程序的。所以,参与分配制度在这一方面对符合申请参与分配条件但未能申请参与到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虽然这些债权人可望日后实现其债权,但由于本来就“资不抵债”的债务人经过强制执行后其责任财产进一步减少,其偿债能力会进一步削弱,这些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可能性也就更加渺茫。这样,就不利于对各债权人的债权进行公平的保护,这也与设置参与分配的初衷相矛盾。
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参考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引入通知和公告程序予以解决。
如前所述,我国参与分配制度没有规定对债权人的公告和通知程序,这可能导致某些债权人在不知已有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执行或者不知债务人已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没有申请参与分配,使其债权的公平受偿受到影响。公告和通知体现了参与分配的公开性,目的在于告知债权人参与到分配程序中来,以维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我们可以在立法上规定一定期限的通知公告期,执行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后必须在这个法定期间内,对已知的其它债权人进行通知,并在此同时进行公告,以使其他法院并不明确的其他债权人知晓执行即将开始。上述这两种债权人接到通知或公告后应向执行法院申报参与分配。在法定的公告期结束后,法院仅就经申报后已知的债权来确定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如果资不抵债,直接进入参与分配程序。而那些债权到期但在公告期内未申报的债权人则丧失参与分配的机会。这样,通过通知公告程序加强了对所有符合申请参与分配条件的债权人的保护
(二)关于参与分配申请人的资格问题
1.关于已经的债权人
根据《民诉意见》第297条规定,有资格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仅限于已经取得执行根据或已经的债权人。但在下一条即第298条又要求债权人在申请参与分配时要提交申请书并附有执行依据。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2条根本上重复了《民诉意见》第298条的规定,再次肯定了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要有执行依据。这样,司法解释之间甚至上下条文之间出现了自相矛盾之处,造成了司法实践中不必要的混乱。
对此,有人赞同已经但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不可以参与分配,认为连执行依据都不具备就可以享有同申请执行人同等的受偿地位,这对于申请执行人以及那些已持有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会产生不公平。
而笔者认为已经的债权人具有申请参与分配的资格,应当只要有人民法院的受案通知书,即可申请参与分配。因为,对于已经的债权人来说,其行为已经证明他们积极行使债权,并已经付诸实施,可能由于某些客观原因未取得执行依据。在现有的法律资源下,我们如果可以设计一定的程序在保障这些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并已申请执行的债权人的权益的同时,兼顾那些已但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的权益的话,就完全可以使法律的保护幅度面更广一些。并且,这样做会合并多个执行案件,更有利于提高法院的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谭秋桂老师提出这样一种方案:“未取得执行名义但已的债权人参与分配,其分配所得应由执行机关提存。如果该债权人胜诉并获得最终执行名义,提存的款项由执行机关交付于该债权人,如果该债权人败诉,提存的款项由执行机关平均分配给已分配完毕的债权人。”他就是试图通过提存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
2.关于债权已到期但尚未的债权人
我国现行民诉法及司法解释并未赋予债权已到期但尚未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资格。有学者认为,债权已到期但尚未的债权人实际上是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是对自己债权的一种不负责任,对于这些怠于行使自己权利的人,就应当视为其自动放弃权利。但是笔者认为,未的债权人并非都是因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未。现实中也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债权人虽未但是一直在向债务人要求清偿。事实上,由于债权的平等性,已经的债权人的权利和债权已经到期但尚未的债权人的权利并没有什么不同,行为本身也并不能使提讼的债权人产生任何优先权。并且,行为和向债务人要求清偿的行为同样体现了债权人积极行使自己权利这一事实。所以笔者主张并非所有的债权已到期但尚未的债权人都不具有参与分配的资格,上述情况下的未的债权人可以参与分配。但是,可能存在这样问题,如果允许尚未并且不具有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参与分配,会不会为不法之徒假冒债权人大开方便之门呢?对于此问题的解决,笔者考虑,应当规定那部分可以参加参与分配的尚未的债权人,在申请参与分配时,必须向执行法院提供能够充分证明其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和已积极向债务人要求清偿的证据。否则,不能参与分配。
(三)代位执行中的参与分配问题
代位执行是指在给付金钱或交付标的物为内容的财产执行中,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执行机关可依当事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发出履行债务的通知,受通知的第三人应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直接将执行标的交执行机关提存,而不得直接向债务人履行义务。《适用意见》第300条和《执行规定》均对此做出规定,《执行规定》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依据德国法的规定,在金钱债权为多数债权人而扣押的情形下,作为第三人的债务人有义务将债务标的提存于司法机关,从而开始进行与普通财产分配程序相同的权利分配程序。’台湾强制执行法规定,就债务人基于债权或物权,得请求第三人交付或移转动产或不动产之权利为执行时,执行法院除以命令禁止债务人处分,并禁止第三人交付或移转外,如认为适当时,得命第三人将该动产或不动产交与执行法院,依关于动产或不动产执行之规定执行之。这表明,我国台湾有关规定也允许其他债权人在代为执行中参与分配。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是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基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全体债权人的总担保”的实体法原则。该债权是所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担保。既然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对第三人的债权强制执行,当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时候,其他债权人同样应有权通过参与分配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因此,在代位执行中应当同样可以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参考文献]
(1]谭秋桂.民事执行原理研究CM3.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调研小组.民事诉讼程序改革报告[R].北京:法律出版社.
