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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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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

第1篇:巴塞尔协议范文

关键词:宏观审慎监管;流动性监管;流动性错配;巴塞尔协议;货币政策

一、 从资本监管到流动性监管

在过去二十年的银行监管实践中,监管者主要着眼于银行的偿付能力(Solvency)。从巴塞尔协议I中简单设定偿付比到巴塞尔协议II中引入复杂的偿付比,以保持银行偿付能力为目标的资本监管成为银行监管政策的核心。从银行治理的角度看,银行在最大化其效用时,面临的主要约束仍是按在险价值VaR设定的最低资本需求水平。然而,2007年~2009年次贷危机的爆发使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微观审慎监管框架广泛遭受质疑――一些在危机中倒闭的银行,如贝尔斯登等,已经达到了巴塞尔协议II中设定的最低资本充足要求,从银行监管理论角度看,这些银行的资本水平完全可以“吸收”来自次贷市场的小规模损失,为何最终仍陷入困境?危机后针对这一问题的公认解释是,次贷市场的“小”损失冲击之所以能通过银行和金融市场放大,主要因为银行的短期债权人挤兑造成的流动性短缺,具体表现为银行融资流动性和市场流动性之间的“流动性螺旋”(Brunermeier,2009),短期批发债市场的“市场冻结”以及银行和资本市场之间的“价格共振”(Shin,2010)。换言之,放大次贷市场损失的是银行整体信贷风险中的不流动部分(Shin,2010)而并非传统意义上银行间市场的直接债务违约。银行倾向使用回购和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等短期批发融资的原因可粗略归纳为两点。首先,短期证券化产品能使银行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进行监管套利,其次,从债权人角度看,债权人为了在银行出现危机时方便退出,也希望银行的资本结构中包含较多的短期负债。

上述分析对危机后银行业监管至少带来两点启示:首先,对监管者而言,银行的不流动风险与不偿付风险一样,也应当在事前受到监管。其次,监管应当着眼于整个银行系统而并单家银行。危机后银行监管改革在上述两条思路下展开,针对前者,监管当局新制定了的银行流动性监管政策,后者则体现为受学界和监管当局一致推崇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事实上,银行的流动性监管处于宏观审慎框架的核心位置。

监管实践证实了我们的判断,危机后代表国际银行监管方向的巴塞尔协议III中设定了“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两个指标确保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水平,其本质是鼓励银行使用稳定的融资渠道,降低银行的流动性风险。LCR指标测算银行各项负债的净现金流出和各项资产净现金流入之间的差,并以此衡量银行短期流动性水平。NSFR作为LCR的补充,定义为可用的稳定融资金额与要求的稳定融资金额之比,目的是测算银行负债和权益类业务提供的资金是否能满足资产类业务的长期资金需要,防止出现长期的流动性错配。

我国银监会也分别于2009年,2010年出台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的通知》,其中明确了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定义,旨在通过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监管降低我国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然而,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目前我国银行国有化程度较高,金融市场开放程度低,因此受外来流动性冲击的影响有限。但在当前的我国银行改革进程中,来自金融体系内部的冲击不容忽视。如最近频发的地方融资平台违约,对银行的短期流动性造成冲击且风险呈现系统性。起源于温州,随后在各民营经济发达地区爆发的民间借贷危机也与当地担保公司的流动性状况低下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宏观审慎框架下的流动性监管政策制定的研究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从经济理论的角度论述了银行业流动性监管的本质,并指出两种监管思路。最后,我们将两条思路具体化为现实中已有的监管政策,并讨论监管者对这两种政策的选择。

二、 从微观审慎监管到宏观审慎监管

理论角度看,微观审慎监管关注单个银行脆弱性,而宏观审慎监管则关注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定性,即微观审慎监管旨在降低单个银行的倒闭风险,而宏观审慎监管则旨在降低整个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次贷危机发生后,随着学界和监管当局对金融系统性风险的讨论深入,单一使用微观审慎监管框架被认为是监管政策的制定中的主要缺陷之一,原因是微观审慎监管仅仅关注单个机构的稳定性,重点考察单个银行对外部风险的应对,在该框架下构建监管体系时不能反映内生风险,忽视了单个机构的大小、杠杆化程度以及跟系统其他机构之间的关联性。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看,微观审慎监管可以视为监管者将保证经济中竞争性银行业实现局部均衡为目标,而宏观审慎监管可将目标设定为保证银行体系的一般均衡,即在均衡状态下,所有银行都获得Pareto最优分配。

在具体的政策层面上,宏观审慎监管应该包括五个部分:一是金融系统对实体经济的信贷供给、信贷定价、借款人的杠杆程度以及借贷双方承担的风险;二是期限转化的形式以及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比如银行期限错配的程度以及对批发性融资的依赖程度;三是住房、股票和信用证券化等市场的资产价格与其长期均衡水平的关系;四是金融系统的杠杆率水平;五是一些尚未受到审慎监管的金融机构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宏观审慎监管的工具包括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拨备,流动性和杠杆率等监管要求,且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重点关注。

我们通过一个简单的资本监管例子阐述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的区别。假设存在某个银行甲,初始时它有100元资产,含8元的资本,即资本率为8%。但银行甲在随后的一个季度损失了2元,即银行资本量下降到6元。为了让银行在亏损的季度中保持偿付性,需要确保银行甲的资本率重回8%。监管者可使用两种方法,一种是让银行甲到市场上去再融2元的新资本,或者保持现有资本量不变,将银行甲的资产缩水到4/8%=50元。采用微观审慎框架的监管者对这两种方法不做区分,仅要求银行甲维持8%的资本率。若银行甲在经济好的时候遭遇异质性冲击,且假定监管者通过缩减银行甲的信贷能力达到缩水资产的目的,此时微观审慎框架没有问题,因为即使缩减银行甲的信贷能力,经济中的的优质银行乙会将缩减的这部分占为己有,故对经济的整体信贷水平无影响。然而,若经济萧条,大部分用银行都出现资本量下降,此时若仍按微观审慎框架,监管者就需要同时缩减各个银行的信贷,这会带来信贷紧缩,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宏观审慎监管则不同,对上述例子,它不光着眼于银行甲、乙、丙等的资产负债表共同收缩产生的额外社会成本。

三、 流动性监管的本质

在银行的日常活动中,惯用的盈利手段是通过吸纳活期存款并将其作为长期贷款发放而获利。抽象的看,拥有不流动资产的银行倾向于通过流动负债融资。此时,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和负债项形成流动性错配,且银行可从流动性错配中赚得流动性溢价。前例中,长期贷款相对于活期存款的流动性差,形成错配,而银行赚取的流动性溢价即为借贷利差。另外,流动性错配和流动性溢价亦可用来解释流动性监管代替资本监管成为新的监管重点这一趋势。银行监管政策都会带来迁移问题(Migration Problem),即银行都希望将受监管约束的业务转移至无监管的业务范围中进行“监管套利”(Bernanke,2010),而迁移问题会产生社会成本,称之为迁移成本。然而,受流动性监管的银行因为处于央行和其他监管机构的监控之中,反而可以“安全”的通过流动性错配获得比“影子银行”更多的溢价。这样,使用流动性监管实际上会给传统商业银行带来与不存在流动性监管时更高的稳定收益,故若监管者施予流动性监管,传统商业银行并没有向“影子银行”迁移的激励,故不会产生迁移成本,这一特点与资本监管完全不同。对资本监管而言,“影子银行”可不用维持监管者要求的资本率,可从高风险生产性投资中获取超额利润,故受资本监管的银行将会向“影子银行”迁移,高风险投资的不确定性造成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因此给经济强加额外的社会成本。造成这一现象的本质在于资本监管着眼于银行的资产方,而流动性监管着眼于银行的负债方。

本文第一部分指出,次贷危机之前银行倾向于缩短负债期限,这一融资行为的改变加大了银行的流动性错配水平。从社会福利看,银行缩短负债期限的激励来源于局部均衡和一般均衡之间的差额,然而,经济危机时银行的流动性短缺会引发银行打折销售部分资产,打折销售对经济产生负外部性,一旦危机爆发将强加上社会成本。因此,在宏观审慎框架下流动性监管的本质上就是事前通过政策干预限制银行体系的整体流动性错配,从而内部化事后打折销售的负外部性。对于监管者而言,微观审慎框架下的流动性监管只需对具体银行制定安全的流动性比率即可,但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制定最优的流动性监管政策则需衡量银行业整体的流动性错配水平,并保持它处于安全的水平。

这一思路遇到的首要难题是流动性错配水平的量化。Brunnermeier等(2011)首先使用总名义货币量来衡量流动性错配。他们先指定每种特定资产的流动性权重,该权重可通过债券市场价差衡量,如国债价差,互换价差等,或从微观市场结构角度,通过股票市场流动性价格,如成交量,换手率,买卖差价等进行衡量。得到加权资产总量后,再减掉按照这些权重调整过的负债量。此方法和巴塞尔协议III中的NSFR指标计算方法类似,但NSFR考虑的是一个比率,因此不具备可加性,而Brunnermeier等(2011)可通过对各银行的流动性错配量加总获得整个银行业的整体流动性错配值,更适合宏观审慎的理论框架。我们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该方法:设银行甲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含50元的现金,流动性权重为1。50元的有担住房抵押证券,权重为0.95。负债项含30元的隔夜回购,权重为1。50元的5年期长期债,权重为0.5;20元的股权,权重为0.2,则银行甲的流动性错配量为(50*1+50*0.95)-(30*1+50*0.5+20*0.2)=38.5。

上述流动性监管的想法可进一步抽象到更一般的经济理论框架下。设L1(P)为银行业整体的流动性错配水平,P>0为银行的流动性溢价,其中L1(P)是P增函数。在一个仅存在银行业的简单经济中,监管者一方面需通过降低 L1达到增加金融稳定性的目的,另一方面因为存在正流动性溢价,减少L1会使得银行降低生产性投资,从而降低银行业的总效用。两者权衡之下,一定能找到某个社会最优的流动性错配水平L*,那么实施L*的政策即为最优的流动性监管(江鹏、费方域,2011)。

