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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行政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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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行政论文

第1篇:社会行政论文范文

行政法为何应介入社会公共行政领域呢?这个问题可以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这是社会公共行政对行政法的需求决定的。

政府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共行政共同点在于两者都履行公共职能,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但政府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共行政的区别之一在于它们在公务涉及的范围上有所差异。一般而言,政府公共行政是以所有公共事务作为管理对象,而社会公共行政只是涉及到一定领域、一定行业的公共管理。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社会公共行政主体不考虑全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只顾及本领域、本行业的公共利益。这时候就需要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对社会公共行政主体进行监督管理,而这就需要行政法的法律支持。

社会组织进行公共行政需要具有公共权力。而社会组织的公共权力来源如果不依靠有关行政法律、法规授予,仅仅依靠社会组织自身的组织性权力(如行政组织成员对行政组织公共权力的认可),其权威性不能确立,其合法性也成问题。

在社会公共行政过程中,社会公共行政主体的公共管理行为有可能会侵犯相对人的重大权益。虽然社会公共行政的强制程度比政府公共行政弱,但仍然可能有涉及到相对人重大权益的处理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对相对人的救济是必须考虑到的。这仍然会涉及到行政法上的救济问题。当然,这里不是主张法律救济可以替代所有的救济方式,但法律救济是最彻底、最有效的救济方式。当相对人的重大权益受到损害时,我们没有理由堵上司法救济这扇大门。

第二,把社会公共行政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是行政法自身发展的需要。

社会公共行政这一新领域给行政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将会改变行政法的内涵和外延。现代行政法的内涵和外延与行政法诞生初期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英美法系最早给行政法下定义的是英国法学家奥斯丁,他认为行政法是规定行使之限度与方式:君主或者直接行使其,或其所属之高级行政官吏之行使者授予或委托之部分。1英美法系行政法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渐形成从控制行政权力与行政程序两个方面概括行政法的定义,如著名行政法学家K·C·戴维斯教授就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机关的权力和程序的法律,包括法院对行政活动的司法审查在内,2也包括行政机关所制定的程序法规在内。然而,这只是狭义的行政法定义,英美法系很多著名行政法学家提出了代表新趋势的广义行政法概念。如P·L·斯特劳斯教授认为,在二十世纪初期当公共行政发展的时候,学术界发展了行政法概念,它包含几乎全部和公共行政有关的事项。3

在大陆法系,行政法的概念几经变迁,也朝着广义的方向发展。如在法国,多数学者认为,行政法是有关调整公共行政组织与权限、协调市民与行政权的法。通过行政法学者们的学术探讨,法国的行政法概念从权力行为转变为公共服务,行政的功能从权力行为亦变为一种服务的社会作用。4

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行政法概念的发展,都适应了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在今后的社会发展中,社会组织将行使越来越广泛的公共权力,如果作为调整公共行政法律规范总和的行政法固步自封,无视社会公共行政的存在,将会大大削弱行政法的调整功能,也不利于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地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发挥作用。

把社会公共行政纳入行政法调整范围是行政法获得合法性的重要途径。任何法律要获得良好的贯彻实施效果,其合法性是重要因素。不管是我国法律一级的规范性文件,还是各级政府制订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存在一个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意的问题。而社会公共行政就此问题提供了一个新途径。一般而言,社会公共行政所涉及到的通常是公众日常生活中所最常遇到的公共事务,公众比较关心这类公共事务的管理,也较热衷于参予到其中去。这就使社会公共行政容易反映民意,其管理活动更容易得到公众的认同。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就可以将社会公共行政中公众反映的问题反馈到行政法的制订上去,使行政法尽可能地满足公众的需要、现实的需要。此外,我们还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将社会公共行政主体制订的一些暂时还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以行政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赋予其法律效力。这些都是行政法获得合法性的重要举措。

另外,将社会公共行政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原因还在于,在当今社会,政府公共行政和社会公共行政的区分已经越来越不明显,很难绝对地确定两者之间的界线。“虽然传统的行政法只调整政府公共行政,但在当今社会,政府公共行政和社会公共行政的分工已经不是单纯的和绝对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历史的发展、行政目标的要求、宪法和立法机关的决定,或者是出于工资和预算等行政技术和物质、人事方面的考虑,更有利于行政任务的完成。”5

我国已有学者认为,现代行政法应当将社会组织的公共行政纳入调整范围的必要性在于:1.社会组织行使公共权力的范围越来越广泛,也越来越频繁。2.这种社会的公共行政与政府机关的行政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而仅仅是管理主体的不同而已。3.既然社会组织的公共管理行为必然会影响到公民权益,就必须要一定的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才能确保社会组织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也才能保障公民权益不受社会组织管理行为的侵犯。6

可见,社会公共行政应纳入现代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是新时代对行政法的要求,是社会的客观需要。

在探讨社会公共行政范围时,本文非着重于政府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共行政的界定,而是将社会公共行政置于公共行政这一前提下讨论何为公共行政,即注重它与私法上行为的区分。一般认为,履行公共职能的行为即为公共行政,但公共职能又怎样界定呢?这个问题自然而然又涉及到公法与私法的界分问题。因为我们区分公共行政就是为了让其适用与私法不同的公法规范。

凯恩教授认为:“一种职能是否公共职能的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它不可能总是以同样的方式得到回答。他主张区分公法和私法要以这样一个问题为出发点,即我们为什么要在公法和私法之间划出界线。划定界线的理由影响划定界线的方式,而界分公法和私法的理由多种多样,因而也就有了不同的标准。

“简而言之,我们可以说,界分公法和私法的理由多种多样,因而也就有不同的标准,用以解答什么是公法规则与原则适用的适当空间这一规范性问题。所有这些标准非常复杂;在诉讼场合将它们适用于特定案件,要求法院进行艰难的、有时是颇有争议的价值判断。”7凯恩教授给出了说明理由的一个路径,即结合具体情境阐明为什么要界分公法与私法,而后从界分的理由出发来确定界线之所在。在理论和实践的可能前景范围内,我们也许还会得到别的路径,但基于充分理由之上的个别化处理是不变的适当方式。8

从美国的相关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公共职能界定的变化。私人公园的经营以前并不被认为具有公共职能,但在EvansV.Newton一案中,一家私营公园只供白人使用,被黑人诉诸法院,联邦最高法院认定,公园虽由私人经营,但其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职能,应当适用宪法关于平等权的规定。法院进一步指出,公园如同消防队、警察局等传统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属于公共领域。9可见,公共职能是不断地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的。

所以公共行政的界定与公共职能的界定以及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一样,其范围不是绝对确定的,而是与私法行为处于一种互动状态中。我们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不同的情境下适用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界定。

中国目前的社会公共行政主要包括基层自治行政、公共事业行政、志愿组织行政、社会中介行政四大类。10那么,是否所有的这些社会公共行政都需要行政法的调整呢?并不是所有公共职能都可以被纳入公法调整。只有当这一项职能对于相对人在宪法和法律上的个体权利具有重要的影响,并且需要国家的公权力进行一定调整以保证该职能的实施的时候才可以被纳入公法调整范围。11像一些社会组织自愿提供的公共服务,缺乏行政权力的行使要素和特征,没有必要将其纳入行政法调整范围。在确定行政法应调整哪些社会公共行政时,下面因素是应该被考虑到的:

