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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城市福利
引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我国以二元制为基础的的户籍制度对人口迁移的阻碍效应日渐凸显,这一方面我国正加快脚步实行户籍改革,逐步向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迈进。早在2010起,分别以上海、中山作为代表的直辖市和大城市率先成立“积分制”管理制度,通过积分入户共享合法权益、明晰我国未来公共福利实现“同城同权”的发展方向,进一步契合外来人口的生产生活需求。谢宝富(2014)认为居住证制度具有淡化户籍管理色彩、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等积极意义。
1.“积分制”户籍制度改革的内涵
1.1上海:居住证积分模式
2013年7月,《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上海市外来人员满足有合法稳定居住和就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等条件可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可以享受一定的城市福利和公共服务,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量化为相应分值,在达到特定标准规定后,可申请转为上海市常住人口。据中国改革报(2013)报道上海从外来人员享受公共服务方面划分为三个梯度:第一梯度是以公民生存权为前提的最基本的公共服务。第二梯度和第三梯度主要是外来人口实现生存权发展权的一个递进,第二梯度持证者在积分达到120分可进入第三梯度,相应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其子女可以在上海参加中考、高考。
1.2中山:发展型低积分入户模式
中山市流动人口在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后,满足在中山市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等条件,即可申请积分排名。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和扣减分部分这3个指标具体构成,原则上分值累计达到60分以上者拥有入户资格并参与到积分排名确定最终落户名单。指标体系综合反映了中山市对流动人口各方面能力的需求水平,是评估中山市流动人口积分的基本单元,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社会资源分配功能,是缩小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之间福利差距的过渡性工具(郭秀云,2010)。
2.两地“积分制”户籍制度改革的比较
2.1福利对象比较
从根本上中山市户籍制度改革的“积分制”的基本思路是以“积分”实现“入户”,使得成功入户的人群享受到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城市公共服务和福利待遇。从受惠人群角度,“积分制”福利供给的受众人群仅仅针对达到积分入户条件且获得入户城镇指标的一小部分人群,入户指标划分离不开“总量控制、因地制宜”的原则,最终通过积分高低排序来确定最终能够成功入户的对象,基本公共服务的“普惠”实际上与外来人员渐行渐远。
而上海市户籍制度改革的“积分制”基本思路是以“积分”直接实现“福利”,其“积分制”实现的福利供给是渐进性的。虽然上海市设置的120分的标准分值门槛较广东省60分以上的标准高出许多,但前者只需满足120分标准分值就能申请享受相应地公共福利待遇,简要概括之:权责对等、梯度赋权。如此,上海市户籍制度改革实际涉及到的人群更广,“积分制”管理更为接近城市公共福利供给的普惠制。
2.2地位功能比较
“积分制”管理实现的主要功能是重现调整城市福利资源的分配格局,但是中山和上海积分制实现的作用却各不相同,中山市“积分入户制”从一开始的设置基本分值获得入户资格,按照计划指标量控制入户名额,最终到成功入户城镇后享受市民待遇,是从农村户籍完整转变为城市户籍户籍制度改革体系。但中山市户籍制度的“积分制”重农民工入户的结果,轻渐进利供给的过程。而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制”则设置积分指标累进机制,流动人口满足标准分值后直接享受对等的城市福利,即:上海市的“积分制”是一个“过渡式”户籍制度改革体系。不可否认的是,上海市缺乏完整的最终入户制度,这与上海控制外来人口总量政策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2.3 城市发展战略比较
上海作为长江三角洲的龙头城市,确立带动长江三角洲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联动为区域联合模式的战略,充分发挥其大都市辐射功能。其居住证“积分制”实际上是不同类型外来流动人员的筛选机制,在规模、时段、类型、素质等方面,实现人员的有序流动,定向吸引各种人才,改善本市的人力资源结构。目前实施条件下,上海积分制作为“过渡性”政策,自身具有良好竞争力且对上海贡献较大的外来人口进入上海户籍优势明显,首先跨入上海户籍的管理序列。
2001年,中山市提出了“工业强市”的战略,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随着经济的强劲增长,中山市城市公共服务承载力进一步提升。由于中山市各镇区经济发展不平衡,通过对入户人口总量控制和进行分区排名促进资源在全市合理调配;通过控制不同镇区的指标和入户标准,从而有目的的引导流动人员向落后镇区发展,进而引导公共服务向落后镇区倾斜。
3.实施现状与问题
3.1“分设门槛”带来阻隔效应
“分设门槛”是上海流动入口管理的方法依据,目的在于引导人力资源结构均衡分布,以实现吸引高素质人才的目标。从本质上,上海积分制从控制总量目标出发,通过“分设门槛”控制流动人口的“质量”。目前上海外来流动人口的素质结构是现存产业结构及其岗位结构与外来流动人员双向选择的结果,“积分制”的出现进一步激励高素质劳动力市场扩张,阻碍“低素质”劳动力市场发展。对于非正规就业、自我雇佣,入沪时间长的外来人口来说,融入城市,享受城市发展福利的阻隔效应永远存在。
3.2积分入户指标面临结构性失衡
中山市的积分制正式实施已经三年,积分制实行之前,预期中放宽限制,指标应当供不应求,但在积分制具体实施过程中,无论是入户还是入学指标,不仅每年都出现剩余,呈现结构性失衡,2010年至2012年,农民工子女入读小学的剩余率分别为24%、12.9%和4%;积分入读初中一年级的空余率则分别为34%、26%和6%;积分入户指标剩余率分别为28%、17%和15%。就中山市教育资源而言,呈现指标失衡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在我国现行教育体制下,公办学校教育资源相比于私立学校较优渥,公办学校学位炙手可热,容易造成权力寻租。另一方面公办学校教育资源很难在短时间内覆盖所有非本市户籍学生,通过积分制释放出来的教育公共产品供给是有限的。即使申请到积分入学,不仅高考需回到户籍所在地,甚至在公办高中也无法就学,对于高考受户籍限制的情况,由于这是全国统一政策,从市的层面暂时无法解决。
4.对将实行积分制的城市的启示
4.1制定正确的人口导向,加强流动人口总量调控
城市应该合理进行人口规模调控,在实行积分制度的同时,必须要坚持国家人口管理的政策取向,把合理控制人口规模作为现阶段人口管理服务的重大问题,加强流动人口总量调控,通过制定正确的人口导向机制来实现人口的合理流动。为增强城市的活力和创新力,需要多导入创新创业人才,包括高技能型劳动者,针对二级劳动力市场上一些低工资、有限福利,不稳定以及工作环境恶劣的岗位应仍保持对低端人口的需求。在确立这样的人口导向之后,就需要借助于市场和政策的双重机制来发挥人口总量的调控作用。
