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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人控制表现为经营层决定金融机构的发展、经营、分配等重大决策,还会出现个人独断、短期化的经营行为、过分的在职消费以及工资、奖金收入过快、福利待遇改善幅度大等现象。又由于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中存在许多薄弱环节,致使各种金融案件屡屡发生。如商业银行经理人员和下级行员工事实上掌握着银行资产的控制权和支配权,又无需承担财产风险,所以,他们常利用职务之便,独立作案、相互串通或内外勾结作案,为个人牟取利益。2007年银监会对2006年的银行业商业贿赂违法犯罪案件查处的情况通报结果是:2006年银行业共发生商业贿赂案件113件,涉案金额2608万元,涉案人员164人。
(二)信用风险
金融机构是巨额货币资金的集散地,容易滋生犯罪,如资金诈骗、贪污受贿等非法活动,存在着严重的犯罪风险和信用风险。而我国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对信用风险管理的认识不充分,信用风险管理理念很陈旧,不能适应复杂的风险环境。表现为:金融机构对近期利益与长远目标的协调不到位,信用风险管理的意识在全体职员中和银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贯彻得不充分等。在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金融工程等先进方法方面,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方法也远远落后于国际上先进银行[3](p38)。
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而我国的金融机构大都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使得合理的内控制度和严格的管理失效,进而加大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比如,由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一直居高不下。1999年四大行剥离不良资产1,4万亿元,2008年农行准备上市获得政策剥离8000亿元。经过剥离的不良贷款事实上的回收率很低,资产回收率一般在30%、现金回收率在20%左右。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4549.1亿元,虽然总数较年初减少424.2亿元,但损失类不良贷款余额却增加了21.2亿元。如此持续下去,必定影响银行的发展和金融的稳定。同样,由于外部与内部的原因,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不善,会出现经营亏损、信用风险、支付危机等,虽然数量上并不大,但更为显性化[4](p98-100)。
(三)非公允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管理是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提高关联交易管理水平对保护利益相关者利益、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5](p26-27)。目前,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已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主席,但仍然存在不规范的问题。由于关联交易存在的这些问题,金融机构与其关联方常常有不公允的关联交易。这种不公允的关联交易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运行,因此迫切需要对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从近几年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情况来看,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信用风险,造成大量信贷资产损失。不公允关联交易是形成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少数商业银行、信用社倒闭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金融机构股本结构方面
1.股权集中度方面
聂堂波(2008)指出,我国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为25.11%,前五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56.23%。而美国十大投资银行最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7.5%,前五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16.7%,可见我国证券公司股权集中度水平远远高于美国(1720)。过分集中的股权给公司治理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中小股东难以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用手投票”来保护自身利益。又由于股份有限,也很难在董事会里安排自身的利益代表。而大股东则会滥用控制权,如为了执行政府的经济政策,不惜损害金融机构以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当然金融机构也有股权相对分散的情况,如民生银行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为15.26%。股权分散本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基础,可以避免“一股独大”的现象发生。但在我国的实际情况下,如果股权太过分散,所有的股东都不愿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监督,都希望“搭便车”,导致股东大会行使权利的有效性大大降低,没有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致使董事会出现越权行为,但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2.股权结构不合理,产权不明晰
以我国商业银行为例,尽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都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并且上市发行股票,但是与上市前相比,国有股比重变化并不大[7](p19—22)。如农业银行上市前,汇金公司和财政部分别控股50%,上市后汇金公司仍然是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44.48%。名义
上国家是商业银行的产权主体,但是实际上占有、使用、支配银行财产权利的是政府的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财政部等),但是银行的所有权无法在这些部门之间进行具体划分,也无法清晰界定这些部门的权利与责任边界[8](p118-119)。同时,银行的经营者没有办法真正享有财产权力,实现自主经营。这使得商业银行产权主体模糊,所有者缺位。如果金融机构产权主体不明晰,就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经营过程中,管理者存在的道德风险就难以避免。
金融机构存在着股权结构不合理,产权不明晰。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严重制约着金融机构的发展[9](p89)。例如,国家给国有控股银行出资,政府却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这就避免不了行政干预和行政照顾。这不仅影响银行业市场的竞争性,也会淡化其他商业银行、银行经营者的竞争意识以及经营管理效率,造成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经营的政策化,银行机构组织的行政化等问题的出现。另外,我国商业银行目前仍承担的政策性业务使得银行的经营目标变得多元化,弱化了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很难实现真正的自主经营。
(二)金融机构内部治理方面
1.股东大会形同虚设
我国金融机构的股权多由国有股和法人股集中控制,其他法人多是小股东。所以股东大会的参与者多是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代表,小股东的参与程度很低。另外,金融机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常常与政府和主管部门提名任选结果一致,所以股东大会根本不能反映小股东的意愿和要求。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对金融机构公司的治理作用非常微弱。
2.董事会功能弱化,独立董事不独立
由于股权结构的失衡性和国有性,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存在重大缺陷,董事会职能弱化,无法实现董事会的决策权和对经理人的监督。在我国大部分证券公司中,一年召开l~2次董事会,其主要内容只是听取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使得董事会流于形式[10](p97)。并且,金融机构的董事应当具有金融、证券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但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基本上由其股东选任,而其股东多数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作为生产性企业,他们缺乏管理金融机构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所以董事会成员不能经常、专业、深入地了解金融机构的状况,不能发现金融机构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加大了银行信用风险的发生。另外,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会由大股东控制,而独立董事大多由关联股东人员担任。在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情况下,这些独立董事很难真正独立起来。并且独立的外部董事中,与关联股东有联系的占多数,他们也难以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3.监事会无法发挥监督作用
我国金融机构虽然在组织上大都拥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管理层的完整设置,但由于对金融机构治理结构各个部分的权利、义务缺乏清晰的理解,对各个主体之间相互制约关系没有给予严格、强制性的界定,更由于从国有企业演变而来的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我国相继实行的银证、信证分业造成金融机构复杂的产权结构,导致大部分金融机构的监事会形同虚设,根本起不到分权和制衡的作用。
4.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过程中,有效的激励制度非常重要。我国的金融机构始于计划经济体制,由于历史背景的影响,我国金融机构的激励机制大多数都是短期激励,并且以简单的物质激励手段为主。实际上,管理者过分地关注权力与地位的激励。与国外银行相比。金融机构的经济激励落后于行政激励,而行政激励标准存在一定程度的扭曲,结果使很多经理人员不敢创新,不思进取,积极性不高。对我国商业银行经理层而言,由上一级银行来任命下一级银行的行长以及领导。选拔考核的办法基本上是按照选拔官员的方法。另外,国有银行内部并没有建立分部门考核制度,经理层的收入和银行经营的业绩没有直接的联系,对个人的考核也没有量化,考核结果与个人的职位晋升和福利报酬相关性不大。对员工而言,收入基本上都是相对固定的,与职务、工龄有关,大家努力的目的就是为了升职,以获得各种各样的优惠和福利,却不会去考虑银行的长远利益。
(三)金融机构外部治理方面
1.外部制度环境存在的问题
外部制度环境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所处的法律、政策环境。目前,国家对金融机构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产生冲突,造成了司法效率落后和公司治理的混乱。例如,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业具有金融监管机关的角色与独立经济产业的角色,是兼具有宏观调控责任的金融企业,这种定位的偏差使得商业银行经营目标产生混乱。在法律监管环节上,我国的金融机构同时受到多重制约,并且法律法规体系还存在许多漏洞,即便是法律、法规、条例所规定的内容,在实施的时候也经常有落实不到位、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出现,对金融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制度约束还不够明确、严厉。
2.外部市场环境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我国的发展情况看,影响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市场的发展很不完善。首先,股票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很不完善,股东投机的行为倾向大。我国还没有形成通过股票价格对金融机构进行约束的机制。其次,由于金融产品比其他行业能更快地改变其资产的风险构成,投资者很难对其发出的信息判断金融机构的真实价值和其风险程度。另外,政府的管制影响金融机构间的竞争程度。由于政府管制的存在,金融机构的产品市场很难达到规范和公平竞争,从而弱化了产品市场的公司治理功能,使金融机构外部市场治理机制的作用发挥减弱。最后,经理人市场。我国金融机构的高管几乎都是政府任命的,且我国的经理人市场处于初级阶段,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进行完善。外部市场的失灵使得银行业的外部治理基本处于失灵状态,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从行业特性来看,金融机构是高风险行业,需要通过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来实现对内部风险的有效监控。但从我国金融机构的管理实践来看,除了上市的金融机构需要履行规范的信息披露义务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还十分欠缺,金融机构治理过程中的风险监督和风险控制的信息披露有待于建立和完善。同时,金融机构本身也缺乏进行充分信息披露的意识,在披露信息时存在年报内容、格式以及方式不规范,对会计报表附注不重视,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披露较少等问题。大部分金融机构披露的都是正面信息,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权威性无法得到保障。另外,金融机构向社会披露信息的范围也较窄。由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使得内部与外部信息不对称,严重削弱了外部关联者的监督,加重了内部人控制现象。
