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固定单价合同范文

固定单价合同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固定单价合同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固定单价合同

第1篇:固定单价合同范文

【关键词】固定总价合同、施工总价合同、施工单价合同、价差调整、量差调整、调整范围、调整方法工程量计算

中图分类号: TU723 文献标识码: A

某**项目从筹建到机械竣工历经五年时间,特别是在2008年这一年,全球钢材价格涨幅让人难以预测,更让承发包双方难以承受,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施工期间,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复核,发包人确认需要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差额的依据。结合国家相关政策,某**公司响应国家相关政策,对EPC总承包合同、施工固定总价合同及施工固定单价合同,进行工程量差、价差调整。

(一)、价差调整范围及方法。

1、材料价格调整范围为EPC总承包合同、施工固定总价合同及施工固定单价合同中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合同没有约定的,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可按照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或按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由于2008年是该项目的建设高峰期,施工单位大部分材料都在这一年采购,材料价格的涨幅已远超过合同规定的幅度。为使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公司决定对施工单位所采购的材料进行价差调整,以补偿承包单位部分损失。可调整的材料范围为:(一)建筑工程中承包单位采购的的钢材(含彩钢板)及商品混凝土;(二)安装工程中承包单位采购的管材、管件、非标设备用钢材。

2、价差调整方法为:材料价差等于施工当期材料市场价减去基数(基数取投标价、投标当期市场价两者的高值)。施工当期材料市场价格计取顺序为:《**工程造价》信息价;施工当期业主限价和采购价;《全国统一安装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主材价格信息》价;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设计概预算技术中心站《工程经济信息》价;商品混凝土按当地文件规定价格执行。材料数量的取定:(1)固定总价合同(EPC)的材料数量为投标文件中材料数量和材料进场报验单中材料数量两者相比取小者;(2)施工总价合同、施工单价合同的材料数量根据竣工图据实统计。

(二)、量差调整范围及方法。

工程量差调整范围为施工固定总价合同、施工单价合同涉及的工程量的变化。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单当工程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以上时,该项目单价可进行调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化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信息价格和承包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已标价工程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由于编制招标文件时,设计深度有限,导致招标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相差太大,实际造价与投标报价相差悬殊,超过了施工单位承受范围,所以对工程量变化进行量差调整,可调整的工程量范围为:(一)建筑工程:基础(含设备基础)、主体工程、地坪;投标时以建构筑物面积或体积报价的,工程量据实调整,单价执行投标报价;(二)安装工程:设备、工艺管道、电气、仪表的安装工程;设备、管道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含梯子、平台、栏杆、钢格板)。建筑工程的水、暖、电、消防不进行工程量差调整(厂房的水、暖、电、消防除外)。

(1)工程量量差以最新版本的竣工图、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纪要、工程洽商、工程相关会议纪要、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已确认的工程量、承包方提交送审的材料限价单及甲转乙材料价格确认单、业主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乙供材料进场材料报验单、业主监理承包方三方现场实测量部分工程量、影像图片、现场签证的工程量减去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进行。(2)工程量增加部分费用计算按实际发生的量差套用投标报价选用定额子目,取费执行中表费率,人工和机械分别执行相应的调整文件,材料价格执行施工当期信息价;(3)工程量减少部分费用按中标价进行核减。(4)原投标文件中没有的部分,工程量按竣工图或施工图、设计变更等据实计算,按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相关定额、计价标准、计价方法、有关规定等计取费用,取费标准执行中标费率,材料价格执行施工当期信息价。

通过量差、价差的调整,发承包双方合理的分担了合同风险,使项目的竣工决算顺利完成。

参考文献

第2篇:固定单价合同范文

关键词:小型水电站;总承包;合同管理;投资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01

工程简介:某小型水电站总装机容量24.6MW,采用引水式发电,工程设计概算静态总投资2.95亿元,建安工程合同固定总价2.56亿元,总工期36个月。

一、总承包工程合同的特点

很显然,总承包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完成该工程项目施工任务的支付总价与签订的合同价一致,不发生改变。本工程合同中约定:由于工程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如坝址、厂址、正常蓄水位、装机规模等变更),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合同承包总价和工期不因设计变更及变更设计等任何因素调整。水电站建安工程大多为固定单价合同,即项目法人承担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量的变化带来的风险,承包人承担物价变化带来的风险。总承包合同为固定总价,承包人要同时承担工程量及物价变化带来的风险,因此,一般总承包合同单价较固定单价合同都要高。

二、总承包工程的进度结算支付

对于固定单价合同,在进度结算支付过程中,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用作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用于结算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结算单价为合同固定单价。但对于总承包工程合同而言,其结算支付的是固定合同总价,在进度结算过程中,如果按固定单价合同的操作方式据实计量进行结算的话,势必造成工程形象面貌未实施完成,但资金就已支付完毕的情况,造成投资过程控制失控。因为固定总价合同的合同单价中隐含了部分风险工程量,即合同工程量清单所不能完全包含的工程量费用。因此,在总承包工程合同的进度结算支付过程中,必须牢牢将结算金额与对应分部分项工程的进度想象面貌相结合。

对于本工程的临建设施项目,与固定单价合同的操作模式相同,按分部分项工程实际完成的形象进度,按比例进行进度结算支付;对于引水隧洞开挖与支护项目,可将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对应的开挖与支护费用进行分解汇总,并按隧洞延米进行分摊后,按隧洞延米进尺比例结算支付;电站大坝与厂房项目,可将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对应的分部分项工程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设计工程量对比,按比例进行结算支付。

三、总承包工程风险金的支付

总承包工程的固定总价合同中,一般都按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一般为合同固定总价的10%)约定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风险时支付费用,是项目法人投资过程控制的方式之一。

