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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的课堂上随处可见的现象:上课铃声已响,很多同学拎着早餐姗姗来迟,利用课上时间吃饭、聊天。“低头族”只顾玩弄手机,打游戏、QQ聊天沉浸在网络世界。课间走廊抽烟,大声喧哗。寝室里不注重个人生活习惯,对他人造成严重影响,使得寝室关心紧张不和谐。在拥挤的公交车不让座,在公共大厅等候不按顺序排队,走路不注重右侧通行等等行为,发生在大学生身上的事件屡见不鲜。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呢?是大学生成长过程中哪个教育环节的责任?综合分析体现在家庭、学校、个人三方面原因。
2大学生公德缺失原因的分析
首先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的大学生多数为90后,家庭条件相对优越,父母对孩子的宠爱造成孩子自理能力差、自我中心意识强。并且社会责任感降低。经常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当这样的孩子走入大学校园,很难适应大学生活,遇到集体活动表现得不够积极,集体宿舍里表现得孤立、格格不入。经常被称作有个性一族。这种社会意识、集体意识薄弱的群体在走入社会后也经常表现出团队意识、合作意识不强。其次,学校对学生公德的培养欠缺,长久以来的教育体制中,注重学生的分数,忽视道德教育。学生进入初高中后,这一点更为明显。曾在2009年,湖南省一私立中学下晚自习后发生踩踏事件,8名学生遇难,26人受伤。这一事件在向我们说明学校的教育中欠缺了对学生公德意识的培养,在公共场合,楼道里行走要靠右通行,缓慢通行不推撞,互相谦让不喧哗。在学校的应试教育体制下,学生也更多关注成绩,最终能否考入理想的大学是由成绩决定的。而在大学开设的两课中,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生旷课、课上不听讲等现象屡见不鲜。认为思政课只要考试及格就可以,其他认真听课的学生也往往是知而不行。例如课上讲到要爱护公物,课下就有在课桌上乱写乱画的。所以说培养社会公德的意识并没有落实到践行环节。所以在学生心目中考试始终是划分课程重要程度的唯一标准,这是长久以来教育体制遗留下来的阴影。再次,社会上不良环境影响。大学生在年龄上进入成年人行列,但是在思想意识上受外在环境影响较大。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在发生变化,出现形形的不分美丑、善恶现象。例如金钱至上、权钱交易、制假造假等等丑恶现象,它使得大学生容易走向功利化、世俗化。大学校园经常看到四六级替考、卖答案、毕业论文等广告。这些背离诚信、亵渎知识的行为在诱因着青年一代。势必对其社会公德的养成起着严重的负面影响。最后,信息时代网络的冲击。在信息时代极大发展的前提下,人们生活空间由现实社会已经扩展到了虚拟空间中来,当代的大学生对于网络的依赖程度超乎想象,作业、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很多情况下不经过独立思考,直接到网上抄袭。网络聊天、购物、冲浪游戏占据了个人大部分生活空间,在一个没有严格制度约束的自由空间里,道德主体需要用自律意识去约束自己的言行,可是对于各种新鲜事物充满好奇,却缺乏明确的道德判断标准的主体来讲,自律意识显得那么薄弱。所以在大学生群体中出现了沉迷网络、欺骗、制造谣言、浏览等等行为。
3当代大学生社会公德教育手段
对于大学生群体而言,社会公德是衡量其个人品质的重要标准,一个人的价值不在于自我价值,而在于他的社会价值,这一点不仅指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更在于他对社会的责任与义务。要提升大学生群体的社会公德意识。笔者认为高校尤其是思政课教育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站在前沿阵地笔者也试图探索出能内化道德行为意识,外化道德行为习惯的一种模式,从根本解决问题。
3.1教与学结合,注重细节
高校开设“两课”,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两门课程站在理论前沿,对于加强大学生社会公德教育具有战略优势,高校要抓好时机,利用教的优势,培养学的兴趣。主要体现在课堂的教学环节,要坚持教师主导,学生主体地位,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站稳大学生思想阵地,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去培育学生。在教学方法上要选取真实且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例如在讲授文明过马路时,选取中国式过马路的惊险片段播放,以此加强学生对社会公德的敬畏意识。让教与学间有结合,让学生体会学的必要性、紧迫感。所以要抓住教的细节,切忌过粗、过于形式化的泛泛而谈。文明出游、餐桌礼仪。握手礼仪、水电资源的合理利用、助人为乐等等教学环节。尤其要强调对细节的关注。
3.2信与守统一,坚守信仰
在社会生活中,当面对道德困境时很多大学生往往表现出困惑,例如当问道“有老人路边被撞倒,你是否敢扶?”时,大家会联系到2008年彭宇案,大学生扶老人被判赔7.9万元。同样在2014年,发生在武汉街头,一老人骑车摔倒手骨折,“最美女生”勇敢扶起。所以善恶美丑的鲜明对比更有利于锤炼大学生的道德判断能力。要广泛开展学习先进典型和道德模范、最美人物和身边好人活动,用人们信服的榜样进行引领,用令人敬仰的模范先进示范,形成见贤思齐、尊道尚德的浓厚氛围。使大学生群体坚信社会的道德主流是向善的,培养大学生对社会公德的坚守。提高其道德信仰。
3.3理与实结合,注重践行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信息不对称
1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欺诈行为的现状
社会保险基金欺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过程中,实施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的行为。我们可以从社会保险基金欺诈现象所涉及的各方责任主体来理解。
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30个省成立了省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逐步加强基金监督工作,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但是,当前挤占挪用社保基金,冒领、骗取社会保险金的问题仍非常突出。
1999年以前发生的23.47亿元违规资金,大多是涉及基金安全和完整的问题;2000年以后发生的47.88亿元违规资金,多数属于管理不规范问题,甚至包括违法犯罪。凡是涉及社保基金大案的基本上都是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有关。2006年8月,上海查出了建国以来最大规模的社保基金挪用案件,该案中违规挪用的社保基金连本带息共计37亿元。同年11月27日,浙江金华又爆发数亿社保资金被挪用的大案。据新华社报道,在1986年至1997年间,全国有上百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至2005年底,还有10亿元没有回收入账。国家审计署对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三项社保基金(养老、医疗、失业)的审计结果中,发现违规问题的金额达71亿元。
一边是数以亿计的资金被违规挪用、流失,一边是我国社会保险中所出现的养老保险“空帐”、医疗保险费用支出庞大等问题,这些都将严重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的使命——保证劳动者基本生活水平。所以我们现在不得不对社会保险基金中的欺诈现象进行深入研究,造成社保基金欺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体制不畅、经费短缺、管理不善、打击不力等,在这里就仅从其最根本的理论源头来进行分析。
2关于社会保险基金欺诈行为的理论分析
社会保险基金欺诈现象出现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监管不力,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理论基础——信息不对称理论可以用来解释此现象。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等,买卖双方所掌握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等信息不相同,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社会保险基金的欺诈才有产生的可能性。首先是对于参保企业来说,拥有本企业用工的数量、工资水平、工人被辞退和平均时间长短和比例等完全信息。企业为了减少生产成本,会发生不如实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而社会保险经办结构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无法完全准确获取参保企业的内部信息,只能根据企业提供的信息进行保险,致使参保企业有隐瞒用工人数、工资水平等信息的动机。
社会保险的购买者(社会保险的参保人)和社会保险基金的营运委托人(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管理人员会有动机进行、欺诈、挪用、侵吞社会保险基金以中饱私囊,或者用虚假的财务状况隐瞒营运中社会保险基金的贬值、损失与风险。
在社会保险基金发放过程中,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可能去完全调查清楚每个投保人的真实情况,以及条件变动下个人的现况;个人在利益的驱使下,也可能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隐瞒真实情况、骗领保险金。
3建立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机制
3.1建立多方共同监督制度
通过对理论的分析,看到欺诈现象的产生除了个人道德上的主观因素之外,信息沟通的不完全是其产生的客观原因,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全方位的监督制度。
行政部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范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基金风险,但是要把经管权和监督权分离开来,否则这样的制约将会是失效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事务要由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只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行使行政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除了行政监督之外还要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建立一个包括政府专家、企业界代表、财政部门、参保职工代表、工会代表、社区代表等参加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理事会。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内部也要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进行严惩;内部工作人员之间也要互相加强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3.2利用现代科技协助反欺诈管理
全国的社会保险信息网络系统存在着相互协调性差、数据不能共享,各地分散管理的缺点,参保人员在流动时信息不能及时传递,让骗保存在了可能性。要运用现代科技去优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把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部门与劳动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服务部门等用网络联合起来,实现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数据的统一和共享。比如说为了杜绝骗取养老保险的行为,可以利用现有的高科技指纹识别设备,建立定期指纹比对制度。将所辖离退休人员的指纹全部采集,每年向退休职工发放指纹采集卡,然后进行比对,确认无误后继续为其发放社会养老保险金。这项科技在一些市区中已经被采纳了,并被证明反欺诈的效果显著。
3.3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稽查的力度
针对一些企业隐瞒职工的真实情况,少缴漏缴保险费的,可以发挥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作用,深入到企业内部对职工的工资、人数等基本情况进行拉网式大检查。社保经办机构也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对人为瞒报职工缴费基数的要重新补缴养老保险费,规范参保单位申报基数和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
