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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住宅小区 物业消防 安全管理 问题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09(a)-0068-02
近几年来,三亚市从一个默默无闻的小岛城市渐渐地蜕变成了一个家喻户晓的“明星”城市。因自然环境得天独厚,城市建设快速发展,三亚市荣获了中国人居环境奖,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外地人前来买房置业。然而,无论是国际旅游城市的成功建设,还是房地产业的稳步健康发展,都需要借助物业管理的力量。在对三亚市低、中、高档住宅小区调查的过程中发现,部分住宅小区的许多消防安全设施往往跟不上小区的发展节奏,这就导致许多小区存在着消防管理滞后或者不到位的现象,小区内部存在不少的安全隐患和盲点,进而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也会严重影响国际旅游城市的崭新形象。所以积极探讨小区面临的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应的措施势在必行。
1 海南三亚住宅小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1.1 物业管理单位相关责任落实情况较差
海南三亚地区有不少新兴的住宅小区,其中既有价格比较高昂的高档小区,也有符合普通大众的住宅小区,但是这些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相关责任都没有得到完全的落实,进而造成一定的消防安全隐患。不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效益,忽视了小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而且很多物业管理单位对自身的职责认识不足,以为自己的工作就是对小区内的各项安全事务进行简单管理,一旦小区内部的建筑消防设施出现损坏,因为物业管理单位难以发动业主收集相关的维修资金,使得物业管理单位往往对小区内部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损坏和缺失视而不见,进而为整个小区的安全造成一定的隐患。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对相关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认真落实,对于小区内部的诸多问题选择无视或者简单处理,比如在三亚的某一小区内部发现部分消防栓已经丢失,部分消防设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但是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没有做到及时处理,这就导致小区内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一旦出现消防安全事故,小区内部的消防安全设施无法为相关人员提供可靠的帮助,比如消防栓无法出水、无法正常使用等,这些问题就会在火灾发生时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以及相关的财产损失。还有一点就是不少物业管理单位为了防止小区内的消防设施或相关器材被小偷盗走或被居民破坏,进而对很多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安装门锁,这样就导致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具体的消防设施如消火栓箱、水泵房、配电间、消防控制室等难以及时发挥其作用,延误了消防人员进行火灾扑灭的最佳时机,进而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1.2 小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不够
海南三亚住宅小区内部的居民众多,而且居民的来源广泛,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本地普通住宅小区,这类住宅小区的业主 80%是本地人,20%是外来务工人员;另外一种是“候鸟”人群住宅小区,这类小区“候鸟”人群住宅小区的业主,85%是北方已退休了的老人,15%是北方收入不菲的在职人员。这些居民的文化、生活水平和知识结构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进而导致他们对小区的消防安全存在着不一致的认识。
同时,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很多家庭都已经购买了自己的私家车,但是小区内部的停车位由于设计或者其他原因等导致难以满足居民的停车需求,进而导致小区内的道路或者消防车道被居民的私家车占据,一旦发生消防事故,相关的消防车难以顺利抵达指定位置进而造成巨大的消防损失。有的小区居民由于思想认识水平较低,对消防法规也没有清晰的认知,他们以为消防用水是免费的水源,就私自借用消防栓里的消防用水,但是消防栓的供水一般来自建筑在楼顶的消防水箱,其储水量有限,这些消防水箱的供水一般只能满足水灾发生的前10 min的扑灭工作,如果在平时被居民大量使用又得不到及时补充,那么一旦出现火灾就没有足够的用水来扑灭火灾,其影响是可想而知的。还有的居民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把小区内部的消防通道进行改建,用作自己的杂物间或者储藏间;还有不少居民消防安全意识不够,将许多生活杂物放置在疏散电梯前,这些行为都造成不小的消防安全隐患,在火灾发生时往往造成巨大的人员损失和财产损失。
1.3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阻力较大
海南三亚地区的消防设施设备完善,体积较大,而且一旦出现损坏需要大量资金进行维修,但是维修经费的来源只能依赖小区的专项维修基金。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小区的业主数量较大,业主对消防安全的认识不统一,因为这类“候鸟”人群住宅小区业主每年都只在三亚住一两个月,所以没有业主提议成立业主委员会。对于平时小区内出现的物业纠纷,业主的处理方法一般是去小区物业投诉然后不了了之,加之物业管理单位的协调宣传工作往往不到位,相关的物业服务未能满足业主的具体需求,这些都造成小区的消防设施因为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而难以及时地完成维修和更换。
1.4 开发商建管脱节,留下火灾隐患
房地产开发商未从物业的生产、流通与消费的全过程出发来设计、施工和监督,甚至一些建筑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就投入使用了。这种建与用、建与管脱节的现象,造成物业投入使用和消费过程中建筑消防安全分区、分隔、疏散不合理,消防设施设备不齐全不配套,留下先天隐患。
2 住宅小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对策
2.1 加强对相关物业管理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
物业管理单位以及相关的房地产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海南三亚地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从业人员的相关业务培训,进而全面提升相关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技能,为小区的物业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相关部门比如消防安全机构和当地的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等组织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监督,同时也要积极组织形式多样的培训班。可以采用现场教学的方式对相关的物业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消防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务必使物业管理人员做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2.2 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消防工作制度
为了确保物业管理单位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做好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就要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消防工作制度,对小区内部的各项管理事项进行仔细确认,明确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定科学合理的消防巡查制度,做好相关消防安全隐患的检查和整改工作,及时对相关的重大消防问题进行检查和报告,同时做好与业主的沟通交流工作,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相关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都要保证公开透明,争取业主的支持和理解,促进业主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人员的工作。保证物业管理人员积极完成其主要责任和工作,对小区内部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排查,做好相关问题的整改工作,对于比较重大的物业管理问题可以与业主进行交流和探讨。
2.3 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执法
我国制定了具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要根据规定对小区内部的消防安全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积极了解小区内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落实情况,以及物业管理人员的防火巡查的执行情况,检查小区内部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以及消防车通道的具体情况,保证各项消防器材和设施的完整和有效,对于在巡查中发现的各项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具体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而形成部门联动制约机制,为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确定必要的约束机制,全面保证小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长期处于正常水平。
2.4 加强小区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普及
对于小区内的居民要积极普及相关的消防安全知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定期组织开展小区消防知识宣传、培训。可以在小区内采用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比如为居民发放各种消防安全资料,在小区的公示栏里张贴宣传图画,利用小区广播对居民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还可以组织业主进行火灾逃生的疏散演练等。
小区的物业消防至关重要,对于保护小区内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同时做好小区的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也是物业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
参考文献
[1] 李波.住宅小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存在问题与对策[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4(3):182.
