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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8-0179-3
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着电子网络与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以“电子化”为特征的“电子化环境”日益凸显。电子化既是一种技术,也是政府所面临的一种行政环境。作为一种技术,电子化为基层政府提升管理效率提供了基础;而作为一种行政环境,城市基层政府必须主动适应电子化的要求,创新现有的社会管理模式,以更好地服务于社区民众。电子化环境下的社会管理的本质是要求政府顺应社会对政府社会管理的要求,建立起以公众需要为主导社会管理体制。即,一方面,城市基层政府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以提升公共政策的质量与执行效果;另一方面,要求政府创新公众参与的方式和方法,尤其要重视电子化环境下的公民参与渠道的建设,并拓展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领域,使政府的决策和管理更加规范、透明,更能符合民意和反映实际。
一、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的基本特征
城市是人类社会生活的载体,也是人类走向文明迈向成熟的重要表现形式。据相关资料统计,我国近70%的财富是由县级及以上城市创造的。伴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将日益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承载基地,据城乡建设部提供的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的城镇发展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城镇人口总量已经达到6亿之多,预计在“十二五”期间,我国的城镇化率将突破50%大关,开始真正迈入城市化社会。当然,尽管从城镇人口规模上来看,我国已经位居世界第一,但是,从城市基层政府管理水平和能力方面来看,仍亟待提升。目前,近50%的城镇化比率这一数字与世界发达国家近80%的城镇化率相比还有相当的距离。这种差距的存在,意味着我国未来巨大的城市发展空间,也意味着城市基层政府正逐步面临更多、更为复杂且责任更为重大的社会公共事务及其管理。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模式正发生深刻地变化,具体而言,正呈现以下两大基本趋势与特征。
(一)社会管理参与主体的多元化
社会管理参与主体多元化是指在社会管理决策中,政府不再是唯一的决策主体,公众或其他社会组织也能够对政府决策起到重要的影响。实践证明,政府并非万能,同时,由于市场失灵也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因而使得公民社会的兴起成为可能,也构成了必要。公民社会作为现代社会的一支新崛起的力量,正影响并改变着公共治理的格局。公民社会是指处于“公”与“私”之间的但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之外的一些社会公共领域,其所指向的是特定的社会公共利益。公民社会已构成整个社会极为重要的一极,它不仅在某些方面可以弥补政府以及市场的不足,更为重要的是,它的形成对政府将构成有力的监督、制约甚至于限制,并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并促进政府公共政策的完善。
公民社会的兴起,意味着传统的通过对权力和权威的运用来实现管理目标的“政府管制模式”必然要被以共同治理为基础、以善治为目标的“新公共治理模式”所取代。由于传统的政府管制模式过多地强调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主导作用,因而不可避免地在某种程度上忽视或损害有关民众或群体的利益诉求。而新公共治理模式则强调政府在管理过程中要重视各“利益攸关者”(Stakeholder)之间的利益关系,主张通过相关主体之间的有效互动,来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即政府不再依赖自己的权威亲自主导对某一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而是将自己的角色从“划桨者”向“掌舵者”转变,借助于新的工具、技术和管理方法,从而实现对社会公共治理过程及结果的有效引导与适当控制。
(二)强调“以公众为中心、以公民为本位”的社会管理
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的核心是以“公众为中心,以公民为本位”,寓管理与服务之中,这是现代民主社会对政府的基本要求。政府必须积极履行其特有的社会义务和责任,包括实践公共利益,尊重宪法与法律,追求专业的卓越,展现个人的正直、诚实和廉洁等。
要实现上述目标,政府必须创新观念,并实现社会管理方式和方法的创新。要彻底改变以往的行政管理手段和方式,运用更为民主的管理方式和方法,通过与民众进行平等对话与沟通,共同协商解决相关社会问题。与此同时,它要求政府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做到依法管理和服务。
事实上,城市基层政府社会管理,离不开公众的有效参与。而政府的核心责任就是要为公众搭建一个有效的参与社会管理决策的平台。一方面,通过公众参与来增强其参与意识与能力;另一方面,参与本身可以使公众意识到参与社会管理既是公民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基本的义务和责任。通过完善参与机制,拓展参与渠道,吸收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借此构建公正、透明、高效的政府。
二、电子化环境对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意义
电子化环境下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不是简单地将信息与网络技术应用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去,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政府管理电子化,它是新的管理环境下的政府社会管理变革,这种变革的核心价值观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公众利益。正如奥斯本(Osbrone,1992)曾指出,的民主政府是为它们的公众服务而存在的,为公众服务而非为官僚服务理应成为政府社会管理的基本准则。因此,在电子化环境下,政府应改变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取而代之以新的以善治为目标的社会管理,并借助于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来改革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沟通方式,并通过及时回应民众需要,来提升基层政府的合法性基础。
(一)电子化环境为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多方参与提供了技术支持
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必须以社区居民参与为基础。这是因为,基层社会管理所面临的问题极为复杂,在现实中,任何部门,不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人部门,都不具有解决各种问题所需要的信息、知识与能力。因此,社会管理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不仅为政府制定合理的公共政策提供支持,也可增强公众政策的执行效果。事实上,要使基层政府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够服务于公众,有必要让那些凡是生活受到某些决策影响的人都参与那些决策的制定过程。
总书记曾指出,执政为民的核心是了解民情、汇聚民智。换言之,政府要实现社会管理的目标,必须改革现有的以政府为中心的行政观念,广开言路,听取民意。与此同时,政府要为公众参与提供方便,减少公众的参与的成本。而电子化环境为基层政府改革社会管理方式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通过网络信息技术,政府与公众之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有效沟通
(二)电子化环境有利于提升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的质量与效率
政府行政的质量与效率问题一直是行政学者们所关注的焦点。行政学创始人威尔逊指出,行政学研究的目标在于尽可能地提高行政效率。电子化环境下的政府社会管理模式与传统社会管理模式的一个最大区别就是中间环节的缩减以及效率的极大提高。在电子化环境下,公众可以通过上网了解相关信息内容或完成一些审批、交验等事务,避免了传统政府机关的暗箱操作和办事拖沓。
Douglas Holmes(2001)曾指出,电子政务是工业化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型的一次变革。信息化发挥了巨大的技术支撑作用,介入了政府管理改革的整个过程,为政府改革和创新提供了高效率的手段和动力。政府可以通过“职能创新、结构创新和过程创新”,逐步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对政府业务进行科学的优化重组,从而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而且,政府通过应用信息技术降低了公民进政府办事的“门槛”,使原来很多“门难进、事难办”的现象,在网络上可以很好地得到解决,体现了电子政务的服务便捷性。电子化环境实现了政府追求公共利益的理性选择。
(三)电子化环境增强了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的公正性与透明性
公众监督是确保社会管理公正性和透明性的前提,公众要实现有效监督,须以对社会管理信息的掌控为基础。传统的社会管理由于缺少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使得公众难以获取关于社会管理的内容、数量以及质量等信息。而且,由于文化、技术等条件的限制,诸多社会管理决策往往在“黑箱”中运行。大多数关于社会管理的政策、法律等,往往只能在小范围内征询意见,绝大多数公众意见难以被吸纳到政策制定过程中去,从而导致公众成为政府政策的被动接受者。
公民民主意识的增强,客观上需要政府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做到公正透明。而且,电子化时代的到来,为公众更加广泛地参与社会管理过程且更为有效地监督政府各种行为奠定了技术基础。通过电子化设备和互联网等手段,公众可以及时地获取各类社会管理信息,并对政府的各种工作进行及时地监督和质询。比如,公众可以通过登录政府网站了解各类法律、法规和政策,也可以通过电子邮箱、电子举报箱、电子听证会等,对政府社会管理表达自己的看法,尤其可以对涉及到自身利益的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质量、内容等做出评价。
