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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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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论文

第1篇:外商投资法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投资领域;投资环境;投资贡献

一、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现状及特点

(一)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现状

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从1980年兴办第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起,目前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据统计,截止2004年底,宁波累计批准外商投资项目9153个,总投资371.60亿美元,合同利用外资2l1.89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99.6亿美元。外商投资成为宁波市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之一。

(二)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特点

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对加快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起了很大的作用,并呈现出以下特点:(1)投资规模:外商实际投资稳步增长,尤其是2000年开始,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呈现新一轮大发展的态势。大项目投资又有新突破,2004年l—9月份新批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117项。(2)投资方式:已由中外合资经营为主转向以外商独资经营为主。2003年的统计数据表明,外商直接投资合资项目520个,合作项目14个,外商独资项目达到674个。(3)资金投向:外商投资行业集中度仍然较高,但产业结构有所优化。第二产业吸引了绝大多数的实际外资。200年宁波外商投资项目共1209个,其中第一、第二产业为1154个,第三产业为45个。与此同时,外商投资可持续发展理念日趋显现。(4)资金来源:以亚洲国家和地区为主,近两年,日本和韩国对华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增幅明显。其他国家和地区,如欧洲的德国、英国,北美的美国、加拿大等,增长较快。(5)地区分布:南北差距比较明显。鄞州、余姚、慈溪、北仑、镇海等县(市)、区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规模要大于南区的奉化、宁海、象山。(6)引资方式:重新整合、利用民企的闲置厂房和土地资源正成为宁波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的有效途径。宁波民营经济发展快、竞争力强,借助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市场机制和高素质国际化人才,可以提升产业层次,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而民企的不断壮大,产品、市场的不断成熟和稳固,也可以吸引境外企业与民企合资合作,这是“双赢”。

二、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与苏州的比较

(一)总量比较

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在总量上与苏州存在着很大的差距。2003年宁波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17.3亿美元,虽然在长三角16个城市中排名第五,但与排名第一的苏州的68.05亿美元相比,差距达近51亿美元之大。1998年到2003年6年苏州累计合同外商直接投资总额为1616.99亿美元,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达232.22亿美元,而宁波这两项指标则分别只有96.5亿美元和53.55亿美元,不及苏州2003年一年的合同及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可以看出与苏州相比,不管是合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还是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宁波总量偏低。

(二)外商直接投资构成、投向比较

无论是苏州还是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以亚洲国家和地区为主,欧美国家为辅。以2003年为例,在两地投资处于前十位的国家或地区,有七个国家或地区相同,说明两地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来源地结构单一,外商直接投资来源过度集中。同时宁波和苏州的外商直接投资投向也较为一致,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

(三)外商直接投资的幅射影响、带动力比较

从外商直接投资对经济的贡献来看,外商直接投资在缓解两地建设资金短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经济管理水平、增强国际经济的参与能力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宁波与苏州相比,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对宁波市经济的贡献度还不高,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还不大。一在涉外税收占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上,1997年以前,两地比重差不多,但1997年以后,无论是在绝对值上还是在比重上,苏州都高于宁波。二在实际外商直接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上,宁波实际外商直接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一直徘徊在15%左右,2003年也只是17.17%,而苏州这几年实际外商直接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一直在45%左右,说明宁波投资增长中外商直接投资的作用明显不如苏州。三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比莺上,宁波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比重偏低,长期徘徊在30%左右,而苏州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占全市外商直接投资出口的比重从1996年开始就达到60%以上,2003年更是达到86.3%。这说明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对发展外贸的拉动作用也明显不如苏州。四在三资企业从业人数上,从三资企业从业人员在城镇从业人数中的比重来看,宁波和苏州两地的比重差不多,近几年都在40%左右,这说明两地通过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带动就业的作用都差不多。

三、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面临的困难

宁波市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相对落后,这有着复杂的历史背景和错综复杂的主、客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不够高

对利用外资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全局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政策措施不力。长期以来,宁波对利用外资的作用的认识主要停留在解决建设资金不足这一点上,而对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出口创汇和产业创新等方面的认识不足。不仅领导重视程度明显偏弱,而且支持、鼓励利用外资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少,与周边省市相比,往往落后一个节拍。

(二)配套条件不够强

宁波生产力布局比较分散,生产要素积聚程度较低。外资项目,特别是一些大项目的进入,一般要考虑的首要因素是当地有没有大量的可用人才,信息是否灵通,企业配套资金能否保证,相关行业是否发达,市场潜力和辐射能力有多大等等生产要素供给方面的问题。而宁波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工业布局呈现“低、小、散”的状况,产业层次低,企业规模小,地区布局分散。1988年财政体制改革后,浙江实行了“省管县”的财政体制。这种体制虽可调动各县的积极性,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加剧了生产力布局的分散局面,各县(市)产业结构雷同、低层次竞争,不利十生产要素集聚。加上全省城市化进程慢,小城镇数量过多、布局分散、规模偏小。如20万人口以上的大中城市,广东有31个,山东有27个,江苏有22个,浙江仅有8个。这样,必然造成浙江工业企业布局重复雷同、生产配套半径过大、生产成本过高,不利于质量的控制和要素的集聚,一些大型外商投资项目难以落户。

(三)工作体制不够顺

宁波位于长江三角洲的南翼,包含在上海经济圈范围内,但是长期以来没有做好接轨上海的文章。全市的外商直接投资工作机构不够稳定,专业招商队伍力量不足;管理体制不够统一,项目管理、招商工作、外企管理都比较分散;招商水平还不高,招商引资的成本较高,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招商网络不够健全,招商方法不够灵活,大项目批准难,公关手段少,变通方法少。

(四)投资环境不够优

有关政策的科学性不够,透明度、稳定性不高,可操作性不强,政策编纂不及时,优惠政策承诺随意性过大;法律制度还难以满足外商对投资保障的心理要求,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监督不力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对外商的税外乱收费现象仍时有发生,涉及外商的经济纠纷发生频繁,外商投诉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增多。

在服务机构建设上,除宁波开发区、保税区外,其他各县(市)区、各级开发区都没有建立完整的投资服务机构,市里虽然成立了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但服务、协调的制约很大。各地重招商、轻服务,不能为外商提供咨询、注册、建设、经营全过程、全方位专家式服务。服务工作不够深,服务效率不够高。

(五)舆论宣传效果不够明显

与沿海其它省市相比,广东的招商重点为港澳,福建为台湾,上海为欧美大公司,江苏为新加坡,山东为日本、韩国,目标均比较明确。而宁波始终没有在招商的重点国别上有明确的定位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部分招商队伍走马观花,打一枪换个地方,钱花了不少,效果却寥寥。在招商项目准备方面,宣传资料十分简单,引不起外商的注意;项目资料也难以集中。由于体制上的原因和部门协调等方面的原因,符合浙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导向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库,喊了多年始终没有建立和完善起来。国家级新闻媒体对宁波的宣传力度与大连、青岛、苏州等城市比相去甚远,宁波主要媒体很少有外语节目或宣传国外先进技术信息的专门栏目。

四、宁波扩大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对策建议

(一)宽领域有重点地利用国际资本。吸引更多的国际资本投向传统农业改造、生态农业、绿色食品、农产品加工、水产品养殖加工等特色农业领域;重点吸引外商资金投向电子信息、现代医药、石化、纺织、服装等五大标志性产业,交通运输设备、先进装备制造、新型金属材料及制品、造纸业及纸制品、家用电器及设备、食品arms0造等六大成长性产业;抓住我国开放服务业的契机,加大科研服务、管理咨询、工业设计、现代物流、金融租赁、教育培训、文化传媒等现代生产型服务业和房地产、医疗保健、休闲旅游等新兴服务产业领域的引资力度。

(二)做好跨国大公司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作。目前宁波的企业建设中,港澳台中小企业存量投资已经很大,今后引进国际资本的重点应放在跨国大公司和高新技术企业上,争取更多国家的大公司、大集团来投资设厂,并促进已投资跨国公司积极增资扩股。要制定更为完善合理的激励政策,促进国外高技术企业来投资,以提升宁波的工业产业结构,增强国际竞争优势。

(三)加快引进国外先进适用技术。政府应提供优惠政策,加快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对能够提供关键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减税和利息补贴支持,加速折旧,优先提供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等,来鼓励国外大公司、大集团转让先进技术。通过实施企业R&D退税补贴,提高财政科技投资支出比重,优先提供土地、建筑、运输、电力等政策措施,鼓励国外大公司、大集团在宁波设立R&D机构或基地。

第2篇:外商投资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 外商直接投资 溢出效应

外商直接投资(FDI)的快速发展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中的一大热点。本文将在现有理论文献基础上,对中国制造业的FDI产生的产业内溢出效应和产业间溢出效应进行实证分析,说明FDI的溢出效应大多是发生在产业间还是产业内。