三、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的对策选择
在以上两部分现状及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我们探讨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的对策选择,这里我们主要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风险预警方面谈对策选择。具体又可分解为两个层面:
(一)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重构的总体思路
首先,要建立金融机构治理风险宏观预警监管机制,完善早期报警功能。建立金融机构治理风险宏观预警机制组织网络,应本着“统一组织领导,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内容,统一监测指标,分级监控”原则,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宏观预警组织系统。具体负责对全国性和区域金融机构的监测预警,对中观和微观预警机制实行管理和领导,并及时接收来自中观预警机制和微观预警机制的各种信息,处理防范银行风险的各种决策和措施的及时传输。
其次,建立金融机构治理中观风险预警机制,发挥中期监测作用。金融机构治理中观风险预警信息,是接收和反馈金融宏观、微观双向预警信息,并是宏观、微观监测系统的结合部。金融中观预警机制将各种手段、方式合理搭配与协调使用,为实现金融宏观预警机制,通过中观预警机制加以具体化,然后传导金融微观预警机制运行中去,从而发挥中期监测作用。
最后,要建立微观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降低风险程度。金融机构治理微观风险预警机制是宏观、中观风险预警机制的最终传导系统,是对微观风险的监管,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是促进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的关键环节。
(二)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重构的具体做法
1.股权结构方面
(1)优化股权结构
我国金融机构的股权过于集中,常出现大股东侵害小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现象。为了避免大股东操纵,金融机构可以建立分散的股权结构。但是,股权过于分散时,又会使股东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因成本高于收益过多而减弱。理论上,可以通过股权适度多元化来解决这一矛盾,从而提高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多元化投资主体主要包括:境外战略投资者、国内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外部自然人、员工、经营者、基金等金融机构,要积极鼓励这些主体参股。特别是,要吸引境外战略投资金融机构,因为这些投资者除了能带来大规模的资本金外,还能带来先进的管理机制、风险控制能力、创新产品的机制。在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和防范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问题。例如,股权转让价格问题、战略投资者的套利变现和恶意收购问题等。充分考虑战略投资的稳定性、独立性以及实力和信誉,不能盲目引入战略投资者。在股权多元化的基础上,加强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报告金融机构的资金和业务往来情况,通过资格核准和监控,掌握其复杂股权结构中隐藏的风险。
(2)明晰产权
明晰的产权是金融机构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机构缺乏真正的所有者对管理者进行监管,委托问题严重。采取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将使金融机构产权关系更加清晰,产权界定更加明确。产权明确不仅能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而且也可以解决金融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无效的问题,可防止因投资主体不明和无人负责引起的国有资产流失。
2.内部治理方面
(1)董事会
建立一个权责分明、有效的董事会是金融机构改进内部治理的关键。在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中,董事会的作用更加重要。金融机构在建立董事会事时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董事必须具备相关的知识水平和素质特征,要严格按照独立性、专业化的标准选任。其次,合理安排董事会中董事的构成比例,优化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大股东和高管的制衡能力,以维护中小股东和利益者相关者的权益。最后,健全专业委员会,合理确定各委员会的目标、职责、权限和成员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的效率和科学性。
大力推行独立董事制度,适当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而不是象征性地设立1~2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实现独立性的前提是选拔机制,要选择与控股股东无任何关系、诚信、尽责的专业人士作为独立董事,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并拥有相应的权利。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出台有关法规,详细规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对专业知识水平的要求。
(2)监事会
明确金融机构监事会的职责,加强其监督权力的中心地位。增强监事的业务能力,确保知情权、禁止不善经营管理易位性、荣誉性任职、养老性任职。同时应制定规章制度确保监事会的知情权,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重大活动的法律文本等文件在报送董事会时,必须同时报送监事会。建立监事会风险控制制度,通过强化监督职能,有效控制金融机构的治理风险。
另外,在监事会中引人利益相关者,赋予监事会新的内容。在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体系中,缺少对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保护,但他们的利益常常与公司的相关性最大,监事会应集中代表他们的利益。在引入利益相关者时,要考虑利益相关者以何种科学合理、有效、可操作的形式参与监事会,在多大程度上参与,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
(3)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在建立明确的、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建立对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履职评价体系。根据他们不同的工作性质,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其薪酬应与金融机构的盈利情况、实力发展情况、为股东带来的红利挂钩。适度增加与长期绩效有关的薪酬比例,将激励机制与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联系起来。比如,建立高管股票期权和员工持股等长期激励机制,将高管和员工的报酬与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目标联系起来,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不一致的问题。
其次,建立问责制。在对金融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科学考评的基础上,实行严格问责。界定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履职要求。明确规定其违反法律或不尽职的处罚措施。要彻底取消金融机构高管的行政级别,改变选拔的方式,将聘任高管的权力归还董事会,使高管成为真正对董事会负责的管理人员。董事会要拓宽选择高管的渠道,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拔高管,理顺董事会和高管层、董事长和高管之间的关系,便于董事会、监事会对高管实施有效监督。
(4)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督
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力度,将内部审计作为金融机构内部监督的核心。内部审计要为金融机构提供独立、客观的评价和咨询活动,从而增加其价值,改善经营状况。
加快金融机构流程改革,优化业务操作过程,建立联动的业务管理机制,全面改造内部业务流程。适当削弱金融机构基层负责人的权利,减轻管理信息严重减少的现象。强调集中控制,用制度手段提升执行力、提高经营战略决策的执行力,防范各种风险,解决基层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3.外部治理方面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应实行信息透明化,建立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这里所说的信息透明不仅要对外部透明,还要对内透明。通过建立定期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地将有关公司工作动态、市场动态、政策动态和风险状况反馈给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实现公司经营的透明化。对于不向股东通报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有权进行督促。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准则,对
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盈利等进行详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发挥市场的监督约束作用,提高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透明度。信息披露过程中,除了要强调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监督外,还要强调外部的独立审计监督。通过“外人”的审计,披露的信息会比较客观、公正,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共谋”问题。
(2)规范金融和金融产品市场
构建会融机构公司治理所需良好外部环境。首先,促进金融业的良性竞争,循序渐进地对外开放我国金融业。要建立公平竞争的环境,减少政府对国有金融机构具体业务的干预,强化政府出资人的身份,用市场化的手段管理金融机构。落实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鼓励他们相互竞争。其次,进一步推动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创新及机制创新,使合规经营得到及时的支持。最后,应该大力发展经理人市场,促进金融机构管理人员之间的竞争。总之,政府须从微观方面退出金融市场,放弃对金融机构的干预,使金融机构以追求利润为经营目标、规范其经营行为,并采用市场化的激励机制,通过竞争来选聘高管和通过商业化方式来进行资产管理等。
(3)加强外部监管
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相当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金融机构想建立起良好的公司治理框架,就需要外部的强制力量,需要外部监管、法律环境、金融市场等多种因素的配合。监管部门要强化对金融机构的股东的监管,鼓励资本实力强、诚信记录良好的机构参股金融机构。同时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保护遵规守法、坚持原则的高管,淘汰不称职、不合规的高管,处罚违法、违规的高管人员,培育合格的证券业职业经理群体。由于经营管理的特殊性,金融机构无法像一般企业一样,依靠公司治理机制来确保正常的运营。在这种状况下,金融机构需要监管部门加入公司治理,来弥补其治理机制的缺陷。有效的监管活动,有助于控制金融机构进行高风险的业务,可以减少股东和经理层对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损害。另外,要建立完善的评价机制,对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状况进行评价,有利于督促金融机构规范运作、提升其公司治理水平。
四、结论
总之,在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背景下,由于中国金融市场发展还不完善,中国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体系必将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因此,我们尤其需要注意和防范公司治理风险,要通过不断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不断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逐步推进公司治理评价和治理风险预警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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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问题。为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加大诚信宣传教育、改革保险公司营销体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工作。
「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社会信用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但这一原则的理论阐述和现实的实践活动存在差异。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背景
1、最大诚信原则的落实已成为时代难题