在一般均衡框架下,监管政策的制定通常从两个角度实施(Weitzman,1974),即数量监管(Quantity Regulation)和价格监管(Price Regulation)。简单的说,前者直接设定银行流动性错配的总量使社会整体流动性达到L*,而后者则通过调整银行创建流动性的“价格”间接影响银行流动性错配成本,进而将银行的流动性错配水平维持在最优的 。前者在实践中对应于巴塞尔协议III中LCR和NSFR两种流动性衡量指标明确限定银行的流动性错配水平,而若采用后一种监管方式,监管者可通过货币政策限制银行体系的货币创建进来监管银行的流动性(Stein,2011)。Weitzman(1974)证明,若市场完全,两种监管政策等价,但若银行和监管者在流动性成本上存在信息不对称,则两者监管方式不等价。在现实中,若银行欲保持流动性水平,如储藏现金或其他流动资产,需要付出机会成本,称之为流动性成本。在对流动性成本函数的掌握上,银行的信息比监管者更加准确,因此在流动性监管的具体实施上,数量监管和价格监管两者不等价。下文中,我们先抽象的给出两种监管方式,再讨论适合两种监管方式的情形。

四、 数量监管和价格监管

数量监管方式之下,监管者通过流动性错配衡量对监管范围内的每个银行设定一个最优的流动性错配阀值Li1,并规定每个银行的流动性错配都不能超过Li1。因此在宏观审慎框架下,L*就应为这些单个流动性错配阀值的和,即 L*=?撞iLi1。巴塞尔协议III中,LCR和NSFR指标正是基于数量监管的方式,只需将理论方法中用名义货币衡量的L1转化为比率就与之原理上等价。

价格监管是数量监管的补充,在流动性监管实践中采用这一方式通常需配合央行的货币政策(Stein,2011),其本质是通过对银行的流动性错配量征税来内部化银行不流动融资的外部性,实际上,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的所有政策工具中,政策利率被视为最为关键的。价格监管的一种具体做法是,监管者要求各银行事前按流动性错配水平L1向央行定量缴纳相应的准备金,记为f。银行可获得对应于准备金fLi1的利息收入R,央行根据泰勒规则设定利率r>R。银行向央行缴纳的准备金等价于央行对单个银行的流动性错配量Li1征税,且税收水平制定与f(r-R)成正比。显然,央行征收的流动性税越高,银行就越有降低流动性错配水平的激励,那么合理的设置流动性税收?子*就可以得到最优的L*。显然,为得到?子*有两种方法,一种通过调整r-R,另一种通过调节f。然而,流动性税收的制定是顺周期的,主要被用在当r较高的经济繁荣期,因为此时有足够的空间调整r-R。价格监管存在明显的缺陷,即在经济保持零利率或者储备金供给太多造成r-R很小时就不再能发挥作用了。这一做法可直观看成是监管者发行含有流动性错配量的许可证,且此许可证可交易,因此该许可证存在价格,此时监管者可通过调整该许可证的价格调整银行的流动性错配量。其中,流动性许可证为银行缴纳的准备金,而准备金利率则可理解为许可证的价格。

五、 流动性监管的实践

从理论上说,采取何种监管方式从根本上依赖监管者对流动性冲击类型和对银行流动性需求函数的准确把握。

在未出现危机的经济平和期,银行的流动性需求曲线较为平缓,监管者能够在危机中提供固定的流动性总量。此时,若银行的流动性成本函数受到冲击影响,这些冲击不会造成社会成本的变化,因此数量监管造成的无谓损失也相应较低,监管者选择为每个银行设定最优流动性错配水平Li1。注意到,此时数量监管有两个优势。首先,虽然银行流动性需求曲线在经济平和期平缓,但随着经济活动增强,流动性需求水平也会进一步提升。若监管者事前设定一个数量目标,银行对流动性需求的增加将会提升流动性溢价,而流动性溢价的提升可为监管者动态调整目标L*提供信息。另外,一些金融创新能够减少银行获取流动性的成本,从而降低社会成本,因此在数量监管方式下,监管者也可通过鼓励银行使用金融创新工具配合实现L*。

反过来,若经济转入萧条,银行的流动性需求曲线将变的较为陡峭,央行的流动性供给也将会减少,在这种情形下,数量监管不再可行。因为此时银行为了应对危机中出现的流动性缺口不会再将自身的流动性水平维持在Li1。监管者只能通过货币政策的调整来降低银行的"流动性税收"来改善银行自身流动性需求水平保持最优流动性错配量的有效性,或通过极端经济情形下的货币政策,即央行直接向银行间市场注入流动性使得银行业整体流动性错配水平维持在L*,譬如美联储在次贷危机后实行的两次量化宽松政策。

综上,对于宏观审慎框架下的两种银行流动性监管工具来说,在经济平和期采用巴塞尔协议III是可行的,而在经济萧条期通过货币政策改变银行的流动性税收则更加有效。

参考文献:

1. 江鹏,费方域.宏观审慎框架下最优流动性监管政策研究.工作论文WP161.经济研究,2011.

2. Brunnermerier M., Gorton G., Krishnamurt- hy. A., Liquidity Mismatch, Working Paper, Nort- hwestern Univeristy,2011.

3. Shin H.S., Risk and Liquidity. Oxford Un- iversity Press,2010.

4. Stein J., Monetary policy as Financial Stability Regulation,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 omics,2010.

第2篇:巴塞尔协议范文

2004年6月26日,十国集团的中央银行行长和银行监管当局负责人举行会议,一致同意公布《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新资本充足率框架,现在普遍称之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实际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以来,国际金融界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并在一系列的重要上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收到了大量对于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的反馈之后,进一步明确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建立激励机制,推进合理的风险管理为目标,并且在此基础上,对新巴塞尔协议做出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看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主要的修订大致集中在六个方面。

加强跨国监管合作

金融业的全球化推动着国际监管合作的加强,这一显著的变化也反映到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监管理念中,实际上巴塞尔协议本身就是这一进程的产物。2003年8月,委员会了《跨境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高级原则》,以进一步加强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的合作与协调,特别是对于复杂的银行集团更是如此;并且通过实施新协议,提高各国的银行监管质量,提高所有东道国(特别是那些新兴市场国家)监管人员的能力,以便使东道国能够对在其国家经营的外资银行进行有效的银行监管。

2004年5月,委员会重申监管当局的紧密合作对于巴塞尔协议的有效执行至关重要,执行小组将继续讨论新协议中跨国执行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监管当局主要根据案例以找出加强母国与东道国监管当局沟通、合作的方式,委员会将推进以国际业务为主的银行集团的母国与东道国监管的合作,并主要关注实践中它们在高级方法上的合作。委员会还重点强调母国与东道国监管当局应考虑在实践中双方信息披露的合作、应避免重复进行多余及无协调的审批及检查工作,以便减少银行的执行成本并节约监管资源。因此,委员会认为在某些高级技术的批准上,母国监管当局发挥主要作用。

调整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

对于在监管框架中引入第二支柱“外部监管”,业界有不少的批评。有的认为第二支柱意味着更多的监管要求并且忽视了各银行的具体情况。委员会于今年一月进一步解释了对第二支柱的认识:新协议的第二支柱反映了监管当局在保证充足的资本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考虑到各国不同的和监管结构,委员会认为在不同的管辖权内保持第二支柱的灵活性是必要的,因此委员会在该方面不提供广泛的说明性指导。委员会更强调监管当局信息共享和银行与监管当局建设性对话的结合。委员会增加第二支柱的目的,在于发起对国际活跃银行更严格的监管程序以确定其资本要求,支柱二赋予监管当局评估银行方法是否合适、资本是否充足并采取不同行动。重要的是,在支柱二中,各监管当局在不同方法上信息共享以促进新协议的一致性,这也是执行小组的使命。关于这方面,可能会在实际操作中形成一些不同的理解,但是,同时这也会促进监管当局的信息交流和合作。

委员会指出,某些风险之所以被纳入支柱二而非支柱一(最低资本要求),是为了在处理这些风险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因此委员会不赞同一些银行提出将这些风险纳入其他部分。委员会也表示,由于在监管人力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上要有保证,并须在执行中保持一致性,支柱二在未来几年中将面临巨大的挑战。委员会的执行小组和专门负责新兴国家的转型小组将致力于解决这些困难。

同时,对于“市场约束”这个第三支柱,信息披露的范围有所缩小,只集中于核心信息。但在披露的周期等方面强制性规范增加了,任意性规范相应减少了,如国际活跃银行必须披露其季报。

鼓励采用风险高级计量法

通常看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一个进步是它将操作风险纳入风险管理框架,要求金融机构为操作风险配置相应的资本金。委员会提供了复杂性和风险敏感度方面不断提高的三种计量方法:基本指标法、标准法、高级计量法,以供银行选择,鼓励国际活跃银行提高风险管理的复杂程度并采用更加精确的计量方法——高级计量法(AMA)。

由于国际活跃银行采用高级计量法涉及到跨国监管权限的协调和合作,在真实案例研究的基础上,委员会于2004年1月出版了《母国-东道国对AMA计算操作风险资本认可的原则》,特别说明了对采用混合方法的银行集团的监管,以指导母国与东道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四个原则是:用AMA方法计算操作风险资本必须符合新协议实施的范围及委员会的《跨境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高级原则》;银行集团各层次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有责任了解在其层次上银行的操作风险轮廓,并且确保风险得到较好的管理并有相应的准备;一般而言,资本并不能在银行集团内部任意转换,因此每个附属银行必须单独持有足够的资本;监管当局应尽可能地减少跨境运用AMA的银行集团和监管者的负担和成本,这些原则目的在于平衡资本充足的要求和满足跨国活跃银行集团在其内部运用AMA方法进行风险管理的需要,增加新协议的灵活性。

