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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执法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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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执法论文

第1篇:植物检疫执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主体

【作 者】甘明,贵州凯里学院图书馆副研究馆员;刘光梓,贵州凯里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贵州凯里,556000

【中图分类号】D923.4;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09)01-0172-005

Thesi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System of the Main Right Body in Protection Law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aking the Miao & Dong Autonomous Eparchy of Southeast Area of Sichuan Province as an Example

Gan Ming,Liu Guangzi

Abstract:Based on the field research and law analysis,the article thinks that the inheritor and colony have formed the duality main body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and gives some advices on legislation protection for the inheritor and colony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combining with the actual instance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southeast area of Sichuan.

Key words: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Inheritor;Colony;Main right body;Southeast area of Sichuan;Miao;Dong

当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正在紧锣密鼓的起草过程之中,在这个法案当中,权利主体制度构建是最大的难点。美国佛罗里达州立大学哲学、法学教授迈克尔・D・贝勒斯认为:任何有价值的资源均须由特定的主体拥有。[1]目前,在全球化语境下,西方主流文化通过理性扩张,正在利用一整套文化话语,全方位地消解和吞噬着非西方民族的文化个性和历史传统,使文化多样性和国家文化安全陷入危机。因此,保护文化多样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成为全球化语境中引起广泛共鸣的话题。由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具有个人(传承人)与集体(群体)相结合的二元主体结构的契合。[2]所以可以期望构建一种新的立法制度,既能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特殊需要,又能符合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宗旨。

一、传承人与群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二元主体结构分析

任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和传承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传承人和群体,都应该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2006年10月发表的《保护传统文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草案:政策目标与核心原则》,在第1条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诠释中,明确揭示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特征之一是“个人和集体的智慧创造物”。[3]另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15条明确规定了“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应努力确保创造、保养和承传这种遗产的群体、团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4]

1.运用田野调查法来论证传承人与群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的主体地位

通过笔者对黔东南苗族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方式的调查,主要有祖传传承、师传传承和社会传承三种方式。其中传统医药、宗教祭祀、民间文学表现形式等主要采取祖传方式;苗族民居、侗族鼓楼、风雨桥的建筑工艺,苗族服饰、银饰工艺、宗教祭祀、傩戏、苗族议榔、侗族议款等主要采取师传方式;社会传承是黔东南苗族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最主要方式,民间文学、民间歌舞以及传统医药中的公共知识部分则采取社区全民传承的方式。祖传传承和师传传承保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而社会传承又保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全民性。这三种方式虽然各自有所侧重,但又相互补充,由此构成黔东南苗族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完整体系,加之相对封闭的生态环境,即雷公山、月亮山的阻隔,使得当地的农耕文明顽强地抵御着外来文化的冲击,使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一脉相承,并得以很好的保存下来。难怪世界乡土文化基金会把黔东南确认为中国“返璞归真、回归自然”的十大旅游胜地之一(另一个是拉萨)。

另据相关资料显示,对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统医药(苗族医药、侗族医药、瑶族医药和民间中草药)和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即苗族古歌、反排木鼓舞、锦鸡舞、蜡染、鼓藏节等;侗族大歌、琵琶歌、萨玛节等所有权归属的问卷调查表明:传统医药方面选国有占11.9%,选民间共有财产占74.3%,选家庭或个人私有财产23.85%;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方面选国有占16.14%,选民间共有财产占85.6%,选家庭或个人私有财产占10.7%。[5]可见无论是传统医药还是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都有近97%的支持率,认为传承人和群体是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

2.现代知识产权语境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二元主体结构分析

2.1.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知识产品特性决定了其应当受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名学者吴汉东教授综合各家之言对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所具有的法律属性作了高度概括:一是非物质性即知识信息是区别于物的另类客体,属于非物质财富的范畴;二是创造性即知识、信息与人们智力活动有关,产生于知识或精神领域;三是价值性即知识、信息作为民事客体,其意义在于它们构成了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利益。[6]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7]因而这种知识或信息也具有上述知识产品的法律属性[8]。

