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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今年35岁,2005年毕业于大庆石油学院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2013年任**分公司生产技术部系统维护及应急管理技术员。12年的工作磨砺,让我从一名普通操作工逐渐成长为一名技术管理干部,我始终坚信,年轻人要敢于担当,勇于拼搏,用无愧于心的工作态度来确保装置的安全平稳生产,为企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认真执着,勇于担当,困难面前不退却。
在我的人生信条中,既然决定做一件事,就一定要把它做好,即使有再大的困难,也不能退却。甲醇装置区有一个庞大的地下管网系统,建厂20多年来,由于管网图纸与施工现场更新不同步,很多管线分布、阀井位置与现场不一致,为了使管网图纸精准实用,先后由设计单位出了4版图纸,但到现场实际使用时仍然有很多信息不准确。这导致的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当现场某个部位出现泄漏时,无法依照图纸局部切除,只能采取“笨”方法——大范围停水,这不仅会影响生产,还会给装置运行带来安全隐患。面对这一短板,我主动请缨实现图纸精准化。说干就干,我决定先从一甲醇装置着手。可是真正深入干起来才发现情况远比想象中要复杂得多,地下管线四通八达,纷繁杂乱,有的地段自来水、循环水等主管线就有8种。刚开始真是毫无头绪,根本无从下手,于是我四处搜罗图纸,普查资料,每天拿着旧图纸,一遍一遍地沿着管线脉络查找,向老员工和老技术人员求教,对照过往泄漏点勘验记录,一个一个在图纸上标注,像蚂蚁啃骨头一样一点一点地抠。然而排查工作并不顺利,进度很慢。一些老员工很不理解,对我说:“小宿,这地下管线看不见,摸不着,资料又不准确,怎么整啊,这根本就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别在这浪费时间了!”是啊,这个工作吃力又不讨好,面对大家的质疑,我也曾经问过自己这个硬骨头到底还要不要啃,这项工作自己到底有没有能力拿下,可作为一个技术人,一个顶天立地的男子汉,不能遇到点困难就轻言放弃,最重要的是我不能对这样一个“低标准定时炸弹”视而不见。我想,以前的图纸不就是这样不断改进和完善的么,再麻烦也不能囫囵应付,要干就要干好、干得彻底。接着,我利用各种机会到现场勘察,反复开关切断阀验证流程,不断完善图纸。2013年10月到14年2月,寒风刺骨,在现场一排查就是一整天,可我从没放弃,忙碌了整整4个月,终于完成了一甲醇装置和一循装置的地下给水系统流程的修订,我特别兴奋,这也给了我更大的信心。有了这次经验,我又用了一年时间完善了其余装置的地下管网流程图。最终我修订了老的图纸,绘制了完整的流程图,建立了总长15999.5米的地下管线台账,新图纸准确清晰,一目了然,我把它在网页上,有问题可以直接下载查看。
2015年6月,借着油田公司要求治理地下管网的契机,我组织对不合理的管网流程进行改造,目前4套装置已改造完,实现了区域性切除、分段式管控,丝毫不影响装置生产,得到了各车间的一致好评。庞大的地下管网改造工程在我的努力下,历时两年多,终于见到了成效,激动自豪之余,我感恩于我当初的执着和责任,正是这份担当和锲而不舍让我完成了这看似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勤奋钻研,敢于创新,难题面前敢攻坚。
作为一名技术人员,面对生产技术难题,要么望洋兴叹,要么挑战自己,敢于攻关,不断尝试探索,这样才能无愧于一名技术工作者的称号。甲醇精馏装置三级防控系统是89年建厂时设计修建的,存在流程杂乱、操作繁琐、应急处置效率低、外排COD超标的问题,被炼化版块专家列为重大安全环保隐患。作为这个项目的技术负责人,2014年9月,我开始对三级防控系统进行整改。然而这项工作充满了未知和挑战,没有任何经验可以借鉴,也没有现成的方案可以使用,只能摸着石头过河。为此我查阅了大量资料,仔细研究三级防控技术,与岗位人员、技术人员讨论,决定尝试自行改造三级防控系统。从设计管控流程,到现场绘制平面图,再到确定防渗等级,我绞尽脑汁,废寝忘食,研究方案,把原来杂乱的排水系统简化合并为统一的三级管控排水口,对阀井的阀门手柄进行改造,这样岗位人员不用进入阀井,在地面就可以操作,提高了应急处置效率。
此外,我发现三级防控排水管线里因长期存有雨水,导致阀门腐蚀内漏,不仅造成外排超标,还增加维护成本。我想可不可以在排水口前端再增添一道格挡,小雨时可以自然风干,大雨时,若雨水中有甲醇可以装桶回收,不含甲醇就自然排放。于是我顺着这个思路,开始攻关,潜心钻研,寻觅工具材料,我找来了橡胶、塑料布、防雨布、木头等材料,在合成氨净化泵房做了1个月的实验,经历了十余次实验的失败和挫折后,决定采用浸油的软木楔,既耐用又经济。改造后的精馏三级防控系统,经过两年的运行目前未出现外排超标现象,操作上由原来多人配合操作变为仅由1名员工操作,为分公司的安全环保达标又系上了一道牢固的锁。
肩负使命,甘于奉献,危急时刻显身手。
【关键词】 高新技术企业; 知识产权证券化; SWOT; 路径
一、引言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日益提升,知识产权时代已经到来,世界各国都把知识产权作为国家经济发展重要的战略因素来看待。高新技术企业是创造知识产权的重要主体,能否将众多知识产权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产生现金流来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健康发展,成为至关重要的环节。党的“十”的顺利召开,进一步深化了科技创新的重要思想,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知识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有效融合,在推动我国知识产权的创造、开发、转化和运用方面有着十分重大的作用,对于推进我国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新途径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作用
(一)加大企业科技创新
过去我国企业发展过分地依赖于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与加工,通过“量”来取胜,随着全球经济的持续下滑,我国一些传统型企业的发展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我国正努力从一个“中国制造”的市场向“中国设计”的市场转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出现,给众多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向国际化方向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获得利益的企业回过来会进一步加大对本企业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树立知识产权在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地位,把知识产权证券化给本企业带来的影响扩大化,改变以往员工对知识产权这种“虚拟资产”的观念和看法,促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研发的创新力度,加快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进程。