三、电子化环境下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创新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对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必须改变以往的低效管理模式,建立起多方参与、公正、高效、透明的新型政府管理模式。
(一)加强信息技术培训工作,为适应电子化环境下的政府工作转型奠定基础
电子化环境下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要求基层政府公务员能适应电子化环境的现实需要,不仅要推动政府社会管理体制的变革,而且要积极培育电子化公民。
1.要提升基层公务员与民意代表的电子化应用水平
城市基层政府是基层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直接联系城市社区居民最为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也是整个行政大厦得以稳固的基础。任何时候我们的政府都应该建立起一支训练有素并且能够以良好的行政理念和态度、专业的行政素养以及合法的行政行为服务于民众的城市基层公务员队伍,这是改善政府服务质量、提升政府管理效率、增强政府回应性的需要。但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大多数基层公务员队伍“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服务意识与能力不强”的状况并没得到根本性的改观。电子化环境对政府工作的影响是彻底和全面的,对基层公务员以及民意代表的观念、素质与技能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现实中,基层公务员与民意代表是最为直接的电子化设备的使用者,使他们融入到电子化环境中来,是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关键。
2.要培育“电子化公民”
“电子化公民”是指在电子化环境下,作为重要的参与主体之一的公民(包括个体公民和企业公民)。他们在既定的法律框架内,利用电子网络与信息技术等手段,将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意见与建议进行充分表达,并与政府及其他组织形成互动,借此影响社会公共政策的过程与结果。良好的社会管理离不开民众积极、有效的参与。即对于参与者而言,一方面必须要有参与到社会管理的活动中来的意愿,不论这种参与能否对公共政策的结果带来实质性的影响;另一方面,需要参与者有能力进行参与,即能够将其意见和建议予以清晰地表达,并与其他参与主体一道,共同形成良好的互动参与机制,借此影响公共政策的过程与结果。在电子化环境下,人们的思维观念和行为习惯正发生急剧变化,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方式方法也正进行根本性的变革。换言之,不论是政府还是公民,都必须主动适应电子化环境变迁的需要。而对于公民而言,这种适应主要体现在对电子信息与网络技术的使用上,即能够利用电子化手段,来了解相关的社会公共事务并实现对社会管理过程的有效参与。
(二)完善社区信息网络,改善城市基层社会的电子化环境
社会管理网络化是电子化环境下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模式区别于传统社会管理模式的最显著的特征。传统的社会管理效率低下的根源在于其工作平台是一种手工式平台,而电子化环境下的社会管理模式则是通过网络平台来得以实现的。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以电子化为手段、以服务为核心的电子政务建设,正是构建电子化环境的具体体现。
社会管理信息网络的完善包括社区信息“集成化”与“个性化”两个方面。社区信息集成化是指政府把各部门的职能通过网络集成在一起,使公众能够享受到政府的“一站式”服务。而社区信息“个性化”则是指通过电子化手段,政府得以向公众提供个性化的“一对一”服务。比如,有面向社区居民的教育培训与健康保健,有面向企业的税务管理与服务等。而且,公众不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来上传服务申请,也可以对服务内容、过程、方法等发表自己的意见,从而实现了由以往的政府到公众的单向沟通到政府与公众的双向互动沟通,使得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
参考文献:
[1]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2] 杜治洲.电子政务与政府管理模式互动[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3] 谢漫英.美国电子政务的启示[J].电子商务世界,2002,(9).
[4] 于施洋.美国电子政务的研究进展及启示[J].信息化建设,2007,(6).
关键词:基层社会服务 居委会 公共服务
当前随着十八届五中全会的精神指引下,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路线图已经初见雏形。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道路上,基层社区作为小康社会最基本的组成部分,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社区在教育事业的全面进步上,在城市治安的综合治理上,在学习型城市的全面建设上,在文明创建活动的积极开展上投入更多的精力,以不断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的社会发展环境,作为国家政策基层执行单位的居委会,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推动力量,是构建我国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有机体。而在面临当前如社区发展、社区自我管理等问题,如何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并发挥社区组织基层民主组织者的作用,对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都有着重要意义。
一、社区服务遇到的主要问题
1、社区工作难以获得居民认同
在社区情况的调查中,大约一半的居民受访者表示了对于居委会工作的不了解或者不认同,虽然有部分居民对于居委会工作表示了称赞,但是总体来看其工作成果的反馈与期望达到的目标之间是有差距的。由于居委会工作繁杂且琐碎,并且社区工作要跟不同类型的人群打交道,也使得不同群体背景的居民对居委会的工作有不同的看法;另外,居委会在户籍调查、卫生调查、治安管理中的部分职能也导致了居民将居委会工作人员视为基层行政部门的对接人,而对其居民自治组织的职能认识不足,间接的使得居民认为居委会没有履行好自身职责;另外,重干部身份轻岗位管理造成部门服务意识不强,也导致在工作过程中与居民办事程序处理不当容易遭致居民反感。
2、行政职能占据了大量工作时间
在当前行政部门工作中心下沉的思想指导下,众多部门都将分支机构或者职能设置到了社区居委会当中。在调查中发现,居委会挂多块牌子,从事多种行政职能,居委会需要承担更多的行政职能,导致原本的以居民生活服务和自治开展为核心的工作性质转变为以上级部门工作为核心,更多的属于上传下达的执行型工作,会议、检查与居民工作交集较小,工作内容缺乏创新,也对基层情况变化不了解,在职能创新上步伐缓慢。
二、原因剖析
1、自身定位不准
从行政职能的界定上来看,社区居委会应该承担的政府部门事务应该是辅助工作,其主要定位应该作为居民自治组织在社会基层民主的建设中发挥作用,而不是应该和治安、卫生、劳动保障以及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混杂在一起。此外,居委会工作人员应该更多的以社区服务人员的身份来履行职能,以效益观念来践行居委会社区服务职能,才能避免居委会工作资源配置使用效益低下,定位失准的问题。
2、部门权责不对等
首先,政府职能对面对于居委会的管理权限过宽,由于不合理的行政职能安排导致居委会基层工作与大量行政单位的基层职能交叉严重,同时对于部门的工作绩效评价不当,当前居委会虽然承担了大量行政部门的工作,却没有真正得到与其工作实效相对等的评价机制。另外,当前行政部门的管理体系,没有实现基层与管理部门的双向互动,对于居委会的工作内容也没有得的应有的回馈,间接导致居委会工作陷入长期的事务性工作中,没有实现其职能作用,现在仍然采取按照上级职能部门意图单纯指令式的运作方式,没有实现与其权责对等的职能目标。
三、提升祥云社区相关服务工作效果的相关建议
1、明确社区功能定位
在社区居委会的功能定位上,要弱化其作为政府基层职能工作的承担者,另外作为社区基层民主的指导组织,居委会要创新自身职能,需要重新确立好自身位置,以当前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为契机,将更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社区服务为中心,即当前需要以四项工作重点为主:首先是社区安全,其次是社会文化,再次是社区健康,最后是社区生活,以明确有目的的性加强社区居民联系和精神文化生活品质提升,通过积极鼓励居民自治,通过居民会议、协调的形式解决居民生活矛盾和问题,承担居民之间与政府沟通交流的渠道,让社区在民主决策、社区管理上能够更多体会到自身全力,摆脱大量事务性工作的困扰,以居民自身工作重心为核心,切实履行居民委员会的基层职能。
2、理顺与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关系
在当前居委会的工作职能中,大多数工作职能与政府基层工作相重合,厘清政府、社会、个人的职能是当前顺利开展居委会工作的前提之一,根据这种情况,可以提议民政部门实行工作准入制度,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凡拟将组织机构、工作任务、创建评比考核等项目交给社区的,除法律、法规或有明确规定应由基层自治组织承担的以外,均实行准入制度,通过权责对应,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将居委会进一步从繁琐的行政事务中解放出来,并且使得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直接与相关部门对接,将诸如检查、会议等形式主义工作进一步剥离,以社区自治组织的职能定位,对各项工作准入与否进行居民表决,避免工作摊派,将主要工作重点转移到基层社区建设上来,也让居委会工作能够以以居民生活为核心开展,并且在实际工作的开展中,需要借助居委会在政府职能部门中的基层作用,积极筹划方便居民生活的运作方式。参考文献:
[1]丁元竹.建立和完善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几点思考[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2(05).
[2]陈潇潇,朱传耿.我国城市社区研究综述及展望[J].重庆社会科学,2013(09).
[3]孔娜娜,张大维.美国是这样开展社区建设的[J].社区,2011(15).
