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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合同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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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合同

第1篇:自建房合同范文

自建房工程承包合同范文一

甲方(发包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包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将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长布村自住房的建房施工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一、承包方式:

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甲方提供建房所需的建筑材料,包括:建筑用水、用电、红砖、水泥、沙、碎石、钢材、铁钉、扎丝、安全网等一切建筑材料;乙方提供劳务、施工技术、施工工具、施工所需的木料、板材及生产、生活的一切用具等。

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组织、管理工人,指挥工人施工,施工人员的生活由乙方妥善安置,乙方及其施工工人与甲方不存在雇佣关系,乙方及施工人员就餐、饮用水、烟等均自理。施工工人用工合同及工资由乙方负责,如有劳资等用工纠纷与甲方无关,乙方须负全责并处理好。

二、 施工范围:

在甲方一栋自住房三层基础上再承建三层,一层毛坯房约100m2(以实际面积计算)。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要求或图纸进行施工(如有更改,双方应提前协商),承建结果以甲方实际情况而定,如出现其他情况甲方可以就此工程的一个阶段做为结束可以终止施工(如主体建好、外墙装修内部毛坯、全部建成并装修完工);乙方接受承包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终止施工。

三、承包工程内容及金额:

按滴水平方面积计算,毛坯房三层按叁佰叁拾圆整(¥330.00元)每平方米结算,乙方工程含吊所有建筑材料、搭排山(协助围网)、做板面、楼梯、砌内外墙、外墙贴瓷片、内墙过水泥沙浆、安装排污管道、协助钻孔、建筑垃圾清理至一楼垫底。其他:泵车费用甲乙双方各付一半;甲方应付原三层搭排山人工竹架款,按排山面积每平方柒圆整(¥7.00元)结算;甲方应付原三层外墙贴瓷,每平方按墙面面积计算,门窗不除,每平方叁拾圆整(¥30.00元)结算;甲方应付订网人工费共陆佰圆整(¥600.00元),如甲方有协助做就减少贰佰圆整(¥200.00元);甲方按每倒好一层板面补助人工加餐伙食贰佰圆整(¥200.00元)、倒板面时每个人工一包烟、一瓶水;最顶层楼梯间按每平方贰佰叁拾圆整(¥230.00元)的百分之七十结算(以曾来方屋主的样式做);协助完成天面四周截水墙;天面栏河砌红砖不计,有贴瓷片按每平方伍拾圆整(¥50.00元)结算。在2016年6月1日前装修完工四、五、六层按叁佰捌拾圆整(¥380.00元)每平方结算,在原来毛坯房基础上增加如下项目:四层房间和厅地板,规格为60 cm *60cm,厅地板规格为80 cm *80 cm;房和厅墙面贴瓷片1.2米高,规格为25cm*40cm;厨房卫生间墙面贴瓷片至顶,需要做防水工程。五、六层房间地板规格为60 cm *60cm,贴地脚线;厅地板规格为80 cm *80 cm,厅墙面贴瓷片至顶;厨房卫生间墙面贴瓷片至顶,需要做防水工程。楼梯墙面贴瓷片1.6米高;协助安装门窗等装修;天面另计。甲方需要另行增加工程,双方协商定价。

四、施工工期:

按毛坯房建筑工期自公历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完工,工期前后不超过 天;全部装修完工甲乙双方具体协商。乙方应按时

施工,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工期拖延三个月以上,甲方有权按总工程款每天扣除1%的费用。

五、付款方式:

甲方按每层倒好楼面后五天内付壹万伍仟圆整(¥15000.00元)给乙方;砌砖完,付壹万伍仟圆整(¥15000.00元)给乙方;其他工程款按工程进度的80%付款,工程完工结算所有工程款。总工程款拖欠不得超过壹万伍仟圆整(¥15000.00元),拖欠时间最长不超过壹年(1年),如甲方经济许可应提前付款。一年内甲方房屋出现有工程质量问题,乙方须重新修缮。

六、施工安全: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全程对施工安全负完全责任。乙方应在工地安装一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不得违法违规操作,确保施工人员人身安全,甲方不承担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伤亡事故的赔偿责任。由于乙方对施工工地管理疏忽等原因造成施工人员以外的第三方人身及财产损失,乙方应对此负全部责任。如遇当地有违建执法,造成乙方建筑用具被没收、拖走,甲方应给予赔偿。

七、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经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 期: 日 期:

自建房工程承包合同范文二

甲方姓名: 住址: 电话:

乙方姓名: 住址: 电话: 甲方将位于 房建设施工工程承包给乙方。甲方与乙方在真实、

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就该建房工程的施工承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此次建房的施工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不包料。即甲方负责提供建房所用的全部原材料,乙方负责出工建设并自行解决建设施工所需要的 等设备,其他由甲方提供。

二、被建房屋计划四层,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最终结算以实测为准),甲方将地梁以上(+0以上)的房屋建筑主体工程的施工全部承包给乙方(其中包括 ),主体施工承包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水电安装每平方米 元,工程总价款为最终实测面积乘以单价。

三、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乙方施工人员的伙食和交通由乙方自理,每层楼板现浇时甲方提供当天中午的伙食费 元。

四、甲方负责提供相应的拟建房屋图纸,乙方应按图纸施工,如施工问题有变更必须征得甲方的认可同意,因图纸为简图图纸中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调解决。

五、甲方应提供建房所需原材料、场地等条件便利乙方施工(甲方负责将建筑材料运送至施工现场 米之内)。

六、乙方负责找工人,组织、指挥工人施工,乙方及其工人与甲方不存在雇佣关系。

七、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施工安全,全程对施工安全负完全责任,甲方不承担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事故赔偿责任。

八、工程工期为:开工之日起( 月 日开工) 个月内完工,按农历工期计算(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工期耽误除外)。

