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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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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

第1篇:纳税服务范文

1.1纳税人的遵从类型OECD专家对影响纳税人行为的因素、对遵从的态度及税务部门采取的相应的策略进行研究分析,提出了纳税遵从模型。从模型上,纳税人对遵从存在4类不同态度,而模式的价值,就在于使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行为有更深入的了解,并能够采取有效的、针对性较强的策略,实现纳税遵从。

1.2纳税人的需求层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需求体现在多个方面,总体上可以归纳为4种类型。(1)程序需求。主要包括税务登记服务、一般纳税人认定服务和发票发售服务等。由于税务登记、领购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般企业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广大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普遍的最基本、最直接的服务需求。对特定纳税人而言,包括减免税、出口退税等其他税务行政许可和税务行政审批程序,虽然相对特殊,也应视为特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最基本、最直接的服务需求之一。(2)规避税收风险需求。主要是防范税收风险、避免税务行政处罚。企业一般都有节税的想法,但是,除故意偷逃税外,绝大多数企业主观上都不愿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税务行政处罚,渴望税务机关帮助把好“税收风险关”。这是纳税人在税收方面的“安全类”服务需求。(3)文明办税需求。主要包括对税务机关办税环境、对税务人员办税态度等方面的需求。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税往往需要设施齐全、办税方便,并受到税务人员应有的尊重和礼遇。这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提出的“尊重类”服务需求。(4)税收政策筹划需求。主要是在税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争取税收优惠,减少税收支出,降低纳税成本,提高企业整体经济效益和投资回报率。这是纳税人提高自身经济价值的服务需求。纳税人的各种服务需求虽然时有交叉,但是,纳税人上述4类服务需求也具有一定的层次性,以程序为基础,由低到高依次排序为:程序需求规避税收风险需求文明办税需求税收政策筹划需求。

2正确处理纳税服务与税收执法的关系

第一,公正执法、严格管理和优化服务是依法治税的2个方面,是辩证统一关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实践中存在着这样的误区,将优化纳税服务和严格执法相对立。不能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或是过分看重税收执法的作用,轻视纳税服务。一些干部仍然存在权力至上的思想,将自己凌驾于纳税人之上,只讲税收执法,不讲纳税服务,漠视纳税人的权利,时而发生的行为,造成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逆反心理,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或是片面理解服务的内涵,弱化税收执法。一些基层单位对纳税人提出的要求,缺少用法治观念思考问题,片面强调优化服务而淡化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忽视了执法的严肃性,形成行政不作为,客观上造成了管理偏松,导致了执法不严,以至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漏洞。

第二,纳税人是纳税主体,也是服务客体,税务部门是征税主体也是服务主体,所以工作中必须以服务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即不能单独强调执法权,忽略对纳税人服务的义务,也不能只强调服务,忽视税法的严肃性。正确的做法是,对于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守法者,税务机关要提供必要的服务,对于不愿履行纳税义务,又要享受公共服务的税务违法者,要进行监控和惩处。公平执法是最基本的纳税服务。税务机关就是通过纳税服务,通过税收执法促进纳税人能够遵从税法。不能一味地把纳税人都当成对立面,应当千方百计地加以引导,促进纳税人自觉自愿地遵从税法。

第三,依法治税是优化纳税服务的根本,也是提高优化纳税服务水平的基础。税务机关必须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原则,同时,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充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行纳税评估、检查约谈和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努力为纳税人依法纳税提供全方位和高水平、低成本的服务,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法就是最好的优化纳税服务,做到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把优化纳税服务体现到依法治税中。

第2篇:纳税服务范文

关键词:纳税服务

一、纳税服务的概念、内容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的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在我国,纳税服务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税法宣传和纳税咨询辅导。纳税咨询辅导的对象是特定的纳税人,其内容应该具体且明确,税务机关的答复和辅导应当及时、准确和权威,其作用在于直接指导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减少纳税人因不了解有关规定而带来的负担。

(二)申报纳税和涉税事项办理。这是纳税服务的核心内容。税务机关应当创造和提供必要的条件,简化环节和程序,使纳税人在履行义务时方便快捷,感到轻松愉快。如税务机关设立的办税服务厅,集中进行税务登记办证,发票供应,涉税事项审核审批等;利用信息和网络技术的成果,向纳税人提供电话申报、计算机远程申报等多元化申报方式;通过电子缴税、银税联网提供纳税人、税务机关、银行和国库“四位一体”的缴税方式,使纳税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申报纳税。

(三)个性化服务。整合纳税人的个性化信息,针对其不同的纳税服务需求,在管理中动态地予以体现。如对纳税人实行户籍管理、分类管理、评定纳税信誉等级等办法,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四)投诉和反馈结果。这是纳税服务必不可少的内容。纳税服务并不是仅仅强调服务形式的多样性,更为重要的是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能够使纳税人满意。税务机关要想知道纳税服务纳税人满不满意,哪些地方需要改进,就应当虚心接受纳税人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二、我国纳税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服务层次不高,服务表象化