本工程合同中约定:风险金是指包括设计变更、重大地质缺陷(坝址、厂址、正常蓄水位、装机规模等变化除外)处理费用、价格波动、国家政策变化等一切影响总承包价格的风险金额,由投标人确定并列进总承包价格;投标人应充分研究分析工程所在地环境、气候、地形、道路和社会环境,研究分析工程水文、地质条件以及工程技术方案,国家政策变化,结合自身经验确定风险金额,投标人必须对所获得的、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技术资料)、信息的正确性以及投标人自己的判断负全部责任;一旦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赔偿,或延长工期的要求;若提交要求,招标人不作任何考虑。因此,风险金是合同固定总价中的一部分,用于项目法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控制和调节承包人的资金支付情况。

本工程的风险金支付方式为:风险金在合同生效后每季度清理一次,每次支付比例不得超过风险金总额的10%(如果出现重大地质风险,当期处理费用远大于风险金总额的10%时,双方另行协商),到完工时累计支付不得超过风险金总额的80%;其余在工程完工结算后28天内全部付清。风险金包含工程量增加以及物价上涨两部分,本工程将工程量增加部分定义为“专业风险金”,由各分部分项工程所对应的各自专业风险金组成;物价上涨部分定义为“材料风险金”和“设备风险金”,材料部分主要包括钢材、水泥、炸药以及柴油几大主材引起的价格上涨,设备部分主要是构成工程构件的工程设备。

由于在总承包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的进度结算中是结合工程形象进度按“均等”比例支付工程款,但在承包人施工过程中,特别是地下引水隧洞施工过程中,相对于合同清单量,实际施工工程量的变化不是均等的,这就需要用专业风险金以及材料风险金来支付,得以调节承包人的资金支付情况。

在专业风险金的支付中,由承包人统计在风险金清理周期内各分部分项工程进入进度结算的实际发生工程量,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签证,结合合同单价计算出当期各分部分项工程实际发生费用,对比各分部分项周期内实际结算金额,两者差值计入当期专业风险金,并进入进度结算。根据当期实际发生的签证工程量,结合合同单价分析表,可计算出各分部分项工程材料核销量,依据当期物价上涨与合同材料预算价价差,可得出当期材料风险金,并进入进度结算。按照本总承包工程合同的约定,在每期支付风险金过程中,按实际清理风险金金额支付,但每次支付不得超过风险金总额的10%。由于本工程合同工期36个月,每季度支付一次风险金,因此,即使每期支付风险金总额的10%,风险金的支付也一直处于可控状态。

四、结束语

第3篇:固定单价合同范文

Abstract: Engineering cost management is the whole-process management, control and supervision of invest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Engineering contracts as an important basis for project cost is the basis for project cost control. Reasonably determinating and effectively controlling project cost, and increasing investment efficiency is the most fundamental goal of project cost. Its primary means of control is based on a valid basis for the valuation and pricing of the project content and process.

关键词: 合同管理;工程造价;风险管控

Key words: contract management;project cost;risk management and control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0-0088-02

1 合同类型的选择与造价控制

选择正确的工程合同类型,是工程造价有效控制的重要环节。

建设安装合同按价格可以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及可调价格合同。目前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大部分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即按实结算合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数量与工程价格可以随实际情况变化而调整,这种合同的实质,使承包方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成为一个毫无约束和操作的“暂定价”,对于造价的控制只能通过跟踪审计、结算审计来实现,属于事中、事后控制,从而缺乏对工程造价控制的主动性。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招投标法》的有序推进,越来越多的建设项目都采用了与国际工程管理接轨的固定价格合同,特别是固定单价合同。这对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具有多方面的优点,首先,通过招投标形成的固定单价是充分有序竞争的结果,承办方通过竞争会实现对成本的自我控制,而如若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即所谓“按实结算”),承办方完全可以先低价中标,然后通过“按实结算”合同提高工程造价,这样会使招投标流于形式,所谓的竞争机制也失去了意义。其次,采取固定单价合同,真正能够体现风险分担的原则,发包人在招投标阶段,精心编制工程量清单,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的风险,承包人承担报价的风险,承包人由于综合单价不可调整,必须提高自身投标报价水平,分析施工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制定相应的管理对策,为实现自己的利润目标,以自己的综合实力完成工程建设,增强企业的管理能力。最后,对于工程变更、签证增加的内容的重新租价,应参照招投标形成的固定综合单价,由于综合单价的固定,这样做可以有利于建设资金的组织和有效控制,能使发包人对自己投入的建设资金做到心中有数。

2 重视合同条款对造价控制的影响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建筑施工合同采用的都是格式合同,通用条款部分是固定的,而专用条款部分是填充式的,然而有的合同订立者有些条款都空而不填,对于履行合同有可能产生的索赔、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不够重视。对于此类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点建议:

①相关费率的确定,对于签订“按实结算”合同的,由于措施费中临时设施费、赶工措施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增加费等都属于可竞争费用范畴,费用定额给定的费率都是一个可浮动的区间,故建议在合同中尽可能确定其费率,以避免在结算时因费率不确定而引起争议。

②明确风险承担的责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对控制造价影响最大,如果工程量较小,工期时间较短,施工图设计已全部完成,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风险各自承担;如果工程量较大,工期较长,施工技术较复杂的项目应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目前大部分工程合同中都约定了综合单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进行调整,即材料价格也不能调整。但当市场材料上涨波动很大时,承包人就不能完全靠自身力量来承担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不调整将使承包人面临亏损较大的危险,反过来也会影响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按工程项目管理的原则,应采用风险分担的办法,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所以,应在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波动时,在一定范围内不予调整,将其视为是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在此范围外应调整,将其视为是发包人的风险。这样约定有利于承包人认真考虑投标报价,中标后及时采取备料措施,加强施工中的材料管理工作。这样做也基本反映了市场变化的情况,使最终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真实合理。

