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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抓好思想教育,建设一支政治过硬的职工队伍
市政养护行业,涉及千家万户,与广大市民息息相关。建设一支思想作风好,政治过硬的队伍,不仅是工作的要求,而且是省级青年文明号的神圣职责。因此,处党委、处团委与稀浆封层机组一道,一直坚持从抓思想教育入手,用“市政为民”的思想教育职工。
首先,抓好热爱本职工作的教育。一年来,该机组,又充实了和更换了部分组员,这些新同志朝气蓬勃,对稀浆封层工作充满了美好的憧憬,然而他们缺乏应有的心理准备,结果出现了“一趟新,两趟累,三趟下来流眼泪”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机组团小组开展了“人生的价值是什么”和“市政为民的职业理想应该如何落实”等专题讨论活动。通过这些行之有效的活动开展,全机组成员都进一步提高了对岗位责任的认识,都感觉到自己在这个集体中应该起到的作用。
第二,抓好典型教育。人们常说,市政是城市的面子。稀浆封层是市政养护工作中的较为先进的施工技术,没有干苦劲钻研的毅力,是难以掌握的。针对这种情况,稀浆封层机组在思想教育上注意用典型引路,把“尖子”水平变成机组职工的共同行动,使整个机组的技术水平更上一层楼。为此他们总结了多条典型经验,使组员学有榜样,赶有目标。由于在学习活动中的突出成绩,组长李东晓被团市委命名为“新突击手”,组员郭建启被团市委命名为“优秀团员”;机组也被市建委命名为“先进班集体”。
第三,寓思想教育于丰富多采的活动之中。思想工作的对象是人,而机组成员又一律是举广泛、爱学好动的青年人,因此思想工作决不能采取呆板的说教模式。为此,团小组积极引导组员参加处团委、团支部举办的乒乓球比赛、象棋比赛、演讲比赛、拔河比赛等丰富多采的文艺活动,同时,他们还自主开展“我为单位献一言”活动,极大地丰富了职工生活,增强了职工的集体荣誉感和主人翁意识。
二、抓好党员、团员的表率作用,在提高技术上下功夫
俗语: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他们在工作实践中深刻认识到,要想搞好稀浆封层机组的工作,不仅需要坚强有力、扎扎实实地思想工作,而且需要抓好党员、团员的表率作用,在提高持水平上下功夫。
近年来,特别是2002年,随着**市城市框架的进一步拉大,城市道路面积迅速增加,汽车通行量和单车荷载也不断加大,再加上气候条件等因素,我市路面不断发生裂缝、透水等病害,出现路基变软和路面松散、坑洼等现象,另一方面,稀浆封层施工技术尚不成熟。如何及早提高封层施工技术,防治路面的各种病害,保证路面通行质量,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事情。为此他们上北京、下新乡,多方学习;在施工中,他们注意试验数据整理和对比分析,现在已经取得非常稳定的施工效果,得到相关部门和兄弟单位的充分肯定。
三、坚守岗位,努力工作,创造优异成绩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计划的通知》,《云南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关于当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试行意见〉的通知》,以及现行有关职改政策的规定和要求,现将2012年度云南省心血管内科学主任医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申报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职称者,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按照执业范围和聘用专业岗位履职年限申报。
二、凡申报护理正高级职称者,与医、药、技系列申报正高级职称条件保持一致,必须具有护理专业本科学历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副主任护师工作不少于5年,并按照聘用本专业岗位履职年限申报。
三、今年“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专业案例分析”的考试考核工作,仍由各州、市卫生局或组建“申报心血管内科学主任医师推荐专家委员会”的单位组织实施。“三专”考试考核的合格成绩须作为申报心血管内科学主任医师的准入条件和推荐评审的重要条件之一。
四、申报心血管内科学主任医师必须经“申报心血管内科学主任医师推荐专家委员会”的评议推荐。为严格评审纪律,坚持以出席“高推委”的评委一次性有效投票结果为准,评审结果不复议,评委推荐同意票达2/3以上者(通过票数产生小数点的,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才可上报推荐评审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职称,发表的著作、文章必须刊登在经国家管理部门正式许可出版的出版物上。
六、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职称不再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履职考核表》,只须在评审表中由单位填写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
七、报送评审材料要求:
(一)个人及单位提交材料:
推荐评审表一式两份(16K纸双面打印或手写);
(二)个人提交材料:
1.学历证(含本专业起始学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职称资格证及聘书各一份复印件;
2.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289号)要求,提供相应级别的外语、计算机合格证各一份复印件;
3.必须有加盖州、市卫生局人事部门,厅直各单位人事部门认可公章,在基层累计服务一年的证明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4.发表著作、文章、获奖证书各一份复印件;
5.其它相关证书;
为保证审核材料和评审工作的质量,对每一位申报人员负责,“个人提交材料”原件必须经过公示,提交审验复印,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厅直单位主管部门或州市卫生局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意见后,必须加盖认可公章,所有申报材料须真实完整、清晰规范、分类装订(按附件1要求整理装订)按时上报。
各单位人事部门报送评审材料必须认真核对,同时报送与申报人员“4.1版纸表名册”内容完全一致的软盘,确保此项工作无错漏。软盘必须使用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系统4.1版软件报送(网址:)同时须认真核实填写“材料袋封面”(附件2)并粘贴于个人报送材料袋的封面。“材料袋封面”标准格式请从省卫生厅网站下载(网址:)。
报送评审材料时间:2012年7月14日—20日
丝路申遗意义重大
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首先强调了丝绸之路申遗的重大意义。丝路申遗不仅带动了各地遗产保护、环境整治、旅游开发和经济增长,同时极大地提高了遗产所在地的综合实力,显著地增强了民众对祖国、对家乡的热爱与自豪感。作为全球首例跨国界的综合文化遗产申报项目,丝绸之路申遗还有着其特殊的意义:首先,作为一个申报项目,丝路申遗所包括的遗产数量之多、涵盖遗产面积之广、涉及国家之众是前所未有的,它带给国际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积极影响将是不可估量的。其次,对我国而言,这更是一项具有非同寻常意义的申报项目,涉及河南、陕西、宁夏、甘肃、青海、新疆六省区的22个市州,囊括了我国西部腹地大部分重要文化遗产,利于遗产资源整合,减少申报工作量,实施综合保护。第三,丝绸之路申遗是以线涵点、以一带众,以线状区域带动相关各点,为国家在文物保护领域实施宏观调控做出了有益探索;通过系统的申报准备、综合整治和重点保护,有利于摸索遗产的普遍规律和国家宏观调控,同时也是维护我国外交利益、促进对外交流、推动西部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第四,以此为契机,开展中外文化遗产领域更深入、广泛的合作,积累国际合作经验,发挥我国在国际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更大作用。
中国申遗面临压力
