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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纳税筹划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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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纳税筹划论文

第1篇:所得税纳税筹划论文范文

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收入组成的多元化,使得大众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日益增多,而缴纳税金的多少直接影响人民生活质量,在西方国家,纳税人对纳税筹划早已是耳熟能详,而在我国,纳税人对纳税筹划还处于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的阶段,再加上税务机关的依法治税水平距离发达国家尚有距离,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低造成的各种问题,导致征纳双方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都不够了解。寻求公平税负,寻求税负最小化,是纳税人的普遍需求,也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我国正处于税制变动频繁复杂的阶段,如何在保证个人消费水平的稳定和提高的同时又不增加纳税负担,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职责所在。

2纳税筹划的发展历程及意义

2.1纳税筹划发展历程

(1)纳税筹划在国外的发展。纳税筹划思想的提出最早是由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于20世纪30年代在“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中提出的,他说“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这是法律第一次对税收筹划做出认可;纳税筹划于20世纪50年代呈现出专业化发展态势,1959年成立的欧洲税务联合会明确提出纳税筹划的概念;与此同时,纳税筹划的研究也开始向纵深化发展;目前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纳税筹划在理论上有比较完整的研究成果,在实践中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纳税筹划已经进入到比较成熟的阶段。

(2)纳税筹划在国内的发展。我国纳税筹划的起步比较晚,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进入分离阶段;90年代纳税筹划开始与避税节税相分离,在此阶段我国出现了第一部纳税筹划专著《税收筹划》,由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唐翔编著,此书首次将避税与纳税筹划区分开来;2000年后纳税筹划进入公开化阶段,政府确立了纳税筹划的法律地位,国家税务总局在机关报《中国税务报》开辟了纳税筹划专栏,明确了纳税筹划的积极意义。以此为契机,全国各高校、研究机构纷纷举办纳税筹划培训班,普及税务知识。由于个人所得税税负的轻重直接关系到纳税人及家庭的净收入,因此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成为纳税筹划的重点。

2.2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1)有助于纳税人实现利益最大化,维护自身利益。纳税义务人在不违反国家税法的前提下,提出多个纳税方案,通过比对选择税负最少,对自己最有利的方案,一方面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税金,另一方面可以延迟现金流出的时间,从而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正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要达到的最终目的。

(2)有助于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纳税人意识包括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纳税意识淡薄,纳税人通常采用偷税、漏税、抗税等非法手段来减少谁进的缴纳;第二阶段是依法纳税,接受监督,此时运用的手段为合理避税、节税;第三个层面是运用税法知识,采用合理的方法对个人所得进行筹划,减少税金的缴纳,维护自身利益。因此,合理运用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税收意识增强的表现。

(3)有助于国家不断完善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针对税法中尚未明确规定的行为及税法中优惠政策而进行的,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以及有关税收政策的反馈。充分利用纳税人纳税筹划行为反馈来的信息,可以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和改进有关税收政策,进而可以不断完善和健全我国的税法和税收制度。

3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实施及注意事项

3.1将个人获得的收益转化为对企业的再投资

为了鼓励企业与个人进行投资和再投资,国家规定对于企业的留存收益不再征收所得税。因此,个人可以将购买股票、企业债券获得的利息、分红等收益留存在企业作为对企业的再投资。企业将这些投资以债券或股权的形式记到个人名下,这样就可以有效的对个人所得进行纳税筹划,既可以保护个人的利益,也对企业的发展产生推动作用。

3.2均衡纳税人的收入

个人所得税通常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越多,使用的税率就越高,因此纳税人的平均税率和实际有效税率都可能提高。所以在纳税人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将收入均衡分摊到各个纳税期间,以避免收入大起大落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3.3延迟纳税时间

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纳税金,个人所得税规定了纳税期限,允许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任意选择时间缴纳税金。延迟纳税时间,可以在不减少纳税总量的前提下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资金使用率。

3.4利用公积金、保险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计提并向指定机构实际缴纳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金等,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以上保险、公积金时也是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可以充分利用上述政策,以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各类保险最高缴存比例为职工缴纳公积金和保险,为职工建立长期储备。

3.5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应以合法为前提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在对税法体系进行认真比较分析后做出的纳税最优化选择,它从形式到内容都是合法的,是受到税法和税收政策保护的。

3.6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具有风险性

由于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税法与税收体制改革迅速,使得纳税筹划带有大量不确定性因素,有可能达不到预期效果。另外,税法中比较模糊的概念有可能使税务当局与纳税人的理解产生分歧。因此,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时,不仅要掌握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还要了解征税主体对纳税筹划的认定和判断。

4结语

第2篇:所得税纳税筹划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不断改革及完善,企业已被推向了全面税收约束环境下的市场竞争,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努力通过合法的途径寻求低税负、高效益的经营理财方案。本文从纳税筹划的概念出发,阐述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分析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方式,并提出企业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境的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在不直接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等相关法律的差异、疏漏、模糊之处,通过对经营活动、融资活动、投资活动等涉税事项的精心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积极开展税务筹划,是企业减轻税务负担,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一条合法途径和最佳选择,故企业税务筹划的必要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务筹划可以减轻企业沉重的税负,节约大量资金,也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使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2、税务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因为详细的税收策划,不仅仅是对企业有关涉税事宜的筹划,更是对企业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统筹安排,是由纳税筹划方案统一体现的。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和运作,都是贯穿在整个企业管理过程中的,需要企业各个部门之间顺畅无阻的配合才能实现。 

3、税务筹划客观上促进了国家税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税务筹划是对已有税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显示说明,它说明了现有税法的不健全特征。因此,它能促进税收法制的完善,有效地推动税收法制化的进程。 

4、税务筹划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税收一方面是国家利用法律手段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过程,同时也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国家运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从投资方向、筹资途径、企业组织形式以及产品结构、投资区域等方面,来实现对社会经济的调节。因此,纳税筹划实际上是顺应了国家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引导,优化了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实现了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 

 

二、新企业税法下企业税务筹划方式 

 

新税法借鉴国际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建立了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税法法律制度,适应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为各类企业创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新税法的颁布,使得旧税法法律下的很多纳税筹划途径失效,同时又产生了新的纳税筹划方式。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收入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通过销售方式结算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较为常用的方式有以下两种:①赊销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它可以合同约定的日期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当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时,可以选择赊销或分期付款的结算方式,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②委托代销方式。这种销售方式下,如果企业产品的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对于以先销售后付款为结算方式的销售业务,可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扣除项目的纳税筹划 

