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国际法学论文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为了考察研讨班探究式学习的学习效果,笔者设计了专门的调查问卷,问卷分为课前和课后两种。为了保证调查的科学性及客观性,问卷采取匿名方式。共收回21份有效调查问卷,其中课前调查问卷13份,课后调查问卷8份。
(一)课前调查问卷分析课前调查问卷设计了5个问题,数据统计表明:1.学生对国际法课程有兴趣,但基本没有接触过国际法相关专著13人中,就“你喜欢《国际法》这门课程吗”问题,有12人选择“喜欢”占92.3%,说明绝大部分同学认可《国际法》课程的教学活动。当然,这也与该研讨班的自愿参加性质有关。就“除教材外,你有阅读过国际法方面的专门著作吗”问题,所有学生都回答“没有”。就“你希望阅读的书目有哪些”问题,10人同学回答“不知道”或“记不清楚书名”,仅有两人同学填写《战争与和平法》。表明学生对对国际法课程有兴趣,但基本没有接触过国际法相关专著。2.学生们认为探究式学习研讨班应是提高《国际法》教学效果的最主要途径之一13人中,就“你认为提高《国际法》教学效果的最主要途径是什么”问题,10人填写了“探究式学习研讨班”,占76.9%,11人填写了“案例教学”,占84.6%。可见,学生们更认同贯穿于《国际法》课堂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方式。同时,也认为探究式学习研讨班应是提高《国际法》教学效果的最主要途径之一。3.参加探究式学习研讨班的动机是阅读国际法名著和深入学习国际法理论13人中,就“选择本研讨班的目的是什么(可多选)”问题,13人选择“在老师指导下阅读国际法名著”和“深入学习国际法理论”问题,占100%;7人选择“学会阅读和思考”,占53.8%;3人选择“提高团队合作意识”,占23.1%;5人“希望同学之间有机会在学术方面有更多的交流”,占38.5%。可见,学生参加探究式学习研讨班的动机是阅读国际法名著和深入学习国际法理论,尚未认识到通过学习提高学习能力和沟通合作能力。
(二)课后调查问卷分析课后调查问卷设计了7个问题,数据统计表明:1.通过探究式学习研讨班,学生们开始接触国际法著作,提升了对国际法课程的学习兴趣参与问卷调查的8人中,精读著作2本及以上的和通读著作1本及以上的有8人,占100%,这与研讨班事先设定三个研讨选题有关。就“探究式学习是否提升了你对国际法的学习兴趣”问题,有7人选择“是”,占87.5%。表明,通过探究式学习研讨班,学生们开始接触国际法著作,提升了对国际法课程的学习兴趣。2.通过探究式学习研讨班,增强了学生们的学习自信,提高了学习能力就“探究式学习对你的最大影响是什么”问题,有8人选择了“通过阅读名著,克服了畏难心理”,占100%;有7人选择了“提高了阅读能力”占87.5%;有6人选择了“深入学习国际法理论”,占75%;另有3人选择了“提高了思维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占37.5%。在问及“本研讨班对你的其他影响”,有同学写道“:在此之前,从来没有系统地阅读过除小说外的课外书籍。今后,可以尝试借阅法学专著了。现在有点法科学生的感觉了。“”第一次看到厚厚的法学专业著作,有点无从下手。囫囵吞枣后,特别是研讨课后,对相关问题有了较全面的了解。这种学习方式很好。收获很大。”由此可以看出,探究式学习研讨班,增强了学生们的学习自信,提高了学习能力。3.普遍认同探究式学习方式,并认为推广研讨班方式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就“探究式学习方式是否具有推广价值”问题,有7人选择“是”,占87.5%;问及“你认为推广探究式学习研讨班方式需要具备的条件”,有7人选择了“充分的阅读时间保证”和“便捷的信息查询渠道”,占87.5%;另有6人选择了“教师的悉心指导”,占75%;另有4人选择了“学生的良好专业基础”,占50%。由此表明,探究式学习方式得到学生们的普遍认同,但其推广需具备一定条件。
二、关于探究式学习研讨班教学活动的的思考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要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帮助学生学会学习”[2]。《国际法》课程探究式学习研讨班就是为了建立一个促进学生独立思考、师生平等交流和自由论辩的探究式学习平台。笔者认为,研讨班取得了预期效果:学生通过经典阅读,了解获取真知灼见的途径;研讨会上的慷慨激辩和思想交锋以及论文写作增强了本科生探究科研的自信心;研讨班结束时,多名学生表达了考研意愿,并且所有学生都参加了各级创新项目申报活动。为确保教学效果,笔者认为在推广探究式教学研讨班的过程中应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研讨班成员招募范围可扩大,或可成为全校公共选修课。研讨班中四年级学生面临毕业、校外实习等原因,无法正常参加研讨。今后类似研讨班可重点聚焦三年级学生,并可扩展到对国际法相关问题感兴趣的全校学生。由于本研讨班为学生自愿选择参加,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得以保证,但因研讨会安排在课余时间,常与学校活动和上课时间冲突,导致部分成员无法正常参加活动,影响了教学效果。若时机成熟,可将课程或学科的探究式教学研讨班列为全校公共修课,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一、国际私法是实用性极强的法学
全球化进程提高了国际私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国际交流的空前繁荣使国际私法的实用性得以彰显。国际私法是国家之间民商事活动得以进行的法律依据,也是一个国家处理该国与他国之间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随着国际交往的加深与扩大,国际民商事纠纷也随之增多,适用外国法的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加,这就提升了国际私法的地位,也使其实用性不再神秘而遥远,而是与我们息息相关。上海自贸区的成立,是进一步探索改革开放的试验田。自贸区一线放开,在与外国人进行贸易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的概率也会增加。
二、师范类高校国际私法被冷门的原因分析
(一)学校的培养方针没有重视国际私法
自1998 年高考扩招以来,高校扩建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以至于最近几年导致生源紧张,学生就业压力空前增大。这迫使高校修正培养方针。除全国排名前几位的重点名牌大学就业问题不是让领导特别头疼,其他高校都把学生就业问题作为首要考虑的问题之一。据此,调整培养方针,削减对就业不能产生直接效应的课程成为常见之举。国际私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成了高等教育的牺牲品。据许多高校国际私法的任课老师反映,国际私法在教学过程中,课时在不断减少。而国际私法的内容是丰富而庞大的,没有足够的课时,是难以让学生掌握其内容的。
(二)师资力量的缺乏
法学在师范类高校中是最近几年才慢慢独立出来的一个学科,师资力量相对薄弱。国际私法本身的深奥使得师资力量不够,师资水平不高,而能够用中文将深奥的理论阐述清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能用双语教学的更是凤毛麟角。
(三)学生学习的功利性与对国际私法的误解
师范类的学生本科毕业,一般会应聘去小学或中学,而小学和中学是没有法学课程的,所以导致法学院的学生为了将来的工作而对在大学四年期间的学习有明显的功利性,实用的课程认真学,不实用的课程应付考试为最高要求。在学生眼里,实用的课程基本上不包括国际私法,认为国际私法是与外国人打交道,自己不会与外国人打交道,不需要学国际私法。其实,这是一种严重的误解。国际私法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比如,在旅游时,不小心与外国人发生了纠纷,就需要国际私法来调解。所以,国际私法,是一门十分有用的学科,它时时刻刻存在于我们身边,帮助我们解决纠纷。
三、师范类高校国际私法教学改革之我见
(一)利用好先入为主的思维模式,拨开学生的兴趣之门
第一印象的重要性,不仅在日常生活中人尽皆知,在国际私法的教学中也同样得以体现。尤其是在师范类高校,由于法学属于冷门,第一天课如何抓住学生的兴趣就显得尤为重要。可以结合国际形势分析国际私法对国际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国际法律人才的缺乏和国际律师的缺乏在我国的严峻性。通过案例的列举和韩德培教授生平事迹的播放或讲述,让学生感受国际私法的魅力。