(二)保护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发展一直以来都落后于世界领先水平,如何保护好知识产权成为全社会共同需要面对的问题。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将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出售给某一机构,可以对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重新认识和评级,起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与以往将知识产权转让有所不同,证券化的目的并不是放弃所有权,只是把知识产权未来某一时间段的收益作为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这样做可以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竞争力,与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战略完全符合。知识产权的大量产生和明确归属,不产生法律归属纠纷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一个重要基础,因此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和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竞争力都至关重要。
(三)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优化资产负债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给社会带来巨大潜能的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风险,未来的收益是明确的,但技术革新速度的加快、同行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以及法律上的合规风险都是高新技术企业必须面对的现状。通过证券化的方式,企业将知识产权通过评级机构的合理增级,在行业内获得一致的认可与好评,为未来企业经营创造良好的市场氛围与基础,这在无形之中就把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风险得以释放。另外,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高新技术企业将本来需要独自承受的风险分散给了市场中众多的投资机构,使企业将知识产权提前变现,提高了企业资金周转效率,优化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管理。
(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任何融资行为都需要有一定的成本付出,较过去传统的固定资产抵押或担保公司担保相比,知识产权证券化显然具有成本低的特点。目前银行融资一般为年利率7%左右,民间融资成本一般为银行融资的2.5倍左右,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所需要支付的评级费用、增级费用、中介费用、营销费用等所有加起来,也要比目前银行融资成本低至少80个基点,因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所运用的手段和交易方式都是公开成熟的,吸引投资者的并不是高利率,而是未来高回报的成长优势,所以高新技术企业付出的利率要比其他证券化方式低很多。
三、SWOT分析
(一)优势
1.知识产权数量增长迅速
近几年来,我国专利、商标注册、创造发明增长速度惊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布的数据显示,就专利一项在2011年的申请量已居世界第一位,超过了美国和日本。截至2011年底,我国有效发明专利总量为69.6939万件,同比增长23.4%。其中,国内有效发明专利35.1288万件,占总量的50.4%,同比增长36.2%;国外在华有效发明专利34.5651万件,占总量的49.6%,同比增长12.6%。2006年至2011年间,我国有效发明专利总量从21.8922万件快速增长到69.6939万件,年均增长率26.1%,其中国内年均增长为36.9%,国外为18.8%。从国内外分布上来看,国内发明专利拥有量首度超过了国外在华发明专利拥有量,这表明我国国内高新技术企业在发明专利布局中逐渐占据主动位置,预计到2015年,我国在国外的专利申请将达到50万件。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的大量增加,给证券化进程创造了良好的基础条件。
2.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深入各高新技术企业
近年来,企业竞争日益激烈,创新能力已成为各企业未来发展的主要驱动力,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必要指标,同时也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根本源泉。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力度大、政策好,有目共睹。众多高新技术企业在加大科技创新的同时,都不由自主地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都把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到战略的高度,使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迈上新的台阶。
3.评级机构逐渐成长壮大
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进程,离不开评级机构的日趋成长壮大。只有通过评级机构合理的估值及信用增级才能让知识产权在金融市场有效地发行债券。在借鉴国外三大评级机构(穆迪、惠誉国际、标准普尔)的成功经验之后,2011年,上海率先在全国建立了知识产权质押评级管理机构,颁布了知识产权的各项管理条例,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试点工作,评级体系初步开始形成,各省也相继建立了各自的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的技术评级、风险投资信息咨询、产权交易等业务,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顺利进行提供了评级体系支撑。