3 加强合同履行中工程款支付管理

它涉及预付款、工程签证变更费用、竣工结算费用、索赔款、违约金、保修金等具体管理,工程款的支付管理是控制工程造价直接手段之一。

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一般都是合同双方根据形象进度、验工月报等情况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支付的,这里就不再赘述。然而,工程变更款的支付是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能否有效控制的关键,因此,在工程合同中,应明确规费和总承包服务费的调整方式;措施费的调整方式;变更费用确认程序;工程变更后综合单价的调整方式;约定工程变更款的计量计价方式和依据等等,目前工程合同中最缺乏关注的问题,就是许多工程合同纠纷,争执焦点就是工程变更问题。

在合同中工程款支付管理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工程索赔管理。很多工程合同中,只提到要索赔而没有具体可行的操作方法,合同中必须约定对索赔放生裂解认识差异时的解决办法,索赔的依据,索赔费用的计算方式,索赔的依据和程序等等。这也是工程实际中,发包人不能做到有效反索赔,承包人不能及时提出索赔的原因。此外,工程索赔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仍是需要加强的环节,在合同条款中,索赔的时效性、程序性是相当强的,所以,及时回复、认真应对、进行合理反索赔是控制造价、降低索赔成本的具体方略。

总而言之,合同管理对造价控制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为使承发包双方都获得最大化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确保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承发包双方更要重视和加强主动管理、动态管理、科学管理,包括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实施、合同风险的防范等等。

参考文献:

[1]吴忠信,黄昌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合同管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09/01.

第4篇:固定单价合同范文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模式;结算;造价方法

中图分类号:E271文献标识码: A

1招招标清单项目内的结算造价

对施工完结的实践清单项目,当项目特征与招招标文件中的清单项目所描绘的项目特征一致时,需选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法”来进行结算,这也是建造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中“合同已有适用的归纳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归纳单价断定”条款的需求。这儿所说的已有归纳单价,即是作为合同重要组成有些之一的“中标单位依照招标单位供给的工程量清单所做的招标报价文件中的归纳单价”,在计价软件中为了到达固定单价的目的(以某区普遍使用的计价软件为例),有必要对照着招标报价文件中的数据,用弥补定额的操作键录入各清单项目的人材机费用,一起按招标时的各项取费费率进行设置,才干保持结算时的清单归纳单价与招标报价文件中的共同,才干防止因为清单项目及下挂定额子目的工程量改变致使归纳单价也跟着改变,而达不到固定单价的需求。按以上做法完结了招招标清单项目内各清单项目的固定单价操作后,它们的工程量依照实践完结工程量录入软件即可。上述所说的招招标清单项目内的结算造价,通常占到该项目结算总造价的首要比重。

2从头进行清单组价的结算造价

从头进行清单组价的结算造价有些,首要是对于实践完结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与招招标文件中不共同的项目,假如仅仅项目特征的简单性削减,可参照原招标单价并做少量修正,如抽取掉原招标报价时某清单项目下挂的某条定额子目后即满足需求,此刻固定单价的软件操作办法参照上文相关内容即可;假如项目特征比照后,有“质”的差异,致使无法参照原招标单价了,则本来对应的招标清单项目及单价就用不着了,需从头套定额对这些清单项目进行归纳单价的重组价,此刻的资料单价要按该清单项目详细施工期的当期信息价或施工时期的均匀信息价来取定,假如是按均匀价,要留意合同约好的是算术均匀价仍是加权均匀价,工程量依照实践完结工程量录入即可,取费通常按中值并思考让利系数来断定,让利系数按合同中的约好来核算,通常触及招标核算操控价文件与招标报价文件中的数据比照,让利系数=1-招标报价总造价/招标核算操控价总造价,留意合同约好的是总价让利仍是单价让利,假如是总价让利,在计价软件的“工程取费”模块新加一行,按让利系数修改总价核算公式即可,假如是单价让利,需在计价软件的分有些项模块中,用调价键反映让利系数的影响。

3价差调整造价

价差调整造价有些,对于的是招招标清单项目内的工料机,当它们的报价动摇超出一定起伏时,应按合同约好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确的,应按各省建造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则进行调整,例如,建造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实施细则中规则:对于首要由市场报价动摇致使的报价危险,承揽人可承当5%以内(含5%)的资料基期报价危险,发包人承当5%起伏以外的资料基期报价危险。这样的规则防止了承揽人过大或无限制承当市场报价危险的这种不合理状况。价差调整造价有些的核算办法可按以下步骤进行:先按招标报价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及下挂定额子目,拷贝或录入到清单计价软件中,一起将审定工程量也录进入(留意不是招招标时的工程量),资料选用招标时的单价(即基期单价),经软件核算后主动剖析出工料机用量,对于人工报价是不是能够调整的疑问,通常均要有建造主管部门公布的对于人工单价政策性调整文件,才干进行相应调整。对于机械台班报价通常是不调整的,因而下面所说的价差调整造价有些首要是资料价差的调整,将以上清单计价软件核算后主动剖析出来的资料项目、用量、基期单价、合价等导出为电子表格文件,录入施工期各期的资料信息价然后得出各资料施工期的均匀价,设公式比照它们与基期单价(即招标时资料单价)的改变起伏,对超出合同约好起伏的那些资料进行补差(正值或负值),通常只补超出报价危险规模以外的差额(而不是一切超越基期单价的差额有些),假如合同约好价差调整有些按税内独立费即税前项目计取(大都状况下都是这样约好的),则在电子表格中将税率思考进入就能得出成果了,假如合同约好价差调整有些也按招标时或现时的费率标准来滚费率,则必需将以上剖析得出的人材机价差值作为基础数据,在清单计价软件顶用基价键录入作为弥补定额,设置各项取费费率,经软件核算后得出(假如用电子表格软件来做,则需人工设置各级取费公式,且基数关系会交错在一起,不如用更方便的清单计价软件来做)。