3.4加强反欺诈立法
我们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保基金管理与运营办法,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管,逐步实现对社保基金的保值与增值,有效遏制社保基金被非法挪用的现象。依法进行社会保险执法监察,强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应保尽保,从根本上防止企业不参保,杜绝用人单位漏报参保人数,少报缴费基数,遏制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各地要按照国家的法律,积极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增强《劳动法》可操作性。并对欺诈社会保险基金的现象进行严惩,实行举报奖励等措施。对有欺诈行为但未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可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一定的罚款;对拒不缴纳罚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参考文献
[1]郭士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关键词:环境权;环境的权利与人类的环境权利;公权力与私权利;权利本位、义务本位与社会本位
环境权是环境法理论的基础与核心,因此对环境权的定位的不同,必然导致环境法理论探讨的发展方向的完全不同。从《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发表蔡守秋先生的《环境权初探》时起,环境权的专题理论研究开始受到关注,法学和环境类学术杂志上发表的相关论文至今已达数百篇。各位学者专家从不同的环境权定位出发,得出了众多绝然不同甚至大相径庭的理论。这也许是百家争鸣的一种好现象,但对于全球特别是我国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我们急需要的是一种能解决现实问题的有效方法。所以目前理论界的这种众说纷纭的状态,实际上是一种混乱的、有害的无序状态。归根究底是由于对环境权的定位问题导致的这种局面。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环境的权利”与“人类的环境权利”之争
“环境权”依然是一个十分模糊的理论术语。这种模糊性首先表现在对“环境”概念的理解上。目前学界关于环境权理论争论得最为激烈的是环境权究竟是一种“环境的权利”还是“人类的环境权利”问题。对“环境”概念的理解的不同,由此问题转化而来的是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之争。
所谓人类中心主义,是指这样一种思想:认为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伦理关怀,人作为理性存在物,是唯一的道德,其道德地位优越于其他物种,其他存在物都无内在价值,只具有工具价值,它们存在于人类道德共同体范围之外。人类中心主义可分为强式人类中心主义和弱式人类中心主义。前者主张人是一种具有自在的目的的最高级的存在物,其一切需要都是合理的,都应得到满足;后者则试图对人的需要作某些限制,承认自然的精神价值,认可人对自然的责任。
与人类中心主义相反,生态中心主义认为并非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动物、植物、物种,甚至河流、岩石、生态系统及自然本身都具有内在价值,它们也是道德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和成员,是否具有理性和具有某些生物学特征并不能成为“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的必要条件。生物、物种在道德地位上是平等的,人类中心主义表现出人类这一物种的偏见,是物种歧视主义和人类沙文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主,张把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也纳入伦理调整的范围,人类的伦理规范应扩展到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即把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一种由伦理原则来调节和制约的关系,把道德关怀的对象扩展至所有存在物,人类由自然的主人变为自然的普通成员和普通公民。
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先生近来主张,环境法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主张科学地拓宽了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符合环境法的内在逻辑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显示了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别的法律部门不同的特征。但笔者认为,“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权观在法律中是行不通的。因为,传统法律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始终是以人类为中心,而未将权利赋予“非人类生物”。我们无法通过某一个具体的部门法去改变整个社会的权利结构;相反,任何一种权利正好是某一种社会权利结构的具体反映。我个人也赞同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关系。但我不认为,这种主张改换了法律所一贯坚持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而将“非人类生物”当作法律关系的主体看待,更不认为一个部门法的调整对象的发展和理论突破,将导致一些学者所主张的整个法律制度的革命性变革,或者实现“法律的生态化”。相反,这种主张将视角扩展到人与自然和谐的物质关系,正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人类中心主义立场。这种立场与传统法律的立场有所不同:除了维护人类眼前的现实利益,还要维护未来世代人类的利益;除了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包括人与人通过环境这个物质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还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关系(通过这种调整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法律所一贯坚持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并没有错,错的是人类日益膨胀的自私自利和逐利动机,以及由此发生的对自然界的贪婪索取和疯狂掠夺,和对人类全体、对未来世代人类的不负责任。国外某些环境法律赋予“非人类生物”“权利”的做法,并非真的是要改变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实质上,这种做法是为了维护人类整体的利益而将“非人类生物”当作“形式主体”对待,“非人类生物”的“权利”仍然由人类来行使。将“非人类生物”作为客体或“形式主体”的做法并无本质差异。只是立法技术的不同。笔者认为,不能从这些立法中得出自然体享有权利的结论;更不能把这种主观上的结论等同于法律的真实。其实,如果我们仔细探究一下主张自然的权利的学者的初衷,我们不难发现,他们也正是为了矫枉过正才故做惊人之论。由于生态中心主义在环境保护的根本目的、人和自然、环境与发展的关系,以及正确阐释可持续发展全球战略等重大问题上,不断发出与国际环境保护运动主流不同的声音,乃至造成公众认识的?昆乱,也导致了目前关于环境权理论的混乱局面。
二、“权利本位”、“义务本位”与“社会本位”之争
权利是法律的核心性命题。法理学通常认为权利是规定或隐含于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则与此相对。在权利学说的发展历程中,曾先后出现过“义务本位说”、“权利本位说”和“社会本位说”。
以义务作为法律制度设计的中心,立法皆为禁止性和义务性规定,其以身份关系为基础,强调等级身份秩序,早已为现代立法潮流所淘汰。
权利本位建立在由“身份到契约”的转变过程中。权利成为法律的中心观念,个人权利之保护成为法律的最高使命。但是这种极端的个性张扬产生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使社会共同生活之增进,法律即强使人负担特定义务,限制或剥夺其某些权利,“契约到身份”的转化趋势加强,“私法公法化”及“所有权社会化”即是其集中体现。
关于环境权的重要争论还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争论的焦点在于权利与义务是否具有对应性与一致性。法理学的经典命题是“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但是也一直受到有些学者的批评,他们认为权利、义务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应当由“权利——义务”的线性思维进入权利、义务、权力的几何思维空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必须在区分权利与权力的前提下考量,即义务是为保障权利实现和权力的有效运行而受到的约束。体现在环境权中,即是根据环境权内容的不同,有时环境权主体身兼权利义务,而有时环境权主体只享有权利,义务的履行则由其他的义务主体实现。
环境权的设计必须以“社会本位说”为根基。以义务为重心来设计环境权制度,初衷虽好,但完全不符合现代社会权利勃兴的事实,也容易遭受国民感情上的抵制。而社会本位在强调权利的同时,也强调权利主体为实现权利而对社会的义务,其实质上仍是以权利为中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赞同采用“环境权”这一概念而不是有学者提出的“公众环境保护权”。“公众环境保护”在普通国民的直觉中应是一项义务,而人们内心中对义务的履行有一种不自觉的逃避与敬畏,但任何一种制度如果不能内化为公民内心的价值信仰,其实施与实效无疑是一句空话。
三、“公权利”与“私权利”之争
学界按照权利主体将之划分为“公权利”与“私权利”,认为私权利是满足个人需要的权利,而公权利则是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也称做“权力”。这种划分是否科学,有待商榷。将权力视为权利中的一种(“公权利”),权利本位将有异化为“权力本位”的危险。权力本质上是一种职责、职权,具有不平等与不可放弃性的典型特征,与人们通常所称的权利差异极大。笔者以为,现行环境权陷入困境的一个主要原因,便是一些学者混淆“权利”与“权力”的区分,或是试图建立一个无所不包的环境权体系。虽然同一种权利对于不同权利主体来说具有相当的差别性,但保持每一权利主体属性、特征的同一却是必要的,否则便不能归为一类。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的国家环境权实际上是一种行政法上的职责,更确切地应称为“国家环境管理权”,实难划入环境权的范畴而与公民环境权等归入一类。
环境权的产生源自传统私权利与公权利对环境保护的不完善,它源于市场机制对环境保护的功能。是典型的为弥补外部不经济性而发展起来的新兴法权,是国家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限制、禁止个人有害环境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法律依据,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
但承认环境权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并不能抹煞其本质上的私权属性。公法介入只是因为环境是一种公共资源,环境利益是一种公共利益,但社会不同于国家或个人,它无法表现为法律上的主体,所以一种保护社会利益的规范只能以规范国家与私人或私人与私人之间的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因而,保护社会利益的法律规范,在法律形式上只能表现为公法关系或私法关系。而不可能是其他。
因此,社会利益虽然在实质上可以受到法律保护而成为“社会性权利”,但是在形式上却只能表现为公法或私法的形式。由于其并非纯粹的私权利或公权利,表现在法律上便出现了“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的现象,也即人们通常所称的“社会性私权”和“个体性公权”。环境权即是这样一种社会权,这种法律属性便是本文立论的根基所在。
论文关键词:SSK;实验室研究;社会建构论
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科学知识社会学代替了默顿的科学社会学,并以其激进的社会建构论知识主张在学术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尽管科学知识社会学的目标是要揭示科学知识是社会地建构起来的,但研究进路却是多元的,先后出现了以巴恩斯、布鲁尔为代表的爱丁堡学派和以科林斯、平奇、特拉维斯为代表的巴斯学派的科学争论研究;以拉都尔、伍尔加、谢廷娜为代表的实验室研究;以马尔凯和他的约克小组为代表的文本与话语分析研究。这些都是科学知识社会学的主要研究场点,但实验室研究在这些研究场点中是较少受到批判的一种,且它与科学知识社会学社会建构论主张有着密切的联系,是实现SSK目标的重要途径。鉴于实验室研究在科学知识社会学中的重要地位,本文拟就其研究的基本理论策略、研究方法、主要代表人物及研究进路进行叙述并作简要评价。