[3]马登科.民事执行程序与破产制度曲统一与协调——论参与分配制度中的优先原则与平等原则[J].特区经济,2005(3).
[4]尹伟民.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J].当代法学,2003(12).
鉴于设备驱动程序通知应用程序的重要性,本人结合一些经验,对它进行了总结,归纳出5种方法:异步过程调用(APC)、事件方式(VxD)、消息方式、异步I/O方式和事件方式(WDM)。下面分别说明这几种方式的原理,并给出实现的部分源代码。
1异步过程调用(APC)
Win32应用程序使用CreateFile()函数动态加载设备驱动程序,然后定义一个回调函数backFunc(),并且将回调函数的地址&backFunc()作为参数,通过DeviceIoControl()传送给设备驱动程序。设备驱动程序获得回调函数的地址后,将它保存在一个全局变量(如callback)中,同时调用Get_Cur_Thread_Handle()函数获取它的应用程序线程的句柄,并且将该句柄保存在一个全局变量(如appthread)中。当条件成熟时,设备驱动程序调用_VWIN32_QueueUserApc()函数,向Win32应用程序发送消息。这个函数带有三个参数:第一个参数为回调函数的地址(已经注册);第二个参数为传递给回调函数的消息;第三个参数为调用者的线程句柄(已经注册)。Win32应用程序收到消息后,自动调用回调函数(实际是由设备驱动程序调用)。回调函数的输入参数是由设备驱动程序填入的,回调函数在这里主要是对消息进行处理。
2事件方式(VxD)
首先,Win32应用程序创建一个事件的句柄,称其为Ring3句柄。由于虚拟设备驱动程序使用事件的Ring0句柄,因此,需要创建Ring0句柄。用LoadLibrary()函数加载未公开的动态链接库Kernel32.dll,获得动态链接库的句柄。然后,调用GetProcAddress(),找到函数OpenVxDHandle()在动态链接库中的位置。接着,用OpenVxDHandle()函数将Ring3事件句柄转化为Ring0事件句柄。Win32应用程序用CreateFile()函数加载设备驱动程序。如果加载成功,则调用DeviceIoControl()函数将Ring0事件句柄传给VxD;同时,创建一个辅助线程等待信号变成有信号状态,本身则可去干其它的事情。当条件成熟时,VxD置Ring0事件为有信号状态(调用_VWIN32_SetWin32Event()函数),这马上触发对应的Ring3事件为有信号状态。一旦Ring3事件句柄为有信号状态,Win32应用程序的辅助线程就对这个消息进行相应的处理。
3消息方式
Win32应用程序调用CreateFile()函数动态加载虚拟设备驱动程序。加载成功后,通过调用DeviceIoControl()函数将窗体句柄传送给VxD,VxD利用这个句柄向窗体发消息。当条件满足时,VxD调用SHELL_PostMessage()函数向Win32应用程序发送消息。要让该函数使用成功,必须用#define来自定义一个消息,并且也要照样在应用程序中定义它;还要在消息循环中使用ON_MESSAGE()来定义消息对应的消息处理函数,以便消息产生时,能够调用消息处理函数。SHELL_PostMessage()函数的第一个参数为Win32窗体句柄,第二个参数为消息ID号,第三、四个参数为发送给消息处理函数的参数,第五、六个参数为回调函数和传给它的参数。Win32应用程序收到消息后,对消息进行处理。
4异步I/O方式
Win32应用程序首先调用CreateFile()函数加载设备驱动程序。在调用该函数时,将倒数第2个参数设置为FILE_ATTRIBUTE_NORMAL|FILE_FLAG_OVERLAPPED,表示以后可以对文件进行重叠I/O操作。当设备驱动程序文件创建成功后,创建一个初始态为无信号、需要手动复位的事件,并且将这个事件传给类型为OVERLAPPED的数据结构(如Overlapped)。然后,将Overlapped作为一个参数,传给DeviceIoControl()函数。设备驱动程序把这个I/O请求包(IRP)设置为挂起状态,并且设置一个取消例程。如果当前IRP队列为空,则将这个IRP传送给StartIo()例程;否则,将它放到IRP队列中。设备驱动程序做完这些工作后,结束这个DeviceIoControl()的处理,于是Win32应用程序可能不等待IRP处理完,就从DeviceIoControl()的调用中返回。通过判断返回值,得到IRP的处理情况。如果当前IRP处于挂起状态,则主程序先做一些其它的工作,然后调用WaitForSingleObject()或WaitForMultipleObject()函数等待Overlapped中的事件成为有信号状态。设备驱动程序在适当的时候处理排队的IRP,处理完成后,调用IoCompleteRequest()函数。该函数将Overlapped中的事件设置为有信号状态。Win32应用程序对这个事件马上进行响应,退出等待状态,并且将事件复位为无信号状态,然后调用GetOverlappedResult()
函数获取IRP的处理结果。
5事件方式(WDM)
Win32应用程序首先创建一个事件,然后将该事件句柄传给设备驱动程序,接着创建一个辅助线程,等待事件的有信号状态,自己则接着干其它事情。设备驱动程序获得该事件的句柄后,将它转换成能够使用的事件指针,并且把它寄存起来,以便后面使用。当条件具备后,设备驱动程序将事件设置为有信号状态,这样应用程序的辅助线程马上知道这个消息,于是进行相应的处理。当设备驱动程序不再使用这个事件时,应该解除该事件的指针。
论文摘要: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各国规定不一,而且历史上也经过了由宽到窄的演变过程。从各国法律的规定来看,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为宽泛,共有四种:一是死亡宣告的公示催告,原来还有失踪人的公示催告,1951年1月15日《失踪法》宣布取消。二是排除土地所有人的公示催告。三是排除各种债权人的公示催告。四是宣告证券无效的公示催告。此外,在《关于强制拍卖与强制管理的法律》中还规定有公示催告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一、依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所谓票据,是指发票人(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约定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有价证券。依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被盗、遗失或灭失时,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标间地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又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根据1997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银行汇票中,出票人与付款人都签发该汇票的银行,出票银行一般委托“付款人”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商业汇票则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与银行汇票不同,商业汇票必须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即为承兑人。商业汇票的使用主体也有限制,即只有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潜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这是本票与汇票、支票的重要不同之处。根据出票人的身份不同,本票可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银行本票是指银行签发的本票,商业本票是指银行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签发的本票。