4综合单价调整引起的造价

归纳单价调整致使的造价有些,对于的是招招标清单项目内的清单工程量,因非承揽人缘由致使的工程量增减,当某项工程量改变在合同约好的起伏以内的,应履行原有的归纳单价,当某项工程量改变在合同约好的起伏以外的,其归纳单价应予调整。通常的调整准则是:添加有些工程量的归纳单价应较原归纳单价低,削减后剩下有些工程量的归纳单价应较原归纳单价高。这一准则确保了承揽人建安成本中的直接费用的固定成本方面的投入,不会因为清单工程量发作较大改变时致使明显改变。合同中应该约好调或不调归纳单价的工程量改变起伏规模及单价的调整百分比,假如合同中未做约好,归纳单价是不是调整可按工程量改变的10%作为危险起伏规模:当“终究完结的工程量”大于“工程量清单中列的工程量”的10%时,调整后的分有些项工程清单项目结算价=1.1×工程量清单中列的工程量×承揽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写的归纳单价+(终究完结的工程量-1.1×工程量清单中列的工程量)×调整后的清单项目归纳单价;当“终究完结的工程量”小于“工程量清单中列的工程量”的90%时,调整后的分有些项工程清单项目结算价=终究完结的工程量×调整后的清单项目归纳单价;以上“归纳单价调整致使的造价有些”的核算,在实战中可使用电子表格来处理:先将计价软件中招标报价的分有些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及招招标清单项目内的结算造价文件中的分有些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导出为电子表格,将它们合并在一个电子表格文件后,添加“工程量差额”、“履行原单价的工程量”、“需调整单价的工程量”“、调整单价”“、调整后算计”这5列,工程量差额=(结算工程量-招招标工程量)/招招标工程量,“需调整单价的工程量”使用“工程量差额”作为判别条件,等于如下这个二级嵌套逻辑函数的主动核算值,需调整单价的工程量=IF(工程量差额>0.1,结算工程量-1.1×招招标工程量,IF(工程量差额

5措施费调整造价

措施费调整造价有些,根据是建造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及实施细则的如下条款:因分有些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揽人缘由的工程改变,引起措施项目发生改变,形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计划改变,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施费项目,按原施费费的组价办法调整;原施费费中没有的办法项目,由承揽人根据措施项目改变状况,提出适当的施费改变,经发包人承认后调整。因为分有些项工程费的改变通常会致使施费项目费也发生改变(如分有些项工程中混凝土构件工程量的添加会致使措施项目工程中的模板工程量添加),建造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的实施细则还详细规则: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改变起伏在10%以内(含10%)时,其措施费不作调整,履行原有措施费;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改变起伏在10%以外时,其措施费应作调整(除非合同约好了分有些项工程费发作改变均不调整办法项目费,才干够不调整)。详细调整公式为:当改变起伏为大于+10%以上时,即“终究完结的分有些项工程项目费”大于“1.1倍承揽人报价文件的分有些项工程项目费”时,调整后的结算办法项目费=承揽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写的措施项目费×(终究完结的分有些项工程项目费/承揽人报价文件的分有些项工程项目费-0.1);当改变起伏为大于-10%以上时,即“终究完结的分有些项工程项目费”小于“0.9倍承揽人报价文件的分有些项工程项目费”时,调整后的结算措施项目费=承揽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写的措施项目费×(终究完结的分有些项工程项目费/承揽人报价文件的分有些项工程项目费+0.1);以上算出的“调整后的结算办法项目费”减去在“招招标清单项目内的结算造价”中以固定报价呈现的“承揽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写的措施项目费”,即是因为“分有些项工程项目费”的超起伏改变(这儿是10%)致使的办法费调整造价有些。汇总以上五部分结果,即为该项目在工程量清单招招标形式下的结算造价。

结束语

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结算方法在我国还处于初始阶段。在推行过程中,我们应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参照国际上成熟的做法,结合我国工程建设体制的改革,尝试新方法,积累新经验,建立公开、公正和公平德竞争秩序,为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第5篇:固定单价合同范文

关键词:合同管理;造价;结算

一、加强合同管理对于实现工程造价控制的意义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贯穿于工程造价的全过程。根据工程合同的履行进程来看,其主要是经历了一个将工程由施工图纸转变为实体的过程,而这个过程中就包括工程的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合同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是造价工作的主线,所以说合同的管理是贯穿于工程造价全过程。

工程合同是工程双方出现经济争议时重要的依据。工程施工合同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对双方的约束作用,如果其中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的义务,就会对另一方的权益造成影响。按照合同中的规定,违约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责任的确定就要以合同作为依据,使违约的一方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代价,因此,只有以施工合同作为依据才能确定各项责任。

合同类型是工程结算方式选择的重要依据。施工承包合同方式有固定价款合同,可调价款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其中成本加酬金在国内应用极少。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最常用的就是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两种同方式。施工承包合同决定了工程结算的方式。

二、造价方面的合同管理内容与风险

(一)造价方面的合同管理内容

1、在合同订立时的管理。包括合理确定合同价款,承包方式,工程款支付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原则和方式,材料供应及价格,计价方式,计价依据,工期质量要求,奖罚条款等。上述内容应围绕保证质量、工期前提下,降低工程造价,预防经济纠纷,防止索赔为中心进行。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主要包括签证变更的管理,工程计量的管理,工程款支付的管理,工程结算的管理,索赔的管理等。

(二)工程合同管理风险

工程合同既是项目管理的法律文件,也是项目全面风险管理的主要依据。在工程管理过程中,承包合同带来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合同中明确规定承包方应承担的风险。如合同中规定,材料涨价在5%(有些为10%)内和其余包干价材料涨价的风险,承包方得不到任何补偿。