随着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改革力度的加大,社会不和谐问题也日益显现。不和谐的原因是风险的存在,风险存在的原因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导致风险是因为竞争。竞争有良性竞争和恶性竞争,良性竞争本身不是把对手击败,而是比对手领先。但当前保险竞争主体越来越多,却没有一家是又快又好稳健经营的领跑者,几乎全都成为恶性竞争的追随者。恶性竞争就好像一个险恶的漩涡,大家都往里跳,谁都迷失了方向。这是因为产品同质化和费率市场化,导致可供竞争主体选择的空间非常有限。恶性竞争的结果是行业内相互抵毁,违背价值规律高抬手续费、降低费率。
保监会从今年四月开始在广东、湖南试点打击三高:高回扣、高返还、高手续费,以维护市场有序和行业形象。同此,“诚信危机”已成为道德伦理之外的商业景观,“失信”已经是中国社会中很普遍的现象、很危险的事实、很可怕的后果。人们惊呼保险不保险。
2、失信惩戒已成为热门话题
对于诚信危机的出现,尽管已到了一个相当严重的程度,但终究不能被道德伦理所接受、不能被人们良知所接受。从法制建设的角度、从风险机制建设和行政方面的态度也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为了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为实现保险业做大做强,保险监管已发生深刻变化,形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三大支柱的监管体系框架[1].其中之一就是市场行为监管,其核心内容就是诚信有为、失信惩戒。
3、诚信建设已成为共同主题
商品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品质问题要求当事人能否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在法制建设机框架下自控、在伦理价值下自主、在风险机制下自省,否则导致契约品质问题出现。尤其是保险业,由于契约的附合性和射幸性,更容易诱发这问题的出现。诚信体系建设已成当务之急,诚信建设评价标准已纳入监管的常规检查内容。人们普遍认识到:今天的诚信、明天的市场、后天的品牌。
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
1、解决保险经营中信息不对称问题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当事一方对自己的认知远远高于另一方对他的了解。保险经营尤其如此,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实地勘查,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最为清楚;因此,保险人主要也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对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难以理解与掌控,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难以了解。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于是也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履行其应尽的此项义务[2].
2、解决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
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人应履行其对保险条款的告知与说明义务。另外保险合同又是典型的射幸合同。由于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是不确定的,而投保人购买保险仅支付较少的保费,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或给付标准是保费支出的数十倍甚至数百倍。因此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已远远高于其所收的保费,倘若投保人不诚实、不守信,将引发保险事故陡然增加保险赔款,使保险人无法承担而无法永续经营,最后将严重损害广大投保人或被保人利益[2].
3、基于保险产品特殊性的需要
尤其是寿险产品它是无形产品,是将无生命的产品赋予生命的意义。永续经营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诚信便是其生命意义的组成部份。
4、满足客户购买的心理安全需求
保险是客户不需要时购买为需要时使用,寿险购买的还是一份期望、一份尊严、一份生活品质。特别需要保险人用诚信满足客户的心理安全需要,以减少客户的心理成本。
三、最大诚信原则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最大诚信原则产生初期主要是约束投保人的工具,保险人往往以投保人破坏此原则而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为了平等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现代立法已予修订,即最大诚信原则同时适用投保人和保险人。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增加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3].所以,保险诚信原则运用的主体应当同时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同时涉及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目前,虽然《保险法》对当事人双方的诚信行为提出了法律要求,但保险理论的阐述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较为全面,对保险公司和保险关系人的要求则不够,而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存在的诚信问题较多,它产生的负面影响辐射较广。
一般理论认为,最大诚信原则由三条重要的法理组成,一是告知,二是保证,三是弃权与禁止反言[4][5].最大诚信原则主要针对投保人或被保人而言,为了保持合同的公平原则,后来才产生了对保险人具有约束力的自动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4].这一内容明显与社会现状相违背。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投保行为规范是保险活动的开始。新《保险法》对投保人这一主体在该环节的诚信要求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就是告知。实践证明,保险人危险负担的有无或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保人能否恪守诚信原则。因此,为避免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就首先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订立之前,如实、准确、无保留地向保险人告知其投保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其次,投保人必须履行通知的义务。《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另外《保险法》有关投保人应按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规定也体现出法律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
诚信原则对保险人也有明确规范要求。《保险法》第106条、第1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归纳起来,《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诚信要求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客户如实告知义务,二是对保险合同内容如实说明、解释的义务。
1、诚信原则的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对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一是造假问题屡禁不止。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开展专项打假活动。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二是惜赔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三是误导问题并未根治。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2)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道德风险防范困难。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的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骗赔的主意,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更是五花八门。
2、不诚信行为的原因分析
(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信息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息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阻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及不完善,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带来许许多多新现象、新问题,有些问题是直指诚信的,比如回佣,为了争夺客户资源造成遵纪守法遭受了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了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现为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诚信的制约机制。人性弱点是天然存在的,商务领域仅仅靠道德良心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刚性的信用管理机制,管理者就不得不为人的素质及品质伤脑筋,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只能道听途说地片面了解保险。
(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陈旧落后不利于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目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的经营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扩大保费规模上,上级公司对下级的考核体系突出强调保费收入、完成保费收入指标。为达目的,在竞争中任意抬高手续费、降低费率,弱化对营销员的诚信教育等,无暇顾及公司的社会形象、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
(5)保险营销机制不完善困扰着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保险营销员的数量占从业人员总数的绝大多数,这支销售大军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寿险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然而,现行的营销机制随着市场的扩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现为缺乏对营销员的保障制度,缺乏长效激励制度,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提取不合理等等。这些问题诱发营销员产生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户行为[6].
四、贯彻最大诚信原则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保险业的顺利发展,需要加强保险活动当事人的诚信教育与体系建设。现实中,人们感到社会缺少诚信,并不是诚信内容和法律规定不存在,而是缺少对诚信行为的激励和保护。尽管国家在加强法制保障、加大诚信宣传、加大失信惩戒、考核保险诚信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并没有对诚信行为起到有效的保护和推动作用。为此,必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1、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契机,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发展,更离不开社会的进步。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必须结合现代化社会信用意识,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展开。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国家六部委曾于2003年9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恰逢其时,应把握契机,一方面不断完善自身的诚信体系建设,一方面为全社会的信用建设做出贡献。
2、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在诚信方面已经加强,对失信惩戒的力度也在加大,已经出台《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行业自律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度也在加大。但在如何站在维护行业的整体诚信形象方面、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如何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加大惩戒方面的具体措施尚未出台,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并加大惩戒尺度。
3、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一是要建立刚性的诚信管理制度。对经营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都要有制约制衡机制,用制度保证诚信得以实现。二是要建立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诚信数据的管理制度,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道德风险无法规避。对保险人的信息披露已取得初步成效,尤其是营销员持证上岗规定的出台,建立保险营销员专用网络,强化了营销员的诚信行为,但各保险公司之间还应建立与社会公众沟通交流平台,如公众网站,现场常设咨询台等[7].