(二)劣势
在加快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进程中,一方面,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撑。由于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进程中,尚未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因此在出现纠纷等问题时,经常无从处理。尤其是对于专利和商标来讲,在向主管机关申请所有权的时候,办事人员由于受到知识、经验、条件的约束,可能会出现疏忽,在条件不是很成熟的情况下获得相应的专利和商标证书。当第三方向主管机关申请该专利、商标侵权或无效时,实际上就宣告了该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失效,特设机构就自动解除了支付使用费的义务,现金流无法持续供给。另一方面,政府角色定位模糊。欧美一些知识产权证券化成熟的国家,都是由专门的政府机构负责证券化的过程,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政策引导、方案制定、试点推行以及监督管理都有严格的规定。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正处于起步阶段,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够成熟、信用基础较为薄弱、资本市场不够完善,导致我国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进程中,政府角色定位较为模糊,在引导投资者投资时无法有效地增强信心,给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必要的信用基础。
(三)机会
1.政策支撑逐渐加强
面对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步伐的加快,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的利用逐渐加大,2008年《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纲要》和2010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文件的相继出台,更是对完善知识产权投融资体制、拓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渠道、构建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平台、创新交易产品和服务内容提出了全新的要求。2010年中国银监会就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要探索推进知识产权、自主品牌证券化融资的新途径。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又在本年度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意见中指出,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推进工作体系,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知识产权的分析和布局,突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导向。这些政策的相继出台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起到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作用。
2.国内资本市场证券化产品需求量较大
目前知识产权证券化所面对的投资者主要来自于国内众多的投资机构和个人。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经济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冲击,众多投资机构正主动寻找既稳健又富有成长性的投资方式,而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行的产品收益稳定、风险适中,正受到众多投资机构的青睐。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各类机构投资者初具规模,而作为个人来讲,国内许多居民的闲置资金也因为股市不景气、房市萧条等原因无处投资。2011年末,我国人民币存款金融达到了82.67万亿元,其中居民储蓄存款金融达到了35.20万亿元,如此庞大的居民储蓄存款和日益成长壮大的机构投资者,为国内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了强大的需求基础。
3.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经验积累
作为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证券化在很多方面可以借鉴前期资产证券化的成功经验。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试点进行资产证券化,到2005年12月15日国家开发银行首笔资产证券化的试点进入了发行的阶段,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进程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迄今为止已成功推出证券化试点产品: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RMBS)及抵押贷款支持证券(CLO)。多年的实践经验积累为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四)威胁
1.技术更新速度快
知识产权本身是现代人类的智慧结晶,必然伴随着不断的创新而快速发展。我国每年高新技术企业的注册量高居全世界首位,当某一方运用知识产权进行证券化以后,其他的竞争者就会继续加大科技创新力度,以求超越对方,一旦超越成为现实,必然会申请法律保护,原先的知识产权价值就有可能面临大幅下跌的危险,这种情况在专利和商标权中表现得特别明显。
2.操作难度较大
