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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网络安全事故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追究网络安全事故的责任,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责任主体的范围包括科室或个人等。
第二条
负责追究责任主体事故责任的单位或个人统称为责任追究主体,主要为卫计部门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和蒲窝镇卫生院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蒲窝镇卫生院所有科室,各科室根据本制度落实具体网络安全工作。
第四条
网络安全事故责任认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发生网络安全事故后,应根据安全事件造成的影响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态度,作出如下处理:
(一)
批评教育。包括责令责任主体检查、诫勉谈话等;
(二)
书面检查。责令责任主体向主管领导作出书面检查;
(三)
通报批评。在卫健系统范围内对责任主体发文通报,责令整改;
(四)
一般处理。降低或扣除责任主体的月薪补贴,将事故写入月度或年度考核中;
(五)
严肃处理。追究网络安全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的管理责任,发生严重网络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责令其赔偿事故损失、通报批评、降职处理、直至开除。
(六)
报警处理。严重损坏社会或国家利益的,上报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第六条
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有责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和适用
第七条
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一)
发生一般或较大安全事件,未按要求上报的;
(二)
未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且未导致安全事件发生的;
(三)
发生重大安全事件后,对调查工作配合不力的。
第八条
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
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未按要求上报的;
(二)
未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导致一般或较大安全事件发生的;
(三)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件,且发生安全事件后处理及时,未对医院财产或声誉造成影响的;
(四)
经过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后,仍不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的;
(五)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件后,对调查工作配合不力的。
第九条
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或一般处理:
(一)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件,未按要求上报的;
(二)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件,且发生安全事件后处理不及时,给医院财产或声誉带来一定影响的;
(三)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件后,对调查工作不配合的。
第十条
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予严肃处理,情况十分严重者应报警处理:
(一)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件造成后果严重并刻意隐瞒或谎报,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
未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导致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件,且发生安全事件后处理不及时,给医院财产或声誉带来恶劣影响的;
(三)
发生安全事件后销毁证据、弄虚作假的。
第十一条
对应追究责任主体责任而敷衍结案、弄虚作假的,应当对责任追究主体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追究责任主体的责任:
(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的网络安全事故;
(二)
有充分证据证明完全落实了相关安全要求,由未知原因导致网络安全事故发生的。
第十三条
责任主体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修补管理或技术漏洞,减少损失、挽回影响,态度非常好的,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责任追究。
第三章
责任追究程序和实施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过程采用层层负责制,下级责任追究主体对上级责任追究主体负责。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程序包括调查、对调查报告审核、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等。
第十六条
对网络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对事故责任的初步定性由医院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医院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并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调查报告的审核重点:
(一)
事故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
性质认定是否准确;
(四)
责任划分是否明确。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决定:
(一)
对责任主体作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时,由医院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直接决定。
(二)
对责任主体作出一般处理、严肃处理时,由责任主体所在科室或上级部门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安全办公室、人事、主管部门共同作出决定,并报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
对责任主体的追究决定由人事、财务、相对应的主管部门、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蒲窝镇卫生院医院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之日起执行。
【关键词】公司;对外担保;责任追究;中小股东
一、我国公司担保行为概述
公司担保行为已成为我国公司经营行为中的一种普遍现象。在现阶段,我国的国内公司都普遍存在由于资金不足,导致公司无法发展壮大的情况,因此,大部分公司都选择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甚至民间个人大量借入资金,以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稳定地运行和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行为一般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类型。但是我国公司担保行为中,最常见的还是保证和抵押两种形式。而根据公司担保的对象,又可以大致划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两种类型。对内担保,是指公司在融资过程中,应债权人的要求,以公司自己的资产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这种担保方式是自己承担资金风险的行为,涉及的单位和个人不多,对社会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己的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与对内担保相区别,其担保的对象是其他法律主体。在这种担保行为中,公司作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形式主要是抵押和保证。首先是抵押,即以公司的资产为其他法律主体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次是保证,即公司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由于这种担保与公司内部无关,我们暂且称其为对外担保。对外担保由于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众多,一旦被担保人出现财务风险,担保人就可能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导致公司利益遭到重大损害,影响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果这种损失无法弥补,那么应当追究谁的责任,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应当如何追究?由于《公司法》及《担保法》对公司担保责任的追究方面规定得比较笼统,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对公司责任人的这种行为进行追究,则无法保障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导致公司管理层滥用对外担保权能,加大公司财务风险。本文就如何追究公司责任人的担保责任进行简要分析。