4、结合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大诚信宣传教育
保险行业应按照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诚信友爱”的要求,联系客户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对员工进行诚信有为教育。
5、改革保险公司营销体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的建设注入活力
目前,各保险竞争主体的营销体制普遍采用保险人制。保险营销员处于“城市边缘人”的尴尬地位,无法在社会中树立诚信形象。同时由于首期高佣回报的利益冲击,使一些营销员没有将诚信植根于保险职业的生命之中,见利忘义。如果采取职员制营销,改变营销员身份,将会大大提高诚信水平。
6、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工作
目前保监部门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针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行为考评体系,也没有建立一套科学的与之相对应的考评指标,更没有形成一套常规的考评考核工作程序。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一系列严格的考评体系与科学的考评指标。在这方面,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进行了两年的诚信考评工作,考评体系按3大类36项量化成100分制的考评指标,以80分以上作为合格标准,对达不到合格要求的保险公司将上报中国保监会和相应的总公司,已经取得了非常可喜的成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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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单位;采购原则;利弊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20.051
[中图分类号]F81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20-00-02
以制造类企业单位为例,作为向社会提供专业应用产品的经济组织,其对于专项物资的采购具有常态化的趋势。按照现有的采购原则,首先由企业单位内部需求部门提出申请,并给出初步的预算。然后,在单位管理层的领导下进行项目立项审查,最终在公开招投标或者定向采购的模式下来完成物资采购活动。从中不难发现,以上所遵循的采购原则(规制机制)使得企业单位采购呈现出阳光化的表现,这种表现不仅有助于管控单位的资金安排,也能在各个环节的监督下规避经济问题的出现;但从辩证的视角来看,现行的采购原则也存在着不少弊端。而且,在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无论是技改还是固定资产重置,则需要发挥车间、班组层面的主观能动性。然而,过多的采购环节实则增大了企业单位采购的内部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的增大,有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直接需求部门提出采购申请的意愿。为此,本文将对现行采购原则的利弊进行分析,最后提出对策。
1 企业单位现行采购原则利弊分析
1.1 对采购原则的优点分析
任何制度的被设计和确定,都是基于已经存在的问题来实施的。企业单位现行的采购原则,便是对过去那种非理性采购和专项资金使用浪费问题的一种破解。在企业单位的组织管理中,充斥着国人所熟悉的人际关系影响力,这对于采购工作的影响和干扰是有目共睹的。需求部门的采购申请能否被立项,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部门管理者与管理层的“私人关系”。由此,现行的采购原则能够在集体领导下和民主决策下,降低负面影响的干扰。可见,在问题导向下的现行采购原则,仍然是适用于企业单位采购管理工作的执行。
1.2 对采购原则的短板分析
正如在本文开篇之处就已提到,程序性决策因为其中的环节较多,讨论和决策的时间成本较大,便使得职能部门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沟通、谈判所导致的交易成本显著增大。在企业单位内部治理机制变革的当下,这种较高的交易成本将使得部分采购工作停滞不前,甚至部分专项采购工作因管理层换届而被“推倒重来”。如,某企业单位为本单位无房户提供的周转房,在经历了漫长的申请和打分筛选后,因周转房室内基础性装修材料需要通过公开招投标来采购,导致了渴望住进周转房的职工只能又经历一次漫长的等待。
2 企业单位现行采购原则的优化采购制度思考
当现行采购原则的利弊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只有在发扬优点和克服短板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推动企业单位采购工作得以优化。为此,以下从两个方面进行思考。
2.1 建立以人为本的采购原则
随着企业单位内部治理机制变革的不断深入,现行的采购原则首先与市场原则存在着很大差别,即企业单位现行采购原则遵循层层结构制,采购信息属于纵向传递;而市场原则下的采购则是遵循平等的点对点制度,这种交换原则属于经济主体之间的横向传递。由此,若是不打破现有采购短板,不仅危害需求部门的工作热情,也无益于与供应商进行合作。因此,需要建立以人为本的采购原则。
2.2 建立轻重缓急的采购原则
企业单位在体制变革下,也使得自身的采购决策权限被不断放大,在遏制机会主义动机的同时,还需要建立起轻重缓急下的采购原则。具体而言,那些与单位业务开展紧密相连的物资采购,应在现有流程下加快采购进度,实行专项采购或者给予绿灯照顾。另外,对于那些关系单位职工切身利益的物资采购,应规定在一定资金额度内进行特事特办。不难发现,建立轻重缓急的采购原则,仍然需要重视以人为本目标。
当然,企业单位现行采购原则中合理的成分应给予保留,且不能因企业单位体制变革的走向而给予废除。
3 企业单位现行采购原则的实施对策
3.1 强化民主集中制原则
部分企业单位目前在采购过程中的“拖拉”现象,并不归因于本身采购原则的问题,而是过于死板并与人际关系影响力有关。因此,所要改观的不是采购原则本身,而是不适应时代需要的旧有制度。这就要求,无论企业单位的内部治理机制变革朝向何处,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可放弃。而且,在今后的采购工作中还需要通过线上公示,以及增强采购部门的独立性,来进一步完善专项采购资金的预算和使用工作。
3.2 建立分等级采购机制
在以人为本和轻重缓急原则下,还需要建立分等级的采购机制。具体而言,对于那些急需和时间紧迫的物资采购,是否可以采取“货比三家”的模式而绕开招投标制度,则值得思考。需要指出的是,当前企业单位中的招投标也存在着围标和合谋的问题。另外,对于资金处于特定界限内的物资采购,是否可以由需求部门与采购部门自行协商,也可以进行探索。这里的关键是建立专项采购立项委员会,使得成员能从预算、业务等多个方面来论证物资采购的合理性。
3.3 进行市场化采购改造
处于后金融危机时代,大多数制造业面临着生存困境,特别对于那些资源指向型和能源型企业而言,需要降低采购中的行政成本,这样才能在行业竞争中获得生存权。那么在进行采购原则改造上,也需要从简化管理层的审批程序上下功夫。如,在对物资进行功能分类之后,那些通用性物资(空调、复印纸等)则可以取消招投标模式,而是与供应商建立契约关系的基础上进行长期合作。事实上,长期合作将抑制供应商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意愿。
4 企业单位现行采购原则的问题拓展
配合采购原则的优化,这里还需要对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模式上进行改观,进而与现阶段的采购工作行成契合态势。
4.1 明确管理的目的
建立起类似于全面质量管理下的固定资产管理,依赖于单位的全员参与和全过程管理。为此,在明确管理目的时应着力从以上两个要求出发,通过岗位培训和现状调研等工作来完成。特别对于全过程管理而言,企业管理层和职能部门负责人需要明确,应充分重视“资产采购、资产使用、资产维护”这三个主要环节的管理绩效。
4.2 创新管理的手段
这里把创新的重点放到单位采购部门的管理功能上,采购部门应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使用状况进行考核,在现行的归口管理制度下,管理层应授权财务部门对职能部门进行绩效考评。针对设备的维护方面,则依赖于不定期的检查来开展。面对当前的“去产能”工作来说,以铸造企业为例,则可以将部分闲置的专用性资产租赁给对其需要的中小企业,以配合对中小企业劳动力的培训工作。通过这种模式,既为大型制造企业的实现了营业外收入。同时,也有助于企业腾出空间和精力,认真完成产能优化的工作。
4.3 完善管理的考核
完善管理的考核包括完善考核主体的构建、完善考核指标的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的设计等。结合当前影响单位考核的短板问题,这里应突出对激励机制设计的完善。笔者建议,应在声誉约束和常规激励制度下,共同来提高各部门成员对企业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维护绩效。
5 结 语
按照现有的采购原则,首先由企业单位需求部门提出申请,并给出初步的预算。然后,在单位管理层领导下进行项目立项审查,最终在公开招投标的模式下来完成物资采购活动。从中不难发现,现阶段的采购原则利弊共存。本文通过对企业单位现行采购原则的利弊分析后认为,当前需要建立这样两个原则:建立以人为本的采购原则、建立轻重缓急的采购原则。在此基础上的对策,则可从强化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分等级采购机制、进行市场化采购改造等三个方面来构建。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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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慧君.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视野,2016(6).
