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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越来越多,但对信托创新产品的认识和了解却又相对不足;另一方面,一些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管理存在着疏漏或松懈,一旦经营失败却极易引发市场动荡甚至诱发一系列的金融危机。因此,加强对国有资产信托的监管既是有效防范信用风险的需要,也是信托投资公司稳健经营的需要。
一、国有资产信托监管体制:现状与未来
监管是监管主体为了实现监管目标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监管对象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的主动的干预和控制活动。[1]金融监管的目的、目标和原则决定了金融监管的内容。[2]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对银行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监管仍采用分业监管的体制,我国也不例外。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充分考虑到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我国从大一统的金融监管体制过渡到现阶段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体制,它适应了中国初步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金融发展的状况,有效地保障了金融业的稳健运营。[3]从目前的状况来看,我国国有资产信托实行的是双重监管模式,一方面要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又要接受信托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而这两种监管均来自政府部门。于前者而言,这种监管是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必然要求,对于国有资产任何形式上的利用以及形态上的转换,各级、各地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必须严把审计评估、资产出让、产权交易、债务处理、运行监督以及民主参与关,必须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于后者来说,这种监管又是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必然结果,按照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即银监会)对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通过促进信托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信托业的信心,以保护信托业的公平竞争,提高信托业的竞争力。2004年银监会下发的关于信托业监管的文件有70多个,明显加快了信托业监管的制度建设。针对一些人认为现在对信托业的监管过严了,中国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曾表示,在现阶段,任何关于信托公司应该放松监管的说法,都不利于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信托公司行业的整体发展。[4]总之,目前对国有资产信托的监管主要是从上述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管这两个方面进行的。一方面,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着对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监管职能;另一方面,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对信托投资公司这一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对于这种监管模式,一些人提出了自己的担心,即这种监管方式要么可能导致多重监管,降低监管效率,不利于国有资产信托的发展;要么可能出现监管的真空地带,不利于控制金融体系的稳定与风险。
笔者认为,这种担心并不是多余的,但必须说明的是,对任何国家来说,其所选择的具体监管方式,不仅有其经济尤其是金融发展程度方面的因素,同时也与其长期的历史监管模式和监管习惯不无关系。不以具体的环境为基础即对一种具体的监管模式作出必然优或劣的判断,未免会失之武断。随着国有资产信托的发展,合理确定其监管体制已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笔者认为,在一个新兴的金融市场中,在一个没有健全的行业管理组织和高度自律的环境下,政府部门对于国有资产信托市场的监管是无可替代的,而且这种双重监管模式的选择完全适合我国国有资产信托发展的实际情况,双方监管的目标和重点并不相同。但是,反对政府管制的观点无疑也提醒着政府管制有着其相伴而来的缺陷,应当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通过各种措施将政府监管所带来的消极影响降低到最小限度,如由于市场准入困难而造成的实际的垄断、市场参与者的道德风险等。从长远的发展趋势上看,必须要在政府监管的基础上,强调与培育市场参与者及自律组织的积极主动性,最终形成政府、自律组织、市场参与者等各个层面上的合理管理和监督,最终促使国有资产信托健康发展,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我国国有资产信托监管主体的体系架构
对国有资产信托监管模式的选择,直接触及监管组织的体系结构、监管方式和监管效率等金融监管的基本问题,也决定着监管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监管实施的成本大小等重要事项。因此从理论上对国有资产信托的监管主体展开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它构成了对国有资产信托监管模式选择的基础性前提。监管主体从性质和权力来源上,可以细分为两类或者两个层面:其一是政府部门,即狭义的行政监管当局。其权利由国家赋予,负责制定监管的各种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此类制度,任何市场主体违反规章制度,会遭受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处罚。其二是各种非政府性质或者半官方的民间机构、行会组织。其权力主要来自于成员对机构的章程、决策的普遍认可,违反了其规定一般不会必然引发法律上的责任,却可能遭到机构的纪律处分。[5]在我国的金融领域,由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行业之间的交叉和渗透日益明显,已经形成了一家金融机构需要多家监管机构共同实施监管的局面。就国有资产信托来说,前述现行的国有资产监管主体体系构成是存在缺陷的。应该看到,国资委和银监会是政府意志的代表,而政府监管在一定条件下的无效或失灵是不可否认的。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缺陷主要表现为:政府干预若无限扩张,就会导致设置庞大的机构,人员臃肿,超出政府应该调控的范围、层次和力度,不仅没有弥补市场机制的短处,反而妨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或者,由于政府制定法规、政策的失误和实行措施的不得力等原因,也会出现政府的无效干预。所以说,政府对金融业的监管是必要的,但其作用是有缺陷的,甚至可能出现监管失灵的情况。[6]目前看来,行业自律与市场约束机制的不足,使得政府监管在整个监管体系中承担的责任畸重,其风险承担能力与责任不相匹配,进而导致如果放松行业监管将被迫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而一旦管制过严,市场的创新空间被阻碍,又不利于提高整个行业的市场竞争力。这种进退两难的困境的直接表现就是监管体系构成要素失衡,责任风险不能有效分散,造成了监管当局在监管政策取向方面缺乏连贯性,业界对监管政策不能形成稳定预期。[7]从世界范围来看,在新的形势下,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一个新趋势是,对银行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实行统一的监管,英国、日本、韩国都成立了统一的“超级”监管机构,对国内所有的(或绝大部分)金融业进行监管,显然我们不能无视国外金融业监管发展中出现的这种趋势,从长远角度看,国有资产信托的政府监管主体不宜太多,应适当进行集中。
建立以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市场约束为特征的三位一体的监管主体体系,是实现市场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责任的合理分散和匹配,促进国有资产信托市场健康稳步发展的重要保障。信托行业的自律组织是不可或缺的市场管理者,其通过会员共同制定的规则可以有效约束行业内部的经营行为和交易行为等,缓解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博弈过程中的紧张关系,进而维护金融安全,同时也可以有效节约政府监管的成本支出。如果说政府监管对国有资产信托产品市场所采取的管理、制裁或处罚等所产生的只是外部的强制效应,那么,利用信托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意识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则可以充分发挥内部约束的效果,从而构成前者有效发挥作用的基础。自律组织处于维护行业信誉和运行安全的考虑,所制定和执行的自我监管标准和规范较之法律规定而言要求要高出很多,这些高标准的监管规范在信托产品市场的第一线进行实时、动态的风险监控,可以很好地弥补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局限性,不但会节约实施有效监管的成本,而且会提高整个信托市场的监管效率,成为政府监管的有益补充。
与此同时,加强对信托公司市场行为的约束同样重要,笔者认为,在这一方面,建立国有资产信托的受托人破产隔离制度是其中的关键。该制度不仅是保护国有资产信托受益人和委托人利益的必然要求,而且从根本上看,是有效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我国《信托法》对破产隔离有所论及,但其所提供的机制尚不完全。完整的信托破产隔离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即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破产风险的隔离和与受托人破产风险的隔离,任何一个方面的不完善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破产隔离,信托制度也将失去其应有的本源魅力。[8]信托破产隔离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密切联系在一起,受托人破产时,如果纯因其固有财产管理不善所致,且受托人没有对信托财产发生道德风险,这种情况下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破产是绝缘的,受托人破产后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但如果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发生了对信托财产的道德风险,那么显而易见该信托财产的安全便无法与受托人破产风险相隔离,受托人的道德风险足以威胁信托财产的安全性。[9]笔者认为,现时增强国有资产信托受托人破产隔离功能的关键,是对受托人道德风险实施有效的约束和控制,为此,可以将基金托管中独立托管人制度引入国有资产信托中,明确规定托管人的资格和职责。[10]三、我国国有资产信托监管重心的转移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如果没有恰当的监管,任何金融市场都难以运作良好。恰当、可靠、有效的监管能保证市场效率,减少不确定性,增强市场信心;而糟糕的监管会使金融市场虚弱多病,不当监管甚至导致金融市场的灾难。因此,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监管体系的组织能力和相应的支持性制度。[11]笔者认为,就国有资产信托的监管来说,在建立和完善监管主体制度的同时,监管重心应从目前的合规性监管逐渐向信托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上转化。
