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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债权债务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铁路运输企业面临的是一个逐渐市场化和国际化的严峻形势,它逐渐摆脱原有的以计划为主的旧的管理体制,建立了一个和市场经济休戚相关的科学的预算体系,从而也产生了在新的形势下,产生的对债权债务管理新的思考,加强铁路运输企业的债权债务管理不仅能够促进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规范,而且能够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并合理使用资金,使企业市场竞争力得到有效地提升。
关键词 债权 债务 管理
企业债权债务无论是从金额上,或是从发生经济往来的关系上,或是从数量上,都是比较多而且复杂的。它的范围包括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发生购销产品、提供或接受劳务业务而形成的的暂收、暂付、预收、预付、应收、应付、备用金等往来款项。对于铁路运输企业而言,根据目前的业务需要,主要的债权债务为更改、大修、及部分安全用设备购置产生的预付款项、应付款项、以及一些其他应付款项,与铁路专业公司(如中铁快运)之间的劳务输出人员的工资及工资附加费清算产生的应收款项,以及各基层车站、车间因生产用水电费支付、日常零星报销等必需的生产备用金,以及车站客运售票必需的客运找零备用金等,随着铁路运输企业自身的发展和业务业务的需要,债权债务在整个经济活动中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加强企业的债权债务管理,解决债权债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仅能够规范企业财务管理、降低经营风险,从而使企业资金得到合理使用,对于促进企业自身发展,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具有积极意义。
一、铁路运输企业债权债务管理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以前,同大多数企业一样,铁路运输企业对债权债务的管理情况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于债权债务管理不够重视。许多企业存在债权债务无专人管理,债权债务混杂不堪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虽然成立了债权债务管理机构,但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至于企业该什么时候履行债务偿还义务,该什么时候行使权利,无人问津。往往要等到对方催告履行债务时,才发现对外债务应该履行了。没有事先的充分准备,债务到期时,因难以调度经营资金和其他资源,往往造成不能立即履行债务,而产生额外的违约责任或经济纠纷。此外,由于对债权债务的管理不够重视,债权债务往往拖的时间比较长,这样就很容易产生呆账、死账、以及无法消化的成本费用,造成长期挂账的资金数额大,严重地制约了企业经济的发展。二是企业内部业务部门之间对于债权债务的管理缺乏有效的协作。债权债务管理属于企业综合管理的范畴,不仅与财务管理联系紧密,而且与经营管理等密切相关。企业应该改变过去认为债权债务管理只是财务部门的事情,账务不清也是财务部门责任的观念。只有加强企业内部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意识和整体观念,才能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才能对债权债务形成系统化、程序化的管理。
但自2005年路局直管站段以来,尤其是2006年10月始,路局下达了一系列的文件,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将债权债务管理进行了重新规范,从而促使各单位对债权债务的管理纳入了企业管理的重要事项,并将债权债务的管理纳入了快报上报体系,而且在上报债权债务的基础上,每月进行分析,在分析的过程中,自然对各项债权债务的发生和清理现状做到心中有数。不论从管理制度还是日常监督上,都对债权债务的管理进行有效的保障。而作为一名基层财务人员,也由原来的认为债权债务管理就是报会计报表时填一填科目明细表,期末签认一下债权债务就可以了,而现在已经充分认识到债权债务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不仅要做好,而且要动脑子做细、做好,做好工作之余,也进行了深深思考。
二、加强债权债务管理中企业应采取的对策
企业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就是在对本企业当前的债权债务管理现状进行认真分析后找出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同时应本着“合理、合法、盘整资金,按实际操作,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的原则,建立一套全面、系统的债权债务管理机制,也就是企业建立横向和纵向相结合的债权债务管理机制。
(一)横向管理
债权债务的横向管理就是企业内部之间可根据企业发展特点成立专职或兼职债权债务管理机构,对一些大的债权债务项目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同时,债权债务管理机构可负责对企业所有的债权债务进行分类,按类别拟订不同的处理方法和程序,使问题的处理有章可循。比如可将问题分为主要应由业务部门负责处理或应由财务部门负责处理等。通过这些手段来提高债权债务的清偿、清理回收率,减少企业的资金风险。而在横向管理的基础上,我认为可将债权债务管理进行分类管理。
首先,应该是重点债权债务和非重点债权债务的分类,根据日常积累资料及职业判断,先将重点债权债务进行资料收集和归纳,对其产生的原因以及现在的状态做到心中有数,然后进行清偿或清理时,本着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进行清理,减少了管理的无绪性和无目的性。
其次,可将债权债务管理按先外后内的原则进行分类,在区分重点和非重点的基础上,对路外的债权债务先进行关注,对其产生的过程和经济合同,必须定期与负责的业务部门沟通,保证按合同的规定进行款项的支付、应收应付款项的列账、以及保修金的清偿等工作,从各个环节上保证资金的正常运行。
最后,在分类的基础上,不能漏过任何一项债权债务,必须定期对每一项债权债务进行逐笔梳理和清理,做到笔笔清楚,项项落实。“千里堤坝,溃于蚁穴”我们只有在先重点、后一般,先外后内的基础上对债权债务进行精细管理,才能将保证我们资金链的正常运行,从而保证安全生产的顺畅。
(二)纵向管理
债权债务的纵向管理就是建立债权债务的事前管理、事中管理、事后管理。根据债权债务所处的不同阶段,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策略,相互配合,实现高效运行的一体化管理。事前管理主要是明确管理职责和对债权债务进行登记造册,事中管理主要是通过对债权债务进行分析,有重点地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考虑改进债权债务发生的管理工作,确定近期应清理重点,制定清理方案,将其中部分债权债务列作坏账,予以核销等。事后管理主要是针对债权债务到期后所进行的清理。企业可按照分析的资料,对延期的债权债务明确清理目标,根据目标选用不同的清理方式。如为提高清理人员的积极性而采取合理的奖励措施;在清理成本高,清理难度极大时委托第三方清理等。在清理过程中有时会发生债权债务纠纷,企业可选用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甚至司法解决等各种法律手段,以维护企业的应得利益。
而在纵向管理的过程中,财务人员在过程中必须同业务部门及时沟通,对债权债务产生的法律文本及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和登记,例如一项应付工程款项的产生和结束必须经历:计划的审批、合同的签订、款项的预付、工程的验收、资产的转产、保修金的金额约定和付款等一系列问题才能结束,而在此过程中,无论是计划审批的额度、预算书的批复、工程完工的期限、保修金的比例及付款时间等一系列问题,财务人员随时关注,才能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工期和资金的安全。
由小及大,债权债务如此的紧密贯穿在我们的经济活动中,我们不得不强调其重要意义。
三、加强债权债务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债权债务管理对于促进企业发展,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大意义
今天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原材料等价格的急速上涨,企业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而通过加强债权债务管理,挖掘企业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来保障企业发展是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加强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对于企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县化解村级债务工作汇报