[2] 蒲文金.当前哈密石油基地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现状及对策[J].中国化工贸易,2014(29):47.
第一条为加强对住宅物业管理储备金的管理,维护住宅物业管理储备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政规发[]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年6月1日以后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含分期开发的项目)物业管理储备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储备金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专项用于弥补后期物业管理费用的不足和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紧急维修资金的周转。
第四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区物业管理储备金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五条物业承接验收备案前,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本项目总建筑面积10元/m2的标准,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缴存物业管理储备金。
第六条物业管理储备金属全体业主所有,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缴存物业管理储备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开具由区财政局统一印制票据。
第八条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缴存住宅物业管理储备金的,不得申请办理物业承接验收备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缴存住宅物业管理储备金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章使用
第九条住宅物业管理储备金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的原则。发生以下情况的可以使用物业管理储备金:
(一)后期物业管理费用不足的;
(二)公共部位、设施设备需紧急维修的。
第十条住宅物业管理储备金用于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紧急维修,应为存在危及房屋安全、人身安全或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
第十一条用于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紧急维修使用住宅物业管理储备金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生紧急情况需立即维修的
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并立即安排维修,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督,同时报居委会(社区)、街道(乡镇)。事后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情况报告、资金预算、实施方案和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证明;经业主委员会、部分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居委会(社区)、街道(乡镇)、住建等部门验收合格后,由业主委员会借支,待维修资金拨付后偿还。
(二)发现安全隐患需维修的
1、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的现状情况报告、资金预算、实施方案和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证明;
2、经居委会(社区)、街道(乡镇)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场认定;
3、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核同意后,邀请部分业主参与监督实施并及时报告情况;
4、实施完成后,经业主委员会、部分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居委会(社区)、街道(乡镇)、住建等部门验收合格后,由业主委员会借支,待维修资金拨付后偿还。
第十二条住宅物业管理储备金用于弥补后期物业管理费用不足的,须为出现小区原物业服务企业非正常退出而新物业服务企业没进驻情况。
第十三条用于弥补后期物业管理费用不足申请使用住宅物业管理储备金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就保证小区基本管理服务要求,提出资金预算报告及在30日内选聘新的物服企业方案;
(二)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签字同意;
(三)报居委会(社区)、街道(乡镇)审核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核认定后予以列支。
第十四条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管理储备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住宅公共部位、设施设备,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按月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物业管理储备金账目,并每年至少一次将资金使用情况向业主公示。业主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可以要求复核。
第十六条住宅物业管理储备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住宅物业管理储备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并接受区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按照区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当前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定价方式及其存在的不足
目前,我市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的是《沈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考核评定实行办法》(沈价发[1999]202号)。《办法》确定了“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将住宅分为普通住宅、中档住宅和高档住宅,针对每档住宅采用不同的收费标准。其中,中档住宅四个等级收费标准。该文件的出台对当时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规范了物业管理的收费行为。但在几年的实际操作中,反映出一些不足,突出表现在一是标准过于笼统,过多依据建设硬件的档次确定收费标准,忽视了软件服务,没有将服务项目、服务水准与收费标准相对应。二是透明度不高,业主对收费标准的确定不十分清楚,实践中,一些小区的业主认为如此之高的物业费却得不到等值得物业服务不愿再继续缴纳物业费,出现欠交甚至拒交的情况,收费率的下降,久而久之导致服务标准也下降,形成恶性循环。三是对物业管理服务造成纠纷形成的投诉,主管部门缺乏有效的处理办法。四是相应规章滞后,非诉讼阶段的纠纷投诉处理缺乏操作性强的地方法规。
二、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及纠纷投诉处理机制的方案
1、质价相符的收费标准的建立方案
为有效解决好目前我市的收费体制问题,应建立实行“菜单式”收费标准。所谓“菜单式”收费标准就是将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标准与相应的收费标准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业主可依据不同的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选择自己能接受的服务标准和支出相应费用。通过该收费标准的建立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费的定价制度,让业主明白价格的组成方式,真正做到明明白白消费,明明白白交费。
采用“菜单式”收费标准,科学计算和分摊物业管理费是关键,物业管理费的实质是业主对物业管理方围绕共有物业的运行、维护、管理而发生的物化劳动以及相应管理收益的补偿,它是由管理费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报酬组成。我市物业管理实践中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费用定价依据的不足和管理费支出成本的不透明是造成业主认为物业管理企业收获佣金过高,服务质量却很低劣的主要原因。这就要求物业公司公布定价依据,加大成本支出的透明度,定期、不定期的公开支出项目、具体金额,让业主充分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如业主对某项费用收取、支出存在较大异议的,可会同物业管理企业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核。确定合理的物业管理费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科学的分摊方式。目前,物业管理费的分摊有以下几个模式一是物业管理方按照物业管理方按照业主要求和共有物业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需要测算出管理费,再按业主拥有的物业面积(包括分摊面积)进行分摊。二是将管理费划分为项如治安费、清洁费、绿化费等事先确定标准,再由业主按时交纳即“以项核定、按项收取”。三是按业主拥有物业面积大小将物业分为大、中、小户分别确定管理费标准,再由业主定时定额交纳即“以户定额、按户收取”。四是按物业管理需要,先由管理方垫付费用,然后按户或室内面积分摊给业主即费用分摊。其中,第一种分摊方式是较为广泛采用的方式,但这种按业主专有物业面积分摊方式与物业管理费本质相悖。因业主共同拥有共有物业的所有权其享有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2、投诉处理机制的建立方案
任何一个民事纠纷发生后都可以采用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个途径解决,物业管理纠纷当然也不例外。这里所讲的投诉处理机制的建立主要是非诉讼阶段的纠纷处理机制的建立。根据服务内容等级标准及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企业不达标或业主无故欠费,经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可向消协、社区、小区办、直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及时对投诉情况进行处理。属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应在相应的收费项目中按比例给相关业主赔偿,以约束物业企业,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为了使投诉者有章可循,处理者有法可依,应尽快制定《沈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处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办法》应详细规定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职权、投诉的形式、受理的条件、处理的期限、处理结论的效力等。
