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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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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制度

第1篇:风险投资制度范文

创业投资是指专业投资人员(创业投资家)为以高科技为基础的新创公司提供融资的活动。与一般的投资家不同,创业投资家不仅投入资金,而且用他们长期积累的经验、知识和信息网络帮助企业管理人员更好地经营企业。所以,创业投资机构就是从事为以高科技为基础的新创公司提供融资的活动的机构。而创业投资公司只投资于还没有公开上市的企业,他们的兴趣不在于拥有和经营创业企业,其兴趣在于最后退出并实现投资收益。由于创业投资的资本较公共股票市场投资等其它投资方式的流通性要低很多,所以其追求的回报率自然相对高一些。大部分创业投资公司为了减少风险,不谋求在企业的控股地位,只有在投资公司谋求控制被投资公司的经营方向时才会刻意追求成为最大股东;投资公司管理人员一般也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主要依赖于在投资前用一套详细的项目可行性审查程序,评估投资的成功的可能性。分红不是创业投资家经营运作追求的目标,创业投资公司的唯一目的就是希望通过被投资企业的快速发展,以实现其投资增值,并在恰当的时候套现退出。

二、风投退出机制

一个完整的风险投资周期包括筹资、投资、退出三个环节。其中,退出是风险投资资金流通的关键所在,它既是过去的风险投资行为的终点,又是新的风险投资行为的起点。风险资本只有在通过合适的渠道退出后,才能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增值。因此,一套完善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对一个国家的风险投资体系的发展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所谓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是指风险投资机构在所投资的风险企业发展相对成熟或不能继续健康发展的情况下,将所投入的资本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本形态,以实现资本增值或避免和降低财产损失的机制及相关配套制度安排。风险投资的本质是资本运作,退出是实现收益的阶段,同时也是全身而退进行资本再循环的前提。如何退出,什么时候退出,直接关系着投资公司的效益与被投资公司的利润。

三、我国的风投退出机制现状及成因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能看到这样的场景,很多公司也许不能立即达到上市标准,投资公司便通过各种方式对其进行培训、包装,直到其能够达到上市标准,投资公司一旦获得利益后,便立即抽回资金。此时的被投资公司大多为中小型的新公司,它们要不面临着资金断链,要不则因为培训时期未能获得有效培训,现在也未能将企业运营与管理经验学习到手而面临企业运营危机。根据资料显示,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中,上市所占比例为15%,相比较国际主要国家近几年的发展趋势显得偏高,但是上市退出比例高并不是因为资本市场的活跃或者牛市所致,主要原因正是国内市场的不发达导致境外上市所占比例过高,其相当境内的1/2,这使得中国国内一些优秀的企业自愿长期游离在外,不利于本国风险投资的长期发展;兼并收购所占比重在所有退出方式中相对最高,这其中的大部分是境内非上市或自然人收购,主要原因是法人股交易受限,并购通过现金方式而非股权置换,这就增大了交易难度。退出方式的单一也就使得回购和管理层收购的比例相比国际偏高。所以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之间的相互约束此时便显得尤为重要。除此之外,政府对风投的阻力、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法律体系不完善、市场经济环境不成熟、缺乏具备专业素质的优秀资本家和风险企业家、产权交易效率低下、缺乏有效的中介体系以及我国风投企业特殊的历史原因,均对风险资本有效的退出机制形成了一定阻碍。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应该从退出机制的创新与监管方面进行改革从而实现风投退出的稳定进行。

四、风投退出机制与渠道

事实上,我国的风投退出机制与国际相比还是比较单一的,当然这也与风投发展的历史与我国特定国情有关。为此,我们可以结合我国特定环境从七个方面进行或者创新。

(一)发展和完善创业板

鉴于中国的特殊国情,不适合设立像国外一样的无门槛或者低门槛的创业板,以避免创业板的风险由普通投资者承担。而深交所创业板开设时对盈利方面的要求符合设立门槛的要求。除此之外,加强创业板的监管和严格的信息披露十分重要。在信息披露方面,不应只是上市时有信息披露,更要做好后续工作,按照规定持续、完整、真实、有效地进行信息披露。不仅要单独设立部门对信息披露监管,更要开辟网络、报纸、杂志等渠道让群众监督,做到信息透明。而在监管方面,要权责分开,分工明确。防止权力交叉或者。

(二)在境外设立离岸控股公司后在境外直接上市

由于受到中国目前政策和监管环境的限制,大多数境外风险投资公司普遍推崇的在中国做风险投资最好的退出方式是以离岸公司的方式在海外上市,这种类型的投资和上市案例比比皆是,比较成功的包括新浪、搜狐、网易、亚信、UT斯达康、金蝶等。境外可选择的资本市场有:香港主板、香港创业板、新加坡主板、新加坡创业板、NASDAQ等。能否以离岸公司的形式成功在海外上市从而实现投资退出,已经成为现在国际风险投资机构是否投资中国创业企业的一个最重要的决策因素。但是这种方式对管理团队的经验和素质要求较高,需要一定的国际化背景。所以中国企业采用这种方式时一定要注意团队选择。

(三)境内股份制公司境外直接上市或者境内公司境外借壳上市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在入关后不断与国际接轨,特别是对于接受了国际风险投资的企业在境外上市监管的逐步放松,H股中的外资发起人股的流通也将是指日可待的。所以前种发行方式也比较可行。对于境外借壳,风司一般不会让所选企业这样做。但是也不失为一种方式。

(四)境内设立股份制公司在境内主板上市

由于国内的风险投资机构大多具有政府、国有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背景,和国际风险投资机构相比,他们通过风险投资实现增值和变现的动力和压力没有那么紧迫,同时,他们的资金也由于国家外汇管制和对外投资的限制,无法在短时间内投资到境外离岸公司,因此,对于这类风险投资机构而言,将被投资的企业培育到一定阶段在国内A股上市,也是一种可行的选择模式。上市后,也可考虑以上市公司的股权进行抵押获得商业贷款等形式,来变相实现资金的流动。对于国内A股上市这种退出方式来说,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国内A股公司除了发起人股不流通以外,还有很长的上市等待期(如股改、辅导、券商通道限制、中国证监会审批等),很多企业很难自主决定和掌握自己的命运,这点对于高成长的科技企业来讲非常不利。根据不全面的估算,中国目前有几百家企业在排队等候在上海交易所挂牌,这种等待期间暗箱操作的可能很大,其不透明性对于没有特殊背景或没有超大规模的公司,特别是对于民营企业和高增长企业来说,是非常不公正的。

(五)企业并购

企业并购包括兼并和收购,是企业产权交易的一种主要形式。这主要是当风险企业发展到成熟阶段时,风险企业被风险投资机构包装成一个项目,出售给战略投资者(另一家公司获风险投资机构),实现投资退出,获得风险收益。因而,按照出售的对象来分,企业并购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由另一家公司整体购买的“一般收购”;二是由另一家风险投资机构接手的“二期收购”。由于并不是所有的风险企业都可以得到公开发行股票的机会,因此那些不具备条件上市的风险企业会选择企业兼并和收购的风险投资退出方式。这种退出方式虽不能给投资者带来了最佳的收益回报,但它却是一种比较灵活的模式。

(六)企业回购

企业回购是指风险企业的管理层或者员工以现金、票据等有价证券购回已经发行在外的风险企业股份,从而使得风险资本退出风险企业的行为。这种退出方式对大多数的风险投资家而言是备用的,不是首选的风险投资退出方式。按照回购实施的主体来分,企业回购可以分为:管理层收购(MBO),即由风险企业的管理层通过融资的方式将风险投资机构的股份收购回来,支付方式主要是银行举债而来的现金、管理层的其他股权等;员工持股基金(ESOT),风险企业家通过建立员工持股基金来购回风险投资家手中的股份,从而这些员工将持有风险资金原有的那部分股份;运用衍生工具期权来进行回购,包括买股期权和卖股期权。这是一种利弊共存的机制,即在公司购回自己的股份,实现风险投资家资本退出的同时也会减少公司股东的权益,危害到资本维持的原则,更有可能会侵害到债权人的利益。

(七)清算

清算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解散或破产,进而对其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与处置,风险投资不得不中途退出。清算退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破产清算,即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二是解散清算,即启动清算程序来解散风险企业。这种方式不但清算成本高,而且需要的时间也比较长,因而不是所有的投资失败项目都会采用这种方式。对于风险投资家而言,一旦确认了风险企业失去了发展的可能性和成长速度太过缓慢,不能实现预期的回报时,果断地退出是明智的选择,这样可以尽可能地减少损失,收回资金用于新一轮的投资。

五、管理与规范

(一)加大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支持力度

1.目前我国政府扶持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工作重心应该是努力创造良好的政策制度环境,加大对风险投资的财政税收政策支持力度。我国应该在原有相关政策基础上,从税收、信贷、担保、政府补贴等方面,加大对风险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具体措施包括:(1)对风险投资提供更多财政扶持政策,如财政投资、低息优惠贷款、风险损失补贴、贷款贴息、奖励等灵活多样的财政支持政策;(2)对中小型创投企业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对于风险投资企业虽然也有一些优惠政策,但力度有限,需要进一步加大优惠政策的力度,将更多资金吸引到风险投资领域;(3)制定有利于创投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应尽快制定有利于我国高科技产业和风险投资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明确规定政府各部门应优先采购本国创投企业产品,建立健全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体系;(4)在风险资本的运作过程中,牵涉到较为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有必要建立健全与风险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风险投资的正常运作提供法律保障。

2.要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比如以色列,在本国发展风投业的过程中,建立了“官助民营”YOZMA基金。该基金由政府出资,与风投家风险共担,既解决了风投业初期资金短缺的问题,又承担了部分风险,有助于稚嫩期的风投业快速发展;政府还建立了孵化器,具备了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充足的资金以及最先进的技术,以支持风投企业的发展;以色列政府还积极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经验,并完善国内市场体系,以优越的条件吸引国外资金和投资;以色列政府还十分注重与国外大学的合作,通过培养优秀的人才以及建立大学的出国合作项目,促进与国外的合作和往来。以上这些无不值得我们去学习和借鉴。政府在风投业的发展中作用十分关键。而如何去管,管多少程度,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二)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

风险资本多样化的退出机制要以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为基础。西方国家资本市场体系是以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为主体,区域性证券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并存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交易体系。这一体系为不同层次的风险资本选择多样化的退出渠道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历史较短,多层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尚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建立健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主要工作包括:一是有选择性地建立数个区域证券交易中心。二是试行创投企业股份在股份代办转让系统进行交易。三是完善我国的产权交易中心建设,为风险投资企业的股份流通提供更为便利的条件。

