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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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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论文

第1篇:行政执法论文范文

(一)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规范的税收行政执法需要完整的税收法律体系的支持,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是税收行政执法的前提和基础。法律规定税收行政执法权的授权,规定税收行政执法的行为规范,规定税收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和保障。

完善基础性的税收法律体系,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拟定税收基本法,短期内在修订宪法不易的情况下,继续拟定税收基本法是可行之举。在税收基本法中明确一些税收基本法律问题,以统领和协调单行税收实体法与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以及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税收基本法要对税收共性问题做出基本规定:如对政府是否拥有征税权做出严格规定,税种设置的基本原则,税收管辖范围及权限,税收管理体制,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违法责任追究,税收司法保障,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等,以达到在税收领域内统一和规范。二是拟定税务机构组织法或条例,规范税务机构设置,组织形式,职责职权,管理体制等等。三是单行税种的暂行条例上升到实体税收法律,增强税法的权威性、规范性、严肃性和稳定性。四是立法要规范。立法要降低规范的弹性,提高规范的可操作性,增强规范的严密性、科学性;同时,立法机关要及时制定、公布全国统一实施的配套规范——实施细则,以保证法律正确顺利实施,增强透明度。税法解释权应属立法机关,执法机关不能自行制定有决定效力的解释和规定

综合以上各点,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包涵:以宪法为统领,以税收基本法为税收法律的基础;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将单行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依据法律授权,由相应立法部门做出法律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和税收管理权限,对税收具体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以利于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进行。

(二)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程序

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税务行政执法程序最重要的原则和特征是程序法定。在我国已有的行政程序法中,除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国家赔偿法等外,还有程度不同的规定散在各级行政法规文件中,这些法律法规为我们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程序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为了促使税收行政执法权更进一地公正、合理行使,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总结国内经验,借鉴国外做法,有必要程序制度来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制度主要有:

第一,税务公开制度。这是一个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约束力的重要制度,在税收实践工作中,我国提出的税务执法“八公开”制度在21世纪税务人力、资源开发国际会议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因此,将税收执法依据公开,执法信息公开,处理决定公开,执行裁决等公开,以利纳税人行使自己的权利,促进税务行政执法权力的正确使用,从而遏制腐败的产生将起重要作用。

第二,税务相关人回避制度。税收征管法第12条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这为税收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履行公正行为有了法律依据,也使税务执法取得公正结果增强了保障。

第三,税务相对人参与制度。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受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促使税务行政机关公正执法,纳税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四,说明理由制度。我国行政处罚法有规定: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将处罚决定、事实、理由、依据告之当事人,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也应告知。这对税收行政处罚前的理由说明同样适用。

第五,时效制度。行政处罚法对时效均有规定,对税务机关提高行政效率同样提出了要求。

此外,合议制度,复审制度,咨询制度,顺序制度,保密制度等程序性制度,都对规范税收行政执法权起着重要作用。我们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都应该严格和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程序,以达到依法治税的目的。

(三)严格税收行政执法监督

多数发展中国家法律制度不健全,执法环境比较差,对税收行政执法监督也相当重视。税务执法人员是否真正履行执法责任,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应通过税收行政行为执法监督做出公平、公正、公开的评价,进而推动税收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

1.从法律上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权力与监督制约是现代社会的一对矛盾体,税收行政执法权必须在相应的监督制约之下,这是依法治税的基础和保证。严格对税收执法权力的监督制约,须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宪法或税收基本法上原则规定权力授予和权力限制程序,二是建立税收法律监督体系,三是依法培育相应的权力机制。权力从法律出,这是对权力监督制约的基本要求,但法律规定权力要避免弹性化和模糊化,例如,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易出现主观臆断,难以体现公正规范的问题,需要在三方面做出努力:一是在适用标准和适用幅度上做出可操作性规定;二是为了从根本上堵塞权力不受监督制约的漏洞,就要对权力进行分解,对税收行政执法权力也要合理进行分解,以制约权力的滥用;三是对有弹性的、模糊的特殊规定则是越少越好。

2.建立健全税收执法监督体系。税收行政执法监督按主体划分,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税务人员的监督。外部监督分为行政监督(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纳税人监督、社会监督等。内外部共同监督组成税收执法监督体系。在内部监督中又可分税收行政执法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特别是对重要环节和重点岗位予以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监督。

3.提高公务员法律知识水平,保护公务员税收执法积极性。开展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增强遵纪守法自觉性。现在实行的税收执法错误追究制度,实际上是追究税务执法人员失职行为的制度,对违法失职的税务人员可依据公务员条例等法律予以惩戒,但对税务执法人员力所不及所造成的错误,要区分情况,不能一概处罚,以保护税收执法人员依法治税的积极性。

(四)加强税收行政执法协调

我国两套税务机构的存在,难免出现税收行政执法的欠缺或交叉。1.应在法律、法规上明确划分各自职责,避免职责交叉;2.规定税收行政执法矛盾协调解决原则、程序和具体办法;3.设立专职职能机构,负责研究、协调和解决国、地税两个税务机构之间的各种问题。

(五)改善税收行政执法环境

第2篇:行政执法论文范文

一、行政执法的现状

行政执法机关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国家的正常运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行政执法中确实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表现在行政执法行为随意性太强,执法人员即是法律,行政处罚不受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不受制约,执法中主观武断,徇私枉法,执法不严,渎职失职,,甚至执法犯法。从全国案例看,确实存在不可忽视,甚至严重的问题。例如广东毒米案、江西食用油案、山西、广西的矿难、安徽劣质奶粉案等等,无不反映出行政执法的混乱状态和负有执法职责的部门行政执法严重失职和软弱混乱的问题。

造成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行为出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不力,也是主要原因之一。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理、合法、适当,行政执法行为受不受监督,如何进行监督,由哪个部门进行监督,怎样限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行政执法权的滥用,防止对当事人的侵权等等,对这些问题的探讨,由来已久,但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因为依法治国的目标并非短期能够实现。在行政执法行为中,除当事人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引起行政复议程序,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主张,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外,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基本处于无外部监督的状态,对这些执法行为的监督,主要通过内部规章制度的制约,然而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这些内部制约机制发挥了多大作用,已足以说明问题。"权力失去监督,就会产生腐败",永远是一条真理。

二、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及监督不力的原因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实施法律监督的状况总的来说还不能令人满意,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伪劣产品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医药卫生安全问题、建筑安全问题、环境卫生安全问题、工商、税费、税流失问题等等,一个也没解决好,监督乏力。

正因如此,近几年来,检察机关自觉加强了对这些领域的法律监督力度,通过开展立案监督专项行动制止"以罚代刑"的问题,通过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惩治行政执法机关中的腐败犯罪分子,对犯罪起到警示、震摄作用,通过扎这实开展职务犯罪预防,防患于未然,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正确、公正、严格、规范行施起到了促进作用,可以说上述工作均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监督的任务仍任重而道远。从当前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看,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对涉嫌构成犯罪而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立案监督。近几年来,高检院相继推出对经济领域犯罪案件实施立案监督的专项行动,意在加强对行政执法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监督力度,发挥打击犯罪,遏制犯罪,维护经济正常健康发展的目的。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体发展仍需加强,机制建设尚不配套,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大,工作制度不到位。二是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来达到监督的目的,但从统计情况看,自侦案件中查办行政执法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比例比较低,而因庇护行政违法案件当事人而受到查处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则更少。