三、实现方案的对策
1、“菜单式”收费标准的建立和《沈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处理办法》的实行是关系到广大业主和大量物业公司切身利益的事,也是当前我市物业管理中必须解决且必须解决好的一个实体上的问题和一个程序上的问题。该方案的制定实施,应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进行方案论证和各方听证。
2、物业管理费是维系小区正常运转的经济支柱,不能正常收缴或收缴率较低不仅影响小区正常运转甚至影响到物业公司的生存,基于此,当出现拖欠物业费现象时,物业公司均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方法进行催缴,甚至采取过激手段。尤其在物业公司服务首先不到位情况下,这样做更激化矛盾,致使纠纷增多、纠纷升级,也给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纠纷带来难度。为减少上述现象的发生应对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经理人定期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尤其是物业管理法规的专项培训。
一、目标任务
着重通过“一个完善、两个落实、三个提高、四个加强”,即完善物业管理工作机制,落实职能部门职责、落实业主委员会职责,提高物业企业竞争能力、提高物业小区服务水平、提高物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加强物业承接查验、加强物业小区环境巡查整治、加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加强前期物业招投标管理,提升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水平,推动我市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一个完善”:即完善物业管理工作机制
一是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机构建设。市级、各县(市、区)、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以及各街道和有物业管理小区的乡镇均要明确具体的机构承担物业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实际,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有干部专职或兼职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已经配备人员的要确保在岗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确保物业管理工作有机构、有人员负责。
二是安排物业管理专项资金。各地要建立物业管理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把规范提升物业管理工作列入财政年度资金安排。2012年,鲤城区、丰泽区财政各安排不少于100万元,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财政各安排不少于80万元,其他县(区)、开发区、台商投资区财政各安排不少于50万元,作为整治、提升物业管理和奖励工作到位、成绩突出的物业管理单位及个人的专项经费,以后应逐年提高财政预算金额。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加强物业管理制度建设和政策支持,出台规范物业管理和扶持行业发展的规定;要将物业管理工作作为民生工作和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会议,听取属地内物业管理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属地内物业管理重大问题。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属地内物业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分析存在问题,出台规范性文件,强化行业规范管理。各相关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认真调查研究,制订规范性文件,加强监管。各街道办事处和有物业管理小区的乡镇政府负责建立并落实街道(乡镇)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牵头组织召开1次联席会议,及时有效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矛盾、纠纷。要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处机制,物业管理普通纠纷由社区、街道一线及时调处化解,并上报区级主管部门;严重的矛盾由区相关部门牵头协调解决,并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市级各职能部门及时靠前处置。
四是推进老旧小区整治工作。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台商投资区要在年老旧小区整治试点的基础上,安排一定的整治资金,选择若干个具有一定规模、居民整治意愿较强的老旧小区,继续推进老旧小区整治工作。要通过设置围墙、安防门岗,平整道路,整治绿化,完善改造雨、污管道等,使老旧小区面貌初步改善、基本具备物业管理条件,并根据小区实际和居民意愿,采取引进专业物业管理、社区准物业管理、业主自行管理等方式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二)“两个落实”:即落实职能部门职责,落实业主委员会职责
1、落实职能部门职责。住建、行政执法、公安、交警、消防、工商、环保、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职能部门应明确本部门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进行责任分解,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加强对物业小区的监督检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不推诿,不扯皮,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纠纷投诉调处机制,对执法工作中发现的或物业企业报告、业主投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及时,处理到位。建立职能部门联动处理机制,对未履行职责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效能管理进行查处。
2、落实业主委员会职责。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加大组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力度,符合成立业委会条件的物业管理小区成立业委会应达到60%以上。加强业委会制度建设,引导业主委员会规范管理,推进业主大会成立和规范运作。促进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有机结合,逐步形成社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和睦相处、相互依托、和谐共建的新局面。
(三)“三个提高”:即提高物业企业竞争能力,提高物业小区服务水平,提高物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1、提高物业企业竞争能力。一是要转变提升行业的发展方式。物业管理今后不应该简单追求量的扩张,而应当转向重视质的提高。要通过现代科技的运用和商业模式的创新,不断拓宽物业服务领域,切实增强行业整体竞争能力。二是要树立品牌意识,提高企业竞争力。鼓励、扶持规范化的专业物业服务企业通过企业整合、品牌重组等方式,做强做大;鼓励、扶持符合二级以上资质条件的物业企业晋升资质,逐年提高二级以上物业企业管理的覆盖面,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协会要给予指导、帮助;引导物业企业通过有序的市场竞争不断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为业主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2、提高物业小区服务水平。一是要认真落实《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切实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实现秩序维护、卫生清洁、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等基础服务达标,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努力提高业主的满意率。二是要创建“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以点带面,促进行业规范发展。鲤城区、丰泽区、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各创建2个市级以上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其他县(区)、开发区各创建1个市级以上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重点创建“十大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西湖豪庭、西湖1号、濠江国际、明光花园、辉映江山、见龙亭小区祺龙苑、大江盛世A区、兰峰城市花园一期、锦洲瑞苑A区、佳豪城市花园二期),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指导、帮助物业企业做好创建工作。市物业管理协会要提出计划,用几年时间,每年确定一批物业企业,组织物业管理专家,从内业资料、外业环境、设施设备等方面,帮助企业规范管理物业项目;要组织物业管理专家,对物业企业拟申报示范住宅小区的项目进行指导,确保拟申报项目顺利通过评审。
3、提高物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一是要加强企业间的交流、学习。可借助物业协会平台积极开展物业服务管理经验学习交流活动,组织物业管理工作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学习借鉴省内外兄弟城市和我市优秀物业服务企业的先进物业管理模式,推广运用。二是加强岗位技能培训。定期组织物业经理岗位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要加强保安、保洁、绿化、给排水、机电设施维护等岗位人员培训。三是要组织物业从业人员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逐步推行项目经理持有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上岗制度。四是物业企业要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加强企业内部培训。
(四)“四个加强”:即加强物业承接查验,加强物业小区环境巡查整治,加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加强前期物业招投标管理