(三)健全和完善以投资银行为主体的中介服务体系

投资银行在风险投资家寻求资本退出过程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一是风险企业寻求以IPO方式实现资本退出时,投资银行提供上市策划、包装、财务顾问、招股方案制定、股票承销等服务;二是风险企业寻求以并购方式实现资本退出时,投资银行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为并购活动提供方案策划、财务顾问、融资渠道等服务。从我国投资银行业的现状看,以证券公司为主体的投资银行业,普遍存在规模小、人才缺乏、管理落后、经营困难等问题,其业务核心集中在传统的证券承销、经纪业务,现资银行业务涉及甚少,难以满足风险资本退出业务的服务需求。因此,推进投资银行业的发展,也是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必要组成部分。

(四)培养优秀的风投家

优秀的人才是风投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我们要注重培养优秀的风投家,更要建立优越的环境吸引国外的风投家来我国发展。

第2篇:风险投资制度范文

健全和稳定的法律制度是风险投资得以顺利发展的重要保证。而在对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进行设计之前,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我国现行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缺陷。惟有如此,才能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对我国的风险投资法律制度进行合理的设计,进而为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证。

1.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现状。我国的风险投资从萌芽到现在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其间,我国也陆续制定了一些与风险投资相关的行政法规,如《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条件和办法》、《关于设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等。这些法规为我国高技术风险投资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为高技术风险投资法的制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随着我国高技术风险投资的不断发展,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目前还缺乏风险投资的基本法,与其密切相关的辅助法律制度也很不完善。这种立法滞后的状况严重制约了我国风险投资业的运作和发展。

2.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1)关于风险投资公司组织形式的限制。《公司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法》为合伙企业设计了一套既要承担无限责任,又要双重征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组织形式。这使得我国的合伙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对风险投资者来说毫无吸引力可言。目前在国际上已被证明最有效率的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制。在采取有限合伙制的公司中,少数掌握广泛专业知识的风险投资家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内管理公司,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在承担高风险的同时也享受高回报,能够有效地激发其工作热情;大多数提供风险资金绝大部分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内不参与管理,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亦可以获得相对稳定的回报,从而保证了风险投资基金的来源。可见,有限合伙制是组建风险投资公司最行之有效的组织形式。另外,《合伙企业法》第九条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限制显然不合理。有限合伙是投资的组合,为了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允许“机构”充当合伙人使之与国际惯例接轨应是可行的立法方向。《合伙企业法》的这一规定限制了风险投资规模的进一步扩大。

(2)关于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金额的限制。《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这一限制无疑将造成大量资金闲置,无法充分发挥风险投资基金的增值作用,限制了各种资金采用风险投资形式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3)关于风险投资公司设立条件的限制。《公司法》对股东人数作了如下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成立。”这里对股东人数规定了上限,而“五十个”股东的上限显然不足以为风险投资公司筹集大量的风险投资资金,风险投资资金的筹集需要更多的股东参与。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虽然在股东人数上尚未规定上限,但是却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作了如下限制:“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募集。”事实上,在国外发起成立风险投资公司的大多为专业性人才,他们组建风险投资公司主要是为风险投资公司提供专业化的管理,并不是也不可能是风险投资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公司法》对于风险投资公司发起应认购股份的规定未免过高。

(4)关于风险投资基金供给的限制。风险投资运作的重要条件是有巨大的风险资本来源和通畅的风险资本筹集渠道。风险投资多是以分散投资以降低风险,这就要求风险资本较为雄厚,渠道来源较为多样。在美国及欧洲其他国家,风险投资基金供给来源不仅包括个人和政府基金,更为重要的是诸如养老基金、保险公司、投资银行等机构投资者。我国的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等也是目前最有实力参与风险投资的机构投资者。但是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养老基金管理规定》都不允许其参与风险投资活动。《保险法》对保险基金的运用虽然有所放开,可以以一定方式投入股市,但是对从事高风险、高收益的风险投资行业则缺乏合理的规范和指导,极有可能导致保险基金从事风险投资的盲目性和过度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风险资本的有效供给量和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规模和速度。

(5)关于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很显然,按照这条规定,风险投资家无法要求风险企业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要约收购或协议收购的方式。”这条规定是允许风险投资家采用邀约收购方式的退出策略。但现行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同时又规定,收购方在持有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要作出公告,以后每增持股份2%时要作出公告,且自该事实发生日起两日内不得购买该股票,当持股数达到30%时应当发出要约收购。由于初次公告时持股比例偏低,只有5%,致使收购者目的过早暴露;持续购买的比例只有2%,当购买股数达到30%发出要约收购时,收购方要公告13次,这样必然会使收购目标的股票价格持续不断上涨,给收购方带来巨大的成本障碍。因而这显然是不利于风险投资家采用要约收购的方式从被投资企业退出风险资本。

(6)缺乏专门的税收优惠制度。为了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大多数国家对风险投资有各种税收优惠,即向投资于风险投资行业的人倾斜,靠对个人所得的免税政策来吸引更多的人愿意把资金投向风险投资领域,即使投资失败了还有税收减免来减少损失。而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风险投资的税收法律和政策,我国现行税法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判断标准是采用“独立核算”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风险投资公司要执行一般实业投资公司的税收规定,对投资公司的收入征一次税,同时对投资人分得的收入又征一次税,这种重复征税的行为显然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显然,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不利于境外资金进入我国风险投资业。

(7)缺乏有限合伙法律制度。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是继《公司法》之后,按照订立协议、区别处理出资方式和投资者责任形式等法律要求制定的又一重要的市场主体立法。它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理应提供一个有利健康的法制环境。该法为普通合伙制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框架,却完全没有考虑到有限合伙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也没有估计到我国经济发展对这一企业组织形式的需求。所以,该法为普通合伙制量身定制,却限制了有限合伙制的发展。该法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第八条规定:所有合伙人“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这就排除了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合法性。

(8)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完善。在风险投资运作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重要的内容。没有严密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就不可能有效保护风险投资的创新规律,风险投资的迅速发展也就无从谈起。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内的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参加了若干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在相关制度上逐步与国际接轨。但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更新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及整个法律体系产生了巨大冲击,以他人商标或商号抢注为域名、将他人的著作放入互联网供公众阅览下载、擅自将他人在互联网上的信息收编成书、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身权、名誉权或散布法律禁止的其他信息等问题,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均未涉及到。另外,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仍普遍存在,尤其在风险投资的重要领域之一——软件业内,盗版猖獗,屡禁不止,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加大执法力度。另外,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配套法规尚显不足,应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设计构想

针对目前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存在的上述缺陷,并借鉴世界各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设计我国的风险投资法律制度。

1.修改完善现行法律为风险投资的发展扫除障碍。风险投资是知识经济时代的产物,其运行规则与传统经济的运行规则有重大差异,而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是建立在传统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对传统经济的法律调整。由于新旧两种经济的运行方式和运行机制的差异,使调整两种经济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也有所不同。新经济的出现对现有法律体系造成巨大冲击,也是对现有法律体系突破。现有法律体系由于时代局限,并为对新经济时代的风险投资加以调整,现有法律的许多内容甚至对风险投资的运行构成法律障碍。这已在上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为了培育我国风险投资市场,逐步建立风险投资运行机制,指导、规范、推动风险投资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应该对现行的法律进行修改完善,消除现行法律法规对风险投资设置的障碍。具体来说:

(1)修订《公司法》。《公司法》虽然为规范风险投资奠定了最基本的法律基础,但在某些具体规定上存在着不少与风险投资发展相冲突的地方,因此,应该对之进行修订。具体来说:修改关于我国现有公司组织形式的规定,加入有限合伙这种公司形式,给予有限合伙以合法的法律地位;修改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自由转让出资的条款;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发起人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条款;第一百四十九条关于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的条款;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条件的条款。删除第十二条关于一般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时,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的条款或者修改为由公司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其对外投资的数额和比例;改统一资本金实收制为例外资本金承诺制;扩大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在公司注册资本的比重,以知识产权入股的比例可由出资人协商确定,法律不作硬性规定;放宽风险企业上市的条件等等。

(2)修订《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作为一部规范投资者出资方式、协调投资者权利与责任的重要法律,理应为推进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应该修订《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有限合伙制为我国合伙的一个重要组织形式,以充分发挥有限合伙制在处理出资方和投资者责任形式方面的重要作用。另外,从合伙制在美国的运作可以看出,合伙企业的行为所受的约束是合伙内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的相互约束。这种合伙内部约束的执行比法律更及时和有效。同时,这种约束的内容由合伙人之间讨价还价决定,有利于形成自发性的制度创新。所以,修订《合伙企业法》的目的应该在于明确社会对合伙的约束,同时明确合伙的合法权益,而不应该对相关细节规定过细。

(3)修改有关限制风险投资供给的法律法规。包括《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养老基金管理办法》。对这些法律法规予以修改,适当放宽对这些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限制,允许它们适度地参与风险投资,如允许一定比例的养老基金、保险金和商业银行存贷差额资金参与风险投资,同时规定只能通过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这样做不仅可以满足养老基金、保险费用长期保值增值和增强商业银行自身生存与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时也能解决我国目前风险资本有效供给不足和风险投资公司风险资本规模偏小的现实难题。

2.制定风险投资核心法律——《风险投资法》和《风险投资基金法》。在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的基础上,一旦条件成熟,可制定风险投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风险投资法》。《风险投资法》是指导我国未来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基本法,在风险投资法律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对于推动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起着关键和决定性的作用。这部法律主要是调整投资人、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以及监管部门之间的投资权益和义务关系,应该对风险投资主体、对象、运行机制、退出机制、法律责任等作出详细的规定。从指导思想上应该是保护投资人的权益和规范基金的运作为核心,鼓励和支持风险投资,充分保障风险投资参与者的正当权益,以促进高新技术的产业化,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快速、高效发展。

风险投资基金作为投资工具,通过专业人员的管理进行分散的组合投资,从而分散风险。因此,风险投资基金是风险投资制度迅速发展的必要准备和关键。而我国目前还缺乏这方面的专门性法律。因此,针对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客观实际并借鉴世界各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成功经验来制定《风险投资基金法》显得尤为必要。制定《风险投资基金法》时应充分赋予其对基金的发起、募集、设立和运作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的法律权威。这就要求《风险投资基金法》应对风险投资基金的运作监管作出尽可能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风险投资基金法》至少应该规定以下内容:(1)投资主体;(2)基金的组织形态;(3)基金的募集方式;(4)基金的交易方式;(5)基金投资的监管,等等。

3.建立风险投资辅助法律制度和政策。在风险投资业运作过程中还需要包括税收、知识产权、政府采购、风险投资保险等辅助法律制度的支持,因此,应该尽快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辅助法律制度体系,以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加快发展。