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来自某一社区中个体或群体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个体或群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认同感的表达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总的来说反映了某一个体或群体在精神与物质、智力与感情上的总和。除了文学和艺术外,还包括生活方式、价值体系、传统信仰等方面。可见它属于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具有价值与使用价值,但没有外在的形体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控制,而是表现为认识和利用。

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创造性的特点,属于一种智力成果。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劳动人民集体创作、反映劳动人民思想感情、表现了他们的价值取向、审美观念和艺术特色并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流传的智力成果,正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智力成果的范畴,所以决定它适合用传统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

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为人们带来经济利益,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基于传统的以语言、音乐、舞蹈、手工艺品、故事传说等形式表达。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商业性使用可以产生较高的经济效益。特别是在大力提倡“返璞归真”的今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比如黔东南雷山西江苗寨、黎平肇兴侗寨[9]

2.2.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二元主体结构分析

前面论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接下来进一步来论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二元主体结构。关于知识产权的主体:吴汉东教授认为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平等,是一种主体从事创造性活动的自由选择,是一种取得创造者权利的机会均等;同时认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平等,是一种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调,是社会精神财富的合理分享。正是基于这两方面的原因,形成了知识产权主体制度区别于一般财产权主体制度的重要特征。即一是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二是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10]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主体资格,作为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包括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资格,是自然人及其群体成为民事主体的法律前提。而法律地位的平等与主体人格独立则是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事主体资格的基本原则。同样在法律上有着自身的特征: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取得,是以创造者的身份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前提。无论是传承人或群体都是基于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取得创造者的身份,而授予行为是属于行政法律行为,与创造性的劳动一样,对权利的原始取得具有重要意义。借用美国学者的说法:创造性活动是权利产生的“源泉”(source),而法律(国家机关授权活动)是权利产生的“根据”(origin)。[11]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受取得,即祖传、师传和社会传承,这三种传承方式都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从而就会导致产生数个权利主体或群体对同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享的情形。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之立法保护构建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更明确地指出“个人在传统文化表达的发展和再创造中起着中心作用”[12]可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和再创造主要是通过传承人的活动来体现。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指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通过再现、模仿、表演、改编、收集整理等智力劳动传播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然人或群体,尤以自然人为主。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口传心授,人在艺在,人亡艺亡”的特点。所以应该主张:

1.成果确认权并给予相应的奖励。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的群体性及成果形式的复杂性,基于保护要求,可以通过特定程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称、内容、表现形式、权属等方面进行确认。例如中国文联、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2007年6月3日命名首批中国民间文化传承人166位,其中苗族5位,侗族1位;《光明日报》2007年6月11日公布国家级目录中代表性传承人226名,其中黔东南有8名。(见附表1和附表2)据悉文化部办公厅2008年1月26日下发通知公布了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我州又有8人入选,他们分别是:《侗族大歌》吴品仙;《侗族琵琶歌》吴家兴、吴玉竹;《苗族芦笙舞》(锦鸡舞) 李金英 、余贵周;《木鼓舞》(反排苗族木鼓舞)万政文;《侗戏》张启高、吴胜章。目前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正在申报之中,建议各基层单位做好候选人名单积极申报。

另外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法》,对于已经获得国家级和省级传承人称号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尽快地及时给予物质或资金上的奖励。应该给以定期定额生活补助,保证与同族其他人同等生活水平,使其能够有时间去传承文化。

刊《光明日报》2007年6月11日国家级名录代表性传承人226名 黔东南自治州8名(1)

中国文联、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2007年6月3日命名首批中国民间文化传承人116位

苗族5位 侗1位(2)

2.原创维护权。人们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修改、补充,但不能背离原创主体以及基本表现形式,不能歪曲、滥用或实施其他不正当利用和侵害。要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权利,在使用时应当明示原创群体或原创地名称。如台江苗族反排木鼓舞、侗族大歌、苗族古歌等等。