4.2逐步完善积分制度,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在合理控制城市人口规模的同时要注重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水平,将二者统筹协调发展。通过完善积分制,不断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满足在城市立足的流动人口的需求,实现以人为本。同时要注意梯度赋权,尽量做到流动人口的贡献度和享受水平对等,促进他们的社会认同感和引导有序融入,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推动城市经济迅猛发展。
4.3明确职能部门责任,降低政策执行成本
积分制的执行会涉及到一个城市的多个职能部门,因此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对于积分制实行的效果和政策执行的成本至关重要。所以必须要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和角色,降低政策执行的成本。主要应考虑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避免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同部门之间的“踢皮球”问题,比如对于资格证书的认定、城市发展贡献的认定等需要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以避免申请者需要到不同部门反复咨询从而降低办事效率;另一方面是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层面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之间的责任关系也需要梳理,改善跨部门的协调机制,相应做好工作政府人员的培训工作。
参考文献:
[1]谢宝富.居住证积分制:户籍改革的又一个“补丁”?――上海居住证积分制的特征、问题及对策研究[J].人口研究,2014,(1):9097
(一)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指标,取消《入市许可证》及“农转非”计划管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1、在全市打破城乡分割的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管理结构。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地方城镇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从人口统计口径上,城市市区、四县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居民统计为“城镇人口”,其它的统计为“农村人口”。使户口登记制度如实反映公民的实际居住状况。 2、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居民户口本》户别栏内取消“非农业”或“农业”字样,直接注明“家庭户”或“集体户”,实行城乡统一的居民常住户口。在办理户口迁移工作中,省内户口迁移及外省迁入的不再注明户口性质,迁往外省的,可根据是否纳入城镇人口范围,在《户口迁移证》上加盖“农业”或“非农业”长条章。 3、对于人均不足0.1亩地的村庄,撤村建居,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村民在入学、就业、低保、退伍安置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切实解决当前户口迁移、登记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1、对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可在当地申请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直系亲属的常住户口。迁入市区的只限本人、配偶及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购买、经批准自建住房、租住分配的公有住房或以贷款形式购买的房屋,且申请人或迁入人拥有房屋的产权证或使用证,不包括出租房屋。 稳定职业是指在国家机关、党政团体、企事业单位、私(民)营企业工作两年以上,并有市、县以上劳动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合同,交纳了社会保险费和失业保险金;兴办第二、三产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人员且经营两年以上的。迁入四县的,工作或经营一年以上即可。 稳定生活来源是指领取养老保险金、退休金、银行定期存款、固定投资收益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 以上凭《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使用证》。市、县劳动、人事部门核准备案的《聘用证明》、《劳动合同》、《养老保险手册》、《营业执照》、证明书》予以落户,不再受其它任何条件限制。公安派出所每月5日将出生落户情况通报同级计划生育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新生婴儿一个月内应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出生登记。往年出生未落户,且父母不在同一派出所辖区的,应有另一方派出所出具孩子未落户证明,方可落户。对于非婚生子女或多年未落户等疑难问题,派出所应及时上报县、区局对于事实清楚的,核准后予以落户。 5、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以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和继子女的,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无户口的可在派出所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和收养人户口本、身份证直接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登记出生户口;发生户口迁移的,收养人出具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凭上述证件由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签署意见后由县区局核发《准迁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6、对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办理户口迁移的,凭县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含系统内调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迁入人及随迁家属户籍证件,产权证明或集体户口本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入市区的,应凭市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含系统内调动)。 从社会上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公安部门凭设区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签发的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和单位接收证明、户籍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以上工作调动(含系统内调动)、录用公务员办理户口迁入市区的,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发准迁证明。迁入四县的,由县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发准迁证明。 对于国家政策规定,正常安置落户的人员及其家属,没有固定住所或单人迁入的,可落单位集体户口,携家属的可在单位住址单立家庭户。 