会上,单霁翔指出了全国48个申遗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他说,根据国际申遗规则,我国制定了相应的丝路申遗时间表,即2008年4月底前完成丝绸之路分省段保护管理规划编制工作,各省段申报文本汇总完毕;5~8月,准备丝绸之路中国段保护管理规划和申报文本;6月初,世界遗产中心与国家文物局在西安召开第四轮中国和中亚国家协商会,商定申遗合作国家,我国拟在会上汇报申报文本准备情况;9月,中国段申报材料初步准备完成;10月,提交世界遗产中心初审。目前,国内各申报点各项工作起步均明显滞后。距离完成丝绸之路分省段保护管理规划编制工作只有四个月时间,而大多数申报选点的编制工作还未开展,主要原因是国内有资质编制文物保护管理规划的单位较少,他们承担的工作量非常大,出现了遗产点排队等候的情况。2007年9月,专家在前期的现场考察中发现,各遗产点所在地均存在价值评估不完整、遗产展示水平不高、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
丝绸之路申遗时间紧、任务重,仅仅依靠当地文物部门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依靠遗产所在地各级政府的全力支持,切实加大申遗力度,加快申遗步伐,确保丝绸之路中国段整体申遗的的进程。
甘肃1.7亿支持申遗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为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做准备,现就重新认定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承担本市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任务的医疗机构,遵守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各项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符合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审条件(附件1),可提出重新认定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二、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与同级卫生、财政部门成立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办公室,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评审标准,杜绝各种不正之风。
三、按照“属地申报、区县初审、市级复审”原则,申请及审批定点医疗机构需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愿意申报的医疗机构需在2000年6月15日前,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附件2)并递交有关材料(附件1)。
(二)区县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办公室在2000年7月15日前,在审查申报材料和核查医疗机构管理情况(附件1)的基础上,提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初审意见。
(三)市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办公室在2000年7月30日后,在复审区县意见基础上,分期分批公布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医疗服务协议。
四、有关具体问题
(一)审核不合格的医疗机构,三个月后可重新申报,区县、市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办公室进行复检。对复检后仍不合格的,自2001年1月1日起取消其定点资格。
(二)院外分支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分院、联合体、协作体、外租病房等)须单独履行定点资格的申报、审批手续。
(三)其它愿意承担本市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任务的医疗机构,可按照本规定在7月15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有关材料,审查认定时间另行公布。
(四)这次定点资格认定工作,不涉及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享受人员个人定点医疗机构的调整。
五、这次认定的医疗机构定点资格,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后仍继续有效。
六、本通知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审条件
一、符合本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1.制订并执行符合市卫生局医疗质量管理标准的常见病诊疗常规;
2.有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管理制度和医疗统计、病案管理、财务管理制度;
3.准确提供门急诊、住院、单病种等有关资料。
四、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市、区县物价部门检查合格。
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设备。
1.根据业务量配备合理数量专(兼)职管理人员,一级(含)以上医院要设置由主管院长负责的医疗保险办公室;
2.根据需要配置必需的计算机等设备,满足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要求;
3.使用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出院结算单和票据,及时准确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有关资料和报表;
4.执行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5.参加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的监测网。
六、严格控制门诊人次费用、住院人次费用、日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等。公费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享受单位、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评议合格的。
七、驻京军队医院须符合经各总部、军兵种和军区后勤(联勤)部批准可以开展对外有偿服务,取得《中国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的医院(具体名单由总后卫生部提供)。
申报定点医疗机构须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按规定填写的《北京市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军队医疗机构须提供经各总部、军兵种和军区后勤(联勤)部批准对外有偿服务证明,包括《中国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
五、医疗机构评审的合格材料及复印件;
六、药品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的合格证明材料;
七、大型医疗仪器设备(单价收费200元以上)清单及价格;
八、市物价局单独批准医疗机构(《市物价局、市卫生局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外)收费价格证明材料。
对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医疗机构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书面汇报。
二、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管理情况
1.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
2.各项管理制度。
(1)就医管理制度(专用处方、病历、结算单、挂号验证);
(2)转诊转院管理制度;