最后,委员会指出这些问题也同样适用于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委员会将继续努力促进新协议执行的合理性和一致性,执行小组正在进行一些操作,包括案例研究。这项工作目前主要集中在信用风险上,但会逐步扩展到操作风险领域。

仅覆盖不可预见损失

按照内部评级法(IRB)对信贷损失的处理方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持有充足的资本来弥补可预见损失(EL)与不可预见损失(UL),并且对损失准备规定特殊的处理方法。不少成员国认为,此种方法是切合实际的折衷,能够解决各国方法和监管当局在准备计提方面存在的差异,但众多的银行机构要求改变内部评级法对资本金的约束,希望能将监管资本的计算与资本的计算更好地结合起来,于是委员会决定在对资本金充足率的要求方面采取仅仅覆盖不可预见损失的方法。委员会重新审议这一问题后,决定采用针对不可预见损失的方法。

另外,对采用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IRB)或计量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AMA)的银行,委员会在开始实施新协议的头两年内,以按照现行协议计算的结果为基础,规定一个资本底线(capital floor)。第三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从2006年底开始到新协议实施的第一年,按照内部评级法计算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之和,不能低于现行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要求的90%。在第二年,不能低于这一水平的80%。2004年5月,委员会提出对信用风险使用基础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在2006年可以平行计算资本。从现行框架直接过渡到高级方法计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银行可在2006-2007年平行计算资本。基础和高级方法在2008年和2009年的资本底线分别是90%和80%,采用基础IRB方法的银行2007年的资本底线是95%。此前,委员会已剔除了对操作风险单独设立的资本底线。增强证券化框架的一致性 证券化框架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最复杂也备受争议的一部分,业界普遍认为该部分的处理过于繁琐且在一致性、连贯性上存在缺陷。针对业界的反映,2004年1月,委员会了《对资产证券化框架的变更》的文件,主要是简化了监管公式方法(SF)并增强了框架的一致性。第三次征求意见稿中的监管公式方法用于处理未评级头寸,起初业界对它的反映主要集中于其复杂性。进一步,业界质疑SF与银行风险管理实践的不一致性,但同时也有一些银行认为SF更具敏感性并愿意采用。委员会对SF和KIRB进行了调整,包括对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的流动性便利和信用增强引入了内部评估法(IAA),但只适用于具有内部投资评级的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简化了监管公式方法,简化后的SF将适用于所有未评级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的流动性便利和信用增强。

在一致性方面,委员会提出要加强监管公式法和评级为基础的方法(RBA)的一致性以及发起行和投资行处理方法的一致性。同时,委员会同意修改RBA使其风险权重与证券化暴露的内在风险更一致。尽管委员会做出了计量风险加权资产将仅针对内部评级法的不可预见损失的变更,但模拟表明,高级证券化的预期损失资本要求相较于不可预见损失资本要求是很小的。因此,委员会认为区分预期损失和不可预见损失不能增加证券化处理的风险敏感性。对于评级高于Ba3的头寸和高于KIRB的未评级头寸,委员会建议覆盖其UL。

不断改进对信用风险缓释的处理

2004年1月,委员会指出,根据业界建议,委员会将简化信用缓释风险技术的识别,而且由于风险缓释涉及双重违约效应,对信用风险缓释的处理应不断改进以反映业务实践。委员会将继续在该上努力并在新协议实施之前尽快找到审慎的方法。尽管没有关于这个主题的文件,但是委员会已经对原有的规则作出了一些修正。

第3篇:巴塞尔协议范文

从属于国际结算银行的巴塞尔银行监盏管委员会是一个国际性的金融组织,其最显著的贡献就是制定了为各国银行监管部门所认可和使用的巴塞尔协议Ⅰ以及巴塞尔协议Ⅱ和目前的巴塞尔协议Ⅲ。

诞生于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Ⅰ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而1999年形成的巴塞尔协议Ⅱ则提出了以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三大支柱的新资本监管框架。金融危机之后。根据G20达成的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共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去年12月开始启动了巴塞尔协议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并最终形成了巴塞尔协议Ⅲ。新的协议主要是针对银行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的一项综合银行监管指标体系,目前各方达成一致的还是银行资本充足率,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最低资本金比率要求。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提高至4.5%,另外,各家银行应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这意味着,银行将必须把最低核心一级资本比率提高到7%。

――级资本的限制性定义。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资本的定义做出了更加严格的界定,即一级资本只包括普通股和永久优先股。并要求银行在2017年底前满足更严格的资本定义。

――过渡期安排。为了减缓市场对巴塞尔协议Ⅲ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忧虑,监管机构给出了8年的缓冲时间来让银行逐步适用新规则,其中,在全球各商业银行达到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要求方面,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5.5%,2015年达6%;在达到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方面,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升至4.5%;同时,截至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冲提高到2.5%。《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1月1日起将协议列入法律当中,并且要求从当日起各成员国的商业银行必须满足其最低要求。

相比于原有的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Ⅲ有了许多的突破。一方面,资本充足率要求明显的提高,其中银行一级资本率比原来提高了2%。核心一级资本率比原来高出3倍多。虽然在巴塞尔新规下银行可以将核心资本比率降低到7%以下,但可能会面临分红、派息以及股权回购等方面的限制,特别是一旦银行的资本金比率降低至4.5%以下,将面临严厉的监管制裁。可能由国家监管机构出面干预。另一方面,巴塞尔协议Ⅲ第一次提出了资本缓冲资金的规定,该规定将从2016年1月开始启用。并于2019年1月完全生效。

虽然各国对于巴塞尔协议Ⅲ都投了赞成票,但由于各国银行的生态状况不一样,新规所产生的影响会有很大的差别。

为了减少自身的负债数额。美国、加拿大等国银行在金融危机中都已经添加了新的管理资产的基金。不过,即便是经过了2009年的压力测试。美国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目前也只有4%,而且摩根士丹利的分析报告指出。如果按照一级资本的最新定义。包括花旗银行和美洲银行在内的7家美国银行也将面临一级资本充足率不足的局面。依据花旗银行和美洲银行2009年年报分析,其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了11.67%和9.25%,但若在新的定义实施之后,二者的一级资本充足率可能会低于6%。

与美国银行业相比,欧洲的商业银行在一级资本充足率上更加捉襟见肘,其中受冲击最大的应该是某些欧洲大型银行,如德意志银行、爱尔兰联合银行、爱尔兰银行和奥地利第一储蓄银行等都将陷入资本充足率不能满足新规定的麻烦。正是如此,欧洲银行业未来10年可能必须筹集数千亿美元计的新资本,而且德意志银行日前已经宣布增发总计100亿欧元股票的计划。资料显示,虽然德意志银行的增资安排是为了将部分所筹资金用于增持德国邮政银行的股份,但为了满足巴塞尔协议的新要求,德行肯定会调整后者的资本结构,使其符合银行资本新规的要求。由于德意志银行本次的增资计划是其历年来规模最大的增资计划,也是欧洲今年以来最大的银行增资案,因此,有分析人士预计。更多的欧洲银行将追随德意志银行公布各自的增资计划。

第4篇:巴塞尔协议范文

关键词:新巴赛尔资本协议 商业银行 操作风险

巴林银行的倒闭,大和银行纽约支行的不慎交易,诸多事件为全球金融机构敲响了警钟,金融理论界和实业界开始研究影响日益巨大的操作风险问题。国际银行业普遍认识到操作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新巴赛尔资本协议把操作风险也纳入资本监管的范围。因此,操作风险的管理在金融机构中的地位日益重要,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操作风险的管理来实现资源的有效使用。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根据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变化,从1998年开始关注对银行业操作风险的管理和研究,并在1999年6月公布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第一次征询稿中,提出应考虑对操作风险进行资本覆盖。2003年4月29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巴塞尔资本协议》(称“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进行第3次征求意见,以对新的资本充足率的规定做出最后的修订。委员会的目标在2003年末最后一个季度完成修订,并于2006年末在成员国家开始执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有3个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在计算最低资本要求时,需要考虑三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新资本协议在不断改进中反映着风险测量和管理技术的提高。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使最低风险资本要求和每项信贷风险面的规范评估结合在一起,特别是第一次将操作风险和最低资本要求结合起来。相对于旧协议而言,其风险衡量的方式更加灵活,不再局限于原有的单一框架,银行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风险衡量方法,以促使银行不断改进风险管理水平。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操作风险的涵义及衡量

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的定义是比较权威的一个,也就是巴赛尔新资本协议中的定义。根据此定义,操作风险指的是由于不充分的或失败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者由于外部的事件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巴塞尔委员会同时指出,这一界定包含了法律风险,但是并不包含策略性风险和声誉风险。

从广义来说,操作风险可以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指由于内部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包括程序风险、技术风险和人员风险。程序风险又分为流程设计不合理和流程执行不严格两种情况;技术风险包括系统失灵和系统漏洞两种情况;人员风险包括操作失误、违法行为(员工内部欺诈或内外勾结)、违反用工法、关键人员流失等情况。外部风险主要是指外部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这些外部冲击包括税制和政治方面的变动、监管和社会环境的调整、竞争者的行为和特性的变化等。内部风险主要与内部控制效率或管理质量有关,而外部风险与外部欺诈、突发事件以及银行经营环境的不利变化等有关。

操作风险也存在量化困难,新协议第一稿并未提出任何计量方法。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巴赛尔新资本协议,对于操作风险的衡量大致有三种方法:基本指数法,指以银行过去3年内的平均年总收入的一个固定比例来确定应对操作风险的必需资本量;标准法,把银行的业务分为8个不同领域:公司金融,交易,零售银行,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资产管理和零售经纪,然后分别计算操作风险指数,再乘上某一固定比例得出所需资本量;高级测量方法,采用此法的银行必须取得监管层的同意,由银行内部操作风险测量系统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加以确定。高级测量方法的使用则需要一些特别的标准。如果银行采用较高级的方法在没有监管层同意前不得转为较简单的方法。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第二次征询稿中,对高级计量法中内部衡量法、损失分布法有比较详细的描述,但在最终只是在“资格条款”中对使用高级计量法计算操作风险资本的银行提出了严格的定性和定量的要求,并要求一定要得到监管当局的批准。目前国际上只有少数跨国大银行在使用或开发该计算方法。