(1)修改完善税收法律制度。首先,生产型增值税应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我国目前主要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企业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得到抵扣,不利于鼓励投资和鼓励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因此有必要借鉴大多数实行市场经济的WTO成员的经验,考虑生产型增值税向避免投资重复征税的消费型增值税转变。这意味着本期购入的固定资产已纳税金可以在本期凭发票全部抵扣,尽管固定资产的价值并不会全部转化到当期的产品或服务中去。所以,尽管总的税额不会减少,但会减轻当期纳税负担,从而有利于鼓励高技术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消除增值税重复征收带来的弊端。另外还应该适度降低增值税的税率,加强增值税的税收征管等等。其次,应该将判断纳税人的标准由“独立核算”原则改为“独立法人”原则,以解决合伙的双重税负问题,引导民间资金流入风险资本市场。

(2)制定《高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法》。相对于美、日等风险投资业比较发达的国家,我国在高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较为落后。政府有关部门应组织高技术专家和法学家调查评估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及相关的法律对高技术保护的能力,发现存在的问题;对高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研究;探讨符合中国高技术发展实际需要又与国际水平一致的保护模式。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调整和完善现行的知识产权法的相关内容,进而制定专门的《高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法》。

(3)制定新的《破产法》。在实践中,总会有一部分风险投资难免失败,其中一部分甚至是血本无归的,这就使得破产清算成为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一种明智决策。因为如果不及时将投资退出,只能带来更大的损失。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仅仅适用于国有企业的破产案件,《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过于粗疏,因而应加紧制定新的《破产法》,其中对于风险投资企业和风险投资公司的破产问题应做相应规定。

(4)完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的法律制度。一是确立严格的准入制度;二是填补法律空白;三是加强对中介机构法律控制力度。目前最重要的是有关法律规定的具体化和可操作性,这是有关法律控制能落实到位的关键。

三、结束语

风险投资的有效运作对法律制度环境有着较高的要求,完善的风险投资法律制度是风险投资事业得以正常高效运作的重要制度保证。然而我国奉行投资法律制度存在的诸多缺陷决定了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设计任务的艰巨性。因此,为了充分发挥法律对风险投资事业的保驾航护作用,我国尚需抓紧立法,弥补原有法律制度的漏洞和缺陷。争取在短期内为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

【参考文献】

第3篇:风险投资制度范文

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科研投资主体是政府,投资所需资金几乎全部由财政拨款解决,这种投资方式是与当时的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我国十分重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但此时的投资仍然延续计划经济时代的做法。实践证明,这种投资方式难以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要求,其原因在于政府财力有限,而且政府投资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因此必须摆脱传统计划经济的投资模式,通过创新风险投资的机制来建立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风险投资体制。但是在完全的市场机制调节下,由于科研成果转化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以至风险大,投资周期长,在这方面具有大型公共产品投资的特点,兼风险资金退出渠道不通畅,因此很难吸引民间资本投入。这样一来,一方面是投资主体资金不足;另一方面是其它资本投入的动力不够。而政府资金不足的局面短时间是不可能解决的,另一方面社会的游资的确很多(这从我国银行的高存款可以看出)。这一矛盾决定了,政府干预风险投资的方式应以间接干预和推动为主。风险投资的主体不变,但是干预的方式则需作必要的调整。众所周知,民间资本之所以不愿意投入到风险企业中去,其根本原因在于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不畅通。为吸引民间资本投入到风险投资中来,必须设计和创新风险投资的制度,其制度的核心是能够开辟出新的能有效分散风险投资的高风险,但是设计和创新这一机制的主体必须是政府而不可能是其它任何机构或者个人。

一、建立和完善科研成果的评价机制,从风险投资的源头确定需由政府负责的投资对象设立这一机制实质上就是完善风险投资的市场准入问题。政府只有责任和义务扶持那些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具有创新价值并预示社会科技未来发展、能带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科研成果。而对于那些只有经济效益而社会效益并不明显的成果应该由市场来调节,对于这部分成果的转化过程将主要由非国有资本根据其经营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来选择和推广,至于其间所产生的风险也将由其自主承担。为了对这些科研成果有一个正确的评价和识别,就必须建立一个由政府主导的,由社会各方面联合成立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这是区分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的关键,即应该确定哪些该由政府负责推广和扶持,哪些则不需要政府来负责推广和扶持。这个体系应该是由科技部门、市场研究部门、企业协会、价值认定部门等联合组成,以确定某项科技成果的综合应用价值和开发价值。

关于这一体系的构成,初步设想是由原来的技术专利局为主体构建,并联合有关科技部门、市场研究部门、行业协会、价值认定部门、生产力促进协会等,实行匿名投票的形式进行评价和投票,给出综合打分,以达到一定的标准作为政府负责推广的风险投资对象,即从风险投资的源头确定需由政府负责的投资对象。

二、建立和完善科研成果的信用评级和担保体制,为政府对风险资本投资提供信用担保和科研成果作抵押进行项目融资提供方便与可能在国外,政府担保被称为风险投资的“放大器”。根据国外的实践,其放大倍数在10-15倍之间。在经各部门联合审定与评价后,对已纳入政府负责的科研成果,政府将对投资于该项目的民间资本实行担保,发挥政府担保的放大器作用。虽然政府没有足够的资金对每一项科研成果的转化进行直接资助,但是对于经过仔细、审慎认定后的科研成果,政府应该为其进行开发和转化提供间接的支持,可采取政府提供信用担保的形式进行。依照我国现有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占公司股份比例最高不得大于35%,并且也不能象有形资产一样作为贷款融资的抵押资产,各级各类金融机构都不能据此发放或提供贷款等。如果对于科研成果如前文所述经过了严格而科学的评价及认定后,科研成果作为具有高科技含量及良好市场前景的无形资产,是应该可以作为具有实物价值的资产,并以之进行融资的。同时,只有建立了完善的科研成果的价值认定体系后,这一机制才有可能建立起来。那么这个流程就是:认定和鉴别科研成果――评价科研成果价值――为科研成果的融资进行信用担保――金融机构据此融资。这里的金融机构并不局限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可以是各类金融机构。这样的机制必将大大刺激民间资本介入到风险企业中的积极性,其在经营期间如果不愿意继续持有公司股份,那么无论是通过风险企业自身的股份回购还是转让给其他民间资本,都将变得容易和顺畅。并且如果风险企业经营不善面临倒闭或清算,由于政府提供了信用担保,其风险投资亦可得到一定比例的补偿。

三、筹建专业的服务于科研成果转化的保险公司,为民间资本的介入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我国已经考虑建立专业服务于农业的农业保险公司,以发挥国家在抑制农业波动,保护传统农业中的作用。据此,为了使政府担保规范化运作并加大政府对民间资本介入到风险投资中去的干预效果和力度,可以考虑为科研成果的转化成立专业的保险公司,以扶持科研成果的转化,增大对民间资本介入到风险投资领域中的吸引力。对于民间资本投入到经过专家组(即前面所述的科研成果评定体系)认定的达到一定标准的科研成果的,可以经过一定程序得到国有保险公司提供的专门保险。在确系可保范围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以减少民间资本的后顾之忧,从而分散和减少民间资本的投资风险。为防止这种机制所可能产生的逆向选择,一方面可以通过科学确定保率来加以约束;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健全投资失败的理赔勘察中加以限制。

四、建立和完善科研成果的买卖与交易市场,常设科研成果转化的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并引入各种现代市场的交易策略以确保市场的活力

为了提高经过认定的科研成果的转化效率,可以借鉴证券市场的交易系统,设立面向全国甚至全球投资者的科研成果转化与买卖市场,如建立一个类似NASDAQ的全国甚至全球的技术买卖和交易系统,利用这种先进的市场交易网络和现代的市场交易方式,可以克服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拓宽和吸引各区域风险资本的介入,随着这一市场的建立,许多民营企业缺乏良好投资项目的局面应该可以得到缓解。

为了提高市场交易的活跃程度和效率,可以考虑在该市场中引入期货、期权和远期合约等交易规则,即同时设立科研成果转化和交易的期货、期权和远期合约市场。这种交易策略的引进不仅起到了活跃市场、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等作用而且也比较符合风险投资企业高不确定性和运作长期的特点,从而为风险资本的投资提供了一种新的技术上回避风险的渠道。同时增大了交易的数量、交易的灵活性和市场的吸引力,必将大大活跃科研成果的买卖与交易市场。

五、完善其他政府扶持风险企业的配套措施

其他配套措施主要是指政府对风险企业的直接扶持方面,如在政府的采购方面向风险企业倾斜;对风险企业的税负予以减免和优惠;对民营资本在科研成果的投资中予以一些政策上的优惠;对成长性较好的风险企业在融资上(无论是以债券形式融资还是以股票形式融资)降低门槛并提供各种方便;设立政府专项风险投资资金,对一些重要科研成果直接以政府资金作为投资主体投资等。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经过严格而科学的科研成果评价认定程序为前提的,即必须从市场准入上牢牢把握应由政府负责的对象和范围。这是这一系列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关键。同时可考虑推出政府风险投资配套基金。政府每年都有“科技三项经费”扶持科技企业的发展。其实,政府部门可以考虑从中拿出一部分,独立的组建一个基金或投入民间的风险基金中,由民间的风险基金来操作,赚了钱不收取利润只收回成本,亏本了不回收。国外的经验证明,这种做法对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能起到较好的推动作用。

上述关于风险投资的系列制度设计,可由下图表示:

第4篇:风险投资制度范文

风险投资是由专业化人才管理下的投资机构(以下统称为风险投资家)向具有高成长性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投入风险资本的过程。由于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的目标函数并不完全一致,两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在风险投资十分发达的美国,风险投资家通常采用融资工具的灵活设计和复杂契约的条款安排来解决此种冲突。经过美国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家之间不断反复的利益博弈,这一套融资工具的设计和契约条款的安排逐步演变成为极具灵活性且行之有效的优先股制度。

优先股通常是指在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或者在公司破产分配剩余财产时优于普通股的股份,但在美国的风险投资实践中,通过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双方协商缔结的风险投资契约的规定,优先股还可以被赋予特定事项否决权、回购请求权以及新股优先购买权等一系列的特定权利。美国的优先股制度以其特殊权利安排的形式,在调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风险企业家之间的利益冲突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在美国风险投资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并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在制定本国优先股制度的重要参考范本。

本文首先解析美国风险投资中优先股的融资设计优势及其应用环境,然后考察美国优先股的代表性条款设计,最后比较美国的应用经验来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小规模非上市公司的优先股相关制度。

二、 美国风险投资中优先股的融资设计优势及其应用环境解析

1. 优先股的融资设计优势。如何解决风险企业天然存在的发展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成本问题以及激励问题等方面的固有问题,平衡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之间的利益关系,控制投资风险从而维护风险投资家的利益,成为风险投资融资工具设计中的重要考量因素。在美国的风险投资实践中,可供选择的融资工具主要有普通股、普通债券、可转换债券以及优先股等多种方式。