二、《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规定
首先,公司对外担保主体的规定。对外担保主体的主要分为两类:董事会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当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担保,必须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第105条规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从此款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提供担保的对象不是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时,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都可以成为行使公司担保权的主体。但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则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不能由董事会决议。这款规定基于两点考虑:(1)由于董事会直接或间接受到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对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就难以保持公正客观的立场,不能对担保对象的风险进行客观独立的评价分析,最终损害公司的整体利益。(2)董事会代表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时,同样是因为董事会受控于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他小股东由于不能影响或控制董事会,就会直接做出同意担保的决议,即使小股东不同意,也无力改变董事会的决议,这样就不可避免的损害其他小股东的权益。其次,公司担保决议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限制。为防止公司的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中操纵会议决议,让公司为自己提供担保,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新《公司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对该项担保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这一限制,体现了立法者注重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从《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公司法》主要是对行使公司对外担保权能的主体进行了约束和规范,其目的在于限制董事会和其他管理层的权利,保护股东利益。但是在目前我国的公司现状是,大股东往往能够控制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相应的对外担保决议,难以保护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只是从权利主体的角度对公司担保进行限制是难以达到预防公司对外担保权的滥用的目的。必须通过对对外担保责任的追究制度才能真正使大股东或其他管理层有所顾忌,并能切实有效地保护公司本身利益和和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有效减少滥用公司对外担保权能的情况。
三、建立和完善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要点
首先,要在何种情况下对公司对外担保责任进行追究。“损害公司本身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在具体运用中,也难以界定是否发生了这种损害,因为有些风险是隐形的和无形的,导致难以判断和把握。但是,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滥用担保权能的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方面,因此,担保责任的追究,也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一是通过操纵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为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进行担保,并通过担保,将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身的债务转嫁到公司,损害公司利益。二是规避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相互串通,为对方的担保进行表决,损害公司利益。三是出于各种目的,为存在重大财务危机的被担保人进行担保,导致被担保人的风险转移到公司。四是在被担保人出现重大财务危机,可能影响公司的利益时,不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只要公司对外担保中出现以上情形,无论是否发生了实质性的损害,都应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其次,在担保责任追究制度中的另外一个问题是责任主体的确定。责任主体应该包括下列人员:董事会决议中表决同意的董事;股东大会决议中表决同意的股东;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担保的管理人员;在被担保人出现重大财务危机时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管理人员。最后,需要明确由谁行使追究对外担保责任的权利。由于我国的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往往比较分散,这些股东即使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出于成本和其他方面的考虑,往往不愿或无法主动行使追究责任的权利。所以,必须有相应的独立人员或机构代表中小股东行使追究责任的权利。按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内部的独立机构主要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因此,可以由公司的独立董事和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产生的损害进行责任追究,以保护公司本身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中小股东也应该重视自己的权利,出现情形是通过诉讼或其他措施对公司对外担保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主要对如何建立公司担保责任追究制度进行了分析。通过担保责任追究的情形、责任主体的确定和追究责任的权利人员三个方面,对对外担保责任的追究制度进行了建立和完善。如果能够对滥用公司担保权能的情形公司利益的人员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则可以约束公司大股东和管理人员对外担保的随意性,减少对外担保给公司带来的风险,可以维护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达到有效治理公司滥用对外担保全能的目的。
参 考 文 献
第二条全局各个岗位的根本职责是为基层和服务对象服务。全体人员应该牢记党的宗旨,真正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必须恪尽职守,勤政廉政,依法行政,秉公办事,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努力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工作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工作失误的,不履行职责或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的,应追究过错责任。
第三条实行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要做到事实清楚、客观准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负以下领导责任:
(一)宣传教育责任。教育工作人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我局的有关决定、决议、工作部署和规章制度。
(二)决策、实施责任。按照局党组的要求,结合本科室(单位)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操作规程,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政风管理责任。严格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督促工作人员勤奋敬业、恪尽职守、严于律已、廉洁奉公。
(四)检查督促责任。对工作人员的工作状况和工作作风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实事求是地作出评价,并给予相应的奖惩。
(五)廉政建设责任。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清正廉洁。同时要抓好本科室(单位)的廉政建设,大胆抵制和纠正一切不正之风。
第五条全局各个岗位的工作人员,主要负以下责任:
(一)努力工作责任。要忠于职守,熟悉、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工作质量责任。高标准对待和做好每项工作,工作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
(三)办事效率责任。相互间配合密切,遇事不推诿扯皮,提高工作效率,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
(四)严守纪律责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
第六条各科室、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领导责任:
(一)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骗取各种荣誉的;
(四)不按规定或程序办事,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五)所在单位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对分管范围内工作效能低下,长时间没有改进,管理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经常出现差错的;
(七)对本单位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并对应当追究责任的问题不进行认真查处的;
(八)其它应受到责任追究的。
第七条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在工作中,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四)工作作风不正,违反纪律的;
(五)服务态度差,群众反响强烈的;
(六)超越或,造成工作失误的;
(七)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工作、完成任务,或延误时限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八)故意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九)违反保密规定,对不宜扩散和透露的内容,向别人通风报信、传播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其它失职、渎职应受到责任追究的。
第八条责任追究的方式: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减发或停发津补贴、调整岗位、免去职务、行政处分、辞退。
1、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督促制定、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责任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和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3、督促开展各类安全活动,指导有关部门进行宣传,拟定计划、措施、落实,牵头组织迎接上级部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职责。
4、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促各生产部门每日车辆例保修理及每月车辆安全部件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5、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6、参与重大事故现场抢救处理工作,做到指挥有方、措施得力,将事故损失控制在最低范围内。
7、发生重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责任例查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按事故性质和事故损失大小分别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经予行政处分。
二、安机科长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1、掌握全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对车辆安全部件的检查和驾驶员遵章守纪检查,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对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行使裁决权。
2、负责驾驶员的年审和安全行车知识考核,召开安全例会和负责安全活动的落实。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3、负责审核车辆事故费用,对各部门安全生产进行业务指导,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较大事故应赶赴现场参与处理,建立建全安全生产各种台帐。
4、负责全公司车辆年审工作及新车牌证的办理工作。
5、负责编制全公司车辆二维检测台帐,并督促实施。
6、负责全公司车辆的统一保险工作,并编制保险台帐,及时做好投保,续保及理赔服务等工作。
7、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8、发生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安机科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好相关工作。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对安机科长给予50-4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生产经营科长,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经营方针,认真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掌握驾驶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2、抓好行车安全和消防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车辆安全部件及场区安全生产工作,积极配合安机科处理好交通行车事故和客伤事故。
3、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生产经营科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给予生产经营科长50-4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四、公司安全员对公司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1、认真贯彻上级的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掌握驾驶人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2、负责公司生产工作中事故的处理,并将结果及时报告公司领导,积极协助公司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认真收集事故中的重要资料。
3、定期对公司安全质量进行考核,监督驾驶员遵章守纪,及时纠正违章,并做好各类安全考核、管理台帐。
4、认真填写安全活动纪录与各类事故记录和分析,准确上报驾驶员个人等各项安全台帐。
5、定期对车辆的安全部件检查并保管好安全资料台帐。
6、按时组织和参加安全例会,组织好部门各项安全知识竞赛活动。
7、严格控制事故费开支,做到帐目清楚,力争将事故费用降低到最低限度。
8、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或客伤事故时,安全员均要赶赴现场配合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扣安全员50-4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 行政处分,并将事故发生率列为实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五、安全检(稽)查队长及检(稽)查员对公司安全生产负安全检查管理直接责任。
1、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检查管理职能,积极做好安全预控监控工作,掌握信息,为公司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第一手资料。
