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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资质申报材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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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资质申报材料

第1篇:房地产资质申报材料范文

企业统计星级管理工作是将企业统计基础工作以“星”为单位进行量化管理的一种形式,是推进企业统计工作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水平的有力举措。省政府办公厅专门下发了《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政办发[]65号),对开展企业统计星级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将其列为2012年全省统计工作的重点。全县各级各部门和所有“三上”企业,要充分认识企业星级管理工作对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和科学管理企业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源头数据质量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和推动统计“四大工程”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星级管理对象和范围

星级管理的对象和范围是全县辖区内纳入“三上”企业名录库一年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三、星级管理工作目标

“三上”企业实行“五星级”认定标准。分为“一星级”到“五星级”5个层次。星级越高,表明企业的统计工作规范化程度越高。

今年所有的“三上”企业最低需达到一星级企业标准,二星级占比超过30%,三星级占比超过15%,四星级占比超过6%,五星级占比超过3%。

四、星级管理审核认定权限及程序

(一)审核认定权限。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一星级、二星级单位由县企业统计星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三星级、四星级单位由市统计部门审核认定,五星级单位由省统计部门审核认定。

(二)审核认定程序。企业向县企业统计星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省“三上”企业统计星级单位申报表》、企业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企业达到一星级、二星级标准的,由县企业统计星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认定,省、市统计部门备案。

企业达到三星级、四星级标准的,由县企业统计星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市统计部门验收认定,省统计部门备案。

企业达到五星级标准的,由县企业统计星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市统计部门审核,省统计部门验收认定。

(三)申报时间。2012年申报时间为4月1日—4月30日(申报材料一式4份,省、市、县统计部门各备案1份,企业留存1份),5月1日—6月10日为统计部门审核认定时间。

五、星级单位管理

对“三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尚未取得星级或者虽已经取得星级但已经达到上一级星级标准的,每年均可向县“三上”企业统计星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一次,经相应级别统计部门验收后统一认定。对于已获得星级的企业,县“三上”企业统计星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县以上统计部门每两年核定一次,不符合相应星级标准的降星或取消星级。

对于获得星级的单位,由省统计部门授予“统计工作规范化X星级单位”荣誉称号;连续2年以上达到五星级标准的单位,由省统计部门授予“五星级统计诚信单位”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并在授予“五星级统计诚信单位”之日起,省级及以下统计常规性检查2年内免检。

六、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第2篇:房地产资质申报材料范文

为做好“三上”企业统计星级单位验收工作,根据《省“三上”企业统计星级单位管理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二、职责分工

“三上”企业统计星级单位验收工作,在市“三上”企业统计星级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根据需要各专业抽取专门人员对市区申报单位进行验收。

法规科:负责“三上”企业统计法律法规学习、贯彻执行情况的审查工作。负责“三上”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统计报表制度及标准的审定。

工业科、投资科、贸易科:负责本专业“三上”企业星级单位的抽取、数据审核和认定工作。

办公室负责后勤工作。

普查办负责提供三上申报单位名单及抽取单位的提前通知。

三、验收时间

2013年8月20日―2013年9月21日完成。具体时间由由专业协商安排

四、验收范围及内容

范围:各市区所有申报星级单位的单位都在验收范围内,其中五星级进行全面验收,其他的各专业根据年报情况每市区抽取5-20家,进行抽查,每市区不得少于5家。

内容:对《省“三上”企业统计星级单位验收表》(见《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省“三上”企业统计星级单位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统字〔2013〕1号))所列条款全部验收。

五、验收方式

采用实地查看、当场打分的方式验收。

六、验收工作步骤

1.下发通知。市普查办向各专业反馈市区申报材料,专业根据年报情况抽取单位反馈给普查办,普查办通知验收市区验收的时间及单位及需准备内容。

2.收集统计部门验收年上一年度的年报数据审核认定的差错记录;搜集各企业是否存在一票否决情况;搜集各企业是否存在催报统计报表的情况。把搜集到的情况整理汇总,把有关数据填报《省“三上”企业统计星级单位验收表》的相应条款。

3.实地查看。市验收人员在县级统计人员带领下实地查看统计办公场所,检查统计机构、人员设置情况,软硬件设施配备情况等。统计办公场所要查看是否有单独或相对独立的办公室;是否悬挂科室标牌。统计机构、人员要查看企业组织机构、统计人员设置的相关文件,以及《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照。软硬件设施配备要查看统计用计算机数量,“企业一套表”软件系统是否安装使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等。

4.资料核查。查看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证照,核实企业类型、企业基本信息,查看统计报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是否规范,统计资料管理,统计分析等内容。

5.数据质量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统计报表、统计台帐、会计报表、原始记录数据之间是否衔接。重点核查各专业确定的重点指标是否衔接。统计报表核查的重点指标为验收年上一年的年报数据,其中,工业企业是工业总产值、主营业务收入;房地产企业是投资总额和商品房销售面积;建筑业企业是总产值和工程结算收入;批发和零售业是商品销售额和主营业务收入;住宿和餐饮业是营业额和主营业务收入。

6.将验收情况按照《省“三上”企业统计星级验收表》所列条款逐项打分,并汇总总分、统计报表得分、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得分。

7.验收组负责人、验收组成员在《省“三上”企业统计星级验收表》签字并填写验收日期。

8.撰写验收报告。验收组要将验收过程、验收结果,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写出简要书面报告。

第3篇:房地产资质申报材料范文

记者:信用评价工作开展以来取得了哪些实质性进展?

胡志刚:为推动房地产企业信用建设,引导房地产企业诚信守约,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于2010年获商务部、国资委的批准,开始在房地产行业中组织开展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工作,2011年在重庆、大连、北京和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试点,2012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动了这项工作,截止到目前,这项工作已经开展5年。五年中在商务部、国资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各地房地产业协会、开发协会的积极配合下,全国已有163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得信用评级。

记者:从实践情况看,房地产行业的信用评价特点是什么?

胡志刚:房地产行业与一般生产行业相比具有产品周期长、涉及生产要素多、社会影响大、发展不均衡、项目周期与财务周期不匹配等特点,其发展又处于经济发展的特定阶段,信用建设任务艰巨,必须结合行业特点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一是建立一套适合行业特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在设计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时,重点突出房地产行业和开发企业的特点,遵循针对性、全面性、系统性的原则,使指标体系更科学、合理。在指标设定上既考虑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共性,如企业管理能力、发展能力和财务数据等客观信用能力,也考虑房地产行业的特点,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信用和履行社会责任作为信用考核的重点,全面考量企业在土地获取、规划、建设、销售、前期物业管理等开发建设全过程中的经营信用。在分值比例设定上使企业经营信用情况的分值比例达到了45%,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信用分值比例达到35%,企业客观信用能力仅占全部分值的20%。同时采取一票否决制,企业如发生违法违规或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一律不予评价。信用评价结果采取动态管理,三年有效,能够与时俱进及时反映企业的进步,对落伍者即时降级或淘汰。二是引入社会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对参评企业进行独立、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价。社会第三方通过招标选取,并实行动态管理。评价过程中,第三方评价机构不仅对参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对参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通过和企业面对面的交流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并通过对企业员工、经营关联单位、相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调查询问以及对社会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全面查询,了解企业对员工、合作方、政府、消费者、社会的信用及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做到客观、真实、全面评价企业的信用状况。目前已有七家商务部认可的评价机构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三是依托地方协会,积极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开发企业基本是属地管理,参评企业的组织、信息的采集与核实、实地核查等工作离不开地方协会的支持和帮助,因此信用评价工作必须紧紧依靠地方协会。在参评企业当中,大多数是通过地方协会统一组织参评的,地方协会做了大量的工作,为我们提供了很多帮助,可以说,地方协会的积极性直接影响信用评价工作的广度和质量。所以,发挥地方协会积极性,依靠地方协会联合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是我们一贯坚持的工作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使信用评价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记者:两会主导的信用评价优势在哪里?

胡志刚:我国现存的与房地产信用相关的评级标准可以分为5个层次:住建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评级、各级行政机关建立的开发企业信用档案、部分省市开展的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金融机构对开发企业的资信评级,以及社会和行业协会的各类评奖等。这些评级或评价的特点是评价主体不同,出发点和侧重点不同,效果也不同。

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主导的行业信用评价是通过行业协会建立守信践诺的长效制度,有效约束会员企业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提高行业协会的服务能力,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保障行业健康发展。它既不同于政府部门基于监管需要而实施的资质管理,也有别商业机构基于市场需求提供的信用评级。它突出了客观性、专业性、自律性和服务性,更多的反映的是企业自身资产情况、开发经营行为和履行社会责任所获得的社会信誉,由两会推进这项工作更具有行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大力推动信用信息在全国范围的互联互通,发挥信用信息对失信行为在更大范围的监督和约束已成为市场经济良性持久发展的必要条件。

记者:获得评级的企业能得到什么实际利益?