1、人员录用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进行人员录用时,要结合自身经营特点,进行如下分析:①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②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并做好相关证件的备案、劳动合同的签署和社会保障的落实工作。 

2、人工费用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摈弃了计税工资制度,对内资企业非常有利。企业可以将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较之以前是一项非常大的节税措施,避免了对职工工资薪金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质的重复课税,使原来利用特殊身份进行纳税筹划的机会减少,同时又有利于广大企业在这方面的纳税筹划。但是,企业在作税前抵扣工资薪金支出时,一定要注意参考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以免发生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以致税务机关按照合理方法调整,那么后果将得不偿失。 

 

3、广告业务宣传费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广告费按统一比例15%进行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不能无限制地任意扣除广告费用。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一样可以将超过扣除的部分结转到以后年度进行扣除,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必再考虑多委托广告公司宣传而减少企业自己宣传的途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可行性,自主选择宣传方式。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取得符合标准的广告费支出凭证,据实在税前列支。

4、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时,要严格区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企业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应当注意不能将会议费、差旅费等计入业务招待费。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业务招待费”严重超标。因此,企业在进行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时,一是要取得业务招待费的确实记录;二是要准确把握准予作为费用列支的限度。 

5、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及与就企业所得税的比较,企业应注意到除了扣除比例有所变化外,还应该注意公益性捐赠扣除的基础不同。原所得税法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新所得税法为年度利润总额。在存在纳税调整项目时,年度利润总额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同的。因此,企业在进行考虑利用公益性捐赠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正确计算扣除的基础,进而准确把握可扣除的金额。 

6、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有关固定资产的规定,我们可以从折旧方法上来考虑纳税筹划。折旧方法选择的筹划应立足于使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发挥。针对企业具体的盈利情况及其所处时期,选择不同的折旧方式,以充分发挥折旧费用抵税的作用。具体可分盈利企业、处于所得税税收优惠期的企业、亏损企业来区别对待。 

7、存货计价方法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适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由于“销货成本=期初存货+本期存货-期末存货”,期末存货账面价值的大小恰好与销货成本高低成反方向变动。由此可见,存货的计价方法与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有很大的关系,它的选择应立足于使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发挥。 

(三)新企业所得税下亏损弥补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第十八条规定,由于货币存在时间价值,企业在进行亏损弥补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时,应当尽快将可弥补的亏损额在盈利年度弥补。企业的收入和支出都具有一定的弹性,为了实现税前利润弥补即将过期的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增大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尽管企业采取的这些措施可能招致企业以后年度产生新的亏损,但在法定弥补期限内弥补即将过期的待弥补亏损,就能避免税前弥补亏损额因过期而不能税前弥补的问题出现。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下过渡期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新所得税法公布之日(2007年3月16日)之前批准设立的企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税率。享受低税率的企业如果有新业务需要设立新公司的,可以考虑暂不新设,用老企业来做税务申报业务,或者通过买壳的方式接受一家名存实亡的低税率企业,通过工商变更作为分公司,以享受5年过渡期的低税率优惠。由于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低税率企业在弥补亏损的设计上,尽量利用高税率年份的盈利余额弥补低税率年份的亏损以节税。 

对原新设高新技术企业的“两免三减半”优惠,企业应加快新办企业投产进度,加紧实现盈利,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对于在过渡期内未获利而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算。如果2008年度尚未盈利的,则当年将无法享受免税优惠。 

 

三、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税收筹划是企业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复杂决策过程,是依据国家法律选择最优纳税方案的过程。它不仅涉及企业内部的投资、经营、理财等各项活动,还与政府、税务机关以及相关组织有很大的关系。因此,一个可行的税收筹划要考虑方方面面,具体的要注意以下事项: 

1、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收主管部门所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 

2、税收筹划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合法节税、增收,使整体收益最大化,因此,要考虑投入与产出的效益。如果税收筹划所产生的收益不能大于税收筹划成本,税收筹划就没有必要进行了。 

3、税收筹划应从总体上系统地进行考虑。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取得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即不能仅仅关注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某一税种少缴了,另一税种可能要多缴,因而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轻重;同时,不仅要使企业整体税负最低,还要避免在税负降低的同时带来的由于销售与利润的下降超过节税收益。 

4、税收筹划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在应税行为或应税事实发生之前对企业的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如果纳税事实已经形成,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已成为定局以后,则不存在税收筹划的问题了。 

5、税收筹划应注意风险防范。税收筹划之所以有风险,与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尤其是那些立足长期的税收筹划,更是蕴涵着较大的风险性。另外,无论什么税种,在纳税范围和应纳税额的界定上,法律都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职业判断。因此,在企业税收筹划中,有关人员除了全面学习税收法规之外,密切保持与税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第3篇:所得税纳税筹划论文范文

关键词 纳税筹划 大型集团 风险分析

大型集团公司在进行初始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收益率。在企业的诸多竞争中,尤以成本的竞争最为核心,而所纳税额是企业的一大成本,应缴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最终收益。所以,投资者为降低税收成本,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就有必要对其纳税事宜进行筹划。本文通过对某集团公司下属不同企业纳税筹划模式的案例分析以及集团公司纳税筹划的风险,为纳税筹划思想的推广提供思路。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及存在的认识误区

在我国,许多人不了解纳税筹划,一提起纳税筹划就联想到偷税,甚至一些人以纳税筹划为名,行偷税之实。而实际上,纳税筹划与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偷税是违法行为,与纳税筹划的合法前提相悖。还有一些人提到纳税筹划想到的就是避税,即纳税人运用各种手段,想方设法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以达到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的目的。其实,纳税筹划既有别于税务当局所严厉打击的企业偷税行为,又由于它所具有的合理性,也有别于我们日常广泛接触的企业避税行为。在目前的理论探讨和企业涉税实践中,存在着广泛地混用纳税筹划和避税概念,从而使得企业的许多避税策划被堂而皇之地披上纳税筹划的外衣。

二、大型集团公司纳税筹划的方法分析

1.集团公司纳税筹划典型模式

集团公司纳税筹划的目标不仅是单个公司税收利益及经济利益最大化;而是整个集团公司税收利益及经济利益最大化。集团公司纳税筹划的目标是通过集团公司纳税最小化实现集团公司税后利益最大化。

(1)在比例税率下:

设集团公司由公司A和公司B组成,其税率分别为 和 ,且 < ;

集团公司利润总额 为正的常量,其中A公司利润为 ,B公司利润 ;

A公司所得税为 ,B公司所得税为 ,集团公司所得税合计为 ;

集团公司净利润合计为 。

建立如下联立方程组:

< ; + = (正的常量); = (当 0); =0(当

= (当 0); =0(当

可得:当 = 或 =0时, = 为最小值, = (1- )为最大值。

如下图1所示:

图1 利润与所得税关系图

因此,在比例税率下,且集团公司的成员公司税率不相等,集团公司应将利润尽量安排给低税率公司,将高税率公司的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公司,从而减少集团公司所得税,获取最大的税后利润。

(2)在累进税率下在成员公司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条件下:

由于成员公司均有多档税率,纳税筹划较为复杂。总而言之,应将利润先安排给成员公司中的最低税率,然后再将利润安排给成员公司中的较高税率,直到利润安排完毕,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减少集团公司总税收,实现集团公司税后利润最大化。

2.案例分析

这里主要讨论集团公司内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的案例分析。

案例:某集团公司下属某股份有限公司A,2008年9月兼并某亏损国有企业B。B企业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万元,上年亏损为100万元(以前年度无亏损),评估确认的价值为550万元,经双方协商,A公司可以用以下方式合并B企业。A公司合并后股票市价为3.1元/股。A公司共有已发行的股票2000万股(面值为1元/股)。

方案一:A公司以180万股和10万元人民币购买B企业(A公司股票市价为3元/股)。

方案二:A公司以150万股和100万元人民币购买B企业。

假设合并后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在合并企业中所占的股份以后年度不发生变化,合并企业每年未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00万元,增值后的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为5年,行业平均利润率为10%。所得税税率为33%,从合并企业的角度来看:

选择方案一,首先涉及合并时的以下税收问题:因为非股权支付额(10万元)小于股权按票面计的20%(36万元),所以,B企业就不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B企业去年的亏损可以由A公司弥补,A公司可在第一年和第二年弥补B企业的亏损额100万元。A公司接受B企业资产时,可以以B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作为资产的计税成本。其次,A公司将来应就B企业180万股股票支付多少股利呢?

A公司第一年、第二年因涉及亏损弥补,第一年的税后利润为900 (1-33%)+79.84% 33%=629.34(万元),可供分配的股利为629.34 (1-25%)=472.01(万元),(其中的10%为法定盈余公积,5%为公益金,1既为任意盈余公积),支付给B企业股东的股利折现值为180+2000 472.01 0.909=38.52(万元),同理,A公司第二年支付给B企业股东的股利折现值为34万元;A公司以后年度支付给B企业股东的股利按利润率10%计算,折现直为180 2000 (900 67%) (1-25%) 10% 0.8264=336.37(万元)。

所以,第一种方式下,A公司合并B企业所需的现金流出折现值共为418.98万元(10+38.62+34+336.36),选择方案二,因为非股权支付额(100万元)大于股权按票面计的20%(30万元),所以,被合并企业B应就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应缴纳的所得税为 (180 3+10-500) 33%=16.5(万元)。又因为合并后,B企业已不再存在,这部分所得税实际上由合并企业A承担。B企业去年的亏损不能由A公司再弥补。因为A公司可按增值后的资产的价值作为计税价,增值部分在折旧年限内每年可减少所得税为(550- 500)+5 33%=3.3(万元)。A公司第一年的税后利润为900 (1-33%)+3.3-16.5=589.8(万元),按第一方案时的计算方法计算,A公司第一年支付B企业股东股利折现值为30.16万元,第二年至第五年支付给B企业股东股利折现值为89.33万元。A公司以后年度支付B企业股东股利折现值为210.60万元。所以,第二种方式下,A公司合并B企业所需现金流出折现值为446.59万元(16.5+100+30.16+89.33+210.60)。比较两种方案,方案一现金流出较小,所以,A公司应当选用方案一。

因此,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采取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合并方式都划算、要考虑可弥补亏损数额的大小、行业利润率的高低等因素,在上面所举的例子中,如果这些因索发生变化,选择第二种方案就有可能是划算的。在实际操作中要具体测算,以上仅提供筹划的思路和测算方法。

三、大型集团公司纳税筹划的风险分析

1.纳税筹划风险主要类别

大型集团公司纳税筹划方案究竟是不是符合税法规定,是否会成功,能否给纳税人带来税收上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筹划方法的认定。一般来说,纳税筹划的风险表现为三类:政策运用风险、经营风险和税务执行风险。

2.纳税筹划的风险预防

(1)健全纳税筹划风险防范体系

建立纳税筹划风险评估机制;大型集团公司要事先对纳税筹划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如集团公司经营状况,所处行业的景气度,行业的总趋势是否发生不良变化;以往集团公司纳税情况如何,是否对税务事项过分敏感,以前年是否存在重大税务、审计问题;税务管理当局对集团公司依法纳税诚信度的评价如何;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对筹划事项的熟练程度如何;等等。最后评估出一个较为客观的风险值,然后再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或决定如何进行筹划。

(2)关注税收法律变动、提高筹划人员水平

目前,我国税制建设还不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和防范筹划的风险,因为政策发生变化后往往有溯及力,原来是纳税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因此,要能够准确评价税法变动的发展趋势。另外,集团公司纳税筹划人员不仅要具备相当的专业素质,还要具备对经济前景的预测能力、对项目统筹谋划的能力、与各部门合作配合的协作能力等素质,否则就难以胜任该项工作。

(3)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降低政策执行风险

由于大型集团公司所处的经济环境千差万别,加之税收政策和纳税人的主客观条件经常处于变化之中,这就要求集团公司在纳税筹划时,要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纳税筹划方案,并保持相对的灵活性,以便随着国家税法、相关政策的改变及预期经济活动的变化随时调整,适时更新筹划内容;采取措施控制和分散风险,趋利避害,保证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

四、结束语

大型集团公司开展纳税筹划就是要不断研究经济发展的特点,及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在实际操作时,大型集团公司要时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务必使纳税筹划方案不违法并符合税收政策的导向性,使企业在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同时,也顺应了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意图。

参考文献:

[1]苏春林.纳税筹划.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第4篇:所得税纳税筹划论文范文

【关键词】 纳税筹划; 月薪; 年终奖; 发放误区

纳税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所取得的收益应属合法收益。

2011年9月1日起,我国开始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新个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由九级调整为七级,免征额提高到3 500元。从整体上来看新个税法扩大了个税每档的级距,减轻了税收负担,但由于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计算及年终奖计算方法,使得个人所得税的筹划空间仍然存在。高校的工资、薪金所得一般包括:基本工资、各种津贴、福利和补助等项目;课时津贴;指导论文津贴;科研奖励等。各高校一般平时每月只发放基本工资、各种津贴、福利和补助等项目,其他的一律在年底发放。这样导致大部分老师每月工资低于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3 500元,造成每月可扣除费用的浪费。而年终奖金又要缴纳不少个人所得税。所以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扩大了个人所得税的筹划空间。