分析原因主要有:一、案件线索少。据某县统计,几年来因涉嫌伪劣商品等犯罪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向检察机关进行控告、举报的一件也没有。面对线索的匮乏,检察机关只能依靠自已发现线索,而其他工作的繁忙(该项工作主要有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又难以拿出人力、精力去深查线索。举报线索少的原因是不言而喻,被处罚的当事人本来可能涉嫌犯罪,而被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较轻的处罚(相对刑罚而言),当然会息事宁人;而行政执法机关对此已作罚款(主要形式)或其他形式的处罚,也必将受到经济利益驱使(严格不应出现这种情况,但现实必竟存在)而得罚便罚,不会再去追究当事人其他责任了,这也正是以罚代刑现象存在的本质所在。当然,群众意识淡薄也是原因之一,但群众对案件的了解不会很深,并且当今社会下,"事不关已"而主动"管事"的人又有多少呢!二、立法上的漏洞。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享有对国家法律正确实施进行监督的权力和职责。但相比较而言,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刑事法律的监督上,也就是说刑事法律监督是比较成熟的,而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则相对弱化,主要原因笔者认为:在于立法上的漏洞和不完整。从法律的比较可以非常清楚的看出来,在刑事法律监督中,刑事诉讼法非常明确地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职权,例如批捕权、公诉权、自侦案件立案、侦查权、检察权、立案监督权、侦查活动监督权、对法庭审理的监督权、抗诉权、对监管机构监督权等等,非常具体,非常明确,这是检察人员履行职责的依据,是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是宪法规定的检察权的具体体现,因而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工作有力度,监督机制也成熟;而对行政执法的监督,除自侦部门依法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进行立案、侦查的权力外,法律的规定则几乎是个空白。例如开展的立案监督专项行动中,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线索能否进行检查,查到什么程度,行政执法机关有没有义务配合、在不配合时又怎么办,检察机关如何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等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严格的程序。从现实执法情况看,只是检察机关通过加强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达成共识,签订会议纪要等形式来开展监督工作,笔者认为,这种"协调"形式的监督是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效果的,工作也是难以开展到位的。并且以文件建立起来的监督在贯彻中同法律规定的监督权是无法并论的。三、监督手段弱。从当前情况看,对经济领域犯罪打击不力的主要原因在于有的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现象的存在和案件线索无法被司法机关发现并追究。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又缺乏有力的手段,《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在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时,也仅能提出"检察建议",从手段上分析,比较弱,并且提建议的前提,必须是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但从现实情况分析,经济领域犯罪案件法律规定的构罪标准一般数额较高,而行政执法机关一次查获和发现的当事人的物品(犯罪对象)则很难达到犯罪的数额和标准。对此情况,检察机关怎么办,也无从下手。因为检察机关也无法再进行初查,从人力、物力上也难以保障,并且行政执法机关是否支持也可见一斑。

三、建议和对策

行政执法机关存在随意执法的现象比较严重,极大地损害了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破坏了人们的法制观念,损害了经济的健康发展。落实检察监督权,防止打击不力,关键在于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建立合理机制,完善法律规定,补足漏洞和空白,深挖犯罪线索,加大打击力度,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

第一,完善法律规定。这是解决对行政执法机关监督不力问题的根本方法,要通过制订、完善、落实检察监督权的具体法律规定,使检察机关监督权更具体、更具操作性,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任务与能够实施的监督手段相统一。检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不再仅仅依靠双方的建立联系制度和协商来完成,而是监督有依据,建议有根据,工作有力度。

第3篇:行政执法论文范文

通过对上述行政案件的分析,我们发现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最为突出,具体表现在:

(一)剥夺或变相剥夺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虽然告知了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但对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不听取,不记录、不收取相对人提供的书证、行政卷内没有任何材料显示听取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一些行政机关借听取、申辩之名行调查取证之实;行政卷显示的是相对人放弃了陈述、申辩权。

(二)不告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在行政处罚之前,虽然按法律规定程序告知了相对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但未告知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这个问题在公安治安行政处罚类案件中表现尤为突出。其语言表述为“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条第×项予以处罚”而该条例对处罚的种类设定为“警告、罚款、拘留”三种,相对人不知道是哪一种处罚,无法决定是否行使相关权利。

(三)变项剥夺相对人的听证权和权。尽管依法告知了相对人享有听证权、权,但在指定期限内要么无人接受相对人的听证申请,相互推诿;要么以欺骗性的话让相对人放弃听证申请;在期内以与相对人协商解决问题为借口拖延时间,使相对人丧失权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违法超期办案。从立案调查到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有的办案期限长达一二年。有的处罚决定作出后半年甚至一年不予送达当事人。

(五)行政处罚未按规定报经领导批准或经班子研究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一些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未报经领导审批,较重处罚未经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实体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不足的表现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证据数量少,仅有一份孤证;二是有效证据少,所取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具备证据效力;证据证明内容与要证实的案件事实无关联;证据与证据之间形不成链条。

(二)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畸轻畸重,甚至有低于法定数额处罚现象。

(三)违背合理行政原则。行政目的不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依法管理,而是为罚款创收而执法。执法目的、动机不良是行政执法普遍存在的现象。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树立遵法、守法、依法行政观念,这是依法行政的前提。

第4篇:行政执法论文范文

根据国家公安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有关内容,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较为集中的场所为公众聚集场所。由于公共聚集场所所具有的环境复杂、人员密集、流动量大等特点,消防安全管理难度极大,现实中存在很多负面因素。

1.1 消防行政执法力量明显不足长期以来,我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直由消防主管机关“单枪匹马”完成。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上公共聚集场所的数量和规模急剧增加,而消防公安机关的数量和规模却没有相应增长,造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规模上的不对称。由于消防公安机关力量有限,消防监督检查工作难以覆盖全部管理目标,部分公众聚集场所游离于管理范围之外,造成漏管和失控现象。同时,庞大的工作量使得消防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疲于奔走,身心极度疲劳,管理工作难以深入开展,工作效率不高。

1.2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公众聚集场所多为服务产业企业单位,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常常因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消防安全。通常表现为消防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主要存在于文字之上,成为应付消防检查的手段,没有真正发挥应有作用;消防防范措施流于形式,得过且过;消防设施、设备老化、故障、没有正确使用等。同时,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人流量大、设施多样,结构复杂的特点也使得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困难,比如因为管线暗敷,维护空间狭小等都使得维护管理难度加大,成本增加,进一步降低了公众聚集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意愿。1.3 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有待完善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管理制度改革和机构改革的持续深化,部分行政管理机构撤销合并,剩余行政执法部门的权责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消防安全管理领域,消防公安机关一直处于单打独斗状态,缺乏和其它行政执法部门很好的配合。同时,在市场经济的带动下,受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日趋多元化,消防管理复杂程度不断上升,单单依靠消防公安机关的力量难以保证消防管理和防火监督工作效率。

2 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对策

2.1 严格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重点做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针对当前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种种消防隐患,消防机关要采取有预见性的措施,做好宏观控制,通过严格执行行政审批制度,做好公共场所工程消防安全审查工作,从工程设计、施工、原材料防火等级等方面从源头消除火灾隐患,把好工程消防安全关。严格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做好公众聚集场所的抽检工作。在抽检过程中要严格做好记录,保证一切行为可追溯,对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定行为坚决依法处置,通过对部分单位的检查处理达到强化整个行业乃至社会消防安全状况的目的。

2.2 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针对当前行政体制改革、执法部门权责交叉减少,工商、文化等部门不在负责宾馆、商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条件审查,消防监管机构持续精简的情况,消防公安部门要把消防管理工作的重心由准入审批调整到日常监管上来,进一步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力度。同时,由地方政府组织召开消防安全管理联系会议,形成由消防公安机关牵头,质监、卫生、工商、税收、文化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消防安全联合执法体系。整合行政执法资源,利用各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力从各自分管领域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的依法进行规范与约束。建立消防信息共享机制,对于消防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单位,除消防公安机关外,其它工商、文化等部门也要通过配套法律法规加以处理,从而形成管理合力,以保障公共消防安全工作效率。

2.3 强化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意识,充分发挥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职能公众聚集场所是其自身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只有公众聚集场所充分认识到消防安全的重要性,认真严格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实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才能真正保障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改变公众聚集场所重视经济效益轻视消防安全的旧有意识,使其真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首先要强化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意识,可以通过政府、行业、公安消防部门的正确引导、重大火灾消防事故案例的经验教训,从正反两个方面把消防安全意识灌输到企业经营者脑中。企业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重视了,自然就会在日常工作中体现出来。企业可以通过实施安全责任制,将安全目标细化、分解、落实到每个员工身上,每个员工都成为构成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一份子,每个人身上都担负着法律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从而形成企业全员消防的合力。

第5篇:行政执法论文范文

行政执法是指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3]检验检疫机构是国家设立在国境口岸,依法对进出口货物和入出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实施检验检疫的部门。检验检疫机构运用职权,监督检查行政相对人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情况,监管行政相对人涉及检验检疫范畴的活动和行为,制止、查处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因此检验检疫工作属于典型的涉外行政执法。

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的主要目标,一是防止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病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经由口岸传入传出;二是监管进出口产品的安全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近年来,检验检疫机构忠于职守、严把国门,有效处置了“非典”、禽流感、口蹄疫、疯牛病、苏丹红、孔雀石绿等重大突发疫情和食品安全事件;成功应对了日本、欧盟等国家或组织的技术贸易壁垒;出色完成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任务。可以说,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外贸发展和经济安全,更是与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公共利益乃至健康安全息息相关。

近年来,我国货物进出口、人员出入境始终保持高速增长态势。2007年全年货物进出口总额为21738亿美元,比2006年增长23.5%.其中,出口12180亿美元,增长25.7%;进口9558亿美元,增长20.8%.[4]2007年全国口岸出入境人员3.45亿人次,比2006年增长8.38%;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2215.54万辆(架、列、艘)次,比2006年增长5.3%,其中,机动车辆2114.31万辆次、飞机42.74万架次、火车6.09万列次、船舶52.39万艘次,分别比2006年增长5.12%、16.16%、7.74%和3.96%.[5]随着国际贸易和人员交流的不断扩大,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也承受着工作量持续增长的压力。