胡志刚: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这是社会的共识。随着国家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视,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和重视自身信用建设,也有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陆续出台对信用企业的激励政策。2013年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和中央编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部分省市也将信用报告作为行业管理中企业准入的依据。黑龙江、重庆房协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出台了很有实效的激励政策,包括对AA级以上的企业在容积率、项目资本金、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的投资到位率、资质年检业绩审查、推荐行业性评优评奖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这极大地调动了参评企业的积极性,2013年仅一年黑龙江省就有50多家企业参评。

当然,目前信用评价结果的实际应用面和对企业的惠顾还很有限,今后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一方面探究金融服务体系对信用评价结果的支持和应用,通过评价使信用级别高的企业在金融授信、金融服务延伸等方面能够享受到更多的政策支持。另一方面还要积极探索向社会和相关领域企业信用评价报告,创造奖优罚劣的社会舆论环境,使企业养成诚信和守法的良好习惯。同时我们将联合发改委、国土、工商、财政、金融、物价、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等多个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宣传推广信用评价工作和诚信企业,把信誉度高、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介绍给社会,推荐给消费者,在全行业树立起诚信为本的环境氛围。

第4篇:房地产资质申报材料范文

一、严格控制县城规划区内居(村)民现有危旧房的改建,对县城规划区内居(村)民危旧房改建实行严格审批管理。

二、在县城规划区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私人危旧房,原则上只允许适当维修,不得翻修和改扩建:

(1)位于县城新开发建设和当年或近期城建改造计划控制范围内的;

(2)位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范围内以及城市规划道路尚未建设到位的道路红线以外25m(含25m)的;

(3)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城市绿化用地、河流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范围的;

(4)位于城市低洼地带,若改建后的房屋影响城市排水、排污的;

(5)位于其他因城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范围内的。

三、县城规划区内在第二条情形之外的居(村)民的危旧房,需进行改建的,必需同时具备或遵循以下前置条件和改建要求:

(1)所处区域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且不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

(2)改建后,建筑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应超过原主房建筑占地面积的60%,建筑层次不得超过三层,建筑总高度不超过10m(16m以上道路临街面除外)。

(3)改建户必须是长期居住在改建房内,是本地常驻户口,本人在本地无第二处住房,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4)改建房用地四邻界址明确,无权属争议并签订四邻协议书。

(5)现有居住房屋经于都县房产局鉴定确属D级危房或因灾倒塌后未满二年的宅基地。

(6)县城规划区内居(村)民居住区域危旧房较多(10户以上)且连片的,联户提出改建申请,经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的原则,由理事会组织实施,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监督执行。

四、危旧房改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个人拆旧建新申请表(所在居(村)委会、国土所、镇政府及四邻签署意见)一式三份;

(2)县房产局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和申请人在本地无其他住房证明;

(3)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4)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5)承诺书及四邻协议书。

五、危旧房改建审批程序:

1、改建户向居(村)委会提出改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居(村)委会受理申请并向社会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提出意见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查后会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实地踏看后签署意见,报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2、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先行依据控规出具规划条件并向社会公示;

3、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已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改建户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后,分批次报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领导小组进行讨论审批,下达有关文件或会议纪要;

4、改建户凭有关文件或会议纪要和规划设计条件报送规划设计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订规划保证书并缴纳规划保证金,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改建户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到县国土局办理用地审查和报批手续;

6、改建户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经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按规定缴纳规费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工程开工放线;

7、工程竣工后向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验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单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8、改建户凭《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原房屋所有权证向县房产局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六、县城规划区内居(村)民住房属于第二条情形之内确属D级危房又无法维修或因灾倒塌导致无房居住,经县房产局认定无第二处住房的,经个人申请,可选择以下二种方式之一处理:

1、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廉租房;

2、经房屋产权人申请,且申请人房屋及土地有合法手续的,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采用产权调换方式或货币补偿方式予以收储。

(1)产权调换方式

实行产权调换的,调换面积按最接近原则确定,不超过±20平方米。根据申请人原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朝向、层次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后,以同样方法确定产权调换房屋价格,双方互相结清差价。对申请人房屋的评估应以县政府年度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作为市场评估的参考。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申请人原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调换建筑面积与申请人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不补偿。调换建筑面积超过申请人原房屋建筑面积以上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调换建筑面积不足申请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产权调换到位后,申请人的原房屋及土地一切权属归政府所有。

采取产权调换的住户,由县房产部门按本文规定予以在保障性住房中安置,不参与排号。今后,房产部门应预留一定数量的产权调换房。

(2)货币补偿方式

经产权人申请,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由申请人会同县规划建设局和县房产局等部门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评估,对评估的价格无异议后,由县政府一次性货币补偿给申请人。货币补偿到位后,申请人的原房屋及土地一切权属归政府所有。

七、严格把好私人住宅维修审批关。

私人住宅维修必须是房屋产权人在不改变原来结构、面积、层高的基础上,对房屋进行维护修缮。

经县房产局鉴定确属危房且符合规划要求但又达不到改建要求的,由产权人申请并按维修要求制定维修方案,按程序报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已列入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范围内的住房维修,必须在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原样修复。

八、因灾倒塌后未满两年的宅基地,经本人申请后,由民政局、监察局、规划建设局、房产局、国土局、贡江镇等部门调查属实的,按建房审批程序申报,符合规划要求及建房条件的,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先行上报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程序办理改建审批手续。

九、经审查批准的危旧房改建户,必须按政策足额缴纳报建规费。如发生对外承包工程,在支付承包工程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十、严格危旧房改建实施管理。对已批准的危旧房改建,规划管理部门必须对规划审批的内容监督执行到位,采取定人定项目定责任的办法,从开工放线到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危旧房改建户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对违反规划审批的各种建设行为,规划管理部门应及时制止,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使其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到位的,有关部门不予组织竣工验收和办理后续有关证件。

第5篇:房地产资质申报材料范文

尽管消息未经证实,但对于上市地点的选择,阿里巴巴集团CEO陆兆禧曾公开表示,香港和美国均是很好的选择,而香港对华人影响更大。

就在同一天,路透社引述消息人士透露,中国双汇国际计划在47亿美元收购美国Smithfield Foods公司的交易完成后,将新公司在香港上市。

两条重量级消息迅速将投资者的视线引入香港,无论真伪,在中概股经历连翻“做空”、“集体诉讼”和“退市浪潮”的洗礼,而中国A股“堰塞湖”尚未开闸之际,赴港上市无疑成为下一阶段的“新宠”。

抓住最好时机

6月20日,在香港IPO峰会中,香港交易所北京代表处代表黄兴玲表示,内地企业选择在香港上市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香港较其他海外板块最大的优势是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属性,内地企业较为熟悉香港的文化、语言以及相关法律程序。

二是截至6月20日,已有742家中国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其中涵盖了不同性质、不同行业的公司。拟上市企业可以根据自己所属背景,在其中找到类似的企业,汲取他们的经验。

三是自A股暂停IPO审批之后,积聚了大批等待上市的企业,两轮财务核查之后,仍有600多家排队企业,即使7月底开闸,消化这些公司仍需要一定时间。

四是自2013年1月1日起,中国证监会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报文件及审核程序的监管指引》正式实施,取消了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的“456”条件和前置程序,不再设盈利、规模等门槛,同时简化了境外上市的申报文件和审核程序。

“这是自第一支H股上市后,大环境最好的一年。”黄兴玲称,“我们知道已经有一些在A股排队上市的公司撤回其申报材料,转向H股上市,应该在不久后大家就可以看到类似的成功案例。”

在介绍香港交易所现货市场表现时,黄兴玲称,目前港交所市值排名全球第6位,证券成交额排名全球第10位。IPO融资额在2009年、2010年、2011年连续3年位于全球第一。“2012年由于经济整体的原因,国内也有一些大型公司觉得环境不是特别好,延迟发行。2012年香港IPO融资额排位全球第四。今年上半年情况还可以,第二季度也有一些大型公司像银河证券、中石化在香港成功挂牌上市。到第二季度香港IPO集资额还是位于全球第四。乐观的估计到今年年底,可以进入前三名。”黄兴玲称。

走出“圈钱”误区

泰山投资亚洲控股有限公司中国联席主管兼执行董事李响坦言,目前大量企业排队进军A股IPO,一方面考虑到对于本土市场的认知度较高,且国内有众多企业熟悉并具备优秀资质的券商和中介机构能够帮助其完成IPO过程;另一方面也会顾忌香港市场的估值较A股偏低。“很多企业会陷入一种误区,认为在A股上市就是占了便宜,而到香港上市就相对吃亏了。”李响称,“事实上,港股市场是一个相当国际化的市场,无论是作为投资者,还是企业的股东,首先考虑的仍应是企业的长期发展,如果只是为了从资本市场拿到一笔钱,那么选择A股市场毋庸置疑;如果企业希望能够在上市之后不断发债、发股,长期利用资本平台接触到国际二级市场投资者的话,那么选择香港作为上市地则更为明智。因为它完全具备相应的能力、空间和简便的程序来实现这个目标。”