2、合同条文不全面,不完整,合同双方责权利关系不清楚,承包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会导致双方发生分歧,最终导致承包方的损失;

3、业主为转移风险单方面提出过于苛刻、责权利不平衡的合同条款。如合同中规定“业主对由于第三方干扰造成的工程拖延不负责任”,这实际上把建设方干扰造成的工程拖延的风险转嫁给了承包方,甚至个别业主把自己的风险和责任转嫁给承包方;

三、如何通过合同管理实现工程造价控制

(一)加强合同订立阶段对工程合同类型的选择

建设工程合同类型主要有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及可调价格合同。我国建设工程行业长期以来都习惯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即按实结算合同。这种合同的实质由于事前未对工程造价进行严格核定和控制,造成太多不确定因素,其结果,是把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完全变成了事后的被动管理。由于合同约定不清楚,价格模糊,工程合同在实施中会发生大量的纠纷。工程合同的司法诉讼纠纷,大部分都是由这种合同引起的。因此,在工程中应当少用或不用可调价格合同这种形式,尽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在贯彻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今天更因如此。其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是与国际工程管理接轨的一个形式。国际上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订的FIDIC 合同条件,英国的NEC 合同条件以及美国的AIA 系列合同条件等,主要采用的就是固定单价合同,这是已经被实践证明了的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的有效形式。其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能够真正体现风险分担的风险管理原则。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的风险,承包人承担综合单价的的风险。如此以来,使整个承发包双方的工程管理能力都得以提高。其三,由于综合单价的固定,有利于发包人合理组织资金,以保证工程建设。因此,选择正确的工程合同类型,是工程造价事前控制的主要环节。

(二)把好合同签订关

合同文本必须准确表达双方真实意愿,应特别注意专用条款及补充条款的约定是否严密,避免留下隐患。如对合同结算方式、方法、付款方式、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等级评定等重要内容要做到文字表达严谨;把有关规定和执行中容易引发争议的地方写进协议条款等,如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定价原则、差价的调整方法、取费方式等。另外。施工合同在法律上有效的证据应是原件、符合事实、加盖公章和签名,并有明确的内容且未超过时效,否则就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由于某些建设单位未对合同形成系统化的管理,签订合同时对于合同中一些细微条款及规定没有一个系统的认知,使合同内容不够严谨、全面,极易导致合同纠纷,造成竣工结算无法顺利进行。

(三)加强合同的索赔管理

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工程施工索赔。工程合同一经签订,确定了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之后,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便是工程设计变更或签证,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所以,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使管理行为正规化、规范化,作好处理合同纠纷的各种准备,特别是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在工程造价控制管理中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因此,索赔管理应作为造价管理的重要构成贯穿工程实施全过程。即前期管理中,提高对发生索赔事项的预见性,并以合同条款形式明确约定,为索赔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中期管理时,依时办理核定、变更等事项的相关资料,确保其完整性及法律有效性,以便为索赔提供有效的法律证据。后期管理则应认真做好索赔准备。严格按法定索赔程序进行索赔工作,使索赔行为具有合法性。但及时办理应为索赔管理工作的重要基本原则。

在实际的索赔管理进行中做到以下几点:(1)正确区分工程变更及索赔的性质。产生工程变更的原因很多,设计、业主、工程师、施工企业都可提出变更,因此应根据合同商务条款和技术条款的规定,正确区分是增加费用的变更还是不增加费用的变更,根据合同索赔条款,结合索赔事件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去处理。(2)规范工程变更和索赔程序。合理管理的各项工作需按程序进行管理。价款支付、各类文件的报批、项目经理的变更需按程序进行,处理工程变更和索赔更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去执行,不能有随意性。应规范工程变更的提出、变更的批准、变更的实施、变更价款的支付和索赔事件的发生、索赔提出、索赔报告的报送、索赔费用的批准及支付的程序。总之,工程变更和索赔费用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在正确区分工程变更和索赔性质的前提下,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处理。(3)施工单位合同管理人员应随时了解施工进度和对相关资料进行收集,经常到施工所在地深入掌握施工的相关动态,帮助业主审核突发事件带来的费用问题,如变更设计、现场签证等,对最终的工程总结算提供方面的依据,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参考文献

第6篇:固定单价合同范文

施工承包合同决定了工程结算的方式。根据施工承包的方式不同,工程承包合同可分为固定价款合同、可调价款合同两种,除此之外,还包括成本加酬金合同。目前较为常用的是固定价款合同和可调价款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在国内应用非常少。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固定工程总价和固定单价的方式较为常用。固定总价的承包合同一般称为“总价包干合同”,合同价格计算是以规范和设计图纸为基础,工程承包的双方依据工程项目协商一个固定的工程总价,之后由工程承包方依据合同造价来实施,不能发生造价变化。固定总价的合同除非发生设计变更或工程变更,需要变更合同造价外,其他情况不能发生工程总价变化。固定单价合同主要依靠固定综合单价来进行结算,尤其是在《2013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颁布的新清单模式下更为常见,结算时工程量主要依靠工程变更单、施工图、现场签证等实际完成的量来计算。计算综合单价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各项费用的确定都是由投标人依据企业自身情况,考虑各种风险因素来自行确定,在合同履行期间,综合单价的价格风险按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定规定的范围承担。施工承包合同一旦签订,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同时随之确定。需要造价管理与合同管理相统一,提高了合同各方的风险分担的强制性,让合同管理在工程造价的控制过程中上升到一个更为重要的位置。