3.无期限保护权。这一权利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文学艺术作品最本质的区别,其缘由就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时间上的续展性和主体的不确定性。比如侗族大歌,据专家考证侗族大歌大约产生于500年前,是通过歌师世代相传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发展,每一个历史单元都是传播时期,也是再创作时期,因而无法确定其起始点和终结点。

4.持有使用权。凡经确认的持有人和持有群体可以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使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的基本形式,不同于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群体之立法保护构建

承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群体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主体之一,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传统部落、土著民族、或少数民族等群体在集体主义知识产权主体制度下,培育和滋养了集体创新机制,可以为人类创造更加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现代知识产权激励理论来看,能够保障对个人创造性给予补偿的以集体为基础的所有权也可以达到激励创新的目的。[13]另外,承认集体主义财产权,可以使群体控制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减少,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的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体主义知识产权模式,不仅一般地保存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了产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背景。[14]更重要的是,承认群体作为集体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可以通过著作权特有的人身权制度,从法律层面强制性地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者,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群体的身份,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群体的“民族自豪感提高民族自觉”,并逐渐把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性宣示转换为法律机制层面的操作,最终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一种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机制。

笔者以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侗族大歌为例,提出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建议以供专家学者参考。1.署名权。对外姓民族可以署名“侗族大歌”,这充分体现了对整个侗民群体权益的维护;对内则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而定:1)以地名或专属地流行曲调署名。如“小黄侗族大歌”、“茅贡侗族大歌”、“肇兴侗族大歌”等。2)以侗族大歌原创人员署名,如“嘎大用”即陆大用(乾隆末年“六洞”肇兴人);“嘎万麻”即吴万麻(乾隆四十三年“十洞”宰拱人)创作等。3)以歌曲表现的内容署名,如“蝉之歌”,“上山歌”,“杨梅歌”等。

2.改编权。对侗族大歌的翻译、配器、填词等改编,首先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其改编的作品由改编人享有合法权益。根据改编的作品分以下情况:1)以侗族大歌的音乐曲调为素材,稍加艺术加工处理的作品,应注明“改编自侗族大歌×××,由×××创作。”2)没有具体的侗族大歌原形,但运用了侗族大歌的元素,应注明“作曲选自侗族大歌由×××改编或整理,×××作词”。

3.个人或群体的演唱权及相关的邻接权。为了保持其纯正,不被仿造和恶意歪曲,只能是侗民族才享有表演的权利。凡未经侗民族允许而使用的行为应视为侵权。从某种意义上说,侗族大歌的艺术价值是由其演唱者实现的。因此对其演唱者应主张相关的邻接权。具体表现为:1)演唱者对其演唱的曲目享有复制、录音、录像的所有权;2)演唱者对其演唱应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包括他人现场直播和公开传播其表演、他人未经表演者许可录音、录像复制发行等行为)。

4.传播权。必须取得侗民族的允许并支付相应的报酬,但为社会公共福利和传承侗族大歌弘扬侗民族优秀文化的除外。

5.经济利益的追偿及分享权,值得注意的前提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外姓民族要依法取得侗族大歌的使用权,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对民间出现的一些私人制作并销售侗族大歌光碟的行为,也应持有经济利益分享权,使其获得的利润部分支付给侗族大歌所有权人。

四、结束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的创作和传承模式,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制度与传统知识产权制度有一定程度的契合:两者都是一种集体与个人相结合的二元主体结构。因此,承认传承人和群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制度的权利主体地位,对于创设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制度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M].张文显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2):90

[2]张耕.论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主体制度之构建[J].中国法学,2008(3):55

[3]WIPO,The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Expressions of Folklore:Draft Objectives and Principles(WIPO/GRTKF/IC/10/4ANNEX),PUBLISHED ON October 2,2006,p.13.http:∥wipo.int/edocs/mdocs/tk/en/wipo_grtkf_ic_10_4.pdf。2008-7-20

[4]《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15条,http:∥baike.省略/view 1006148.htm,2008-12-06)

[5]贵州省黔东南传统知识个案研究报告集[C],出版者不祥,2004年7月第14页

[6]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7-22

[7]《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http:∥baike.省略/view 1006148.htm,2008-12-06