一、我国FDI溢出效应的比较分析

外商直接投资的溢出效应有三种:横向效应、后向效应和前向效应。横向效应指的是外商直接投资的溢出效应发生在同一产业内。横向效应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渠道产生:第一,跨国公司通过示范效应加速本土企业采用新技术的速度,有助于本土企业效率的提高;第二,跨国公司子公司的进入和存在,在东道国市场引进竞争,迫使国内同类企业采用更有效率的生产和管理手段;第三,经跨国公司培训的本地工人和管理者逐渐地从跨国公司流入本土企业,从而提高本土企业的人力资本积累。

纵向效应是指外商直接投资的溢出效应发生在不同产业间,其中又分为后向联系产生的效应和前向联系产生的效应。前者指的是处于产业下游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购买国内中间产品从而对上游的国内供应商企业产生的溢出效应;后者是指处于产业下游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向下游的本土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溢出效应。

实际上,外商直接投资对东道国的负向外溢效应也同样存在。它可能出现在横向方面:由于外商投资企业拥有比本土企业先进很多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他们的进入和存在垄断了东道国原来的竞争市场,降低了本土企业的市场份额;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高工资制度,造成本土企业人力资本的减少和积累速度的减慢等。负向外溢效应也同样可能存在于纵向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在排挤同业中的本土企业之后,在中间投入的采购方面,从国外进口中间产品,这将导致本国中间产品或上游产品生产厂商受到排挤而发生生产能力的萎缩;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中间投入品的技术标准远远超过国内下游企业的技术要求,从而使国内下游企业萎缩等。

下文就针对FDI的这几个效应,建立估计模型,用我国制造业28个行业的数据进行实证检验,以检查上述分析的有效性。

二、 模型方法

本文运用计量经济学中的多元线性回归分析方法,采用道格拉斯函数模型,将FDI的横向效应、FDI的后向效应、FDI的前向效应作为模型的解释变量,产出作为被解释变量引入到方程中来,然后利用EVIEWS软件中的广义最小二乘法(generalized least squared, GLS)进行回归估计,来检验我国制造业外商直接投资的溢出效应与制造业产出之间的关系。由于制造业的FDI占我国FDI总额的比重较高,约为67%,因此,回归模型选用1995年~2003年中国制造业里的28个行业的数据,其中1998年的数据缺失。估计模型如下:

是行业j在t-1时的实际产出,本文用以1997年为定基的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来调整的工业总产值数据来表示;为资本,用经1997年为定基的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调整后的固定资产净值来表示;表示劳动力,用职工人数代替;为原材料投入,用经1997年为定基的原材料购进价格指数调整后的各年各行业的中间投入来代替,其中:中间投入=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应交增值税;表示外商直接投资横向效应;表示后向效应;表示前向效应;为外商直接投资的份额,用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资产合计占我国全部企业的资产合计的比例表示。其中:=行业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工业总产值/行业全部工业总产值。

行业j表示外商投资企业k的上游产业,表示行业j的产量供应给行业k的比例,k if k≠j是指不包括同一产业内的效应,因为这已经包含在横向效应里面(下文前向效应的公式也类似)。例如,假设纺织业提供占总产出30%的产品给家具制造业、30%产出给造纸业、40%产出给服装业,如果家具制造业、造纸业、服装业的外商直接投资横向效应分别为0.2、0.1、0.1,则纺织业的外商直接投资前向效应为:30%×0.2+30%×0.1+40%×0.1=0.13。的数据来自于1995年和1997年的投入产出表。其中1995年~1997年的用1995年投入产出表的直接消耗系数表示,1999年~2003年的用1997年投入产出表的直接消耗系数表示。根据投入产出表直接消耗系数表,由列的方向由上往下看,就可以得到。因为投入产出表的数据并不是按照制造业28个行业进行编排的,为使本文数据的一致性,笔者将投入产出表的数据按照28个行业进行了重新编排。

行业j表示外商投资企业m的上游产业,表示行业j的产量供应给行业m的比例,其中1995年~1997年的用1995年投入产出表的直接消耗系数表示,1999年~2003年的用1997年投入产出表的直接消耗系数表示。根据投入产出表直接消耗系数表,由行的方向从左到右看,就可以得到。下面的图1、图2、图3分别描绘了外商直接投资的横向效应、后向效应、前向效应从1995年到2003年的变化比例。由图1可以看出,大部分行业的FDI的横向效应都增加了,其中增幅较大的有专用设备制造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造纸及纸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等,增幅都在70%以上。此外,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的增加比例达到609%,由于其增加比例远远大于图表中的其他行业,不方便在同一个图表中表示,所以没有在图1中描绘出来(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的前向效应的增加比例达到657%,增幅远远大于其它行业,由于上述类似原因,因此也没有在图3中表示出来)。只有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和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三个行业是减少了的。由图2可以看出,除了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的后向效应是减少(减幅较大,约为55%)的外,其他行业的后向效应都是增加的,其中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的增幅约为110%,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的增幅约为98%,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约为89%。由图3可以得知,大部分行业的FDI前向效应都是增加的,其中家具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等的增幅较大,都在100%以上。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FDI前向效应是减少了的。

图1横向效应的变化比例(1995年~2003年)

图2后向效应的变化比例(1995年~2003年)

图3后向效应的变化比例(1995年~2003年)

三、 模型结果及分析

利用eviews的pool workfile,对方程(1)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得回归方程:

回归结果如下:

上述经济计量分析的各项统计检验(拟和优度检验、t检验和f检验)基本符合要求,回归效果较好。该模型检验了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溢出效应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影响程度。回归方程(4)的系数表明:第一,FDI的横向效应和我国的工业总产值成负向关系,FDI在我国产业内产生的是负的溢出效应,这是主要因为FDI带来的同行竞争对本土企业产生了挤出反应;第二,FDI的后向效应和我国的工业总产值成正向关系,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对我国上游的本土企业产生的是正的溢出效应,但是这种正效应并不显著,这是因为:外商投资企业从国外进口中间产品或实行后向一体化战略,因而对上游的本土企业溢出不足;我国企业对溢出的消化吸收能力不强;第三,FDI的前向效应对我国工业总产值产生负的影响,即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对我国下游的本土企业产生的溢出效应是负的,不过这种负效应并不是太明显;第四,FDI的份额和我国的工业总产值成正向关系,说明引进外资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四、结论

引进外商直接投资,利用外部资源,是一国在开放经济条件下促进经济发展的手段之一。综合上面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我们得到以下结论:

1.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增长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的产业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就业增加、出口增加、技术进步等都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2.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技术上和管理能力上的优势,在与我国的本土企业的同业竞争中一般处于上风,在某些行业我国的本土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差距还较大,学习模仿的效率不够高,因此FDI在我国产业内产生负的溢出效应。

3.我国多数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都会向上游的供应商购买中间投入品,出于对技术和成本的考虑,外企会给上游本土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人员交流,或协助他们提高管理水平,因此FDI在我国一般产生正的后向效应,但是这种效应不显著。

4.外商投资企业也可能给下游的本土企业提供支持,但是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中间投入品的技术标准可能会远远超过国内下游企业的技术要求,从而使国内下游企业萎缩等,FDI在我国产生负的前向效应。

参考文献:

[1]陈涛涛:《中国FDI行业内溢出效应的内在机制研究》.《世界经济》,2003年第9期

[2][英]邓宁:H.《重估外国直接投资的利益》,《管理世界》,1999(1)

第3篇:外商投资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FDI 协整分析;Granger非因果检验

1.老挝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现状

1.1 对外贸易现状

据老挝工贸部统计,2012年,老挝对外贸易总金额达42.63亿美元,同比下降0.9%。其中,出口16.96亿美元,下降16.3%;进口25.67亿美元,增长7.8%。纵观全年,老挝对外贸易主要呈现以下几方面情况:

(一)进出口总额与上年基本持平。近年来,老挝对外贸易总体保持增长态势,2012财年老挝对外贸易同比基本持平,略有下降。

(二)贸易逆差大幅度增加。2012财年,老挝对外贸易逆差8.71亿美元,贸易逆差大幅增加,主要原因是国内消费、项目带动的车辆、工业用商品及粮食等进口增加。

(三)主要出口商品。矿产品出口8.13亿美元,电力出口2.54亿美元,农产品出口1.77亿美元,矿石出口1.69亿美元,工业产品出口1.61亿美元等。

(四)主要进口商品。各类车辆(包括飞机、摩托车)及零配件进口5.54亿美元,燃油燃气进口4.70亿美元,建材进口3.91亿美元,工业用品进口3.61亿美元,电器进口1.92亿美元,粮食进口1.41亿美元,电子器材进口1.20亿美元等。