(3)内部考核制度(包括病历、处方核查制度,奖惩制度);
(4)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贵重药品及医用材料的审批制度。
3.控制医疗费用措施
单病种费用管理,大额医疗费用核查。
4.信息网络建设及计算机配置情况。
(1)医疗保险办公室计算机设备配置;
(2)医疗机构信息网络建设情况;
(3)参加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监测网条件。
5.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1)使用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出院结算单和票据管理情况;
(2)提供患者医疗费用清单情况;
(3)实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准备情况;
(4)医疗费用单独建帐管理情况。
三、医疗卫生服务的管理情况
1.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医疗统计、病案、财务等管理制度;
2.常见病诊疗和护理常规。
四、对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合同单位的管理情况。
北京市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表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内容真实。
二、“医院等级”一栏由医院填写,其它类别医疗机构(如门诊部、医务所等)不填写。
三、“申请内容”一栏,由医疗机构填写申请定点资格的意向。
四、科室设置及病床数,要求填写到专业科室情况(如神经内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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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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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 |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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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形式| |机构类别| |
|-----|----------|----|-----------|
|医院等级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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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区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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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许可证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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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开户银行及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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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大病医疗保险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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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联系电话| |编制人数| |实有人数| |
|------------|----|---------------|
|配置计算机数| |主管院长|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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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分类|总人数 |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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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 |医生 | | | | |
|技术 |----|----|----|----|---------|
|人员 |护士 | | | | |
|构成 |----|----|----|----|---------|
|情况 |医技人员| | | | |
国际护士节活动策划方案
为了隆重纪念20xx年“”国际护士节,进一步推动我院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我院护理工作的发展,弘扬南丁格尔精神,展示我院护理队伍良好的精神风貌和职业风范,激励全体护士爱岗敬业、积极进取、勇于奉献,在实现我院跨越式发展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在全院范围内开展纪念“”国际护士节系列活动,具体方案制定如下:
一、活动目的
为纪念“”国际护士节,弘扬南丁格尔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为护理事业无私奉献的高尚品质,充分激发我院广大护理工作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热情,表彰奖励在护理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加强护理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增强我院护理工作者“以人为本”、“细节服务”的理念,促进我院护理工作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二、活动主题
以人为本,细节服务,深耕社区引领创新照护。
三、领导小组
成立纪念“”国际护士节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四、活动内容
(一)评选“优秀护士”活动;
(二)争创“星级护士站”活动;
(三)开展护理岗位技能操作大练兵暨护理技能操作比赛;
(四)召开纪念国际护士节暨表彰大会。
五、时间安排
(一)4月27日前完成“优秀护士”和“星级护士站”的评选工作;
(二)4月30日前完成护理技能操作比赛;
(三)5月9日下午召开纪念国际护士节暨表彰大会。
六、评选条件
(一)“优秀护士”评选条件
1.本单位在册在岗且连续从事临床护理工作一年以上的护理人员;
2.热爱护理工作,爱岗敬业,无私奉献;
3.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现象;
4.坚持“以病人为中心”,视病人如亲人,关心体贴病人,在文明优质服务方面起到模范表率作用,并得到同行和病人的普遍好评;
5.熟练掌握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知识,护理操作技术熟练,业务水平较高,成绩显著;
6.近一年未发生重大护理差错事故。
(二)“星级护士站”评选条件
1.护士站环境优美,布局合理,物品摆放规范;
2.全体护士仪表端庄文雅,精神面貌积极向上,使用文明用语,行为举止符合护士行为规范;
3.团队协助精神好,医护关系融洽,患者投诉少。
七、评选办法和要求
(一)各科室(护理单元)按照有关标准,自下而上,层层评选、逐级推荐,确保推荐质量,原则上每个科室(护理单元)限推荐“优秀护士”候选人一名;社区体检部可参照一个护理单元推荐。