我票据法所规定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而不承认商业本票。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微波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付款人是特定的,即仅限于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按照支付方式的不同,可将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和普通支票。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115条的规定,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支票为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帐”字样的支票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既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但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由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汇票、本票和支票三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汇票和支票是委托式的票据,其基本当事人包括三方,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而本票是允诺式的票据,其当事人只有两方,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和付款人是同一的。就汇票和支票二者的区别来说,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而汇票的付款人则不以此为限;支票都是即期的,即都是见票即付的票据,而汇票则有限期和远期之分。
票据在发生被盗、遗失和灭失时,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的规定,其范围仅限于“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所谓背书,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或其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票据的背书转让,则是指持票人以背书方式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那么,哪些票据可以背书转让呢?对此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界定:
1、从理论上讲,无记名票据无须背书,仅以直接交付即发生转让票据的效果,记名票据和指示票据则应当以背书方式转让。因此,无记名票据丧失,不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2、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2条、第24条、第76条的规定,在我国,仅承认记名汇票和记名本票,而不承认无记名式和指示式的汇票和本票。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除非有例外规定,汇票和本票是可以背书转让的。对于支票,根据《票据法》第85条、第87条的规定,则包括记名支票和无记名支票。记名支票在没有例外规定的条件下可以背书转让;而对于无记名支票,在没有依法补记收款人名称之前,不得背书转让。
3、《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办法》对票据的背书转让问题作出了某些限制。包括:(1)根据《票据法》第27条,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2)根据《票据法》第36条和第81条、第94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3)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27条的规定,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不过,这一规定并非适当,因为它与《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后者并没有作出这种强制性的限制;而且,该条款所作的限制大大干预了市场经济中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与票据法的一般原理相违背。
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从国外情况看,可以公示催告的事项,除了票据外,还包括其他有价证券,如指示证券、抵押证券、提单、仓单、股票、载货证券、保险单等。这些证券目前在国内大多数是禁止公示催告的。但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针对我国的实体法制度不健全、不发达的现状而特意设置了一项弹性规定,指出对于其他事项,如有关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公示催告。这一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立法技术意义,即它可以适应以后经济发展的需要,允许其他法律在必要时可以增加使用公示催告程序的事项,从而为扩大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增强公示催告程序的功能留有余地。因此,其他事项是否可以依公示催告程序申请公示催告,取决于有关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
目前,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包括下述两类:
1、记名股票丧失时的公示催告
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0条第1款规定:“记名股票,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依据这一条款的规定,只有丧失记名股票时,才可以申请公示催告,而对于无记名股票,即使发生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情况时,也不能依公示催告程序申请公示催告。
本程序的热键为小键盘的5,在编辑框内可以指定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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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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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r
Point:TP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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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wMessage(''''坐标输入不正确.'''');
Exit;
end;
try
Mouse_Event(MOUSEEVENTF_ABSOLUTE+MOUSEEVENTF_LEFTDOWN,Point.X,Point.Y,0,GetMessageExtraInfo);