1.2 外商投资现状

2013年老挝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功,为了2015年准备加入东盟经济共同体 (ASEAN Economic Community)老挝改变了很多贸易和投资的规则,改善该国的基础设施尤其是交通运输的发展,因为老挝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和预计在2013年至2014年的增长速度是8%。1989年至2012年根据规划和投资部提供的数据,外商直接投资(FDI)最大的国家是越南,有429项目,价值49,13亿美元,第二是泰国有742项目,价值40,82亿美元。

2.老挝的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的实证检验

本文主要利用协整分析和Granger非因果检验方法来探讨老挝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的相互关系。所谓“协整关系”,指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变量的值呈现非平稳,但他们的某种线性组合却呈现的平稳性。同时,本文进一步用Granger非因果检验方法来检测各相关变量之间在数据方面的波动性,从实证角度来论证老挝国际进出口没贸易与投资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得出论文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的相互关系。在实证分析中,本文选取外商直接投资流量(y)、老挝年进口额(x1)、老挝年出口额(x2)以及净进口额(x3)进行分析。

2.1数据来源

本文所用数据为2001——2010年的时间序列,来源于老挝工贸部和国家数据统计局,所设计模型的样本容量为10个。

2.2实证分析

第4篇:外商投资法论文范文

本文通过对企业进行合理避税的界定和方式选择的分析,旨在使企业选择策略,以便使广大经营者及会计人受到理解与重视。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企业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可取得节约税收成本(savingtax)的税收收益,以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依法进行税收筹划已取得更大的税收收益也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

[关键词]企业避税避税策略税收收益

ABSTRAC

Inthispaper,areasonabletaxforenterprisestochoosethedefinitionandanalysis,designedtoenablebusinessestochoosethestrategyinordertomakethemajorityofoperatorsandaccountingpeoplehavebeenunderstandingandimportance.Provisionsinthetaxlawsortheextentpermittedbythetaxlawdoesnotviolatethepremise,business-to-business,investment,financialactivities,planningandarrangementscanbemadecost-savingstax(savingtax)incometaxinordertoachievetheoverallafter-taxprofitmaximization.Law,payingtaxesistheobligationoftaxpayers,andtaxplanninginaccordancewiththelawhasbeenmadegreatergainstaxistherightofthetaxpayer.

[Keywords]corporatetaxavoidancestrategiestaxavoidancetaxbenefits

1避税的界定

1.1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调查

跨国公司每年“避税”达几百亿元。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国内经营与国际惯例的接轨,避税现象将越来越普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都各有避税秘方,虽然说避税违反了税收立法意图,有悖于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但避税并不违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税之说。正因如此,很多外资企业采取各种招术,以达合理避税的目的。

1.2合法避税

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利用合法的手段,通过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安排尽量减少纳税税额。所以避税是合法的。如果是非法的偷税、漏税另当别论,不属于本文研究的范围。

2企业避税的策略

社会关系纷繁复杂,企业避税的方式也千差万别,各企业有各企业的方式和方法,而且,据笔者了解,绝大多数企业在现实生活中的避税手段相当高明,可谓轻车熟路,总结起来无外乎有以下几种方式:

2.1生产环节的避税方法

2.1.1转让定价

1)通过在国外设分部在国内加工制造的企业,总部有意提高原材料成本价格,增大负债,在售价不变的情况下,使收益减低,甚至出现亏损,在亏损后,还会增加投资,常年如此,税务部门拿这种做法也无可奈何。这种做法被审计人员叫做“转移定价”。

2)转让定价是现代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所借用的重要手段。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许多避税活动,不论是国内避税还是国际避税,都与转让定价有关。它们往往通过从高税国向低税国或避税地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或者从低税国或避税地向高税国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使国际关联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减轻。如果充分利用国际避税地,经济特区及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转让定价法,将高税区的公司的经营所得通过压低销售价的方式转入低税区的公司之中,避税效果更为明显,当前跨国公司避税主要采取这钟方式。

2.1.2贷款高利率

1)利用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或隐藏在设备价款中的一种手法。外商利用人们不了解设备和技术的真实价格,从中抬高设备价格和技术转让价格,将企业利润向境外转移。它们在抬高设备价款的同时,把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中,以躲避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纳的预提税。劳务收费标准“高进低出”。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服务或劳务,通常是境外公司收费高,境内公司收费低甚至不收费。有的还虚列境外公司费用。

2)国际避税地建公司

运用避税港进行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减轻税负增加收入的手段之一,而维持税收制度在筹措国家财政资金方面的有效性,又是各国税务当局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在跨国纳税人不断运用避税港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益不断遭到损害,税收收入受到影响,税收的公平原则也相应遭到破坏。因此,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特别注意如何防止跨国投资经营者运用避税港从事避税活动。

2.2投资环节避税方法

2.2.1选择投资企业类型的方法

1)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是指投资者依据税法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企业类型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的方法。我国企业按投资来源分类,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同一类型的企业内部组织形式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来说,其承担的税负也不相同。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之前,对企业类型的选择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

2)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不仅在使用的税率上明显不同,同时,法律对外资企业又提供很多的优惠政策,所以,通过改内资企业为外资企业,披上外资企业的面纱,就可以轻松避开其所使用的高税率。

3)另外,内资企业统一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缴纳各项税收,税收负担基本上趋于公平,但仍可以通过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以达到避税目的。所以,企业通过“挂羊头卖狗肉”的方式也可以实现避税的目的,当然,这种方式使用不当会存在是否合法的问题,有可能出现偷税情形。

2.3选择投资的方式的方法

2.3.1投资方式是指投资者以何种方式投资

一般包括现汇投资、有形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等方式。投资方式选择法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对投资方式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2.3.2企业外商投资

众所皆知,绝大多数的企业形式,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例,投资者都可以用货币方式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械设备或其他物件、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投资。而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以便引进国外先进机械设备,以提高中国的生产和服务的质量和科技含量,中国税法规定,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出资者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外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经审查批准,外资企业以增加资本新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3.3无形资产带来的效益

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甚至可创造出成倍或更多的超额利润。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它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投资者利用无形资产也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2.3.4采取货币出资也同样能达到避税的目的

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总额内或以追加投入的资本进口机械设备、零部件等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4选择投资产业的方法

2.4.1选择投资产业的方法

投资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投资产业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方法。具体来说,不同的投资产业使用的税收优惠不太一样,我们国家的税法提供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的年限内享受减免税收的待遇。所以选择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也是合理避税的方式之一。

2.4.2新税法的颁布实施

将减免税的权力收归国务院,避免了减免税过多过乱的现象。同时,税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与其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等。

2.4.3企业也可以生产出口产品,从而享受税收优惠

中国税法规定,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除国家规定不能退税的产品外,一律退还已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的产品,按照国家统一核定的退税税率计算退税。

2.5选择投资地点的方法

2.5.1虚设常设经营机构

很多投资经营企业利用特区或经济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名义上将企业设在特区或经济开发区,实际业务活动则不在或不主要在区内进行。这样该企业在非特区获得的经营收入或者业务收入,就可以享受特区或经济开发区的税收减免照顾,特区或经营开发区境外的利润所得就可以向境内企业总部转移而减少纳税。

2.5.2虚设信托财产

使委托人按其意旨行事,形成委托人与信托财产的分离,但信托财产的经营所却归在国际低税区、特区或经营开发区的企业名下,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

3成本费用环节避税方法

3.1材料计算法

材料计算法是指企业在计算材料成本时,为使成本值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企业本身的成本计算方法。材料是企业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价格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因此,材料价格波动必然影响产品成本变动。但是在材料市场价格处于经常变动的情况下,材料费用如何计入成本,直接影响当期成本值的大小;通过成本影响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大小。一般来说,材料价格总是不断上涨的,如果企业采取让后进的材料先出去,计入成本的费用就高,否则势必使计入成本的费用相对较低。如果企业正处所得税的免税期,企业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到的免税额就越多,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先进的材料先出去以计算材料费用,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其实现利润越多,则缴纳所得税越多,那么,企业就可以选择后进的材料先出去,将当期的材料费用尽量扩大,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少缴纳所得税的目的。

3.2折旧计算法

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中的那部分价值。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的过程,即将固定资产取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不同折旧方法导致的年折旧额提取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制下纳税额的差异及比例税制下纳税义务承担时间的差异。企业正是利用这些差异来比较和分析,以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达到最佳税收效益。

参考文献

[1]孙成方:避税与反避税[J].税收实务

[2]杨辉:避税筹划的合理性分析[J].财会与财政

[3]张海雨:我国现行税法下的避税思考[J].上海财税

致谢

本论文设计在()老师的悉心指导和严格要求下业已完成,从课题选择到具体的写作过程,无不凝聚着()老师的心血和汗水,在我的毕业论文写作期间,()老师为我提供了种种专业知识上的指导和一些富于创造性的建议,没有这样的帮助和关怀,我不会这么顺利的完成毕业论文。在此向丁老师表示深深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在临近毕业之际,我还要借此机会向在这四年中给予了我帮助和指导的所有老师表示由衷的谢意,感谢他们四年来的辛勤栽培。不积跬步何以至千里,各位任课老师认真负责,在他们的悉心帮助和支持下,我能够很好的掌握和运用专业知识,并在设计中得以体现,顺利完成毕业论文。