第一,公众的重大权益是否有可能被侵犯。当社会公共行政涉及到公众的重大权益时,我们需要法律的介入以规范其行使并提供有关的救济方式。社会公共行政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自主管理,会形成自我约束机制或规范,但自我管理涉及到公民个人的重大权益时,法律保留的原则是应坚持的。公法领域与私法领域不同,在私法领域中契约自由原则占主导地位。而在公法领域,契约自由原则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一个公共社区不得基于全体公众同意而不经法律许可私自设立一个可以基于一定事实实施人身强制的机构。

第二,社会公共行政履行的公共职能重要程度,即看该项公共职能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如何。如果该项公共职能关系到可能严重影响公众的领域,行政法应对其进行调整。公众需求强烈的公共职能,如不以行政法进行调整,单纯以社会组织自身愿望进行,就有可能出现公共职能履行缺位或不良履行等情况。如一个城市的公共汽车营运,在交由社会组织管理后,如果行政法完全退出该领域,倘若社会组织私自决定停止公共汽车营运,势必给这个城市的市民交通带来重大影响。因而行政法不应完全退出该领域,应由有关行政机关监督社会组织的公共职能履行。

第三,社会公共行政管理手段的强制性程度。如果社会公共行政对相对人的强制性较强,理应将其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

「参考文献

1.李放:《比较法教程[M],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1页。

2.3.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39、40页。

4.张正钊、韩大元:《比较行政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12页。

5.于安:《德国行政法》[M],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1页。

6.黎军:《行业组织的行政法问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页。

7.PeterCane,转引自沈岿:《扩张之中的行政法适用空间及其界限问题》[A],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3卷[C],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7页。

8.12.13.沈岿:《扩张之中的行政法适用空间及其界限问题》[A],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3卷[C],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8、419页。

9.395U.S296(1966)。

10.赵立波:《浅说公共行政》[N],《光明日报》2001-5-4。

11.章永乐、杨旭:《村民自治与个体权利救济》[A],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5卷[C],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68、141142、页。

第2篇:社会行政论文范文

关键词:财政能力;社会保障;辽宁省

理论界通常是以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来衡量一国或地区的社会保障水平,但保证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经济基础是财政制度,而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部分,也是直接或间接来源于政府财政支出。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的体现,是政府职能的重要部分,是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

一、辽宁省财政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发展,辽宁省的财政收入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从1981年的146.8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2165.3亿元,26年内增长了14.8倍(见表1)。从国内看,2007年辽宁省的财政状况在全国排第七位。而且通过与国内部分省、自治区相比较(见表2)可以看出,辽宁省的GDP尽管不是最高,但人均财政收入比经济发达地区广东省还略低483.2元,但在这五省、自治区中,辽宁省的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是最高的,为23.1%,比广东省还要高5.2个百分点,比GDP差不多的河北省高8.1个百分点,与同为东北地区也是重工业基地的黑龙江相比,高出了7.2个百分点。从以上比较我们不难看出,辽宁省的财政状况还是相当不错的。

二、辽宁省社会保障需求状况

社会保障的需求可以从贫困人口和失业人口保障需求、养老和医疗保障需求、残疾人保障需求等几个方面大致计算出来。

1.辽宁省贫困人口状况。据民政局统计,到2007年全省城镇低保人口约154.6万,辽宁省当年城市低保平均标准191元/月,农村低保人口约为46.1万,农村为1000元/年,①全省所需保障资金约40亿元,而这些资金主要由政府财政负担。

2.辽宁省失业人口状况。由于辽宁省是重工业基地,国有企业多,伴随着国企改革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到2002年累计已有200多万名国有企业职工下岗。2007年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44.5万人,失业率为4.4%,与全国范围内的失业率差不多(当年全国的失业率为4.0%)。2007年失业保险的参保人数为约622.1万人,领取人数约为19.6万人。缴纳失业保险金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是462元/月,①按这一标准,2007年的失业保险金支出就需约10.9亿元。虽然其中有企业缴纳的保险金,考虑到过去没有失业保险积累,相当部分的保险资金要由财政负担。

3.辽宁省养老、医疗保险状况。2007年末,城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1299.7万人,其中在职职工891.6万人,离退休人员825.8万人,基金收入约352.0亿元,需支出约425.9亿元,存在约73.9亿元的资金缺口。基本医疗参保人数为1087.8万人,基金收入约112.7亿元,基金支出需约84.2亿元,结余约28.5亿元。另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参保人数为1511万人,补贴标准为50元/年,每年约需7555万元。这三项每年共需资金约510.9亿元。

4.辽宁省残疾人状况。残疾人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对象之一。辽宁省残疾人人口数在公开文献资料上未查到,但从国际上来看,一般残疾人口占总人口的5%~8%。2007年辽宁省的总人口为4298,我们取5%的标准,残疾人口约为214.9万,按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191元/月来计算,仅2007年就需保障资金约41.0亿元。

仅以上各项支出就约需保障资金631.3亿元,再加上没有列出的残疾人补贴等其他需保障项目2007年的社会保障需求超出当年社会保障支出(当年社保支出为469.6亿元)161.7亿元。

三、辽宁省社会保障支出状况

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反映出在既定的社会保障需求状况下,财政资金实际上满足需求的多大份额,从而可以比较出财政能力的状况。

1.辽宁省财政对社会保障支出状况。辽宁省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支出呈逐年上升趋势,从表3可以看出2003—2007年的状况:

(1)财政支出方面:在这五年间,辽宁省财政支出是逐年上升的。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在2007年增长迅速,是2006年的2.3倍,比2003年增长了3.5倍,年均增长率为29%。(2)社会保障支出方面:辽宁省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也是逐年上升的。虽然辽宁省社会保障支出总额随着财政支出的增加而呈增长趋势,年均增长率为20%,但其增长速度低于财政支出的速度,而且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是呈下降趋势。(3)人均社会保障支出方面:人均社会保障支出逐年增长,扣除物价上涨因素,辽宁省的人均社会保障支出从2003年的441.2元增长到2007年1109.7元,增长了2.5倍。

2.辽宁省社会保障分项支出状况。从表4可以看出,在2003—2007年间,辽宁省社会保障的分项支出,随着社会保障支出的逐年上升而上升。在2003—2006年,社会保障支出构成包括卫生经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与社会保障补助支出,2007年社会保障支出构成包括卫生经费与社会保障和就业,其中卫生经费比上年增长52%,社会保障和就业比上年的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与社会保障补助支出之和增长了59%。可见,社会保障支出各项在2007年增长迅速。

四、辽宁省财政能力与社会保障的适应性状况

一般来说,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速度是“此增彼减”的关系,即当经济快速增长时,居民收入水平增长较快,享受社会保障的人数相应减少,社会保障支出水平下降。但伴随着辽宁省的经济发展,辽宁省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也是居高不下的。从表5,我们可以看出,辽宁省2007年一般预算支出中社会保障和就业项是最多的,占23%,比上年增长了24.8%;而同为社会保障支出的医疗卫生项占3.8%,却比上年增长了43.9%,是增长速度最快的项目,这也体现出了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视。

从全国来看,据中国统计局统计,2007年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障支出额为7437.12亿元,占财政总支出的14.9%,人均社会保障支出为572.1元。而辽宁省同年的社会保障支出额为469.6亿元,占财政总支出的13.3%,比全国的低1.5%,但人均社会保障支出为1109.7元,是全国的1.94倍。

