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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申请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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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申请书

第1篇:证据保全申请书范文

(一)首部

1、标题 申请书字样写上正文的正上方。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与状基本相同。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电话。

3、案由。申请人因什么案件和提出申请的请求事项,要明确具体。如"申请人因 现提出申请。"

(二)正文

1、事实与理由 。各种申请书因请求根据的内容不同,写法也有所不同。必须写清楚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2、法律依据。根据请求的内容提出相应的法律条款。

(三)尾部

1、在尾部写明致送的机关。分两行写"此致,xxxx人民法院"。

2、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具体的年月日。

3、附项,写明证据或相关的材料。

三、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___,性别:__,民族:__,生于___年__月__日

住所:____市___区___街__号 邮编: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性别:__,民族:__,生于___年__月__日

住所:____市___区___街__号 邮编: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请求事项:如冻结被申请人 在银行存款 万元。

事实与理由:

为避免财产损失,维护申请人合法财产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之规定,特向人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 万元人民币。申请人愿意以自己的 财产做为担保。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被申请人帐号、财产状况

1、

2、

四、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

诉讼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___,性别:__,民族:__,生于___年__月__日

住所:____市___区___街__号 邮编: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性别:__,民族:__,生于___年__月__日

住所:____市___区___街__号 邮编: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申请事项:

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_____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物、车辆、房产等。

事实和理由:

(写明被申请人逃避、推诿履行债务或合同义务)

为保证本案顺利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______的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望贵院依法裁定。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附:被申请人帐号、财产状况

1、

2、

第2篇:证据保全申请书范文

2011年12月12日,原告数控立体雕刻机(以下简称雕刻机)专利权人吴善旺的人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提交了证据保全申请书,申请对上海某区家具厂(以下简称家具厂)内一台涉嫌专利侵权的雕刻机进行证据保全。同年12月26日,一中院作出(2011)沪一中民保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以拍照、摄像的方式保全被申请人家具厂内的雕刻机一台。2011年12月28日,一中院的两位保全法官到家具厂进行了拍照、摄像等证据保全,保全时还发现了另外一台涉嫌侵权的雕刻机,并当场对家具厂的总经理做了调查笔录。2012年1月12日,原告人到一中院家具厂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同年1月16日,一中院正式受理原告诉被告家具厂侵害其发明专利权案,案号为(201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4号,并立即排期定于2012年3月7日开庭审理。2012年1月31日,被告家具厂主动与原告吴善旺达成和解意向,并签订了和解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定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并承诺不再购买和使用其他侵权机器。

立体雕刻

2011年12月8日中午,我接起手机,电话那头传来一位男士的声音,一听便知是浙江人。这位男士说话中气很足,语速很快,自称是浙江台州一家企业的老总,叫吴善旺。吴善旺在电话中说,他于2008年发明了数控立体雕刻机专利,因其实用性强、市场广大,不久仿造者便蜂拥而至,为此,他在全国各地维权。最近,他发现在上海也有大量侵权产品使用者,了解到我打过不少成功的专利侵权官司,这次在上海维权欲聘请我作为其人,对此我欣然同意,并约定次日上午到所面谈。

次日一早,我还未到所,吴善旺在电话中就说已到我所门口,好在助手张兵已到,便先予接待。我到的时候,吴善旺正在介绍他的专利,见到我便起身与我握手。吴总约四十来岁,个子不高,精神饱满,是个典型的浙商,精明能干,雷厉风行。吴总先介绍他的企业是玉环圣弘法数控雕刻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弘法公司),主打产品是数控立体雕刻机,年产值规模已近亿元。在交谈过程中,我感到吴总不但善于经营,而且还崇尚发明创造,近年来在雕刻机上申请了不少发明专利。