目前的合规性监管有着其深刻的现实原因,其主要表现就是信托市场的运行主体体系本身存在诸多不足,一方面,信托公司作为市场化的主体,其法人治理结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亟待完善,滥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违背受托人诚信义务的行为仍时有发生,这种恶意侵占其他市场主体利益的倾向与真正的市场化原则是背道而驰的;另一方面,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应该是具有一定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主体,但现实的情况是大多投资者极不成熟,在追求信托高收益的同时却不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期望由政府和银行为自己的投资风险买单,这一想法实际上折射出信托市场需求的一些非市场化因素。因此,维护社会稳定与遵守市场纪律成为了检验信托市场化运行的试金石。[12]显然,在这一过程中仅仅实行合规性监管是远远不够的,信托公司作为专业化的金融机构,风险和收益始终是永恒的话题,其在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控制相关的风险是其成功履行自身财产管理人职能的关键。
从微观层面看,国有资产信托在信托市场上涉及的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营运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等。整体而言,2003年信托产品在风险控制方面采取了多种措施,具体包括财政支持[13]、资产抵(质)押[14]、第三者担保[15]、贷款保险[16]、银行信誉[17]、优先/次级结构[18]和发行公司本身的信用等。相比之下,虽然2003年和2002年在信托产品的设计中采用的风险控制措施种类仍然相同,但对各种措施的使用侧重点有所不同。以政府信用为例,在2003年的比重有显著下降,即由原来的36.84%下降到11.81%,从而反映了信托投资公司在信托产品开发中注意规避可能由于政府信用滥用而导致的风险,并力图通过其他市场化的风险控制措施来达到同样的目的。而采用资产抵押和质押以及依靠信托公司自身信用的比重则明显上升,均由过去的5.26%分别达到2003年的14.96%和23.62%。总体上讲,在信托产品的风险控制措施安排方面表现出较好的发展态势。但是,不同的信托产品其所面临的风险并不完全相同,越是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国有资产信托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方面的监管就变得更为重要一些。
应该明确的是,监管重心的上述转化其最终目的仍然是为了促进国有资产信托市场中合格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这种确立绝不是以信托机构股权结构中国有成份和民营成份比例的变化作为决定性因素,更不是只要简单的实现国退民进就可包治百病。笔者认为,构建股权结构合理、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以及内部风险控制健全的信托投资公司才是其真正市场主体地位成立的关键。应该说对这个问题信托业界基本形成了共识,而且最近一段时间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管部门制定的关于强制信息披露、关联交易控制以及信托公司评级分类等措施的出台,也从外部推动了信托公司加快完善相关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风险控制措施的步伐,但如何根据各个公司的实际情况,将这些原则与要求引入到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去,建立切实可行的制度,则尚需时日,所以构建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风险管理体系和以透明度建设为重点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国有资产信托监管中不可忽视的重点所在。只有这些制度和体系真正得到完善,信托公司作为一个“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金融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才算真正得到确立,国有资产信托的安全也才会有更可靠的保障。
四、我国国有资产信托监管体系的配套制度建设
论文摘要: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滞后等原因,导致证券市场监管不力,在证券市场上出现了诸多混乱现象,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是证券市场走向规范和健康发展的根本所在。
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8月25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股票投资者开户数近1.33亿户,基金投资账户超过1.78亿户,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沪深股市总市值达23.57万亿元,流通市值11.67万亿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监管、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这些问题的出现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证券市场监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证监会的作用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从现行体制看,证监会名义上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看似很大:无所不及、无所不能。从上市公司的审批、上市规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数、上市公司的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及认可标准,到证券中介机构准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内容,以及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的任免等等,凡是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情无不是在其管制范围内。而实际上,证监会只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附属机构,其监督管理的权力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2.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监管的独立性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4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同时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如拟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组织会员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处分违法违规会员及调解业内各种纠纷等等。这样简简单单的四个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的独立的监管权力,致使这些规定不仅形同虚设,并且实施起来效果也不好。无论中国证券业协会还是地方证券业协会大都属于官办机构,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章如一些管理规则、上市规则、处罚规则等等都是由证监会制定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没有实质的监督管理的权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这与我国《证券法》的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其会员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来补充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初衷是相冲突的,从而表明我国《证券法》还没有放手让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也不相信证券业协会能够进行自律监管。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依然没得到重视,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
3.监管主体的自我监督约束问题
强调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突发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而过于分散的监管权限往往会导致责任的相互推诿和监管效率的低下,最终使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而从辨证的角度分析,权力又必须受到约束,绝对的权力则意味着腐败。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监管者也是经济人,他们与被监管同样需要自律性。监管机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监管机构的人员受到薪金、工作条件、声誉权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响,不管是制定规章还是执行监管,他们都有以公谋私的可能,甚至成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偏离自身的职责和牺牲公众的利益。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公共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从人民权利中分离出来,交由公共管理机构享有行使权,用来为人服务;同时由于它是由人民赋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权力则意味着潜在的腐败,它的行使有可能偏离人民服务的目标,被掌权者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中,由于监管权的存在,监管者有可能,做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必须加强对监管主体的监督约束。
(二)被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的问题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过分集中于国有股股东,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这种国有股股权比例过高的情况导致政府不敢过于放手让市场自主调节,而用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证券市场的运行,形成所谓的“政策市”。由此出现了“证券的发行制度演变为国有企业的融资制度,同时证券市场的每一次大的波动均与政府政策有关,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被强烈扭曲”的现象。证监会的监管活动也往往为各级政府部门所左右。总之,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虑,而不敢放手,最终造成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出现问题。
2.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治理问题