一、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中对工资、薪金所得及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如下: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 3 500 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应先将员工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 12 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此办法对每一个纳税人一年只能使用一次。

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筹划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月薪实行7级超额累进,年终奖的计算方法不是真正分摊到12个月来计征,实际是将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来计征税收,只是选择适用的税率时进行12个月分摊,会导致年终奖在选择适用的税率时在税率临界点增加一元钱,累进税率上一个层级,年终奖适用的税率就提高一个档次的现象,这样就大大增加了年终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全年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不同的月薪和年终奖分配方案,可能会导致个人的实际收入相差很大,所以在全年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单位应该有合理的税收筹划,通过纳税筹划合理分配月工资及年终奖金,年终根据实际收入与预算收入的差距调整时避开年终奖的“发放误区”,以减轻个人税收负担,增加实际收入。

根据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在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筹划时作如下假定:1.年初可以预算出本年度的工资、薪金总收入;2.每月发放相同的月薪;3.年度中间不发放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4.首先考虑少缴纳税款,其次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在税负一定的情况下,每个人都希望尽早拿到工资,月薪尽可能的多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纳税筹划:

(一)合理分配月工资及年终奖金

1.年收入在 0—60 000(60 000=3 500×12+1 500×12) 元间,此时把收入在每月平均,不需要使用年终奖金计税,如果需要缴税适用3%的低税率。

2.年收入在60 000—78 000(780 000=60 000+1 500×12)元间,此时月收入固定为5 000元,余下的收入作为年终奖,这样月薪和年终奖都适用3%的低税率。

3.年收入在78 000—125 550(125 550=114 000+11 550)元间,年收入超过 78 000 元后,3 500元的费用区间和月薪及年终奖的3%的低税率区间已经消耗完,超出部分进入 10%税率区间,但由于年终奖的计算实际相当于单独作为一个月来计征税收,如果将超出收入作为年终奖,此时超出部分加上以前享受3%的低税率的1 500×12的年终奖都按10%税率计税,税金将大幅增加,所以应当先放到月薪金中。当收入达到 114 000[114 000=78 000+(45 000-1 500)×12]元时,月薪的 10%区域已经消耗完,此时若将再增加收入放入年终奖,就会造成税金大幅增加;若仍放入月薪,在一定范围之内,虽然进入了 15%的高税率区,但增加的幅度不大,所以仍应当从月薪中增加收入。

第5篇:所得税纳税筹划论文范文

1.1企业重组过程的筹划

企业为了实现其战略目标,有时需要多次进行企业重组。这一过程同企业以单一重组方式重组一样,重组过程中每个环节企业重组方式的不同选择都意味着重组企业要承担不同的税负结果。因此,这样多次的企业重组行为更需要进行细密的纳税筹划,以降低企业重组的风险,并谋取最大的纳税筹划收益。

1.2企业重组方式的选择

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直接进行合并还是对主要的运营资产购买或是通过其他中间环节实施企业重组交易,企业重组方式的选择对重组企业各方的税负有较大的影响。因此,需要对企业重组的方式进行慎重选择,并加以筹划。

1.3目标企业亏损承继结转

公司重组的亏损承继结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可以承继被兼并公司或原各公司的亏损,结转冲抵以后若干年度的所得,直至亏损全部冲抵完,才开始计算缴纳公司所得税。这样,如果一个公司在某一年中严重亏损,或一个公司连续几年亏损,公司拥有相当数量的累积亏损,这个公司往往就会被有大量盈利的公司考虑作为合并对象,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1.4企业重组双方交易支付方式的选择

企业重组中,付款是完成股权或资产转移的最后工作。目前,国内企业重组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主要以现金和实物的交割为付款方式

1.5企业重组双方交易支付时间的选择

企业重组双方交易支付时间的选择也很重要。一般来讲,交易支付时间的推迟为延迟纳税创造了条件。重组企业可以根据税法所规定各税种的纳税期限,把交易支付时间选定在纳税期限的期初进行。或者采用分期付款的支付手段,分期纳税,使税负得以递延。

1.6重组企业的税收优惠承继问题

按照国税发[1998]97号《国家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中的条例规定,企业可以有条件地承继税收优惠。其一是定期减免优惠;其二是减低税率。

1.7企业重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重组中发生的费用一般是可以当年扣除的。一般来讲,重组费用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并购方的先期调研费用,另一部分是重组运作过程中的中介费用。中介费用主要是付给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

1.8避免债务豁免产生的大量税负问题

“债务豁免”对降低重组企业负债是很好的途径。但是,在豁免债务的同时,往往增加巨额的债务重组所得税负担。因为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计算,应交税金往往是债务豁免账面价值的33%,所以欲取得债务豁免的企业,应权衡降低债务与增加税负的利弊。

1.9印花税和契税的税收优惠

按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对企业重组行为征收的印花税有优惠政策。如对企业兼并的并入资金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文件,对企业重组中的企业改制也制定了相关的契税优惠政策。

2与企业重组相关的税收问题

相对于企业重组而言,税收政策的导向目标不够明确。按照一般的税收规则,只要资产所有权转移,并且取得了确定的交换价值,就应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收政策仍保留有旧税制的痕迹,税法尚未完全统一,未能贯彻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这主要体现在现行税收政策的不统一、不完善影响到企业的公平竞争。所有这些无疑会产生不同地区、不同区域改制企业税收环境的不公平,也很容易导致以避税为动机的非市场化的企业重组行为,阻碍经济资源在区域间的合理配置。税收政策还存在种种不成熟与不规范的规定。现存税法在处理企业重组纳税过程中,有许多有待进一步改善的地方。现行税收政策不当的地方举例如下:

国税发[2000]118号文《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在所得税处理上,作为整体资产置换的交易补价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值不高于25%或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确认,整体资产置换双方或整体资产转让方可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作为免税重组的必要条件,是否必要将两种情况的比例区分相差5%。

除整体性资产交易无需考虑流转税问题外,其他类型的资产交易,则对非货币交易中换出资产要视同销售计税,其中既要涉及增值税,又要涉及所得税,有些还要涉及营业税。视同销售应征增值税的税法规定,按纳税人当月或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如无上述价格依据,则纳税人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成本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一般规定为10%。但视同销售应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税法中未明确予以规定基本的或具体的确定方法。