为了更好地分析辽宁省财政能力与社会保障的适应性状况,选取GDP最高的广东省、与辽宁省GDP差不多的河北省、同是东北三省且也是重工业基地的黑龙江省及地处西部的与之进行比较。(见表6)在五省区中,尽管辽宁省在财政收支上没有排在第一位,但社会保障支出总额比财政状况最好的广东省还多出了453320万元,排在第一位,而且占财政支出比重也是最高的,为13.3%,比河南省高了3.1%,比同是东北三省的黑龙江省高了1.7%。人均社会保障支出方面,最高的是,可能是因为当地的人数少,才使得人均值高,比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最高的辽宁省还高了104.0元。从中可以看出,辽宁省、黑龙江省由于是东北老工业基地,所以财政社会保障负担比较大,而像广东省这样的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财政社会保障负担比较轻。

五、结论

通过对辽宁省财政能力和财政对社会保障支出,以及与其他地区的分析比较,我们发现尽管辽宁省的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比重以及人均社会保障水平,在全国范围内都是排在前面的,但相对于全省的社会保障需求来讲,还是相差不少,这也就是说,辽宁省现阶段的财政能力与当前的社会保障水平是不相适应的。可以通过调整公共财政投入结构,适当加大社会保障支出比重,以适应社会保障需求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珍.社会保障理论[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

[2]穆怀中.社会保障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

[3]张平,陶纪坤.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地区差异对地区收入差距影响的实证分析[J].社会保障制度,2008,(6).

[4]胡劲松,梅哲.构建和谐社会中公共财政对社会保障投入的实证研究[J].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2007,(4).

第3篇:社会行政论文范文

摘要: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来源于经济学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在被引入法学领域之后,才形成了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公司的社会责任自其产生伊始,国内外有关于它的讨论就从未间断,我国2006年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5条规定中,第一次引入了承担“社会责任”这一个概念,从而引起了关于公司社会责任讨论的又一轮热潮,本文仅以公司社会责任与营利性的关系为视角,浅析一下关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正当性问题。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

一、 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界定

(一)“责任”的语义解读

辨析公司的社会责任,对公司的社会责任作出明确界定,首先应对“责任”一词的概念加以澄清。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责任”的释义为:一、分内应做的事。二、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承担的过失。而在法学意义上,国内的通说认为应将“责任”一词划为两层语义:一曰关系责任,一曰方式责任。前者为一方主体基于与他方主体的某种关系而负有的责任,这种责任实际就是义务;后者为负有关系责任(即义务)的主体不履行其关系责任所应承担的否定性后果。

对于公司社会责任中的“责任”适用何种语义解释更为恰当呢?此问题,涉及了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区分。所谓法律义务,是指当法律规则规定的条件得到实现的情况下,一个人出于被要求作(或不作)为的状态。而法律责任则是由特定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法律责任以违反法律义务为前提,违背了这个义务才导致了法律责任的出现。回看我国《公司法》第5条的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其中的“必须”,表明公司处于被要求承担社会责任的状态,只有在违反这一要求(义务)时才会引起对不履行义务后果的承担的第二性义务,即法律责任。由此得出结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中的“责任”,实质为为公司承担的一种义务,一种基于与利益相关者相互作用的关系而对社会所承担的一种法律义务。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界定

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迄今没有统一的界说。一些美国学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应有角色。而斯蒂芬.P.罗宾斯的观点则是“公司社会责任是指超越法律和经济要求的,公司为谋求对社会有利的长远目标所承担的责任”。两种定义前者侧重强调了董事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后者则突出了公司的社会性,但都同时忽略了公司存续的根基,即公司以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所以两种定义是否可取仍有待商榷。

国内学者对公司社会责任也有许多不同的界定。刘俊海先生在定义公司社会责任时指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的为股东们营利作为自己存在的唯一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的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朱慈蕴则认为,公司社会责任从广义角度讲,是指公司对股东这一利益群体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各种联系的其他利益相关群体的利益和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负有一定责任,即维护公司债权人、雇员、供应商、用户、消费者、当地居民的利益以及政府代表的税收利益,环保利益等。还有一些学者认为这一概念应界定为,公司在依法实现营利目的增进股东利益的同时应该兼顾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凡此种种。

可以看出,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公司社会责任予以关注,从而产生了对其概念的不同的表达。各家的观点均有其界定基点的合理之处,但也许正是因为角度不同,以致迄今对这一概念未形成统一的界说。

笔者认为,公司作为一种以营利为目标的法人,追逐利润是其根本。但公司同时又具有社会性,强调公司的资本有伦理,商业有道德。在界定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时,二者不可偏废其一,故在参考国内外学者在界定公司社会责任是的语境,对这一概念作出简短定义,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最大限度的为股东谋取经济利益的同时,所承担的维护和增进股东利益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利害关系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之利益的责任和义务。

二、 公司社会责任正当性的理念透析——以公司本质为视角

(一)公司的本质

第4篇:社会行政论文范文

关键词:技术理性,公共政策,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创新

对知识分子来说,合理的事物是这种制度的最佳功能,是这一制度延缓了灾害的发生,而不过问该制度在其总体中实际上是否是非理性中的最佳状态。……知识社会学为无家可归的知识分子安排了说教的场所,在那里,知识分子能够学到忘却自己的本领。[①]——特奥多尔·W·阿多诺

一、问题提出

从工业革命以来,科学主义带着人们美好的幻想一直主宰着这个世界。“泰坦尼克号”的沉没其实并没有让多少人清醒过来,科学家的乐观主义也并未因为人文学家们的悲天悯人而有所消减;相反,技术进步与日益增长的财富迷惑了人们的双眼,并衍生为各个学科中的理性主义倾向。在此影响之下,正统经济学家们将“经济增长”变成了“不可动摇,不可否定的信念”[②];而近代以来的概念法学实质上就是这种科学主义和理性主义在法学领域里的产物[③].在这些表象背后尤为深刻的是,“技术理性”或“工具理性”像一个挥之不去的梦魇,正在成为一种“意识形态”统治着我们,我们甚至还茫然不觉。这就是法兰克福学派[④](Frankfurt School)为我们描绘出的工业社会的一幅可怕景象。而今天,这种景象在现实生活中直接表现为各种社会问题:“生态的破坏、战争的威胁、社会秩序的急剧转变、人们思想和意识上的不安,在在都显示知识增长并非一个可以无限膨胀的气球。”[⑤]于是,我们的耳边又再次地响起了美国学者梅多斯(Donella H. Meadows)等人早就警告过我们的话:“增长的极限”![⑥]但这一次,似乎不单单是资源的有限性问题。由于大量社会问题的出现,以公共利益和公共目标为借口的各种形式的国家干预政策出台;而在各种政策和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唯一有可能被忽视的只是个人自由。由是,曾经被人们世代珍视的个人自由,如今只能在技术理性与社会发展的双重压力下艰难地残存在人们的生活中,甚至大有被淹没的危险。[⑦]因此,本文研究的出发点,就是试图在人们追求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的道路中,寻找一条实现个人自由与发展的途经。

制定新的国家产业技术政策也不可避免地要审视这个问题。[⑧]因为产业技术政策以往一直都是建立在促进技术改造和经济增长的信念之下,是一国政府谋求社会发展的一种措施或者策略;同时,产业技术政策也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如何认识和对待科学技术的问题。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是国家产业政策的一个分支。一般来说,国家产业政策包括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产业区域政策和产业国际竞争力政策。[⑨]