除了工作量不断增长外,近年来,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还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一是国际上的疫病疫情,如禽流感、艾滋病、疯牛病、马尔堡病毒等呈现高发态势;同时,过去未关注的有毒有害物质,如二恶英、“苏丹红”等逐渐演变成新的安全危害。随着国际间人员与物资往来的日益扩大,这些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疫病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正以惊人的速度通过人员、货物和运输工具传播、蔓延。以艾滋病为例,1981年在美国洛杉矶发现第一例艾滋病后,病毒迅速在全球传播。截至2007年底,全球大约有3300万(3000—3600万)人感染艾滋病病毒,其中2007年一年就有270万(160—390万)人感染,有200万(180—230万)人因罹患艾滋病死亡。[6]中国的情况同样不容乐观,据卫生部、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测算:至2007年底,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70万(55~85万人),其中艾滋病病人8.5万(8~9万人);当年新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5万(4~6万人),当年因艾滋病死亡2万(1.5~2.5万人)。[7]二是随着中国在世界贸易中的份量日益加重,对华国际贸易争端明显增多。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2007年上半年全球反倾销仅立案49起,较2006年同期减少43起,下降约47%.然而,国外对华反倾销新立案数量却未下降,我国已连续13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从1995至2006年,中国累计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536起,占全球反倾销案例总数的17.6%.[8]此外,在国际经济全球化的同时,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作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正成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一个新特点。中国出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更是由于一些政治因素的影响,出现了国际化、政治化的新趋势。例如,2007年,一些国家和境外媒体就曾针对中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进行炒作,“中国制造”一度遭遇信誉危机。据测算,最近11年来,中国因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技术性壁垒等贸易摩擦,减少出口400亿至500亿美元。[9]这些情况说明,中国已进入贸易摩擦多发期。

检验检疫行政执法所承担的责任,所面临的压力与挑战,说明了检验检疫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也说明检验检疫机构必须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唯有如此,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从根本上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履行好为国家和人民把关的职责。

二、完善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责任制势在必行

法治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然而,法治不是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简单堆砌,而是要求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都要严格依法办事。对行政执法机关而言,法治建设不仅仅是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必要的权力,以监督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给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了明确的责任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法行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10]

现阶段,不少地方、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都取得了一些成效:一是理顺了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明晰了行政责任,在不同程度上解决了“依法打架”的现象;二是建立健全了规范行政执法的若干制度,改善了行政执法,提高了行政执法水平;三是探索了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机制。[11]但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行政执法机关自身建设的环节,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第一,行政执法机关内设部门的职责需要进一步明晰。当前我国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已经基本理顺,但是行政执法机关内设部门的职责还不够明确。由于行政执法是全方位、多层次的活动,内容庞杂,范围广泛,职责不明,在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就会出现“见利益就上,遇责任就退,发生问题害怕承担责任、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第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在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规章或者制度中,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责任都有规定,但是对日常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过错或者执法差错的责任规定往往不够具体,只是提到要承担责任,至于由谁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则不够明确,使责任制度的内容不够完整。第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需要进一步加强。近年来,行政执法机关开展了大量的、多样的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但是从形式上看,往往重视突击性的监督检查,忽视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从内容上看,往往重视事后监督,忽视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

作为重要的涉外行政执法机关,检验检疫机构承担着严把国门、严防疫情疫病传入传出,促进国家对外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使命,需要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行政执法责任管理体系。但是,检验检疫机构在自身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因此,要注重加强自身建设,通过完善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自我规范和监督,促使内设部门及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三、完善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思路

检验检疫机构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广泛借鉴国内外经验,明确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思路。

从理论来讲,检验检疫机构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以现代管理学的科学系统理论为指导。也就是用科学化、标准化的管理方法代替经验管理,建立规范一致的办事程序和工作方法,使各项执法工作也能够像工业生产一样,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同时,还要将行政执法目标分解成若干层级的子目标,并为每个目标确定合理的目标值与测评制度。在此基础上综合运用信息论、控制论、运筹学等方法,实现对行政执法行为系统、科学的管理。

从理念来讲,检验检疫机构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体现“以人为本”的行政执法理念。对外,要以行政相对人作为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工作的关注焦点,围绕提高执法有效性和行政相对人的满意度,履行好检验检疫机构的执法职责。对内,要全面关注行政执法人员的全面发展,建立规范与指导工作的制度机制、有效监督的责任机制和促进素质提高的能力机制,实现检验检疫机构的规范管理。

从方式来讲,检验检疫机构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就是要建立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的闭环管理模式。通过制定制度、贯彻实施、监督检查、整改提高,不断总结成功的经验、改进存在的问题,并将好的经验、好的做法、好的措施固化为制度。这种周而复始,循环往复,环环相扣的方式,可以促使检验检疫机构不断提升依法行政的水平。

基于这样的思路,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北京检验检疫局”)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内知名管理学专家的指导参与下,采用质量管理、绩效管理、能级管理等方法,构建起“三位一体”综合行政管理体系,并依托该体系完善了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责任制。

概括起来说,“三位一体”综合行政管理体系就是分别建立起一套符合IS09000国际质量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一套可以客观公正评定工作人员实际业绩的绩效管理体系、一套能够激励工作人员不断提高自身能力的能级管理体系,并建设一个能运用各方面信息资源,快速存储汇总、统计分析、查询报告等功能的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平台,以实现整个体系准确、高效、可靠地运行。所谓“三位一体”,就是把质量管理、绩效管理和能级管理相整合,使三者取长补短,发挥出管理合力,形成整体优势。

在该体系中,质量管理是基础,解决的是“做什么”和“如何做”的问题;绩效管理是核心,解决的是“做得如何”和“做好做坏怎么办”的问题;能级管理是落脚点,解决的是“如何做得更好”和“防止做不好”的问题。形象地说,“三位一体”综合行政管理体系好比一个城市的道路交通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好比是交通法规,不遵守交通法规,交通就会陷入混乱、瘫痪,甚至发生交通事故;绩效管理就是交通警察,司机开车是不是遵章守纪,出了事故该谁负责,都由他裁决;能级管理就像是驾校,司机要学交规,提高驾驶水平,就要科学培训。

四、完善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做法

北京检验检疫局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主要是通过“三位一体”综合行政管理体系,以质量管理定规范、以绩效管理促落实、以能级管理抓素质,在梳理执法依据的前提下,将执法职责层层分解,把权力和责任逐级落实到内设部门和具体执法人员身上,通过考核和培训,并进行相应的奖罚。

1.完善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梳理清楚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依据,是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权责的前提。因此,进一步完善执法依据梳理工作,便成为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梳理执法依据方面,北京检验检疫局几年前就已经系统地整理了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程、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修订、废止了一些不适宜的规定。最终,根据执法依据种类、法律效力等级、出台时间以及执法行为类别,形成了北京地区检验检疫执法依据清单。在此基础上,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要求,建立起实时更新的执法依据清单维护机制,使梳理执法依据不再是一次性的或者间歇性的工作,而是常态化、常规性的工作,以确保执法人员所用到的执法依据都是有效的、最新的。具体而言,在维护执法依据清单方面,采取了“自上而下为原则,自下而上为补充,主动维护更新为主,社会监督为辅”的办法。即,主要由局机关法制部门或者业务主管部门随时关注收集最新的信息,根据执法依据的增补、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地更新调整执法依据清单;同时,基层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可以将其在执法实践中获取的相关信息和执法依据需求,及时上报给局机关法制部门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由后者确认是否需要更新执法依据清单。此外,还随时将梳理后的检验检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告及有关政策等内容以互联网、办公现场电子显示屏、布告栏等多种方式,同步向社会公示,并接受行政相对人对执法依据的质询和意见。例如,对网上执法依据咨询的处理,就提出了“5个工作日,100%答复”的时限承诺,使咨询人的每一个问题都能得到及时详尽的回复。

