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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农村组织存在的问题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组织化的社会基础。尤其在农村,要在尊重农民权利、保护农民权益的基础之上把农民组织起来,因为“现代的个体都是权利主体,它们之间因权利而平等,彼此之间的联系只靠契约建立。为了实现权利,大规模的社会组织和普遍的社会交往成为必需”。。然而,在我国,农民的组织化水平仍然比较低,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我国农村社会,非正式组织的数量少、种类单一。有学者把我国农村组织分为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认为“在我国农村社会,正式组织包括乡(镇)党委、乡(镇)政府、村支部、村委会等;非正式组织则主要包括宗(家)族组织、宗教组织、农民自发的维权组织以及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等”。。然而,就我国广域的农村社会和庞大的农民数量而言,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数量显然很少,组织种类也比较单一,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第二,从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发展趋势上看,一些组织出现衰微趋势,而一些组织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还不稳定、不成熟。首先,就农村社会中的宗族组织而言,虽然宗族组织和宗族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仍会在以后很长时间影响基层农村社会,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变化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则是民工潮的出现,因为农民再也不会被固定在生他养他的血缘和地缘社会,宗族势必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千年基础”,因此,宗族会不断地瓦解,不断地浑蚀其固有的劣根性。其次,对于农民的维权组织来说,只能算是一种临时性的组织,它为维护农民的权益而成立,一旦所要求的权益得到解决便自行解散。至于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于它产生时间短,所以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成熟,而且数量也很少。只有宗教组织在农村社会迅速复兴,填补了人们的精神需求,农村成为宗教活动的重要场所,人教人数不断增加,但即使这样,宗教组织也没有成为农村社会的主导组织。
第三,就正式组织而言,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组织的治理效能不理想,没有发挥应有的组织功能。首先,从国家与社会层面上看,由于农村实行和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以及国家在农村推行“乡政村治”,农民开始自我管理,实行村民自治,国家政权与农村社会逐步分离,尤其在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以后,村民自治组织由于缺乏必要的财力支撑,难以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已经影响了村民自治的有效运行。其次,从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运行机制来看,“村两委”相互掣肘,影响村级组织的有效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村党支部作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这样,“村两委”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就难免产生矛盾和冲突,“在这个问题上,抱怨是双重的,党支部方面认为村级直接选举削弱了党的领导,村委会方面认为组织法不落实”。加之“组织体系的制度化水平不够,组织运作的规范性、统一性、灵活性还都很差”,因此,“从改革之初到现在……一套真正体现乡村经济社会内在要求的组织体系还远没有建立起来。……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并没有带来组织体系的适应性提高,也没有有效地保障乡村社会经济的协调运行”。。最后,从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组织与村民的关系上来看,农民对村级组织的疏离感加剧了。“从乡村生活的观察出发,我们没有办法得出基层组织对于农民的服务越来越好、农民对于基层组织越来越亲的整体判断。相反,农民和基层组织的疏离感加剧了。”这已经被一项“农民对村组织、村干部的信任程度”的调查所证实。
从一些数字可以看出,村民对村组织和村干部的信任程度主要集中在“有点不可信”和“有点可信”之间,村民并不怎么信任村干部和村组织;更严重的是,在农村社会的实际生活中,一些村干部腐败、不检点的行为也引起了农民的极大不信任甚至是反感。因此,村干部和村组织在村民中的威信并不高,其管理活动依靠的不是权威而是权力。农民对村干部和村组织的不信任,大大地阻碍了“村两委”组织功能的发挥和乡村治理的效能。但是,“客观地说,基层组织在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是强大而积极的,但比较而言,在治理方面的努力就差强人意。或者说,目前的基层组织体制,如果说在动员和组织经济方面是有效的,那么在改善乡村治理方面,是基本不相适应的。所以,改善乡村治理,首先要反思和检讨的,是改造基层组织体制”。“基层组织改革必须有大动作。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现在的任务是要再造基层组织体系”。再造农村社会基础,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
二、农村(民)组织在农村基层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整个社会的发展状况,为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历史性的机遇,创造了非常好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我们要在现有的农村经济政策的空间里改造基层农村社会基础,逐步解决“三农问题”,在农村社会建立各种形式的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这有利于促进基层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发展,具体体现在:
首先,在基层农村政治建设上,农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公民民主意识的成长,有利于农民利益表达和民主参与过程的有序化、制度化和对国家权力社会监督的机制化。从民主管理的角度看,农民组织可以平衡农村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制约基层政权组织的权力,防止强势群体侵犯农民权益,“必须让社会中的主要利益团体联合参与政府组织,以此来防止任何一个利益团体可能将自身的意志强加于其他利益集团”。。从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的角度来看,随着社会格局的深刻变动,农民的利益关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此而产生的许多社会矛盾和经济纠纷,就需要农村有相应的解决机制。而单个农民的利益表达和诉求就显得“软弱无力”,在整个政治参与体制中处于劣势;而且,作为单纯原子化农民的政治参与,容易带来政治参与的失序和低效,需要农民组织起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建立与国家政权的联系通道。从农民组织的公益性来看,它会更多地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关注社会的多元化需求,统筹社会各方,兼顾弱势群体,发扬民主,实现社会公平。广大农民应该组织起来,在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结成各式各样的农民组织,集中农民意见,代表农民利益,和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对话,有序地进行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以增强农民与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博弈能力。
其次,在基层农村经济发展上,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建设现代农业,实现农业向科学化、商品化、集约化转型;有利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经营的有序竞争,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也有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宏观组织。应该把原子化的农民个体结成代表农民权益的组织,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也可以以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农村合作社、农民互助协会等形式,参与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贸易和流通体系建设中去。另一方面,随着市场化、信息化和农业科技的快速发展以及电话、电脑、网络等现代信息传输工具在农村的使用,农村市场服务型中介组织发展很快。这些中介组织在市场营销、信息服务、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经营等方面提供了许多便捷服务,有利于农民r解市场信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规模,避免盲目生产}在弥补市场和政府的不足,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 最后,在基层社会和文化建设方面,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农村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对于农民个体来说,一方面,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生产方式以及国家权力对农村社会控制的减弱,使得农民在生产、生活方面的需求不断增长,从而产生对各种社会组织的需求。在现实生活中,农民自发结成各种组织,如生产帮扶组织、特困户救助组织、儿童上学接送组织等。这些农村社会组织在社会互助、公共援助、社会福利、情感交流等方面进行合作。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基本上都是一家一户进行生产,大多数农村家庭很难备足各种农具,很难具有足够的资金、技术,或因家庭劳动力不足等原因,程度不同地需要各种农村组织的帮助。除了在物质利益方面需要实际帮助以外,农民在体育、卫生、文化和精神等方面还需要组织实体,以便于开展各种体育活动、卫生活动、文化活动等。这些活动既能满足农民的社会情感需求,也能满足他们的精神信仰需求。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农村组织的各种活动,不乏有迷信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以及违法活动。所以,我们要对农民进行教育,以提高他们的素质,使广大农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消费观、婚育观,不断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水平,让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既然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基层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那么,就应该给予农村社会组织和农民组织相应的法律地位,保障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在基层社会的活动,提高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水平。
三、国内有关乡村治理理论和农村(民)组织对乡村治理结构的影响
国内理论界对于乡村治理理论的研究以及乡村治理的模式和路径选择,大多是从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视角出发,立足于解决乡镇存在的问题而提出来的,而很少有专文从尊重农民的权利。
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的视角,提出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对于乡村治理结构改革的影响,而这恰恰是解决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的核心所在。
中国问题的实质是农村问题,而农村问题的实质是农民问题,解决农民问题的出路在于改造农村社会的社会组织结构以及农民的联结和组织方式。针对我国目前农村组织化水平低、农民居住分散以及农民群体具有散漫性的特点,乡村治理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各种农民组织,再造农村基层组织化的社会基础。理由是:
根据多中心治理理论,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各式各样的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使这些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成为乡村治理的中心,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进行合作治理,实现基层社会与政府之间的互动,“一方面,社会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则组织起来,有序地参与到政策形成过程中去;另一方面,从这种制度化的参与机制中,国家权力获得了稳定的支持来源(合法性)和控制权”。在经济上,这些组织参与基层社会的经济管理,可以把乡镇政权从繁重的经济事务中解脱出来,切断了乡镇政府作为“谋利性政权人”的经济基础。在政治上,这些组织参与乡村社会的政治民主建设,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这样,乡镇政权可以从传统的政治管理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而它所要“扮演的角色越来越不是服务的直接供给者而是调停者、中介人甚或裁判员”。这样就切断了上级政府可借以利用的压力型体制的通道。在社会文化建设上,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可以为村民提供各种服务和帮助,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群众文化活动和互助活动,实现农民的自我教育、相互合作和相互援助。这样,乡镇“政府与社会力量通过面对面的合作方式组成了网状管理系统”。乡镇政府与农民组织及其他社会主体就能以平等的身份,通过对话建立合作关系来实现乡村治理的目标。
从国家对农村社会政治整合的转型来看。由于实施城乡一体化和“工业支持农业、工业反哺农业”的农村战略,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整合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以农业税费改革特别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动为标志,国家对社会的整合开始由“汲取式整合”向“供给式整合”转型。在这个转型过程中,国家应该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维护农民的权利和自由,保护农民权益,对农村社会应该采取新的整合方式,挖掘基层社会的内在潜力,为乡村社会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提供内生动力。这种内生动力借助于国家、市场和社会等外在力量的推动,使农村社会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具有坚实的社会组织基础。把农民组织起来,让农民组织在基层农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中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农民的各种权利,以便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共同参与乡村治理。