7、对批准应征入伍的,征兵办公室要将“入伍通知书”发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由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后,方可办理其他入伍手续。 8、取消出国、出境人员(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注销户口的规定。对于以往已注销户口的人员,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在本人完成出国、出境任务回国后,凭本人出国护照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在原户籍所在地办理。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回国定居的,凭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发放的回国定居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对到国外定居或加入外国籍及港澳台定居的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出国定居证明或加入外国籍的证明注销其户口。 9、对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的不再注销户口。判处死刑且已执行的应及时注销其常住户口。以往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已注销户口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刑满解教后予以恢复。 10、对户口迁往农村地区的也要实行准迁制度。申请迁入人应出具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落户的证明,由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需开具准迁证明的,由县、区局核准办理准迁手续。
(三)改革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 普通高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录取本省或外省新生,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对于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派出所按暂住人口管理。毕业后凭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毕业证、户籍证件由县、区局核发《准迁证》。已办理户口迁移的,毕业后凭学校的《派遣证》迁往派遣地;无《派遣证》的,其户口保留到年底,仍不派遣的,由派出所将户口按生源地迁出。本市院校录取本市新生的,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为实现我市城市化发展目标,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人口向城市和城镇流动与集聚,促进城乡共同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我们建议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力度,打破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全面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迁条件,以法制化、证件化、信息化管理为主要手段,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年5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二、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是,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县级市市区、县城镇及其以下地区,凭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进行户口准入,不得附加任何其他条件。
三、继续落实市政府徐政发[*]78号文件精神,实行有利于吸引资金和人才的城市户口迁移政策。对在我市投资一定数额、兴办具有一定规模实业或连续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人员,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整户在市区登记常住户口。对在我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房或自建合法住宅的,按照市政府徐政发[*]78号文件规定执行。只要人均居住面积达到20平方米,具有合法的务工证明,允许产权所有者本人、配偶及子女在市区登记常住户口,不再限制入户人数。贷款购房的,在贷款还清后办理入户。购买二手房的参照购买商品房的入户条件,须在原家庭户的户口全部迁出后,才可办理入户。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可以在市人才交流中心落户。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生在城市工作满2年,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我市落户;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市人才交流中心落户。
四、取消对申请迁入城市投靠亲属的条件限制。属投靠配偶的,不受年龄、婚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均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改革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凡考取我市大、中专院校的本省籍学生,入学时根据本人自愿,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待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至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住地;学生本人要求迁移户口的,准予办理迁移手续。来我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江苏生源和就读于省外大、中专院校的我市学生,按原政策规定迁移户口。
六、进一步下放户口审批权限。为简化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和手续,今后户口迁移中需要审批的事项,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审批,公安分局加盖户籍专用章后,发准迁证。公安分局户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户口审批办理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市区待条件成熟后,推行网上办理户口迁移,不再使用《户口迁移证》。