狭义地理解产业政策,认为它主要指国家针对产业结构状况而制定的政策。例如,有人认为,产业政策是针对一定时期内产业结构变化趋势和目标的设想,同时规定各个产业部门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提出实现这些设想的政策措施。[⑩]但国内学术界和政府部门主要在宽泛的意义上来使用这个术语。本文中,我们也采取一种较为宽泛的理解,将国家产业政策表述为:国家为了实现某种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以特定的产业指向为基础,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价格、外贸及外汇等调控手段的政策体系(或政策群)。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产业政策(Industrial Policy)是经济学关注的一个重要内容。[11]在中国官方文献中,该词最早出现在1986年《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七个五年计划》之中,但实际上自70年代末期开始,中国政府便开始广泛推行与实施产业政策。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江小涓研究员认为,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导致中国政府重视并制定了较多的产业政策:第一,中国经济增长始终受到结构失衡问题的制约,因而调整结构长期是政府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第二,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计划体制和市场机制都不足以保证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和调整失衡了的产业结构;第三,战后后起工业化国家与地区如日本、新加坡和韩国等成功经验,使得中国经济学界和政府部门对产业政策在结构调整中的作用抱有较高的希望值;第四,产业政策是一种弹性很大的政府干预方式,它为主张政府指令性计划直接干预和主张市场机制中政府对经济的间接调控的两种意见,都提供了可以接受的方式。在这四个方面的因素中,存在着两种理论观念,即“市场机制存在缺陷”和“后起国家需要赶超型发展”(也即常常提到的“跨越式发展”)。正是这两种理论观,为中国在转型时期推行许许多多产业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12]

第5篇:社会行政论文范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

一、凭借认知,我要竞争这个职位

我走上这个平台,参与竞争的理由有三:

一是为财政工作在国计民生中的特殊作用而竞争。财政是国家的命脉,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是治国安邦的后盾。从中非合作论坛的盛况中,从西方七国财长峰会把中国作为贵宾的隆重邀请中,从中国拥有一万亿美元外汇储备的喜人数字中,不难看出,财政的强大,就是国家的强大。财力改变了中国在世界的地位,财力决定了中国崭新的形象。财运兴则国运兴,国运兴则民族强。天下国家本同一理。大至一国,小至一县,财兴才能强县,财多才能富民。财政作为全县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承担着弥补市场缺陷、配置社会公共资源的责任;承担着宏观调控、平衡社会供求关系的责任;承担着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服务的责任。财政关系全县发展稳定大局,财政关系28万父老乡亲的幸福安康。财政工作责任重于山,使命大于天!财政事业的崇高与神圣,使我志愿为它的振兴义无返顾,勇往直前。

二是为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共财政的热切渴望而竞争。聚众人之财,办众人之事,让公共财政的阳光照耀到每一位百姓身上,是财政首当其冲的职能。近几年来,我县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财政收入显著增长,财政给人民群众带来的实惠越来越多。但由于财力有限,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还相对不足。从老百姓对改变农村面貌的向往中,从干部职工对提高工资补贴的期盼中,从各单位要求增加办公经费的呼声中,我们听到了什么?听到了他们对公共财政的热切渴望!为了那渴望的眼神充满希望,为了公共财政体系的完善,为了和谐社会的构建,财政工作的责任与使命,使我情愿为它的壮大殚精竭虑,忘我奉献。

三是为我多年来对财政事业的执着追求而竞争。向往财政,是我学生时代的梦想。幸运之神成就了我的梦想,使我如愿以偿地跨入了财会学校、迈进了财政大门。25个春去冬来,九千多个日日夜夜,在平凡而紧张的财政工作岗位上,尽管有时不免平淡、繁琐、劳顿、失落,但更多的是充实、兴奋、快乐、满足。我为财政收入的不断攀升而骄傲,为争取回的每一笔资金而自豪,为县域经济的发展而欢呼,为古#大地日新月异的变化而雀跃!那宽阔的马路、丰收的田野、优美的校园、拔地而起的厂房,处处浸透着财政人的心血与汗水,也寄托着我的心结与情怀。25年来,我在财政找到了人生的坐标,找到了实现人生价值的战场。我与几任领导团结协作、同心同德,在配角位置上演绎了成功!我也与几茬财政人朝夕相处,同舟共济,在分管工作的主角位置上演绎了成功!那么我的下一个目标就是在财政工作的更高位置上演绎成功!以往岁月,我把美好青春献给了#县财政,未来征程,我愿用生命谱写#县财政新的华章。对财政工作的情感和眷恋,使我甘愿为它的发展鞠躬尽瘁、无怨无悔。

这就是我要竞争这个职位的理由。

二、仰仗阅历,我能挑起这付重担

财政局长岗位,不仅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我参与竞争的自信,来源于对全局工作的驾驭力、锐意进取的创新力和以德服人的凝聚力。

第6篇:社会行政论文范文

关键词:教育行政学:思辨研究:行动研究

中图分类号:G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038(2011)10-0021-05

我国教育行政学研究始于上世纪20年代,后受苏联影响研究终止,直到80年代初才酝酿教育行政学的恢复与重建。经过30年的建设与发展,教育行政学研究已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在其建设与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反思历史并探寻未来发展趋向,有利于学科的发展与深化。

一、教育行政学研究的历史轨迹

清末民初。我国师范学校就设有教育行政这一学科。政府教育部在其颁布的高等师范学校课程标准中也有教育行政学科目。在解放区根据地的各级师范学校教育中均开设小学校行政科目:高等师范学校开设教育行政科目。全国解放后,我们照搬苏联的做法,苏联的师范学校不设置教育行政或学校管理课程,仅在教育学这门学科的最后一部分概要性地简单介绍。随之,我们也取消了这门学科,认为教育行政人员不必学习理论,凭经验办事也就行了。已有近半世纪的教育行政学科历史至此中断。断裂30余年之后,教育行政学研究从恢复重建到发展基本成熟又走过30年,这一发展历程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教育行政学研究恢复与重建阶段

之后,教育行政学开始恢复、重建。但是教育行政学研究起步较晚进展缓慢,研究成果寥寥无几。何宗传于1981年10月发表《外国教育行政学简介》一文,对国外教育行政学有关概念、理论等进行介绍,为我国教育行政学学科构建提供借鉴。北京教育行政学院的刘问岫于1984年4月发表《教育行政学科的由来》,介绍教育行政学科的发展历史等相关知识;又于1987年发表《我国教育行政学科的教材建设问题》,探讨教育行政学教材编写的原则与方法以及应注意的事项等。教材与专著方面的成果更少,八十年代初,高等师范院校教育系和教育学院干训部以及教育行政学院,专门开设这门课的学校为数不多。当时面世的教材仅有四部(含内部印刷):北京教育行政学院学校管理教研室编的《我国现代地方教育行政》(1983年内部印刷)、黑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所编的《地方教育行政》(1983年内部印刷)、邓品珊、康尔圭主编的《现代普通教育管理学》(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出版)。直到1989年由孙绵涛编著的《教育行政学概论》(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出版),该书作为高校教材,填补了我国教育行政学研究领域及教材建设的空白。该书紧扣我国教育行政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行政的原则和方法。在此基础上还大量引用了日本、美国等国家或地区教育行政方面的原始材料,丰富了该书内容,同时也增强了可读性。这本书的出版标志着我国教育行政学研究已走向正轨。