同时,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我还参考了有关的书籍和论文,在这里一并向有关的作者表示谢意。

第5篇:外商投资法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本文总结了国内外关于FDI与东道国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着重分析了FDI对中国的技术进步、自主创新和经济增长等方面影响的理论及实证研究,得出了在新时期引导FDI在中国发展的结论。

中国要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体系,就要对发展外资进行考虑,在制定吸引外资的总体战略时,要充分考虑外国直接投资(FDI)对中国经济增长的效用。国内外的学者从不同视角就“FDI对中国经济的作用效应”进行了研究。

1 FDI与技术进步

Lall[1]认为在一个日益全球化的世界中,发展中国家通过“自主开发”或“FDI依赖”两种途径中的任何一种来实现本国技术进步都是不可取的,只有在通过FDI引进先进技术的同时、建立起本地的R&D能力才有可能不在动态的工业化进程中被边缘化。

江小娟[3]认为,利用外资与某种形式的技术转移联系在一起,能吸引外资在多方面促进国内企业的技术进步。严兵(2005)将外资作为一个独立的生产要素纳人到内资企业的生产函数中,通过建立一个能测度外资影响的生产函数证明了外资正面溢出效应的存在。

喻世友[5]等人讨论了FDI是否能通过各种溢出渠道提高国内企业生产技术效率。他们的基本结论是FDI技术外溢对提高东道国企业技术效率影响很大;在对内资企业技术效率的影响方面,技术水平始终占据主导地位。

张建刚(2006)指出在不同的阶段FDI的对我国的作用是不同的。从1991~1994年的4年间,FDI对中国技术进步的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都是不明显的;从1996~2003年的8年间,FDI对中国经济增长做出了直接贡献,但间接效应是不明显的;外商投资参与度对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影响越来越大,FDI在劳动生产率提高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2 FDI与自主创新

冼国明和严兵[6]利用1998~2003年省际层面的相关数据,对外资在中国创新能力方面的溢出效应进行了初步分析。结果表明,外资对中国的专利申请数量有显著的正面溢出效应,但这种溢出效应主要体现在一些小型的创新项目上,如外观设计专利。

蒋殿春和夏良科[7]运用面板数据模型分析了FDI对国内高技术行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影响及其作用的途径。结果表明,其竞争效应不利于国内企业创新能力的成长,但会通过示范效应和科技人员流动等促进企业的研发活动;在国内企业中,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的技术创新模式不同,受FDI的影响也不同;国内企业的科技活动会对外商投资企业产生“挤牙膏”效应,激发其更强的创新动力。

李蕊[8]使用我国1998~2005年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面板数据,通过计量分析的方法研究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不同地区的内资工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影响。

3 FDI与经济增长

Makki和Somwaru[2]分析了66个发展中国家过去30年的数据,验证了FDI对贸易和经济增长的正向关系,并肯定了FDI、贸易、人力资本和国内投资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来源。

程惠芳[9]应用内生经济增长理论框架,就国际直接投资(FDI)对65个样本国家经济增长的影响进行理论和实证分析,认为FDI能内生技术溢出和技术进步,从而成为内生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

姚树洁[10]等人建立了研究FDI影响经济增长的理论分析框架,提出了以往经济文献尚未涉及的两个重要假设:第一,FDI是提高东道国生产效率的动力;第二,FDI是东道国生产边界稳定状态的移动器。他们还使用了地区数据,以确定外商直接投资和其它环境变量对不同地区的经济绩效是否产生不同影响。

4 结论

国际直接投资行为是东道国和投资者两个能动的主体共同参与的,任何一方的决策都不仅仅要考虑自身的最大化目标和约束条件,还要考虑对方的决策,这是一个博弈的过程。目前的大多数理论只考虑跨国公司的决策因素,对东道国的行为机制研究的不够。我们引进外资的目的就是为了利用外资带来资本和技术,在该领域进行的各种研究工作也是为了能更好地利用外资。因此,我们需要的是以东道国利益作为价值判断主要标准的理论,引导FDI在我国新时期的发展。 转贴于

参考文献

[1] Lall,Sanjaya.“Industrial Success and Failure in a Globalizing World. International,”Journal of Technology Management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3,189-213,2004.

[2]Makki, Shiva S. and Agapi Somwaru.“Impact of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and Trade on Economic Growth: Evidence from Developing Countries,”American Agricultural Economics Association 86,795-801,2004.

[3]江小娟.“吸引外资对中国产业技术进步的研发能力提高的影响”[J] .国际经济评论,2004(3).

[4] 薛求知,罗来军. 技术引入和技术学习——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技术空间博弈[J] . 经济研究,2006(9).

[5]喻世友,史卫,林敏. 外商直接投资对内资企业技术效率的溢出渠道研究[J] . 世界经济,2005(6).

[6]冼国明,严兵. FDI对中国创新能力的溢出效应[J] . 世界经济,2005(10).

[7]蒋殿春,夏良科.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高技术产业技术创新作用的经验分析[J] .世界经济,2005(8).

[8]李蕊. FDI与中国工业自主创新:基于地区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J] .世界经济研究,2008(2).

第6篇:外商投资法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WTO法律框架中的补贴制度对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有很大影响。美国对我国提起的反补贴调查也有很多涉及到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对WTO法律框架下的补贴的阐述为切入点,对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进行了分析并对我国在相关调查中的应对提出了建议。

论文关键词:WTO ;补贴 ;税收优惠

自2006年11月美国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展开反补贴调查开始,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拉开帷幕。其中多数案件涉及到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申诉。本文旨在通过对SCM协议中补贴的构成要件以及美国对华反补贴裁决理由的分析,结合我国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从中国政府的角度提出应对措施。

1 WTO对成员方补贴行为的规制及目的

1.1 补贴的影响

补贴是国家在经济政策中经常运用的方法之一。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对相关产业进行资助,使目标产业的生产成本或者费用减少,从而达到扶持目标产业,或使目标产业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优势。亚当斯密在其著作—《国富论》中指出,国家对出口生产商进行财政支持,旨在降低生产商的成本,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种价格优势。

由于补贴对进出口贸易的扭曲作用,GATT1947在第6条和第16条中将对补贴问题的规制纳入多边国际条约。随后,由于世界经济的衰退,补贴的运用越来越普遍,在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中,补贴及反补贴措施成为重要议题。各成员方最终达成《补贴与反补贴守则》。该守则规定了补贴纪律,明确禁止对初级产品的出口补贴,这种禁止可以看作是禁止性补贴的雏形。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全面启动,各成员方最终达成了SCM协定。该协定有32个条款和7个附件,明确规定了补贴的定义,并针对不同类型的补贴提供了不同的救济方式。

1.2 WTO对补贴行为的规制

SCM协定首先规定了“补贴”的定义:“如果有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或收入或价格支持,并且因此给予了利益,则可认定存在补贴”。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协定的解释和应用中可以看出,补贴有三个要件:

(1)补贴必须是一种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

此条的意图在于不将所有的政府行为都认为是补贴,只将补贴限定在提供财政资助的政府行为的范围内。专家组在“美国—限制出口”案中指出,第1.1条中对于财政资助的列举是穷尽性的。财政资助既可以是资金的直接转移,也可以是税收优惠等间接转移。

(2)这种财政资助必须授予了一项利益。

专家组在“美国限制出口”案中指出,利益和财政资助是确定是否存在补贴的两个单独的要件,不能认为财政资助直接导致利益。在“加拿大飞机”案中,专家组指出判断财政资助是否构成利益的标准是财政资助是否使得接受者处于比没有接受财政资助时更有利的地位。其中,市场是判断接受者地位是否更有利的基础。

(3)专向性。

SCM协定第2条将专向性分为3种:以企业或产业为标准的补贴;以地域为标准的补贴;禁止性补贴。在以企业或产业为标准的补贴中,第2.1(a)条和第2.1(b)条规定了法律上的专向性。第2.1(a)条规定了法律上的专向性的一般情况,即如果成员方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某些企业,则此种补贴应属专向性补贴。第2.1(b)条列出了一种排除情况,即如果成员方立法制定了获得补贴的客观标准或条件,其该标准和条件得到严格遵守,则不存在专向性。第2.1(c)条规定了事实上的专向性。 当适用(a)项和(b)项规定的原则表现为非专向性补贴,可考虑其他因素认定是否构成事实上的专向性补贴。

2 WTO反补贴规则对税收优惠政策规制

第1.1条同时列举了几种政府财政资助的方式,其中一种就是“放弃或未征收在其他情况下应征收的政府税收”。在“美国外国销售公司”案中,专家组首先指出判断是否“在其他情况下应征收”应当依据实质上的情况。上诉机构肯定了这一观点,同时指出应当同时尊重各成员方的税收主权。