关键词:构建 德育测评 理论探析
《中国普通高校德育大纲》指出:“德育考评是高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实现高校德育目标的必要保证。”目前,高校的德育评价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如何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德育评价工作,特别是制定科学有效的大学生德育测评体系是我们需要深入思考的重要课题。
一、大学生德育测评体系构建的理论基础
1.哲学方法论基础:系统论。
系统论为大学生德育素质测评指标体系的创建提供了方法论。系统论原理讲究事物的整体性、有序性和动态原则。整体思想是系统论的核心。按照整体思想的观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的知、情、意、信、行这五项心理要素特征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是知行协调统一的整体。在创建这个测评指标体系时,坚持知行统一评价;有序性要求我们既要反映测评的诸多要素,又不能等同对待,因为相对而言大学生“行”的状况更能反映其思想政治素质的水平,所以我们更应赋予大学生“行”的评价较大比重;动态性要求我们要紧扣时展的要求,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来把握测评指标体系的调整速度,从而体现测评指标体系的针对性。
2.心理学基础:“知、情、意、信、行”的发展规律。
心理学研究表明:学生思想道德的形成要经历“知、情、意、信、行”,由简单到复杂,由量变到质变循环往复过程,表现为认知产生思想,思想支配行为,行为改造外界并形成新认识和新思想,产生新行为,进一步改造外界。可见,学生的一言一行投射出学生的所思所想。因此,从理论上讲,对学生德育进行测评是完全科学的。尽管大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素质是精神性的、变动性的东西,但借助于测评技术,能使我们较客观地认识德育现象与规律,认识大学生真实的思想、政治、品德、个性及行为面貌。
3.教育学基础:多元智力理论。
多元智力理论认为人的智力有语言智力、数理智力、空间智力、动觉智力、节奏智力、人际智力和内省智力等几种,它们通常以复杂的方式综合运作。根据多元智力理论,大学生德育素质的测评不应偏重于某个单项测评结果对学生进行分类、排名次,或者贴标签,而应该采用多元评价结果的方式,体系的设置应涉及对学生的“两课”学习情况和学生思想、政治、品德的实践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综合测评。
二、大学生德育测评体系构建的基本原则
构建大学生德育素质评价体系,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科学性原则:指构建的测评指标体系要全面完整、层次分明、要求明确,能反映大学生思想、政治、品德素质的本质及各个方面,即不仅要测评大学生对思想政治品德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更要突出测评大学生对思想、政治、道德的情感、信念和行为等方面的发展情况。即测评目的要从传统评价的“预测”、“控制”、“选拔”转移到“发展”上来,即从选拔适合教育的学生转到创造适合学生的教育。同时测评指标自身的概念的表达也要科学而严密,其量化和取值尽可能科学、合理,它所体现的要求要符合大学生德育水平及其发展规律,使测评结果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可比性。
2.导向性原则:所谓导向,就是指导大学生的品德朝着社会所期望的方向发展。大学生德育素质评价体系了体现社会对大学生的要求,评价指标体系的评价内容和各项指标的权重赋值以及评价结果的合理运用,对大学生会具有明显的导向作用。品德测评的根本目的不是对学生的德性进行终极性的诊断、甄别与分类,而是注重个体在测评过程中的积极体验,强化自我意识,以调动测评对象的积极性,帮助学生树立成功的信心,自觉趋近德育目标,促进学生更好地全面发展。
3.层次性原则:指测评指标体系的创建要从实际出发,针对学生的不同类型、不同年级和个体差异来进行创建。人的发展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可以体现在年龄、知识、能力、性格、兴趣、行为表现等多方面。所以我们研究创建的测评指标体系只有是多种层次的,才能准确地反映出大学生每个个体在不同年级、不同方面的发展水平,才能使每个大学生都能发现自己的长处,增强自信。
4.主体性原则:大学生德育测评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大学生更好的发展,大学生应当成为测评的主人。以往评价主体多为教师和评价小组,主要是他评,大学生处于被评价者的地位,导致评价缺乏大学生的坦诚参与,从而使评价的调节、激励、改进功能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要充分发挥大学生在德育测评中的主体作用,让大学生参与评价自己并给予一定比例记分,增强其参与意识,引导大学生自觉重视测评过程和结果,并充分发挥自我教育功能,从而自觉调整思想和行为。
5.实用性原则:一方面是指测评指标体系要从大学生的实际出发制定,各项指标都可以进行实际观察、测定或测评,便于高校操作实行,给出符合评价对象实际情况的评价、指标分值;另一方面是指测评指标体系的创建要与社会用人机制和社会需求接轨,为社会所接受。使其既能满足大学生了解自身的思想、政治、品德素质状况,有目的地提高自身素质,适应个人未来职业设计的需要,同时也能满足社会对大学生素质的多层次、多维度的选拔需要。
三、大学生德育测评体系构建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大学生充分发挥自我评价和自我教育管理功能,不断提高自身德育素质。
从高校德育主体与客体、内因与外因的关系看,任何一个道德目标的达成,最终都是自我教育的结果。心理学原理说明,自我教育离不开自我评价,正确地认识自我,客观、正确地评价自我,就能量力而行,为确立合适的理想自我并实现理想自我而不懈努力。建立德育测评体系就是把德育目标、德育内容以定性和定量的形式明确规定,用制度细化大学生思想行为准则,有利于大学生比照这些标准,明确应当做什么,怎么做,随时进行自我“测”、“量”,对测评项目进行价值上的判断分析,对自己品德发展水平作出评价,进而调整自己的行为表现,自觉趋近德育目标,从而形成正确的思想与行为。总之,大学生德育测评体系的构建为大学生对照体系进行自我测评提供了可能,有利于大学生正确认识自己优点和缺点,不断提高自我评价、自我教育能力,促使大学生按照德育目标不断提高自身德育素质。
2.有助于落实德育地位,促进高校德育工作的发展。
构建大学生德育素质测评体系,是把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评估由软变硬、由虚变实的重要措施,是掌握和激励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有效制度。长期以来,高校德育首位的地位还没有落实。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科学完整的高校德育评价体系,尤其是缺乏科学、全面的大学生德育素质的评价体系。可见,只有构建大学生德育素质测评体系并实施测评,才能够使德育看得见、摸得着,实在可行,真正实现“德育为首,诸育并举”;同时,建立测评体系对大学生德育素质进行科学评价是高校德育工作的实体内容之一,既可以为“两课”教师提供反馈信息,增强“两课”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从而较好地解决以往“两课”教学“虚多实少”,又可以将大学生德育管理目标细化分解,使其具体化、可操作化,把德育教育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从而增强德育实效。另外,测评体系的建立通过充分发挥大学生自我评价、自我教育和管理的作用,从而有助于学生政工干部从一些日常的德育活动中解放出来,加强研究德育的动态发展,整体把握德育过程,促使高校德育工作的科学化和系统化,实现德育的良性循环和质量的提高。
3.有利于实现对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测评,全面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
高等教育数量扩张迫切需要通过建立健全系统的、科学的、高效的质量保障与评价机制,大力加强高等教育的全面质量管理。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从精英阶段向大众化阶段的过渡,一些不利因素影响到我国的高等教育质量。如高等学校连续几年扩大招生,使得大学生生均教育经费、生均占有图书资料的数量、教学实验(实习)的条件等硬件资源减少,以及相应师资的数量和质量等软件资源不足,另外毛入学率的提高而带来生源质量相对下降等等。而不断提高大学生的素质尤其是提高大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素质质量是关系到高等教育能否培养出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大问题,因而,构建科学、合理、全面的大学生德育素质测评体系,就为确保高等教育的质量的提高提供了明确的德育标准,有利于消除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手软,一手硬”现象,也将为大学生科学文化素质测评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从而真正实现对大学生综合素质的科学测评,满足社会选拔人才的需要,确保高校全面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为社会培养德才兼备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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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控评价体系的基本模型
内控评价体系在设计时就牢牢抓住业务高风险点控制、非现场监管控制、内控风险自我评估三个要点,并适时根据“要点”监控所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有针对性地开展内部控制专项审计。业务高风险点控制侧重于对会计、营业室、国库、发行、科技、保卫、外管、信贷等高风险部门的内控评价;非现场监管控制侧重于对辖内县支行内部管理动态指标与静态指标变化情况的内控评价;内控风险自我评估侧重于对全行性各类监督检查结果所反映的屡查屡犯和机制管理缺陷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内控评价体系就是通过对一定时段内业务高风险点控制、非现场监管控制、内控风险自我评估所反馈的信息进行筛选、判断与甄别,并根据风险控制有效性的原则,有针对性地选择判断与甄别结果为风险控制相对较弱的单位、部门作为内控被审计对象,对其内控管理的情况进行现场审计,并提出相应的控制建议与对策。
1.业务高风险点控制。
以“业务高风险点管理办法”为依据,以分级分类风险控制为核心,以高风险业务为对象的控制机制,其最高领导机构为内控领导小组(行长室),日常办事机构为内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内审部门),管控对象为八个业务高风险部门,各业务高风险部门配备一名内控检查员。业务高风险点控制采取日常检查评价与年度考评相结合方式实施控管及评价。一是日常检查实行三级纵向监督和分级分类区别性监督方式:三级监督由内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检查、分管行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定期检查、部门内控检查员自我检查构成,自上而下,三位一体,全方位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分级分类是将各风险点根据风险高低分为一、二级风险点。抚州市中支每年进行风险识别确定,并编制风险控制图册。2014度中支机关确定高风险业务36项,高风险点55个,其中一级高风险点27个,二级高风险点28个。同时,将各风险部门根据业务性质分为核算类和非核算类部门,并根据分级分类情况进行针对性、区别性检查评价。二是年度考评由内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每年对各业务高风险部门实行百分制评价方式,并将结果报内控领导小组审核。以上控制与评价的各项要素信息借助中支大监督会议和审计例会两个交流平台实现有效传导,作为抚州市中支内控审计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有效提升审计项目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2.非现场监管控制。