显然,上述的治理结构必然涉及到乡镇政权改革的未来走向问题。从现有的对未来乡镇改革的各种观点来分析,其目的基本上都是为了解决乡镇存在的问题而提出来的。在实际生活中,乡镇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这一方面反映出乡村治理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艰巨任务,不仅仅是因为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农民数量庞大、农村生产水平低下的历史和现实状况所形成的黏滞性给治理带来难度;还因为我国以为主要形式的农村改革到现在也只有不到30年的时间,而要在这短短的时间里理顺乡村社会的各种结构和关系,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随着整个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各种新的政策、措施会不断出台,各种新的情况也会不断产生。所以乡村治理是一个长期的调适过程。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我们所采取的立足于解决乡镇现实问题的乡村治理路径,都难免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弊病。因为随着一个问题的解决,难免又会出现新的问题,同时又产生解决新的问题的方法和途径。而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乡镇问题,就要寻找产生乡镇问题的根源:农民组织化水平低下所造成的弱社会。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平安园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对公众安全感测评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全面彻底的整治,有效提高人民群众对平安建设工作的知晓率、参与率、满意率,为园区平安建设、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组织机构
本次活动成立领导小组,组长由园区办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园区办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综治办、派出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园区综治办主任兼任,园区各企业要成立相应机构,有专人负责,结合本单位实际,及时拿出方案,确保工作目标实现。
三、工作措施
(一)深入集中宣传
1、召开园区提升公众安全感工作动员大会。由园区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园区各单位负责人,全体机关干部参加。
2、园区各企业要认真开展宣传排查摸底工作,开展好悬挂2条以上横幅、书写3条以上永久性上墙标语,刊出1期以上的墙报、黑板报,正面宣传政法部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举措及成效,下发好的公开信。
(二)全面整治打击
园区派出所要在现阶段深入开展“打黑除恶”打击“两抢一盗”,整治“赌博”等专项斗争和统一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通过严打整治专项斗争提升公众安全感。同时,公安干警、治安巡防队要着装加大巡逻频率,坚持日夜巡逻,提高见警率,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的发生。
(三)加强治安防范
1、强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要健全各级矛盾调处机构,强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建设,全面落实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着力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
2、加大对社会面的控制力度:一是充分发挥园区专职治安巡防队的作用,加大治安巡逻防治力度,着力提高园区道路见警率;二是加强“天网工程”建设,有效发挥工业园区视频监控系统的作用,密织基层社会治安防控网,不断提升技防水平。
3、加强单位内保和群防群治工作。各企业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内保机构,落实经费和措施,提高防控能力,坚决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护好自己的物、办好自己的事”。
4、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各企业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确保公众安全。针对可能引发社会动荡,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况,制定完善工作处置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做到组织机构健全,岗位责任落实,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四、工作要求
1、要加强领导。园区各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公众安全感工作,充分认识进行群众安全感测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增强群众安全感、提高群众对治安工作的满意度,作为当前和今后一项重要工作来部署落实,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各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精心部署,狠抓落实。
关键词:城市社区 治理 自治 委托-
在我国,社区建设经历了这样的过程:先是单位在社区管理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政府通过单位控制、推动社区建设。当单位制解体以后,大量社会职能从单位转入社区,政府试图通过强化基层政权建设来推动社区建设。当出现“政府失灵”时,就求助于一定程度的社区自治,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治理格局。但由于行政力量过于强大,社区自治机构实际上仍作为准行政机构运行,社区参与仍处于起步阶段,实现我们所憧憬的社区成员高度自治的社区管理理想,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1.社区自治——社区治理的最佳模式
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使中国社区的组织方式和动力机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确立起以居民自治为核心的基层民主化主导方向,增强社会力量建立起社区居民自治体系是我国社区治理未来的发展方向,也是克服当今社区存在问题的有效途径。
首先,社区自治是社区居民自身的动力。社区产生和发展的内在必然性,来自社区这个空间所发生的巨大社会变化。社区问题实质上关系居民的切身利益。保护和实现自身利益的强烈要求,是社区居民自身的动力,而且从这些要求中必然产生自治要求。可以说,这种要求来自“人性”。亚里士多德在创立政治学时,给出一个十分基本的命题:“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1马克思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这一命题。人的存在决定了政治的存在,政治是人的内在要求。政治是基于人的发展这一终极关怀。一个人不仅需要单独地与一个个“他人”打交道,更需要通过社区组织,融入集体过好自己的社会生活。居民对社区自治的需要是社区内部最根本、最持久的动力。
其次,社区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新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形式。“自治是人们实施社会活动和社会组合的一种形式,也是一种社会关系体制,其特征是自治成员的管理与被管理的身份主体化。2列宁对此也说过,随着民主的发展,人民“需要的不仅仅是民主的形式的代表机关,而且要确立由群众自己从下面来管理整个国家的制度,让群众实际地参加各方面的生活,让群众在管理中起积极作用”,3“除了立刻开始真正的人民自治外,还有其他训练人民自己管理自己,避免犯错误的方法吗?”社区自治,标志着社区民主化的开始,标志着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向着它真实的全部内涵过渡。逐步实现全体居民群众真正平等地、真正普遍地参与一切国家事务。
此外,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指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是相对的,它们在本质上是同一的。这就构成了政府与社区自治关系的逻辑起点。简言之,正在形成中的我国城市社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市民社会的一种具体样式。自治是城市社区恰当的治理模式。俞可平指出:好的治理意味着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是政府和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一种新颖关系,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
2.社区自治中的委托——问题
尽管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从确立到今天,已有半个世纪的历史,但是它远远没有成熟。相反,由于过分承担了政府托付的工作而在实践中逐步异化为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的辅机构。社区居民自治的组织载体——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之间存在矛盾。
表面上看来,二者关系仅仅是居民自治组织——居委会和政府的关系,这其中隐含着两个委托-的关系。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都扮演着人的角色,居委会权来自于居民,是居民自治的法定机构。居委会干部是居民选出来代表自己利益的“人”,其权威来源于居民授权。居委会是居民自治后由居民选举产生的,可以看作是受居民的委托,是由下到上的委托。街道办事处权来自政府,作为城市的基层组织,是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这种委托可以看作是由上到下的委托。当政府政策的长远和整体利益与居民的眼前和自身利益二者发生冲突时,在现实当中往往表现为居委会与居民之间的冲突。冲突产生的原因在于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两个人职责不清,角色定位不当,无法协调权力分配关系。
因此,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关系问题实际上是两个委托-关系中人之间的问题。居委会作为政府和居民间的“中间人”,是要代表居民利益的,但他一旦取得这种“权”,由于其权的有限,一旦与街道办事处发生冲突时,居委会更多的是选择倒戈向政府一方,成为政府在基层的“腿”,这就怨不得居民认为居委会是虚有其名,不起什么作用了,而居委会也是一肚子的委屈。就现实来讲,这才是城市社区中真正的委托-问题所在。
3.社区自治路径选择:理顺政府与社区关系
解决社区自治中的委托-问题的关键在于:合理确定政府行政权力与社区自治权力边界,促进治理权力主体多元化。在我国社区建设和居民自治中,政府始终发挥着主导作用,城市居民自治属于政府主导型自治。政府在培育和引导自治过程中,行政权力要逐步从“越位”领域退出来,释放社区自治权力空间,但政府权力从社区退出并不是完全自觉的,应该运用制度化手段确立规范的政府退出机制,寻找行政权力与自治权力的“平衡点”和“有效边界”。市场经济和自治条件下,政府和社区属于不同性质的组织,拥有不同的管理手段,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同。政府在社区治理中应承担的职能有:第一,指导和帮助社区组建社区组织。社区组织是实现社区治理的物质载体,因此,要保证社区组织的完整和社区组织结构的完善,让社区居民和社区自治组织充分参与社区管理体制建设。可由社区建设委员会、社区管理委员会、社区自治组织和专业服务组织等三个层次组成。第二,为社区治理提供必要的法规和政策支持。社区治理是治理主体在法治的环境下有序参与社区活动。因此,政府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护社区居民的自治活动,实现有序的政治参与,为社区治理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引导社区健康发展。第三,大力培育社区服务组织和自治力量。可通过转制、扶持等措施,将办事处所属事业单位转变为社会服务组织,社会服务组织承接了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自治组织转出的服务职能、服务项目,改变了街道过去单纯靠行政手段兴办社区服务的做法,实现了从“养人”到“养事”的转变。第四,帮助社区提高自我治理能力。衡量自我发展的能力是个综合性指标,绝不是你换了一块社区牌子,社区治理能力就随之提高了。政府在这方面一定要起到宏观指导作用。
总之,在社区治理结构中,政府行政管理服务体系与社会自治体系的关系是最核心的关系。我们强调重心下沉,就是要让政府真正负起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责任。在社区建设过程中,政府最重要的责任就是为社区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公共设施、公共环境。社区自治组织切实围绕居务服务开展工作,实现政社分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真正实现政府到位、社区归位、市场入位。社区治理的未来方向是向自治型模式过渡。
参考文献:
[1]丹尼斯C·缪勒.公共选择理论[M].杨春学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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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邦佐.居委会与社区治理[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4]潘小娟.中国基层社会重构:社区治理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注 释: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7页.
关键词:均衡;农村金融;供给;需求:约束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2-0074-03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经济学一般原理和理性经济人假设,凯恩斯“看不见的手”会促使微观经济主体供求双方渐次达到均衡状态,从而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化配置。而在我国农村市场上,金融作为准政府公共产品,同时具有市场属性,农村金融供求双方非均衡发展的现实,是否说明均衡理论在农村市场不适用,农村金融供求不匹配的根本原因又是什么,本文试就此作一浅析。
一、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约束
1 金融需求总量的刚性增长。已有的研究表明,农村金融需求与农业制度变迁具有显著的相关性。随着历次农业制度变迁的实现,农业制度安排的绩效很快显现出来,农村经济飞速发展,农村社会生产生活物质产品空前丰富,长期以来潜在的农村金融需求依次加速释放,社会大变革下的农村金融需求在总量上显然是刚性的增长。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测算,到2020年,新农村建设新增资金需求总量约为15万亿元左右。在此基础上假定基期(或前期)农村金融供求达到(或实现)了相对均衡,需求总量在短期内的单方改变,或者供需双方在同一时期的非同步增长,都会打破原有的均衡。
2 经济金融化、货币化趋势对农村金融需求有着硬性约束。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发展趋势表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前进和发展,经济金融化、货币化的趋势明显。就农业而言,多数经济学家认为它是一个具有典型性的低货币化比率的产业部门,农业的弱质产业属性制约了其经济金融化、货币化的进程。但就我国农村经济的纵向发展来看,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计划经济的制度约束,我国农业的市场化水平和农产品的商品化率都很低,基本上不存在市场交易,农村经济的货币化比率几乎为零。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市场化发展地位的确立和改革进程的加快,日渐融入现代经济的农村经济市场化水平和农产品的商品化率都有了极大提高,农村经济金融化、货币化进程都在不断加快,而经济货币化带来的“乘数效应”更是放大了农村金融需求,进一步加剧了农村金融供求失衡。
3 农村金融需求多维发展,可控性越来越差,相应的金融服务政策措施也就滞后。需求的可控性差,也是农村金融供求均衡的一个约束。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相应的农村金融需求也在不断发展,日趋复杂化、多样化,并且需求的层次性、结构性、区域性等多维特征也渐趋明显,在实际需求的统计、潜在需求的测度及其真实可靠性方面难以评价,对农村金融需求的研究、分析和预测也越来越困难。因此在农村金融的制度安排、政策措施、机构设置、临管和调控等方面也相应滞后。
二、农村金融市场的供给约束
1 宏观层面,现行的农村金融制度安排不完善。农村金融制度安排是指保证相对独立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发挥功能作用的一系列框架和“游戏规则”。当前,就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安排来讲,还没有形成一个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制度环境和竞争秩序,没有充分地维护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突}J表现在市场准入和退出两个方面。
