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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申请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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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申请

第1篇:索赔申请范文

我叫×××,男,身份证号码是:××××××××××××××××××系××县××镇××村五组村民,是××中学九年级学生×××(男,身份证号码是:××××××××××××××××××,××××年××月参加贵公司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的父亲,被保险人×××在×××医院被确诊患××××××病,经多方医治无效,于××××年×月××日死亡。

今委托被保险人×××的母亲×××,女,系××县×××镇×××村五组村民,身份证号码:××××××××××××××××××, 办理被保险人×××的保险理赔事宜,特提出理赔申请 望予以接纳办理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保险索赔申请书2

__交警队: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或单位

请求事项

一、请求___赔偿申请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_____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___于____年__月__日__时__分,在________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贵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宜进行调解。

此致

__交警队

申请人:

第2篇:索赔申请范文

成都市温江区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四川成都 611130

[摘要] 目的 分析米非司酮联合米索前列醇配合清宫术终止8~12周妊娠的疗效。 方法 回顾性分析2012年6月—2013年12月该院妇产科门诊要求终止妊娠的110例孕妇的临床资料,按照终止妊娠方式的不同将其分为两组,对照组55例孕妇采用常规人流手术终止妊娠,研究组55例孕妇采用米非司酮联合米索前列醇配合清宫术终止妊娠,观察并比较两组孕妇宫颈软化与扩张效果、相关有效性指标情况、胚胎自然排出、一次清宫成功率及不良反应发生率。 结果 研究组孕妇宫颈软化与扩张总有效率为94.55%,明显高于对照组的78.18%(43/55),相关有效性指标均优于对照组,同时胚胎自然排出及一次清宫成功率也高于对照,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P<0.01);研究组不良反应总发生率47.27%(26/55)例,与对照组的40.00%(22/55)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 米非司酮联合米索前列醇配合清宫术终止8~12周妊娠的疗效显著,且未见严重不良反应,具有临床实用价值。

关键词 米非司酮;米索前列醇;清宫术;终止妊娠;疗效

[中图分类号] R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742(2014)12(c)-0124-02

8~12周妊娠由于孕妇宫颈尚未完全发育成熟,若要在这一时期终止妊娠,采用引产方案的阻碍性较大,且易发生其它严重并发症,会直接危害到孕妇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状况[1]。因此,临床通常采用常规人工流产术进行终止妊娠,但是由于该手术操作难度系数较大,易给患者子宫造成损伤,甚至会引起术后感染等严重并发症,不仅未达到理想治疗目标,而且会给孕妇带来很大痛苦[2]。该研究中将对2012年6月—2013年12月该院妇产科门诊自愿要求终止妊娠的110例孕妇在分别给予不同治疗方案后的疗效进行综合分析,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回顾性分析该院妇产科门诊要求终止妊娠的110例孕妇临床资料,按照不同终止妊娠方案,分为对照组和研究组,每组55例;对照组孕妇年龄19~38岁,平均年龄(25.26±1.26)岁,孕周8~12 w,平均孕周(10.23±1.33)w;研究组孕妇年龄18~40岁,平均年龄(26.38±2.63)岁,孕周8~12 w,平均孕周(9.56±1.20)w;受教育程度:初中及以下44例占40.00%,高中28例占25.45%,大专至本科20例占18.18%,本科以上18例占16.36%。

1.2 纳入与排除标准

纳入标准:孕妇均经妇科HCG(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B超检查确诊为宫内妊娠;孕妇均为自愿终止妊娠,并在认真阅读治疗知情书前提下同意并签字;试验配合度高,资料完整者[3]。排出标准:血、尿常规检查结果异常者;凝血系统功能障碍或器质性病症者;该研究相关使用药物禁忌症者;资料不完整者[4]。

1.3 方法

对照组孕妇给予常规人流手术,术前患者需口服0.2%利多卡因(H50020226),在局部浸润麻醉状态下按照预先制定的手术方案进行规范操作[5]。给予研究组患者第1天顿服150 mg米非司酮(H20000628),并配合1 mg维生素B6片,在患者空腹状态下用冷开水服药,服药前后需禁食2 h。于第3天早晨顿服0.6 mg米索前列醇(H20084598),配合1.5 mg地塞米松(H19994083)。观察患者阴道出血情况,待胚胎排出后立刻进行清宫术,术后给予患者适量益母草膏和抗生素以预防感染。

1.4 观察判定标准

根据B超、CT等影像学检查结果评价孕妇宫颈软化与扩张效果,评价标准分为显效、有效和无效3种。有效:孕妇宫颈充分软化,宫口完全扩张,不用扩张宫口即可进行清宫术;有效:孕妇宫颈软化较佳,宫口稍微扩张,需进行扩张宫口才可进行清宫术;无效:宫颈软化一般,宫口未扩张,需进行扩宫后再实施清宫术;总有效=(显效+有效)/总例数×100%[6]。孕妇相关有效性指标:手术时间、出血量、术后阴道流血时间及VAS疼痛评分(注:分值介于1~5分之间,疗效与分值成反比);孕妇胚胎自然排出及一次清宫成功情况;不良反应情况[7]。

