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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中的主体定位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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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中的主体定位

第1篇:社区治理中的主体定位范文

关键词:城市社区建设;社会组织;角色定位;国家与社会

中图分类号:C912.8 文献标志码:A 1002-7408(2014)03-0044-03

引言

1991年国家提出社区建设的思路,强调政府减少干预,发展社区服务,增加居民社区参与,逐步实现社区自治,由此拉开了我国社区建设的序幕。我国的城市社区建设是在“全能政府”失效和“万能市场”失灵的背景下提出的,其重要使命就是重新对社会进行整合。2001年7月,民政部下发了《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指导纲要》,决定从2001年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一些基础比较好的大中城市和市辖区作为示范单位,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意味着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开始步入正轨。我国社区社会组织的变化历程是与社区基层管理体制的变迁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可以认为,我国城市社区社会组织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出现,而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却是90年代末的事情。进入21世纪以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城市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居民也开始根据自身需求自下而上地建立起各类社区社会组织。[1]在近十年的时间内,城市社区建设从提出到与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再到逐渐成为我国城市转型的基础性工程,一直在飞速发展。在这段不长的时间内,全国各地先后对城市社区建设、管理体制和模式等等方面做了许多探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在于如何确定社会组织在城市社区建设中的角色定位及如何促进其功能的发挥,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互动与建构: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

美国心理学家雅各布·莫雷诺认为,社会组织也是一种角色。而任何组织之所以能够生成与发展,都因其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角色期待。进一步说,社会组织的角色最终是由处于各种不同地位和期望的社会网络所构成。[2]我们可以发现,社会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功能发挥不但在宏观上取决于其在社会大系统中所处的结构关系,也在微观上受到其同属一个系统的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的影响,这种关系往往具体体现为其他系统主体对于社会组织的角色认识以及社会组织对于这种认识的角色领悟,这种认识和领悟统称为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也就是说,在社会组织介入转型期城市社区建设的过程中,社会大系统下的其他行为主体(主要为政府以及社区居民)与社会组织在互动关系中,形成了一定的角色定位,通过不同层面对社会组织在社区建设过程中功能的发挥施加影响,并且这些影响往往是决定性的。之所以选择角色定位而不是传统的系统结构作为功能分析的视角,是因为角色定位的视角更有助于把握社会组织的内涵,正如文军所言:“因为这一路径既能够有效地拓展社会组织的研究范畴,深化社会组织的研究内涵,也可以从社会组织的角色期待和角色实践的关系来深入检讨社会组织的发展困境及其出路。”[3]

前文谈到,社会组织的发展与中国城市社区建设的发展在时间上基本同时,是两条相互影响的脉络。而在这个发展的脉络之中,社会组织不可避免的与同处社会大系统之中的两个最重要主体——国家以及社会(社区)产生互动,这种互动渐渐地促使了社会组织这一新兴事物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并且渐渐地形成了国家以及社会(在本文的语境下更多的体现为社区及其居民)对于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一直作为中国社会学关注的核心问题而存在,同时也是在社区研究中最具影响力的研究范式。[4]而社会则是城市社区建设的大背景,同时也是社会组织存在的“天然土壤”,是无法回避的重要主体。

基于国家与社会的视角分析,社会组织在转型期的城市社区建设中,主要担负了三种不同的角色,继而发挥着相应的社区建设功能,而这三种不同的角色则是在与国家及社会的互动过程中,逐步演变而成的。首先,社会组织在组织形式上不同于市场上的经济组织以及代表国家的各级政府机构,其很大程度上属于社会这一极,是比较典型的“私人领域”,在城市社区的范围之内,社会组织是政府管理乃至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的对象和客体,经过近十年的发展,目前社会组织已经融入了社区,成为了与社区事务息息相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城市社区层面的社会组织作为一种非国家权力性的组织,也是参与国家社区公共管理活动的重要主体之一,通过参与政府主导的社会管理的各项进程,在社区建设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社会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参与地位主要是管理而不是被管理,其与政府以及社区居民等都是相对独立的社会主体,共同构成了多元的社区建设结构;第三,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组织又是独立于国家与社会(本文主要指城市社区)之外的第三方公共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站在社会的立场上与政府形成某种制约关系, 同时也发挥协调国家与社会良性关系的作用。

我国社会组织的角色及政府与其之间的关系经历了一个变化发展的历程,社会组织从政府的完全附属者逐步向相对独立的主体方向发展(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社会组织将走向与政府“分庭抗礼”的对立面)。

二、作为城市社区建设客体的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首先是社会的一部分,与作为国家的政府相比,是后者的管理对象,从而也是社区建设的客体对象之一。从作为社区建设的客体的角度来讲,社会组织本身就是作为社区建设的一个目标而存在,在扮演这个角色的过程中,其不可避免的受到国家的管理以及一定建设行为的施与,同时在这个互动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功能。这些功能是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并发挥作用的重要内容,也是自身成长的某种体现。伴随着转型期的社会发展,我国的社会组织也经历了显著的成长,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3.1万个,比上年增长4.1%,其中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注册个数比2001年分别增长85%、132%;基金会由无到有,2009年底已有1843家。社会组织社会动员能力和自身影响力显著增强,2009年,全国接收各类社会捐赠款物达到332.78亿元,2008年统计志愿者规模接近一亿人。

作为城市社区建设的客体之一的社会组织,其参与社会建设的功能主要是通过自身组织的壮大和发展而实现的,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功能:一是增强了社区基层的凝聚力;二是扩展了社会的自我动员能力;三是弥补了国家在社区层面权力让渡所造成的空白。这三个功能是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的一部分所承担的一些本体,需要注意的是,在发挥这些本体时,社会组织需要接受国家(政府)的管理,才能保证其自身的有序发展和功能的良好发挥。

社会组织的不断壮大增强了社区层面的社会凝聚力,有效地维护了社区的稳定和团结。[5]增强社区凝聚力的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体现就是对社区公共意识的培育,而社会组织对于实现社区公共意识的培育路径起到了相当大的承载作用。第一,社会组织的壮大,完善了社区公共服务体系,有助于形成适应现代新型社区建设需要的社区公共意识;第二,社会组织之间交流以及联系的紧密,有助于其分担政府的事务性工作,完善其在社区建设中的各项功能;第三,社会组织之间利益的整合,有助于培育新型的社区内企事业单位的社区公共意识,并最终服务于城市社区建设。[6]

社会组织的不断壮大增强了社会资源的自我募集能力,有效地减轻了政府负担,为社区建设的人力物力投入提供了保障。作为区别于政府以及市场之外的第三方力量的存在,社会组织的主要作用在于提供上述两者不能或者不愿提供的公共服务,而社会组织的壮大则使得支撑公共服务的资源变得常态化和多元化,这就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公共服务的有序提供。

社会组织的不断壮大弥补了国家在社区层面权力让渡带来的权力真空状态,行使了一定的政府职能,扩大了社区建设的参与力量。社会学一直有观点认为,在正式组织缺失(国家)的情况下,社会可以自主发展出不同类型的非正式组织(社会组织)来履行正式组织的功能,[7]作为社会的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组织形态,社会组织当然也不例外,在社区建设的过程中,社会组织不但能够弥补一些政府的不足,实现一定的民间治理,形成民间秩序,促进公众之间的和谐相处,而且能够充当社区的保护者,通过各种手段有效地缓和因营利性企业部门和政府部门的利益扩张所引发的一些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8]

三、作为城市社区建设主体的社会组织

一般而言,社区建设的两大主要内容分别为社区管理和公共服务,两者联系紧密,彼此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作为城市建设主体之一的社会组织,其参与社会建设的主要形式也无外乎以下两种:一是扩展社区服务,丰富公共产品的供给;二是参与社区管理,推进社区建设。最早提出社区概念的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认为,社区“是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9]因此,社区不只是一个区域概念,而且是人们共同生活的空间呈现。这种共同生活体现为个人和家庭所必需的但是仅靠个人和家庭无法提供的生活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基础性生活条件,如良好的社会秩序、清洁的周围环境、健全的基础设施等;第二,基本的社会交往和交流,包括聚会、娱乐、表达、商业交往等等;第三,便利的公共服务,包括健康服务、医疗服务、社会保障服务、文化教育服务、就业培训和咨询等;第四,社区福利,包括社区救助、邻里互助、社区慈善等;第五,社区归属和认同。[10]而社区建设则意味着上述共同生活需求的合理性满足,这种满足又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提高社区治理水平;二是提升社区服务水平。这恰恰是对于社区管理以及公共服务的一种回应。

尽管就目前中国的社区发展水平而言,政府还是最主要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提供者,但是政府并不是提供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单一主体,其提供者应该是多元主体性的,[11]其中社会组织就是多元主体中最为重要的一员,无论在提供公共服务还是在参与社会管理领域都贡献出了自身的一份力量。在2012年3月召开的全国第十三次民政会议的讲话中指出,政府事务性管理工作可适当交给社会组织,更是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事业注入了一针强心剂。同时,当前在中国,社区服务主要包括两大部分,即面向全体居民的社区服务与面向居民殊群体的服务,[12]而政府的服务范围往往面向的是全体居民,这就为社会组织服务介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在我国的城市社区建设过程中,社会组织的参与逐渐推动形成了一个主体多元化、职能专业化、参与大众化的社区建设框架。它的诞生,改变了社区建设只有社区居委会一个主体的旧面貌。多元化主体间既有分工,也有合作,更重要的是各类社会组织带来了社区建设的专业化。社会组织能够组织专业化的人才提供专业化的社区服务,包括公共服务、社会慈善服务、社会工作服务,而这些专业服务往往通过政府的购买形式得以实现;[10]同时尽管政府的社区建设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而专业化的社会组织也需要专业人才来管理和经营,但是专业化的建设并没有排斥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大量扎根于社区的社会组织更是推动了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社区建设。

四、作为公共领域①的社会组织

按照哈贝马斯的描述,公共领域是指作为与私人领域(市场经济)以及公共权力领域(政治国家)相对的公共领域(市民社会)以及一个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公共空间,是指“政治权力”之外,作为民主政治基本条件的公民自由讨论公共事务、参与政治的活动空间。[13]作为公共领域的社会组织,其在社会建设中发挥的主要作用在于推动公民社会的崛起,而不仅仅是充当媒介,在这一点上可以说是从更深层次上践行了社区建设的最终目的。王颖认为,社区是中国公民社会崛起的重要组织方式,社区层面的公民社会的崛起主要体现为社区自治和城市共同治理,在这之中,上下结合的两种力量推动了这种表现:一方面,集权力、信息和资源于一身的政府主动向社区让权、还权、授权,成为社区自治的“第一推动力”;另一方面,草根社区涌现出一定的追求自治的公民行动和政治参与,并对现行政治和管理体制形成强有力的冲击。而实际上,作为公共领域之一的、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才是承担公民社会崛起任务的最重要组织实体,从这个角色出发,社会组织在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发挥了相当的更深层次的替代国家(政府)的功能,是推动了公民社会的崛起,而不仅仅是前面所描述的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以及承担相应的社会管理。