市场准入方而,现有制度安排维护了现有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的垄断地位,不利于竞争,垄断金融组织的金融供给难以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多样性和层次性的需要。目前人民银行推动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已经在全国5个地市展开,早期由中同社科院杜晓山推动试点的政策性扶贫小额信贷组织也已经运作了多年,然而“出生证”一证难求,并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试点的组织如何定性、谁来监管、风险控制以及治理结构等等诸多问题还有待解决。当前以焦瑾璞为代表的农村金融“增量改革”的实践,还受制于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的限制,非正规金融(民间金融)也存在这一问题。
市场退出方面,农村金融市场退出机制的缺失也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要求,目前在农村合作金融改革进程中,还没有涉及问题金融机构退出农村金融市场的问题。市场退出机制约束的缺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道德风险、经营风险,使得垄断金融组织的惰性和政策依赖性增强,在现行制度安排下,他们没有理由去关注和分析农村金融需求及其市场的变化。
2 中观层面,农村金融组织结构不完善、管理体制不健全。几十年来,按照渐进式改革路线,我国农村金融在计划和市场两股力量的博弈中改革发展,至目前已初步形成了正规金融(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邮政储蓄)、非正规金融(民间金融、小额信贷组织)分工协作、功能互补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然而事实上各涉农金融组织却没有承担起应有的职能,没有实现农村金融制度安排的政策意图和改革初衷。以农业银行为主的商业银行逐渐撤出农村金融市场,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自成立以来职责定位不断调整,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尚未建立,邮政储蓄改革还没到位,民间金融亟待规范,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事实上已经成为主要的、在某些地方甚至是唯一的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组织结构不完善,组织资源单一和匮乏,金融机构支农功能性弱化甚至缺位,是农村金融供求失衡的一个重要因素。
再就承担农村金融供给“主力军”角色的农村信用社来看,管理体制不完善导致其支农效果弱化、与其在农村金融中的重要地位和职责形成偏差,这是制约当前农村信用社发展的主要原因,也是抑制整个农村金融供给的瓶颈性约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农信社管理体制历经多次变革,但是究竟哪一种管理体制更适应农村金融和农村信用社自身的发展需要,在理论界还存在争执,新一轮的改革绩效如何到目前还没有定论。然而这次改革却存在着明显的两个矛盾:
(1)信用社市场化改革方向和为“三农”服务的业务经营政策性导向。李剑阁在研究农村信用社改革问题时曾指出,任何经济组织一旦具有既承担政策任务,又追求经济利益的“两栖”性质,就一定会成为经营亏损和财政补贴的无底洞。
(2)现行管理模式下,省联社行使行政管理权(省联社由各基层社发起入股成立,各基层社非但没有对省联社的控制权,反而接受省联社的行政管理,交纳管理费),因此出现县联社“眼睛”盯住省联社,而不是当地经济和农村、农民的金融需求。同时,在现行的行业管理和监管格局下:农信社的法人治理结构(股权控制)问题还是难以得到真正落实;地方政府、监管机构、人民银行对风险处理、救助、损失承担等责权划分不对等;内部管理仍然存在问题,基层
信用社经营效率小高,等等诸多问题的根本解决还有赖于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可以想见,在各种力量之间权利与责任的博弈中,作为农村金融供给“主力军”的信用社,其对整个农村金融的贡献肯定还有充分发挥的余地。
3 微观层面,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滞后。经济发展的市场化程度决定了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我国当前的农村金融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无法满足阿罗和德布鲁1954年提出的形成帕累托最优所需的理想市场条件(信息充分、经济单位微小而不能影响价格、不存在外部性)。完全竞争市场设想的存在足够多的买者、卖者和充分的信息,在我国农村经济体中(即使在东部沿海地区)并不能满足,农村金融市场还是一个不完全竞争市场。因此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上存在着经济学家们认为的,一旦市场不能导致资源的帕累托有效配置就会出现的市场失灵。
在订场失灵的经济体中风险和交易成本都要远远高于预期的收益,金融机构都倾向于做大(银行)和不竞争(保险、中介机构)(佩特・D・斯潘瑟《金融市场结构与监管》,2000),致使在我国农村经济体中金融深度不够,金融市场上产品创新不足、金融服务单一、市场竞争不充分,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和中介市场发展不均衡,金融工具和技术的运用不成熟。存在着“市场区域”、“局部市场寡占”、“不完全充分竞争”、“市场信息不对称”、“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结构性失调”、“监管失效”等缺陷。对种类繁多、发展迅速的各金融服务主体而言,农村金融市场还是一块“荒芜地”、“实验田”。与城市金融市场相比,农村金融市场不成熟、没有吸引力,处=F城市金融市场“资金磁场”的边缘,不但城市资金未能有效地流向农村,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反而农村资金大量流入城市。
三、农村金融供求失衡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建国以来,我国长期实行以工业优先发展为主要内容的“赶超战略”,使得国民经济发展的二元结构特征越来越明,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和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非均衡发展问题。发展经济学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国民经济在短期内非均衡发展,在经济成长的一定阶段和一定限度内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实际上国民经济按比例和优先次序发展也是一条客观规律,有助于短期内迅速推进一国经济增长。但是非均衡发展具有不可持续性,二元经济结构发展到一定时期或一定程度,必定会给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交办<关于市卫生局局长×××任职情况的评议意见>的通知》(×人发[2008]21号)对我履职情况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并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十分中肯,倍受激励。经过认真思考和局领导班子研究,现对评议意见中指出的四个方面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和落实四条工作建议的措施汇报如下:
一、坚持以人为本,缓解社会热点焦点问题
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在我市确实程度不同地存在,并成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为此,我们已经和正在采取以下措施:
1、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收费价格和药品统一降价政策,完善医疗信息公示制度和费用查询制,实行医疗违规收费查实免费制,建立医院药品用量动态监测、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和不当处方内部公示点评制度,积极试行住院按单病种限价收费,大型设备检查和部分检查项目报告单互认,一、二级医院的“药占比”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市属医院每门诊人次平均费用年增幅保持“零增长”,每出院人次平均住院费用年增幅不超过5%。
2、改革医务人员收入分配机制。加大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力度,完善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机制,逐步推行岗位工资制。严禁医务人员收入与医疗收费直接挂钩,坚决取缔科室承包、开单提成、小金库等违规行为。
3、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按照2005—2010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以创建省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市为契机,年内完成10个建制镇13所卫生院向具备“六位一体”功能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型过渡,建成146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并实行镇村一体化管理,做到“小病不出社区、不出乡镇”,为居民提供经济、便捷、主动的医疗卫生服务。
4、深化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不断改进药品、医疗器械购销监督管理机制,集中招标采购公开化、规范化,加强药品配送的组织协调、规范操作和监督管理,试行药房托管工作,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规范购销渠道和药品市场秩序,有效遏制医药购销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5、提高合作医疗结报比例和封顶水平。逐步提高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今年提高到130元,1-8月共筹集资金6718.15万元,门诊、住院补偿共6.08万人次,金额为3074.72万元,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扩大人群覆盖面,完善弱势人群的医疗救助制度,解决贫困农民看病就医问题。科学制订和调整补偿方案,降低报销起付线、提高补偿封顶线。建立老年人个人账户,开展70岁以上居(农)民免费健康体检,减少大病发生的风险。
二、整合卫生资源,提高农村医疗服务能力。
1、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管理,206名社区现有人员参加省厅举办的转岗培训,目前已完成了836名乡村医生两年一次的业务培训和年度考核。尽快出台加快全市农村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办法,今年年内完成至少100名全科医师培训。
2、加大卫生支农力度。实行市属医院主治医师晋升前到卫生院支医制度,每年市属医院下派10名后备干部到卫生院挂职锻炼,加强对卫生院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巡回医疗、双向转诊、委托(合作)管理等方式,加强对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帮助,扶持农村卫生院建设发展。
3、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岗位竞聘选聘制度,卫技岗位全面实施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实行评聘分开,试行高职低聘、低职高聘,切实执行待岗、解聘、辞聘制度,健全竞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4、推动医疗集团化经营。鼓励市属医院与建制镇卫生院组建医院集团,充分发挥好市一院、中医院医疗服务集团的作用,双向选择,人员互派,从管理、技术到人才培养全方位帮扶。
三、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障食品卫生安全。
1、全面提升卫生执法工作水平。加强卫生监督员队伍建设,建立奖惩制度,强化依法行政、监督和“四五”普法考核,继续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简政提速。严格医疗机构、人员、技术准入和监管,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实施行政许可“阳光操作”。
2、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将食品卫生执法监督摆在卫生综合执法监督的重要位置,深入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和“食品放心工程”。加强食品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全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基本信息、监管信息、诚信信息、不良记录信息等信息库,提高食品卫生监管水平。
3、强化打击非法行医长效机制。继续开展以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为重点的医疗服务市场整顿工作。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核准诊疗范围执业、任用非卫技人员从事卫技工作、科室对外承包等违法行为,严格查处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医疗宣传,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保障群众就医安全。加强个私民营医疗机构的管理,强化医疗机构执业校验,推进医疗机构诚信服务等级评定工作。
四、推进行风建设,努力提升卫生行业形象。
1、扎实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对掌握物权、财权等重点岗位人员满3-5年(科长岗位3年、经办岗位5年)进行轮岗。运用正反两方面特别是身边的典型,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2、认真开展政风行风评议。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积极配合市行风评议组做好评议的各项工作。加强行风巡查力度,不断完善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做好院务、医务和党务、政务公开,规范公示的内容、渠道和时限,重点公示容易产生不正之风的内容。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卫生工作的满意度。
3、大力推进卫生文明行业创建。在广大医务人员中开展“德技争先竞赛活动”,各医疗卫生单位今年要创成示范集体(病区、窗口)各10个,并积极开展文明单位争创工作。充分整合工青妇和各医学团体的力量,组织实施好第十六届“白求恩杯”各个竞赛项目,推进文明单位建设进程,使一批单位文明建设层次得到提升,为创建市文明行业奠定扎实基础。
4、积极倡导廉政文化。按照常熟市卫生系统廉洁文化建设实施意见,以“自觉守廉、亲情助廉、单位崇廉、同行敬廉”为主题,促进党员干部廉洁建设、卫技人员廉洁从医,以中层干部会议、个别谈话、岗前教育等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廉洁文化进基层”活动,至今已开展49次“四廉”活动,受教育3464人,以及78次“三警”教育活动,受教育698人。
一、当前社区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新挑战
当前,社会思想意识的生成特点、表现形式、传播规律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选择、价值取向也发生了深刻变化,社区思想政治工作面临许多新挑战。
1、城乡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一方面,城乡社区已成为各类社会群体人员的聚合点,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呈多发趋势;另一方面,基层群众自主管理和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城乡基层管理体制机制和工作方式方法存在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
2、社区各类矛盾存在一些新动向。无论是企业转制,还是城市建设中的动迁,都成为社区矛盾冲突的纠集点;邻里矛盾和家庭矛盾,往往打上了利益的烙印,成为“不管不行,管又管不了”的棘手问题;群发性和突发性事件是当前社区矛盾的新走向,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协商的问题,却酿成大事件;社区建设过程中的多样性和开放性态势,使得矛盾的隐蔽性增强;社区组织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群众对社区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亟待提高。
3、社区群众自治组织不断产生、规模逐步扩大。城乡基层现行社会管理体制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体制烙印,主要特点是政府管得过宽过多。当前,社区群众自治组织的数量和规模上虽然不断增长和扩大,但社会自治能力较弱、公共服务滞后,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4、社区思想政治工作对象成分复杂化、流动性增加。总体来说,可以将情况概括为“一变五增”,即“单位人”转变成“社会人”,并成为社区居民的主体;新兴的多种所有制成分的“无主管”企业人员增多;外来人员和流动人员的比例增加;下岗失业人员增多;老龄人口增多。社区成员在经济能力、教育程度、以及职业、年龄、婚姻状况等方面的差异,必将影响和导致社会行为的差异。
