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解除保全申请书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申请人: ____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住所地: 负责人: 委托人:
被申请人:____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一、请求法院解除对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__________内的存款______元冻结;
二、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____x元。
事实理由:
一、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银行账户错误,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供货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合同;
三、被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混凝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2010年11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砼采购合同,双方约定被申请人为XXX工程提供混凝土,截止2011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提供的浇筑混凝土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甲方XXX地产公司和XXX监理分别发出工程暂停令,对已浇筑的不合格墙体进行砸除,重新浇筑,并责令停止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混凝土。为如期完工,申请人不得不高价购买第三方混凝土。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和约定的,应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申请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并依法提出反诉,要求被申请人重做、减少价款并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XXXXX元。
四、被申请人申请法院冻结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XXXXXXXXXXX系申请人的在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立的基本账户,冻结该账户导致申请人无法进行正常经济往来,资金无法正常运转,并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因此申请法院解冻该账户,申请人愿意提供其他财产予以担保。即使被申请人的主张成立,其申请法院冻结的数额已超过应予支付的金额。因此,被申请人应予赔偿冻结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给申请人的商业信誉造成的损失XXXXX元。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20XX)银民商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户及存款XXXXXX元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XXXX元。
此致银川市XX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朝阳,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光辉路20号锡缘轩,电话:15874763333。
紧急请求事项
2019年11月5日,石鼓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江红诉被告衡阳市雁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廖振钢、第三人吴友生、第三人蔡龙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追加申请人为被告,查封了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人民路49号一层29.6㎡房产,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立即依法撤销(2019)石民一初字第53-7号、53-8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石鼓区人民路49号一层29.1平方米门面(房屋所有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53455)的违法查封。
事实及理由
一、裁定查封的房产系申请人合法取得,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2019年2月,珠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杨政林与廖振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申请人与杨政林、廖振钢及衡阳市商业银行(抵押权人)协商并达成协议,由申请人代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偿还银行债务以解除抵押,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所有的石鼓区人民路49号一层门面311.445平方米即归申请人所有。[见珠晖区人民法院(2019)珠执第105-5号民事裁定书]。
根据达成的协议,申请人代位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偿还商业银行贷款以解除抵押,代位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补偿杨政林损失70万元,后执105-5裁定书在房地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43306号,现变更为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53455、08053456、08053457号,税费均由申请人支付,)。
因此,申请人是在衡阳市人民政府和法院主持下经相关当事人同意且支付了全部对价后,取得人民路49号门面的,是善意第三人。
二、追加申请人为被告适应法律错误。追加申请人为被告的行为有恶意乱作为的嫌疑。
贵院适应《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追加申请人为被告,该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法律规定只是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贵院却追加申请人为被告。请问原告向申请人主张权利的同时是否想过,自己有没有向申请人履行过义务?原告与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原告与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故申请人不是该案中适格的被告。
根据《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规定,也不能追加申请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之规定,追加当事人人民法院应该尽审查义务,3月份该案中止审理的理由就是申请人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提供了所有权证复印件,石鼓区人民法院却明知道申请人在该案中为被告的主体并不适格,依然追加申请人为被告的行为有恶意乱作为的嫌疑。
三、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应立即驳回起诉。
申请人是依据珠晖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24日作出的(2019)珠执第105-5号裁定书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款“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的规定,应该立即驳回起诉。
2019年12月23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衡中法督字第1号案件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江红对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珠执字第105号杨政林与廖振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民事裁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复议决定结果里就会认定,难道还需要石鼓区法院在该判决里面重复判决一次吗?