[8]黄玉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保护[J],中国法学,2008(5):139-104):)

[9]

[10]刘春田主编。《中国知识产权评论 》第一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190-195

[11]L.Ray Patterson&Stanley W.Lindberg:The Nature of Copyright:A Law of Users ’ Right,The University of Georgina Press,p.49―55,1991

[12]WIPO,The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Expressions of Folklore:Draft Objectices and Principle,Publishedon October 2,2006,p.11,http:∥WWW.wipo.int/edocs/mdocs/tk/en/wipo_grtkf_ic_10/wipo_grtkf_ic_10_4.pdf.2008-12-8

第2篇:植物检疫执法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近年来,南方江、浙等省在松树上发生了一种毁灭性的国际检疫对象,该松树危险性病害致病力强,寄主死亡速度快,传播扩散迅速。辖区内松林均为该危险性病害的感病寄主。其传播媒介昆虫——松褐天牛分布广泛,我区气候条件也属于该病害发生的适生区,为其自然传播蔓延提供了有利条件。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同国内各城市商品交流日益频繁,危险性病虫害随松材及其制品、包装材料等人为传入我区机会与日俱增,该松树危险性病害已成为威胁我区林业和生态建设的心腹大患,防范工作形势十分严峻。若不及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予以防范,数百万亩松林必将遭受毁灭性的破坏,对林业和生态建设以及对外出口贸易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0引言

近年来,江、浙等省在松树上发生了一种毁灭性的国际检疫对象,该松树危险性病害致病力强,寄主死亡速度快,传播扩散迅速。辖区内松林均为该危险性病害的感病寄主。其传播媒介昆虫——松褐天牛分布广泛,气候条件又属于该病害发生的适生区,为其自然传播蔓延提供了有利条件。周边邻省也已发生危险性病虫害。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同国内各城市商品交流日益频繁,危险性病虫害随松材及其制品、包装材料等人为传入我区机会与日俱增,该松树危险性病害已成为威胁我区林业和生态建设的心腹大患,防范工作形势十分严峻。若不及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予以防范,数百万亩松林必将遭受毁灭性的破坏,全市乃至全省的松林也将面临毁灭性的危险,对林业和生态建设以及对外出口贸易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把危险性病虫害的防范工作列入生态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为了把危险性病虫害的侵入所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应采取以下除治与预防措施:

1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1.1以系统工程和可持续控制为指导,以保护森林资源和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为目标,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除治与预防并重,坚持防治与营林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依法防治,强化政府行为,倡导群防群治,依靠科技进步,加大资金投入,实行分类指导,分区施策,达到有效遏制其扩散蔓延的目的。

1.2具体措施:①坚持除治与预防并重的基本方针,认真扎实抓好预防监测工作。②坚持分类指导,分区施策的基本方针,以预防的总体战略出发,根据有关因素对全区除治与预防工作进行科学区划、实行分类指导,分区施策,对不同类型区的目标任务和对策都要有所区别,分清主次,抓住主要矛盾。③坚持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群防群治的基本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各级政府是危险性病虫害防范的责任主体,负有首要责任。预防工作政策性强,涉及社会各个方面,是一项集政府行为、社会行为和部门行为于一体的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求各个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走群防群治的道路。④坚持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手段相结合的基本方针。在危险性病虫害防范过程中,认真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以法律为武器,坚持依法除治,依法预防,防止人为传播。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强化行业管理。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手段缺一不可,只有把四者有机结合起来,建立有效的病虫害控灾机制,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取得理想效果。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除治与预防水平的基本方针。除治与预防工作技术性强、难度大、要求高,在深入了解病虫害的发生与发展的内在规律基础上,不断研究出先进除治预防手段,积极引进和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不断提升除治预防水平,提高除治预防成效。