户籍管理作为治安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管理过程中,扮演着基础地位的角色。户籍管理通过人口登记、人口统计等形式,获得了人口管理的原始数据,并且通过定期的人口清查和梳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人口信息资料。“户籍管理以人口管理为基础,可以准确地统计人口数字,编制人口资料,及时准确地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口资料”[1],这一论述较为准确地揭示了户籍管理的地位、目的和作用。因此,作为一种基础性的管理活动,户籍管理的社会职责必将更为重要,如何使户籍管理顺应时展的潮流和趋势,是摆在治安学人面前的重任。在日益严峻的人口形势下,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思路应该随时代主导思想而改变,进而实现户籍管和理结合,将社会管理创新的宗旨和理念贯穿到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不仅有所进展,而且体现时代创新的要求。
此外,作为在社会管理体系中发挥基础作用的户籍管理,在整个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背景下,其职能的转变也是迫在眉睫的。户籍的运行模式向来都是在管理理念导向下进行的,强调通过加强对户的管理从而实现对人的控制,往往忽略通过服务人口、服务户籍、服务社会的方式来进行更深的管理。我国户籍制度过多地承担了分配社会利益和资源、维护社会治安等经济政治职能,忽视了户籍制度登记人口、证明公民身份的职能。当下,户籍管理改革也是一个热词,但是如何真正实现户籍管理改革面临争议,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笔者认为,在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户籍管理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应重新确定,目前的户籍管理模型已经不适应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新规划户籍管理改革的方向,应该更加凸显服务的宗旨和价值。促进户籍管理向户籍服务的平稳过渡,完善户籍管理模式,更加注重户籍服务在当前人口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户籍服务来实现人口管理的目标。
二、户籍管理向户籍服务转变的新构想
从哲学的角度分析,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事物的发展也是利弊合一的,没有绝对完满的状态,户籍制度作为整个社会制度结构设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存有瑕疵也在情理之中,因此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背景下,把握契机,促进户籍管理向户籍服务的新发展是时代赋予我们的重任,笔者试着从以下几点提出对户籍服务的构想。
(一)完善户籍登记机制,服务于国家人口统计户口登记中存在漏洞这是不言而喻的,如何修缮是我们的着眼点。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的户籍制度,在计划经济时代,对于我国的工业化和资本积累起到了积极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该制度并非一无是处,制度设计的初衷通常是好的,但制度的运行往往会随时代的发展而发展,查漏补缺是制度完善的首选。新的制度安排必然要将城乡居民的权益保障作为制度设计的支撑点之一。在户籍制度发展过程中,往往需要我们因时因地地修缮和补充,首先要增强政府服务意识,提高政府服务能力,扩大政府服务范围。户口登记机关应关注所在辖区或小区内育龄妇女和怀孕妇女的数量,树立上门服务的意识,构建上门户口登记机制,增加户籍警的入户频度,对即将出生的孩子进行统计,同时在孩子出生之后及时予以登记。其次,政府应加强教育和舆论的引导,增强公民权利意识,让人们逐步意识到登记户口是自己的一项权利,逐步规范部分公民因政策原因或法律常识的缺失而带来的未上户问题。变过去被动上户为主动登记,提高人口统计数据的价值和可信度。
(二)淡化户籍身份差异,服务于民生工程2013年3月6日,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召开的首次提案协商会上,公安部表示将建立实施居住证制度,使长期在城市并连续居住、参加社会保险的流动人口公平公正有序落户。[3]将暂住证制度改为居住证制度,淡化了流动人口的户籍身份差异,强化了其居住意识,提升了流动人口的归属感和城市的凝聚力,有利于城乡、城际藩篱的破除,为流动人口的就业、就医、就学、住房等社会保障工程服务。将流动人口纳入实有人口属地管理后,从中折射出的是政府角色由重管理向重服务的转变,[4]将就业、就医、就学、住房等民生工程与户籍差异的关系弱化,增强服务力度,将民生工程的惠泽广施于众。如果将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划分人性化,按照彼得•布劳的理论,二者之间的社会距离就是地位距离或身份距离。[2]304现行的城乡二元机制,为原本不该有价值和等级观念的居民户口强加了“阶级”的色彩,从根本上造成了社会分配的不公,从而阻碍了我国社会的整体进步和城镇化的发展进程。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资料显示,城市人口约占总人口的51%,农业人口约占总人口数的49%,城市人口的比重首次超过农村人口,然而在目前所统计的6亿多城镇人口中,有2亿多是农业人口,这些“被城镇化”了的农业人口,虽然在城镇工作和就业,但却未曾享受过与城镇户口拥有者均等的公共服务,从某种意义上说,城镇户口是权利的载体,也是使农业人口真正城镇化的印证。然而目前的形势正如某些学者表述的一样,中国的城镇化是不完全的城镇化(incompleteurbanization),中国的城镇化水平实际上是被高估了。[5]这样的“被高估”主要影响的就是这些“被城镇化”了的农业人口,使其无法真正享有城镇化所携带的利益链,他们的利益诉求无法得到保障,这就是户籍制度在社会公平上的设计败笔。如何弱化户籍差异,使全民都能享受民生工程的惠泽,笔者试着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首先,逐步取消农业户口和城镇户口,在户口设立上建立全国统一的居民户口簿,这从形式上体现了户籍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逐步淡化人们的户籍身份差异,为整个社会提供心理认同。其次,为避免城乡二元户口的取消流于形式,必须同时改变附着在户籍制度上的其他一系列制度,化解目前这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状态,把户籍与福利剥离,或者更准确地说是破除户籍“福利圈”,[6]这是目前弱化户籍差异面临的难题,在这个过程中,要坚持循序渐进、平缓稳定的原则,有条不紊地进行。比如将教育资源的享受与户籍分离,以学校的实际承载量为标准来进行学生的录用,保证每个学生可以享受到较为公平的教育资源,降低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的准入门槛,为流动人口子女可以享有较高质量的学习环境提供便利。再如养老保险,对60周岁以上的公民,确立城乡差额较小的养老保险标准,保证每个人老有所养,而不再因户口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总而言之,社会职能的分化和细化是破除户籍“福利圈”的必要手段,争取通过类似的改革,恢复户籍制度的独立性,在不受户籍影响的前提下,使全体公民都能享受到真正的“市民待遇”,逐步实现流动人口的“市民化”,最大限度满足社会大众的需求。