在国税发[2000]118号文《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税法仅对整体性资产置换或整体性资产转让作了明确的定义,除此之非货币易均称之为“以物易物”或“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这样如果企业一次换出多项资产,其中可能包括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等,而不同的资产又涉及不同的税种和相应的计税标准,那么就需要将总的作价合理地分配到各项具体资产中,作为视同销售额或营业额。但税法中对此并无具体规定。

3完善企业重组税收政策的建议

调整按所有制性质、经济性质来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路,以产业政策为取向,强调全国范围内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尽可能减少地区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应该侧重对企业重组的优惠导向,加大对企业投资的鼓励政策,如区分资本利得与其它正常生产经营的利得,实行不同的所得税率等。

调整、优化现行税制的不完善之处,扩大税收覆盖面,尽快弥补税制链条上不利于企业战略性重组的缺位环节,如尽快研究出台社会保障税。

企业以经营活动中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不涉及企业法律结构和组织结构的改变,不属于企业改组的范围,应当对其征收流转税和所得税。

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凡涉及产权变动,均应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净资产进行所得税处理。对于不涉及产权变动的吸收合并,如总公司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将其全资子公司合并,由于合并不影响投资者的利益,不应对其征收所得税。

企业合并分立,如果涉及投资者股权的变化,在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净资产计征所得税时,新设立的企业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作为计税成本。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额按综合调整法在不少于10年的期限内分期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整体资产置换的交易补价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值不高于25%或整体资产转让补价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的20%,经税务机关确认,资产置换双方或资产转让方可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作为免税重组的必要条件,建议均统一为25%的比例。

总之企业重组的纳税筹划不是简单的单向思维,而是一项关系企业整体、全局利益的复杂思考。即:不但要考虑企业重组中发生的税负还要考虑因企业重组后纳税主体变化所引起的税收待遇差异,不但要考虑单一税种的税负筹划还要实现所有相关税种的整体税负的最小化,不但要考虑某一具体优惠政策的运用,而且应分析由此带来的其他税收成本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对每一企业重组纳税筹划方案的可行性、实践性有一个系统、深入的认识和评价,使企业能在多个方案中选择最佳或最满意的方案,使企业在重组刚开始的时候,就能从整体利益最大化的高度实施纳税筹划。

第6篇:所得税纳税筹划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税收筹划财务管理应用

论文摘要:介绍了税收筹划的涵义及特点,阐述了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最后分析了税收筹划思想在财务管理过程中的具体应用。

1税收筹划的涵义及特点

1.1税收筹划的涵义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前提下。在对税法进行仔细分析后,对纳税支出最小化和资本收益最大化综合方案的纳税优化选择,它是涉及法律、财务、经营、组织、交易等方面的综合经济行为。

1.2税收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合法性是税收筹划最基本的特点,具体表现在,税收筹划运用的手段是符合现行法律规范,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不冲突,而不采取隐瞒、欺骗等违法手段。

(2)目的性。税收筹划是一种理财活动。在税收筹划中,一切选择和安排都围绕着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进行,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使其合法权利得到充分的享受和行使为中心。

(3)专业性。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措施的能动的运用,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策划活动。它不仅要求筹划者通晓税法和税收政策,熟悉各种企业财务管理“动作”,更重要的是要知道如何在既定的税收环境下,将这些“动作”组合成能够达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行动。

(4)时效性。作为一种政策手段,税收政策措施都是依据一定时期的国家政策需要制定的,是为实现国家政策目标服务的,当国家的某项政策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失去效力时,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措施也随之进行调整。

2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在仔细研究税法的基础上,按照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选择经营项目和规模,最大限度利用税法中各种优惠政策,无疑有利于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

(2)避免企业落入税法陷阱。税法陷阱是税法漏洞的对称,税法漏洞的存在,虽然给纳税企业提供了避税的机会,但是又给纳税企业提出了纳税风险。

(3)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进行税收筹划可以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在偿债能力方面,恰当运用税收筹划,便可以合理利用资金,避免因流动资金不足导致的偿债能力降低的问题。

(4)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大要素有资金、成本、利润,税收筹划就是为了实现三要素组合的最优效果,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3税收筹划思想在财务管理过程中的应用

3.1投资和筹资的税收筹划

(1)投资活动的税收筹划包括:①注册地点的选择。从国际范围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符合自身的国际避税地进行注册,此地区投资的企业可以享受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特征;从国内范围看,应选择税负较轻的地区如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特区、中西部地区等税收优惠地区作为企业注册地点,以谋求今后的税收利益。②从属机构的选择。首先从静态角度出发,根据其办事处、分公司和子公司三种从属机构设立手续不同、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税收优惠的不同而确定有利于减轻税负的机构形式。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进行动态筹划,即在不同的经营时期设立不同的从属机构。③投资企业类型和投资产品类型的选择。可以考虑如高新技术产业、福利企业、农林水利企业等这些在税法中实行税收优惠的企业。

(2)企业筹资可以选择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两种方式。前者利息可以在税前列支,具有资金抵税的优点;缺点是到期要还本付息,风险大。后者优点是风险小,无固定利息负担;不利之处是股息必须从税后利润中支付,且股息还要征个人所得税。因此,筹划时应注意,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比例,增加借款所支出的利息,可以节省所得税i同时,在分配利润时,由于按股权分配能减少投资风险,又能享受财务杠杠利益一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及普通股的每股股金。

3.2存货计价的纳税筹划

存货成本的计算,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等有较大影响。《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计价,应当以实际成本为计价原则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计价方法中任选一种,其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因此,企业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开展税收筹划,必须考虑企业所处的税制环境及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

在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后进先出法,可以降低期末存货成本,提高本期销售成本,减少企业应纳所得税基数,从而减轻所得税负担,增加了税后利润。反之,则选择先进先出法,提高本期销售成本,减少当期收益,降低所得税负担。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应采用加权平均或移动平均方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忽高忽低造成企业各期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应用资金的难度。

3.3固定资产及折旧计算的纳税筹划

(1)固定资产投资方式的筹划。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分自制、购买和租赁等几种方式。购买投资的好处是可以折旧抵税,减少帐面利润,少纳所得税;缺点是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租赁的优点是租金可以税前扣除,可以避免因设备过时被淘汰的风险;缺陷是不能提取折旧。对于企业能自制的设备建议尽可能自制,并将自制的一般设备成本控制在固定资产标准以内,而避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从而使自制设备的材料消耗等费用可以在当期列支,而且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此外,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可以适当“化整为零”,除购进设备主体部分外,尽可能以“修理用备件”的名义购进设备的零部件,以在当期列支和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带来节税收益。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利用折旧方法选择进行税收筹划,必须考虑折旧年限的影响。现行财务制度和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均给予一定的选择空间。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折旧年限来计提折旧,以此达到节省税收支出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可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税收收益。但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情况下,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益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3.4利用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权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产品销售采用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不同的。纳税人可以利用结算方式的选择权,采取没有收到款不开发票的方式,就能达到递延税款的目的。