1.5 统计方法

研究数据均用spss20.0统计软件进行分析处理,计量资料用标准差(x±s)表示,组间比较用t检验,计数用百分比(%)表示,以χ2检验。

2 结果

2.1 两组孕妇宫颈软化与扩张效果情况

研究组孕妇宫颈软化与扩张总有效率为94.55%(52/55),比对照组78.18%(43/55)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2.2 两组孕妇相关有效性指标情况

研究组孕妇相关有效性指标均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2.3 两组孕妇胚胎自然排出及一次清宫成功情况

研究组孕妇胚胎自然排出及一次清宫成功率分别为30.91%(17/55)、100.00%(55/55),高于对照组的0.00%(0/55)、80.00%(44/55),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P<0.05),见表3。

2.4 两组孕妇不良反应情况

两组孕妇均发生恶心呕吐、体温升高、头晕乏力、腹泻、手指麻木等不良反应,其中研究组孕妇不良反应总发生例数为26(47.27%)例,对照组为22(40.00%)例,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3 讨论

对于妊娠8~12周孕妇来说,这一时期胎儿骨骼和头颅已形成,加之羊水较多,子宫增大[8]。为有效避免、减少手术给孕妇造成负面影响,临床上多采用药物配合清宫术对妊娠8~12周有意终止妊娠的孕妇进行治疗,疗效甚佳[9]。因此,在该研究试验中,对该院妇产科自愿要求终止妊娠的110例怀孕8~12周孕妇分别给予不同治疗方案,根据其疗效进行综合分析。结果显示:研究组宫颈软化与扩张总有效率为94.55%,显著高于对照组78.18%,说明应用米非司酮联合米索前列醇配合清宫术终止妊娠疗效比常规流产术疗效佳。这与常规流产术即钳刮术的术式操作较繁杂、风险较大相关,同时容易对孕妇子宫壁造成一定损伤,让其饱受精神和身体的双重痛苦。而药物联合清宫术中所应用到的米非司酮不仅可以使宫颈胶原纤维软化溶解,而且能够让孕妇宫颈成熟扩张,在临床应用上,此药具有阻止胚胎生长和发育、释放大量前列腺素、使子宫良好收缩等作用。加之与能够软化宫颈、扩张宫口、收缩平滑肌的米索前列醇联合应用,可使胚胎组织迅速排出,再配合清宫术则可达到终止妊娠的理想效果。因而,该研究试验结果显示,研究组孕妇胚胎自然排出及一次清宫成功率分别为30.91%、100.00%,均比对照组的0.00%、80.00%高,这一试验结果验证米非司酮联合米索前列醇配合清宫术终止8~12周妊娠的疗效显著。

该研究结果中针对关于终止妊娠孕妇的相关性有效指标组间比较情况给予认真调查分析,得出:研究组相关有效性指标均优于对照组,具体表现有手术时间及术后阴道流血时间均比对照组短,出血量比对照少,VAS评分比对照组少。由此看来,药物配合清宫术终止8~12周妊娠不仅疗效显著且安全性也较高,临床治疗中可快速有效地结束手术,因而减少孕妇出血量,减轻疼痛感,增强机体对手术的耐受程度,更易于被要终止妊娠的孕妇接受和使用。另外,该研究结果不仅与吴妙时、魏素梅临床相关试验结果相类似,而且在该试验结果中两组孕妇不良反应情况比较未显示显著差别,进而验证药物配合清宫术的在终止8~12周妊娠孕妇的良好效果基础上还可以降低对孕妇子宫功能的损伤,避免或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10]。关于该研究中两组孕妇均出现的恶心呕吐、体温升高等不良反应,这与孕妇自身体质耐受程度相关,但经过相应的处理后患者不良反应症状均消退,未对试验结果造成影响。但是关于米非司酮联合米索前列醇配合清宫术终止8~12周妊娠孕妇的后期生育功能影响情况,还有待进一步临床试验给予验证。

综上所述,对于8~12周妊娠孕妇采用米非司酮联合米索前列醇配合清宫术终止妊娠的疗效显著,可快速有效达到理想治疗目标,且未见严重不良反应,具有临床实用价值。

参考文献

[1] 丁玲.复方米非司酮与米非司酮配伍米索前列醇终止10~16周妊娠的临床疗效比较[J].中国实用医药,2011,6(16):136-137.

[2] 吴淑文.米非司酮配伍米索前列醇不同使用方法终止早孕效果比较[J].现代中西医结合杂志,2012,21(27):3004-3005.