2.完善执法权责的规范工作。规范执法工作的权责是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北京检验检疫局通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首先明确了内设部门之间的执法业务分工,其次确定了部门中不同岗位的权责及任职条件,最后再细化各个岗位所承担工作事项的流程、规范要求和实施标准。这就使规范执法权责的工作更加科学合理,既避免了平行的内设部门和执法岗位之间的权责,相互交叉、重复,又使不同层级的内设部门和执法岗位之间的权责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在规范执法权责时,北京检验检疫局结合实际情况,编制了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流程图、岗位职责说明书等质量管理文件。质量手册界定了全局执法工作的类别,明确了责任部门;程序文件规定了每类执法工作的程序和实施要求;作业指导书和岗位职责说明书规范了每个岗位、每项工作环节的操作标准。这样就为不同层级的执法人员分别提出了具体明确的工作要求,使执法工作要求能逐级分解,一一落实到相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例如,对于每名行政执法人员而言,统筹其执法权责要求的载体,就是岗位职责说明书。岗位职责说明书主要包括岗位基本信息、岗位目的、岗位关键责任、工作权限、最低任职资格以及工作关系六大要素,分别确定了每个行政执法岗位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能力清单、执法依据清单、岗位关联清单(包括与行政相对人的关联关系,以及与内设部门和相关执法岗位的关联关系)。岗位职责说明书明确了执法岗位的价值和目标,更重要的是明确了多大权力就要承担多大责任,行使多大权力就要具备多高的能力。每个执法岗位该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列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这就使执法人员在履行执法职责时,能够了解自己的职责范围,掌握执法要求和完成标准,并不断弥补个人能力与岗位要求的差异。

3.完善执法责任的落实工作。一切管理思路、规章、制度,都必须依靠有效实施才能产生效益。缺少监督检查机制,或者监督检查结果不与激励机制挂钩,最终会导致制度执行不力,甚至根本不执行。因此,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除了要完善执法权责的规范工作,还应该完善执法责任的落实工作。要通过系统地监督、测量各内设部门、各级执法人员的工作效果,及时发现其执法行为与制度要求的差异,并及时进行有效的处理。北京检验检疫局在实践中探索了一些方法。

一是建立了过错追究制度。把“擅自跨辖区执法”、“以收取检验费代替行政处罚”等34种行为定为行政执法过错,明确了过错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和标准,明确了追究过错责任人的方式和程序,同时,也明确了执法人员在违法行政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过错追究的重点是关注执法工作中的用“权”过错,及时处置不规范行政的个案,如失职不作为、违规乱作为等情况。

二是以绩效考核来测量执法责任的落实情况。即对权责规范后确定的执法责任,进行动态量化考核与定期阶段量化考核。具体而言,建立了以执法目标督查、质量体系审核、基础工作检查、上级评定和同级评价等五项内容为主干的绩效指标体系,将责任要求量化成具体的指标和分值,分解到各部门和各级执法人员,并采取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对各部门和各执法人员的执法绩效进行评价。

在实施绩效考核时,考虑到检验检疫执法的覆盖面广,业务量大,涉及到进出口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出入境人员及交通工具的卫生检疫等各类执法行为,同时又涉及到不同的专业知识和执法要求,具备不同特点。因此,结合工作实际,以执法风险较高或者不规范执法行为出现频率较高的工作环节为切入点,作为考核的关键指标。考核的内容涉及到了执法主体资格、执法行为权限的合法性、适用执法依据的规范性、执法程序的合法性、执法决定的适当性、执法案卷质量情况等各个方面。

三是以外部评议促进执法责任的落实。为了真实全面、客观公正地了解检验检疫执法状况和效果,北京检验检疫局通过多种渠道,包括投诉举报、满意度测评、行风监督、上级及其他部门信息反馈、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启动了社会评议,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北京检验检疫局法制环境、各内设部门以及各级执法人员执法工作的评价。对于外部执法监督情况,既将其作为过错追究的重要信息源之一,也将其纳入到绩效考核结果中,使之发挥了促进执法责任落实的作用。

在落实执法责任时,将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按照其严重程度划分为执法过错及执法差错两大类。执法过错是指检验检疫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法执法、不当执法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国家或者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执法差错是指检验检疫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一般过失,违反操作规程,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差错行为多发生于业务繁忙、工作强度大时,工作人员因口误、眼误、手误等技术性原因而产生不规范行为。

按照不规范执法行为的类别,采取了不同的标准与程序,予以纠正和处理。对于差错行为,按绩效指标直接量化成分值,并扣除出现问题部门和人员相应的绩效分数;对于过错行为,除量化考核并实施绩效扣分外,还会根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过错责任人给予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移送司法机关等形式的处理。每年年底,各级执法部门通过绩效分数比对,评选先进单位;各级执法人员通过个人年度考核成绩比对,评选先进个人。个人年度考核成绩主要源自绩效分数。对于各级执法部门负责人而言,其个人年度考核成绩有70%来自本部门的执法绩效分数,对一般执法人员,其个人年度考核成绩有50%来自本人的执法绩效分数。

4.完善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建立一支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检验检疫执法队伍,完备的教育培训工作必不可少。北京检验检疫局对执法人员开展了系统的、有针对性的滚动式教育培训。

一是以质量管理体系梳理的执法依据和工作文件为主要内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梳理执法依据,既可以明晰执法权力与执法责任;又可以利用梳理后的执法依据,开展法制普及宣传和培训教育,提升基层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只有“有权必有责、用权必受控、滥权必追究”及“法无授权不得行”等执法理念逐渐深入人心,滥用权力和随意执法等现象才能从源头得到控制。

二是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为主要内容,开展行政执法工作针对性教育。检验检疫是技术性执法部门,要求检验检疫人员必须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和技能。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执法工作的规范和基础,以此对检验检疫执法人员进行针对性、专业性技术培训,以保证其胜任专业性执法工作。

三是以能级管理教材为主要内容,开展继续教育。所谓能级管理就是以人的能力为核心,在专业性、系统性能力培训的基础上,通过考试和考核,综合评价人员能力的管理制度。能力培训的重点是检验检疫人员知识与技能的持续扩展、更新和补缺。通过能力培训可以系统地组织检验检疫人员不断学习新的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巩固已有知识和技能,因此,能力培训是持续再教育。

四是以岗位职责说明书为主要内容,开展针对性教育。岗位职责与工作规范清单、执法依据清单一一对应,执法人员很快就可熟练掌握本岗位具体要求,使制度要求由“厚”变“薄”,由“抽象”变“具体”。因此针对性培训使执法人员了解本岗位的职责、工作规范和要求,提高执法能力和素质。

5.建立执法责任制信息化平台。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采用科技手段,为此北京检验检疫局整合已有软件的数据,建立起行政执法责任制信息化系统。该系统能够实现执法岗位信息、执法人员管理信息、监管对象信息、监管工作数据的互通互连,为执法管理提供便捷、准确、及时的数据支持。

通过信息化平台,管理者不仅能够迅速掌握所辖部门、岗位的总体执法情况,还能够全面了解所辖各级人员分管工作的具体情况。比如,对出口产品监管方面的执法工作,只需简单的操作,各级管理者就能查询到某一时段其下级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执法业绩、执法差错,以及某一执法人员所分管企业的产品质量控制情况,这些企业出口产品的不合格情况,这些企业对执法人员的反馈意见等。而这些信息又都会通过信息化系统,自动折算为部门执法绩效分数,及各级执法人员的个人年度考核成绩。

五、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所获成效

北京检验检疫局通过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完整地实现了对行政执法活动从决策到执行,从执行到监督,从监督到反馈的闭环管理。具体来说,通过完善执法依据的梳理、执法权责的规范,可以实现对检验检疫执法的决策管理;执法人员是否遵从规定用权、履职,可以通过过错追究、绩效考核、外部监督等执法责任落实途径进行监督检查,从而实现对检验检疫执法的执行管理和监督管理;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分析原因、整改纠正,并采取教育培训等措施巩固整改效果,能够持续改进执法工作,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也就可以实现对检验检疫执法的反馈管理。

对检验检疫行政执法活动的闭环管理,能及时发现检验检疫执法工作中的错误和不足,及时、准确地加以纠正、弥补;同时促使检验检疫执法工作在不断提高水平的基础上进入下一个管理循环,实现检验检疫执法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北京检验检疫局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成效显著。

1.提高了执法效率和执法质量。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后,检验检疫证单差错率大幅下降,执法工作时限符合对外承诺要求。出境、入境检验检疫执法工作时限符合率分别为100%、98.6%,较完善执法责任制前分别提高0.03%和7.5%.内部出境、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差错率分别为0.2%、1.5%,远低于完善执法责任制前的内部证单差错率;对外出入境检验检疫执法证单差错率均为0.