__县共有12个乡镇,1个风景名胜管理区,185个村,8.05万农户,农业人口33.78万人,耕地面积20.58万亩。20__年底,我县村级债务总额2740.8万元,村平14.82万元,人平81.14元;村级债权总额1568.74万元,村平8.48万元,人平46.44元;债权、债务相抵,村级净负债总额1172.06万元,村平6.34万元,人平34.70元。沉重的村级债务成为当前困扰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几年来,县委、县政府不畏难、不等待、不观望,坚持把化解村级债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铺开村级债务化解工作,始终将化债工作纳入乡镇、村年度工作实绩考核范畴,化债工作取得一定成绩。截止目前,全县累计化解村级债务483.45万元。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严格“五道程序”,清理锁定村级债务。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以下“五道程序”进行村级债务的清理锁定。一是清理摸底。对村集体所有债权债务进行彻底清查,逐笔登记。二是公示核对。以小组为单位公示债权债务摸底结果,同时入户核对。三是审查核定。对公示核对无误的债权债务,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属村集体所有的债权和应承担的债务,由债权人、债务人、签证单位(经管站)三方当场签订《村级债务核定书》和《村级债权核定书》,作为确认村级债权债务的依据和锁定村级债权债务的标志,同时进行第二轮公示。四是登记入帐。根据核定书,及时登记或调整账务。五是汇总上报。经过核定入帐后的债权债务,进行逐级汇总上报,并进行第三轮公示,作为考核化解村级债务工作的基准数字。
二、采用“八种方法”,切实化解村级旧债。我们结合各地实际,依靠群众,大胆尝试,不断探索切实可行的化债途径与办法,积极稳妥地化解了部分村级债务。一是削减高息减债30.2万元。对村集体所欠的民间高息借款,通过政策宣传,双方协商,比照金融部门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利息进行结算换据。二是清理债权化债130.66万元。对清理核定后的村级债权,根据不同对象和性质,区别对待,分别采取经济、行政或法律手段进行清收。对农户税费尾欠,根据其偿还能力,通过宣传教育和民主评议促其主动还款,不搞强行清收;对国家干部、村组干部、企事业单位的欠款,先宣传后强制,限期逐笔逐人清收。三是结对抵冲销债32.2万元。对村集体与往来单位或个人形成的三角债,在做好工作,协商自愿的前提下,动员债权债务人自愿结对,协商互抵,从而冲销集体债务。四是划转债务50.6万元。对不应由集体承担的债务及经清查不实的债务,落实责任人,从村集体债务中剥离或剔除。五是核销减免债务34.4万元。对债权人已撤消、死亡或自动放弃追债要求的,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对符合减免规定的税费尾欠以及确无还款能力的特困户、军烈属以及死亡绝户,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予以减免。六是盘活资产化债38.8万元。对村组集体拥有的企业、土地、矿场、固定资产以及“四荒”资源,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形式,综合开发利用,盘活存量资产,筹集资金用于还债。七是协议还债42.34万元。对村组集体所欠财政、金融等部门的债务,暂无还债能力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还债计划,签订还债协议。八是其他措施化债124.25万元。各地通过规范制度堵塞财务漏洞、清理审计账务严惩违规违纪行为、发展集体经济壮大村级经济实力等措施,节省和筹集资金用于还债。
三、健全“四项制度”,坚决杜绝新债发生。一是推行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象集体举债、公益事业建设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事,全部实行民主决策,坚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由村干部或少数人说了算。同时对村级事务实行全过程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二是出台了《__县农村财务“双代管”制度》。在完善和规范“村账站审”制度的基础上,全面推行“村级资金、账务委托乡镇经管站代管”制度。三是制订了《__县农村财务管理制度》。统一规范了村级财务的预决算、资产管理、开支审批、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全面实行了村级招待费“零管理”、报刊订阅“限额制”等制度。四是建立村干部离任审计、责任审计和责任追究制度。村主职干部离任,必须接受审计。凡是违反规定,擅自借款发生的债务,按照“谁借款,谁负责偿还”的原则处理。对给村集体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通过建立和落实以上制度,从源头上防止新的债务发生。
我县化解村级债务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也面临一些实际情况和困难。一是负债面广。基本上村村负债,全县仅有5个村不负债;二是负债额大。村平负债14.82万元,负债20万元以上的村有40个,负债最高的达55万元;三是债权清收难。村级绝大部分债权属外出户和困难户所欠,不仅清收工作量大,而且清收成本也大, 同时目前政策规定暂缓清收;四是“普九”债务沉重。全县村级“普九”债务总额为1317.76万元,占总债务的48.1;五是集体经济脆弱。我县大部分村级集体经济属“空壳村”,靠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维持正常运转,根本无力还债,化债的困难相当大。我们将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完善制度,探索和创新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村级债务化解工作。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届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市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制止发生新债务的有关精神,因地制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逐步化解乡村债务,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二、清查的对象和范围
清理核实截止年月31日,由乡镇财政所、农经站代管核算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各类债权债务。本次清理审计认定不含农业人口比例在50%以下的街道办事处,不含农业局管理的“小三场”(林场、原种场、养殖场)。
三、清查内容
以年村级债权债务清理锁定换据为基础,逐笔分类清理在乡镇财政所(农经站)代管核算账内的债权债务数据,全面反映村级债权债务总额、构成、用途情况。在清理自查的基础上审计认定债务产生的时间段,即年底之前形成的债权债务总额和至年期间新增和化解债务情况。同时延伸审计核实锁定到债权人。
由于暂未支付或结算形成的应付未付款项,财务处理不规范导致的账面挂应付款而实际已支付的款项,不属于债务性质,不在本次填列范围。
四、清查的方法步骤
㈠宣传动员阶段(3月12日至3月15日)。市政府召开村级债务自查清理审核认定动员会,安排部署全市清查审计工作。从市财政、审计、农经等部门抽调人员组建5个村级债务自查清理审计认定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各工作专班到镇(办、区)后,也要集中召开一次由镇(办、区)主要领导、分管农村财务工作的领导、村级负责人、农经站长、财政所长和村级财会人员参加的村级债务自查清理审核认定动员会,在会上宣读自查清理审计认定村级债务工作方案,对相关人员讲明具体要求,并由镇(办、区)领导、村级负责人、农经站长、财会人员与工作专班签定承诺书。
㈡自查清理阶段(3月16日至3月22日)。各镇(办、区)在市农经局、财政局的指导下组织农村财会人员分别到各村组自查清理村级债权债务,逐笔填入统一规范的纸制表格,并将村级债务资料、表格分时段送到工作专班进行真实性核实确认。
㈢延伸调查取证阶段(3月23日至3月25日)。各工作专班针对核实过程中发现的疑点问题,及时延伸到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进一步进行审计核实确认债务。
㈣公布结果听证阶段(3月26日至3月28日)。各工作专班人员分别到各村召开由村组干部、债权人、原村组负责人和村群众代表等参加的债务确认听证会。清理审计组将初步审核认定的本村债务向大家公布,听取意见,如有新的疑点问题及时调查核实。
㈤村级债务公示阶段(3月29日至4月3日)。各工作专班将经过以上程序审计核实的村级债务在本村醒目的地方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审计组电话和农经局办公室电话一并公布),接受社会广泛监督。
㈥双方互认债务阶段(4月4日至4月6日)。各镇(办、区)农经站、财政所将已经过审计核实确认的村级债务,分村逐笔填入统一规范的纸制表格和电子表格并进行汇总,经各工作专班核实后,由清理审计组长、镇(办、区)村负责人、农经站长和财会人员分别签字确认。各镇(办、区)农经站、财政所要及时将汇总签字后的纸制表格和电子表格分别上报市农经局、审计局和农村财政管理局存档。
五、工作措施
㈠明确职责,加强协作。村级债务自查清理审计认定工作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采取先自查后清理再审计核实认定的方式进行,实行“四个统一”,即:由市政府统一制定村级债务自查清理审计认定工作方案;统一组建自查清理审计认定工作专班,指导和核实认定债务;统一工作步骤和方法;统一表格汇总和上报时间。市财政局负责村级债务自查清理审计认定整体工作的牵头和后勤保障;市农经局负责村级债务自查清理阶段的指导和督办工作,村级债务汇总分类和《村级债务自查清理工作报告》的起草;市审计局负责村级债务的审计核实认定工作,并加强与省审计厅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将省审计组汇审信息向市政府汇报;市公安、司法、、民政等相关部门也要全力予以配合。
㈡扎实工作,化解矛盾。要从讲政治、讲全局的高度,积极稳妥搞好这次村级债务自查清理审计认定工作。各工作专班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配合,实事求是地将村级债务如实填写上报,同时,注意处理好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重视防范风险,避免激化矛盾。
各位领导:
现将我乡村级债务清理工作作以简要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__乡位于崇信县南部塬区,北依锦屏镇,东靠木林乡,西接新窑镇,南邻灵台县梁塬乡,距县城15公里,崇大路穿越全境。区域内辖8村52社,总人口1708户7420人,总面积107.27平方公里。有耕地4.2万亩,人均占有耕地5.5亩。20__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676元,属省列贫困乡镇。