(三)转变户籍政策理念,服务于农民工的社会融入中国政府网2012年2月23日正式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是自1984年《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之后又一个涉及农民及农民工的具有标志性的文件,规定了新时期有效解决农民工在城镇落户的问题,涉及教育、就业、住房、医疗、社保、公共服务等民生领域,“同时顾及具备和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民工需要,把分类明确户口迁移政策与依法保障农民工土地利益,着力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一起作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措施的三个有机组成部分,并且把尊重农民意愿作为今后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之一。”[7]这些对于农民工户籍及与之相关的社会福利方面的规定,表明了国家对农民工户籍制的关心和重视,对改善农民工面临的享有城市福利没有户籍保障进行了弥补。“同时也透露出户籍制度改革将进一步深化的积极信号”,[8]正所谓“得民心者得天下”,同时应该将该工作落到实处,扩大对农民工的服务范围,切实解决户籍差异给他们带来的不便,突出解决农民工的社会融入问题,真真切切服务于他们,这也是社会管理创新在新时期的新要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探索以下方法,比如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区域设立类似于街道办事处性质的农民工户籍办理窗口和户籍咨询台,将户籍办理工作和户籍服务纳入社区工作的范围之内,保障农民工户籍办理的便利性,同时针对农民工人数众多、分布广泛的现状,可以专门设立农民工户籍办理工作日或户籍办理流动岗,由公安派出所进行统一管理负责,解决户籍给农民工生产生活带来的不便,以户籍为动力加速农民工的社会融入。
(四)创新户籍管理模式,服务于公安机关的人口登记户籍管理新模型的设立,主要致力于通过剥离附着在户籍上的其他社会制度和福利政策,尽可能让户籍制单一独立地履行其人口登记和人口统计的职能,使其成为公安机关收集、确认和提供公民身份、亲属关系、法定住址等人口基本信息的唯一凭证,[9]从而有利于公安机关及时核对和查证人口基本信息,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人口信息资料。同时公安机关应该适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户籍政策的保障。即通过改变户口管理的现状,重新设置一套户口管理体系,建构动态的户籍管理模型,使户籍自立门户、单独当家。然而这样一个庞大的户籍管理体系没有日积月累的堆砌是很难建立的,笛卡尔说过:“应该把所审视的每一个难题按照可能和必要的程度分成若干部分,以便一一妥为解决”。[10]
关键词:高校;户籍管理;模式探索
在高校户籍管理中,我国的高校户籍管理就十分的重要,高校户籍管理是城镇发展的一个较为突出的要素,是城镇户口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现代的高校户籍管理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没有解决吗,已经无法满足额日益增长的户籍管理需要,这样的情况下,就要结合具体的高校户籍管理,进行高效的人才培养,探索出一个新的高校户籍管理模式。
1 高校户籍管理特点
1.1 周期性和时效性
高校户籍管理有着周期性和时效性,在新生入学的时候需要进行户籍的申报,在毕业生毕业的时候需要进行户籍的迁移,这是每一个高校都需要经过的基础性工作,可以说这一工作有着一定的周期性,因为学生入学的时间是秋季,学生毕业的时间为夏季,这个时间是不变的,在这样的要求下,就需要把握好户籍管理的周期性,但是毕业生的迁移工作也是十分重要的,在迁移中,需要进行派遣,派遣工作的时间是非常的紧迫的,这样就需要掌握好时效性。
1.2 管理与服务
户籍管理中户籍档案也是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户籍档案是公安机关进行人口管理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依据,但是现在的户籍档案管理已经无法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在时间上已经被逐渐的弱化,户籍档案管理更多的是为学校的师生服务,在功能范围上也在逐渐的缩小,这样对户籍管理是十分不利的,需要我们重视户籍管理中的管理与服务,只有将管理与服务并存,结合在一起,这样才能将整个建设工作做好,保证整体性的建设工作,完善户籍管理制度。
1.3 周期长、实效性高
高校户籍管理在办理上有着较高的实效性,因为身份证等的办理在户籍管理中是十分重要的,如果没有将户籍管理工作做好,那么整个户籍管理就会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在户籍档案管理中也需要使用身份证才能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因此实效性是一个很大的特点。但是由于户籍管理是由高校和公安机关进行两级管理,这样就给高校户籍管理手续的办理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难题,在办理的周期上会延长,这就是周期长的一个特性。
2 高校户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高校户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得到重视,因为这关系着高校的户籍工作,关系着学生的未来,是不能马虎的。在户籍的发展中,国家已经出台了很多的措施进行高校户籍的管理,但是由于人们对高校户籍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就导致了高校户籍管理中有很多的问题产生,在高校户籍管理中,如果没有将高校户籍管理中的问题解决好,那么就无法保证高校户籍管理的快速发展。以下是对高校户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2.1 管理模式较为简单
从管理模式来看,高校的户籍管理存在着形式简单的缺点,高校是一个人口流动较为集中的地方,每年都会有学生迁移和新生上学,因为流动性较大,有很多的高校为了行事方便,就将学生的户口迁移到了学校专门建立的一个户口集中地,这样就导致了学生身份证上看见的是相同的地址,但是这样的管理模式越是十分简单的,由于没有实质性的作用,这样就导致了高校户籍仅仅是一种模式,不能够发挥任何的作用。
2.2 毕业生的户口仍然在校保留
现在的高校学生户口仅仅能在学校保留两年,这是国家的教育部门专门的为毕业生出台的政策,这样户口还留校的毕业生的户籍,学校就会将毕业生的户籍当做在校生的户籍保留,但是在管理上就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因为这些学生既不住校也不能够参与学校的任何活动,在这样的情况下,学校就很难对高校毕业学生户籍进行管理。如果将这些人当做是社会人员进行管理,那么学校就没有了义务,这样毕业生的户籍就面临着极大的难题。在户籍的管理上需要人们注意,高校户籍管理并不是一个较为简单的问题,因为高校户籍工作涉及到的环节较多,因此毕业生的户口仍然在校就给户籍管理部门和学校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2.3 人户分离的现象严重
人户分离的现象在高校户籍管理中是十分常见的,户籍管理制度的要求中,需要按照人户一致的原则进行管理,但是现在的很多高校毕业生对户口这一问题并不重视,这样就导致了很多的人户分离现象发生,这种人户分离现象日趋增多影响了户籍管理作用的充分发挥,不利于公安部门的有效管理,同时也给高校户籍管理工作增添了新的难度。
2.4 学生及家长对于户籍管理政策的不了解
现今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后是否迁移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决定。但是现实中,很多学生及家长担心如果户口不迁至学校,会影响到在校期间的生活和学习等。
3 高校户籍管理模式的探索
3.1 改革高校户籍管理方式。
“学生的户口具有人数多,密度大,停留时间短,流动频繁,情况复杂等特点。”按照目前的高校户籍管理政策,在目前的高校迁入户籍制度是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拿高校寄达的滤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新生入学报到时,按照规定,统一将户口迁移证交到学校的户籍管理部门,之后在一定时间内办理高校所在地的身份证件。
高校作为学生户口的迁入地,其在接收学生的户口迁移证管理时由于宣传未到位,使学生未能意识到户口迁移的重要意义。因此,高校户籍管理应该从学生角度出发,在管理迁入学生户籍时,本着以学生为本的理念,管理学生户籍。同时,由于户籍管理的工作量巨大,为了减少可能出现的错误和提高效率可以运用计算机实施高校的户籍管理。基于Web的高校户籍管理系统的开发主要包括后台数据库的建立、维护和前端动态网页的建立。高校户籍管理系统的功能达到了现代高校户籍管理工作实际应用的要求。