2、对重点人员、重点车辆、重点路段,不定期地组织人员上路、上线、上车检查,并进行重点教育、重点跟踪,现场办公、及时纠正违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认真制订上路、上线、上站点安全检查工作计划,并按计划认真实施,健全公司车辆巡回检查制度,做到“不漏查”、“不缺查”,注重实效,不走过场;积极实施公司“事故隐患,危险点监控法”,按时参加安全例会,协助好安机科开展各项活动等。
4、开展安全生产“拉网式”、“地毯式”大检查,严查安全隐患,并对查出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整改后必须复查。检查中应认真填写记录,对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开具整改通知书,并按整改内容监督其整改到位。
5、建好检查台帐和资料的归档工作,逐步建立一车一档安全检查台帐,认真落实“三关一监督”工作职责。
6、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队长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扣安全检(稽)查员50-200元,队长扣100-4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首问负责制
为改进工作作风,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首问负责制适用于环保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局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信、来函或来人(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实行首问负责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本股室工作职能职责,有职业道德意识,具有为群众、基层服务的责任感,能自觉的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到素质高,形象正。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首问责任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在规定办事时限内)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及所需资料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
二、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责任人因故不在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负责填写《首问负责登记表》,并将登记表及有关事项转交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
三、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尽己所能告知办事人。
四、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敷衍、应付、推诿。
第五条执行首问负责制,对存在问题和违纪的人和事要给予严肃处理。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属实的,按《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一、首问责任人未及时为办事人办理拟办的事项,或未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等,或不解答询问的。
二、首问责任人不填写《首问负责登记表》,未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延误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首问责任人对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不尽己所知给予解答和指导的。
第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局限时服务制度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限时服务制度:
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㈠1、办理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2、办理部门:
综合股
3、办理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__省环境保护条例》
4、办理条件:
总投资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有立项批复文件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登记表
5、办理程序:
申请
受理
评审
批复
6、办理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内、登记表15日内
㈡1、办理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2、办理部门:
综合股
3、办理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4、办理条件:
环保审批手续、技术资料档案齐全;环保设施落实,并具备正常运转条件,有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达到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规定的要求
5、办理程序:
申请
受理
检查验收批复
6、办理时限:
30日内
二、排污费收缴
1、办理事项:
排污费缓缴
审批
2、办理部门:
财统股
3、办理依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4、办理条件:
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
5、办理程序:
申请
核准
批准
6、办理时限:
7日内
三、防治污染设施管理
1、办理事项:
停用、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2、办理部门:
环境监察大队
3、办理依据:
《__省环境保护条例》
4、办理条件:
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
5、办理程序:
申请
现场检查批复
6、办理时限:
停用15日,拆除、
闲置30日
四、锅炉、茶炉、窖炉管理
1、办理事项:
锅炉、茶炉、窖炉审核批准
2、办理部门:
环境监察大队
3、办理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__省环境保护条例》
4、办理条件:
符合集中供暖规划,有规划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环保设施合格证
5、办理程序:
申请
现场检查批复
6、办理时限:
15日内
五、排污许可证
1、办理事项:
排污许可证的发放
2、办理部门:
环境监察大队
3、办理依据:
《__省环境保护条例》
4、办理条件:
污染物申报如实,排污总量符合指标,排污口规范,污染防治设施落实
5、办理程序:
申请
现场检查发证
6、办理时限:
15日内
以上制度规定如有违反,按《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促进我局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强化依法行政,确保局机关和公务人员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特 制订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违诺责任追究
(一)有以下行为的,追究经办人责任,并报经局领导批准给予书面告诫:
1、首问责任人不执行首问负责制,延误办事人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2、效率不高,超过服务期限的;
3、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有以下行为者,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奖惩规定处理:
1、在审批项目过程中,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2、在公务活动中,收取“红包”和礼品的;
3、当年被告诫三次以上的;
4、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5、审批期限超过法定时限的;
6、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情节严重的;
7、执行公务中有重大失误的。
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一)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按时限办理,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作风粗暴恶劣,故意刁难,被投诉的;
(二)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拖延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的决定和命令,被投诉的;