对于中国公共领域下的社区建设研究,王敬尧采用了“参与式治理”的概念,认为社区建设中政府与民众、国家与社会形成了“合作互动”。[14]这种“参与式治理”不但在一定的程度上扩展了社区的自由和权力,更重要的是这个过程增强了社会自治的能力,而这种能力更多的体现于社会组织,并由之行使。需要指出的是,国家与社会的良性的关系构建中,最根本的是二者相互制约又相互合作、相互独立又彼此依赖,建立有机统一、互动的正和博弈关系。[15]所以,社会组织作为公共领域的组成部分,其填补国家主动让渡的权力空白,为社区建设服务,并且逐步推进公民社会的崛起的目的并不是要成为与国家分庭抗礼的第三种力量,而是要基于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内在规律, 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找到自己合适的角色定位,促进两者不断地统一协调、良性发展。[16]

五、总结与讨论

总体而言,角色定位的准确与否对于社会组织的功能影响极为显著,这个问题看似老生常谈,却又真切地触及了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的问题本质。学界针对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的讨论也是众说纷纭,我们需要看到的是,尽管在近十几年的并行发展之中,社会组织在城市社区中的角色定位日渐清晰和明确,其功能优势也日趋显现,但是该问题却依然存在。例如国家对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往往体现于法定分类管理方式以及相关的政策文件之中;与国家的角色定位不同的是,社区(尤其是社区居民)对于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往往体现于各种新媒体,以及某些特定的社区建设行动逻辑之中,这种正式与非正式定位方式带来的解读困难将不可避免的导致一定的定位失准。同时,不尽明晰的角色定位带来了中国社会组织“虽然数量巨大,但是没有构成一个整体的第三部门,它们像一盘散沙,支离破碎地散落在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中”。[17]因此,如何进一步明晰社会组织在各项社会事务中的角色定位,必将是未来社会组织工作的展开方向。

尽管对于社会组织的未来功能的发挥,我们持肯定以及乐观态度,但是不能忽视的是无论社会组织的功能如何发挥,都不能脱离上述的三个角色定位而存在,作为社区建设的客体之一,社会组织必须摆正其在社区建设中的地位,即必须处于政府的领导与管理之下,而不是与政府平起平坐甚至谋求高于政府的地位;作为社区建设的主体之一,社会组织必须扎根于社区,利用政府的“放权”空间,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性优势,以服务社区建设为己任;作为公共领域,社会组织必须明确自身独立于国家以及市场之外的定位,在社区建设领域发挥功能,为公民社会的崛起做出贡献。

在社区建设事业的发展中,全国各地纷纷开始了各种新式的社会组织创新活动,如杭州的“社会复合主体”建设等等,这些经验为我们更为明晰地理顺社会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角色定位,有效扩展城市社区建设(乃至整个社会建设事业)中社会组织的功能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注 释:

①尽管公共领域是西方学术语境的一个概念,能否引入中国

开展研究还有争论,但在我国可以借鉴用于作为“公共事

务参与空间”的含义来予以讨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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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范明林.非政府组织与国家的互动关系[J].社会学研

究,2010,(3).

第2篇:社区治理中的主体定位范文

因为工作关系,我和沈校长认识已有十多年了。虽然谋面不多,但是,为了一个共同的事业和目标,大家走到一起来了,经常以文会友,加深了彼此的了解与情感,所以虽远犹近,关系甚笃。有些时候为了讨论或研究一个问题,深入一层,更是犹如故友至交。这次认真研读沈著,掩卷三思,觉得有几点感受,说来和作者、和读者朋友,一起交流分享。

就本书的定位,诚如作者自己所说:“本书对现代社区教育转型发展进行研究,不仅是为了解决社区教育管理与运行层面的具体问题,而且希望通过理性的思考与分析,从中寻找出社区教育发展的趋势与规律,籍以促进我国现代社区教育的改革、发展与创新。”总的看来,这是着眼于基本理论研究,以应用理论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相结合为主要特征的一项研究成果。

一、着意社区教育基本理论

研究,寻求理论破题

本书中涉及基本理论研究的,大致有社区教育的相关概念辨析、本质属性、功能定位、外部关系规律、内部关系规律等一些内容,作者都力求作出自己的理论诠释。

关于社区教育的本质属性,作者把它定位于“社区发展为本”和“居民终身发展为本”两个属性的有机统一体。“如果否定了社区教育以社区发展为本的属性,也就否定了社区教育中‘社’的质的规定性,混淆了社区教育与其他教育形式的区别。”“如果否定了社区教育以社区居民终身发展为本的属性,也就否定了社区教育中‘教’的质的规定性,混淆了社区教育与其他社区活动的区别。”最后得出结论:“社区发展本位与人的发展本位作为社区教育的本质属性,两者缺一不可,相互制约、相辅相成,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社区居民的终身发展寓于社区发展之中;社区发展离不开并依赖于社区居民的终身发展。一句话,社区教育的社会(社区)属性与教育属性的辩证统一和有机融合,即为现代社区教育的本质内涵。”“从社区教育发展趋势看,强化教育属性与社会属性的融合,进而实现社区教育从教育主体本位向社会主体本位的转变,是未来社区教育与社会协调发展的第二次飞跃。”这些妙语实属精彩之笔。

在论及社区教育与社区建设的关系时,引入了社会(社区)治理的新理念,对两者的内涵也进行了最新的阐释,并且引用了台湾学者提出的社区营造和社区教育联系融合的做法,指出台湾社区营造的重心走过了一条从造景、造产到造人的转变之路,最终把社区营造的重心放在造人上,而造人的关键就在于社区教育,给人们以启示。

关于社区教育功能定位,在论及非功利和功利的争论时,并没有就事论事,简单地评判是非,而是把这个问题放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加以分析,正确地指出:“目前社区教育的发展阶段,必须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社区教育的功能定位必须符合现实社会发展水平。”在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功利性也是无法避免的,它是开展社区教育的动因之一,也是社区教育不断发展的现实基础”。“只有将这两种价值观结合在一起,才能有助于社区教育的发展”,最终达到非功利性价值的目的。

关于社区教育的规律初探,作者借鉴潘懋元先生关于高等教育学基本规律的研究框架,分别从社区教育的外部关系、内部关系及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对其规律进行研究。

作者指出社区教育不能不受到其所处的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的制约,如果“就教育谈教育”,就可能成为“空中楼阁”。作者以上海市的典型案例,说明经济发展水平支撑、推动社区教育的发展;以全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说明经济发展制约社区教育的发展。同时,作者指出不能简单地以经济规律或社会规律来代替社区教育的自身规律,甚至也不能简单地以一般的教育规律来照套社区教育。社区教育是以满足民众需求为目标的新型教育形式,其价值追求主要体现在:一是民众教育,一种平民化教育,直接为社区民众服务;二是民生教育,以关注民生为目标,与民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三是民权教育,是实现公民受教育权的重要形式,有助于实现教育公平和民主。社区教育的核心价值是“平民进步的阶梯、教育公平的砝码”。这些论述朴实中肯,可谓一语中的。

在论及社区教育内部关系规律时,作者指出需求导向是社区教育的内生动力,要以了解学习需求、掌握需求动态为前提;跟踪调研、适应不断变化的学习需求;主动引导需求,促进科学发展;最后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社区教育运行机制。

综上所论,只要是熟悉社区教育的业内同行,就可发现,在社区教育还没有摆上主流教育的位置,在理论还处于很不成熟、众多研究还限于经验总结或泛泛而论的情况下,作者专心致力于社区教育理论研究,论说了不少有见地、有价值的内容,给我们带了一个潜心研究、深入研究的好头。也启示我们,社区教育需要社区教育工作者戮力同心,进一步以加强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有机结合为路径,推动新时期我国社区教育的广泛深入发展。

二、着重社区教育实践问题

研究,寻求认识飞跃

在《实践论》里指出,从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的提升,这是认识的第一次飞跃:“感觉到了的东西,我们不能立刻理解它,只有理解了的东西才能更深刻地感觉它。感觉只解决现象问题,理论才解决本质问题。”实践工作者要向理论工作者学习,就要学会理性思考,掌握飞跃的本领。而理论工作者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以科学理论指导实践,通过研究,对实践问题做出理论诠释。我们看一项科研成果(包括著作、论文等)有没有理论价值和社会功能,有没有生命力和影响力,关键在于能否紧跟形势,紧跟时代,倾听实践的呼声,总结实践的经验,重视理论提升。沈著的一个特点,就是适应了形势任务发展变化的新要求,围绕社区教育发展的新阶段、转型期遇到的新问题,力求把静态和动态、历史和现状、宏观和微观、实践和理论结合起来,对社区教育实践加以理论概括,以期形成新的理性认识,指导社区教育实践。

作者指出:“在进入21世纪第二个十年之后,我国社区教育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这是本书一个基本判断及其立足点。然后紧紧围绕这个新阶段,以社区教育转型发展为主线,以社区教育改革发展的实践为主题,分别从社区教育的发展形态、地位作用、体制机制、途径形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简要地分析了社区教育发生的变化,强调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命题之后,我国社区教育开始从以往的政府单一主体管理,转向政府主导下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治理;随着学习型城市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各类学习型组织、社区学习共同体、数字化学习、移动学习等新形式、新载体不断涌现,社区教育朝着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的方向转型升级;社区教育正在从边缘状态向中心地带位移,成为我国学习型社会与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载体与途径,成为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与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与形式。

本书的研究,具有明确的问题意识,坚持以问题研究为导向。这里的关键是能不能发现真问题,精准地抓住真问题,敢于直面、紧紧抓住这些问题,开展深入的理论联系实践的研究,总结梳理实践经验。只有基于实践,反思实践,经过理性思考,概括提炼实践,才能达到向理性认识的飞跃,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与对策,高于实践,指导实践。在这方面,作者长期在一个省级开放教育部门担任领导工作,兼具管理者、实践者、研究者的角色于一身,而且勤于学习,勤于调研,勤于思考,思想敏锐,思路开阔,善于捕捉区域的和全国的社区教育改革发展的最新进展和实践创新成果。可见,具备了主客观方面的基本条件,从而成就了这项研究。

从本书结构内容分析就可发现,作者把文献研究和问题研究结合起来,梳理出了关于社区教育管理体制、政策、评估等管理方面的问题,关于社区教育资源整合、课程开发和管理、数字化学习和社区远程教育、社区老年教育、社区职业教育培训,以及学习型城市建设、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社区教育等社区教育改革发展中碰到的主要问题,都是一些真问题、大问题、难问题,对社区教育改革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作者勇于直面这些问题,深入研究,做出必要的理论诠释和概括,体现了作者的社会责任感和责任担当。

不仅如此,作者致力于把理论研究和实践推进结合起来,以理论研究为先导,以理论应用、解决问题为目的,在研究过程中始终注意研究的现实性、针对性、操作性,重视阐明理论应用的路径、策略、方式、载体,很接地气,指导性很强。

在国外的教育理论研究中,有所谓大理论、中理论、小理论之分,这主要以对事物本质的概括抽象程度高低深浅而定,没有高低优劣之分,只有发生作用影响和指导辐射的范围大小、领域宽窄之分。大、中、小理论之间,也没有一条鸿沟,小理论经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可以上升为中理论,再依次上升为大理论。在教育研究的实践中,往往需要有一个过程,企图一步到位,搞出一个高大上的大理论,除了极少个案,事实上也是不可能的。

通观本书,作者显然不满足或停留于一般性实践经验总结的层面,而是力求理论概括抽象的程度高一些,力求逼近对社区教育规律性的认识,以期更好发挥对社区教育实践科学指导的作用。现在看来,书中涉及基本理论层面的有关研究,有许多真知灼见,而大部分的理论抽象及阐述,则达到了中理论的深度和高度。