一、深化改革,加强服务,城乡统筹取得良好成绩
我局以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为统领,以预防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大力加强各项业务建设,不断提高服务大局、依法行政、服务人民群众和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取得了一定成绩和良好成效。
一是完善基层司法所建设。我局于2013年底全部完成基层司法所建设,目前,全市共有司法所316个,其中新建52个、购置79个、政府划拨97个,改建20个,租用7个,灾后重建40个。316个基层司法所已全部立户列编,其中直属所208个占65.8%;挂牌所95个,占30.1%;另外,武侯区13个司法所与街道的综合治理、维稳、机构进行整合,实行大科室制,成立了促进和谐建设办公室。全市司法所共有工作人员942人,其中专职司法助理员510人,兼职司法助理员432人;专职司法助理员中,司法行政专项编制318人、地方行政编制155人、事业编制37人。经过建设,全市基层司法所办公设施建设得到改善,现有轿车30辆、面包车21辆、摩托车91辆,共计142辆;计算机359台,少部分司法所配备了音响、电视机、摄像机、照相机、传真机、打印机。
二是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提高人民群众法制意识,依法办事,建设法制社会,我局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2013年以来,围绕“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中心工作,全市基层司法所共开展法制宣传13336场次,受教育人数为11157888人次。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引导人民群众合理表达诉求,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三是创新司法行政工作。我局在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积极创新司法行政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2013年,我局撤销了老干处、法制教育处,增设法律援助处、人民调解处,2014年又增设警务督察处,整合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处和基层处,在基层建立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完善法律服务体系,并把法律服务体系延伸到乡镇,为人民群众直接提供法律服务。2008年,全市共招进司法助理员165名,有效改善司法队伍素质,增强司法队伍力量,促进司法行政工作深入发展。在这基础上,通过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帮教安置、社区矫正工作,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和社区矫正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使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四是取得显著工作成效。自年来,我局司法行政系统为基层政府提出司法建议3733条,被基层政府采用3197条;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17789件,处理成功17012件;参与疑难复杂民间纠纷调解11976件;开展矛盾纠纷排查7045次;防止群众上访1777次;防止群体性械斗754件;参与“严打”整治活动及专项治理活动20146人次。这些所取得的成绩获得了基层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在抗震救灾工作中,都江堰市司法局崇阳司法所所长张忠理被司法部授予二级英模,一个基层司法所和两名基层司法所所长受到司法部表彰。
二、司法行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我局在深化统筹城乡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中取得明显的成绩,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能忽视的问题,主要反映在基层司法所建设方面。
1、人员编制不足,空编严重,补员不及时
司法所承担着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等九项职能,工作任务日益繁重,但人员编制严重不足,全市316个司法所,仅有专项编制318人,与司法部的要求相距甚大。全市司法所共空编79人,不能满足司法行政一线工作需要。在缺编少员的情况下,司法助理员调离后长期得不到补员,严重影响司法所司法行政工作的正常开展。
2、司法所管理体制不顺
一是缺乏统一的管理体制。目前,司法所存在由司法局直接管理的直属所,和由乡镇(街道)直接管理、司法局给予业务指导的挂牌所两种体制。我市316个司法所中,直属所208个,挂牌所95个。由于挂牌所的人财物全部由乡镇(街道)管理,导致挂牌所人员兼职多、任务杂、流动大,队伍不稳定,难以正常开展司法行政工作。
二是司法行政专项编制违规下放到街道。市人事局、编办、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司法所管理体制的通知》第7条“凡统一招录的基层司法助理员,其编制、组织、人事关系必须统一由各区(市)县司法局管理,严禁下放到乡镇和街道。”五城区103名政法专项编制的司法助理员中,共有80名政法专项编制违反该文件规定下放到街道,这部分人员组织、人事、工资关系均在街道,大部分从事综合行政、招商引资、民政等非司法行政工作,五城区司法局对这部分人员事实上“管不住,用不到,调不动”。
三是政工机构负责人未进入党组班子,全市20个区(市)县司法局除青白江区司法局政工负责人进入党组班子外,其余均未进入,弱化了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管理。
3、司法工作保障条件不完善
一是司法经费缺乏刚性保障。目前,我市司法所没有基本经费保障,主要靠挤用司法行政机关经费和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来获得,且数量有限,致使司法工作运转困难。
二是缺乏基本的装备保障。我市司法所车辆等装备保障建设长期落后,明显不足,不能满足随机性、急迫性等工作,影响司法所工作效能。
三是信息化建设落后。我市司法所尚无与上级司法局建立纵向的办公信息网络,也无任何业务专网和业务应用系统,对反馈工作信息与交流工作情况带来很大不便。
三、加强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要深化统筹城乡管理体制机制,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效能,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必须按照中央的精神和“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水平与能力,服从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这里面要着重加强和规范基层司法所建设,使基层司法所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思,努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着力预防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基层稳定、建设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1、落实和规范司法所人员配置及管理
一是要在司法所总的编制内,确保人员到位,每个司法所应当配备至少3名工作人员,其中设所长1人,司法助理员1名;一圈层区市县司法所至少配备三名辅助工作人员,二圈层司法所至少配备二名辅助人员,三圈层司法所至少配备一名辅助人员。二是要保证司法助理员专编专用,现有编制空编的应及时补充,如到期不补充的,由市里收回编制统一调配。三是由市政府协调省人事部门,将司法助理员空编职位纳入统一招考,解决空编问题。四是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建设的通知》文件要求,由各区(市)县司法局根据工作需求和工作人员空缺情况报区(市)县政府确定,公开招聘一定数量的辅助人员充实司法行政一线。招聘人员的经费纳入财政综合预算。五是把全市316个司法所建成区(市)县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现区(市)县司法局直管,对政法专编和地方编制人员推行实名制管理,形成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相互协调配合的制约机制,提高调入、调出审批权限,强化监督管理。六是制定计划,逐步将95个挂牌所改设为直属所,由区(市)县司法局直接管理为主,乡镇(街道)管理为辅,按规定设立办公场所、配置工作人员、任命司法所长。建议区(市)县党委将区(市)县司法局政工机构负责人按规定配备到党组。
2、纠正司法所不规范现象
建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局与司法局共同成立专门督查组,督查五城区落实成机编办号等文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发出限期整改意见函,清理纠正不规范现象,将违规下放到街道的政法专项编制收回到司法局。司法助理员全部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专编专用。
3、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
要按照要求管理使用好司法所办公用房,严禁挪用、拆迁、出租、出让和转借办公用房,凡挪用、挤占司法所的,必须交还司法所使用;新建和改扩建的司法所要按照司法部《关于统一司法所标识的通知》(司发通〔2009〕124号)要求,统一规范使用司法行政徽,统一规范司法所办公场所标牌,保持所容所貌整洁,树立司法所良好形象。
4、进一步加强司法保障工作
关键词:城乡;社区建设;社会管理
中图分类号:F29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6月17日
一、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城乡社区建设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迫切需要。基层组织建设是整个社会管理的根基。在城乡基层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社区在社会建设和党的组织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加显著,承担的社会服务和管理任务更加繁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功能更加突出。大力推进城乡社区建设,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组织部分。加强城乡社区建设,有利于发展基层民主、巩固基层政权,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认识加强社区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城乡社区建设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领导,统筹推进,强化服务,创新管理,为社会管理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加强城乡社区建设是改善人民生产生活条件的迫切需要。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民生,民生问题关乎群众的“幸福”,做好民生工作就是做好群众工作。社区是社会最基本单位,能准确了解群众诉求,社区服务与广大居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直接相联系。加强城乡社区建设与管理,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有利于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更好维护群众利益。