1、加强物业承接查验。根据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物业承接查验相关规定,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各自义务,规范物业承接查验。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并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10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相关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承接查验进行检查,确保项目按规划审批内容建设完整。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在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审核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
2、加强物业小区环境巡查整治。市住建局加强检查,督促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展物业管理小区环境整治活动。各县(市、区)住建局、街道办事处组织物业企业开展物业管理小区环境整治活动,抓好日常巡查,每两个月至少对辖区所有物业小区巡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巡查以保洁绿化、服务收费、停车秩序、消防安全、电梯安全、装饰装修等方面为主要检查内容,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切实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根据服务等级和服务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做到秩序维护、卫生清洁、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等服务达标。加大对违法违纪企业的处罚力度,坚决将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企业清除出物业管理市场。通过整治,物业管理小区要达到《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要求,做到房屋无乱贴、乱涂、乱画和乱悬挂;小区夜景灯整齐、美观,小区内路灯亮灯率达到100%;道路通畅、路面平整,路面井盖无缺损,排水排污管道通畅;车辆停放有序;保持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干净整洁;绿化植物长势良好。
3、加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成立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依托在市住建局,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负责市区(鲤城区、丰泽区、开发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代管工作;各县(市)、区、港区、台商投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完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专项维修资金实行四级分帐(总帐、物业小区、幢、户),对已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要陆续分帐到户。
4、加强前期物业招投标管理。市住建局制定完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相关规定,规范物业招投标程序;制定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有关规定,充实物业管理专家库,加强物业管理专家培训、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台商投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当年预售的项目应100%实行前期物业招投标,并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月日至月20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台商投资区要结合实际,组织召开有关部门、物业公司负责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参加的会议,分析属地内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研讨行业发展方向,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措施。对属地内物业管理情况,要组织开展全面调查摸底工作,落实项目,制订实施方案,做好部署安排。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自查的基础上制订整改提升方案,方案要落实到每一个物业服务项目,明确具体目标、内容和措施。各县(市、区)工作方案于3月20日前报送市住建局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月21日至11月30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及各相关部门对照“一个完善,两个落实,三个提高,四个加强”工作内容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2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物业服务企业考核暂行规定》对属地物业企业进行考核;市住建局按照《市物业管理工作考核规定》对各县(市、区)物业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物业管理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开发区、台商投资区要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或及时调整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方案,切实做好属地内规范提升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促。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强化物业服务企业动态监管,对物业小区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提请相关职能部门按法规进行查处。
(三)扶持行业发展。要加大力度指导、帮助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扩大业务规模,拓展服务内容,重点培育一批信誉好、市场竟争力强、业主满意度高、诚信服务的品牌物业企业,引领我市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品质的提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本着“业主自愿、政府扶持、部门联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稳妥的开展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全面提升老旧住宅小区管理水平。
二、总体工作目标
2007年的总体工作目标是完成新*区等5个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与改造工作。整治工作完成后,基本恢复管理运行功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达到环境整洁、生活方便的目标。
三、工作内容
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与改造工作包括环境整治、联合执法、配套设施建设和实施物业管理等四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一)环境整治的主要工程项目
房屋修缮类:
1、外墙面的涂料粉刷;
2、破损落水管整修、更换。
绿化调整类:
1、花草树木调整,草坪铺设、补种、修剪;
2、原有景点及休闲健身场所整修、完善;
3、路沿石修补、破损窨井盖整修、更换。
(二)管理用房和公共设施项目建设
1、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经营用房的修补、建设或增补、扩建。
2、居民委员会、警务室、社区活动中心用房的修补、建设或增补、扩建。
3、宣传栏、告示牌的增设。
4、公共场地的硬化、增补、修补。
5、电子监控设施和房屋的整修、补建、扩建。
6、封堵院门、增设大门。
(三)联合执法工作
1、违章建筑、棚厦,侵占公共场地、破坏和损毁绿化现象的清理整顿。
2、马路市场、摊点的清理。
3、建立统一的广告设施,依法清理野广告。
4、对占用或闲置的公建配套设施及其收益进行清理、清退或调整,明晰产权归属。
(四)实现物业管理工作的转轨
1、筹建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或进行换届选举。
2、建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运行和物业管理各项制度。
3、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4、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住宅小区移交接管工作。
四、项目管理要求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要求,对列入整治计划的老旧住宅小区基本情况认真研究,明确整治内容和标准,做到精心组织、精心管理、精心施工。
(一)综合整治项目要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二)综合整治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造价审计规定;整治项目和范围要在业主大会批准的范围内,在相关小区公示,接受居民的监督。
(三)综合整治项目要对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严格控制造价。
(四)综合整治项目要严格按计划进度要求组织实施。
五、工作职责
(一)各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
1、牵头做好住宅小区综合整治与改造工作的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
2、抓好居民委员会的建设,与市民政局联合,完善居民委员会组织。
3、组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或换届选举工作,与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建设、移交接管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工作。
(二)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市建设局:
1、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要求,做好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与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