一、从传统知识观到社会建构论
科学知识社会学把实验室研究引人其研究范围并作为重要研究场点是与整个科学知识的认识转向有关的,它是传统的知识观和科学标准受到普遍的怀疑和挑战的结果。传统的知识观认为,知识是对自然界的客观描述,科学是由自然界决定的,人只是被动地反映自然;科学知识是被证明为真的命题,是客观的、标准的、具有普遍有效性的,不带有任何主观性和直觉的成分,也与社会因素无关。而科学知识社会学则一反传统的把科学知识看作“自然之镜”的观点,认为原先被认为是纯粹的、客观合理的科学知识实际上是社会建构的产物,科学更多的是社会建构性的,而不是描述性的。自然在知识的产生及确定其真理性的问题上是无发言权的,正如科林斯所说的:“在科学知识的建构中,自然世界只起很小的作用或不起作用。
1962年库恩的《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开拓了对科学的社会学研究的新视野,其知识的社会学转向的主要含义说明,知识不再是纯粹真理的载体,而包含了许多社会的因素,对知识的研究必须置于一个广阔的社会历史背景之下。科学知识社会学承袭了库恩的社会学研究传统并对其进行激进的解读,把实验室研究提高到一个战略地位,这是与科学知识社会学的目标纲领分不开的。科学知识社会学的全部工作重心是说明科学知识的认识因素与社会因素的结合,说明在科学知识的形成过程中无不包含着社会方面的成分。为了揭示科学知识的社会构成,打开“既成科学”的黑箱,一些人继承库恩的相对主义认识论,选择案例进行争论研究,认为知识社会学应当公平同等地对待真理与谬误、理性与非理性、成功与失败,这些对立的两方面都应当得到说明,从而认为科学知识是科学共同体谈判和妥协的结果;一些人把文本与话语作为分析单元,更多地采用了符号学、修辞学、解释学和文学批评的理论和方法;一些人则走进实验室对科学家的日常生活实践进行人类学方法研究,通过观察科学家做了些什么、怎么做来揭示知识的制造过程。真正能够更好地贯彻SSK社会建构论主张的正是后者,因为科学知识社会学“主要研究科学对象如何在实验室中被生产出来,而不是事实如何被保存于关于自然的科学陈述过程中”。
二、知识的实验室制造
实验室研究是人类学方法(民族志方法)在科学社会学研究中的创造性运用。它最早起源于人们对化学、高等物理学、生物学、生物化学、神经心理学和野生生态学的观察报告,与科学知识社会学的社会建构论有着密切的联系。20世纪80年代初,一度成为科学知识社会学社会建构论的主要研究进路并成为科学知识社会学的著名亚纲领。
20世纪60年代,美国社会学家斯华茨在加州大学实验室、加拿大人类学家安德森在费米实验室,最早将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方法运用于“实验室研究”,但他们的工作没有重视实验室的常规实践,没有对科学家的日常生活及交谈进行分析。80年代实验室研究迅猛增长,形成了一个强大的人类学领域。其中,拉都尔和伍尔加、谢廷娜的研究成果最为显著。他们用人类学的民族志方法研究知识哲学和知识社会学的问题,把实验室看作原始部落,对之直接观察和描述,获得丰富的资料,包括笔录、实室论文分析、实验室成员的手稿、通信、谈话、备忘录和其它由实验室科学家们提供的资料。
从1975年10月到1977年8月,拉都尔以陌生人的身份去萨尔克研究所参与观察,并根据调查的资料写成著名的《实验室生活》。在此书中,他描述了实验室内部的分工及操作的流程,描述了科学知识是怎样在实验室内被建构出来的,科学家应该怎样说明这些建构。他把个制造现代文明的新“部落”看成是“文学铭”系统。认为“人类活动是一种铭文的活动,
类历史应当看作是一套碑铭整体”。文学铭写暗示了科学实践主要是一种文学的和解释的劝服活动,科学事实是以书面陈述的形式被建构、传播和评价的。拉都尔和伍尔加认为科学家所研究的不是事实本身,而是由技术人员在实验中得出的经验陈述。科学家就是要劝说论文的读者相信,他的陈述应当被接受为事实。
如何才能使陈述被接受为事实,这就需要进行争论,其“成功与否要取决于该争论场中的人数、观点和立场、作者的个性和他所属的机构,以及论文本身的风格等”。这就是说,自然事实是科学家根据实验制造出来的数据进行争论的结果,实在是争论解决的结果而不是其原因,即事实是科学家进行实验和磋商的结果。
拉都尔和伍尔加非常重视环境在科学实践中的重要作用。他们认为,环境不是像过去被认为的那样与科学实践是不相干的,环境不但影响对科学事实的建构,而且整个科学就是由环境制作而成的。环境与科学实践是不可分的、一体的。环境决定着科学家的地位、生活、工作、行为及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验对象、材料来源,从而决定着所生产出的产品,并且环境是不确定的,可变的,有很大的权宜性。
对实验室场点进行研究的另一位著名代表人物是谢廷娜。她于1976年10月至1977年10月对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研究中心进行了为期一年的田野调查。她通过日常观察、访谈、收集实验室备忘录、论文手稿和相关出版物,积累了丰富的材料。谢廷娜与拉都尔和伍尔加一样,主张对实验室知识生产实践进行研究。在建构主义论题上,她认为,“它把现实的总体看成是装配而成的,现实的齐一性是异质的,现实的光滑外表包裹着一种内在结构。对建构主义者来说,不存在最初的、未加掩饰的事实”。但她更强调科学的复杂性,认为科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科学家也处于不同的环境之中,因而实验室知识的生产也具有不确定性。在《知识的制造》这本书中,谢廷娜表述了她的经验的建构主义认识论思想。她把实验室比作是生产知识的工厂,认为知识是在实验室中人为地生产出来的。实验室里的一切都人工化了。实验仪器、工具是早已制造好的,实验对象也是经过精心挑选或人工培育出来的,因而产品(知识)也就无涉于自然,完全是人工制造出来的。她还认为知识的生产过程是决策负荷的,科学实践中包含着选择机制。它贯穿于整个知识生产过程和结果之中。
实验室研究从发生学视角对科学知识的生产进行分析,着重从内部探讨了科学知识形成的实践过程,实现了科学知识社会学从宏观到微观的视角转换。在这种转换中,科学家的主体主动性得以突显,而不是被动地受环境的约束,直观地描述客观外在世界。他们认为实验室研究场点的开辟为打开科学“黑箱”找到了一把新的钥匙。实验室研究的最显著的特点是研究者能直接观察到科学家日常实践的微观互动过程,探究科学知识是如何在特定的时间、空间内被具体地生产出来的。从而揭示了科学家的研究活动不仅“介入”了自然界,而且也深深地“介入”了社会世界,科学知识本身是一种文化存在而不是被“发现”的自然给定。
三、评价
科学知识社会学实验室研究是社会建构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在批判传统的科学观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尽管它在所有的研究场点中是较少受到批判的,但它与其它研究场点一样,面临着自身无法克服的问题和困难。
通过研究,可以发现其优点和不足,以便为我们找到科学的方法论提供新的思维视角。社会学家通过对实验室的研究发现科学知识的生产是受到社会各利益团体制约的,如政府、工商界、出版界、科学基金组织、慈善机构等。这一点,对批判传统的、与社会因素无关、价值无涉、情感中立的科学观,打破对科学的盲目崇拜和科学霸权,有着积极的意义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知识的形成是一个历史过程,其中必定包含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等各种因素。如果知识的研究忽视了这些社会的组成部分,就会导致对虚妄的研究。传统的知识观把知识看作是自然的给定,这是一种祛魅的世界观。它排斥了自由、价值,崇尚物质主义、决定论、还原论及虚无主义。这种知识理性的无限扩张及对科学方法的无限信仰,导致了主体对自身历史存在的“自我遗忘”。也就是说,它失去了主体的性质。实际上,知识本身就是社会的一个性质。这就是建构论者所主张的,也是其得以迅速发展的原因。
社会学家通过对实验室的考查发现,实验室“实在”是社会建构的,即实验所需要的一切都是社会建构的。这一视角的切人非常新颖,但问题是这种建构的成分有多大,实验者可以根据需要挑选仪器、对象、原料,这是一个建构过程,但被挑选出来的一切又是否是被建构的呢?即使所有的“实在”的建构性都比较强,那么,必定无疑,实验产品——知识,也是建构的,这样知识的确证无误的程度就要大打折扣了。
因为没有了客观性,所有的知识都是社会建构出来的,也就不存在普遍有效的评判知识的标准,知识也就不存在了。从另一个方面讲,每个实验室都有自己的建构体制,即使它们所使用的仪器、对象、材料,物理环境及人力资源都是一样的,得出的结论也是完全不相同的。按照库恩的“范式”的不可通约性,所有的知识就不具有可比性了,那么知识不就成了谁说了都算、“怎么都行”了吗?可见建构主义者在这一点上走得太远了。
【论文摘要】民俗是最早影响儿童社会化的自然之师。物态化和观念化的民俗规范着儿童的行为习惯。民俗在儿童社会化过程中占据着决定性的地位,这主要表现在其强大而自然的教育功能上,即民俗具有知识教化功能、道德教化功能与审美娱乐功能。
民俗是民族(民俗)学、社会学、文化学等学科研究的课题。不同的学科在研究民俗时的侧重点与视野有所不同。
在民族学看来,民俗即民间风俗,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中广大民众所创造、享用和传承的生活文化。〔1〕具体地说,民俗是各民族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广泛流行的风尚、习俗,它表现在民族的衣、食、住、行、婚姻、丧葬、节庆、娱乐、礼仪等方面的活动之中,反映着民族的经济生活、自然环境、历史传统、生产方式和心理感情。
社会学者把民俗看作是民族生活方式。民族生活方式是以民族为主体的生活方式,它涵盖了民族的经济生活、社会生活、饮食生活、礼仪生活、宗教生活、娱乐生活等方面。〔2〕
文化学者认为,民俗是一种文化,即民俗文化。民俗文化是一个地域、民族或族群经过长时间的积累、传播、汲取和改造后形成的相对稳定的生活方式或表达方式,能够体现某种文化的物质层面或精神层面的所有内容,如饮食、节日、服饰、建筑、艺术、生活习惯、、价值观念和世界观等。〔3〕
物态化和观念化的民俗是一定个体民族文化的中坚,它参与和影响着社会的文化发展方向,制约着各民族人民的行为习惯。从某种意义上说,民俗是最早影响儿童社会化的自然之师。
民俗的功能与民俗产生、传承的历史息息相关。民族习俗有着强烈的实用性、功利性、民族性和地域性特点,也有群众性、传承性、变异性的特征。〔4〕就其功能而言,民俗既有规范集体成员行为与凝聚民族力量的功能,〔5〕也有可能阻碍整个民族的进步。〔6〕本文尝试从儿童教育的角度谈谈民俗的功能。
一、知识教化功能
作为民族文化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民俗文化涵盖了一个民族的衣、食、住、行、婚姻、丧葬、节庆、礼仪等方面的知识经验,也包含了一个民族的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宗教生活、娱乐生活等方面的知识经验。这些知识经验也就是民俗文化教育的内容。我们可以把民俗文化对儿童的影响看成是民俗文化与儿童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社会成员的教化与儿童自身的内化正是这一相互作用过程的两个基本出发点。“社会正是通过外部化而成为人类的产品,社会正是通过客观化而成为独特的存在,人正是通过内部化而成为社会的产品。”〔7〕社会人就是“社会的产品”,民俗文化的教化功能正是促使儿童成为“社会的产品”,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人。
民俗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在个人社会化过程中占据着决定性的地位。〔8〕民族习俗的知识教化功能具有生活化、情境化、活动化以及随意性、自然性的特征,儿童往往在不经意之中就受到教化,在潜意识之中将其内化为自己的一种习惯。
例如,藏族的节日娱乐活动多数以具有典型藏族风格的歌舞及民间游戏为主,这些娱乐活动大部分需要多人共同参与并协作才能完成,因而在很大程度上为儿童提供了与他人交往和合作的机会。年龄稍大的儿童可以直接参与活动,亲自体验和感受;年龄较小的儿童可以通过观看、游玩的形式获得间接的体验。藏族在礼仪上的习俗也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儿童学习交往技能,如藏族注重对客人的迎送礼仪,这些礼仪习俗能够让儿童学会热情、礼貌、友爱等交往技能。藏族还特别注意从小教育子女尊老爱幼,到别人家作客要先向老人行礼,家里来客人时要主动打招呼、让座等。这些民族习俗有利于藏族儿童学习社会规范,学会如何控制自己的行为,正确扮演社会角色。
民族习俗对儿童社会化的影响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民俗对儿童的教化功能同样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我们从云南石林彝族撒尼人的火把节和密枝节来看民俗教化功能的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火把节对彝族儿童的影响很大。奢侈的宰牛会餐可能不利于培养儿童的节俭意识,但对儿童之间的接触沟通十分有益;彝族男女点火把逛街、洗澡戏水、跳三弦舞,这有利于培养儿童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但对儿童的朦胧情爱观可能会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密枝节只许成年男性参加,禁止妇女去往密枝林方向,充满了神秘色彩,不利于建立男女平等意识,对儿童科学观的形成也有消极影响;男人们在村中边走边大声喊话,一问一答,批评村中不守村规的人和事,有利于培养儿童的正义感,但此节日延续时间长,不许下地劳动,可能会对儿童的劳动观产生消极影响。〔9〕