2认真开展危险性病虫害疫情监测调查

为了切实加强危险性病虫害的防范工作,要及时组织实施疫情监测调查,对松林进行全面、认真普查,对旅游景点进行常年定点监测,及时了解掌握危险性病虫害的疫情动态,以便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现极个别松树枯死,立即取样送上级林业科技部门检验,发现重大的危险性病害后,要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组织的调查培训,并立即对全区松林进行危险性病虫害普查。根据松树危险性病害除治与预防方案要求,全面加强危险性病虫的监测普查工作,实行定点监测,定期巡查与全面普查相结合,做到及时发现疫情及时彻底除治。

3及时对森林虫害进行化学药物除治与预防处理

3.1积极筹集资金、加大投入。积极争取各级财政的资金投入,为彻底除治危险性病虫害奠定基础。

3.2营林措施。要尽快完成工程治理范围内所有枯死木、濒死木清理工作,对林地剩余的其他风折木、砍伐后遗留下来的剩余松树枝桠也一并清除,按有关技术方案要求,全面进行药物除害处理,要求松褐天牛除治死亡率达到100%;完成工程治理范围内的所有枯死侧枝清除和除害处理工作,要求松褐天牛除治死亡率达100%;完成因郁闭度大、需要进行卫生伐的全部作业。将所有松木枝桠和松木药物处理后按方案要求集中指定地点烧毁。

3.3化学药物处理。开始挂设天牛成虫诱捕器:完成林内喷洒16%虫线清乳油,名木古树每木注射16%虫线清乳油等化学防治松褐天牛。

4加强检疫检查执法力度

4.1对本辖区范围内所有的松林进行严格封锁,不准调运。

4.2加强检疫检查。国内外贸易交往日趋频繁,危险性病虫害传入的机率越来越大。为了杜绝危险性病虫害人为传入,加强森林植物检疫检查工作,在全区范围内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及厂矿,木材制品生产企业、建设工地、邮政、电力公司、发电厂(站),电视发射台及调入的松材制品、包装箱、机械设备、衬托、木质托架、电缆线圆盘、花卉、苗木等按监测办法(试行)进行严格的检疫检查,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发现问题或可疑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第3篇:植物检疫执法论文范文

2014年,面对宏观经济下行,法检业务调整和检验检疫业务改革的严峻形势,局坚定不移围绕“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方针,努力转变工作作风,不断深化业务改革,促进检验检疫便利化,较好完成了各项任务,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业务下降但不乏亮点。全年共检验检疫出入境货物5209批、货值3.3亿美元,比上年下降47.2%、57.1%;检验出口包装801批、527万件,比上年下降16.7%、25.6%;进口机动车验证1802台,货值1.4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5.4%、12.2%;签发各类产地证书1957份,金额1.06亿美元,比上年数量增长61.5%,金额减少71.3%。职能转变亮点纷呈。检验出口植物产品523万美元,比上年增长36.0%;检验出口玩具341.7万美元,增长78.6%;政府间协议业务显著增长,对也门装运前检验业务实现开门红,达到31万美元,检验出口阿尔及利亚钢管6.27万吨、7124万美元,分别增长312%、342%;经我局检验的价值321.6万美元的铁路道岔首次出口苏丹;首次对进口羽绒实施检疫;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产地证签证实现零的突破;检验富士康旗下三家公司进口产品4368万美元,比上年增长398.8%。

(二)扩大开放措施得力。助力打造开放平台。一线科室进驻综保区联检大楼,就近为综保区和全市进出口企业办理检验检疫业务;配合综保区实现封关运行;主动对接铁路口岸建设,对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认真落实便利贸易措施。继续执行国家减免检验检疫收费政策,为企业减负170多万元;贯彻落实局“促进外贸稳增长”16项措施;大力推进集中审单和电子监管的应用,帮助企业享受无纸化报检、通报通签、绿色通道等优惠政策;优化办事流程,对进口车登检实行“一站式”窗口服务,开通自助报检平台,启动了无纸化通关;承接了局下放的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和养殖场备案等五项行政审批和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核销业务;产地证签证实行先签后查,开通了网上办理产地证签证企业备案、信息更改、年审等业务。促进外贸成绩斐然。全年市外贸进出口总额达到29.4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62.4%。