同时,专家组提出针对特定法人的税收减免情况,如果不是该法人符合该减免的条件,则应当对其征收税收。上诉机构在此案中认同了这一测试,但是同时表示该测试在运用时应当结合特定国家整体税制的综合情况进行考量。

3 美国对华反补贴案对中国税收补贴的认定

2007年2月,我国首次受到其他成员方就出口补贴问题向WTO提出的申诉,该申诉由美国提起。最终,我国与美国达成谅解备忘录,我国承诺在2008年1月1日前永久性取消美国所指控的出口补贴。

2006年美国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展开反补贴调查开始。自我国承诺取消禁止性补贴之日,也就是2008年1月1日,美国对华展开的反补贴调查更甚。从美国对华展开的反补贴调查来看,其反补贴申诉主要针对以下几点: (1)企业所得税的减免;(2)增值税退税或者进口关税退税。其中,针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反补贴申诉可以分为两类,2008年1月1日之前和之后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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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调查期间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案件

调查期间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案件的主要特点就是,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的申诉,我国政府和相关企业多从专向性上做出抗辩。这些抗辩毫无例外的全部被认定为不能成立。美国在柠檬酸和柠檬酸盐反补贴案的备忘录中指出,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只适用于非国内企业,根据联邦法律,应当认定这种税收优惠是给予“特定企业”的。虽然在之前的案件中,美国贸易委员会认为对“中小型企业”的税收优惠不具有专向性,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小型企业”是不同的。

3.2 调查期间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案件

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案件,有些没有对税收优惠进行申诉,有些案件涉及到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但是申诉方和应诉方争议的焦点是2008年1月1日之后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是否终止。我国没有进行抗辩。美国对我国在2008年之后终止税收优惠的做法的态度是判断这种调整是否是构成《美国联邦规则》中规定“项目终止”。确定这种“项目的改变”是否构成“项目终止”的标准为:被终止的项目不存在“剩余利益”,并且目标项目被终止后,没有“替代项目”代替被终止的项目构成补贴。

以现在美国在对华反补贴案中的做法,被终止项目是否存在“剩余的利益”是美国针锋相对的焦点。对这一点的反驳主要有以下两个角度:

第一,缺乏证据证明旧的税收优惠制度已经终止。美国在多个案件中认为,我国政府在实地核查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终止项目不存在剩余利益,例如后拖式草地维护设备及零部件反补贴案。其中在后拖式草地维护设备及零部件反补贴案中,美国贸易委员会指出,“美国调查官员在进行实地核查时,要求中国政府提供证明增值税超额退还不存在的证据,但是北京税务官员无法提供这样的证明。在向家山市税务官员索要证据时,该税务官员认为提供这样的证据会泄露商业秘密,因此拒绝提供。” 因此,美国认定在证据不足,并且中国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认为项目终止存在“剩余利益”。我国政府在钢格板案中提供了《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但是美国贸易委员会认为我国政府提供的这份文件与其要求不对应,不予采纳。

第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旧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过渡安排。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采用了一种过渡安排。美国认为这种过渡安排仍然赋予相关企业“剩余利益”。但是美国对于这个观点并没有进行深入的论述。例如,在柠檬酸和柠檬酸盐案中,美国贸易委员会指出“中国政府在项目终止日期之后仍然赋予相关企业利益”,但是并没有相关的论述。美国贸易委员会在多个案例中还强调“项目终止”是普遍的,意图排除单个企业提供的证明利益不存在的证据的适用。美国贸易委员会认为“即使能够证明某个企业在项目终止日期之后没有收到税收优惠的利益,但是其他企业仍然能够收到税收优惠的利益,因此项目终止的实际情况并没有达到《美国联邦规则》的要求”。美国贸易委员会在钢格板案中表达了相同的观点。

综上所述,现在美国对我国的反补贴案件中关于税收制度的申诉主要是关于我国旧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过渡安排。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旧的税收优惠制度具有专向性。

4 国外对华反补贴的应对

4.1 立法上的应对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关于税收优惠的过渡安排被认为是税制改革不完全的标志。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第四章规定了税收优惠制度。第27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从该条规定来看,3、4项规定的所得税减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环保、技术发展。符合《SCM协议》第8条不可诉补贴的规定,但是由于不可诉补贴的条款失效,因此这些补贴都落入了可诉性补贴的行列,这两项有可能和前两项一样遭到可诉性补贴的申诉。

这些有关税收优惠的条款在法律上没有与出口实绩相联系,不违反WTO项下有关禁止性补贴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审批标准的不透明,可能会构成事实上的出口补贴。

4.2 应诉策略

据上所述,专向性的认定问题是是否构成补贴的一个基本点。由于我国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针对的对象主要是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因此适用属于SCM协定第2.1条规定的以企业或产业为标准的补贴。由于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及其过渡政策明确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因此应当适用第2.1(a)条和第2.1(b)条规定的法律上的专向性。笔者认为我国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抗辩:

(1)专向性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对“一组企业或产业”的理解。

SCM协定中并没有对“一组企业或产业”进行进一步解释。有学者考察了GATT的缔约历史,指出了缔约方对于这个问题的一个基本共识,即“该协定所指的专向性是与产业专向性密切相关的。”在实践中,专家组在报告中涉及到专向性问题时更倾向使用“产业”这个词。而美国认为“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不同,因此具有专向性是与合理的解释不相符的。

(2)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过渡性措施都是在立法中有“客观的标准或条件”,并且在执法中得以严格的遵守,符合SCM协定第2.1(b)条规定排除情况。

我国在美国对华铜版纸案中也确实提出过这样的抗辩。美国认为一旦认定了法律上的专向性,那么就不需要考虑是否有“客观的标准或条件”。很显然,美国的论述是与SCM协定相左的。SCM协定第2.1(b)条规定,如果成员方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了获得补贴的“客观标准或条件”,相关主管机关有义务对“客观标准或条件”进行调查。如果这种“客观标准或条件”符合第2.1(b)条的规定,应当将这种情况作为排除情况,认定补贴不具有法律上的专向性。美国的这种做法显然是错误的。

第7篇:外商投资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外资并购;立法

中图分类号:DF41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525(2004)01-021-05

一、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现状与不足

(一)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现状

以市场为取向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了我国企业并购的蓬勃发展。为了建立健康、有序的并购市场,规范并购行为,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2002年以前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远远滞后于外资并购的迫切需求,对外资并购的规制主要适用现行外资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规。国内并购和外资并购的蓬勃发展,促使我国加快外资并购的立法步伐。自2001年11月以来,政府有关部委了一系列关于“外资并购”方面的办法和规定,使得外资并购在政策上的障碍逐渐消除,可操作性明显增加。

2001年11月,外经贸部和证监会联合《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对允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或B股和允许外资非投资公司如产业资本、商业资本通过受让非流通股的形式收购国内上市公司股权。2002年4月1日.中国证监会并实施《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使外资发起设立上市公司进入到实际操作阶段。4月起,新修订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正式实施,根据新修订的内容,中国基本实现全方位对外开放,许多以往限制外资进入的领域开始解禁。2002年6月,中国证监会颁布《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这两个规则的颁布和实施表明金融业对外开放已成定局。2002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外商的投资范围扩大到现有的任何一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10月,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其中对上市公司的收购主体不再加以限制,外资将获准收购包括国内A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此《办法》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11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11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11月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12月30日,为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并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相关审批程序和出资缴付期限作出具体规定,并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3年1月2日上述四部委又联合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自2003年4月12日起施行。该《暂行规定》对外资并购的形式、外资并购的原则、审查机构、审查门槛、并购程序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是我国目前为止最为全面的、专门性的规制外资并购的行政规章,是我国外资并购法律规制的基础。标志着我国外资并购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

(二)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不足

我国外资并购立法存在如下不足:

1.欠缺体系性。外资并购立法是一个系统的工程,然而我国在外资并购立法上缺乏一个完善的规制体系。现有的立法基本上遵循“成熟一个制定一个”或者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指导思想,表现为外资并购立法缺乏规划性、超前性。由于没有一部能统率外资并购相关法律规范的基本法,有限的外资并购立法在不同效力层次和规制领域上缺乏相互的配合,经常出现法律规范相互间的冲突和无法可依的状况。显然,近年来的外资并购客观形势的巨大变化,已经促使立法部门认识到这一不足,2003年1月2日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并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该规章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外资并购无法可依的局面,在短期内将临时起到外资并购基本法的作用,但由于其效力位阶偏低,这一作用将大打折扣。