(二)编写一本贴近生活的教材
关于国际私法的教材,我国目前已经有一百多种,但是这些教材大同小异,普遍存在内容照搬西方国际私法教材,理论深奥难懂,翻译晦涩,案例陈旧,没有中国案例,与我们的生活太远等等问题。所以,在目前的教学中,不主张固定推荐哪本教材给学生,而是让学生自己去选一本适合自己的教材,然后以其为主线,参读其他教材。笔者认为一本好的国际私法教材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实体法从简,突出冲突法的内容。
由于国际私法的教学课时有限,而内容庞大。为了达到最好的教学效果,教材编写应参考其他实体法,尽量从简,但要交代清楚大的问题和体系。冲突法是其他实体法没有的内容,也是国际私法的核心,要在教材中突出其重要性,详细解释每一个知识点。
2.增加中国的案例以及世界上最近几十年发生的典型案例。
在现有的国际私法教材中,案例普遍非常陈旧,而且都是照抄西方历史上的案例。这些案例翻译过来以后,用词非常蹩脚拗口,难以让学生理解,极大地挫伤学生的学习热情,给学生一种一看国际私法就感到头痛的感觉,结果只好拿起又放下,望而却步。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与世界融合,国际私法方面的案例举不胜举。我们可以将三十多年来发生在我国的典型的国际私法案例写进教材,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他们对国际私法实用价值的感触。
3.编写教材的过程中,可以在每章后面附一个英文参考资料,比如英文案例,让学生课后阅读。这样的安排,可以为不同水平的学生提供一些自由学习的机会。英语水平好的学生自然会对这样的案例感兴趣。
(三)教师要改进教学方法
现在的教学方法存在很多弊端。老师讲学生听,老师不停的讲,学生不停的记笔记,机械地抄PPT 或机械地复制老师的讲话,到考试前背一背笔记,记忆力强的就拿高分,获得奖学金等利益。这样的考试不问学生是否真正理解在课堂上学的知识,也不问学生是否感触到了知识的价值。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只是会背笔记,会做考试卷子,考完了,什么都不记得了。这种教学方式必须要被改变。
老师在教学的过程中要采取批判的态度,发现教材中的问题,完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要采取有效的方法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真正喜欢上国际私法这门课。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教学方法:首先,课前要布置问题。老师在即将结束一次课时,要为下节课将要讲授的内容布置问题,供学生回去预习,思考。问题的设置要围绕下节课的教学重点展开。学生回去以后要到图书馆去查阅资料,包括查阅不同的教材,甚至是数据库。待下节课上课时,教师与学生就该问题进行讨论。
其次,老师在授课过程中,要重视案例教学。这里的案例教学分为课堂上的讲授案例、法庭中的案例模拟。另外,组织学生到司法实务部门进行实地锻炼和学习也是案例教学的方式。比如,寒暑假分派学生到法院和律师事务所实习,接触国际私法方面的案例,在法官或律师的指导下,分析案情,解决问题。
1.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学生对知识的获取不再是被动接受,而是通过个人或小组对案例的探究来实现,教师主要起到鼓励和指导的作用。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对案例的剖析、引申使学生的视野更开阔、思维更灵活和深刻,创新能力也得到进一步发挥。案例教学的使用,可以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增加学生和教师之间的交流互动,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2.提升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传统教学法注重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强调的是学生记住多少,强迫学生死记硬背,而忽视了对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忽略了学生对知识的灵活运用。通过案例教学的运用,学生可以运用学过的理论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提高了学生自主学习的兴趣和能力,养成自学习惯,不再一味地依赖教师的讲授和解答。并且在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的过程中,学生积极发言,锻炼了语言表达能力;与不同意见同学间的交流,可以锻炼学生的沟通协调能力。
3.便于学生熟练掌握国际贸易业务流程。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应用科学,教学内容涉及到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条件、国际贸易程序、国际贸易方式、国际贸易法律法规等多方面知识,具有流程长、涉及面广、环节多、难度大、涉外性等典型特点。通过案例教学,可以把枯燥的理论知识连贯起来,使学生对相关知识融会贯通,掌握完整的国际贸易业务流程。
二、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教学法的设计理念
(一)注意案例的典型性和时效性
由于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信息量较大、涉及知识较多、案例选择也有很大的选择余地,所以教师在确定案例时,要选择与理论知识关系密切且具有典型性的案例。例如,学习不可抗力时应该了解: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致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发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灾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职责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构成不可抗力的条件主要包括:1.意外事故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以后;2.不是因为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身的过失或疏忽而导致;3.意外事故是当事人双方所不能控制的,无能为力的。有以下两个案例可以选择:1.某年,我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成交小麦100公吨,交货期为当年5—9月。签约后,A公司购货地发生水灾,于是A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但对方回电拒绝。问题:A公司要求以不可抗力免除交货的理由是否充分?2.某年,我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签订进口日本某高新技术设备的合同,交货期为9月15日,合同签订后,日本政府发文限制了对该高新技术设备的出口,从10月1日开始限制出口。日本B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我国A公司坚持要求履行合同。问题:该合同以不可抗力免除交货的理由是否充分?以上两个案例都有助于巩固学生对不可抗力的理解,但明显可以看出,第1个案例要比第2个案例更具典型性,更需要学生通过自己思考才能回答。因此,在教学时间紧的情况下,可优先选择第1个案例。
(二)注意案例与其他知识的联系性