2、具体负责市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负责对小区内占用或闲置的公建配套设施及其收益进行清理、清退或调整,明晰产权归属;
4、负责组织小区综合整治与改造工作的建设、竣工验收、移交接管的指导、监督工作;
5、负责供气、市政、园林、环卫设施检修、改造、维护工作;
6、按照市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抓好综合整治工作进度的安排、调度、检查;
7、监督指导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
市规划局:
1、负责审定小区封闭和配套设施的补建方案,并提供相关的配套资料;
2、以原有规划设计要求为依据,负责落实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增补配套完善的设施设备具体指标。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负责拆除小区内的违法建筑、设施;
2、会同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对小区内的马路市场、乱设的摊点进行清理整顿。
市工商局、民政局、经贸局:配合各街道、各部门做好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物业管理服务费等收费标准的审定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民政部门确定困难家庭物业管理服务费、综合整治与改造费的补助方式、标准。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市财政拨付资金的及时到位,协助做好工程造价的审计工作。
市公安局:协助各街道、各部门做好老旧住宅小区整治与改造工作,保障联合执法工作的实施,维护整治与执法工作秩序,依法查处破坏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等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相关管线、设施设备专业管理单位:供电部门负责小区内供电线路、设施设备调整方案的制订和实施;供水部门负责小区内供水线路、设施设备调整方案的制订和实施;供气部门负责小区内供气线路、设施设备调整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广电部门负责小区内广电线路、设施设备调整方案的制订和实施;通讯部门负责小区内通讯线路、设施设备调整方案的制订和实施。
六、资金来源
(一)按照原有的规划设计要求应当配备而未建设的房屋和设施设备,由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补建和改造资金。
(二)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管网设施设备由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
(三)其他改造资金采取以下方式筹集:
1、设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新兴北区、新兴南区和荆河小区筹集方式
(1)市财政承担20%;
(2)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30%;
(3)所属街道财政承担10%;
(4)业主承担40%,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2、未设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奎文北区和馍馍庄小区二期筹集方式
(1)市财政承担50%;
(2)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30%;
(3)所属街道承担10%;
(4)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或续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或按照实际需要,向业主收缴综合整治与改造费用的10%。
七、实施步骤
(一)动员发动和调研摸底阶段(3月24日至3月31日)。市政府组织召开全市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动员会议,各部门、街道办事处按照会议要求,做好层层动员,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开展宣传工作。同时组织人员开展调研,核算费用,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二)实施综合整治与改造阶段(4月1日至11月10日)。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按照分工,加强协作,开展全面整治与改造工作。
(三)检查验收和总结表彰阶段(11月11日至11月30日)。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将对全市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与改造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与考核,表彰在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为加强对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位明同志任组长,市长助理王文奎,市政府党组成员、建设局局长周长秦同志任副组长,行政执法、规划、水务、民政、物价、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经贸、广电、供电、公安、财政等部门和荆河、龙泉、北辛、善南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周长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朱绍猛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专门机构、抽调精干力量,积极主动的做好配合工作,把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与构建和谐社区结合起来,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的任务结合起来,与切实改善群众生活和居住环境结合起来,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目标任务,形成合力,大力推进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
(二)抓好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工作。按照法定的程序,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对已经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加强制度建设,促进其依法开展工作。
(三)进一步明确任务,积极开展综合整治与改造工作。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制订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预算的基础上,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照本方案进行落实,并同步做好施工队伍的招标、工程造价的审查、施工监理与行政执法等工作。
(四)做好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和住宅小区的移交接管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进行综合整治改造后,尽快完成住宅小区整体移交接管,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队伍后,物价部门要及时审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实施物业管理。同时,居民委员会要做好计划生育、优军优抚、帮教扶贫、人民调解等工作。有关部门和所属街道办事处要加强配合和业务指导,加强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协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升城市品位,建设宜居湘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提质升级的意见》(岳政发〔2010〕15号)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现就促进我县房地产业提质升级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
(一)科学制定房地产用地供应计划。县国土部门要在《湘阴县城市总体规划》和《湘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建设用地规模内,科学编制我县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五年计划和中长期计划,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对房地产用地批而不建、批后缓建、闲置土地等行为和不按土地出让合同要求进行开发建设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严格按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情节严重的,坚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科学编制房地产业发展规划。由县房产部门牵头,发改、国土、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根据《湘阴县城市总体规划》和《湘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我县房地产业年度发展计划、五年发展规划及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建立和完善住房供应及保障体系。积极发展普通商品住房,适度建设高档商品住房,加快建设廉租住房,严格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合理建设安置性住房和公共租赁房,形成住房梯次供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住房需求,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
(四)严禁行政企事业单位集资或变相集资建房和居民擅自新建住房。全面禁止全县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或利用房地产开发资质变相集资建房。县城中心城区内,县国土部门严禁向个人建房或个人合伙建房供地,杜绝自建行为。已出让给单位、个人建房或个人合伙建房的土地,由国土部门采取回购、收储、整合等办法收回,拿出具体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城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在居民点建设。县城中心城区内经鉴定确系危及人身安全的危旧房屋,不得批准自拆自建,统一纳入县城提质改造和土地储备计划,由县人民政府收购后拆除。因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照《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阴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实行集中统一安置。