(三)、、弄虚作假、有欺骗领导和群众行为或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损害政府形象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被投诉的;
(四)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被投诉的。
三、被诉人员的处理
(一)本制度所称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条款,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本制度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二)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全局通报批评并暂扣其行政执法证,情节较重的,年度考核给予“不称职”等级。
1、因疏于职守,未及时依法受理群众举报案件,对正在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2、超权限进行处罚的;
3、利用职权包庇纵容环境违法人员或组织,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4、对当事人申请的应办事项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影响经营或者生活的;
5、不如实报告案件,不严格把关致使案件错定案的;
6、在征收排污费中,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的;
7、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8、收费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
9、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10、不持执法证上岗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11、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行提出回避而没有自行提出的,经当事人及其法定人或委托的律师要求回避,而拒绝回避的;
12、违反行政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1、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
2、三年内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
3、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非执法人员使用的;
4、有不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其它情况的。
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泥
小安全文明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校园安全文明工作。应该做到:工
作思路清晰,各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定期召开安全文明校园领导小组会议
,商讨布置相关工作。
一旦发生校园安全文明方面的事故,确应担相关管理责任的,由上级主管部分视
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处分;校内作适当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
法担负刑事责任。
2、学校到校长为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全校的校园安全文明工作。应该
做到:工作重视,管理规范,督促各部分负责人做好相关工作,定期检查反馈、
整改,并时常向全校师生进行宣传校园安全文明工作的重要性。
一旦发生校园安全文明方面的事故,确应担负相关管理责任的,由学校校务委员
会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担
负刑事责任。
3、学校德育处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学生的行为规范教育,行偏生帮差工作,校
内伤害事故预防,安全文明教育宣传,常见病和其它传染病的防治工作等。应该
做到:思路清晰,责任明确,定期检查、反馈、整改。一旦发生校园安全文明方
面事故,确应担负相关管理责任的,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行
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担负刑事责任。
4、学校总务处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学生的食品,饮水卫生,学校体育设施和其
它硬件的安全,学校危险品的保管和使用,校办厂的安全等相关工作,应该做到
:工作重视,思路清晰,责任明确,定期进行检查,反馈和整改。
一旦发生校园安全文明方面事故的,确应担负相关管理责任的,由学校校务委员
会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担
负刑事责任。
5、学校相关岗位如门卫、食堂负责人、设施维护人员、实验室管理员、各年级
组长、教务处负责青保的同志等,应该严格遵照自己的岗位职责,做好相应的安
全文明工作,经常检查管辖区内的设施,操作流程,学生身体情况等,及时向主
管部门反映情况,上报一切事故隐患。
一旦发生事故,确应担负管理责任的,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作相应的行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镇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务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一)该公开而不公开的;
(二)对公开办事内容该办而不办的;
(三)不履行工作人员职责的;
(四)违反政务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它违反政务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四条 对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单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经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由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给违反政务公开当事人《违反政务公开制度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个人被发《告诫书》的,当年不能被评为任何优秀、先进。单位被发《告诫书》二人次以上的,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该单位负责人在年终考核中不能被评为先进。
(三)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凡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 2第五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对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纠正错误,并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做出裁决意见,下达书面通知。
第七条 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镇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
第八条 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机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我局依法行政工作,提高办事透明度,依法办事,规范办事程序,有效制约违规行为,特对2009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探索现代行政管理体制,加快行政审批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建立科学合理,权责明确,严密规范,公开透明,制约有效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健全受理制度
进一步探索"一口子"受理模式.在2008年服务办基础上,完成行政审批 "一口子" 受理的建设,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咨询及审批决定的发送.
对于能够确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当场作出决定,如不能审批的予以当场退还,并出具相关告知单;如能受理审批的,出具受理凭证;对于不需要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和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也做到当场告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指导,做到一次告知后即能受理.