涉案专利是吴总于2008年3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并于2011年7月20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ZL200810060107.X。该发明提供了一种立体雕刻机,属于机械技术领域,它解决了现有的雕刻机滑动不顺畅,稳定性差和传动精度低的问题。该立体雕刻机包括机架和固定在机架上方按水平横向设置的横梁,在横梁的侧面上设置用于安装若干刀具的刀具架,在刀具架和横梁之间设有与水平横向的横导轨相连接的横拖板,在横拖板和刀具架之间设有以垂直设置的竖导轨相连接的竖拖块,刀具架固定在竖拖块上,横梁下方设有工作平台,在工作平台上设置与刀具数量相同的工件夹持机构,在机架和工作平台之间至少有一条水平纵向放置的纵导轨相连接,在机架上设有用于驱动工作平台沿纵导轨移动的驱动机构三。该立体雕刻机具有运动稳定性高、移动和定位精度高的特点,且可连续加工,与原来的平面雕刻机相比,速度大大加快。

杀“鸡”儆“猴”

圣弘法公司自申请雕刻机专利以来,凭借其专利技术优势,生产了大量雕刻机,产品畅销全国各地,特别是小型1-12头旋转数控雕刻机在市场上更是销售火爆,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仿造产品。2011年5月,圣弘法公司经调查,发现有原圣弘法公司员工离职后,将制造技术及生产工艺带到台州等地其他公司,生产侵权产品。为此,2011年9月吴总曾先后向台州和杭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进行维权,最终均以调解结案,维权成功。

2011年11月,吴总又发现上海不少家具厂在使用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雕刻机。据了解,上海有不少家具厂曾通过商购买、使用圣弘法公司生产的雕刻机,这些家具厂如果都使用侵权产品,将对圣弘法公司的市场销售带来严重影响。

2011年12月9日当天,吴总就与我所签订了聘请合同,并特别授权我所维权,并要求我们对涉嫌侵权产品使用者主张权利,以制止他们继续使用侵权产品。接着,吴总解释了这样做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雕刻机的仿造者均为散兵游勇,多为浙江的个体小作坊,偷偷地生产,悄悄地销售,难以掌握其确凿证据,也难以索赔;另一方面,使用侵权产品的家具厂也是专利侵权者,同样可以作为被告,而且只要有确凿证据,也可以要求其停止使用。吴总提出的这种做法似乎有舍本取末之嫌,但却有异曲同工之妙。因为根据上述情况的对比,专利侵权产品使用者更为方便有利,并且上海这家家具厂是一个规模比较大的本地家具生产企业,具有一定的影响,一旦家具厂成功后,就树立了一个典型,可以震慑其他家具厂,起到杀鸡做猴的作用,最终使侵权机器的生产者因销售下降、成本上升而亏损淘汰。我们听后,觉得吴总言之有理,便按照他的思路制定了诉讼策略――以家具厂为诉讼被告。

接着,我们根据吴总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对专利的稳定性和是否侵权问题详细地进行了分析论证。

我们对专利的稳定性很有信心,因为涉案专利为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已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实质审查。如果是实用新型专利,那么诉前还要经有关部门进行专利检索,以证明该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关于是否侵权就要看涉嫌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如是相同或等同则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

根据上述思路,我们又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整理、分析。作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原告,至少需要提供两类证据,即权利证据和侵权证据。本案中,我们可以向法庭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因此权利证据比较简单。但在侵权证据方面,原告仅提供了一张在家具厂车间内拍摄的涉嫌侵权机器的彩色照片。从照片上只能看出该设备的外形和颜色,难以体现该照片拍摄的地点是被告的车间,更困难的是外形和颜色无法将涉嫌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这些证据难以判断是否侵权,而且能否立案还是一个未知数。对此,我们再三问吴总照片上的产品是否肯定侵权,吴总果断地说肯定是侵权产品,他知道涉案产品的来历。如此,我们提出关于不足的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加以补强。于是,我们就将原告的专利权证书和拍摄的彩色照片作为初步证据向法院提讼,并申请对彩色照片所示侵权产品进行证据保全。