二、当前社区思想政治工作需要改进的问题
1、工作定位和工作职责不清。一是对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地位在认识上存在误区。由于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一些社区的思想政治工作“说起来重要,忙起来不要”。二是部分社区对思想政治工作的功能和作用认识不足。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对社区的性质功能缺乏正确认识,把社区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下达指令和行政任务,导致思想政治工作难以正常发挥作用。三是从整体上看社区思想政治工作没有形成全员覆盖。一些需要接受教育的下岗待业人员、外来流动人员、个体户等人群却基本不参加社区组织活动,长期受不到教育或很少有机会接受教育。
2、心理疏导方面比较薄弱。一是许多社区还没有把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思想政治工作内容。当前,社区思想政治工作对多层次的、复杂的心理问题和思想状况关注不够、分析不透。二是许多社区没有采取个性化的心理疏导方式。在实际工作中,很少有社区对心理问题高危人群做到分散式、一对一跟踪式服务,工作衔接不够、时间延误,导致负面情绪在一定程度上有所蔓延。三是许多社区没有直面居民的利益诉求。当前,居民反映利益诉求的渠道还不十分畅通,一些不满情绪无人疏导。
3、工作队伍不稳。一是由于社区是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干部绝大多数为社会聘用人员,在编制、待遇、出口方面,难以在政策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并予以实实在在的扶持与激励,年轻干部进入少、流出多。二是社区政工队伍普遍年龄偏大、文化偏低、身体偏弱。政工干部的年龄大部分在60岁左右,而且大多是退休老职工。三是社区干部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企业下岗职工竞聘上来的,他们过去从未做过思想政治工作,因而对社区思想政治工作十分陌生,甚至存在畏难情绪。一些新选聘的居委会干部也大都欠缺实际经验,综合素质不高、能力不强。
4、制度保障不力。一是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够协调。在工作中或多或少存在着政府部门服务不到位、街道办事处指导越位、社区自治缺位的问题。二是共建体制不顺。参与社区工作的单位较多,缺乏统一协调,资源难以共享;部分社区居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沟通不够、存在矛盾,“各自为政”现象突出;社区自治性不能完全体现。三是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缺乏超前性和整体规划。有相当一部分社区思想政治工作基本处于“推着干”的状态。部分政工干部只看眼前、单线思维,而不注意苗头性、萌芽性的思想问题,缺乏应对未来可能发生问题的预见性。
三、加强和改进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的对策
1、出台相关文件,为社区思想政治工作提供规范指导。到目前为止,中央有关部门还没有出台过关于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的专门文件,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缺乏系统的规范性指导。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文件,对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的职责定位、具体任务和内容、领导运行保障体制机制、载体手段方式方法等方面的问题作政策性规定,用于指导全国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2、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是拓展服务领域和服务内容。要从单一的扶贫帮困、排忧解难向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转变,从单一的物质向物质性和精神并举转变,特别是在法律服务、文化服务、就业服务、医疗服务、教育科技服务等方面加以延伸。二是完善服务主体和服务方式。在服务的主体上,要积极鼓励、支持和协调社区内各种力量在自愿的基础上提供各具特色的服务。在服务方式上,要建立社会化和产业化相结合的开放式服务体系。三是健全服务制度和服务规范。主要是建立服务社区居民的规范化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和监督制度。
3、关注重点人群,做好青少年、困难群体、农民工和流动人口的思想政治工作。一是要结合解决实际困难做好困难群体、农民工和流动人口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这些社会群体的思想动态,找准工作难点,有针对性地加强思想引导。二是深入开展“党员结对帮扶”、“党员联系户”、“党员志愿者服务”活动。帮助孤寡老人家庭、残疾人家庭、下岗职工家庭等解决实际困难。三是针对青少年特点,重点做好青少年的教育引导工作。要邀请学校优秀教师到社区担任青少年校外辅导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整顿工作,不断净化社区的治安环境。
4、开展心理疏导工作,培育积极健康的社区心态。一是着眼于培养居民正确的价值观,大力培育和弘扬各具特色、丰富多彩“社区精神”。二是加强社会情绪调适,防止不良情绪积累恶变。要广泛开展主题教育活动、社会公益活动、创建共建活动等,让居民从中愉悦身心、陶冶情操,增强精神力量。三是开展社区心理健康站点式服务。要在各街道设立心理服务站点,采取专人与招募志愿者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工作队伍,配备必要的心理健康教育辅助器材,开设心理咨询专线电话,进行咨询和心理疏导服务。
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综治委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的精心指导下,我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贯彻“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规范化”的工作思路,通过进一步构建和完善分工协作、加强齐抓共管等有力措施,使安置帮教工作水平得到了较大提高,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平安抚州”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截止11月底,我市今年共有刑释解教人员713名,其中刑释512人,解教201人,帮教率达到98,就业安置率达到90,重新犯罪率控制在3以下。现将我市安置帮教工作总结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安置帮教工作机制
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对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建设,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我市各级党委和政府都高度重视安置帮教工作,做到了:
一是将安置帮教工作作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摆上议事日程,做到了与其他工作一样年初同步部署,半年开展检查,平时进行抽查,年底统一考核。
二是加大基层安置帮教工作组织机构建设力度,在及时调整市、县(区)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基础上,在乡、镇街道成立了158个安置帮教工作接待站,村、居委会按帮教对象成立了安置帮教小组,建立健全了横向贯通、纵向联合的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安置帮教工作网络,并落实了专职人员,在领导、组织、人员上抓落实,确保了帮教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是加强了各项制度的落实力度,市、县(区)两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都能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协调的作用,重点抓衔接登记、例会、档案、统计、信息、奖惩制度的落实,各县(区)、乡镇都能结合自身实际,有特色地落实各种制度,实行了“必访制度”、“一人一档案”、“一帮一结对”等管理制度,如XX县和XX区还先后制作《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包干、责任到人运作机制》板块,张贴上墙,使管理责任一目了然,有效地促进了安置帮教工作向规范化发展。
四是建立了安置帮教经费保障机制,今年市财政专门立项5万元用于安置帮教工作,一区十县的财政均不同数目地列出经费,保障了工作的开展。
二、齐抓共管,做好衔接,夯实安置帮教基础
当前,安置帮教工作存在的最大困难就是帮教对象的就业安置问题,但安置是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环节,只有安其身,才能稳其心。为此我们以抓好衔接为开端,以抓好安置为基础,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局面,夯实了安置帮教工作的基础。
一是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市综治委等八家转发的中央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坚持以就业防脱管这一工作主线,积极为刑释解教人员自食其力创造条件。积极联系劳动社保部门,给符合政策的安置对象落实养老保险,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鼓励刑释解教人员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包括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逐步实现安置就业市场化、社会化和多元化,并鼓励安置对象在社区服务的岗位就业,比如从事社区的清洁、绿化、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的工作。
二是重视和发挥典型的积极示范作用。我市今年注重抓好了对典型的宣传,今年以来先后多次利用《XX日报》、XX电视台、《XX晚报》等新闻传媒,对市安置帮教基地、刑释人员XXX及XXX等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宣传报道,充分发挥了典型的积极示范作用。
三是认真做好衔接工作,防止脱管、漏管。我们能认真落实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释放解教时的衔接工作的意见》,市安置帮教办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教人员通知书》后,能及时登记并下发给各县区安置帮教办,由他们在一周内通知刑释解教人员原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站,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站接到通知后,也能立即通知村(居)委会及刑释解教人员家属,动员家属尽可能将刑释解教人员接回。同时,我们充分利用今年全市开展的“春节期间矛盾纠纷大排查”等活动时机,做好对刑释 人员的排查工作,今年以来对所有帮教对象均进行了一次以上的摸底和调查,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今年,市安置帮教办正积极筹备建立市20__--20__年刑释人员数据库和20__—20__年解教人员数据库。
四是多种形式地开展安置帮教工作。我市各级帮教组织不断加大安置帮教工作力度,将安置帮教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安置帮教措施。XX区各级帮教组织对帮教对象坚持做到“三不”、“四个一样”,即:不嫌弃、不歧视、不纠缠过去的犯罪;政治上一样对待、经济上一样支持、工作上一样信任、生活上一样关心。使帮教对象如同普通正常人一样工作、学习和生活,增强了他们自食其力,重新做人的信心。XX县以帮思想为核心,动员全社会力量,建成组织帮、社会帮、家庭帮相结合的联帮联教体制。近两年来,市、县(区)两级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做好帮教工作“三个延伸”(即:“向外延伸、向后延伸、向前延伸”),并着重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向前延伸”,今年1月,市帮教小组到景德镇监狱去探望XX籍犯人475人次,并带去慰问品,送去地方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温暖。今年以来,市帮教小组还先后协同景德镇监狱的监所管教人员对XX地区刑释解教人员的改造质量进行追踪调查,调查人数100余人次,通过调查,监所与帮教小组互相联系,互通情况,既提高了帮教质量,也提高了改造质量。如,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XX籍服刑犯XXX非常担心自己的儿子XX独自一人在河西小学上学,没有人照顾,而其妻在剪子口做生意又无暇顾及,市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副组长XXX特意指派两名工作人员到XX区教委协商解决付峰转学事宜,最终把XX转到XX七中就读,XXX非常感动,表示要安心改造,早日回归社会。据数据统计,今年我市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率达到98。
五是积极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使帮教对象不重新犯罪,我们在注重提高帮教质量的同时,主要是采取抓住重点对象,实施分类帮教的措施,在普遍做好刑释5年内,解教3年内帮教对象工作的同时,将帮教对象进行分类,一是“三无”人员或回籍后不务正业、好吃懒做、贪求享乐的;二是外出活动打工的;三是原属暴力犯罪,现性格粗暴,劣迹较深,思想情绪不稳定,易铤而走险的人员;四是本年度归正人员。针对不同对象实施多层次教育,抓好帮教重点对象的管控,对其实施严密的跟踪考察,建立档案,把握活动规律。通过这些措施,有效地降低了刑释解教人员的重新犯罪率,据统计今年我市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在3以下。
三、积极探索,认真总结,及时推广典型经验
今年以来,我们积极探索安置帮教工作的规律,认真总结安置帮教工作的经验,深入挖掘,培育和树立了一批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的典型,形成了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安置帮教工作,帮教对象积极重新做人的良好氛围。我们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先后宣扬了市安置帮教基地(XX镇兴业建材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先进经验,树立了一批积极改造的个人典型,并充分利用全市安置帮教典型XXX、XXX的先进事迹现身说法,有效地带动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向深层次发展。
四、存在问题:
1、有些部门、单位的领导对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2、有些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工作还不能真正到位。如有的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通知书寄到市、县(区)安置帮教办公室,有的寄到县(区)公安局,有的直接寄到刑释解教人员居住地派出所,从而给日常管理和帮教工作带来衔接上的困难。
3、刑释解教人员流动不断加大,人户分离现象越来越多,不少人员根本不回籍,不申报户口或去向不明,直接脱离监管视线,使安置帮教工作无法及时跟上,也无疑给社会治安稳定带来隐患。
一、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基本情况
(一)数量和结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发育呈现出加速发展的态势。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各类社会组织数量稳定增长,质量有所提升。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正式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46.2万个,比上年增长3.7%;其中社会团体25.5万个,比上年增长4.0%,占全部社会组织的55.19%;民办非企业单位20.4万个,比上年增长3.1%,占44.15%;基金会2614个,比上年增长18.8%,占0.66%。从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数量和结构来看,基金会发展得最快,基数很小,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较快,基数较大。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相比2001年数量增长了150%,增速最快,发展潜力较大;社会团体增长了97.7%。
目前的官方统计只针对三类正式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对备案制社会组织的情况缺乏全国性的统计数据,对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类型,以及既不登记、也不备案而实际运行的社会组织情况更是缺乏掌握,所以远不能体现出我国社会组织的实际发展情况。据专家预测,目前我国约有300万社会组织未登记,近九成社会组织处于非正规状态。按此规模估算,我国社会组织总量约在400万家左右。