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策略

政府应加强操作风险监管的力度,使其与最低资本要求相结合

为了使操作风险的控制更具实际意义,就需要进一步研究出金融机构具体的行为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2号)公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第一章总则中第五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虽然暂时未将操作风险纳入计算的范围,在制度上减轻了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覆盖压力,但是也不可避免的放慢了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的管理。建议对不同的商业银行实行不同的操作风险要求。

探索操作风险控制与缓释的方式

银行在控制操作风险发生的同时,还可以采用各种方式控制和缓释风险。包括避免、缓释、保险和承担四种方式。其中保险是目前国际活跃银行使用最为普遍的操作风险缓释方式,针对不同的操作风险会有不同的保险产品与之相对应。传统保险产品中的银行一揽子保险、错误与遗漏保险和经理与高级职员责任险等已经被实践证明是比较成熟的保险产品,而且得到了广泛的运用。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又开发了诸多新的保险保障产品,诸如未授权交易保险、电子网络技术风险的保险等。银行操作风险保险承保范围将进一步扩大,新的操作风险将不断被纳入保险的范畴,保险将作为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经常性工具。目前国际上除了保险以外,还有互惠资保险基金、证券化、优先风险计划也可作为操作风险保险的替代品。

完善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根据风险管理基本流程与组织设计原则,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应采用分权化职能型的组织结构,在总分行制的基础上(以“总行一分行一支行”型结构的银行为例),总行应以操作风险战略决策的制定和管理为主,同时负责对操作风险的总体控制。总行管理操作风险的组织机构应包括: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内控制度管理委员会、稽核总局、操作风险的计量分析与评估部门、科技信息部门、教育培训部门、内部授权管理部门、法律事务部门以及所有业务部门,其中稽核总局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分行的机构与总行基本一致,但不包括董事会,分行设立稽核分局,并直接向稽核总局负责。支行主要从操作层面控制操作风险,因此支行只设立业务部门,执行总行和分行所制订的制度和政策,支行不设稽核部门,只接受稽核总局或分局的检查。

由于将操作风险纳入到组织文化中成为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培养操作风险文化对于操作风险管理也是极其重要的。依靠教育培训部门对银行所有业务人员加强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法律意识、制度观念和道德水准,降低一切因操作人员业务技能低、管理人员管理水平差或员工对政策、制度、法律不了解等原因所造成的操作风险。

积极开展操作风险的模型化研究

虽然目前国外对操作风险管理也还处于发展阶段,但是通过量化方式衡量操作风险则是大势所趋。国内银行操作风险的模型化发展基本处于零阶段,这就造成操作风险的管理始终停留在内部审计和主观判断的低层次上。把操作风险量化研究与控制框架结合起来才能为操作风险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这是国际活跃银行管理操作风险的趋势,也是我国商业银行的最终选择。量化操作风险的首要工作就是要建立操作损失数据库,因此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自身都要按巴塞尔委员会的操作风险矩阵立即着手建立损失数据库,积累损失资料。建立成功的损失数据库从而为精确度量操作风险建立基础。

参考文献:

第5篇:巴塞尔协议范文

近30年来,外资银行在我国无论从深度还是广度都取得了迅速发展,并日益融入国民的经济生活,也带动了国内银行业趋于完善。随着四年由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海啸和至今尚未解决的欧债危机先后爆发,金融界不得不深刻反思这些始作俑者跨国金融巨头的监管问题。最新的《巴塞尔协议Ⅲ》代表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新趋向,其在银行资本构成、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三个主要方面和其他流动性指标方面均成倍大幅提升了监管要求。全球金融监管当局的关注焦点都聚集在《巴塞尔协议Ⅲ》有关操作的实施问题。如何与国际接轨,在新国际标准出台之际,把握住全面提高对在华外资银行的监管水平、缩小差距的契机,成为当前监管当局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外资银行发展现状和监管历程

自20世纪80年代初首家外资银行进入中国,30年间外资银行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已形成了以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经济圈为核心、向全国其他地区辐射的开阔格局,经过近30年的发展,其广度和深度均发生了质的变化。

(一)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现状今年来外资银行在我国取得了迅速的发展,截至2011年9月末,外资银行在国内已设立了39家外资法人银行(共下设247家分行、附属机构)、93家外国银行分行、1家外资财务公司和207家代表处。相比加入我国世贸组织前,外资银行的分行数增加至175家,支行数则从6家增至380家。将分行改制为本地注册的法人银行,这是31家在华外资银行为了尽快的实现本土化所采取的主要方式,目前外资法人银行数已3倍于2001年前,外资法人银行占外资银行整体份额从加入2001年的5.24%提高到87.66%,存款份额更超过95%,营业网点数量也已占外资银行营业网点总数的87%。整个在华外资银行资产总额达到2.06万亿元。不但资产规模稳定增长,外资银行在基本面的经营总体比较健康,当前有良好的资产质量,仅有不到0.5%的不良贷款率,低于境内行业平均水平。另外法人银行流动性比例达70.94%,整体具有充足的流动性,并且拨备覆盖率达270.72%。综上所述,外资银行在华业务稳定快速增长,质量良好,风险稳定可控,空间广阔,随着市场开放程度的日益增加,还将迎来长时间的稳定高增长。

(二)外资银行的监管特点现行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内部缺陷在2008年金融危机当中被暴露出来,由此在国际范围内引起当局对既往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监管有效性的深刻反思。在这次金融危机中,老牌跨国金融巨头风光不再,其次发达经济体监管当局的监管不力也是历次金融危机爆发的深层原因。从监管者角度分析,外资银行与国内商业银行相比具有其特殊性,尤其在跨国属性、风险特征等方面应有相当区别。第一点区别是和国内银行的监管相比,监管主体不完全相同,因为东道国、母国和国际金融组织都存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责任。其次,监管目的不同。银行监管在通常意义上其目的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持整个银行体系安全等。除了这个目的之外,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其责任还包括保护东道国银行业、维护国内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世界金融体系的稳定,这显然就对我国监管当局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巴塞尔协议Ⅲ的颁布及修改

2010年9月12日,经过27个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成员国约一年的磋商和讨价还价,就改革银行体系资本要求达成最新方案,即《巴塞尔协议Ⅲ》。作为全球金融领域最权威的公约,此次巴塞尔协议的修改成为近半个世纪来国际银行业最大规模的监管领域的改革。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涵盖了核心指标。这主要包括资本质量、最低资本充足率、资本金成分、杠杆率以及流动性等几个方面。最有影响的改革是对银行最低资本金比率要求有所提高,目的是确保银行的储备金足够抵御有可能突如其来的金融风险。比之从前,新的《巴塞尔协议Ⅲ》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较为明显的改革:

(一)一级资本金比率最低要求提高据规定,各协议成员国银行必须把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由以前的4%提高至6%;而由普通股所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则从之前的2%提升至4.5%;并且还必须建立2.5%的资本留存作为缓冲。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把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提升至7%的水平,换句话说就是银行只要放贷或者投资100元,就要留出7元作储备;风险越是高,就需要越高的资本充足率。

(二)对于如何定义资本作了重新的表述和以前资本的定义相比,新协议对银行的一级资本所包含的资产的范围作了较大修改,现在对其的定义是“仅含永久优先股和普通股”。由于资本定义的较大修改,将造成银行的资本质量大幅提高,同时还使得长禁不止的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虚高的情况得以避免。

(三)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评估标准作了更进一步的明确这一条款所针对的是基本业务集中在国内的银行,对这些银行来说,这是比较新颖的风险,相当数量的中、小银行甚至还未曾涉及过这一风险领域,另外即使一些大型银行虽已有所涉及,但也仅是在简单的基本指标和比例计算上停留,造成关于此类风险的计算标准、控制方法都还不明确和科学,此次修改则解决了这个难题。

(四)再次对杠杆率加以重视杠杆率具有的特点是透明、直观和无顺周期性,在其指引下,现实风险就能够比较容易地被银行发现。新协议对杠杆率主要修订了三个方面:一是杠杆率的计算频率;二是衍生品计入资产;三是CCF(信用转换因子)的计算方法,以及其他的一些细节方面。同时还确定了初步3%的一级资本最低杠杆率,同时委员会要求在2018年将其正式纳入《巴塞尔协议Ⅲ》监管的具体指标。

(五)对流动性的监管继续得到加强一旦银行资本陷入流动性缺乏的僵局,如果还缺乏统一并协调的全球流动性监管标准,很可能导致的结果将是全球范围内的危机。08年金融危机的一大诱因就是如此。因此对于此次制定的新协议,委员会力图使压力情景得到重新校准,同时把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范围拓宽,还要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小企业存款等项目的流失率进行必要的调整。

(六)加强针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且资本缓冲机制亟待设立《巴塞尔协议Ⅲ》制定了更加有效的标准和措施,主要是针对2008年金融危机中显露的两个问题:一是系统性风险监管缺失,二是对顺周期性的应对无力的另一新措,此条款的意义在于规定了银行必须设立不低于2.5%的资本留存缓冲。超额资本留存以及前瞻性拨备两条措施能让银行在突然发生金融危机时不至手足无措。

四、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现状与巴塞尔协议Ⅲ规定的比较

2006年我国入世满5周年,银行业必须全面开放,同时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一系列新的标准,于是由我国国务院和银监会同时在当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两条例应运而生,作为目前我国关于外资银行监管的最新的法律依据。