九、结算方式:开工后,每建好一层,支付该层工程款的 %给乙方;房屋工程全部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再付余款的 %,当年底付清剩余工程款。

十、施工要求:

1、层高:第一层 米,第二至四层 米;

2、所有门窗洞尺寸以甲方在具体施工前的要求为准;

3、外墙及内墙承重为 墙(如阳台等个别地方更改以甲方要求为准),其他以施工时甲方具体要求为准;

4、厕所(卫生间)为下沉式设计施工;

5、地板现浇厚度为 公分,所有水泥沙浆、混凝土材料比例和强度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梁和挑浇注凝固后不应窝、麻面等,更不能出现钢筋外漏现象;

6、地面整体水平,立面整体垂直,房屋直角的地方不能纵角,最顶楼墙与一层墙偏差不大于20毫米。

7、乙方在使用原材料时要尽量节约,物尽其用,避免浪费,损耗不超过一般同类工程标准。

8、水电安装应该根据水龙头及开关插座位置尽可能节省材料,乙方更改安装位置时须征得甲方同意。

十一、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保证工程施工质量。房屋完工后,由甲方按施工要求进行验收。如房屋出现建筑质量问题,乙方应重新修缮直至符合甲方质量要求为止,并赔偿因建筑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重新修缮的费用(包括修缮使用的材料)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二、违约责任:

1、如果一方擅自不履约,应向对方支付工程总价款 %的违约金,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负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2、乙方应按约定工期完工,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拖延15天以上,每天每平方米减少工钱 元。

3、甲方应按约定期支付乙方工程款,每延长五天,按当期应付款的 %付给乙方滞纳金。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在该协议文本上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四、如甲乙双方因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变化致使施工发生改变,可以就改变的部分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再行商议,但甲乙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做出实质性变更。

十五、因甲方工作原因,指定人为: ,人有权就施工提出意见和建议,代表甲方与乙方协商沟通。

十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一份,见证人一份。

十七、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再行协商约定,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签字(签章): 乙方签字(签章):

见证人签字(签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农历)

签约地点:

自建房工程承包合同范文三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为了安全及时的完成建房工程,尽量避免和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公平互惠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或要求施工、建盖,女儿墙和水、电安装在承包范围,如有异议双方商议。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过程、质量进行监督,以确保工程质量。

三、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建筑材料由甲方负责提供到施工工地,乙方自带施工工具。

四、承包款(单价)为每平方 元,合计 元。

五、付款方式:分层付款,每层浇顶之日甲方支付乙方该层房屋的90%,余款整幢房屋竣工后一次性付清。

六、楼梯间双算,1平方米2。

七、工程施工中所需水、电的接通协调工作由甲方负责。

八、乙方所带到施工工地的模板、工具,甲方必须看管好,如果造成损失,甲方必须照价赔偿。

九、甲方负责处理施工过程中相关的矛盾和纠纷,确保乙方正常施工,若由此造成误工,甲方要赔偿乙方误工费用,再由双方协商顺延工期。

十、乙方在施工中有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技术问题而又不服从甲方监督调整时,甲方有权勒令乙方停止,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一、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确保安全施工,严禁一切违规、违章作业,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全权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十二、在施工过程中由甲方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全权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十三、违约责任:此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一经签订即时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再议。

十五:

十六:

甲方(印):

第2篇:自建房合同范文

乙方: 姓名:

甲方将位于杨家大地的自住用房的建设施工工程经双方协商承包给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就该建房工程的施工承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此次建房的施工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甲方包料。乙方负责出工建设并自行解决建设施工所需要的所有设备,甲方负责建房所用的全部原材料,施工过程所需的水电费用由甲方支付,施工人员的吃住行生活由乙方自理。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施工安全,全程对施工安全负完全责任,因施工设备的原因和乙方人员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伤亡事故由乙方负完全责任,与甲方无关。由于乙方对施工工地管理疏忽造成的施工人员以外的第三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对此负全部责任。

二、被建房屋的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甲方将包括地梁在内的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全部承包给乙方(其中包括贴外墙的瓷砖、楼梯及其附属设施、)乙方的施工承包房子主体单价为每平方米 155(大写:壹佰伍拾伍元) 元整。平方面积以滴水为界;楼梯1个平方按两个平方计算。二层多砌一堵挡土墙。

三、付款方式:

开工付2000(大写:伍仟)元整。

一层房面打完付10000(大写:壹万元)元整。二层房面打完再 1

农村个人建房施工协议书

付10000(大写:壹万元)元整

竣工后付清剩余款项(余伍千元整作为质量保证金,一月后无任何质量问题再付清剩余伍千元)

四、特别要求及说明:

1、基础开挖深度及宽度按施工图及地质情况现场确定。基础施工含基础槽挖掘和土方回填、夯实。

2、楼板要求层层现浇(包括楼梯、门窗、过梁)

3、内墙全部抹灰,外墙正立面全部贴面砖。立柱贴砖。楼梯贴砖。

4、工期为两个月,雨天除外。

五、工程质量等级:

达到施工规范规定的验收合格标准,屋顶阴角不能超过2公分,墙体阴角不能超过1公分,砖体四大角不超过1公分,石墙墙面不超过3公分。在施工中个别部位若达不到质量要求的,返工重做。所造成的材料、人工损失均由乙方全部负责赔偿。经整改后还达不到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另行发包,并按乙方已完工程人工费的50%结算清理出场。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在该协议文本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产生法律效率。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七、甲方签字(签章) 乙方签字(签章)

见证人签字(签章)

第3篇:自建房合同范文

     2018年以来,汉源县向何城镇建设工作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县级各部门和各相关单位的支持下,紧紧围绕“一城两区、双核带动”的城乡发展战略,坚持“一年打基础,二年大建设,三年见成效,五年换新貌”的工作规划,奋力推进和协助推进向何项目区内各项目建设,较好地完成了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作进展明显,现做总结如下。