同上市公司一样,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也有在着上述的问题。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虽然也成长起来,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关发展经验不足的境况下,这些机构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机构为了牟取私利,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证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违法或无理要求,为其虚假包装上市大开方便之门。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在上市、配股、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多个环节联手勾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以能力有限为由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做出有倾向性错误的审计结论,误导了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冲击。
3.投资者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离理性、成熟的要求还有极大的距离。这表现在他们缺乏有关投资的知识和经验,缺乏正确判断企业管理的好坏、企业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种市场传闻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从,缺乏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在市场价格上涨时盲目乐观,在市场价格下跌时又盲目悲观,不断的追涨杀跌,既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又助长了大户或证券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从而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难度。
(三)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
1.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终形成。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组织,围绕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运行。在这一系列环节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应有俱有,但我国目前除《证券法》之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几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具备统一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导致我国在面临一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无计可施;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导致在监管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责任的配制严重失衡,过分强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在事实上得不到补偿。以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为例,该法规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有48条,其中有42条直接规定了行政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只有4条。
2.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曾长久的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舞台上,这种政府干预为主的思想在经济发展中已根深蒂固,监管者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政府不敢也不想过多放手于证券市场。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被弱化。
3.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存在的问题
对于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均有体现,只不过这种经济的监管手段过于偏重于惩罚措施的监督管理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奖励的监督管理作用。我国证券监管主要表现为惩罚经济制裁,而对于三年保持较好的稳定发展成绩的上市公司,却忽视了用经济奖励手段鼓励其守法守规行为。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I.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法》首先应重塑中国证监会的权威形象,用法律规定增强其独立性,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政府应将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任务从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中剥离出去,将证监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同时我国《证券法》应明确界定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监管权力的独立范围,并对地方政府对证监会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制。这样,一方面利于树立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权威,增强其监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监管主体之间合理分工和协调,提高监管效率。
2.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完善
《证券法》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简简单单的几条规定并未确立其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辅助地位,我国应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对证券业自律组织重视起来。应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其中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国证券业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发挥以及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接轨。
3.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完善
对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督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要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通过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从正面角度利用监管者经济人的一面,一方面改变我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监管的管理者的终身雇佣制,建立监管机构同管理者的劳动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惩罚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落实量化定额的激励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建立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对监管者形成约束,增加监管的透明度;还可以通过法律开辟非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对监管者业绩的评价机制,来作为监管机构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被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一方面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减少国有股的股份数额,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并在其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合理制衡的机制,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机构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同上市公司一样,在面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历史和国情时也有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的问题。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经济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们应当以优化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完善中介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根本目标,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违法者成本,加大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不仅要追究法人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的经济乃至刑事的责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的管理规定,使中介机构建立起严格的信用担保制度。
3.有关投资者投资的法律完善
我国相关法律应确立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确立问责机制,将培育理性投资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投资者投资出问题,谁应对此负责,法律应有明确答案。其次,实施长期的风险教育战略,向投资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思想灌输。另外,还要建立股价波动与经济波动的分析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者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是决定股价波动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应以过去的经济信念为条件对未来经济作出预期,从而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
(三)监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日渐完善,形成了以《证券法》和《公司法》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细节部分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面对21世纪的法治世界,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在对证券监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语,我们仍需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视与完善。要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2.证券监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正确处理好证券监管同市场机制的关系,深化市场经济的观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尽量以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和经济、法律手段代替过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预,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行政干预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使政府严格依法监管,并从法律上体现证券监管从“官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化的思想。