从社会组织从事的行业结构看,2011年,全国社会团体中,农业及农村发展类、社会服务类社团在整个社会团体结构中所占比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分别占20.43%和13.33%。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教育类占比最高,占到51.4%,社会服务类和卫生类其次,分别占比15.6%和10.6%。全国共有公募基金会1218个,占46.6%;非公募基金会1370个,占52.4%;境外基金代表机构26个,占1%。非公募基金会的占比首次超过公募基金会,并且呈现出较猛的发展势头。
(二)社会贡献
近年来,我国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数量、固定资产金额、增加值及其比重均呈上升态势,有效保障并提升了社会组织提供社会服务、参与社会管理的综合能力。2007—2011年,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数从456.9万人增至599.3万人,增长31.2%;固定资产总值从682亿元增至1885亿元,增长1.76倍;社会组织增加值从307.6亿元增至660亿元,增长1.15倍,占第三产业比重保持在0.32%左右。社会组织在经济领域呈现出日益活跃的发展态势。
(三)分布情况
无论是社会组织总体,还是三种不同类型社会组织,在我国省域间的分布都非常不均衡,呈现出很高的空间集中度,少数省份拥有着较大部分的社会组织。根据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IHH)①,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理集中程度最高,然后分别是基金会和社会团体。我们将每十万人拥有社会组织个数作为衡量地区社会组织密度的指标,根据图1、图2能够清晰地反映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各省的密度分布差距较大,社会团体的省际密度分布较为平缓。
社会组织在省域内的数量分布与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化率、市场化程度相关。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社会组织的数量与人口规模存在显著的正相关,人口规模越大的省份,各类社会组织的数量和总体数量都越多,相关性达到0.859。各地社会组织的数量与GDP之间存在非常高的正相关关系,说明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省份,各类社会组织的数量也越大。
二、社会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社会理念和环境基础
首先,社会共治理念尚未培育起来。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政府一元化管理的惯性力量依然制约着人们的思想与行为。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仍然心存疑虑,不敢放手让渡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空间;同时,政府对社会的长期全面介入,导致社会公众对政府依赖心理根深蒂固,对政府之外的其他主体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缺乏基本的认同和信心。其次,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的关系尚未理顺。许多社会组织都是在政府职能部门的主导下建立起来的,或者挂靠部门是政府机关,成为“官办社会组织”,很大程度上依附于政府,难以自主运作。同时大量民办的草根社会组织的生存空间狭窄,与官办社会组织在资源获取上存在不平等竞争。第三,社会组织成长发育的制度环境尚存在障碍。社会组织在税收政策、投融资、土地和场所、人才队伍等多个资源获取环节缺乏顺畅的制度保障,甚至存在制度掣肘,社会组织发展步履维艰。
(二)缺少政策指导和法律支撑
法律法规是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保障。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缺乏制度层面的顶层设计,政策、法律上的支撑作用落后于现实需要,甚至出现空缺。对于社会组织的规范,主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三个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实施办法。这三个条例立法层次比较低,制定或修订时间都较早,有关规定及其内容已不能适应实践发展需要。这就使得我国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依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就整体而言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一些基本的问题至今还未得到很好地解决。比如各地政府运用财政资金以及福利彩票公益金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至今还未见统一的法律条款加以明确规范,有些地方甚至尚未制定明确的购买机制就急于拨付财政资金,很容易出现政府资金使用目标不清晰,非但不能推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还会引发社会组织不公平竞争或者向政府寻租等新问题。
(三)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存在问题
我国现有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可以概括为“归口登记,双重管理,分级负责”。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在对社会团体归口管理是出于满足政府部门的管理需要和规避相关风险需要,而不是以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为目标的。对于社会组织来说,这种管理体制大大限制了其发展,产生两个问题:一是大量的社会组织因找不到合适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达不到登记条件而无法依法登记,并因此成为非法社会组织;二是业务部门对所管理的社会组织的行政干预。目前除登记、备案的社会组织以外,在工商登记或者以非法身份进行运行的社会组织数量众多,管理部门不掌握这部分组织的基本情况,缺乏必要的监管,使得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受到影响,而且监督环节和评估环节的行政化管理痕迹明显。
(四)社会组织自身能力较为薄弱
一是资金匮乏。相当一部分社会组织财力薄弱,资金来源依赖政府财政,自主筹资水平普遍较低,资金来源持续性差。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个人捐赠额少,社会捐助不足的问题短期内难以解决。二是人才匮乏。特别是缺少从事社会工作的专业专职人员,其次是缺少年轻人才和高学历人才。三是部分社会组织治理机制不健全。缺乏必要的组织架构、财务制度、运行规范等,管理和运营随意性大,成长力不足。四是缺乏必要的组织目标和公益理念。由于缺乏资金等必要资源,一些社会组织逐利倾向明显,或者对政府财政资金过分依赖而丧失组织发展目标,长期则导致组织公信力不足,发展难以为继。
三、政策建议
(一)推进思想观念转变
推动政府部门及全社会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逐步适应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基本格局。推动建立“大市场、强社会、精政府”的社会结构和形态。推动政府部门加快思想观念转变,逐渐从重经济建设向重社会建设转变,从重经济管理向重社会管理转变,由侧重社会控制向注重社会服务转变,从凡事亲力亲为向引入社会力量、多方参与、共同治理转变,树立统筹兼顾、协商协调的理念,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形成社会管理合力。
加快研究、尽快出台国家层面推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意见,明确和强调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各地出台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针对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的政策方案和实施办法。推进社会组织分类发展,严格规范管理互益型社会组织,重点培育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扶持发展慈善公益类组织,积极发展“孵化器”型组织,倡导、培育公益性社区社会组织。鼓励社会组织分工协作,推动形成由资源筹集—服务提供—能力培养—第三方评估等不同类型社会组织形成的多层次、全功能的社会组织生态链条。鼓励地方探索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方式的改革。
(二)加快推进相关立法
研究并制定一部社会组织的基本法,将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置于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下,推动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构成的社会组织法律体系。对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主体资格、登记成立、活动原则、经费来源、税收待遇、监督管理、内部自律等做出明确规定。推动各项法律法规的衔接和整合,确保社会组织依法规范和健康发展。加快修订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个登记管理条例。在修法之前,夯实法律实施的基础。从法律上明确社会组织财产的公益属性并加大保护力度。从法律上明确社会组织参政议政、表达合理诉求的渠道。在人大代表、政协代表中增设社会组织代表界别,适当增加比例和数量。有关部门在规划行业发展、制定行业标准、研究相关领域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时,听取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促进社会组织参与政府决策。
(三)改革登记管理制度
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登记、协调监管、分类指导、重点支持的社会组织管理和发展新体制。逐步推动部分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实现向民政部门直接登记,业务主管部门由必要条件变为自选条件。建立和完善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制度,推动达不到法人登记标准的社会组织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备案,日常活动由所在村或社区居委会指导和监督;社会组织成员跨村(社区居委会)的,其日常活动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指导和监督。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名存实亡的要予以撤销登记。建立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监管体系,针对社会组织的不同类别建立分类指导的制度形式。
(四)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加快推进政社分开,确立社会组织的独立地位。依附于党政部门的社会组织,尤其是对于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双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尽快与政府部门实现彻底脱钩,确保社会组织独立行使决策、人事、财务、分配等方面的自。
完善社会组织治理结构。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组织章程和组织架构,明确组织目标和发展理念,坚持社会组织的非营利原则。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各类服务收费,开展行业自律和他律,提高社会公信力。
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广泛宣传社会工作者的职业概念,大力推动专业社工在社会组织从业者中的比重。创新人才培养、选拔、任用、评价、流动和激励机制,拓宽职业社工的发展晋升空间,为社会组织留住人才。推动建立社会组织管理和服务人员培训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实现社会组织与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的联合培养,建立专业化队伍与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服务机制。
推动孵化器型社会组织的发展。鼓励支持性社会组织发展,为广大社会组织提供资金、培训、管理和服务等多方位的支持,实现社会组织领域的多样性、差异性,并形成分工合作的局面。
(五)创造有力政策环境
推进社会组织财政税收制度改革。鼓励各地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实行办法和相关目录,明确购买主体、购买对象、购买范围、实现机制以及统一的购买平台。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比例。拓宽社会组织筹资渠道,支持和引导民间力量投入社会组织,畅通社会捐赠渠道,推动社会捐赠资金下沉到基层社会组织。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信贷服务。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等资格认证,实现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免税政策,保障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税收优惠待遇。
按照突出重点、分类实施的原则,在工商经济、社会福利、公益慈善和社区社会组织等近期重点发展领域的优先扶持项目中进行试点,设立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经费,用于社会组织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注:
随着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行和村民委员会的成立,农村基层社区公共权力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对新型的农村社会秩序和社会治理模式的形成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特别是村民委员会这一新型农村社区组织的出现使得传统的农村社会组织形式发生巨大的转变,促使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迁,农村社会的这种结构性变迁也正是我国社会转型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从问题的角度来研究新制度对于村民自治研究或许更具有现实意义。在当前村民自治制度实行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在实际运作中的职能偏离,即其实际行为对于其职能实施本旨的偏离问题。这种偏离有多方面的表现,比如:并非行政机构的村民委员会过多执行行政任务,社区公益职能实施不力;村委会越权代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村委会及村干部僭越村民会议的决策权,变村民自治为村委会自治或村干部自治;对国家政策法规歪曲执行等。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这种偏离不仅对村民自治的制度化发展带来不良影响,也对农村社会生产和生活造成一定的现实危害,有必要研究这一现象产生的结构性原因,从而通过对这种现象的分析发现村民自治制度实行中的某些结构瓶颈,并基于此探讨村民自治的配套制度和其他相关改革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目前,村民自治问题已经引起了包括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等在内的诸多社会科学研究者的重视,对于村委会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现有研究主要有两种思路:“国家与社会”视角和“村干部角色”视角。
“国家与社会”视角的研究仅仅用国家与社会二分的框架来解释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行为差异或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冲突是不够的,至少是失之简单的,忽视了现实中各方之间关系的复杂性,因此不足以解释村委会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比如:村委会的行为并不是完全受到村民控制的,那么它在多大程度上代表了村民的利益?村委会的职能中并不完全排斥政府的行政任务,那么它在多大程度上具有相对于乡镇的独立性?村委会在完成各项组织目标时存在着很大的选择性,那么它在实践中的行动依据是什么?在大多数时候和大多数地方村委会与村党支部并未表现出立场上的对立和利益上的分离,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更多地也表现出一种若即若离的态势而不是截然的分立,那么村委会与二者的关系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用其权力合法性来源来解释?