(五)严格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县房产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严厉打击挂靠、变相挂靠等违规房地产开发行为。凡不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国土、规划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任何审批手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集体土地上从事或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打击。
(六)强化房地产项目规模管理。坚决杜绝零星房地产开发,单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低于3万平方米或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相关职能部门不得供地、立项、报建,应纳入成片统一开发范围。确无法调整合并的,其土地用于城市绿化或其它公益事业建设。其中,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而建筑面积达不到3万平方米的特殊项目,该地块只能按城市规划要求,批准建设高层建筑,严禁个人合伙联建。违规合伙联建的,由县房产部门牵头,监察、国土、建设、规划等职能部门参与,依法予以处罚;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参与的,依法从严处理。
(七)规范房地产项目设计。新开工的房地产小区,要实行功能单一化设计,从严控制上居下店式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原则上住宅小区临街不得配建商业门面,居住区与商业区要独立分开,营造宜居环境。临街建筑和标志性建筑应根据项目位置,结合城市风貌规划进行形象设计;县城主干道临街面不得设置开放式阳台,不得管网、空调等设备。新建商品住房必须设计空调位,空调机必须安装在空调位内。住宅小区的建筑设计应包含燃气、给排水等管线和排油烟的专用管道设计。新建项目严格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污水排放必须接入县城排污管网。临湖、临河开发项目要做到不推山、不填水,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八)规范项目设计方案评审。所有新开工房地产项目和行政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必须有两个以上设计单位拿出3个以上设计方案,由政府主管副县长组织建设、房产、规划、环保、人防、气象、消防、交警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业内人士对方案进行联合初步评审。设计方案由小区规划设计方案、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建筑美化亮化方案、安防监控方案、绿化方案和停车场位设计方案等组成。小区规划设计方案应包含建筑设计风格、消防设施、平面布局、立面效果、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空调位布局、防盗窗(网)风格、穿墙洞孔位置、公共配套设施和项目整体方案符合房地产市场需求状况的情况说明,其中消防设施应包含室外消防栓、消防水池等方面的布局和设计,公共配套设施方面包含垃圾收集设施、二次供水及加压设备、风雨活动室、信报箱等内容,垃圾收集设施应明确垃圾收集点、收集站布局,风雨活动室要设计备有健身运动器材,小区门卫处要设计信报箱。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应包含物业管理用房的合理配置情况、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情况和物业管理的档次及水平等内容。其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标准为:3—5万平方米的小区应达到小区总建筑面积的5‰,5—10万平方米的应达到4‰,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达到3‰,超过10万平方米的住宅开发项目应当同时明确社区工作用房,所有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工作用房必须配置合理、适用。建筑美化亮化方案应包含小区内所有建筑的美化亮化灯饰、造型灯饰及临街建筑的特殊美化亮化灯饰等内容,并按照简洁、宁静、美观、和谐的要求,采用三维动画方式进行设计,并提供动画效果图。安防监控方案应包含小区安防监控设施的整体布局、摄像头数量和位置、监控机房设置、门卫岗亭配备和楼宇智能化设计等内容。绿化方案应包含绿化面积、绿地布局、花卉苗木和种类、规格等内容。停车场位方案要在小区人防工程或地下停车场设计的基础上严格根据小区住户数按不低于1:1的标准配套到位,有商业铺面的小区还要考虑社会车辆停车需要。项目经初步评审后,拿出两个规划设计方案提交县长办公会议确定,形成最终设计方案。方案一经确定,不得擅自修改。房地产企业须以最终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报建,并向社会公示,严禁出现审定后方案与报建方案脱钩的现象。规划设计方案经评审通过后,开发建设单位1年未动工建设的,原方案须进行再次评审;2年未动工建设的,坚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九)加强住宅开发项目配套建设的监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除应当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规和其它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物业、社区办公用房和教育、文化、体育、环卫、消防、电信、美化亮化、安防监控、绿化、停车位、停车场等设施外,还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区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所有配套用房、配套设施及幼儿园等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否则,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和进行质量验收,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
(十)严格实施商品房分户验收及房地产项目综合验收。商品住宅工程在综合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分户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参与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合格的,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申请工程综合竣工验收。房地产项目竣工后,由房产部门组织建设、消防、交警、人防、地税、气象、质监、政务中心、规划、公用事业等部门,对照报建所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逐一进行集中现场验收并签署意见。凡夜间亮化、安防监控、垃圾收集、绿地率等设施、设备指标没有按设计方案配置到位的房地产项目,各相关职能部门不得签署合格意见,不能通过综合竣工验收。所有部门签署合格意见后方可认定为综合验收合格。商品住宅在交房时,开发企业必须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一)推广精装房。引导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模式新建商品房。
三、优化房地产投资环境
(十二)强化房地产项目报建管理。房地产项目申请报建时,必须将所有报建规费一次性缴纳到位,单个项目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才能申请分期报建。报建规费的标准严格按政府有关文件执行,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特殊情况确需减免部分报建规费的,须经县长办公会议议决。
(十三)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县文星镇、建设、城建投、电力、商务、交通、公用事业、自来水公司等部门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对已竣工投入使用及新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在城市次干道、供水、供电、商业网点、公交车停靠站点、就近入学等方面进行完善,确保住宅小区与城市中心无缝对接。
(十四)强化金融机构对房地产业的支持。县财办、人民银行要牵头组织县内各金融机构拿出具体措施,增加房地产业贷款。同时要加强对房地产金融市场的监控,防范和化解房地产金融风险。
四、加强房地产企业及从业队伍的管理和培育
(十五)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制度。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企业资质,并备案登记。从事房地产营销、策划、中介、工程建设和服务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资格证书。
(十六)加强房地产企业动态管理。完善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实时记录和公示企业信誉情况,并将其作为资质定级、晋级、年检的重要依据。县房产部门应及时督促房地产企业整改不良行为,整改不到位的,给予降级或注销其资质。
(十七)培育房地产企业品牌。通过体制、机制和管理创新,培育和壮大房地产企业。鼓励房地产企业通过整合、兼并、入股等形式进行联合重组,逐步淘汰竞争力不强、规模效益低下的房地产企业,促进房地产企业提质升级。
(十八)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县房产部门应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订房地产行业从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培训计划,明确年度培训任务,加大培训力度,确保培训质量;严格实行房地产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企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不断提高房地产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十九)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支持房地产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及时依法处理群众投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房地产企业强行摊派和“索、拿、卡、要”,一经发现,依法从严处理。