SetCursorPos(X,Y);
Mouse_Event(MOUSEEVENTF_ABSOLUTE+MOUSEEVENTF_LEFTUP,X,Y,0,GetMessageExtraInfo);
except
ShowMessage(''''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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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edureTForm1.btnUnsetHKClick(Sender:TObject);
be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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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RegisterHotKey(Handle,idHotKey);//注销热键
DeleteAtom(idHotKey);//注销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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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健词]质证当事人程序模式
一、引言
古今中外的司法实践中,质证活动普遍存在。但是在很长时期内,人们并没有把质证作为一个专门术语在理论上加以阐释和在法律上加以界定。在我国,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和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都没有明确使用“质证”的概念,更不用说质证程序模式的选择。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当事人质证权,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我国民事诉讼中愈加注重强调证据的当庭质证。由于司法实践中没有准确界定好法官与当事人在质证过程中的相互关系,质证程序的功能难以发挥,笔者通过两大法系质证程序模式比较分析,选择和程序设置,认为可以建立既保留我国注意发挥法官积极的传统特色,又要借鉴吸收英美法中注重当事人之间直接对抗注重程序规则的方向发展。
二、质证的概念
何谓质证,学术界见仁见智,众说纷纭:有人认为,质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对证据通过辨认、言词辨驳或其它方式予以质询,以供审判人员审查真伪诉讼活动”①。有的人认为质证是“提出问题,要求证人作进一步陈述,以解除疑义并确认证明作用的诉讼活动,是审查核实证人证言的一种方式”②。有人认为,质证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而论,是指在诉讼中,由法律允许质证……对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内的各种证据采取询问、辩认、质疑、说明、解释、咨询等形式,从而对法官内心确信形成特定证明力的一种诉讼活动”;而狭义的质证,“主要指在庭审过程中,由诉讼当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进行对质、核实等话动”①。也有的人认为,质证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对法庭上出示的各种证据材料及证人证言等进行质疑核实的活动”②。也有的人认为,“质证是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听取、核对、辩认、询问等方法对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发表意见,进行确认或提出异议的诉讼活动”③。还有人认为,“质证是指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律人在审判过程中针对对方举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和质问”。④
应该说,上述定义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它们或是仅说明了质证的部分对象,或是仅说明质证的基本形式,而均缺乏从量上和质上对质证的内涵予以全面而准确的阐述。笔者认为科学的定义应当做到内涵完整,外延明确,并能使相关概念区别开来,因此,若要科学揭示出质证的内涵和本质属性,应结合质证基本构成要素来进行,基于此,笔者认为,质证是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公开的辩认、说明、质疑、质问和辩驳,以供审判人员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和否认的一项法律制度。
三、我国质证程序之现状考察
(一)质证程序的实践现状
质证是庭审方式改革采用的审查核实证据的方式⑤。在旧的审判方式中,审查核实证据几乎完全是法官的工作,当事人在这一过程中基本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即典型法院职权主义。而采用质证方式后,当事人变被动为主动,变消极为积极,这是非常好的一面。但由于有关质证立法不足,法官素质不高等众多原因,质证实践现状是当事人牵着法官的鼻子走,由一个极端即典型职权主义走向另一端即英美法国家古典自由主义。在实践中还暴露了其他许多问题,具体说:
1、不质即采。尽管法律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但实践中仍存在只将部分证据材料交由当事人质证的情况,如视听资料往往以没有播放设备为由不予质证;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一经宣读未经质证便确定其有效性;对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因已形成“确信”,未经质证便予采纳;质证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未经质证便予采纳属于程序上的违法行为。
2、形式化的质证。在实践中也有证据材料虽在形式上经过质证,但实质上质证并不充分,也并未起到影响法官认证的作用。如证据材料虽让当事人过目,但却限制当事人发问和质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出庭,审判人员在庭前依职权进行大量调查工作,对证据基本已形成“内心确信”,造成了“你质你的,我定我的”的后果,从而使质证流于形式。
3、无序化、简略化质证。质证活动所追求效果本来是希望通过双方井然有序地你来我往的攻击和防御,但由于缺乏一套完整系统的操作规范,常使庭审质证活动杂乱无序、程序简略化,固然有其合理因素,但因其过于简略,而导致许多实践中问题产生,从而影响了质证功能的发挥。
(二)质证程序立法现状
有关民事诉讼质证的立法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规定只是解决了质证问题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后来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问题》和《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若干规定》对质证问题作了一些补充规定①。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不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原则性规定质证内容和要求,也暗示法官在质证程序中的职责是指导作用。但并没有完全解决质证的实际操作规程问题,对当事人而言,缺少程序保障的质证权是不完全的权利。且不说《规定》内容本身如何,单就形式而言,就有其先天不足,如刚性不足、普遍性、公开性较差等,因而仍然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四、二大法系质证程序模式之比较