知识产权证券化在融资过程中可能产生较多的机构和个人的权利主体,因此,面对每次证券化过程中来自不同渠道的资金流,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避免出现来历不明的资金借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合法“洗钱”,在发行文件中就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加以约定并详细说明。再加上知识产权证券化自身的交易结构精细和复杂的法律关系,使得在资本市场成功筹集资金以后,一旦发生证券化的标的物存在侵权的情况,谁将应诉并支付诉讼费用以及诉讼成功后如何获得侵权赔偿款等都加大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难度。
3.面临诸多风险
知识产权证券化因为通过SPV(特设机构)的融资方式,注定了将要比传统的资产证券化面临更多的风险。首先,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之前必须先进行价值评估,不管采用成本方法还是收益方法,比起其他普通的资产(例如房产、黄金等),评估难度可以想象,标准是否统一成了知识产权证券化债券发行价格的一大难题。同时,在将知识产权资产转让给某一个特定的机构进行营运时,可能会使该资产同其他资源的互补产生隔离的现象,无法充分发挥最大的价值功能。其次,高新技术企业在酝酿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时候,首先就要面临来自市场方面的风险。以品牌效应为例,曾经引起国人一度恐慌的奶粉事件,使得国内一些本想依靠知识产权证券化扩大企业经营规模的愿望彻底落空,企业形象也大打折扣,市场占有份额快速下滑,在短期内无法提高销售。
四、路径选择
(一)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
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研发的费用主要来自于各级政府、民间团体、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的资助,一旦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未获批准,那么技术创新的进程就会受到经费紧张的制约,申请专利等科技行为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这就有可能打击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出现,使得企业能将高新技术通过在证券市场上的运作迅速转化为现金流,不但解决了企业的研发基金,更重要的是增强了企业加大科技创新的信心与决心,形成有利的良性循环,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获得的资金又可以继续投入到高科技创新中去,从而推动了我国整体科技水平的上升。
(二)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证券化评级体系
由于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过程中产生的收益来自消费者及外部环境,而我国目前进行评级的机构大都由商业银行来完成,因此加大了风险系数,可以借鉴美国的成熟做法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体系。首先,可以成立具有政府背景的基金公司处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信用评级,确保信用评级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其次,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引入商业担保公司,根据市场规则提供担保品种,增强信用评级深度;最后,在利用国际知名三大评级机构(穆迪、标准普尔、惠誉国际)为国内知识产权证券化评级的过程中,积极学习他们的先进做法和管理经验,促进国内信用评级机构逐渐提高自身实力,快速成长,占领新开发的信用评级市场,取代外资评级公司的业务份额,在国内众多评级机构中挑选业务能力强的少数几家进行重点培养,培育自己的民族品牌,帮助他们做大做强,提高我国整体知识产权证券化信用评级的能力,从而构建一个内外部结合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
(三)拓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交易市场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顺利开展,必须要有一定形式的交易市场,纵观目前国际上知识产权证券化成功的案例,大部分是通过公募的方式完成。这主要由于通过公募的交易市场更容易使投资者乐于接受,不必进行过多的宣传和包装。我国目前众多高新技术企业正处于成长阶段,许多知识产权的应用性仍需要经过市场的实践检验,在缺乏实力雄厚的发行机构进行证券化交易时,无法完全保证债券的全部出售,为此,根据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际需要,可以采取加快发展私募交易方式的路径,使公募和私募两种方式共同进行,尽快建立流动性较强的二级市场,加大对私募交易市场的管理力度,逐渐形成一套为知识产权证券化配套服务的协调体系。
(四)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进程中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是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融资的重要保证,因为如果税收过重,企业必然会选择传统的融资方式而放弃知识产权证券化,从而也限制了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的发展速度。未来可以根据鼓励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原则,采取“税收中性”的方法,实现公平计税,对企业初期的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根据知识产权证券化带来的收益和损失额度进行征收,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企业税收负担过重的情况出现。这种税收优惠政策是降低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成本的重要保证,可以促进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顺利开展。
(五)加强风险防范