(二)申报“星级护士站”的集体,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并附1000字以内的事迹介绍,于4月24日前报护理部,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三)医院纪念“”国际护士节活动领导小组按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评出“优秀护士”6名和“星级护士站”2个。
(四)护理技能操作比赛由护理部统一组织,每个护理单元推荐1名代表参加比赛,按成绩产生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4名。
国际护士节活动策划方案
为庆祝“5.12”国际护士节,弘扬南丁格尔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为护理事业无私奉献的高尚品质,充分激发我院广大护理工作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热情,表彰奖励在护理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加强护理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升我院护理工作者“以人为本”、“细节服务”的理念,促进我院护理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讨论,在全院范围内开展“5.12”国际护士节庆祝活动,具体方案制定如下:
一、活动主题
转变护理理念,推进优质护理。
二、活动内容
(一)开展以“如何当好一名护士长”为主题的护士长管理座谈会;
(二)开展以“用阳光的心态面对工作”为主题的低年资护士座谈会;
(三)开展护理岗位技能操作大练兵暨护理技能操作比赛;
(四)开展以“优质护理之我想”为主题的质量改进座谈会议;
(五)组织全院护士“放飞心情、快乐生活”轻松休闲半日游活动;
(六)院领导慰问临床一线护士活动;
(七)参加嘉兴市护理节活动。
三、活动安排与具体要求
(一)5月6日、8日、9日分3批组织全院护理人员到__花园生态农庄“放飞心情、快乐生活”自助采摘半日游活动,要求各科室护士长合理排班。
(二)5月13日开展以“用阳光的心态面对工作”为主题的低年资护士座谈会,邀请3年内获得系统、院十佳护士、优秀护士等称号的护士代表与低年资护士进行面对面的现场交流,倡导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南丁格尔精神。
(三)5月15日开展以“如何当好一名护士长”为主题的护士长管理座谈会,围绕做好一名护士长需要具备的素质、新老护士长就科室团队建设、护理质控、护士培训等方面进行交流讨论,以提升护士长管理能力。
(四)开展护理岗位技能操作大练兵暨护理技能操作比赛。上半年护理部组织全院护士进行静脉输液、护理体检、氧气雾化、心电监护、心肺复苏、简易呼吸囊等操作大练兵,于4月30日前分批次进行考核选拔。
(五)4月23日下午开展以“优质护理之我想”为主题的质量改进座谈会议,要求各护理单元选择优质护理、流程改建等方面改进的内容在会上进行交流讨论,护士长与科室质量改进小组人员参加。
(六)5月11日上午院领导院领导慰问临床一线护士,送上鲜花蛋糕与护士节的祝贺。
(七)5月10日下午选派护士代表参加嘉兴市护理学会关于开展“深化优质护理服务打造特色护理品牌”活动。
今年是卫生部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优质护理服务的第四个年头,我们要树立“用爱护理患者,用知识守护生命”、“基础护理是根基,专科护理是价值”的专业理念,坚持“以病人为中心”,进一步规范临床护理工作,不断改善优化服务流程。
注重细节管理,倡导护士以阳光的心态面对工作,不断加强护理内涵建设,提高专科护理水平,打造特色品牌服务,以进一步推进和深化优质护理服务。
国际护士节活动策划方案
县直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乡(镇)、管理区卫生院、计生站: 今年是5月12日是第x个国际护士节。为弘扬南丁格尔精神,激发我县广大卫生计生工作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热情,进一步推动卫生计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我县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庆祝“5.12”国际护士节活动。现将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活动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大力宣传我县卫生事业取得的新成就、以弘扬当代护士爱岗敬业,竭诚为患者服务的感人事迹为重点,集中展示医疗卫生系统取得的丰硕成果和良好的精神风貌,以现代文化为引领,以“崇尚科学,珍惜生命,远离非法宗教,加强民族团结”为主题,通过开展文明健康、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文化活动,学活用好“十大处方”,整治宗教极端思想顽疾,展现医务工作者履行“健康卫士”神圣职责,担当“去极端化”光荣使命,进一步推动卫生事业科学发展。
二、活动主题及时间安排 活动主题:“无论何时何地—护士永远为你服务:关爱家庭”。 活动时间:5月12日—30日。
三、活动内容
(一)召开庆祝表彰大会。于 年5月12召开全县庆祝“5.12”国际护士节暨表彰大会,表彰全县卫生计生系统涌现出的“优秀护理工作者”、“卫生计生先进工作者”。同时,各医疗单位自行组织本单位的庆祝表彰活动。
(二) 举办板报展。护士节当天,在姑墨广场举办板报展。参展板报内容:一是全县卫生事业发展历程,各医疗卫生单位发展历程;二是各医疗卫生单位内涵建设情况;三是发掘评选出的先进典型事迹;四是健康知识,防病知识。板报内容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于4月15日前报卫计委办公室审定,板报于5月12日上午10:00送到姑墨广场布展,护士节当日展出,由指定人员向参会干部职工和居民进行讲解。
(三) 评选身边先进典型。在卫生、计生系统评选出从事临床一线的护理工作者和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医护人员、卫生计生先进工作者,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名单及先进事迹材料电子版、纸质版于4月15日前报县卫计委办公室。
(四)开展板报巡回展活动。5月12日至30日,在庆祝国际护士节暨表彰大会结束后,利用半个月时间,在各乡(镇)、管理区开展巡回板报展(巴扎日当天)。由各乡(镇)、管理区负责场地及集中参观人员的组织,卫计委负责布展及讲解。
(五)开展先进人物事迹巡回宣讲活动。在开展板报巡回展的同时,举办先进人物事迹巡回宣讲活动,由各乡(镇)、管理区负责宣讲活动场地及参加人员的组织,卫计委负责派专人负责讲解。宣讲内容由先进个人单位撰写事迹材料,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卫计委办公室审定。
四、工作要求
1、各卫生计生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庆祝“5.12”护士节系列活动作为当前推动各项工作,提升群众满意度、知晓度、支持度,深化卫生计生系统“去极端化”的重要举措,组织好开展好。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各项活动,确保系列活动顺利开展。
2、承担文艺演出的县人民医院、维吾尔医医院、佳木镇中心卫生院要结合行业特点,编排文明健康、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突(彰)显“以现代文化为引领”的文艺节目,组织好节目演出。
近年来,为了满足患者的就医需求,诸多大型医院业务不断扩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求量增加,由于现有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限制,编制外聘用人员逐年增多。尤其是一些大型医疗机构增设了分支医疗机构,这一情况就更加明显。北京大学口腔医院第一门诊部作为北大口腔分支机构,自1995年成立以来,编制外人员从1995年占职工总数的43%,上升到2010年的72%。据2010年统计,第一门诊部卫生技术专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85.6%,其中编制外卫生技术专业人员占72.9%。由此可见,编制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已逐步成为医院分支机构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在医院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和管理全面发展工作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考核、任用计划外编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解决他们的职称晋升问题,关系到医院医疗技术、服务水平的提高,关系到员工队伍的稳定性,也直接影响着医院可持续发展。