(二)教育行政学研究发展与繁荣阶段

九十年代,我国教育行政学研究逐渐繁荣起来,研究成果渐渐增多。李进才于1992年发表《略论教育行政与教育行政学范畴的界定》,认为教育行政不仅指国家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对教育事业的管理,也包括学校行政的管理,对教育行政学研究范畴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杜伟于1992年发表《关于教育行政学知识体系的思考》,提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行政学知识体系。张新平于1994年发表《关于教育行政研究对象的探讨》,对以往教育行政学的研究对象进行了分类和分析。认为教育行政学的核心内容是教育行政职能,教育行政学是一门研究教育行政职能以及为实现教育行政职能而进行的一系列教育行政活动的规律的科学。萧宗六和贺乐凡于1995年发表《构建中国教育行政学的思路》,对他们合作出版的《中国教育行政学》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一是解释为什么在教育行政学前面冠上“中国”二字,二是详细阐明这本书的五大特点:体系完整科学、全面阐述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法规、体现了教育行政学研究的最新成果、附有反应教育实际的案例、文风语言体现中国特色。

(三)教育行政学研究走向成熟阶段

进入二十一世纪,教育行政学研究出现多样化、具体化,多数学者已将研究兴趣转到教育行政管理的具体领域,如对教育行政法规、沟通、监督和评估等问题的探讨,关于教育行政学学科本身问题涉及的很少,如华中师大纪皓月的《构建我国科学的教育行政学体系之初探》,华南师大葛新斌的《高师教育行政学教材建设与教学策略探析》。教育行政学著作方面,出版的书籍虽不多,但是这一时期的教育行政学比以往有所创新,在教育行政学学科体系中加入了教育行政理论部分,使教育行政学体系日趋规范和完整。标志性著作为吴志宏于2000年7月出版的《教育行政学》,该著作将管理思想的演变与教育行政管理单做一章对教育行政理论进行梳理。不仅如此。在其他章节也增加了相关的行政学理论研究成果。该书的理论化是有别于其他著作的亮点。若按日本教育行政学者久下荣志郎对完整的教育行政学学科体系的三大依据:理论化、体系化、现代化来估评的话,该书已基本达到这一要求。

我国教育行政学自恢复重建以来,通过教育行政学者们的不懈努力,教育行政学从无到有,从借鉴到自我创新,从单一到多元,完成了教育行政学学科由创建到多样化发展的过度和转变。在创建和发展的30年中,据统计,发表教育行政论文1156篇,出版教育行政学专著100余部,已取得可喜成就。

二、教育行政学研究三十年的主要问题

教育行政学研究在取得显著成就的同时也呈现出一些问题。笔者认为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政策诠释轻理论创新

教育行政学研究过多关注教育方针政策的诠释与解读,很少涉及理论研究和理论创新。教育目的、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是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处理教育事务的重要依据和准绳,对其进行全面解读和贯彻有助于提高教育行政部门办事的合理合法性和行政效率,这是不言而喻的。在报刊上对方针政策进行及时解读,做些普及性的说明工作是可以理解的,无可厚非,但是要把它作为《教育行政学》的重点研究内容,而且多章节对其进行介绍,这样做显然有些不妥。因为一个国家的方针政策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国家的方针政策是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针对其面临的具体实际情况与问题,根据所处时期的社会需求和时代任务制定出来的,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和针对性。而《教育行政学》

作为一门学科则要求其内容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适性,不能刚印刷装订成册,印墨香气还未散尽,书就过时陈旧了,这样做既造成大量社会资源浪费,又无法解决教育行政学学科自身的问题研究,同时也给以此为教材的高校师生带来极大的烦恼与不便。

(二)重条块功能说明轻组织理论研究

教育行政学研究过多关注教育行政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以及人员编制等问题,过多介绍教育行政机构之间纵向和横向的关系,即常说的“条条”、“块块”的职能划分与功能介绍。教育行政机构的设置是受国家的政治经济发展速度和水平制约的,教育行政机构的职能随着不同时代、不同时期的任务变化而变化。教育机构的职权范围是根据国家有关教育规划和具体要求而制定的。这些都属于教育行政操作层面的具体实务,但是在我们的《教育行政学》专著中往往采用写实的方法,精描细写,全面而翔实地对其进行罗列说明,并设多篇章分别介绍,如:“教育行政体制”、“教育行政机构”、“教育财政”、“教学内容行政”、“教育行政机关人事制度”、“学校教育制度”等。我们的《教育行政学》显然成了教育行政机构设置和功能说明书,或者是教育行政工作知识大全,一册在手,万事无忧。倘若你要细翻我们近百部教育行政学著作,你会惊诧于纷繁成果之“雷同”。“雷同”也者,“英雄所见略同”也。这些现象似乎已经证明我们教育行政学研究存在的问题,我们过多关注特殊组织的知识性描述而忽略了用一般组织理论对教育行政组织进行应用性研究。

(三)重思辨研究轻实证研究

教育行政学在学科初创阶段,前辈们通过资料收集整理,翻译借鉴,研史考据,为学科体系的建构做出了开拓性和奠基性工作。这一阶段的研究多属于思辨性研究,这是研究本身所处阶段使然,无可厚非,毋庸置疑的。但随着研究的深入,研究范式并没有随之变化,思辨性研究依然重于实证性研究与实地研究。究其原因这与思辨研究自身所具有的特点分不开的。思辨研究多采用描述概括的方式进行的。一是从资料来源看,大部分资料都是通过对他人研究成果、政策法规、管理准则、新闻宣传等进行收集整理间接获得的;二是从研究者活动空间看,绝大部分研究者都是坐在书房或在图书馆里,通过书海寻觅或在网络中畅游展开的;三是从研究成果性质看,思辨研究大多是感想式的、思考性的、追问式的、主张型的或指示性的,其观点和论证有失严谨、科学,甚至有些武断之嫌;四是从研究成果实效性看,思辨研究成果不具有操作性,对实际工作很难产生直接的指导作用。鉴于以上特点,思辨研究是一种低成本易操作的研究方式,在没有严格标准验证研究成果的当下,这种研究方式依然广泛采用。纵观三十年的教育行政学研究,大多属于这种单一思辨性研究,相对而言,缺乏科学严密、逻辑实证的程序性研究和实地研究。

三、教育行政学研究未来展望

教育行政学研究从学科恢复重建到走向成熟已经取得较大成就,在此基础上,我们根据教育行政学学科的内在特点结合当今时代的要求展望教育行政学研究未来发展走向。

(一)在研究目的上。教育行政学研究将注重理论和实践探索

我们的教育行政学研究虽说已走过30年,由于起步较晚,研究的理论水平还不高,与发达国家的教育行政学研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甚至落后于台湾香港地区,理论研究滞后于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在众多学科之林中还没有取得其应有的地位。摆在教育行政学研究者面前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提升教育行政学研究的理论品位,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行政学理论体系。

首先,要依托行政学理论提高教育行政学理论品位。教育行政学是行政学的一门应用分支学科,上世纪初,随着教育日受各国重视,教育行政学才从行政学中分化出来。行政学与教育行政学虽说有从属关系,但必定存有差别。那么行政学的理论是否适用于教育行政学呢?对于这个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答案尚存争议,但是笔者认为从组织学角度来看,教育组织与其他组织彼此大同小异,不存在质的差别,所以行政学理论可以运用到教育行政实践中去,并可以根据教育行政活动本身特点将其发展为教育行政学理论。