[3] 郭英.常规剂量米非司酮配伍米索前列醇应用于流产术的效果分析[J].吉林医学,2011,22(15):3032.

[4] 才艳丽.米非司酮配伍米索前列醇及卡孕栓终止11~17周妊娠的临床观察[J].现代中西医结合杂志,2011,23(14):1734-1735.

[5] 嵇丽蓉,曹继蕴.米索前列醇直肠用药联合催产素预防剖宫产术后出血效果观察[J].现代中西医结合杂志,2013,22(35):3940-3942.

[6] 乔喜梅.复方与单方米非司酮配米索前列醇药物流产的临床观察[J].临床医药实践,2012,21(9):711-712.

[7] 宋秀珍.不同剂量米非司酮配合米索前列醇中期妊娠引产效果观察 [J].临床医药实践,2013,22(6):426-427.

[8] 刘红英.中期妊娠的药物引产[J].内蒙古中医药,2011,30(2):24-25.

[9] 吴妙时.米索前列醇阴道置入用于无痛人工流产术的临床观察[J].河北医科大学学报,2011,32(3):360-361.

第3篇:索赔申请范文

关键词:工程索赔

中图分类号: TU71 文献标识码: A

正文: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的行为。

一、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承包方必须掌握有关法律政策和索赔知识,进行索赔须做到:

1、有正当索赔理由和充分证据;

2、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按施工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3、准确、合理地记录索赔事件和计算工期、费用。

二、索赔的程序

1、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的有关规定提出索赔意向书

当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索赔事件发生28d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合同实施过程中,凡不属于承包方责任导致项目拖延和成本增加事件发生后的28d内,必须以正式函件通知监理工程师,声明对此事件要求索赔,同时仍需遵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继续施工,逾期提出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承包方的索赔要求。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计量支付)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正式提出索赔申请后,承包方应抓紧准备索赔的证据资料,包括事件的原因、对其权益影响的资料、索赔的依据,以及其他计算出该事件影响所要求的索赔额和申请延期的天数并在索赔申请发出的28d内报出。

3、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方的索赔申请。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d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监理工程师在28d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三、索赔项目概述及起止日期计算方法

施工过程中主要是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1、延期发出图纸产生的索赔

接到中标通知书后28d内,承包方有权免费得到由发包方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全部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并且向承包方进行技术交底。如果在28d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送迭的图纸及其相关资料,作为承包方应依据合同提出索赔申请,接中标通知书后第29d为索赔起算日,收到图纸及相关资料的日期为索赔结束日。由于是施工前准备阶段,该类项目一般只进行工期索赔。

2、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索赔

可分为工程损失索赔及工期索赔。发包方一般对在建项目进行投保,故由恶劣天气影响造成的工程损失可向保险机构申请损失费用;在建项目未投保时,应根据合同条款及时进行索赔。该类索赔计算方法:在恶劣气候条件开始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恶劣气候条件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3、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

工程施工项目已进行施工又进行变更、工程施工项目增加或局部尺寸,数量变化等。计算方法:承包方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工程变更令或发包方下达的变更图纸日期为起算日期,变更工程完成日为索赔结束日。

4、以承包方能力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

由于工程投标时图纸不全,有些项目承包方无法作正确计算,如地质情况,软基处理等。该类项目一般发生的索赔有工程数量增加或需要重新投入新工艺、新设备等。计算方法:在承包方未预见的情况开始出现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5、由外部环境而引起的索赔

属发包方原因,由于外部环境影响(如征地拆迁、施工条件、用她的出入权和使用权等)而引起的索赔。

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经发包方协调或外部环境影响自行消失日为索赔事件结束日。该类项目一般进行工期及工程机械停滞费用索赔。

6、监理工程师指令导致的索赔

以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指令时为起算日,按其指令完成某项工作的日期为索赔事件结束日。

7、其他原因导致的承包方的索赔,视具体情况确定起算日和结束日期。

四、同期记录

1、索赔意向书提交后,就应从索赔事件起算日起至索赔事件结束日止,认真做好同期记录。每天均应有记录,并经现场监理工程师的签认;索赔事件造成现场损失时,还应做好现场照片、录像资料。

2、同期记录的内容有:事件发生及过程中现场实际状况;导致现场人员、设备的闲置清单;对工期的延误;对工程损害程度}导致费用增加的项目及所用的工作人员,机械、材料数量、有效票据等。

五、最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索赔申请表:填写索赔项目、依据、证明文件、索赔金额和日期。

2、批复的索赔意向书。

3、编制说明:索赔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束的详细描述。

4、附件:与本项费用或工期索赔有关的各种往来文件,包括承包方发出的与工期和费用索赔有关的证明材料及详细计算资料。

六、索赔的管理

1、由于索赔引起费用或工期的增加,往往成为上级主管部门复查的对象。为真实、准确反映索赔情况,承包方应建立、健全工程索赔台账或档案。

2、索赔台账应反映索赔发生的原因,索赔发生的时间、索赔意向提交时间、索赔结束时间,索赔申请工期和费用,监理工程师审核结果,发包方审批结果等内容。

第4篇:索赔申请范文

1、您好,时间有长有短,须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2、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治疗终结后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伤残等级以鉴定结果为准。