1做好编制外人员的职称晋升工作的几点体会
1.1更新观念,建立编制外职称管理体系卫生部在2000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中明确指出“要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平等竞争、择优上岗,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个人自主申请、社会合理评价、单位自主聘任的管理体制。”北京市人事局2003年《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深化职称改革试行社会化职称评审的意见》(京人发[2003]49号)文件中提出“拓宽职称工作服务领域和范围,打破身份和所有制限制,使在各种所有制单位中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管理水平和能力业绩得到公正评价和社会认可,拟在职称评审中推行个人自主申报、社会统一评价的社会化评审方式。”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依据上级部门文件要求,第一门诊部经过多年实践摸索,制定并完善聘用制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聘任规定,在职称晋升方面逐渐打破传统的专业技术资格限制,实行考评相结合的双轨制。鼓励更多人自觉地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努力去争取获得更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称[1],并坚持北京大学的学术标准,坚持学术水平第一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及结构比例控制原则。严格落实“坚持标准、全面考核、总量控制、择优晋升、按岗聘任”的方针,强化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原则,严格掌握任职条件,优中选优,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岗位设置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及工作业绩,做好考核、评聘工作。实践证明,建立编制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体系是可行和有效的。
1.2明确流程,协助编制外人员完成申报医院编制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工作已步入社会化,中初级职称晋升与国家政策一致,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按照《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每年在网上直接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还需要参加职称外语及计算机能力统一考试。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实行考试、答辩与评审结合的评价方式[2],晋升前还必须完成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工作服务1年或到乡镇基层卫生单位累计工作服务8个月,以及每年必须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供对口支援不少于15天的服务。人事部门作为职称评审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需要及时了解、掌握职称晋升相关政策,制定职称评审流程及时间表,组织、指导、协助编制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准确的完成申报工作。同时还要与医务、教育、科研、护理等职能部门提前作好协调沟通工作,妥善安排下基层服务、继续教育及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等。
1.3量化指标,客观评判编制外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对于申请晋升高一级职称者,最需要考察的是与任职职称相对应的实践能力、工作业绩、管理能力、创新能力以及医德医风、服务水准乃至个人的心理素质等,以及概念较为清晰又可操作的资历、外语、论文等指标[3]。人事部门对编制外申报晋升人员要进行晋升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量化考核,考核项目包括基本情况、论文水平、本专业工作经历、本专业工作业绩、教育及科研等。考核要素及评分标准细化并明确每项考核项目,有利于审核小组操作。人事部门需要征求科室意见,对申报人查房能力、会诊能力、教学能力、科研能力、操作能力等进行综合评议。继续教育考核是根据学分卡从网上查寻审核学时学分情况。医德医风考察需要从相关部门获取服务考核情况,包括规范化、服务问卷调查、廉洁行医、来信来访、纠纷处理、服务管理等指标。量化指标无疑能更科学地、客观地评判与认定每一位编制外申报晋升人员的水平。
1.4严格把关,认真执行编制外职称管理规定近年来国家对职称评审政策逐步放宽,对符合条件的编制外人员不设置具体的岗位指标,不因岗位指标而限制有条件、有能力的职工进行申报[4],激发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但是,人事部门在申报材料过程中必须按照北京市考评中心的要求,执行国家规定的能力、业绩、学历、资历等任职条件,保证评审质量,严格审核、批准申报人员的报送材料。单位审核小组通过后,人事部门将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情况,包括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工作的周数、承担的技术工作与工作量、医德医风、论文、到农村或社区基层服务的时间和地点及继续教育情况等进行一周以上的公示,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性。第一门诊部在职称晋升方面给予编制外人员构建了良好平台,极大的促进了他们不断学习,更新知识,提高业务能力,真正调动了他们的竞争力,使其充分发挥自己的技术才能,从而推进医院分支机构整体医疗质量,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我们的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对医院发展,人员稳定,吸引人才起到了关键作用。2002~2010年,第一门诊部编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共有18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了高级职称、12名晋升了中级职称、25名晋升了初级(师)职称,见表1。
2编制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评审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晋升初、中级职称人员参加社会化统考,单位未设评审,实行单一的以考代评方式,只要外语、计算机及专业技术考试合格者均聘任。职称认定过程存在局限性,不能真实的检验和反映晋升人员的业务能力及素质。晋升高级职称人员对下基层服务和对口支援工作普遍不够重视;晋升前有突击发表学术论文现象;在填报主持危急重症抢救或解决疑难病例和关键、重大技术(科研)问题的实例时存在无实际依据现象等。
关键词:景观园林;规划设计;后期施工;关系
1 景观园林规划施工的具体步骤
1.1 前期园林规划的勘探设计工作