今年以来,我乡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经营管理站的精心指导下,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契机,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明确责任,细化措施,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坚决制止新的村级债务发生,取得了明显效果。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为了搞好村级债务清理工作,我乡于3月4日召开党委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成立了由政府乡长任组长,副乡长任副组长,乡经营管理员、资金管理中心农财员、报帐员为成员的村级债务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开展各项工作。为使村级债务清理工作做到公开、公正,接受群众监督,乡上聘请9名村级债务管理监督员,全程参与村级债务清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上报乡政府。各村积极配合村级债务清理工作,都相应成立了由村主任任组长,村文书和村民代表为成员的村级债务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整个工作做到了机构健全、人员到位、措施得力,为清理工作提供了较好的组织保证。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为使此项工作深入人心,赢得群众支持,乡政府从3月5日至4月20日积极动员,利用群众大会、建设工地等群众相对集中的区域,大力宣传《关于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坚决制止新增债务的意见》的精神,使广大群众清楚村级债务清理工作的目的、意义,最大限度地提高了群众的参与率。
三、认真清理清查,摸清债权债务。从4月3日至4月15日,各村利用12天时间,以会计帐目为依据,采用帐内清查和帐外清查相结合的办法,村级债务清理领导小组对全乡8村99年以来村社和农户的帐务、债权债务、干部离任经济手续、经济合同兑现情况、机动地管理、农户历年税费尾欠及财务资产等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清查,彻底搞清了债权债务,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落实了还债主体。通过本次债务清理,全乡落实债权346483.98元,债务1009209.91元,其中:借款579255.86元(其中:道路建设57637.75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97643.87元,村容村貌整治166909.68元,教育支出98585.58元,兴办企业投资158478.98元),欠款429954.05元(管理费用11253.00元,教育支出225549.04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15789.48元,村容村貌整治177362.53元)。20__年度新增债务105202.78元,主要用于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村部建设用款105202.78元,化解债务65001.24元。
四、强化财务监督,健全监管机制。一是健全会计监督体系。村级收支业务由乡会计进行审核,对手续不全的原始凭证退回进行了补办,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办理,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建议村上进行了纠正,纠正无效的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予以处理,从手续上杜绝了债务的新增。二是加大民主监督力度。村委会按照《甘肃省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成立了民主理财组织,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理财小组成员经村民选举产生,由5人组成,明确要求村上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长,同时严禁村干部的亲朋好友进入民主理财小组,杜绝了组织人员漏洞。三是强化监督管理机制。讨论制定《__乡村级债务管理动态监管机制》、《__乡村级新增债务管理责任追究办法》,建立跟踪分析监控村级债务增减变动的新机制。对发生的新增债务,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视发生新增债务数额多少,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对涉嫌违法的,除限期偿还资金外,并移送
「关键词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合同保全制度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地要形成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这些债权债务关系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清理,最终形成连环债、三角债,则使市场交易各方利益的实现,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都不可避免地要出现大。而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又必然市场经济的发展,破坏社会的稳定,正是这个原因,中央政府曾花大力气在全国范围清理“三角债”,试图破解连环债愈演愈烈的怪圈。为了防止这种怪圈的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设立代位权制度,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及时实现,防止三角债的产生。合同法关于债权人代位权规定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要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以及优化民商交易环境,但该规定最终能否实现这一立法目的,有赖于对它作出正确的解释和适用,需要吸收国外判例学说的先进经验,并借助我们的司法实践以充实规定。
一、 代位权制度设立的背景及其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单一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发展,各种市场主体之间的债务纠纷也随着增加,再加上各方面的原因,债务案件的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这尤其表现在不少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故意不主张自己的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这样不仅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债务案件的判决也难以得到执行,从而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商业道德构成了更深层次的危害。鉴于上述社会现实,为确保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加强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就突显必要,而这一立法空白在我国逐步由司法解释到以立法的方式确定下来,因而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便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致使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当损害,确保债务得以清偿,责任得以承担。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它的确立使我国民法债的担保在上进一步得到完善,填补了法律漏洞。该制度的确立是对债的相对性规则的突破,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规则和制度。债的保全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使其与债的担保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保护债权人债权的稳固的三角架。
二、关于代位权的基本理论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
1 含义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
2 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主要有如下特点:
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债权人的债权的效力不仅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与债务人发生债的关系的第三人。
第二,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且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只有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才能满足其债权。上述保全的必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才能行使代位权;另一方面意味着若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一项权利已足以保全自己的债权,则不应就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行使代位权。
第三,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并且不能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否则应对由此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
1 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备的性质。代位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它是债权人享有的实体权利,它规定的是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它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并依附于债权的一种从权利,它随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从另一个角度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弥补了强制执行及一般担保的不足,对债权不能获偿起了预防和补救作用。