一、迎难而上,啃拆迁工作“硬骨头”

拆迁安置作为向何城镇建设的基础工作,工作量大、矛盾集中,涉及向何镇新建市政道路环线工程(梨花大道)、汉源县向何片区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川向何农贸市场建设项目、汉源县向何汽车站建设项目、汉源县向何石牌坊保护区工程、汉源县甘溪坝工业园区至雅西高速公路连接线工程等10余个项目用地上的共756户房屋。已签订协议740户,其中货币安置109户,产权置换221户,划地自建安置410户;拆迁房屋680户,剩余的零星搬迁户的拆迁工作正抓紧开展,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完成了新签订协议和已签订协议增加拆除房屋面积搬迁户的实物调查结果的录入、核对、公示、复核。

完成了向何高速公路收费站下方汉源县度假酒店项目上15户人住户搬迁和签订协议工作。确保了该地块的顺利出让。

二、积极谋划、严格管理,尽快推进安置

自建房安置进展明显。已妥善完成木槿、大木、石牌坊、周家安置点抓阄工作,且建房如火如荼开展。加强对自建房屋管理,确保符合规划按设计图纸施工。

其中,木槿安置点86户自建户已开工建设80户,其中一层在建35户,二层在建40户,挖好房屋基础的5户;大木安置点172户自建户已开工建设136户,其中一层在建80户,二层在建50户,三层在建5户,主体完工1户;石牌坊安置点53户自建户,动工50户,一层在建31户,二层在建3户,基础施工16户。

统建房分房时间可期。现大木、木槿、石牌坊安置点统建房建设进展良好。现正对初验发现问题进行整改,预计7月前完成检测、验收、价格评估,并实现分房。

三、主动作为,做好各项工程协调

妥善处理村民与施工单位之间纠纷,处理好临时占地、设施损坏等工程纠纷,积极协调梨花大道(C段、D段、接线段、A段)川向何市场、公园1号、向何汽车站等在建项目各种矛盾纠纷30余起,积极参与工程零星征地,确保各在建项目顺利推进。

四、履职尽责,推进工程建设

向何城镇建设工作指挥部负责推进的项目有向何新建市政道路环线工程(梨花大道)、向何初级中学灾后重建配套道路工程(育才路)、川向何农贸商城规划道路、清泉市政道路和向何片区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

1. 向何镇新建市政道路环线(梨花大道)工程

梨花大道全线建设中,B、D段已经完工,C段、B段至G108线接线段、A段在建,项目整体推进顺利。其中,一期B段、二期D段分别于2015年3月、2016年12月完工并投入使用。

道路工程:截止2018年6月,二期C段完成形象进度95%,B段至G108线接线段完成形象进度95%,三期A段完成总工程量的75%。

路灯工程:截止2018年6月,B段、D段路灯工程已全面完工;C段、接线段、A段路灯正与道路建设部分同步施工。

梨花大道预计2018年前全面完工并投入使用。

2.向何初级中学灾后重建配套道路工程(育才路)

完成工程地质勘察、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清单编制、财政评审、招标等相关工作。目前已与汉源向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已落实监理,正在办理报建手续,准备开工。

3.清泉村市政道路工程(一期)

工程已于2018年4月23日开工,已完成表土开挖清运,路基挖方外弃,雨水管安装200米,雨污水安装200米,完成总工程量的25%,预计2018年年底完工。

4、川农贸商城规划道路

完成工程地质勘察、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清单编制、财政评审、招标等相关工作。目前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已落实监理,正在办理报建手续,施工单位进场放线后发现按原有设计无法施工,目前正在调整设计。

5.向何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

大木安置点:本工程已完成总合同约83%投资任务。其中,统建房已完成全部土建、安装、装饰工程,正在进行消防系统联动调试与设备检测。预计7月完成安置房成本价格评估与统建房甩项验收工作。统规自建区已完成全部场平、挡墙工程,80%自建户已启动自建房施工,预计九月底可完成自建房主体施工。

    木槿安置点:本工程已完成总合同约90%投资任务。其中,统建房已完成全部土建、安装、装饰工程,正在进行消防系统联动调试与设备检测。预计7月完成安置房成本价格评估与统建房甩项验收工作。统规自建区已完成全部场平、挡墙工程,90%自建户已启动自建房施工,预计九月底可完成自建房主体施工。

    石牌坊安置点:本工程已完成总合同约77%投资任务。其中,统建房已完成全部土建、装饰工程,正在进行永久性用水、用电接入工程。预计7月完成统建安置房成本价格评估与统建房甩项验收工作。统规自建区已完成全部场平、挡墙工程,70%自建户已启动自建房施工,预计十月底可完成自建房主体施工。

    堰坪安置点:本工程已完成总合同约90%投资任务。完成85%挡墙与场平工程。现正在进行安置点外强电接入工程及箱变与化粪池施工。

    周家安置点:本工程已完成总合同约60%投资任务。已完成90%土方开挖外运;完成全部场内挡土墙浇筑施工;完成90%污水、雨水管道及检查井铺设。80%自建户已启动自建房施工,预计十月底可完成自建房主体施工。

第4篇:自建房合同范文

乙方: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_________综合楼设计图纸建筑部分已完成,_________层以上住宅为_________住宅由财政投资。_________层为营业间、餐厅,由_________市房产公司、_________市房产管理局、_________区房屋设备材料公司三方出资共建,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出资共建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 建筑面积的划分

省_________市建筑设计院设计的_________图将营业间,餐厅分成_________部分: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所有权的划分