由于国际贸易业务是由多种知识串联在一起组成的流程操作,因此在案例的采用上要注意与其他知识的联系性。例如: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国外B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合同,信用证规定“数量9000公吨,7—12月份分批装运,每月装1500公吨”。卖方在7—9月份每月装1500公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第四批货物原定10月15日装运出口,但由于台风登陆,第四批货物延迟至11月2日才装船运出。当受益人凭11月2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付。后来受益人又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付款,亦遭银行拒绝。问题:在上述情况下,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此案例就是考察不可抗力与信用证条款的联系性。不可抗力是一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即发生不可抗力时,进口方不能以此向卖方索赔或拒付货款。但信用证是一项独立于合同外的自足文件,银行不受合同的约束。根据《UCP600》的规定,银行不承认受益人因不可抗力而有改变信用证条款的权力。因此,本案例中的受益人引用不可抗力而要求银行付款,银行有权拒绝付款。通过这个案例就使学生加深了对不可抗力的理解,同时也更巩固了对信用证相关知识的掌握。
(三)充分发挥教师的引导作用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的引导作用不容忽视。在每一次案例教学之前,教师要认真备课,对相关案例做到心中有数,并有自己的独到见解。由于课堂时间有限,教师应要求学生提前预习案例,提示学生做好相应的理论知识准备。教师可根据班级人数要求学生分为若干小组,每组成员人数相等、实力相当,每组设组长一人,组长可轮流担任。在学生自主讨论时,教师在全班巡视,观察各组讨论进展,适时参与,可以进行提示,可故设疑团,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勇于发言。小组讨论结束后,每组选派代表发言,表达本组观点,其他学生可作补充发言。最后,由教师对学生的发言进行总结,并指出每个小组对相关知识掌握的不足之处。在整个过程中教师应始终扮演引导者与鼓励者的角色,通过鼓励、提问、奖励等方式调动学生参与讨论的积极性。
三、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教学法的注意事项
(一)注意建立长期有效的学习激励机制
由于学生习惯了教师讲授、学生听讲的模式,因此在案例教学中,可能会存在一些学生不积极思考,不积极参与,缺乏主动参与的动力。因此,良好的案例教学必须要有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即将每个学生在讨论过程中的表现进行量化计分,计入平时成绩。当然,该成绩的评定并不仅仅是答案的正确或错误,还在于学生事前的准备、讨论时的参与以及事后的总结,还可以通过考虑其思路是否清晰,思维要点的选择是否科学,能否抓住问题的实质等进行综合评分。此外,为了激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还必须让学生明白:积极参与讨论是让自己的观点接受挑战的过程,也是锻炼从业能力的好机会,可以让自己的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说服他人的能力得到锻炼,这些能力都是在现实工作中所必需的。
(二)注意对学生案例分析的总结评估
案例教学是对理论知识的巩固与加深,学生的表现可以体现对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因此,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应针对学生讨论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及时的总结与归纳,以期发现理论知识掌握的薄弱环节,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强调。所以,案例教学与传统教学法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三)注意与其他教学方式相结合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较先进的教学方法,在培养学生能力方面能够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但也要注意案例教学法也应与其他教学法相结合。例如,以讲授为主的传统教学法对于学生掌握基本理论知识是非常好的教学方法,而且此种知识类型也不适用于案例教学法。另外,把案例教学法与多媒体教学手段相结合,能使教学内容更形象、生动、直观,信息量更大,更能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也有利于学生的理解、记忆和掌握。
四、结语
关键词:高职高专国际贸易实务项目教学法。
1项目教学法是高职高专教学的有效方法。
项目教学法已经成为高职高专教学改革的中的必要方法,对高职高专院校学生能力培养起着积极作用。
1.1什么是项目教学法。
项目教学法就是在老师的指导下,将一个相对独立的项目交由学生自己处理。
信息的收集,方案的设计,项目实施及最终评价,都由学生自己负责,学生通过该项目的进行,了解并把握整个过程及每一个环节中的基本要求。
在这里,项目指以生产一件具体的、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产品为目的的任务,它应该满足以下条件:该工作过程用于学习一定的教学内容,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能将某一教学课题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技能结合起来;与企业实际生产过程或现实商业经营活动有直接的关系;学生有独立制定计划并实施的机会,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可以自行组织、安排自己的学习行为;有明确而具体的成果展示;学生自己克服、处理在项目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项目工作具有一定的难度,要求学生运用新学习的知识、技能,解决过去从未遇到过的实际问题;学习结束时,师生共同评价项目工作成果。
在项目教学中,学习过程成为一个人人参与的创造实践活动,注重的不是最终的结果,而是完成项目的过程。学生在项目实践过程中,理解和把握课程要求的知识和技能,体验创新的艰辛与乐趣,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想和方法。
1.2项目教学法与能力培养之间的关系。
项目教学法对关键能力培养的重要作用:项目教学法的实施是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将需要解决的问题或需要完成的任务以项目的形式交给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小组工作方式,由学生自己按照实际工作的完整程序,共同制定计划、共同或分工完成整个项目。它是一种以学生的自主性、探索性学习为基础,采用类似科学研究及实践的方法,促进学生主动积极发展的一种新型的教学方法。学生在项目实践过程中,理解和-把握课程要求的知识和技能,体验创新的艰辛与乐趣,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团队精神和合作能力等。
2国际贸易实务课程运用项目教学法的必要性。
国际贸易专业是一个应用性较强的专业,高职学生毕业时须能够掌握国际贸易专业必备的基本技能,能够起草和签订国际贸易合同,熟练掌握和运用国际贸易惯例、具备运用国际贸易法律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的能力。国际贸易实务是国际贸易专业的核心课程,教学方向具体地表现为以应用为目的,以提升贸易人才综合职业能力为主要目标,重技能操作,重实践教学。
2.1项目教学法使学生更易掌握国际贸易流程。
项目教学法强调知识的获取是一个从具体到抽象的过程,在教学中应该遵循这一过程;强调使学生通过自主思考和练习、归纳和发现知识,并在获取知识的同时,培养解决问题的技能和学习的方法。采用项目教学法,学生可以在国际贸易实务的学习中从感性认识入手,通过实际操作,解决具体问题,达成对本门课程的理性认识。使得学生对国际实务更易掌握、接受。
2.2项目教学法可激发学生学习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兴趣。
项目教学的出发点就是激发学生兴趣。在解决贸易实务具体问题的过程中,学生由传统教学模式下的被动学习转变为自主学习,并且能够主动查找资料,解决问题,真正做到了手脑并用。
2.3项目教学法使学生在国际贸易实务课中获得自信心。
国际贸易实务项目的设计最终会落实到项目结果上,并且老师会对不同的结果给出不同成绩的打分。这不仅可以激励学生,而且可以增加学生的成就感,提高学生对自身能力的认可度,这一点对高职高专院校的学生是至关重要的。
3项目教学法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中的应用。
3.1国际贸易实务课程项目设计的原则。