3、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交通食宿费、伤残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如协商索赔无果,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索赔。

(来源:文章屋网 )

第5篇:索赔申请范文

颜某, 49岁,系许昌郊区农民,2002年5月在我公司投保《世纪长安终身保险》,投保时指定其妻子为身故受益人;2005年8月5日颜某的弟弟持颜某的委托书和相关变更受益人的证明到公司将颜某的身故受益人变更为自己,8月7日颜某的弟弟向公司报案称颜某因病于8月2日在许昌某医院病故,随即颜某的弟弟向我公司申请颜某身故保险金的索赔。

保险事故认定过程:

公司理赔人员接到报案后立即到颜某的居住地、相关处所进行了保险事故的核实认定,经调查核实确认是被保险人颜某死亡,死亡原因是患急性疾病在医院抢救6天无效死亡,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颜某的出险属于保险责任。

在理赔人员调查保险事故过程中,发现颜某的先前的身故受益人是妻子魏某,而为何还要将受益人变更为颜某的弟弟,这引起了理赔人员的注意,在查看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委托书上的日期均为2005年8月1日,而在8月1日颜某去世的前一天,查看当天的病历护理记录,显示颜某处于高度昏迷状态,家人正在准备颜某的后事;调查当天在护理颜某的家人时均反映颜某当天处于高度昏迷状态,根本没有苏醒;因此理赔人员认定颜某当天根本没有能力再指定变更受益人,颜某弟弟受委托申请变更受益人是在颜某丧失行为能力后所进行的民事行为,颜某的弟弟采用伪造相关证明骗取公司保全人员信任所进行的受益人变更,属于无效的变更;经调查理赔人员了解到在颜某死亡后颜某的妻子魏某委托颜某的弟弟来我公司办理颜某的索赔事宜,颜某的弟弟随采用了先变更受益人,再进行保险事故的索赔。

案件结论:

理赔人员经调查认定被保险人颜某的弟弟受委托变更受益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按照变更前的受益人给付了颜某的身故保险金。

案件启示:

在处理案件中受益人的认定和核实是很重要的环节,在受委托办理变更申请中,申请人以出据委托书、申请书,没有提供电话可以核实,对此我公司无法审核其出据委托书是否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对此在客户申请索赔过程中理赔人员通过多方核实来确认变更手续的证实性。

相关法律法规:

《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第6篇:索赔申请范文

【关键词】独立保函;风险点;防范措施

独立保函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初的中东地区,那时的中东国家由于石油输出而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使它们有能力开展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并与西方国家就建设这些大型项目签订数额巨大的合同。这些工程项目通常工期长、规模大,可能出现风险的环节多,由于这些石油输出国缺乏国际贸易的经验,常遭对手欺诈,损失十分惨重。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国家提出要求承包商或出口商提供一种与基础合同相互独立、其一经请求就能得到赔偿的担保,与此同时,西方国家为了争取交易机会只好答应这些条件,于是,独立保函大量兴起。

一、调整独立保函的国际惯例与国际公约

独立保函最早在《合约保函统一规则》(URCG325)中初见端倪,但是URCG325并没有对独立保函和从属性保函做出明确的界定,为了让独立保函也有适用该规则的空间,它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排除第9条关于受益人提出索款要求时必须提供合理理由或申请人违约证明的规定。真正为独立保函量身定做的国际惯例是1992年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公布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以及于2010年7月1日生效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2000年1月1日起生效的《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是同时规范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国际公约,其中用“保证”一词统称备用信用证和独立保函。

二、独立保函的定义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对独立保函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定义,其第2条(A)款规定:“在本规则中所称保函系指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凭提交与承诺条件相符的书面索款通知和保函可能规定的任何类似单据(如建筑师或工程师出具的证书、判断书或仲裁裁决书)即行付款的任何保函、付款保证书或无论如何命名或叙述的其他任何付款承诺,而不论其名称如何。”而URDG758对该规则项下使用的见索即付保函一词定义为:根据提交的相符索赔进行付款的任何签署的承诺,而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可见URDG758并没有在定义中区分独立保函的几种类型。

三、独立保函的风险点及其防范

(一)独立保函的风险点

独立担保的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独立性原则给风险留下了生存空间,使谋求不当利益的当事人有机可乘。独立保函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对保函条款设计的缺陷,从而给利用这些漏洞的人提供了机会。