四、裁定查封申请人房产适应法律错误,石鼓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已经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一项“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94条第一项“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的规定,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提出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或者包含给付之诉的合并,即提起的诉讼请求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原告诉讼只是单纯的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确认合同无效不需要申请执行,不存在有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诉讼请求的范围”,而不是财产保全申请书的请求,故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已经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了民法“不告不理”的原则。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这里法律的用语是“可以”。也就是说,法院是否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是需要经过司法审查的。故石鼓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是本案是确认之诉,裁定将申请人房产查封错误,就应该本着“错案必改必究”的司法基本理念予以撤销。
五、法律明确规定对第三人合法所有财产法院不得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原人民路49号房产是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而原告签订的《衡阳市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相对人是衡阳市雁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石鼓区人民法院却张冠李戴查封了申请人购买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房产。
申请人是按照珠晖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办理房屋产权的,且支付了贰佰多万元的对价。申请人付款及房产过户前后才几个月,石鼓区人民法院又作出裁定,查封申请人取得的房产,使申请人不能行使《物权法》所规定的权利人正当的权利。石鼓区人民法院此举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法院的公信力,也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案件,原告明知申请人负有高额高息债务,故意使用恶意诉讼的手段。恶意诉讼离不开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支持,法官自由裁量权也应该受法律原则的指导,并不是毫无阻碍,任自由裁量者为所欲为。申请人希望执法者能基本执法,不求公平公正,只求不要碗底朝天,不要刻意给社会制造很大的安全隐患,与中央xx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构建和谐法制社会的决定”相违背。人民法院法官应尊重法律事实,依法办案,而不是依个人好恶,凭一些很牵强的“道理”来裁判。如果依照本案追加被告的办法,全中国十几亿人口,看不顺眼的我就将他列为被告起诉,急需贷款的我就申请财产保全将该抵押物查封。
人民法院必须认认真真地执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办案原则,人民法官必须忠实于法律,在对案件的审理中,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依法维护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此前宏智曝出5000万元募集资金在光大银行福州鼓楼支行失踪的消息(参见本刊2003年第11期《宏智科技遇查》),看来仅仅是一颗信号弹。从目前迹象看,要理清宏智的故事似乎远没有那么简单。
交锋
近期第一回合的交锋源于宏智董事会矛头宜指原董事长林起泰的公告。2003年11月13曰,宏智科技董事会公布重大事项 公司原董事长林起泰涉嫌以公司7000万元募集资金为其胞弟林起伦所控股的福建昆仑科技有限公司还款,林起泰任法定代表人的福建宏智通信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宏智科技控股子公司),在两个月内被提现和汇出两三千万元资金,宏智科技在电信市场的业务单被福建宏智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以宏智科技子公司名义转签走,而为宏智电信工程公司签订合同的授权代表有林起泰。
关于林起泰挪用募集资金更具体的说法是,2002年12月23日,林起泰以公司名义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签订质押合同(合同附有一份原第一届董事会同意签订该质押合同的董事会决议,但宏智董事会同时称该决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有待调查),将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上9000万元的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为福建昆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7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2003年5月29日,林起泰以公司名义向光大银行福州古田支行递交代还款申请书(该申请书未附有董事会决议),要求将质押物9000万元解冻并提前代为偿还福建昆仑科技公司7000万元借款,同日这笔资金汇入昆仑科技账户。
宏智科技的公告在市场上掀起轩然大波,作为“创业元老”之一的林起泰一下子咸了掏空上市公司的嫌疑人。
公告后两天,盛传已失踪的林起泰出人意料地主动现身央视,反驳宏智公告的说法。林起泰在一份声明中表示,到他离任时,公司的募集资金并没有损失,宏智科技公告中所提到的宏智通信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运作也是按照他与公司的协议进行的。据透露,林起泰在其《告宏智同胞书》中表示,创业至今他没有私下拿过宏智科技一分钱,虽然在工作中有过失误,但绝没有损公肥私的违法行为。
林起泰对外表示,宏智科技董事会2003年11月13日的公告与公司第一大股东王栋2003年11月初向董事会提交的“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改选董事会和股东监事”的提案有关。所有的一切是因为股权之争引起。
股权连环冻结秀
与此同时,另一个回合的角逐早已紧锣密鼓,这就是宏智科技前三大股东的“股权连环冻结秀”――首先从宏智科技第二大股东李少林、第三大股东福建大乾开始。