2.法律效力偏低。截至目前为止,我国关于外资并购的专门立法均为部门规章,立法效力位阶的低下影响着需要配合的各种立法之间的协调,本应作为外资并购基本法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如与其他立法冲突,则会排除其适用的可能性,加之规章的不稳定性,可能导致外资因难以预期、增加投资风险而怯步。

3.内容不完备。外资并购的规制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相互配合。纵观各国的立法,可以发现在完善的外资并购立法体系中,外资并购审查法、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等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我国反垄断法早已提上立法议程,但到目前为止仍迟迟未能出台。证券法虽然专门针对上市公司收购问题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但其中存有明显的疏漏与缺陷。如《公司法》对合并有明确的规定,但内容过于原则,对外资以并购形式设立公司和以绿地投资②设立公司未有区分。作为并购中重要环节的资产评估,特别是无形资产的评估缺乏相应的立法予以规制。

4.缺乏协调性。外资并购实践中出现的许多问题是由于我国法律之间不协调、不衔接,甚至是相互矛盾造成的。如《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兼并,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34条规定:“企业被兼并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而《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则指出:“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要经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中央管理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审批,所有特大型、大型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要报国务院审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以上是关于国有企业被并购时的审批制度。关于集体企业并购是否要经过或如何经过批准这点上,有关的规定也不一致。相互矛盾、缺乏协调的规定,往往使并购主体和司法机关无所适从。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系统

(一)外资并购立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

1.外资并购立法的价值取向。外资并购立法价值取向应当通过考察外资并购在全球范围内的资源配置功能和我国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来确定。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价值取向应为:注重公平和效率的基础上,促进有效竞争,吸引外资并遏制其消极影响,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2.外资并购立法的基本原则:

⑴经济安全原则。经济安全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的基石,是其安全和政治安全的保证。判断国家经济安全的标准:一是国家的经济政策目标能否顺利完成:二是国家是否有能力控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⑵促进有效竞争原则。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资源的分配主要由市场来调节,资源配置过程是市场机制发挥调控作用的过程,市场机制发挥调控作用的基础是有效竞争的存在,外资并购可以优化企业的组织结构,实现规模经济,改善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但是,外资并购必然形成生产的集中从而导致垄断,垄断企业不仅会操纵市场和价格,而且还会阻碍生产和技术的进步。因此,为了保护有效竞争,维护优化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均制定了反垄断法对企业并购进行规制。

⑶效益原则。要想建立规范化、市场化的外资并购体系必须最大限度地运用企业并购市场的机理,对政府职能进行科学的职能定位,以改革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作为外资并购的基本原则。

⑷保扩少数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原则。我国企业股权结构中存在着国有股和法人股,导致股权分布的不均衡性。较为分散的少数股东,由于决策权力的微弱加之信息的不对称,其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应建立和完善保护少数股东的信息披露、公开收购、强制收购、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等法律制度。外资并购必然伴随着目标公司的大量裁员甚至消失,因此目标企业劳动者以及债权人的保护也很重要。外资并购必须公告债权人,保证债权人的抗辩权,同时要合理安置职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外资并购立法体系的基本框架

1.外资并购立法体系的模式。

对外资并购立法体系的设计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⑴“单轨制”模式。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废除“双轨制”立法模式向“单轨制”立法模式转变已是大势所趋。所以,外资并购和我国国内企业并购的基本法应合二为一,即制定一部涉内、涉外同时适用的《企业并购基本法》,作为外资并购法律体系的统率和核心,同时作为外资并购相关法律制度的依据和基础。该观点同时主张外资并购与国内企业并购性质上毕竟存在一些差异,对此《企业并购基本法》应作例外规定。也有的学者认为应制定《企业并购法》及与此相配套的法规,把适应市场经济客观需要的政府指导作用,产权的合理转让,资产、资金的流向用法律的形式确立起来,以适应日益高涨的企业并购潮的需要。

由于以英美为主的大多数发达国家在企业并购立法方面并不区分外国人和本国人,因此“单轨制”模式看起来符合国际潮流。但不能仅仅注重所谓的与国际接轨而忽视我国的现实国情。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正在初步形成阶段,民族工业相当薄弱,企业缺乏国际竞争力。如此情形下,采用“单轨制”必然会对我国民族工业形成巨大冲击,我国入世谈判所取得的逐步开放成就也等于自行放弃。事实上,即使在发达国家中,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也并未对外资并购和国内并购实行“单轨制”而是采用了分别立法的模式。从法律关系角度分析,《外资并购法》既包括规制国家对外资准入进行监管的公法规范,同时也包括规制平等并购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的私法规范,这在立法理论和立法技巧上难以协调,不利于对外资并购进行有效规制。

⑵“双轨制”模式。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鉴于我国市场经济发育尚不成熟,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相对较弱,民族工业尚需适度保护。因此,我国应参考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外资并购法律制度,对国内并购和外资并购分别立法予以规范管理,并将外资并购纳入外资管理的范畴,比较适合我国的国情。据此应制定单行的《跨国并购法》或《外资并购法》专门规制外资并购行为。

“双轨制”对国内并购和外资并购分别规制,虽然能根据我国国情对外资进行有效的规制,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忽视外资并购和国内并购的广泛共性。事实上,在企业并购的民商事立法领域我国对外资和内资并不严格区分,实行同样的待遇。如果无视这一点对国内并购和外资并购分别进行规制,必然造成立法上的繁琐、矛盾和重复。同时双轨制的立法模式容易产生在形式上违背WTO国民待遇原则的嫌疑。

⑶“外资法”模式。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外资并购涉及的多种社会关系,使得外资并购行为不可避免地与外资法、公司法、证券法、劳动法、国有资产保护法、税法等法律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在确定外资并购的立法模式时要充分考虑如何实现以上法律之间的协调配合,避免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和重复立法,因此应当制定统一的《外国投资法》,其中专门对外资并购的产业政策和外资防范政策作出规定。统一的《外国投资法》将取代现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对外资的概念、具体形式以及外资的待遇作出规定。

笔者认为第三种模式,即“外资法”模式较为可取,但应做进一步的完善。该外资并购的立法模式应以重构我国的外资法体系为前提,拟重构的外资立法体系的主要思路是:将现行三部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分离,作如下处理:第一、将调整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机构、终止、内部经营管理问题等内容划归《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等企业组织法;第二、建立新的《外国投资法》,将外国投资的方式、外资的准入和产业导向、外商待遇标准等问题作为新的《外国投资法》调整的内容;第三、将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监督和管理问题(如外汇、税收和技术引进等)则可直接纳入相关的经济管理法律部门之中,不必留在外资法中。按这种思路重构后,外国投资法就会有一个清晰的法律结构图:第—层次是我国《宪法》中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地位规定;第二层次是《外国投资法》;第三层次是有关具体企业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第四层次为地方有关立法。

在重构我国外资法体系的前提下,外资并购立法体系应做以下革新:首先,制定外资并购的基本法,对外资并购的准入进行规制。外资并购的基本法统一于《外国投资法》之中,《外国投资法》将对外资新建、外资并购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进行统一规制,以鼓励外商对华投资、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目的,内容包括外资的概念,外商投资的类型,投资的行业限制,外商投资审查的机构、程序和标准,法律责任等规范。其次,在外资并购交易阶段,实行国内并购和外资并购合一的立法模式。因为,在这个阶段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私法关系和国家基于市场效率和竞争因素进行适当规制的公法关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这两类法律关系的规范不应以企业的所有制形式有所不同,而主要是依据企业的责任形式予以区别对待。再次,应当制定《企业并购条例》,主要是对并购交易过程进行规制的行政法规。其目的在于调整平等并购主体的交易行为。在革新的基础上建立的外资并购立法体系由四个层次的立法所组成:核心层是外资并购基本法,是外资并购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中间层是规制外资并购的主要部门法,包括公司法、反垄断法、证券法、合同法、企业并购法等;外部层是对规制外资并购起一定作用的部门法律,如:社会保障法、劳动法、环境法、中介组织法等;超外层是指与外资并购有关的规章、制度及司法解释。

2.外资并购立法体系的作用机制。

外资并购的社会关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对外资并购市场准入的管理关系;另一类是外资并购的交易关系。外资并购的交易关系又包括平等并购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和国家对并购交易的监管关系。对外资并购的立法规制同样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调整国家对外资并购准入进行监管的公法规范;另一类是调整外资并购交易的具有一定公法内容的私法规范。在外资并购准入阶段主要由外资并购的基本法进行规制,在并购交易阶段由同样适用于国内企业并购和外资并购的立法体系进行规制,主要包括民商法等私法规范,也包括反垄断法等公法规范。

(三)外资并购基本法

1.外资并购基本法的立法模式。正如前文所论,我国的外资并购基本法应当采取在将来统一制定的《外国投资法》中设专章予以规定的立法模式。在现阶段,我国颁布的自2003年4月12日起施行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将在实质上起到外资并购基本法的作用。但是应当指出的是,该《暂行规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其较低的效力位阶难以担当作为外资并购立法核心,统率各相关部门法的作用。同时,其名称中又冠以“暂行”更加增加了该法的不确定性。因此,《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仅应作为过渡时期短期内的立法规范,一俟时机成熟,应当马上制定《外国投资法》对外国投资进行统一规制,如此将大大推进我国外国投资法律环境的改善。

2.外资并购基本法的性质及主要内容

外资并购基本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外资并购的含义,外资并购的主体,外资并购的产业导向,外资并购的方式,外资并购的待遇,外资并购的审查,外资并购的法律适用,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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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①刘恒.外资并购行为与政府规制[M].法律出版社,2002,169.