1.保函中关于时间条款的风险

一般来说,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但是在履约保函、付款保函中,这意味着保函一旦生效,即使申请人履行基础合同的期限还没到来,受益人也可以立即提出付款要求。此外,对保函反复延期以达到随时提出索赔目的对申请人来说风险也很大,这会使保函成为了“敞口”保函,期限越长风险越大。下面这个“不延期即索赔”的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案例A:我国A公司向H国B公司出口热水器,双方签订的基础合同约定,B公司开立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但该信用证生效的条件是B公司收到H国银行开立的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后我国的甲银行接受了A公司的申请,请H国乙银行以甲银行向其开出的履约保函为反保函,向B公司开立履约保函,并规定索赔条件是收到受益人出具的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证明后付款,该保函适用URDG458。在保函即将到期之日,甲银行收到乙银行的来电,要求延期3个月,否则要求赔付。甲银行经协商发出修改电,内容是同意延期3个月,但索赔条款增加为凭SGS检验证和受益人出具的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证明索赔。后乙银行来电表示同意延期并收取了修改费,但对索赔条款修改一事不置可否。在延期后的有效期即将到期时,乙银行又来电要求再次延期,但此时由于A公司实际已经履行了合同并提供了提单等证据,因此申请人和甲银行都拒绝保函再次延期,并要求乙银行准备到期注销保函。乙银行没有答复但是过了两个月又向甲银行提出索赔,理由是:受益人已提交一系列证明;乙银行不同意甲银行对索赔条款的修改;申请人没有在原有效期内提交履约证明;乙银行已赔付受益人。甲银行坚持拒绝支付索赔款并陈述了理由,后乙银行未再索赔。

本案是关于对保函反复延期的案例。对保函的反复延期就意味着可以随时提出索赔,使保函在有效期问题上成为了一个“敞口”保函。保函的有效期意味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期限,有效期越长,担保责任越大,风险也越大。本案中甲银行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在甲银行拒绝第二次延展有效期的情况下,保函应在第一次延展到期后失效,而在保函失效后提出的索赔当然应当拒绝。

2.保函中关于金额条款的风险

首先,保函的金额应当适当,有时申请人为了得到宝贵的交易机会不得不答应一些保函金额过高的条件,而这种情况下无疑会增加申请人的责任。其次,反保函是独立于独立保函的,如果反保函中没有列明担保金额递减条款,那么虽然独立保函的责任随合同的履行逐步减轻,但是反保函的责任却没有相应减轻。下面一例就是保函中未加列担保金额递减条款的真实写照。

案例B:S国的A公司是我国的B公司在S国设立的合资公司,A公司承包当地某政府部门的项目,根据项目合同的约定,B公司向甲银行申请开立以S国某政府部门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后甲银行根据B公司的申请,请S国乙银行以甲银行向其开出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为反保函,向S国某政府部门开立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在乙银行开出的保函中有一条为:该保函金额将随每一期项目时间的到期,根据每份接收证明的签发,或该期的每次发运的发票价值,或受益人发给乙银行的书面同意而自动地、成比例地缩减。甲银行在反保函中,除递减条款外亦作出相同的承诺。后S国乙银行向甲银行请求索赔,索赔金额为全部担保金额。申请人B公司向甲银行发函称其已完成项目70%的工作量并已得到S国政府部门的确认,请求甲银行为其减额。甲银行向乙银行传达了这一请求,但乙银行除同意对预付款保函部分减额外,仍要求甲银行全额付款。后甲银行最终对外赔付了保函项下的款项。

本案涉及的是反保函中没有列明担保金额递减条款的问题。如果在保函中写明担保金额递减,但是反保函中没有同时写明,就会出现保函的担保金额随合同的履行在逐渐递减但是反保函的担保金额却未相应减少。一旦受益人要求索赔,则必须按照反保函的担保金额如数偿付,给担保行和申请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和风险。

3.欺诈性索款的风险

欺诈性索款是指在保函受益人明知保函申请人没有违约而仍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告知第三人虚假情况,试图诱使第三人向其作出保函项下的付款。欺诈性索款能够成功的根源还是在于保函条款设置的不严密或不慎重,而且鉴于交易机会的难得某一方往往会接受一些不公平或者条件苛刻的条款,最后导致这些漏洞被利用而成为欺诈性索款的诱因。下面以两个案例来解释说明,第一个是受益人利用了优势地位及保函中的一系列设置欠妥的条款而成功欺诈性索赔的案例,第二个是发现欺诈性索款后申请人及时申请止付令从而成功阻止了欺诈性索赔的案例。