1.近年来,纳税服务虽然在提高层次方面有了一定的突破和进展,但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对纳税服务的认识还比较肤浅,简单地将纳税服务理解为优化办税环境、文明礼貌服务这些表面措施,导致在服务中注表象轻实质,不能真正满足纳税人的实际需要。2.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不足,对纳税人真正关心的,比如执法公正问题、服务效率问题等缺乏必要的关注,导致纳税服务背离了纳税人的期望,难以令广大纳税人满意。3.税务公开的程度也不高,公开的信息滞后,比如在最新税收政策动态的公开方面往往滞后于纳税人希望了解的迫切需要,公开的内容仍然较少,与纳税人对涉税信息的实际需要存在一定的差距,涉税信息对公众的开放程度仍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纳税服务的实用性还有待提高。4.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纳税辅导和培训还做得不够,制约了纳税人整体素质的提高,因而不利于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提高。

(二)服务手段、工作流程与纳税服务效率性原则不相适应

1.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信息处理范围基本涵盖了所有税收业务。但各类软件主要满足管理需要,为纳税人服务、保障纳税人权益的应用系统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从目前情况看,应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尚有很大空间。2.目前的业务流程主要基于落实内部管理规定和要求,不可避免地设置过多的审批环节,增加了纳税人的遵从成本。过分注重内部监督制约和程序的规范,导致审批繁琐、程序复杂,忽略了效率的提高,与纳税服务便捷、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

(三)机构职能设置不完善、协作配合不够有力

1.从内部来看,职能相互交叉,缺乏专门的纳税服务机构。2.从外部来看,一是国、地税之间的纳税服务协作是松散且软弱无力的,没有从根本上形成合力。应该说国、地税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是基本一致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上无论是手段还是渠道,各自为战,资源没有有效整合,有时甚至出现有的服务内容相互冲突、互不一致现象。

(四)资源配置、人员素质与纳税服务的职能要求不相适应

1.全系统注重抓根本,规范队伍管理,不断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强化窗口工作人员的操作技能,提高专业服务水平。2.由于部分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其本身业务素质不到位,甚至于难以胜任本职工作,结果在纳税服务工作中无法对纳税人提供有效的帮助,有的还存在执法随意性的现象,有的税务人员政治思想觉悟不高、法律素质偏低、业务水平不精、误解、曲解税收法律法规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在具体执法过程中“重实体法、轻程序法”。3.由于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内设各职能部门岗位职责设置不清晰,导致常有涉税事项扯皮现象发生,办税效率仍然不高。

(五)激励机制、考核机制与纳税服务的重要地位不相适应

建立科学完善的激励、考核机制,是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根本保证。我们对税收执法的考核指标、考核程序较为规范,对服务情况的考核还有空缺,纳税服务工作难以考核,工作量考核由于业务的复杂多样而难以设计科学易行的量化指标,服务质量也因为缺乏有效的考核方法而难以评价,因此,相对比较弱化。对服务窗口的考核工作不细致,有时流于形式,没有深入每个岗位的全过程,还存在着保障不到位、吃大锅饭、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没有真正起到奖优罚劣、促进工作的目的。

三、健全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性

(一)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是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重要途径

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有利于纳税人更加方便、快捷的缴纳税款,增强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和纳税遵从度,增进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理解和支持,也有利于税务部门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坚持公正执法,诚信服务,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社会的发展,纳税人作为权利、义务的统―体,法律意识特别是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不仅自觉履行义务,而且要求享受权利,对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需求呈现出多元化、高质量的特征。税务部门应高度重视并有效满足纳税人的合理、合法需求,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 做好纳税服务工作是国际税收发展的客观趋势

近年来,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已是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现代税收管理发展的大潮流、大趋势。

四、健全纳税服务体系的措施

(一)创新服务理念

1.彻底转变重管理轻服务的思想,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纳税服务机构必须配备有高素质的专职纳税服务工作人员,具备独立的经费收支和人力资源。2.要抛掉“有色眼镜”,彻底摒弃怀疑纳税人的思想。有些税务机关由于对纳税人“不放心”,人为设置过多不必要的环节,给纳税人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因此,要从内心深处相信纳税人会依法诚信纳税,同时给以纳税人足够的税收宣传和辅导,帮助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形成征纳双方良性互动。3.提高对纳税服务层次的认识,深化纳税服务的层次。改进纳税服务水平不仅仅是优化服务环境、说文明用语。基层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当深化对纳税服务层次的理解,加强对纳税人事前、事中、事后服务,努力改变旧的指导思想,安排工作要着眼于纳税人的需求,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将“始于纳税人需求,终于纳税人满意”作为税务机关的宗旨,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

(二)完善服务制度,简化办税手续,实现服务行为规范化

1.建立专门的纳税人需求调查渠道,适时了解、掌握纳税人的各项需求。2.建立完善纳税服务工作规范、税法宣传工作规程、纳税咨询工作规程、政策效应反馈制度、办税服务厅工作制度、投诉管理制度、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涉税鉴证认可制度、税务网站管理维护制度等纳税服务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各项服务。3.借鉴流程再造理论,全面梳理现有征管制度办法,合理归并、安排流程环节的先后顺序,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降低纳税成本,提高执法透明度。4.完善纳税人办税安全保障机制,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各项权益。