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要特证的质证程序模式,质证活动完全为当事人自由作为。法官在质证过程中始终处于消极地位,仅作为质证程序的组织者。美国是以证人证言为中心,在质证程序采用直接询问与交叉询问的方式进行,质证程序在证据开示程序、审前会议、及庭审三个阶段中解决。传统的英国质证程序模式是典型的当事人自由主义模式,当事人的自由过度膨胀,自主控制诉讼质证程序。传统的英美法系国家质证模式能充分发挥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有助于法官正确、客观地审查判断证明材料的真伪,确定案件真实。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用以职权主义为主要特征的质证程序模式,法官主持质证活动并始终指挥质证活动的进行。当事人在质证过程中的诉讼行为始终受法官控制,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质证一般实行职权询问,采用以法官为主,以当事人为辅的询问方式进行,是否实际采取交叉询问方式完全听凭法官的自由裁量。
两种模式对于查明案件客观真实性这一根本目的,应该说有其生命力的,其优劣之分体现在不同方面。前者在展示程序正当性方面具有优势,但结果导致诉讼的拖延;后者能有效克服诉讼效率不高的弊端,但往往不能排除法官主观判断对质证程序正当性和质证效果的妨碍和影响。日本民事诉讼模式设置时就采用了结合式做法。如1996年《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1款规定“证人询问顺序首先是提供询问申请的当事人,然后是其他当事人,其次审判长”①。它在大陆法系原有体系上引入英美交叉询问方式,实行审判长指挥下的交叉询问方式,看来两大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质证程序上,当事人权利与法官权利正处在一个动态分配,而且经过改革后可能会越来越有更多的共性。笔者亦赞同我国在质证模式的构建时采用这种兼容并蓄的做法。但认为如何吸收与借鉴在实践中有进一步考案,在理论上进一步探讨的余地和必要。
五、我国质证程序模式之选择
质证程序模式这一局部的诉讼模式的选择同一国整体诉讼程序模式的选择密切相关,并受各国经济基础、文化背景、法律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如果完全照搬别国的做法必然出现“南桔北枳”之效。那么,在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状况的基础上,借鉴两大诉讼模式各自优点,科学合理地确定当事人和法院在质证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就不失为一种较为明智和科学地选择。从目前我国质证的实际过程来看,虽然有了一定当事人主义色彩,但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对抗仍显不够,因此,笔者认为我国质证模式应当朝着既要保留我国的注意发挥法官积极性的传统特色,又要借鉴、吸收英美法中注重当事人之间直接对抗注重程序的方向发展。法官职权相对独立的当事人直接对抗交叉询问模式。也就是说,当事人行使质证权进行质证时,实行当事人之间直接的正面对抗,法官对质证的职权主义保留相对独立,待当事人质证完毕后集中进行。这种模式是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质证模式结合,采用一种阶段性互补方式,而不是在整个过程中加以揉合。
质证的主体虽然是当事人,但并不等于法官在这过程中无所作为,相反,法官积极性的适度发挥更会有助于质证功能的充分实现,法官在质证程序中应当其具有以下权力:(1)询问权,即在当事人质证后,对一些仍不清楚明确的问题包括就有关案件实质性问题发问,以求案件事实,防止当事人仅凭质证技巧取胜,从而维护公平。(2)引导权,即引导双方紧紧围绕证据的三个属性进行质证;把握双方当事人直接对抗交叉询问的限度,否则可能造成当事人为求胜诉,不择手段,甚至以假乱真,还要防止当事人及律师漫无边际地询问、辩论,以及对细枝末结的过分纠缠,以提高诉讼效率。(3)解决权,组织双方当事人有序质证,对于当事人质证偏离程序规则予以矫正;对当事人因质证程序性问题引发争端解决;对当事人已质证的证据的无端纠缠予以终止。
参考文献
[1]何家弘主编《新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
[3]刘敏著:《当代中国的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何家弘、张卫平主编:《外国证据法选择》,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5]陈光中主编:《诉讼法理讼与实践》,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精神文明2002年版。
[6]杨良宜、杨大明著:《英美证据法》,法律出版2002年版。
[7]主编:《诉讼证据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8]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五卷)中国检查出版社2002年版。
【关键词】邮政储蓄银行机遇挑战
一、机遇
1.邮储行的正式挂牌本身就是一个巨大机遇。邮政储蓄银行正式挂牌,意味着邮储行可以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开展各类银行业务,可以向银监会申请开办更多的业务品种,可以按照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摸索出一条属于邮储的特色发展之路。
2.中国邮政的四大优势(刘安东在全国邮政局长会议上的讲话语):“中国邮政历史悠久,拥有金字招牌。人民邮政的信誉优势、全程全网的网络优势、遍布城乡的网点优势(3.7万个网点)、“三流合一(也有人称作“三网合一”)”(即实物流、现金流、信息流)的功能优势,是我们的宝贵资源。”这些资源优势也必将成为邮储行今后发展的依托与潜力。
百年邮政的商誉、在业界拥有最庞大的营业网点数给邮储行带来的机遇是不言而喻的,即使四大行也相形见绌,而最让业界震撼的却是邮政“三网合一”所带来的无限潜力。
总之,如果经营得当,中国邮政的未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未来不可估量。
3.相对金融同业,邮储行没有不良资产的历史包袱,当竞争的号角吹响的时候,可以轻装上阵就是最大的机遇。自1986年恢复开办20多年来,邮政储蓄几乎只经营针对居民个人的负债业务,靠转存人民银行的利差收入赚取收益。近年来开展的中间业务也多以类及代收付类等无风险业务为主,银行卡业务也只开展了借记卡类,2006年以来开办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虽属资产业务,但因有高品质的定期存单作质押,所以也不会产生不良贷款。而“四大行”均因数额巨大的不良资产而专门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来处置它们。
另外,坐拥高达1.7万亿元的储蓄存款资金及庞大的客户信息数据库是邮储行参与竞争与合作的有力支撑与保障。
二、挑战
1.外部大环境的改变
国际上,随着中国政府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保护、过度期的临近,金融业对外开放日渐扩大,资金雄厚、管理先进的外国银行是整个中国金融业包括邮储行的巨大挑战与威胁;在国内,随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及中国人民银行对邮储资金政策的改变,仅靠吃利差收入这种简单的盈利模式生存已无可能。“断奶了”,又有强敌环伺四周,生存与发展之路在哪里?