敲山震虎

2011年12月20日,我派助手王翔向一中院递交了状和证据保全申请书。一周后,我们便收到一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以拍照、摄像的方式保全被申请人家具厂正在使用的雕刻机一台。第二天一早,一中院的保全法官就到家具厂车间内进行证据保全,在拍照、摄像的过程中,保全法官意外发现家具厂共有2台涉嫌侵权的雕刻机,并对家具厂总经理做

了调查笔录。该厂总经理说因为涉嫌侵权的雕刻机价格低廉,他便贪图便宜,从浙江某地购买了两台涉嫌侵权的雕刻机。

保全果然起到了震慑作用,在法院证据保全的当天晚上,家具厂总经理便给圣弘法公司吴总打电话,检讨过错,承认侵权,愿赔偿损失,并希望与原告和解。看来法院的保全确实对家具厂起到了敲山震虎的作用,为纠纷的顺利解决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吴总将被告家具厂的态度告诉了我们,我们认为该案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于是,吴总授权我们与被告谈判调解方案,经过几轮谈判,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1.被告承诺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购买或使用其他侵犯涉案专利的雕刻机;

2.被告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2台侵权雕刻机的许可使用费5万元整,原告许可被告可继续使用现有的2台侵权雕刻机;

3.被告承诺若违反和解协议中规定的相应义务,则向原告另行赔偿50万元;

4.双方一致同意由法院根据本和解协议书出具民事调解书,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和解协议达成以后,我们立即将此协议递交给法院,并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承办法官得知后很高兴,便择期迅速制作了调解书。如此,一起难度较高的专利侵权诉讼就以原告胜诉迅速结案。

感由

本案从立案到最终调解结案仅花了1个月时间,其速度之快是前所未有的。专利侵权诉讼因其专业性强、难度大、环节多,通常诉讼周期少则一年半载,多则三年五载,我第一个京、津、沪专利侵权立体诉讼从专利侵权诉讼中止,到专利无效请求,再到专利权属纠纷,最终到专利侵权诉讼解除中止,并判决认定侵权构成,一圈下来整整历时五年。本案如此迅速结案,究其原因有如下几点。

1.思路准确

本案难度归根结底在于证据不足,仅凭一张照片难操胜券,故决定采取证据保全的方法,借助法院补强证据,以达成功。

2.证据保全威慑力大

证据保全在本案中是一大亮点,起到了敲山震虎的作用。保全的成功迫使被告主动寻求和解,是本案得以迅速结案的关键。在一般的专利侵权纠纷中,证据保全对原告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在很多此类案例中,原告能够掌握的侵权证据都比较薄弱,有时即使知道对方有侵权行为,也无法自行取证,此时就应当考虑申请证据保全,通过借助法院或知识产权局等公权力依法调取相关证据,以确保合理诉求的实现。

第3篇:证据保全申请书范文

论文关键词 行为保全 假处分 救济

一、 民事行为保全制度的内涵及立法背景

“行为保全”这一概念在1994年由江伟教授提出,是我国本土化的民事法律术语。学界对行为保全的研究较早,但对其涵义一直没有统一的定论,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 “强制措施说”、“执行程序说”、及“临时救济说”。基于学界观点结合现行立法,笔者认为民事行为保全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或仲裁前或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避免对利害关系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生效判决的难以执行,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作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临时性救济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既是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也是完善民事立法体系科学性的内在要求。因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对申请人利益损害的是行为,这是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根本无法解决的难题。如:离婚案件中原、被告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一方存在过错怕因此败诉失去对孩子的抚养权,有当事人在法院判决尚未作出前安排子女出国,这样即使孩子被判给了另一方,执行也是个难题;在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等侵权案件中,在诉讼过程中一般需要责令一方立即停止侵害,还有在农村常有因建房子占用土地引发的相邻权案件,一方争吵无效诉至法院维权,而另一方已经在筹备施工或者正在施工,于是法院立案后,可能就需要强制一方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或者立即拆除某危险建筑。这些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若等到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一是无法保障权利被及时救济,二是还会造成判决的公信力大大降低,而这绝不是立法的本意。