第_________部分属房产公司,第_________部分属区房屋设备材料公司,第_________部分属房管局。_________个室外楼梯及_________层的厕所公用,_________层平台按上述_________部分对应划分,但必须留出通道给顾客用,不得借故阻塞。

第三条 每个单位所分配的部分只能作自有物业投资建设,不准出让建设权、对外出售物业,如要,只能在局所属内部按_________出让。所拥有物业,可以自营或出租。

第四条 投资按建设成本(可计_________%管理费)计算分担,各方要按_________出资。

第五条 加紧建设项目的内容

省_________市建筑设计院设计的_________图施工。

第六条 投资安排

经初步估算,各项费用总成本为_________元/平方米。

房产公司应出资_________元,房管局应出资_________万元,材料设备公司出资_________元。工程由市房产公司统一报建,施工管_________验收。房产公司收取_________%的管理费,最后以工程结算为准。为保证工程按期完成,出资方应按期付款交房产公司。_________总价的_________%,应在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交足;_________期为总价的_________应在_________月底前交足;_________期为总价的_________%,应在_________底交足。不交足投资,_________个月内的,按当时银行的贷款利率,加倍罚_________个月内的按上述利率_________倍罚息;超出_________个月的,作取消处理,退还投资本金,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退还。_________工程竣工后_________个月内,房产公司要将工程建设财务决算、_________及分解部分,有关报建、用地资料,整理移交给有关各方,_________办理房产证。

第七条 陈述和保证

7.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房产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7.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房产管理局;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7.3 丙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房屋设备材料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如果未按本合同履行义务,则违约方应承担罚款_________元给守约方。但无论如何,罚款金额不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_________%;

8.2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守约方遭受损失,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予以赔偿。

第九条 保密

一方对因本出资共建合同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 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合同附件

11.1 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

11.2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五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合同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 通知

16.1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16.2 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16.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八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

第5篇:自建房合同范文

原任职务: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开发部经理

触犯罪名:罪

被判刑罚: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回放:

2009年5月,为进一步缓解北京日益突出的交通问题,北京启动了地铁6、8号线地铁建设拆迁工程。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开发部经理平剑作为内审组协调组组长,根据工作安排负责鼓楼附近的拆迁实施工作。

在平剑负责的拆迁范围内,有这样一户:玉阁胡同19号院6、7号直管公房。上世纪90年代,这处自建房通过北京市东城区房管局变更为正式房,连同原有房子,两间房的面积一共是37.9平方米,户主是二姐黄某。2005年,一直待在家中无业的小妹黄某某决定开个小饭店。在营业执照办下来之后,她去房管局把房屋性质从住宅用房变为商业用房。所以,在2009年东城区地铁建设拆迁中,玉阁胡同19号黄某某承租的6、7号直管公房属于商业性质正式房,租赁合同登记面积为37.9平方米。

但是,由于平剑的不负责任,黄家在此次拆迁中凭借“100余平方米”的住房获得了782万元的补偿款。那么,除了这37.9平方米以外的另外60余平方米的获补偿房屋又在哪里呢?

在拆迁档案中,我们可以看到,除上述的37.9平方米正式房外,黄某某家还有60余平方米属于自建房。根据拆迁实施方案以及此次拆迁的实际操作模式,对于此类非正式房同样经面积实测后按正式房对待。但实际是这60余平方米自建房并不真的存在。

经向该住房北邻的北京某塑胶电器厂了解,此处实际有该厂50.58平方米废料仓库一间,而且该仓库的实际面积及拆迁时绘制的厂房平面图已经过拆迁公司、评估公司、平剑所在置业公司的认可。据该塑胶厂工作人员表示,黄某某仅是围绕该仓库搭建起了大约两三平方米的棚子用作小吃店的厨房和储煤,小吃店的面积加上这几平方米的棚子也就十几平方米,并没有60余平方米之大。

将玉阁胡同拆迁前的测绘图、航拍图,与某塑胶厂拆迁平面图进行对比,再次印证平剑所称的“60余平方米自建房用于小吃店”,实际与某塑胶厂50.58平方米的废料仓库重合。也就是说被拆迁人黄某某实际补偿面积为100余平方米,而直管公房租赁协议实际载明面积仅为37.9平方米,所差60余平方米存在虚增现象。

根据规定,对有些没有房本的房屋,如果联审组通过了对该房屋按照正式房进行补偿的决定,为了确认被拆迁房屋是否存在、房屋面积、所有人和用途等基本情况,需要由评估公司、拆迁公司、代建公司进行实地测量认证。

但在这次拆迁过程中,平剑作为代建公司负责实地测量认证人员,与原负责此项目的评估公司评估师王某某、房屋拆迁公司经理董某某三人,在对玉阁胡同19号进行三方实测面积时,严重不负责任,未经实地入户核实即签字确认,无中生有错误认定非正式房面积60余平方米,导致被拆迁人黄某某非法获取房屋拆迁补偿款人民币数百万元。

拍案辣评

第6篇:自建房合同范文

“我只想租一套房,但申请手续太麻烦了。”王先东来自湖北荆门,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某物业公司做保安。日前他看到附近的公租房项目——海北广场开始入住,也动了心,想申请一套公租房,但咨询过后,繁琐的手续把他吓住了。

“需要各种证件一堆,除了身份证、居住证、结婚证、收入证明、劳动合同、财产证明等,最麻烦的是计生证。”王先东说,“我的一个老乡光为办计生证就回了两次老家。就算各种证件齐全了,还得等至少90天。”

漫长的审批手续吓退了王先东,他最终选择租赁农民自建房,“农民房的租金每平方米10元,公租房是10.83元,虽然公租房的生活配套和治安相对好些,但农民房相对还便宜些,最重要的是手续更方便,随时可入住。”