2.遍布城乡的网点作为优势的同时也将给管理工作带来诸多难题,如何有效和安全的利用邮政网点是邮储行面临的又一巨大挑战
过去,邮政储蓄是依托在邮政网络运行的二级单位。因此,在网点管理上也是地方邮政局实行分别管理,而不是按照银行的制度进行的垂直管理。邮政储蓄在业务性质上属于金融业务,邮政储蓄网点也明确属于金融机构,但作为邮政储蓄业务的管理机构——各级邮政局并不是金融机构,这样就出现了非金融机构(邮政局)管理金融机构(邮政储蓄网点)、经营金融业务的矛盾。邮政储蓄财务上未实行单独核算,并入邮政企业大帐。多数邮储管理者对银行业务管理方式并不了解,这就给目前的邮政储蓄管理带来了诸多隐患。
同时,邮储网点有2/3的比例分布在农村,且各地邮政储蓄大多存在营业场所陈旧、安全设施不够、硬件设备落后、操作环境较差等问题。
财务与资金管理上的疏漏,最典型的问题是业务费的发放过于粗放(主要以协储费的形式下发),内控不力,使一些人借发放协储费谋取个人私利,中饱私囊;另外,使用邮储资金垫付其他款项和使用其他业务资金垫付邮储资金的情形时有发生,甚至曾经出现贪污和携款潜逃的恶性事件。
业内人士认为,邮政储蓄管理着全国数量最多、覆盖面最广的网点,对操作风险的管理一直是个重点和难点。随着业务范围不断拓展,特别是资产业务种类增加,相应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加大,操作风险也会增加。3.自主运用邮储资金的巨大压力
截至2007年,邮政储蓄存款余额超过1.7万亿元,规模仅次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至2007年,邮储的自主资金运用余额超过10000亿元。根据2005年出台的《邮政体制改革方案》,邮政储蓄存在央行的8290亿元必须按比例分五年转出,按此计算,2008年将超过12000亿元。加上新增储蓄资金,自主运用资金账户上的余额还会更加惊人。如何解决邮储庞大的资金出口,如何设计适合自己的盈利模式?这是各方普遍关注的问题。
2006年以来,银监会先后批准邮储开办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部分试点、同业存款和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投资、银团贷款、开放式基金销售等多项业务。
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是邮政储蓄恢复开办以来首次推出的零售信贷业务。2006年3月开始,银监会陆续批准邮储在北京、天津、山东、安徽、浙江等13个省份开展试点——客户可以用自己在邮政储蓄的存单申请贷款,也可以用他人的存单申请贷款。目前全国除、青海外已全部开办此项业务。
据悉,截至2006年10月底,邮储系统13个试点省(区、市)局累计发放贷款5.5亿元,结余贷款2.25亿元,目前尚未形成规模。
据邮储银行信贷部人士透露,目前其他信贷业务暂无进展,如银团贷款等。实际上,邮储的大部分资金仍用于投资债券和银行存款。
上述做法并未能解决邮储资金运用的燃眉之急。在邮储向商业银行转型的过程中,除了从中间业务寻求突破,通过贷款赚取利差收入是必然之选。但由于缺乏审贷经验,又有放贷压力和冲动,业内人士普遍担心,邮储银行如果贸然放开贷款业务,如何避免出现大量坏账的风险?
4.金融专业人才匮乏的挑战
长期的“只存不贷”使得邮政储蓄银行的金融人才极为匮乏。邮政储蓄从业人员的学历层次较低,素质不强,业务水平不高,难以提供令用户满意的多元化金融服务。从大多数地区反馈的情况看,邮政金融现有一线人员的大专化学历普遍来自电大、而电大的教育质量是被多方垢病的,何况人们的学习动力是外在的强制力要求多于内在的知识渴求的,这与邮政的体制、经营模式及长期的企业内部文化不无相关。
中间业务专业人才缺乏。众所周知,随着国家金融监管的加强和金融自由化程度的提高,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存贷利差缩小,这使银行的传统业务风险增大,收益减少。目前,为了稳定和提高自己的利润水平和盈利能力,不少商业银行不断扩大业务经营范围,将发展中间
业务作为增加收入的突破口。但邮储行现阶段中间业务还是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上,经营范围很窄,服务档次差,科技含量低,结构欠合理,创新动力不足。平时主要还是办理一些传统的绿卡业务,一般性收付业务等,技术含量高、盈利较大的诸如理财等业务才刚刚起步。缺乏高素质专业人才已成为邮政储蓄发展中间业务的瓶颈,尤其是科技型、高附加值的中间业务的开发、创新和营销。
另外,缺乏专业的审贷人员及金融营销人员严重不足也是邮储行目前存在的且需要迫切解决的最大难题。
5.制度薄弱与风险管理能力不足的挑战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目前内控组织不健全,没有完善的内部组织结构控制,没有形成相对独立的运行管理体系,使得邮政储蓄缺乏统一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部门协调、系统运行困难,削弱了管理力度,导致邮政储汇机构无法像其他金融机构那样形成一套比较系统、科学、权责分明、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检查监督人员仅满足于传统意义上的账平表符,没有风险审查意识,内控制度执行不力。“三级权限”制度在很多地方形同虚设。
人们认为邮储当前的主要任务:一是组建强有力的队伍,建立属于自己的风险管理及内控组织体系;二是完善制度、强化制度落实机制,应以流程控制的理念为指导,将风险管理融入业务流程和制度,同时强化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构成的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形成有效的机制,保证各项业务制度和流程的执行到位;三是加强学习,要积极创造学习机会,努力提高风险管理人员自身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提高应对新型业务风险的能力。
文科各专业的毕业论文要求论题明确、资料翔实、论证严谨、语言文字流畅简练、结构合理、理论联系实际、观点正确或有一定的独到见解;一律采用文内图表,引文出处和注释一律采用文尾注。毕业论文篇幅应不少于6000字(不含图表)。