黄兴玲介绍,相对于去年恒生指数低点的时候,今年3月份该指数已经上涨了超过15%,表现要好于国内A股市场。“我们注意到,大家有一个顾虑,觉得在香港上市市盈率会比较低。而事实上,目前香港主板的市盈率和上交所市盈率已越来越接近。在今年第二季度,香港11倍,内地12倍。香港创业板的市盈率在某月也超过了中小板的市盈率。”黄兴玲说。

数据胜于雄辩,也往往最能给人信心,图1可见两地市场都在不断变化,从平均市盈率来看,已越来越趋近。“今年第一季度新股上市中,‘霭华押业’创下了1086倍的超额认购倍数,这是一家香港的典当行,虽然不是很大的公司,但非常受投资者的追捧。”黄兴玲举例说,“可以看出一些在内地不常见的行业,在香港市场的表现也还是不错。尤其是内地的一些类金融行业,比如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这些在内地还没有放开,港交所却没有对行业的任何限制,就看公司是否能够符合上市规则,市场上的投资人是否愿意接受这样的公司。港交所上市审批非常清晰透明,在每个月的第一天公布截至上个月最后一天收到的申请上市公司的数目和正在审批的数目。截至今年5月底,我们正在处理的上市审批有66宗,因此无须担心在香港上市也存在排队的现象。”

“转战”仍需谨慎

目前香港市场海外机构投资者占42%,海外个人投资者占4%,因此选择在香港上市就是选择接受全球投资人的审视。

据黄兴玲介绍,香港上市审批制度明确、上市申请处理高效是目前一些内地拟上市企业“转战”香港的最主要的理由。香港上市审批制度以披露为本,企业符合上市标准即可。港交所上市科推荐后,经过上市聆讯会议,由上市委员会审批,且未设辅导期。“截至今年5月底,港交所处理中的上市申请66家,新上市企业数目18家;2013年累计首发融资金额355亿港元;上市申请发出首次意见函的平均所需日数为14天,上市前咨询发出书面回复的平均所需日数为6天。”黄兴玲称,“上市后再融资并不需要向交易所申请审批,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己资金的需求和市场的窗口安排再融资。这也是大家愿意考虑在香港上市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6篇:房地产资质申报材料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房地产估价规范》、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区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旧城区改造、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枣庄市建设委员会是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枣庄市城建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

滕州市建设局负责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七条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被拆迁人所在的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八条区(市)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要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建委会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审核后,由市政府上报省审批,没有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项目不得实施拆迁。

第九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根据不同项目,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六)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济适用房等建设项目还需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将有关内容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并告知居民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不符合条件或不予批准的,应在审查期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退回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委托实施拆迁的,凡拆迁居民户数在200户以上或者拆迁总费用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都要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拆迁单位,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实施监督管理,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委托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第十三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拆迁工作人员应当经过有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省拆迁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方可上岗;未持证上岗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谈拆迁事宜。

第十四条拆迁人申请拆迁时,用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并存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监督使用。拆迁人提供的用于房屋补偿的房屋可以折价抵减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由枣庄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五)公安机关办理的居民户口迁入或者居民分户。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拆迁人必须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暂停期间办理的有关手续一律无效,办理机关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名称、拆迁许可证号、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期限、补偿安置方式等情况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安置房情况、拆迁工作流程、补偿结算办法、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名称以及上岗人员名单等内容,并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八条在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面积误差范围和处理方式以及各自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拆除的施工企业订立拆除合同,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拆除工程15日前,持有关资料报建筑业管理部门备案。房屋拆除应当由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企业承担,施工企业应当编制拆除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房屋拆除中的人身、财产安全。施工企业负责人对拆除施工安全负责。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除后30日内凭拆迁许可证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权属证书。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项拆迁活动的检查、验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三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

第二十四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补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拆迁公告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附属物以及装修等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枣庄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位价和各类房屋重置价,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结构、建筑面积、朝向、新旧程度等因素,参照市场成交价确定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拆迁非住宅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处的不同位置和用途,依据《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的评估方法,确定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

第二十六条拆迁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补偿房屋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同一估价机构按照同一估价方法确定其市场评估价(补偿房屋建筑单体造价为重置价)。补偿房屋的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照市场价格交纳购房款。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补偿。

第二十七条被拆迁人与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为同一人并实行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拆除公益事业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拆迁人应当按照原规模予以重建或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九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或者房屋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补偿,补偿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条非住宅用房的确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或者“生产”等字样;

(二)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正常纳税记录;

(三)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生产的地点、时间相一致。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拆迁非住宅房造成停产、停业并实行房屋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拆迁因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和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的房屋,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解决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先行拆除。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待产权明确后按本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或者向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后,方可给予补偿。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十五条对被拆迁人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住房解困标准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进行补偿安置;超出原建筑面积未超出解困标准的部分,应当交纳超面积安置费;超出原建筑面积又超出解困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被拆迁人解困家庭人口的认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户口;

(二)户内人口无其它住房。

第三十六条补偿房屋不是现房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过渡期限为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加上1至2个月的准备期。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用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因拆迁人责任造成延长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月加倍付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但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不增加逾期费。

第三十七条新建住宅楼房回迁安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时,应当本着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在确定的安置房源范围内进行安置。对烈属、残疾人和孤寡老人视具体情况在楼层安排上给予适当照顾。

第四章拆迁评估

第三十八条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由依法成立的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单位评估。

第三十九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评估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未经公示的评估机构,不得接受房屋拆迁评估委托,不得从事房屋拆迁评估工作。

第四十条评估机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协商确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选择评估机构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组织抽签确定,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3日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评估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书面拆迁评估委托协议书。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0日内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委托协议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方、受托方(评估机构);

(二)委托估价目的、估价范围、估价时点;

(三)评估报告出具方式、交付时间;

(四)委托方、受托方的权利、义务;

(五)评估费用、支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委托双方认为应当订立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程序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估。

第四十三条房屋拆迁评估的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但拆迁规模大、分期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第四十四条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者拒绝评估,影响拆迁正常进行的,评估机构可依据房屋的权属资料、房屋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作出说明,同时提供第三人的证明。

第四十五条评估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在拆迁地段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现场解答被拆迁人提出的有关房屋评估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评估,向委托人出具评估报告(包括分户评估报告)。

第四十七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四十八条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重新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委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内出具估价报告。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在±4%误差范围之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超出±4%误差范围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重新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枣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五十条枣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出具估价报告。

第五章拆迁裁决

第五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五十二条申请裁决应当在搬迁期限届满之后拆迁期限内递交裁决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二)申请裁决的事项、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裁决申请:

(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的;

(二)拆迁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的;

(三)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的;

(四)已超过拆迁期限的;

(五)申请人为拆迁人,因其未履行告知拆迁补偿相关事项等义务而引发争议的。

第五十四条裁决受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人的;

(三)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者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四)发现新的需要查证事实的。

中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理。

第五十五条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五)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

(六)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八)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九)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十)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和资料。

第五十六条申请人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或者房屋的租赁证明;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六)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和资料。

第五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裁决必须向裁决机关提供证据、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五十八条裁决机关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有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说明理由不予受理。

第五十九条裁决机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资料。被申请人不如期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资料的,不影响案件的裁决,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的,裁决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六十条当事人委托他人的,必须向裁决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六十一条裁决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进行裁决公务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证人及有关单位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协助调查,如实提供材料。有关单位或个人作伪证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由裁决机关组织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第六十二条行政裁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机关作出裁决时必须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一)提请裁决各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全称、地址;

(二)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裁决的理由、内容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三)告知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权利;

(四)裁决机关的全称、地址和作出裁决的时间,并加盖裁决机关的印章。

第六十三条送达裁决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受送达人不在时,应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签收。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时,送达人可邀请相关证人到场,把裁决书留在其住所,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送达日期,由两名送达人、证人签名即视为已经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在报纸上公告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或报纸公布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第六十五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强制拆迁;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可以申请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迁,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第六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经审查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六章罚则

第六十七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七十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或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

(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三)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拆迁估价业务的;

(五)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

(六)违反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标准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其他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7篇:房地产资质申报材料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及地面附属物拆迁,并需要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国土资源局是本县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征地拆迁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实施拆迁单位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县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公寓安置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以及迁建安置小区控制性详规编制等工作。

第五条发改委、建设、财政、房产、公安、司法、工商、劳动、文化、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六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属于征地所在村(居)民组村(居)民且需要安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安置方式。

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公寓或迁建安置。

拆迁工业用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或迁建安置。

拆迁商业用房,实行货币安置。

第七条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需要安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征地需要,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房屋拆迁

第八条征地范围、安置地点确定后,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名称、征地范围、安置地点以预公告的形式。

第九条征地预公告后,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拆迁安置的依据(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户口的迁入、分户的;

(二)房屋转让、交换、改(扩)建,析产、赠与,分户、租赁、抵押、典当等;

(三)领取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征地预公告应当抄告公安、房地产管理、工商等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

第十条征地预公告后,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应当开展拆迁调查,摸清基本情况,编制拆迁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征地方案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征地方案公告,将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办理补偿安置登记时限、签约时限、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一并予以公告。

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在公告时通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下列事项:

(一)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二)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征地拆迁实施完毕后,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恢复办理有关事宜。