就以社区教育的政策研究为例,作者分别从社区教育的政策界定和功能、社区教育政策的演进历程、社区教育政策的文本分析、社区教育的政策制定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概括和系统的分析,进而就社区教育的政策目标、政策主体、政策措施、决策程序、决策思路等,进一步作了比较深入的剖析和解读。例如,在论及社区教育政策的制定思路时,指出确立合理的社区教育政策价值向度,保障社区居民自主学习权,追求教育公平正义,服务社会民生和个体全面发展;在论及制定社区教育政策的关键要素时,指出提高社区教育政策的决策水平,构建民主、公开与透明的决策机制,突出教育资源整合的协调机制,明确社区教育政策的分类试点与分步推广。

对于所有这些具有一定深度而又专业的论述,试想作者如果不是兼管理者和研究者的角色于一身,没有勤奋学习、深入思考的严谨作风,没有较为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开阔的理论视野,就不可能具备这样的专长和优势,就不可能把研究做到如此深入的程度。正如作者所言:“本章从社区教育的政策文本出发,探析政策的目的、主体,措施的变化规律和政策制定的一般程序,以期确立合理的社区教育政策的价值向度和逐步形成清晰易行的社区教育政策的体系,为进一步提高社区教育政策的决策水平,构建民主、公开与透明的决策机制和完善教育资源整合的协调机制提供借鉴。”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作者的研究成果,在社区教育同类研究中是属于比较专业的那一种,在深化社区教育研究的征途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三、着力管理决策理论研

究,寻求科学应对之策

书中涉及社区教育管理决策理论,主要有社区教育治理、政策、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作者站在现代治理理论的高度,对我国社区教育管理体制的实践作了阶段划分,分析了特点及内在联系,指出了管理体制经由改革创新从管理向治理演化的向度。作者把开展社区教育初期由教育部门直接主导开展社区教育活动的垂直型治理模式称为“I”模型,把新世纪以来形成政府统筹、以社区教育委员会为基本形式、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社区教育的模式称为“Y”模型,并预测今后的社区教育治理,将会注重在政府指导之下形成以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为主要特征的社区教育治理的“X”模型。指出对于社区教育多元治理模型的构建,应体现以下几点内容:实现多元主体的有效参与;达成多方协同的目标共识;形成利益分享的资源网络;促进社区教育的专业化建设。社区教育治理的发展方向,必将更加关注通过多中心的公共治理格局来提供质量更高、数量更多的公共服务,政府主要在理念引导、规范制度、目标设置、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主导性作用。

在论及社区教育多元主体治理体系构建策略时,作者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积极培育社会组织、搭建信息化平台、探索市场化机制、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等诸多方面进行了比较周全的思考,并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的最新理念融入分析与破解现实问题的研究之中。

笔者还注意到,作者将社区学习共同体作为社区教育治理的一个重点问题加以论述。书中将社区教育共同体与社区学习共同体,分为两个有所区别又相互联系的层级的社会组织,作为社区教育治理的一种创新形式与举措纳入社区教育治理体系的范畴,而且吸取了各地的实践经验,对其内涵与意义、推进策略等作了新的概括。

作者敏锐地指出,近几年来,在一些社区教育示范区的示范和引领下,社区教育不断向社区居民的自主学习、互动学习转型发展,学习社团(学习共同体、学习圈)陆续产生成长,成为社区教育自主学习的主体力量。居民主体、社区自治在社区教育中发挥着广泛的基础性作用,成为社区教育协同治理的目标共识和愿景追求。进而指出:实现真正的多元参与下的协同治理,需要建立社区教育治理的协商决策机制、政策保障机制、资源共享机制、监督评价机制,以推进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将承办社区教育活动的职能向民间组织适当地转移,通过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办法促进其自治功能的发挥。作者阐明的这些观点,都体现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思维品格。

四、期待继续深入研究,期盼

这项研究日臻完善

关于社区教育本质规律的研究,是一个深层次、高难度的问题,不可能一步到位,需要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包括实践、纠错、提升、完善这样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同时,由于社区教育规律的基本矛盾和关系是多维的,故可以从不同范畴、不同层次、不同角度来把握它们的不同关系。因此,书中也有可以商榷的地方。例如把社区教育的领导体制、机构队伍、学习资源等方面的要素归入内部关系规律研究,着重研究社区教育发展与社区居民接受教育服务的关系,这是从教育管理的角度来探讨社区教育发展的制约因素,主要研究的是条件性问题,尚未上升到从本体性问题来探讨社区教育的内部关系规律,似觉有必要作进一步深入的探讨。

社区教育内部关系规律研究,本质上主要解决社区教育和人的发展、特别是与社区居民的发展相互关系的本质联系。可否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社区教育和人的发展(全面发展、充分发展、终身发展、自由发展),社区教育与人的生活(谋生型、发展型、乐生型、享受型),社区教育与人的价值(追求物质生活的利益型人生、追求生活质量提高的发展型人生、追求精神文化生活的享受型人生、追求回馈奉献社会的服务型人生),从成人与成才的关系等方面深入加以研究。二是社区教育和底层民众、困难群体、弱势群体、特殊群体的关系,以揭示社区教育最具人本性、人文性、全纳性、包容性、普惠性的本质特征,它迥然不同于精英教育,社区教育不是以筛选与淘汰为前提的拔尖教育,而是补短板、促公平的平民教育、草根教育、兜底教育,是不让一个人变差、不让一个人掉队的教育,是让每一个普通人、底层民众成人的教育。三是研究教育者与学习者、管理者与学习者、学习者与学习者,以及社区教育学习的生态圈里面,各种角色之间错综复杂、相互作用影响的关系,最后作用于社区居民素质的结果、成效。这样处置是否更为符合所谓内部关系规律的研究逻辑。

这里还要注意的是,人的发展不仅和社区教育有关,也和一般教育或其他类型的教育有关。所以,从本研究主题出发,应该更加重视社区教育对人、特别是对社区居民的发展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与影响,这些作用与影响所能达到的范围与程度,而不能把一般教育或其他类型教育的作用和功能误读为社区教育的效果。

在学术研究的语境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理论创新、理论繁荣的根本之策。相互之间的讨论、争论、切磋,都是正常的、必经的过程和路径。这种讨论不一定有对错之分,但可以帮助和促使人们的研究和思考更为缜密,有利于理论走向成熟与完善。

总的看,《转型发展中的社区教育问题研究》,堪称沈教授在我国进入改革发展转型期,深入思考和研究社区教育实践和理论的一部力作,可喜可贺,希望再接再厉,期待更新佳作问世。

以上所言号称书评,可能作为一种互动讨论的感言更为合适,欢迎作者、读者批评指正。

陈乃林

第3篇:社区治理中的主体定位范文

关键词:政府参与;市场参与;草根参与;第三方参与;多元参与

城市社区治理是指在城市社区这一地域范围内,由政府、社区自治组织、非政府组织(NGO)、赢利组织、非赢利组织、辖区单位以及社区居民共同对社区公共事务进行管理,通过有效供给社区公共物品,满足社区需求,优化社区秩序的过程与机制,从而推进社区持续发展的活动。目前很多学者在这方面进行了研究,取得了很多学术成果,但也存在一些研究空白。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本领域的研究现状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未来的研究方向。

一、政府参与型治理模式研究

政府参与型治理模式,即积极发挥政府多重角色的扮演、多样职能的行使,由政府主导、居民参与、自上而下推行的社区发展模式。赵晓芳等(2009)分析中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基本采用的是政府主导型模式,政府是社区建设的强力推动者,强调了社区治理要求社区与政府共同承担起社区建设的责任。[1]陈蕾,高芳(2010)提出中国城市社区建设应在政府主导下,通过弱化街道和居委会的行政特色,培育社区自治组织,增强社区参与程度等治理手段,完善社区自身发展的动力机制,形成政府与社区组织合作的城市社区建设模式。[2]田阡(2012)提出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是城市社区管理的最重要主体,其主导作用的有效发挥,直接关系到城市社区管理整体水平的提升。[3]王永红(2011)提出“即使将来社区和社区自治组织发展成熟了,政府依然不能完全退出对社区和社区自治组织的扶持,政府在社区的建设和发展中依然是社区建设的指导者,是社区公共服务的供给者,是社区公民社会的培育者,是社区自治组织的监督者。”[4]从以上研究可以发现,学术界基本都认同政府在城市社区治理中的作用,但是究竟如何参与,却不得而知。

二、市场参与型治理模式研究

西方国家在对“市场失灵论”、“政府失灵论”的认知和差异对比中,选择在公共部门中引入市场机制。在成本-收益分析法的选择比较中,市场参与社区治理模式在某些职能里可以带来更快的社会总产值增长,市场参与社区治理模式在一段时期受到了众多学者的青睐。宋梅(2009)提出物业管理作为一种市场化的社区管理模式,利用市场自身的力量以及社区民主参与的形式开启了我国社区治理过程中市场、政府、社区居民三方有效合作的新时代。物业管理作为社区多元治理主体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所采取的市场手段和政府治理所采取的行政手段都是为了更加有效率得配置资源,政府和市场依托社区这个基础平台,把自身的管理触角伸向基层,使社会矛盾在基层得到有效的调节和控制。[5]政府在此模式中扮演催化剂、规划者、监控者或购买者的角色,市场作为社区治理的主体,通过充分竞争为社区的和谐发展提供发展模式。从以上研究可以看出,现有的研究也仅仅是提出可以通过市场这种模式来进行社区治理,却少有具体的实施机制。对于物业管理这种社区治理、市场参与治理的主要形式,也少有研究。

三、草根型治理模式研究

草根型治理模式是政府用法律规范社区的运行方向,对社区建设进行宏观控制,社区居民自发合作治理。埃莉诺·奥斯特罗姆(1990)创建了自主组织和治理公共事物的制度理论,证明了在一定的条件下,自发的合作治理是可能的,也是可以实现持续发展的。[6]戴维·奥斯本与特德·盖布勒(1996)指出,通过参与式民主给公民授权,社区靠自身的力量来解决社区内部的问题。[7]吴志军(2003)认为,社区治理模式是以社会中介组织为主导,以街道办事处为主,以社区为辅助的基本管理模式,他的理念是基于自治和服务的视角[8]。李秀琴、王金华(1995)指出:自治性是指居民委员会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拥有一定的自和自决权。[9]实行社区居民自治也就是说居民有权依法管理自己在社区内的事情。[10]从以上研究也可以发现,目前学术界都认同社区居民可以自己管理相关的社区问题,但是如何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是管理的关键,而这个方面的研究却甚少。

四、第三方参与型治理模式研究

第三方组织为介于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等。非营利组织扮演着社区发展提供者的角色,协调政府与社会力量。[11]瓦思(VasS,1999)认为社区工作机构或者组织常常处于政府和居民的中间位置,着力于解决居民的困难和保护居民的利益,不断为居民争取福利。学者Levitt(1973)将从事政府与私营企业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处于政府与私营企业之间的社会组织统称为“第三方组织”。[12]徐晞(2012)认为如何发挥非营利组织在我国社区治理乃至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作用,应当引起国内的高度重视。[13]从以上研究也可以看出,大部分研究都认为第三方参与有助于社区治理,但是第三方如何参与,其作用的机制是什么,却很少研究。