3.5股利分配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第7篇:所得税纳税筹划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税收优惠

【论文摘要】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充分利用好国家给予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是个重要课题。本文从税收的角度详细分析了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降低企业的税负。

近年来,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崛起,已成为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带动作用最大的产业,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方面起了关键作用。在依靠外部环境改善和国家政策支持谋求发展的同时,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自身的企业特征及运营特点,为企业量身定制一套最优税收筹划方案,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每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要关注的问题。

一、未雨绸缪——做好前期规划工作

这是作为每个企业投资者首先必须抓住的基本要点,更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能否成功的关键。

一是要确定有利的产业领域。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产业领域很多,有电子产业、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等等,不同领域产业所涉及的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投资者认真考虑不同领域税收政策的差异,进行必要的税收规划。

二是要办理必要的资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往往是建立在企业资质之上,每项政策优惠最终能否获得,关键看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和审批,其直接依据就是各类资质证书文件。所以,企业应尽快申报自身的知识产权或提前安排以独占使用方式拥有该自主知识产权,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等资质至关重要,这也是税收筹划不得不把握的关键环节。

三是要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一项税收优惠能否获得,税收筹划能否成功,最终决定在当地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的审批这一关上,这就要求企业的相关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时常与当地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信息,适时调整纳税筹划策略,才能保证筹划的时效性、超前性和成功率。

二、明智选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高新技术企业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都必须依法交纳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权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但是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不一定会重于一般纳税人。

首先,最近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6%和4%),将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作了调整,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该项规定的调整,无疑大大减轻了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其次,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多为高附加值产品,增值率高的可达60%以上,但其消耗的原材料少,因而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再次,企业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要增加会计成本。如增加会计账簿,培训或聘请高级的会计人员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而带来的收益尚不足以抵减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最后,企业购入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被排除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范围外,这无疑加重了利用先进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负担,直接影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总之,高新技术企业由于生产的大多为高附加值产品,这些技术含量高、增值率高的高新技术产品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的成本含量很低。所以,对于规模不大的高新技术企业,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较合适;对规模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分立的形式,尽可能降低分立后各自的销售额,使其具备小规模纳税人条件而变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取得节税利益。

三、降低税基——费用最大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来讲,原计税工资标准取消,可以按实际支出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捐赠扣除标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放开,对于内资企业来说,扣除限额得到大幅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新所得税法限额内,在不违规的前提下,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尽量使扣除数额最大化,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

例如,新《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结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特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三免三减半”,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对于研发费用集中性的投产初期的企业可以做一定的选择,以便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四、准确把握——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以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充分享受到位。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新设高新技术企业需经营一年以上,新设立有软件类经营项目的企业可以考虑先通过申请认定“双软”企业资格,获取“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五年经营期满后,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能获取更大的税收利益;无法挂靠“双软”企业获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通过收购并变更设立一年以上的公司获取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不同的时期都有许多条款,如:免征增值税、不征收增值税、软件生产企业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集成电路产品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一般纳税人销售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并准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等。高新技术企业要具体分析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同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相对照,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更是随处可见。举例如下:

一是对于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其中对于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作出了规定,因而对于欲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对研发费用从长计划。

二是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从税收的角度看比直线法可以增加当年的费用,抵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做好准备,规划好企业的经营范围、研发费用、高新收入、科技人员等关键性的技术点。

另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核算中也要关注细节。在财务核算上,注意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避免将资本性支出变为经营性支出;正确区分各项费用开支范围,注意不要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在免税和减税期内应尽量减少折旧,在正常纳税期内应尽量增加折旧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等等。

值得指出的是,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种理财手段,可以为企业节约纳税,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但也存在筹划不当违法偷税的风险。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应立足资源优势,不断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和产出,遵循科学的税收筹划原则,正确掌握和熟练运用税收筹划策略,才能真正取得税收筹划的成功,为企业创造出较高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2006年修订.

[2]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M].2006年修订.

[3]蔡昌.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与运用技巧操作[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4]阎静.论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

第8篇:所得税纳税筹划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税收筹划实务解析问题与发展方向

【论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完善,税收筹划也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并付诸行动。由于中国对企业税收筹划实务的研究才刚刚起步,税收筹划的研究在中国尚属一个新课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加强理论和实践的探索。笔者就此进行探讨。

税收筹划(TaxPlanning)也称纳税筹划,它是纳税人在遵守税法、拥护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针对纳税人自身的特点,规划纳税人的纳税活动,既要依法纳税,又要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减轻税负、解除税负或推迟纳税,最终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经济活动。一般来说来进行税收筹划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策划,充分利用税法中关于某些临界点的规定,转让定价法,优劣比较法,利用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筹划,适时节税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税收筹划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重中之重,而要进行税收筹划,仅有良好的愿望是不够的,它还需要借助一定的条件,运用相应的方法才能得以实现。

1税收筹划的理论假设

假设是在总结业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得出的判断,是对研究对象所处环境约束因素的总结。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研究所包括的实务理论假设主要有以下2个方面。

1.1“经济人”假设

首先,利益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动机是自利的,即追求自身利益是驱逐利益主体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其次,“经济人”能够根据具体的环境和自身经验判断自身利益,使自己追求的利益尽可能最大化;最后,在有效的制度制约下,“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可能会无意识或有意识地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在这一假设下,“经济人”特有及特定的行为方式是:在给定条件的约束下,尽最大可能实现最有效的预期目标。

1.2纳税理性假设

假定纳税人是理性的,即自利的、清醒的、精明的,其行为选择是主动的,对自身行为的经济后果和利害关系是清楚的、明确的,其行为目标是以较低的风险取得尽可能大的效用。纳税理性是一种支撑纳税人行为与心理的自主意识,是驱动纳税人应税组合的一种动力源。纳税理性为纳税人所指向的途径是:在特定税收环境(包括立法环境、政策环境、管理环境等)的约束下,最大限度地实现投入(纳税、其他纳税支出)的最少和产出(即税后可自由支配效益)最大的均衡。

2税收筹划的实务解析

税收筹划贯穿于纳税人自设立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在不同的阶段,进行税收筹划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