完善后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为落实执法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外埠流向货物(即自其它口岸入境、目的地是北京的货物)的报检落实率为例,北京检验检疫局研发了口岸内地联合执法信息化系统,将落实异地检验的执法责任逐级进行分解。这一措施使北京地区的外埠流向货物报检落实率由2004年的59%提高到了2007年底的98%,几年来共为国家挽回可能逃漏的法检规费4700余万元,同时也促进了口岸与内地检验检疫机构的协同执法工作。

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也为北京检验检疫局优化办事环境、树立良好执法形象创造了条件。社会和公众对北京检验检疫局行政把关和服务的满意度明显提升。经调查,目前受理检验检疫业务窗口的顾客满意度为99.5%,相关企业的顾客满意度为99.7%,顾客投诉处理情况满意度为100%.2005年,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当年工商注册年审企业的无记名问卷调查中,北京检验检疫局的企业满意度位居北京地区局级行政机关满意度的第6名,较之2000年的第13名有了大幅度提升。

2.提高了执法效能。完善后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有效规范了北京检验检疫局的行政处罚工作。按照完善后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北京检验检疫局制定了行政处罚规范性文件及作业指导书,开发了全局统一操作的信息化平台,有效规范了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空间。这样,一方面有助于维护相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及时发现,并按规定惩处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从2005年至2007年底,北京检验检疫局平均每年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240起左右,罚款270万元左右。

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后,为有效约束一线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的随意性,北京检验检疫局成立了审查中心。该中心调集各类专业人员组成专职审查队伍,并开发了“检验检疫集中审查管理系统”,对所有进出境货物报检数据实行集中审核,在计算机信息比对的基础上,按照预先设定的规则,有针对性地对高风险货物实施重点检验检疫。这样就使确定检验检疫项目、规则的权力,由一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变成信息化系统和“专家组”集中行使。

3.提高了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后,由于责权清晰,又有能力引导,激发了执法人员的工作热情。截至目前,北京检验检疫局共主持和参与涉及检验检疫执法工作的国家级科研课题39项、质检系统科研课题84项,主持制定修订涉及检验检疫执法工作的国家标准23项、检验检疫行业标准135项。2007年底,检测能力达到740项,其中通过CNAS认可的613项,比2005年翻了一番。近年来,北京检验检疫局还自主研发了多个信息化应用软件,用于提升检验检疫执法能力,包括集中审查管理系统、出口企业ERP数据监管系统、出口企业质量管理综合评价系统、报检企业与报检员管理系统、生产企业信息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系统、航空器电子申报系统等。

在严格把关的同时,北京检验检疫局内设部门和各级执法人员还热情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执法服务。例如,积极向辖区企业通报国外技术贸易措施的动态,帮助企业及时掌握国外检验检疫标准的变化情况。近年来,国外技术贸易措施对我国出口贸易造成了一定影响,但是北京地区所受影响却呈下降态势,据有关部门统计,与上年相比,北京地区2006年受国外技术贸易措施影响外贸直接损失额下降5.6亿美元,降幅为15.18%,受影响的企业比例更是降低了45.84%.[12]

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义

通过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制度、明晰责任、提高能力、持续改进,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途径。

北京检验检疫局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做法,从执法事项管理角度讲,是将以往“事后追究”的模式,转变为“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全过程管理模式。事前防范是从执法依据的梳理、质量管理文件的建立、人员的教育培训等方面入手,发挥执法管理的预防功能;事中控制是通过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规范执法流程、发挥执法管理的控制功能;事后监督是通过对绩效管理中发现的差错行为及时纠正,和对执法过错行为的有效问责,发挥执法管理的矫治功能。从执法人员管理角度讲,是将以往“分授权责”的模式,转变为“权、责、能”统筹管理的模式。梳理执法依据、规范执法权责的着眼点在于规范事项,划定职权范围,重点在“权”;落实执法责任的着眼点在于对事项的评价和违法行政的惩处,重点在“责”;执法人员教育培训的着眼点在于提高事项的效能和人员的素质,重点在“能”。三者彼此联系,相互依托,使管权、问责、促能有机统一在一起。

实践表明,北京检验检疫局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做法,有效地实现了执法要求到岗,执法责任到人、执法权力受控、执法责任可追溯,促使依法行政工作落到了实处。

注释: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05年7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zwgk/2005—09/08/content-30280.htm.[2]:《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2页。

[3]马怀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66页。

[4]国家统计局:《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8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网站,/tjgb/ndtjgb/qgndtjgb/t20080228402464933.htm.[5]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2007年我国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人员突破3.4亿人次》,2008年4月17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网站,/n16/n84147/n84196/1043115.html.[6]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2008年全球艾滋病疫情报告》,2007年12月,联合国艾滋病组织网站,/en/KnowledgeCentre/HIVData/GlobalReport/2008/2008_Global_report.asp.[7]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联合国艾滋病中国专题组:《中国艾滋病防治联合评估报告(2007)》,2007年12月1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n435777/n443716/6399.html.[8]朱小娟:《2007年贸易救济情况及2008年展望》,载《中国经贸导刊》2008年第7期。

[9]朱小娟:《2007年贸易救济情况及2008年展望》,载《中国经贸导刊》2008年第7期。

[10]:《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3页。

[11]程晓敏:《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内涵及实践意义》(二),中国法制信息网,2005年2月23日,/jsp/contentpub/browser/contentpro.jsp?contentid=co1024641917&Language=CN.

[12]参见国家质检总局:《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2007)》,第三部分,2007年版。

第6篇:行政执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高速公路;交通行政;执法档案;信息

当前,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的应用、处理、接受以及传播成为各项管理工作的关键组成部分。高速公路交通行政部门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工作,对信息技术的需求也越加增大。当前,信息技术被大量引用到交通执法领域中,例如自动收费、应急电话、对重点路段和高速公路的监控系统等,信息技术逐渐成为执法工作的技术支撑。执法工作作为高速公路管理的关键环节,其具有信息种类多、信息量大的特点,执法要求公开、公平以及公正,特别需要信息技术的科学应用。在执法工作中,执法效果需要进行档案管理,这是确保高速公路指挥调度、服务、收费、通信以及公路保养的重要技术。因此,本文主要对执法档案信息化进行有效分析,希望给予交通行业借鉴,为我国交通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1执法档案的概念以及特征

1.1执法档案的概念

其主要是指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作为原始记录进行保存的声像、图表、文字以及其他载体和形式的相关资料信息。是执法工作的重要凭证,同时还是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

1.2执法档案的特点

执法档案在某种程度同其他档案性质相同,具有价值性、教育性、社会性、文化性、政治性、信息性、知识性以及历史性等特点,历史性是其基本属性。但是,执法档案也拥有属于自己的鲜明特征,具体如下:

1.2.1执法档案是在管理机构执法过程中形成的电子信息、文字材料以及其他载体保存下来的资料和信息。

1.2.2执法档案是电子信息、文字材料以及其他条件和信息转化来的资料和信息。

1.2.3执法档案是路政机构在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原始资料,具有规范性、教育性、宣传性以及成果性等行业特征。

1.3执法档案归档

在执法活动中,对执法档案进行归档通常分为一般管理档案和执法文书档案。其中一般管理档案主要包括路政车辆档案、人员档案、器材档案、装备档案以及路产档案等。执法文书档案主要分为路政检查监督、路政强制、路政许可、路政处罚以及路政处理等五类档案。

2执法档案实现信息化的必要性

当前,随着我国行政执法工作的持续推进,合理执法成为了路政管理机构的基本原则,而执法档案全面实现信息化,对档案管理十分必要。

2.1提高工作效率

执法档案信息化可以在很大程度提高工作效率,例如管理数据以及执法文书信息化,可以显著提高管理统计以及文书制作的速度,不仅节省物力、人力以及财力,还提高了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

2.2规范执法行为

路政管理实现信息化要借助相关的管理软件,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在进行操作的时候,一定要按照执法程度或者系统规定进行操作,从而促进了执法的规范性。

2.3便于统计分析

执法档案实现信息化便于路政管理部门进行统计和分析,为执法决策提供依据。执法系统通常具备较强的分析功能以及数据统计功能,通过各种统计的图表以及报表,为路政部门和管理机构提供统计资料和相关数据。

3当前执法档案信息系统存在的问题

3.1处理数据时间冗余

由于当前采用一问一答的信息交换方式,造成逻辑受到限制,处理时间较长。

3.2速度慢功能弱

由于公共服务网络受到限制,因此反应速度较慢,一些路政工作日常所需使用的报表受到机构限制,难以实现多功能,致使报表功能较弱。

4构建高速公路交通行政执法档案信息系统

4.1路政巡查

路政巡查是指执法人员对高速公路的实际情况进行及时的监督和巡视,主要目的就是通过路政巡查及时发现阻碍高速公路通畅以及安全的因素,并且通过档案信息系统反馈给相关部门,采取例如路政强制、路政处罚、路政赔偿等执法措施进行处理,需要监督等部门共同完成。因此,信息系统需要及时储存和录入相关的执法措施以及办理情况,例如应急事件、收费、通信、养护等相关报告。因此,要在系统模块上建立相应的储存模块、音像传输模块以及档案管理模块,还有一些依托信息平台的应急处理、通信、收费以及养护等信息模块。