其次,要善于及时吸收当今企业界先进管理理念与经验完善教育行政理论体系。各大中小企业是管理理论应用的试验场,更是新的管理理论生成与创新的沃土,许多优秀的经典管理理论都来自于企业管理实践。譬如开启行为科学理论时期序幕的霍桑试验,该实验得出的结论了科学管理所认定的事实:只有金钱的鼓励、物质条件的改善才是提高效率的不二法门。提出社会与心理因素才是影响组织工作绩效的最重要因素。77年后的今天,发生在全球生产规模最大、生产技术最先进、物质生活待遇尚好的富士康企业的连续12起跳楼自杀事件,不仅再次验证了这一结论,还引发行政学者对组织成员心理及其社会关系的关注与研究,并对其在新的社会环境条件下再反思,同时对教育行政理论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再次,要深入教育行政各级各类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和实践探索,针对教育行政组织运行中的实际问题提出符合教育行政自身特点的管理理念和操作规程。教育行政是有别于其他行政的特殊行政,之所以特别是因为它的服务对象是处在发展中的人和为他们健康成长提供服务的教师和教辅人员。俗话说教育事关百年育人大计、事关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事关国家民族之未来。教育投入与产出周期长、投入大见效慢,不是一种理想主义和英雄主义事业,教育事业本身的这些特点就决定了教育行政与其他行政之间存有差别。教育行政学研究需要根据教育自身特点进行实践探索与理论探索,为理性化、人性化行政提供学术支持,教育行政学研究在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上需要做的更多的将是理论创新和教育行政方式创新。

(二)在研究方法上,教育行政学研究将更关注研究范式和方法论的讨论与运用

教育行政学在恢复与重建时期,大多数学者对教育行政学的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论探讨时。只是在论著中对文献法、调查法、访谈法和问卷法、比较研究法和实验法等具体的研究方法进行一般性的说明和介绍,对其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论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而教育管理学的研究者们发现,将具体的研究方法分门别类地整理后即可抽象出其背后更高层次的研究范式和方法论。

从研究范式来看,研究范式是对研究方法的进一步抽象,它对具体的研究方法的选择与运用有着直接的影响。有学者提出,我国的教育管理学有两种研究范式:思辨研究与实证研究。实证范式是西方教育管理学研究的主导范式,而思辨范式是我国教育管理学研究的主导范式。还有学者认为,教育管理学的研究范式有三种基本类型:思辨研究、实证研究和实地研究。其他学者对西方的范式方法论进行研究后认为,教育管理学的研究范式包括现象学范式、解释学范式、批判主义范式、建构主义范

式和符号互动范式。

从方法论体系来看,有学者认为,教育管理研究的方法论体系应分为方法论、研究方式和方法技术三个层次;也有学者在对西方元范式方法论、一般范式方法论和方法范式方法论评析的基础上重构了新范式方法论,把这种新范式方法论分为研究方法的哲学基础、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三个层次,分析了这种方法论三个层次之间的关系,并对这种方法论的运用进行了研究。

综上,教育管理学研究者们对研究范式和方法论已经关注并取得初步成就,随着这方面研究不断深入,教育行政学研究也会将其关注点转向研究范式和方法论研究,并以此指导教育行政学研究领域的研究范式与方法的选择与运用。

(三)在研究内容上,教育行政学研究将更关注教育行政活动过程本身

在研究内容上,教育行政学研究在前期阶段过多关注以中央和地方行政为主轴的宏观政策、法律法规、教育规划、教育财政、教育体制、教育督导、教育评价、教育人事以及教育设施等内容,很少关注教育行政过程本身的规律与现象。实质上,教育行政学要研究的对象与问题均在教育行政活动过程之中,它们相互作用、交互出现。为了便于讨论,我们给教育行政活动过程作如下界定:教育行政活动过程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其管辖的教育事务,通过计划、决定、沟通、协调、激励、领导、组织、监督、评价等管理手段,用经济有效的方法,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活动历程。通过这个定义我们不难看出,教育行政活动过程可以细化为九个具体环节,每个环节的顺利进行都为整个教育行政活动的最终完成奠定基础。作为教育行政活动主体的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行政就是通过这些具体的九个环节进行教育事务管理的。教育行政事务一般包括人、财、物、事、空间和时间等的管理。教育行政研究应该把主要精力与研究方向放在对教育行政活动过程本身的研究上。以上我们所谈及的教育行政活动的九个环节、教育行政活动主体以及活动对象等都是教育行政学所研究的核心领域。概言之。教育行政学研究关注教育行政活动过程本身,实质上是教育行政学研究的本义回归。

(四)在学科体系上,教育行政学研究将注重建构富有特色的学科体系

第7篇:社会行政论文范文

[关键词] 词汇史 现代汉语前期 近代史料

〔中图分类号〕H109.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326(2007)02-0139-05

我们把现代汉语前期定在19世纪至前。这一时期汉语处在中国社会大变革和西学东渐的双重背景下,我们选取反映清末(本文称近代)历史与文化的四种史料作为主体考察对象。《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以下简称“汇编”)[1] 汇集了从1689年到1901年中国与外国订立的各种条约、合同、章程、协定等共有313条,所有约章绝大多数用汉文原本,材料详尽可靠。《档案史料》(1-5册,简称“史料”)[2] 记载的是1810年到1842年的奏折、上谕。①《万国公法》[3]是中外人士共同翻译的介绍国际法原理的专书,1863年开始翻译,1864年刊印问世。《》[4]1842年开始出版,是19世纪中叶最丰富的世界知识百科全书。这几种史料除了具有重要的史学价值外,从汉语词汇史的角度来看,也具有极强的词汇学价值,它们记载了当时由于剧烈的社会变化和西学东渐而出现的一批新词语、新词义及相当多的词语过渡现象。这当中的许多新词语或新词义沿用至今,有的已是高频使用。

一、近代史料中的各种词汇新现象

(一)19世纪是新词语峰出的时期

所谓新词语,是和固有词语相对的,即某个时期内新造的词语。汉语词汇史上曾多次出现新词语的,分别是:汉魏隋唐、明代后期、19世纪至民国初期、建国初期、20世纪80年代到今。几乎每次都是在与外国或与外族的文化接触过程中产生的,有的甚至是以宗教文化为先导的,比如前三个时期就是以佛教、基督教为开路先锋,佛教直接带来了大规模的佛教词语及其相关联的词语,而基督教则不仅催生了基督教文化词语,更带来了反映复杂多样的西学词语;后两个时期主要是由巨大的社会变革引起的。

19世纪至五四之前这一时期尤其值得我们关注,大量具有现代意义的现代汉语词就产生于此时,既有日常词语,也有学科、行业术语。我们的研究确定了多条新词语最早所见史料。如下例。

“海关”指设在口岸的国家行政机关,最早见于1813年《管理刑部事务董诰等奏复酌议买食鸦片罪名折》(史料):“内地鸦片烟未能净绝,皆由各海关查察疏懈所致。”又如1843年《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汇编):“近以免税不利粤海关,故关吏阴挠之。”

“走私”指非法运输或携带金、银、外币、货物等进出国境的行为。最早见于1843年《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及《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汇编) :“倘访闻有偷漏走私之案,该管事官即时通报中华地方官。”1844年10月24日《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汇编) :“缘所定之税则公当,不为走私藉口,谅佛m西商船将来在五口不作走私之事;若或有商人、船只五口走私……地方官一体拿究入官。”

“酒精”即已醇的通称。最早见于1845年《上海租地章程》(汇编) :“如将火药、硝磺、酒精等物运至上海,官宪应会同在界址内择定一地,远离住宅货栈,以便储藏,并防失慎。”

“议价”即买卖双方或同业共同议定价格,用作动词;现也可作名词,即议定好的价格。作动词的最早见于1831年《湖广道监察御史冯赞勋奏陈夷人夹带鸦片烟入口积弊请饬查严禁折》(史料) :“如省城之十三行联兴街,多有此店,奸商到店与夷人议价立券,以凭到趸交货,谓之写书。”作名词性的最早见于1844年7月3日《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若内有估价定税之货,或因议价高下不等,除皮多寡不齐,致有辨论不能了结者,限该商于即日内禀报领事官。”