二、道德教化功能
民俗是一个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实践和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和行为模式,是广大民众共同创造和遵守的行为规则与规范。民俗对社会群体中每个成员的行为方式都具有约束作用,它是产生最早、约束面最广的一种深层行为规范。这些行为模式、规则或规范对民众的思想和生活有强大的制约性和约束力,并迫使人们按一定的道德和习惯规范行事。民俗学者把民俗的这一功能称之为“规范性”,并认为规范性是民俗文化最核心、最根本、最本质的社会功能。
民族风俗习惯是人类最早的社会行为规范,它最初源于人类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各种习惯风俗,如衣食、居住、婚丧、礼仪、禁忌等,这些习惯约定俗成,最终成为规范。民族规范在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起着沟通、调整、制约和控制人们行为的作用。一般而言,民俗规范少有明文规定,但民族成员都能对此了然于胸,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在法律作用不到的地方,民俗规范有强大的规范作用。〔10〕民俗规范往往建立在民族成员自觉自愿遵守的基础之上,尽管人们的言谈举止都受到了这类风俗习惯的约束,但人们并没有受束缚的感觉,而是习惯成自然。当然,旧时的某些民俗文化,如家法、族规、宗法、乡规民约,在传统社会中也起着强硬的约束与制裁作用,比如彝族的“习惯法”、苗族的“理词”、侗族的“款词”、瑶族的“石碑话”等,往往还具有法律的威严与制裁功能。
民俗文化是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而又隐藏不露的一种社会规范,是一种与儿童生活最贴近、感情最亲近的特殊教育方式,体现了民俗的道德教化功能。民俗的道德教化功能是通过民俗的规范性来达成的,没有民俗的规范性,也就谈不上民俗的道德教化。由于各民族的民俗各异,民俗对儿童的规范性也就不同,其道德教化也会有不同表现。
藏族是讲礼貌、讲礼仪的民族。在藏族家庭中,子女必须孝顺父母,对于父母的话要百依百顺,即使父母有错,也不得违抗、解释,更不得反驳父母。父母和老人回到家时,子女要起身向父母、老人问好,主动帮他们卸下身上携带的东西,帮助脱下鞋、帽,热情上茶斟酒,而且这些举动要彬彬有礼、恭恭敬敬。在藏族家庭中,父母对儿童的影响是在交往中产生的,家庭成员特别是父母将自己的行为习惯、自己掌握的社会规范、自己已有的观念与意识潜移默化地传承给儿童,儿童由此逐渐习得了各种行为准则和社会规范。我们通过大量的问卷调查和访谈发现,对于藏族在家庭教育及生活禁忌方面的许多习俗,大部分藏族儿童在平时都能严格遵守,这就为儿童形成良好的道德观念奠定了基础。藏族的家庭教育往往没有高深的道理,没有具体的操作程序,但在儿童的生活中反复循环进行,不间断地影响着儿童,久而久之,儿童自然会形成一种心理定势,并逐步明白一些做人的道理。
热情友好和尊老爱幼是苗族最基本的利益规范。苗族谚语说:“逢老要尊老,逢小要爱小,老爱小,小爱老,敬老得寿,爱小得福,处处讲礼貌,才成好世道。”这一谚语深刻反映了苗族是一个很讲礼节、很注重道德风尚的民族。和睦共处与平等相待是苗族处世待人的准则。苗族人民把帮助别人看作自己应尽的义务,也把接受别人的帮助看作是一种权利,把个人融入集体。比如建造房子,苗族人民往往你建我帮,我建你帮,甚至出现一家建房全村出动的现象。追求自由和勤劳勇敢是苗族最为突出的品质特征。苗族有勤劳勇敢、艰苦创业的光荣传统,苗族人每到一处,重新开荒种地,自种棉麻,纺纱织布,熔蜡画花,缝绣衣裙,饲养家禽,牧放牲畜,种稻养鱼,等等。这些习俗对苗族儿童来说是必须遵守的,也是最起码的行为准则。时间长了,这种行为准则自然而然地转化为儿童的道德行为,并在儿童的头脑中留下不可磨灭的印象,形成儿童内在的道德意识,从而在儿童成长的过程中支配他们的行为。
由此可见,风俗习惯对儿童的道德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并促进了儿童道德情感、道德行为、道德意识的形成和发展。
三、审美娱乐功能
民俗文化的审美娱乐功能对生养其间的儿童产生潜在的影响,深深影响着儿童对色彩的喜好,对自然的讴歌,对性情的熏陶和对人格的塑造。
一个民族长期以来延续的风俗习惯,从儿童出生开始就伴随着他们并影响和陶冶着他们的情操。比如藏族长期以来形成的最明显的服饰和居住特色就是色彩鲜艳、装饰奇特,对儿童来说,这些是能够直接感知的,是周围生活中美的象征。这种美的刺激长期伴随着儿童的生活,并不需要成人刻意提醒和教育,儿童自然地感受着色彩、服饰、建筑中的艺术美,进而产生一种积极愉快的情感体验,促进审美能力的发展。通过调查发现,大部分藏族儿童都很喜欢本民族的服饰、住房、饮食。另外,藏族在节日、娱乐、礼仪和文化等方面的风俗习惯,特别是藏族的歌舞,在很大程度上也会使儿童产生积极的情感体验。藏族素有“会说话就会唱歌,会走路就会跳舞”之说,这其实也是对藏族儿童艺术能力的概括。藏族儿童从小受藏族节日、娱乐、礼仪和文化的熏陶,逐步锻炼了歌舞技能。藏族风俗习惯对儿童气质、性格和能力的发展有明显的促进作用。藏族儿童长期受藏族风俗习惯和文化熏陶,因而在气质和性格上明显地带有藏族特色,如粗犷豪放的性格、“雄鹰”一般的气质,都是对藏族人性格的概括,这与藏族在服饰、娱乐、待人接物以及教育方面的习惯是密切相关的。
苗族歌舞更是一种精神的写照,那悠扬的音乐仿佛天籁之音,空旷而悠远,清新而幽雅,粗犷、奔放的动作给人以力量之美。民族艺术能为儿童提供一种发现美、欣赏美、表现美和创造美的机会和空间,不仅能陶冶儿童的情操,还能洗涤净化儿童的灵魂。
民族风俗习惯对儿童的教化往往是在无形之中发生的,它对儿童的社会认知、道德发展与行为方式的选择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同时对儿童获得各种社会知识、道德规范及发展审美能力起着重要的作用。如果说社会成员的教化是儿童社会化的外部动因,那么儿童个体内化则是社会教化得以实现的内在因素。儿童通过观察学习、认知加工、角色扮演、主观认同和自我强化,内化民族风俗习惯,将其规范并转化为一种行为模式,这一过程体现了儿童社会化的主动性。
民俗是一个民族看得见摸得着的、鲜活的、能吸引人的文化。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人们演绎着多彩多姿的民间生活情景剧。但是,随着全球化浪潮的席卷、后工业时代的来临、知识经济的出现,民俗面临着有史以来最巨大的冲击。民俗的产生与消失是一种正常现象,某些民俗的消亡也是不可阻挡的。对于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爱之者视其为精神家园,恨之者视其为洪水猛兽。不管爱也好,恨也好,它总是无声无息地影响着我们,熏陶着我们,制约着我们,而且它的影响、熏陶与制约作用还要继续影响我们的后代。这就是民俗的生命力。但是,我们又不能不认识到: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可能是不变的;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也不可能都是好的,总是良莠不齐的。好的风俗,我们要保存并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提倡“良风美俗”,以达到“普科学,美风俗;广教化,正人心”的目的;坏的风俗,我们要改变它,摒弃“陈规陋习”,以达到“移风易俗,天下皆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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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技术性贸易壁垒具有二重社会功能,它一方面可以促进社会进步,保护环境和人类及动植物的健康,另一方面又会损害社会公平,成为一些国家变相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我们必须积极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热潮,正视技术性贸易壁垒,并以正确的态度,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建立自己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
一、引言
随着国际贸易发展的自由化趋势,尤其是随着人类环保意识的增强,国际贸易中的保护措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作为国际贸易中非关税壁垒之一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日趋增多。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BarrierstoTrade,TBT)是指一国政府或非政府机构以维护国家或区域基本安全、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而采取的一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性措施或法规,这些措施和法规对其他国家或区域组织的商品、服务和投资进入该国或该区域市场产生影响。TBT形式繁多,大致可归为五大类,即技术标准与法规,合格评定程序;商品检疫检验措施;包装标志和标签要求;信息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
我国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已经遭遇了多次商品出口被拒的事件,给我国造成了很大损失,国人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更多是持一种批判态度。事实上,在国际分工格局变化的今天,技术性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不过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起着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及促进技术进步等积极作用,而另一方面它又可能会引发贸易争端,封闭市场,阻碍经济增长。因此,不同利益主体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价值判断是不同的,甚至会出现激烈的冲突。客观理性地认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功能,不仅是一个理论命题,而且直接影响着我们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态度,进而影响有关决策。本文主要讨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双重社会功能,以期有助于人们更为准确地理解技术性贸易壁垒。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有利于社会进步
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可以保护环境,保障人类及动植物的健康和安全,提高生活质量。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自由化的发展,国际贸易在给各国人民带来巨大的利益和便利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环境问题。由于资源的过度开发,污染物过量排放,对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技术壁垒之所以能在WTO规则体系下存在与发展,最重要的是技术标准体现了对产品质量、产品安全、生命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关怀,因此,也体现了对人类的福利和动植物的安全的终极关怀。技术性贸易壁垒就是为了消除这种威胁而制定的。例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对食品卫生的要求正成为国际贸易的热点,这是因为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同时,人类和动植物却面临着更多的安全挑战。有些病虫如松树线虫,一旦由出口产品带入进口国,很容易在进口国领土上“定居”繁衍,造成危害。于是目的明确、用意良好的食品检验检疫和食品标准措施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应用。
当今人们的价值观已经开始由重视物质价值转向以强调非物质价值的绿色价值观,尤其在发达国家绿色消费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对绿色产品的偏好和需求促进了国际贸易中绿色产品市场的扩大,为发达国家制定较高的环境保护标准提供了市场基础,使某些国家可以借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为理由,提高环境水平、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由于环保技术落后,过于追求低成本等原因,采用的环境标准低于发达国家,这就为发达国家采用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商品进口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国际贸易中也存在不合格、甚至是假冒伪劣产品,如不安全家电、不安全儿童玩具、含汞化妆品、假药、旧服装、未经过安全证明的转基因食品、农药含量超标的食品等。如果不对这些商品的国际贸易严加限制,就会危害进口国国民的健康,因此,为了保护消费者健康,在贸易中加强检验、检疫措施极为重要。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完全有必要就各种商品制定相关的技术规章、技术标准、认证程序、包装与标签的要求等技术性贸易措施。一旦这些措施超出WTO有关协议的规定与约束,就成为阻碍商品贸易的壁垒。