(三)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服务合力

1.加强部门配合,形成服务合力。2.利用社会中介机构促进纳税服务。发挥好税务机构的作用,合理界定税务机关与机构之间的关系。

(四)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

进一步整合现有信息化软件,提高基于互联网的办税服务水平,推广高效、安全的网上报税系统,构建征管基础信息数字化系统,建立适合专业化管理、便于操作完整的岗责体系,实现国地税、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间联网,加强信息交换,提高服务效率。

(五) 坚持严格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统一,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1.建立可操作性强、包括服务目标、服务计划、服务制度、服务措施和服务质效等纳税服务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质效考评指标体系。考评结果与工作人员的薪酬与晋升挂钩。2.建立公开的、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外部监督评估机制,将纳税服务质量与纳税满意率纳入工作绩效考核之中,以促进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的综合提升。

(六)加强队伍建设

1.要努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大力开展和提倡依法行政、依法治税、依法办事、文明服务的活动,努力营造高效、快捷、优质的纳税环境。教育大家要自觉树立环境意识、公仆意识,认清自身与纳税人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要摆正位置,充当好角色,以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去赢得纳税人的信任,真正激发纳税人自觉纳税、诚信纳税的光荣感和自豪感。2.要有针对性地加强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以提高专业素养技能为重点,实施素质提升计划,创造公开、平等、竞争的用人环境,建立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第3篇:纳税服务范文

一、当前纳税服务的现状

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征管模式的不断转换和各种文明创建活动的不断深入,各级税务机关对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纳税服务的意识不断得到强化,也取得了一些进展和成效,但就其实质内容看仍然停留在传统型、创建型层面上,没有形成法制化、规范化、系统化、效率化的现代纳税服务体系。

(一)传统型纳税服务

一是错位式的纳税服务,将税务机关法定必须履行的各种职责转换为纳税服务的一种形式,这种颠倒履行职责行为与纳税服务关系的典型是以审批减免税收和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为代表。二是辅导式的纳税服务为纳税人面对面传递有关税收信息,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及各项经常变动的税收政策,这种方式较为简单,也能让纳税人体验到税务部门的服务,但面对面广量大的纳税人和经常变动着的税收政策,税务干部客观上做不到面面俱到和经常开展。三是需求式的纳税服务,对一些突击性的中心工作,为了满足各级税务部门的管理需要,不得已帮助纳税人履行有关程序和手续,使纳税人达到和符合税务部门的管理规范。这种情况下,一般采用大厅辅导、上门指导或采用培训班进行集中培训,名义上是为纳税人服务,实质是税务部门为了满足缺期的管理行为而使纳税人增加负担。这种现象在目前的征管现状下还将大量存在,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但基层税务部门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四是保姆式的纳税服务,是更为背离纳税服务本质的一种方式。按税法或财务制度规定必须是纳税人自己履行或纳税人没有能力可以由社会中间机构完成的各项税收义务,基层税务部门或一线的税务人员担心其做不好,怕考核考评中达不到要求,于是越俎代庖,大包大揽,承担了不是职责范围该做的事情。这样,既违反了程序规范的要求,而且遇到问题责任不清,遇到稽查难以定性定案,造成被动。同时更不利于纳税人提高素质,造成其长期的依赖性,后果十分严重。

(二)创建型纳税服务

一是创建型的纳税服务经常放在精神文明范畴来讨论,无论从形式还是实质上常常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形象工程来抓。办税大厅是处理涉税事宜的场所,使纳税人方便快捷地办税,是纳税服务的根本。而有些地方开展优质服务,把办税大厅铺上厚厚的地毯,设置针线包、医疗箱,还准备了雨具等等。这些服务内容严格意义上讲不是纳税服务,也不是纳税人真正需要的,只能适可而止,不能把过多精力放在这种形式上,否则会使纳税服务偏离了正确的方向。二是各级税务部门经过多年的发展、积累,已经形成了许多既属于创建范畴更多属于纳税服务范畴的服务项目,如办税服务厅、首问负责制、税法宣传咨询,“一站式”、“一窗式”服务,办税“八公开”,服务承诺以及正在逐步推广的多元化申报、电子缴款和综合服务热线12366等,但这些项目尚不系统,或只是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部门,往往是自发的,没有成为税务部门、税务人员法定的职责和行政执法的必备内容,难以深入、有效地开展下去。

二、优化纳税服务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即国家制定税收法律要公平和合理,税收收入要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政府应提供更多能满足纳税人需要的公共产品。这是一种超市场的交换,纳税人支付税款就有权知道缴纳税款的原因、税款的去向,有督税的权利。

(二)公正原则。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纳税人处于弱势、税务机关处于强势,这是一个客观事实。因此,如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体现公正原则的主要要求。这需要税务机关有严格规范的办事程序和标准,税务人员要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还要建立公正有效的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来保证。