(三)加强城乡社区建设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社会稳定的根基在基层,加强社区建设和管理,有助于促进社会良好秩序的形成,为社会稳定创造基础性条件。要充分认识加强社区建设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真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从社区开始,建立解决问题的基层机制,注重从源头上减少矛盾、注重维护群众权益、注重做好群众工作,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积极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二、加强城乡社区建设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当前城乡社区建设的情况看,社区建设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社区建设也面临一些困难,在体制、理念、政策等方面依然存在制约社区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影响了社区建设进程。
(一)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定位不清。社区服务是社区建设的基础,但由于社区管理体制不顺,管理职责模糊,服务功能错位,社区服务业发展比较单一,削弱了其应有的管理和服务的职能。主要是由于基层政府管理的边界不清,造成社区组织承担了许多不该承担的职能,侵蚀了社区自治的空间,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受到很大限制。如不少地方社区建设基本上以解困济贫、解决孤寡残困人员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困难为主要内容,缺少集教育、生活、娱乐、保障等为一体的社区服务中心和服务网点,社区服务功能不完善,在实现社区全方位建设方面做得不够。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社会成员从“单位人”到“社会人”的转变,需要回归社区,原有的单位组织管理网络被逐步弱化,而新的社区管理网络还没有建立起来,以至于出现了管理缺失的现象,同时也影响政府职能转变,给我国社会管理带来不少难题,大大增加社会治理成本。
(二)城乡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社区原有基础设施较少,工作场所多是租用或借用,条件相对简陋,办公用房普遍达不到要求,不能满足日常工作需要。同时,社区活动场所严重不足已无法满足当前民众生活的诸多要求。要保障社区的办公条件,解决社区综合服务站建设问题非常严峻。社区建设经费及办公经费短缺,也是困扰社区开展正常工作的主要问题。资金投入已经成为制约社区建设的“瓶颈”。由于投入严重不足和缺乏统筹规划,已影响到社区服务中心和服务网点建设,导致社区服务设施不全,影响社区服务和活动的开展。
(三)城乡社区服务人才十分缺乏。做好群众工作,关键在干部,社区管理人员素质高低直接关系着社区治理水平。社区干部中年富力强、文化层次高、懂得现代管理知识的较高素质人才还相当缺乏。主要是缺乏激励机制,待遇低,难以吸引较高素质的社区管理人才。同时,社区中许多人力资源也没有得到发挥,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不高,难以适应社区建设发展的需要。社区人才队伍素质亟须提高,社区人才结构亟待优化,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工作能力亟待加强。
(四)城乡社区治理思路不够明晰。由于自治理念不清,目前仍有很多社区工作负担过重,承担大量行政性工作,削弱了社区居委会在带领社区居民建设和谐社区中的凝聚力和协调力。有些社区成员对社区建设这一与自身生活息息相关的工作知之甚少,缺乏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没有被激发、调动起来,使大量的社会资源没有得到很好地利用。现阶段城市的社区服务已经发展到对社区居民物质和精神需要的全面服务,而社区社会组织力量比较薄弱,又因重视不够和受政策影响,成立和运作门槛设置较高,导致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缓慢,难以满足社会管理要求。
三、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路径选择
(一)加快社区功能定位,明确社区服务职能。“社会千条线,社区一根针”。社区是居民自治组织,肩负着基层自我管理的任务,肩负着几十种服务功能。从国际社区发展经验和我国的实践来看,社区建设必须依托于比较完善的服务体系。在这方面,美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家有许多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新加坡为加强社区组织管理,发挥基层社区组织作用,在政府部门专门设立职能管理机构,直接从政府部门中选派公务员到社区任职等,政府则通过对社区组织的物质支持和行为引导,来把握社区的活动方向。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划定基层政府与社区边界,赋予社区自治功能,科学合理配置社区服务职能,大力推进社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建设,为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务。各级政府应通过政策引导、行政推动等措施,加快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志愿互助服务相结合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大力开展社区救助、就业、卫生、养老、计生、文体、教育、安全及生产生活服务,搭建面向社区的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使社区居民不出家门就能享受到定向、便捷、周到的服务。加强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鼓励社区兴办居家养老服务等福利服务项目。要优化社区布局规模,加快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管理服务网络,建立健全新型社区管理服务体制,切实完善社区服务功能。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社区服务条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社区建设的投入力度,增加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在办公用房上,可以借鉴新加坡的经验,通过立法来解决社区工作用房、居民公益设施建设问题。新加坡国家设有住宅发展局,早在1967年,该局就制定了“土地所有权法案”,其中规定,由开发商建设的公共组屋,每栋楼底层都不得安排住户,而是用于开设商店或娱乐室,供居民休息、娱乐和购物之用。因此,要切实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重点加强城乡社区公共用房建设,将社区工作用房、服务设施和户外活动场所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专项规划,根据社区布局,在综合考虑增强社区造血功能的基础上,合理设置办公用房面积、地点、结构,配齐公共配套设施,建议可在土地出让时,将社区办公用房建造设置为前提条件,由受让方负责建造,无偿提供给社区使用。在保障措施上,财政应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将社区建设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社区基础设施项目扶持资金和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资金。国外社区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资助、基金会和私人捐款,以及收取的服务费用。在加拿大,政府拨款占60%左右,捐助占11%,服务收费占29%。我们可借鉴国外经验加快建立多渠道的社区资金投入机制,采取共驻共建、社会支持、街道自筹等多种形式,筹措社区建设管理资金。
(三)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创新社区服务模式。社区信息化不仅能显著提升社区的工作效率,而且能大大提高社区居民的服务满意度。从国际发展经验来看,我们应加快社区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完善的社区服务体系,实现社区服务功能由单一型向综合型、被动应付型向主动创造型转变。为此,要把社区信息化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资源,建设集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为一体的信息服务网络。在社区服务上,以社区服务中心为核心,综合各类服务资源,建立完善社区服务行业信息平台,开设热线电话和社区服务网站,提供家政服务、家电维修、水电维修、房屋工程、房产服务、法律指南、劳动结业、教育培训等多种服务信息。要大力支持社区信息化建设,整合社区服务内容,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提供更加便捷的社区政务、商务服务,着力推动“平安社区”建设,提升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
(四)建立激励考核机制,稳定社区人才队伍。要完善优秀人才服务社区的激励机制,鼓励优秀人才参与社区管理工作,积极为社区人力资源提供施展空间。在干部待遇上,建议在继续强调社区干部的奉献精神的同时,应尽可能提高他们的收入,把报酬与工作岗位、工作实绩、年终考核相挂钩,建立由基本工资、职务津贴、值班补贴、年终工作目标考核奖等组成的工资报酬形式,提高工资水平,以进一步激发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与责任感。同时要创新人才激励机制,选聘一批年轻化、专业化、组织协调能力强、有良好人际沟通能力和热心于社区建设的高素质人才,充实社区干部队伍,提高社区工作者素质。要积极探索城乡社区用人机制的改革,广泛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从事城乡社区工作。要大力培养社区卫生服务技术和管理人员,满足社区日益多样化、方便化和家庭化的卫生服务需求。要积极动员、广泛发动,大力发展城乡社区志愿者队伍,积极引导社区居(村)民开展自助互助服务,不断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促进形成强带弱、富帮贫、老帮小、我帮你、你帮我的社区和谐新风尚,使社区潜在资源都集聚到提升社区服务工作水平上。
(五)发挥社会力量,提高社区自治水平。社会组织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社区建设的主体是社区成员,社区成员的参与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是社区建设的生命力所在。新加坡的经验告诉我们,推进社区建设,必须提高社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和对社区事务的参与意识,增强社区凝聚力。社区建设如果缺乏社区成员、社区居民、驻区单位的广泛参与,社区建设就不能说是成功的。政府与社区及非营利组织、企业建立密切合作、相互补充的伙伴关系,政府引导支持、社区和非营利组织主办、企业通过市场提供多样化服务,是国际上社区发展成熟的组织模式和重要经验。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定促进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政策措施,立足社区,以社区居民为参与主体,着力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组织,强化其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功能,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基层管理和服务。同时,要加强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管理,明确其管理和服务的社会责任。在组织建设上,要依照《居委会组织法》,强化自治职能,抓好居委会基础制度建设,把社区建设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使社区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将城乡社区打造成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平台,为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主要参考文献:
[1]魏礼群,何家成.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讲座[M].学习出版社,2011.