很多国家均确立了类似的制度,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将行为保全制度称为“中间禁令”,大陆法系国家则一般称之为“假处分”。此外,在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中也规定了类似的临时措施,允许当事人在提供了相应的证明和适当的担保后向司法机关提供申请,符合条件的,法院采取临时措施,维护其利益,防止损害的扩大。临时措施的目的就是通过行为保全的方式阻止商品侵权,保护知识产权。可见,行为保全制度已经是世界司法潮流之大势。可惜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直未能将其纳入其中,仅在几部单行法中略有提及,且多为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程序构建。在海事诉讼领域最初开创了行为保全制度先河,在2000年实施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确立了海事强制令制度。据此,海事法院可以在诉前或者诉中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责令被请求人实施特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修订后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权和著作权的两个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学界将其称为“诉前临时禁令”。可见,起初我国的行为保全制度仅存在于海商法和知识产权法领域,缺乏体系化的民事保全制度,所以将民事保全制度引入《民事诉讼法》,对完善民事立法体系,与国际接轨以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二、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法律规定与不足

新的《民事诉讼法》将原来的涉及“财产保全”字眼的全部更改为“保全”。其原因在于除了财产保全规定外,还授予法院作出行为保全的权利,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或者职权责令当事人作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力。立法分别从行为保全的启动方式、适用阶段、实施方式、适用条件、管辖法院、担保与否、行为保全错误的救济等多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法院依其规定适用这一制度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在我国引入行为保全制度,对于完善民事保全制度、解决司法实践难题、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该项新制度尚存在一些不足:1.统一规定未区分。2013年《民事诉讼法》中行为保全制度的笼统的依照财产保全制度来设计,并未体现出二者的差异。仅在行为保全裁定的解除上稍有差别。但笔者认为这两种制度的区别的不应该仅体现在裁定的解除上,而需要进行明确的区分,便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让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2.先予执行与行为保全有部分重合。按照我国2013年《民事诉讼法》第 106条及《最高院的民诉意见》第107 条规定,其中说到一种紧急情况下可以先予执行即:需要立即消除影响、停止侵害或者需要禁止某种行为的。这其实就是用先予执行制度发挥行为保全的作用。故需要梳理二者关系,防止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混淆。3.行为保全的审查。当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的,法院到底从哪些方面进行审查,以何种方式进行审查,这些立法中均未有规定。这一方面会让申请人不知在申请行为保全中需要递交哪些材料,另一方面审查程序不透明,完全由法院的单方裁决。这样作出的裁定很难让当事人信服。4.行为保全的救济措施单一且不合理。立法规定若当事人对行为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和财产保全一样,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笔者认为将这种“复议”作为对当事人唯一的救济手段并不合理,因为复议依旧是原审法院进行,司法实践中甚至直接就是作出行为保全裁定的法官进行,这样自我监督的方式可能演化成对初次审查的简单重复,很难发挥其应有的纠错功能。5.错误行为保全裁定的赔偿。法律仅规定若行为保全裁定的作出是因申请人的错误申请造成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申请人赔偿其因行为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但没有规定具体如何操作,是另案处理还是直接赔偿并未具体规定。此外,对若法院自己的行为造成行为保全裁定错误的,被申请人将如何索赔问题并未规定。