三,规范工作流程.按科学合理的原则,优化现有审批事项的各个环节.对内部审批流程中每个环节的审批条件,责任,权限和时限进一步明确,简化,做到既严格把关,又操作简便,依法,有效.做到受理,审核,决定,转出,送达都有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做到不随意审批,不随意增设审批条件.遇到情况复杂或重大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审批负责人会同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四,加大政务公开力度
1.统一公开内容.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对申请条件公开,审批进度公开和审批结果公开.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依据,申办条件,审批程序,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有关办文材料等装订汇编成示本.使告知单和文本配套公开.
2.完善公开办法.
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以简明易懂,准确完整的方式,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行政审批事项的内容和申办方法,并提供受理条件告知单,办事指南和咨询服务.使受理窗口处随时可看到告知单和政务公开文本.并把工作纪律,投诉渠道,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等也在适当场合公开,方便群众,舆论的监督.
行政审批的内容在南汇区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 五,健全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制度
1.局长为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对行政审批的权限设置,工作标准,政务公开,监督受理,责任追究等负总责.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为第三责任人,直接经办人员为第四责任人.谁违规,谁负责,并连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详见党风廉政责任追究制).
2.强化过程监督和责任考核,建立局对各部门,后道岗位对前道进行验核和监督制度,实行有效的监控.
3.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由局纪委负责对依法行政的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平时由局行风监督员对面上依法行政工作的明查暗访.发现问题,立即予以纠正,不能纠正反馈局纪委.责令限期改正.
4.落实责任追究制.强化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工作,依据本局党风廉政责任追究办法,加大对责任人的追究力度.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有法必依.
请有关部门根据本计划,依法制订和执行各自加强依法行政的工作计划.
矿“8.18”紧急会议召开以后,车间党政领导在第一时间组织项目部经理以上干部召开会议,严肃认真传达了矿会议精神,并在全车间开展了“严责任追究制度,树勤政履职意识”的整顿职工队伍作风工作。其主要工作情况如下:
一、认真进行责任分解,严格考核措施。为真正把整个职工队伍素质带上去,车间领导班子带头版权所有!开展整肃活动,结合“整肃干部队伍作风”民主生活会上征集的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了今后努力的工作方向。车间领导班子还认真剖析了车间职工队伍现状,划分4个领导责任区,分片负责整个整肃职工队伍工作,要求管理人员“深下去、沉下去、靠上去、贴上去”,即管理人员每天坚持深入一线生产检修现场,放下身架亲自了解生产检修实际情况,跟踪施工进度,主动靠前掌握职工思想政治动态,贴近职工群众生活,解决职工实际生产、生活困难。为确保政令畅通,避免出现“中间梗阻”现象,车间强力推行量化考核模式,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体制。各项目部按照车间要求相应划分了责任区,进一步理顺生产责任制,直接把各项生产责任落实到人头,并制定了详细考核措施,对工作懈怠懒散的职工加大考核,奖励工作勤勉积极、奋发向上的职工。
二、以整肃党员干部作风为重点,全面铺开作风建设。教育党员干部队伍是整个整肃工作的关键,当前车间干部队伍作风存在学习劲头不足、敬业意识不浓、经营管理不严、工作执行不力的普遍现象,车间要求各党员干部、骨干分子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查找自身存在的作风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并跟踪检查措施落实到位情况。对“不在状态”的职工人员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制一般职工群众失职、渎职将不论过错大小一律追究过错责任,党员同志失职、渎职还将受到党内纪律的追究,对干部人员失职、渎职的行为,车间将追究其直接管理责任和主要责任。要求全车间员工要有踏踏实实的工作态度,要有兢兢业业版权所有!的工作作风,要有积极奉献的工作热情,特别是要求机关、各支部要搞好党员干部队伍作风,在特殊时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对履职不到位的“不在状态”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各项目部还做好“两个结合”,一是结合“整肃干部队伍作风”民主生活会的情况,认真开展“再回查、再反思”活动,纠正弥补整改不到位的地方,不断推动工作向前开展;二是结合车间“设备完好是我的责任”大讨论活动,开展“三查三问”活动,即查思想上的差距,问自己思想在不在状态;查管理上的薄弱环节,问自己管理工作是不是负责到位;查设备存在的隐患,问自己职责履行是不是尽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