五、多元治理模式研究

从这个领域来看,王英伟(2003)提出了多元型治理模式,她认为城市社区治理应该“以政府为主导,以社区理事会为载体,以社区成员参与为核心”。[14]孙肖远(2012)提出了复合治理概念,他认为进入风险社会,社区治理单纯依靠任何的单个治理主体都无法实现良性运作,应通过“共建共享”从协调社区利益关系入手,将社区多元治理主体以利益和情感为纽带连接成一个社区治理主体群,从而构建了一个由多个、多层、多界和多域等行为主体结合或联合而成的社区复合治理体系。[15]胡祥(2009)认为社区治理需要通过合作关系将政府、社区自治组织、第三部门等团结起来,整合各自的资源,形成社区内部的共同合力,来有效的解决社区公共事务问题。[16]王筱桢(2011)就城市社区治理主体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城市社区治理应通过构建主体之间合理、互动的关系,在有效的社区资源整合和良好的制度设计中,真正走向“善治”,实现构建和谐社区的目标。[17]蔡小慎、卢鹏展运用合作博弈理论构建了社区多元治理主体互动网络的动态模型,把多元治理作为城市社区自治的基础和前提,要实现合作共治必须建立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模式。[18]

六、总结与展望

从以上研究来看,当前学者从不同角度对社区治理进行了丰富的研究,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但与此同时也可以发现,城市社区治理中还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亟待进一步深入的研究。

1.治理机制研究。无论是政府参与模式、市场模式、第三方治理模式、草根型治理模式,还是多元治理模式,大部分研究阐述了这种治理模式的合理性,但是很少有研究回答了具体如何运行,即政府、市场、第三方、社区居民通过什么方式来进行参与或者主导治理。这些问题的回答将对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研究的发展与实践起到直接的推动作用。

第4篇:社区治理中的主体定位范文

关键词:社区管理;主体;角色

中图分类号:C931.2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我国城市社区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收录日期:2013年10月8日

一、社区及社区管理

一般认为,社区指的是在一定地域内的根据一套规范和制度而形成的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生活在该地域的人群具有特定的生活方式和心理上的归属感。这一概念指出社区首先是一个共同体,有共同需要遵守的章程或约定俗成的惯例;其次,生活在社区的人们具有心理上的认同感。社区管理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会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和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社区管理是一项新的工作,大力推进社区管理,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面向新世纪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

二、当前社区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区管理三主体角色定位混乱。我国现行社区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三大主体:居委会、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基于现代公共管理学中的多元共治理论构建起来的社区管理主体多元化在理论上是可行的,有利于社区居民的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可最大限度地维护社区居民自身的利益。但在实际中,三主体间却存在着角色混乱、分工不明、权责利相互交叉的问题,给社区管理带来了不应有的麻烦。

首先是居委会的角色定位存在问题。居民委员会是一个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过,有关居委会的工作任务、委员产生、经费来源、委员生活补贴、办公用房及办公设施等问题,居委会事实上承接了来自行政部门的工作权力和工作职责,导致居委会负担过重,上级行政部门几乎都可以交任务、下指标给社区居委会,对社区提出要求,居委会的情况就是责任大、权利小、事情多,造成社区居委会超负荷劳动。

其次是物业的角色定位存在问题。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大部分居民成为了住宅的业主,社区的管理亦逐渐地由单位管理转变为营利性的社会化的物业管理。在此背景下,物业公司只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其与业主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交易关系。但是,在现实中,作为服务提供方的物业公司却因权力的非对称性而有机会且有能力凌驾于业主之上,致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使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经常处于一种敌对的局面之中。

再次是业主委员会的角色定位存在问题。在社区管理的三大主体中,业主委员会最弱势的。相关民调数据显示,人们对业主委员会表现的满意度每况愈下。目前,业主委员会的运转面临着“五难”,即业主大会召开难、业主委员会筹建难、业主委员会正常运作难、业主委员会司法维权难、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监督难。业主委员会之所以陷入如此尴尬的境地,究其原因,是其徒有自治组织的性质与外表、却无自治组织之实际构成所造成的。

一个社区,三个管理主体,看似每个主体的存在都有必要,却管理不好社区,究其原因是,三主体没有理清各自的权责利关系,致使角色定位混乱,并且三主体之间没有权力的监督和制衡机制,导致三主体间矛盾重重、互不信任,进而导致了社区管理的乱象频生。

(二)社区管理三主体发展的不平衡

首先,从权力分配上看,三主体中最代表居民权益的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处于最弱小的位置上;作为物业服务买卖双方的卖方——物业公司的权力在三主体之中却是最大的;居委会有来自行政部门的权力,但是其却并不直接代表业主的权益。这种权力分配的格局使社区管理最终只能倾向于物业,而不是倾向于业主。一旦居中的居委会不作为或工作不到位,业主的权益就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可以说,三主体间权力分配的不合理及其缺乏相互间的监督与制衡,是导致社区管理始终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原因所在。

其次,从组织保障上看,在三主体各自的组织机构中,最健全的无疑是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和居委会都无法与之抗衡。物业公司人、财、物结构完整,各方面力量雄厚;业主委员会为业主自发的自治组织,既无行政权力,亦无资金来源;居委会虽为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但其日益行政化的趋势,且其经费的由政府划拨,决定了其可不受业主的影响。从三主体的组织保障上看,业主委员会处于最弱势。

再次,从资金保障上看,社区管理的资金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业主;二是政府部门。其中,物业公司的管理经费来自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业主委员会无任何运作经费来源;居委会的经费来自政府的划拨。三主体的资金渠道各不相同,互不交叉,致使在社区管理中三主体始终各唱各的调,根本无法形成合力。

从以上三方面来看,代表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的过于弱小是造成目前社区管理混乱、保障乏力的重要原因。

(三)居民社区观念及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薄弱、社区归属感差。长期以来所形成的由政府控制单位、单位管理社会成员的体制及观念,影响了居民对所居住社区管理的参与。社区提供居民参与的渠道和机制并不健全,社区居民对所居住区的社区环境、社区治安以及其他社区公共事务的处理有参与的愿望,但没有参与的渠道。与此同时,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缺乏利益保障和实际诉求的动力。居民的参与是建立在对社区共同利益的追求上,社区居民利益的维护需要组织和制度上的保障。再加之社区和社区管理还是一个新生事物,社区管理的内涵、范畴及为什么要搞社区管理等问题,广大群众并不了解熟悉,所以会对社区管理工作不关心甚至是不配合。

三、解决社区管理问题的对策

(一)明确社区管理三主体各自的权责利。居委会、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缺乏权责利交叉制衡的管理主体安排,不利于社区管理工作的开展。因此,必须打破这一既有格局,对三主体的角色进行重新定位,理清三主体各自的权责利,理顺三主体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要彻底理顺业主与物业公司间的委托-关系。

首先,应重新定位居委会的角色位置,使之成为业主与物业管理者之间的监督者。居委会的作用应该体现在监督业主与物业公司执行政府制定的物业管理和服务的相关规则上,而不应直接介入社区管理,不能向社区提供有偿服务或利用社区的资源从事营利活动。

其次,应提高业主委员会的地位。要明确业主与物业公司是一种基于市场原则的地位平等的买卖关系。基于此,业主委员会应该实质化、法人化,以彻底改变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权力不对等状态;适当限制物业公司的资金使用权限,以此来约束物业公司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应该按与物业公司对等的地位建构,配备专门的工作场地和工作人员;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和权威应该得到政府强力部门的支持。

再次,应适当削弱物业公司的权力。要改变当前物业公司权力过大的局面,最为关键的一点是剥夺其在经费使用上的独断专行的权力,规定物业公司使用经费需经业主委员会审批,并须定期向业主委员会和全体业主公布财务支出账目。

做好上述三个方面的工作,社区管理三主体的角色和行为既可以得到规范,又可以理清三主体各自的行为和身份边界。

(二)加强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当前,社区管理中大量问题的滋生,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制度和法律法规不健全。因此,要加快和加强与社区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的建设,以明确社区管理三主体各自的身份边界,约束社区管理三主体各自的行为,以达到既要保护好业主合法权益,又要保护好物业公司合法权益的目的。

(三)培育社区共同体意识,加强社区居民的向心力、归属感和凝聚力。近几年,有关“人性冷漠”的社会现象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在社区管理中,类似现象也时有发生。显然,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这一现象归结为经济发展的“伴生品”,应该发挥人的积极能动性,通过强有力的文化建设来遏制“集体冷漠”现象的蔓延。在社区管理中,营造单位或家庭的集体氛围应是社区管理工作追求的目标,因为它是形成社区居民归属感、向心力和凝聚力的前提和基础。也就是说,应把社区建成具有单位或家庭氛围的居民生活共同体,在这里人们不仅只是居住在一起,而且情感相连、守望相助,具有共同的理想和共同的意志,这应成为社区管理追求的终极目标。

主要参考文献:

[1]孟范利.我国目前城市社区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C].政治研究,2012.

第5篇:社区治理中的主体定位范文

关键词:网格化管理;碎片化社会;社区自治

中图分类号:C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09-0018-02

伴随市场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大量人口集聚在城市,人口的流动性大,城市社会群体高度分化,城市社会结构正发生深刻变化,“碎片化”成为基层社会的新形态。单位制的解体,导致应对计划体制下社会结构的传统管理模式也趋于瓦解。在社会关系复杂化、利益结构多元化,社会矛盾尖锐化的碎片化社会中,各大城市掀起了“网格化”管理的浪潮,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影响。但由于在设计理念以及内在机制方面的缺陷,网格化治理方略在自主性社区的应用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本文将回溯网格化管理的内涵及特点,并在深入分析其运行效果的基础上,力图提出创新城市管理模式的新思路,从而实现协同治理格局的建构。

一、网格化管理之勃兴与特征

在单位制逐渐解体、社区成为社会基本单元的背景下,社会事务向社区累积,但其尚未达到独立承担管理职能的程度,造成了政府治理压力的空前加大。政府必须寻求新型管理模式,以应对日趋复杂的城市管理难题。一种新的治理思路“技术治理”,即国家通过引入新技术,尤其是现代信息技术,更好地提升自己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效能。并且国家在实现自身管理目标时,其管理技术、治理手段正在变得越来越“技术化”[1]。网格化管理正是作为一种新的城市治理技术应运而生的。

学界对于网格化管理的内涵的理解大致相同,认为网格化管理就是在保持原有街道――社区管理体制不变的基础上,按一定标准将城市社区划分为若干个单元网格(一般一个网格内常住人口为4000-5000人),并搭建与统一的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相连接的社区信息化平台,通过加强对单元网格的部件和事件的巡查,建立起一种监督与处置相分离的新型基层管理体制[2]。

自2004年北京市东城区开始推行网格化管理模式以来,这种新型管理体制逐渐在全国各大城市普及,形成了诸如宁夏石嘴山大武口区“4+6”模式、山西长治”三位一体”等典型模式。在实践探索中,网格化管理模式呈现出明显特色和优势。

1.统一进行网格规划与实施

城市网格化管理首先需要得到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预先规划和有序实施。在实践过程中,大多数城市提出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市区联动的工作思路,将网格化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网格化管理的运行需要以全市统一的战略规划和管理信息数据库为支撑,然后按照同一标准划分单元网格,统一进行城市部件普查等,从而形成全市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的有组织的管理模式,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指导手册,从而保证网格化管理模式的稳定运行。