任何一起工程建设都不是在想象和幻想下进行的,特别是景观园林建设,每一处风景都有自己独特的美,而有的是天然形成,有的却是人为修建。但不论是先天形成还是后期建造,不可否认的是,它们都是结合实际的地理环境而构建出来,因此,要想建筑风格符合当前实际,就应实地考察该处的景观园林。
1.2 加强景观园林的独特性设计
一般的景观园林工程设计主要包括4大步骤:景观园林施工图纸设计、整体效果设计、初步规划施工方案设计以及总工程预算设计。对于专业的建筑工程师来说,他们在进行最初的景观园林施工图纸设计时,会将施工过程之中所运用的具体材料、材料的类型和数量等相关问题进行详细地统计,然后根据投资者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最后确定施工图纸。
1.3 进行规范的招标
景观园林的工程招标,与其它招标目的是相同的,都为了选择出具有高超的专业知识、施工团队的高信用与高效率三者兼备的承包工程建筑公司。然而在招标工程中不乏有些人为了一己之私,选择了不论规格、水平还是质量都不符合标准的工程建筑团队。因此,对于这些方面的工作人员该树立起强烈的责任感,严格把关投标选择过程,严厉批评打击不合法、不规范的投标行为,采用公平、公正、公开的态度对待任何一个投标队伍,给予他们相同的竞争机会。而在整个招标过程中,标底是投标结果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投资者需明确自身的责任与义务,上层负责人对申报材料要进行细致地审查。
2 后期景观园林施工过程中的细节处理
2.1 景观园林的土方工程
将自然形成独特的地形地貌通过修饰的手段使其有机结合,将其改造成符合现代建筑审美风格的新景观就是当今景观园林工程的由来。景观园林工程由种植工程、土方工程、建筑工程所构成,而其中的土方工程是工程的基础性组成部分,因此,为了提供有力的施工依据,就需要利用高标图把重要地形地貌标注于设计图纸中。
2.2 植被造景
不论是古风版的传统景观园林,还是如今将自然与科技相结合的现代景观园林,植被造景都是突出其主题的重要方式,也是景观园林建筑中不可缺少的构建元素。植被的合理性搭配对景观园林的整体效果与质量带来最直接的影响。景观园林的独特性,主要是通过植被不同的形态特征和气味来展现,致力于用最质朴的本体将自然四季之美表现地淋漓尽致,因此,这类工程的主体对象就是植被,为了展示出与众不同,设计师要熟练掌握各类植被的生活习性,而日常景观园林的护理人员需要密切关注植被的生长状况,积极做好护理工作。
2.3 硬质景观
景观园林工程中硬质景观的运用非常普遍,如林间小道、广场、石梯等。科技的进步与审美需求的提高,使得新材料被广泛应用于景观园林建筑中,据市场景观园林建筑材料的调查报告所示,天然鹅卵石等的石材运用需求量最大,很多景观园林之中都会使用硬质石材进行道路铺设,此举无疑提高了园林设计的档次及美观水平。然由于施工设计者片面追求景观园林的美观,忽略其鹅卵石之间的砂浆厚度,在经过日晒雨淋的洗礼后,鹅卵石小道的边缘部分经常出现鹅卵石脱落,砂浆伴着雨水冲走的情况。鉴于这样的情况,园林施工需要格外注意道路状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伸缩缝深浅程度的合理铺设。
2.4 景观的照明设计
照明景观是景观园林设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各种照明灯,如树影灯、室外场地照明灯、泳池灯等,最难的一点就是在夜晚里展现出特殊的景观园林照明效果,并且与周围自然景色合理搭配。所以,施工人员在操作时,要根据周围景观合理安排灯光的色温及色调调配,综合考虑灯光照明效果。另外,让夜晚与白天的景观形成鲜明的对比,营造出完全不同的效果体验。
2.5 景观插曲
景观插曲的作用主要是让景观园林建设增添别样风趣,如观赏鱼塘、指示路标等都属于观赏的插曲,在自然景观里添加浮雕、石拱桥,体现古风感,与现代化建筑在形式和内容上进行创新性设计。注意细节性把握,像路牌与路线图的设置,一定程度上使得景观者对园林景观整体构造有所了解,所以,辅景观插曲设置地点的选择不可忽视,让它们能与周围环境的存在毫无违和感,进而增加现代化美感。
3 结语
综上所述,景观园林的规划设计与后期景观园林施工的关系密不可分,从设计与施工之间的细节抓起,完善其缺陷,改善其不足,促进我国景观园林建筑行业向更好、更快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出生于1964年8月的沈阳医学院肖纯凌教授,就是这样一位成功的学者。她1987年本科毕业后就在沈阳医学院任教,随后又攻读了硕士、博士学位,并作为高级访问学者先后赴日本富士药业生物医药研究所、美国密歇根大学和英国牛津大学等地学习生物制药和大学管理。她现任沈阳医学院院长、吉林大学博士生导师。先后荣获“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百层次人选”、“辽宁省优秀专家”、“辽宁省优秀人才”、“辽宁省教学名师”、“辽宁省优秀科技工作者”、“沈阳市劳动模范”、“沈阳市优秀专家” 等荣誉称号,并于2012年5月荣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殊荣。
沈阳医学院是一座“新兴”的大学。曾几何时,家喻户晓的“沈阳老医专”升级为沈阳医学院,却久久未能摆脱专科学校的“烙印”,长期受到教学仪器设备简陋、师资匮乏、社会认知度较低等困扰。然而,近10年来,迁址重建的沈阳医学院在沈阳城北部飞速崛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特色专业、省重点学科、省重点实验室、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教学名师、省教学团队……实现了许许多多零的突破,各项办学指标完成了量的积累,实现了质的飞跃,吸引了全国各地、世界多国学生、教师来此求学、深造、交流。
女子如花也刚强。在沈阳医学院师生们眼中,肖纯凌院长是梅花,敢作东风第一枝;是荷花,携手众花映日开;是兰花,气质清新,格调高雅;是桃花,大爱无疆,爱播天下;是牡丹花,众香国里最壮观……
高梅放蕊尚娇春
完成两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2006年,肖纯凌教授升任沈阳医学院院长,取得了学校历史上“评估优秀”和“申硕立项”的优异成绩。这两件大事,对于当时的沈阳医学院来说,都曾被认为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当时,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在即,由于学校当时基础建设底子薄、迎接评估时间紧、任务重,大部分老师都认为,力争“良好”就是成功。可上任之初的肖纯凌院长却敏锐意识到,这次评估事关学院的长远发展,她坚定地提出:一定要获评“优秀”(的目标),并亲自带领全校师生,按照评估标准,一项一项比照,一项一项改进……
功夫不负有心人。沈阳医学院在2007年9月的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顺利获评“优秀”。全校师生无不骄傲自豪,对学校未来发展充满了信心与希望。
庆功的酒尚暖,沉浸在评优喜悦中的沈医师生,又迎来了一个崭新的目标——申硕。连续两次申硕均未如愿的沈阳医学院,是否具备了成功的底气?是否能借评优之势成功申硕?校园内,质疑之声再起。此次不同的是,全校师生已不再怀疑新任院长的眼光与能力,怀疑的只是自己是否能够跟上学校快速发展的步伐。
2008年10月,沈阳医学院第三次启动申硕工作。根据新要求,申硕的程序和操作办法与以往有了较大变化,学校首先要申请通过三年期授权单位立项建设,之后才能申请教育部的评估批准。当时,辽宁省还有两所实力强劲、办学特色突出的高校参与竞争。作为一所市属高校,沈阳医学院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在肖纯凌院长带领下,沈医上下同心,从抓办学、教学入手,认真组织申报材料。为了准备录像光盘和专家答辩,学校上下进行了大大小小上百次论证修改。肖纯凌院长代表学院答辩,顺利通过了辽宁省政府学位评审委员会评审,学校以优异的成绩被列为辽宁省立项建设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经过3年的立项建设,高水平通过国务院学位办专家中期评审,即将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实现了几代沈医人翘首企盼的夙愿。
映日荷花别样红
学校建设瞄准一流大学水平
“评估”优秀,“申硕”成功,沈阳医学院终于突破了发展瓶颈,许多刚性办学指标取得了质的突破。预防医学专业被评为国家特色专业,临床医学和护理学专业被评为省特色专业,病原生物学学科被评为省重点学科,学院临床教学实验中心、基础医学实验教学中心、公共卫生实验教学中心被评为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环境污染与微生态实验室、手外科组织工程实验室等一批重点实验室进入省级重点实验室行列,人体科学展览馆成为省、市科普基地,还建有市政府“特邀院士工作站”和全国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如今,沈阳医学院已有本专科在校生8000余人,其中留学生300余人。招生覆盖全国2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录取分数线逐年提高,学校的社会声誉得到显著提升。与此同时,肖纯凌院长还积极开拓国际视野,引导学校在培养国际型护理人才上办出特色,注重强化学生临床实践能力和外语应用能力的培养,使人才培养质量更加适应社会和行业发展需要。几年来,学校共有60余名护理专业学生出国留学或工作,国际影响力大幅提升。