3.2 完善高校户籍配套制度
目前我国高校户籍管理制度中,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的档案机构对对其档案免费保管不收取收服务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人学前户籍所在地。这种迁入原籍的户籍管理模式使得学生很难享受其本身是农村户口所享有的待遇,而成为城镇户口。这样一种迁回制度无异于剥夺了毕业生本身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因此高校的户籍管理对于迁回原籍的毕业生应该出台相关的配套的法律制度保障其权益。
3.3 建立健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随着户籍管理工作中人口信息数字化、网络化进程的推进,必须加快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建设,提高户籍管理效率;强化学生公民身份证制度,随着全国第二代身份证的全面落实,以公民身份证及暂住人口的形式管理为基础的高校户籍管理制度正在形成,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这一新的管理形式在高校户籍管理中,不仅更加便捷、高效,也顺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和时代进步的步伐,并可以节省资源,减少迁移产生的错误及人力浪费。借助公安机关的户籍网络信息资源,配合即将推行的IC卡身份识别办证系统,合理、充分地有效利用现有的丰富的数据资源,更好地适应户籍管理社会化服务需要,为高校户籍工作改革和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打下坚实的基础,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4 结论
高校是选拔人才、培养人才、输送人才的最重要的场所,高校的户籍管理和改革理当成为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提供积极的经验。高校的户籍管理将被更科学、更高效的管理所取代,这是社会进步、户籍管理完善的必然结果。
参考文献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5-0019(2009)7-0285-01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弊端日益暴露出来。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我国正在进行户籍制度的改革,必然给社会的各个方面带来影响。计划生育首当其冲,因此,本文研究的重点就是如何使户籍制度改革与计划生育相适应的问题。
[关键词]户籍制度;改革;计划生育;方法
从我国户籍制度的发展进程来看,保证了我国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其次是通过控制人口从农村到城市的大量迁移,较好地避免了城市人口的过分膨胀以及由此带来的城市社会问题;通过一致的人口登记措施,严格控制人口的流动,从而起到了预防犯罪、有效侦破案件、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作用;保证了计划生育工作和人口微观控制的有效进行,保证了人口统计和人口宏观控制的顺利实施。
1户籍制度与计划生育的关系
户籍管理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管理制度,是指政府的相关管理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民户的基本状况进行登记和管理,其内容包括常住人口登记和上报制度、居民户口或身份登记即管理制度、暂住人口登记制度、出生人口登记制度、迁移登记制度、变更更正登记制度等。户籍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统计人口数量,维持社会稳定。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旨在通过宣传与教育,并采取其他措施来放慢人口增长速度,控制人口数量,以适应环境的承受力。这两项措施的范围及于全国,深刻影响着人们的各个方面。二者之间的联系既对立又统一,互相促进,互相制约。
户籍制度建立之初,严格限制人口流动,人民群众被死死的钉在固定的地方。社会经济学认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在生产要素的不断优化组合和流动中实现的,各种社会资源自由式流动,进而能实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发挥人力物力的最大效能。其中最重要的元素人力资源的流动至关重要,但传统的户籍制度不是从社会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出发鼓励劳动力由经济势能低的农村、小城镇向中等城市、大城市迁移,而是从保护城市的利益出发,采取种种措施,设置重重障碍阻止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它反而鼓励人口由城市到农村、由发达地区到欠发达地区的流动,使生产要素难以实现最佳配置。这是违背市场经济原则的。同时劳动力合理流动的不能实现,遏制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不利于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这不仅会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给现代化建设增加了不必要的制度成本,延缓了我国社会发展的进程。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我国户籍制度做了相应的调整,不再严格限制人口流动,因此,我国人口迁移与流动呈现出大规模的跨区域、长距离的特点。据有关部门分析估计,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流动人口还将以平均每年500万左右的速度增长。发展经济学的理论和实践也均已证明:经济越发展,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就会越多。虽然流动人口的增多,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给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一定的问题,但从总体上说,它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建设和实现。因此,对流动人口不能排斥和歧视,应注重把流动人口纳入当地的户籍人口管理的轨道,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切实维护好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户籍制度不管是对于人力资源的分配,还是对于人口数量的控制都有着深刻的影响力,因此,户籍制度的改革必然会引起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调整。
2户籍制度改革背景下的计划生育工作新措施
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将逐步全面实行公民在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形成由户口登记、迁移为基础,居民户口簿、公民身份证两种证件和常住、暂住两种户口组成的管理制度,以居住地划分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区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当然户籍制度的改革面临一个非常敏感而棘手的问题,就是户籍性质变更现象普遍化和台法化后的生育政策该如何制定和掌握呢?