(1)国际贸易实务项目的选取要合理、典型。也就是教师在设计项目时,要特别注意项目的合理性,避免设计一些脱离实际的项目,要利用那些发生在实际业务中的真实、经典的案例,加以选择和编辑,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用于课堂教学,设计出学生可以参与的项目。让学生扮演项目进行中的角色,能够积极参与项目过程。
(2)国际贸易实务项目的设计要有针对性和适应性。即项目的设计必须突出教学中的难点和重点,可以参考恰当、典型的案例。同时,设计项目在参考案例时还应从授课对象的接受和理解能力出发,对于过于简单的案例可以适当增加难度,对于冗长、复杂的案例可根据项目设计要求适当的精简、缩写后予以采用。
(3)国际贸易实务项目的评析要恰当、实用,要做到总结性和启发性相结合。教师的点评总结是“项目教学法”的重要环节。
学生在项目完成中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教师在点评中要指出问题的所在及解决的方法,要总结比较各组的特点,引导他们学习别人的长处来改进和提高自己的设计,使学生的各种能力在点评中得到提高。
点评的过程既是总结以前学过的知识,提出和学习新知识的过程,也成为学生一个学习的过程,提高的过程。对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来讲,项目教学的目的在于让学生理解和掌握处理相关业务问题的能力、技能和技巧,从而起到举一反三、融会贯通的作用。在具体运用上,学生在对项目完成的结果进行评析的时候,一方面要对学生的成绩予以肯定,鼓励学生积极参与项目的过程;另一方面对学生在操作过程中的错误予以纠正,让学生明确怎么做才能避免所犯的错误,起到总结经验教训的目的。
3.2国际贸易实务项目的具体设计。
以国际贸易实务中贸易结算方式的教学为例,可以通过设置一定的项目让学生完成一项货物的跨国买卖,让学生扮演买方、卖方的不同角色。此时,可给出学生几种贸易结算方式的选择,如汇付、信用证、托收等方式,将学生分组,每组可选择一种或几种结算方式,完成各种结算方式的业务流程,完成相应单据的制作,并解决贸易中的问题,如信用证的改证、信用证与合同不相符等。最后,老师对各组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可将成绩量化,评价每种结算方式的风险和成本,总结经验教训,给出最佳答案。最后引入激励机制,给胜出者(小组)予以分数上的奖励,激发其积极性;对成绩稍低者(小组)可再下一次的项目完成后刷新这次成绩,以增强其自主学习的动力。
参考文献:
一、效果图表现技法的教学意义
效果图可以说是设计者设计理念与设计思想的完整、清晰表达。通过效果图表现技法的学习,能够有效培养学生对明暗、光影、虚实、主次等关系的表现等能力。通过长期的教学研究,可以发现凡是手绘能力高超的学生,其设计造型能力也非常优秀。可以说,学生手绘效果图表现技法的好坏,也会影响到其电脑效果图设计成绩。手绘图作为一种基本的设计表现形式和手段,应该是每一位设计师都必须扎实掌握的技法。如果因为电脑制图技术的发展而弱化手绘效果图的重要性,对设计者的空间思维发展将会产生直接影响。总之,效果图表现技法是设计师思维能力的表现,也是学习者设计能力不断成长与完善的必经之路。
二、效果图表现技法教学现状
(一)师资力量不足
目前部分学校效果图表现技法教师没有足够的教学与实践经验,照本宣科的现象非常明显,导致学生在学习效果图表现技法课程时很难快速掌握全面的理论与实践知识。另外,部分教师在专业设计能力方面也明显不足,这样就根本无法满足现代效果图表现技法课程的教学需要。
(二)教学设施不足
目前我国很多普通高校在效果图表现技法教学硬件方面存在较大缺陷。另外,部分院校还缺乏必要的信息条件,学生不能及时了解和接触最前沿的环境艺术设计信息。在这种教学环境下,学生的学习需要根本得不到满足,也会阻碍效果图表现技法课程体系的发展。
(三)重视度不足
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很多学校对学生的全面素质培养缺乏足够重视。而且随着电脑技术与设计软件的不断更新,很多学校忽略了手绘效果图的教学,使学生对手绘效果图的学习不够重视,无法将手绘与电脑结合起来进行创作,学生的创作能力和职业发展受到严重影响。
三、效果图表现技法教学模式的完善对策
(一)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
针对目前环境艺术设计效果图表现技法的教学现状,高校必须以高质量的教育理念为中心,以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建设为目标。可以通过专业的建设与积极的改造,对效果图表现技法进行稳步的学科建设。重视对学科体系的应用研究,通过各类学术研究,使效果图表现技法能够与国际接轨,不断提高这一课程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效果图表现技法教学不仅要进一步加强基础教学设施的建设,还应该加强对师资队伍的培养和建设。环境艺术设计专业是一门具有较强综合性的学科,其不仅要求教师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还需要教师具备高超的设计能力和丰富的理论知识。因此,学校应该积极聘请一些具有广泛知名度和卓越成就的设计教育家来讲授和教学。这类教师群体能够将学界最前沿的知识传授给学生,也能够使学生接触到最新的效果图设计理念及设计方法,从而实现学生能力的全面发展。
(二)对课程进行科学定位与设计
效果图表现技法是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的重要课程之一。其是连接贯通其他艺术设计专业的重要桥梁。学校必须提高对效果图表现技法课程教学的重视度,在课程定位与设计方面不断深化改革,做到科学而实际。通过效果图表现技法的学习,培养出大批既具有专业技能,又具有创新精神的复合型艺术设计人才。效果图表现技法的教学特色是手绘表现,在学生培养方面,首先应该着重培养学生的技术能力,其次是培养学生具备一定的艺术修养和绘画基础,再次是培养学生具备娴熟的手绘效果图表现技巧。最终保证学生成为设计能力、创新能力、思维能力与绘画技能全方位发展的设计人才。
(三)不断改进教学方法
传统的效果图表现技法教学模式以教师讲、学生练习与巩固为主。往往无法让学生主动地获取知识和技能,也不能充分激发学生的创作激情,极大影响了教学效果。因此,环境艺术设计专业效果图表现技法必须在教学方法上进行不断更新与突破,采取多元结合的教学方法。如教师在讲授一种表现技法前,可以展现一个成功的案例,以此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同时也可以活跃课堂气氛,不断提升自己的效果图表现水平。
(四)实现多学科的交叉与融合
以往的效果图表现技法课程是由结构素描、设计速写、平面构成等艺术类手绘手工课程组成的。这些课程大多是教学计划中的主要内容。随着电脑效果图课程的不断普及,技法表现课程也逐渐被分成手绘效果课程与电脑效果图课程两大类。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很多高校没有处理好这两类课程之间的关系,从而出现学科偏重或不协调的现象。其实,手绘效果图与电脑效果图课程是可以结合起来、相互协调发展的。在课程设置方面,学校应该保持一种循序渐进、相互协调的教学模式。学生通过大量的学习和练习手绘,才能更牢固地掌握绘画理论与基本功。计算机绘图软件的学习可以将学生的设计思想、设计理念更加高效、形象地展示出来。因此,加强学科间的相互交叉与融合是十分必要的。
结语
论文关键词:十二五时期,我国民营企业,发展方向,选择
考察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的历史沿革,不难发现:其天生的市场导向体制优势,有效支撑了我国经济体制的市场化变革;并且,通过示范效应也推动了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实现我国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是关系到我国经济转型能否成功的关键。正因如此,讨论在十二五期间我国民营企业如何选择发展方向经济学论文,就显得格外必要。
不可否认,我国民营企业自上世纪80年代出现以来,长期保持着强劲的资本扩张态势。然而,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在一系列的制度安排逐步到位的今天,民营企业自身的劣根性也悄然涌现。诸如,产品质量差、高污染高耗能的生产模式,不断被社会所指责。
由此可见,在十二五时期全面转变经济方式的大背景下,须针对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不足,展开建设性的梳理与对策分析。
一、十二五时期我国民营企业面临的经济环境分析