另一些从微观角度进行的研究弥补了以上宏观视角研究的不足,这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从村干部或农村社区精英的角色角度做的分析。比如:有人提出“弱监护人”的概念概括市场化改革后的村干部的角色,认为村干部在主观上也无暇做好村民的监护人,他们的干部身份并未被纳入国家行政系统,就其本质而言,和普通农民一样。这使他们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同样面临着出路问题。因此村干部在利用所控制的集体资源时,首先考虑的只能是如何为自己谋求到更多的好处,而非是全体村民的利益[1]。从村干部角色角度进行的研究弥补了国家与社会二分法的不足,用更加具体生动的解释框架分析了村干部的行为,但是,这些研究忽视了村委会作为一个组织的存在,只关注村干部的行为。村委会作为一个正式组织具有独立的行动能力和独立的组织目标、组织原则。为了获得更加准确的认识,应该关注村委会的集体行动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它的行动原则是什么?村干部的行为是如何影响村委会的行动的?本文正是从回答这些问题入手,将村委会看成一个独立的行动者来分析村委会的行动逻辑,以期展现出村干部的个人行动与村委会的集体行动之间的关系,从而对村委会的职能偏离现象提出一个探索性的解释框架。
二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偏离
在村委会实际工作中,制度规定的职能并不一定能够得到贯彻执行。欧博文(O’Brien)在研究村委会组织法时谈到了许多中央的政策得不到充分实施的情况,其他一些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常常被扭曲了或只得到部分的实施[2]。这其中最为普遍的一种现象是村委会职能实施的偏离,这种偏离并不是对制度规定的公然违抗和反对,而是对其策略性执行。在表面看来,各项职能都得到了实施,但实施的实际效果却是职能内容未能有效贯彻,职能实施的目标未能实现,并且由此造成一些不良后果。在制度上,村委会的法律性质为其规定了一组特有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村委会职能的核心。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偏离主要是其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在履行中的偏离。
2.1村委会的权利偏离
就村委会的权利行使来看,其偏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权利的缺失,即制度规定的权利在职能实施中被侵犯而得不到行使;二是权利的僭越,即在职能实施中超出制度规定范围行使权利。以下分别从这两个方面来看村委会职能实施中权利的偏离。
2.1.1权利的缺失
村委会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是其自治权利受到来自乡镇政府的侵犯,使其权利发生缺失。一些乡镇政府仍然把村委会当作自己的行政下级或派出机构,仍然习惯于传统的命令指挥式的管理方式,对村委会工作和村民自治进行行政干预,这特别突出地表现在乡镇政府对村委会事务权、财务权、人事权等属于村委会的自利的非法干预上:
第一,事务权。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乡镇政府不尊重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决策权利,用行政命令代替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属于村庄自身的事务,如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村集体经济收益及使用、分配,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以及宅基地的使用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本该由村民会议决定,但在不少地方,村提留、乡统筹都是由乡镇政府决定征缴,统一管理和使用的。二是乡镇政府干涉农民生产经营自,即以下达生产任务指标、签订经济发展计划责任书甚或通过行政命令的形式,强制村委会和农民如何生产、生产什么以及达到什么样的指标要求。例如,时常见诸媒体的“逼农致富”事件就反映出乡镇政府干涉村民和村集体的经济自,在一些地方,甚至因此造成干群严重冲突,乃至酿成人员伤亡事件。乡镇对村委会的控制在方式上还表现为,乡镇党委(乡镇长一般任乡党委副书记)通过对村党支部的有效领导,来间接地“领导”而不仅仅是“指导”村委会。
第二,财务权。乡镇政府越权干涉村级财务管理。支配村委会的最好办法,莫过于控制村级公共财政。目前在许多地方实行的“村财乡管”或“村帐乡理”办法就是颇受争议的现象。一些地方的乡镇政府以清理、整顿村级财务,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为名,实行“村财乡管”或“村账乡理”干涉乃至控制村级财务管理,最终达到间接支配村委会的目的。从各地的情况来看,乡镇经常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和控制:一是乡镇对村干部的报酬和奖励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进行间接监控;二是由乡镇统一收取乡村税费后,向村干部发放工资或奖金,进行直接监控;三是实行“村财乡管”制度,对村委会财务收支进行全面监控。
第三,人事权。乡镇政府越权干涉村级人事安排。为了达到支配或控制村委会的目的,一些地方乡镇政府在村委会候选人的提名、竞选和投票的各个选举环节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操纵村民选举,想方设法使自己看中的候选人当选。如果还不能达到目的,他们就以各种理由否定村民选举的结果,甚至取消村民直接选举,直接指定或委派村委会主任和村委会其他干部。从笔者实地调研的两个村的情况来看,在村委会选举中也都存在着乡镇政府的影响和作用。除了影响和控制村委会选举之外,乡镇政府干涉村委会人事权的另一个做法是对于自己不满意的民选‘村官’直接非法罢免。
2.1.2权利的僭越
村委会权利行使中的偏离还表现为权利的僭越,即村委会在职能实施中超出制度规定范围行使权利,也就是越权行事,其中主要是僭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利以及僭越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
1.村委会僭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这就是说,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权利机构,村委会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二者的关系首先体现在:一是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重要问题由村民会议决定,而不是由村委会决定。对于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3]。关于需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具体事项,村组法也做了规定。另外,村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由此可见,村民代表会议是特殊情况下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其行使的权利来自村民会议的授权。所以,总地来说,关系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的决策权利在村民会议,至少应该在由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而不在村民委员会。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村委会时常僭越村民会议的决策权,形成虚置村民会议的局面,
这种现象被一些学者称为“村委会自治”[4],有的实际上就是少数村干部的自治,其实质是侵犯了村民的自治权利。
2.村委会僭越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
依照制度规定,村委会具有一定的经济职能,但作为农村社区公共权力执行机构,村委会并不具有直接参与和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村级组织中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这种权利,而村委会依法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在当前的村民自治实践中,村委会常常僭越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权,直接参与和从事经济活动。
在农村改革前,既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基层经济组织,成为“政社合一”的组织,而体制下的生产大队也同时具有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双重身份,因而是农村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者。与此不同,农村改革后“政社合一”的体制被打破,乡镇政府只作为基层政权组织,而村委会也只是农村社区组织,并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资格,农村的基本经济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农民个人以及其他经济实体。但有一点是村委会与生产大队的相同之处,即掌握村庄公共资源的控制权。与生产大队相比,虽然由于农户自利的增加,村委会所控制的资源范围有所缩小,但作为农村社区公共权力执行机构,村委会仍然有管理村庄公共资源的合法身份,从而对这些资源享有实际控制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在改革后经济市场化的背景下,村委会的这种村庄公共资源控制权为其直接参与市场活动提供了便利,而社会主体的逐利化倾向又使得村委会及其干部具有了从事牟利活动的冲动,两方面情况结合的后果是村委会自觉地作为直接参与者加入到市场活动中。虽然,在基层组织体系中几乎各村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但人事上几乎都与村委会和村党支部高度重合,并没有引起“利益涉嫌”的担忧。这种组织结构的后果是实际工作中集体经济组织被虚置,经济活动由村两委越俎代庖。村经济合作社实际上没有独立的机构和活动,需要由经济合作社从事的活动均由村两委相关人员直接从事。村委会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得到上下各方认同的。对于上级而言,只要地方经济能得到发展,村委会的经济活动主体资格问题并不重要,实际上像韩村河、华西村、等所谓“超级村庄”那种将村庄社区组织当作经济组织运做的模式已经被作为先进典型。对于村民而言,只要经济活动能够给自己带来更多的福利,也不会追究村委会的行为是否越权,只有当经营受挫,公共资源缩水,自己利益受损时才会表示不满。在这种情况下,村委会运用村庄公共资源进行经营的经济活动是受到鼓励的。
村委会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行为虽然出于自我生存与发展的冲动,但实际上却极大地损害了其职能的有效实施。村委会直接从事经济活动可以说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如同企业家角色一样,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例如增加工作机会和收入);另一方面,则与其他经济行动者形成利益竞争乃至冲突关系(例如资源、资金、机会和市场控制权的竞争)”[5]。
第一个方面的后果只有经济活动不断成功才会实现,但经济活动是具有极大风险的,一旦失败,不但这种经济上的好处不能实现,还会带来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双重不利后果,即村庄公共资源受到损失和村委会作为社区公共权威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因为,村委会从事经济活动时与其他经济行动者的身份有所不同,村委会作为社区公共权威的代表,可以无偿或象征性地有偿使用村庄公共资源,比如土地、资金,而这些都不是村委会运用市场信誉和偿还能力获得的,而是凭借其特殊身份获得的。这种情况下村委会的经济活动的责任转嫁给了村民大众,使得公共资源容易损失,而一旦公共资源受到损失,村委会作为社区公共权威的正当性将受到村民的质疑。第二个方面的后果总是存在的,即使村委会的经营活动很成功,而且越是这样,这种与其他经济行动者的冲突越深。这还是因为村委会与一般经济行动者所不同的身份造成的。由于其公共权威身份使得其可以无偿或象征性有偿使用公共资源,可以在政策支持、信息获取、社会关系等方面享有比其他经济行动者更有利的条件,从而在经济竞争中造成了不平等的竞争关系。并且,作为公共权威的身份与作为市场竞争者的身份是内在矛盾的,前者的性质是非赢利的,而后者则是最大限度地牟利。基于这样的原因,村委会直接从事经济活动将会有损其公共性。现实中,这种损害的一个重要表现便是村庄公共职位的功利化,这种功利化一方面是村级治理方式的公司化,另一方面是村干部的逐利化。村级治理的公司化倾向在经济发达的村庄表现得由为突出,这时往往村支书或村主任出任村集体最大经济实体的法人代表,而村庄公共事务也成为了企业内部的行政事务,其管理方式也相应地成为了企业管理的方式。村干部的逐利化主要表现为,干部职位的吸引力不在其升迁机会或地位声望,而在于利用公共职位获得经济利益的便利。很多地方,特别是村集体经济资源较丰富的村,村干部竞选者所看中的正是干部职位可以控制村庄公共资源,从而可以为自己和家人谋取更多的物质利益。