短短数年,沈阳医学院学科建设、录取招生成绩斐然,学界认知度、社会影响力明显提升。此时的肖纯凌没有沾沾自喜,而是着眼未来,从大学发展水平和学校的内涵发展入手,加强对人才的引进和培养。“过去提内涵发展,主要就是软件发展,教学质量的提升,师资队伍的提高。现在,内涵发展的本质,实际上就是协调资源、规模、质量三者的关系,最后形成办学效益,四者相统一才能实现学校又好又快发展。”肖纯凌院长常说:“与其花几百万买的设备放在那里,用的人很少,使用率低,不如花几十万、上百万引进一位科研大师、引进一个人才。引进一个好人才,就能带动一个面,就能带出一片氛围,就能教育出一批人才。以人为本是学校发展的精髓,必须以教师为本、以学生为本才能办好我们的学校。”
春兰着意在芳枝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调剂金上解,大额工伤费用统一调剂解决的制度。
工伤保险的参加范围,按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进行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以本单位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职工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征,高于300%的,按300%计征,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审核;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审核的,应当于收到缴费申报材料之日起3日内审核完毕。用人单位应当于核定后5日内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本市工伤保险行业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全市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危害程度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按照不同的工伤风险程度,划分为三个类别:
(一)风险较小行业;
(二)中等风险行业;
(三)风险较大行业。
第八条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本辖区内当年工伤保险费实际征收额的10%上解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存入财政专户,作为市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用于调剂解决县(市、区)出现的基金缺口。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人单位应按月向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基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助器具费;
(九)工伤康复费;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一)工伤认定调查费;
(十二)工伤预防费;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工伤认定调查费、工伤预防费要在保证《条例》规定的支付项目足额支付和储备金足额留存的前提下,从本级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报财政部门同意,列入工伤保险支出预算,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中:工伤认定调查费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额的1.5%提取;工伤预防费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额的4%提取。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条发生重大工伤(亡)事故,且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基金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可动用储备金。储备金的使用,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同意,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
储备金一经使用,应及时补足差额。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垫付,省级储备金按比例支付。
第十一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特殊情况,经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三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
(三)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本人身份证;
(五)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况的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取得证明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它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三)由于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四)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残疾军人证》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五)在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其他的材料。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于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场或者在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或者按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下达受理通知书,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县(市、区)应在4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初步结论,并在作出结论10日内,按程序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工伤认定机关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按工伤认定受理范围,将《工伤认定决定书》20日内分别送达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加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章。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理由。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需要用人单位提交有关材料的,用人单位应当于15日内提交,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提交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供的材料依法作出认定。