采用优先股的方式,对于风险企业而言,通常优先股的价格高于普通股的价格,发行优先股可以募集到更多的资金,同时,引进外部的专业投资机构也可能使企业获得专业机构的经营支援和销售渠道等增值服务。另一方面,对于通常是风险企业大股东的风险企业家而言,采用发行限制表决权股等优先股的方法,则可在维持自己对风险企业的支配权的同时,募集到所需资金。此外,风险企业还可采用在向投资者发行优先股的同时,向通常是风险企业经营者的创业者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行行权价格较低的新股预约权,这种方法不仅可以防止原有股东的股权比例被稀释,还可以促使经营者为通过行使新股预约权获得较高的收益而努力提升企业价值。对于风险投资家而言,优先股的灵活性有助于其处理对风险企业的控制权、分配权和与风险企业的创业者之间关系。风险投资家可以通过设定一系列的优先权和保护性条款,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风险,维护自身利益。

因此,与其他融资工具相比,优先股更能契合风险投资的高风险特征,因而得以大量应用于美国风险投资实践之中。

2. 美国风险投资中优先股的应用环境。在美国法中,对于小规模非上市公司的企业治理结构安排的强制性规范较少,小规模非上市公司的股东有权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通过章程自主决定不同股东、不同组织机构(股东大会、经营机构及监督机构)的权利义务等公司治理结构安排,调整不同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优先股股东的优先分红权、优先清偿权以及特定事项否决权等优先权利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由于公司经营环境的瞬息万变,作为纲领性文件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可能涵盖公司内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所有利益冲突。通常不参与企业经营、缺乏影响控股股东以及经营者手段的优先股股东在无法通过章程的规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情形下,可以通过法律的强制介入保护自身权益也是风险投资家采用优先股的必要条件之一。美国判例法通过长期的积累,形成了公司经营者对公司及股东负有信赖义务(Fiduciary Duty),控股股东对公司及中小股东负有信赖义务的强制性法律体系。信赖义务要求企业经营者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应毫无保留地以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为行事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样,信赖义务也要求控股股东应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为行事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 美国优先股制度的代表性条款设计

1. 分红优先与清算优先分配条款。分红优先条款是在风险投资契约中,赋予优先股股东优先获得公司分红权利的条款,确保权利人在收回初始投资的同时还能够获得一定的内部收益率。这一条款设计的表层含义是基于风险企业发展的不确定性及其创业者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而向优先股股东提供优先获取分红的权利;其深层目的则是遏制风险企业的分红动力,鼓励其扩大再生产,防止风险企业的创业者出现谋取分红而危及公司长远利益的行为。

清算优先分配条款是在风险投资契约中,赋予优先股股东在风险企业破产清算或被其他企业收购时,具有优先于其他普通股股东获得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利的条款。清算优先权的设计目的一方面在于尽量保证风险投资家的投资损失最小化,为投资者提供针对投资失败的最基本的保护;另一方面在于防止创业者的融资目的不为发展而是欺诈。

2. 表决权条款。表决权条款是在风险投资契约中,赋予优先股股东就一些特别事项拥有表决权的条款。表决权的内容主要包括董事选任条款和保护性条款。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人选通常由普通股股东选任,但在风险企业中通常会赋予优先股股东选任一定数量的董事的权利。保护性条款的内容则涉及否决权,这是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对公司事项的反向决定权。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对公司事项的决议要获准通过,通常需要已发行股份的过半数的支持。当风险企业中的风险投资家属于少数股东时,为便于优先股股东维护其自身利益,有效管控投资风险,风险投资契约往往通过约定保护性条款,赋予优先股股东对公司的重要事项,如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合并分立、收购兼并、引入新投资者、更改公司章程及清算解散等拥有否决权。

3. 优先股价值稀释防止条款。为避免投资风险和资金闲置而增加成本,同时形成对风险企业的有效制约,风险投资家通常会根据风险企业的资金需求和发展阶段进行分阶段注资。但与之相伴的便是股权价值的稀释,也就是新股发行后原有投资者的权益价值和控制力的减弱。股权价值的稀释是风险投资项目中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由于风险投资的分阶段注资特性使得新一轮融资和新投资者的引入成为必然,原有投资者对作为投资标的的风险企业所享有的权益比例必然面临削弱。为防止优先股的价值稀释,风险投资家一般会要求在风险投资契约中设置优先股价值稀释防止条款,根据该项条款的设定,风险企业向新的投资者募集资金时,所发行的股票价格低于原有优先股的发行价格的,需要调整原有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时的转换比例。如当风险企业向其后的投资者发行新股,其后续融资价格低于先前融资时,必须同时无偿给予风险投资家一定的股份,以确保其权益比例不因发行新股而降低。

4. 回购请求权条款。在优先股的制度设计中,风险投资家通常被赋予回购请求权。当风险企业出现不能上市或放弃上市等预期值无法达成的情形时,优先股股东有权要求退出,从而实现投资回收。回购请求权条款就是在风险投资契约中,赋予优先股股东享有要求风险企业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回购优先股的权利的条款。该项权利的行使或放弃由回购请求权的权利人自主选择判断。在风险企业的发展不足以达到上市条件或不足以吸引潜在的收购者,风险投资家通过回购请求权条款可以获得有效的退出途径。特别是当风险企业在从风险投资以外的渠道难以获得融资时,回购请求的压力将使其经营管理层受控于风险资本家。

5. 共同出售权与强制出售权条款。共同出售权也称为跟随权,是指风险企业的创业者打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时,各优先股股东可以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以创业者与受让方约定的转让价格和条件,和创业者同时向受让方出售的股份的权利。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现实背景下,创业者是否留在风险企业是企业质量是否可信的外显性信号,其退出必然影响到部署投资的整体计划,观察创业者是否继续留在风险企业因而成为风险投资家作出投资判断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设置共同出售权条款的目的就是为了向优先股股东提供回收投资的途径,通过绑定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的创业者之间的利益,使得两者在出售企业时也能尽量保持利益一致性。

强制出售权也称为领售权,是指作为优先股持有人的风险投资家在转让其所持股份时,可以强制参与风险企业的其它股东同时出售其所持股份的权利。强制出售权与共同出售权结构相似,但前者更为苛刻,在风险企业业绩欠佳的情形下,风险投资家通过增值服务寻求到合适的受让方,但风险企业的创业者或其经营管理层不愿认可而成为交易障碍时,根据事先约定的强制出售条款,风险投资家可要求风险企业的创业者及其经营管理层,按照风险投资家与受让方约定的转让价格和条件,向受让方售出一定数量的股权。风险投资契约中的强制出售权,作为风险投资家的特定权利,赋予其出售公司的控制权,因而也构成风险投资家交涉的有力杠杆。

四、 结论与启示

优先股制度的实质是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的创业者之间的博弈结果。风险投资市场作为一种典型的非充分有效市场,每项风险投资交易都反映着特定的风险资本家和创业者之间特殊的相互关系。它可以保护风险投资家的投资权益,促使风险企业的创业者勤勉、善意地进行管理,增加创业者与风险投资家之间的合作互信。经过长期的积累和发展,美国风险投资实务界形成的优先股制度成为风险企业募集资金的主要资本补充工具,极大地推动了美国风险投资的发展。综观美国风险投资实务中的优先股制度,可以发现美国的优先股制度具有两大特点:

第一,意思自治原则得到充分的尊重。优先股制度设计中的优先权种类及其具体内容,由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双方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自行协商决定,并通过风险投资契约予以明确规定,法律原则上不予干预。

第二,具有极高的兼容性和灵活性。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可自由设计优先股的种类及其具体内容,风险投资家可同时享有多种不同的优先权,不同的优先权之间并不相互排斥。

我国经过2005年的公司法修改,根据《公司法》第35条和第43条以及第132条和第167条的规定,分别为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与普通份额的权利内容不一样的类别份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与普通股的权利内容不一样的类别股预留了空间。相对于公司法的规定,部门规章则对优先股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2006年3月发改委及科技部等部委联合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暂行办法第15条的规定,相关政府部门允许风险投资家和作为投资标的的风险企业双方在投资契约中对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作出规定。但该办法属于效力层级较低的部门规章,且内容过于简单,在实务中难以操作。

2013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根据《公司法》132条的规定对大规模股份公司的类别股作出详细规定: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同时,该指导意见还明确规定了优先股发行人的范围: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但对于风险企业通常采用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小规模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先股,则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根据上述公司法及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难发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约定或公司章程自行设计分红请求权、新份额预约权以及表决权,而小规模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自行设计利润分配请求权,除此之外,在国务院更为细致的规定出台之前,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小规模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其它类别的优先股的空间基本不存在。相比美国种类繁多的优先股的条款设计,我国关于优先股的规定还是显得过于简单和难于操作。

通过对美国为优先股制度的应用提供支持的公司治理结构及权限分配等相关制度的研究,可以发现美国的小规模未上市公司通常可以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章程中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权利义务分配作出规定。而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权利义务分配作了严格的限制,股东难以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章程中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权利义务分配作出安排,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选择不同的治理结构及权利义务分配模式的空间也较小。笔者就此有如下建议:

第一,基于契约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大幅放宽对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类别份额及非国有小规模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类别股的限制。

现代社会中的各个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主要通过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的契约得以实现。同样,在风险投资中,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之间的利益平衡主要也是通过风险投资契约得以实现。由于不同风险企业的经营状况、引进外来投资者的急切程度以及目的各不相同,仅凭法律规定几种简单的优先股制度无法同时满足风险企业的创业者维持对企业的支配地位的愿望以及风险投资家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益的愿望。在进一步完善经营者的信赖义务、控股股东的信赖义务以及公司法人格否认等维护公司股东、中小股东以及债权人权益的制度的前提下,应该基于契约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大幅放宽对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类别份额及非国有小规模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类别股的限制,使投资者和风险企业在投资契约中自行对类别股作出安排。

第5篇:风险投资制度范文

一、准备金种类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准备金主要包括贷款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其中贷款准备金又分为两部分:一是用于核销贷款本金损失的,称为呆账准备金;另一是用于核销贷款利息损失的,称为坏账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则是用于核销投资损失。

西方商业银行的准备金通常只包括一般准备金和特殊准备金两种。其中一般准备金实质上是体现商业银行总体抗风险能力的一种储备,不用来核销贷款或债券投资的损失。1991年巴塞尔委员会规定,象一般准备金这种对未确知的损失而计提的准备金,可作为银行补充资本,但作为补充资本的部分不超过银行加权风险资产的125%。特殊准备金则是针对单笔贷款或债券投资预期损失计提的一定百分比的准备金,用于核销相应的损失。