②卢炯星.中国外商投资法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184.

③刘李胜、邵东业、庞锦.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一实证分析与对策研究[M].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290.

④史建三.跨国并购论[M].立信会计出版社,1999,246.

⑤蔡红.我国外资并购立法模式研究[J].国际经贸探索,2001,(5).

⑥慕亚平、黄勇.外资并购的形式、存在的问题及法律调整[J].法商研究,1999.(6).

第8篇:外商投资法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所得税的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占全部财政收入的20%以上,其地位,仅次于流转税而居第二。所得税是对利润的征税,所得税具有税负不转嫁、不隐匿,税负公平,调节力度强的特点。现行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对经济的产生影响,需要完善现行所得税制度。

所得税是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而课征的一类税种的总称。所谓所得额是指纳税人在某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去税法规定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我国对所得额的征税分为法人所得税和自然人所得税。从我国现行税制的设置来看,第一层次的调节是流转税,它是对销售收人的征税,一般是按全额或增值额征税,如消费税、营业税、增值税;第二层次的调节是所得税,它是对利润的征税,一般是按纯所得征税,因为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同一人,若流转税按全额征税,所得税必然按净额征税,以避免重复征税;第三层次的调节是财产税,它是对财产的价值或数量征税,在整个税制体系中,是辅税种,以弥补流转税和所得税课税的不足。所得税作为整个税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于其他税类的特点:

1.税收负担的直接性。所得税一般由企业或个人作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而且税负最终由企业和个人承担。由于纳税人就是负税人,税负不能转嫁,所以被称为直接税。直接税的最大优点是政府对谁征税、谁就缴税,能达到政府预期的税收政策目标。

2.税收分配的公平性。所得税如果采用累进税率征税,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不征。所谓累进税率就是随所得增长而逐级递增的税率制度。它的最大特点是矫正贫富差距,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经济,达到税收公平的目的。

3.税收征收的公开性。所得税是直接税,一般不转嫁。所得税在征收方式上一般由企业或个人申报缴纳,采用按年计算,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方法;在征收环节上选择收人分配环节,是对利润的征收,所以,所得税征收具有公开性、透明度强的特点,易于征纳双方贯彻税收政策。

4.税收管理的复杂性。所得税是对所得额的征税,不论是企业或个人都要核算自己的纯所得额,相对比较流转税对销售收人计税而言,所得税的计算显得复杂,核算水平高,征收管理的成本高,难度大,所以所得税客观上要求整个社会有较高的信息化、核算水平和管理水平,才能将税款及时、足额、稳定人库。

5.税收收人的弹性。所得税是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而所得额是随国民经济的发展变化和国民收人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收人可靠。同时,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能够自动适应国民经济周期的变化,随经济的繁荣和经济衰退而发挥稳定器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我国现行所得税制主要设置三个税种,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1994年所得税制改革,第一步先将性质不同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归并,统一开征企业所得税(对内资企业使用);保留1991年7月改革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对涉外企业使用),第二步,将内、外分设的企业所得税统一。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将对中国公民和外籍公民分设的三税合一,统一开征个人所得税(内、外统一)。1994税改至今,已经9个年头,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人,特别是调节经济、缩小贫富差距、缓和阶级矛盾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国家综合国力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有赖于税收的贡献,但所得税在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改革。

一、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及对经济的影晌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也称法人所得税,是对企业的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的法人所得税有两种,它们是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税种的共同点是:第一,两税种都是对利润所得的课征;第二,两税种的名义税率是一样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所得额的33%,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所得额的300!0(中央),所得额的3%(地方),综合税率为33%。而两税种的不同点是:

1.在所得税收制度上内外资企业不一致,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两套税法。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对法人利润征税采用内、外两套税法,一是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特别是加人WTO一年后的今天,仍用内外两套税法的作法,有悖于国民待遇原则。二是内、外两套税在具体执行时,易造成误解,甚至是税收歧视。三是内外两套税法不利于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

2.内外两套税法,确认所得额时税前扣除执行标准不一样。在扣除所得项目和比例上内资企业远远低于涉外企业,使涉外企业扣除项目金额多所得额少,从而税金也就少了,比如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内资企业是年末应收账款的5%,而涉外企业是年末应收账款的3%,象计税工资、计算折旧的残值率、捐赠的扣除等扣除比例均不一样,存在内资低、涉外企业高的现象。其结果外商税负轻于内商税负。

3.内外两套税法,税收优惠政策不一样。我国是在“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下,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建立涉外所得税制,90年代初将涉外税制进行归并,建成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至今。当时中国为了大量吸引资本和技术,对外商规定了诸多税收优惠条款,比如:税率的优惠,特区减按巧%或24%征税,生产性企业的二免三减半;再投资退税;加速折旧等优惠。这些仅对外商用,这是非常英明和正确的,但今天情况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国政治、经济稳定、投资的硬、软环境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所以要适时调整。

4.内资企业所得税本身的有些税收优惠政策有些滞后。比如为支持发展第三产业的税收优惠,象副食品厂、服务业等等,过去是人民必须品,收费标准低,行业盈利少,免税鼓励其发展,而现在某些副食品、成了人们的调味品,价格上涨幅度很高,利润客观,可以取消减免税优惠政策。

5.内、外两套所得税在保护环境、促进科技进步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取向上,用直接优惠多,而间接优惠少。西方国家在保护环境,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政策方面,有的是单独立法征税、有的使用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比如美国关于企业亏损弥补规定,可以向前三年,向后7年弥补,比较灵活;关于科技投资,超过一定百分比,可在所得税前列支部分投资等等。我国是利用废气、废渣、废液产生的利润,在计算所得税时允许税前列支,基本上是有利润才扣除,不与企业承担投资部分风险,不利于企业积极从事环保,科技方面的投资。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课征制。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有三种类型:一是总额课征制,如美国;二是分项课征制(我国);三是总额和分项课征制(如西欧一些国家)。一般财务会计核算水平高,纳税意识强,金融发达,非货币化程度高,电子货币使用普遍,征管手段高的国家,采用总额课征制,反之,易采用分项课征制。我国采用分项课征制,是符合当时的条件的,但时至今日,存在的问题:一是分项课征制,即分项确定收人、分项扣除、分项计算,易使纳税人收人化整为零,解收人,逃避税收。二是分项课征制,在税率制度上,不利体现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不征的累进税率制度,不能真正体现公平原则,不能体现富人缴税,穷人享受福利的思想。

2.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过窄,调节力度有限。

3.个声沂得税免征额过低,易使富人税变成穷人税。

4.个人所得税工资所得采取个人申报缴税,未考虑家庭人口间题,生计费扣除标准一样,有失公平。

5.个人所得税在征收方面存在一是公民纳税意识差;二是征管手段落后;三是收人多样化且采用现金结算多;四是个人财产收人不明晰,不确定,所有这些因素都影响了个人收人所得税及时、足额人库,使应收的税款收不上来,出现富人不缴税、少缴税,穷人缴税的现象。

二、完善所得课税的对策

(一)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制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依照国民待遇原则,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为基本标准改革现有企业所得税,实现内外两套税法的合并。改革要按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科学界定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统一税基、统一税率、统一优惠政策,参照国际惯例,规定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重点清理并消除带有歧视性的税收政策,解决好外资企业优惠多于内资企业,非国有企业优惠多于国有企业的问题,实现对、外资企业的税收平等待遇,提高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保留特定区域(如我国西部地区)优惠政策外,逐步取消其他地区性优惠政策,为不同地区和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取消内资企业对第三产业已到期的优惠政策。同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对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推动产业的优化和升级。

3.所得税的优惠方式由已往以直接减免税为主,间接减免税为辅改为间接减免税为主,直接减免为辅的方式,参与企业投资风险,鼓励科技进步,间接减免税的方式有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扣除,科研开发基金等优惠方式。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

1.改分项课征制为总额和分项课征制。这一模式的具体做法是,在进一步规范目前分类所得的基础上,先以源泉预扣的办法预征分类所得税,在纳税年度终了时,由纳税人申报其全年综合的各项所得,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毛所得额,调整所得额和应税净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出年度应纳税额,对年度内已纳的税额作结算调整,多退少补。这样做一是符合我国国情,二是将多元化收人纳人个税的总控管理,以利于公平税收。