基于生物学隐喻可知,我国民营企业所面临的外部经济环境,呈现出动态演化的特征。由拉马克主义原理可得,作为类似于生物体的民营企业,惟有进行适应性调整自身的发展战略经济学论文,才能在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中生存。为此,首先就目前的经济环境进行分析,则显必要。
(一)我国民营企业面临的国内经济环境分析
受到我国社会制度的作用,国内经济环境主要由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引导。其中,针对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目标的产业政策,成为了目前的主要内容。具体有这样几个方面:
1.低碳经济发展的要求。总结国外发达国家工业进程中的经验与教训;并结合我国实际,国家做出了发展低碳经济的战略决策。这样一来,国家就在企业的入市门槛,以及产品的生产领域,建立了以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为主导的评价指标。由此,从我国民营企业的生产现状来看,上述评价体系将极大的约束其未来的生产经营。
2.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要求。改变我国在国际分工链条上的尴尬局面,惟有在国家意志层面强调企业的创新能力。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通过产品研发领域核心竞争力的建立,来实现企业的市场势力。但是经济学论文,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的资金约束,必然将弱化其自身创新能力。
(二)我国民营企业面临的国际经济环境分析
国外经济环境,主要通过国际贸易的形式来体现。我国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民营企业,大都属于外向型企业类型。目前,国际贸易领域广泛存在的“绿色壁垒”,极大的阻碍了他们的产品出口。绿色壁垒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由西方发达国家设立。
由此可见,处于后危机时期的国际经济环境下,各类型贸易保护主义也将影响我国民营企业的长期发展。为此,在对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的困境进行探究后,则须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上述环境下我国民营企业发展困境的原因探究
由上文所述,我国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着诸多困境。从组织资源的范畴下,来探究其形成原因,则可以分为内外两个方面。
(一)困境形成的内部原因探究
上文提到的企业创新能力,实则与低碳经济的发展要求之间经济学论文,存在着逻辑关联。即,企业在技术层面的创新能力,不但能有效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还能切实优化产品的生产工艺。而这一切目标实现,则需要具有创新能力的科技人员,以及一定的资金支持。这两个要素,在我国民营企业中普遍稀缺。
同时,伴随着社会生产分工的精细化,中小民营企业往往成为某核心企业的外围生产协作伙伴。民营企业在通过网络化企业组织架构来获取报酬的同时,则锁定了自身生产能力的匹配性。而外围协作伙伴所承担的生产任务,科技含量极底,这又造成了民营企业缺乏创新的激励。
(二)困境形成的外部原因探究
芝加哥行为学派的认为,企业的行为偏好决定着市场结构(本文采信该观点)。根据上述理论逻辑,正因为我国民营企业缺乏产品创新能力,便使得自身产品的需求替代弹性较大。这一客观事实经济学论文,决定了同类型民营企业间的市场竞争,往往呈现出过度与无序并寸的态势,即,我国物流民营企业便是典型的例子。该市场结构,则压低了民营企业的平均利润率。最终,限制了民营企业的创新资金的供给。
三、我国民营企业发展方向的选择
在讨论我国民营企业发展方向的选择时,应把握问题出现的逻辑起点。上文已经指出,民营企业惟有根据自身所处的经济环境开展适应性调整,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此,具体阐述如下:
(一)渐进式的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针对民营企业组织资源的次优现状,可以通过产品与服务的局部创新,来渐进式的获得能力的提升。并且,对于创新能力提升的努力需长期保持。由马克思价值转型原理可知:资本、技术密集型企业,在全社会剩余价值平均化过程中,将获得超额剩余价值。由此经济学论文,作为超额剩余价值的转形:超额利润,便能有效支撑该企业未来的创新需要。
(二)形成人力资本储存的长效机制
无论民营企业遵循低碳经济要求展开的生产实践,还是形成持久的组织创新能力,都需要有具备创新能力的科技与管理人才做支撑。为此,形成人力资本储存的长效机制就格外重要。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应把握几个原则:(1)从战略上储备企业未来5年内所需要的科技人才;(2)对于管理人才的储备而言,最好选择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的复合型人才。(3)激励机制的构建。对人才的选择与储备,只是从静态的存量上满足了企业未来发展的需要。此时,还应通过激励机制的构建,推动他们在企业价值创造上的能动性。
综上所述,十二五期间我国民营企业须针对外部经济环境的演化过程,动态的调整自身的发展方向。同时,发展方向的选择还应从企业的微观层面着手,即:渐进式的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形成人力资本储存的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陈春花.刍议家族企业继承机制[J].商业时代,2005(4).
[2]刘莹.浅析我国家族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的问题及对策[J].商业文化(学术版),2010(12).
[3]赵奕凌.西部县域工业发展资金缺损的机制分析与对策[J]. 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9).
[摘要]国际关系理论赋予了国际关系学科独立的地位,鉴于国际关系学科过去百年发展中,主要理论范式争论都是在美国的国际关系理论研究者之间进行,因而学科的霸权性、不平等性非常明显。从当前的发展来看,国际关系学科正面临严重的能力不足问题,越来越多的国际关系现实发展都超出了国际关系理论能够解释的范围。国际关系学科正面临某种嬗变,表现出了去霸权化、多学科化、国家主义和全球主义的双重发展等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D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2)08-0073-07
自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后,英国和美国一些高校首开国际关系课程或专业开始,国际关系学科发展迄今已近一个世纪的历史。经过个把世纪的发展,今天我们发现国际关系作为一门学科,不但没有越来越成熟,反而面临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多的挑战,这些挑战严重到了甚至威胁学科生存的程度。如何理解这些挑战,如何在这些挑战中把握学科发展的趋势,这是本文想要探讨的主要问题。
当然,各个国家由于所处地位不同,面临国内外情况不同,对国际关系的感受,进而影响国际关系学科的生存状况也自然各不相同。本文并没有就此作全面的调查,许多论断都是基于一个国际关系教学和研究者的主观感受和思考。同时,本文的讨论主要以中国国际关系学科发展的情况为基础,同时适当顾及作者有所接触的其他一些国家的情况,所以讨论的内容势必是非常片面和主观的,权当是作者的个人思考以求教于大家。
一、国际关系学科的发展特点
应该说,国际关系作为一门学科的诞生始于美国的推动,一方面是因为美国是一战结束后最早在大学开设国际关系课程和专业的少数国家之一,另一方面也因为美国诞生了最早的国际关系专属理论理想主义,而且随着一战后大量研究国际关系的欧洲学者移居美国,推动了美国国际关系学科的规模性发展。当然,国际关系方面的研究之前就已存在,但大多散失于各个学科当中,包括历史学、地缘政治学、法学、哲学等。许多学者指出,国际关系作为单独一个学科之所以会在一战后美国形成,主要与其国家的需要有关,作为处于国力快速上升期的国家,也是一战的胜利国,美国急需一批了解世界和国际事务的人才,急需有人对世界新秩序的构建提出设想,按美国的利益来重构世界,反映了实力上升中的美国走出去的需要。