2 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效力,并非从属于债权人的特别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的法律效力的体现。尽管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法律赋予了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追索的权利,它体现的仍然是债权的法律效力,是债权对外效力的体现。
3 代位权是债权人固有的权利,而非权。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一种法定权利,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债的履行制度。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实体权利,它不同于以他人名义行使权利,且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他人的权,也不同于其他程序性权利,如代位申请执行权。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根据《合同法》第73条及其解释(一)第12条的规定,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且确定。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必须享有合法确定的债权,且此种债权尚未被处分,如次债务人已将所欠的债务清偿,则不存在代位权。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可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的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3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必须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到期,方可行使代位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时间,未到期的债务一般不能主张代位权,不然将有害债务人的期限利益。
4 债务人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四)代位权的效力
1 对债权人而言,其代位权的行使不得超越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必须以能够保障债权清偿为限,并且原则是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权利,如抛弃、让与等,否则,该处分无效。
2 对债务人而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不影响其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的法律地位。
3 对第三人而言,由于债权人对其主张的是债务人的权利,所以第三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得用以对抗债权人。
三、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实务问题的探讨
1、代位权诉讼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
代位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第三人即次债务人是被告,二者依法行使本诉原被告的权利和履行一定的义务,在司法实践是一致的认识。但是关于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问题却存在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应属共同被告,理由是从债权人作为原告起诉的地位看,他是债务人,处于被告的地位,虽然债权人告第三人,但他本身属于债务人的位置;第二种观点认为债务人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理由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第三人三者不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只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利害关系,即判决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可能解除或抵消一部分,如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小于债权人对他的债权,则可能抵消一部分,相反则可能是债权债务的消灭,故债务人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三种观点认为债务人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理由是原告债权人对第三人起诉代位行使的债权本身就是债务人的,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没有法律关系,原告的起诉侵害了债务人的利益,故债务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首先,债权人代位行使后,债务人即丧失了对第三人诉讼的资格,作原告不合适,债务人不得另行起诉的同时,更不能对本诉当事人的争议有独立的主张;其次,债务人对第三人虽有债权,但两者不存在共同权利义务关系,实践中常出现两者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故不能作为共同被告;第三,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丧失了对第三人即次债务人的独立请求权,但是其作为代位权关系中,必不可少的一方当事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着密切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债务人在代位诉讼中应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第二种观点是比较合理的。
2、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由于代位诉讼涉及多方当事人,存在多重法律关系,举证问题相对复杂。但各方当事人仍必须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
(1)债权人即代位诉讼中的原告应就其行使代位权的诉讼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主要包括:一是债权人对代位诉讼中存在的两个合法债权债务关系须举证证明,这是代位诉讼的前提和基础,其中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次债务人尤其必须履行诚实协助的义务,不得故意伪造、隐匿证据,妨碍债权人举证;其次,债权人应对其提起代位诉讼,实现其债权的保全的必要性举证证明,特别是按合同法解释规定,要明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附条件,两项合法债权期限已届满,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尚未提起诉讼等等。
一、清算方式及特点
1.解散清算。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⑤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而上述《公司法》规定的五种情况之中,我们常采用的方式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即由上级对有控制力的企业(国有全资、国有控股、有实际控制力的国有参股)进行统筹研究,甄别效益差或不符合发展方向的企业纳入拟清算注销范畴,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该企业实施,随后企业的业务人员才按照规定的税务、工商注销程序推动清算注销工作。“在上级指导下,由企业人员组织实施”是该方式的主要特点。
2.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所持股权有偿转让给合法受让主体的行为,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合法承继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近些年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大环境下较为常见的产权处置方式,一般情况下包括协议转让和进场交易两种不同形式。但由于受《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约束,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特别是规定了央企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京、津、沪、渝四个直辖市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以上要求决定了股权转让的特点,即限制条件要求严格,又政策性强。我们目前采用的是“由上级股权管理部门负责与产权交易机构联系办理挂牌交易,企业予以积极配合”的方式来进行。
3.吸收合并。吸收合并是针对全资子公司的一种特殊的国有产权处置方式,子公司在完成债权债务清理后其资产负债整体纳入其母公司(或者未完成债权债务清理时签订被吸收方、吸收方、债权债务方三方协议),继而注销法人资格。在笔者实际工作中,因国有企业一般具有多级法人管理体系,较常采用吸收合并方式,国有全资子公司被上级吸收合并后注销。但此模式要求亦较为严格,为防范经营和法律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执行前需由单位法律部门开展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同时还要与财务等部门会商,由各职能管理部门做好把关。