一、成立督察领导工作小组
督察长: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主要工作措施
1、实施村居管理区域网格化。按照“任务相当、方便管理、界定清晰”的要求,考虑村居居民的认同度和村居工作人员的状况,XX共设置了XX个二级网格网格长由XXX担任,下设各村居XX个三级网格网格长由各村居支书担任,成立了XX个四级网格网格长由各村居居民小组组长或党员担任,形成以办事处为中心、各村居支书为主要负责人、各居民小组组长或党员为通讯员,积极调动全办居民参与的网格化管理模式。
2、实现了基础档案规范化。以“娄底平安E通”为载体,能过对居民基础信息的采集,三级网格管理员按“娄底平安E通”内的信息保证每家每户信息采集的完整,同时全部输入APP,便于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3、推进了管理人员责任化。在网格化管理中每位网格管理工作人员都将巡查作为日常工作,坚持每天巡查,实现人到格中去,在网格中察民情、访民意、解民忧、促和谐,成为发现、受理、处置、协调、报告第一人。对于网格工作中的任何问题都由该负责人第一时间接手处理,对于能够现场解决的问题现场解决,不能解决的问题再与网格长及其他网格负责人碰头,共同协商解决。
4、有效转变工作作风。实行网格化管理以后,每位网格管理人员都有了自己的一份“责任田”,促使他们经常深入群众,了解和听取居民的意见建议,使社区工作重心下移,居务信息的来源更多,情况掌握更全面,把工作的触角延伸到网格,延伸到一家一户,及时了解居民的需求,及时解决一些矛盾和问题,有效地避免了工作“盲区”和“真空”,实现了各村居管理服务全覆盖。
三、问题和不足
一是居民参与意识还需提高,由于各村居居民素质层次不同,往往无法采集到第一手资料。二是团队服务质量还需提升,每一个三级网格都承载着村居所有的工作,还需要熟练掌握各类政策法规,目前看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三是四级网格长的积极性还需调动,四级网格长作为网格内的重要成员,在居民小组管理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其主动性还有待于提升,作用的发挥和调动尚需要一定的资金和物质支持。
【关键词】社区发展;城市社区自治;社区参与;社区组织
进入21世纪,中国的城市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城市居民的民主意识增强,表达呼声需求的意愿越来越强烈,同时社区也出现了复杂多样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问题,要求创新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体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因此必须在社区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一、社区自治的概念及法律依据
社区自治是指社区居民有自我决定社区公共事务的权利以及权利行使的方式,同时社区自治是建立在具有共同意志能力的居民对共同利益的追求上,并且社区自治是依靠社区内的自治性组织来实现的,除了能够代表社区居民整体利益的居民委员会以外,还代表一部分利益,满足一部分社区居民需要的社会组织,例如代表社区一定群体利益的社区维权组织――业主委员会,社区群众组织――老年人协会。我国的《宪法》和《居委会组织法》对社区自治作出了相关规定,《宪法》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组织,这些为社区自治提供了法律依据与前提。虽然推动城市社区自治存在很多问题,还有很漫长的路要走,但城市社区自治是中国城市社区发展的正确走向和最终归宿,对于城市基层社区管理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城市社区自治的意义
虽然中国的政治体制和社会历史环境与西方国家有所不同,但随着我国社会转型速度的加快,中国的社会发展面临着新的挑战,与西方国家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一样,在城市社区推行社区自治成为了一个绕不开的问题,那么认识社区自治的意义,推行城市社区自治的实行是社区管理工作中社区发展的重点。城市社区自治有利于城市基础民主建设,为城市基层民主建设创造必要的社会条件,发挥社区的潜在力量和调动社区居民的积极性;城市社区自治为居民参与城市管理提供了一个重要平台,有利于改善居民与政府的关系;城市社区自治有利于化解城市基层的利益冲突,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城市社会自治有利于维护我国居民的民利,促进我国民主发展。
三、城市社区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高度行政化,社区居委会自治空间狭窄。当前,城市政府改革的重点之一是职能下移,而下级政府组织又无力承担这些任务,便只好把有些任务再下移给自治组织,并制定具体的指标来监督实施,社区居委会承担了过多的行政工作,成为了变相的政府机构。社区居委会的高度行政化严重削弱了社区自治组织的独立性,挤占了社区居委会的自治空间,致使社区自治发展缓慢。
(二)居民参与意识淡薄,缺乏参与公共事务的动力。长久以来的社区行政化管理使得居民对行政化产生了依赖感,使得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的意识淡薄,此外居民缺乏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的经验导致居民参与能力不强,进一步打击了居民参与的积极性。社区自治是建立在具有共同意志能力的居民对公共利益的追求上的,然而现今的社区与传统的单位社区相比居民共同利益较少,导致城市居民对社区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并且绝大多数居民认为参与社区自治是件吃力不讨好的事,因此社区居民自治参与率不高,缺乏参与社区自治的动力。
(三)社区资金缺乏,阻碍社区自制的发展。社区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的拨给,来源过于单一,因此社区对基层政府的依赖性较强。这种状况直接影响到社区行使自治权,制约了社区服务功能的发挥。社区不仅面临着财力投入不足的困境而且社区委员会没有任何财务管理权和支配权,使得社区自治组织的正常工作受到较大影响,日常工作得不到开展又谈何促进社区自治的发展。经费问题成为了制约社区自治的最大因素。
(四)社区自治组织缺乏,生存环境艰难。由于诸多社会因素,政府对城市社区自治组织的支持度不高,这就造成了社区自治组织的发展空间狭小,数量上没有优势。社区自治组织是连结政府和社区居民的纽带,是联系广大的社区居民参与社区自治的团体,然而有相当一部分社区自治组织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很多社区自治组织的申请注册也是困难重重,不得不挂靠在某些政府职能部门之下受其管辖,限制了社区自治组织的独立性。
四、完善城市社区自治的建议
(一)减少对社区的干预。1.政府应当逐步减少对社区的行政干预,给予社区更大的自主空间。基层政府力量介入社区公共事务不仅会消耗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社区自治进行干预和指导,而且有时会起到相反作用阻碍社区自治的发展,因此政府要减少干预,给社区更大的自治权。2.界定政府与社区的边界关系。政府与社区存在着一定的边界,明确了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居民自治的关系,就可以清晰界定政府与社区的边界。政府的行政管理在于对社区进行宏观指导,为社区居民自治提供政策上的支持,制定合理的政策;社区的居民自治在于满足居民的需求,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以便利、高效为目标导向。
(二)培育居民的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社区公共事务管理与居民的生活质量息息相关,激发社区居民参与社区自治活动,有助于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激发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就要培育居民的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首先,应当完善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社区教育的管理,提升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培养居民主人翁精神,促进居民参与社区自治意识的觉醒。其次,在群众性自治组织选举中,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鼓励居民全程参与和监督,增加社区居民的共同利益,培养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大力宣传居民参与社区自治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最后,要给予自觉、积极参与社区自治的居民相应的物质保障,增强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的动力。
(三)加大资金投入,保证社区财务独立。政府应加大对社区的资金投入,给予社区财务管理权和支配权,要实现社区自治,社区必须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自。政府职能部门为社区管理投入一定的财力,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政府应将社区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由社区有针对性地支配资金,开展社区服务,有利于提高居民的满意度。同时,政府应通过制定政策,扩展社区资金来源渠道,减少社区对基层政府的过度依赖,让社区可以吸引社会组织和个人为社区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四)培育社区自治组织参与社区管理。社区自治组织是社区自治管理的中坚力量。现今,我国城市社区自治组织数量少,并且没有发挥社区自治组织在社区自治中的功能,工作成效不大。因此在增加社区自治组织数量的同时,也要提升社区自治组织的主体能力。增加社区自治组织的数量需要政府为社区组织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维护社区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提升社区自治组织的主体能力就要鼓励居民去成立社区自治组织进行表达需求、发表建议,并吸引社区居民参与到社区组织中去。
总之,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是社区管理和社区发展的基本走向,推动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扩大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就要不断提高城市居民的自治程度,逐步推进基层群众自治。
【参考文献】
[1]汪大海,魏娜,郇建立主编.社区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7,7,第三版,第276―27页.
[2]徐君.社区自治: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的发展走向[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7(04).
[3]张仲全.徐刚.论城市社区自治的实现路径[J].法制与社会,2010(02).
[4]李勋华,吴适,垄文君.城市社区自治建设的困境与对策研究―以四川A市为例[J].城市发展研究,2011(12).