案例C:我国某公司持中标通知书来到甲银行申请开立履约保函,受益人为巴西某公司。甲银行在审核申请人的材料时发现标书和基础合同均为葡萄牙语,且标书规定中标方先开出独立保函招标方再与其签订合同,招标方根据合同开立延期付款信用证,保函金额为合同金额的20%,且招标方只接受当地银行的保函。由于该条件过于苛刻且不符合国际惯例,甲银行建议申请人慎重考虑,申请人与招标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招标方通过巴西银行开来信用证,规定,最后一批货物不得晚于6月25日到达巴西A港口。甲银行在申请人的一再要求下指示巴西银行转开中标履约保函,保函有效期为全部货物运抵巴西A港口后60天以内。9月13日担保行接到巴西银行电告称收益人已于9月11日通过公证机构递交正式函件声称申请人违约并要求赔付保函金额。经了解,最后一批货物是于6月26日到达巴西A港口的,保函有效期为之后的60天,而巴西法律另赋予15天的宽缓期,因此保函于9月9日到期。后对方改称受益人9月8日向当地公证机构提交索赔函公证,而9月9日和10日是巴西的假期,故巴西银行在9月11日受理了受益人索赔并执行了保函。

本案涉及的是出于强势一方的招标方在贸易过程中提出的一系列苛刻的要求,其中不乏风险和陷阱。投标方不提供标书和基础合同的英文版本就是要利用语言解释和理解方面的偏差在可能出现的纠纷中对自己有利;其要求先提供独立保函再签订基础合同,目的就是即使在签合同的过程中出现分歧都能得到保函的保障;受益人还要求比例过高的保函金额,加大了申请人的风险;另外在索赔时间上,巴西银行在第一次电告中称受益人已于9月11日通过公证机构递交正式函件要求索赔,而后又称受益人于9月8日向公证机构提交索赔函,前后说法矛盾,而我方并没有深入调查,而是为了维护声誉草草对外索赔;此外,对当地法律的适当了解也是必要的。

案例D:我国某进出口贸易公司甲与印度某公司乙签订机械设备销售合同,此外由于销售的机械设备还涉及诸多技术上的问题,双方还签署了《技术合作协议书》。应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向我国A银行申请开立以乙公司为受益人的预付款保函,该预付款保函明确了保函项下的基础合同为《销售合同》。该销售合同中规定由甲公司在签订合同两个月内用特快专递以软盘和图纸的方式向被告提供装配图、总布置图、含载荷数据的地基图、电气/土建要求。后印度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提供的图纸不符合《销售合同》中的约定,违反了合同义务,因此向A银行请求索赔。甲公司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乙公司的索款存在欺诈并请求判决A银行终止向乙公司支付保函项下的款项。人民法院在认真核对甲乙双方的往来函件后认定,甲公司已经履行了《销售合同》中的提供图纸义务,而乙公司要求提供的设备规格修改后的图纸及其他额外要求已经超出了《销售合同》的约定。因此判决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乙公司的索赔请求存在欺诈。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1992年本和2010年修订本均未对独立保函项下的欺诈问题作出规定。保函欺诈属于侵权法上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冲突法律规范,侵权行为应适用侵权行为地国家的法律。乙公司向A银行索取保函项下款项的结果地在中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乙公司向A银行提交的索赔函中陈述甲公司违反合同义务,而实际情形是甲公司并不存在违约之事实,因此,乙公司向A银行作出甲公司在基础合同项下违约的陈述不符合真实情况,其索取保函项下款项的行为已构成保函欺诈。法院认为此时独立保函的欺诈例外应予适用,乙公司向A银行主张保函项下索款的民事行为无效。

(二)对独立保函风险的预防

因为URDG758第20条对单据的审核时间,规定为交单后5个工作日内。与URDG458规定的“合理的时间”相比,审单时间的刚性大大增加。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和受益人进行磋商达成和解的可能性不大,欺诈情况下申请人申请法院止付令时间也很紧迫。可见URDG758体现了独立保函为受益人迅速提供资金补偿机制的特征。因此,在事后补救的困难大大增强的情况下,事先应做的准备工作要十分细致,保函项下条款的措辞应讲求严密,除时间条件外,所有的条件均应单据化。具体说来,做到以下几点有助于减少和降低独立保函带来的风险。

1.明确保函的生效日期、失效日期和延期条款

保函可以自开立之日起生效,但是也可以与基础合同的履行期结合起来做出其他规定,如“保函自开立之日起30天后生效或保函开立之日起30天内不得提出索款要求”。保函的失效日期也应与基础合同联系起来,通常可以规定合同的履行期限加上一段时间为保函的有效期。

此外,要明确保函延期的条件、次数和延期的期限,同时注意在反担保协议中约定对等的延期条款,防止无限期保函的出现。

2.担保金额适当并利用担保金额递减条款

担保金额应与合同价款成合理比例,一般为合同价款的10%比较适当,过高的金额比例会增加担保行和申请人的责任。在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融资租赁保函中,应考虑增加担保金额递减条款,明确约定金额递减的依据,如“随受益人签发的收货单上载明的金额递减,当金额递减到零时,该保函即失去效力”等。同时注意在反担保协议中约定对等的担保金额递减条款。