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应当在公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公告内容通知被拆迁人。

第十二条被拆迁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户籍、家庭常住人口、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等补偿安置依据。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户口簿;

(二)《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其他有效权属证明;

(三)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等。

第十三条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应当按规定查明被拆迁人的户籍、家庭常住户口人数、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状况、选择安置意向等事项,报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审查。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3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满,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将审查公示结果书面通知负责实施拆迁单位。

第十四条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中家庭成员为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为准,土地使用权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为准。两证不全或无证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产权认定。

第十五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公寓和迁建安置的,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临时户口、空挂户口及公告后迁入的户口不予计算。但被拆迁人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或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二)父母属于被征地村(居)民组村(居)民但未享受审批建房,且与被拆迁人独立分户并共同居住,经其本人及被拆迁人的兄弟姐妹同意,可计入安置户口,不得重复计算;

(三)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征地所在村民(居)组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1、与征地所在村民组村民结婚的农业户口的配偶,但安置后在原户口所在村民组不得再次享受今后公寓或迁建安置;

2、配偶为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及其他优惠政策(购买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及货币分房,下同)的;

3、子女为非农业人口,尚未成家随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房改政策及其他优惠政策的;

4、原户口在征地所在村民组的现役、复转退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和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口);

5、原户口在征地所在村民组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6、原户口在征地所在村民组的监狱服刑、劳动教养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子女随其居住,且已独立分户或符合独立分户条件的,经被拆迁人同意,可以根据被拆迁房屋按户数平均分摊后的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作为不同拆迁户予以安置。

第十七条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为公寓安置和迁建安置的依据:

(一)不符合分家立户条件已分家立户的;

(二)出卖或以其它形式转让房屋的;

(三)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前死亡的;

(四)其他不符合公寓安置和迁建安置条件的。

第十八条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未达到30平方米的,不予单独迁建安置。

第十九条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应当在收到审查公示结果通知之日起5日内,组织具有法定评估资格的土地、房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房屋拆迁重置价格、附属物价格、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停业损失补助费等按照县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在征地公告规定的签约时限内,负责实施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就拆迁、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应当将签订的协议报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十二条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腾空的,按照搬迁腾空的时间划分不同档次,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期间,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四条负责实施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或者负责实施拆迁单位、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决定。

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3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行政决定作出前,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行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应当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六条拆迁有产权、使用权纠纷或其他产权不明的房屋,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或明晰产权、使用权的,由负责实施拆迁单位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征地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拆迁。拆迁前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对需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七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和涉外房屋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拆迁中涉及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房屋的,补偿和安置参照被征地村村民的标准执行。

对华侨、归侨、侨眷、台湾和港澳同胞在拆迁中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拆除征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及其它建筑,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拆除征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二)拆除由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中已注明实施城市规划时须无偿拆除的建筑物,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三)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根据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不予安置。

(四)被拆迁人在房屋拆除前已依法取得宅基地建造新房,但未按照规定拆除旧房的,该旧房不予补偿,并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五)拆除农业生产用房,适当予以补偿,不予安置。

第三章安置

第一节货币安置

第二十九条货币安置指由负责实施拆迁单位根据被拆房屋评估确认价格,提供安置资金,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安置房屋的安置方式。

第三十条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被拆房屋按照房地产评估确认价给予补偿,并再给予被拆迁人房地产评估确认价30%的奖励,所在村(居)民组不再安排宅基地。

(二)被拆迁地段已规划确定开发住宅商品房的,被拆迁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拆迁工业用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房屋按照房屋评估确认价给予补偿,并再给予被拆迁人房地产评估确认价30%的奖励。

第三十二条拆迁商业用房实行货币安置,被拆房屋按照房地产评估确认价给予补偿安置。对利用自有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按住宅房屋予以认定,但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偿。

第三十三条实行货币安置的,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生效后30日内,向被拆迁人付清应付款项。

第二节公寓安置

第三十四条公寓安置是指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向被拆迁人提供成套公寓式住宅供其选择,并按照被拆房屋的补偿金额与安置房供应价格结算差价的安置方式。

第三十五条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公寓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公寓式住宅土地供应方式为出让,公寓式住宅可以直接上市交易。

(二)公寓安置小区规划:按照城市居住小区的标准进行统一规划、设计、配套。

(三)配套建设:公寓安置小区的道路、供排水、供电、排污、绿化等配套设施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与安置房建设同步到位。

(四)公寓式住宅的安置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2人户,被拆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被拆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3人户,被拆建筑面积不足12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被拆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4人户,被拆建筑面积不足18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被拆建筑面积超过18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

5人以上户,被拆建筑面积不足24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240平方米;被拆建筑面积超过24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五)公寓式住宅的选择:

在政府统一安排下,可以打破行政村域界限,由负责实施拆迁单位提供不同面积的公寓式住宅供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选择相应面积的公寓式住宅。

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腾空、交付房屋的,根据腾空交付的先后,确定选取公寓式住宅的次序。

(六)被拆迁房屋的补偿:

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在安置标准以内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被拆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按照房地产评估确认价进行补偿。

被拆迁房屋属于共有土地使用权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上未单独记载使用权面积或建筑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共有人作为一户拆迁户计算补偿。重置价补偿部分,根据被拆迁人分摊的共有土地使用权比例确定补偿金额;房地产评估确认价补偿部分,可由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协商或按被拆迁人分摊的共有土地使用权确定分配比例。补偿后的安置建筑面积,仍根据不同拆迁户确定标准。

(七)公寓式住宅的供应价格:

公寓式住宅的供应价格分为廉购价、优惠价、市场价三种,并根据层次、朝向率进行调节。

安置标准下限以内,以及超过安置标准下限但在安置标准上限以内其等于被拆建筑面积的安置面积,以廉购价供应。

超过安置标准下限,但在安置标准上限以内其大于被拆建筑面积的安置面积,以优惠价供应。

超过安置标准上限的面积,以市场价供应。

(八)公寓式住宅的房款结算:

公寓式住宅的房款结算,根据被拆房屋的补偿金额与安置房供应价格,在公寓式住宅交付使用时结算差价。

公寓式住房因自然产权不可分割而使总安置面积增加在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优惠价结算。

公寓式住宅廉购价、优惠价由政府每年公布一次;廉购价、优惠价确定,以征地公告时同年度的价格为准;廉购价不高于政府公布的房屋重置价,优惠价不高于公寓建设的成本价。公寓式住宅市场价参照安置房交付时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确定。

第三十六条实行公寓安置的,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应当在被拆房屋交付后2年内,向被拆迁人交付公寓式住宅。

第三节迁建安置

第三十七条迁建安置是指负责实施拆迁单位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房手续,在规定的地点由被拆迁人自行建房的安置方式。

第三十八条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符合并选择迁建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迁建安置土地属集体性质,按“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办法”办理用地手续。

(二)迁建安置小区实行集中统一规划,迁建安置房建设实行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监督、统一景观式样、统一外墙装饰。

(三)迁建安置小区红线内的场地平整和红线外的三通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

(四)实行迁建安置的,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根据被拆迁人家庭的常住户口人数,划分为四个标准执行:

1—2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50平方米,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零起坡);

3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60平方米,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零起坡);

4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70平方米,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零起坡);

5人以上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80平方米,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零起坡)。

(五)迁建安置具置的选择:

负责实施拆迁单位提供迁建安置具置,由被拆迁人按照规定选择相应面积的迁建安置具置。

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腾空、交付房屋的,根据腾空交付的先后,确定选取迁建安置具置的次序。

(六)被拆迁房屋的补偿:

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小于(含等于)新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含等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照房地产评估价减去该部分建筑面积所分摊的土地成本费后给予补偿。

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新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出新建房屋建筑占地部分,按照土地成本费给予补偿;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积等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被拆房屋建筑面积超出新建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房地产评估确认价给予补偿。

被拆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其建筑占地面积部分,按照建设用地征地被偿标准给予补偿。

(七)新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被拆房屋建设占地面积部分(包括间距)的土地成本费,以及新安排房屋建筑面积大于被拆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各种规费由被拆迁人支付。

(八)实行迁建安置的,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应当在被拆房屋交付后1年内,办理建房手续,交由被拆迁人动工建设。

第三十九条拆迁工业用房,拆迁人选择迁建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被拆迁人符合申报工业用地政策的,由被拆迁人按城市规划要求选址,按工业用地政策供地。被拆迁工业用房占地部分在征用中不再重复安排村集体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用地指标。

(二)被拆迁工业用房的补偿:

土地部门按照评估确认价予以补偿,并给予适当奖励;

建筑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搬迁费用、因搬迁造成的各种设施损失根据评估后予以补助。

第四章其它

第四十条征用集体土地范围内零星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经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将《征地方案》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同时予以公告。实施拆迁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但其补偿、安置标准按照《**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在征地范围以外,另有一处或一处以上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被拆房屋占地面积未达到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标准的;

未拆迁房屋的累计建筑占地面积未到达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标准的,被拆迁人只能选择一次公寓或拆建安置;

未拆迁房屋的累计建筑占地面积已到达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标准的,被拆迁人实行货币安置。