利用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融资在资本市场取得资金的同时,必然会产生一定的风险,对风险的防范是保证知识产权证券化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一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对实际操作的业务经理进行约束,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前台、、后台各司其职,完成与外部联系、桥梁纽带和信息维护的工作,规避违法乱纪行为的出现;另一方面,可以将知识产权证券化产生的风险转移给第三方,通过保险公司的参与,分散风险系数,根据美国知识产权保险技术先进、保险类别多、索赔速度快的特点,我国可以制定与国情相符的保险产品,在权利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融资产品遇到风险时,能及时获得赔偿。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加大对知识产权证券化保险品种推广宣传的力度,向潜在的企业提供相关保险的条款内容,针对被保险人的不同需要,细化相应品种和金额,选择单一品种或组合性品种的知识产权保险。
(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有一部关于利用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融资的法律法规,一旦在实际过程中出现问题,主要参照证券法、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处理,在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行债券时常常受到这些相关法律的限制,由知识产权进行抵押、定价、转让更是缺乏法律依据,制定一部完全独立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已势在必行。主要规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概念、范围、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专营公司职责、基础知识产权的转让细则等,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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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融资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二、我国现存知识产权融资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不清,权利界定过于笼统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的出台,但是对如《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评估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三)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识产权融资的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内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使得银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级很低,很多的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而又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费用,并且对于其的流动性和用途进行细致而有限定性规定,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五)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混乱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有数十个部门进行监管,而且权力过大,费用过高,有些担保重复,而有些担保没有,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专利和商标进行双重的质押,其流程和所经和部门就更难以操作。加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著作权因交易而移转或设定质权时,因缺乏公示机制。使情况更加复杂。
(六)知识产权的担保形式单一
对于专利的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实用性来说,专利的质押不利于整个专利的使用和专利的升级,其的价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识产权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不完全基于担保物的转让,更多地基于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量;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更接近于抵押价值,而非转让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值得质疑的。
三、对于知识产权融资解决方法和对策
(一)对于政府未来完善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建议
1.制定详细全面的法律规范和权利界限明细
首先体现在,对于一些其他的知识产权的抵押担保,我国也应做出相应规定和规范,例如《商号权抵押登记的暂行管理办法》、《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担保条例》。并且统一相关的法律规范和理念确定消除法律之间的不一致和逻辑的不统一。银监会要尽早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规章,规定相应监管标准、专门的质量管理要求,设定特定风险容忍度,出台特别操作规范、明确免责范围的规定,为银行贷款提供参考。以及《信托法》对于著作权担保是否要求登记和私募基金的限制做出新规定。
2.对于地方的试点进行相应的推广,推出特有的地方模式
对于我国的地方模式,上海,北京,和广州等地已经对于科技型小企业的融资做出表率,例如展业通将融资限额做出规定,并且鼓励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的加入,政府并且对于企业的资质和相关的资本金做出相关的规定,规定其的用途和贷款的期限,并且鼓励和接受混合的质押,要求知识产权要有一定比例,使得即使是坏账,也还有一部分的资产可以得到清偿和拍卖。
3.政府政策辅助促进金融机构职能转变