3.证券监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证券监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还有经济手段、舆论手段等等。对于经济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证券监管中的每个主体都是经济人,我们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发挥经济手段不可替代的潜能,如对于监管机构的管理者建立违法违规的惩罚机制和监管效率的考核奖励机制等,促进监管者依法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在法律上对新闻媒体进行授权,除了原则性规定外,更应注重一些实施细则,从而便于舆论监督的操作和法律保护,使舆论监督制度化、规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发挥作用。
1、有利于实现企业管理的战略目标
企业在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方方面面的经营和管理目标。健全而合理的内部管理制度,不仅可以大幅提升企业的管理沟通效果,将企业长远战略发展方针政策溶于管理制度中,使得内部信息传达和沟通准确顺畅;而且还可以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所偏差的经营问题予以向上反馈,有助于管理层及时调整及时改进,从而实现企业系统目标。
2、有利于营造平等友好的工作氛围
完善而健全的制度建设过程可以有效保护企业的管理者和员工的切身利益,有效弥补管理上的不足和漏洞,从而杜绝贪污寻租的现象发生。企业的管理制度稳定而健全并且地位在领导职权之上,这样的科学而规范的管理形式使得员工在心理上有所保障,职工的业务行为和操作只要是在企业的管理制度范围之内的,就可以不必按照领导的喜好而行事,便于员工发挥自身主动性,从而拥有工作职权。对于经营管理者而言,可以按照管理制度来行使职权,从而有利于形成自我约束,相互监督的行为处事方式,避免个人主义和官本位现象的出现,有利于营造平等友好的工作氛围。
3、有利于形成良好企业文化
当一个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管理水平达到一定程度之后,才会开始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健全完善的制度建设过程一定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必经之路也是基础管理规范。拥有现代化的管理规范制度体系,企业在流程执行过程中可以提升员工的业务素质,从而营造出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塑造出高效而有绩效的企业管理形式,从而提升社会评价和口碑。
二、企业管理制度建设的原则
制度建设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是企业得以顺利运行的必要条件。企业管理制度应具有合法性、可行性、严肃性和先进性,为满足“四性”要求,管理制度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1、系统原则
根据系统论的观点来阐述企业管理制度体系,深入分析各项管理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功能作用,从而从根本上揭示了作用于企业管理效率的要素和内涵。在企业内部控制和管理过程中,业务流程的长短和效率决定了各个部门的运行效率。将企业的管理活动按照业务的开展进行设计,以流程为导向进行管理制度建设,从而满足了系统性流程管理的原则和思想。
2、以人为本原则
在企业的组成成分中,最重要关键也是最具有可变性的就是员工。但是企业管理是否能取得成功、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的功能都是通过“人”来实现的,可见只有在各个业务环节都充分发挥了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能力,企业才能够取得经营目标。3、稳定性与匹配性相结合原则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对于不利消极因素总是要进行不断否定的过程,保留和发扬其中的积极因素,并在学习过程中,不断吸收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进行自我调整自我完善,从而适应不断变化的内外部环境。这就从客观上需要遵循和按照稳定性和适应性相匹配的原则。
三、企业管理制度建设的宏观对策
做好企业管理制度建设从宏观上来说需要关注以下五方面的工作。
1、增强企业管理制度建设的科学性
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包括了一系列相互联系的单项制度,它们共同组成了有机整体,这就需要各个单项制度之间彼此关联相互支撑,既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发挥有效作用,有所侧重,同时也要组合成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只有在科学性的基础上建立起的管理制度,才能使得各个管理制度合理配合,自然衔接从而发挥制度的整体协同作用,保证管理制度的积极性和合理性得以发挥。
2、增强企业管理制度建设的实用性
在企业制度方面,每个企业各有千秋,由于制度本身所具有的规范性和规律性,因此在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过程中,除了要符合企业自身的发展特点和行业属性之外,还要求制度和企业的长远发展相契合,只有符合自己的发展道路才是最合适的。如果企业不顾客观情况而照搬其他成熟管理制度生吞活剥,轻则会使企业正常的作用无法发挥,重则可能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投入。
3、提高企业管理制度建设的可操作性
现代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决定了如下特点:问题要尽量简化,形式不宜繁琐,体系建设不宜复杂。相应的管理制度应当是详略得当,简化有效。根据企业不同的实际情况,对于当前急需执行的任务,优先发展的制度予以制定并执行,同时随着企业的业务需要和制度需求的认识加深,再根据重要性对原有的制度进行完善和更新,从而逐步有步骤地建设完整完善的管理制度。循序渐进的流程和完善的体系建立过程可能会起到更加明显的效果。
4、确保企业管理制度建设的时效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一体化不断推进,现代企业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相应地,企业管理理念、方法等也要发生相应变化,这就使得原有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方法产生了滞后性、不适应。因此,企业在制度建设过程中,一定要遵循与时俱进的提升和改善。与时俱进就要求管理制度建设和企业组织建设相结合,管理制度随着组织架构的变动而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只有在不断地变化中进行完善,才能够从性质上实现企业人员、制度和职能的相互搭配从而提升企业的管理竞争力。
5、保持企业管理制度建设的先进性
美国宏观经济学家熊彼特认为,创新是企业增长利润的来源。企业要对于瞬息万变的市场进行适应,就需要进行持续创新和学习,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有所创新的行为模式是企业想要得到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目前,国内企业还处于快速发展期,同时也碰到了良好的机遇和发展机会,企业必须以开拓创新和勇于发展的进取精神,落实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从而全面综合的提升企业形象和潜力,以迎接新任务,适应新变化。
四、企业管理制度建设的微观流程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有一定的程序,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管理制度的优劣,进而影响到企业管理活动的成效,整个企业的存亡兴衰。因此,在进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时一般要遵循以下流程。
1、进行企业管理制度的调查研究
制定和计划企业管理制度,需要做好准备工作,首先,安排企业中涉及制度建设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专职人员对于现状进行充分的调研。在结合国家大形势及方针政策路线的基础上,学习其他优秀先进企业的管理制度经验上,进行分析,从而从根本上保证管理制度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2、管理制度的起草拟写
在进行了前期调研的基础之上,就要进行制度的起草阶段。起草阶段的工作可以根据各个部门具体工作进行,组织不同领域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在进行资料草拟阶段,可以多准备些相关的资料以便开展后续工作时有大量的资料进行整合。管理制度的规章内容是由标题、发文时间和正文三部分组成。其中主要的标题内容通过事项和文体进行组合。发文时间写在标题下面(也可以写在正文之后),有时还要写上经什么会议通过。正文一般有三种写法:
(1)条目式。即整个规定从头到尾部都以条目的形式反映。一般前一、二条写制订本制度的原因、目的、依据等,中间写具体内容,末尾几条写实施说明,如适用范围、执行日期、解释权、与原有关制度的关系等。
(2)总则、分则、附则式。其中总则要写明制定该制度的依据、目的、意义、原则;分则要写明该制度的具体内容;附则要写明该制度的生效时间、适用范围、解释权等。
(3)前言、主语、结语式。其中前言写制定制度的目的、依据、原由;主体部分写规定的具体内容,一般分条写,可以列若干个小标题,小标题下用序码排列条目内容;结语部分写实施说明、执行日期、解释权等。一般来说,内容比较简单的用前言、主体、结语式;内容比较复杂的用条目式;内容复杂、层次较多的用总则、分则、附则式。不论采用哪种形式,一般都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即总则或前言或条目式的前一、二条,都是说明制定该制度的依据、目的、意义或适用范围(也有的把适用范围放在最后一部分);第二部分,即分则或主体或条目式的中间部分,这部分是制度的核心内容,要写的周密、准确,层次清楚、条理分明;第三部分,即附则或结语或条目式的最后一、二条,都是写该制度的实施说明,如执行日期、解释权等。
3、管理制度的讨论审议
草稿写成以后,应进行讨论审议。讨论审议应在拟稿人员中间和有关职能部门及基层单位中进行。并报请有关部门会签和专家领导审定。讨论审议是制定制度、完善制度的重要环节。对制定的管理制度应进行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查漏补缺,精益求精。讨论审议可先在拟稿人员中间进行,在草稿初具规模后,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一道进行会签、修改,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最后经企业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对于涉及企业整体利益或职工切身利益的管理制度,如工资、住房、医疗、职工教育等,需提请有关会议审议通过。
4、管理制度的试行修订
1合同的设立不严谨,造成误解和麻烦
合同签订工作的难度似乎并不大,但是却包含着很多的玄奥需要人们去深入的挖掘。合同的签订到落实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慎之又慎。在设定合同的各项条款之前,一定要认真的开展检查校核工作,防止因粗心而影响合同的科学性和完善性。比如:保证合同法人主体的合格,是贯彻落实合同各个条款的重要基础。并且我们要求,合格的主体一定要具备合理的民事权利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主体应当发挥两种作用,并且要作为合同的当事人,这样才是合法的合同主体。除此之外,要保证合同内容的严谨性,若表意不明,则有可能会引起分歧,所以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再次检查,保障合同内容的科学性。