2.明确划定各层级管理职责

网格化管理是将城区行政性地划分为一个个“网格”,从而在“区―街道一社区”三级管理结构之下,增加了“网格”这一新的层级,变为四级责任体系,并且实行市、区两级分工、监管分离的体制。其目的在于打破以往行政体系条块分割、各自为政、推诿扯皮、权责不清的种种弊端,理顺市、区、街道各级之间的关系,将资源进行重新整合,使各管理主体的权责界限更加清晰明确。

3.管理效率的高效化

网格化管理借助网络平台的信息传递作用,加之权责的清晰化所带来的人为因素干扰的减少,有利于职能部门及时发现问题、迅速处理问题,突破了传统管理模式反映问题的环节过多的弊端,减少了中间环节和管理层级,整个问题处理流程的时间明显缩短,结案率大幅提高,从而提升了管理和服务的效率。

二、城市网格化管理实践之局限

网格化管理在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话语背景下得到了各级政府的大力提倡,并且广泛应用于城市基层社会管理领域。值得肯定的是,网格化管理借助全新的管理架构和治理技术,在打造“数字城市”、整合社会资源、提高行政效率、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体现出明显优势。但应该注意到,这种管理模式在碎片化的基层社会中往往出现“管理失灵”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持久性不强,运行成本过高

网格化管理是在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的社会转型期而创设,依托于信息技术和科层管理结构,将行政性管理延伸至基层社区,进而应对和社会纠纷,带有一定的应急性。尽管网格化管理在基层社会与政府公共服务部门之间开通了较为便利的信息反馈和处理渠道,减少了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推诿扯皮的现象,对于政府行政绩效水平的提高具有促进作用。但是,网格化管理的建立及其运行也潜藏着行政成本膨胀的风险。如在一些网格内设置多名网格员,增设各级网格管理指导中心办公室,这就使人力、设备和资金投入势必增加。此外,网格化管理在某些城市只是作为一种非常态的应急措施而被运用到相关活动和事件中。虽然使社会治理水平在短时间内有所提升,但其性质仍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缺乏政策法规的有力保障和相关机构的高度重视,从而其效能的持久性受到广泛质疑。

2.抑制社区自治力量的成长

网格化管理通过“行政力”下沉的方式对基层社会进行科层式管理,体现出社区建设的行政化倾向,这是中国传统的城市管理“一竿子插到底”的全方位管理思想和方式的延伸,影响了社区自治功能的发挥[3]。政权力量对以网格形式存在的社区进行全覆盖式管控,不仅使公共服务辐射到基层社会,而且将各利益群体直接纳入进行政性管理,体现出“总体性支配”所不具备的精准性和强制性的管控特征,严重削弱社区的自治能力。因此,网格化管理的推进和加强将引致行政力量的强化、社区自我管理的弱化,进而对社区自治的进程产生不利影响。

3.全能网格的风险问题

社会治理的目标是协同治理格局的形成。面对社会治理压力的增大和社区在承接社会事务管理方面能力不足的困境,以及打破条块分割式管理和加强部门联动的重要目标,网格化管理已成为政府创新管理体制的主导方向。然而,在网格化管理模式的实践探索中,“网格化的功能与实施范围都被大大地泛化了。就网格化的功能而言,已经被泛化到可以解决任何问题的地步,似乎与党的系统和政府系统相关的所有问题都可以通过网格化来解决,网格化的范围被大大泛化”[4]。“全能网格论”造成“管理依赖症”,即确信一切问题和纠纷都可以通过网格加以解决、一切资源和服务都能够通过网格来提供。这势必造成社区自我管理能力的削弱,抑制社会组织和自主性社区等社会治理主体的成长,影响社会协同治理目标的实现。

三、行政力与自治力之契合:网格化管理之创新思路

网格化管理模式已难以适应基层社区日趋分散化和碎片化、利益群体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现代社会对于多元治理的迫切需求,根本原因在于其制度设计上的缺陷―“行政下沉”式的四级管理体系利用科层式的组织隶属关系对社会个体进行组织管理,导致行政力与基层社区的自治力的对接处出现“管理缺口”。因此,建构协同治理格局,关键是要实现政权力量与自治力量的高度契合。可以从以下两项策略着手进行:

1.推动一元化管理向多元化治理转变,实现协同治理局面

网格化管理在本质上仍是基于政府对社会资源和权力进行全面垄断的一种管控型治理模式,这与当前“社会协同治理”强调政府、民间组织和社区等多元主体良性互动、深入合作来管理社会事务的话语体系存在着根本性对立和冲突。良好的经济社会秩序的建构,需要政府管理与群众自治的紧密衔接,民间组织则充当桥梁作用,通过三者的协同配合来提高社会治理水平。首先,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应是政府今后工作的重点。必须通过创新治理理念和简政放权来明确自身定位,正确履行管理职能,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快向“服务型”政府转型;其次,自主性社区建设需要政策法规和资金的强力支持,鼓励社区利益和志趣团体有序发展,积极培育社区自治力量,提升居民在社区事务管理上的参与意识和能力,将碎片化的个体重新整合,增强基层社会的凝聚力;此外,大力培育公益性、服务性社会组织,合理承接政府的部分服务职能,向社区内部稳步发展,发挥民间组织在公共服务、调控矛盾、化解纠纷、扶贫帮困等方面的服务功能。

2.以社区服务联动多元治理主体

社区服务着眼于社区需求,主要面向社区成员提供各种服务,是社区自治的主要内容;另外,社区服务也是公共服务在社区层面的延伸和补充,既包含联结政府公共服务的诸多服务事项,也涵盖了许多社会组织的服务内容。因此,社区服务可以作为弥合政府管理与社区自治“断裂”的整合因子。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专业组织的发展,并予以政策支持和法规引导,进而以民间组织为中介,向社区居民提供系统性、福利性、多元性的服务资源来满足其从物质到精神的各种需求,使社区重新成为以认同感和归属感为核心要素的自治共同体,最终实现基层社会矛盾的化解与和谐社区的建设。

综上所述,社会管理的创新方向应是从以政府为中心的一元化管理,迈向与民间组织和群众的参与管理相结合的多元化治理。实现协同治理的关键在于以社区服务来衔接行政力量与社区自治力量,消解政府管控与社区自主发展的紧张和冲突。以服务为导向,淡化科层管理的行政化色彩,促进多元治理主体的深度合作,必然能够赋予网格化管理以全新意义,使之在碎片化社会形态下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

参考文献:

[1]渠敬东,等.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基于中国30年改革经验的社会学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9(6).

[2]田毅鹏,薛文龙.城市管理“网格化”模式与社区自治关系刍议[J].学海,2012(3).

第6篇:社区治理中的主体定位范文

[关键词]社区冲突;新市民社区;业主委员会;自治困境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16.168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16-0-03

1 新市民社区及社区冲突

新市民社区主要是指伴随经济性特区产业扩张与产业升级而吸纳的拥有资本与技术背景的新市民而形成社区形态,其人口结构主要是外来人口,一般已购买商品住宅且拥有当地户口。新市民社区中的居住群体不仅拥有较好经济基础,也拥有相对较高的自主维权意识,因此,业主委员会成为新市民社区的自治组织。

社区冲突是在社区这一人口高度聚集的地域空间内,以多数社区成员或社区内部的社会群体、社会组织为主体、对整体或局部社区生活能够产生一定影响作用的抵触、差异、对立、排斥等矛盾现象。新市民社区中,社区冲突大多伴随业主委员会的自治行为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业主表达、维护自身利益的社区自治组织,在其自治过程中,无法避免与物业、业主乃至政府有关部门的利益对立及权力分配冲突。多方面社区冲突汇集也直接导致业主委员会自治行为的复杂化、困难化,致使社区治理成本上升。因此,应对新市民社区内社区冲突类型及其产生的多维因素进行深入分析,以实现冲突化解和业主委员会合理运作模式构建。

2 新市民社区冲突类型

业主委员会是小区内代表全体业主对小区物业进行自治管理的组织。其职能设定与权力范围划分的落脚点在小区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工作,其自治行为必然会和社区内其他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治理主体间存在交集和重叠,进而引发不同形式的社区冲突。根据冲突主体和具体形式,将新市民社区冲突划分为以下几种。

2.1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的冲突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的冲突是新市民社区冲突的主要形式之一,具体冲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业主委员会成立或运作操作不规范引发的业主对其合法性的质疑;第二,业主委员会工作流程和财务收支不透明,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难以赢得业主信任;第三,业主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之间的私人恩怨冲突升级,最终上升到公共层面。

2.2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冲突

物业管理是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这两大社区组织职能、权力的着力点。因此,两者间的冲突也是新市民社区冲突的主要形式之一。此种冲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业主委员会作为社区物业管理的监督者,物业公司作为社区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者,两者的委托关系没有理顺,导致立场对立;第二,物业公司提供的实际服务与社区业主追求的物业服务存在差距,引发业主对物业公司不满;第三,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沟通不畅,导致两者的矛盾冲突加剧;第四,法律地位不对等,使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公司的维权对抗行为过程中处于劣势,其诉求难以实现,进而导致业主委员会采取更为激烈的对抗手段。

2.3 业主委员会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冲突

相关条例规定,政府相关部门与业主委员会存在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虽然业主委员会与政府相关部门不存在直接对抗性冲突,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两者间的矛盾导致业主委员会自治困难和对政府相关部门心理认同度降低。两者矛盾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政府相关部门不作为,导致业主委员会自治行为缺乏有力支持;政府相关部门对小区事务的干涉及越位管理,导致业主委员会自身定位出现混乱,自治职能被削弱。

3 新市民社区冲突类型生成的多维因素

3.1 从业主委员会自身角度分析

3.1.1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业主委员会作为新型社区组织形式,其法律定位之路坎坷。业主委员会自诞生起,就存在性质模糊、法律地位不明确、权责界定不清晰等问题。法律地位的立法缺失,导致业主委员会在新市民社区治理过程中不能充发挥社区物业管理的主体作用,使其在自治或维权时,常处于一种“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尴尬境地。

3.1.2 成立的操作流程不规范

住建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规定,业主委员会应于提出筹备申请之后的九十天内,在业主大会上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却存在时间紧张、筹备仓促及业主参与程度不高的情况,甚至出现成立流程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却依旧违规成立的现象。成立操作不规范,导致日后部分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性和代表性产生质疑。

3.1.3 业主委员会成员专业性缺失

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一般都由推选出的业主兼职担任,因此,大部分成员素质较低,对《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社区管理、物业管理相关知识不了解,导致“好心办坏事”的情况时常发生。此外,当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或开发商产生维权纠纷时,业主委员会成员专业性的缺失,会使己方在斗争过程中处于劣势。

3.1.4 监督机制缺位

在新市民社区内,诸如管理小区公共维修资金、决定小区车位归属及选聘物业服务公司等权利较大的行为都归属于业主委员会自治范畴中。若此类行为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运作,极有可能出现贪污、公器私用等违规、不法现象。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如何对业主委员会的行为进行监督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自身也尚未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监督机制,许多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能主动接受业主监督,进行财务账目公开。总体来说,当前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还处于完全依靠成员自觉的阶段。

3.1.5 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业主委员会作为一个民间非营利组织,具有业余性、公益性等特征,而这也决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的公益性。但是,在业主委员会繁杂业务中,业主委员会成员承担大量的工作和责任,牺牲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其长期付出却难以收获些许回报。长此以往,只会导致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热情逐渐冷却,工作积极性不断下降。