(一)外资银行监管总原则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贯穿了审慎性监管为原则的理念,为了控制和防范风险,运用了一套可统计银行指标体系。这个体系主要关注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率和法定准备金率等关键指标。使用这些指标是与新巴塞尔协议接轨的象征。

(二)对银行内控的监管举措对于银行内部控制的监管,《巴塞尔协议Ⅲ》依旧给予相当特别的关注。银行内控的核心要素主要有四点:一是独立的内审制度;二是完善的风险评估标准;三室严格的职权分离;最后是管理层的重视和作用。这四点在2006年巴塞尔《核心原则》中做出了详细而明确地规定。相应的,我国在外资银行内控方面,尤其从其制度的性质,制度的地位以及具体的“双人原则”等具体方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均得到确立。这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填补了内部控制相关的空白。

(三)监管透明度通过增强风险管理的透明度,提高系统性监管能力是《巴塞尔协议Ⅲ》的目标之一。如果监管体制本身透明度缺失,则决不可能起到应有的监管作用。离开透明度,无论监管当局对于其他项的设置有多么合理、完善和全面,都是无济于事的。鉴于其如此重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并未对此作相应规定,因此这一点应当进一步完善。

(四)资本充足率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历来是银行监管的核心指标,《巴塞尔协议Ⅲ》也着重在这方面作了特别要求:一是要求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7%;二是要求保持最低8%的总资本充足率;另外银行必须在2019年之前建立留存缓冲制度,最低留存缓冲率为2.5%,届时资本充足率将达到10.5%的高位。对于国内银行监管来说,这个要求并不苛刻,因为当前我国对外资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就已经满足了上述规定。经过以上论述,总体来看随着我国银行业逐渐深入的扩大开放,监管当局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也随之发展和深入。虽然和西方发达国家比起来仍有不小差距。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在国际金融舞台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不断履行金融自由化的承诺和学习国际先进金融监管经验,是我国监管体系的总体发展方向。五、对我国当前外资银行监管的政策建议与《巴塞尔协议Ⅲ》等一系列协议的规定相比较,虽然目前我国在外资银行监管上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尚有改进的必要,在一些方面和成熟的监管体系还有不小的差距。找到差距是提升监管水平的首要任务,根据现有资料的情况总结,差距具体体现为以下三点:

第一是最根本的方面,我国的监管理念相对落后。目前,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监管当局普遍缺失监管积极性和明确的监管目标,导致的结果就是监管当局尚不能完全投入到银行监管的每一个过程。此外由于行政监管制度是我国一直实行的监管方式,所以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缺乏必要沟通。由于单向沟通局面现实存在,就同时导致不少监管政策不够灵活。所以,监管机构应使监管目标得到更进一步的明确,鼓励外资银行在风险预测方面开发并使用更加科学的评估方法;此外,必须尽快与各受监管单位建立起行之有效、畅通无阻的双向机制进行对话,并积极指引、推动内审制度在各银行得到适当应用。

第6篇:巴塞尔协议范文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信贷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2

由于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在当前市场条件下,商业银行必须更加关注于信贷风险以便改进和完善因此而产生的多方面的需求变化。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银行资本结构以及规模与经营中所承担风险二者之间的关系。

众所周知信贷风险是银行业中最重要的风险事项,且直接影响着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巴塞尔协议Ⅱ中为商业银行列举了几种风险评估方法;商业银行可以依据其自身的风险情况、内部需求情况以及地方政府或相关监管机构的需求,利用这些方法来评估直接影响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信贷风险。至于违约的概率,商业银行可以使用其自有的评估系统进行分析。目前专家学者不断在讨论是否可以使用一个新的模型评估信用风险,真正的改进当前框架规则,或者既有的方法是否可以缓解当前的金融危机。然而巴塞尔Ⅲ并没有给目前的信用风险评估方法带来实质的改变。

本文将利用量化变量(财务比率),采用计分模型对信用违约概率进行评估分析。而且由于定性变量会直接影响借款者的偿还能力,本文亦将其纳入分析评估的范围内。

一、违约概率评估

违约概率估算是在内部评级法(IRB)下,量化和计算信贷风险的第一步。

巴塞尔委员会定义了以下三种主要方法用以计算违约概率:

平均外部相应信用评级;

应用多种信贷风险模型估算;

通过历史数据和计入银行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进行估算。

如何设计一个贴切的模型用以量化信用违约概率现今已经成为该领域中研究者们常常提及的课题。

结构模型基于merton option pricing model。该模型将借款者的资本作为其资产的期权。而当借款者的市场价值(这主要受到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达到某个临界线时,则产生违约事件。

基本要素模型则从借款者的财务报表中提取一些变量数据,估算违约概率。此模型主要用于对无法获得公开市场价值的非上市公司的分析。

而由以上提及的模型中,又衍生出三种附属模型:

宏观经济模型——根据总体经济形势评估违约概率(特别针对计算与多种经济部门有关的信贷违约概率);

信用评分模型——根据借款者的财务和会计数据分析得出;

比率模型。

信用评分模型是最常用的方法,主要通过借款者的盈利性、流动性、负债率和偿债能力等几个财务比率数据进行分析。通过借款者的财务状况建立和违约概率的数学关系。然后,通过使用统计学和计量经济学中常用的方法(例如线性判别分析法)分析计算违约概率。

所谓的线性判别分析法基于以下假设:市场中只有两家公司——发生违约的公司和没有发生违约的公司。其联立方程为:Z=V1X1,j+V2X2,j....+VnXn,j=VTXi,其中:Vj,j=1,2,.....n为系数 Xj,i j=1,.........n为财务比率。选择系数用以最大化则,公式为:F=[Vt(μF-μNF)]2/VtΣV,其中:μF 和μNF反映了违约公司和没有违约公司的平均财务比率,而Σ为则协方差矩阵。

在确定了系数Vii=1,2,....n之后,方程可以表示出借款者的状态,即违约或不会违约。如果VTXi +α

而Z计分模型反映了一种间接的违约概率。其计算公式为:pf (Xi)=1/[1+exp(VTXi+β)],其中β=α+log(pnf/pf);pf为违约概率 pnf为不会违约的概率。

Altman的Z计分模型是众所周知的信用计分方法,用于预计公司是否会倒闭。Z计分方程公式为:

Z=0,012X1+0,014X2+0,033X3+0,066X4+0,099X5其中:X1=运营资产/总资产 X2=未分配利润/总资产 X3=税后利润/总资产 X4=股票市值/总负债 X5=销售额/总资产。

虽然计量经济模型大部分基于logit 和probit的模型分析,然而一些专家仍然认为logit模型是最有效的用来确定违约概率的方法。Ohlson和Platt是logit模型的倡导者。

二、用计分法预测违约概率

从目前所给出的数据来看,本文将讨论使用计分法来量化违约概率。

1.收集数据

收集数据是影响完善和精确评估系统遇到的最主要问题。许多因素制约着数据的收集工作:获得原始数据的难度、数据获得的质量和准确度以及数据的处理方法。获得原始数据难易——由于相关数据的数量极为庞大,可以最小限度的降低人为的干扰。数据的质量和准确度——高质量系统可以识别出并“修复”错误数据或信息。为建立模型,本文从某商业银行的1000家贷款企业中随即选取其中317家公司。其公司种类分布请见下图:

2.变量数据的选择

本文分析中所使用的外部变量均为有关公司财务状况演变的指标和比率,具有独特的量化属性。

第一步,从五大类主要项目中选择14个相关财务比率,详见表1。

为强调每个变量的差异度,对以上14个单一变量进行逐一分析可以得出其中有五个变量表现出较弱的相关性,这些变量分别是:利润率,资本回报率,现金比率,债务比率和利息备付。可以认为,在所选的这些变量中,与期望违约频率(EDF)之间的相互关系较为清晰,符合经济逻辑:

利润率,资本回报率,现金比率和利息备付与EDF负相关;债务比率与EDF有着正相关性。

表1

例如:

图表2.利润率和违约频率之间的单一变量关系

图表3.资本回报率和违约频率之间的单一变量关系

3.计分模型

Logit模型用于计算违约概率:Yit=f(βk,Xkit-1)+eit,其中:Yit为相依二元变量——违约情况和无违约情况; Xkit-1为独立变量——每个借款者的财务比率。

将本文前面所选的5个变量代入Logit方程后得出如下结果(V1-利润率,V2-资本回报率,V3-现金比率,V4-债务比率,V5-利息备付):

从表格中可以发现,代入V2后所得出的结果是正相关的,即V2值增加会引起违约概率的增加,这一结果与实际情况相违背。而将V5代入模型后,其结果为0.643,这个值已经超过了0.05%,因此可以认为该模型不适用,那么就需要将以上两个变量剔除出去。

而如果只使用V1,V3,V4代入logit模型中,其结果为:

以上结果符合统计学相关性(此三个变量所得出的概率值均小于0.05%)同样,这一结果表明变量V1,V2,V3与违约概率负相关,而且从经济学角度来说V4所表现出的正相关性是合理的。

通过分析这些变量对违约概率的影响程度,由利润率(V1)所导出的结果对违约概率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而债务比率(V4)所产生的影响则较弱。

三、定性变量和财务比率

在近期的一些文献中阐述了接下来的步骤是建立一个高质量的系统,我认为有四个因素直接影响信用决策。这四个因素为:市场,股权所有人,行政管理以及业务内容。通过调查2800家举债公司,其中有460家于一年之内违约,可以确定以下几个性质变量:市场份额,股权所有人风险,行政管理风险,供应商依赖性,客户依赖性。并且按照相关风险为每一个变量给出一个积分:

市场份额——与信用风险等级负相关(市场份额的增长意味着在市场上占有优势地位,因此风险较低);行政管理风险——与行政管理水平为负相关;股权所有人风险——与股权人的参股程度负相关(例如:股权人的债务,其所承担的未来投资比例);

对供应商和客户的依赖程度——与信用风险正相关。如果对供应商的依赖度未超过市场供应商总体的25%为正常(超过50%则为严重)。同理,如果对客户的依存度未超过20%为正常(超过40%则为严重)。