2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成为无效合同
合同一般包括两部分,即主合同和从合同,若未制定主合同,则会使从合同没有依据。可以独立开展工作的合同就是主合同,例如: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合同。从合同则是依附于主合同存在的,一般包括:建筑的承包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也不能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再者,《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现今很多企业所设立的合同,有很多都是用来遮掩其非法行为的,从根本上说也是无效的。
3有些合同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很多企业在进行人才的招聘和选拔工作时,都没有进行综合长远的考虑,甚至录取部分连从业资格书都没有的人,这会导致后续工作中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来进行培训工作,增加了建设的成本。也有很多合同管理工作者对合同内容缺乏深入的了解,不熟悉管理工作的步骤,经常在工作期间发生遗漏及失误。部分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都很低,工作中也未树立高度的责任感,甚至为一己私利而故意开绿灯,这不仅增加了合同管理工作的难度,也降低了工程整体的质量。
二解决建筑管理中合同问题的对策
1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
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建筑合同的贯彻落实情况通常是由合同管理工作者的管理方案来决定的,所以,我们必须切实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和思想道德素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合同管理工作的顺利、高效开展。建筑施工单位在录用人才时一定要对其整体素质进行重点的考察,在科学、全面的评估后,去掉不具备资格的人员,提高人员录取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这就要求单位请专门人士或者公司内部经验丰富的员工进行面试和选拔,尽量不要出现一丝漏洞和差错。有些面试者空有一个好文凭,没有真才实学,对单位的压力太大。所以,在面试过程中,除了要看面试者的专业能力,还要看其综合才能,只有经验丰富的面试官才能做出最准确、最科学的判断。企业录用人才时所依据的最重要标准就是人才的自身综合能力。我们都知道,是金子就不会被埋没的。只要一个人有真凭实学,那么到哪里都可以成就一番事业,都可以在为国家建设做贡献的同时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成为行业的精英。
2做好合同管理和监督工作
同时加强建筑施工的监管进行建筑管理工作时,要将施工监管以及合同监管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工程的建筑监理工作关系着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在进行施工前,一定要预先做好准备工作,科学、高效的安排施工监理的各个步骤,尽可能的把影响工程质量提高的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其造成更恶劣的影响。此外,施工前监理工作人员要对合同进行更深一步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监理标准和注意事项,对其中所存在的去查以及问题及时反馈,并做出相应的对策及时预防,不要让阻碍的因素蔓延到后来的施工阶段中去,给施工带来诸多不便。
3合同签订以后,要注意合同的履行
要审慎的开展合同的管理以及审核工作,合同要能够保证合同双方的权益,并且还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相符,这样的合同才是合法的、有效的。如与有关法规不一致,如合同一方未依据相关拖垮开展工作,和法规不符,就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要利用合同法来约束双方的行为,是双方都能按照规定和标准形式,若某一方一味的追求自身利益,则必将损害另一方的权益,导致最终的后果不堪设想。同时在合同履行阶段要进行合理的监督,合理恰当的监督是保障合同顺利进行的保障。
三结语
1.1高职学生的学习特点
当前,高职学生的学习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缺乏具体的学习目标。高职院校培养学生的出发点在于增强学生的专业技能,提升学生的整体素质。第二,这种状况在文理科学生交叉学习的时候比较常见,即文科生学习理科知识,会显得很吃力,不知所措。学生面对这种状况,学习动力会明显有所减退,上课心不在焉,根本提不起精神,甚至有学生为了通过考试,选择作弊手段。
1.2高职学生的思想特点
大部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还是很高的,但有一部分学生与学校的相关要求相悖,具体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大部分学生都有着较高的思想觉悟,政治立场也比较坚定,学习态度比较端正,但是也有部分学生思想意识模糊,学习态度不端。第二,站在社会意识这个角度来讲,高职院校的学生在落实相关社会义务方面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道德行为与认知水平存在一定的差异,相应的道德观念有待进一步提高。第三,大部分学生树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都是正确的,但仍然存在部分学生因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影响,树立的价值观有待端正。
1.3高职学生的心理特点
较强的进取意识是大多数高职学生都具备的,其心理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较强的表现欲。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积极展示自己所具备的才艺,充分体现自己的价值。第二,有强烈的参与意识。诸如学校组织的各种协会、社团、演讲赛、辩论赛等活动,学生都会积极参加。第三,积极要求入党。上交入党申请书的学生很多,学生主要是通过这种方式体现自己在大学的成长。
2高职学生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创新策略
2.1构建完善的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高职院校的相关学生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整个社会教育行业发展的节奏,对此,学校的相关工作人员要根据现代社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积极构建具有时代特色的学生管理制度,实现对学生的科学化管理。例如,学校内部教育管理制度的完善要以能够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为出发点,构建科学有效的教育管理制度,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学生更好地配合学校的相关工作。除此之外,现代社会已经是一个网络社会,高职院校要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实现对学生的规范化管理,敦促学生正确运用网络,端正学生对网络的认识。同时,构建完善的学生管理制度也要基于学校的实际情况,充分借鉴外校的制度建立理念,制定适合自己发展的学生管理制度,学生就业观和创业观的树立也是高职院校学生管理中不容忽视的一项任务。
2.2加强学生管理过程中的弹性操作
一般而言,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模式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对此,在学生管理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应该注重弹性操作,构建弹性目标管理体系和考核指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应从以下几点着手:第一,加强对学生自我管理能力的培养,制定完善的培养方案和管理制度。第二,营造良好的管理环境,相对宽松、快乐的环境更有利于学生各方面的发展,更有利于对学生潜力的挖掘,学生可以根据自身的喜好,自由发展自己,但是这些都要建立在遵守学校的基本制度基础之上,实现对学生的自主培养,体现对学生的科学化管理。第三,要建立明确的奖罚制度,诸如关心体贴、形象影响、心理沟通、说服教育、激励尊重等管理方式都可以贯穿到实际的管理工作中,使得学生从根本上认可这种管理制度,从而达到相应的管理目标。
2.3采用多样化的学生评价管理制度形式
多样化的学生评价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提高管理效率,但这些多样化的管理评价制度前提必须是正确的,这样才可以发挥促进作用,反之则会影响到管理效果。实践技能和能力考核指标的特殊性是高职院校实施多样化学生评价管理制度的关键所在,高职院校要根据现代社会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注重构建具有时代特色、多元化的动态评价制度。就评价主体来讲,不能单独以教师评价作为主体,应该将教师评价和实习单位评价结合作为评价主体,这样的评价结果更具有参考价值;就评价对象来讲,要注重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要侧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核;就评价标准来讲,单一的标准已经不符合现代评价体系的要求,要通过多样化的评价标准进行相关的评价;就评价方法来讲,要逐渐以综合评价方法取代以笔试为主的评价方法。
2.4鼓励学生自主参与学生管理
学生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学生的积极配合,因此,院校相关教务人员应该积极敦促学生积极参与到学生管理中,构建完善的课堂教学监控与评价体系,即以同行评教、专家评教、学生评教为主,学生座谈会信息反馈为辅。学生参与教学管理的根本依据就是学生座谈会信息反馈制度。学生信息联络员是在学生管理群体中主要的负责人,学生信息联络员的主要任务就是将所组织会议的形式和时间及时告知学生管理成员,督促每位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实际的教学管理工作中,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教学信息反馈工作的顺利实施,同时也可以帮助教师通过联络员更全面地了解到学生的基本动态。学生信息联络员一般都由每个班的学习委员兼任,也就是说联络员一方面要将学生的整体学习情况及时汇报给教师,同时还要将学生参与教学管理的动态及时汇报给教师,以便教师做出相应的补充措施,提高教学效率和管理效率。每一位信息联络员如果能各负其责,坚持不懈,做好学生和教师之间的桥梁,班级的整体学习状况一定会有所改善,同时也将加快管理制度的实施。
2.5搭建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学生管理网络化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多元化的信息和资讯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关注,这对高职院校也不例外,网络时代给高职院校的教育发展带来了更多的有利条件,但是在学生管理制度的实施方面还没有凸显出其作用,对此,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应该注重对网络技术的运用,充分挖掘相关的网络信息资源,构建网络共享型资源库,通过网络实施对学生更全面、更科学的管理,搭建适合学生沟通的信息化平台,也可以将数字化的管理理念贯穿到实际管理中,实现创新型的管理,促进学生管理工作的实施。
3结束语
现代社会需要的是具有高技能和创新能力的人才,高职院校基于该需求,实现对学生管理制度的创新性建设。当代的每一位大学生都应该积极配合学校的相关管理工作,勤奋努力学习好科学文化,注重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培养自己的创新型思维,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为自己美好的未来打好基础。
作者:钟炼 单位: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刘鹏.高职高专学生管理制度的完善与改进初探[J].考试周刊,2015,(18):141-142.