4.2OA办公系统

高速公路在巡查中对发现的案件或者问题,除了要进行处理之外,还需要通过交通指挥中心将问题转办到经营、通信、收费以及养护等部门,并且对办理结果实行监督。因此,这就需要发挥OA办公系统的功能,实现局域网络和公共网络的充分结合。OA办公系统虽然主要在局域网中运行,但是通过巡查搜集相关信息,为了保证信息传输的及时性,要通过公共网络进行传输。同时,路政信息要通过调度平台,搜集路面信息以及实行职能监督,因此,要建立以C/S和B/S结合的管理系统。

4.3建立虚拟专用网

执法档案以及相关数据具有保密性,因此,传输方式要通过虚拟专用网,通过建立局域网实现安全连接,保证传输数据的安全性。同时,虚拟专用网还能够保护当前的网络资源,有效的连接分支机构以及外联网络,提高安全程度。结语:综上所述,随着我国高速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执法档案的管理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目前我国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档案建设情况各不相同,随着我国交通管理制度以及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入,路政管理的范围也逐渐扩大。因此,对执法档案进行信息化建设至关重要,要对执法档案进行系统和深入的分析,以适应当前不断变化的路政管理。

作者:王璇 单位:淄博市公路管理局张店分局

参考文献:

[1]姜雪松.高速公路交通行政执法档案信息化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18(15):205-207.

[2]张建峰.福建省高速公路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系统设计与应用[J].中国交通信息化,2012,23(9):108-111.

第7篇:行政执法论文范文

规范经济秩序、服务社会发展是工商行政机关承担的重要职能。在工商管理活动中,如何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确保工商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的有效统一,保障依法行政目的的实现已成为工商行政管理领域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主要结合镇江市工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践,对工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工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根据工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际情况,镇江市工商机关在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中主要选取了包括行政执法机构的规范化、执法办案行为的规范化、案件管理的规范化、执法制度的规范化、执法装备统一、执法标准统一、执法数据统一、行政执法社会效果、特色事项(加分事项)、一票否决事项等在内的十个方面,涉及了执法主体、执法行为、执法程序、执法效果考察等一系列执法环节。在执法规范化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方面,主要是以上述十个方面作为工商执法规范化达标评价体系的一级指标,并根据每项一级指标的具体内涵,分别设计二级指标。其主要内容是:

行政执法机构的规范化。行政执法机构的规范化主要是从执法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考察其规范程度,主要涉及行政执法机构设置、机构名称统一、行政执法人员配备三个方面,其基本要求是要成立经检大队和中队;成立案件领导小组;成立案件内审组;有相应的职责和工作制度;名称、牌匾统一并挂牌;配备专职办案人员;办案人员具有案件主办人或相应的资格。

执法办案行为的规范化。执法办案行为的规范化主要从执法办案人员行为、执法办案权限、执法程序的规范化、执法文书规范等四个方面加以考察。其中对于执法人员的行为,主要评价其仪表举止、语言表达、执行纪律以及内外关系与礼节礼仪。执法办案权限则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应具有法定权限,基层执法机构以及人员应具有符合规定的授权,应在法定管辖区域内进行执法活动,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在权限范围内应积极执法,不得有行政不作为。对于执法程序,主要评价的内容包括线索管理、立案、告知、回避、核审、移送、调查取证、处罚、听证、送达、执行、回访等一系列程序步骤是否符合规范化的制度要求。执法文书的规范化主要要求执法人员应使用说理式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做到结构合理、层次清晰、详略得当,叙事完整、说理充分,语句流畅、逻辑严密、用字准确的要求;使用统一规范的执法办案文书,推行制作执法办案文书格式化、办公自动化;执法办案文书的制作和填写应当符合相应的规范;各类执法办案文书的文号编写、签字盖章应统一规范。

案件管理的规范化。案件管理的规范化主要是从案件内部管理的角度提出的要求,其内容包括工商行政执法案件的档案管理、行政处罚案件备案、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评审与考核激励,工商行政执法中对于暂扣、扣留、罚没物资管理等方面。如要求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建立暂扣、扣留、罚没物资管理、交接台帐,以实现案件内部管理的规范化。

执法制度的规范化。执法制度的规范化主要包括执法公示制度、违法案件督办制度、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要求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首先要健全这些制度,其次要严格按照这些制度的规范内容来加以操作。

执法办案装备统一。执法办案装备统一考察执法办案的办公场所、车辆配置、物资装备三个方面,主要要求是要设置专门的办公室、接待室、扣押(罚没)物资专用保管室;经检大队应当配备两台以上的专用执法车辆,经检中队必须保证一台专用执法车辆配备到位;经检大队、中队人员应当做到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经检大队和中队应当配备一部手提电脑、一台摄像机(或数码相机)、一台录音设备。

执法标准统一。执法标准统一要求严格执行江苏省工商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省局下发的《关于当前公平交易执法办案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努力实现执法办案中同一违法行为的管辖、定性、处罚、执行等各个环节的相对统一,逐步提高行政处罚行为的统一性。

执法数据统一。执法数据统一是对各种执法情况统计报表的要求。主要内容是要求统计报表填报及时、准确、全面;按规定及时、完整录入数据,案件录入应达到百分之百;准确及时客观全面进行数据综合分析;分析材料定期上报;登记台帐专人负责,及时登记;数据对接应达到百分之百。

行政执法社会效果。行政执法社会效果主要考察工商执法目的的实现情况,即执法工作是否达到该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秩序和状态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对执法状况的评价。其主要指标包括被复议机关复议后撤销的执法案件情况、行政执法案件败诉情况以及执法情况社会满意度测评等三项内容。

特色事项。特色事项,是指工商机关在执法方面的特色和亮点,评价这一内容的目的是衡量工商执法在哪些方面比较突出。主要指标包括媒 体正面宣传和获得表彰情况两个方面。

否决事项。否决事项,是指在特定情形下,视工商执法规范化建设为不合格。评价这一内容是看工商执法工作是否有一票否决的情形,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行政执法领域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执法过程中发生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情况属实的。

二、工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评价指标构建的经验与启示

建立工商行政执法规范化评价指标体系是全面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重要举措。镇江市工商局结合本地实际所进行的工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评价指标的构建,在实践中也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成效,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但其中仍旧有如下问题需要在以后的实践中予以充分注意:

第一,工商执法规范化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侧重点。

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点在于执法行为,其中既应包括外部执法行为,也应注意内部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因此在工商执法行为的评价指标体系中,针对执法行为的规范应作为体系构建中的重点。镇江市工商执法规范化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即遵循了这一思路,对于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建设设计了较大的权重。在前述评价指标体系的第一到第八项一级指标中,各指标所在权重分别是:行政执法机构的规范化6%,执法办案行为的规范化42%,案件管理的规范化12%,执法制度的规范化15%,执法办案装备统一6%,执法标准统一6%,执法数据统一6%,行政执法社会效果7%,其中工商执法内外行为的规范化占据了较大的比重。

第二,工商执法规范化建设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中的地方特色体现。

工商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我国工商机关面临的一项长期的任务。在进行工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各地都结合自身实际进行了相应实践,做法虽不尽相同,但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地方特色。如镇江市工商局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非常强调执法文书的规范性和说理性,通过执法文书的完善有力地促进了执法行为的规范化。

第8篇:行政执法论文范文

经济学思想在西方行政法治理论的演进历程中起了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经济自由主义只能产生警察行政法观,国家干预主义可以产生福利行政法观。而当代行政法是实质的服务行政法,服务与合作是其人文精神,增进社会福利,谋求公共利益最大化,全面提高人民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是其价值追求。

「关键词行政法治理论行政权力政府干预市场机制

西方国家的文化是多元的,西方行政法治理论的思想基础也是多元的。时代的发展、行政法的演变需要我们以更广博的视角来审视西方行政法治理论的发展历程。我们在关注其哲学基础、法理学基础的同时,亦不能忽视经济学思想在其发展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事实上,政府与市场关系问题是行政法学和宏观经济学所共同关注的一个基本问题。20世纪30年代以来的经验表明,尽管“市场失灵”和对公平的关注提供了政府干预的经济学基础,并由此诞生了凯恩斯的政府干预主义和福利经济学,但市场的不完全和信息的不对称等同样导致“政府失灵”,而试图以政府替代市场的做法将要付出更大的代价。市场失灵置换了市场万能的观念,政府失效拒斥了国家的神话。可见,没有一个有效的法治政府,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不可能的。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更是促使我们再次思考这样一些问题:政府的作用是什么,它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以及如何更好地去做这些事情。因此,如何在尊重市场逻辑的前提下建设一个有效的法治政府已成为全世界重新关注的焦点。本文拟从宏观经济学的角度阐释西方行政法治理论的发展历程,洞察其历史脉络及深层次的发展规律,并窥探其发展趋势。这对于政府角色的重塑,政府功能的重新定位以及新世纪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和完善都具有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经济自由主义与警察行政法观