二、准备金的计提及计提标准

我国商业银行的呆账准备金的计提除建设银行由总行集中计提外,其他银行由各分行自行计提;而坏账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则均是由各分行自行计提。西方商业银行一般准备金的计提既有由总行集中计提的,也有由各分行自行计提的;特殊准备金则大多由各分行根据每笔贷款或未按市值重估的债券投资的具体情况自行计提,少数由总行集中计提,但有关的情况需报当地金融监管当局。

由于一般准备金对西方商业银行来讲实质上是一种储备,很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对它的计提比例都无硬性规定,因此一些银行尤其是上市银行多采用由总行集中计提的方法,因为这样做可将一般准备金作为财务年度调节利润的一种手段。

1.准备金的计提依据

我国呆账准备金的计提依据是各项信贷资金余额不包括已办理抵押的贷款,坏账准备金的计提依据是应收账款余额;投资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依据是投资余额。

西方商业银行通常是根据贷款组合中信贷质量良好的贷款余额计提一般准备金,即按五级贷款分类中正常贷款和特别关注类贷款的一定比例计提,有的银行对未按市值重估的债券投资也按其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一般准备金。特殊准备金的计提依据是单笔贷款本金余额或未按市值重估的债券投资余额,对已进以前年度损益表的应收利息部分,也需考虑计提特殊准备金。

2.准备金的计提比例

我国财政部规定,商业银行在历年结转呆账准备金余额达到年初贷款余额的1%时开始,呆账准备金按年初贷款余额1998年起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坏账准备金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3%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按年初投资余额的0.3%提取,历年结转的投资风险准备金达到年初投资余额的1%时,实中外比较行差额提取。

对商业银行的一般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各国监管当局通常无硬性的规定,有的监管当局要求达到期末贷款余额的1%以上。建设银行香港分行参照香港金管局指引和同业惯例,由信贷委员会根据宏观经济发展、客户财务状况、行业发展、融资结构的复杂性和有无抵押品等决定一般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根据贷款和持至到期债券投资五级分类,对正常贷款和持至到期债券投资中的P1—P级(香港分行将正常贷款进一步细分为P1—P级)和特别关注类分别按其余额的0%、0.01%、0.75%、0.65%和4%的比例计提一般准备金。

对特殊准备金的计提,西方商业银行根据贷款和未按市值重估的债券投资五级分类,对“次级”及其以下的余额分别按一定比例提取,各国监管当局对此都有相关的指引。建行香港分行参照当地监管当局的指引及同业惯例,采用保守的特殊准备金计提方法,制定的计提标准如下:对“次级”类贷款或未按市值重估的债券余额计提20%至60%的特殊准备金:“可疑”类计提50%至75%:“损失”类计提100%。

3.暂记利息的特殊准备金

我国有坏账准备金用于核销利息损失,而西方商业银行则没有这类准备金,但对确认是有问题的贷款,其已在以前年度损益表中反映的应收未收利息,全额计提特殊准备金。

4.计提准备金的货币单位

国内人民币贷款和投资的准备金计提是用人民币核算,核销时也用人民币作核算;外币贷款和投资的准备金在计提时一般采用美元作单位,但进行核销时,首先通过“买卖货币”账户将准备金换算成以贷款或投资的原始货币为单位,再核销相应的贷款和投资余额。

西方商业银行的一般准备金计提和拨回均以基础货币作单位。特殊准备金的计提和拨回则以贷款或债券投资的原始货币作单位,每个报告期末再按当时汇率折算成为基础货币为单位。核销贷款及投资也以原始货币为单位,每个报告期末再按当时汇率折成以基础货币为单位。

5.准备金计提标准的监督执行

准备金的计提标准在我国是由财政部规定。西方国家多由金融监管当局确定贷款准备金方面的监管指引,并监督银行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但指引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以香港为例,香港金融管理局对一般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并无书面规定,由银行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计提。对特殊准备金,金融管理局基本上要求对五级贷款分类中“次级”及其以下等级的贷款分别提取某一百分比的特殊准备金。香港有着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和完善的外部独立审计制度,金融管理局和银行所聘请的外部独立审计师在对银行进行现场审查或年度审计时,商业银行在具体个案殊准备金的提取比例是否恰当,是他们的审点之一。因此在对特殊准备金的提取比例方面,银行基本上没有太大的灵活性,也正是因为这样,才能准确反映银行资产的实际情况和银行经营的真实成果。

三、准备金的会计核算

由于准备金类别不同、用途不同,西方商业银行在准备金的核算以及损益表的编制方面与我国商业银行也有一些不同。损益表编制方面,三项准备金支出在我国商业银行的损益表中以营业费用形式反映,营业利润中已经减去了准备金的支出;已核销贷款或投资后来收回的部分记入营业收入。而西方商业银行的一般准备金和特殊准备金支出在损益表中,是单列在营业利润之后作为减项反映;未提取特殊准备金的贷款或债券投资的核销部分,作为呆账核销,也在营业利润之后作为减项反映;已核销贷款债券投资以后再收回的部分作为已核销收回部分,列损益表的营业利润之后作为加项反映。营业利润加减上述加减项为银行总利润。

西方商业银行准备金的会计核算与我国商业银行有所不同,尤其在核销贷款和债券投资时,分全额提取、部分提取和没有提取特殊准备金三种不同情况。

(一)一般准备金的核算

银行根据宏观经济发展、客户财务状况、行业发展、融资结构的复杂性和有无抵押品等决定一般准备金的计提和计提比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拨回一定量的一般准备金。

计提时会计分录为:

借:损益账户——一般准备金户

贷:一般准备金——一般准备金户

拨回时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准备金——一般准备金户

贷:损益账户——一般准备金户

(二)贷款和未按市值重估的债券投资的本金的特殊准备金的核算

1.特殊准备金的计提

计提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损益类账户——特殊准备金户

贷:特殊准备金——特殊准备金户

2.特殊准备金的拨回当对一笔贷款或债券投资计提了一定百分比的特殊准备金,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如贷款重组成功等,从客户那里收回了部分钱,则多提的特殊准备金将拨回,相应的会计分录为:

借:特殊准备金——特殊准备金户

贷:损益类账户——特殊准备金户

借:××行——××行账户

或:××存款——××存款户

贷××贷款——××贷款户

3.贷款或未按市值重估的债券投资的本金的核销

(1)已提取了100%特殊准备金的贷款或债券投资余额,核销时会计分录为:

借:特殊准备金——特殊准备金户

贷:××贷款——××贷款户

(2)只提取了部分比例的特殊准备金的贷款或债损资,核销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特殊准备金——特殊准备金户

借:损益类账户

贷:××贷款——××贷款户

(3)如果未提取特殊准备金,则在损益表中直接反映:

借:损益类账户

贷:××贷款——××贷款户

4.收回已核销的贷款或未按市值重估的债券投资

如果已核销的贷款或债券投资以后再收回来,则相应的会计分录为:

借:××行——××行户

或:××存款——××存款户

贷:损益类账户——已核销收回户

已核销贷款的收回不分贷款本金和利息。

5.相关的法律和专业顾问费用

涉及问题贷款的法律和专业顾问费用,又未能从客户收到的部分直接在成本中列支,不在损益表殊准备金有关账户核算。

(三)贷款利息和相应的特殊准备金的核算

西方商业银行贷款准备金制度与我国的不同之处还体现在对应收未收利息部分计提特殊准备金的处理上。首先比较一下不同的贷款利息核算方法。我国商业银行对逾期贷款利息的核算为:对逾期含展期后半年以内贷款的应收利息,要进入损益表内核算,计入当期损益;对逾期含展期后半年以上贷款的应收利息一律不计入损益,在催收利息科目核算。

西方商业银行的贷款利息是在银行认为可能会收到并且能准确计算其数目的情况下确认的。银行根据贷款利率计算从起息日到结算日这段时间的利息收入,并在损益表中反映,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应收利息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

当一笔贷款经过适当程序被确定为不累计应收利息的贷款时,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将其应收利息在暂记利息账户中核算或是停止计算应收利息。什么样的贷款的应收利息应该放入暂记利息账户或是停止计算应收利息,不同的商业银行采用的标准也有所不同。许多西方商业银行对逾期三个月以上的未担保或部分担保的贷款,将其应收利息进暂记利息账户核算。香港金融管理局为此专门向各家商业银行发了指引,确定了利息进暂记账户或停止计应收利息的贷款的标准:

~有合理理由怀疑本金或利息最终不能收回的贷款;

~已经计提特殊准备金的贷款;

~按合同规定拖欠本金和/或利息超过三个月,其抵押品的可实现净价值不足以弥补本金和应收利息的贷款;

~按合同规定拖欠本金和/或利息超过十二个月的贷款,无论其抵押品的可实现净价值如何;

~已通知客户的连续超额度三个月以上,其抵押品的可实现净价值不足以弥补本金和应收利息的透支;

~已通知客户的连续超额度十二个月以上的透支,无论其抵押品的可实现净价值如何。

1.应收利息进暂记利息账户

经过适当程序批准贷款为不良贷款后,在当年损益表中已反映的利息收入将从客户最后一次付款日或当前财务年度起始日选最近者起,转入资产负债表的暂记利息账户,有关的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

贷:暂记利息——××暂记利息户

这部分利息如果以后再收回,则有关的会计分录为:

借:暂记利息——××暂记利息户

贷: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户

借:××行——××行户

或:××存款——××存款户

贷:应收利息——××存款户

已计入以前年度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当年计提特殊准备金时应考虑,计提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损益类账户——××特殊准备金暂记利息户

贷:暂记利息——××暂记利息户

以后再收回时,这部分暂记利息的特殊准备金将相应减少,从暂记利息账户拨回的部分将作为利息收入进损益表,有关的会计分录为:

借:暂记利息——××暂记利息户

贷:损益类账户——特殊准备金暂记利息户

借:××行——××行户

或:××存款——××存款户

贷:应收利息——××应收利息户

当随后的应收利息到期时,只要银行还保留对客户贷款本息的追索权,则需继续计算应收利息,相应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应收利息户

贷:暂记利息——××暂记利息户

2.停止计算应收利息

当几乎没有希望收回贷款的利息时,经适当的程序认可后,应停止计算贷款的应收利息,已计算的应收利息将被核销。随后应计算的应收利息只记录在贷款文件中作参考,核销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暂记利息——××暂记利息户

贷:应收利息——××应收利息户

第6篇:风险投资制度范文

关键词:1范数正则化;非零权重;均值CVaR;交易成本

一、引言

国外对于正则化方法的研究比较深入,并且已将其引入到了投资组合的优化中。经过国外学者的研究发现1范数正则化能使解变稀疏。基于这一优点,国内学者们逐渐重视1范数正则化并将其引入金融领域来刷选变量或者用于构建最优投资组合。1范数正则化比较常见的运用是在线性模型中,通过变化可调系数来求得稀疏解,这种模型叫ASSO模型(套索模型)。