3.要对交易对手及其所在国家有所了解

保函开立前应审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在国际贸易中对商业与法律风险的防范主要是做好对保函受益人资信及所在国家有关法律的调查研究。申请人在开立保函之前应该对受益人的资信状况、经营作风与诉讼记录有所了解。对保函的到期日、保函自动延展、保函的金额条款有特殊要求的国家的法律要特别注意,有助于避免潜在的风险。

4.设计严密的保函条款是较少风险的基础

保函条款要遵循国际惯例,措辞要十分严谨,当事人各方应仔细斟酌保函的具体条款。申请人和担保行应尽量争取开立有条件支付的保函,将事实条件转化为单据条件并为自己附加一些保护性条款。申请人和受益人都应重视对保函文字条款的审查,要把对保函条款的探讨和推敲提高到与对合同本身讨价还价相同的高度去对待。

独立保函制度是随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的,在不断的应用与发展中体现了其“双刃剑”的特征,一方面,独立保函为国际贸易中的当事人提供便利与保障,另一方面,也都给一些当事人留下了惨痛的教训。这无疑是在提醒我们,任何一种制度安排都有利有弊,重要的是慎重地选择、巧妙地设计、合理地预防和积极地维权,只有这样本身设计合理的制度才能为我们提供更好的服务。

参考文献:

[1]周辉斌.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法律事务[M].中信出版社,2003,318.

[2]李国安.独立担保欺诈例外法律问题研究[J].现代法学,2005,2.

第7篇:索赔申请范文

理赔第一步:

自己准备证据

那是多年前一个暴风雨的夜晚,由于一棵折断的小树致使John家花房的屋顶严重受损。有过以往理赔只获得微薄赔款(不足以支付损失)的经历,这次John比较镇定,并没有第一时间拨打保险公司电话报案,而是先把自己的保单拿出来细读。不能确定的地方,打电话咨询索赔部门,并在很小心隐藏自家电话号码、不报上姓名的前提下,向保险咨询如果遭受到如此损失,是否能够得到索赔。在这里投保人要注意了,此时你不需要隐瞒受损的情况,但不要告诉他们你即将进行索赔。咨询之后,John又把损坏的花房进行拍摄取证。John的忠告:在你向保险公司咨询时,小心保留相关谈话记录,如有可能,可以将咨询员工的号码和回复信息录制下来,日后遇到索赔不顺时,这些东西可以助你摆脱困境。

理赔第二步:

找专业人士评估损失

接下来,John寻找了几位保险公司认可的评估机构建筑师,评估财产损失额度。待建筑师把你的损失费用估算好,并出具相关的文件时,就可以打电话给保险公司进行报案了。这时,保险公司会让你填写一张索赔申请,如果你申请的索赔额过大,保险公司一般要对你产生“敌对情绪”,会严格查证。这样你的专业评估文件就能发挥作用了。John忠告:找建筑师进行损失评估的目的在于,向保险公司证明你所提出的申请额度是专业而合理的。切记不要为了降低自己的成本而使用不专业的建筑师。

理赔第三步:

不屈不挠来谈判

当John提交了索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很快就派来了一位精算师。第一眼见他时,是如此的和蔼而亲切,但当他走进John家的花房看到情况很严重时,脸上的笑容没有了,换上了一副盛气凌人的姿态,态度是180度大转弯,用中国话来说,就是变脸比翻书还快。之后,他丢下一句话,我们保险公司愿意支付你的花房维修费用,但不支持你重建,因为你的保险有500美元的免赔额,我得考虑是否值得索赔。

他提出的意见是,花房的屋顶可以进行局部修补,无需更换支柱。由于已过几天,现场也做了一些处理,于是John向他提供了损失后拍摄的照片和影像,但他拒绝接受。临走前,他丢下一句话称,几天后会将支票送来。

几天后,John收到了保险公司送来的支票,1200美元,这与之前他去评估的5000美元相去甚远。这让John非常失望,于是他坚持按自己申请的额度进行索赔。John又走访了他的保险顾问,顾问根据他提供的资料同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进行交涉。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他们又找到了保险公司投诉中心的经理,向他提交相关部门的损失报告书、相关图片、影像资料、保险合同书及咨询时的录音资料等一系列材料。谈到这里,John很诙谐地说,当时他就像在法庭上进行辩论的被告,顾问就像帮他做陈述论辩的律师。前前后后5次交涉后,保险公司最终妥协,负责修理花房。

几天后,花房屋顶修好了,共花费5100美元,比John之前提出的理赔额度还要多些,这次保险公司在John前“栽”了一把。John的忠告:如果真的遇到这种情况,也不要担心,在你做好所有准备工作后,可以先与保险顾问或投诉经理探讨,我也是采取这种方式才赢得自己专有的理赔权利,让花房还原一新。