2合同管理各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分析和防范对策

2.1合同签订前的管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及对策

工程施工合同一般都是通过招标方式来确定工程承包方,在招标过程中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要经历招标、投标、开标、定标及签订施工合同等过程。工程合同类型的选择直接影响着工程造价,因此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要注意合同类型选择。如果工程项目规模较小、风险较小、工期较短、施工中不可预见因素较少,则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对于工程项目的竞争性较强的,为了便于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建设单位要按照固定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顺序来选择。工程风险性大、技术要求较高、复杂程度高的工程以及实际工程量和预计工程量存在较大出入的项目,这种情况下承包单位主动权较大,因此要采用可调价格合同。选择合同类型时,要确保合同各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单纯为了建设单位利益而忽视其他各方的权益,要综合考虑项目的各类因素,考虑承包单位的实际能力,来确定双方都愿意承担的合同类型,避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而造成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同时也要避免频繁索赔而提高工程造价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合同签订时要预先考虑到可能发生的事情,对可能发生和能够想到的问题,都要在合同中明确,越仔细越好,避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纠纷;合同在语言组织上要严密,同一个条款不能作出两种解释,在条款中要尽量使用定量条款;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明确列出工程索赔的条件和合同价款的调整条件。合同签订前,要仔细琢磨,反复推敲,不可盲目签订。工程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要加强合同沟通,纠正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最终目的是确保项目顺利开展,而对工程造价进行有效控制。

2.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对造价的影响及对策

工程施工合同一旦签订就会产生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双方都要依据合同约定内容来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要通过加强合同管理,来避免发生违约纠纷造成索赔,导致工程造价提高。在工程造价中,约有60%-70%的部分为材料费用和设备费用,材料和设备费用高低直接影响工程造价大小,同时,材料和设备又是管理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在目前的工程建设中,广泛存在人情关系现象,最明显表现为以次充好来提高价格、同规格和同质量的材料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对材料和设备总量控制不严格导致材料和设备应用到工程之外的建设中,此类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工程造价增加。从而导致用合同管理的形式来约束此类行为变得势在必行。为了控制工程造价,就必须要对材料和设备进行控制,而材料和设备都应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进行公开采购,避免不正之风的发生。材料和设备供应要根据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来提供,并一同提供相关合格证书,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来进行清点、检验、验收,通过严格控制材料和设备价格、质量,来控制工程造价。

2.3合同后期管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及对策

在工程竣工阶段的合同管理中,主要工作是对工程造价进行分析和总结。合同后期需要完成各类资料的整理及归档,对施工单据进行审核,一旦资料出现问题,将造成工程造价失衡,无法确保造价的真实性和准确度。合同后期的管理主要是对整个项目中的前期与中期的材料费用进行统计和清查,为最终的结算打下坚实的基础。其中主要包含分析竣工图、技术核定单、工程签收单等,根据清查的结果做好记录,对相关的问题需要请示现场负责人的意见。在审察过程中需要对整个项目的工程造价做出评价报告,按照合同签订的条款以及质量标准的真实性要求,确认无误的状况下,最终进行竣工验收,尾款支付,完成整个项目的工程造价工作。

3结束语

第7篇:固定单价合同范文

关键词:涉外 技术服务 合同谈判

中国作为未来亚洲甚至世界核电产业的发展核心,核能发电对于中国优化能源结构、保证电力供应的目标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随着中国核电市场的日益增大和世界对核电的要求日益增高,越来越多的中国核电企业开始引进国外世界一流核电企业的顶尖技术、同他们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这为我国核电技术的快速进步提供了良好条件和重要平台。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比较、消化和实践,有助于我们在更高的起点上实施再创新,实现第三代核电技术示范电站的顺利建设和国产化、自主化目标。因此,签订一份严谨的涉外技术服务合同对于合同的执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下是笔者在此类合同谈判中的一点体会,以下内容均是以我方为买方、外方为卖方情况为条件考虑。

1 仲裁

按照惯例,涉外合同中规定,当买卖双方出现无法解决的争议时,会将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仲裁机构予以裁决,仲裁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做出,立即生效。裁决作为解决争议的终局方式,当事人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一份完整的仲裁条款包括仲裁地、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程序和适用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没有约定适用法律但约定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所以,在什么地方进行仲裁,是买卖双方在磋商仲裁时的一个重点,这与适用法律的关系至为密切。根据情况不同,仲裁地一般为以下三种:①我方力争规定在我国仲裁。②规定在被告所在国仲裁。③规定在双方认同的第三国仲裁。

据笔者的经验,核工业领域的涉外合同中采取③做法的较多,一般选斯特哥尔摩,新加坡等,有时候也会选择中国香港。

仲裁机构的选择,也经常是合同双方争执的条款,我方倾向于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卖方可能倾向选择国际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或者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通常情况下双方会在仲裁条款中明确规定出仲裁费用由谁负担,一般规定由败诉方承担,也有的规定为由仲裁庭酌情决定。

2 价格

根据涉外技术服务合同的工作形式,价格制定方式一般分为两种: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模式。

2.1 固定单价模式

若技术服务发生在买方现场,卖方同买方一起工作,并指导买方,多采用人员单价模式,例如小时计价、每日计价和每月计价等,同时,按照不同级别的专家规定相应档的服务费,例如,管理类的专家级别有项目总经理、部门经理和主管,工程设计类的有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等。

假设卖方要求以小时计价,笔者建议买方在合同中增加如下类似语言“若卖方每周加班时间累计不超过××小时,则仍按照卖方每日工作8小时计算。”“卖方在买方的要求下,节假日工作的按工作日工作处理;卖方自行加班的不被视为工作。节假日包括但不限于中外双方的节假日、卖方员工的年假等。”“卖方工作超过一年方可向买方提出申请休假,且年假天数不得超过12天。”此外,笔者建议买方要求卖方每日填写考勤表,格式以双方约定为准。