2.扩大征税范围,严格控制减免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课税范围过窄,仅例举项,应适时扩展。对于一些个人的福利收人和从事农、林、牧、渔等个人收人超过扣税标准的所得应列为征税对象。对属于常规课税项目的国债利息,省政府和部委以上单位的奖励,股票转让等应考虑纳人计税范围。取消对偶然所得中一次中奖收人不超过1万元免税的规定。个人投资人股的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征收有重复征税之嫌。具体解决办法,国际上有三种做法:一是采用归集抵免法;二是对利润征了所得税的,不再征个人所得税;三是采用低税率征税。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采用第三种方法,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后个人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由现行税率20%调低至10%或5%,以降低个人投资所承担的过高税负,减轻重复征税,刺激个人投资。

3.合理确定费用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扣除项目应包括纳税人为取得纳税所得发生的支出,基本生计费用和特别扣除费用,扣除标准要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赌养人口、年龄和健康状况、医疗、教育费用等因素,并根据收人、物价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以体现公平原则。

4.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由800提高到1500元,以真正体现富人缴税、穷人享受福利。

5.提高公民纳税意识。要让每位公民知道,小偷偷的是别人的钱,而偷税偷的是国家钱也是大家钱。所以要大力宣传税法、执法、守法。对于违法者,严惩不怠。完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个人所得税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机制。要在继续完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的基础上,尽快建立纳税人编码实名制。以信息技术手段为支持,加强与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公安、法院的配合,对纳税人的账户、号码等实行全面的监控,防止税源流失。

(三)加大税收优息政策的科技导向

第9篇:外商投资法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FDI,协整检验,误差修正模型,经济增长

 

一、引言

对利用外商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问题的研究是国际经济学和国际贸易学的一个重要方面。作为国际资本流动的主要方式,FDI对东道国经济的影响作用已日益为国内外研究者所关注。随着FDI进入国民经济的大部分领域,FDI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对我国经济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产生了重要作用。但在引进外资和利用外资的实践过程中也还存在着许多实际问题,且FDI对经济增长也可能产生正负两方面的影响。关于FDI与我国经济增长的问题,国内外许多学者也作了有益的探讨。Sun and Parik (2001) 运用中国1985―1995年间29个省的聚合数据,基于Feder 的模型,进行分析,认为一国出口占GDP比重的提高及国内投资和国外投资的增加会促进经济的增长,此外还得出在我国不同地区出口和FDI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不同。沈坤荣、耿强(2001)通过构建内生增长模型,对外商直接投资、技术外溢与内生经济增长进行了实证分析和检验。萧政、沈艳(2002)从中国和其他23个发展中国家总量时间序列资料分析得出:除经济因素外,稳定可靠的组织机构和城市化的发展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协整检验,是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魏后凯(2002)利用1985―1999年时间序列和横断面数据,对外商投资对中国区域经济增长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东部发达地区与西部落后地区之间GDP增长率的差异,大约有90%是由外商投资引起的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康赞亮,张必松(2006)采用我国1983-2004年的经济数据进行实证检验,实证结果说明外国直接投资、国际贸易与经济增长间具有长期均衡关系,且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与外国直接投资有双向因果关系,但相互影响的程度不同。从以上文献概述我们可以看出,关于我国FDI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大多数学者都是从整体上去考察,针对某一地区的研究上不多见,尤其缺乏有深度的研究。

总之,由于样本期间选取、方法使用、数据选取密度等的不同,得出了不尽相同的结论。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外商直接投资与经济增长两者相互关系的不同结论将引出不同的政策建议,与我国未来对外经贸战略密切相关。况且,我国幅员辽阔,不同省市之间的经济发展模式以及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在不同地区对外直接投资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有可能不同。因此,针对不同区域实际发展状况的实证研究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本文通过应用内生经济增长理论,分析归纳外商直接投资对经济增长作用的传导机制,找出河南省利用外资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提出有效的建议,从而使河南省在新的形势和环境下、在全方位开放的格局中加快经济的发展。

二、FDI对河南省经济增长作用的传导机制

在经济学理论当中,经济增长是受到众多变量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就业人数的增多,资本存量的增加和广义技术进步是经济增长的三个源泉,FDI就是通过影响这些变量而直接或间接作用于经济增长。从FDI的角度来说,新古典经济增长模型的基本缺陷是长期的经济增长只能通过被认为是外生变量的技术进步和劳动力的增长产生,FDI只能在短期内影响增长协整检验,成功推进FDI的政策效应是短暂的。而在长期内,在传统资本要素递减报酬的假设下,引资国的经济将收敛于稳定状态,就好像FDI从来没有发生过,对产出没有持续的影响,如果要FDI促进长期增长,必须通过持久的外部技术冲击。而内生增长理论认为增长的决定因素被认为是内生的,FDI被看作是资本存量,技术诀窍和相关技术的组合。因此,在理论上讲FDI可以通过不同的渠道影响经济增长。FDI对东道国经济增长作用机制可以表示如下图。

新古典增长模型不能解释决定长期增长的技术进步是如何产生的,也就不能真正解决一国长期经济增长的问题。20世纪80年代内生经济增长理论将外部性纳入到经济增长过程之中,不同类型外部性的存在阻止了资本边际生产率的持续的下降。换句话说,外部性解决了促进长期增长所需要的非递减报酬率问题。随之有关FDI通过其外溢效应对东道国经济增长做出贡献的实证研究也蓬勃发展起来。所谓溢出效应是指,外商直接投资对东道国的经济效率和经济增长或发展能力发生无意识影响的间接作用。在此意义上,资本将突破新古典理论边际收益递减的经典假设,产生不变甚至递增的收益,从而影响长期增长。外商直接投资的外溢效应可以提高东道国的生产率并且认为是东道国技术进步的催化剂论文开题报告范文。由于FDI潜在外部性效应大于FDI作为一种新的要素投入,因此,外溢效应被认为是FDI促进东道国经济增长最重要的机制。FDI通过其外溢效应对东道国经济增长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在微观层面上可以影响东道国企业人力资本水平,管理效率和技术水平;在宏观层面上可以影响东道国的产业结构及东道国的对外贸易,从而间接的推动东道国的经济增长。由图可以看出,FDI可以通过资本形成效应以及劳动投入效应从“量”上来直接推动经济增长;也可以从“质”上来影响东道国的技术水平、人力资本、对外开放程度及产业结构,从而提高生产率即广义的技术进步而间接的推动东道国经济的长期增长。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早期关于FDI对经济增长作用机制的研究,尤其是有关流向发展中国家的FDI的研究主要是基于钱纳里的“双缺口模型”协整检验,验证FDI的流入是否能够通过资本积累效应来弥补东道国的“资本缺口”,是东道国引资的基本理论。随着经济增长理论的不断发展,内生增长理论已经成为研究FDI对东道国经济增长影响作用的主要理论,以该理论为基础,本文构建了FDI作用于经济增长的传到机制:一方面FDI可以通过影响物质投入要素(资本和劳动力)直接作用于经济增长,另一方面,FDI通过其“溢出效应”间接的作用于经济增长。

三、实证检验

1、变量定义及数据选择

用于分析的数据来自《河南省统计年鉴》的相关各期,样本数据为1985-2008年的年度数据。

GDP:消除价格因素的国内生产总值,考虑到消除价格因素变量的连续性和可比性,本文中国内生产总值用GDP平减指数(1985=100)来剔除物价上涨因素的影响,并取自然对数。

FDI:消除价格因素的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原始数据是以美元标价的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首先采用美元对人民币年平均汇率折算成以人民币标价的外商直接投资数据,然后使用GDP平减指数(1985=100)来消除价格因素,并取自然对数。

2、时间序列的平稳性检验

首先对所选变量数据序列的平稳性进行检验。本文采用ADF(AugmentedDickey-Fuller)单位根检验方法,分别就每个变量的时间序列数据的水平和一阶差分形式进行检验。ADF检验是基于以下方程:

误差项是序列上独立的,虚拟假设是=0,既有一个单位根。方程包含常数项和趋势项。

表1:ADF单位根检验结果

 

序列

趋势类型

(C T K)

ADF统计量

临界值(5%)

FDI

0 0 1

0.2391

-1.9642

FDI

C 0 1

-1.6910

-3.0659

FDI

C T 1

-2.9679

-3.7374

ΔFDI

0 0 1

-3.6951

-1.9658

ΔFDI

C 0 1

-3.8235

-3.0818

ΔFDI

C T 1

-3.9679

-3.7347

GDP

0 0 1

1.7007

-1.9699

GDP

C 0 1

-2.1901

-3.1222

GDP

C T 1

-1.9457

-3.8288

ΔGDP

0 0 1

-1.9027

-1.9725

ΔGDP

C 0 1

-3.4483

-3.1483

ΔGDP

C T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