2.2村委会的义务偏离
村委会职能一方面通过其各项权利体现出来,另一方面通过其作为村民公共利益人的义务体现出来。村委会的义务,用徐勇教授的分法大致包括村务和政务两部分。村务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村庄公共事务;政务是上级政府下派给乡镇政府的任务延伸到村一级的事务[6]。从村委会的性质来看,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的义务应该首先体现自治性,因此其主要义务应该是与村民公共利益紧密相关的村务。这一点已经体现在相关法律规定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属于村务范畴的事务,而对于乡镇政府的政务,村委会的义务只是协助开展工作。但是,从村民自治实践情况来看,村委会日常工作任务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其自治性,其作为自治组织所应履行的义务没有得到有效履行。这种情况表现在相反相承的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村委会过度代行政务,另一个方面是村委会对村务的忽略。
2.2.1村委会过度代行政务
实行村民自治后,在很多地方,乡镇政府仍然将村委会当作自己的“腿”,村委会更像是乡镇政府的下派机构而不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日常的主要任务成了完成乡镇政府下派的政务,用老百姓总结的话来说是“催粮派款,刮宫引产”;相反,本来属于其主要任务的村务却被忽略了,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被荒废了[7]。有的研究者将这种现象总结为村委会的“附属行政化”[8],正反映了目前很多地方村委会实际工作中过度代行政务的问题。
对于乡镇政府下派的任务,村干部也很为难,一方面不能违背上面的意思,另一方面过多的任务也成了村干部的负担,特别是一些完成起来有困难的任务,而往往越是困难的任务乡镇越是需要村级组织的协助,因此对村干部的压力越大。这种情况下,乡镇为了增加对村干部的控制,使他们更加积极地完成乡镇下达的任务以及更自觉地按照乡镇的意志办事,乡镇政府往往通过控制村委会的财务权并将村干部的报酬与其完成任务情况挂钩的办法。由乡镇决定发放报酬的数量与结构,乡镇的事情就好办了。当乡镇有求于村一级的事情不是很多的时候,乡镇的结构报酬制度可以做得平均一些。若乡镇有很多事情要求村干部完成且完成一些事情有难度时,乡镇便将村干部应得报酬与其完成工作情况挂钩,有些村干部某项任务完成得不好,就得不到这项工作的结构报酬。村与村之间干部报酬的差距就拉开了[9]。
2.2.2村委会对村务的忽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委会的核心任务应该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以及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与本村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务。但是,村委会的日常工作主要是完成乡镇下派的各项任务,过度代行政务,其结果便是,在另一个方面,村委会对于本该是其工作重心的村务的忽略甚至是荒废。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问题:村庄公益事业办理不力;对村民利益表达缺乏关心。以下分别对这两个问题加以说明。
1关于村庄公益事业
关于村庄公益事业的问题,目前的研究多是从经济的视角考虑问题,其基本思路是将村庄公益的困境归于经济上的匮乏,从而在这个基础上认为,只要有了资金充分投入,万事大吉。但是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为什么拥有大量投入的“形象工程”并没有给村庄带来公益?为什么(相对于从前)经济发展了,村民富裕了,而集体的公益事业却荒废了?这就及到涉另一个“钱”以外的与钱多钱少同样重要甚至某些时候更为重要的问题,即村庄公共组织对公益事业的关心程度以及对现有公益资源的动员能力的问题。这显然已经不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政治社会问题。从这一视角来看村庄公益事业的问题不难看出这样两类现象:一是村干部对于村庄公益事业缺乏应有的关心,二是村委会对于现有的村庄公益资源缺乏足够的动员能力。这两个问题实际上是联系在一起的,并且很多时候是互为因果的。由于村干部对于村庄公益事业缺乏关心,必然导致其在村民中的威信的损失,削弱村民对于村干部和村委会的信任,这又必然会削弱村委会对于村庄资源的动员能力;另一方面,由于村委会缺乏对村庄资源的动员能力,对于村干部而言,公益事业成为一项十分费力的工作,在当前村干部任务繁重(主要是乡镇下派的任务)的情况下,这又会降低村干部对于村庄公益事业的热情。
这种情况下,没有外来的压力或帮助,村委会很难自觉地提供公益事业供给,所谓的外来压力主要是乡镇下达的关于公益事业达标的任务,而外来帮助包括政府部门或村庄以外的其他组织提供的资金、技术、规划、管理等方面的扶持。因此,可以看到的现象是目前很多地方的村庄公益事业是靠外力启动的,村庄内部的资源动员能力并未得到增强,村干部也并未培养起承担公益事业组织任务的自觉,而一旦外力撤除,村庄公益事业又将面临困境。在这种外力启动的村庄公益事业中,村委会并没有成功扮演其应有的角色,也没有通过组织公益事业提高其资源动员能力和组织公益事业的热情,村民与村干部的信任关系也没能通过这样的机会得到增强。很多学者也对这种“输血式”的村庄公益供给方法和“外援式”发展模式的弊端给予重视[10],并认为这是造成目前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中效果差和形象工程多的重要原因。
2关于村民利益表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委会有义务调解民间纠纷,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委会是村民公共利益的代表,村民的利益要求理应通过村委会得到表达和实现,是否为村民利益着想,能否为村民利益说话、出力也是村干部是否得到村民认可的主要标准。然而,在村民自治实践中,村委会对村民利益缺乏关心的现象仍然很多,被设计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并没有起到维护村民权益的作用,有的时候,它的现实作用甚至与其制度设计构想相反。当然,在本村与其他村发生山岭、土地所有权以及其他资源利用和分配等方面的摩擦与冲突的时候,村委会一般还是会与村民同心协力地一起维护本村的利益,但一旦国家的利益与村民的利益发生矛盾,如遇到县、乡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征地等情况,村委会往往站在国家、政府一边,反过来压制村民的不满,劝说甚或帮助政府强制他们服从,而对于村民的利益诉求村委会并不十分关心。当然,有的时候、有的地方的村委会也会为村民说几句好话,争取一点利益,个别村委会甚至会做得更好。
三对村委会职能偏离现象的解释
3.1村干部的行动与村委会职能的实施
要对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偏离现象做出解释首先有必要考察村委会职能得以实施的基本过程,即村委会作为一个组织的集体行动是如何产生的。应该关注村委会的集体行动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它的行动原则是什么?村干部的行为是如何影响村委会的行动的?
3.1.1村委会“法人行动”的实现
本文解释村委会的行动的研究策略是将村委会看成一个独立的行动主体,并通过考察村干部个人行动与村委会集体行动之间的关系找出村委会集体行动的产生机制。对于这样的研究策略,科尔曼的“法人行动理论”是一个十分合适的理论工具,这一理论正是关于个体行动与由这些个体组成的集体的行动之间关系的理论。法人行动理论认为,法人是通过自然人将其权利转让给一个共同的权威机构而形成的,法人行动的目的是为这些自然人获取共同利益,现代法人行动者具有这样一些特征:它由职位所组成;它拥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有自己的利益和资源,在法律上,它可以在功能上替代自然人,并对自己的整体行动负法律责任(科尔曼,1999)。根据法人行动理论,一个基本的法人行动系统是由一个委托人和一个人组成的统一的行动单位,其中作为委托人的行动者追求自身利益时有足够的资源而无适当的能力便要尽力寻找具有相当技术与能力的其他行动者作为人为自己服务并以支付报酬为交换手段。
实行村民自治后的村民委员会正是一个现代法人行动者,村民通过民主选举将一部分权利转让给村委会,村委会的宗旨是为维护和增加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村委会是依法并通过法定程序成立的正式组织,它由村委会主任等一系列职位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成法》,村委会拥有一组独立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村民自治组成有自己的利益和资源;在法律上,村委会可替代自然人的功能并对其组织行为负法律责任。实际上,村委会是另一个法人行动系统中的人,这个法人行动系统是村民会议,它由委托人--全体村民,人--村民委员会结合而成,而村委会又作为委托人其权利分配到其一系列职位上,由这些职位的担当者即村干部。
村委会的职能如何能够落实到村干部的行动中呢?这一点是由村干部作为村委会法人行动者人的身份作为法律保证的。这一特殊身份的意义在于作为人的村干部与其委托人之间具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实行村民自治后,从法律上看,村委会的权威关系通过村民选举行为自愿授予。实际中,村委会的建立有部分政府行为,如上级政府倡导、指导,甚至提各主要职位的候选人,但毕竟村民有了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罢免权,这样就在村民与村干部建立了一种共同的权威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作为委托人的村民在没有附带任何报酬的情况下转让自己对行动的控制权,期望作为人的村干部给自己带来好处,作为人的村干部的行动目的即是维护和增进村民委托人的共同的利益,这是人的法定义务。基于村民与村干部的共同权威关系,村干部有其作为人的利益、规则与资源。利益首先是其的委托人的利益,其次是由于其行为而从委托人那得到的报酬;规则包括各种法律、法规中对村干部行为的规范以及存在于文化中的角色期望;而资源既包括作为委托人的村民转让给村干部的那部分权利资源,也包括由此带来的对村庄公共物质资源的控制权和支配权。所有这些要素,包括共同权威关系,人的利益,规则和资源共同构成了作为人的村干部行动的结构性要素,正是这些结构性要素规定了村干部行动的适当性。村干部的这种身份规定其应该通过自己的工作实施村委会的各项职能,并且为其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资源。
3.1.2村干部个人行动在村委会“法人行动”中的特殊地位
法人行动者是一种无形实体,其行动意志需要通过其人的行动得以实现,为此必须把使用法人资源的权利置于人手中,即将其资源托付给法人职位占有者,集中的资源是法人行动者拥有权力与效率的基础。这样,在法人行动者内部,权力从资源所有者的手中转移并集中到法人资源使用者的手中。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为全体村民共有的对村庄公共资源(包括物质资源、人力资源、社会资源)的处置权转移到村委会的各个管理职位中去,并最终由占据这些管理职位的村干部掌握。虽然村干部的这些权利在法律上是受到村民的制约的,但这里所说的能够制约村干部的村民是作为整体的村民或村民大多数,而对于作为个体的村民而言,村干部显然获得了更多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中,村干部处于一种相对特殊的地位。
作为人的村干部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中的这种特殊地位,使得村干部的个人行动对于村委会“法人行动”的结果起到特殊重要的作用。虽然法人行动属于系统行动,其行动决策是集体意志的体现,应该代表着集体成员的公共利益,但是在村委会法人行动产生的集体决策过程中,占有特殊地位的村干部可以起到的作用相对单个村民要大得多。因为,法人行动的决策基础是法人行动者内部交换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利益[11]。而在法人行动者内部交换活动中,利益格局的形成是与交换各方的谈判实力分不开的,这种谈判实力是由各自占有的资源及其相对价值决定的[12]。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交换活动中,村干部显然占有了更多的有价值的资源,因此具有相对于普通村民来说更强的谈判实力,所以其利益和意志更容易影响到村委会的集体决策。比如,村干部着村庄公共福利分配的权利以及其他物质资源处置的权利,便有条件以此来交换村民对其的支持与服从,这也正是现实中很多地方农村出现家长式领导的重要原因。即便是村庄公共事务的决策需要集体讨论或征求村民的意见,但由于村干部的公共权威身份使其可以以村庄公共利益代言人的身份出现,从而为其个人意志寻找正当性,并以组织或集体的名义对抗和压制反对者,比较容易使其主张在集体决策中体现。
3.2村委会职能实施中村干部的策略行为
鉴于村干部的个人行动对于村委会职能实施的特殊重要意义,村干部是否能够在其工作中自觉保证村委会职能得到有效实施就显得十分重要。那么,在村委会职能实施过程中村干部个人行动的策略是怎样的?村干部在工作中是完全自觉地执行相关制度规定还是相反?其行动依据是什么?