17~19世纪是资产阶级夺取并巩固政权,发展资本主义的时期。在这一时期,资产阶级尚未摆脱封建统治阴影的笼罩,深感丧失自由和财产的恐惧。因而,他们要求取消一切不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限制措施和政策,论证并且实现经济自由,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深信“最好的政府,最少的管理”。这使得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各国无不围绕“行政权力”构建本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在素有“行政法母国”之称的法国,19世纪70年代以前,行政法治理论基本上是以拉菲利埃(E.Laferriere)提出的“公共权力说”为主流。按照“公共权力说”,行政行为被区分“权力行为”和“管理行为”,前者是行政机关在立法机关的授权下执行国家意志的一种行为,受行政法约束,并接受行政审判权的监督;而后者则是行政机关作为社会生活的参与者和组织者而为的一种行为,属于私法范畴,接受司法审判权的监督。通过这种区分,行政法的主要任务被确定为划分公共权力与私人失误之间的界限,并对超过这一界限的“越权行为”予以制裁。这样,行政权的作用便被局限于国防、外交、警察和税收等以“权力行政”为特征的狭小范围。“公共权力说”确立后,影响到整个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理论。我们可以把这一时期的行政法治理论称为“警察行政法观”。

这种行政法治理论不仅是当时生产关系状况的反映,而且也与当时的主流经济学———新古典学派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想相一致。以亚当。斯密(AdamSmith)为代表的新古典学派将整个经济系统分为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以及国际贸易、政府预算、居民收支等紧密相联的组成部分。“看不见的手”并不是简单地调节其中某一个市场,使其实现供求平衡,而是通过价格信号同时对整个系统发生作用。任何一个外来冲击,如某种商品的价格或数量的变化,某项政府政策的变化,都会通过各种渠道传递到系统的每一部分。如果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和资本市场同时达到均衡的话,这就是“一般均衡”(GeneralEquilibrium)。如果外来的冲击破坏了初始的均衡状态,那么,“看不见的手”将通过价格调整,使其转向另一个均衡。

新古典学派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他们认为,政府的干预很可能会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给经济系统带来扭曲,从而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有了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就不需要政府干预了。但是,新古典学派并不完全排斥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他们主张建立一个严正的司法行政机构,把政府的活动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即政府应当保证发展生产、公平贸易和积累财富的外部环境,并且向社会提供那些私人所不能提供的公共产品(publicgoods)。①于是,政府甘居幕后,扮演“警察”的角色,担当起社会“守夜人”,行政职能集中于“秩序行政”,即保障国家的安定、社会安宁,维护私有财产权和契约自由。

二、国家干预主义与福利行政法观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不断发展壮大的资本主义创造出了比以往任何社会都要丰富的物质财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由自由竞争发展为垄断。资本主义制度严重地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周期性经济危机开始频繁爆发。与此同时,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社会关系更趋复杂,社会形势的变化更趋迅速,但个人的生存能力却受到社会的严重制约,就业、教育、卫生、交通以及环境等都已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解释经济危机以及一系列社会问题产生的原因,经济学家们开始更多地关注对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研究。在这一时期,新古典学派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开始受到挑战。在法国经济学家瓦尔拉(L.Walras)的均衡理论和均衡分析方法的影响下,瑞典经济学家缪尔达尔(K.G.Myrdal)和林达尔(E.R.Lindahl)提出了动态均衡理论,以德国经济学家施穆勒(G.V.Schmoller)为代表的新历史学派和以美国经济学家凡勃伦(T.B.Veblen)为代表的制度学派也相继产生。在宏观经济政策方面,上述理论与经济自由主义截然不同,它们主张政府应对经济进行干预,强调政府在调节和管理经济中的作用。在政治方面,它们宣扬阶段利益调和,迎和了资产阶级加强统治的需要,因而对当时西方各国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②于是,在西方国家,行政权的作用范围开始拓展。政府在实施有限的间接调控的同时,也开始少量地直接投资,从事教育、卫生、交通以及公共事业等方面的活动。在这些活动中,典型的“权力”特征已经很微弱。但这些活动又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不同于私人行为,因而不受民法规则支配而适用行政法规则。在这种形势下,法国行政法上传统的“公共权力说”开始动摇,以狄骥(L.Duguit)为代表的波尔多学派提出了“公务说”。“公务说”认为,“行政法是公共服务的法”,行政行为也是“以公共服务为目的的个别。”③按照这一标准,行政主体直接以满足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活动都是公务行为;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服务与合作的信任关系;政府的服务是一种通过执行法律为公众提供的服务即公务,因而服务与合作关系就是一种公务关系;公务构成了行政法的基础,行政法将随着公务的需要而变化。“公务说”产生后,对大陆法系国家以及一些其他国家的行政法都产生了影响。从此,发生了西方行政法治理论发展史上的伟大变革。

到了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爆发于1929~1933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给整个资本主义体系带来了致命的冲击。这次经济危机的时间之长、程度之深都大大超过了人们的预期。按照传统的新古典宏观经济理论,无论经济繁荣或衰退,政府都不应当积极干预经济活动,“看不见的手”会自动把经济导向稳定状态。可是,这只“看不见的手”并没有把资本主义国家从经济危机中拯救出来。面对严峻的挑战,政府显得软弱无力。资产阶级理论家们认识到,对这种社会形势,除了政府之外,没有任何一个组织或个人能够应付,政府的角色有必要重新塑造。

时代呼唤出来一个全新的经济理论———政府干预主义。凯恩斯(J.Keynes)在1931年出版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中,系统地提出了政府干预经济的政策主张。凯恩斯认为,完全的市场机制是“看不见的手”充分发挥作用的基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关于完全市场机制的假设往往并不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经济行为的外部效应以及交通运输约束等情况的存在,使得市场机制失灵(marketfailure)。凯恩斯认为,周期性经济危机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有效需求不足。他用“消费倾向”、“资本边际效率”和“流动偏好”三大心理规律来解释这一命题,并指出在自由放任的经济中必然会产生有效需求的不足。按照凯恩斯提出的“有效需求原理”,在小于充分就业的情况下,只要存在着一定量的总需求,就会产生相应数量的总供给。既然“看不见的手”不能有效地对市场进行调节,那么就应当让政府担当起调节供求关系的责任。据此,凯恩斯认为应当放弃主张自由放任、无为而治的新古典经济学,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国家应当积极地干预经济,扩大政府职能,刺激投资和消费。同时,他认为政府直接投资不仅可以弥补私人投资的不足,以维持国民收入的应有水平,而且政府每增加一笔净投资,还可以通过乘数效应带动私人投资和消费,使国民收入量比最初的净投资额有成倍的增长。因此,凯恩斯“希望国家多负起直接投资之责”。④总之,政府的责任就在于运用各种政策以纠正市场失灵,保证资源优化配置,抚平经济周期波动的创伤,促进经济发展。只有政府为社会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才能使公共利益最大化。

后来,这一理论发展为凯恩斯主义,成为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官方经济学”。于是,行政权力开始大举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资本主义由一般垄断阶段过渡到国家垄断阶段以及各国经济的恢复和高速发展,行政权也日益膨胀,行政立法大规模出现。在社会生活中,行政权的作用已是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以促进公共福利为目的行政服务功能得到了极大的发挥。面对新形势,“福利国家论”应运而生。尽管随着“福利国家”等现象的出现,“公务说”已不能全面界定行政法的外延,出现了行政法理论基础多元论的局面,但行政法理论中服务与合作的基本精神并未改变,即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服务,给相对人以“生存照顾”是行政主体的职责;享受服务、得到“福利”是相对人的权利。在这一时期,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关系的主体范围不断拓展。同时,因分享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关系以及因行政事实行为引起的关系也都被纳入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关系的范围。西方行政法治理论甚至开始将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关系的触角伸向了传统的民法领域。总之,这一时期行政法理论的中心思想是:只有不断地缩小市场机制作用的领域,扩大行政权力作用的范围,才能为相对人提供更为广泛的服务,公共福利才能实现最大化。因而,我们可以称之为“福利行政法观”。