三、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细化与完善

(一)甄别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及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可以金钱衡量,但行为不能通过财产来衡量;财产保全一般请求秘密性,在申请人申请后,法院审查后裁定财产保全,一般都是都是在被申请人收到法院裁定前进行财产保全,防止被申请人知道后采取应对措施,但是行为保全就不应该这样秘密进行,因行为保全若错误作出可能造成结果无法修复,所以笔者认为行为保全裁定的作出前,一般应当给予被申请人陈述和举证的机会。一是履行告知义务,避免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另一方面可起到威慑作用,若被申请人经过该程序后依旧从事对申请人的损害行为,法院就可以依此做出行为保全裁定。笔者认为确立了行为保全制度,赋予了法院在紧急情况下作出行为保全裁定的权力,而且行为保全适用的范围比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更广,适用更方便、容易,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对行为进行处理的,应当直接适用行为保全制度,不再适用先予执行中的部分行为保全措施,防止实践操作中的混乱。

(二)细化行为保全的审查程序

管辖法院在收到申请人的行为保全申请后:1.审查申请人主体是否适格,必须是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除此之外,案件之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不得申请行为保全。2.其次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内容,是否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请求的内容、范围说明清楚,是否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将给申请人的权益造成难以修复的伤害,法院确有采取行为保全的必要。3.在审查书面材料的基础上,法院应当派遣专人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与分析,在此基础上要通知被申请人,给予其进行申辩和发表意见的机乎。行为保全针对的是行为,做出后无法回转,所以需要给予被申请人机会。4.法院在了解基本事实后,再依照以下标准作出行为保全的裁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确存在纠纷,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正在或将要受到被申请人一定行为的侵害,申请人因此存在保全请求权,行为保全确有必要且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有较大的胜诉可能性;法院作出行为保全的裁定不会损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行为保全错误的救济与赔偿

为保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程序权利,笔者主张,对我国的保全复议制度应当进行修缮并给以相关的细化充实。此外加上有条件的保全裁定上诉制度。在行为保全裁定作出之后,允许当事人在15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复议审查应当更换审判人员,同时要采取辩论听审程序,保证复议申请人有提出证据和说明主张的机会。经过复议,当事人对复议裁定依旧不服的,应赋予当事人在复议制度之外,可以在我国行为保全裁定的救济制度中融入一种有条件的行为保全裁定上诉制度,为被申请人和因错误保全而遭受损失的案外人提供较为全面有力的救济途径。对那些将会对被申请人的社会、名誉和经济情况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允许其对“驳回行为保全请求的裁定、行为保全异议的裁定和撤销行为保全的裁定” 提起上诉。

第4篇:证据保全申请书范文

    “被告的财产保全是法官帮我的,原以为这场官司赢定了,后来法官向我借5万元钱我没借,等到判决时,结果让我大吃一惊……”蒋宗明日前向记者诉说时一脸困惑。还有,蒋宗明仅仅是打了一场很普通的租赁合同官司,可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上却写进了“蒋宗明败坏了社会的风气、腐蚀了人们的心灵”的文字。

    “诉状是法官帮我写的”

    据蒋宗明介绍,他今年34岁,是江苏淮安人。去年下半年,蒋宗明东拼西凑筹得了一笔钱和妻子来到了南京,在栖霞区暂居下来。同年10月份,蒋宗明看中了位于幕府东路附近的一处场地,想办家汽车修理厂。这块场地的所有权系南京吉利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过一番深思熟虑,蒋宗明于去年的10月31日与南京吉利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租赁协议。按照约定,蒋宗明将于2003年12月1日进场办公。双方同时还约定,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了租赁协议,要赔偿对方违约金10万元。

    原以为签订了协议就可以放手大干了,不料事情并非蒋宗明想像得那么顺利。蒋宗明告诉记者,自他和“吉利达”签订了租赁协议之后,不知为何,对方却一拖再拖不愿交出场地让他进场办公。今年4月份,蒋宗明沉不住气了,他先后多次与“吉利达”的负责人进行协商,但对方却始终没给出一个令他满意的答复。既进不了场又拿不到违约金,三番五次交涉又没结果,蒋宗明想通过法律渠道讨回说法。