3.2.1村干部策略行为的基本原则
村干部作为一般理性行动者,其行动的基本原则是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利益,村干部的利益由一定的需要和偏好构成,包括物质的、精神的、社会的需要和偏好,比如其个人和家庭收入的增加,物质条件的改善,其个人以及家人同乡亲们的友好关系,村民的支持与尊敬,该村在与其他村的比较中获得更高的评价和更好的声誉等都属于村干部的利益。但是,这些构成利益的各种需要和偏好在村干部的认知体系中具有一定的排序,排序的依据则是村干部对各种需要和偏好的判断。也就是说,只有被行动者所认识到的利益才会对其行动起作用,被其认为更重要的利益对其行动具有更大的作用。比如,对于一个更看重个人物质利益的村干部而言,其行动的基本原则将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物质利益;对于一个更看重村民支持与尊敬的村干部而言,其行动的基本原则将是最大限度地获得村民的支持与尊敬;对于一个更看重上级领导认同的村干部而言,其行动的基本原则将是最大限度地获得上级领导的认同。当然,个人对自己利益的认知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会因具体情景的不同而不同。
村干部的理性行动是为达到一定目的而通过人际交往或社会交换所表现出来的社会性行动,这种行动需要理性的考虑(或计算)对其目的有影响的各种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制度、文化、权利、情感等方面。但是判断理性与非理性不能以局外人的标准,而是要行动者的眼光来衡量。村干部的这种理性行动服从规则和资源等结构性要素的制约。但同时,村干部也具有能动作用,这种能动作用一方面表现在具有认知能力和选择能力,可以对其行动情境做出判断并提出适当的行动策略;另一方面表现在行动者可以反思性地监管自己的行为,即可以通过对其行为后果的判断形成新的行动决策。这里所说的后果大概分为奖励和惩罚两种。村干部会根据后果来肯定、否定或是矫正其行动策略,而其判断的依据仍然是其自身利益。比如,如果村干部认为严格执行有关村委会职能实施的制度的行动会受到奖励,就会强化他的这种行动,相反则会对这种行动进行修正;如果村干部认为其违反规定的行为可以为自己带来利益而不会受到惩罚,或是其获得的利益大于付出的代价,就会鼓励他继续违反规定;如果村干部认为对制度变通执行会更有利于自己,则会寻求变通手段。因此,村干部具有采取策略行为的能力。
3.2.2村干部的策略行为与村委会的职能偏离
总地来看,作为理性行动者,村干部在村委会职能实施过程中采取的行动策略主要包括两点:一是从职能实施的内容来看,村委会的职能是被选择性实施;二是从职能实施的方式来看,村委会的职能是被变通性实施。
(一)从内容来看,村委会的职能被选择性实施。
实际上,在目前村委会职能实施中,村干部采取的策略既不是完全不执行相关制度,也不是完全实施各项制度,准确地说,村干部是对村委会职能选择性实施。为什么村干部有时是恪守职责的人,有时却又是藐视规则的投机者?实际上这种现象是村干部的策略行为造成的。其行为依据主要有两点:
第一,村干部对自身利益的判断。就是说对于那些对村干部实现自身利益有帮助的职能内容,村干部具有较高的积极性;相反对于那些对村干部实现自身利益会有阻碍的职能内容,村干部就不会太积极,甚至会千方百计阻碍这些职能的实施。当然,具体是对其利益有利还是有害不是以外人的标准来衡量,而是以村干部自己的判断来衡量。而且这还与彼时彼地的具体情境有关。比如:村干部之所以对乡镇下派的任务不敢怠慢,与乡镇政府掌握着村干部的工资分配权有关。村干部的报酬与其完成乡镇任务的情况相挂钩,完成情况好可以受到额外奖励,完成情况不好则会被扣发部分工资。这种情况在前面第三部分中已经详细说明过。正是通过这种办法,乡镇政府成功地将村干部的物质利益与其工作内容紧密联系起来,因此村干部在村务与政务之间选择时会更加积极地完成政务而忽略村务。这里所举的只是一个事例,类似的利益激励任务还有不少。
第二,村干部对制度强硬程度和明确程度的判断。就是说对于那些具有严格监督机制的制度,以及那些具有明确考核办法的制度,村干部比较容易努力执行;相反,对于那些缺乏严格监督机制的制度,或是那些缺乏明确考核办法的制度,村干部则缺乏执行的积极性。比如,乡镇政府与村干部签订了责任书的内容更容易得到村干部的自觉完成。这种责任书每一条指标都有数字标准。这种明确的指标促进了村干部对上级任务的完成。相反,村干部与村民之间一般都没有类似于这样的责任书,乡镇的责任书一般也不会有村务内容,这也就难怪他们忙于乡镇下派的政务而疏忽村务了。
(二)从方式来看,村委会的职能被变通性实施。
这里所谓变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非对抗,即村干部基本上不会明确反对执行有关村委会职能的制度,相反较为普遍的情况倒是会利用制度作为其行动合法性依据;二是转化,即村干部对于那些他们不愿意执行却又不得不执行的制度往往会运用一定转化技术,使制度在形式上得到实施,实际上却使制度变质。
先说第一个方面,村干部对待各项有关村委会职能的制度的方式往往不会是对抗性的,即便是对那些他们很不愿意执行的制度,他们知道制度具有正当性,如果反对则自己的行动将缺乏合法性,他们知道这样做是愚蠢的。因此,村干部往往利用这些制度作为其行动合法性的理由,特别是以国家法律或政策形式出现的制度。无论其行动在实质上是否符合制度的要求,村干部都会为其行动做出一定的合法性宣称,这样他们便可使自己在道义上处于有利位置。
再说第二个方面,这方面的事例也很多,其实一直以来基层干部对于那些不愿意执行却又不得不执行的上级政策都是采取阳奉阴违的对策。比如,关于农民负担问题,国家制定了严格制度,有明确的指标限制,但基层干部往往通过夸大虚报农民的收入来掩盖过多的收费,或是在上级来检查时做一些临时性的工作蒙骗检查者。再比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中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须召开村民会议决定,但目前普遍的做法是用村民代表会议替代村民会议,而在“村民代表”人数和人选上村干部又可以进行变通,以有利于自己的利益和意志。
村干部这种变通策略的原则仍然是对自身利益的判断,他们总是倾向于使制度执行朝着更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转化。假如对自己有利,他们会把一条有益的中央政策如经济增长,变成为一条危害性的“地方政策”,使浪费性的投资和压榨的加重合法化,还会想方设法在收取合理税收的时候搭便车加收许多不合理的费,并且这些不合理的费往往比合理税收多得多。
3.3村干部行动的“自由”政治空间
从上一节的分析可以看出,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偏离是村干部出于自身利益的策略行为的结果。那么,村干部的策略行为是如何成为可能的,也就是说,村干部行动中所面临的环境为其策略行为提供了怎样的“自由”政治空间?这里所说的“自由”政治空间是借用了杨善华的概念[13],杨善华所说的“自由”政治空间是指村干部可以按照自己个人或社区的利益来安排村庄的实际事务和自己想做的事情的自由度。在杨善华那里,“自由”政治空间的概念主要是针对认为在1949年以后的中国,国家已经能够完全深入农村社会基层,国家意志可以在农村社会完全贯彻的观点提出的,这一概念表明村干部在面对来自上级的压力时仍然具有一定的回旋余地。本文所说的“自由”政治空间与此稍有不同,这种不同的前提是,实行村民自治后村干部的权力合法性来源改变的情况下村干部面临来自村庄内部和国家的双重压力,特别是来自村民的压力增加。这种情况下,“自由”政治空间是指村干部面临来自村庄内部和国家的双重压力时仍然可以按照自己的利益来安排村庄的实际事务和自己想做的事情的自由度。实际上,这里的“自由”政治空间是村委会职能偏离的重要结构性原因,它反映出在村庄政治结构中存在着的问题。联系村干部作为村委会法人行动者人所面临的内外关系来看,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权威关系的不平衡;二是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外部控制的不完善。
3.3.1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权威关系的不平衡
平衡的权威关系中,人以实现法人行动者的某一目标为委托人带来某种利益,以此与委托人进行交换,获得职位权利与报酬。但是,由于人掌握对法人资源的控制权,在交换中处于有利地位,因此常常出现过度要价。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人的过度要价主要有:挪用公共物品、获得或转让村办企业承包权、垄断对外联系、无限期连任、村民的敬畏和顺从等。在村委会这种共同权威系统中,人获得权利的条件是他必须为社区创造福利,而人得到的报酬往往不是经济报酬(村干部津贴并不多),而是职位赋予的各种非经济权利:诸如连任、信任、权威、上级奖励、外部社会关系等。这些非经济权利有的不能与职位分离,如权威;可以与职位分离的又不能与人本人分离,如荣誉、信任、声望、关系等。因此人普遍存在一种心理:把非经济权利转换成经济权利。优先占有集体企业承包权、挪用公共物品就成了普遍现象。
在村民自治制度设计中,为了防止村干部的权利过大带来的腐败行为,村民有权监督村干部的行为。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村民很难有效监督村干部,这就突显出村务公开制度的重要性。但是,村务公开的实际执行效果并不能令人乐观。很多地方的村务公开仅仅是一种形式,往往是到年终或上级检查前,村干部将财务帐目公布于布告栏中就算村务公开了。这种村务公开操作办法的弊端很明显:一是内容过于简单,仅从公布的数字是看不出问题的。二是公开方式有弊端,村务公开不仅仅是村务公布,应该是村民能够了解到村务决策和执行中的每一个重要的有必要知情的环节而不只是了解最后的结果。因此,村务公开需要村民有更多的参与,村民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参与到决策和村务执行的重要环节中。这又引出第三个弊端,周期过长。村务一年才公开一次,有的地方可能更少,如此长的周期使得很多重要问题已经无从查证,因此有必要制定短周期的定期公开制度与重大村务及时公开相结合的办法。当然,公开的方式仍然需要便于村民参与,比如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村务公开还只是村民对村干部进行民主监督的一个方面,其它方面的监督更是薄弱,这样一来,即便村干部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仍然会出现人权利过大的问题。
3.3.2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外部控制的不完善
对村干部的监督,除了来自村民以外,还来自国家,即党和政府(主要是乡镇)对村干部的监督。虽然实行农村改革后村干部获得了更多的自,国家对村干部的制约相对减弱,但国家仍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和政策手段对村干部进行一定监督。但是,这种监督同样遇到信息不对称的难题,国家很难通晓村庄中的事务,很难清楚知道村干部的行为,也正因为上级监督的困难,国家才会积极推行村民自治,期望通过村民的监督制约村干部的行为。因此,对村干部而言,来自国家的外部控制是先天不足的。
不仅如此,乡镇对村干部的控制在目的上也存在问题。就目的而言,乡镇的控制主要是为了使村干部更好的为自己完成任务,而不是杜绝村干部的不当行为,只要这种不当行为不至于激起太大的民怨,不至于引起司法部门的注意。这种目的性影响到控制方式上,主要是通过与村干部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加强控制。这里面的弊端是,责任书只能对可以量化的事物进行控制,主要是经济指标,而很多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事物由于无法量化就不在责任书的内容里。并且,责任书使得村干部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简化为一种经纪关系,即村干部只是替国家提取农村资源的工具,成为国家在农村的经纪人。这种情况下上级只会关心任务完成的结果而对于村干部完成任务的过程不感兴趣,即使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上级一般也会容忍,这种容忍就鼓励了村干部的不当行为。
最后,在当前乡镇干部也普遍实行责任制的背景下,村干部的这种经纪身份使得他们与乡镇干部之间建立起一种微妙的个人关系。当前基层政府财政包干的情况下,乡镇干部普遍有任务在身,而他们要顺利完成任务离不开村干部的帮助。特别是包村干部,与领导签了责任书,他所包的村完成乡镇任务的情况与他本人的收益挂钩,他们与村干部关系好坏会影响到村干部完成任务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到包村干部自身利益。因此,对于乡镇干部而言,他首先担心村干部不肯卖力完成任务,至于村干部的其他过失,只要不出大乱子,他就不甚关心。另一方面,对于村干部而言,通过乡镇干部可以获得政府的支持,可以发展与村庄以外的社会关系,从而可以获得更多的资源。这样,村干部与乡镇干部特别是包村干部之间很容易产生一种“人情”关系,双方基于这种“人情”关系交换各自所需而对方拥有的资源。在这种“人情”关系是一种非正式关系,在这种关系下,乡镇干部会把默许村干部在执行制度时的某些无损大局的越轨行为作为巩固和发展这种“人情”关系的必要成本,从而鼓励了村干部偏离制度的行为。最后,这种“人情”关系使得国家对村干部的监督发生异化,并且这种关系会造就跨越乡村两级的利益集团,这种利益集团的形成则会进一步增加国家和村民监督乡村干部的难度。
总地来说,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权威关系的不平衡和外部控制的不完善为村干部的策略行为提供了“自由”政治空间。
四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