(三)业务改革成效显著。全面实施风险管理。加大企业诚信信息采集力度,在风险分析基础上,对出口企业全面推行分类管理;指导两家碳酸氢钠生产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质控能力,将检验检疫监管延伸到生产全过程,促进了产品质量提升,尽管国际市场疲软,两家企业全年仍出口碳酸氢钠14.4万吨,比上年增长5.1%;对富士康进口的低风险电子元器件,实行进口合格保证(监督管理+符合性声明+抽样检验+检查)的监管模式,提高了监管效率;为进口电池备案以及3C免办量身订制监管方案,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大大降低了核销工作量;对进口加工贸易料件采取“无证稿提交”方式,大大缩短了签证流程。强化科技引领作用。利用我局牵头完成的“黄花菜中二氧化硫加工质量控制及快速检测技术研究”成果,完善检测技术,指导祁东黄花菜加工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做好过程控制,有效降低了二氧化硫残留问题,使因二氧化硫超标一度中断出口的祁东黄花菜恢复出口并重拾快速增长态势。

(四)筑牢质量安全防线。工作重心转向进口检验监管。加强了对进口工业品质量安全信息的监测、采集和评估,加强对进口产品的后续监管,强化了不合格进口商品的退运销毁、通报召回、责任追究等处置措施。积极推动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支持祁东县基于本地优势农产品,打造特色产业,申报国家级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促进和扩大生猪、黄花菜、水果、席草等农产品出口。积极开展动植物疫情疫病监测防控。设置了86个动植物疫情监测点,对检疫性实蝇、外来杂草、扶桑棉粉蚧、斑翅果蝇等进行监测,做到“早发现、早上报、快行动”;对供港澳活大猪饲养场、出口植物及其产品生产企业开展口蹄疫、流感、松材线虫等疫情疫病巡查,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分析疫情现状,做好疫情上报。加强检验检疫监管。共检出不合格进出口货物13批,货值540万美元;加强抽样送检,强化实验室检测对监管的指导;累计派出执法100余人次,开展注册饲养场质量安全监管、疫病风险防控、节假日督察等专项行动;开展重要进出口消费品安全专项大检查,发现隐患6个,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检查;积极参加市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开展了全国质量月活动。

(五)转变作风,保障有力。扎实开展群教活动,使党员干部受到一次深刻的党性锻炼和群众观念洗礼,增强了宗旨意识、使命意识和执政为民的自觉性。全局党员撰写学习体会13篇、撰写党建论文7篇;召开了高质量的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支部组织生活会,达到了照镜、红脸、出汗、治病的目的,增进了团队和谐;对于排查出的64个“”问题,已立行立改35个,不能立即整改或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制定了“两方案一计划”,务求整改到位;扎实开展了纪律教育月活动;全年“三公”支出比上年下降68%。注重加强制度保障。全年制修订了5项内部制度、6项对外工作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规可依,遏止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现象;完成体系文件改版工作,使体系更加切合局实际;财务制度更加细化,资金使用与管理更加规范。科技支撑进一步强化。实验室不等不靠,主动与中检分公司合作,承接社会委托样品检测业务;参加六项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全部合格;牵头南华大学、商务局、海关等部门共同申报的《市承接产业转移影响因素及对策的研究》课题获得市科技局批复立项,目前该课题正按计划进行。加强信息宣传工作。充分利用食品安全宣传周、人大执法督察、市长调研等场合,宣传检验检疫政策信息;每月编写《检验检疫信息》;开通局微信公众号;每季度为有关部门提供进出口产品质量分析报告。办公条件进一步改善。完成了办公楼修缮、职工宿舍楼修缮、机关院内绿化改造等三个基建项目,完善了综保区联检大楼的办公、生活条件;食堂食材全部实现超市采办;全年落实政府经费到位165万元。维护员工切身利益。落实了员工的津贴补贴政策,给员工进行了医保铺底,落实了独生子女和单独二胎政策;改善老干待遇,坚持开放老干活动室,充实学习资料,不定期召开老干座谈会,通报全局工作情况,组织老干外出参观学习,落实了离退休职工第三次规范生活补贴政策,逢年过节嘘寒问暖,慰问病人。