    “打官司,得先找个精通法律的人写状子。”蒋宗明懂得这个理。经朋友介绍,蒋宗明找到了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一名姓金的法官。蒋宗明说,他清楚地记得,第一次与金法官见面地点就在栖霞区法院。那天,金法官仔细看过蒋宗明带来的材料之后,把材料拿到了楼上办公室。“没一会儿,金法官下楼来告诉我,这些合同是有效的,并说可以帮我写一份起诉书。”蒋宗明回忆说,“就在栖霞法院一楼的调解室里,金法官给我写了诉状。”据蒋宗明介绍,当天金法官替他写下诉状之后,让他尽快还给他。按照金的嘱咐,蒋宗明当即回家打印了一份,就把原稿交还给了金法官,金法官在一番细看之后,又在上面进行了修改。

    记者在蒋宗明提供的一份原始的诉状上看到,在诉讼请求一栏中有着明显修改的痕迹。其中,第三条的诉讼请求修改留下了“并支付违约金十万元”的字样。在诉讼请求的右上方,还有圆珠笔留下的两个数字。蒋宗明告诉记者,这些笔迹都是那位金法官给他修改诉状的时候留下的。“太热情了。”金法官给蒋宗明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当天,蒋宗明交纳了7510元的诉讼费用。

    “法官向我借5万块钱”

    蒋宗明告诉记者,事情进行得很顺利。三四天后,他接到金法官打来的电话。电话中,金法官告诉他官司已经分到他手里办理了,现在还有些事情要办。蒋宗明立即和爱人开车到了迈皋桥法庭(栖霞法院经济庭在迈皋桥法庭办公)。来到法院,金法官已经站在门口等他了。据蒋宗明称,当时金法官说为了防止南京吉利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财产转移,最好申请财产保全。蒋宗明立马写了份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并缴纳了1570元的保全费。第二天,蒋宗明和爱人一起开车载着金法官来到迈皋桥信用社。就在工作人员办理相关业务时,金法官将蒋宗明叫到了门口。“我没想到金法官会跟我提出借钱的事。”蒋宗明说,金法官告诉他最近有点急事要用钱,问能不能借5万块钱。蒋宗明投资修理厂,进了几十万块钱的配件,手头并不宽裕,显得有些为难。从信用社出来之后,金没有按照原计划再到吉利达汽车修理厂进行财产保全,而是匆匆忙忙地回法院了。“当时把钱借给金,也许不会有这么多麻烦事。”蒋宗明向记者叙述这事时,显得有点懊悔。

    “能赢的官司一审输了”

    栖霞区人民法院对蒋宗明的诉讼请求立案后,在完成了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手续后,蒋宗明什么也没多想,就期待着官司早点结束。蒋宗明认为,在和办案法官接触中,他得到的信息就是打赢这场官司不难。正式开庭前几天,蒋宗明突然得到一个消息:官司不可能赢了。蒋宗明在忐忑不安中等来了开庭。

    据蒋宗明介绍,7月23日,法院正式开庭审理蒋宗明的租赁合同纠纷案。庭审中,蒋宗明提出,要求证人出庭。然而,就在证人出庭的时候,金法官宣布休庭了。第二次开庭的书面通知是9月6日。那天,蒋宗明把证人带到了法庭,审理该案的金法官宣布,因为有事,何时开庭两天后通知。9月9日,金法官打电话给蒋宗明,通知他过来开庭。这一次由于时间比较仓促,在开庭的时候,蒋宗明无法通知证人。“金法官当庭宣布,由于证人不能到庭,证词作废。”蒋宗明说。9月27日,蒋宗明收到了栖霞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驳回了蒋宗明的诉讼请求。蒋宗明一审输掉了这场官司。

    “电话恐吓要我注意点”

    官司输掉了,蒋宗明不服。他告诉记者,自己的这场官司胜诉率虽不能说是稳赢,也有80%的把握。蒋宗明的律师认为,蒋宗明的证据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判输实在让人觉得不解。