从国际关系学科发展的历史来看,国际关系之所以获得独立学科的地位,以笔者个人的理解来说,主要归功于国际关系理论的建立与发展。国际关系其他领域的研究,如外交史、国际法、国际经济关系等都可归属于历史学、法学、经济学等其他学科,唯有国际关系理论有它自身的独立性。因此,人们常会以几次理论范式(approach,paradigm)(或日大理论,grand theory)的大论战来归纳国际关系学科的发展历史,从理想主义标志着国际关系学科的诞生,到现实主义的转向,以及自由主义和现实主义之间的论战。中间有过一段科学行为主义的兴起时期,但它基本上属于方法论上的贡献,理论范式上并不处于和其他理论平等对话的位置。之后又是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再一次论战,但第二次论战双方都冠以了“新”的名义,即新现实主义(或结构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或制度主义)。20世纪80年代开始,建构主义异军突起,给国际关系学科带来了一股清新的感觉,从而形成了三大主义鼎立的局面。这些理论的论战,勾勒出了国际关系学科的一部百年发展史。
这样的定位和发展归纳,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国际关系确实是正宗的“美国货”,因为这些理论的大争论主要是在美国的国际关系理论研究者之间进行的,其他国家的国际关系学者有介入,但他们都属于在各个阵营摇旗呐喊,并非争论的主角,更谈不上是领军人物。美国的国际关系理论学者也不愿意平等地看待其他国家的国际关系理论研究,他们的眼光主要停留在美国内部的“厮杀”上。尽管严重不平等,但美国国际关系理论的研究和争论对国际关系学科的独立化贡献还是应该承认的,正是这些理论范式之间的争论和发展,真正撑起了美国国际关系学科一片独立的天空,因为要成为单独一门学科,其独特的理论范式是必需的。
从这样一个国际关系学科发展的百年史来看,这个学科可以说有这样一些特点:
第一,国际关系是一门美国学科,美国中心色彩非常浓厚,或者说是一门霸权学科,不像其他学科那样相对比较平等。几大理论范式都可以说是为美国霸权服务的,理想主义可以视作美国对世界霸权的问鼎,而实际上,从历史看,走向霸权的国家在口号上确实都有理想主义色彩,如英国在重商主义氛围浓厚的背景中对贸易自由的强调。现实主义则确定了一个国家权力有多大,利益触角就可伸得有多远的原则,为美国对外搞霸权主义提供理论依据。制度主义证明了美国霸权构建的国际秩序的合法性,新制度主义还证明了美国霸权的可持续性,即使在美国实力衰落的情况下,美国霸权还可以依靠其构建的制度体系得以延续。建构主义则揭示了霸权在权力秩序之外,还存在一个知识秩序,知识秩序中同样也有知识霸权。不管怎么说,只有霸权才有能力和欲望来讨论世界秩序的构建问题,因而也才有能力来诠释国际关系的一般性原理。
论文关键词:国际私法 国内法 国际法
国际私法作为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解决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其性质从19世纪中叶以来就一直是个长期争论的问题,各派学者众说纷纭,其中就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法学家们主要观点有三类:世界主义学派的“国际法说”,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民族主义学派的“国内法说”,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二元论的“特殊法律部门说”,认为国际私法具有国际国内双重性质。
一、国际私法性质各种观点及分析
国际私法是国内法性质还是国际法性质,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现今社会,理论界都持着不同的观点,具有影响力的可概括为以下三类学派:
(一)国际法学派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性质的法律部门,将国际私法的地位提升到与国际法同等地位,认为有一种凌驾于一切国家之上的“超国家的国际私法”存在。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萨维尼、巴尔,法国的魏斯,意大利的孟西尼等。他们主张,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已经超出一国范围,并且这种社会关系跟国际公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本质上是没有差别的,因此国际私法具有国际性。如法国的魏斯在其所着的《国际私法手册》一书中指出,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最终目的都在于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同时,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已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并且国际条约在国际私法的渊源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已成为必然趋势。
我们认为,该学派的观点不管在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上还是在其渊源上,都过于夸大了国际私法与国际法的一致性,完全忽视了国际私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区别。同时,他们所说的国际法,主要是指调整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即国际公法,而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两者的调整对象虽存在交叉之处,但是不能过于片面将二者同一,可见该观点将国际私法与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混同了。
(二)国内法学派
国内法学派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性质的法律部门,而不是国际法的一个部门,他们主张每个国家都可以制定本国的国际私法,各国国际私法只是本国国内法的一个分支。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康恩,法国的巴丹、巴迪福,英国的戴西、莫里斯,前苏联的隆茨等。在他们看来,国际私法是由主权国家立法机关以该国国内自身利益与意志为出发点,制定的调整非主权者之间民法关系的国内法,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如“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程序问题依法院地法”等原则或规则,虽被许多国家采用,但它们都是通过国内法予以规定的,其具体内容与适用范围不尽相同,在国际上也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通过研究和分析可知,一方面,该学派的学者过于夸大了国际私法与国际法的区别,将国际私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密切联系完全割裂开来了。另一方面,他们认为国际私法虽然是“调整超越一国国界的私人之间关系”,但又只能是“间接地调整”,因为国际私法是通过一国冲突规范的指引而适用本国或者外国的实体法规范来调整民法关系。所以,在他们看来,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唯一组成部分,而不存在统一的或者公认的国际私法,可见其主张过于片面且僵化。
(三)二元论学派
该学派主张国际私法同时具有国际性和国内性,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齐特尔曼,捷克的贝斯特里斯基。其主要理由如下:首先,国际私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涉及国内又涉及国际;其次,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既有国内立法和国内司法判例,又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最后,国际私法本身所涉及的利益,既涉及一国的国内利益又涉及他国的利益。譬如,有关国家的立法机关将已订立国际条约的若干国际私法规则转变成为本国的法律,这种法律就包含有一切缔约国家所共有的一些规则,从而使国际私法兼具国内性和国际性。