据了解,像王先东这样的外来务工人员尤其是临时工,需要马上解决住房问题,根本无法等待漫长的审批时间,各种繁多的证件也让这类人群望而生畏。

海北广场附近的农民自建房租赁市场十分红火,租金普遍在10元—15元每平方米之间。在租金相差不大的情况下,更多的外来工选择手续更简单的农民自建房,公租房沦为“空租房”。

“申请的人确实不多,大概250户。”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副局长黄胜威介绍,海北广场一期共有640套保障性公租房,已经入住和成功申请的共210户,目前仅入住100户。

“审核过严,主要是政府部门怕出问题;但手续过多,又迫使外来务工人员干脆去市场租房子。”佛山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科长陈小勇坦言,要搞好公租房管理,首先必须有一批专职人员,但目前公租房的审核任务主要落在了社区居委会一级,而居委会又承担了繁重的日常工作,一般由两三人兼职,缺乏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造成了审核工作的拖沓和不专业。

记者从佛山市住建局了解到,截至2013年10月18日,佛山市已建公租房8450套,共分配5100套,空置率达近40%。

第7篇:自建房合同范文

沟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体之间交换意见、观点或感情的过程,是将一系列信息从一个人传递到另一个人的双向过程。沟通有两个基本目的,其一是降低不确定性,增进相互了解,达成共识。例如,父母在带孩子去商场之前,如果没有适当的沟通,孩子对于去商场时是为了做什么以及能做什么是不确定的。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就会发生多种可能性,比如,孩子看到喜欢的玩具,会提出要爸爸、妈妈买玩具。而爸爸、妈妈在去商场时,并没有计划给孩子买玩具,或者父母觉得给孩子买玩具不合适。在这种情况下,即便爸爸、妈妈不让步,任由孩子哭闹,也造成亲子之间的冲突。如果父母在带孩子去商场之前,和孩子说明:“我们这次去商场只是为小侄女买一个生日礼物,你可以为小妹妹挑选一个玩具。但这次爸爸、妈妈不能给你买玩具。”这样,孩子对于去商场的目的就很明确了,孩子在去商场之前,已经有了“爸爸、妈妈这次不给我买玩具”的心理预期。这种明确的心理预期,使得不确定性减少,而亲子冲突的可能性也大大降低。沟通的第二个目的是满足需要。这种需要包括了表达的需要、情感的需要和归属的需要。有相当一部分父母认为,只要能让孩子吃饱、穿好、有玩具甚至给钱给孩子用就满足孩子的需要了。其实,这是对孩子的误解。与成人一样,孩子除了物资的需求之外,同样有精神或心理的需求。不仅如此,对于许多孩子来说,心理的需求甚至远远超过对物质的需求。在一次幼儿园的调查中,我们询问孩子:“你觉得大人和小孩有什么不同?”一些孩子脱口而出:“大人可以打小孩,小孩不能打大人。”童言无忌的回答让我们想到在现实生活中,的确有不少家长在和孩子“沟通”时会习惯说“我说不行就是不行!”但孩子感觉到自己没有表达的机会或自己的表达被拒绝之后,孩子选择的就是退缩或者敷衍,甚至撒谎。这并不是孩子生而俱有的,也不是孩子刻意要和家长对抗,而是一种“习得行为”,是一种在亲子沟通过程中学会的消极应对策略。

对沟通目的的认识,能让我们更好地认识亲子沟通问题产生的原因。归纳而言,亲子沟通问题主要存在3个主要的矛盾:

其一是父母的权威意识和孩子的独立意识之间的矛盾。在中国,父母是“家长”,即一家之主。父母被赋予了家庭事务的决策权。不少父母容易潜意识地把这种“决策权”也应用到与孩子的沟通过程之中,不容孩子把话说完,否认孩子的想法,甚至嘲讽和威胁孩子,以此表现自己的权威。而对于孩子而言,其独立的意识在2岁开始萌芽,逐渐有了“我”的概念,这种“自我”的概念表现了对于自己是个独立个体的认识,孩子逐渐能提出自己的要求,有了自己的看法,甚至想要自己作主。这个阶段因此也被称为是孩子的“第一反叛期”。所谓“反叛”,只不过是孩子不再简单地完全接受父母的指令。但是,一些父母由于对孩子的这种发展变化缺乏了解,会误认为这时孩子是在挑战父母的权威,因此,容易采用斥责甚至打骂去压制孩子,让孩子服从。家长的打压或许换来了孩子暂时的“服从”和“听话”,但也可能造成了孩子胆小怯懦的性格,因为孩子会因此对“自我”产生不信任感;

其二是亲子沟通中的“目标导向”与“情感导向”的矛盾。父母在与孩子沟通时,通常侧重于试图为孩子解决问题,而孩子在与父母沟通时,往往侧重于希望与父母沟通感情。例如,小莉早上起床时,看到自己养了很久的一只宠物乌龟死了,她伤心地哭了起来,爸爸说:“孩子,有什么好哭的呢?别哭了,我明天给你另外买一只。”小莉听后哭得更大声了,她对爸爸说:“我不要另外一只。”爸爸说:“你再这样哭就没有道理了。”我们可以看到,在父亲与女儿的沟通过程中,女儿侧重于向父亲表达“我养的宠物死了,我很伤心”的情感,而父亲则侧重于“我给你另外买过一只宠物”;

其三是经验的差异而造成的。父母容易从自己的经验去判断孩子的行为或告诫孩子,而孩子由于缺乏父母的经验感受或与父母有不同的经验感受,从而无法理解和接受父母的告诫,进而产生冲突。例如,孩子放学回家时带回来一盒新的橡皮擦,爸爸根据自己的判断,认为孩子自己不可能有钱买橡皮擦,于是就问孩子:“你是不是拿了爸爸的钱去买橡皮擦?”孩子回答说:“不是!是同学给的。”爸爸想:“同学怎么会无缘无故给你橡皮擦?”于是就对孩子说:“不可能。你一定是偷了爸爸的钱去买的,还不承认?”