“省城”即省行政机关所在地。最早见于1830年《广州将军庆保等奏英吉利大班 屡次妄禀已被该国撤回片》(史料) :“前会奏哎陆喇国大班 携带番妇至省城夷馆居住。”又如:“广东谣传中国官府欲将省城外房屋拆毁……此不足信。”[4] (P1972)

“出租、承租、转租、租户”这四个词最早出现在1845年《上海租地章程》(汇编) 中:“原业主与租户出租、承租各字据,经查核钤印,交还收执,以凭信守,并免违犯”,“该地既已租出,各租户应予修复,以便路人往来”,“倘洋商……或取得地基而将一部转租他人,该地租银仅得按原租银数目转让”。

(二)19世纪也是新词义大批产生的阶段

新词义,即在词的原有词义基础上产生的与之相关联的意义。在西学东渐与社会大变革的背景之下,为了表达新概念,不可能完全依赖创造新词语。弥补的方法就是将固有词赋予新的内容,这使得一批古老的词具有了现代性,并成为现代汉语词汇的源头之一。如下例。

“权利”一词古已有之,但与其现代意义不同,如《荀子・劝学》:“君子知夫不全不粹之不足为美也……是故权利不能倾也,群众不能移也。”《后汉书・董卓传》:“稍争权利,更相杀害。”这里的“权利”都是指“权势和货财”。而作现代法律术语“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来理解的“权利”却出自《万国公法》[3](P7、P60) 一书,如:“海氏以公法分为二派:论世人自然之权,并各国所认他国人民通行之权利者,一也;论诸国交际之道,二也”,“即其罪犯系可耻重案,而削其为民之权利,但此议亦不直行于他国之自主者”。显然这已不是旧义了,对应的是“right”。

“外国语”的原义为汉语中的外来词,《汉语大词典》[5] (卷3P1160)例引清・周亮工(1612-1672) 《书影》卷二:“蘩畛挛薰ψ《庶物异名疏》,凡二千四百五十有二则,可称该博。余意外国语,佛经语,皆无定字,况屡经翻译,尤多差讹,不如删去,始称大雅。”近代开始指外国的语言、文字。最早的例子见于1844年10月24日《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 (汇编):“佛兰西人亦可以教习中国人愿学本国及外国语者,亦可以发卖佛兰西书籍,及采买中国各样书籍。”

“租”旧指田赋。近代产生的新词义为租赁,一指出租,二指承租。最早见于1845年《上海租地章程》(汇编) :“兹体察民情,斟酌上海地方情形,划定洋泾浜以北、李家庄以南之地,准租与英国商人,为建筑房舍及居住之用。”该例为“出租”。“承租”义最早见于1844年7月3日《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 (汇编) :“合众国民人在五港口贸易,或久居,或暂住,均准其租赁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楼。”

“公路”旧义指正道、正路。《汉语大词典》[5] (卷2P74)引《宋书・王华传》:“以此论才,行之年岁,岂惟正无秕蠹,民庇手足而已,将使公路日清,私请渐塞。”现代意义上的“公路”最早见于1845年《上海租地章程》(汇编) :“洋商已租地基内原有公路,现因众人往来行走,恐将发生滋闹,兹决定另造正路”,“军工厂南面,东至头摆渡码头,前有公路一条,亦应改宽二丈”。

“买断”旧指花钱为赎身并经官府批准落籍。近代指人或物被买后,断绝与原主的关系,最早见于1876年《收买吴淞铁路条款》(汇编) :“铁路拟归中国买断,所有地段、铁路、火轮车辆、机器等项,由中国买断之后,即与从前洋商承办之公司无涉”,“由中国买断一切,价银全数付清……”。

以上所举新词语、新词义的最早例证均早于《汉语大词典》或《近现代汉语新词词源词典》,[6]有些是未予收录或无例证。另外, 《明史》以及近代的其他资料也未见更早的使用。

(三)19世纪词语过渡现象复杂多样

所谓词语过渡现象是指词语或其意义在某个时期的创造、并存、选择、进退过程中的不稳定现象。

1. 最显著的过渡现象就是一实多名,而其中的许多新词语经过若干年之后就消失了。最突出的是一些术语、国名地名。如:[吉罗葛么]千克,音译法语词kilogramme。[葛么]克,音译法语词gramme。[迈当]米,音译法语词mètre。[蜜理迈当]毫米,音译法语词millimètre。《汇编》中首见例句为:“凡有税则内所算轻重、长短,中国壹担即系壹百b者,以法国陆拾吉罗葛么零肆百伍拾叁葛么为准,中国壹丈即拾尺者,以法国叁迈当零伍拾伍桑的迈当为准,中国一尺即法国叁百伍拾捌蜜理迈当,均以此为例”(1858年11月24日《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这几个词至迟在19世纪70年代还在使用,《近现代汉语新词词源词典》[6] (P132、84、167、174)所引例均为70年代的。

史料当中清晰地反应出这些新词语在近代的出现及共时选择、替换、过渡的过程。如同是《汇编》的例子,1844年10月24日《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中用的是“佛兰西国”:“今大清国与大佛兰西国以所历久贸易、船只情事等之往来,……应与佛兰西会同议允后,方可酌改。至税则与章程现定与将来所定者,佛兰西商民每处每时悉照遵行。”而在1858年6月27日的《》中改称为“法国”:“嗣后大清国皇上与大法国皇上及两国商民,毋论何人在何地方,均永远和好。”再如,1844年7月3日《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中用的是“合众国”:“兹中华大清国、亚美理驾洲大合众国欲坚定两国诚实永远友谊之条约及太平和好贸易之章程,以为两国日后遵守成规。”1854年《上海英法美租界地章程》中用的是“美国”:“嗣后美国与法兰西所用官地,亦一律办理,惟照例给付钱粮。”这些现象背后的规律之一就是音译词让位于音译意译兼有的含有意译成分的词语。

2. 一些古旧意义还存留在近代时期。进入稳定的现代汉语中,这些古旧意义已被淘汰,有的仅存于某些方言中。如“性质”一词在古汉语中可指人的禀性、本质。如《》[4](P410):“人皆丑黑,拳发,倮身跣行。性质直,不为寇盗。”《汉语大词典》[5] (卷7P480)例引徐特立《国民外交》:“自留学法国者加多,西人深知华人性质,日本运动,遂难生效。”而现在保留下来的意义是:一种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不用于指人。上世纪30年代开始编纂的《国语词典》①还保留两个义项,而从1946、1947两年的《人民日报》[7]检索出的324处用例已均不用于指人了。

又如“地基”一词,旧为地面、地皮。1845年《上海租地章程》(汇编)中还使用古义项:“桂花滨及阿龙码头北面为出租地基,亦应留出海关南两条大路之地……业已出租之路而其价早经洋商偿付者,如有损坏,应由附近地基租主修复”。现常用义项是指承受建筑物重量的地层或岩层。《汉语大词典》[5] (卷2P1028) 例引《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九三回:“这边租界上有人造房子,要来垫地基。”1946年开始的《人民日报》已均为此义项。