2.1实行双轨制生育政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明确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因此,暂时不能以“一元化”的生育政策来适应“一元化”的户籍制度,而应当采取过渡的方式来执行现行城乡有别的生育政策。目前,在基层调查时,有些计划生育工作者提出了不少看法,其中一种即在一定时间内,户口落在村民委员会并分到责任田的,适用农民生育政策;没有责任田而从事其他职业的,适用城镇生育政策。采取这样的办法执行现行生育政策,既有利于提高城市化水平,也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也便于操作。当然了,这种城乡有别的生育政策也会带来一些问题,例如当我们不能区分城市,还是农村人口时,我们应该适用怎么样的政策呢?因此,们现在做的也只能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做出相应的计划生育政策。
具备条件优先进城
只要有合法的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都可落户城市。这是这次河南省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
外地公民,凡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获得中级以上职称,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正式聘用且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准予本人户口迁入。
外地公民在城市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准予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
外地公民到大中城市投资、兴办实业,年利税达到一定数额的,准予本人及直系亲属、经营或生产实体录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户口迁入。投资人或业主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和完税证明直接向市公安局申请。
行政垂直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系统内部异地调动,凭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批准的调动工作证明,准予迁入户口。大学新生户口放原地农村学生就地农转非。上省外大学户口“入乡随俗”。
大中专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将入学不迁移户口的学生纳入暂住人口管理,指导学校保卫部门做好管理工作。各类大中专院校2002年以后招收的省内新生,毕业后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入学前未办理就地农转非户口手续的,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户口迁移时,应同时补办农转非户口手续。
河南省户籍改革历程
1997年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后,河南省户籍改革方案从1998年开始颁布实施。
1998年底,省政府批准全省调整户口政策的意见,允许出生婴儿随父或随母自愿入户,放宽夫妇分居和老年公民投靠子女的入户条件。
1999年,针对城市下岗职工、特困职工和部分大中专毕业生要求到农村就业的要求,推出了非转农政策,同时取消了农转非许可证制度,制止了办理户口收取城市增容费等乱收费行为。
2000年初,省政府决定在全省的县级市、县城的建成区和建制镇的建成区进行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在大中城市全面开展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准予落户工作,取消农转非指标管理和居住时间限制,允许小城镇落户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宅基地和责任田,都市村庄人均不足0.3亩土地的人员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
(一)工作目标。我市户籍制度改革以邓x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xx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定不移地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逐步完善来穗务工人员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积极推进常住人口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实现人口管理一体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到2020年,全面建成与小康社会相适应,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实现人口规模适度、结构优化、分布合理和素质提升的人口发展格局。
(二)基本原则。坚持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切实尊重居民意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有序推进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权责匹配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全面布局,着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政策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保障就业,全力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的原则。
二、进一步调整城市户口迁移政策
(三)科学控制城市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广州作为超大城市,要严格按照党的xx届三中全会“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精神,根据我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严格控制人口规模,不断优化人口结构,逐步形成与我市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相匹配的入户政策体系以及非户籍常住人口市民化的政策体系,重点吸纳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技术技能型人才落户。(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配合)
(四)有序解决来穗人员落户。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长期从事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为广州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落户问题。进一步完善积分制入户政策,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符合相关条件的来穗务工人员,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公安局配合)
(五)积极推进设立公共集体户。在各区推进设立公共集体户并完善日常管理,解决我市户籍管理工作中的落户地址“兜底”问题及人才类集体户口人员结婚难、子女入户入学难等问题。各区设立至少一个公共集体户,并安排人员专职负责日常管理。(各区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
三、创新人口管理
(六)实现城乡户籍“一元化”登记。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广州市居民户口,实现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真实反映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市公安局牵头,各区配合)
(七)完善与户籍“一元化”相适应的社会服务管理制度。加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住房、民政、社会保障、土地及人口统计规划等制度,实现户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紧密结合,整体推进。(市社工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规划委、住房城乡建设委、财政局、法制办、公安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委、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八)建立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建立以居住证为载体、以积分制为办法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根据居住证持有人连续居住年限、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所、文化程度、缴纳社保、依法纳税、技术能力、社会服务等情况进行积分,阶梯式享有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住房保障服务、社会救助及社会福利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等权利。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证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积极拓展居住证的社会应用功能。(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部门配合)。