针对以上出现的问题,父母要怎样如何有效地与孩子沟通呢?

首先,父母要为双方的交流、沟通创设一个良好的环境。环境和氛围直接影响孩子是否愿意表达自己的看法。良好的环境是指父母在沟通过程中,要善于控制自己的用词、语调和语气,同时尽量避开电视或其他吵杂声音等干扰源,并且尽可能找双方都可以专注的时间交流。如果父母一开始就咄咄逼人、气势汹汹,孩子必然会选择退缩。例如,在上述的例子中,如果爸爸发现孩子有一盒新的橡皮擦,可以在孩子完成功课后,用好奇的语气询问孩子:“今天怎么有一盒新的橡皮擦呢?”孩子说:“是同学给的。”爸爸可以接着问:“是哪个好同学给你的啊?”如果有必要,可以核实孩子回答的真实性;

其次,在沟通过程中要十分注意聆听孩子的表达。聆听是沟通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但许多的父母在与孩子的沟通过程中,都是侧重“说”,而忽视了“听”。让孩子感受到父母在聆听,能有效地激发孩子“说”的愿望。为此,在亲子沟通过程中,父母要尽量与孩子进行目光交流,同时,通过一些简单的回应如“嗯”或简单重复孩子说过的内容,让孩子感受到父母的关注;

第三,父母要善于接纳孩子的情绪,充分满足孩子的情感需求。例如,在上述例子中,小莉的爸爸在听女儿说她的宠物龟死了之后,对女儿说:“哦,是吗?我也感到好突然啊!”小莉补充说:“它是我的好朋友!”爸爸回应说:“是啊,失去一个好朋友是会很难受的!”小莉接着自豪地说:“我以前每天都喂它,还和它玩游戏呢!”爸爸说:“你真的是很细心照顾它!”在这个沟通的过程中,爸爸一直都在接纳和顺应孩子的情绪感受,让孩子感觉到自己被认同和理解,因而愿意表达出自己内心的看法。让孩子愿意说,是成功的亲子沟通最基本的标志;

第四,亲子沟通的基础是信任与权威。没有了彼此的信任,沟通也就失去了其根本的意义。亲子沟通中,如果孩子对父母失去信任,就意味着父母失去了教育的权威,因而也就丧失掉了家庭教育的基础。而父母要得到孩子的信任,就必须率先垂范,言而有信,为孩子树立正确的榜样。《庄子》中“曾子杀猪”的故事:表明一方面,对孩子的承诺需要认真兑现,另一方面,父母在与孩子的沟通过程中,也不能随意承诺。尤其是当父母让孩子做选择时,最好避免开放式的选择条件,例如:“你今天想去哪里玩?”而应该提供封闭式的选择条件,例如“你今天想去哪里玩,游乐场还是动物园?”这样,父母能较好地控制实现承诺的可能性,进而树立起父母的教育权威。

总之,父母在亲子沟通过程中发挥着主导的作用。父母在通过沟通引导孩子成长的同时,必须充分地尊重孩子,理解孩子的需要,激发孩子表达的意愿。只有用心,才能建立良好的亲子沟通。

郑福明

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学前教育系副教授

美国内布拉斯加州立大学哲学博士学位

广东省家庭教育学会常务理事

广东省学前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

广东省学前教育研究会家庭与社区研究部主任

《现代育儿周刊》专栏作者

著有

《学生职业指导》,

《幼儿园教育与家庭教育》,

第8篇:自建房合同范文

为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铁路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4号)、*省地方铁路局关于下发《襄渝二线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管理及验工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地铁发〔*〕56号)、*省地方铁路局关于下发《达成扩能改造工程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管理及验工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地铁发〔*〕22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襄渝二线、达成铁路扩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补充实施意见》(达市府发〔*〕21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境内襄渝二线、达成铁路扩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104号)精神,进一步搞好襄渝二线、达成铁路扩能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加快建设进度,现就我县境内铁路沿线城镇居民房屋、企业等拆迁安置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经营性用房补偿

1、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经营性用房(含生产、加工、办公、商服门市)实行评估价补偿。房屋(土地)用途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土地出让(租赁)合同认定,擅自改变用途的,仍按原用途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2、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的按经营房面积3元/m2×12月进行停产停业费补偿,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关于附属设施补偿

户内水、电、气、电视光纤或闭路线、电话等按物价局核定所在区域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达市府办(*)104号文件未涉及的电杆和户外电线、水管等设施按所在区域的实际价值协商补偿。

三、关于企业补偿

企业补偿标准按评估价进行补偿,评估费和测绘费按物价局核定的最低标准支付,所支评估费和测绘费纳入土地征用补偿费中列支。

四、关于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外居民房屋拆迁补偿

1、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在按达市府发(*)21号文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标准补偿给被拆迁人的基础上,由政府按被拆迁房屋占地面积提供土地给被拆迁人自建房屋;自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在获得房屋拆迁补偿基础上,再按原房屋土地获取方式给予异地安置补助费(划拨土地方式的60元/m2,出让土地方式的72元/m2)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安置。