2003年11月13日宏智公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林起泰、魏剑辉诉李少林股权纠纷一案裁定,将孪少林持有的宏智1736.7万股股份自2003年11月10日起予以冻结,为期一年。11月18日宏智公告,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对高蕾诉福建大乾债务纠纷一案裁定,将福建大乾持有的宏智1446.2万股股份自2003年11月14日起予以冻结,为期一年。而后2003年12月3日宏智公告,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宏智第四大股东泉州市闽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福建大乾、王栋以及林起泰合作协议一案裁定,王栋所持的宏智1983.8万股股份被予以冻结(自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11月30日)。
一个颇有意思的插曲是,由于李少林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反担保,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7日解除对李少林所持宏智1 736 7万股股份的冻结,但当日,福建高院复又裁定将李少林所持股份予以冻结(自2003年11月28日至2004年11月27日)。
在如此集中的时间内,宏智科技第一、二、三大股东(王栋、李少林、福建大乾)所持股权被悉数冻结,冻结股份共计5166.7万股,占总股本的46 97%。据分析,前三大股东股权连环冻结事件的根本原因是,宏智股权纷争的利益各方都担心对方股权在纷乱之时遭遇变故,为利益争夺增加不确定因素,而冻结状态客观上对各方都有利。
值得关注的是,作为第二大股东,李少林为何没有卷入近期宏智股权之争的正面交锋,公开资料显示,李少林女士现为明珠(福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福建省三明市委城市工作部部长。据知情人士透露,宏智科技在1999年增资改制前后,有关政府部门要求引入李少林,但李少林并没有足够现金参股,最后宏智借一些钱给李少林。宏智科技上市后.林起泰和王栋曾打算买断李少林所持股权,按林起泰和王栋对外的说法,林起泰等人支付给李少林5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后,发现合同有漏洞,但李少林既不退钱也不让股。林起泰、魏剑辉诉李少林股权纠纷一案大概即由此而来。
大股东提案遇阻
与股权冻结事件交错着的另一个层面的角力,则围绕宏智科技第一大股东王栋(宏智科技原总经理,2003年8月辞职)提请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现任董事会一案进行。
据知情者向《新财经》记者透露,2003年12月3日宏智公告王栋所持股权被冻结的前一天,王栋发出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改选董事会和股东监事的议案。该议案将提名新一届董事会,撤换2003年6月25日选出的第二届董事会全体成员。有资料显示,王提名的董事中有5位在宏智科技、其子公司或股东单位任职。而雄震集团(600711)董事长姚雄杰被提名引起市场关注,姚为何来趟宏智这池浑水,其中有何玄妙尚不得而知。
2003年11月13日,王栋将相关提案文件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至宏智科技董事会,为证明自己已将有关文件寄给宏智董事会,王栋还两次请当地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据称,王的提案并未得到宏智董事会回应。而按规定,宏智科技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的15天内需作出是否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因此,王栋拟自行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计划于2003年12月3日公告,但经过一番周折,2003年12月11日公告才得以披露。
对此,宏智董事会公告称,一方面宣称此前从未收到过王栋的有关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文件,在未收到提案的前提下.王栋提议自行召开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因此,对王栋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性不予认可,另一方面公告了王栋与自然人胡海仁之间存在的股权托管协议,以及胡海仁提出撤消王栋改选董事会的议案的要求。
胡海仁称,根据股权托管协议.他享有托管股份的提名权、提案权、表决权,王栋未经他同意擅自提议改选公司董事会的做法违反了协议的约定,是不合法的,因此,对王栋提出的改选公司董事会的议案予以撤消。同时,胡海仁向宏智科技董事会提出取消王栋召开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临时股东大会能否召开
这也许是一份值得审视的股权托管协议。
2003年6月6日,王栋同意将所持有的宏智科技1983.8万股股份交与胡海仁管理.在托管期间(至2008年6月6日)未经胡海仁同意,王栋不得对托管股份设置质押、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措施。
但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军为王栋召集临时股东会出具的法律意见认为,股份托管不影响王栋行使股东权利,王栋有权利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刘晓军称,“由于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王栋先生早已事实上解除了该托管关系。”
知情人士分析,从律师的表述看,王栋与胡海仁之间除了股权托管关系外,还有股权转让纠纷,而外界对此缺乏了解。因此,王栋行使股份权利,并自行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是否合法有效,应当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决断。
据了解,林起泰曾对外透露,在计划买断李少林股权,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的想法遇挫后,他和王栋有意转让股权,和李少林及第四至第七大股东协调后商定的价格是1个多亿。正因为如此,在2003年6月改选董事会前,王栋提名的第二届董事会人选中并没有林起泰。2003年6月25日,宏智新一届董事会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1530万元与北京康富伟业科技集团、杨良伟共同组建福建宏智通信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宏智科技控股51%。按宏智通信法定代表人林起泰的说法,宏智通信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收购林起泰和王栋的股权而设立的。但是,从目前情况看,王栋、林起泰并没有从宏智全身而退的迹象,是什么让王、林改变主意不得而知。
《新财经》记者获知,2003年12月22曰,宏智科技第三大股东福建大乾在福建当地媒体发出会议通知,全文如下“林起泰、唐俊。庄缦、蔡茂富、余圣争、李岚、张凯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股东林起泰、唐俊、李岚、余圣争提议.定于2004年1月8日上午9:00在福州北环西路美伦华美达酒店商务中心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会议,讨论以下议题:1.修改公司章程;2.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3变更公司董事。请届时准时到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