(三)公开原则。指税收信息公开化,税务作业透明化。包括进行税务事项公告,制定明确的纳税指引,自觉接受纳税人监督等。

(四)效率原则。指税务机关要尽量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审批事项,缩短办税时间,以达到减少征纳双方成本的目的。具体来讲就是要合理分布纳税网点,规范办税程序,实行首问负责制,运用全系统统一、联动的信息化手段来支撑,提供以电子化为主的多元化申报方式和简便的税库缴款系统等。

三、优化纳税服务的主要途径

(一)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

依法治税是纳税服务的根本,也是提高服务水平的基础,更是纳税服务要追求的最终目标。规范执法一是要建立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加强对责任落实的监督和考核,确保责任追究落实到人。二是要通过税收执法权的分解和程序化,形成相互制约制衡的机制,从根本上铲除执法不严、的现象。三是要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地位,加强法律救济,给纳税人创造更好的自觉纳税环境。四是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为守法的纳税人创造公平的环境。

(二)转变管理理念,强化服务意识。

《税收征管法》大量增加了保护纳税人权益、规范税务部门行政行为的条款。这是一种质变,将以前属于职业道德范围的行为,纳入到了法律的范畴,成为税收执法者基本的义务和法定的责任。法律的要求是道德标准的底线,税务部门要适应新的要求,就要率先转变管理理念,相信纳税人能够依法自觉纳税,改善征纳关系,实现由“博弈关系”到“相互信任”的转变;注重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实现征管理念和手段从“监督控制”到“服务管理”的转变。

(三)优化征管模式,降低纳税成本。

科学的征管模式不仅有利于税务部门加强管理,而且能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供较多便利,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目前,征管改革实现了征、管、查三分离,加强了相互间的制约,增强了执法的透明度,但现行的模式还不同程度地给纳税人带来不便。因此,还要在征管查专业化的基础上,实现集约化管理和信息共享,采用切合实际的多种申报方式,使税款征收渠道畅通、便捷。形成专业协作和社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简化办税手续,提高实效。同时要搭建全社会的税收服务体系,发展税务,使税务机关的专业服务和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有机结合。

(四)推动制度建设,完善服务手段。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经济情况会更加复杂,纳税人的需求更趋多样化,纳税服务工作必须不断发展。为保证纳税服务工作持续、深入地开展下去,必须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办法,形成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机制,建立包括从可行性分析、决策、实施到效果评估、信息反馈、服务监督与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最终还可参考发达国家的做法组建纳税服务的专门机构。使税务部门可以根据客观环境的变化,不断挖掘纳税服务的内涵,丰富纳税服务的载体和手段,增强服务能力。

第4篇:纳税服务范文

关键词:纳税服务;优质;措施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1

一、优化纳税服务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和思想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高。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税收理念也发生了一定程度的转变以往传统的税收工作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纳税人的需要。当今社会怎样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已成为税务机关的共识和致力于实现的目标[1]。

目前,我国各个地方的税务部门都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整体方针、要求下,对如何改善纳税服务方面做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工作,并在实际的税收工作中得到了落实与实践,同时也取得了良好的反响,树立了良好的税务工作形象。但秉着实事求是的思想态度来来说,当前我国的纳税服务工作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与国家和人民对税务工作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所以我国的纳税服务工作还得做进一步的改良与优化,这不仅是社会发展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税收事业能够和谐、稳步发展的基本保障。

二、强化纳税服务意识

我国以往传统税收工作中所使用的征管模式属于“管制型”,也就是说在收税人与纳税人之间存在一种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关系,但当前这种税收征管模式已经不能再满足社会发展与国家要求的需要。我们应该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客户关系管理中借鉴相关理念,将纳税服务看成是一种公共产品,将税收看成是纳税人对此商品所付出的实际价格,这样一来就可以将原本税收征管工作中的管制关系转换为一种市场经济下的客户关系,并用这样的关系来作为纳税服务的基本理念,构建具体的纳税服务体系。

但要注意的是,出于对我国现阶段社会状况的考虑,在树立起以纳税人为核心的工作思想、重视优化纳税服务的同时,也不要轻视了纳税管理,意识就是要做到“服务”与“管理”并重,这样才能够让纳税人在享受到优质纳税服务的同时,保持有较高的纳税遵从度。

三、建立纳税服务法律体系

单单依靠服务思想、服务意识方面的强化与提高,还不能对纳税服务产生有效的约束力,为了保证纳税人拥有绝对的利益保障,就要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法律体系。

第一,建立纳税服务法律体系。通过对相关政策、法律的制定,对纳税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进一步的明确,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纳税服务法律体系。

第二,建立公平税制。目前,我国的税制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平分配、调节收入起着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各种社会现实的影响,还需进一步对其完善。所以,我们应适时进行税制改革,公平税制,为优化纳税服务提供基础[2]。

四、对纳税服务进行优化与创新

与国外相比,我国纳税服务的种类与深度、广度都还有相当大的差距[3],所以我国的纳税服务工作还需要做进一步的优化与创新。

第一,在计算机和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人们生活与工作都开始对其产生了一定的依赖。所以,税务部门有必要加强对税务网站的建设,不断提高电子技术政务水平。要以方便纳税人为主要网站构建思想,进行全方位、多功能的服务模块开发,增强大众对税收工作的了解与监督。