政府可以成立相关的知识产权的信用管理部门,专门对于知识产权的交易进行处理。对于知识产权进行担保和风险的分摊,对于银行可以以一部分的资金进行先期一定比例的担保,使得银行没有后顾之忧,提高银行的承贷的积极性,政府成为最后的追偿人,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追偿和诉讼。
4.对于无形资产的登记制度进行简化,加强电子公示
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去除多个行政部门的登记,效率是融资登记的主要追求的价值,减少多单位的登记也可以减少权力寻租和可能性,对于多个知识产权打包质押于一个单位,减少社会资源浪费。通过电子公示的方式来进行登记的公示,既方便又廉价,可以银行可以通过电脑就可以进行担保和相关的查询,可以提高整体的效率。
(二)对于金融机构的未来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1.建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规范和推出鼓励科技型企业融资的办法
大力推广知识产权的证券化的建设,破产隔离制度很好的减少了一部分风险,减少ABS发行的相关费用,对于提高信用评级水平,政府进行担保和支持,对于SPV,要其资本金要求进行降低,加强对于SPV的监管的控制,发挥知识产权的融资杠杆的作用,提高融资效率,运用公共保险为其未来的使用费作担保,提高其的信用等级,并且创设独立知识产权板的方便其上市发行。尤其是倡导知识产权的债劵融资一方面可以减少税基,有税盾的功效,与股权相比,不会降低对于公司控制的影响,稀释股权。
2.制定多层次的估价标准,估价定位科学性
落实国家《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的通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要加强相关评估业务的准则建设和自律监管,促进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规范执业,进行建立统一而又规范的资产价值评估标准,使银行敢于向中小企业进行融资,而对于不同的知识产权我们要根据其特点,类型,条件进行不同的评判,不能笼统的归为一类。做出一手的数据,整理出相关的数据库,进行数据的资源共享,要对相关的知识产权的评估机构进行管理,颁发相关的资质的证明,构建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师资源管理信息库可以让金融机构和权利人清楚明晰的做出选择。
3.鼓励多方金融机构的参与,加强风险防范的措施
在鼓励中小企业融资的同时,还有大力加强保险业的配合和发展,因为知识产权的自身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导致侵权的发生等情况,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诉讼费用和因此耽误的损失,这也是一种风险分摊的机制,有利于整个的运作。还可以加强仲裁庭等高效的方式解决。
(三)未来对于国际的借鉴和接轨的建议
1.借鉴国外模式,加强无形资产融资管理
国外有100多个国家承认应收账款的信贷,并且国外的知识产权担保已经十分传统,而对于知识产权的界定已经十分明晰,学习国外的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机制来,从而也好和国际接轨,与英美法系的公司学习先进的信用评级、管理理念、设立信托、证券承销、信用增强、证券管理的方法,以及知识产权的信托和保险等等。例如引进美国业界发展出知识产权融资保证资产收购价格机制和美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主要分为两大类:知识产权执行保险和知识产权侵权保险。
2.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加入国际合约,融入世界
对于国际知识产权的担保,要认真学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公约上相关的条约的规定以及对于trips是关于国际贸易有关的规定,要学会用规则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的利益,对于外国的侵权的现象,要联系国际知识产权局加以制止,对于同一缔约国加以管制和赔偿。鼓励国外的投资公司和基金公司进入,实现资本国际化,从而方便未来企业走向世界,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结语
关键词:科技银行;社会资本;民间资本;科技保险
基金项目:河北省科技金融重点实验室/科技金融协同创新中心开放基金项目:“城市商业银行体系内科技银行发展思路研究”(项目编号:HBTFKL201523)成果之一;河北省教育厅课题项目:“河北省民间资本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路径研究”(项目编号:SZ16144)成果之一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1月9日
随着各地科技银行或科技支行的设立,科技银行新的经营模式不断出现。这些新的银行经营模式既与“硅谷银行”有某些相似性,又有自己的不同特点,但普遍存在经营权有限、对政府依赖性强、与风险投资合作难、风险控制及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首先,各地区已成立的科技支行往往依附于某一银行的分支机构,经营自主性较差,在科技银行业务开展难以取得短期成效的情况下,往往上级机构就会要求科技支行暂停或停办某些业务,经营方向逐渐偏离了科技银行的建立初衷,仅成为设立在高科技开发区的一家普通商业银行经营网点;其次,从各地区科技银行的成立过程来看,每一家科技银行或科技支行的建立和发展都得到了地方政府在资金和政策上的大力支持。一旦政策失效,或某一家科技型企业不能再享有相关的优惠,考虑到风险和收益的问题,商业银行会选择不再对其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科技银行业务就会立刻停滞;再次,国内已有的科技银行或科技支行的实践中,商业银行往往是风险和收益的主要承担人,商业银行也在寻求与风险投资的合作,但由于银行与风险投资的选择对象标准不同,对风险的认识不同以及风险和收益的分担难以取得平衡,因此双方很难达成共识,业务的合作也相对较少;最后,商业银行对于贷款风险的控制有较为成熟的机制和方法,但这些方法对于科技型企业来说并不适用。科技型企业具有经营周期长,缺乏合格的担保品,风险属性高等特点,独立的科技银行或科技支行很难完全控制和承担这些风险。商业银行更加倾向于从事风险可控且具有较高盈利前景的业务,因此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也倾向于此类业务,对于科技银行业务的发展和产品的创新缺乏有效的激励。