3.2 从业主个人角度分析

3.2.1 自治观念淡薄,参与度低

亚里士多德曾提出:“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所有,而忽视公共事物;对于公共事物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这一点在当前新市民社区业主自治过程中有明显反映,许多业主对小区事务不关心,也不愿承担业主自治行为带来的衍生成本。同时,在业主群体中还普遍存在“搭便车”的心理,希望其他人为集体自治支付相应成本,而自己却坐享其成。在这种状况下,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以后的自治行为得不到业主的充分支持,难以在社区内形成合力,导致其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3.2.2 对业主委员会认知偏差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多与社区物业管理相关,基本未和其他小区事务有牵扯。而在现实中,部分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职能存在认知偏差,其认为业主委员会既然是由业主推选出来为全体业主服务,那么就应帮助业主解决各类困难。因此,部分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超出其职能范围外的要求,并在问题难以得到解决的状况下对业主委员会产生不满情绪,更有甚者,会与业主委员会爆发出矛盾冲突。而双方在业主委员会职能认知上的思维差异,也导致两者难以形成有效沟通。

3.3 从物业服务公司角度分析

3.3.1 企业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

物业管理产业是20世纪末在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浪潮中应运而生的。目前,我国物业服务企业普遍存在经济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的状况。缺乏专业性的物业服务企业,使其难以在小区日常物业管理工作中,为业主提供满意的物业服务,导致业主对其满意度下降。

3.3.2 物业市场化进展缓慢,缺乏外在竞争

目前,物业服务行业中关于物业管理费的定价还处于政府定价阶段,行政化因素的融入导致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发展缓慢。此外,诸多物业公司处于依托房地产开发商而生存的状态,相应开发商建设的小区配套相应下属的物业服务公司,整个行业普遍存在“一个萝卜一个坑”的现象。在尚未成熟的市场体制下,难以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而市场竞争的缺乏,也导致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更好的物业服务上,外在动力不足。

3.3.3 委托关系未理顺带来的立场对立

业主委员会职责认定的法规条例明确指出,物业服务合同应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公司双方进行签订,同时,业主委员会还有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的职责,实际上,双方存在委托关系。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其对业主委员会监督者的角色相当抵触,其认为他们的实际服务对象是小区业主,而业主委员会的存在会对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正常开展产生制约。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在潜意识中,已经将业主委员会放在社区物业管理事务的对立面。受这种先入为主的对立意识的影响,双方很难进行有效沟通。

3.3.4 法律偏向带来的强势地位

现存法律法规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间存在偏向性。当小区内产生物业维权纠纷时,物业服务企业往往占据强势地位。《物权法》强调的平等保护原则,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得到真正体现。在现实情境中,时常出现物业服务企业伙同开发商乃至居委会、政府相关部门排挤打压业主委员会的状况,业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由于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地位不明确,当出现业益受侵害的情况,业主将很难依法维权。

3.4 从政府相关部门角度分析

3.4.1 维稳考虑引发的行政不作为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提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同时,相关规定也要求业主委员会诸多重大事宜的进行,都要在相关行政部门报送备案,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对业主委员会的自治行为有极大影响。而在现实情境中,出于对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自治权力扩大可能带来的社区物业纠纷迅速的担心,政府通常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持谨慎态度。在此考虑下,备案变成审批,指导变成领导,监督变成操控。大量繁琐的审批操作使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行工作步履维艰,政府相关部门的不作为也成为业主委员会工作的障碍之一。

3.4.2 基层行政化带来的越位管理

长期以来,中国“强国家,弱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使最基层的社区治理也存在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在政府介入的社区治理中,部分政府部门经常出现约越位管理的现象。“中国城市社区从建立之初就长期处于国家权力领导下。即使是在社区自治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国家权力仍然公开地或隐蔽地大肆侵犯者社区自治权。”在强行政化的社区治理环境下,政府仍然扮演着社区事务主导者的角色,过多进行越位管理,使业主委员会自治仍然只是一种形式,而非实质上的自治。

3.5 根本因素:利益的对立与冲突

归根结底,社区冲突实质上是新市民社区内多元主体对各自利益的不同追求。利益追求的差异与对立使业主委员会与社区内其他治理主体站在对立面。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个体的冲突,实际上是业主个人利益与业主委员会追求的社区公共利益间的冲突。虽然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间存在重叠,但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时,大多业主会毫不犹豫地选择维护自身利益。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间的冲突,实际上是业主委员会代表、维护全体业主的社区利益与物业服务企业追求的以获得利润为目的的商业利益间的冲突。作为公益性的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自治行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实现社区物业良性管理,保障和维护全体业主利益;而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一家商业性的公司,其根本目标是实现盈利和企业利润最大化。两者在考虑问题及作出决策时出发点不同,导致双方行为上的差异及冲突。

业主委员会与政府相关部门间的冲突,实际上是双方追求的利益差异带来的。无论何时,业主委员会的追求都是维护全体业主利益;而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宗旨虽然是为人民服务,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具体工作人员或部门为维护本部门或个人利益,普遍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不能及时处理业主委员会的诉求。

4 化解方案与对策

4.1 培养社区居民自治意识,提升社区居民参与意愿及能力

长期以来,强行政化的社会管理体制使公民缺乏基层自治实践,再加上公民自治意识的缺失及自制能力不足,使业主委员会在自治过程中遭遇重重困难。自治意识是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和运作的基础,自治意识的缺失必然会导致社区治理缺位。因此,应鼓励新市民社区实施自治,培养社区居民自治意识,以保证公民广泛参与社区公共事务,支持业主委员会自治行为。同时,在小区业主群体中,普及和推广相关管理条例和规则,使业主能明晰自身及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责任,提升自治能力,更好地参与社区日常管理。

4.2 加强业主委员会自身体制建设

业主委员会作为新兴的社区自治组织,尚未形成成熟的管理运作模式,且缺乏完善的自身管理机制。因此,要从成员培训机制、对外沟通机制、保障激励机制和内外监督机制四个方面入手,加强业主委员会自身体制建设。

构建成员培训机制,实现业主委员会专业化运作。虽然业主委员会属于业余的社会组织,但是,其日常工作对专业能力有一定需求。但是,许多业主委员会成员在物业管理上专业知识不足,导致其在小区日常物业管理上难免会出现漏洞,难以对物业服务公司工作形成有效监督。在当遇到物业纠纷时,专业性缺乏也会导致业主委员会陷入难以应付的境地。因此,政府要定期组织对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的培训,就《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讲解宣传,就财务公开、账目审核等财务工作进行专业培训。同时,也要通过培训,加强各小区业主委员会间的交流,实现共同进步。从多方面入手构建业主委员会成员培训机制,使业主委员会成员提高专业素养,实现业主委员会自治有序运作。

构建对外沟通机制,实现新市民社区治理主体间有效交流。在以业主委员会为中心的社区治理过程中,与任何治理主体间的冲突都存在双方沟通不畅的原因。因此,应从业主委员会自身出发,构建有效的对外沟通机制。对业主委员会与业主而言,沟通缺乏必然会导致信任缺失,因此,应拓宽与业主交流的渠道和路径,在日常工作中注重加强与业主的交流,搭建QQ群、微信群等的网络交流平台,在促进业主间相互交流的同时,也实现业主委员会与业主的相互理解;对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而言,两者在权责关系上处于对立位置。但是,在小区日常物业管理工作中,两者应是合作关系。因此,业主委员会要加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沟通,定期交流,信息共享,实现在社区内部互惠互利,合理共存;对业主委员会与政府相关部门而言,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行是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进行的,业主委员会需要协助政府部门进行社区各类相关工作。因此,业主委员会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及居委会的领导,积极与政府沟通,协助完成社区治理工作。

构建保障激励机制,提高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积极性。业主委员会的日常运作离不开充足的资金支持,而业主委员会成员长期的无偿服务会导致其积极性和工作热情降低。因此,政府部门要构建激励机制,从小区公共维修资金或其他业主共同收益中抽取部分资金,设立业主委员会运作专项资金,在有效监督的前提下,使业主委员会工作得到充足的资金支持。此外,也可以按照按劳付酬的分配制度,给予业主委员会成员适当的报酬,以保证其工作的持续性,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构建内外监督机制,实现业主委员会合法规范运作。目前,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机制尚有较大空白,应从内部和外部两个层面加以完善。内部监督方面,业主委员会要自觉履行业主大会制订的小区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接受全体业主和业主大会的监督,定期公开财务状况,做好业主公共账户管理,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资金使用;外部监督方面,业主委员会要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财务上的监督与审查,设立财务审查公开制度,建立责任追索制度,在业主委员会内部实现权责与责任人一一对应,在出现问题时能追究到人,使问题得到有效处理。

4.3 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专业化运作

物业管理专业化是市场化发展的产物,而物业管理市场化机制的不断完善能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化管理。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专业化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协商或协调,以兼并、改组,调换物业管理项目,或由业主进行公开招投标,进行物业管理整合,形成集约化经营,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走规模发展道路;第二,完善企业自身建设,加强企业文化和员工专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高能力的物业服务团队;第三,推动物业服务企业独立经营,将企业从与开发商的利益纠葛中分离出去,真正实现物业服务企业独立自主运作;第四,完善物业管理市场机制,加强企业间的竞争,实现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优胜劣汰,竞争上岗;第五,引入价格机制,将物业费用由现在的政府定价转为价格机制下的市场调节,实现基于不同小区背景的合理定价。

4.4 明确政府定位,实现基层治理职能转变

业主委员会的存在符合我国政府与社会关系由“大政府、小社会”的模式转向“小政府、大社会"的基本思路。因此,应对新市民社区内业主委员会的存在和运营予以肯定和支持。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下,应实现政府角色和职能在社区治理中的转变。在新市民社区多元主体的社区治理背景下,政府应引导和扶持各类社区组织发展壮大,充分发挥其对社区治理的积极作用。政府在业主委员会自治中,要成为业主利益的维护者,保护广大业主的根本利益;同时,也应成为业主委员会自治的孵化者和扶持者,主动帮助业主委员会完善相关自治规则;还应成为业主委员会自治过程中的服务者和护航者,在业主委员会遇到困难或维权纠纷时予以积极帮助,在业主委员会寻求帮助时,及时回应。

4.5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搭建公平公正的社区博弈平台

目前,社区物业管理及业主委员会自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对相关内容的解释尤其是具体实施细节还有所缺失。此外,法律法规尚未对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和民事主体资格作出明确定义。平等保护原则在小区现实生活中难以得到真正体现,当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时,缺乏现实可操作性。诸多法律法规的漏洞都导致业主委员会在和物业服务企业及开发商的维权斗争中处于弱势地位,无法实现正常博弈,有效维护自身利益。因此,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现有条文中存在的争议、模糊之处进行明确认定;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通过《业主委员会规程》明确业主委员会与业主的关系、正式成立程序、监督机制与报酬机制等,从而使业主委员会在成立和运行时有法可依;确认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和民事主体资格,扫清业主委员会维权障碍。

第7篇:社区治理中的主体定位范文

内容摘要:伴随着政治民主的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参与意识逐渐增强,但是人们关注的事务的范围很狭隘,仅限于和自己的切身利益相关的,而对于涉及多数人利益和社区长远发展的公共事务却很冷漠。这不仅有政治机制不健全的因素,还包括公民意识缺乏等,本文从政府回应的不足来引出合作治理的重要性,并阐述在服务型政府下政府与公民的合作治理模式如何有效的运行。