4.股权置换。根据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中的界定,国有产权置换是指“中央企业实施资产重组时,中央企业及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单位)相互之间以所持企业产权进行交换,或者国有单位以所持企业产权与中央企业实际控制企业所持产权、资产进行交换,且现金作为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比例低于25%的行为。”从上可以看出,股权处置中的置换主要是为将某多元股权结构的公司调整为一元结构而与其他公司对应股权发生的对换行为。但从上述文件规定看,股权置换仅指中央企业及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或者国有单位以所持企业产权与中央企业实际控制企业之间的交换行为,即国有股权之间的置换。但针对国有股权与其他股权之间的置换,仍需呈报上级部门批准。
二、几种清算方式的适用性及影响因素分析
1.解散清算、股权转让、吸收合并、股权置换各有着不同的适用情况。解散清算多被应用于经济效益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差、不符合总体发展目标的企业;股权转让多适用于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仅单方股东由于各种原因需要退出公司的情况,因协议转让的限制条件严格,通常情况下有潜在意向受让方时方能组织实施进场交易(冒然在产权交易机构挂牌存在很大程度的流拍风险,同时,进场交易的成本较高,需要向中介机构支付一定比例的交易费用);吸收合并则更为特殊,仅为在拟处置企业为上级企业全资子公司情况下采用。股权置换仅限于中央企业及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或者国有单位以所持企业产权与中央企业实际控制企业之间的交换行为,即国有股权之间的置换。
2.能否采取上述几种模式进行产权处置也受到多种因素影响。①解散清算由于要先进行债务清偿,对于现金流比较紧张的公司由于无法偿还相关债务而顺利进入到分配剩余资产的步骤,公司法规定“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并且国资委对国有固定资产处置变现均要求采取进场交易方式,无形中增加了交易成本,加大了处置难度,延长了处置时间,对于公司固定资产规模较大的公司整个清算过程往往会耗费很长时间。②股权转让是比较简便的一种产权处置方式,将我方国有股权评估后按程序在产权交易机构挂牌,由有意向者受让,可以快速退出相关企业,同时也能避免我方为小股东时缺乏解散清算的话语权,但因国资委对协议转让的规定十分严格,例如对股权转让主体及受让主体的身份均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在一般条件下必须采取进场交易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处置同时必须在指定的四个直辖市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程序复杂是影响股权转让进行的最主要因素。③吸收合并是一种特殊的解散清算方式,被合并企业在纳入母公司后注销,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债权债务清理时间长,且如果权人属于不同系统(例如债权人为另外的大型国有企业),则一般不同意签署三方协议,这也是吸收合并能否快速实施的重要因素。④股权置换由于不涉及国有实际投资问题,可以作为调整相关企业股权结构的有效方法之一。但因国有股权与集体等其他股权的置换,实质上仍然是国有股权交易的行为,是否需要进场交易等一系列问题在规定上仍然不很明确,因为简化处置过程而进行股权置换,特别是国有与非国有股权置换的操作上的可行性,仍需进一步深入研究。
三、解散清算过程中的相关风险
1.法律政策风险。企业解散清算过程中第一步就是要清理债权债务问题,在股东会形成同意公司清算决议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首先要于60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开通知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势必会引起债权人集中申报债权,从而容易引发历史遗留问题,稍不注意就会产生债权债务法律纠纷,因公司各项业务停止无后续收入导致资金紧张而无法偿还欠款从而引发被公司原材料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的风险,并且对企业清算注销时间进程造成较大程度的影响。同时,由于企业清算势必牵涉到对所聘用员工的安置问题,如果对员工的安置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仲裁、法律诉讼现象屡见不鲜。
2.程序环节性风险。解散清算法律政策性较强,清算程序相对于其它几种处置方式最为复杂,一h紧扣一环,牵涉到税务、工商、质监、银行甚至商务等多个单位,在每个工作环节中,如果出现因主客观原因而造成的程序,势必会影响清算工作的整体有序推进,甚至导致清算工作暂时停滞。笔者在工作中曾经遇到过因拟清算公司公章遗失,致使该公司银行账户无法注销,继而影响了工商注销的进行,也曾有拟清算公司因为资金紧张问题导致无法清缴所欠税款,税务清算工作无法完成导致下一环节工商注销无法实施,从而极大的影响了清算进程。
3.资产处置风险。企业清算过程中,如果自有流动资金不能满足债务清偿需要,则必须要变现一部分固定资产来缓解资金紧张问题,在此情况下,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对于资产管理存在潜在问题会使部分资产难于处置。例如为账务处理方便而将应计入固定资产的一次性成本化处理,账外固定资产如何处置、处置后如何入账,国有企业清理中经常出现的企业房屋房产证与土地证产权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势必会引发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相关风险,这些都需要业务人员仔细研究合理合规的处置方案。
四、解散清算的主要工作
1.加大清理债权债务力度是解散清算的关键环节。及时确认未结算收入回收债权、支付所欠债务,看似简单,实则却是清算处置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只有足够的资金满足对外支付债务需要,才能有效规避法律风险,保障债权人利益,也能够在清算后保障股东利益最大化。
2.注重企业日常基础性管理工作是解散清算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的基础。正因为法律程序性强,清理债权债务、处置资产、税务清算、银行账户注销、工商注销等各个步骤都会产生各种大量资料,而每个步骤的资料可能是环环相扣的,那么就要求公司业务人员对待基础性工作不仅要认真负责,而且要细心仔细,在文书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企业印鉴保管等各个方面做到井井有条,各种文书资料保管齐全,从而使清算工作能够落实到位。
一、 往来款项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应收款项清理面临多重困难
电力产品先供电后付款的营销模式,使得供电企业的往来款项中表现出更多的为应收款项。而造成应收款项挂账的外部原因,一是一些有业务往来的企业出现破产、投资人变更、债务人失踪和经办人岗位变动等现象,客观上造成难以着手对这些款项进行清理的局面。二是部分挂账虽然已经着手清理甚至已经经过司法机关判决,但由于一些难以克服的障碍仍然未能得以彻底清理。三是在清理的过程中由于未及时与往来单位沟通、询证等,结果双方入账金额出现不一致的现象,导致清理工作无法继续进行。
(二)应付款项的清理受到忽视
应收款项体现的是对企业流动资产的无偿占用,企业出于避免自身损失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需要,客观上就会将关注的重点集中在对自身权益的维护上,特别关心对应收款项的催收和清理,而应付款项则往往会被忽略。和许多企业一样,供电企业在关注应收款项的同时,也往往忽视对应付款项的清缴。供电企业的应付款项常见的一般有对方缴纳的应付质保金、各类专项应付款、各类附加基金等。这些应付款项如果长时间未得到清理,就有可能使供电企业面临巨大的税务风险。
供电企业往来款项挂账时间长,数量多,清理难度大,已经成为业内不争的事实。无论是应收款项还是应付款项,处理不慎都会给企业造成难以估量的的损失。大量长时间挂账的应收款项,不仅严重迟滞了企业资金周转速度、影响企业现金流,而且使企业蒙上会计信息失真的阴影,并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财务负担和税务风险。
二、强化往来款项管理的建议
(一)做好往来款项管理的基础工作
一是提高会计基础工作质量。要做到资料完备、证据充分、手续齐全、核算准确,保证账实相符,账目清晰,及时完成已到期款项的结算、催收和清理工作。二是特别要注意保证在建工程预付款及时结转,按时将工程物资预付款转至项目成本。已经挂账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等往来款项也是清理工作的重点,此类款项须严格按合同约定依法回收。三是对长期挂账的内部职工借款及备用金进行全面清理,采用多种手段和途径切实降低减少企业备用金数量。四是严格清理对外借款及委托贷款,对不能按时收回的要想方设法采取担保、质押等多种方式予以保全,确保公司利益少受或不受损失。
(二)建立健全往来款项管理机构
职责清晰,岗位合理,人员齐备,配合默契的专业性管理机构是解决任何系统性问题的组织基础。供电企业要根据自身特点并结合社会实际,着力建立健全往来款项组织管理机构,从发挥组织功能需要出发设置工作岗位并充分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从组织和人员两方面强化对往来款项财务风险的意识。对发生的债权采取“经办人负责催收”,出现的债务采取“债务经办人申请付款”的责任制原则,并将债权债务处理结果与承办人当年的业绩考核挂钩。在债权催收和债务申请付款工作中,各业务部门要成为第一责任人,必须根据不同情况对清偿期尚未明确的债权确定一个严格的时间范围,最迟要在一个会计核算期内实现有效催收。
(三)建章立制做好往来款项控制工作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是保证财务管理职能有效发挥的必要条件。供电企业在设置往来款项管理岗位职责时,还必须制定基于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管理为目标的有效的内控制度,在设立工作岗位是严格防止不相容岗位的存在。除此之外,各单位还应选取科学可行的预测方法,定期分析和评估已经发生的应收款项最终能够实现收回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进行准确预测。根据应收款项分析结果,合理计提坏账准备,对具备核消条件的坏账及时予以核销。对于确实不需支付和有充分依据表明无法收回的,要根据规定主动收集证据,严格履行核销手续,避免遭受可能的损失。
(四)制定清理计划和询证函制度