    11月3日,蒋宗明来到栖霞区人民法院,向该院纪委有关领导反映问题。接待他的工作人员让他写了一份材料。蒋宗明在材料中,把事情经过及对办案法官的怀疑写了一遍。

    “两个小时后,我从法院出来回家没几分钟,手机响了,打电话这个男人‘提醒’我要注意点,不然要我好看,另外,对方连我在法院反映的问题,也掌握的一清二楚。”蒋宗明告诉记者,他接完电话就感到了一种恐惧感。

    那么,事情是否真的像蒋宗明所说的那样。11月5日,记者在未透露身份的情况下,随蒋宗明来到栖霞区人民法院。蒋宗明在该院纪检部门提出,要拿回他写的材料。一名工作人员将他带到了一间小房间,蒋宗明写了一张收条,拿回了反映材料。走出小房间的时候,蒋宗明质问,那名曾接待过他的工作人员,为何当天自己前脚离开法院,后脚刚跨进家门就接到了恐吓电话,法院纪检部门是怎么替当事人保守秘密的。那名工作人员当即否认。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

    记者随后亮明了身份,提出欲了解事情原委的要求。那名工作人员表示“拒绝采访”。记者紧接着又拨通了栖霞法院一位负责宣传的院长的电话,提出采访的要求,也同样遭到了拒绝。

    调查:被告财产解冻原告不知

    为了求证,11月6日,记者再次来到栖霞区人民法院,准备找那位金法官当面了解情况。遗憾的是,记者向该院分管宣传的副院长提出要见金法官了解情况,被婉拒。调查中,记者发现了一条重要线索。

    在迈皋桥信用社里,记者查到了蒋宗明委托法院办理的有关财产保全的材料,上面显示的日期为7月1日。据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回忆,当时冻结南京吉利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的时候,一位姓金的法官留下了签字记录。

    同样在记录本上还记录这样一条信息,原本被冻结的财产被解冻了,落款时间为7月2日。司法界人士指出,按照正常的程序,法院冻结和解冻财产时,应该给双方当事人下发裁定书。蒋宗明坚称,自己没有收到过任何有关被告财产解冻的文书。

    主审法官:没有向当事人借钱

    11月15日,金法官终于出面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对于蒋宗明的一些说法,金法官给出了解释。据金法官讲,自己仅仅是帮蒋宗明修改过起诉书,那是因为他觉得起诉书有些瑕疵。

    当记者问他与蒋宗明单独到信用社对对方财产进行保全,为何没有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在场时,金法官称,当时办案比较心急,书记员抽不开身,所以当天只有他一人在场,金法官承认,自己这么做确实有些不妥。

    对于蒋宗明提出法院在保全被告财产的次日法院就给解冻一事,金法官表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可以在第二天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解冻,法院可以这么做。

    至于蒋宗明反映的有关金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向他提出借钱遭到拒绝一事,金法官坚称,完全没有这回事。

    省高院:该案的判决值得商榷

    审案法官有没有替当事人写状子?提没提过要借巨款的事情?目前还有待纪检部门查实。该案当事人认为案件审理不公,司法界又是如何看待的呢?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复友对该案一事提出了几点个人意见。

    法官要回避给当事人写诉状。法律规定,如果法官和当事人与涉及的案件没有任何关系,写诉状、提供一些法律咨询是可以的。不过,一旦发生了利害关系,那么法官就不应该参与对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写诉状等活动。如果写了诉状,当事法官就不能参与主审,这在法律上是绝对禁止的。

    另外,法官是不允许向当事人提出任何要求的。法官审理案件应该秉公执法,依法办案,如果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发生了利害关系,比如什么借款、借交通工具、借通讯器材,包括报销发票等等,这都是法律上禁止的。

    张教授表示,如果蒋宗明反映情况属实,建议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绝不能放纵。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士在翻阅了栖霞法院就蒋宗明租赁合同纠纷案下发的判决书后认为,该案的判决结果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目前,蒋宗明已经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