关键词:回应 合作治理 公民权 公民参与

问题提出

宪法明确的规定,公民有政治参与的权利,因此公民参与从政治的角度来说是行使权利的过程。政府对公民偏好的满足从以前单纯的政府回应走向公民与政府的合作共治,地方政府的构建也从回应型政府向合作型政府过渡,这是解决公民政治参与冷漠的重要手段,也是公民参与常规化、程序化的保证,更是当前我国构建服务型政府正在努力的方向。

按照现代契约理论的观点,政府是社会治理的工具,是借助公共政策的媒介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就是或作为最后手段的最高支配权力属于社会整个集体的那种政府;它是指这样的一种政府形式,在它是实际可行和适当的情况下,它伴随有最大数量有益后果,直接的和未来的(密尔,1982)。因此,从性质上看,理想的政府是最后的属于社会整个集体的政府,最后决定权在人民,是人民的政府;从政府的基础来看,理想的政府是公民参与的政府,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运行中有公民的参与,公民是公共政策的主体之一;从政府的职能看,一个职能是充当公民的教育机关,另一职能是管理国家的社会事务机关,政府还有职责培育公共精神,公民能力,使之成为一个具备政治意识的现代公民。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利,特别是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让广大群众更好地参与管理基层公共事务。政府仅仅依靠通过回应来管理社会事务是不够的,也是不足以让公民信服的,从政府单方的回应,公民被动的参与逐步走向政府引导公民有序的参与,实现政府与公民的良性合作,是服务型政府构建中的理性路径。

回应性的内涵及不足分析

201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在应对各种困难中,政府特别注意发扬民主、倾听基层群众意见,重视维护群众利益,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政府工作与人民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这里的差距很大程度上可以理解为政府在公共政策提供中没有达到想要的效果,造成公民对政府的不信任和失落。

政府对公民需求的回应彰显了政府的弹性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或者说是快速的满足公民诉求的一种措施,但是在我国政府回应性制度发展还不成熟,而且当回应成为一种解决公民政治需求的主要路径时,那是整个社会的无奈。在当前,公民表达诉求的方式主要有几种:通过正常的渠道解决问题,写信或者打电话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在网上领导信箱反映情况,上访等,但是当正常的解决问题的渠道受阻时,公民会采取后两种方式来解决问题。这种情况下,政府的回应性就很少了,因为公民有能力反映到相关部门的诉求少。在我国的公共服务提供中仍是自上而下的决策模式,使得公共政策往往会偏离公民的偏好,加之政府回应的不足,使得公民的不满逐渐增加。

当前,我国还没有形成良性的回应机制,公民有利益需求也不敢或者不愿意提出来,政府没有完备的回应机制,对于公民的利益诉求也无法有效的解决,久而久之公民就淡漠政治和参与,对政府不信任,转而寻求自己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也严重激化了政府与公民的矛盾。政府回应的不足及原因分析如下:

一是政府缺少完备的回应机制和公民表达利益诉求的平台。相关的法律很少有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对于百姓的利益要求应该采取何种解决的措施?应该在多少期限内解决?解决的途径、依据和程序是什么?部门、热线电话、市长信箱或许是公民表达不满或者利益需求的公开途径。

二是政府现代契约观念淡薄。回应的长久有效的运行没有制度和法律的保障。没有法律的制约和监督,政府便不能随时积极的回应公民的需求。

三是公民社会不健全。公民意识、公民能力的欠缺,导致公民对需求的诉求压制,凡事沉默、等待,缺乏向政府反映社会需求的意识和主动性。这不仅与公民的受教育程度有关,也与公民社会发展处于不成熟阶段有关。

四是社会组织发展不成熟。单个的公民与政府对话或者向政府提出某种诉求,这种诉求的声音是很微弱的,但是如果公民组织起来,参加各种社会组织,以社会组织的身份来向政府部门提出诉求,那么这种诉求的声音就很强大了,而且有组织、有规则的组织不仅提高了政府处理社会事务的效率,而且满足公民的需求度也大大的提高了。

总之,由于回应机制的不健全,沟通渠道的不畅通,导致公民很少向上提出意见或者需求,造成信息阻塞,官民关系不和谐。

解决现实政府回应失灵的路径―合作

(一)从回应到合作的必然性分析

合作治理可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也是政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保障。合作治理模式天然的可以弥补政府的回应性治理模式的不足,它可以引起公民的积极性,通过合作决策的过程将公民的利益诉求涵盖在公共政策所要解决的问题范围内。这不仅缓解了官民矛盾,提升政府的公信力,也利于提升公民的政治参与水平和参与能力,也有助于培育公民社会。

回应性治理模式中,政府是回应过程中的核心,同样,这种模式下的政府回应是被动、单向性、工具性的。服务型政府中的政府合作治理模式则指在强烈的政府责任意识和服务宗旨下政府作为倡导者,与公民平等的、主动、及时采用互动的方式与公民沟通、协商、博弈,最终形成一个妥协的,包含公民利益的公共政策,其特征是政府与社会要互动合作、多元共治。

回应更多的被视为一种针对人民利益需求被动做出的反应;合作则代表了一类包含参与、两党(或者多党)力量走向融合等多种更为积极、多边交流的社会活动。此外,回应的基础理论来自市场,满足作为顾客和消费者的公民需要被看作是以统治合法性和管理绩效为目标的政府和公共行政的核心革命。合作强调政府和公共行政在与公民开展团队协作的过程中所体现出的道德价值,在此类合作关系中,参与各方既不是公仆也不是技术专家,他们只是特定情境中的行为主体(王巍、牛美丽,2009)。现实状况下政府回应的失灵和滞后,造成了公民对政府的不信任和对公共政策的不配合,进而形成政治冷漠。公平和效率对于政府来说,是一对难以平衡的矛盾。我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高新军,2005)。然而中国一直关注于政府工作的效率,言下之意,政府还没有将充分的注意力用在保持社会的公平上,在美国政府行政过程中,效率可以作为代价来换取社会的公平。

(二)合作治理的内涵及其特点分析

合作治理指的是治理主体(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民众等)在志愿、平等的基础之上,相互合作,并运用公共权力,通过共同治理社会公共事务以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在治理过程中,公民要体现出其话语权。信任是合作治理的前提和基础,信任导致合作,合作也包含着信任。合作治理的各主体是多元的,并且是平等的,平等地运用公共权力,政府只不过是合作治理的主要主体之一,它并不享有任何特权。合作治理所追求的目的是公共利益,以公共利益为导向,而不是各行动主体的私利。合作治理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治理;第二个层次是政府与公民合作共治的合作治理模式;第三个层次是公民社会的公民自治。我国当前是处于第一层次向第二层次的过渡阶段。

合作治理的特性是治理主体的互信性、多元性;治理过程的公开性;治理主体地位的相对平等性;治理目的的公共性。俞可平认为,作为社会―控制体系的治理是政府与民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互动,是强调效率、法制、责任的公共服务体系。当然,合作治理的社会也必然是一个有着合作规则的社会, 但是合作规则不会僵化成对合作过程中的创造性构成束缚。因而,合作的规则是从属于合作的需要的,有利于合作的稳定性(俞可平,2000)。和谐社会下社会治理的基础是信任平等,指导原则是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合作社会中,所有社会成员都成为独立的、自主的主体,在多样化的组织形态中找到自己发挥才智的位置,用自己自由自觉的行动去履行他对社会的责任, 通过自主的对话和协商去谋求社会共识,通过为公共利益的实现所做出的贡献去增进合作社会中的和谐秩序(张康,2009)。

服务型政府从回应走向合作应采取的策略

服务型政府具有良好的公共需求导向的公共服务能力,政府通过各种有效的措施,履行责任,实现提供公共服务的终极目标。从回应到合作,服务型政府应采取的具体措施是:

(一)塑造地方社区文化以增加公民归属感

地方社区是公民生活的主要地方,塑造有特色的地方社区文化,不仅可以增加公民的归属感,还可以提升公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热情。另外还可以通过提供教育、培训等方式让公民了解社区是做什么工作的,公民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表达自己的诉求。

(二)培育公民能力且让年轻人参与治理

公民参与意识淡薄,参与能力有限是制约我国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通过公民培育,增加公民的参与能力,而且要鼓励年轻人参与社区治理、社会治理,这虽然有很大的困难,但是对于政治民主的长远发展很重要。在鼓励公民参与治理的过程中,如何鼓励治理中利益不相关者的参与,如何解决公民由于工作忙碌而无法参加的问题,在实践和形式上都要有灵活的变通。

(三)增加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广度与深度

公民参与决策的广度和深度直接关系到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公民参与的决策广度和深度的增加,可以加强公民的政治认同,增加公共政策的执行效果。合作治理的核心是合作决策,公民是公共政策的直接实施对象,也是决策评估主体,因此,政府行政决策优劣状况又与公民参与程度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在合作治理决策机制中引入公民积极、有序的适度参与,涉及社会福利方面的业务和公民共同决策,并逐渐从合作治理发展到公民治理。

(四)构建信任机制并重新定位政府角色

信任机制是构建合作治理机制的基础,而这种信任要具有长期的良性互动的关系。信任的建构不仅要有制度的保障,更要二者信息互通,协商有效和相互妥协,消除组织保护主义,凡事以事实和公益为最高标准,以求实现最好的决策。一直以来,政府对社会、对公民干预的过多,政府是社会治理的掌舵者而不是划桨者。需要政府创新管理理念,明确职能,健全职责体系。按照转变职能、权责一致、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强化政府与公民合作治理的责任。在社会治理中要理顺政府与公平的关系,明确政府的职能和权力界限,二者是平等合作的伙伴关系。只有公民对政府加以信任,才能增加国家和社会的凝聚力,公民才能信任地与政府展开合作,维持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1.王和平.论农村公共产品公平分配中的政府职责[A].政府转型与社会再分配[C].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编.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2.李永清,胡冰,卞苏徽,傅小随.打造公共服务型政府[M].海天出版社,2006

第8篇:社区治理中的主体定位范文

关键词:自主治理;文明寝室;高校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29-0024-02

一、引言

加强高校文明寝室建设,有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增加宿舍学习氛围,培育和谐校园文化,陶冶情操,提升大学生精神文明风貌,改变大学生群体“效率低下,精神空虚”的宅在寝室的现状。关于文明寝室建设的研究成果主要围绕寝室文化建设方面展开,王洪秋(2006)的《“文化构建式”大学生文明寝室建设模式的构筑》、张瑞(2007)的《高校文明寝室建设可行性研究》、胡智丹(2008)的《关于加强大学生文明寝室建设的思考》均属此类。袁蕾(2013)《人才培养视野下高校文明寝室建设的多维分析》对文明寝室建设的迫切性、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解析;赵杰艺在《普通高校文明寝室管理模式的探索和实践》一文中提出建设服务、管理、权益维护“三位一体”管理模式;朱强在《高校文明寝室建设指标量化体系研究》中明确了文明寝室的概念,从政治觉悟、制度规范、环境卫生、安全健康、专业思想、文化生活、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对文明寝室的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唐玉燕等(2014)在《高校文明寝室建设现状与对策研究――以下沙高教园区为例》建议从转变寝室建设主体和制度落实方式等方面推进寝室文明建设。