笔者是倾向于二元论学派的观点的,认为该观点更可取。笔者认为,国内法学派和国际法学派提出的理论根据均有明显的局限性,国内法学派仅在于通过对传统的国际私法,即冲突规范的分析来确定国际私法的性质。而国际法学派,尤其是现代国际法学派亦是仅针对现代国际私法中统一实体法进行研究,以强调国际私法的国际法性质。这两种观点均是不被接受的。
二、准确认识国际私法性质
在考察一个法律部门具有什么性质,属于哪一法律体系时,不应该从不是国际法就是国内法或者不是国内法就是国际法这种过于绝对和极端的观点出发,也不应该只停留于抽象的理论研究,更不应完全拘泥于各自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的不同,而应该从生动的现实社会生活和实践出发来进行科学的分析和研究。随着国际联系的日益加强,国际关系层出不穷,已经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产生了许多跨领域的综合性法律部门,而国际私法发展到现阶段正已成为一个独立的综合性法律部门,国际私法是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性质的独特法律部门。
第一,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法律适用来看。一方面,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顾名思义,国际私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涉及国内也涉及国外,同时,调整对象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有时也参加到民商事关系中来,只是这时国家不是以政治上的权力主体,而是以民事主体的资格参加,并取得一般的民事法律地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已超过了一国的范围,具有明显的跨国性和国际性,例如,几乎全部英格兰冲突规则已被苏格兰、加拿大和南非的判决所采纳,很多英格兰规则也已被美国所采纳。另一方面,就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而言,根据冲突法指引,适用本国法或者外国法来解决争议,协调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且必须有涉及一国以外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否则就只限于本国内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只需要适用本国的民商法调整即可,无需适用国际私法予以调整,因此,国际私法兼具国内法性质和国际性。
第二,从国际私法的渊源来看。传统的国际私法是一个国家根据自身意志而制定和适用的,其法律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和国内司法判例,但是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和相互依赖性的增强,国际交往不断深入,国际合作范围不断扩大,以及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践不断发展,其调整对象日益国际化。这样,愈来愈多的国家在国际私法的立法中吸收、参照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或者直接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形式规定统一的实体法、冲突法和程序法规范,这使得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日益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所以,国际私法以国内性为主、国际性为辅的趋势日益加强。
第三,从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目的来看。国际法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以求国际社会的和平、稳定、协调和发展;国际私法的目的是为了选择适当的准据法,保护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国际法的目的是具有一致性的。虽然国际法更侧重于调整国家间的政治利益,国际私法更注重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合法权益,但是一个国家的任何行为都是以国家利益为其根本目的的,苏联学者克雷洛夫认为,“在国际交往中,在每一个具体的公司,每一个人背后……都有它自己的国家,而在这民事法律关系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甚至有关离婚的家庭纠纷,最终都可能转变为国家之间的冲突”。⑥民商事冲突在只涉及个人或法人之间,而没有上升到国家主权的高度的情况下,是不会变成国家之间的冲突的,但是,当国与国之间的民商事冲突违背了国家主权而引起了国际冲突时,通过国际私法进行调整,则国际私法兼具的国内法和国际性就显而易见了。
三、确定国际私法性质的意义
由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国际私法归根到底是一个以国内法为主导并兼有国际性的独特法律部门。而国际私法发展到现阶段,确定国际私法兼具国内法性质和国际法性质,在世界上具有现实而又深远的意义。
在此,笔者试图通过引入本体哲学思想,从本体论的角度加强对国际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并实现创新。新的世纪是中华民族实现民族复兴的关键时期,中国需要一个稳定、和谐的国际环境,也希望在谋求自身发展的同时促进国际和平与合作,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确实希望能够和平地崛起。新世纪的国际法应该为这种正义的、善意的诉求提供充分的支持。另一方面,国际法在本体论上至今很大程度仍然是西方文明的产物,发展中国家对国际法的参与主要限于具体实践层面。过去一百五十多年尤其是近二十多年以来,中国国际法学界主要是学习与运用国际法,在国际法的发展上面,尤其是法哲学意义的发展上贡献不多。然而,若要真正担当起一个负责任大国角色的话,中国就应该在国际法理论,尤其是本体论上作出自己的贡献。我们应该把延绵不断的中华文明的优秀理念介绍给国际社会,实现与西方文明的交流与结合,促进国际法本体论的再次质变。
一、本体哲学思想简介
本体,西文的对应词为Noumenon,复数形式为Noumena。在西方哲学史上,本体一词一般用来指世界本质、实体或存在体。古往今来,有诸多哲人都涉足了这类本体论域的、纯粹关于世界本质的思考,只是他们各自使用的术语长期以来并不是一致的。“本体”的词源最早可追溯到希腊文noein(思维)一词,该词的意思是“被思想的事物”或“理智的事物”,是指相对于现象的可理解对象或终极实在的事物。由此可见,现象与本体的区别古已有之[1]。古希腊哲学家以自然界的感性事物为世界本体,如水、火、气等;米利都学派首先提出世界本原问题,开创了本体论研究;柏拉图的“灵魂回忆”、“纯粹理念”等理论实际上也属于本体论域的纯粹思考,他还在其“形式论”中充分讨论了本体与现象的区别问题。巴门尼德最早以抽象的“存在”为本体。亚里士多德则首先提出本体范畴,并以本体(或曰实体)为其第一哲学的最高对象,这些观点见诸他在《形而上学》、《范畴篇》等著作中提出的“普遍形式”、“本质定义”等理论之中。亚里士多德的本体概念影响了近代的一些哲学家的本体观,如斯宾诺莎的实体论等。
“本体”这一概念的明确归功于康德,或者我们可以干脆地说,“本体”(Noumenon)这个词就是康德造出来的。德语中本来有一个表示本体的词:Ding-an-sich,但是康德在采用这个词的同时,又对应于“现象”一词的词根(menon),使用了一个新的词:Noumenon,显然有其特殊的含义。在其所著的《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指出:“表现物,只要依据范畴的统一性作为对象被思维,称之为现象。但如果我设想某物,它仅是知性的对象,而却作为这样的,尽管不是感性的直观,而能将(作为)智性的直观给予;则这样的一类某物当名为本体(只能用智力了解)。”“本体之概念———它关涉于不应被思考作是感性对象,而是只通过纯理智认作是物自身的东西———是绝无矛盾的概念。”可见,康德创造这个术语,是为了把现象与本质区分开来,把探讨现象的认识论与探讨本质的形而上学区分开来。根据康德的界定,“本体”这一概念主要有以下几个意思:第一,它是超感觉、超经验、超现象的对象,是离开意识而独立存在的不可知的自在之物,是感性的来源;第二,它是认识的界限,防止感性直观超出现象界而扩大到物自身;第三,它是理性的理念。