2.1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

企业设立环节的筹划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第一环,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其筹划点主要有企业投资方向、注册地点、组织形式的选择等几个方面。

2.1.1企业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

国家为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经常会利用税率的差别和减免税政策来引导企业的经济行为,来促进国家的产业发展,地区发展,科技发展,保护国内工业。对于纳税人来讲,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的重点在于如何合理运用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适用较低或较优惠的税率,妥善规划生产经营活动,使其实际税负最低,以达到节税效益。

2.1.2企业注册地区的税收筹划

国家为了促进某些地区的发展,在制订税收政策时对该地区进行了适当倾斜。正是由于税收待遇的地域性差异,使企业设立时注册地点的筹划成为可能。因此,企业应充分利用现行区域性优惠政策,选择税负较轻的地区作为注册地址,以减轻税收负担、谋求最大税收利益。

2.1.3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组织形式上存在很大的差别,有公司制企业、合伙制、独资企业。企业内部也往往有多种形式可供选择,选择适当与否会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利益。如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选择: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子公司为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按照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子公司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内的许多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分公司与总公司是一个纳税主体,其收入,成本、损失和所得可以并入总公司纳税,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最终与总公司的损益合并计算,总公司因此可免交部分所得税。一般来说,企业创立初期,受外界因素的影响较大,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宜采用分公司的形式,以使分公司的亏损转嫁到总公司,减轻总公司的所得税负担;当企业建立了正常的经营秩序,设立子公司可享受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

2.2企业筹资的税收筹划

企业经营所需的资金,无论从何种渠道取得,都存在着一定的资金成本。筹资决策的目标不仅要求筹集到足够数额的资金,而且要使资金成本达到最低,由于不同筹资方案的税负轻重程度往往存在差异,这便为企业进行筹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2.2.1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选择

按照税法规定,负债筹资的利息作为税前扣除项目,享有所得税利益,从而降低负债筹资的资金成本和企业所得税税负;而股息、红利支付不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这样,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必须考虑对债务筹资的利用,即考虑负债的财务杠杆作用。一般而言,如果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负债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负债利息必须固定支付的特点又导致了债务筹资可能产生的负效应,如果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从而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因此,即使在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时,负债经营也应适度。2.2.2融资租赁的利用

融资租赁是现代企业筹资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融资租赁,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保存企业的举债能力,更重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减少了企业的纳税基数,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税收抵免作用非常显著。

2.3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2.3.1加强企业采购的税收筹划

企业采购的税收筹划是建立在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以及应纳税额总体的分析和把握上。所以企业要求把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变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降低采购成本。例如:某钢铁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原料部,除负责采购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外。还负责向社会收购废钢,购进废钢经过加工、挑选整理后可以直接使用,挑选、整理、加工工程中的费用计入废钢成本。向社会收购的废钢一部分是从废旧物资公司购进,可取得废旧物资发票,抵扣10%的税金,降低了成本。一部分是从个体散户中购进,无发票,增加了成本。若企业设立控股的废旧物资公司,将废钢收购及挑选整理业务交由废旧物资公司承担,废旧物资公司按照废钢收购价加上挑选整理费的价格将整理好的废钢买给该企业,并开具废旧物资发票,则企业购入的所有废钢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可见,通过设立废旧物资公司将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化为可抵扣的进项税,降低了废钢的成本。

2.3.2加强会计核算的税收筹划,降低税收负担

企业应纳税额是以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政策为依据计算缴纳。实践中,有些经济事项可以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即存在不只一种认可的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但由此造成的税收负担却截然不同。因此企业可以采取不同的会计账务处理手段,将成本费用向有利于节税的方面转化,以降低税收负担。

2.3.3加强税收筹划,降低企业应纳税额

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计税基数和税率,计税基数越小,税率越低,应纳税额也越小。进行税务筹划可从这两个因素入手,找到合法的办法来降低应纳税额。例如,某企业2005年12月30日测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2万元,则企业应纳所得税33066元(100200×33%)。如果该企业进行了税收筹划,支付税务咨询费200元,则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100200-200),应纳所得税27000元(100000×27%),通过比较可以发现,进行税收筹划支付费用仅为200元,却节税6066元(33066-27000)。

2.3.4加强税收筹划,权衡整体税负的轻重

增值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对企业来说,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特点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不完全如此。例如,很多筹划方案中都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的筹划。因此,企业在选择税务筹划方案时,不能仅把目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较少的方案上,而要考虑企业的发展目标,选择有利于增加企业整体收益的方案。

参考文献:

[1][美]迈伦•斯科尔斯.税收与企业战略[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第9篇:所得税纳税筹划论文范文

西方发达国家的纳税人对于税务筹划非常的熟悉,而在我国,税务筹划尚处在初始阶段,目前中国对于税务筹划还没有统一的定义。笔者认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国家税收政策、法规规定范围内,以适应国家税收法律为前提,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通过筹资、投资、经营等环节事先安排和策划,以达到减轻税负,税后利润最大化的一种经营管理活动。本文侧重对中小企业税务筹划作一些粗浅的分析。

1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原因和现状

1.1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原因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世界经济逐渐一体化,大量的外国企业纷纷入驻,这对我国的中小企业造成了不小的冲击。面对如此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小企业要想在同外资企业的竞争中脱颖而出,除了要提高技术、扩大规模、加强管理外,取胜的关键在于能否降低企业成本和支出,尽可能地增加盈利,这就要求企业要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另外,中小企业要想做大做强,走出国门进行投资、经营、参与世界市场的竞争,更要进行税务筹划,以便有效地利用各国的优惠政策,降低税负。同时,随着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和税法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偷税、漏税的机会将日益减少,为此违法行为而付出的代价也会越来越大,中小企业以往利用的种种违法手段来减少税赋的方法也逐渐行不通了,只有利用有效的税务筹划方略来降低税务成本,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因此,中小企业为在今后的竞争中胜出,就要充分利用税务筹划,而外部条件的变化将为中小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更大的空间和可能,中小企业为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税务筹划将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1.2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现状

1.2.1税务筹划外部环境不佳

(1)税务业发展不快。目前,我国税务业仍处于初级阶段,发展相对滞后,税务人员结构不合理。主要是因为人员素质不高、专业水平较低,使得税务业缺乏应有的吸引力,不能满足广大纳税人的需求。