三、政府干预主义的困惑、修正及西方行政法治理论的重构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凯恩斯的政府干预主义风光了几十年。一直到70年代初,普遍奉行政府干预主义的西方各个工业发达国家的经济稳定增长,并没有遭遇到较严重的经济危机。但是,70年代以后,西方各国的经济却遇到了麻烦———“滞胀”现象,即高失业与高通货膨胀并存。尽管各国政府按照凯恩斯的主张采取了各种药方,但是经济衰退仍越来越严重。对此,凯恩斯的政府干预主义既不能在理论上给以解释,又不能提出有效对策。特别是70年代“雪上加霜”的两次石油危机以及“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更是动摇了政府干预主义的基础。于是,主张经济自由、减少政府干预的新经济自由主义学者对凯恩斯的政府干预主义展开了尖锐的批评。西方各国也相继放弃政府干预主义,而选择经济自由主义为制定政策的指导原则。到80年代末期,过度的放任自由导致西方国家的经济又一次出现衰退,国家干预主义重新得势。

看起来,似乎新古典学派主张的经济自由主义与凯恩斯学派主张的政府干预主义在经济学舞台上是“你方唱罢我登场”。但是,无论是新古典学派还是凯恩斯学派,都在不断地汲取对方的长处,修正自己的观点。例如,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P.Samnelson)把自己的学说称为“新古典综合学派”或“后凯恩斯主义经济学”,1985年以后又改称为“现代主流经济学新综合”。又如,克林顿政府强调政府干预,不过克林顿政府的政策并不是片面地强调增加需求,而是采取既强调需求方面,又强调供给方面的两手政策。克林顿也认为,自己的经济政策既不是新经济自由主义,也不是政府干预主义,而是一条结合两者长处的新道路。⑤总之,两大学派的融合反映了西方宏观经济学正在加深对客观规律的认识,探寻政府权力作用的最佳范围,整个资本主义也“几乎在不知不觉中,演变成保持公私两个方面主动性和控制权的混合经济。”⑥面对宏观经济理论各派林立,争论不休,国家政策频繁变动的新情况,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西方行政法治理论也表现出了应有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行政权作用范围的有限缩小。学者们认为,在现代社会,政府并不是唯一的“公共体”:“公共产品”除了可由行政主体提供外,还可以由其他公共体———社会自治组织提供。这是因为,非政府的社会公共体行使公共权力,可以避免或减少行政国家异化的许多弊端,如腐败、低效率、滥用权力等。而且由于它更贴近公众,公众可更直接地参与其运作和更直接对之进行监督。除此之外,学者们也认为,过分强调为公众提供全方位的“生存照顾”会使人的生存能力和创造能力退化;行政权的过度延伸不仅不会使公共利益进一步扩大,而且还会对其产生抵销作用;应该重新重视市场机制激励作用,“只有在个人无力获得幸福时,才由国家提供服务。”⑦因此,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纷纷对行政权重新估价,放松政府管制而加大市场调节的力度。政府也将一些政府垄断项目转到市场竞争领域,或者引入市场机制到公共领域适用。于是,国家行政、社会公共行政的结合和对私人力量的利用便构成了维护、分配和发展公共利益的多元力量结构。⑧第二,行政强制的弱化。西方学者认为,行政行为既然是一种服务,在相对人能自觉合作的情况下,也就是在公共利益能够实现的情况下,也可以不运用强制性的行政行为,而运用一些非正式、非强制的行政行为来服务。并且,传统上以“公权”和“强制”为特征的行政行为的性质及形式,都需要重新界定和概括。这种观念上的变化在行政法上便反映为:一些新的行政行为形式或者原来在行政法领域中不甚重要的行政行为形式,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规划、行政给付和行政私法等,已经或者将在行政中发挥新的或者更重要的作用。行政合同和行政规划在法国,行政指导在日本以及行政给付在瑞典等都已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行政法制度。这些行政行为形式中既包含了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又体现了相对人的意志,既有行政权力的因素,又有市场自由的精神。它们所具有的应急性、简便性、温和性和实效性等特点,也正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第三,行政程序法治理念的增强。学者们普遍认为,新时期行政法治不仅应重视服务的结果或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而且还应强调行政程序,即服务与合作的过程。通过行政程序,扩大行政民主,调动相对人对服务的合作或参与,增进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相互沟通和信任,使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融合相对人的意志,使行政行为具有公正性、效率性、准确性和可接受性,以避免行政权在其作用领域中的滥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因对抗而致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失。而行政强制的弱化,行政程序法治观念的增强,必然会促使行政效率的提高,公共利益的实现。为此,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行政程序法典化浪潮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仍然方兴未艾。

第9篇:行政执法论文范文

并且严谨经过研究和调查发现,在教师表达的清晰度与学生收获知识的效果正相关,教师在授课过程中,选用清晰、简洁的语言,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欲望,对知识能够全方位地掌握和理解。政治课的理论性是相当强的,一些专业术语比较多,如果不能准确表达处理,会曲解政治的内容,影响学生对社会的正确认识。政治课有着重要的地位,不能出现一点差错,所以要加强语言艺术的应用,运用合理的语言技巧把授课内容讲述出来。

二、质朴的语言学生更易于接受和理解

教师授课过程中不仅要讲得好,还要能让学生理解。如果教师授课的内容过于难懂,学生会听不懂,最终会失去对政治课的兴趣,政治课就达不到理想的授课目的,学生就不能深刻地理解政治含义。语言不仅仅要质朴,还要有艺术特点,生动形象的语言能够把乏味的理论形象地表达出来是非常优秀的教学。

三、比喻让语言平添亮色

比喻是课堂上经常使用的修辞手法,把两个相似的事物进行比较,让抽象的事物变得更为具体,能够把事物形象地表达出来,授课中使用比喻的修辞手法,学生非常易于理解和接受。比喻手法还可以把复杂的事物简单化,提高学生的想象力和理解力,增强学生学习的自信心。采用比喻的修辞手法能够加强表达效果,学生的印象会更加深刻。通常学生会有答非所问的情况,就是因为不能准确地把自己想要表达的事物表达出来,这种情况会大大的打击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采用抽象的教学方法能够让学生记住复杂的事物,教师把教材上一些理论知识用形象的语言表达出来,学生更容易理解和记忆。

四、新的词语能够让课堂充满活力

在课堂上出现一些新的词语,会增加课堂气氛,充分的调动起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如果在政治课上多使用一些新词语,不仅能够体现出时政性,还可以激发学生去了解时事的兴趣,让学生对社会的发展趋势有一定的理解。把一些生活实际时事和教学理论联系起来使用会有很好的教学效果。

五、幽默的语言能够让课堂活色生香

幽默的话语总能吸引人的注意力,幽默是智慧和才华的表现,如果在教材中加入幽默的语句,就会把死板的课本知识变为活跃的分子,跳动起来,激发学生探索的积极性,对知识的理解也会更加深刻。在课堂上,使用一些诙谐的语言,或者将一些笑话引入到课堂知识中去,学生会爱上这门课,产生浓厚的学习兴趣。学生在轻松、愉快的课堂气氛中度过,没有大的学习压力,这是教师讲课的重要法宝。

六、注重语言的启发性

语言的启发性是让学生对政治课程产生兴趣的重要途径。传统的教学方法是老师把书本知识照搬下来,直接丢给学生,学生只能不加理解地去死记,学习效率不高。如果教师采用一些启发性的语言来传授知识,学生更容易理解,这是一种很好的教学方式。

七、重视身体语言的运用

在教学过程中,身体语言起着重要的作用,运用肢体语言不仅能够把课本知识形象地表达出来,还能鼓励学生,提高学生的自信心。比如一个鼓励的眼神就能让学生具有极大的勇气,积极回答问题,提高课堂回答问题的效率和质量。肢体语言能加深学生的记忆,还能展现出教师的教学素养。用语言以外的形式来表达课堂知识也是非常有效果的,非语言的表达是多种多样的,比语言表达更能抒发出人的感情,如果只是用语言来表达课堂知识是远远不够的,不能达到教学目的,利用肢体语言会让学生的注意力更集中。

八、设计引人

入胜的导语课堂有一个好的开头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要在一堂课开始的时候提出导语,导语要有创新意识,能够吸引学生的眼球,好的导语可以从学生的面部表情体现出来的,精彩的导语是引导新的课程的开始,提升学生思维能力的源泉。好的导语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提高学生的听课效率。

九、设计有波澜的插入语

政治是一门理论性课程,知识点比较枯燥,如果教师的讲课语气和方式都是非常平淡的,那么课堂气氛也会是死气沉沉的,学生就更没有兴趣去学习了。在课堂中添加一些小趣味和有波澜的插入语,让学生能够在愉快、轻松的课堂中学到知识。结束语的设计要精湛,要把整个课堂的知识点串在一起,把内容概括到一起,起到一个总结的作用,让学生对这堂课可以回味无穷,留下深刻的印象。结束语的形式要设计成多样式的,能够打动学生心灵。

十、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