上述文明寝室建设工作研究思路还是局限于行政权力下校方主导的管理模式、量化考核、文化建设等。实证研究相对缺少,对文明寝室建设的师生满意度调查及可行性实践模式的探索不够深入和具体,没有在理论上从公共(行政)管理转向自主治理,没有在治理主体上阐述学生如何参与治理。自上而下的管理与考核忽略了学生的满意度,无法从根本上调动学生积极性。

二、高校文明寝室建设的调查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是浙江省首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综合性独立学院。学生生活区与教学区完全独立,称之为“宁波大学学生村”,隶属专门的高教社区居委会。采用全新的运作模式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主体意识。文明寝室建设推行社区治理模式具有代表性。学院有学生近1万人,各年级学生人数均衡。在2015年发放调查问卷1900份,回收问卷1856份。其中12级占52.5%,13级占27.0%,14级占20.5%。现有班主任254人,辅导员26人,分管学生工作领导10人,有60名班主任、3名辅导员及5名分管领导参与了文明寝室建设工作满意度调查。通过调查发现高校文明寝室建设存在以下问题:

1.师生对文明寝室现状认同度形成明显反差。对当前的寝室文化建设、学风室风、卫生整洁、室友关系,80%以上的学生选择满意或比较满意,70%以上的班主任、辅导员、分管领导选择一般或不满意。高校文明寝室建设工作现状与省教育厅制定的《浙江省高校文明寝室建设标准(试行)》中所提出的目标是存在一定差距的。究其原因是上级行政部门与学生主体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合作机制,行政部门权力运行不畅,其关于文明寝室建设的工作目标没有被大学生群体理解、接受,内化成自我目标并付诸实践。

2.学生对文明寝室建设参与意识薄弱。60%以上的同学希望学院或学生组织定期检查,62.84%的同学希望一个月检查一次。62.84%的同学明确反对将其纳入“作为能否毕业”的考核项,53.94%表示不会主动参加说明会或座谈会,67.05%的同学不希望学校召开文明寝室建设说明会或座谈会。学生群体是矛盾的,依赖检查却又疲于应付检查。矛盾的根源在于学生没有充分认识到自身的主体身份。

3.学生对文明寝室建设满意度较低。对宿舍自治组织的民主选举工作,35%的同学选择一般,27%的同学选择不太满意,11.5%的同学选择不清楚;对涉及学生公共利益的相关事项管理机构的处理方式方法,38%的同学选择一般,20%的同学选择不满意,7%的同学选择不清楚;管理部门是否经常搜集学生意见或建议,35%的同学选择一般,23%的同学选择很少,7%的同学选择不清楚。现有的工作机制是至上而下,管理者发文、检查、督促并考核被管理者,忽略了学生的需求和满意度,降低了学生对政策的认同,削减了学生对文明寝室建设的参与度。

三、自主治理理论视域下推动高校文明寝室建设的措施

高校文明寝室建设工作的自主治理理论定义为,高校学生寝室内相互依赖的学生个体,在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诱惑的情况下,充分发挥自身的主体性,树立自主治理理念,建立有序的规范和网络,合作治理寝室内的公共事物,包括卫生、学风、文化、人际关系等,始终维护良好社区环境,获得个体发展、高校教育、社会需求的共同收益。

1.明确高校文明寝室建设工作的理念:自主治理理念。文明寝室建设单纯依靠上级部门的行政命令或者家长和社会的不满指责却不调动学生的自主性,必然是本末倒置,收效甚微。高校应推行自主治理理念,让学生明确自身主体角色,并自觉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使广大学生成为文明寝室建设的主力。

2.转变学生角色,强化学生作为文明寝室建设的利益主体。奥斯特罗姆的自主治理理论涉及的草原、绿地或公共池塘中的参与者都是经济利益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结合90后大学生特点,文明寝室建设主体有必要在一定程度上与相关利益挂钩,包括个体利益(学生个体发展利益)和团体利益(寝室利益)。建立奖惩机制,将寝室卫生、学风、安全数据与学生个体入党发展、个体或团队的评优评奖相结合;制定文明寝室建设公约,对不遵守公约,自我监督及自治组织监督无效者将被逐出寝室;学生寝室实行阶梯电收费制等。

3.建构“多中心”治理模式,形成党委指导下的第一重治理主体平衡机制。文明寝室建设中,成立由校长办公室、宣传部、后勤管理中心、物业管理部门、学生处、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家委会等多中心互动协作运行机制,从而形成党委指导,领导重视,师生共同参与,家校互动,学生自治为主,社会力量辅助的多元合作治理模式。在这个模式中,党委是裁判员,对其他各方进行裁决,维护公正公平,形成一重治理主体平衡机制。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设置和功能定位具有行政和自治相结合的特色。一方面,学校行政权力通过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在大学生群体中得到进一步认同和渗透;另一方面,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具有自治权。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力与要求、政策引导和扶持、家长与社会的呼吁和要求是文明寝室建设的外部变量,学生个体及行为选择、制度、信息、网络是内部变量。构建“多中心”,整合多方力量,明确文明寝室建设的内涵和标准,明析权责,在博弈中走向和谐共治乃至自治。

4.开展学生满意度调查,形成以学生需求和利益为评判准则的第二重治理主体平衡机制。从学生满意度调查出发,持续考核文明寝室建设治理成效,倒逼学生社区科学化治理体系的建设,对各主体方形成第二重治理主体平衡机制。拓宽信息传播与反馈渠道,多方了解学生需求和利益。从需求侧出发,学生提出问题、需求,学生处、后勤、物业和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等部门按需而为;从供给侧出发,有关部门工作进公寓,提供服务菜单,通过市场化运作引进外部力量,改善社区生活品质,丰富社区文明建设内涵,扶持学生需求的项目化发展。

5.组建高校文明寝室建设治理网。集体行动的三个难题是新制度的供给问题、可信承诺问题、相互监督问题。奥斯特罗姆认为制度的制定、承诺及其兑现、相互监督三者是相互依赖和相互作用着的。自治组织成员内部的核心关系问题是相互信任、有效沟通、共享规范、合作互惠。只有相互信任、有效沟通、利益互惠,才能把分散的个体组织起来,统一思想并形成共同意志,协商参与有序规则的制定,积极维护和自觉监督制度的执行,达成集体行动,完成公共事务的治理。高校须积极探索有效途径提高大学生的大局意识、公共意识、参与意识,提升自我管理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将文明寝室建设工作在有效沟通、互信互利、共享规范、合作治理、自我监督与监督他人中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当然,其中必然要经历一个多方博弈和反复修正的过程。

推行自主治理,将这一理念播种在大学生的内心,让每个大学生真正“立”起来。建立自治组织,将权力还给学生主体,通过政策扶持、经费投入、奖惩机制,将分散的个体因为精神理念的启蒙和共同利益的召唤而走向合作治理。开展学生满意度调查,形成以学生需求和利益为评判准则的第二重治理主体平衡机制,提高学生的参与度和认同度,这种治理方式对高校公共事务的治理具有推广价值。

参考文献:

[1]王洪秋.“文化构建式”大学生文明寝室建设模式的构筑[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6,(9):163-164.

[2]张瑞.高校文明寝室建设可行性研究[J].科教文汇(上旬刊),2007,(10):24.

第9篇:社区治理中的主体定位范文

关键词 社会治理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模式 长寿区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1社会治理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适用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社会治理”这一概念,既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又顺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诉求,更呼应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完善与发展。

2长寿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的困境

2.1资源整合能力有待加强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一项综合性、全方位、多专业参与的服务,仅凭社区自身的资源难以满足老年人的服务需求,这就需要整合社区所有养老服务资源,形成资源共享、功能互补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长寿区养老资源较为丰富,如在社区层面已经探索出了养老服务站、幸福院、社区医院等机构,但这些养老资源分散在各个部门,这就导致原本就有限的社区服务社会使用效率非常低下,难以统筹管理、形成合力,难以为老年人提供系统全面的养老服务。社区居家养老的主管部门是民政部门,而由于条块管理,使得民政部门也难以有效聚合其他部门的资源,由此导致很多问题,包括投入不足、服务模式少、管理水平低下、覆盖面小、服务项目有限等。社区资源整合程度低既抑制了老年人的有效服务需求,也束缚了社会组织的发展。

2.2社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不完善

长寿区社区虽然越来越重视老年基础服务设施的设置,但不完善的问题比较明显。(1)实用性差。很多社区设置的养老服务设施并没有考虑到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忽视了这些设施的设置应该具有防碰撞、防滑等功能,同时也缺乏无障碍设施的考虑,造成了老年人活动的不便。(2)种类不全。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老年人对医疗保健、护理等的需求越来越大,此外,对日常照料、文体生活、健康保健、社交等需求不断增多,而目前的养老服务设施已经达不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基本要求。有的社区尽管有一定的医疗设施,但是社区医疗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影响了老年人的看病率,也无法为老年人提供预防、治疗、护理等一条龙服务。

2.3养老资金来源单一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程具有长期性、连续性,需要持续稳定的资金保障,长寿区目前尚未出台专项经费保障政策,严重制约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当前长寿区社区居家养老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财政投入,当前虽然依靠上级部门的投入,逐渐启动了居家养老工作,并开展了针对老年人的一系列服务,但由于管理资金来源有限、社会资本参与不足、筹资渠道过于单一,社区又没有经济来源为居家养老服务继续注入资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健康发展受到了极大挑战。

2.4现代养老观念尚未养成

传统养老观念认为“百善孝为先”,老年人的养老服务理应锁定在家庭,全部依赖于家庭和子女,老年人去机构养老是难以被接受的。虽然人口老龄化程度正在急速加深,但对开展和加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问题的认识上仍未在大众甚至老年人的心里形成重要的认识,没有意识到社区居家养老的兴起是在“未富先老”和传统养老观念的双重压力下诞生的,没有意识到现代养老观念已要求老年人接受养老职能由以家庭为主转向社会化发展。

3创新长寿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的路径研究

3.1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需坚持的原则

原则是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的基本遵循,它主要包括: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化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多元发展与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与社区义务服务、邻里互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满足服务需求与价值实现相结合的原则等

3.2创新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建设

养老机构的设置关系到社区居家养老参与方之间的责任分工,是养老模式运行的核心。针对长寿区当前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现状,构建一种能够克服当前养老模式缺点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式”的新型社区居家养老机构。

3.3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建设

所谓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建设,主要就是要明确各种组织的职能定位、积极促进其健康发展,以更好地发挥在养老服务中的功用。居委会应该根据居民的需求调整工作内容,为社区老年人提供较为个性化的优质服务;政府可以利用购买服务等方法来为居委会的活动提供资金保障,保证居委会的稳定运行。充分重视家庭的作用。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家庭是主体,一方面积极倡导孝道文化,在全社会形成养老、敬老、爱老、护老的良好风气;另一方面,加强政策扶持,对于能够与父母同住、照顾父母的子女给予实实在在的优惠。

3.4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队伍建设

服务队伍建设是社区居家养老落到实处的组织保证。专业化服务队伍的建设,一直是长寿区第三产业的软助,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也不例外。要从根本上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必须在管理与服务上进行创新。

3.5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保障体制

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保障体制是创新社区养老模式的重要支撑。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保障体制可以从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社区居家养老建设资金的投资体制、建立对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评估机制、制定具体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完善和运用激励与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着手,为长寿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