Brodie(2009)在改进的MV模型的基础上引入1范数正则化。这一模型不仅能提高投资组合的解稀疏性,而且解决了交易成本模型化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他将非卖空交易头寸这一约束模型化。最后他通过对比夏普率发现该模型的样本外表现显著优于等权重的投资组合。

B.Fastrich(2013)发现最小方差投资组合通过正则化方法能阻止协方差矩阵中的估计误差进入到分配向量从而使其表现被大幅提升。将SCAD、Logarithmic penalty、q-penalty、zhang-penalty和LASSO对比,结果表明这几种方法表现优于LASSO在大数据集的情况下。这些方法的成功源于他们能维持重要的资产在投资组合中大的绝对值权重,同时减少那些不重要的资产。他还表明正则化参数凭借10折交叉验证能有有效的确定。

李熠熠,潘婉彬等(2010)通过将LAD-LASSO方法引入到三次样条函数中,从而对其变量进行选择,确定了样条行数的节点数量和位置,同时估计参数,构建模型来拟合上海证券交易的国债利率期限结果,样本外预测结果显示,与传统的方法相比,LAD-LASSO方法有以下有点:首先,它通过最小一乘准则,有效地降低了样本中异常值的影响,提高了抗干扰能力,增强了参数估计的稳健性。其次,LAD-LASSO方法通过数据来选择变量,找到合适的节点,建立模型,避免人为给定节点可能带来的系统性偏差。最后,新方法的优势还在于,它可以在参数估计的同时完成节点选择,避免了传统的模型选择方法中大量繁复的计算步骤,大大提高了效率.可以有效地选择合适的模型,增加参数估计的稳健性,提高预测的精度,增强期限结构定价的准确度。

刘丛瑜(2011)分析中应用LASSO方法对股指期货进行套利研究,从300只成份股中选择出17只股票作为构建资产组合的标的股票,并且通过实证分析证明应用于股票选择的效果很好,并且计算处理的时间极短,变量系数的估计结果也十分稳定。

梁斌,陈敏(2011)等将多元线性回归选择变量的LASSO方法引入到指数跟踪和股指期货套利策略研究,提出运用LARS算法实现非负限制下的LASSO选择现货组合问题,然后得到现货组合,在组合含有较少数量股票的情况下,得到更小的跟踪误差。

刘遵雄,郑淑娟(2012)将1范数正则化Logistic回归模型用于上市公司财务危机预报,结合沪深股市制造业ST公司和正常公司的财务数据开展实证研究,对比Logistic回归和正则化Logistic回归模型进行对比分析。

三、结论

首先,投资组合中如果微小权重过多则不利于投资者在我国股票市场买入对应的股票头寸。这种情况对于中小投资者尤其严重,因为当中小投资者如果按照微小权重的资金配比去购买股票可能连买入1手股票的资金都不够,因而就不能按照最优投资组合去构建头寸。然而1范数正则化的引入能够有效减少微小头寸的数量。当我们λ1取一个合理的值后,最优投资组合中非零权重的个数能够有效减少,这意味着很多微小权重在1范数惩罚的情况被剔除。这样的最优投资组合就便于中小投资者在现实的股票市场中构建。

其次,考虑了交易成本对最优投资组合的影响。Brodie(2009)指出在实际投资中,投资者构建最优投资组合不仅要考虑风险和收益,而且还要考虑到交易成本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证券交易中,交易成本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固定交易成本,即无论交易多少证券都必须支付的成本。这部分与证券的个数成正比,可以用w0来衡量,其中w0为w中系数不为0的系数的个数。固定交易成本对于中小投资者是不可忽视的一部分,甚至说这是他们唯一值得考虑的一部分。然而当随机变量增多时,引入w0正则化将大大增加计算的复杂程度。因此,引入1范数正则化代替0范数正则化。因为1范数正则化能促进解稀疏,这与0范数正则化求解中不为0的系数的个数具有相似的效果,所以可以将1范数正则化代替0范数正则化引入模型。我们从上图可以发现通过合理的调整协调系数λ,1范数正则化确实能有效减少投资组合中非零权重头寸的股票数,所以将1范数正则化引入模型适用于中小投资者,能够有效的交易成本和模型最优化相结合。另一部分是可变成本,可变成本由交易量乘以交易价差构成。理论上,买卖报价差只适用于做市商市场,因为做市商提供的是双边报价,并且买价低于卖价,因而有一个价差;但在连续竞价市场,所有一对一匹配的买卖订单都是按照相同的价格撮合的,故不存在价差,因此,分析连续竞价市场的价差通常采取市场上未成交的有效订单的最高买价和最低卖价之间的差额,这两个价位上反映了下一笔可能的实际成交价格,也是当时投资者买进和卖出所愿意接受的最佳价格。对于大的投资者第一部分固定交易成本可以忽略,所以主要的交易成本是第二部分可以表示为ΣNi=1si|wi|,其中si表示第i只股票的买卖报价差。当假设所有股票的买卖报价差都是一致的并且假设对于所有不同交易规模的股票(即对于不同大小的wi)买卖报价差一致。通过以上假设,我们可以引入1范数正则化有效的表示交易成本对最优投资组合的影响。

最后,我们可以通上图发现当预期收益率越高,投资组合中非零权重的个数越多。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在允许卖空头寸存在的情况下,投资组合预期收益率ρ=ΣNi(wi×ri-),而权重和的约束为ΣNiwi=1,当ri-为负的股票权重增大同时ri-为正的股票的权重增加正好使权重和为1的话,那样就能既满足预期收益率上升同时权重和仍为1的约束。这样的情况下,导致了非零权重的个数相应的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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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风险投资制度范文

【关键词】风险投资 存在的问题 对策分析

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从广义讲,包括对一切有意义的开拓性、创业性经济活动的资金投放。从狭义讲,是一种主要对尚处于创业期的未上市的且具有高成长性的新兴企业(主要是新兴高科技企业)做长期股权投资,旨在促进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并通过所投资企业的资本增值来实现投资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目前,大多数学者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均采用后一种理解。如何借鉴国外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现状,发展我国高科技风险投资业,已成为当前我国科技与经济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

一、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现状及意义

(一)发展风险投资的意义

当今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的核心,是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风险投资作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成果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主要“推进器”,对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综合国力的提高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其意义主要体现在:

1.发展风险投资是适应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的需要

几十年来,风险投资以举世瞩目的业绩开创了美国等国家的高新技术产业,成为牵引这些国家经济、科技发展的“火车头”、“创新、创业、创造奇迹”的化身,也使世界经济发展呈现出新的特征。

2.发展风险投资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

风险投资支持的重点是开发和试点这两个阶段,科技成果的转化迫切需要风险投资给予支持。

3.发展风险投资有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长期以来,我国的投资始终体现了政府行为,而风险投资则使投资由政府行为转变为市场行为;风险投资公司必须独立承担风险,投资决策必须坚持市场导向,并善于在风险和回报之间作出优化抉择;对被投资企业的筛选体现了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的准则。

(二)我国风险投资的现状

风险投资是把资金投向蕴藏着失败危险的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使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通过调查,我们可以看出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现状如下:

1.我国的风险投资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如四通、实达、联想、清华同方、海尔、宝钢、希望等公司都独自或联合其他机构成立风险投资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2.风险投资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起到极大的推进作用。

3.风险投资公司的分布相对集中。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风险投资公司多数集中于东部地区。东部地区有风险投资公司52家,西部地区只有11家;二是风险投资公司的业务集中于高新区内,89%的风险投资公司选投了在高新区和创业服务中心的高新技术项目。

4.外资风险投资机构开始涉足中国风险投资业务。

5.各地在风险投资发展的这么多年来,都积累了一些经验,也有一大群优秀的风险投资专业人才产生。

二、我国风险投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风险投资主体单一,风险投资资本来源渠道狭窄

我国目前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主要是以政府发起创办或由企业发起设立、政府参股为主体。据统计,2007年末全中国拥有风险投资公司160多家,风险投资资金仅有 180亿元,实际项目投入只有30亿元,这一规模仅是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所需资金的2%。

(二)政府对风险投资业的扶持力度不够,财税政策的支持不够有力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正积极参与和支持风险投资,但政府参与和支持的力度还存在一些问题:1.政府资金投向不合理。 2.所得税减免力度过小。这让好多参与风险投资的企业和个人有个很重的包袱,也就无法刺激他们的热情和积极性了。3.政府缺乏对高科技风险企业的界定和评级标准,导致“假冒伪劣”的所谓高科技风险企业满天飞,进而影响了风险投资者的积极性。

(三)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产权保护乏力

现代社会是法律社会,所以如果法律保障不到位,势必会影响到风险投资的发展。

1.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风险投资从萌芽到现在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其间,我国也陆续制定了一些与风险投资相关的行政法规,如《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条件和办法》、《关于设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等。

2.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1)关于风险投资公司组织形式的限制。(2)关于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金额的限制。(3)关于风险投资公司设立条件的限制。(4)关于风险投资基金供给的限制。风险投资运作的重要条件是有巨大的风险资本来源和通畅的风险资本筹集渠道。(5)缺乏有限合伙法律制度。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是继《公司法》之后,按照订立协议、区别处理出资方式和投资者责任形式等法律要求制定的又一重要的市场主体立法。(6)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内的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参加了若干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在相关制度上逐步与国际接轨。

(四)风险投资中介发展令人堪忧

由于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我国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的发展还很薄弱。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少风险投资方面的专家,中介机构力量薄弱。

2.没有形成与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相适应的社会监督体系和法律保障体系。

3.各种中介机构组织混杂,没有相应的行业自律组织。

4.无明确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市场准入条件。

(五)缺乏高素质专业人才

我国风险投资才刚刚起步,缺乏具有相应科技知识、管理经验、懂金融投资的复合型风险投资人才。

(六)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不够完善

在风险投资的运作过程中,风险投资的退出具有重要意义。风险投资能否顺利的退出,关系到风险投资企业能否收回资本,使资本得以循环的流动,从而实现投资升值退出再投资再升值这样一个风险投资的良性循环的过程。

而我国不完善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已经制约了风险投资的发展,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1.风险投资退出的方式单一。

2.现行法律中存在着制约风险投资退出和发展的条款。

3.没有制定科学的为企业进行技术定级的标准和方法。

4.产权交易制度相对落后。

三、促进我国风险投资的对策及建议

由以上对风险投资发展的问题分析,我们可以从下面介绍的几点对策和建议:

(一)发展多元化风险投资主体,拓宽风险资本来源渠道

实现风险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拓宽资本来源渠道是我们首先要努力的目标。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金融机构

(1)将保险业引入风险投资领域。(2)将养老保险基金引入风险投资领域。

(3)将银行业引入风险投资领域。

2.企业

利用大型企业集团的雄厚资金实力,是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大型企业集团发展的一种选择。从目前来看,可以利用的资金有:

(1)上市公司的资金。(2)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资金。(3)民营企业资金。

3.个人

引导个人进行风险投资,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对于资金实力雄厚的个人投资者,允许开办私人风险投资公司,按公司的运行方式进行风险投资活动;二是普通居民可以通过购买风险投资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债券等方式进行风险投资;三是直接以合伙人的名义以资金入股风险企业。

4.建立风险投资基金

5.国外风险资本

国外风险资本大规模介入,会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国内风险投资的发展。

(二)政府给予支持,制定鼓励风险投资的财税政策

风险投资的发展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世界各国为了鼓励风险投资发展,都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美国政府为鼓励风险资本的发展,将长期资本利得税率由49?%降低到10%左右,使风险投资迅猛增加;新加坡政府规定,风险投资最初5—10年完全免税。

(三)制定和完善风险投资法律法规

针对目前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存在的上述缺陷,并借鉴世界各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制定和完善我国的风险投资法律制度。

1.修改完善现行法律为风险投资的发展扫除障碍

风险投资是知识经济时代的产物,其运行规则与传统经济的运行规则有重大差异,而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是建立在传统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对传统经济的法律调整。

2.制定风险投资核心法律——《风险投资法》和《风险投资基金法》

在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的基础上,一旦条件成熟,可制定风险投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风险投资法》。《风险投资基金法》至少应该规定以下内容:(1)投资主体;(2)基金的组织形态;(3)基金的募集方式;(4)基金的交易方式;(5)基金投资的监管等等。

3.建立风险投资辅助法律制度和政策

在风险投资业运作过程中还需要包括税收、知识产权、政府采购、风险投资保险等辅助法律制度的支持,因此,应该尽快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辅助法律制度体系,以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加快发展。(1)修改完善税收法律制度。(2)制定《高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法》。(3)制定新的《破产法》。(4)完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的法律制度。

(四)培养高素质风险投资人才

人力资源是任何产业比不可获取的要素,对风险投资来说,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就显得更加重要。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1.加快对现有风险投资机构从业人员的培养

2.利用国际合作和交流,吸引海外人才

3.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

激励机制方面主要是收入分配问题,可以给予风险投资人才工资、福利、奖金、股权、期权和收入提成制度等,这样可以激发风险投资人才队伍的快速发展。

(五)完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是风险投资发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风险投资活动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的全面性和真实可靠性。

1.完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

要充分利用、挖掘和发挥现有社会资源的潜力和积极性,改造、新增一些风险投资中介机构。当前主要是健全三类机构,一是标准认证机构。二是知识产权评估机构。 三是科技项目评价机构。

2.不断提高社会信用水平

社会信用水平是指包括政府信用、商业信用,集体信用、民间信用等的全社会总体信用的发展程度。

3.建立全国性的风险投资行业协会

这是一个行业性自律组织,是联结政府与风险投资机构、国内风险投资家与外商和外国金融机构,沟通业内信息、规范同业经营行为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4.加强中介机构方面的法规建设

我国的中介机构,在项目评价、市场分析、投融资中介等方面提供的服务与风险投资需要还有很大差距。

5.建立并逐步完善政府的监督和管理体系

政府应积极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中介机构行业的规范发展。 (六)建立完善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

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包括两方面的思路,一方面要为风险资本的ipo退出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要加快包括产权交易在内的三板市场的发展,构筑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为风险企业的股份转让和破产清算提供灵活多样的退出通道。具体建议如下:

1.加快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风险投资退出的渠道。

2.大力发展产权交易,使股份转让成为风险投资退出的主渠道。在风险投资可以选择的退出机制中,企业并购和股份回购都属于股份转让。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风险投资发展阶段,股份转让应当成为风险投资退出的主要渠道,因此需要为风险投资股份转让创造更好的条件。为此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1)制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产权交易法》。产权交易市场具有高效率、低门槛、快融资的特点,能够实现金融资本、技术资本、产业资本三者的统一,为风险投资商提供崭新的运行空间,被誉为国内的“三板市场”,是风险投资实现收益的一个重要通道。

第8篇:风险投资制度范文

    从广泛意义上来说,风险投资在国内外都有着较长的发展历史,但这一名词的出现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其中风险投资起步最早的国家为美国,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风险投资在美国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创造了美国的新经济时代,目前,美国也是风险投资最为发达的国家。我国风险投资的实践和理论研究始于1998年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向全国政协提交《关于加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后,这一新经济现象的发展和产生为经济法、民商法的理论和时间提供了新的研究领域。综观美国的风险投资史,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法规政策的支持起到了不可提到的作用,其风险投资在法律方面已形成了成熟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有知识产权法、特拉华州有限公司法、1934证券法、破产法、税收流程和规则等在内的15部法律法规制度,其拉华州有限公司法等非成文的商业组织法允许各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存在,很大程度地减少了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对风险投资机构的创新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1933证券法和1934证券法对规范市场交易,促进信息透明化,维护市场诚信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美国法律还通过重新解释某些法律中的名词,限制某些组织对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为风险投资的资本来源提供畅通的渠道,并利用税收体系鼓励长期投资和创业,另外,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信用体系对保障高新企业的发展和制约风险投资参与者的行为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国的风险投资起步稍晚,风险投资理论的研究尚不完善,尤其风险投资的法律理论研究还较为薄弱,缺乏有关风险投资的专门法律,一些散见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中的有关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不具针对性,虽有相关部门针对风险投资制定的部分法规,但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且统一性较差,缺乏法律的权威性,风险投资组织形式方面、资金来源、风险退出方面及政府扶植方面的相配套法律制度的缺失,给风险投资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障碍,阻碍了风险投资的快速规范发展,对高新技术和创新企业的发展十分不利,影响到我国当代经济的发展。

    二、新时期下构建风险投资法律体系的建议

    随着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函需完善稳定的法律法规为其提供制度支持,借鉴美国风险投资法律体系的模式,根据我国风险投资立法上存在的不足,在构建风险投资法律体系时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采用集中式立法模式,构建法律体系框架

    英美等一些发达国家的风险投资法律法规制度一般采取的都是分散式立法,即没有专门的针对风险投资的基本法,而是通过修改和制定相关的成文法并与相关的判例相结合,从而形成风险投资的法律体系。风险投资是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形势下产生的,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够成熟,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在构建风险投资法律体系时更适合采用印度、韩国等国家的集中式立法模式,即以相关的法规作为法律的基本框架,建立风险投资的专项法律,与相关的配套法律共同构成完成的法律体系,政府可通过积极立法、引导资金流向的方式适当地介入到风险投资产业,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

    2、制定风险投资基本法,规范市场交易秩序

    我国目前的《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与企业创立运行有关的法律只适用于一般性的工商企业,而不适应专门从事风险投资运营的风险投资企业,基本的产权交易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风险投资市场却缺乏秩序,难以发展成为大规模的规范化市场,因此,应当根据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特点和发展趋势,综合现有的有关办法、规定、通知等法规中的可取部分,制定包括风险投资的宗旨和基本原则,明确风险投资主体,规范风险投资对象、程序、基金运行方式,投资融资的法律关系,风险退出机制及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在内的风险投资的基本法,规范产权市场交易秩序,促进风险投资的良好有序发展。

    3、完善相配套法律制度,建立完整法律体系

    除建立风险投资基本法外,我国还应当对《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中有关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条文进行适时适当的修订,如《公司法》中可作出允许公司私募股本的规定,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上限、股份转让制及发起人出资比例的规定中,可将风险投资机构排除在外;并行在《证券法》规定公司私募股本的方式和募集对象等。此外,还可针对风险投资出台一些鼓励性的税收政策、规范统一知识产权法,鼓励风险投资和高新技术的发展,修订养老基金管理的相关制度、《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拓宽风险投资资本筹集渠道,为风险投资资金的筹集提供保障。

第9篇:风险投资制度范文

【关键词】风险投资 产业 机制

一、引言

风险投资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现在已经成为一个具有鲜明特点的金融投资产业――风险投资业,并在世界各国形成迅猛发展的趋势。风险投资产业对经济的贡献是常规产业的数倍,各国都大力促进风险投资产业的发展,但是在不同的国家,风险投资产业发展的方式与路径各不相同。在美国,市场机制与政府支持相配合,诱致性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有机结合,促进了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发达;而日本风险投资产业的发展是在日本政府的强制力下推行和完成的,日本政府是风险投资产业发展的推动者、实施者。因此,研究风险投资产业产生发展的特征与规律,明确其发展机制,对于促进风险投资产业的快速发展与成熟壮大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风险投资产业的内涵及其发展

1、风险投资的含义

风险投资是通过向极具增长潜力的未上市新兴企业进行权益资本或准权益资本投资,并通过提供管理服务参与企业的发展过程,在企业创业成功后通过权益资本转让,实现高资本增值收益的一种特殊类型的金融资本运作方式。又称为风险资本或创业投资。但二者的表述角度略有不同,风险投资从资本的运营活动角度表述,而风险资本是从资本的货币形态描述,两者有共同的本质。如果将二者结合起来考虑,风险投资也可以看作是一种金融运作制度。

2、风险投资产业的成长与成熟

风险投资产业的成长体现在三个方面:产业规模扩大、投资结构高度化和投资结构效率提高。这三个指标从不同的角度衡量了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状况。风险投资产业规模的扩大指标具体包括融资规模、投资规模、风险投资机构数目和风险投资基金数目;投资结构高度化是指投资结构不断从低度水平向高度水平演变的过程,实质是随着科技发展、技术进步、分工的深化,投资结构不断向高度附加值化、高技术化、高集约化发展。风险投资结构效率则包括不同组织形式的风险投资公司的比例、受资行业结构合理性、受资地区重点是否明显、受资企业发展阶段结构是否合理等内容。这三个指标揭示了风险投资业的成长与经济发展阶段、产业结构变动与区域经济结构演化的内在关联性。同时,以上三个方面是相互影响和制约的。风险投资产业规模的扩大是风险投资结构高度化的基础,风险投资结构效率是风险投资产业规模扩大的前提,而投资结构高度化又为风险投资结构效率提供了条件。

风险投资产业的成熟要综合考虑更多的影响因素,单纯的风险投资活动的层次和大量的资金并不足以构成一个专业和成熟的风险投资市场。一个成熟风险投资市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经济条件、法律与法规条件、财政条件、文化条件以及中介组织发展等。同时,由于风险投资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它的成熟不仅仅是风险投资产业单独的成熟,而是必须与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整体发展相联系,特别是与产业结构的升级相联系。因此,风险投资产业的成熟条件涉及到一国的经济政治、法律法规、社会文化和相关配套机构与设施等诸多方面因素。