主要通过设定监测指标进行分析评估,监测指标的设置和运用是整个机制的核心,实行静态数据和动态数据相结合的监督评价管理办法。其中:静态数据监测指标4类18项,内容包括行政管理、国库业务存量信息、外汇业务存量信息和计算机业务存量信息,表现为需关注但反映的信息数据基本固定不变或变化次数不多的特点,对其实行年初核查上报备案,适时根据变化情况予以上报反映的操作办法;动态监测数据共6类29项,内容包括财务费用管理、国库管理流量信息、外汇管理流量信息、货币信贷流量信息、计算机业务流量信息和安全保卫,主要指反映的信息数据每月频繁变动,需时常关注和掌握的监测指标,要求通过各类报表、登记簿等反映的相对应数据进行印证核实后实行实时上报,以确保监测数据和反映信息的真实、准确和有效。机制运行的具体步骤为信息收集、信息分类、信息分析、风险评价、形成报告和落实整改。信息收集主要由县支行内审人员完成;信息分析主要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将每个月的月末数据分别与上个月、去年同期进行对比;风险评价主要依据信息分析得出的风险点,采用权重的方式,评估出个体的整体风险状况,最终形成文字材料提交中支内审部门,内审部门负责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告行长。
3.内控风险自我评估。
近年来,抚州市中支内审部门在武汉分行的指导下,积极探索内控自我评估的新方法、新途径,在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活动基础上,要求机关各部门上报上一年内外部监督检查与被监督检查的数据信息,由内审部门进行汇总、分类、提炼,整理出上一年中支机关接受或开展的各类监督检查情况,重点描述发现主要问题和对应整改措施,并经相关部门核对签字确认无误后,将这些基础数据作为风险评估的依据。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内控风险评估的数学模型,设立问题评估和控制评估为子模型的分层评估方法,借助矩阵评级法,将发现问题的性质和数量、整改情况、监督情况等均纳入评估因素,明确评估标准,划分评估等级,实施风险评估。同时,将收集整理好的基础数据信息导入数学评估模型,按评估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评出内控风险等级,提出审计关注建议。通过“自评”,既强化了员工的内控风险意识,促进了业务高风险特色控管工作水平的提升,又为武汉分行在辖内开展内控审计提供了有价值的审计建议,达到了“风险引导审计,审计关注风险”目的。
二、深化内控评价体系建设的思考
1.内控评价数据采集的全面性有待提升。
抚州市中支内控评价数据的采集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特色内控管理的监督信息;二是内外部各类监督检查信息;三是内审监督审计信息。虽然这三方面的信息涵盖了一个单位,或一个部门高风险领域规范化信息的基本情况,是内控评价信息来源的基础。但由于设计者在风险评价信息采集的内容上,只考虑了重要性原则,未充分考虑全面性的要求,因此,内控评价数据采集的全面性有待提升。如对一些非高风险领域的评价,或与人财物关联度不高的部门和业务往往重视不够,分析评价的信息数据采集不多。同时,内控评价除了对制度性、规范性的风险信息需要进行收集、整理外,道德风险、法律风险也是内控评价不可或缺的重要组织部分,这有待于我们在今后内控评价实践中加以充实和完善,使之评价更为全面、结论更为客观公正。
2.内控评价的运行模型科学性有待检验。
抚州市中支开展的内控评价方法孕育于“风险管理”的理念,总结归纳了抚州市中支数十年来内控管理的经验做法,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得到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但是由于运行模型的设计是建立在抚州市中支内控文化的基础上,内审部门人员的理论知识和数学论证能力相对较弱,建立起来的问题数量、问题性质、监督检查、整改措施四维度的分析判断运行模型,得出的结论是否严谨科学,需要通过大量的审计实践样本进行检验,并在检验中不断修正、改良。
3.内控评价结果运用有待深化。
关键词: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困境;路径
中图分类号:F83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9-0055-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9.13
一、问题的提出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是指金融机构依据客户的特点或账户的属性以及其它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的相关风险因素,通过综合分析、甄别,将客户或账户划分为不同的洗钱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的活动。作为风险管控理念的具体实践,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是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重要内容,它对有效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是能够增强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目的性和科学性。根据客户洗钱风险高低给予不同程度的关注和控制,使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更加细致有效、贴合实际。二是能够提高可疑交易分析识别的有效性和准确性。通过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将洗钱风险的评价判断从交易时提前至建立业务关系时,并且能够始终将客户与客户的交易紧密联系,为主观分析识别可疑交易奠定了基础。三是降低反洗钱工作成本。对占绝大多数比例的低风险客户在身份识别措施强度上的豁免,能够节约合规资源。四是增加了对客户身份的了解和判断的步骤,能够为金融机构其他条线和部门的合规运作、风险防范提供有效的信息资源[1]。然而,由于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目前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在制度和执行层面均存在一些困境,直接影响到我国金融领域反洗钱工作的进程和反洗钱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为此,加大对这些困境的研究分析,找出相应地突破路径显得尤其具有意义。
二、金融机构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时面临的困境
目前各金融机构在开展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中面临的困境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制度困境,即金融机构在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时面临的制度层面不利因素的制约,主要表现为一种客观的外部环境因素;另一类是执行困境,是指金融机构在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时存在的具体执行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主观方面的因素制约。
(一)制度困境
1.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分行业工作指引不完善。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是立法完善、执法督促、行业治理、义务主体自觉等多层次、多角度、多主体的系统性工作,但目前我国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规定较为原则,不利于金融机构在实践中具体操作。同时,目前除证券期货业制定了本行业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指引外,银行、保险等行业尚未制定统一、规范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指引,因而呈现出各个法人金融机构自行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办法的局面,缺乏囊括同行业而具有共性特征的基础工作指引。
2.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信息平台建设滞后,制约了等级的有效划分。金融机构通过内部或者外部等渠道,全面、动态掌握同一客户或账户洗钱风险等级及风险因素等相关信息,有助于提高划分风险等级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进而确保风险管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反洗钱信息平台,金融机构无法掌握跨行业或跨机构的相关信息,对客户的识别主要停留在有效身份证件的真假等法定真实性层面,无法深入结合交易背景、交易目的等情况,及时、有效的收集客户相关身份和背景信息。客户身份信息识别手段的滞后客观上为金融机构识别和评价客户风险等级带来了较大的困扰。
(二)执行困境
1.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界定简单,可操作性不强。一是多数机构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界定简单,笼统地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为三级或三级以上,如高、中、低或风险类、关注类、一般类等三级风险,正常类、关注类、可疑类、禁止类等四级风险,而没有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结合地域、行业、交易行为等风险要素进行具体细化,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二是未完整按照与客户初次建立业务关系、业务关系存续期间、业务关系终止的环节及过程加以区分,客户风险种类和等级划分的时间段模糊,不利于在业务发生时期根据客户的异常交易和行为及时发现风险。三是大部分金融机构客户风险等级的划分主要采取定性分类的方法,而没有综合考虑相关因素,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风险分类方法。
2.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覆盖面不全,部分特殊业务未得到有效划分。目前不少金融机构制定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中,未覆盖各个业务部门和各业务条线的全过程,不利于采取有效措施对不同种类风险的客户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经营状况等进行了解,并不利于对其金融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分析。譬如,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对网银等非面对面业务、对证券和保险机构交易监测等方面的风险划分标准中存在空白点;在证券业机构中,对于历史原因遗留的相当一部分不合格账户,由于客户早期登记的信息变动很大,联系客户存在较大困难,许多遗留账户至今无法清理核实。
3.科技手段应用不足与依赖性并存,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实效性有限。一方面,不少金融机构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没有与本单位的综合业务系统实现连接,不能从核心系统中实时反映和提取相关数据,风险等级划分主要依靠一线人员手工完成,风险等级划分的时效性差且工作效率低下;另一方面,部分机构建立了较完善的风险等级划分管理系统和工作流程,但操作时过于依赖系统进行等级划分,人工分析判断的力度不足,造成系统划分的风险等级不能完全反映客户实际的风险状况,降低了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实效性。
4.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内控职责不清,部门内部协调和信息传导不畅。金融机构制定的内控制度中普遍缺乏对高管人员在执行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中的管理责任和义务的明确规定,不利于高管层和决策层全面及时了解本单位的整体风险状况。操作中有些机构的高管人员和决策层将精力更多地放在事后如何化解风险上,而不注重制度的缺失、有效性不足可能给本机构带来的风险和隐患。此外,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配合,各业务条线之间、各部门之间落实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内部传导机制不协调,信息不畅通等问题也普遍存在[2]。
5.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利用率不足,划分工作流于表面形式。目前,部分金融机构划分客户风险等级不是出于预防本机构洗钱风险的需要,而是担心受到监管机关处罚而被迫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的利用率不足,划分工作流于表面形式。这些机构对风险等级划分的结果只停留在查询、浏览等简单功能的使用上,而未从本机构洗钱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根据分类结果提示的客户风险状况,进一步评估客户的既有或潜在洗钱风险,进而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三、突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困境的路径