2、理工科类各专业毕业论文的写作程序大体分为六个阶段:(1)确定导师;(2)与导师讨论并选题;(3)阅读文献、收集资料;(4)拟定设计或实验方案;(5)设计或实验;(6)理论分析和技术分析,撰写初稿,修改稿;(7)定稿和导师审阅。
理工科各专业的毕业论文要求设计方案合理、立论准确、理论分析和技术分析充分、实验和计算方法正确、数据准确可靠、图表规范清晰、文字表达准确、语言流畅简练;原则上采用文内图表,不能采用文内图表的制图、制表规格可根据实际需要而定,以附件的形式附在毕业论文正文后,引文出处和注释一律采用文尾注。毕业论文篇幅应不少于5000字(不含图表、程序和计算数字)。
3、学生的毕业论文格式采用学校教务处规定的统一格式:(1)题目;(2)学生(姓名、学院、系、专业、年级);(3)指导教师(姓名、职称);(4)中文摘要、关键词;(5)目录;(6)引言;(7)正文;(8)结论;(9)致谢语;(10)英文题目、摘要、关键词;(11)参考文献;(12)附录。
4、毕业论文的内容要求:
(1)题目:应简洁、明确、有概括性,字数不宜超过20个字。
(2)摘要:要有高度的概括,语言精炼、明确。同时有中、英文对照,字数在400字以内。
(3)关键词:从本文标题或正文中挑选3~5个最能表达主要内容的词或术语作为关键词,同时有中、英文对照。
(4)目录:目录作为论文提纲,是论文各组成部分的小标题,文字应简明扼要。目录按论文顺序分章、节二级编写,要标明页数,以便阅读。目录中的标题应与正文中的标题一致。
(5)引言:是毕业论文的开头部分,主要说明论文写作的目的、现实意义、对所研究问题的认识,并提出论文的中心论点等。引言要写得扼要,篇幅不要太长。
(6)正文:是毕业论文的主体,是对研究工作的详细表述,一般由标题、文字、图、表格和公式等部分组成。该部分要运用各方面实验结果、研究方法,分析问题、论证观点,尽量反映出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
(7)结论:结论是全文的思想精髓和文章价值的体现。应概括说明所进行工作的情况和价值,分析其优点和特色,指出创新所在,并应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改进方向,特别是对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要着重指出,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它集中反映作者的研究成果,表达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的见解和主张,结论要简单、明确,篇幅不宜过长。
关键词:毕业论文;检索;ASP技术;ACCESS数据库
中图分类号:TP3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12)26-6203-03
Using ASP Technology to Achieve a Simple Thesis Searching System
ZHU Qiang
(Tongcheng Teachers College,Tongcheng 231400,China)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how to use ASP technology and ACCESS database technology to develop a simple version of the graduation thesis searching system, From the working principle of the system,data flow diagram, function module, database storage four aspects about the process of system development, Introduces the login module, interface module, a retrieval module, The whole papers show modules four modules.
Key words: graduation thesis; retrieval; ASP technology; ACCESS database
毕业论文的管理工作受到了各学校的高度重视,如何对其进行系统的分类、存储、检索都已成为学校的一项重要工作。检索功能是毕业论文管理系统的核心功能,可便于读者快速检索并下载到所需论文,使得论文资源得到有效利用。本文致力于研究设计一个简易版的毕业论文检索系统,能够快捷、方便、全面、准确地实现论文检索功能。
1开发技术及数据库技术简介
本系统采用ASP技术进行系统开发,使用ACCESS数据库作为后台支撑数据库。
1.1 ASP的基本定义
ASP即Active Server Page的缩写,中文可以翻译为动态服务器网页。它是一种包含了使用VB Script或Jscript脚本程序代码的网页。当浏览器浏览ASP网页时,Web服务器就会根据请求生成相应的HTML代码然后再返回给浏览器,这样浏览器端看到的就是动态生成的网页[1]。ASP是微软公司开发的代替CGI脚本程序的一种应用,它可以与数据库和其它程序进行交互。是一种简单、方便的编程工具。在了解了VB Script的基本语法后,只需要清楚各个组件的用途、属性、方法,就可以轻松编写出自己的ASP系统。
1.2 ASP运行基本过程
ASP文件只能运行在服务器上,不能在浏览器上运行。Active服务页也可以使用服务器端的ActiveX部件,这些部件通常是EXE部件,返回的信息在ASP得到解释。ASP的运行过程可简述如下:浏览器向Web服务器请求一个ASP文件时,ASP脚本开始运行,Web服务器从头至尾运行ASP脚本,并且把HTML页返回给浏览器。如果要通过ASP访问Web数据库,则Web服务器接受浏览器请求,通过ODBC或者OLEDB把请求发送给数据库服务器,再从数据库服务器接受数据,把产生的网页和数据送回到浏览器。
1.3 ACCESS数据库简介
Access数据库是Microsoft Office 2000套装软件的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是目前比较流行的小型桌面数据库管理系统,适用于小型企业、学校、个人等用户。