(二)被拆房屋占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标准的,被拆迁人只能选择一次公寓或迁建安置。

第四十二条因土地征用而农转非的居民户,其拥有的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时,被拆迁人按规定可以选择以下安置方式:

(一)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被拆迁人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可以选择政府建设的公寓式住宅进行安置,但价格结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在安置标准下限以内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公寓式住宅在安置标准下限以内的面积,以廉购价供应;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安置标准下限但在安置标准上限以内部分,与被拆迁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安置面积,以产权调换形式结算,超过被拆迁建筑面积部分的安置面积,以市场价结算;

被拆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按照房地产评估确认价进行补偿。

第四十三条拆迁既不属于征地所在村(居)民组村(居)民又不属于因土地征用而农转非的居民拥有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其补偿、安置标准按照《**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可自行拆迁,也可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质的单位办理拆迁事宜。委托拆迁的,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应当将合同报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受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相应施工资格的单位实施。负责实施拆迁单位或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应当与拆除房屋的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四十五条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专户存储,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房屋的档案管理制度。房屋拆迁相关单位应当加强房屋拆迁资料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公安、教育、供水、供电、税务、电信、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凭征地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证明,及时办理和安排被拆迁人的户口转移、子女转学转托、购房减(免)税以及用电、用水等事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委托不具有房屋拆除资格的单位办理拆除事宜的,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责成改正。

第四十九条负责实施拆迁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拆迁补偿款的,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责成其及时支付。

第五十条没有征地批准文件或未按批准征地范围进行拆迁的,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通知其停止拆迁。造成被拆迁人损失的,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责成其赔偿或者由被拆迁人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五十一条被拆迁人违反规定,拒绝或不按期腾退过渡房的,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责成其限期退还过渡房,超期租金按临时过渡补助费的2倍收取。

第五十二条被拆迁人在原房屋产权、使用状况、家庭人口、婚姻关系等方面弄虚作假,骗取安置或补偿的,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责成其限期改正并追回有关款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被拆迁人的亲属、朋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故意唆使、怂恿被拆迁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阻碍拆迁的,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建议有关单位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房地产资质申报材料范文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加油站转让事宜,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标的

本合同转让标的为位于 省 市 县( 镇) 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的全部资产及该加油站的各项经营资质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加油站已有的全部资质、证照、文件批复等(见附件一《证照清单》)。

2、编号为“府国用( )第号”项下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见附件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或土地租赁(承包)权(他项权,位置、面积等见附件二),具体权利由甲乙双方与该土地使用权人另行约定。

3、加油站其他资产清单(见附件三《资产清单》)。

二、声明和保证

1、甲方保证对合同所涉转让标的拥有完全合法的独立权益和权利,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益,也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2、甲方保证该加油站为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永久性加油站。

3、甲方保证为乙方办理并取得本次转让所需要的一切批准和授权等,确保乙方受让合同转让标的后,能够完全合法拥有或继承其所有资产、资质和权利等,并不因此而受到任何排除、限制或减少。

4、甲方保证在合同转让标的移交之前,继续履行必要的义务,确保合同转让标的持续合法、有效,其价值、权益等不受减损。

5、甲方保证附件中所列的加油站资产详情在各方面均真实、完整、准确;所交付给乙方的所有文件及证照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目标企业设立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申报材料之日起 日内,负责办理并取得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预核准的企业名称为加油站(下称“目标企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办理该加油站资产过户手续所需的相关证照、文件和资料。

3、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月内,甲方负责办理和完成目标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刻立公章等事项,取得工商登记部门核发的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等目标企业正常经营运作所需的一切证照;协助乙方重新办理目标企业的银行基本帐号和注销原加油站名下的所有银行帐号;并将原来的加油站经营手续注销,将注销证明及新办证照原件交付乙方。

目标企业名称及负责人等由乙方指定,经营范围至少应包括:“柴油、汽油、油零售、便利店”等内容。

(二)资产交付

1、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

1)将加油站全部资产和资质权利证件、证书原件等移交乙方。

2)将该加油站现行有效及历史形成的所有票据、证照、公章、财务章、其他印鉴,文件、帐册、油站设计图纸、油站建筑施工图纸、竣工验收图纸、资料,油站设施、设备等的合同、发票和保修证明等相关原件及资料移交给乙方。

上述所有资产、文件、实物等交接完毕,甲方、乙方签署《加油站移交证明》。自双方签署该《加油站移交证明》之日,乙方正式接管该油站。

2、甲方应对加油站原雇用人员另行安排或者与其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相关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接管加油站后,自主安排用工。甲方、原加油站(或油库)雇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干涉,否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赔偿。

(三)房产过户及证照办理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将该加油站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证项下全部权利过户(或甲方将与加油站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并负责在该合同签订后起 日内将加油站所租土地的《土地他项权利证书》变更)到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其他人名下,并将相关的证件原件移交给乙方,办理更名所需费用、税费由甲方承担。

乙方取得的新房地产权证上,土地使用性质须为“加油站商服用地”,土地使用类型为国有土地出让,土地使用年限自新证签发之日起算应不低于 年。

2、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甲方应办妥加油站所有证照包括但不限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批复以及消防、环保、计量、防雷设施等证照的变更手续,将批复和变更后的证照原件及现有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原件等移交给乙方。

3、在本合同签订后的第一次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年审时,甲方应负责办理并取得新的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加油站经营所需的所有新核发的经营资质、证照,并将证照原件交付给乙方。

(四)甲方负责合同转让标的移交乙方前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及安全、环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应向政府及公共事业单位缴纳的所有税款、规费、员工工资、保险等),并保证其不会对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任何影响。该加油站移交并由乙方实际经营控制期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转让标的转让费总额为 万元整(人民币,下同)(¥ 万元),具体包括:土地使用权作价万元(¥ 万元)、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作价万元(¥ 万元)、经营资质、证照等作价 万元(¥ 万元)。

该转让费已包含乙方因受让该加油站及相应资质、权利等而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该加油站及该地块的各种资产、资质、证照及经营资料转让所需各类费用、各种行政收费、税收等。该转让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一)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整(¥ 元),该定金可冲抵转让费。

(二)自双方签署《加油站移交清单》),乙方实际接管该加油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元整(¥ 元)。

(三)甲方全部完成本合同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义务后十个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 元整(¥ 元)。

(四)在甲方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变更登记并将原件移交乙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转让费余款 元整(¥ 元)。

(五)上述每笔付款均由乙方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帐户(银行帐号: 开户行: 单位名称: );上述定金及每笔转让费付款前,甲方均应向乙方出具符合国家规定并经乙方认可的税务发票。

五、不可抗力事件

(一)由于地震、台风、水灾、当地政府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履行或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七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理由之有效证明文件,由双方根据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二)如本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解除,甲方应将乙方所付费用在合同解除之日全部返还给乙方。同时,乙方应按照《加油站移清单》的内容将该加油站交还甲方,乙方已作装修及改造等,甲方应作价补偿。若加油站出现毁损(不可抗力、正常磨损及乙方装修、改造等因素除外),则乙方应按价赔偿,但乙方在实际控制及经营该加油站期间的收益由乙方享有,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合同违约、解除及其处理方法

(一)如该加油站的经营资质、证照等不能变更至乙方或乙方指定人名下,即构成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已收到的所有转让费,双倍返还乙方定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按照《加油站移移交清单》的内容把该加油站退回甲方,但乙方经营期间的受益由乙方享有。

(二)如甲方未能在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相应的手续,每延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整/天(¥元∕天),违约金可由乙方直接从转让款中扣除;如甲方逾期超过一个月,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返还已收到的转让费,并双倍返还乙方定金。合同解除后,乙方按照《加油站移交清单》的内容将该加油站交还甲方,但乙方经营期间的受益由乙方享有。

(三)如甲方未按第三条的规定办理或配合办理报批手续或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其它义务的,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四)乙方未按合同规定付款或未向甲方提供办理上述事宜必须提供的资料的,即构成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逾期违约金元整/天(¥元∕天)。若乙方逾期付款满 天,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定金,同时将乙方已付款项退还乙方。

七、知识产权和保密

无论本次加油站转让是否成功,双方均应对因本合同而知悉和取得的对方资料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自行使用;该保密义务至相关资料被公开之日止。

八、其他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签名: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签名:

第9篇:房地产资质申报材料范文

一、精心组织、扎实工作,2014年统计报表工作取得新成绩

(一)以领导重视为动力,努力开创统计工作新局面

争先进位工作开展以来,领导对统计工作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统计工作领导。统计局以此为契机,加强与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优势,破解统计工作面临的难题,开创统计工作新局面。与农业局定期沟通,及时跟进农业生产情况,做到应统尽统不漏统,确保农业统计数据的质量。与经委每月就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座谈,增进了专业同志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更加具体和细致的了解,使得统计分析更接“地气”,结论更有说服力。与发改委联合发文,针对各团场(镇)及建设单位存在项目入库不及时和年底一次性突击入库等问题,提出固定资产入库的具体要求和处理办法。与商务局成立统计工作协调机制,有效解决了部分调查单位在统计工作中配合意愿不高的难题,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以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为切入点,全力打造现代服务型统计