五、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二十)全面推行专业化物业服务。逐步推行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制度。住宅小区、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房产应逐步推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扩大专业化物业管理覆盖面,任何单位不得聘用无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小区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时,应严格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或协议招标的方式进行。新建小区没有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工程不得验收。开发企业在向业主交房时,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规约。
(二十一)充分发挥社区在物业管理中的监督、指导作用。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工作范畴,文星镇各社区应加强对辖区内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指导其搞好住宅小区的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工作。县房产部门在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和办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定级、晋级、变更手续及日常考核时,应当听取社区居委会意见;要加强与社区居委会的协作,积极协助调处物业管理服务纠纷,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为居民创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二十二)严格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保证金制度和物业管理开办费制度。县房产部门要分小区落实并监管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保证金和开发建设单位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开办经费。其中,配套设施保证金按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缴纳且全部用于配套设施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的建设投入不得在配套设施保证金中列支。
(二十三)严格执行有偿物业服务制度。物业服务企业要对服务小区实行全方位、全天候管理服务,服务费用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确需调整标准的,应按法定程序进行。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业主履行缴费义务。
(二十四)严格装饰装修管理。业主装修房屋,其装修方案必须先经房地产装饰装修管理机构批准。严禁不按装修方案施工或破坏房屋结构行为,确保房屋使用安全。原则上住宅小区建筑不准安装防盗窗(网)。确须安装的,经房地产装饰装修管理机构批准后,安装的防盗窗(网)必须内嵌,严禁出现防盗窗(网)凸出墙面及改变或破坏外墙立面形象的装修行为。县房产部门要全面加强装饰装修市场管理,严格装饰装修施工证的发放,逐步建立健全装饰装修原材料市场准入制度,严防有害劣质装饰装修材料流入市场;加强装饰装修质量、环保监测等服务,培育壮大装饰装修企业,查处违法违规装修行为,营造良好的装饰装修市场环境。
六、优化市场服务监管体系
(二十五)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建设公示制和服务责任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要求制作房地产开发项目公示牌,并在项目建设现场公示。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后,相关部门应对项目规划设计、建设、销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进行全方位监管和服务。
(二十六)建立行政执法联合查处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一违法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组织规划、建设、国土、房产、环保、消防、质监、国税、地税、交警、文星镇等部门单位联合查处,形成打击合力,坚决遏制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七)加强商品房销售和价格管理。县房产部门要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和预售款监管制度,防范房地产企业抽逃资金风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预售,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的费用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一经发现,依法从严查处。办理预售许可证时,要如实申报销售价格。已取得预售许可的,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县房产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交易指导价的编制工作,杜绝房地产转让、抵押等价格不实现象,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同时,逐步推行二手房交易网上备案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二十八)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预售款和维修资金管理。项目资本金、预售款和维修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缴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无物业管理小区的环境面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构建和谐社区为宗旨,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为目标,以建立旧小区长效管理机制为根本,全面提高旧小区改造成效与管理水平。
二、整治改造的目标
通过对老旧住宅小区的整治,要达到功能基本配套,设施基本完好,环境美化绿化,区容区貌整洁,为引进专业化物业公司创造条件,以长效管理来维持改造后的面貌,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三、整治内容和资金安排
无人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共91个。此次整治老旧住宅无人管理小区分两类整治,第一类是全面改造涉及每个街道办事处1个,全区共8个无人管理小区,具体整治的内容:拆除违章、临时建筑;对小区内道路实施维修改造,处理坑洼,严重损坏路段;因地制宜加大小区绿地建设力度,对原有绿地补充提高,增加绿化空间,完善绿化体系;维修更换楼道和小区内的照明设备,提高小区夜间亮化程度;根据条件尽可能增设停车位、环卫设施;对小区围墙,大门进行维修改造,达到封闭管理条件;改善和增加物业管理用房,维修新建小区车棚。对其他83个无人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进行基本整治。临近的老旧住宅小区尽可能一同封闭管理,相距较远或独立的可单独封闭管理。小区原有门房,可修缮重新利用,没有门房,可在整治中重建,不具备条件的的可采取其他办法解决,最终要具备看护院落必要的保障。同时按要求每栋楼设置2个垃圾箱(桶),每5栋楼设置一辆垃圾清运车。
老旧小区整治资金按照市政府下拨的500万元进行安排。
四、组织实施办法
领导小组负责对老旧小区整治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按时完成。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旧小区整治改造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涉及的部门比较多,工程具体时间、任务、目标、经费由区政府统筹安排。相关责任部门密切协作,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工作任务,配合推进。各街道要将整治改造的老旧小区(包括1个整体改造的小区)基本情况、整治内容、整合封闭计划及工作方案于8月17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旧小区整治改造由各街道办事处、城建局具体实施,区物业局负责指导,工程必须按照整治改造的标准保质保量完成。9月中旬,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预验,9月底整体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上级部门对照整治标准和整治内容进行逐项验收,经过验收合格后,按照整治完成情况,拨付给各街道专项整治资金。
五、整治改造后的管理办法
完成整治改造无人管理的老旧小区分步实施物业管理,具体可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和配套设施的完善程度,居民对物业管理消费的接受能力,管理成本因素,选择实施社区准物业服务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建立物业管理长效机制,防止前治后乱,治管脱节现象发生,最终推进物业管理实现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
一、组织领导
1、成立区物业管理协管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监察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和相关镇街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或由主管局长兼任,负责物业管理协管员选聘的组织协调工作。
2、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物业管理协管员试点配备方案制定、选聘组织及使用监督指导工作。
3、区财政局负责物业管理协管员待遇审定及经费拨付工作。
4、区监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物业管理协管员资格审查、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审核等工作。
二、岗位设置
试点配备物业管理协管员18名,其中陈仓镇、七个街道办事处物管办各1名;8个试点社区各1名(陈仓镇、七个街道办事处各1个社区);区物管办2名。
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和上级要求,适时在全区范围内增加物业管理协管员的配备。
三、职能职责
1、认真宣传和贯彻执行《物权法》《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市、区有关物业管理工作的法规政策。
2、全面掌握辖区住宅小区建设管理情况、辖区物业企业基本情况及管理项目、辖区住宅小区业委会成立及运行情况,并建立相关信息档案。
3、开展物业管理矛盾隐患的排查、辖区物业管理纠纷调处和投诉处理工作,并建立工作台账,完成统计上报工作。
4、积极参与指导辖区住宅小区业委会的筹建、换届和选举工作及业委会备案工作。
5、积极开展物业投诉调解工作站、物业维修服务站、物业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委会在物业管理中的各项服务联络工作。
6、配合做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升级及年审、物业招投标管理指导、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和物业管理验收监管工作。
