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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检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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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检制度

第1篇:晨检制度范文

为了及时有效预防传染病在校园内发生和蔓延,保障师生员工在校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及时发现情况并及时处理,防止传染病的流行和发生,确保学生的健康和教育教学正常开展,为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晨午检人员:班主任(任课老师)、值日教师及每日值班领导。

1.班主任每日早午自习(寄宿制学校早午晚自习)或早午晚第一节课前按晨午晚检要求对学生进行检查,了解学生的出勤和健康状况。

2.晨午检情况要认真真实记录,有异常变化要及时报告。

二、晨午检内容:

1.每天早晨及中午入校师生,需在校门处通过红外线测温仪或人工测温检测正常后方能入校。中午在校就餐学生,由班主任于下午第一节课前予以检查,测量是否有发热(体温高于37.3℃)、咳嗽等不适症状(采取询问的方式),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对有上述症状的学生立即通知家长带往医院就诊,经医院排除传染病后方可来校上课。

2.每天上午第一节课前,各班班主任完成学生考勤工作。了解缺勤学生的缺勤原因,登记因病缺勤的学生名单、症状、就诊与否及确诊情况等,9:00前将因病缺勤学生情况上报保健室。后续每日保持电话网络追踪访问,了解其后期诊治情况。

3.教师入校时需进行体温检测和健康情况初步检查,下午第一节课前各办公室室长需对教师员工进行检测,了解是否有发热(体温高于37.3℃)、咳嗽等不适症状(采取询问的方式),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对有上述症状的教师员工要立刻去医院就诊,经医院排除传染病后方可来校上班。

4.如果发现疑似甲、乙、丙三类传染病的情况,班主任立即上报学校保健室,由保健老师向天宁区疾控中心和天宁区教育局汇报,并立即按照《延陵小学传染病应急预案》执行。

5.平时注意观察学生的身体及精神状况,对状况不好的学生及时测量体温了解症状。一旦学生发生发热、咳嗽、呕吐等症状,立即按照《延陵小学学生出现发烧呕吐等症状时的处理预案》处理并汇报。保健老师做好指导、协调、记录和汇报工作。

6.定期检查学生个人卫生情况,并在运动后、就餐前等关键节点对学生的个人卫生加强检查和督促。

附:**学校2020年开学复课疫情防控晨午检记录表

**学校2020年开学复课疫情防控晨午检记录表

班级:

填报日期:

填报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主要症状

就诊情况

初步诊断

缺勤

情况

是否

新发

联系

方式

发热

干咳

腹泻

呼吸困难

疲倦

乏力

其他

第2篇:晨检制度范文

目前,我国尘肺病和职业中毒呈多发趋势,其职业病报告病例数占职业病总数的96%,且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时有发生,如: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福建省仙游县、安徽省无为县、云南省水富县农民工患尘肺病事件等,职业病事件的发生,往往随之而来的是一定规模的,容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过职业健康从业者的调查研究发现,工业企业的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密集焊接作业的大型厂房,以及井下矿山的掘进工作面等作业场所,是我国当前尘毒危害及其预防控制的关键所在。为了有效控制尘毒危害,促进我国职业病危害防治形势稳定好转,2012年,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职业危害研究所专门立项,进行“典型尘毒危害监控治理技术装备研究”,该项目也是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科技“四个一批”中的重点科研项目。

项目重点针对上述典型尘毒危害作业场所,研发高效的工程控制技术与装备,以及个体呼吸防护用品,从而提高我国尘毒危害监控治理技术与装备的水平,提升企业尘毒危害防治能力,推动我国尘毒危害预防控制领域相关产业的发展,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项目研究内容

本项目通过建立防尘防毒通风技术实验室等基础试验条件,运用理论分析、试验验证和模拟仿真等多种技术方法,研制尘毒危害防护的通用型吹吸式通风技术装置、密集焊接作业大型厂房整体厂房气流控制技术、超细电焊烟尘去除过滤材料、掘进工作面高效除尘设备、微正压呼吸追随型电动送风式防尘口罩,以及具有增强功能的新型复合防尘口罩等,具有典型尘毒危害监控治理能力的技术与装备。

应用情况

通用型吹吸式通风装置,使用时不影响工人操作和产品质量,而且具有通风效果好、能耗低的特点,是当前工业发达国家广泛使用的一种尘毒控制技术与装备。该装置适用于工业企业中,有机溶剂的清洗、刷/涂胶、人工打磨、固定作业场所的喷漆和焊接、铸造等典型尘毒危害作业场所,特别适用于木制家具制造、制鞋、箱包制造等中小企业的尘毒危害防护。