(2)税收征管水平不高。由于征管意识、技术、人员素质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税收征管与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距。同时,由于我国存在少数税务机关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税务人员拥有过大的税收执法裁量权,使得征纳关系异化,导致部分税务执法人员与纳税人之间协调空间很大。一方只求完成任务而不依法办税,一方通过违法行为,以较低的成本实现了税负的减轻,这在客观上阻碍了税务筹划在实际中的普遍运用。

(3)税法建设和宣传相对滞后。我国目前税法建设还不够完善,还有很多地方都有待修改和调整,而对于税法的宣传,除了部分专业的税务杂志会定期刊登外,纳税人难以从大众传媒中获知税法的全貌和其调整情况,不利于企业进行税务筹划。而且社会各界对税务筹划理解不一,且宣传税务活动的机构的权威性和影响力不足,人们对税务筹划的误解也就在所难免。

1.2.2税务筹划基础工作(内部环境)不牢

(1)各项管理活动不规范。企业中各项管理活动并非严格按照财务工作规程来做,不经过任何可行性论证和财务上必要的预算,就有企业领导擅自决定的事例比比皆是。

(2)权责不清。企业中往往存在着税务筹划主体不明的现象。一般会计人员认为自己的职责是做好会计核算,提供会计报表,至于立项前的税务成本比较及相关决策是领导的事。而在上级眼中,税务筹划应该是财务部门份内的事情。从而导致税务筹划无人负责管理。

(3)会计政策执行不严。由于管理不严、体制不完善、会计人员素质低下,地位差,导致会计政策执行不严,企业的会计账目时有差错,账实不符、小金库、无原始凭证、不按会计程序做账、随意更改核算方法等现象严重,以至于税务筹划无从下手。

2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策略

2.1缩小课税基础

应缴纳的税额=课税基础×税率,因此,可以通过该方法减轻企业税务负担。通常情况下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使各项成本最大化,各收入最小化,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这样不但可以直接减少应纳税额也可以使用较低税率,以达到双重减税效果。

2.2使用较低税率

各种税法一般都采用10多种税率,只有极少数采用单一税率,其中采用累进税率又是节税效果最好的方法。我国现行税制为纳税人实施税务筹划提供了选择较低税率的可能性。如在企业所得税中就将其分为33%的基本税率和27%(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以上10万以下的企业)、18%(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以下的企业)的两档优惠税率;消费税有产品差别比例税率,营业税中有行业差别比例税率等等。

2.3延缓纳税期限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应该充分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延缓纳税期限,可享受相当于无息贷款的利益,应纳税款期限越长所获得的利益越大,例如,在计提折旧时,将平均年限法改为双倍余额递减法即可获得延缓税款的利益。

2.4合理归属所得年度

所得年度可以收入、成本、费用等的增减或分摊来达成(需要正确预测销售形势)。各项费用的支付,配合企业灵活的优势,做出合理的安排,以享受最大利益。如在销售时间上的确认、存货计价、折旧计提方法的选择等,都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多的利益。

2.5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为了达到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目的对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它利用税收利益引导人们的活动,只有合理的运用才能得到确实的利益,这就要求纳税人要时刻关注税法的改变和国家政策的变化,抓住机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争取更多的利益。

3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

3.1纳税人类别选择的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企业,即除了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外的小规模企业,如果企业规模没有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准确的税务资料的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根据这种规定,那么将会有部分企业既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又可以成为小规模纳税人,这部分企业可以通过分析税负无差别点来决定是否成为一般纳税人企业。

假设,一般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4%。不含税销售额为S,不含税购进额为B,不含税销售毛利率为V。

(1)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购进额)×税率=销售毛利率×税率

所以:(S-B)×17%=S×V×17%(1)

(2)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一般纳税人,所以:企业应纳增值税额=S×4%(2)

(3)税负差别点。

(1)=(2)(S-B)×17%=S×V×17%=S×4%小规模纳税人

得到:S4%=SV17%(3)

所以,V=23.53%

在上述假设条件下,通过对企业不含税销售毛利率的计算分析(见图1)就可以清楚地比较不同类别纳税人的不同税负。当毛利率大于一般纳税人不含税销售毛利率的税负无差别点23.53%时,公式(3)左边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小于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此时,小规模所负担税负较小,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模式可以节税。当毛利率等于23.53%时,公式(3)左边等于右边,两种模式纳税人所承担税负相同。当毛利率小于23.53%时,公式(3)左边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大于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此时,一般纳税人所负担税负较小,选择一般纳税人模式可以节税。由于税法中规定,现行增值税只设13%和17%两档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设有4%和6%。同理,可以分别计算出其他税率下税负无差别点。

3.2成本费用的税务筹划

(1)对成本费用的列支必须在合乎法律法规的要求下进行。对于税法有列支限额的费用应尽量不要超过限额,税法规定对超过的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并入利润纳税,因此,对如业务招待费等限额列支的费用应争取在限额内充分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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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充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同时要充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计入费用,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摊列的费用,达到递延纳税时间的目的,如低值易耗品则应选择增大前几年的费用。

(3)要使企业所发生的费用全部得到补偿,国家允许企业列支的费用,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同时,已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核销入账。因为中小企业中有很多都是用自有住宅和拥有产权的场所办公司、建工厂,还有很多家属参与到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去,根据中小企业的这些特点,要注意考虑收取租金和在企业工作的家属发放的工资,因为这些都可以充分列支到成本中去,减少企业税负。

3.3利润分配与税务筹划

(1)利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中小企业在重组时,不妨考虑兼并账面上有亏损的企业,将盈补亏,冲减利润,达到减少所得税甚至免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税法允许的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的选择权,以及费用列支范围和标准的选择权,尽量多列税前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5年期限到期前,继续造成企业亏损,从而延长税前利润补亏这一优惠政策的期限。

(2)利用“两免三减半”的政策优惠。“两免三减半”是指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样就给企业在利润分配过程中形成了较大的税务筹划空间。用税法允许的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的选择权在企业经营初期形成亏损,推迟获利年度,使“两免三减半”开始计时的时间尽可能滞后,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如果在经营初期,企业在连续亏损的情况下出现了小额的盈利,为了推迟获利年度,可以安排一定量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来抵消利润。但在做此决定时,一定要综合衡量不捐赠时的税收负担和捐赠时的支出损失,要注意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不然可能会得不偿失。

(3)低税地区投资的利润分配筹划。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即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所得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凡被投资企业利润不向投资者分配的,则不必补缴所得税。这样,保留低税率地区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不进行分配并转为投资资本,可以减轻投资者的税收负担。

参考文献

1张艳纯.企业纳税筹划[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4

2毛夏鸾.企业纳税筹划操作实务[M].北京: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4

3舟.现代税务会计原理与实务[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