关键词: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模式
伴随着城市交通的发展,地铁工程逐步在国内部分城市得到了推广和应用。它解决了城市地面交通拥堵问题,有利于城市交通的发展。地铁建设作为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由于其涉及到的专业和工艺较为复杂,没有形成一整套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再加上地铁事故频发使人们对施工质量的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加强对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十分有必要。只有不断总结现有问题,加强监督,才能促进地铁工程的发展。
1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现状
1.1没有明确的监督机构
在现有的地铁工程建设过程中,地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不是很明确。以我国某市为例,该城市属于较为发达的二线城市,在对已经建成的地铁线路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时,一般是由省建设厅统一领导,由专业质监站成立的监督办公室对地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但是,通过对其他拥有地铁交通城市的调查发现,各城市在对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管理上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监督机构。
1.2监督模式较为混乱
就目前来看,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同,在监督过程中所侧重的方面也不同,监督机构在监督模式上存在混乱的现象。这种现象不仅仅出现在城市中,而且也出现在城市监督站中。例如,部分城市把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给房屋建筑监督站,部分城市则交给市政工程监督站,但由于这些监督站的质量安全要求不同,且其与地铁工程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极为不符,所以对地铁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不能简单地使用这些监督站的管理模式来完成。
1.3质量与安全的监督不统一
我国大部分城市在对地铁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的时候,质量监督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分散在不同的监督站,加上两个部门的工作是相互独立的,没有信息交流,导致地铁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不统一。就目前来看,地铁工程的质量监督主要侧重于施工现场的永久性结构和实体结构,对临时辅结构的重视度不高;而地铁工程的安全监督主要侧重于施工人员的安全保护工作,忽视了施工结构对地铁工程安全的影响。
1.4缺乏专业的监督人员
由于地铁工程的建造会涉及到很多专业,技术含量较高,且危险程度也比较高,因此,在地铁建造过程中,会使用到许多先进的科学技术和设备材料等。但是,在我国部分城市的地铁质量安全监督中,存在专业人才匮乏的现象,而且现有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缺乏监督管理经验,甚至部分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部门仅有不到5个人员,导致该部门的监督工作无法有效进行下去,直接影响了监督管理的效果。
1.5报监手续存在滞后的现象
在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过程中,监督部门应当把施工单位为了保证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的施工方法、出现意外事故时的处理措施、对岩石工程的勘察审核报告和施工图纸设计的审核批准书等作为安全报监的首要前提。同时,由于监督部门的不同,报监条件也不同。一般来说,在地铁工程质量安全报监中,安全报监的手续往往很简单,报监手续也能及时上交给监管部门。然而,在质量报监过程中,由于监督部门对工程勘察和施工图纸的审核文件等有着极其严格的要求,但地铁工程建设会受到征地拆线和地下管道线路迁移等因素的影响,工程勘察和图纸设计单位会根据拆线和迁移的进度更改勘察报告和工程设计图纸。一般来说,我国很难有城市能够做到在地铁工程建设之时就向工程监督部门上交完成的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图纸,甚至有部分城市直到工程建设完成之后,才能把质量报监的手续正式办理完成。因此,在我国的地铁工程建设中,经常存在先把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完毕,质量监督手续却迟迟未办理的现象,而相关的监督机构也未能及时对出现类似现象的施工单位进行有效监督或勒令停工。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基本要求,也会对相关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2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的优势
2.1科学配置监督资源
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模式改变了以往质量监督与安全监督分离和信息不通的局面,通过科学、合理地配置地铁工程监督机构,抽调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一个专业的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站。专业监督站的成立不仅能够有效解决当前地铁建设标准滞后的问题,完善相关的建设法规,建立健全系统的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同时,还能够通过已完善的监督模式,实现对地铁建设重要环节、竣工验收和较危险分项工程的监督。
2.2统一了监督模式
在对地铁工程质量安全进行一体化监督管理之时,通过借鉴现今成熟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监督模式,根据地铁工程项目自身的状况,取其精华,逐步形成一整套与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相适应的监督模式,把铁路工程从报监开始一直到竣工验收为止这一系列流程都作统一规范,从而有效解决地铁工程长期存在的监管分散问题。
2.3统一了质量监督与安全监督
2011年,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联络员会议明确提出了我国各城市要逐步在轨道建设中加强对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的探究。而在地铁工程的建设过程中,要想保证地铁的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就必须有效管理施工中所采取的方法和施工过程。工程质量与工程安全密不可分,在地铁工程建设过程中,地铁基坑的挖掘和钢支撑的架设工作等无法简单地归结到工程质量或工程安全中,而且大多数施工技术的质量和安全是密不可分的,因此,质量和安全这两者关系十分密切。例如,在地铁隧道的挖掘过程中,往往会遇到盾构机始发、掘进和旁通道挖掘等风险较高的环节。如果把控不好安全风险节点,盾构机就很难继续顺利挖掘下去,会对管片的拼装质量和防水性能造成影响,一些城市也存在因隧道推进不平稳而导致地下水倒灌,最后不得不废弃地铁工程隧道的案例。因此,在对地铁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的时候,监督站应当实行“一岗双责”制度,使监督站工作人员既具有一定的质量监督知识,又掌握了有效的安全监督方法,并使两者融会贯通,从而更好地应用到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去。此外,监督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监督时,既要查看地铁工程的质量,也要重视工程的安全。当勘察完施工现场后,要给施工单位签发地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两份监督文书。
2.4引进了专业人员参与监督工作
由于地铁工程的建设涉及到的专业和技术较为复杂,同时,由于自身性质的限制,监督站很难拥有所有与地铁工程相关的专业人才。因此,在现有人才基础上引进专业人员是十分有必要的。这样不仅能有效解决监督站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问题,也能弥补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监督人员专业知识和经验上的不足。另外,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建立数据库,记录相关专业人员的特长,然后根据特长分类管理人员。通过引进专业人员,使他们参与到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去,既能发现地铁施工现场存在的深层问题,又能通过细致的讲解,丰富其他监督人员的见识,逐步壮大质量安全监督队伍。
2.5优化了报监程序
2.5.1实现了质量与安全共同报监
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体系能够实现质量与安全报监要件的有机结合,把地铁项目工程作为一个监督单元,从而实现了地铁工程施工前质量与安全报监的同时办理,最大程度地简化了报监程序,减少了施工单位的报监时间。
2.5.2实现了分段报监
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体系的实施使地铁施工单位能够根据工程勘察和图纸审核阶段性的实际情况,以项目工程为一个报监整体,根据施工阶段的不同,划分成不同的报监阶段,从而实现了分阶段的报监。
2.5.3实现了提前介入
对于工程勘察和施工图纸审核文件齐全的施工单位,由于在其他手续上存在问题不能办理报监的,可以经过建筑单位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递交申请,然后监督管理部门会根据主管部门的批示意见提前介入到项目工程实施的质量安全监督中去,从而避免了因报监滞后而埋下的质量安全隐患。
3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交通越来越拥堵,而地铁的出现减轻了地上人流量的压力。但是,由于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不健全,地铁事故时有发生。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实现了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机结合,优化了报监程序,完善了监督模式,从而提高了地铁工程的安全性,使其质量得到了保障,促进了地铁交通业的发展。
作者:戴锦韬 单位:中铁十六局集团地铁工程有限公司安全质量部
参考文献
[1]任新伟.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14(10).