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在制度和执行层面遇到的困境主要涉及金融机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即人民银行)和行业监管部门等三个层面。因此,对困境的突破应主要从这三个方面入手,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人民银行层面
1.完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相关配套制度,规范金融机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一是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牵头组织有关力量和部门,在综合各行业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客户洗钱风险划分工作指引的基础上,研究出台金融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规范各金融机构的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二是考虑在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内容中增加客户风险等级标识,便于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掌握高风险和重点客户信息,增强对各金融机构报告的可疑交易的分析和甄别能力。
2.加快反洗钱信息系统建设,搭建有效的信息查询平台。一是人民银行可考虑整合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账户管理系统、企业机构代码查询系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等内部资源,开发客户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并按权限开放给各金融机构使用,便于各金融机构的客户信息查询、核对和共享。二是人民银行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优势,在各行业监管部门协助下积极搭建跨行业风险等级信息交流平台,组织推动各类金融机构进行信息交流。其中系统内部可以通过网络化平台实现客户洗钱风险等级信息和风险因素相关信息的交流,而行业内部交流和跨行业交流可以仅限为各自最高风险等级客户的相关资料,并且在信息交流过程中应全面做好保密工作。
3.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理念,督促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各项反洗钱义务。首先,探索建立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良性互动、公开透明的反洗钱监管工作机制,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方法,引导金融机构在注重内部合规建设的同时要树立风险为本的意识,注重预防系统性风险,强化对反洗钱内部组织管理、内控流程的覆盖性和有效性建设。其次,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专项检查,通过实地了解全面评价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实效性,及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督促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各项反洗钱义务。第三,完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风险评估体系,根据日常非现场监管和执法检查获取的监管信息,全面评估各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管理工作质量,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重点突出地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和管理薄弱的机构加大督导力度,提高工作的有效性。
(二)行业监管部门层面
1.制定行业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指引,规范行业风险等级划分工作。行业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对本行业各种金融业务品种产生洗钱风险的可能性和危害性的识别、分析优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行业性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指引,解析客户特点或账户属性的涵义、表现及所涉风险点,明确该行业中客户身份、地域、业务、行业、交易以及其他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相关因素,确立必要的工作原则,统一划分风险等级和划分标准,规定基础性的风险监控措施[3]。
2.发挥行业组织管理优势,推动客户洗钱风险等级信息交流机制建设。行业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可发挥对行业的组织管理优势,推动建立健全行业内部和跨行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信息交流机制。同时,监督指导行业内部金融机构完善相关内控制度,推动金融机构依法有序开展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三)金融机构层面
1.强化全员反洗钱意识,加大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培训力度。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不能仅仅停留在应付监管部门工作安排的层面上,而应坚持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主动准确地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其次,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一线员工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培训。一线员工是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日常的实践者,金融机构应对其开展持续性、富有成效的培训,使各业务人员掌握并运用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和风险划分标准操作的方式方法,保障制度执行不受管理层变更或员工岗位变动或组织结构变化的影响,确保本机构在制度执行中的有效性和连续性。
2.合理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确保划分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第一,金融机构要综合考虑和分析客户的地域、行业、身份、交易目的、交易特征等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各类风险因素,合理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将客户风险等级至少划分为高、中、低三个级别,并细化各个级别的评估标准,确保划分标准的可操作性。第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应体现不同业务环节的特点。客户风险等级是动态调整的,在与金融机构初次建立业务关系、业务关系存续和终止等不同环节可能存在不同的风险等级,因而划分标准应体现这一特点。除了基础的风险因素外,根据不同环节的业务特点,还应增加不同环节特殊的风险因素,在确定客户风险等级时一并权衡,从而确保风险等级划分的准确性和动态性。第三,要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在对客户的国籍、行业、职业等定性指标进行分析的同时,还应对客户资金流量、交易频率、交易所涉人员数量、经营规模和交易规模等定量因素进行分析。第四,要坚持全面性原则。金融机构应全面考虑客户可能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各类风险因素,对所有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不仅要考虑与客户身份有关的风险因素,还应当结合自身的业务结构、经营方式和外部环境等风险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考虑和分析。对于因历史原因或其它客观原因无法联系确定客户风险等级的,为防范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可考虑采取从严的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严密堵住可能的风险漏洞。
3.推进风险等级划分系统化建设,提高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实效性。一方面,金融机构应加大技术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系统,准确标识客户或账户风险等级,并将其与金融业务系统对接,通过系统整合实现信息报告、自动提示、查询管理等功能提高风险等级划分的及时性和工作效率;另一方面,要加大对系统自动划分风险等级的人工分析判断力度,对于系统划分不准确的客户风险等级要及时进行调整修正,确保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4.明确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内控职责,强化反洗钱工作合力。一是各金融机构应正确处理内控合规与业务发展的关系,及时根据最新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对反洗钱内控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奠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基础。二是各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应明确高管人员在执行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中的管理责任和义务,提高高管人员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重视程度。三是各金融机构应明确内部各职能部门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上的分工配合,并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直接与部门绩效和人员晋职相挂钩,促使各部门主动开展好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从而形成有效的反洗钱工作合力。
5.加大内部信息共享力度,提高风险等级划分结果的利用率。金融机构应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结果标识在业务系统中,随时提示工作人员关注客户交易及行为,采取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和洗钱风险防范措施。在确保反洗钱信息安全的情况下,提供划分结果给相关部门,避免业务拓展的盲目性,防范潜在的洗钱风险。
参考文献:
[1]孙玉刚.论金融机构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J].武汉金融,2010(10):15-17.
请谈一下PON设备的不同标准的演进趋势,未来会不会出现EPON和GPON相融合的发展道路。
马润斌:从国际相关标准组织来看,EPON演进的目标是10GEPON,目前该标准IEEE802.3AV草案已,计划在2009年正式版本,业界已有相关芯片和样机;GPON演进的目标是LR-PON,即ITUG.984标准的扩展。
中兴通讯对两个标准及演进均是积极跟进和参与研究,在实际的FTTx宽带网络建设中,没有最好的技术,只有最适合的技术,不同的技术均有自己最适合的应用场景,目前在国内我们认为最适合的技术就是EPON。
PON规模使用是否会牵扯到城域汇聚的重新设计?中兴PON产品是否考虑到了这一问题,除此之外,PON规模使用还带了哪些网络深层问题?