每个定性变量影响信用风险的计分情况,如下图所示:

对于以上几个定性变量,将信用风险分为三个等级:1级为低度风险,2级为中等风险,3级为高度风险。因此生成计分表格如下图:

然后通过量化的财务比率对应一个信用风险等级所表现出的相关性来确定最终的评级。以上分析结果表明,定性变量的变化对于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影响在25%(而有75%的影响由量化变量产生)这一水平上。因此,在建立信用风险矩阵方面,必须要考虑到,最终的评定等级必须提高两个档次。

第7篇:巴塞尔协议范文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 资产证券化 监管

一、巴塞尔资本协议下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的建立

自20世纪70年代起源于美国以来,资产证券化已经迅速发展成为当今世界金融市场中备受瞩目的金融工具。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重组和信用升级,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证券的融资方式。简单来说,一次完整的证券化融资的流程如下:首先由发起人将拟证券化的资产“真实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然后由SPV将拟证券化的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并进行相应的结构重组和信用升级,接着SPV以资产池所能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通过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来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随着资产证券化在全球范围内的蓬勃发展,有关资产证券化监管问题也成为了巴塞尔委员会日益关注的重点。在巴塞尔委员会2002年10月的第二份工作报告中指出:由于资产证券化大规模迅速发展,对于证券化的处理已经成为了巴塞尔资本协议Ⅱ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果缺少了这一部分,巴塞尔协议Ⅱ就无法达到巴塞尔委员会在银行监管领域所要实现的监管目标。基于此,在巴塞尔委员会开始制定BaselⅡ时,就成立了一个专门工作小组,讨论和制定资产证券化的监管规则,历时多年,先后了多份关于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征求意见稿,最终形成了巴塞尔资本协议Ⅱ中的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对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在三大支柱下提出了要求,分别是统一的资本计提标准、监督管理和信息披露要求,这是资产证券化监管实践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二、巴塞尔协议Ⅱ下资产证券化监管在金融危机中暴露的问题

尽管巴塞尔资本协议Ⅱ确立了资产证券化的全面监管框架,但是金融监管的滞后性,使得资产证券化在此次金融危机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一)资产证券化产品资本计提不足

巴塞尔协议Ⅱ中对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规定了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两种计量方法,并且鼓励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但是协议Ⅱ也规定了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而这些要求对于大多数银行来说难以达到,因此,只能采用标准法。但是,标准法下,风险权重的设置相对简单,这就使得银行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配置的资本金无法有效覆盖银行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一旦发生极端情况,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就会受到巨大的挑战。

(二)忽视资产证券化所具有的系统性风险

对于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机构投资者来说,它们会再将这些证券化产品作为基础资产打包售出,再次地进行证券化。而在不断证券化的过程中,承担风险的投资者的规模不断扩大,风险在一步步地转移过程中也不断被放大,系统性风险也就随之产生并不断积累。然而,BaselⅡ中所设计的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依旧延续了传统的强调单个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监管理念,只关注到了银行在证券化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以及风险是否有效转移等问题,而忽视了资产证券化所具有的系统性风险,忽视了风险转移过程中系统性风险的不断积累。

(三)缺乏对资产证券化顺周期效应的监管

顺周期经营是银行业普遍采取的运营模式,而资产证券化对于这种运营模式更具推动作用:在经济繁荣时期,商业银行能够很容易地进行资产证券化,因此银行就会降低贷款标准不断扩大信贷规模,然后将贷款打包出售给SPV,在获得资金后再次发放贷款。如此一来,信贷规模的扩大,就会对市场需求产生刺激作用,导致经济“过热”;在经济衰退时,证券化难度的增加又促使银行紧缩信贷,进而延长经济低迷。而BaselⅡ中对于这种推动作用并没有相应的防范和监管措施。

(四)缺乏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尽管BaselⅡ中鼓励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来评估证券化产品,但是由于内部评级法的复杂性,使得实际操作起来非常困难,所以银行更多地依赖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以降低风险管理的成本。然而,信用评级机构的透明度欠缺、存在利益冲突、缺少竞争、缺失独立性等使得信用评级并未反映出产品的实际风险。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信用评级机构就起到了推波助澜的负面作用,使无数投资者蒙受巨额的损失。但是,巴塞尔协议Ⅱ并未对外部评级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并没有将信用评级机构纳入到监管范围之中。

(五)信息披露不足

巴塞尔协议Ⅱ在第三支柱市场约束下强化了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要求,主要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要求银行进行信息披露。但是,披露的内容仅仅包括了与证券化风险暴露计提资本的有关的内容,已经不能覆盖证券化的全部风险,无法为投资者提供更为有效地信息,特别是关于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道德风险的存在,巴塞尔协议中并没有规定披露要求。

三、巴塞尔协议Ⅲ对于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完善

第8篇:巴塞尔协议范文

【关键词】新巴塞尔协议 银行 混合行业 经营 影响

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业发展国际化的快速发展,银行混业经营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政策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新巴塞尔协议对于我国银行混业经营具有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银行监督和检查中的作用尤为突出。

一、新巴塞尔协议和银行混业经营

经济全球化要求下的金融全球化在世界广泛传播,因此,新兴产业在金融合作中不断发展和进步,在这些产业发展中需要与之发展相适应的制度约束和政策管理,因此,新的协议就会随之而生。银行混业经营和新巴塞尔协议就是这一事实的体现。

(一)新巴塞尔协议的含义与特征

新巴塞尔协议(New Basel Accord),是新巴塞尔资本协定的简称,是由国际清算银行下的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促成的,内容针对1988年的旧巴塞尔资本协定做了大幅修改,以期标准化国际上的风险控管制度,提升国际金融服务的风险控管能力,主要包括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对资本充足比率提出最低要求;监察审理程序,和市场制约机能。

新巴塞尔协议突破了传统银行业限制,又涵盖了证券化资产和银行持有证券的资本要求,推广了经典的最低资本比例的适用范围;新巴塞尔协议的规则更加灵活、更加动态化,允许银行实行内部评级方法,使新的监管规则有一定的灵活性,鼓励银行在具备充分数据的条件下,采用高级的内部评级方法;新巴塞尔协议重视定性和定量的结合,定量的方面更加精细化,将定量和定性方面进行结合,采用多变量计算,将复杂的非线性关系引入到风险测量之中,更加符合实际,促进了银行混业经营和资产证券化等新型业务的发展,使银行朝向多服务、精确化发展。

(二)混业经营的含义及其作用

随着上世纪八十年代金融自由化的高速发展,金融服务的项目相互交融,产生了很多新型服务,在这些服务中混业经营则占据着关键性的优势,并且逐步在全球内产生了剧烈的影响,所谓混业经营主要是指商业银行业务(吸收存款合法放贷款)与投资银行业务(发行,包销,销售和兑换公司证券、自营或经纪证券、交易和企业重组等)的结合即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之间业务的交叉和融合。

混业经营对于发展商业性银行具有重大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混业经营有利于降低银行的风险。混业经营可以协调银行中的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利益关系和收支关系。具体地说,在某一个商业性银行中若有某个部门亏损后,可以用其他部门的收入补偿这一部门的损失。第二,混业经营可以增强银行的竞争力。银行可以在市场调节中不断地转变自身的发展方式,调整自身的发展模式,完全迎合市场的需求,这样可以增加银行的自主经营和自主管理。同时,还可以为顾客提供更加全面和周到的服务,为客户的储蓄、理财和生活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从而也可以通过这种调整推出一些优惠服务,促进企业的发展同时,塑造企业文化,方便了人们的生活。第三,混业经营可以建立良好的客户管理网络,规范客户的使用细则,促使消费者健康消费,从而从根本上降低企业的风险。

二、新巴塞尔协议对银行混业经营的影响

混业经营在推动银行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也提高了金融体系风险,加大了银行业的监管难度,削弱了银行业监管的力度。但是新巴塞尔协议对于加强银行业的监管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一)新巴塞尔协议使银行混业经营处于较为公开的经营环境中,降低了监管难度

新巴塞尔协议可以采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模型法和操作风险高级度量法等方法对银行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风险和利率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这些分析需要很多充分的证据进行论证,并且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公开。这些举动都就大大降低了银行业监管的难度,同时也使投资者对于行业中的行情具有一定的了解,加入监管队伍中去。

(二)新巴塞尔协议促进我国金融业不断与国际趋于一致

金融全球化的影响下,世界金融行业的发展直接制约着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并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和法律建设,尤其是在金融立法方面的成效越来越显著。在我国,新巴塞尔协议对金融业的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在于风险问题、风险权重问题、监管对象的单一性问题等等。但是在解决这些问题的同时,需要建立健全我国的金融监督和管理制度,同时还要健全法律制度、加大执法体系的建设,不断学习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不断促使我国的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向国际水平发展,与国际中的发达国家一致。从而促进我国的金融行业的发展。

(三)利用新巴塞尔协议,发展我国的银行混业经营发展模式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混业经营是具有重要作用的,但是需要我国的相关部门能够逐步建立其与之相适应的发展制度和实施措施,最为关键的还是监管部门的权力问题。新巴塞尔协议本身就是一个国际上约定的具有法律效率的文件,这对于我国进行银行业监管具有指导作用。因此,我国法律部门应该根据相关的精神制定出与我国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和行业规范。在新巴塞尔协议中就明确指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对各国银行业监管当局的具体要求,允许银行实行内部评级方法,鼓励银行运用内部模型来全面衡量风险。这对于监管当局来说就扩大了自,同时降低了利率风险的管理难度,体现出了监管机构的责任和风险。这就要求监管机构要加大对于信用风险的控制和防范,不断创新出新的解决方案和革新解决方法。

总之,通过新巴塞尔协议作为国际上较为权威的银行监管方面的指导性文件,对于提高我国银行控制各种风险具有重要作用,也是这一协议的核心内容。将这一协议作为我国的经济和金融发展的重要指南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还是促进我国不断与世界金融和银行业接轨的重要指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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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巴塞尔协议范文