1.转变工作作风实现新突破

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期间,针对团场和企业在“”方面对统计局提出的问题,局领导班子虚心接受,认真对待,努力转变工作作风,主动“沉”下去为基层服务,让职工群众看到变化、见到成效。一是为了强化基层统计力量,统计局变被动为主动,组织局内理论扎实和经验丰富的业务人员到天富、天业和天筑等大型企业讲授统计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受到了基层统计人员的热烈欢迎。这种深入基层、直接面向数据源头的培训,更易于被企业统计人员所接受,培训效果更好。二是改变统计继续教育大班授课的方式,根据基层统计人员的需求和所属企业的行业分小班授课,有针对性地教授基层统计人员急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了继续教育培训的效果。三是在国家、自治区和大幅精简报表的基础上,统计局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征求意见反映出的情况,于3月下旬下发了《关于开展非法统计报表清理工作的通知》,开展非法统计报表清理。经各行政机关主动自查、清理和上报,有关企业提议,共收到各类非法统计报表56个。各专业同志与相关单位审核认定之后,清理出需要审批备案的报表9个,需取缔报表20个。

2.统计服务水平再上新台阶

(1)主动承担文明城市实评工作

为配合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这一重点工作的有效开展,统计局主动请缨,担负起文明城市实地测评和问卷调查工作。局内成立了文明城市测评办公室,局领导亲自挂帅部署此项工作,安排局内有丰富测评经验的同志担任技术负责人,抽调全局业务骨干从事测评工作,重点围绕街路环境秩序、交通秩序管理、市场管理和未成年人教育等内容开展集中测评。此项工作历时四个月,共完成实测13次,发放调查问卷1000余份,形成报告18篇,帮助市政府全面掌握创城现状,查找薄弱环节,进而为制定具有较强针对性地整改措施发挥巨大的指导作用。

(2)不断强化经济运行监测

一是加强与发改委、农林牧局、经委、住建局、商务局、房产局、交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在部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统计数据资源优势,建立了经济运行态势跟踪监测工作机制,每月通过月度卡片和监测报告向主要领导提供研判经济走势信息,在师里每月召开的常委会上,都是由统计局汇报经济运行情况,及时反映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二是在做好季度和年度常规统计分析的同时,围绕经济社会的中心工作开展了内容丰富、层次较高的研究工作,年内共完成专题研究报告9篇,两篇在十六次统计科学研讨会获得三等奖,六篇参与十七次统计科学研讨会的评比。

(3)继续加强小康社会和妇儿两规划统计监测工作

5月,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方案》的要求,完成了2000年-2013年小康社会建设指标体系整理和测算工作,在此基础上撰写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专题分析报告。6月,通过对妇儿工委相关单位重点监测指标整理汇总,完成了2013年妇女和儿童发展统计监测报告,对2013年妇女发展七个领域和儿童发展五个领域的132个指标进行监测,分析了妇儿两规划的执行情况,明确了妇女发展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出了对策及建议,充分发挥了统计在党委和政府制定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政策中的咨询、监督和信息作用,督促各相关部门在推进“两规划”实施过程中有的放矢,保持“两规划”统计监测数据库的完整性和延续性。

(4)资料出版工作精益求精

截止10月底,统计局共编辑印发《统计资料》52期,印发《统计月报》(卡片)10期,编辑《统计工作简报》192篇。

1月3日送印《2013年统计分析文集》,2月11日出版,出版时间比上年提前两个月零20天。《文集》收录了2013年64篇优秀统计分析,从不同角度分析了2013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为经济工作提供了翔实的参考资料,相关经济部门竞相借阅。

《领导干部手册-2014》自2月进行筹备、3月编辑修改、4月成书出版,5月发行完毕,历时四个月,充分展现了统计服务的高效性和及时性。

6月3日送印《统计年鉴-2013》,7月17日出版,从年初制定统计资料出版工作计划,到各专业分工编辑校对,再到综合科统一排版整理出版,形成了一套从统计工作向统计成果快速转化的工作模式。

目前,《统计月报》(卡片)和各专业月、季度经济分析成为拳头产品,《领导干部手册》、《统计分析文集》和《统计年鉴》成为三大精品出版物,供各级党政领导和企事业单位使用,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益,成为了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掌握经济社会发展的必备法宝。

(三)以巩固拓展“四大工程”建设为抓手,统计数据质量进一步提高

1.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有新进展

一是加强与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之间信息的共享,定期从上述部门采集到数据后,进行汇总核实,再由专业严格把关,全年查询、变更单位900余家。

二是通过经委及时了解新投产工业企业情况,通过发改委掌握三产项目竣工情况,通过开发区管委会、南区管委会、西工业区管委会确定园区内企业的增减变动情况,为名录库“三上”单位的季度审批和年度审批提供重要依据和及时信息。

三是对于商业大个体的申报采取“两条腿走路”的办法,针对团场大个体,由局领导亲自给各团场布置,由团场统计科完成材料收集工作,针对市区大个体,局内专业人员与商务局一道,在市区一家一家去了解、沟通,收集申报材料,年内共完成59家大个体的申报工作。

四是认真作好小微企业和个体户跟踪调查工作。专业同志根据样本库名单,采取电话询问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认真核查和完善企业基本资料,在此基础之上,安排专人专车上门对样本单位进行登记,按时完成22个样本单位的数据采集及上报工作。

五是名录库管理与各专业工作有效衔接,将各专业的定期报表、年度报表和归上单位、归下单位基本情况进行有效集中管理,为掌握查询整个法人及产业单位提供便利,今年名录库“三上”单位季度审批与年度审批累计成功申报单位90余家。

2.“一套表”联网直报工作有新提高

在技术支持方面,局计算站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和负责到底的原则,全力配合局内专业同志的各项工作。在企业培训方面,针对基层统计人员计算机水平较弱、个别业务人员年龄偏大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制订企业培训方案,为企业高效独立完成数据上报奠定了基础。在数据质量方面,计算站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在相关报表中增加审核公式及提示性信息100余条,大大减少了企业填报数据的误差率和专业审核工作量,同时,在联网直报专网上定期国家的问题解答,及时解决企业填报中遇到问题,有效地保证了“一套表”联网直报工作顺利进行。

3.信息化建设有新成果

一是利用整合机关办公用房的机会建立了独立机房,对统计内网的路由器、防火墙、交换机设备进行了迁移,重新配置了防火墙安全策略,强化了网络的安全性。二是在统计内网开通了FTP服务器,对未公开的数据报表均在内网的FTP进行传送,保证了数据的安全性。三是对《统计信息内网》进行了全面改版,在网站上增加了专题栏目。四是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及统计开放日期间在统计信息内外网开辟了专题板块。

4.各专业报表工作有新举措

(1)核算专业

一是继续加强团场核算基础工作,在参照核算程序和以前年度团场核算程序的基础上,着重就团场所属单位的行业划分进行了更为细致和全面说明,建立单位的行业归属清单,规范核算工作流程和方法,完善数据评估办法,有效地提高了数据质量。

二是建立“三上”企业分单位增加值计算表,细化了行业增加值地计算,不仅方便专业同志地审核,还有利于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查询。

三是更加注重核算理论知识培训。核算年报培训在沿袭往年培训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生产总值核算理论知识的内容,做到理论与实践并重。

四是结合《自治区年度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方法》对年度生产总值数据质量进行评估,和市年度生产总值核算范围和方法虽然有所不同,但多数行业具有一定的参照性,可以通过相同行业比对,发现核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相互借鉴不同核算方法的优点,更加全面、客观地反映经济发展情况。

(2)农业专业

一是强化畜禽养殖统计工作。为了保障畜禽养殖统计数据质量,统计局专门下发《关于上报主要畜禽养殖情况调查的通知》(统传[2014]9号),要求各团场(镇)及畜禽养殖企业开展主要畜禽养殖情况调查工作。在调查过程中,提出一定要遵守“三个强化”的原则,即强化责任意识,强化工作基础和强化数据审核。通过以上要求,畜禽养殖统计数据质量得到有效保障。

二是坚持与农业局进行及时和有效的会商。对数据做到季前分析、季中判断、季末评估,确保农业数据与部门口径一致,客观、真实地反映农业经济运行情况。

三是深入基层,加大调研力度。3月17日,统计局到14个团场(镇)调研设施农业的运行情况。8月18日-9月10日,专业同志在14个团场(镇)开展了《多元增收统计数据质量》及《农业结构调整成果》问卷调查工作,两项调查各发放问卷1000份。高密度和大规模地调研活动增进了专业同志对基层情况的认识,为后续工作的有效落实和高效推进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3)工业专业

一是加强与团场、开发区管委会的沟通联系,一旦发现有新投产企业,或者按要求符合申报联网直报的工业企业,及时与企业核实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督办入库事宜。二是牢牢抓住薄弱环节,通过工业报表QQ群,将制度、表样和最新要求第一时间在在群里公布,对上报不及时和上报错误多的企业有的放矢进行指导,利用远程协助解决企业统计无法独立解决的难题。三是对于集中多发问题,建立了包括错误出现原因以及解决办法的错误清单,统一在QQ群里予以共享,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收到了明显的成效。