关键词:省联社;农村信用社改革;产权改革;战略投资者;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8)10-0017-05
一、问题的提出
从2003年6月在全国八省试点开始,到2007年8月最后一个省级联社海南省农村信用联社成立,标志着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此轮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将信用社的行业管理权交由地方政府负责,地方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成立省级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省级管理机构,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承担对辖内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现实情况是,除了少数经济发达省市外,全国绝大部分省(自治区)都采用省联社的管理体制。所谓“省联社”模式,是指将县联社和信用社原来的两级法人合并为一级法人,在县联社的基础上,出资建立省联社,地(市)级不再设立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独立管理机构,同时省政府授权省联社具体承担对辖内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不干预信用社的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不把对管理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和县、乡政府。[1]可以说,省联社模式从一开始就引起争议。
批评者认为:(1)省政府授权省联社对本辖区农村信用社进行行业管理,容易形成政企不分和行政干预,存在着巨大的“外部人干预”风险,是“穿市场经济的鞋走计划经济的路”,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倒退。[2](2)省联社集行业管理职能与金融机构性质于一身,不符合主体法律角色的单一性原则、现代行政原则和市场主体的逐利性原则。[3]比如,省联社既是一个市场主体性质的金融机构,但又不能开展业务,作为一个行政机关性质的管理机构又不在政府序列,省联社模式股权结构与治理结构倒置、管理者管理股东管理体系权力倒置,作为独立法人的省联社管理同样是独立法人的县联社等等现象,被认为是市场经济中的“怪胎”。
赞成者认为:(1)针对目前各级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的“内部人控制”与“外部人干预”的客观现实,省联社模式可以通过行业管理,是约束内部人控制和屏蔽外部人干预的重要制度安排。[4](2)省联社模式既可以建立一个规范有效的委托机制来实现所有者的利益,又可以照顾农村信用社改革目标的多元化和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较低的现实,是制度成本较小的一种选择。[5](3)虽然省联社模式存在着理论上的缺陷,但面对我国农村信用社的现实,一味追求理论上的完美过于理想主义,过多地纠缠于具体的模式的争论无助于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顺利推进。[6]赞成者认为,只要在农村信用社治理机制、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在原有的基础上有进步有改善,改革就是“帕累托改进”,改革就是值得的。
分析还可以发现,批评者主要来自理论界,赞成者则大多来自省联社模式的实践者。前者表现了理论的严密,后者则体现了改革者的务实态度。本文从历史观点就“省联社”模式的理论依据及其制度缺陷进行分析,并对其下一步改革提出几点建议。
二、“省联社”模式作为改革目标的理论基础
(一)制度经济学中的“职能下属化”与“省联社”模式 制度经济学中的“职能下属化”是指政府的某些管理职能应尽可能地放在低的政府级别上实施。制度经济学认为,“职能下属化”是实现制度良性演化的一项重要措施,其本质是要在一个政治实体内引入制度竞争,通过制度竞争促进制度的良性演化。[7]“职能下属化”的优势有三个:一是减少信息传递的中间环节,从而减少信息传递失真的概率和降低信息传递的费用;二是通过下属机构的竞争和不断试错来发现新的、更合理的制度;三是通过下属机构发现和实施更适合本地情况的制度,增加制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8]
“省联社”模式完全符合“职能下属化”的要求。首先,如果中央政府继续对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由于管理链条过长,信息传递滞后,管理效率难以有效提高。而且,地方政府通过政策博弈和行政干预,增加农村信用社的亏损和不良资产,然后转嫁给中央政府,存在巨大的道德风险。其次,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到省级政府,有利于各省级政府在农村信用社改革在制度模式上展开竞争,为农村信用社整体改革探索合理、科学的模式打开了空间。第三,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到省级政府,省级政府和农村信用社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关系,有利于激励地方政府探索适合本地区的发展模式。因此,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将农村信用社由中央政府下放到省级政府管理是完全符合制度经济学的“职能下属化”原理的。如果由最高层次的中央政府来统一管理农村信用社这一最低层次的金融机构,必然会丧失“职能下属化”所能产生的所有收益,并产生制度僵化和许多难以计算的制度费用。[9]
(二)“路径依赖”理论与“省联社”模式
制度经济学中的“路径依赖”是指制度变迁中的惯性,即任何一种新的制度都必然包含着大量旧制度的元素。“省联社”模式中保留了原有农村信用社体制的两大重要特征:一是政府的行业管理特征;二是政府的信誉担保特征。之所以要保留是因为农村信用社的特殊性质和现实状况决定的。首先,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并不符合合作制的基本条件,一是社员入股并非自愿,二是农信社不是以互助为目标。国际金融组织也一直把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归类为存款性金融机构。加之长期以来国家对农村金融抑制政策和农村信用社实质上的集体制,尽管对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权几经更迭,但仍未离开过政府管理。其次,在此次改革之前的2002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资不抵债数额为3300亿元,历史亏损挂账1500亿元,绝大多数作为法人实体存在的农村信用社实质上已经破产,而且农村信用社经营的稳定直接影响我国整个农村政治经济的稳定。因此,任何降低政府担保和减少政府管理的举措都极有可能引发农村信用社的系统金融风险和社会政治风险。“省联社”模式用省级地方政府的信誉担保部分替换了中央政府的信誉担保,从而保证了农村信用社经营的稳定,实现了农村信用社改革推动主体的平稳过渡,为下一步农村信用社改革打开了空间。
(三)行政效率、规模经济与省联社模式
省联社借助政府的组织协调优势,充分发挥其资源集中、人才集中和技术集中优势,实现行政效率对经济效率的替代和规模经济。首先,由于省联社的准政府机构性质,其可以借助省级政府部门的组织协调优势,在清收不良贷款、打击逃废债、案件治理等方面具有行政优势。其次,在省联社模式下,省联社作为省级政府管理农信社的平台,在制度建设、员工培训、产品开发等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如在内部制度建设,省联社以地区和待遇优势吸引优秀人才,制定出科学的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内控机制、决策程序,在各县级联社推广应用,既保证各法人社制度建设的科学性,而且避免了各种制度的重复建设,实现规模经济。在结算网络、资金调剂、银行卡等金融业务在一定程度上的集中,可以降低单位成本,实现规模经济,提升竞争力。
三、“省联社”模式作为改革对象的制度缺陷
(一)“省联社”模式下行政力量的干预可能使农村信用社改革偏离中央设定的目标
中央在本次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目标就是要把农村信用社改革成为服务“三农”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在省联社模式下,存在着严重的“外部人干预”现象。省政府省联社的理事长、主任由省政府任命,县联社主任由省联社任命,虽然省联社和农村信用社名义上是各县级联社和社员入股建立,实质上只是对其有人事任免权的省级政府负责,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活动不可避免地体现地方政府意向。这样一来就有两种可能结果:一是农村信用社资金的非农化倾向。由于三农贷款成本高、风险大、利润低,地方政府有动力对本来“官办”色彩浓厚的农村信用社进行影响,进而通过政府担保等形式引导农村信用社资金流动向工业、大项目和房地产行业等高利润高税收的行业和项目,导致支农资金减少。二是在省政府的干预下,对省信用社改革方向将会受到影响。在政府对商业银行影响力干预能力下降的情况下,省级政府对辖内农村信用资源的控制意愿就会大大增强,特别是一些经济落后省份,地方财力有限、经济社会发展资金压力大的情况下,总是希望拥有本土的商业银行,这样省政府就会倾向控制全省信用社,把农村信用社的法人级别越做越高,最终的可能结果是把农村信用社改革成为偏离“三农”的纯商业性质的金融机构。
(二)“省联社”模式下不具有改革和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机制的内在动力
中央把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在省级政府,通过发行央行专项票据和专项贷款置换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和历史挂账为主要手段,正向激励地方政府建立合理的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在农村地区实现可持续经营,从而达到“花钱买机制”的目的。农村信用社的官办性质和入股社员的非自愿性事实上已经把农村信用社的需求主体参与改革排除在外,导致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必然虚拟化,进而减少了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权力上收的阻力,为“外部人干预”和“内部人控制”铺平了道路。所以,省联社对农村信用社控制权的重要前提是农村信用社产权虚置引起的法人治理机制缺失,如果农村信用社真正改变了产权结构,并通过改变产权结构形成了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省联社对农村信用社的人事安排权等相应权利就会逐步萎缩以至最终消失,这是省联社所不愿意看到的。因此,在现行制度下,省联社将不可避免地成为农村信用社控制权向股东回归和农村信用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阻碍因素。
(三)“省联社”模式中存在着严重的道德风险
在“省联社”模式中,省联社拥有人事任免权和信贷审批权等最为重要的权力而没有对其相应明确的责任和义务规定,这种权力和责任严重不对称导致省联社在决策时存在着极大的机会主义。而且农村信用社的准官办性质,社员作为所有者(委托人)地位的虚置,导致委托人(所有者)的约束明显失灵。加之在有效外部监督机制尚未建立之前,使得省联社模式中道德风险有加剧之势。主要表现在:一是经营管理中道德风险。违规或者盲目放贷,过度的在职消费,过快增长的员工工资和福利,社员入股股金不分红或者低分红等。二是在增资扩股工作中的道德风险。股金存款化,贷款化股金,使得信用联社的股金严重“变质”,导致信用联社的股金流动性过度和信用联社的所有者和所有权不固定,产权也不能得到清晰的界定,进一步强化了信用联社的产权虚置。三是信息披露中的道德风险。在“省联社”模式中,省联社充当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身份,难以建立科学的信息批露制度。批露信息的有选择性,既不利于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也不利于外部金融监管。
四、对“省联社”模式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规范省联社职能,减少其对农村信用社的行政管理权限和微观经营干预