3. 史料中还存在同形词现象。同形词即形体相同而意义没有任何联系或者来源上没有任何关系的不同的词。比如“教师”是元代产生的词,初指教授歌曲、戏曲、武术等技艺的人,到清代又可指传授知识、执行教学任务的人。《》[4](P542)载:“其枪法刀法,皆有教师秘传。”这里用的是第一个意义。《清议报》(1899年2月21日,第十册):“所请之客,横滨地方官及有声望者十余人,又梁君启超及学校教师等凡十余人。”这里用的是第二个意义,但这两个意义是一个词范围内的。而在《万国公法》的“序一”写道:“此丁韪良教师《万国公法》之所由译也。”译者丁韪良是美国北长老会传教士,1850年来华,先在宁波传教,1863年又到北京传教,他是以传教士的身份于1863年开始翻译、1864年印行此书,因而这个“教师”应是传播宗教的老师。再如《清议报》(1899年1月21日,第七册) :“诚以教堂非止四川有也,教师非华司铎一人也,仇教民者非但余蛮有是心也,挟教师者则固余蛮子创是举也。”一个“教”代表两个语素,前一个是“指导、传授”,后一个是“宗教”,所以“教师”代表的是两种全然不同的意义结构方式和意义特征,形成了来源不同的一组同形词。后一个“教师”多种词典未见收录,它只是近代的一个寿命不长的新词。

4. 史料中也反映出部分同义词的并存、竞争。所谓同义词,是指意义的核心相同的多个词。比如“入口”与“进口”在指“国外货物运进国内”时可以并存并用,如1843年10月8日《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汇编):“英商货船担保一款:向例英国商船进口,投行认保,所有出、入口货税均由保商代纳。”1844年7月3日《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合众国来中国贸易之民人所纳出口、入口货物之税饷,俱照现定例册,不得多于各国。”“合众国民人在五港口贸易,降中国例禁不准携带进口、出口之货物外,其余各项货物,均准其由本国或别国贩运进口售卖。”使用中这两个词实际上没有差别,不过这种并用现象没坚持几年就消失了,以后用的一直是“进口”。

5. 史料中“过渡词”大量存在。周振鹤提到的“过渡词”是指在译名定型之前,“以描述、阐释之法译成的组合词”,[8]相当于用短语的方式来表达新概念。如,《》中有西洋医,对应现在所说的西医;有火轮船,对应后来的轮船。“过渡词”在其他同时期史料中出现得更多:玻璃暖房温室,[6](P20)出师开路修桥兵工程兵,[6](P34) 得胜纪功坊凯旋门,[6] (P46) 电气闹钟电铃,[6](P49)电线传声机电话,[6](P51) 水底自行船、水底潜行之船潜水艇,[6](P241) 水银细玻璃管体温计[6](P243) 等等。过渡词寿命很短,且更像一个概念,但对于了解新事物的实质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并启发人们创造更合适的称名,这对于认识词语的创造和定型有很大帮助。

二、近代史料的语言学价值

近代史料浩如烟海,而本文只是取其中有代表性的、时段较为集中的四种来考察。其他的还有反映各个阶段的近代和现代史料丛刊(包括正史和野史)、笔记丛刊、政论文集、书信集、文学作品集以及早期报刊杂志、字典词典等,它们为研究现代汉语前期的语言状况尤其是词汇状况提供了极其丰富的语言材料,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近代史料可为加强现代汉语前期词汇的研究服务

相比于词汇史的其他各个阶段而言,现代汉语词汇史的前期的研究并不充分。这一时期词汇的整体状况如何,发生了哪些变化等等,都没有很好的研究。除了王力的《汉语史稿》、向熹的《简明汉语史》当中列专节概括介绍之外,较为关注的热点问题就是词源探讨,香港中国语文学会的期刊《语文建设通讯》、《近现代汉语新词词源词典》、《现代汉语词汇的形成――十九世纪汉语外来词研究》、[9] 《新语探源――中西日文化互动与近代汉字术语生成》[10]等,都注重从词源学角度集中探讨新词语、新词义在近代的产生。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对近代史料利用的逐步深入、广泛,我们发现,汉语系统自身的繁衍能力异常发达,比如说很多普遍认为是直接借自日语的日语词或汉语词,其实都是我们的先辈们创造的。就如前面提到的“权利”的新词义,虽然找到了它的古汉语源头,可是赋予其新词义的是日本人还是汉译的《万国公法》?我们知道,《万国公法》是在1866年才译成日文,且译为“权”,日语里“权利”的出现是在这之后的几年。而汉译的《万国公法》在译稿刚成形之时,总理衙门就按照相关条例来解决由“普鲁士在中国领海截获丹麦商船”引发的争端,“效果极佳,于是由总理衙门批准,北京崇实印书馆印行300部,颁发各省督抚备用。”(见《万国公法》点校说明)当时该词已相当有影响力了。这些足以表明,“权利”的新词义并非像流行观点认为的那样源自日本。

我们要在现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上,充分利用近代史料,不仅描写这一段的新词语、新词义的出现及变化情况,也要描写词语、意义的隐退、淡出,描写词语的不同使用价值,考察词汇场内部成员的分布状况和更替关系等等。一方面要为反映汉语词汇史全貌的《汉语大词典》提供更早的例证;更重要的是另一方面,为汉语词汇史研究提供相当多的词语发展变化的直接证据,从而为全面疏理、描写、归纳与阐释现代汉语词汇史服务。

(二)近代史料可为汉语史的分期提供一定的词汇依据

从汉语史的分期来看,近代汉语的下限也即现代汉语的上限问题一直是有争议的,有的定在清初,有的定在《红楼梦》时期,有的定在时期,有的定在民国或五四时期。不管现代汉语的上限定在何时,其标准都是以语法和语音为主,而很少有词汇标准的介入。如果我们能够从包括近代史料在内的各种体裁的语料中确定大批有时期特征的词语,就会给现代汉语史的上限的确定提供相应的词汇标准。目前就针对史料所做的调查来看,这一时期的口语的词汇面貌和现代的非常接近,另外,我们通过对《近现代汉语新词词源词典》、《现代汉语词汇的形成――十九世纪汉语外来词研究》两书所列新词的考察发现,19世纪产生的新词不会少于13000条,这个数量比起后来的几个自然要少得多,但从绝对数量来看,却不是一个小数目。更重要的事实是,随着对近代史料的广泛检索,这个数字还要继续增加。这当中许多沿用至今,并且是常用词、次常用词。现代汉语词汇的形成的标准就是要看具有现代意义的一批词汇的形成,所以我们倾向于将现代汉语词汇的上限定在19世纪初,19世纪初至五四前是现代汉语词汇的前期,五四之后定为后期。这一结论能否适用于现代汉语史的划分呢?笔者认为,随着史料范围的扩大,史料中的口语语料不断被重视起来,我们会最终建立一个综合语法、语音、词汇及语体因素的现代汉语史分期标准。本文暂将现代汉语史的上限与现代汉语词汇史的上限合而为一。

[参考文献]

[1]王铁崖. 中外旧约章汇编[M]. 上海:生活・新知・读书三联书店,1957.

[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 档案史料[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3]丁韪良译、陈钦等润色. 万国公法[M]. 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

[4]魏源. [M]. 长沙:岳麓书社,1998.

[5]罗竹风. 汉语大词典[M]. 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5.

[6]香港中国语文学会. 近现代汉语新词词源词典[M]. 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1.

[7]人民日报社新闻信息中心、湖南青苹果数据中心. 《人民日报》图文电子版[Z].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

[8]周振鹤. 《遐迩贯珍》中的一些过渡性的地理学术语[J]. 词库建设通讯,1999,(3).

[9](意)马西尼著、黄河清译. 现代汉语词汇的形成――十九世纪汉语外来词研究[M]. 上海: 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