第二,依旧以纳税人的需求为主,对服务热线功能进行完善,以便随时随地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同时,要将服务热线作为一种双向的沟通交流媒介,使纳税人的意见、看法得以在此处得到表达。

第三,进行多元化的缴款和申报方式构建。在进一步增强对税银联网和网上报税等多种现代化申报方式支持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对缴款和申报方式的研究、构建,不断扩大受益范围,为纳税人提供最方便、最节约成本的缴款、申报方式。

五、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考核制度

在“以纳税人为本”的税收征管工作思想指导下,建立起一套具有科学性、操作性与效用性的纳税服务考核制度,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对其完善,为纳税服务的优质性提供一套可参照的标尺。并利用各种传播、宣传媒介,如互联网、电子屏幕、信息张贴栏等,对大众进行宣传,使他们可以对各种税收征管条列、法规以及纳税服务内容、流程和评定标准有清楚的认识与了解,方便纳税人对纳税服务进行评定与监督。要对所有税务岗位的权、责进行明确,通过各种可行的方式构建起一套现代化的评价、考核体系,使纳税人可以真正成为纳税服务考核的“主审官”。当收到了纳税人的信息反馈过后,就要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对税务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奖惩,以不断提高税务工作人员的纳税服务质量。最后,还要以电话、邮件、短信、书面问卷等方式对纳税人进行回访与改良意见采集,并对其中合理的要求、建议加大重视。

六、提高税务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能力

要真正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税务工作者的业务素质能力是最核心的部分。时代在发展,税务工作的要求也不断被提高,它不仅需要税务工作者具有“以纳税人为本”的工作服务态度,还需要有完善的知识结构。所以要加大对税务工作者的在职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能力。比如和税收征管工作相关的基础经济学知识,各类审计技术、评估技术,以及相应的管理能力培训。同时还要对他们展开思想道德素质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认识,确保他们在工作中能够做到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这样才能保证税务部门在纳税人心中的良好形象。

综上所述,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人们思想转变给税务工作带来的新要求、高标准,我们税务工作人员一定要积极的转变工作思想观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纳税人为本”展开各项纳税服务工作,不断在探索与实践中对纳税服务工作进行优化、改良,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国税收事业的和谐、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一夫.对优化税收服务的认识和思考[J].青春岁月,2010(18):146-147.

第5篇:纳税服务范文

一、从纳税人的需求看实施纳税服务的现实必要性

我们知道,税收工作的对象涉及千家万户、千千万万和各行各业的纳税人,目的是为满足国家提供社会公共产品的需要,但能否把税收很好地组织起来,让人们主动割舍自身利益的一部分,这不仅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有力的征管手段,也需要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这样的工作过程和最终结果都包含着服务的因素,这种服务一般不表现为针对具体个体的服务,而更多地表现为针对公众的服务,因而需要进一步拓展纳税服务的空间,丰富纳税服务的内容和形式,给纳税入以切切实实的帮助和支持。可见,纳税人切实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就成为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关键。

要定位好纳税服务,就必须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首先是明确管理与服务的关系。管理与服务是税收工作的两个方面,服务是从纳税人的角度来讲的,管理则是从税务机关自身职责的角度而言的。从根本上说,服务也是管理的一部分,管理就是服务,管理的过程就是服务的过程,服务也体现了管理。因此,必须做到管理与服务并重,在服务中加强管理,在管理中规范服务。其次是理解服务与执法的关系。服务与执法是辨证统一的关系,两者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税务机关规范执法行为对纳税人来说也是服务,服务增强了,执法才能透明,纳税人的法制观念才会增强,同时才会更好地促进税务人员执法。因此说,公正的执法是最好的服务。再次是认识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税务机关要在理论上确定税收的公平原则,提高纳税人对纳税义务的认同感和遵从度:在法律上,确立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明确征纳双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实践上,必须在执法角色上实现从“执法加管理”的强势角色向“管理加服务”的平等角色转变,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

二、从税务机关自身特点看实施纳税服务的定位问题

税务机关要实施好纳税服务,就要明确自身的市场定位,为目标市场的纳税群体提供切实可行的服务,根据市场定位需求界定自己的功能。

首先,需要转变服务观念。现在的社会环境、政府环境、纳税人环境,越来越多地要求税务机关做好纳税服务。其实,税务机关以前做的许多工作都属于纳税服务范畴,这些服务表现为自觉或不自觉的行为,只是将其混杂于精神文明和行政执法行为之中,应当把这些行为统一规范起来,组成纳税服务体系,使纳税服务由被动变为主动,才能大大方便纳税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作为税务机关而言,唯一的选择就是要树立全新的服务理念,如树立“以纳税人为关注焦点”、“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征本文来源:文秘站 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等服务理念,自觉地把为政府提供财力支持和为纳税人服务有机地统一起来,更多地关注纳税人,不断增强服务功能,走管理服务型的道路,从而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政府交给自己的组织收入任务。