日趋成熟的消费群体对生命健康的重视,对消费的产品质量和档次的要求不断提高,技术贸易壁垒措施产生并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应用。同时,随着新化学物质不断增多,导致近十多年以来,全球环境日益恶化,严重地威胁到人类的健康和动植物的安全。气候变化、臭氧层损耗、温室效应、越界空气污染、水污染、食品污染、海洋污染、有毒有害与危险废物的处理,以及包括干旱和沙漠化在内的土地资源退化、森林破坏、酸雨沉降、物种灭绝等,使生态平衡遭到严重地破坏。对于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出现对其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保护健康与安全,促进公共目标的实现。技术法规与标准吸引着一个面临相似问题并能产生共同的消费利益的群体。在这个意义上说,技术标准与技术法规本身就是公共产品。比如制定有关废气排放量的技术法规与标准有助于保持清洁空气;可以保障人民健康和安全,如强制规定产品的安全标准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甚至生命;一国建立有效的TBT体系可以帮助其维护基本的安全。在国际贸易领域,以保护环境为目的而采取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措施即绿色壁垒,一方面限制甚至禁止了严重危害生态环境产品的国际贸易与投资。另一方面,又为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产业创造了新的发展空间,这些产业将成为国际贸易和投资新的增长点,从而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达到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会损害社会公平
虽然技术性贸易壁垒在保护环境和健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技术性贸易壁垒往往在环保绿色、安全卫生等名义的掩护下,打着合法的外衣行贸易保护之实。许多发达国家积极制定标准法规,为技术贸易壁垒提供法律支持。技术性贸易壁垒或者通过其数量控制机制的作用将外国产品阻挡在国门之外;或者通过价格控制机制,抬高进口商品的价格,从而使出口方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为了维护自身经济利益,出口方往往会对对方采取贸易报复措施,从而引起贸易纠纷和贸易战。目前,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成为贸易争端的重要领域。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的案例中,技术贸易壁垒就占据了28个,双边贸易中的技术壁垒争端更是层出不穷。技术性贸易壁垒经常会被用为经济制裁的手段。在国际社会中常常会出现某些国家由于一些政治原因而对其他国家进行经济制裁。例如发展中国家就是发达国家制裁的主要对象。发展中国家作为世界政治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要求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必然与发达国家控制的现行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发生冲突。而西方发达国家倚仗其强大的经济实力,不断对发展中国家施加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压力,干涉发展中国家的内部事务,寻找各种借口对不合他们胃口的发展中国家实行经济制裁或禁运。这种强权政治的行径遭到了发展中国家日益强烈的反对和抵制,效果越来越差。这时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具有广泛性、形式上的合法性及保护方式的隐蔽性等特点而常被使用。
根据WTO有关协定要求,在运用TBT时,不得任意采取不合理的歧视手段。但实际上,由于很难界定合法性和歧视性,加上TBT涉及面广,有关风险评估、科学论证及合理保护水平等常常引起争议,TBT较易被滥用,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发达国家利用TBT的合法性,变相推行贸易保护主义,其直接影响,就是发展中国家的许多产品由于技术、环保或劳工等因素无法进入目标市场或被迫退出目标市场。发达国家通过制定法规、法令等方式设置的技术壁垒的程度非常高,其中美国有2.5万个,英国有2.2万个,法国有1.6万个,日本仅在农残量方面的技术标准就达6000多个,这样就导致发展中国家的许多种产品无法进入这些发达国家的市场。比如在肉类生产上我国一直居世界首位,但由于美国检验局采用拖延方式拒绝接受我国企业进行有关检验、审查申请,使我国对美国的肉类出口仍是空白;在机电产品方面,由于欧美等国严格规定机电产品的性能、排污量限制、兼容性、可回收率、节能性等,给发展中国家的机电产品出口带来了许多障碍;在纺织品方面,欧美调整了原产地规则,轻而易举地就达到了限制的目的;在化工产品、药品等方面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这就给市场准入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造成这种状况原因有三个:一是我国出口产品不符合进口国的标准要求,被拒之门外;二是贸易对象国任意提高标准,致使出口企业无法达到;三是标准提高增加了出口成本,一些出口企业无法承担费用,不得不退出市场。
四、简要结论
技术性贸易壁垒可以促进社会进步,有助于环境、健康等社会目标的实现,并具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一面,但同时会损害社会公平,成为一些国家变相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同时作为一个正在复兴的大国,从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的角度出发,更加理性地看待各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而不是只停留在一般的应对国际贸易中层出不穷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和贸易纠纷。我们必须积极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热潮,正视技术性贸易壁垒,并以正确的态度,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建立自己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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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销研究必须始终客观地和依据业已建立的科学原则来进行。
2.营销研究必须始终遵守研究项目所涉及的国家以及国际立法。
3.在营销研究项目各个阶段中被试的合作是完全自愿的。当被要求合作时,被试不能被误导。
4.被试匿名在任何时候都必须严格保障。如果被试应研究者的要求允许数据传递,而此时被试的身份将会暴露时:
a)被试必须被提前告知该信息的提供对象和使用目的。
b)研究者必须确保该信息不用于非研究目的以及接收者也同意遵守该准则的此项要求。
5.研究者必须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确保被试不会因为参加某一营销研究项目而受到直接伤害和不利影响。
6.在访谈儿童和青年人时,研究者必须特别谨慎。就访谈儿童问题,必须首先得到其父母或负责的成年人的允许。
7.被试(通常是在访谈开始时)必须被告知是否使用了观察技术或纪录设备,在公共场所除外。如果被试希望,该纪录或纪录的有关部分必须销毁或清除。被试的匿名权不容因为采用某一研究方法而受到侵犯。
8.被试必须能够无困难地核查研究者的身份及其正当意图的真实性。
9.研究者不得有意或无意地做出任何有损营销研究职业声望和信誉的事情。
10.研究者不得虚假声称其技能、经验或其组织的有关情况。
11.研究者不得无理批评或贬损其他研究者。
12.研究者必须始终努力设计成本合理和质量适当的研究方案,然后依据与客户议定的规格贯彻实施。
13.研究者必须保证其所持有的所有研究纪录的安全。
14.研究者不得在知悉的情况下让没有适当数据支持的研究结论进行传布。他们必须始终致力于提供必要的技术信息,以用来评价任何公开发表的研究发现。
15.当研究者在运用其研究能力时,他们不得从事任何非研究活动,比如,数据营销包括了很多可以用于直复营销和促销活动的个人资料。任何非营销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必须始终与营销研究活动区别开来。
16.研究者与其客户的权利与义务通常由其间的书面合同进行约束。双方如果提前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则可以修改以下19至23项的准则条款;但是,该准则的其他要求不能以此方式变换。营销研究必须按照通常理解和接受的公平竞争原则来进行。
17.如果为某客户正在进行的工作需要结合到同一项目其他客户的工作中时,研究者必须通知该客户,但必须说明其他客户的身份。
18.如果某客户的项目任何部分被分包到研究者的机构外部(包括使用任何外部咨询),研究者必须尽快提前通知该客户。根据要求,客户必须被告知任何分包者的身份。
19.如果没有与有关当事方提前约定,客户无权独享该研究者的服务及其机构内的其他服务项目,无论是全部的还是局部的。在为不同客户进行工作时,研究者必须致力于避免接受服务的客户之间可能的利益冲突。
20.下列研究纪录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客户,没有客户的允许,研究者不得透露给第三方:
a)营销研究大纲、细目及客户提供的其他信息。
b)从该营销研究项目中得到的研究数据和发现(联合性或多客户项目或服务例外。在此,同样的数据可以面对一个以上的客户)。
客户无权知道被试的姓名和地址,除非研究者首先得到被试的明确允许(此项要求不能依据第16项条款进行更改)。
21.相反,除非有特殊协议,下列研究纪录的所有权属于研究者:
a)研究建议书和报价单(除非客户已经支付)。它们不得由客户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为该客户同一项目工作的顾问除外(该顾问如果同时为该研究者的竞争对手工作,则不能例外)。该研究者的研究建议书和报价单特别不得被客户用来对来自其他研究者的研究建议书和报价单施加影响。
b)联合的和/或多客户项目或服务的报告内容。在此,多个客户可以获得同样数据,而且可以清楚地知道,研究报告可以通过一般购买或订阅取得。未经研究者允许,客户不得将研究结论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客户自己的顾问用于与其相关的业务除外)。
c)研究者准备的其他所有研究纪录(提供给客户的非联合性项目除外,研究设计和问卷成本已经由客户的支付所抵消的情况也在例外)。
22.在项目完成后,研究者必须遵守现行行业惯例,在适当的时间内保留这些记录。应客户要求,只要不违反匿名和机密要求(第4项),研究者必须提供研究纪录的复件。客户的要求限于保存纪录的协定时间范围内。客户要支付提供复件的合理成本。
23.没有客户允许,研究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客户身份(除非没有法律有求必须这样做)或关于客户业务的任何机密信息。
24.应客户要求,只要客户支付了可能发生的相关成本,研究者必须允许客户安排对于现场工作和数据准备工作质量的检查。任何此类检查必须遵守第4项准则的要求。
25.研究者必须向客户提供任何所进行的关于客户研究项目的所有适当技术细节。
26.在报告研究项目的结果时,研究者必须区分研究发现、研究者对研究发现的解释以及以此为基础所作的建议。
27.如果客户发表了一个项目的任何研究发现,它就有责任保证所发表的东西不会有误导作用。客户必须就发表形式和内容提前向研究者咨询并征得其同意,还要采取措施纠正任何关于该研究及其发现的误导问题。
关键词:旅游人口社会文化预防措施
旅游人口在构建和谐旅游目的地中的社会文化作用