(六)文化建设凝心聚力。强化文化浸透作用。将局“六合”价值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有机结合,潜移默化为每个人的自觉行为,积淀为群体共识和精神财富,不断增强团队凝聚力。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组织读书活动,撰写读书心得,全年先后两次为局图书室购书,组织了捐书活动;全年共举办7期“一月一讲座”;培养员工感恩回馈社会的意识,组织全员为残疾人捐献一天工资;参加献血、扶贫、植树等公益活动,为湘西贫困山村捐赠御寒衣物104件,为市呆鹰岭镇贫困村捐款1.3万元;成功举办了第二届主题摄影展;开展了篮球、乒乓球等文体活动,篮球队获得局系统篮球赛第三名;注重团队建设,完成了青委会换届选举;加大了岗位轮换力度,给年轻人压担子和锻炼机会;一人送到总局挂职锻炼,后被局调入质安处,一人提拔为调研员,一人提拔为副科长,一位科长、一位副科长按期转正,两名新进人员试用合格正式定级,调入一名公务员、调出一名事业编人员。坚持开展文明创建活动。连续六年保持省级文明单位,获评2013年省文明窗口单位和质检系统标准化窗口单位;2月11日的《日报》公示了我局获评2014届省文明单位。现在的局团队是员工的大家庭,更有归属感,更有朝气,更加心齐气正,干事敬业劲头更足。

过去的一年,我们的工作得到局和市委市政府充分肯定。在局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中,我局被评为良好等级,在11个分机构中排名第5;周海兵市长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检验检疫服务外向型经济发展更加积极主动;我局三位同志被局评为优秀个人,一人荣立三等功;两个科室评为局先进集体,6位同志评为局先进个人。成绩来之不易。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局和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和关怀的结果,是全局同志包括聘用人员勤奋努力的结果,是老干同志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局党组,向全体员工和离退休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应该清醒看到,过去的一年,我们还存在一些不足,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队伍建设有待加强。班子没有配齐,办公室主任空缺,协检人员队伍不稳。基础工作有待加强。工作还不够扎实,存在薄弱环节,一些绩效考核指标扣分较多,局未能进入绩效考核优秀行列;对口岸业务研究不够深入,口岸把关服务能力有待提高;出口农产品示范区建设进展不大;实验室业务下滑;对新进人员培训不够;青委会发挥作用不够,支部未能及时换届选举。信宣工作有待加强。上报的政务信息数量不多,质量不高,缺乏长篇专题报道;我局的信息直报点资质被总局取消。对此,我们将直面问题,不遮不掩,采取有力措施,逐步加以解决。

二、2015年的工作

海兵市长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保持中高速增长将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常态。我局必须主动适应新常态,积极落实总局、局和市委市府的部署,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变与不变中积极探索,找准定位、明确目标,扎实走出局发展的新路子。

2015年局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是:认真贯彻检验检疫工作会议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夯实工作基础、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管理、促进贸易便利化,为我市开放型经济提质增效做出新贡献。我们要把工作做得更细,把细节做得更好,把基础打得更牢,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提升质量管理上实现新突破

推进出口产品示范区建设。以省政府出台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意见为契机,努力促成祁东县申报出口农产品国家级示范区,支持有条件的园区申报建设省级出口工业品示范区。从标准、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指导示范区建设,强化后台支撑,实现风险监控、检验检测等信息化运作,积极探索促进示范区产品出口措施,让示范区产品出口实现“零等待”。

推进重点领域质量提升。促进小微企业质量提升,扶持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围绕活大猪、茶油、黄花菜等出口基地,围绕输非商品,围绕品牌培育开展质量提升,积极建言市政府设立出口产品质量奖,推荐优秀出口企业参评省长质量奖。