其次,需要扩大服务范围。税务机关不仅要正确全面地再认识纳税人的概念和范畴,树立大税收观念,而且要扩大和支持税收服务范围,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样化的税收服务和支持。在服务层次上要统筹兼顾,既要服务法人企业,又要服务个体经营者,尽量满足不同层次和不同水平的税收服务需求,为广大纳税人提供多层次、全方位和周到、便捷、高效的服务。服务水平的高低是服务功能强弱的具体体现,税务机关要不断地增强税收服务功能,尽快改变服务设施和服务手段落后的状况,努力提高税收服务的科技化、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

第三,需要建立服务机制。管理与服务是一个辨证的统一关系,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纳税人既是税务机关的管理对象,又是服务对象,在国家税收的概念中,征纳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对等的,收税是为了国家,纳税也是为了国家,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在目标一致的前提下,税务机关就要在拓宽服务渠道上下功夫:(l)规范运行机制,实行涉税信息公开。税务机关在制定涉及纳税人的规章制度时,应多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在充分满足征管要求的前提下,建立起规范、简化、方便、快捷的办税程序,通过各种形式使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法规、政策、信息,畅通纳税人掌握和了解税收法规的渠道,满足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基本需要,把纳税人比较敏感和容易引起争议的纳税定额、违章处罚以及处罚依据等情况公开,以保证各项管理措施的及时到位,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2)强化服务意识,提供优质服务。税务干部不仅要有热情周到的服务态度,而且更要有良好的服务质量。在当前执法要求严、管理要求高、知识更新快的新形势下,税务干部要发挥特长,利用懂政策、会管理、熟业务的优势,在发展经济、加强经营管理、健全财会制度、开展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主动为纳税人当好参谋,出好点子,献计献策,排忧解难。

第四,必须构建服务体系。就是要认真研究建立起一套从可行性分析、决策、实施到效果评估、信息反馈、服务监督、业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的纳税服务体系,确保纳税人在办理每项涉税事宜时,都能得到最优质的服务,全力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质量和水平。首先,完善税收服务组织管理体制。通过设置从事专职税收服务的机构和岗位,更加高效地向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帮助办税、信息反馈等税收服务,迅速处理和反馈纳税人提出的服务需求。其次,健全税收服务岗位责任。按照定岗定责、岗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服务的职责要求纳入税收工作诸环节,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再次,构建科学的税收服务考核机制。围绕优化服务制定科学可行的考核指标和办法,加强和量化对服务的管理考核,发挥和调动税务人员优化服务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最后,建立安全高效的税收服务技术支撑体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务信息网络化建设,努力实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拨、税务咨询、政策查询等业务的网络化服务,为优化税收服务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支撑。如可实行认证报税“一网通”、划缴税款“一卡通”、查询导税“一点通”等。

三、从开展服务工作所取得的效果看实施纳税服务的定位问题

任何一项工作的落实,要反映落实程度以及进展情况,主要通过取得的效果来评价。纳税服务工作开展的好不好,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来看待:一是纳税服务水平是否明显提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在服务态度上,通过对办税服务厅人员进行考试上岗,开展办税服务礼仪培训,干部的服务行为能否做到文明规范,从而改变以前在工作中存在的作风散漫、遇事推诿等现象。在服务措施上,通过采取动漫导税、“一窗多能”、自助办税、属地管理、就近办税等方式,是否把纳税人的需求放在了第一位。在服务效率上,通过采取简化程序、简并资料、限时办结等措施,纳税人在资料提交上、办税环节上、办税 时限上是否便捷高效。二是税收征管质量是否明显提高。主要看征管信息利用率更高、征管链条衔接更紧、征管质量更高等方面,通过这些指标对比来看待实施的效果。三是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是否明显提高。从细小的税务标识到细心的导税咨询,从便利的服务设施到便捷的办税程序、优质高效的服务,能否使纳税人深深感到得到充分的尊重,遵守税法、依法纳税,能否逐渐成为广大纳税人的自觉行为,从而达到提高税法遵从度的目的。四是干部队伍素质是否明显提高。要将纳税服务作为加强税务系统基层建设和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以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为基本内容的税务干部职业道德教育,引导税务干部自觉主动地做好新时期下纳税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本领和业务素质。通过考核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业务技能、服务本领、文明素质等方面,看纳税服务是否促进了干部综合素质的提升,队伍充满生机和活力,整个国税面貌得到焕然一新。五是国税部门形象是否明显提升。纳税服务工作是否得到纳税人的认可、得到市委、市政府的认可、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要实现以上五个方面的成效,其市场定位就应该以纳税人为中心,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以信息化为依托,以规范流程为导向,改进和完善纳税服务工作,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力求做到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会满意。

第6篇:纳税服务范文

一、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升级

为确保发票税控系统2.0顺利上线,我股开展多项延续性工作。系统上线前我股根据管理区内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通知区内纳税人在系统停机前领取发票,更改开票系统离线开票时间以确保不影响正常开票业务。系统维护期间,我股联合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积极开展业务测试,系统压力运行测试等工作,为下一阶段系统上线运行打下坚实基础。于此同时为确保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2.0上线后平稳、有序、高效运行,我局开展了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纳税人培训,向纳税人讲解新系统操作规范,注意事项。系统上线后,针对出现问题,我股积极与第三方服务机构沟通,解决实际问题,为系统的顺利运行保驾护航。