1.1工程环境监理试点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与发展,我国进一步加强了工程项目设计与施工的环境管理。对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以及自然生态破坏进行有效控制,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不断推行与完善。2002年10月,我国环境保护局与有关部门共同确定了“西气东输”、“青藏线铁路新建”等十三个重点工程项目环境监督管理试点。十三个重点工程项目试点,包括了铁道、水利、交通、石油等各部门,都是一些涉及范围广、工程规模大,并且在国内外都产生了一定影响的工程项目。这些工程基本上包括了所有生态影响工程项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1.2环境监理试点存在的问题
在工程施工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还处在一个摸索阶段,环境监理工作还不成熟,缺少可以借鉴的工作经验和工作资料,更没有形成一定的技术规程,虽然在环境监理过程中做出了很多努力,但是监理工作依然存在很多问题。第一,与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相比,工程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在内容、方法和程序上都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管理缺乏合理性与规范性;第二,有些工程项目业主以及工程施工人员缺乏足够的环境监督管理认识,导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不能顺利进行;第三,一些工程建设单位缺少专门的环境保护部门,在环境问题出现时互相推卸责任;第四,环境监督管理单位权利具有局限性,在工程环境与工程项目进度发生冲突时,往往是环境监督管理做出让步。
2工程环境监理与环境评价关系
2.1环境报告书应该明确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在工程环境报告书中要对工程环境监督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资质、招标合同、工程环境监督管理原则、工程环境监督管理程序、工程监督管理要求、环境监督管理阶段几个方面工作内容进行明确。确保工程环境报告书能够有效指导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为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依据。
2.2环境影响报告书是环境监理的重要依据
环境监督管理的首要任务就是对环境报告书当中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实际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在监督管理的各个阶段,要根据环境报告书中的环境预测和解决措施进行管理工作。对环境监督管理范围进行确定,制定环境监督管理内容。对于环境监督管理范围,通常包括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和工作项目影响区域。主要范围有:工程施工现场、工程施工人员施工营地、工程施工道路、工程业务办公区域和营地、工程项目附属设施等范围内施工队周围环境造成影响的区域。环境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审查工程项目设计图中环境保护落实情况、审核招标文件以及工程项目合同、在施工各个阶段对环境报告书中要求、标准进行验收、记录工程项目环境监督管理情况、制定环境监督管理计划等。
2.3工程环境监理与环境评价可以互相促进提高
从工程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实施情况看,我国环境评价部门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大部分环境报告书中的施工期限与环境保护措施与实际不符,缺乏合理性与可操作性。通过环境监督管理系统对工程环境监督管理进行工作经验总结,把环境监督管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在环境评价过程中进行反馈,可以大大提高环境评价报告书中环境保护措施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提高工程环境评价水平,有助于工程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两者之间相互补充、促进、可以有效推进工程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3结语
(一)强化项目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1.认真组织申报,分解落实任务。为切实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任务,我厅加强与省财政厅的沟通协调,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14年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明确工作原则、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使用范围、任务申请与下达等要求。尽快将国家下达的任务进行层层分解,逐级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单位或个人。
2.加强项目评审,公平公正公开。在各地、各单位的完成申报工作的基础上,我厅组织人员对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和初审,对材料不齐全的项目,要求其补充申报;对申报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退件,要求其重新申报;对不符合扶持范围的项目进行解释说明并退件。对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我们联合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组由7人组成,成员包括专业人员5人和财务人员2人,其中:省财政厅在其专家库中抽取4人(包括2名专业人员和2名财务人员),省林业厅在林业的专家库中抽取3名专业人员。评审期间,对专家组成员实行封闭式管理,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评审完成后,我厅根据评审结果,结合资金规模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送省财政厅审核下达。
3.及时下达资金,加强支付管理。在《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后,我厅主动协调省财政厅,及时将湿地保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森林公安、贷款贴息等补助资金下达到各地级市及财政省直管县,并要求各地级市财政部门要尽快将资金转下达给有关县(市、区)和项目单位。同时,要求下达给市县的资金,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加强支付管理,严格预决算制度,防止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现象的发生,确保专款专用。
(二)严抓质量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成效
1.编制实施方案,审批作业设计。为确保森林抚育补贴、造林补贴等工作的顺利实施,我们要求各项目单位根据省的有关要求,认真编制实施方案,并按照现场调查、现场设计的原则,认真组织有丙级以上营造林工程设计资质或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作业设计,将具体任务落实到林班、小班和山头地块,做到相关文件、具体任务和图表相一致。作业设计编制后,县(市、区)和市属林场的作业设计由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审批程序进行严格审核,并将审批后作业设计报省林业厅备案,省属林场的作业设计由省林业厅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及备案。
2.积极组织施工,强化质量管理。我们要求各地认真组织开展造林补贴、森林抚育、林木良种繁育、湿地保护等政策培训和技术指导,严格按照政策签订补贴合同、组织工程施工,同时在合同中明确任务、范围、完成时间、补助标准、技术要求等。为确保施工质量,要求各实施单位严格按照作业设计施工,加强对施工作业的质量监管,要求林业部门抽调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跟班作业,对工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作业质量不合格的,及时要求返工,做到事前知道、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全过程质量管理,确保补助资金项目取得良好成效。
3.建立督导制度,加强督促检查。为确保高质量完成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项目任务,我厅实行了领导干部挂钩联系点制度,全厅11位厅级领导、97名处级干部参加督导工作,明确了督导的任务和要求,厅领导包片、处(室)包市、处级干部包重点县(市、区、场)的督导措施,实行“一周一电话,一月一督查”,对造林补贴、森林抚育补贴等重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领导干部挂钩联系点制度,有效推进了各项林业补助资金项目工作的开展。此外,我厅还多次派出督查组,赴造林补贴、森林抚育补贴任务重的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对进度慢和存在不规范问题的单位进行通报,要求其加快项目进度,限期进行整改,确保各项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4.开展核查验收,确保取得成效。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度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国家级核查工作的通知》(办造字(2014)115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厅发文要求有关市、县(区)林业局和省直单位认真做好2013年造林补贴、森林抚育补贴、林木良种繁育、湿地保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森林公安、林业贷款贴息、林业科技推广等项目的自查工作。组织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华南农业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核查验收,对其任务完成情况、作业设计质量、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包括组织领导、公示公告、合同管理、检查验收、业务培训、档案管理、政策兑现)等进行了全面的检查验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林业补助资金投入不足