在你提出索赔前,向你出售保险的人是能够帮上大忙的,专业素质的一流人能够帮你提高理赔成功率,并尽快获得赔偿。因为他们熟悉保险公司理赔的各个环节,知道如何与公司的精算师们打交道。

第8篇:索赔申请范文

①所有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申请均需先通过营销部再传递至公司理赔部。

②申请除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外的其他各类保险金,可通过办事处或直接到理赔部报案。

2、根据保险金种类不同,索赔时应提供的资料不一样(一般要求提供有关证件之原件)。

① 死亡给付申请一般要求提供给付申请书,被保险人、身故金受益人及申请人身份证,被保险人户口本,死亡证明书,法医鉴定书或交通意外责任认定书,保险单及最后一期收据。

第9篇:索赔申请范文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确保本企业各公司固定资产安全,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的危险转移、损失请求等保险事务处理有所遵循起见,特依“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订定本准则。

第二条 范围

(一)本准则所称保险系指火灾保险,但如有必要时,得增附加保险。

(二)本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产系指易引起灾害致于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设备等。

第三条 投保要件

(一)各公司对于第二条所列固定资产包括现有、增设或承受,于取得后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险者,应办理火灾保险及(或)附加保险,其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者,得于呈准后不予投保。

(二)已办理保险但受益人更变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三)固定资产充为抵押品,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未投保者,但质权人要求投保,仍应予投保。

第四条 投保办理部门

(一)申请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

(二)审核部门:由安全工程师负责投保的申请的审核,并会会计部门。

(三)经办部门: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的手续。

投保

第五条 投保申请

(一)正式投保: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取得固定资产时,对于应投保者,须即填写“投保申请书”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送安全工程师审核后会“会计部门”签注意见后,转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对未投保的固定资产会安全工程师后,认为有必要投保时,得函请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投保申请。

(二)预约投保:1.各公司认为有必要者,得附有关资料,委托总管理处财务部办理预约保险,并应于每月三日前具体报保险标的物异动情形,由总管理处财务部凭以向保险公司冲抵预约保险,但外购机器有本准则第三条第三款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得先向保除公司投保预约火险后,通知所属公司。

2.机器进厂后,资材管理部门应在每月三日前填送“外购机器进厂置放明细表”三份,依置放厂地暨贷款银行别分别编列,呈厂处长核章后,一份留存,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其中一份汇送承保保险公司,一份自存。

3.机器安装试车后,资产管理部门应按同条第一款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并注明原投保预约保单号码。

第六条 投保手续

总管理处财务部接到“投保申请书”经审查后,填具“要保书”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但有特殊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利要点函请申请公司认可。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订立保险契约后,保单正本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自存,保单副本二份连同收据送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后,保单副本一份留存,一份连同收据送会计部门凭以整理付款。如投保的固定资产因提供抵押而必须办理受益人移转时,则保单正本交债权人收执。

第七条 增投、减损、移转及撤除处理

投保的固定资产因增设、减损、移转及撤除等原因而发生变动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填具“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审查后向保险公司办理另订契约、变更契约或解约等手续,但有特殊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利要点函请申请公司认可,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

第八条 续保手续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投保物保险期届满时,如须续保,应填具“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于投保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审查后,向保险公司办理续保,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会计部门存。

第九条 灾害报告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投保物遭受灾害时,应即通知总管理处财务部以照会保险公司,并会同总务、会计部门、安全工程师进行现场调查,将受灾害的原因、时间、状况及损害概算等填入“固定资产灾害报告书”一式四份,经经理核章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于三日内将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以凭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一份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自存,一份送会计部门。

第十条 公证勘查报告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如认有必要,得委请公证机构会同安全工程会、会计、总务部门至现场勘查,凭公证机构的“损失报告”以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

第十一条 索赔手续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接到“固定资产灾害报告”及公证机构的“损失报告”后,即填具保险公司规定的“火灾赔偿申请书”及“损失清单”,于损失发生后六日内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并将其副本送投保公司,受损固定资产如已提供质押,应将送保险公司的“火灾赔偿申请书”副本送质权人。

第十二条 赔偿金入帐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领到保险公司损失赔偿金后,应立即连同有关文件汇送会计部门复核办理入帐手续,并将处理经过及结果通知投保公司。

第十三条 索赔驳诉

投保物损失赔偿的请求,如有异议,总管理处财务部应于接获通知一个月内并附有关资料,汇送总管理处法律事务室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保险权益。

第十四条 投保金额及费用统计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每月十日前应根据“投保申请书”、“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固定资产灾害报告书”、“保单正本”编制上月份“投保公司别固定资产保费月报表”一式数份,呈科长复核,经理核章后,一份财务部自存,其余分送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计部门,并同时编制上月份“保险公司别保险保费月报表”一式一份呈科长复核,经理核章后,由经办人留存备查。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公司所有外购资材、外购产品、原物料、成品保险等保险事宜除另有规定者外,依本准则处理,但车辆保险则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自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