二、纳税服务规范3.0升级

为构建“自主遵从、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体系,适应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新机构、新职责、新变化,回应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新需求、新期盼,我局结合纳服规范3.0的新要求,新做法开展以下工作,提高服务质效。一是积极参加培训。选派业务精湛、政治素养高,服务态度好的干部参加省市局《规范(3.0版)》师资培训,组成管理区局专业师资团队。二是组织针对性培训。由师资团队对管理区局纳税服务部门、分局业务骨干进行培训。采取视频教学、实地示范教学、新旧版纳税服务规范对比教学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办税服务厅人员《规范(3.0版)》培训,确保办税人员严格按照新规范要求办理各项税收业务。三是规范办税服务。纳税服务部门及时更新办税指南在办税厅张贴,按照《规范(3.0版)》要求,强化办税服务。办税厅导税员做好对纳税人的办税引导,要求办税厅人员认真落实《规范(3.0版)》各项规定要求,坚决杜绝在办理材料、办理时间、办理流程和基本规范等方面超出《规范(3.0版)》要求的行为发生,从而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税收服务。

第7篇:纳税服务范文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基础和灵魂,优化服务是税收实践工作的重要内容。税务部门要正确处理严格执法和优质服务的关系,在执法中优化服务,在服务中严格执法,不断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服务意识。坚持依法治税要在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税收守法、税收护法等各个方面,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各级税务机关应转变重管理轻服务的思想,立足依法治税的基本要求,完善纳税服务体系,切实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与水平。因为,坚持依法纳税与优化纳税服务它们是辩证统一的。

1、在优化纳税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依法治税

税收作为国家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和宏观调控的必要工具,必须始终坚持以国家权力为核心,积极主动地为国家的政权稳固和国民经济的建设和发展发挥作用;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应该强化服务意识,积极地为纳税人服务,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因此要注意,当我们在强调优化税收服务的时候,并不只是强调所谓的“纳税人缴税以换取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这样一种简单的市场交换关系,而是要通过税收功能的发挥,为国家政权的正常运作和政府适当导向下的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条件;同样,当我们强调国家税收的重要性时,更需要我们在税务工作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为纳税人服务为自己的崇高职责,尽全力地营造一个为经济行为主体服务的良好氛围。

2、在坚持依法治税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纳税服务的优化

第8篇:纳税服务范文

业务提升决心

为提高全局干部职工的业务水平,该局组织全局16个科室、分局、所的业务骨干,编写了各科室《专业知识手册》,手册将各科室相关业务知识、服务流程、注意事项等囊括其中,要求各科室按时组织学习。同时,该局还自行编制了《让胡路区国税局应知应会知识考试》题库系统。该题库包含各科室应知应会知识试题1000道,采取计算机模拟考试系统随机生成试题,全员参加,每月一考的形式,以考促学,提升业务能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规范服务诚心

为进一步规范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认真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和《全同税收征管规范(1.0版)》,该局将两个规范下发到每名业务人员的计算机桌面,通过两个规范的比照学习,了解岗位责任及岗责衔接点,加强各岗位之间的交流,确保有机衔接、互促互进。明确业务流程、环节、操作要求及配套表证单书,了解掌握纳税服务规范变化及更新情况,严格按规范执行。确保两个规范落地实行,为提高办税效率,减少征纳分歧奠定坚实基础。

便民办税暖心

按照“打连发、呈递进、抓落实、重成效”的工作方式,该局以“坚持上下联动,深化整改,巩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为目标,按照六提速三减负的工作要求,重点在发票领用环节为大企业提供提前预约服务、提前出库准备,提高发售效率。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延伸到1个分局2个所,实现了就近为纳税人办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不仅减轻了区局大厅代开压力,也提高了办税效率,得到了纳税人的好评。认真落实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仅一季度就减免增值税770余万元。

帮助辅导真心

该局一直将对纳税人的培训、帮助、辅导放在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位置,多次针对具体工作为纳税人开展培训辅导,设立专门纳税咨询窗口,为纳税人答疑解惑。针对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该局与服务单位合作,多次组织纳税人进行相关培训,广泛宣传此项工作的意义,争取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圆满完成了2000余户企业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方面,针对改革后的申报表,该局指派主管企业所得税人员分期分批开展专题培训,讲解新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填报注意事项以及同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申报、备案以及税收会计处理差异,辅导企业准确申报企业所得税,先后辅导所得税申报企业户,将相关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第9篇:纳税服务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作配合,互通信息,积极开展联合检查,共同办理税务登记和评定纳税信用等级。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工商、银行及其他部门协调配合,共享信息资源。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不得指定税务,不得刁难纳税人,不得。

第七条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部门或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纳税服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或机构具体办理纳税服务的有关事宜。

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是指地方税务局系统成立的专门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机构。

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或机构,是指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税源管理、税务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等事项的部门和机构。

第二章纳税服务内容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纳税知识。根据纳税人的需求,运用税收信息化手段,提供咨询服务、提醒服务、上门服务等多种服务。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对设立登记、纳税申报、涉税审批等事项进行提示,对逾期税务登记责令限期改正、申报纳税催报催缴等事项进行通知,对欠税公告、个体工商户核定税额等事项进行。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办税辅导制度。