“省联社”模式的制度缺陷决定了对其进行改革将不可避免。产生这些制度障碍的主要原因在于省联社的“准政府”性质产生的道德风险以及在经营实践中的权责不对称。所以,近期省联社改革的主要思路就是进一步规范其职能,减少其行政管理权限和微观干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活动,扬长避短,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
1.应明确规定省联社不再对基层联社高级管理人员有提名任免的权力,基层联社高级管理人员由基层社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人事任免权被普遍认为来源于省政府从中央政府接过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权以及省政府对辖区内农村信用社的经营亏损负担保证责任。其实则不尽然,在人事任免权上,相对于所有者(社员),省政府只是担保人,而实际上是行使了所有者的权力,存在着权力“错位”现象。改革后的省联社只负责基层社高层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和对他们进行业绩考核及评价,并且向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披露,发挥董事会、监事会和社员大会的作用,加强其法人治理。
2.省联社不得干预基层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应对各具有法人资格的农信社的贷款、费用支出、资金调动等业务进行审批。现实中省联社的这些权力是其“越位”的集中表现。改革后的省联后主要负责督促基层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建设,对基层社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体系等进行指导,增强农村信用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经营决策的自力。
3.发挥组织协调优化优势,为信用社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加强信贷维权和不良贷款清收,坚决打击逃废债行为。为辖区内农信社的资金清算、员工培训、宣传、法律事务、信息交流等提供服务,通过改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环境,从而提高其可持续发展能力。随着省联社对农村信用社的行政管理权的逐步剥离,省联社最终应向行业自律机构转变。
(二)加快引进民间战略投资者,深化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
在省联社职能进行明确界定以后,产权改革则是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的核心内容。我国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陷入“产权虚置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不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道德风险严重经营、财务风险上升社员非自愿入股产权进一步虚置”的恶性循环。在这一恶性循环中,农村信用社产权虚置和“外部人干预”、“内部人控制”相互作用而得以进一步强化,导致农村信用社长期处于低效状态。在2007年下半年全国范围内的退股潮以及不良贷款(按五级分类)大幅度反弹充分说明了产权改革的迫切性。如何在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中取得突破,笔者认为应加快引入民间战略投资者。
1.引入民间战略投资者是突破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困境的最佳手段。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关键在于将控制权完全返还所有者。农村信用社目前最重要的是建立为农村信用社经营后果真正负责的股东群体,并通过落实股东权力来完善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从而从根本上摆脱“内部人控制”和“外部人干预”。
2.引入民间战略投资者增强实力和改善财务状况的现实需要。农村信用社改革5年多以来,其经营状况仍未实质改观。截至2007年底,尽管按四级分类全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为9.3%,比2002年底下降了28个百分点,但按照五级分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依然高达21%,不良贷款余额为6596亿元。一般而言,不良贷款比例超过15%,就难通过自身消化。以2007年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税后利润290亿元计算,要完全冲销不良资产需要20年以上。就算把所有者权益2606亿元全部用来冲销不良资产,缺口依然高达3700亿元。这些缺口弥补要么依靠央行“二次注资”,要么进行第二轮增资扩股。前者不能解决产权虚置这一核心问题,只以起“减负”作用。所以,引进民间战略投资者势在必行。因此,应进一步放宽单个法人入股农村信用社的比例限制,为真正引入战略投资者创造政策条件。
(三)加强外部监督机制建设,促进“花钱买机制”
1.发挥人民银行在专项票据和专项贷款考核时的监督作用。原有的考核指标过于注重时点上的数据,给地方政府和农村信用社很大的操作数据的空间,地方的这些“短期”行为为后来的退股潮和不良资产反弹埋下了隐患,而对于更为重要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机制改善却毫无裨益,使得“花钱买不到机制”。因此,一是加强对农村信用社资本金合法性、真实性和稳定性的考核,不合法、不真实和不稳定的资本不应纳入资本充足率考核。二是建立对农村信用社财务指标的动态考核机制。法人治理结构的改善与否、以及不良贷款下降和增资扩股是否真实都最终会体现在后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中。可以考虑在3-5年内对已经兑换成功的农村信用社在盈利能力、不良资产和资本充足率进行连续达标考核,对不能达标的农村信用社保留撤销兑换的权力,促进农村信用社从长期发展规划中进一步改善经营机制。三是建议在专项票据和专项贷款考核时以引进民间战略投资者为一个必要条件之一。
2.发挥银监部门的金融监管导向作用。一是加强农村信用服务“三农”的监督和引导。中央之所以“花钱买机制”不仅仅是为了隔离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更为重要的是农村信用社涉及到农村政治社会问题。加之农村信用社大量不良资产的化解自身不可能解决,需要中央的支持。因此,农村信用社必须坚持服务“三农”,这不仅是对“三农”的支持,也是对信用社自身的支持。银监部门应建立起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详细指导标准,特别是贷款投放不能离开“三农”,并加大对农村信用社脱离“三农”服务方向的惩罚力度。二是将放宽农村金融机制的市场准入与淘汰劣质信用社联合起来,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进其良性发展。国家应允许农村信用社破产退出,允许跨区经营、并购,大力推进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试点,适应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和市场约束,促进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的改善,促使地方政府的注意力从对中央的政策博弈转移到改革农村信用社经营上来,最终实现政府从农村信用的信誉担保中完全退出。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案操作指引(修订本)[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 高峰.省联社管理模式的误区和影响―穿市场的鞋走计划的路[J].银行家,2006,(10).
[3] 罗和平.省级农村信用社联社是否有作为?[N].中国经济时报,2005-01-12.
[4] 祝晓平.论省联社行业管理下和农信社法人治理[J].金融研究,2005,(10).
[5] 许圣道.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路径依赖”问题[J].金融研究,2006,(9).
[6] 肖四如.农信社改革若干问题探讨[J].银行家,2007,(8).
[7][8][9] 周素彦,周文平.论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模式”:理论依据、缺陷及实施建议[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7,(5).
The Analysis for the Theoretical Basis,Regulation Defects and Reform Proposals of the Model of Provincial RCCU
Haikou Central Sub-Branch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Study Group
一、现行城区街道办事处管理体制
(一)功能定位。作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目前城区街道办事处的功能定位与乡镇政府基本一致,承担促进经济发展、强化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基层民主等职能。以即墨市为例,城区共设置通济、环秀、潮海3处街道办事处,它们在财政管理体制、机构编制配备、实际运行机制等方面与乡镇政府毫无差异,仍以基层政府的角色来承担城区行政管理职责。然而,面对日趋复杂多元的城市管理形势,城区街道办事处已从传统的区域管理逐渐发展成为主要以城市管理、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供给等职能为主的行政管理服务平台,现行管理体制亟待完善。
(二)机构编制配备。现有城区街道办事处大多是原“城关镇”演变而来,机构编制方面就难以避免地参照乡镇机构设置一般规定,根据上级统一规定的镇街机构编制配备标准,即墨市城区3处街道办事处都设置党政办公室等7处行政机构和农业服务中心等6处事业单位,行政事业编制总规模平均在90名左右。由于上级对街道办事处实行严格的机构限额管理和编制总量管理,机构编制动态化、差异化调整难以实现,在城市管理任务不断更新的当下,越来越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体制障碍。
二、现行城区街道办事处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权责矛盾突出。责大权小,权责不对等导致“小马拉大车”。近年来,上级政府为加强管理,将工作任务和责任层层下压,在行政执法权力基本被市直部门垄断的情况下,处于最基层的街道办事处却成为重要的责任主体,尤其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安全、食品安全、违建治理和信L维稳等重点领域属地管理责任不断强化,形成了“有责无权”的局面。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社会管理事务的决策方面,街道办事处同样缺乏“话语权”,很难参与到政策规划的制定中去,无法发挥自身贴近群众、掌握情况的优势。条块分割,双重管理难以发挥实际效用。市直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条块结合”的双重管理体制虽然具有纵向和横向管理相结合的优势,但在实际运行中难以形成管理合力,呈现出“条块分割”的碎片化状态。在“条条管理为主、块块管理为辅”的现状下,很多重要的管理资源和行政权力由市直部门掌握,部分市直部门通过市级层面工作会议、下发文件等形式向街道办事处下派工作任务,而“块”对“条”却基本没有监督制约的权力,彼此权责不清晰,条块矛盾比较突出。
(二)职能定位不清。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城区街道的经济发展属性趋于弱化,但上级政府仍沿袭传统思维,要求街道办事处承担大量的经济发展任务。街道办事处围绕考核的“指挥棒”,将大量精力放在跑招商、拉税源、增收益上,对城市管理、社会事务管理以及公共服务投入的力量明显不足。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在城区街道人口规模大,各项社会公共服务需求旺盛的现实背景下,街道办事处基本沿用乡镇管理思维,服务意识不足,基层信息无法及时有效获取和反馈,亟需进行街道公共服务“供给侧改革”。