(4)投资专业

一是针对上年团场(镇)上报固定资产投资报表中存在项目入库不及时、一次性突击入库和当月入库当月竣工等主要问题,统计局专门为此下发《关于加强2014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的通知》(统发[2014]30号),强调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入库的条件和特殊情况报送要求,为今年项目及时入库提前打“预防针”,确保2014年团场(镇)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承担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试点工作。接到统计局的文件之后,局队领导迅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试点方案,紧锣密鼓、有条不紊地准备220人的培训工作会议,圆满地完成了在为期三天的固定资产投资制度方法改革试点培训工作。达到了预期效果,并在10月10日-20日国家联网直报开网时间,完成了全部抽中企业、团场和部门试点填报工作。通过试填报表,找出了新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建议。

三是针对一些新进库的招商引资企业统计人员配备不全的问题,专业同志亲自上门服务,帮助企业收集整理上报资料,确保企业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此项工作。

(5)交通运输

2014年,全只有开展了车辆能源消费调查,为做好此项工作,统计局聘请运管站和客运站等行业管理部门及车辆挂靠较多单位的统计人员协助调查,共调查90多辆载货和载客汽车。摸清全年能源消费情况,为推动交通运输业整体能耗的调查工作奠定了基础。

(6)能源专业

一是针对基层统计工作人员的现实情况自编能源统计培训教材,着重提升其在数据审核方法和技巧方面的业务能力。二是完善联网直报后台审核公式,年内新编公式22条,修订8条,删除5条,减轻了基层统计的负担,降低了数据的差错率,切实提高能源统计报表管理水平。三是对全部规上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数据进行月度动态监测,主要就企业的产值产量与能耗匹配情况进行密切关注,运用用煤量和用电量等高度相关指标认真比对审核,严格控制企业联网直报的数据质量。

(7)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专业

一是在网上直报中,通过认真研究指标之间的关系,补充数据审核公式,加强审核力度,注重推敲企业上报数据错误说明的合理性。二是继续做好企业统计人员网上直报的各项服务工作,积极为他们解决由于理解错误和操作不当造成的上报困难问题。三是联合商务局对师团两级较大规模的个体户进行了地毯式核查清理,对于已经达到大个体标准的个体户上门沟通服务,告知入库要求、所需的资料和申报的程序,积极争取个体户地理解和配合。今年申报入库大个体共59家。四是针对目前“大型市场”发展较快而市场统计工作滞后的现实,统计局就“加强市场管理”向领导和相关部门提出操作性较强的意见和建议。

(8)劳动工资专业

一是在报送过程中,专业人员通过网络远程控制协助企业统计人员完成报表的报送。二是为了方便企业工作人员上报数据,专业同志在上报期间实行无节假日全天候的指导和服务,提高了企业的上报效率。

(9)价格调查

一是按照科学性原则的要求,在广泛的市场调查和分析研究基础上,调整价格调查的部分代表规格品。二是为了提高价格调查的代表性,年内新增调查网点35个。三是规范采价过程和台帐管理,为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奠定了良好基础。四是报表审核制度方面,先由报表编制人员自审,从横向、纵向、逻辑审核,再由队领导和局主管领导全面审核。有效地杜绝了录入中出现的编制错误,保证了指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城乡住户一体化有新亮点

(1)建章立制,务求长效

今年以来,为保证工作保质、保量和按时完成,专业同志在2013年的基础之上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城乡住户一体化调查的各项制度规范,先后修订形成了《2014年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工作计划》和《2014年开展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工作措施》,下发到14个团场和5个街道,保障一体化调查工作顺利高效运行。

(2)加强培训,夯实基础

5月24-25日,调查队召集团场统计和连队调查员开展一体化业务培训,主要就数据的审核、汇总、检索和对比分析进行重点指导。9月4日-5日,召开一体化样本轮换培训会议,着重向调查人员讲解了《样本轮换实施细则》、《程序使用及样本审核注意事项》以及新口径下评估2013年一体化年报数据的相关事宜。通过两次专题培训,调查人员对调查制度和程序的掌握更加熟练,保证了城乡住户一体化调查的数据质量。

(3)狠抓数据审查和评估

一是加强经常性地检查指导工作,每月中旬专业同志分片分点与调查员一起深入到记账户家中查看流水账本,发现错误及时指正,做到“数出有源、数出有据”。二是加强对汇总数据的审查,认真查错改错,确保各种专业报表准确、完整,不出现逻辑性、再生性差错。三是认真做好数据评估工作。加强指标间的匹配验证和指标内部的对比验证,充分利用其他统计指标及相关部门的行政记录对调查数据进行全面的协调性分析,对于发现的问题立即查找原因,及时进行修正,确保调查数据不出现逻辑性和趋势性错误。四是建立检查评估结果通报制度,对检查情况以统计局调查队的名义下发检查情况通报书,引起了各团场的高度重视。

6.争先进位工作有新发展

(1)加强督导,确保争先进位工作顺利推进

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统计局就团场经济社会争先进位活动、跨区域合作和团部经济核算等重点工作在14个团场进行深入督导,通过与14个团场的主要领导和业务人员进行座谈,了解各团重点工作地落实情况,并针对做好每项重点统计工作提出具体意见。

(2)认真部署,促进争先进位工作圆满完成

一是认真安排部署2013年争先进位工作。2月17日,统计局召开专门会议,认真学习了刘新齐司令员签批的《关于做好2013年争先进位考核评比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做好2013年度争先进位考评工作的有关事项。二是召开师团两级争先进位考评工作布置会议。2月27日,统计局就争先进位活动整体工作进行安排,制定了《2013年师团两级争先进位考核数据报送流程》,建立了师团两级争先进位活动工作制度,同时,教育局、财政局等7个相关部门就分工指标填报做出具体要求。三督促各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上报争先进位活动指标数据。

(3)积极配合统计局调研争先进位活动

4月28日至30日,统计局孙学光副局长一行四人到对争先进位工作调研,统计局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和全程陪同。调研组到了的143团、149团和150团,听取了团场领导对2013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汇报,之后对团场2013年争先进位指标进行了核实,并对此项工作今后的开展听取了团领导和基层统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4)全力配合争先进位审计调查组的各项工作

一是局领导亲自负责各项协调工作,安排专人辅助配合调研组的各项活动。二是汇总整理审计组审计结果和意见,送达各相关部门和团场。三是督促各相关单位上报审计结果的解释说明材料,统一汇总之后上报审计组。高效的辅助配合工作提高了审计组的工作效率,得到了审计组的高度肯定。

7.其他报表工作有新成绩

(1)农产品价格和中间消耗两项调查

一是强化培训,加大对调查员地指导培训,不定期与调查员一起入户开展现场调查,收集一手资料,进一步增强对今年农产品价格和生产成本变化趋势的了解。二是紧扣审核条件,采用人、机多重审核把关,查看数据的准确性、合理性、逻辑性,对疑问数据直接电话查询到户进行核实,做到数出有据。三是在完成编码录入审核工作的同时,着力分析农产品生产者价格数据变动的原因,准确把握夏粮、畜牧业各环节的生产,合理分摊成本,认真开展数据评估,确保调查数据的准确性。

(2)工业企业规下抽样调查

规下工业企业多,工作量大,企业配合程度差,为了按时保质的完成抽样调查工作,在局领导地安排部署下,从各个社区抽调辅助调查员,针对统计制度进行专门培训,季报上报之前,由辅助调查员统一收取本社区的抽样调查表,上报统计局,节省了工业统计人员的时间和精力,提高了抽样调查工作效率。

(3)工业品价格调查

一是要求企业每月建立数据原始台账,反映企业主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信息,并对产品特征和销售变化做必要说明。二是对新增和更换调查单位的情况及时做好协调衔接工作。三是在企业人员变动和出差不能按时报表时,专业人员直接到企业,帮助他们做好网上直报工作,保证了100%的直报率。

(4)劳动力和人口变动调查

一是调查前,通过核对社区底册和实际走访相结合方式,对调查小区有无拆迁、改造、改建和扩建进行了认真核实。二是认真做好培训,由专业人员对劳动力抽样调查和人口变动抽样调查表填写方法、调查编码以及注意事项等业务进行培训,并解答调查人员提出的问题。三是加大检查指导力度,调查期间,专业人员随机选择调查点,陪同调查员入户登记,指导调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摸底工作不走过场、入户登记工作不走样。

四是严格审核,着力抓好编码工作,对有疑问的数据重点核实,在编码过程中对行业、职业代码逐一查询,与汇总数据进行核对,圆满完成对9个样本调查小区、480户的调查工作。

(5)“县卡”资料和城市年报

由于县卡数据和城市年报数据相当一部分来自行业主管部门,在报表收集过程中,积极与各部门及上级统计局进行有效沟通,对变动幅度较大的数据进行逐一核实,并做详细说明,上报数据一次性通过上级部门地审核,高质量完成了“县卡”资料和城市年报地搜集、审核和上报工作。