本体论,英文的对应词为Ontology,德文与法文的对应词均为Ontologie。该词最初的源头是希腊文logos(理论)和ont(是,或存在),后来又有拉丁文Ontos作为其词源,意指存在物或存在者。德国学者郭克兰纽最早使用了“本体论”一词以指代形而上学。法国学者笛卡尔把研究本体论的哲学称作“形而上学本体论”。克劳伯把本体论称为“第一科学”,沃尔弗则叫它作“第一哲学”。应该指出的是,在西文中,“本体”与“本体论”两个概念之间并不像中文表述那样具有一目了然的、严格对应的联系。西文中的“本体论”不仅包括关于本体的理论,还包括形而上学的一般性或理论性部分,甚至有时被用来指整个形而上学。无怪乎有的学者会认为,严格地说ontology应译为“是论”或“存在论”。但就本文的讨论范围而言,“本体论”仅需取其最狭义的含义。因此,本体论是关于存在及其本质的抽象性质,或曰最终本性的学说,简言之,它就是关于本体的学说。
二、本体哲学思想之扬弃
本体哲学思想对中国当代法哲学的发展具有借鉴意义。然而,欲将“本体”、“本体论”这一组概念引入法哲学的领域中,必须对这一组概念做出适应于时代的扬弃。这其中的关键又在于对“本体”的扬弃,因为本体论就是关于本体的学说,一旦恰当地界定了本体,本体论的界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了。对于康德的本体概念,可以吸收以下精华部分:第一,本体是独立于意识的、关于事物本质的抽象存在,它是对事物的具体认识(既可以是理性的又可以是感性的)的来源,我们只有透过现象、超越具体理性才能认识它。第二,本体划出了对事物的本质认识与非本质认识的界限,后者不能够取代本体成为所谓的“基本理论”。第三,本体是根本的、纯粹的理性理念,它可以指导具体认识和行为。
当然,康德本体观的以下方面是应该予以否定的:第一,本体不可知。列宁曾指出,从这个意义上讲康德是唯心主义者。的确,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一切存在,包括关于事物本质的存在,都是可以认识的。当时康德提出本体不可知,一个重要作用,就是通过论证作为绝对实体的上帝的不可知,将宗教势力排斥在认识论之外,保持自然科学的独立性。但是,如今时过境迁也就没有这个必要了。第二,本体论与认识论的绝对对立。在辩证唯物主义看来,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映物质,不存在不可知的事物,只是可知的程度与方式不同。正因为如此,作为对先前哲学(包括康德哲学)的扬弃的唯物辩证法没有采取本体论与认识论绝对对立的立场。本体,在我们看来,一方面是一种抽象的客观存在,另一方面是可以被认识并用来指导实践的。因此,我们这里引入的本体及本体论概念,是一个经过唯物辩证法批判的概念,是一个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概念。本体,是指独立于意识的、关于事物本质的抽象存在,它是对事物的具体认识的来源,它可以被认识并被用来指导实践。本体论就是关于本体的学说和理论。
三、本体哲学思想在中国国际法哲学中的运用
在法学领域中引入本体概念,并非笔者的独创。近年来,很多学者都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
首先,来看法理学领域的情况。张文显先生在法理学中引入并界定了“法的本体”概念。他认为,任何一门科学的出发点都是它的研究对象的本体性质。法律本体就是法这一社会存在物及其本质、关系和规律。关于这些问题的理论研究就是法的本体论。法的本体论涉及法律的本质是什么、法律的基本特征有哪些、法律内部的构成要素和结构如何、法律的存在形式是怎样的、法的核心内容是什么等重要问题。关于法律本体问题的回答历来是划分各种不同流派的主要依据[2]。葛洪义先生指出,法的本体论是指关于法律现象究竟是什么的学说和观点,只有弄清本体论与认识论的关系,才能正确把握方法论问题的要害和关键[3]。上述界定都是具有合理性的对本体概念的解释。但值得注意的是,它们并没有批判性地回溯本体概念的哲学来源,而仅仅着重于在现代法理学的语境中赋予本体概念以某种重要意义,因而与本文所界定的法的本体概念有一定区别。相比之下,本文的法律本体概念范围更为狭窄一些,只有直接关乎本质的关系与规律(而不是所有基本关系与规律)才能进入本文视野。丁以升先生强调,法律的本体问题是法哲学领域的重要理论范畴。他介绍并采纳了古希腊米利都学派的观点,认为本体是指本原物,一方面,它是所有其他事物的出发点与范型;另一方面,其他事物的存在的合理性必须以它为基础,并向它复归[4]。此外,还有一些学者在一般意义上使用了本体概念,他们没有专门解释这一概念,而仅以之说明某些关于“法本原”、“法自身”的基本范畴。
其次,来看部门法哲学领域的情况。陈兴良先生在刑法中使用了本体概念。他认为,所谓“本体刑法学”,是一种自在于法条、超然于法条的法理,它不以法条为本位而以法理为本位。法理的逻辑演绎取代了法条的规范诠释[5]。不难发现,这个“本体刑法学”概念虽然也具有偏理论、重思辨、超实在法的特征,但它实际上不过是借“本体”来谈理论,将刑法法理在一种广义的本体论的语境下单独拿出来讨论而已。直言之,“本体刑法学”就是理论刑法学。应该说,这种做法代表了目前在部门法学中较为常见的对“本体”一词的使用模式,即直观地“借用”。
再次,来看国际法学领域的情况。李家善先生在介绍自然法与万民法的关系时,曾经称Noumena为“本体论”[6]。显然,他无意于仔细探究与严格区分“本体”(Noumena)和“本体论”(Ontology)概念。王铁崖先生在讨论国际法的渊源与国际法一般原则的关系时,使用了“国际法本体”的概念,他倾向于认为国际法的原则就是国际法的本体,国际法本体是对应于国际法渊源的范畴[7]。这也是一种对本体概念的直观借用。事实上,大多数学者在论述国际法的理论问题时,都没有使用“本体”概念;而少数有意或无意使用了这一概念的学者,也并未注意去推敲“本体”概念的真正内涵。
最后应该指出,即使是国外的学者,也鲜有使用带有浓厚哲学气息的本体(Noumena)概念来讨论国际法乃至法学问题的,他们至多在有限的场合使用了广义上的本体论(Ontology)概念。总的来说,目前在中国法哲学领域内对本体概念的使用,主要包括三种情况。第一种,同时也是最常见的一种,是直观性地借用,即不去界定本体的范畴,而是利用“本体”这个词带给人的直观印象(偏理论、重本原、超实在等),阐述自己所关心的问题;另一种是解释性借用,即先在某一法学领域内对本体做出自己的界定,然后再加以使用;最后一种则是引用旧有的哲学(包括法哲学)的本体观,这多半是出于介绍的需要。与前人的做法不同的是,本文所要从事的,是对本体概念的批判性、系统性使用。笔者认为,法的本体,是关于法的本质的抽象存在,是一切关于法的现象与意识的来源。法的本体论,是探讨法的本质的抽象理论,简言之,它就是关于法的本体的理论。法的本体论是法哲学的最基本组成部门,它绝对不等同于我们一般所说的“法的基本理论”,后者是一个更为宽泛而常用的概念。法的本体论只回答“法是什么”、“法的基本架构如何”、“法如何作用于社会关系”等最为本质的问题。人们可以通过研究法的本体论来更好地认识法的本体,并由此更好地指导自己的社会实践。
相应的,国际法的本体,是关于国际法本质的抽象存在,主要由国际法的概念、性质、分类、效力依据、渊源、运作模式等最为本质、抽象的范畴构成,是一切关于国际法的现象与意识的来源。国际法本体论,就是关于国际法本体的理论。国际法本体论绝不等同于一般所说的“国际法基本理论”或“国际法原理”,后两者是更为宽泛而常用的概念。国际法本体论只回答“国际法是什么”、“国际法的基本架构如何”以及“国际法如何作用于国际关系”等最为本质的问题。国际法本体论是国际法法哲学的最基本组成部分。人们可以通过研究国际法本体论来更好地认识国际法的本体,并由此指导国际社会实践。
四、在国际法哲学中引入本体哲学思想的意义
在国际法哲学研究中引入本体与本体论概念,笔者认为至少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第一,凸显构建国际法理论的两大基本元素。实际上,关于国际法的性质,只有两种学说:自然法学与实在法学。古往今来,无出其右。其他的理论总是在这两者之一或两者结合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主张。比如,格劳秀斯(Grotius)提出“国际法是自然国际法与意志国际法的结合”,普芬道夫坚信国际法就是自然法,而特里派尔则认为国际法是实在法。再如,凯尔森(Kelsen)尽管指出国际法是实在法,自然法是“非科学的”;但他在建构所谓“纯粹的”法律体系时还是以明显带有自在性的“基本规范”———“约定必须遵守”为体系基础,可见其理论在本体上仍然跳不出自然法学与实在法学结合的范示。由此,劳特派特仅承认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具有“方法论”上的巨大意义也就不足为奇了。可见,这两种学说是关于国际法本质的认识的基本分类,是国际法本体论的基本元素,构建完整的国际法理论就要从这两大学说入手(当然,这种构建是一个扬弃性的进程,笔者提出的新的自然法概念不同于旧的自然法概念)[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