“巴塞尔协议III”对国内商业银行的影响

前瞻性贷款损失拨备

“巴塞尔协议III”关于前瞻性贷款损失拨备的规定参考了西班牙央行实行的动态损失准备金机制。即:

其中=跨周期的贷款损失率,ct=贷款余额,β=长期平均损失率。

当经济处于上行期时,银行计提的专项准备(Special Provisioning)较少,动态准备金(Dynamic Provisioning)的计算结果为正,银行需要增加动态拨备,这有助于抑制信贷扩张和经济过热;当经济处于下行期时,银行计提的专项准备较多,动态准备金的计算结果为负,银行可以减少动态拨备,避免因信贷紧缩导致经济进一步加速衰退。尽管动态准备金和专项准备金随经济周期而变化,总拨备始终维持在()水平,降低了经济波动。

银监会实施拨贷比(拨备总额/贷款总额)2.5%和拨备覆盖率(拨备总额/不良贷款总额)150%孰高法标准。根据2010年的相关数据,从拨备覆盖率来看,上市银行均已经达标;从拨贷比指标来看,银行业整体有较大差距(图1),截至2010年第三季度,上市银行中拨备/贷款超过2.5%的仅农业银行一家。这意味着大部分银行在未来有增加拨备计提的要求。

从拨贷比和拨备覆盖率指标的实施效果分析,其有利于促使银行弥补拨备覆盖率的不足。拨贷比给银行的信用成本率设置了一个下限,假设银行年均贷款增速15%,则信用成本率不能低于33个基点,比原来1%的一般拨备要求提高了23个基点。拨贷比指标会降低银行的资产收益率超过10%,净利润增速降低约15%,限制银行业以信贷扩张为主的经营模式。

不过,总体上分析,拨贷比是一个奖劣惩优的措施,存在着以下缺陷:

首先,中型经济衰退期可能导致商业银行2.5%~3%的不良率高峰,而2.5%的拨贷比则意味着在不良率高峰期银行仍能达到接近100%的拨备覆盖率,不具备平滑风险、对冲经济周期的宏观审慎监管职能;其次,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银行,贷款损失率很少能达到2.5%的水平,发展受到限制,进一步加大再融资压力,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不良贷款和拨备总额较高的银行则约束不大;第三,尽管银监会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分别给出了2年和5年的实施拨贷比指标过渡期,但这种一次性的过渡期并不是宏观审慎监管范畴的过渡期,不同于动态损失准备金的建立期。

由此,我们针对前瞻性的贷款损失拨备做出以下建议:

首先,银监会针对各个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设定不同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机制,以降低负向激励效果;其次,这种机制应该具有均值回归特征,能起到平滑经济波动的宏观审慎功能;第三,贷款损失拨备机制应该具有动态效果,为银行的贷款损失拨备设定建立缓冲期,并能公布具体计算方法,提高监管透明度和银行根据监管预期调整业务的能力。

资本留存缓冲

资本留存缓冲在“巴塞尔协议III”体系中肩负着破解金融危机期间银行在回购股份、分发红利和发放奖金上存在着的“囚徒困境”的任务。在经济下行期,银行必须尽可能地保存收益、提高资本金充足率,才能避免陷入困境的可能。不过,由于“囚徒困境”问题的存在,如果其他银行都继续回购股份、分发红利和发放奖金,行为变更的银行会被认为经营有问题,在公众预期改变的情况下会对银行的经营产生实质的负面影响。最终所有银行都不敢增加留存收益,导致整个银行体系无法内生出足够的资本。

截至发稿日,上市银行2010年数据尚未披露完毕,从前两年的数据看,国内上市银行在2008年和2009年两年中,内生资本率(内生资本/风险加权资产)基本上都是负值。不过内生资本率为负对上市银行的股息派发影响很小,在2007~2009年的三年中,国内上市银行派息率具有很强的惯性,除了建设银行和南京银行有较大的变化之外,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保持在45%左右,而实力较小的股份制银行基本上维持在20%~40%区间。

国内上市银行即使经历了数年的内生资本率为负值、信贷井喷之后,派息行为依然没有显著的变化,所以出现了资本市场银行系的集体大额融资和大笔派息并存的情况。可以说,国内上市银行派息行为的“囚徒困境”问题比较严重。

针对银行业的“囚徒困境”难题,“巴塞尔协议III”为银行建立留存资本缓冲设定了级差机制,银监会尚未明确是否采用类似的制度。资本留存缓冲制度的实施将对上市银行派息率产生影响,进而对上市银行的估值产生较大的压力。

动态差异准备金

早在2004年,差异准备金工具就已经被央行使用,以促使银行充实资本金、为上市做准备。与2004年一次性执行的差异准备金工具不同,2011年推出的动态差异准备金制度将被央行频繁调整,用于日常的货币政策管理,以取代计划性较强的信贷额度控制。央行宏观审慎政策通过提高准备金影响银行收益水平,进而促使各个银行信贷规模与目标GDP和CPI值保持一致。根据当前的准备金率水平,在银行避免“被差异准备金”的假设下,当前资本金和准备金率水平可以支持7.5万亿元的信贷额度和16%的M2增长水平。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首先,这表明动态差异准备金机制是和银行监管当局的激励相容的,具有“奖优惩劣”的效果,有助于促进银行开发资本占用水平较低的业务,也有利于银行采用加权风险资产系数较低的高级风险计量方法、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其次,动态差异准备金工具通过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设置较大的准备金而调控经济,具有较好的时效性和可实施性;第三,动态差异准备金机制对贷款增长率较高的银行施加较高的动态差异准备金、在经济热力系数较高时准备金水平较高,而在较高的目标容忍度时对银行施加较低的动态差异准备金,这与金融监管者的目标一致。

动态差异准备金机制的不足在于:

首先,由于加权风险资产系数在经济上行期的值要小于经济下行期的值,导致在经济下行期动态准备金率的调整幅度要小于经济上行期。这表明动态准备金工具更适合在经济环境宽松时建立准备金,而不适合在经济下行期释放准备金。

其次,考虑到动态差异准备金工具针对各个银行设置不同的准备金水平,如果要做到动态调整,央行必须得到所有商业银行以及银监会的紧密配合,这也将改变银行目前仅仅报告季报的频率,执行难度较大。

再次,动态差异准备金工具的实施需要首先测算经济热力系数、各个银行的长期贷款增速趋势、各个银行的稳健性参数以及各个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参数等,这给了央行巨大的空间、也将降低货币政策的透明度,尤其是在当前相关参数及其计算方法尚未公开的情况下,而对于金融市场来说,动态差异准备金工具还降低了资本市场的敏感度,也使银行的业绩评估更加复杂。

逆周期资本缓冲

“巴塞尔协议III”通过施加逆周期的资本缓冲,降低信贷的顺周期趋势。目前,关于逆周期资本缓冲,银监会只是给出了一个指标,并没有披露是否容许银行逐步建立该资本缓冲、经济周期的判断标准和经济增长的长期趋势的计算方法等。可以发现逆周期资本缓冲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由于央行已经预先实施了动态差异准备金制度,而动态差异准备金的当前依据也是银行信贷的超常增长。央行目前推出了社会融资总量指标,在观察期后将代替M2作为监控指标,并计划推动《人民银行法》修改,将对银行的宏观审慎监管职能纳入人民银行的职能。央行动态差异准备金和逆周期资本缓冲的理论依据、监管目标基本一致,这使得银监会不再有充分的依据对银行附加逆周期资本。如果银监会依然实施超额资本要求,银行业将面临央行动态差异准备金和银监会超额资本的双重监管压力。

其次,占据中国银行业大部分市场份额的国有银行的顺周期行为并不严重。在宏观经济处于下行期时,国有银行没有大幅削减贷款;而在宏观经济处于上行期时,国有银行贷款的增长速度比股份制银行要低。比如1997~1998年、2007~2008年两个经济下行期,国有银行响应政府号召发放贷款,信贷紧缩程度显著低于股份制银行。所以,针对顺周期行为不严重的中国银行业施加逆周期资本缓冲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第三,狭义货币供应量M1没有包括企业定期存款和居民活期存款,不能反映经济中活跃货币的数量。M2也不能反映信用扩张程度,如银行的部分银信理财产品释放的信贷就没有统计在内。央行最近推出的社会融资总量指标在统计范围上有所扩大,不过也不够全面,如没有包括FDI。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指导性文件中,认为宽口径的信贷(包括了非金融类私有部门的融资总额)比银行信贷更加有效,因为单独控制银行信贷可能会导致银行通过将业务转移到子公司套利。

基于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以及上述缺陷,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从宏观谨慎监管的角度来看,央行和银监会应进行良好的监管协调,防止因监管冲突或者重复监管导致的效力抵消、对银行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其次,应考虑将证券、信托、保险、私募基金等融资额纳入逆周期监管的范围,银行信贷只是宏观经济融资的一个渠道,随着直接融资份额逐渐上升,这种必要性将越来越大。

第三,设立一个逆周期资本的释放指标。动态差异准备金和逆周期的超额资本都不是在经济下行期用于释放银行准备金和缓冲资本的较好指标,对经济状况变化的反应有较长的滞后期。BCBS推荐使用银行信贷紧张指数(Credit Tightening Index)和贷款损失作为银行准备金和资本释放的信号。央行动态差异准备金和银监会超额资本机制都没有类似的安排。

第四,提供一个渐进的、级差式的逆周期资本建立机制,缓冲因建立逆周期资本而受到的冲击。如果缺乏一个类似的机制,则可能会促使银行信贷一旦触发红线便紧急刹车,损害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和经济的平稳发展,这样的结果是非审慎的。