税收管理员对于设立税务登记、取得涉税认定资格的纳税人,应当及时进行办税辅导。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给予重点办税辅导。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在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涉税审批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促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税收管理员应当通过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结合纳税评估,帮助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促进依法诚信纳税。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在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对需要纳税服务援助的老年人员,残疾人员,下岗人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纳税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税收援助,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办税辅导或为其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纳税人解决办税困难。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接受纳税咨询时,应当准确、及时答复。对于能够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给予当场答复;对于不能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限时答复,并告知纳税人答复时限。

具体各类答复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要依法设置和规范涉税审批制度,合理精简审批程序和手续,简化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加强涉税审批的事后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省级以下(含省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咨询的税收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的收集、研究,及时将重大问题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六条税收管理员应当根据管户责任和管事要求,加强与所负责纳税人的联系与沟通。告知纳税人联系方式、岗位职责、服务事项和监督方法;向纳税人提供提醒告知、宣传咨询、援助服务、预约服务等服务方式;了解纳税人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情况;征询和反映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帮助纳税人解决纳税困难。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稽查执法的范围、职权、依据和程序行使税收执法权,严格依法执行稽查公开、告知制度。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稽查时限。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应当进行耐心的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执法权时,应当依法告知纳税人具有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请求税务行政赔偿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赔偿和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

第二十一条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赔偿和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人提出申请或要求后,依法告知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赔偿以及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过程中,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有明显错误的,应当及时变更或撤销。

税务机关对于依法应当给予税务行政赔偿的纳税人,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地给予赔偿。

第三章办税服务厅

第二十三条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或场所。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和便利纳税人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并加强办税服务厅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业务衔接。

第二十四条办税服务厅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发售、缴销、代开,涉税审核(批)文书,税收咨询,办税辅导,税收资料发放。

第二十五条办税服务厅设置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综合服务三类窗口。税源和纳税人较少的办税服务厅,可以结合实际设置申报纳税、综合服务两类窗口或一类综合窗口。

申报纳税窗口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各税种的申报和审核事项;征收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减、免、退税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采集、审核和处理有关涉税数据。

发票管理窗口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企业发票领购资格和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发票发售和代开,发票缴销、验旧、挂失等。

综合服务窗口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税务登记事项,开立或变更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有关税收证明等事项;涉税事项申请;纳税咨询与办税辅导。

第二十六条办税服务厅应当合理确定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综合服务窗口的数量,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办税服务厅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纳税人分时段申报纳税。并根据办税业务量,合理调整申报纳税窗口及岗位,节省纳税人办税时间。

第二十七条办税服务厅实行“一站式”服务,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和首问责任等制度。

“一站式”服务是指集中受理或办理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

全程服务是指受理纳税人办税事宜后,通过内部运行机制,为纳税人提供包括受理、承办、回复等环节的服务。

预约服务是指根据纳税人需求,在征纳双方约定时间内,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服务。

提醒服务是指在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或履行税收法律责任之前,提醒纳税人及时办理涉税事项的服务。

首问责任是指第一个受理纳税人办税事宜的税务人员负责为纳税人答疑或指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从实际出发,提供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网上申报、银行网点申报等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积极推行纳税人自行选择办税服务厅的方式,办理涉税事项。

第二十九条办税服务厅税务人员应当着装上岗,挂牌服务,语言文明,举止庄重,提倡讲普通话;准确掌握税收业务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出具税务文书要程序合法、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格式规范、字迹清晰。

第三十条办税服务厅应当设置办税指南、公告栏、表证单书填写样本、举报箱等,提供纸张、笔墨及其他办公用品。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以设置电子触摸屏、显示屏、纳税人自助服务区域、排队叫号系统、复印机、IC卡电话、饮水机等。

第三十一条对于依法可以在办税服务厅内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税务人员经审核,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即时办理。对于不能在办税服务厅内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限时办结,并告知纳税人办理时限。

即办事项、限办事项及办理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章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

第三十二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统一设置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共享号码资源,不得变相更改。

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自动语音和人工座席为主要方式,涵盖纳税咨询、办税指南、涉税举报、投诉监督等服务功能。

第三十三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应当以市内通话费为通信资费标准。税务机关不得向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纳税人直接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省级税务机关应当规范和完善税务网站的纳税咨询、办税指南、网上办税、涉税公告和公示、投诉举报等服务功能,加强与纳税人互动,及时更新服务内容,准确涉税信息。

上级税务机关与下级税务机关的网站应当相互链接。

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税务人员负责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的纳税服务工作,明确职责,规范流程。

第三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共享12366纳税服务系统、税务网站、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资源,建立和完善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与税务网站共同应用的税收法规库和纳税咨询问题库。

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纳税服务数据的统计、分析、维护和管理,提高涉税事项答复准确率。

第五章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

第三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规范,明确纳税服务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标准,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纳税服务培训,提高纳税服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一条税务机关要将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分级负责。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对于纳税服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于纳税服务工作较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对于未依法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评议评价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第三方评价或监督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