旅游人口是指购买旅游产品并具有流动性质的消费人口,是旅游业发展的三大要素之一(另两个要素为吸引物和媒介)。旅游人口是旅游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与发展趋势对旅游业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旅游人口就是指购买中国旅游产品的消费人口,或者说是以中国为旅游目的地的旅游者,按照其来源地可分为国际旅游人口和国内旅游人口。研究旅游人口是为了揭示旅游人口内在运行机制,为旅游企业发展和旅游行业的发展提供市场决策依据。一般而言,旅游人口对目的地社会文化的重要作用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有利于发展旅游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以往旅游人口的流动总是比较单一,认为其仅仅是一种人员流动,其实,旅游人口流还涵盖旅游物流、旅游资金流和旅游信息流,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旅游物流是指由于旅游活动的开展,在旅游客源地和目的地之间产生的物质流动。旅客出游,要随身携带物品;返回时,一般会买回大量纪念品和土特产品,这些都是旅游物流。我国近几年国际旅游创汇中,大约有20%来源于旅游产品销售,在旅游产品发达地区,该值则可增加一倍。因此,加强旅游物流的开发研究十分必要。旅游资金流是指伴随着旅游活动产生的资金流动,它除了包括旅游者的消费支出外,还包括旅游活动中的招商引资、吸引外资进入。旅游信息流是指与旅游活动有关的并伴随旅游活动而产生的信息传递及交流。现在人类已进入信息时代,新信息技术的应用必将使旅游业发生更深刻的变化。从区域经济发展的角度而言,伴随着旅游活动产生的信息流具有更深远的意义,它是旅游目的地与客源地之间开展合作的向导。
有助于提高民族素质并培养爱国主义情感。旅游目的地的居民无论是听到外国游客对其国家和民族的称赞,还是在国内旅游中目睹祖国的壮丽河山、历史古迹和国家建设新貌,都会启迪、激发和增加民族自豪感,增强对祖国的热爱。我国历史悠久,古今文明享誉中外,社会主义建设蒸蒸日上,国际地位不断提高,对这些国情的发展变化,人们除了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和出版物得到了解之外,如果能通过旅游目睹和亲身体验,就更能开阔眼界,增长知识和才干,陶冶情操,增强爱国主义精神。
有利于促进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民族文化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宝贵资源,随着旅游活动的开展,为适应游客的需要,一些几乎被人们遗忘的传统风俗和文化活动得到了恢复利用、延续和发展;传统的民间艺术得到重视和开发;濒临毁灭的历史文物得到修复和维护;一些不复存在的古迹得到复制。
促进旅游目的地社会文化的现代化。首先,旅游人口能促进目的地社会文化在物质层面上的现代化。为了适应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吸引游客前来游览观光,接待地会不断改进自己的物质条件,新的文化设施会有所增加,文化环境不断优化。其次,旅游能促进目的地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旅游发展过程中,不断对目的地科学技术提出新的要求,要求与旅游有关的交通运输工具、通讯工具以及旅游服务设施和设备等更加快速、便利、舒适和安全。再次,在旅游活动的影响下,目的地的社会行为方式、价值观念会发生演变,这种演变在总体上会更趋向开放,更趋向国际化和现代化。
有利于推动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发展。旅游人口对目的地科学技术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在游客中不乏各行业的专家、学者,他们在出访目的地时,往往要求参观目的地有关单位和设施,并同相关单位的人员进行交流,这样一来旅游目的地也可从中增加对有关科技领域的了解,还能获得重要信息、技术和管理经验;为适应游客需求,目的地的旅游发展也常常对科学技术提出新的要求,要求相关领域的先进技术应用于旅游设施和设备的改造和建设之中。例如饭店电脑预订和管理系统自动化、磁悬浮列车等。
旅游人口可能引发的社会文化问题及其原因
(一)旅游人口将可能引发社会文化问题
不良游客的“示范效应”。在旅游过程中,游客会不自觉地将其思想意识、价值观念、生活习俗与生活方式带到旅游接待地,对当地居民,特别是旅游从业人员会产生长期的潜移默化的影响。游客某些不良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会对当地人产生“示范效应”,会影响旅游目的地社会治安,危及当地社会稳定。
干扰居民生活,诱发主客矛盾。大量游客的到来,若处理不好,有可能诱发旅游接待地居民同游客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在:在旅游目的地接待客量有限的情况下,大量游客的涌入,会造成交通堵塞、景区拥挤、公用设施紧张,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引起居民对游客的不满和抱怨;在目的地物资供应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各种物资优先供应外来游客,使当地居民的供应数量减少或质量降低,给当地居民带来不便,招致居民的不满;某些游客的傲慢自大和对当地居民的不尊重会激发当地居民的怨恨和愤怒,从而引发主客之间的关系紧张。
接待地固有文化被不正当地商品化、庸俗化。随着旅游的发展,为迎合游客的需要,传统文化常常被商品化,随时被搬上“舞台”,向游客演示,并对其在程序、形式和内容上进行压缩删改,使其失去了民族传统的价值和意义。一些代表地方特色的东西被任意改头换面或大肆仿造,似乎其存在的基础不再是当地的社会生活,而是旅游者的需求;受旅游活动的影响,接待地的宗教文化也极易失去其本来的神圣性和象征意义。所有这一切,不是使旅游者全面有效地接触和发现接待地活生生的文化,而是接受了一种经过“包装”的“伪文化”,而且接待地固有的文化也会因此而逐渐失去特色。
接待地历史文化遗产遭受不同程度的人为破坏。游客对接待地历史文化遗产的损害,一类是由于游客们不检点的行为造成的,另一类则是旅游发展的必然结果。现实中有很多这样的现象:一些旅游者每到一处,常常为了满足某些幼稚的私欲而有意无意地毁坏他们不辞辛苦,甚至千里迢迢地特地去观赏的“宝物”,例如我国甘肃境内的阳关古堡屡遭践踏。我国万里长城、北京故宫等著名人文旅游景点也有类似问题存在。除了来自旅游者直接或间接的破坏之外,接待地的历史文化遗产还有可能因开发和保护不当,造成“建设性破坏”。因规划不当、管理不力或者片面追求短期经济效益,一些古都、古城的历史风貌被削弱,一些古建筑被毁坏或被改造得面目全非。
(二)产生上述社会文化问题的原因
旅游人口规划发展不当。旅游业属于第三产业,是第三产业中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产业,它涉及面广,对相关产业的渗透力极强。旅游业可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吸纳就业,强劲拉动内需,促进旅游目的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因此,在发展旅游业的过程中,各旅游景区景点往往只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忽视了旅游发展的容量限制,大量旅游人口无限制地涌入,景区超负荷运转,造成资源环境破坏,旅游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受到挑战。目前,接待地社会文化问题的产生大多与旅游人口发展不当有关,因此加强旅游人口规划刻不容缓。
旅游人口素质低下。旅游人口的素质影响着环境,就目前而言,我国旅游人口素质低下,环境意识淡薄。高质量的旅游产品吸引高质量的游客,提升旅游人口素质,高素质的旅游人口产生高质量的旅游。当前,我国旅游产品由于基础差,发展较快,出现了不少问题,如交通还较落后,游客观光不便;旅游设备档次较低,宾馆分布不合理,高、中、低档配置不够合理;旅游品种单一,旅游商品开发不够,旅游购物比重太少;旅游管理落后,景点开发保护不够;旅游服务人员素质不高,专业结构不协调,服务态度和质量比较差等等,所有这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旅游人口素质的提高。
构建和谐旅游目的地的总体思路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总的指导思想
科学发展观作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内涵丰富,思想深刻,其内涵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性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于我们更好地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具有重大意义。要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必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坚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在开发利用自然中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总的指导思想,抵制和清除旅游人口的消极弊病,促进旅游人口的健康发展,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二)积极采取措施促进旅游人口健康发展
加强旅游人口规划。必须对旅游接待量进行适度控制:在制定旅游规划时,对旅游产业的发展进行合理布局;在实施旅游规划时,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情况的变化,对旅游产业的发展进行有效控制;力避旅游产业超负荷发展而产生的诸多社会问题。只有这样,才能较好地减少或消除旅游活动可能带来的某些负面影响。
向旅游人口提供健康的旅游产品。旅游接待地应向旅游人口提供满足人类正常需求的旅游产品,其活动内容应该是积极、健康、向上的,一切违主义精神文明的、有碍积极健康的东西,必须加以抵制。这不仅符合游客的需要和利益,而且也符合旅游目的地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当地居民的利益。这是旅游接待地发展的正确方向,也是从根本上减少和消除旅游活动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的重要途径之一。
提高当地居民社会心理容量。旅游接待地的政府部门可通过舆论传媒引导当地居民,不断提高他们在心理上对当地旅游业发展的承受力,使其充分意识到发展旅游业给自己带来的实际利益,以便为发展旅游业尽心尽力。这也是解决主客矛盾的途径之一。
健全法制以加强监督。旅游接待地的政府部门应不断建立和健全旅游发展的法律和法规,将游客、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的行为置于法律、法规的监督之下,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惩处,以保证旅游活动的健康发展,从法律、法规上消除和杜绝旅游人口可能引起的负面影响。
重视对旅游人口和当地居民的宣传教育。旅游接待地的政府部门应利用国家的各种规章制度和政策法规,对旅游产业的社会弊病予以强化控制和治理。建立和强化专门负责控制和治理的执行、监督和管理机构,严厉惩罚那些违法犯罪的社会群体或个体,把旅游产业可能带来的社会弊病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内。与此同时,还要重视宣传教育,既要对外来旅游人口进行宣传,让其了解旅游接待地的有关注意事项和政策法规,以便预防由于无知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更要对旅游从业者和当地居民进行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思想免疫力。
参考文献:
1..中国旅游人口研究[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关键词农民/收入差距/社会分层
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的农村经济改革,逐步赋予农民自由配置其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的权力。在比较利益差异的吸引下,部分农民逐步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原先收入相近、在社会结构中地位类似的农民,由于社会经济结构变革、区位差异、个体差异等各方面的因素,经过社会水平流动和垂直流动逐渐形成职业、收入、社会地位、声誉等方面有较明显差异而且相对稳定的不同的群体,即农民分化成为不同的社会阶层。
我国学术界对农民分化问题的研究与农民分化问题在现实中的出现和发展几乎是同步的,其中,对农民社会阶层的划分吸引了众多研究者的目光。周批改(2002)曾经详细梳理、归纳了九种划分农民社会阶层的方法,其中除唐忠新(1998)的划分属等级阶层划分外,大多数是依据农民中出现的收入差距以及其从事职业、行业、所有制的变化,主要是职业的变化而划分阶层[1]153—156.将职业结构作为分层依据主要受以帕森斯为代表的功能主义理论的影响。帕森斯认为,在任何社会中总有某些工作被视为比其他工作更重要,因此,社会上由富至贫的分层体系实际上反映了社会对于不同阶层、群体之社会地位重要性的规定。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最重要的价值往往是经济价值,因此,不平等的主要维度也对应于这种价值结构的子系统,即职业结构。陆学艺、张厚义(1989)依照这一传统,依据职业、使用生产资料的方式和对所使用生产资料的权力,将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民分为农业劳动者、农民工、雇工、农民知识分子、个体劳动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农村管理者等八个阶层,这一划分由于比较切合当时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得到了学术界多数的认可[2]33—39,[3]1—14,[4]16—21.