系统重要性机构资本附加

系统重要性机构之间的相互关联使得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上升。传统理念是大银行具有雄厚的实力,所以资本充足率要求可以较低,在“巴塞尔协议III”中则对大型银行附加额外的限制,这可以看出传统针对个别银行安全的微观审慎监管理念和“巴塞尔协议III”针对真个金融系统的宏观审慎监管理念的区别。“巴塞尔协议Ⅲ”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安排包括附加资本要求、或有资本和跨国银行处置机制,目前银监会仅仅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做出规定。

中国的国有银行在规模上位居世界前列,银行体系和国民经济关系紧密,这导致“大而不倒”、金融系统性风险等问题在中国显得更加严重。央行针对国内银行的规模设置了不同的系统重要性参数,银监会也在研究国内、国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方法。

目前可以明确的是国有五大行将被附加系统重要性资本要求,中信银行和招商银行被纳入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可能性大幅降低。根据计算(表3),在五大银行中,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的资本金充足率可以满足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超额资本要求;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由于被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而需要融资。如果在2011年达标,为满足核心一级资本金充足率要求,二者分别需要融资238亿元和77亿元左右;如果放宽到2012年达标,则二者分别需要融资171亿元和130亿元。

根据以上分析和计算,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降低国内银行业被纳入国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概率。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虽然规模大,但是国际经营有限、衍生金融工具的参与深度不高、对国际金融市场的风险传染也不大,中国的监管机构应争取将国际金融市场参与程度、国际业务比重和国际关联度等指标纳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价标准,避免较多银行被列入国际重要性银行。防止国内银行在走出去之前就承担过多的多国际责任,对中国大型商业银行跨国经营、创新业务造成障碍。

其次,给予大型银行更多的业务空间。在宏观审慎监管的理念下,系统重要性银行承担了更大的责任和更高的成本,其优势体现在发展创新型业务等方面。如果在业务方面大型银行只能从事简单业务、无法发挥自身优势,则将降低大型银行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稳健度,造成新的系统性风险。如果银行被设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机构应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放松在杠杆率等方面的过度监管,更好的参与国际竞争。

最后,目前大型商业银行的国有股比例较高,特别是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的国有股比例接近70%,大型国有银行融资面临大股东的资金来源问题,也对大型银行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和约束机制制造了难题。应当进一步分散股权结构,完善国有银行的资本金补充和约束机制,降低系统重要性银行因管理能力较低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杠杆率指标

2008年欧洲一些大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10%以上,而其杠杆率却只有2.8%左右,这反映了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可能高估银行的抗风险能力,也凸显了采用杠杆率指标作为其补充的重要性。杠杆率指标可以有效地削弱银行体系的顺周期性,这是加拿大银行在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受到冲击较小的重要原因。

中国银行业目前还是以利息收入为主,在这种盈利模式下杠杆率普遍不高(见图2)。在中国银监会实施“巴塞尔协议III”的监管工具中,杠杆率指标也将最先。“巴塞尔协议III”要求银行满足3%的监管要求,中国银监会将对国内银行的杠杆率指标设定为4%。

关于杠杆率指标的设计,可能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首先,杠杆率监管的实施结果,可能会改变银行的表外业务模式。由于杠杆率的计算中针对不同风险水平的表外业务均使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则银行可以通过降低表外业务中风险收益较低业务的比重、偏重于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获得监管套利;其次,银行可以通过衍生产品的“变形”规避杠杆率监管的约束。如银行的出售信用保证业务,在杠杆率的计算中按名义价值计入风险暴露,银行可以通过提高公允价值与名义价值的比值,提高银行的风险水平,降低银行的杠杆率;再次,尽管杠杆率水平对银行业近期的影响不大,长期看来过高的杠杆率水平对中间业务造成了限制。杠杆率水平4%意味着国内银行的表外业务和衍生品业务总量不能超过表内资产的25%。这远高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成员国大型银行(资本金超过30亿欧元的银行)的杠杆率水平(2.8%),也高于较小银行的杠杆率水平(3.8%)。

针对以上分析,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至少降低对大型商业银行的杠杆率要求。大型银行在过去6年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准备期已经建立了系统的风险管理和内部评级体系,在资本金充足率的压力下也有转型的内在需求。监管机构应该在提高资本金充足率、拨贷比等要求的同时,为银行业转型、发展进行引导,创新产品、中间业务等低资本消耗的产品也在监管机构的鼓励范围之内;其次,杠杆率工具是西方国家针对银行业监管不足、应对次贷危机通过的监管工具,而高杠杆率的金融机构主要在于影子银行系统。监管机构应慎重实施杠杆率监管,避免“西方银行业感冒、中国银行业吃药”和“影子银行出错,传统银行受罚”的不良后果。

中国商业银行如何应对“巴塞尔协议III”

如果说“巴塞尔协议III”给了西方国家新的工具以降低影子银行高杠杆率、低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的问题;对中国来说,“巴塞尔协议III”给了监管机构应对国内宏观经济过热、限制银行业扩张的国际理由。在这种应景的思路下,监管机构针对“巴塞尔协议III”设定的实施机制,基本上是“只见收、不见放”,如缺乏建立缓冲期、缺乏经济下行期的放松监管安排。银行业传统贷款业务受到存贷比和资本金充足率的限制,创新业务和中间业务受到杠杆率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的限制。

值得一提的是,“巴塞尔协议III”隆重推出的宏观审慎监管理念,激发了央行和银监会关于银行监管权力的不同解释。由于部分监管工具的属性很难分清究竟是“宏观审慎”还是“微观审慎”(如央行的动态差异准备金制度针对的实际上就是单个银行),这使两大监管机构都会按照自己的解释推出监管工具,这将使国内商业银行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

资本金补充渠道

针对更高的资本金充足率要求,银行面临筹资的问题。银行应呼吁监管机构降低和优化国有持股比例、减轻财税压力,同时提高留存收益,解决一部分融资需求。另外,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应对宏观审慎监管对银行更高的资本金要求,具体包括:

首先,2010年上市银行大量股权和可转债融资,通过次级债补充资本金较少。由于银行不能相互持有次级债,次级债的需求主要来自于保险公司。按照商业银行金融债和次级债总额不得超过保险机构总资产(约5万亿元)的30%计算,保险公司最多可配置1.5万亿元商业银行金融债和次级债,扣除当前持有的3000亿元,仍能消化万亿元次级债;其次,截至2011年1月底,滞留香港的人民币已达到3706亿元。由于人民币的升值预期,海外投资者对人民币资产的需求强劲。发行金融债可以作为商业银行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改变存款占绝对多数的被动负债局面,提高短期流动性。另外,金融债可以降低银行的贷存比、减轻高企的存款准备金压力,缓解近期商业银行存款增长乏力的被动局面。

根据实施“巴塞尔协议III”的要求进行业务结构调整

首先,传统贷款业务增速将会放缓,但是整体上中国的非贷款类信贷与GDP的比值仍然比较低。中国银行业具备多元化融资服务和渠道拓展的能力,租赁、信托、债券承销等将为银行带来业务新的业务发展空间。

其次,提高中小企业贷款比重。银行的中小企业贷款差别化定价能力和议价能力较高,在信贷紧张的环境下有助于提高收益率。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中小银行吸纳存款能力不强,当前偏紧的信贷政策将挤压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能力。监管机构计划提高对中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的容忍度、附加较低的风险权重,要求银行的中小企业信贷增长不低于贷款的平均增幅,从机制上向中小企业倾斜。

第三,发展不占用资本金的中间业务,减轻资本充足率达标的压力。根据银行业务经验,中间业务占比提升10~15个百分点,可有效地提高商业银行对抗利率市场化冲击的能力。中间业务是一个规模优势明显的业务,系统重要性银行可以通过发展中间业务,加速银行转型,提前布局应对利率市场化冲击。

第四,自从2006年底开始外资银行在中国国内成立法人银行至今,已经接近5年的“存贷比豁免期”,目前在华外资银行中,贷存比低于75%的只有汇丰银行和花旗银行。由于外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可能被迫收缩业务,这也将会带来整个市场份额的结构性调整。

国际化经营降低宏观审慎监管的影响

首先,在当前比较有利的形势下,中国银行业应该抓住有利的时机走出去。监管机构也应该放松对银行的投资限制,促进商业银行更好地适应国际化经营的趋势,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国际金融环境的适应性。

其次,现在大型银行的海外分行资产占比较小、没有单独开发风险评级模型,所以海外分行资产基本上都采用标准法处理;对于当前风险权重较高的业务,可以通过资产互换置换到海外分行的财务报表中,降低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总额以及对资本金的需求。

再次,目前在香港等境外金融市场形成了类似于“欧洲美元”的境外人民币市场。银行可以通过海外分行吸收人民币存款,再转移至总行账户,不需要向中国央行上缴法定存款准备金,以降低动态差异准备金机制的影响。

最后,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方式,将内地分支行开出的信用证交由海外分行做贴现,并要求信用证持证公司将信用证上金额的部分资金存入国内行,将人民币存款留存在国内银行系统内,增加存款量。

开发大额存单(Certificate of Deposit, CD)业务

随着公司直接融资和参与证券业务能力的提高,公司客户的流动资金需求占比下降,而定期贷款需求比例逐渐上升,这导致公司客户的存款业务随之降低。在“巴塞尔协议III”的监管机制下,银行存款不足将成为常态。

目前监管机构实行的是“贷款利率管下限,存款利率管上限”的政策,可以通过CD产品提高储蓄存款利率,吸引公司存款。通过市场筹集存款降低部分地区因分支机构不足造成的地理限制,银行业务将更多的来源于对成本效益的关注和管理。

上个世纪90年代中国大额存单市场衰退的主要原因是缺乏二级市场和流动性。如果银行积极推动CD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统一的流通市场,可以实现银行间市场和柜台市场之间跨市场发行和交易。通过发展CD产品,提高银行存款利率上浮幅度,到逐步放宽利率浮动幅度,最终实现大额可转让存单利率完全市场化。

日本大地震“震出的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