2.2 固定总价模式

按照技术服务类型的不同,又分为两种:讲座和境外技术服务。

2.2.1 讲座 卖方派遣员工到买方现场,对买方进行特定主题、固定时间的培训,如“为期四天的讲座:核电站如何选址”、“为期五天的讲座:人机交互培训”等。此类服务的价格多采用包干价模式,计算方法是根据人员服务单价、人员数量和讲座时长算出总价,双方根据此价格商讨出最终的固定价格。

2.2.2 中国境外技术服务 对于有些技术问题,卖方不需要到买方现场,双方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技术服务。例如,买方书面递交某技术问题,卖方在规定时间内将答案以书面或视频方式返回买方。再例如,派驻到买方现场的专家需要借助卖方总部的信息库或卖方总部人员的帮助,卖方会每月额外征收远程管理费用。由于此类技术服务的发生地在境外,买方无法判断卖方实际的工作时间,所以价格也多采用包干价模式,计算方法可视同讲座的计算方法。如果完成工作范围内的工作需要超过双方约定的人日支出,则超出部分由卖方承担。

3 支付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不构成合同服务款的所有支出,税款占据相当重要的部分,这常成为谈判时双方争论的重点,即人员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是否为含税价,如果是净价,买方还需承担中国政府向外方征收的营业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按照币种的不同,支付分为外币支付和人民币支付。

外币支付的过程较为复杂,如果买方不具备外贸权,则需要先确定一家有资质的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收到卖方提交的合同款项的付款单据后,对付款单据进行初审,如遇付款单据不满足付款要求时,将提请卖方修改。对于初审合格的付款单据,买方根据对外付款金额预核相应的人民币金额和卖方应在中国缴纳的税款额,开具《支付通知书》并通知买方,《支付通知书》应注明预核的付款金额、折算汇率、预核的卖方在国内缴纳的税款额、合同号、服务名称、工作单号、付款依据、付款方式、最晚付款时间等,同时以快递形式向买方提供《支付通知书》、发票(或收据)及相关支持性材料原件。买方对公司提交的《支付通知书》及相关支持性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相应款项支付公司,并给出书面通知确认该笔支付。

对于中国政府向外方征收的税费,由公司完成代扣代缴工作,如果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属于免税范畴,公司负责办理免税证明。如果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免税范畴,公司应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应税款,再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外方。

每年,买方和公司根据结算周期内实际发生的向卖方支付金额和向中国税务部门缴纳税费金额进行结算。其中,向卖方支付金额的结算按实际对外支付日的银行汇率计算,向中国税务部门缴纳税费的结算按实际税务局收取的税款金额计算,与买方已支付给公司的金额比较,多退少补,并与公司费一并结算。

人民币支付较为简单,买方在审核发票、交付成果等无误后,将款项支付给卖方在国内的子公司即可。

按照工作包的特定性质,支付分为固定单价支付和固定总价支付。

按人员单价工作的合同价款,买方相隔一定时间(通常为季付)向卖方支付一次服务费。

按固定价工作的合同价款,一般采用一定比例的电汇(T/T)分期支付:

①买方确认卖方做出工作计划后,支付预付款。

②卖方签发可交付成果完成证明后,买方支付进度款。

③买方验收可交付成果合格后,支付最终付款。

此外,我们作为买方应尽量在合同中有如下类似规定,如果卖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服务、交付可交付成果,则该等未履行行为可以构成买方拒绝付款的理由。

4 保密和知识产权

在合同谈判中,笔者发现,外方尤为重视保密和知识产权,更有可能作为信息提供方的卖方通常会尽可能把保密信息定义的非常广泛,例如,信息接收方从提供方获得的秘密信息衍生的任何其他信息,均属于保密信息。再例如,一方以口头形式披露的信息必须变为书面形式,清楚地标明专有、保密或类似性质,以便视为保密信息。凡属于保密信息范畴的内容,接收方在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进行披露。为了保护我们作为买方的利益,也要尽可能的把我方提供的口头信息变为书面信息,并标注专有、保密等字样,维护自身利益。

以上是笔者在涉外技术服务合同谈判中的一些感触,总之,深入理解合同的能力,正确揣摩对方心理的能力,优秀英语表达的能力是取得谈判胜利的关键和保证。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8篇:固定单价合同范文

一、施工合同中价格条款签约存在问题

(一)合同约定条文过于简单

合同约定条文过于简单,特别是在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后,合同约定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固定单价合同的条款约定不甚明确,这些合同往往省略很多有关工程经济方面的详细约定,特别是关于工程变更、纠纷处理方面的约定。如某工程经公开招投标后,于2009年9月签订承包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计算,并有下列条款:“施工期间无论定额和取费标准及材料价格如何变化,工程单项造价均不调整”。当期定额人工单价24、26、30元/工日,市场民工工资60~90元/工日,在施工单位的投标书中,发现其人工数量如下:24元/工日计5万工,26元/工日计15万工,30元/工日计10万工。进入施工阶段,人工价格大幅上涨,而且由于甲方拆迁不到位,致使施工方延期开工6个月,至2011年5-6月份,已完成合同价的80%,此时市场民工工资已上涨至120~150元/工日。 2011年10底施工单位以“市场人工价格猛涨导致严重亏损,无力履约”为由,向业主方提出书面合同索赔:要求补偿人工上涨价格。同时施工现场全面停止施工。

(二)阴阳合同屡禁不止

建筑市场人员素质低下,建筑业产业结构不尽合理,供求关系失衡、恶性竞争严重的局面造成了合同主体地位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这是产生阴阳合同的根本原因。在招投标阶段,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随意增加苛刻条件,有的合同首期进度款要在地下室结构完成后支付,有的在中标后要求中标人让利或签订与招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相违背的阴阳合同,这些不良行为严重扰乱了建设市场。如某工程合同为汽车配件厂房、办公楼、单身宿舍、员工楼和附属工程及室外道路等工程的建设,建筑面积约为5.5万m2。后双方发生造价纠纷。纠纷处理时发现合同有两个版本:甲方提供的施工合同,合同造价4680万元,总价、单价均以本合同造价为准,一次包死,结算时不作调整,合同承包范围在附件中含消防工程。乙方提供的施工合同,经有关部门备案,合同造价3500万元,合同范围未明确包含消防工程,总价、单价均以本合同造价为准,一次性包死,结算时不作调整。资料中有乙方与某消防工程公司签订的该工程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甲方与任何公司签订的该工程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三)合同价格条款履约率低,信用保证体系缺失