(三)基层治理机制不健全。目前,各地多依靠行政链条简单延伸的“网格化”管理作为社会管理的“高招良药”,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也彰显了政府的作为。但与发挥社会积极性、推动社会参与社区治理的趋势不同,现行的网格化基层社会管理机制,单纯将行政管理触角直接延伸到社区,始终难以跳出原有的“自上而下”和“行政全能主义”的治理逻辑,忽视了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在事实上排斥社会参与治理的机会。社会治理过度依赖纵向的科层化系统、过度强化政府责任,直接将政府置于“保姆”地位,反而使政府成为解决所有问题的第一责任人。缺乏对社会力量的重视,使社会自我解决问题的空间受到挤压,参与治理的公共空间难以发育。另外,大量社区问题被反映到担任网格长的政府工作人员案头,这些工作往往与其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并不相干,大大超出了他们本职工作的范畴,增加了他们的工作压力。采取这种治理机制,时间一长,街道办事处不堪重负,网格化管理也越来越走向形式化。
(四)机构编制配置不合理。机构编制配备同质现象突出。街道办事处机构编制“一刀切”的设置模式,使机构之间的力量配置不均衡,甚至“名存实亡”,已无法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如城区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农业服务中心,实际职能已经严重弱化,列编人员也多数从事其他工作。人员流失现象比较严重。受机构设置和岗位的限制,街道办事处多数人员只能担任副科级以下职务,事业身份干部在镇街晋升科级干部的机会比较小。较大的工作压力和狭窄的上升空间,不利于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尤其是年轻干部不愿长期在基层工作,想方设法离开,造成干部的流失。
三、深化城区街道办事处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权责一致,重构街道办事处制度保障体系。实行街道权力清单和职责准入制度。梳理市直部门向街道办事处下放和委托行使的各项行政权力,根据街道办事处职责定位,进一步细化具体职责权限,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同时研究区分市直部门与街道办事处责任边界,明确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和违建整治等工作的分工。市直部门如有工作事项需要街道办事处承担,须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并在职责边界上予以载明,与权责清单配套实施。理顺机制,加强街道办事处对市直部门的统筹协调。一是以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为契机,提高街道办事处对市直派驻执法机构统筹管理能力:行政执法业务由所在城区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协调,接受市直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干部任免提拔和奖惩市直部门需征求街道办事处意见;搭建综合执法工作平台,统筹街道执法工作,形成执法合力。二是赋予街道办事处综合管理权,对部门职责交叉、需多个部门协同解决的管理难点问题,街道办事处对有关事项具有监督考核的权力。
(二)明晰定位,打造城市综合管理服务体系。建立科学规范的街道办事处考核评价体系。逐步弱化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考核指标,对不应属于街道办事处职能的考核项目,要建立动态有序的退出机制,将考核重点逐步转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考核方式相结合,有效发挥考核评价对工作的引导作用,建立街道办事处与市直部门互考互评制度。另外,将民意考评指标即群众满意度作为重要的考核评价指标,并逐步使社区居民成为考评主体之一。形成社会管理多方共治新局面。发展培育居民自治力量参与社会共治,重新定位网格化管理工作,平衡“网格化精细管理”与“社区自治”。大力培育社会自治、社区公益服务组织,充分发挥提供社会公益服务、提供部分公共资源的方面优点,通过政策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促进其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切为基层政府减轻工作负担。探索将原有纵向管理变为横向合作,形成街道办事处、社会组织和居民多方参与社会共治的新局面。
关键词:民情恳谈,基层,三解三促
一、开展民情恳谈工作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性
(一)开展民情恳谈、促进检力下沉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需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是从更好地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和谐稳定出发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高度重视检察环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通过民情恳谈、下沉检力,切实把三项重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
(二)开展民情恳谈、促进检力下沉是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党的执政根基在基层,检察事业发展的根基也在基层,服务基层改革发展稳定,为基层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开展民情恳谈工作,促进检力下沉,强化基层法律监督工作,有利于深入查办和预防基层各类职务犯罪,推进基层反腐倡廉和民主法治建设,符合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三)开展民情恳谈、促进检力下沉是坚持检察工作人民性、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的需要。人民性是我国检察机关的重要特征,各级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深入了解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大力开展民情恳谈工作,贴近群众,面向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在检察工作中充分体现人民的愿望、适应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着力解决侵害基层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二、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开展民情恳谈工作
(一)依托窗口平台机制,民情恳谈寓于服务之中。
通过设立检察网络新闻发言人工作平台,作为接受群众民意表达的诉求区、信息反馈的回音壁,加大力度开展民情恳谈工作。利用检察开放日等形式,选择群众最想了解的、最关注、最关心的内容予以公开,邀请群众代表座谈检察工作,让群众在了解检察职能的基础上,与群众零距离沟通,开展民情恳谈工作。
以检察阳光检务便民服务窗口、控申接待窗口、收案大厅窗口为平台,派驻专职检察接访员,集中开展控申接待、矛盾化解、法律咨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工作,受理来访、法律咨询、直接化解社会矛盾等,扩大检察社会认知度,通过窗口平台机制,积极拓宽控告申诉、接待渠道,大力开展民情恳谈,方便基层群众及时反映合法诉求,解决群众疑难问题,开展法制宣传和释法说理工作,为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将民情恳谈寓于服务之中。
(二)融入大调解机制,执法办案解民意。
民情恳谈工作要积极融入“一综多专”的大调解体系,在执法办案中解民意,为民服务。检察机关要选派专人长期驻点社会矛盾调解中心,使矛盾化解工作更趋社会化。针对一些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进一步加强案件调解工作的学习和交流,加强与其他专业调解中心的交流和沟通,将刑事和解工作贯穿于中心执法工作的始终,将品牌调解送入百姓心中。对于农民搬迁矛盾相对突出的状况,依托派驻检察室,在搬迁村居设立工作点,一站式服务,专业化调解,促进“阳光搬迁”,保护拆迁诉求群体的合法权益。结合执法办案,将法制宣传和预防教育寓于民情恳谈工作中,增强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提升社会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三)结合三解三促活动,检察工作下基层。
要以“关注不满意、解决最急需、追求更满意”为重点,结合检察业务工作和服务中心工作,将民情恳谈工作、开展领导干部“三解三促”下基层活动和大接访活动相结合,以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为载体,推进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真正做到了解民情民意、破解发展难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干群关系融洽、促进基层发展稳定、促进机关作风转变,实现重心下移,检力下沉,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作风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群众工作。
(四)参与大接访活动,实现检力下沉。
以解决涉法涉诉积案为重点,坚持定期接访与巡回接访、定点接访与点名接访、重点约访与带案下访相结合,主动深入基层开展接访下访活动,积极参与“书记大接访”,畅通民意沟通渠道,不断完善领导干部常态化接访、下访、约访制度,深入基层,听民生、知民意、解民忧,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首办责任制,排查隐患,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对重大案件要加大督办力度,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
(五)民情恳谈推进社会综治,提升法治建设水平。
选派干警担任村区综治特派员,参与基层综治和法治创建工作;选派干警通过开展“双联双助”、担任村居第一书记等形式,以检察室工作为载体,走访慰问农户,开展法律宣传和服务,受理群众来访,帮助解决民生难题。通过民情恳谈、检力下沉机制,了解基层实际和群众需求,切实解决基层和群众最关心的重点难点问题,帮助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推进基层社会管理创新,最终实现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目标,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提高社会法治建设水平。
三、 切实强化民情恳谈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充分认识到民情恳谈工作重要性的基础上,为充分发挥民情恳谈的积极作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各级检察院要明确目标,强化措施,切实做好民情恳谈工作的各项内容。
一是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各级检察机关加强对民情恳谈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各项工作开展进行统筹协调,把开展民情恳谈工作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程、三解三促活动、大接访活动、大调解活、综治特派员工作、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与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相互衔接、相互促进,并及时收集资料、汇总情况、推广经验,实现民情恳谈工作的常态化开展、序时化推进。
二是畅通渠道,解决问题。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是民情恳谈工作开展的首要目的,检察干警要集中精力、集中时间深入基层开展民情恳谈工作,进一步畅通群众表达渠道,在开展工作时要认真做好记录,包括填写被访群众和上访群众的基本情况、意见建议和要求解决的问题、办理情况及反馈意见,注重民情恳谈的互动性、调查摸底的真实性、解决问题的实务性,积极撰写民情日记,对涉法涉诉形势进行分析,提出对策建议,以帮助群众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