马润斌:首先任何新技术的出现和规模应用均会对现有网路产生影响,但要看影响的层次和大小。PON技术作为接入的一种新技术,其对网络的影响主要应该是在接入层,而且对网络产生的影响主要来源于用户模型、流量模型和业务开展模型的变化,从目前来看这些均是主要对接入网络的影响,而对城域汇聚网络来讲影响不大。另外在具体实施中PON技术的规模应用是和各地的具体情况相关的,比如国内东部发达地区和西部地区就有很大的差异。
因此从近期来看PON技术的规模应用不会对城域汇聚网络带来冲击,长期是否存在冲击,还要看今后用户模型、流量模型和业务模型的发展及变化情况来定。
中兴通讯在下一代标准上做了哪些前瞻性研究?目前项目进展情况如何?
马润斌:中兴通讯在产品方面已经形成了从OLT到ONU的全系列高性能、高质量的PON产品,在国内、国际均已有商用;其次在标准方面,我们积极跟进和参与国内相关标准的制定,如信产部的标准《宽带光接入网总貌》、《接入网技术E/GPON系统承载多业务》、《接入网技术要求――EPON系统互通性要求》等,中兴均是牵头单位或合作单位;在国际标准方面,我们也正在积极跟进和参与10GEPON、LR-PON等下一代PON技术相关标准的制定;另外在专利方面,我们目前在EPON上已经申请了超过110项专利,完全拥有了一定的核心竞争力。
目前在市场方面我们表现得也非常好,根据国际第三方咨询公司Frost&Sullivan对国内市场的调查、统计,我们的EPON市场占有率已经在50%以上。在EPON领域,可以非常自信的说,我们是国内目前最具技术与实践优势的厂家,这来源于我们早期对市场的调查与判断。
目前,中国电信、网通已经基本确定的FTTH长期演进计划,这是否可以看做是运营商FTTH建设的一次理性规划?这个策略对PON市场和系统提供商会有什么样的影响?
继广东率先公布“国五条”房地产调控细则之后,3月30日,备受关注的北京、上海两大一线城市细则,也终于在千呼万唤中正式出台。随后,在广东出台的调控细则基本框架之内,深圳、广州细则也随之落地。此外,天津、重庆、济南、合肥、贵阳等多个城市也按规定如期公布了调控细则。
从此次地方出台的细则来看,政策组合拳“出拳”迅猛,从限购、限贷、税收和住房信息联网等全面升级调控。业内人士认为,对比多地细则,一线城市尤其是北京的调控力度最大,二三线城市则相对留有余地。京版细则最严
北京细则从限价、限购、信贷和税收四方面收紧,堪称“史上最严”。北京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的调控目标明确为“相对2012年保持稳定,进一步降低自住型、改善型商品房价格”,这意味着未来刚需产品定价将受到严格控制。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杨红旭表示,这意味着北京今年房价涨幅应该不会超过3%。北京细则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定价过高的商品房可以不发预售证或不办理现房销售备案。此外,细则还规定将在2013年土地出让环节中多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的方式进行调控。
北京细则中引发较大关注的一条即“禁止京籍单身人士购买二套房”,该政策一出台之后迅速在网上引起热议,被认为是专门针对假离婚而出台的条款。阳光100置业集团常务副总裁范小冲表示,这一规定能有效防止北京户籍家庭离婚后再分别购买二套房的行为,使得投资投机性需求得到遏制,但是效果如何还要看最后的执行力度。
二手房交易20%个税政策也如期落地。能核查房屋原值的按差额20%征收,否则按转让价1%计征的核定征收。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亚豪机构市场总监郭毅认为,北京关于个税20%的条款是比较严厉,不过也体现了对刚性需求的保护。
此外,北京版还首次写明了时间表,即3月31日为时间节点。业内人士分析认为,综合各地调控细则,在限价、信贷方面,北京最为严厉,或将影响其他城市的落地细则力度。
各地组合拳更加全面
从目前各地公布的调控细则来看,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政策偏紧,而重庆、合肥、厦门、大连等城市则较为温和。
同策咨询研究中心总监张宏伟认为,在一线城市中,广州和深圳的细则相对北京、上海温和,“总体上中规中矩,没有太多内容,”而且较晚才出台,应该是对比北京和上海的细则做出了相应调整,以求稳妥。
从各地设定的房价控制目标来看,北京和上海都将房价控制目标设在“保持稳定”和“基本稳定”;而广东、深圳、重庆、合肥、大连、厦门等城市则均规定房价上涨幅度小于收入涨幅。
在政策细节上,各地均要求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价格引导,继续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的规定。上海更是要求,对擅自超过备案价格销售,违反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的,采取暂停网上签约等措施,并依法严厉查处。业内人士认为,上海此次房价目标控制严于2011年的不超过GDP增幅,但当前上海房价涨幅是四个一线城市中最小的,相对容易达标。
在限购方面,北京对单身人士进行限购,而上海从去年起就对沪籍单身人士执行限购一套房的政策。广州限购细则却引发外界热议,此前增城、从化两市是否会就此纳入限购范围是外界议论最多的话题,但此次的广州细则却并未将两地纳入限购范围,而是巧妙地将相关权力“下放”到增城和从化两市。广州方面指出,限价、限购等措施的执行问题,将由从化、增城市政府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实施。
在限贷政策上,多个城市提出收紧二套房贷政策,但具体的首付及利率比例并未明确规定。如北京仅提二套房贷首付提高,但成数、利率并未确定。上海、重庆等地更是全面暂停第三套房房贷,但上海则更为模糊地表示将“适时”收紧二套房贷政策,深圳则是在“必要时候”调整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利率。
杨红旭认为,上海细则虽然有提到提高二套房首付,但是显然留了“后手”,因为一旦房价继续上涨,提高二套房首付乃至贷款利率的“大棒”便随时可能落下。
备受关注的二手房交易个税,北京较为严厉,上海、重庆也规定对能核实房屋原值二手房,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广东省细则中只模糊地提到“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出售自有住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定”,并未提及二手房交易征收20%个税如何执行。广州及深圳地方版的细则也未具体规定操作方法。广州市对此解释称,目前,市地税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配合,正在对具体操作细则进行研究,待明确后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除上述政策,地方版细则大多提出保证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及中小户型商品住房供应,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在稳定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方面,上海明确提出将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北京则特别提出,要增加“自住型、改善型住房”的土地供应。此外,多地进一步重申将严厉打击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管。
张宏伟认为,从目前公布的各地政策来看,基本上是通过以限购为主的行政手段,以及提高二套首付比例和利率、二手房交易20%增值税等经济手段相配合,政策组合较为全面,能在一定时间内在房地产市场起到“去投机化”的目的。
“细则还需再细些”
上海和北京的细则具有很强代表性和引领性,未来全国楼市整体上不会出现大起大落的情况。对此,杨红旭表示,地方细则出台后,由于市场观望,一手房市场短期内交易量或将下滑,但价格还要等待市场进一步反应。二手房转让如执行20%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手房市场将迅速降温。
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副总裁胡景晖表示,由于“国五条”出台后已经释放了大量需求,预计今后6个月内新房、二手房交易量均会下滑,但价格会先趋于稳定,下半年预计稳中有降;从第四季度起,市场整体会趋于稳定。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各地的调控细则还不够细。胡景晖指出,各地细则普遍对价格调控范围的规定含糊,比如限价主要针对什么类型、区域的住房,目标房价以何种方式统计,涨幅具体多少等问题尚未有明确回答。
一、杭州认房又认贷限购条件:
1、杭州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在限购区域内限购1套住房。
2、企业购买杭州市住房,3年后才可上市交易。
3、户籍由外地迁入桐庐、建德、临安、淳安四县(市)的居民家庭,自户籍迁入之日起满2年,方可在杭州市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并按照本市限购政策执行。
二、杭州认房又认贷限购范围: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大江东产业集聚区。
三、杭州认房又认贷限购商业贷款政策:
1、已有1套房,购买二套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2、贷款人月供收入比例不超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