本文仍基本以陆—张的农民阶层划分为标准考察我国农村的社会分层状况,并将会在以下几方面做出有益的工作:首先,陆—张的阶层划分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十几年过去之后陆—张进行阶层划分的某些依据已经不合时宜,因此,本文对其分类标准在细节上做了修正。其次,虽然以职业为标准划分社会阶层能够较好地反映不同职业者收入、声望、社会地位的差别,但将职业阶层等同于社会阶层,如果职业分得过细,阶层就会增多。如果除了职业不同,不同的职业者在各方面的综合评价相似,那么,显然把他们划入一个大类更为合理。本文在陆—张对农民职业分层化分的基础上,结合本研究获得的数据资料,主要根据不同职业者的收入,结合农民对不同职业的美誉度,对农民的社会分层进一步归类,目的是更加简洁、生动地描述农村的社会阶层构成。最后,也是本文的重点,给出阶层划分标准的最终目的是使用它来描述农村的社会分层状况。本文依据对江、浙、冀、赣、川五省的1185分农户调查数据,试图简单描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分层状况。
作为“农民收入多元化与农民阶层分化的互动研究”课题计划的一部分,2004年夏季我们在江、浙、冀、赣、川五省进行农民收入多元化和阶层分化专题调查,共取得有效问卷1185分,内容主要涉及农民的职业、收入、对其职业和收入的看法,本文是基于以上问卷的报告。
一、农民的职业多样化和农村社会的收入差距
(一)农民职业多样化
本调查基本上沿用了陆—张对农民职业的划分方法,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变化,在本调查中,农民工指长期打工,雇工指短期打工①。由于很多农民从事一种以上的职业,因此调查中要求其填写主要职业。在许多统计资料中,农民的职业划分都是以其从事某种职业的劳动时间为依据,这种划分方法的合理性在于,一般来讲,投入时间最长的职业获得的收入也将占劳动者收入的主要部分。但调查中我们发现由于很多农民同时从事多种职业,准确说明不同职业的从业时间难度较大,而且,由于不同职业间的边际收益不同(某些较高收益的工作供给不足),从业时间不一定与其收入完全成比例。本文把收入作为职业划分的主要标准,以劳动者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作为其主要职业,统计结果如下:
从表1可以看出,目前农民的职业分化程度是非常高的,仅有34.9%的农民仍然以农业为主要职业②,短短20多年的时间,大量农民从农业中分离出去,转向第二、第三产业,验证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按照“比较利益”优势流动的规律。(二)不同职业农民的人均劳动者个人纯收入差异较大
计算不同职业农民的人均劳动者个人纯收入,目的是了解不同职业农民的收入特征。本文中农民个人收入包括经营农业收入、经营非农业收入、工资、奖金、津贴、子女亲戚赠送、国家补贴救济、房屋出租租金、耕地转包收入、利息收入、其他。被调查者作为户主,可能利用了全家大部分生产资源,因此,该收入的高低往往与家庭规模的大小、资源的多少有关,不能完全视为他个人所得。与人均纯收入指标相比较,劳动者个人纯收入的好处在于它与劳动者的职业联系紧密,并且不会由于被家庭人口的平均而掩盖不同职业者的收入差别。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不同职业的农民的劳动者个人纯收入有明显的差别。以农业劳动为主要职业的农民收入最低,仅为6020元,这也反映了我国目前农业比较收益的下降;收入最高的是私营企业主,平均37352元,这部分人胆大、敢干,有经营才能,并且有一定的资金积累;收入次高的是乡镇企业管理者,平均收入28268元,成为乡镇企业管理者不仅要具备管理才能,还要有一定的社会关系;个体工商户的平均收入居第三位,人均17591元,成为个体工商户往往需要有一技之长,有少量的资金积累和一定的经营管理才能;农村智力劳动者主要指老师、医生、乡村技术员等,人均收入16112元,由于有一技之长,而且收入稳定,从而也成为收入较高的阶层:“其它”职业主要包括由于各种原因正式脱离农民身份的人,但与农村仍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他们的收入稳定,人均收入13232元,也是较富裕的阶层。农村管理者的平均收入为10470元,高于农业劳动者、雇工,与农民工相当。比农业劳动者收入稍好的职业是农民工(长期打工)和雇工(临时打工),其中农民工由于工作稳定,其收入稍好于雇工,收入分别为10582元和9772元,这也再次说明二、三产业的收益高于农业。
二、农村社会分层进一步归类的依据与我国农村的社会分层标准
(一)农村社会分层进一步归类的依据
本文基本沿用陆—张的阶层划分方法,但尝试将收入、地位、声望等反映类似的职业归入相同的社会阶层,以更加简洁地描述我国农村的社会分层状况。根据问卷调查的数据,本研究认为以职业为基础,以不同职业的收入为主要依据,结合农民对不同职业的美誉度,划分农民的社会阶层是合适的,理由如下:
1.收入是农民社会阶层划分的主要依据
按照常识,谈到一个群体的社会阶层,首先会想到其收入的高低。农民自己也将收入的高低与自己所处的社会地位紧密联系在一起。我们在问卷中询问被访者:“如果把村里的人分为不同层次,您认为您是哪一层次的人?”答案分为上层、中上层、中层、中下层、下层,这里的层次是农民对自己社会地位的综合认识,并不仅指收入。根据调查结果,我们采用分层抽样的方法,在东、中、西部地区各随机抽取一个村庄,分析农民对社会地位的认知和收入之间的关系(农民对自己社会地位的认识主要在自己所处的村庄内进行横向的比较,而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农民的收入差异乃至人们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都有很大差别,所以用全部样本的数据或分省样本数据进行分析可能会产生很大误差),发现它们之间具有明显的相关关系,相关系数均在0.4至0.5之间,并且均在1%的水平上通过显著性检验。因此,关于农村社会分层的标准,收入水平已经成为判别一个人社会地位和社会分层的最主要因素。
2.职业作为农民财产的主要来源,应当作为农村社会分层的基础
由于不同职业的人收入不同,可以预见其社会地位也不同。我们在问卷中设计了这样一个问题:您认为村里不同职业的人之间最大的差别在哪三个方面?按重要性排列。选项有收入、社会地位、权利、社会名誉、生活方式、其它。统计结果如表3所示:
统计结果表明,被访者认为不同职业间的最重要的差别是收入不同,63.9%的人将它摆在最重要的位置,17.4%的人将其摆在第二的位置,10.7%的人将其摆在第三的位置,累计91.9%的人将其排在前三位。为了更直观地观察不同职业间的主要差别,我们将出现在第一位置上的选项赋予1的权重,第二位置上的权重为0.8,第三位置上的权重为0.6,根据被访者对职业差别的评价对不同职业间各种差别的重要性进行评分,“收入”以1024.8分高居首位,社会地位获得623.4分,权力575.6分,生活方式389分,社会名誉242.4分,其它,51.8分,包括有人认为职业之间的差别主要是个人能力不同、素质不同、以及分工不同等。
从农民对职业差别的认识可以看到,职业的不同不仅主要代表了农民收入的重大差别,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村民社会地位的不同。因此,以职业为基础划分农民的社会阶层有充分的依据。
3.农民对不同职业的评价是划分农民社会阶层的重要参考因素
社会阶层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不能仅用收入来代表[5]1—9.例如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富有的工商业资本家虽然富有,但显然不属于所谓的“上流社会”;在我国长期重农轻商的传统中,成功的商人如胡雪岩,也需要一个“红顶”为依靠。在我国农村社会,我们虽然不能简单套用马克斯。韦伯的“三位一体”理论,但结合农民自己对不同职业的评价来进行社会阶层的划分仍然十分必要。为了了解村民对不同职业的评价,我们询问了被访者愿意从事的职业,农民对职业的选择是在综合权衡各方面利弊之后做出的决策,可以视同农民对不同职业的美誉度,也相当于给不同的职业评分,表4是对村民理想职业的统计。
从表4可以看出,在村民理想的职业中,私营企业主是最受欢迎的职业,个体工商户次之,接下来是农村智力劳动者。祖祖辈辈赖以为生的农业成为不太受欢迎的职业,仅有11.8%表示想继续务农,居第四位,至于被访者要继续务农的原因,相当多的人表示自己没能力或有其它方面的障碍,极少有人认为农业很有吸引力;选择农村管理者和乡镇企业管理者的农民比例类似,在8%到10%之间;最不受农民欢迎的职业是农民工和雇工,分别占5.1%和2.4%。
(二)我国农村的社会分层标准
依据上述观点,本文将我国农村社会分为上层、中上层、中下层和下层四个社会阶层:
1.上层: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和农村管理者
私营企业主的收入远远高于其他阶层,他们是改革开放后先富起来的一批人,有丰厚的收入,有一定的资金积累,有经营才能,雇佣他人劳动。由于收入高,其社会地位也较高。在我们的调查中,私营企业主阶层仅占总样本的2.1%,但是27.1%的农民理想的职业是成为私营企业主,足见该职业对农民的吸引力。乡镇企业管理者的收入水平在全部职业中居第二位,他们不仅收入较高,而且个人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拥有一定的组织资源和社会资本,办事能力强,是乡村中的头面人物,有8.7%的被访者表示想成为乡镇企业管理者,比目前的比例高出5.7%。在我们的调查中,乡村管理者的平均收入仅居第7位,甚至比农民工的收入还要低一点,但是本文还是将其划入第一层次,理由是,首先,根据我们的调查,农民普遍认为乡村管理者是实际上高收入的获得者,这一阶层可能出于避免村民议论的心里,有意低报自己的收入;其次,乡村管理者在农村拥有无人可比的组织资源,他们既能够与上级领导对话,又拥有对村民生产生活某些方面的管理权,如审批宅基地,集体土地承包、收取农业税费、决定村级公共开支等;最后,可以享受其他村民享受不到的福利待遇,如公务用车、观光旅游、吃招待餐等。在我们的调查中,虽然农村管理者所占的比例仅为4.6%,但是有10.1%的被访者希望从事该职业。
2.中上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智力劳动者
个体工商户收入较高,他们有些资产,头脑灵活,吃苦耐劳,流动性强。在调查中,个体工商户是惟一实际从业人数和农民的理想职业人数无明显差别的职业,原因可能是一方面个体工商业者由于相对收入较高,工作自由有一定的吸引力,但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体工商户的进入门槛低,竞争压力大,钱越来越不好赚,因而相对饱和。农村智力劳动者收入中等偏上,他们的平均收入水平虽然比个体工商户略低,但是他们受教育程度较高,有一技之长,多为教师、医生、农技人员,为村民服务,是农村中的知识分子,由于人们对知识的尊敬和重视,农村智力劳动者是一个体面的阶层。