(四)以加强组织协调为着力点,经济普查工作圆满完成

1.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进入2013年11月,经济普查工作进入临战状态,为了使辖区内的普查对象充分了解和支持普查工作,统计局适时地开展了形式多样地宣传。一是制定了经普宣传方案。经普办与宣传部联合下发经普宣传方案,要求20个乡级单位根据方案要求做好宣传,一报两台等相关媒体随时跟进,及时报道经济普查进展情况。二是组织了《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奖知识竞赛活动,共有34个单位的3450人参加了有奖竞赛对组织工作有力的单位进行评奖。三是建立经普专网,随时上传20个乡级单位上报的经普简报,做到时时更新、上下同步。四是印制宣传横幅和板报。共印制宣传横幅136条,制作板报22块,发放宣传手册1000册,宣传画450张。五是多方位开展宣传。小区悬挂普查宣传横幅,公交车张贴宣传画,出租车顶灯、公交车电子屏、商场和商业密集区滚动播放宣传口号。12月28日,经普办一行共8人,沿事先确定好的线路,出动宣传车上街开展宣传,播放《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经济普查条例》和《致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对象的一封信》。12月31日,垦区发行量较大的《北疆晨报》在头版刊登《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启动》,介绍近800名普查员1月1日入户登记,普查工作正式开始。这一系列地宣传动员工作,为后续社会了解普查、群众支持普查和普查对象配合普查奠定了坚实的舆论基础。

2.扎实培训,稳步推进

11月中旬,经普办举办了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核查底册培训,对核查的目的、内容、指标、要求、流程和方式方法等进行了详细讲解。11月下旬,经普办对市区五个街道和北泉镇、镇进行督导检查,统计局总统计师张鹏同志到指导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核查底册地填写是否规范、入户是否到位、概念讲解是否清晰、核查是否彻底。检查结束后,经普办下发多期《问题解答》。12月9日-14日,分5批召开四上企业经济普查培训会议,共培训“四上”单位289家。12月16日-19日,经普办又举办四期培训班,对经济普查方案、普查表填写和PDA使用进行细致讲解,列举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尤其是对于PDA操作既有截图说明,又有现场操作指导,达到了预期地培训效果。

3.依法普查,加强督导

经普办严格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依法开展普查工作。在下发《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告知书》的基础上,又另外印制《履行统计义务告知书》和《送达回执》各1000份,在12月31日正式登记前由普查员送达普查对象。在普查登记期间,经普办派出业务骨干深入街道、社区,对普查员进行面对面业务指导。1月6日起,经普办工作人员分别进驻市区5个街道办事处,现场指导和解决普查员的问题。在正式入户登记十天后,经普办领导带队,又对普查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纠正和解决普查员手持PDA录入、概念模糊、单位性质判断不清等问题,并针对各单位反映出的47个共性问题下发了三期《问题解答》,发放至各乡级经普办和普查员手中。

4.技术支撑,服务到位

本次普查,经普办在统计信息网和经济普查专网培训文档及软件升级包12次,利用终端管理平台向PDA推送软件使用说明、问题解答5次,利用终端管理平台向PDA发送提示信息50多次。在数据审核阶段,数据处理组针对不同的情况及时对专业人员及数据处理人员进行上机培训,确保数据审核工作顺利完成。

5.反复核查,按时上报

一是根据上级要求及时做好重名和重码单位的核实,确保单位不重不漏。二是各专业加大对行业代码、登记注册类型、控股情况等属性指标地审核力度。三是对单位名称等指标与基本单位库进行核实,对异常单位通过查看证照、电话核实等方式进行核查。四是积极与克拉玛依市、昌吉州和塔城地区联系,做好跨数据处理地单位的审核。五是对经济指标为0的正常营运企业上门核实。六是核查工作结束之后,在对PDA采集数据通过3G网络上传至国家平台过程中对上传情况进行动态监控,确保所有普查数据安全上传。七是查遗补漏阶段对漏普单位全部从PDA进行补登,保证了普查数据的完整性。

(五)以统计监审检查为突破点,统计执法工作迈出新步伐

1.加强统计法制宣传和统计知识普及

4月,统计局根据普法办统一安排,组织全局人员开展宪法法律知识学习。5月,统计局上门为天富股份公司70多名统计工作人员开班讲授统计法知识。9月,在统计从业资格培训班上,为167名考生举办了《统计法基础知识》培训。9月末,依托政府门户网的影响力,在统计信息网站首页以专题形式开通了“中国统计开放日”宣传条,并链接了国家统计局第五届“中国统计开放日”专题网站,积极宣传各地举行的活动及动态新闻,为宣传统计工作、扩大统计影响力、增强统计公信力开辟了新的舆论阵地。

2.集中开展统计监审检查

一是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内建筑企业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的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摸底,无证上岗的统计人员全部参加了统计资格培训和考试,进一步规范了从业资格管理工作。二是按照统计局《关于整治一套表联网直报工作中违法违规和不规范报送行为的行动方案》要求,统计局于8月29日-9月5日认真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和自查,重点检查了一套表联网直报工作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和不规范报送行为。经认真自查,在师层面无冒名报送和指令报送的文件和规定。各专业又对增长幅度较大企业进行了全面核查,对增长原因给予详细说明,对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

3.继续加大统计执法处罚力度

为进一步提高基层单位统计法律意识,统计局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强力治理统计违法案件,年内共查处统计违法案件3起,共发送各类法律文书11份。一是对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案件进行了查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二是对开发区恒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拒报《统计检查查询书》进行了查处,给予警告处罚。三是对开发区孔亮火锅店拒报一案进行了查处,给予该单位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二、统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一)核算专业

一是增加值计算表中工业行业分类过细,实质意义不大。二是营利业增加值核算的方法不适合现状。按照季度核算方案中,营利业增长速度所在地的营利业营业税增长速度控制,由于很多师的所在地没有地税局,所以只能用全疆的营利业营业税增长速度,但是有地税局,可以取得的营利业营业税增速,没有必要用全疆的代替。

(二)农业专业

一是农业年报程序和定期报表中错误较多。二是农业基层统计人员压力巨大。三是统计报表制度中预计数上报次数太多,没有实际意义。四是农业报表中计量单位不同,不仅增加统计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还降低了统计数据的精确性。

(三)建筑房地产专业

一是报表上报时间太短,特别是在法定节假日,由于企业会计休假,经常有单位无法按时上报的现象,给专业同志上造成很大的压力。二是部分财务表审核公式有待改进,基层统计人员财务知识欠缺,财务表经常有不平衡的地方,在审核公式多为非强制性的情况下,部分不负责任的统计人员无视错误直接强制上报,增加了审核人员的工作量。三是资质外建筑业企业的统计意识淡薄,对统计工作重视不够,统计人员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经常无法联系。四是房地产企业基层统计和专业统计人员素质层次不齐,人员调整频繁,导致报表质量很难提高。

(四)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专业

一是限额以下的数据由各师专业人员上报后,统一评估后反馈增速,而评估无统一标准,且评估过程也不透明,很难达成共识。二是网报开网时间变更后,专业同志审核时间缩短,工作压力增大。三是当年注销、停业的单位无法立即从网报库中退出,还要继续上报报表,而有些单位注销后,很难找到人报表,给专业人员造成很大困扰。

(五)劳动工资专业

一是该专业要求网报企业全部填报,数据审核量极大,而网上直报时间很短,专业人员工作压力很大。二是部分企业提交报表存在漏表和漏项,甚至不顾审核未通过,强制上报,增加审核人员的工作量。三是私营企业平时不报劳资报表,未养成良好习惯,网报中各种问题比较突出。

(六)城乡住户一体化调查

一是记账户记账积极性不高,开户后部分记账户认为记账麻烦不愿记。二是由于情况特殊,出现的许多问题是特有的,导致程序变化频繁,加上多数团场统计身兼多职,本身就对程序掌握不够熟练,程序经常变动必然大大增加基层统计人员的工作量。

三、对2015年统计报表制度改革建议及思路

(一)核算专业

一是简化工业增加值计算中的行业分类,只按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划分。二是采用市地税局提供的营利业营业税增长速度核算营利业增加值。

(二)农业专业

一是请在下发农业程序之前进行试运行,统一程序和报表制度中相关表的表名,修改完善之后再下发。二是林业生产情况和水产品生产情况建议由直接在农业局和水利局取数,可以保持数据一致。三是减少没有实际价值的报表及指标,可以取自相关部门的数据,不再重复统计。四是减少预计数上报次数。

(三)建筑房地产专业

一是建议延长师一级的报表审核时间。二是建议部分平衡性审核公式改为强制性审核,减少本级工作量。三是是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生产经营规范以后,再纳入统计范围。

(四)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专业

一是进一步完善限下企业调查制度。二是延长师一级的报表审核时间。三是完善限上商贸企业入库和退库审批办法。

(五)劳动工资专业

一是进一步搭建好网络直报平台,努力保证网络直报平台稳定性。二是继续完善审核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