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在停工留薪期接受治疗的,应当自停工留薪期满之日起15日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八条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设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受理辖区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对有关资料审核后,在30日内呈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按工伤认定受理范围,分别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本人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检验等诊疗资料;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工伤职工由于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应当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一并提出确认申请,并提交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鉴定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于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的,应自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受理通知书,并在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工伤职工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鉴定工作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一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二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按程序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鉴定级别有变化的,其工伤待遇中的定期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申请再次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垫付;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若单位无明确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按不低于本市行政机关差旅费补助标准执行;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派专人护理。经工伤职工或者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之前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
在国家工伤医疗目录出台前,本市工伤医疗费报销按《**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年版)执行。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受伤职工及时送往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脱离危险后仍需治疗的转到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就医。在外埠医院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伤害之日起7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经抢救脱离危险后转到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就医。脱离危险后未及时转到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或在外埠医疗抢救治疗未向经办机构报告的,其工伤医疗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报销,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日常就医或回原籍居住就医的,应在本人长期居住地选择一家工伤医疗服务机构作为医治工伤的医院,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还应当提交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确定材料。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5日内审核完毕,并按照规定支付相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其就诊的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持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按照确认结论,到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
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标准,按《**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用人单位和1—4级工伤职工个人应以个人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三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三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其中: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其中: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终止手续。
第三十四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60%和城市居民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每2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鉴定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第18号令)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为:无供养亲属的48个月,有供养亲属的,供养1人者52个月,供养2人者56个月,供养3人以上者60个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认患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手续,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办理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用人单位未对曾从事有毒有害工作职工进行离岗前职业病检查的,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期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三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四十二条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