2、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集镇房屋拆迁补偿按照达市府发(*)21号文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拆迁城市规划区外场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达市府办(*)104号文件附表(1)规定的标准提高50%,分结构评等定级进行补偿自建,残值归被拆迁人”的规定,明确为砖混结构房屋最高拆迁补偿价360元/m2,框架、钢混结构房屋最高拆迁补偿价414元/m2,“补偿自建”明确为被拆迁人在获得房屋补偿基础上,由政府按被拆迁房屋占地面积提供土地给被拆迁人自建房屋;自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在获得房屋拆迁补偿基础上,再按原房屋土地获取方式给予异地安置补助费(划拨土地方式的50元/m2,出让土地方式的62元/m2)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3、城市规划区外非集镇国有土地上的居民房屋拆迁补偿按照达市府发(*)21号文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拆迁城市规划区外场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达市府办(*)104号文件附表(1)规定的标准提高50%,分结构评等定级进行补偿自建,残值归被拆迁人”的规定,明确为砖混结构房屋最高拆迁补偿价360元/m2,框架、钢混结构房屋最高拆迁补偿价414元/m2,“补偿自建”明确为被拆迁人在获得房屋拆迁补偿基础上,由政府按被拆迁房屋占地面积提供土地给被拆迁人自建房屋;自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在获得房屋拆迁补偿基础上,再按原房屋土地获取方式给予异地安置补助费(划拨土地方式的30元/m2,出让土地方式的42元/m2)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五、关于实行货币安置的临时周转房补助费

临时周转房补助费根据《*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按0.067元/m2×45天进行补偿。

第9篇:自建房合同范文

[论文关键词]单位集资房 权属 纠纷 权益保障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呈现出迅速繁荣发展的趋势,商品房的价格持续攀升,居高不下。介于此,单位集资建房的政策对改善部分行业职工住房紧张的状况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但是由于单位集资房权属不明而产生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2007年我国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进一步确保了公民的不动产合法权益。

一、单位集资房的权属

(一)兴建单位集资房的主要土地来源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立包括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单位集资房的兴建,在建设用地的取得上,采取划拨方式,建房用地主要为单位申请的划拨土地中的自用存量用地。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明确的使用期限,无须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同时,除符合法律规定外,也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二)单位集资房的房屋所有权归属

单位集资房是在特定的历史下产生的特定的产权形式,我国传统的民法理论并没有包含这种形式。由于单位集资房的特殊性,集资职工究竟对集资房享有什么样的权利?笔者认为,参与集资建房的职工,对集资所建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有限产权。所谓部分产权或有限产权是与所有权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参与集资建房的职工对所建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有限的收益和处分权。有限的收益和处分权主要表现为对集资房屋除享有占有、使用权外,还可以继承,也可以出租和出售,如果出租或者出售,该职工所在单位享有有限承租或购买权,出租和出售所得的收益,由单位和集资职工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单位集资房,产权完全归个人所有。这与一般的商品房买卖类似,职工付足了价款取得住房的完全产权。对这类住房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流通,在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职工一方面支付了成本价格,另一方面又享受了一定的优惠,因此产权归个人所有,但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类住房一般在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职工出售房屋所得,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只能享受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产权比例按照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二、单位集资房在建设和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类型

(一)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纠纷

单位集资建房本是为困难单位的困难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仔细审视单位自建房的主体,就会发现能够轻松自建房的“单位”,基本上是清一色的垄断企业或国有企业,而“其他单位”虽然有优惠政策,却面临着程序、资金、信贷等诸多困难。有的单位也通过“定向开发”、“委托代建”、“团购”等形式,变相搞集资建房。这些不良行为导致了单位与单位之间公平竞争机会的沦丧,不仅引发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纠纷,更甚至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

(二)单位与职工之间的纠纷

在实践过程中,常存在有的单位集资房行为不规范,大多未经过政府房改办批准,即将职工集资款自行购地建房的现象,然而实质上却是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其所购的土地因未取得使用权就用于建房,致使土地权属有争议,建房用地不能落实,从而引起纠纷;有的单位购买集资建房的土地远离市区,不具备开发建设条件,集资款已用于购地,土地却不能规划分割给集资人进行开发建设,集资人由于交了款长期得不到土地及房屋,纷纷要求退地还款而发生纠纷;有的集资单位将集资款挪作他用导致中途停工,建房逾期太长,集资人起诉要求还款。这些都使得参与单位集资建房职工的权益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从而纠纷不断。

(三)职工与职工之间的纠纷

按照国家的政策原意,单位集资房属于经济适用房范畴,应该是面向中低收入的职工,建筑标准较低,但是单位集资房的建筑标准往往很高,有的甚至可以和高档商品房相媲美。而且单位集资房往往根据职务级别等来进行分配,职务高者可以享受建更大房子的特权,这样一来,集资房也成为了领导者为个人谋利的工具。能争取到集资建房政策的单位,房子还没有开建,只要把房号一转手,就可获利几万元,然而真正需要住房的困难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得不到解决。

(四)职工与单位外部第三方之间的纠纷

房屋价格不断上涨的今天,多少人望着商品房价兴叹,然而单位集资房的价格较于商品房价格则优惠甚多,于是这一因素成为了单位集资房指标买卖的市场需求,在利益的驱使下,拥有购买单位集资房资格的单位职工大多是将集资房指标在建集资房或是已竣工但未办理房产证的集资房对外进行转让,并与买受人签署所谓的《房屋转让协议书》,然而这《房屋转让协议书》的效力如何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协议书里多约定了附条的权利义务,一般约定由转让人在取得房屋产权后向买受人履行交付房屋及协助办理产权手续等义务。但因集资建房政策本身的特殊性和地方规章条例的限制,职工从出卖房屋到取得产权一般要经过一段过渡时期,有的长达数年,这就导致了职工购房权益保障的不稳定性。再加上房价持续飞涨,出卖房屋时的价格与取得产权时的房屋价值往往产生较大的落差,出于利益驱使,参与购买单位集资房的职工反悔,以不具备相应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地产禁止转让、未办理相应原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未经单位同意(集资建房的单位往往与购房职工作出限制性约定,要求不得转卖、转让、出租集资房)、未征求集资房的共有权人同意属擅自转让等理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实际购房人退房或是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由于实际购房人不能接受房屋转让方退房或是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主张,特别是当房屋转让协议是在亲友之间签订、投资机会稍纵即逝时便更是如此,实际购房人一般都会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从而产生职工与第三方的买卖纠纷.