鉴于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在现有商业银行体系内通过对现有业务和产品的创新和发展不失为现阶段解决科技银行业务发展瓶颈的过渡性措施,不论是从成本角度还是从风险管控角度来看,较为成熟的商业银行体系比独立的科技银行更加有能力承担科技银行业务带来的风险。其中,整合多方资源,借力社会资本拓展已有产品和业务领域,以市场模式来分散风险、合理划分收益并与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合作中探索新的合作共赢模式,将是助推科技银行业务发展的强大动力。
一、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及地方性商业银行充分借力地方资本发展科技银行业务
城市商业银行及地方性商业银行在本地区具有人缘和地缘优势,能够充分借力地方政府平台及优惠政策,加之对当地科技型企业的了解,能够更加便捷地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金融服务。具体来说,一方面可以加强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合作,有针对性地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另一方面可以与地方政府科技引导基金合作,寻求科技型企业信用增级及担保的新模式,扩大科技银行业务涵盖范围,拓展业务对象。此外,针对具有地方特色或符合产业引导政策的科技型企业,创新信用增级手段,提供以地方政府或政策作为信用保证的科技金融服务。
二、建立商业银行与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机制,共同提供科技金融服务
融资租赁在支持产业升级,尤其是帮助科技型企业完成技术改造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更加遵循市场化的原则,能够针对不同客户需求设计不同的产品,具有极强的灵活性,为具有特殊需求的科技型企业开辟出一条更加便捷、更加经济的融资融物渠道。但是,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往往资金不够雄厚,在风险管控方面也存在漏洞,缺乏必要的资产管理经验。建立商业银行与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机制能够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在资产管理、风险管控及投融资方面的优势,同时借助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灵活的特点,发挥各自优势,进一步创新科技金融产品。融资租赁公司所具备的合格抵押品可以作为科技银行贷款的抵押,解决科技型企业缺乏合格抵押品的难题。
三、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担保领域,共担科技金融业务风险
科技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缺乏商业银行可接受的担保。目前,具有政府背景的担保公司主要承担了科技金融业务的担保风险,但从实际需求来看,这些担保还远远不够,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尚不完善,有必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担保领域,以市场化运作来解决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融资问题。中小型科技企业很难具备银行认可的合格抵押品,主要通过担保的方式获得融通资金,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需求金额较小,周期较短,为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担保往往业务笔数多,金额小,规模较大的担保公司不愿受理,因此以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小型担保公司更加适应“金额小、周期短、回收快”的科技金融业务,由担保公司对中小型科技企业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控,能够较好地发挥其灵活性和专业性的特点,也可以解决商业银行在对中小型科技企业管理方面人员专业性的不足,实现科技金融业务风险的共担。
四、促进与保险类金融机构的合作,充分利用科技保险产品发展科技银行业务
科技保险产品的推出对科技金融业务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不仅成就了保险行业的产品创新,也为科技银行业务的创新提供了可能。科技型中小企业可购买如科技企业履约保证保险、知识产权保险等产品,商业银行可针对此类科技保险产品,扩大抵质押品范围,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物评估、处置和交易机制。
五、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源优势,建立科技金融人才引进培养机制
金融服务机制和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经营方式与创新创业主体多样化、个性化的融资需求存在结构性不协调。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给金融业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但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缺乏既懂金融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导致其抢抓创新机遇的能力不足,在新业务新产品的创新和推广中难以实现突破,甚至出现有业务没人干的情况。因此,商业银行一方面应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创新人才引进、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特别是针对科技金融领域的复合型人才,形成有利于引进人才、留住人才、集聚人才的良好环境;另一方面加强现有人才队伍建设,有针对性地培养科技银行业务人才队伍,鼓励从事科技银行业务的人员到企业调研学习,到其他金融机构挂职和轮岗。此外,强化金融人才培养投入优先保障机制,建立完善的银行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体系,开展科技金融业务及科技金融产品的专题培训,不断提升银行从业人员的知识能力和业务水平,满足科技银行业务发展的要求,全面提高从业人员对科技金融业务及科技金融产品的认识水平。
主要参考文献:
[1]亚欣.对发展我国科技银行的思考[J].科学管理研究,2013.2.
[2]尹振涛.推动我国科技金融发展[J].中国金融,201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