计划是行动的指南。管理往来款项同样要有一个详细可行的清理行动计划,要根据计划提出的要求逐笔梳理审查各往来款项,同时密切与对方的沟通和接触,积极主动本着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对于业务单位因发生破产清算、法人注销变更、债务人失踪、资料不全无法核实真伪而确实难以彻底清理的款项,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条件下通过其他方式和途径予以核销。
目前,由于我国法律对企业被工商管理机关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企业的诉讼地位,民事责任承担及清算问题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在司法审判实践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由于对企业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原企业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即诉讼主体资格以及清算组织应承担的责任,认识不一致,从而会出现对待此类案件的判决上,相同的情况会作出不同的判决,从而出现了司法混乱,有损司法的权威性和人民法院执法公正的形象。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工作效率和裁判的社会效益,是民商法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理论与实务界普遍认为,企为法人如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对企业进行清算,在清算期间直至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前,企业的法人资格依然存续,其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具备,可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现实生活中,许多企业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无人管理,财产不知去向或者被企业的开办者、投资者侵吞、藏匿,导致债权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与企业被吊销或被撤销后未依法进行清算以及负有清算义务的清算主体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清算义务无联系。因此,有必要对清算主体及有关民事责任进行探讨。本主拟企业被吊销或撤销后的诉讼地位、清算主体的确定、清算主体的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企业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问题。
1、企业被吊销或撤销后的诉讼地位。
企业被吊销,是指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规企业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必须终止一切经营和与经营有关的活动,否则是非法经营,但并不说企业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就将其视为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0条、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管理条例》第20条、第3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企业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依法进行清算,清算过程即解散程序从成立清算组严格清算,清算报告股东大会或主管机关确认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也就是使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直至清算程序结束进行注销登记前,仍可以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或清算组名义从事清算范围的债权、债务活动。企业被撤销,是企业法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部门撤销。企业因撤销而注销其法人营业执照的属法人终止,企业被注销后,企业法人资格消灭即企业法人的终止。企业法人的终止,是指企业法人资格的消灭注①。企业法人终止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是企业法人在实体上的消灭。我国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史尚宽先生指出“法人非如自然人因死亡或死亡宣告而丧失人格,唯作解散及清算,或依破产宣告及破产程序终结而丧失人格。法人依解散程序终结,法律上在于当然丧失人格之命运,然若径行消灭,则已与法人成立法律关系之人,因而不当的丧失权利或免其义务,从而在其整理完毕以前,应使法人继续存在。即解散仅为法人权利能力丧失之原因而非径使其权利能力消灭。”注②由此可见企业营业执照被撤销后至其注销前企业法人仍可以对其债权债务进行处理承担民事责任。
2、企业被吊销或撤销后的诉讼主体及清算组织的法律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清算组织,是指负责进行清算的组织或个人,又称清算人,即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注③。它负责对终止的企业法人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清偿。企业法人被吊销或撤销后,依法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法人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部门应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负责处理。”《公司法》第191条规定,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因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产生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有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由上可以看出企业被吊销或撤销后,该企业有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是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没有清算组的,负有清算之者的责任主体是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但目前对清算组织的法律地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清算组织是企业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企业法人进入清算阶段时,代表企业法人对内进行清算义务对外代表企业应诉,了结债权债务,在责任承担上,应判决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清算组织是企业被吊销或撤销主体资格消灭后,为企业法人清算而设立的独立于企业法人的,在诉讼中清算组织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承担原企业法人财产有限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但我国公司法第193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本人认为由于企业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期间,其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在的观点,认为清算组织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机关,债权债务应由企业法人承担。
二、企业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主体的确定。
法人清算是指清理将终止的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归于消灭的必经程序。注④企业的清算主体即对被吊销或撤销的企业的债权、负有清算责任的组织机构。我国公司法第191条和第192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的清算主体也是企业股东或有股东性质的开办者、上级主管部门。针对我国企业不同的性质,对清算主体归纳如下:
1、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国有企业的唯一股东,其上级主管部门代表国家管理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被吊销或撤销后,其上级主管部门为清算主体。
2、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的所有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投资者是集体组织,我国同常称之为开办者。这类企业被吊销或撤销后,开办单位是清算主体。
3、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是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成立的,联营各方是企业股东。联营企业终止后,联营各投资主体为清算主体。与此相关,合资企业、参股企业等由多个股东,多个发起人成立的企业,各发起人都是企业终止后的清算主体。只有一个投资主体的企业,其投资单位具有单一性,即母公司。所以,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母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的投资者是公司的各股东,《公司法》第19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东是清算主体。按照公司法的该条规定,可以理解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都有在公司终止后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责任,因此,全体股东都是清算主体。