7、完成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物业管理工作任务。
四、经费保障
1、人员待遇:物业管理协管员基本工资为每人每月1000元,同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补贴。以上四项补贴均以上年度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照20%、6%、1%、2.5%的企业缴费比例执行。
2、岗位培训补贴:每人每年1200元标准。
3、业务经费补贴: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
4、经费来源渠道:采用公益性岗位与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形式列支。
五、人员选聘
1、选聘对象
市区户籍的城镇失业人员和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
2、选聘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热爱物业管理工作,服从组织分配。
(2)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语言表达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和服务群众意识较强。
(3)男性年龄在48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4)城市建设、物业管理及法律专业者优先。
3、聘用方式
聘用者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每两年签订一次。
4、选聘程序
区物业管理协管员选聘工作按照“公开条件、自愿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录用”的原则,在区物业管理协管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
(1)报名。根据选聘方案的具体报考条件,报考人员持《居民身份证》《省城镇失业人员证》或《大中专院校毕业证》原件、复印件,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名,并填写《区物业管理协管员报名登记表》(见附表),经选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名资格后进行汇总,并向领导小组汇报进行审核。
(2)考试体检。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区选聘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订考题,并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考试,区选聘工作领导小组派员监督。笔试结束后,按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员,面试结束后依据考生综合成绩按选聘职位1:1的比例确定拟聘人员,并组织拟聘人员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
(3)审核聘用。体检结束后,由区选聘领导小组对拟聘人员进行审定,审核合格后,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各类保险,试用期限三个月。
(4)岗前培训。签订劳动合同后,集中对聘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上岗工作。物业管理协管员岗前培训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
六、管理考核
物业管理协管员实行区、街两级考核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员选聘、培训、分配及绩效考核审定;各镇街负责协管员的使用和考核(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物业协管员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行动态管理,统一选聘、集中培训、按岗配备。各镇街要做好日常检查和考勤管理,并将物业管理协管员纳入镇街及社区工作人员目标责任管理和考核,年终按照“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上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考核优秀的人员,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人员,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七、实施步骤
1、制定方案。由区物业管理协管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审定。
2、动员宣传。召开领导小区及相关人员会议,选聘信息,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员。
3、报名审查。
(1)报考人员持《居民身份证》《省城镇失业人员证》或《大中专院校毕业证》原件、复印件,在区物业管理协管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名,并填写《区物业管理协管员报名登记表》。
(2)区选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报名资格后进行汇总,并将报考人员资料上报选聘工作领导小组。
4、组织考核。
(1)根据报名情况,由区选聘领导小组对考题、考试时间、巡检人员做出安排。
(2)发放准考证,组织笔试和面试。
(3)组织考试合格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一、组织机构、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成立工作专班。成立推进老旧住宅区物业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街老旧住宅区物业服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由街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和各社区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社事办。
(二)工作任务
1、全面调查,摸清底数,切实做好辖区各类物业服务区域的界定工作。
2、强化措施,加大收入,综合整治老旧住宅区居住环境,为推进物业服务积极创造条件。
3、确定老旧住宅区物业运作模式,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实事求是地选择物业服务运作模式。
(1)各社区服务站主办物业服务;
(2)全委托专业物业服务公司;
(3)房屋管理产权单位自管;
(4)业主自管或通过中介服务机构参与管理,也可实行菜单式服务。
(三)职责分工
1、各社区负责做好摸底调查工作。调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1)房屋坐落的状况,并认真填写调查、汇总表;
(2)区域内道路、园林等配套状况;
(3)供电、供水、排水设施设备状况;
(4)房屋产权状况;
(5)区域内居民服务需求及经济承受能力;
(6)物防、技防设施状况;
(7)拟划分或界定的物业服务区域及相对应的物业服务类型。
2、机关各相关科室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共同做好综合整治工作:
推进老旧住宅区物业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社事办):负责制定我街推进老旧住宅区物业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负责老旧住宅区推行物业服务的协调、指导、检查、督办等日常工作。
城管办:负责老旧住宅区市容环境整治工作,道路、排水、绿化等设施的改造工作和老旧住宅区内路灯的协调工作;加强老旧住宅区“四害”灭治工作;维修社区内破损道路,加强违章占道、“三乱”整治工作;协调执法队依法拆除老旧住宅区内的批前违建。
综治办:负责老旧住宅小区的综合整治及物防技防的落实。
文化站:负责老旧住宅区公益性健身器材和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文明办:负责指导社区抓好老旧住宅区的文明创建工作,进一步提升老社区文明程度和市民文明素质。
财政所:负责老旧住宅区推行物业服务工作相关资金的落实。
司法所:负责调解老旧住宅区推进物业服务工作中发生的各类民事纠纷。
派出所:负责对老旧住宅区的治安、消防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落实治安联防措施,切实维护社区公共安全和秩序。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和传播疾病的发生和流行,做好卫生活动的相关工作。
二、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2年4月初至4月中旬)
1、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
2、召开动员会,学习传达文件,吃透文件精神。
3、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社区要充分利用墙报、广播、横幅等各种形式进行宣传。
(二)实施阶段(2012年4月中旬至9月底)
1、调查房屋及配套设施和居住环境等基础性情况,形成底本资料,建好台帐;
2、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有针对性地综合整治老旧住宅区环境;
3、划分并界定各类物业服务区域;
4、根据社区实际情况确定试点社区和试点小区,我街计划选择2个试点社区作为试点,即古南小区和古雅阳光城小区,古南小区属大型、院落完整、无物业管理的商品房老住宅小区,阳光城小区属单位型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
(1)试点社区制定试点小区物业服务工作方案。
(2)在试点小区建立、推行物业服务工作。在界定区域内成立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大会制度,并讨论通过物业服务工作方案。
(3)落实试点社区、试点小区的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协议)或达成《社区物业服务公约》并报区房产局备案。
(4)核准并公示收费标准,启动试点社区和小区的物业服务。
5、在先行启动试点社区的基础上,其它社区应及时借鉴试点社区经验,按照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原则,结合实际开展工作,使各社区分期分批基本实现物业服务全覆盖。
(三)自查阶段(2012年10月初至11月底)
1、对辖区各物业服务单位进行自查自评,查找问题,巩固和提高推进成果。
2、分类规范并统一物业服务单位(机构)各项服务制度运作行为,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3、指导督促物业服务单位(机构)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
(四)迎接考核验收阶段(2012年12月初至12月底)
1、按照区物业管理工作小组制发的达标考核验收标准准备验收资料;
2、接受区物业管理工作小组专班对我街老旧物业服务工作进行达标考评验收。
三、工作措施
1、加强目标管理。街道办事处与各社区签订目标责任书,推进老旧住宅区物业服务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2、建立完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