3.中下层:雇工和农民工
雇工和农民工的收入远高于农业劳动者,一方面务工者多是文化程度较高的青壮年劳动力,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产业间比较收益的差别。但是雇工和农民工同样处于农村社会的底层,他们缺乏其它资源,只能出卖劳动力为生,为人打工的生活艰辛,社会地位较低,在我们的调查中,虽然现在农民工和雇工的人数占被调查人数的25.3%,但是只有总计7.6%的被访者表示将继续从事这一职业。
4.下层:纯农业劳动者
农业劳动者收入最低,并且缺乏组织资源和文化资源,成为农村社会的底层。根据我们的调查,在表示从就业开始就一直从事农业的414人中,仅有20人表示因为农业收入高而从事农业,务农者多强调他们的无奈,如出去赚钱难、父母家人要照顾、没本钱、没有信息和渠道、风险大等,而且在现有的34.9%的农业劳动者中,有23.1%的人希望自己能从事其他职业。
三、我国农村社会阶层结构现状分析
(一)目前来看,我国农村的社会阶层结构是一种类“金字塔”结构
从总体看,目前我国农村的社会阶层结构是一个“类金字塔”型结构。塔尖部分是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和农村管理者,约占总人数的9.7%。他们人数虽少,但拥有较高的收入或组织资源。金字塔的中上层是农村智力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占总人数的26.9%,他们人员庞杂、流动性较强,他们的收入在村里总的来看处于中等水平和中等偏上水平之间,但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较大。金字塔的中下层是雇工和农民工,占总人数的25.3%。金字塔的底部,是农业劳动者,占总人数的34.9%。这个阶层的收入和地位都相对较低。
从不同地区的角度看,发达地区的农民社会阶层分化与较不发达地区的农民阶层分化有明显不同。西部地区比东部和中部有更坚实的底部,西、中、东部三个地区的农业劳动者占被访者的二分之一弱、三分之一强和四分之一弱。三个地区社会上层的比例近似,东部地区的比例略高,但同时东部地区中上层和中下层的比例远高于中部和西部地区,这说明东部地区的农民阶层分化程度更高,东部地区的社会阶层结构已经成为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形结构,而中部和西部地区仍然是明显的金字塔结构,且西部比中部地区的塔基更大。图1是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农民的社会阶层分化状况。
(二)农村的社会阶层分化正在进行中
从改革开放前的铁板一块到目前农民阶层的多样化,我国农村社会的阶层分化已经发生,而且正在进行。之所以说农村社会的阶层分化正在进行,有如下几个理由:
1.构成农村社会的基础正在并将继续不断发生变化
从目前来看,虽然从总体看存在农民从农业向非农产业、农村向城镇转移的趋势,但是受户籍制度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等一系列限制劳动力转移的制度安排的影响,这种转移有很大不稳定性。农民无论收入高低、从事农业还是非农业或者兼业、工作地点在城镇还是在乡村,都不同程度地保留农民属性,与农民或农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产权的角度看,那些已经从农村集体经济和家庭承包经营中分化出来到其它经济单位从业的农民,除了在新的经济单位获得相应的某种产权之外,仍然在其户籍所在的农村拥有一分土地和集体生产资料以及财产的产权,凭借其集体所有者的身份享有一分集体经济利益,并承担相应的一部分集体责任。从社会身份来看,农民从农业转向非农产业,从农村转移到城镇,他们的职业和居住地发生了变化,但不论是他们自己还是其它社会群体依然认为他们是农民。我们的调查中,93%的被访者仍然是农村户口,尽管很多农民在城镇或外地工作和生活已经很多年,他们的户籍仍然没有改变(在我们调查中,长期在外务工却未改变户籍者时间最长的达14年)。农民在城镇和乡村,农业和非农之间游离不定,使农民阶层的构成更加复杂。
与以往各地政府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农民的流动不同,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前提下,随着户籍制度的松动,城乡分治的二元格局将逐步被打破,可以预见,今后的人口转移将更多地体现为离土离乡的迁移,这将导致农村社会构成的根本转变。钟甫宁(2003)的一项研究认为,假如我国用50年赶上中等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同时实现城乡居民收入相等的政策目标,在一系列前提假定条件下,未来50年内农业劳动力需要大约每年减少一个百分点,即730万人[6]4—9.姑且不论具体转移数量的多少,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迁移是肯定的,这使构成农村社会的基础不断发生改变。
从目前情况看,私营企业家、乡镇企业管理者、个体工商户、农民工和雇工等是最有可能向城市迁移的阶层,他们的迁移不仅使农村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变化,而且将改变留在农村的农民的资源占有结构,改变其相对的社会地位。可以预期,随着农业剩余劳动力减少,单个农民所支配的资源将会增加,农民的收入将得到改善,农业劳动者的社会地位将会提高,那时农村的社会分层将是全新的景象。
2.农民在不同的社会阶层尤其是在较低的阶层间流动频繁
不同的社会阶层间尤其是较低层次的阶层间流动的门槛较低,使不同农民阶层的成员具有不稳定性。要成为农村智力劳动者可能需要一定的文化资源,想成为私营企业主需要一定的资本积累和经营管理才能,尤其是在经济初建的混沌期度过之后,成为一个成功的私营企业主的机会大大减少。但从总体来看,农民在不同职业阶层转换的门槛较低,从而在不同的社会阶层间流动频繁。农民工可能因为单位破产而失业、被解雇、收入低等原因又返回农村重新务农,也可能开始自己的事业成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成功的个体工商户可能发展成为私营企业主,作为村里的能人,私人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农村智力劳动者甚至普通农民都可能成为农村的管理者,因此,阶层成员具有不稳定性。
3.通过努力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是农村社会正在发生的故事
农民的社会阶层分化既是经济进一步增长的动力,又不断加深农民的分化。农民收入增长的同时带来了农民之间在收入、社会地位、声望、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差距,促成农民阶层的分化,农民阶层的分化反过来又会促使农民在不同职业、不同产业、不同地区等的流动,对更理想的职业、更高的社会地位的追求最终带来收入的进一步增长,并导致农民的进一步分化。因此,农民阶层的分化和农民收入增长之间是相互伴生、相互促进、互为因果的互动关系。在过去的二十多年中,大多数农民认为自己在村庄的社会地位发生了变化,在今后的发展中,这一变化将继续进行。
在问卷中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在14岁时家里的收入在村里属于什么水平,选项分为上等、中上等、中等、中下等、末等五个等级;另一个是,现在如果把村里人分为不同的层次,您认为您是哪一层次的人?选项分为上层、中上层、中层、中下层、下层五个层次。考虑到被访者的14岁一般要往前追溯十到几十年,当时农村的社会分化程度较低,收入水平基本上可以代表农民的社会阶层,可以把这两个问题视为针对不同时期的同一问题。将上面的选项从“上层”到“下层”分别赋予1到5的分值,并用第一个问题的得分减去第二个问题的得分,这样,得到正分说明其社会地位得到了改善,负分则说明其社会地位恶化。例如在第一个问题中选中等为3,在第二个问题选上层为1,3-1=2,其社会地位得到改善。从表5我们看到,与该劳动者初次步入社会就业时相比,57.9%的人认为自己在村中的相对地位已经发生变化。其中,15.5%的人认为自己的社会地位不如以前,42.3%的人认为自己的地位得到了改善。
对更高的社会地位的追求可以通过农民对从事“更好”的职业的愿望中清楚地表现出来。把农民目前从事的职业与其理想的职业进行比较,可以清楚地看到农民希望通过职业变化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的愿望。
与农民实际从事的职业相比较,我们看到,如果农民的职业理想全部实现,在我们的社会分层中分别处于上层和中上层的职业,包括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农村智力劳动者、农村管理者等职业将分别增加25%、5.7%、6.3%和5.5%;个体工商户基本持平,微增0.2个百分点;在农村社会处于下层和中下层的农业劳动者、农民工和雇工显然是不受欢迎的职业,将分别下降23.1%、7.2%和9.6%。现实和理想的较大差异成为促使人们采取行动来改变自己处境的动力。不同的人会或多或少地采取行动,或者是自己,或者是自己的下一代,有可能实现职业和社会阶层的转化。通过努力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是农村社会正在发生的故事。
收稿日期:2005—11—08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3BJY063)和浙江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Z02GL6)资助
注释:
①陆—张将农民工定义为受雇于国有和集体企业者,将雇工定义为受雇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者。这种划分方法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有其合理性,但随着时间推移,过分强调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对农民进行分层的影响意义不大。
②与其它统计资料相比(如中国农业年鉴),本调查中农业劳动者的比重较低,可能的原因是:首先我们按照主要收入来源划分农民的职业,由于非农职业的边际收入较高,与按照从业时间多少划分职业相比,会使更多的人归入非农业劳动者;其次是本调查中来自西部地区的样本比东部和中部地区少,而且,在东部地区我们又选择了经济非常发达的江苏和浙江为代表。但是从总体看,我们的数据仍能基本体现农民的职业分化状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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