5、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191条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根据此规定可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不都是清算责任的主体,只有经过股东会确定的个别股东才对公司终止后对公司负清算之责。基于此,如果股东大会不选定股东人选,清算主体不能确定。《公司法》第191条规定公司终止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该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公司的董事会是有公司的主要股东组成,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本人认为如果,股东大会没选定股东人选,可以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的成员都是股东,股东会又都由董事会召集,确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为清算主体。
三、企业法人被吊销或撤销后的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被撤销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该企业法人违法经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种是依照国家法律或法规的行政命令而被撤销。注⑤企业法人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至其被注销前,企业的法人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续,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或清算组名义,从事清算范围内的,应诉等活动。仍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大多数情况下,这类企业为了逃避民事责任并没有依法进行清算,不尽清算责任造成企业的财产流失、贬值,甚至私分,结果导致法院虽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执行起来比较困难,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护,法院执行时找不到债务人,也无法查清债务人的具体财产,判决很难得到切实执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另外一些企业法人,未经合法清算,通过编造虚假的清算文件等,骗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以逃避理应承担的债务。以下本人就三个方面进行略谈。
1、企业法人依法进行清算时,民事责任的承担。
企业法人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必须依法成立清算组,并依法进行清算,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利益,清算组在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过程中,要尽可能保全企业的财产,采取合法的措施回收企业的债权,实现企业的财产保值、增值,避免企业财产流失,贬值,甚至私分企业财产,并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理债权债务,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对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进行分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法人以其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有限责任。法人的财产有限责任,是债务与责任相分离的一种现象,其主要特征是:首先,法人独自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其债务不能转移于国家,其他法人或法人成员,其次,法人仅以自己的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若法人的财产是由其成员出资形成的,法人的成员也仅以其出资的财产承担清偿法人债务的责任。法人的债权人,不能请求法人的开办者、投资者清偿法人的债务。这就会出现法人以自己时独立财产承担责任与其实际承担的债务在范围上不一致的情形。当企业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按破产程序清算,企业法人的债务不足清偿债务时,债权人的债权通过破产程序受偿,不足部分被合法消灭。
2、企业法人未尽清算责任时民事责任的承担
企业法人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其开办者、投资者为规避债务,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时间内不尽清算责任,长期不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甚至造成企业财产流失、贬值,甚至私分,转移企业的财产或长期不向企业的债务人主张债权,人为造成企业债权无法收回,从而使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甚至无财产清偿债权,致使企业的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实际损失,因为企业的开办者、股东对债权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企业法人的债务除了通过完全清偿而消灭外,想只部分清偿或不清偿而消灭,合法途径是通过破产程序。由于企业法人没有进行清算,他人就无法确定财产的状况,无法知道企业的财产是否足够清偿债务,只要企业未向法院宣告破产,就推定企业的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由于企业的开办者和投资者与这些后果的出现存在着因果关系。因此本人认为企业的开办者和投资者由于违反了“依法清算”这一法定义务直接给债权人造成了实际损害,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开办者和投资者有违法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47条;2、有损害事实,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3、企业的开办者和投资者主观上有过错;4、开办者、投资者的违法行为对债权人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因此本人认为应当认定企业的开办者和投资者对债权人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在找不到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经营者的财产时应当将企业法人、开办者、投资者共同成为被告,并判决企业法人承担清偿责任,开办者和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在其企业法人财产不足清偿债权人的债务时,由开办者、投资者偿还。
3、企业法人未清算就已注销时的民事责任。
企业的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撤销直至注销必须要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完毕后企业才能注销,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就归于消灭。但有些企业法人未经合法清算,其开办者、投资者采用欺骗手段,编造已清算完毕的虚假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承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而实际上并未清理。在此种情况下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由于是原企业的开办者和投资者的主观违法行为造成的,并且,原企业的开办者和投资的承诺,具有对公的承诺的效力,并且企业法人是以企业登记机关的登记为准,始于开业登记,终于注销登记,注销后不可能再恢复。故企业法人已经办理了注销登记,便不再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此种后果是由其开办者和投资者的主观故意造成的,应付有不可推御的责任。企业法人如果不是经破产程序终止,从理论上可推定该企业法人被注销前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该企业发人的债务没有清偿即被注销,这是由开办者、投资者主观故意造成的,可推定成其开办者、投资者把用于清偿的财产占有。本人认为应由其开办者、投资者承担偿还责任。
综上所述,企业被吊销或撤销其营业执照后,只要未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其注销登记手续,其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仍可以做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在合法清算期间,由企业法人独自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的开办者、投资者在企业法人未注销前,未尽其清算义务的,其债权、债务由企业法人、企业的开办者、投资者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在企业法人被注销后,企业法人归于消灭,由原企业的开办者、投资者承担原企业的民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注释:
1、 企业法人的终止,是指企业法人资格的消灭。
2、 注2史尚宏先生指出“法人非如自然人因死亡或死亡宣告而丧失人格,唯作解散及清算,或依破产宣告及破产程序终结而丧失人格。法人依解散程序终结,法律上在于当然丧失人格之命运,然若径行消灭,则已与法人成立法律关系之人,因而不当的丧失权利或免其义务,从而在其整理完毕以前,应使法人继续存在。即解散仅为法人权利能力丧失之原因,而非径使其权利能力消灭。”
3、 清算组织是指负责进行清算的组织或个人,又称清算人,即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