2 SERVER运行环境及系统开发工具
2.1 SERVER运行环境
2.1.1操作系统
WINDOWS2000及以上。
2.1.2 WEBSERVER
IIS5.0。
2.2系统开发工具
考虑本系统为简易版的,笔者建议可采用易学、快捷、方便的Dreamweaver MX作为开发工具。
3系统工作原理
检索的前提是论文的各项属性信息已存储在数据库中,将毕业论文原稿存储在相应的文件夹下。论文的属性可细分为论文名称、类型、关键字、作者、作者单位。同时,在毕业论文的检索项中也包括了这几项信息。用户进行检索时,可有选择地输入各种检索信息,系统根据所输入的检索信息对数据库进行扫描。当它找到与其相匹配的论文时,就将论文及其信息显示在屏幕上,并支持下载论文原稿。本系统支持简单的模糊检索,即在检索栏中输入字词的一部分就能完成检索。
4系统的模块结构图及数据流程图
4.1系统的模块结构图
模块的结构图如图1所示。注册后的用户可通过自己的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登录后就可以访问其他的模块了。
图1系统的模块结构图
4.2检索系统的数据流程图
检索系统的数据流程图如图2所示。检索人员输入检索信息,检索信息处理程序接受检索信息,然后访问数据库,得到检索结果。检索结果经屏幕处理程序处理后,显示在屏幕上。
5系统主要功能模块介绍
5.1用户登录模块
用户登录模块是用户进入系统的验证模块,只有通过身份验证的用户才能进行论文检索和其他操作。用户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此模块访问数据库,核对用户名和密码是否正确。如果正确,则允许用户进入系统进行论文检索,反之,则要求用户重新登录或注册。
5.2用户注册模块
用户注册模块给新用户提供注册功能。当用户第一次登录系统或忘记密码时就可以使用注册功能。在这个模块里,用户填写用户名、密码、email地址、姓名、性别等信息,实现注册。当然,信息填写时有些限制和约定,如用户名长度、密码长度、邮箱格式等。如果用户填写的信息不合要求,系统就提醒用户重新注册。如果所填的信息合法,系统就会同意用户注册,并将各信息存入数据库。这样,用户就得到了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可以顺利登录系统了。
5.3检索界面模块
通过身份验证的用户即可访问检索界面模块,该模块是用户进行毕业论文检索的界面。论文检索栏目是该模块的核心部分,它给用户提供了五个检索项,分别为名称、关键字、作者、作者单位、类型。这五个检索项也就是数据库中毕业论文的五个属性。用户可以根据这五个检索项或选择其中任意个检索项检索毕业论文。
5.4论文检索模块
该模块是系统的核心模块。它实现的功能就是论文检索并显示,可通过输入关键字实现检索论文的功能。该模块的详细工作流程如下:
5.4.1接受论文检索界面中输入的论文检索信息
在论文检索界面中,检索栏中用于输入各检索信息。这些检索信息通过表单中的Post方式传递给论文检索模块。论文检索模块中通过Request.Form函数接受表单中的检索信息。
5.4.2与数据库建立连接
检索毕业论文必须访问数据库,访问之前就需要与数据库建立连接。本系统使用CreateObject函数和Open方法就来完成它们之间的连接。
5.4.3根据检索信息,对数据库中的毕业论文信息进行扫描核对,找出用户要检索的论文
本系统采用最常用的SQL查询语句(select···from···where)来选取符合条件的数据库段。在这里,系统使用了like %···%来支持模糊搜索。
5.4.4将检索到的论文显示在屏幕上
为了能够显示所有符合检索条件的毕业论文,系统使用了do while循环语句来循环显示。系统通过rs语句来接受数据库中的论文信息,然后使用response.Write函数来显示各论文信息。
5.5通显论文模块
通显论文模块实现的功能是将数据库中所有的论文全部显示出来。
6系统的数据库存储情况
6.1用户信息表
用户信息表是存储用户基本信息的数据库表,它包括六个属性列,分别是用户名、用户密码、用户email地址、用户的真实姓名、用户性别、用户生日。用户登录系统或注册时都必须访问该数据库表。
6.2毕业论文信息表
毕业论文信息表是存储毕业论文相关信息的数据库表,它包括五个属性列,分别是论文所在文件夹、毕业论文题目、论文类型、论文关键字、论文作者、作者的所在单位。此表是该系统的核心数据库表,它给系统的检索工作提供了后台支持。
7结束语
笔者在独立的环境下研究检索系统的开发,如何将该系统融合到毕业论文管理系统的大环境下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该系统为简易版,不支持对论文正文信息的检索,功能相对比较简单。
第一课题研究的背景。
这个课题背景主要是指对这个课题进行研究的原因,也可以简单地归纳为问题的提出。这个背景既可以是社会背景,也可以是一般的自然背景。
第二课题研究的内容。
具体而言就是我们的课题要研究的是什么。这个是在确定范围的时候就是确定了的。
第三课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这个就要叙述在这个研究过程中所要达到的结果,在论文的写作中作者必须明白论文写作的主要的目的。
第四课题研究的方法。
在这个部分需要提出本课题组关于解决本课题问题的程序。实际上,研究性学习的课题研究方法是很多的,包括实地调查考察法、问卷调查法、人物采访法、文献法等等。在对这个课题进行研究的过程中需要从课题的实际情况出发来确定课题研究方法,不一定要求是面面俱到,强调的是它的实用性,哪个方法好用就使用哪个方法。
第五课题研究的步骤。
这个是很好理解的,主要是指需要经过哪几步程序才能达到研究的目的。所以在这一部分作者需要仔细思考整个课题需要哪几步才能完成。它的基本步骤一般包含以下几步,准备阶段、查阅资料阶段、实地考察阶段、问卷调查阶段、采访阶段、资料的分析整理阶段、对本课题的总结与反思阶段,只要抓住这几步就可以。
第六课题参与人员及组织分工。
这是不可以忽视的一个部分,需要根据课题的实际情况将相关的研究任务分成几大部分,每个成员负责不同的部分。
此外,也想告诉大家,由于开题报告是用文字体现的论文总构想,因而篇幅不必过大,但要把计划研究的课题、如何研究、理论适用等主要问题说清楚,应包含两个部分:总述、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