推进质量共治格局。落实生产企业的质量首负责任,促进辖区企业普遍提升质量安全意识和诚信意识;加强质量宣传教育;深化质量分析,服务质量决策。

大力推进检测服务。加强实验室建设,完成食品重点实验室改造项目;努力开发检测能力,积极承接社会和部门委托检测业务;对出口产品,在检测的同时提供质量分析、风险评估、出口目标国技术贸易措施应对等服务,帮助企业降低检测成本,提升产品质量和出口竞争力。

(二)在保障国门安全上体现新作为

开展口岸核心能力建设。引进口岸卫生检疫人才,加强业务培训,强化实战演练,加强口岸医学媒介生物本底调查和动态监测,开展口岸应急处置工作;强化口岸动植检规范化建设,提高进出境动植物疫病疫情检出率。

严格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实行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信息全备案,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落实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加强进口敏感产品回顾性检查;做好香港《食物内除害残留剂残余规例》应对工作;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严格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加强进口废物原料、危险品、医疗设备、旧机电和汽车等高风险商品和大宗资源性产品检验监管;配合局做好出口商品监督抽查,加强政府间协议项下出口产品检验监管,扩大第三方结果采信。强化境外通报召回及退运追溯调查。

(三)在服务开放发展上取得新成效

积极推进贸易便利化。配合我市“开放带动”战略的实施,积极拓展外贸出口,推进“三个一”、“三互”和“单一窗口”建设,推广应用上海自贸区可复制的创新制度,加强工作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积极参与地方电子口岸建设,积极探索综保区服务措施,最大限度加快验放;推进大集中审单和电子监管的应用,落实通报、通检、通放,促进区域检验检疫通关一体化;优化流程、优化服务,将无纸化报检、窗口放行、无纸化通关等便利措施推广到更多企业;继续落实好减免检验检疫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积极跟进铁路口岸建设,促进开放平台资源整合。

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支持玩具、黄花菜、茶油等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有实力的“雁字号”走出去;推荐更多企业对外注册备案;对新增的出口企业,主动加大扶持力度,帮助企业用足境外各类优惠原产地政策,为企业提供国外标准、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服务水口山金铜项目、共创光伏三期等重大项目引进。

(四)推动检验检疫事业取得新发展

将2015作为全面夯实基础之年。突出改革、突出法治、突出从严,推进“三个质检”建设,促进检验检疫事业发展。

加强依法治检。加强学法用法。组织岗位法律依据学习,组织参加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开展以案说法、以案释法。规范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指导,开展说理式执法;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规范权力运行,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执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强化日常检查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责任追究。

严格内部管理。强化制度的刚性约束力。强化规则意识,坚持层级管理,促进双向驱动,鼓励发现问题和合理化建议;规范操作,完善记录,提高工作的可追溯性,推进制度落实。加强体系管理和绩效管理。及时修订体系文件,确保体系有效运行;合理设置动态绩效考核指标,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及时督促整改不符合项,确保各项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强化预算管理和预算执行,厉行节约,保证序时进度;抓好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强化保障能力。加强业务培训。制定业务培训计划,充分利用好总局网络学院、局教育培训平台,合理选择课程,修完学分;送出去请进来,坚持“一月一讲座”,努力提高队伍业务素质;调动老同志发挥传帮带作用,把局的优良传统、过硬的专业技术传承下去;给年轻人搭建充分展示才华的平台,促进年轻人快速成才、成长。加强后勤服务保障。加强财务管理、基建项目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文件档案管理,做好工青妇老工作,继续争取市财政经费支持,努力争取改善聘用人员待遇。强化技术支撑作用。继续与高校联合开展科研攻关。加强信息宣传工作。维护好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栏目内容,加强与《日报》等媒体合作,坚持编发《检验检疫信息》。加强机关文化建设。坚持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开展“书香机关”读书活动;大力开展调查研究,探索服务企业和业务改革新路;组织参加征文、演讲比赛、书画、摄影、体育竞赛等文体活动,坚持开展感恩回馈社会活动,积极申报质检系统示范窗口,努力建设文明和谐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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