三、风险投资产业演化发展的规律

在现实研究中,由于各国的初始条件和社会环境不尽相同,以及风险投资发展阶段与水平不同,风险投资会表现出不同的运行特征和制度内涵,而且由于人们对风险投资不同的理解与界定,在各国会形成了不同的发展思路,从而使得风险投资作为一个产业,在各国表现出不同的发展特征。总的来看,风险投资产业发展演化具有以下规律。

1、风险投资的产生与发展是市场行为,风险投资产业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市场机制

从微观的风险投资的运作过程来看,风险投资主要是包括融资、投资、投资后管理和退出四个主要环节的一种循环运作过程,这一过程都必须依靠市场行为来逐一完成;从宏观角度而言,市场不仅决定了风险投资产业的产生,更重要的是决定了其最终的发展方向,风险投资产业的生存与发展最终还需经受市场机制的考验。

2、政府在风险投资产业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虽然风险投资产业的产生是市场行为,但是其生存和发展却是政府与市场共同协调作用的结果。从历史经验来看,风险投资业诞生到政府支持前,其生存和发展的步伐一般很缓慢;在政府明确支持后,风险投资业得到长足发展。在风险投资产业发展过程中,政府主要是从创建风险投资市场机制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着手,包括经济、制度、文化等诸多方面。

3、市场行为与政府支持在风险投资产业的产生与发展中是相互作用,互为补充与选择的关系

一方面在风险投资运作的主体市场力量相对微弱的前提下,其发展需要外来力量的扶持,政府通过扶持行为,推动其发展壮大;随着风险投资产业的壮大,市场机制的力量增强,占据主导地位。另一方面政府的扶持政策,必须通过市场来检验与筛选,风险投资产业在实践活动中也不断调整和完善,反映了风险投资行业的演化和进步。市场行为与政府支持的动态均衡是风险投资行业最终走向成熟的必备条件。

四、风险投资产业发展的动力机制

如前分析,在不同的国家,风险投资产业产生与发展的条件和因素并不完全一样,其中有一些条件和因素,却是所有国家在风险投资发展进程中都不可缺少的。那些对风险投资的发展起着根本性决定作用的因素,我们可称之为风险投资的动力因素,具体而言也就是那些能够直接推动风险投资活动的根本性的决定力量。作为风险投资的动力因素,涉及到风险投资进程中的客观内在动因。可以说,一国风险投资进程的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所拥有的风险投资动力因素的形成及其强弱程度。

风险投资产业发展的动力因素的基本特征是:长期制约或影响风险投资发展过程的最原本因素,它对风险投资的发动和演进具有决定作用,并规范和决定风险投资发展的形式、速度和方向。根据现有的理论进展和经验分析,推动风险投资发展的动力因素主要包括高收益的预期与保障机制、企业家精神、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的影响,它们与风险投资产业的关系可以用下图来表示。

1、高收益的预期与保障机制

任何投资的动力都来自于对利润的追求。但是由于投资过程中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客观存在,风险投资既有可能增值获利,也有可能遭受损失而决定的。风险投资是一种高收益伴随高风险的投资,风险投资家承担了极大的风险,但也有可能获得超额的风险投资收益。传统金融机构一般注重资金投放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原则,再加上贷款利率等方面的限制,商业银行一般不敢承担高风险投资于高科技企业,也难以从中获得相应的高收益。但是完善的风险投资运作机制可以实现风险与效益的统一,通过有效地控制风险并分享收益。

高收益的预期与保障机制能够从根本上促进风险投资产业的发展,根本原因在于其本质上属于一种制度变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保证风险与效益的统一。一是通过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选择来组合资源,改善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交易成本和道德风险,提高风险投资的运作效率。其中有限合伙制是风险资本的最佳、最有生命力的组织形式。二是通过严格的项目遴选机制挑选最有潜力和最符合自己投资专长的项目来进行资本投放;通过各种投资策略实现风险的控制与分散。三是通过有效的产权约束机制来强化风险控制;通过积极的投资后管理机制来实现资金增值的最大化与风险的最小化。四是通过畅通的资金退出机制渠道实现收益分享。只有在承担较高风险后获得相应的高收益,才能真正实现风险与效益的对称统一。完善的风险投资运作通过风险资金的退出增值,使得风险投资机构得以分享高科技企业成功后的高收益,使投资者的资本保值和增值有了可靠保障,也解除了风险投资家的后顾之忧。

所以,仅仅有了高收益的预期还不够,只有从机制上为高收益的预期提供安全保障,才能够吸引资本与人才向风险投资领域流动,风险投资产业才能真正发展起来。

2、风险投资的企业家精神

企业家是那些有判断能力、有信心和有冒险精神的企业领导者,是以一种新的方式组合生产要素的群体。而企业家精神,就是企业家的创新精神。创新被认为是具有技术性的,能够打破平衡的好主意。因此,从另一种观点看,企业家精神是一种思考和行为方式。百森商学院则认为企业家精神是在不考虑资源目前是否可得的情况下辨识机会并且利用它,目的是在私人和公共领域内创造财富。

在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过程中,企业家精神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其无可置疑地扮演着一个发动因素。一是企业家的人力资本对于风险投资来说,比物质资本更为重要。在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过程中,最稀缺的资源是企业家的能力;最紧迫的问题是合理而有效的配置现有资源。只有富有企业家精神的企业家阶层充分发挥高超的管理才能,风险资本才能产生其应有的高效益。二是风险投资行业的高风险特别需要富有企业家精神的企业家阶层。企业家的作用在于消除不确定性,应对不完全信息和高交易成本;当市场形成越不完全,就越需要企业家的创新活动,把资本和技术投向最具效率和前途的生产活动中去。三是企业家精神决定着风险投资产业的演化与组织创新。产业是具有相同的组织形式的一系列组织,产业的演化就是特定组织形式的扩散。富有企业家精神的企业家阶层既能够通过创造出新的和有竞争力的组织形式来重新组合现有产业,也可以通过“复制”现有组织形式使产业走向均衡。企业家精神会带来新的组织形式产生,引起竞争环境的变化,导致新组织形式的扩散,从而完成产业的发展与成熟的演变过程。

3、科学技术创新

技术创新是风险投资发展的原动力。大量的技术创新的可能性产生了对风险资本的强大需求,风险资本也由此产生发展,并极大地推动了技术创新的发展。在此背景下,风险投资企业应运而生并不断演变发展。

从历史渊源来看,风险投资产业产生于技术创新活动的蓬勃发展之中。具体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技术创新的资金需求促进了风险投资的产生。由于技术创新本身的高风险性、高回报性的特点,特别是技术创新活动对资金的客观要求,催生了风险投资这一具有开创性的投资方式的产生。二是创新技术产业成为风险投资资本增值的主要途径。技术创新的出现,特别是那些能提供巨大消费潜力以及高收益的技术,能促进风险投资行业的兴旺和扩大高科技产业化,是现代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的产品和劳务的过程。随着高科技产品业务不断发展壮大和相关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风险资本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加速扩张。三是风险投资本身也是一种科学的创新活动。风险投资活动不同于传统的投资方式,从融资投资方式、组织管理方式、项目评估决策方式到资本市场运作方式都进行了一系列的创新,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产生出独特的资源整和、资金配置、激励与约束效应。因此,风险投资具有来源于创新活动的文化血脉。风险投资活动所体现出来的正是一种科学的创新型文化。

风险资本只有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才能实现资本增值,而高科技产业也只有在风险资本投资的前提下才能迅速产生效益和实现持续发展,二者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4、经济增长

依据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西蒙・库兹涅茨教授的经典式定义,现代经济增长是一个国家给本国居民提供日益多样化商品的能力长期上升,这种不断提升的能力,是建立在先进技术以及所需要的制度和意识形态之相应的调整的基础上的。风险投资活动的兴衰发展,是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紧密相关的。风险投资活动产生在一国经济长期快速或稳定增长的过程中,受挫于经济增长的波动过程中,世界各国的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历史无不揭示了这一点。从长期来看,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与经济增长是相伴相生的关系。

现代经济增长对风险投资产业的发展作用,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明。一是现代经济增长为风险投资的产生发展提供了基础的环境与条件。首先,现代经济的稳定增长不仅降低了风险投资的整体风险,还为风险投资提供了最基础的发展条件――资本的不断积累与持续供应;其次,现代经济的持续增长会导致持续的技术创新,在国民产出量持续上升的过程中会出现持续的对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巨大需求,从而促进风险投资的产生;最后,现代经济增长带来的制度、观念和意识形态的调整和创新,为风险投资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文化环境、人才培养与制度支持。因此,整体经济环境无论在短期和长期都对风险投资有着最大的影响。二是现代经济增长为风险投资业的产生发展提供了机遇与空间。经济增长必然带来经济结构的变化,涌现诸多投资机会,这不仅为风险投资产业的产生发展提供了机遇,而且由于这种变化的长期存在,并且处于长期上升的趋势,就为风险投资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发展空间,使得风险投资不仅能够在微观层次顺利完成风险资本循环的整个过程,也可以使得风险投资产业在宏观层次顺利完成组织结构的创新扩散和产业形态的变迁。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明确,风险投资业是现代经济增长本身的产物,并最终成为现代经济增长的重要促进因素,当风险投资与新的经济增长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真正形成时,风险投资业作为一个产业就真正发展起来了。

五、结论与启示

研究表明,市场机制是风险投资行业产生的基础,而政府的扶持是风险投资发展壮大最重要的保障,风险投资产业的产生、发展与成熟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那些对风险投资产业发展起着根本性决定作用的因素中,高收益的预期与保障机制是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根本动力,风险投资的企业家精神是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内在动力,科学技术创新是风险投资业发展的需求动力,现代经济增长则是风险投资业发展的长期动力。

以上研究给予我们以下现实启示。一是要充分协调与发挥市场与政府在风险投资产业制度变迁中的作用。不仅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也要积极发挥政府扶持的保障与支持作用,既要满足市场主体(风险投资者)强烈的制度创新需求,也要实现政府最大限度地获得制度变迁的规模效应,实现制度变迁的效率最大化,路径最优化。二是要加强技术创新活动对风险投资产业发展的互动效应。一方面技术创新活动能够极大促进技术进步,而技术进步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另一方面技术创新活动能够真正产生风险投资的需求。要加强技术创新活动对风险投资产业发展的拉动效应,不仅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技术研发体系,而且必须建立良好的技术市场机制,前者为风险资本的运作提供丰富的技术产品,后者则使技术创新成为风险投资发展的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后盾。三是加强企业家精神的培育。促进企业家精神形成的关键不仅在于要培养高质量高水平的企业家,更重要的是培育产生企业家群体的文化环境。一个为开创企业提供动机的支持性的文化环境或是激励是最重要的,而且文化背景决定了具有创业潜质的个人的分布状况。一个国家的人口中具有创业倾向的频率越高,它所储备的潜在企业家就越多。因此,进行风险投资和创造企业的概率就越高,风险投资产业就越能够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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