1.森林抚育资金缺口较大。随着近年来我省大面积造林任务的完成,我省编制了《广东省2011—2020年森林抚育补贴实施方案》,规划在2011—2020年开展森林抚育7768万亩,其中2011年至2015年每年开展森林抚育932万亩,按每亩120元测算,每年需投入抚育资金约11.2亿元。2014年中央安排我省补助资金2.3亿元,省级财政安排抚育资金3亿元,仍然存在资金缺口约6亿元。
2.湿地保护资金严重不足。广东是全国湿地资源最丰富的省份之一,全省湿地面积175万公顷(不含水稻田),占全省国土面积9.6%,其中天然湿地面积为115万公顷、人工湿地60万公顷,湿地保护的任务十分繁重,湿地保护资金严重不足。
3.林木良种繁育资金不足。每年国家安排我省的林木良种繁育资金只有1800万元左右,我省大部分林木良种繁育基地安排的补贴资金较少,加上地方财政尚未建立林木良种补贴制度,没有形成相对稳定的国家、省、市、县补助资金来源渠道,补贴资金投入不足,难以满足林木良种基地和生产单位的需要。
4.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基地后期管护经费欠缺。根据《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主要用于林木新品种繁育、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示范、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六大方面支出。林业科技示范的周期相对较长,项目实施3—4年结题验收时,示范基地的效益并未完全发挥,示范基地建成后至投产前缺乏相应的管护经费,影响了基地建设的稳定性及示范带动作用的发挥。
5.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金投入不足。目前,我省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年发生面积约500万亩,实现全面防治,每年至少需投入防治资金5亿元,2014年中央安排我省补助资金1350万元,省财政安排2500万元,缺口很大。
(二)林业补助资金标准低
1.森林抚育补贴标准过低。目前国家所定的森林抚育补贴标准是每亩100元(其中直接费用每亩95元)。而近年来人工价格不断上涨,致使补贴标准与实际所需投入差距较大,而市县的地方财政比较困难,无法拿出配套资金,在保证完成抚育面积的条件下,势必影响抚育的质量。
2.森林公安补助资金标准偏低。2014年国家安排我省森林公安补助资金1670万元,平均每位森林公安干警补助5429元。然而,我省森林公安机关大多处于偏远山区,点多、线长、面广,森林公安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历史欠账多,特别是我省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粤北、粤东、粤西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因财政困难,除人员经费外,大部分单位项目经费一直保障不足,部分单位公用经费保障标准难于落实,致使这些单位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落后问题十分突出,业务工作开展存在很大困难,极大制约了森林公安工作发展,每人5429元的补助标准难于适应当前林业生态建设、林区维稳工作的要求。
(三)林业补助资金的补贴范围太窄
1.造林补贴的对象范围太窄。我省私有制造林发展起步较早,集体或个人的林地多数已经承包给个体老板经营,如果个体老板没有成立林业合作组织,按照规定不能纳入补贴范围,直接影响了其造林积极性。
2.林木良种补贴范围较窄。林木良种补贴在树种和规模上不尽合理,现有林木良种种类单一,补贴以针叶树为主,乡土阔叶树种所占的比例太低,补贴力度和数量不足,与我省林业快速发展现状极不相符,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南方地区林业生产发展的需求。
(四)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的时间欠合理
根据《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农[2011]3号)的规定,要求于每年4月底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但由于林业生产具有长周期性,4月份开展绩效评价时,各项目承担单位通常刚完成示范林的营造任务,林分的成活率、生长指标、产量等数据都未到期调查统计,示范林建设的整体成效难以检验。
(五)在林业贷款贴息的申报过程中,金融机构的责任没有明确
当前的林业贴息贷款管理办法和制度均由财政部门和国家林业局制定和出台,对金融部门没有约束力。林业、财政部门到金融部门核实相关情况缺乏制度依据。例如,现行查询银行征信报告也只能由企业自行前往金融机构打印,金融机构以依法保护客户隐私为由不向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开放查询。但是,贷款合同、银行借据、贷款余额、银行贷款的真实用途支出等,只要贷款银行审核签章后,就是贴息兑付的主要凭证。这就造成林业、财政部门对上述资料无法核实。可见,作为贷款真实性和贷款用途的责任主体的金融部门,其应负的责任在贷款贴息的相关制度中没有明确,直接影响了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工作。
三、意见和建议
(一)请求国家林业局进一步加大对广东的投入
为实现到2015年全省森林面积比2009年新增900万亩、森林蓄积量新增1.32亿立方米的“双增”目标,广东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全面推进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的决定,提出要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将我省建设成为森林生态体系完善、林业产业发达、林业生态文化繁荣、人与自然和谐的全国绿色生态第一省。赵树丛局长多次到广东调研并提出从七个方面支持广东实施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在2014年的全省林业工作会议上,朱小丹省长提出:今年我省要完成森林碳汇造林250万亩,新建生态景观林带2500公里,新建各级森林公园170个、湿地公园40个,建设乡村绿化美化示范村1500个,任务十分繁重。为此,我省请求国家林业局进一步加大对我省的投入。重点加大森林抚育、林木良种繁育、湿地保护、林业科技推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公安等方面的补助资金投入。
(二)进一步提高林业补助资金标准
建议提高南方地区的森林抚育补助标准,参照天然林保护工程区的补助标准,按照每亩120元给予补助。同时,提高森林公安补助标准,建议按照平均每位森林公安干警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进一步扩大林业补助资金的补贴范围
1.1针对性
不同的项目涉及的施工单位和工序有较大的差别,参建单位也各不相同,因此制定的项目管理制度,必须要针对项目本身,结合内外部的各实际情况来编制。不可一味的以拿来主义来直接复制别的地方的管理制度,这样在后期的实施过程中没有任何意义。
1.2实用性
目前我国的建筑法律法规有很多,并且形成了国标规范、地方法规和行业规范等多等级制度。各地结合自身情况,都制定了适合自身的法律。对于建筑工程,也需要在原有的一些管理制度上,进行修改和完善。一些只讲口号和不适用与本地行情的条款,可以直接删除掉。达到最大化的适用效果。
1.3可操作性
很多企业在长期的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自身经验和相关法律要求,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管理制度和方法。但是在工程现场,很多制度根本就不适用,只是纯粹的存在于理论知识上,无法得到具体的实施。很多企业为制度管理制度而复制大量的外界已存在的东西,导致这些制度在现场根本无法执行,导致形同虚设的程序,因此管理制度必须具有可操作性。
2.项目管理制度在质量管理上的应用
2.1质量保证体系制度
质量管理是一个系统化的工作,不是某一个单位的某个人来独立完成的,需要参建各方共同的努力与协调。因此在项目开始之前,必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建立独立的质量管理小组,形成专业组织架构对质量进行管理。并对每个岗位职责和要求进行明确,形成考核的制度。这样才能确保现场的质量管理有人负责、有法可依。
2.2设备材料进场验收制度
不论是甲供材料设备、还是承包商供应的材料设备,进场时,施工单位应通知监理、甲方对照合同要求、样板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进行验收。影响结构和使用功能的,还要按照要求进行见证取样试验,经检验合格,任何材料不得使用在工程,对检验不合格者,应将该设备材料做上标志,进行隔离,并尽快作退场处理。
2.3质量检验制度
每一个工序都有自己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施工企业首先要自觉遵守三检制度,形成工人自检、班组互检、技术人员验收的检验制度,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验收要求进行整改。特别是对于一些隐蔽工程的验收,必须履行验收的程序,提前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人员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化的记录。只有确保了每一个工序的质量合格,才能达到工程整体的合格。
3.项目管理制度在进度方面的应用
3.1进度计划报审制度
在工程开工之前,施工单位应该上报整个项目的施工进度总计划,并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批。每月25日前工程部应督促施工单位向甲方、监理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三个月滚动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并且符合阶段性工期要求和总进度计划要求,内容包括施工内容、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施工机械安排、材料安排、管理人员安排等,经甲方、监理审定后实施
3.2周报和月报制度
施工方应每周提交进度周报,对工程现场的进度情况进行总结,并对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进行书面化的明确。监理单位每月提交的《监理月报》、城市公司上报管理会的《月度报告》应涵盖工程进度的检查、对比、差异分析、措施等内容,及时向业主汇报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区别以及相应赶工措施。
4.项目管理制度在安全文明施工的应用
4.1安全教育培训
建筑工程的实施主体是施工单位,具体做事的劳务作业人员。因此施工单位的安全员应对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让他们了解所从事的工作的安全注意要点,培养他们的安全意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情况发生。
4.2日常检查制度
在施工过程中,各方人员要加强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包括:三宝的使用情况、临边洞口的维护、施工机械的使用、安全用电的布置、起重机械的使用和维护等情况,并制定评分表,根据得分的情况来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并可以与工程款来进行综合考评,对施工单位形成约束。
5.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