4、 法人清算是指清理将终止的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归于消灭的必经程序。
5、 企业法人被撤销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该企业法人违法经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种是依照国家法律或法规的行政命令而被撤销。
参考文献:
1、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55页。
2、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193页。
3、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1页。
受欧洲债务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影响,公司经营困难,投资者之间、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矛盾加剧引发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大幅度增加。强制清算的法律程序非常严格,清算会计处理依据法律文书为基础,对清算会计处理,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本文拟对此进行探索。
一、强制清算的法律规定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了结公司业务,清理公司财产,清收债权和清偿债务,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的法律行为和程序。公司清算是公司合法终止、依法退出市场的必经程序。目前,我国公司清算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企业资不抵债依法被宣告破产后由法院主持的清算。而非破产清算中,企业的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我国公司清算应分为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两类,其中中强制清算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申请人申请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在公司不能自行清算的情况下,由法院强制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由清算组接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负责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根据清算方案,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可以看到,清算组是否能正确地核算公司的资产状况,对职工、税收征管机关、其他债权人以及公司股东的利益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而清算过程中的资金流入流出,毫无疑问也将影响公司的资产状况。在清算期间,多方利益都在激烈博弈。利益的争夺往往带来公司资产的变动,清算组是否能忠实、真实地在会计帐目中记录这期间的资金流动、财产变动情况,就对职工、各债权人、股东的利益产生深刻的影响了。
二、强制清算的会计处理
(一)清算会计对象、会计目标、会计要素
公司清算的最终结果是公司注销登记,从法律意义上消灭。可以把清算会计对象定义为清算公司在清算期间的资金运动。
公司强制清算由法院主导和监督,目的是保障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注销税务、工商登记,使公司合法退出市场。因此,清算会计目标是向法院、债权人、投资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清算公司清算财产的处理、债务清偿、清算损益等方面的会计信息。
强制清算属于普通解散清算的一种,不同于破产清算,债务一般都能得到全额清偿,会计要素与破产清算应有所区别。因此,清算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资本和清算损益四类,其会计恒等式为:资产=负债+资本+清算净损益,清算将收益=清算收益-清算费用。
(二)清算科目设置
清算期间,清算公司生产经营已停止,根据清算会计要素的分类,清算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本类和清算损益类科目。清算帐户可以使用原帐户体系,应作适当增删:
1.资产科目可以使用原科目,但要将各种资产科目与其计提的准备合并,各类待推费用转入清算损益类帐户。
2.负债科目可使用原科目,增设“清算负债”科目,核算因清算期间了结未了结业务产生的负债。
3.资本类科目只设置“股东权益”、“清算净损益”、“股东权益分配”三个科目。为简化报表和核算,将原所有者权益科目全部转入“股东权益”。
4.清算损益类帐户,分别设置“清算收益”、“清算费用”和“清算损益”科目,核算清算期间发生的变卖资产收入、支付清算税费。
(三)清算账务处理及报表编制
我国会计准则未对公司清算作出规定。普通清算帐务处理通常参照破产清算的处理,资产计价以可变现价值为主,以实际成本为辅,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以收付实现制为标准。清算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清算开始日、清算期间、清算结束日。
1.清算开始日,清算组全面接管公司的资产和财务帐册。清算组在全面清查公司财产的基础上,应当编制财产清册和资产负债表。在编制资产负债表前,开设新帐簿,应当将原帐簿科目转入新簿,负债类科目直接转入新帐簿,其他科目作如下帐务处理:
将资产科目与计提的准备合并,如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新帐户)
累计折旧
固定减值准备资产
贷:固定资产
将费用化资产转入清算净损益:
借:清算净损益
贷:长期待摊费用(研发支出,递延所得税资产等)
将所有者权益全部转入转入“股东权益”
借:实收资本(股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
贷:股东权益
2.清算期间,清算组对清算公司的资产进行处置、了结未了结的业务、清理债权债务、清缴税款、支付清算费用、对投资者分配剩余财产。
(1)资产处置时,处理所得收入与资产帐面余额、处置产生的税费的差额记入清算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等
应交税费
清算收益(差额,或借方)
(2)清理债权债务: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借:应付账款
贷: 银行存款
无法收回的债权直接记入“清算损益”借方,不需支付的债务记入“清算损益”贷方。
(3)支付清算费用:
借:清算费用
贷:银行存款
(4)清缴各种税款
借:应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
所有资产及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后,将“清算收益”、“清算费用”科目余额转入“清算损益”,扣除应缴纳所得税后,将“清算损益”余额转入“清算净损益”。
(5)分配剩余财产:
借:股东权益分配
贷:银行存款
清算期间,清算组根据法院和股东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和清算损益表。
3.在清算结束日,清算组根据强制清算会计目标要求,编制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及财产分配表和清算报告,以满足是向法院、债权人、投资人、政府相关部门会计信息的需要。
4.会计报表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由清算资产、清算负债、清算股东权益三部分组成。清算资产由金融资产、实物资产和股权投资构成,不包括费用化资产,此类资产已转入清算损益。
清算损益表由清算收益、清算费用和清算净损益构成,反映清算期间清理债权债务、处置资产后的净收益。
债务清偿及财产分配表主要反映债务的清偿及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的情况。
三、强制清算法律与会计处理建议
(一) 完善清算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清算法,企业清算法律制度分散于《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一些座谈会纪要,其中只规定了一些原则性的程序,实践中难以操作。制度存在许多空白,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强制清算是职工、债权人、股东实现对公司利益的最后途径。因此,应尽快完善清算法律制度,规范和细化强制清算程序。
(二)借助法院裁判公正清算
由于我国目前欠缺关于清算制度的完整法律,法院应当在具体的清算案件中,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判,引导清算工作公正公平地进行。
正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调研报告称,2007年广东省受理的强制清算案件无一宗结案;又如,湖南省强制清算第一案――某广州公司与某郴州公司共同投资的郴州丰盛公司清算案,自2009年9月受理至今,仍未结案。究其原因,在于法律对清算开始日的财务状况、债权债务认定、费用及损失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债权人、股东对上述问题存在很大争议,导致清算工作难以推进。
因此,在尚未出整的清算法以前,法院内部应当形成一种司法惯例,即清算开始日被清算公司的财务状况由司法审计确定,由法院指定合格的机构进行审计。总的来说,在清算法律制度尚未建立以前,法院应当通过裁判文书,对清算工作及时作出指导和监督;对清算过程中的争议事项及时作出裁定,公正公平结束清算。
(三)制定公司清算的会计处理原则
20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并未对清算会计作出规定,实务中大多参照破产清算的案例进行处理,普通清算与破产清算是有的,因而,有必要制定清算会计处理的相关指引,明确清算会计对象、会计目标、会计假设和会计原则,指导实务中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报告编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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