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没有在实际工程合同的条款中真正体现,致使出现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后结算以审代拖等现象。承包人项目部人员配备严重不足,公司与项目部的合同管理工作严重脱节,致使项目部合同管理形同虚设,合同履约率低下,不利于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和依法治企的不断深化,许多企业也深刻认识到合同管理在经营中的重要性,但由于众多内在和外部因素,使得企业要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有些力不从心,在当前建设市场还不是十分完善的情况下,合同主管部门应该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做好引导和服务工作,为建设各方创造一个良好的合同履约环境。

二、加强施工合同中价格条款管理及监管的措施

(一)停工损失

建设工程实施时,因业主原因停工是常有的现象,经常反映在业主拆迁不到位,项目专项审批没通过等。但在施工合同文本中却没有有关工程停工损失的条款,而工程又在不间断的施工中,施工单位要证明其停工时的人员、设备、周转材料的数量也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大多数施工企业无法进行正常的停工索赔。因此需要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停工损失的计算方式,这样索赔将会比较容易。如某工程施工,双方于2010年9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工程为一综合楼,建筑面积15000㎡,承包范围:主体结构、内外装饰。乙方2010年10月进行施工,由于甲方未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于2011年2月停止施工。后双方发生结算纠纷。建议各方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

1.施工合同中涉及工程造价的计价条款的约定应明确详细,并能够完整反映合同双方的真实意图。

2.长期停工的工程合同双方应签署停工协议,并及时办理停工损失签证,工程停工应按规定办理移交和解除合同的手续。

3.工程停工令签署前,对于合同内造价按合同约定,合同外项目要约定计价方式,停工、窝工的损失也需要约定计算方式。

(二)风险约定

根据2008计价规范4.1.9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幅度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幅度范围。同时根据该条文的解释: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费发生变化,各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应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因此在约定合同风险时,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对人工价格上涨的情况一般要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如最低工资标准等,以免造成民工工资的纠纷。

第9篇:固定单价合同范文

乙方(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如下产品的供需问题达成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单位、单价、金额(下表可设为附件一)

1.具体数量以甲方在供货期间内发出的书面需求计划数量为准,最终结算数量以甲方验收合格的实际供货数量为准,合同总价相应调整。

2. 本单价为固定单价,固定单价在合同履行中不做任何调整。

3.本单价组成包括:包装箱内所含附件,运费、装车、卸车、保险费、税费、检验费、热水器安装费及安装辅材费。

第二条 技术标准

乙方交付的产品必须满足:业主招标文件要求、中铁滨河佳园14#综合楼安装工程项目范围内图纸要求和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同业主签订的合同对产品的要求,并提供原生产厂证明,乙方保证执行的标准是尚在通用的最新版本。

第三条 履约联络

1、乙方应设 为代表,电话:,负责协调处理履行合同的一切事务。

2、乙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提交书面文件并获得甲方的书面认可,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

第四条 交货地点、方式、运输及包装:

1、交货地点:

2、交货地点:

3、交货方式: 乙方负责美的热水器产品的运输、安装和调试,调试合格达到合同要求标准后交由甲方验收,费用由 乙 方承担。

(3)甲方指定 负责签收货物,电话:货物签收人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3、产品包装:由乙方负责,包装方式 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包装。

第五条 质量保证

1、乙方对所售产品保证质量,并提供检验报告、合格证或甲方要求提供的其它质量证明文件。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无检验报告、合格证书或证书不全的产品,拒绝接收实际产品与检验报告、证书不符的产品,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的工期延误或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应责任赔偿。

2、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及备件,须提供原产地证明书。

3、乙方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应是清晰的、正确的、完整的。

4、质保期期满后,乙方应继续为甲方提供修理和更换的方便。但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甲方或业主负担。

5、工程结束后8年内,乙方必须保证其无论是否继续生产都能向运行单位提供备品、备件。

6、质保期内物资质量存在问题,双方应共同取样送至由甲方或业主指定的试验检测机构鉴定,鉴定费由责任方承担。鉴定期间甲方有权选择第三方提品保证施工需要。如试样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换所有已品或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提出异议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及使用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及处理意见。

2、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3日内负责处理并书面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付款时间、发票

1、付款时间及发票:

(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收到业主预付款后于15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

(2)合同产品全部安装验收合格完工后,乙方提供货物金额的100%发票,甲方应在安装合格后的10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100% 货款。

2、发票: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 ,乙方对其提供的发票真实性负责。

3、付款方式:银行转账或承兑汇票。

第八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

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的,提出方需出具书面信函,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解除或变更合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使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能使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2)乙方供货周期为10个工作日,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万分之 叁 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逾期超过15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3)本合同确定的单价为固定单价,乙方不得因市场价格的调整而提高价格,或以提高价格为由拒绝供货。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2、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叁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2)其它: / 。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3 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售后与服务

根据乙方生产商售后规定,该机内胆漏水8年包换,遥控器、花洒、软管、旋钮,包修一年(不负责上门更换,用户凭购买凭证和完整的旧件到当地维修部免费更换);镁棒包修1年,终身免费上门更换乙方厂商专用镁棒(保外超过20公里收取远程费用,详见备注),仅收取镁棒材料费40元(为延长热水器的使用寿命,建议每2年更换一次)。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需方法人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其它约定

1、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执肆份,乙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