(九)加强人口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和人口信息管理应用。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市实有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人口基础信息库。结合市“五个一”(一卡、一号、一格、一网、一窗,即市民卡、12345政府服务热线、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网上办事大厅、政务服务大厅)社会治理政府公共平台建设,依托市级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各有关部门的人口信息资源,建立市级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养老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完善实有人口动态采集更新机制,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提升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率、准确率。实时掌握人口变化情况,加强人口数据统计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政务办牵头,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教育局、国土规划委、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委、民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工商局、地税局等部门配合)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十)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开展集体林权抵押担保、继承等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建立转户农民权益保障机制,鼓励户口迁出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市场流转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财产收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规划委、林业和园林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市更新局配合)
(十一)有序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覆盖。
1.积极推动城乡教育事业均衡协调发展。根据常住人口规模,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合理规划公办学校布局,进一步挖掘公办学校潜力,扩大服务容量,科学核定教师编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落实《广州市xx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穗府〔2019〕12号),继续加大民办学校补助力度,切实保障来穗务工人员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免费义务教育的权利;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动标准化学校建设,提高办学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建立非义务教育多元投入体制,重视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最大限度地满足城市新增居民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加强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培训,探索制定以积分制为办法的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受公共教育政策。逐步完善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的招生和教学。(市教育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配合)
2.进一步建立健全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培训券”职业培训补贴制度,做好“培训券”政策与省技能晋升补贴政策的衔接;积极整合职业培训资源,推进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强化企业开展来穗务工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责任;加大来穗务工人员创业政策的扶持力度,健全来穗务工人员劳动权益保护机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民政局配合)
3.加快统一城乡居民卫生计生服务制度。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设覆盖全部实有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信息网络,有序调整计划生育服务政策。(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
4.建立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制度。落实好《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异地就医实时结算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及各区配合)
5.加快构建健全有序的住房保障体系。研究制定来穗务工人员住房保障政策文件,市、区两级政府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以用人单位为主,鼓励其他社会力量参与,逐步解决来穗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用地来源和建设资金等,推动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鼓励社会力量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户籍(含新增入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探索完善城乡居民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城乡居民住房消费的作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规划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财政局及相关各区配合)
6.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来穗务工人员成本分担机制,初步形成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来穗务工人员市民化财政成本分担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市和区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配合)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二)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在市层面建立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机制,确定1名市领导总负责,市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民政、教育、公安、财政、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农业、法制等部门积极参与,统筹领导和协调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加强考核督查和行政问责,实施成效纳入科学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各区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推进。
《意见》规定,在四川省内除成都市五城区和高新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市常住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随迁。成都市五城区和高新区将另行制定落户的具体政策。这意味着从今之后四川省将只有一种户口,而不再有农业和非农业户口之分。
无独有偶,2003年2月22日,北京市也宣布将于4月1日起实施新的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户籍改革方案。方案规定2003年1月1日以后本市农业户口妇女所生的孩子,可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自愿登记为非农业户口;本市农业户口的高等职业教育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及经教育部门确认的职业高中的在校生,可自愿转为非农业户口。
种种类似的举措表明,中国的户籍改革正在不断深化。自2001年小城镇户口改革启动之后,一些大中城市甚至包括省会城市也迈出了户口放开的步伐。广东、湖南、吉林、辽宁、安徽、浙江、江苏等省份先后宣布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城市户籍准入放开的改革。
不过,当媒体为各地的户籍改革不断取得进展而欢呼的同时,户籍改革理论上的受益人――农村户口人员却似乎没有了初时的惊喜。如石家庄等大城市宣布放开户口后,并没有出现大批农民争相涌入的热闹场面。根据石家庄市公安局的统计,2001年8月石家庄市宣布全面放开户口之后,四个星期内仅有17972人办理了落户石家庄的手续。北京在1997年开始了小城镇户籍政策改革,但截至2002年底,26个小城镇办理了农转非户口的总共只有4万多人。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后,农业人口对自己和家庭的未来生活的设计已趋于理性,特别是进城的农民工,他们对于城市户口的向往其实是基于城市中有他们所看重的生活和发展条件:就业机会多、收入水平高、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与外界接触的机会较多、环境有利于子女的成长等等。如果他们放弃了在家乡的土地,得到了一个城市户口,而在就业、社保等方面并没有获得实实在在的好处,对他们来说,莫如依旧保持农民身份,因为家乡的土地毕竟还是一块最后的保障。
公安部治安局户政处一位负责人的表述非常直白,他认为,过去城乡户口统一的改革之所以进展缓慢,表面上问题出在公安部门,其阻力的根源却是来自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城建等方方面面。
2002年12月1日,分布在北京市石景山区50个自然村的尚为农业户口的15535人,一次性整建制变更为城镇居民。在这个过程中,人员转换后社保资金的支付成了困难。因为在此之前的社会保险需要补缴,已经在当地乡镇企业工作的大批农民在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以后,乡镇企业要为他们负担社会保险,当地政府非常担心企业的支付能力。
这一困境反映的正是中国特色户籍制度下形成的“农民有土地,城镇居民有社保”的保障模式在户籍改革中面对的尴尬。各地在改革中对此也并非没有考虑。如江苏省的户籍改革方案就提出要考虑农业人口转为非农户口后如何参加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问题;四川省在出台《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之前,也在参与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作出了政策上的铺垫。2003年1月2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在成都市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也应参加综合社会保险。也就是说,四川的农民工,无论是继续保留其农民的身份,还是转换为非农户口,在参加城乡统一的社保体系方面并没有任何政策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