三、单位集资房产生纠纷的原因分析

(一)单位集资房产权是有缺陷的物权

房屋产权从其法律性质来看是物权,即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因此,首先,房屋产权是一种绝对权或对世权,即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其次,房屋产权以特定的、独立的、有形的物为客体;再次,房屋产权以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最后,房屋产权具有排他性等物权的基本特征。但是单位集资房的产权在房改的过程中基于历史和现实的因由,不是完全的物权,存在着显在和潜在的缺陷。

(二)单位集资房的产权主体多元化

按民法经典理论,一般来说,物权包含的所有权、债权讲求一物一权,产权人的确定应该是十分明晰的。要么就是一人独享的排他性的独占,要么就是一人以上的多人共同共有或是按份共有。一人或数人因买卖、转让或赠与等方式通过登记交付明示取得产权,不会出现产权人难以确定或有争议的例外情形。然而单位自建房则是单位与个人各享有部分产权,其产权带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使得产权人缺乏统一的意志、利益和行为,物权的独立性、完整性和支配性难以实现。

(三)单位集资房在产权的处分和交易方面备受限制

这主要是指产权在交换过程中受到的不同于一般房屋产权交易的限制。房改房产权交易的限制主要是由政策加以规定的, 例如售房价格远低于普通商品房,享受多种优惠和折扣;交易对象也由各种地方政策、单位制度加以严格的限制等。并且,单位集资房产权在享有所有权的出售、转让、租赁、继承、赠予权益时附加了许多限制条件, 在上市时间、交易对象和合理收益等方面严格限制产权人自由处分的权利。例如, 单位集资房出售单位具有优先购买权等。  

(四)单位集资房购房对象的特殊性导致纠纷的产生

与现行有关货币分房的政策接轨,参与单位集资建房的对象应为:该单位中住房面积尚未达到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在这些对象中的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应予优先照顾。就参与单位集资建房的项目而言,所有人是参与单位集资建房的全体职工,而实施单位集资建房项目的单位则应切实做好相关的组织工作,并代办立项、规划、土地划拨审批和方案申报等项手续,以保证其顺利实施。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房价持续飞涨,单位集资建房的价格相较于商品房的价格较低,大有优惠的差价存在,所以部分单位的某些职工在利益的驱使下,将购买单位集资房的指标在建集资房或是已竣工但未办理房产证时对外进行转让,并与买受人签署所谓的《房屋转让协议书》,然而这《房屋转让协议书》的效力如何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此时在客观事实上便产生了“潜在的单位集资房购房人”。也可以认为拥有购买单位集资房特定资格的该单位职工仅仅为“名义上的购房人”,而实际出资购买该集资房的购房者,即“实际的购房人”,并不具备参与集资建房资格。名义购房人在与实际购房人签订看所谓的《房屋转让协议书》之后,约定待此单位集资住房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之时,再进行过户。然而,这种交易行为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仍属于灰色地带,各项法律法规对此类行为是否合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四、如何有效地保障购房者权益

(一)明晰单位集资房购房者所购房屋的产权归属

为了切实保障单位在集资房购房者的利益,应清理“部分产权”的遗留问题,清理办法有二:第一,对已登记为“有限产权”或“部分产权”的住房,本着自愿的原则,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转化为完全产权,购房者愿意将“部分产权”转化为完全产权的,应按当时的成本价应补价款,同时还须加上补足的利息部分,一并交给原补贴单位,由该单位出具证明并经有关房改部门批准,统一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如果购房者在购房时,已按成本价交足房款,仍按“部分产权”或“有限产权”登记的,亦应经原售房单位出具有关证明,经有关房改部门批准,统一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第二,对已登记为“有限产权”或“部分产权”的,购房者不愿补足价款及利息转化为完全产权的,应对已登记的内容进行清理,由售房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按当时成本价确定购房者交纳价款在房价中所占的比例和售房单位应占的比例部分,并经有关房改部门批准,统一到房管部门办理确定部分产权手续。

(二)单位集资房的购房“指标”不能随意买卖

买卖双方在取得房屋产权前所签的虽是《房屋转让协议》,但买卖的却是集资房“指标”,当然这并不是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的初衷,买受人希望购买的是将来竣工验收的集资房,但因为在订立协议时集资房仍在建甚至有可能还停留于图纸上,转让方尚未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以该协议转让的标的实质上是单位集资建房的资格权利或为单位集资房的请求权,是一种债权。同时因为单位建造集资房的目的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致使这种带有身份关系依附性的资格是无法通过合同来随意转让的。因此,若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该纠纷就不是房屋所有权转让纠纷,而是集资建房资格转让协议纠纷。协议有可能会被以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规定,而判定无效。这对单位集资房的实际购房人是非常不利的,所以,应当严格限制单位集资房购房“指标”的买卖。与此同时,作为购房者有必要随时关注关于单位集资房政策的变化。

(三)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单位集资建房予以规制

由于我国目前关于单位集资建房无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经常出现尴尬的局面。一方面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即使按照现在的优惠政策集资建房,从运作到完工都面临着程序、资金、信贷等诸多困难。另一方面,“权力通吃”在当今社会生活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如一部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利用自己的影响或“实力”,违反规定,争取到“集资合作建房”的政策,结果导致困难职工虽享有集资建房方面的优惠政策,却仍然建不起房,而那些已经享受过房改购房,甚至有几套房的人员却把到手的“集资房”转卖牟利,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因而, 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单位集资建房予以规范和调整,对于不符合条件集资建房的单位给与法律上的制裁,让困难企业的无房职工或房屋面积不达标的职工安居乐业,使房地产市场公平有序健康地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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