整体厂房气流控制技术,适用于密集焊接作业大型厂房的气流控制,进行超细电焊烟尘的去除。通过该技术,对0.1μm的烟尘过滤效率可达到99.5%以上,广泛适用于电焊烟尘的去除过滤。具有离心、水浴和水膜3种除尘机理的高效湿式除尘器,总除尘效率可达到95.0%以上,呼吸性粉尘的除尘效率可达87.0%以上,广泛适用于掘进工作面的粉尘危害控制。

微正压呼吸追随型电动送风式防尘口罩,可以有效解决工人佩戴时,呼吸阻力大的技术难题,广泛适用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建筑施工、隧道施工等重体力劳动者粉尘危害的个体防护需求。

集新型滤材组合方案、呼气阀、封边结构和头带等为一体的新型复合防尘口罩,具有呼吸阻力低、容尘量大、无侧漏和佩戴舒适等功能,广泛适用于粉尘作业场所粉尘危害的个体防护需求,且适用于PM2.5细颗粒物的防护需求。

发展前景和研究计划

第3篇:晨检制度范文

关键词:刑事诉讼;被害人陈述;最后陈述权;被害人权利保护

一、被害人最后陈述权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3款规定了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权,其目的在于保障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充分行使辩护权,进一步落实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然而,这却导致了被害人最后陈述权被忽视的司法现状。被害人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利害关系是对立的,双方的诉讼权利保障构成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忽视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是片面的、不适当的[1]。作为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的被害人,其在庭审过程中有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这也是程序正义的应有之义。关于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我国目前并未对此进行立法构建。被害人陈述权是被害人的一项重要程序权利,也是实现被害人刑事程序参与的核心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近代国家刑罚权侧重于国家对犯罪的发现、证明和处罚,这导致了被害人逐渐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忽略的境地。被害人通常会因公诉机关的存在而被遗忘在庭审的角落,尽管是诉讼主体之一,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更像是一个证人存在。被害人地位的衰弱致使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往往是案结了事不了,削弱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这引起了人们的反思,人们开始呼吁对被害人的权利进行保障,如美国的被害人权利保护运动,使得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得到重视,这被欧美法学界称为“重新发现被害人”。在完善本国被害人权利保障法律制度的过程中,美国的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便是一个典型例子,值得我国在构建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的过程中去学习和借鉴。被害人权利保护符合当前的司法发展趋势,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陈述权也进行了相关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程序意见》)的规定,被害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向法院提交量刑证据,并就与量刑相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辩论,这表明被害人有权就侵害事实对其造成的影响加以陈述。但只凭这些规定并不足以填补被害人在最后陈述权上的缺失,被害人在当事人权利的天平上仍然处于失衡状态。

二、构建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的正当性

(一)被害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对分离的需要

虽然检察官代表国家被告人既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也是在保护被害人的利益,被害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在根本上具有一致性,但是,被害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无法完全等同的。检察官的求刑权主要是站在国家的立场上,而被害人却不能不考虑被告人对自己及其亲属的影响[2]。侵害行为的确破坏了原有的社会秩序,但我们不能忽略的是,侵害行为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个人利益。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不能因为公诉机关的存在而被忽视。在公诉机关向法院提出公诉请求的同时,被害人理所当然有为自己利益申辩陈述的权利,因为公诉机关提出的公诉请求并不能将被害人的所有请求包含在内。毕竟,被害人自己遭受了侵害行为的侵害,被告人对其造成的影响最为深刻,公诉人很难体会到侵害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影响和伤害。被害人最后陈述能够全面地表达侵害行为所造成的苦痛,从而便于法官对该侵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人身危害性进行全面评估,有利于准确量刑。这是公诉机关所不能替代的。

(二)诉讼结构科学性、刑事判决公正性的需要

科学的诉讼结构要求程序中的各个主体达到相互制约、力量平衡的诉讼状态,给予被害人一定的平衡救济,这符合科学诉讼的要求。在最后陈述的环节中,被害人可以表达其真实想法,以弥补其诉讼权利受到的忽视。为了实现诉讼对抗结构的平衡,在审判过程中,仅有检察官及被告人的参与是不够的,被害人作为利害关系人也应当参与进来。在公诉机关、被告人、辩护律师等其他人进行陈述后,程序正义要求被害人也享有同样的陈述权,因为被害人才是真正遭受侵害的那个人。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因为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权,所以也应赋予被害人也享有最后陈述权。毕竟被告人还有一些特有的权利,总不能逐一都复制给被害人。构建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并不是因为被告人有最后陈述权,被害人最后陈述权是程序正义的要求。被害人的最后陈述能够对案件的事实和细节进行补充,有助于公正裁判,因为综合多方面因素的司法裁判结果比单纯考虑被告人因素的裁判结果更为公正。

(三)恢复性司法的本质要求

恢复性司法是一种关注被害人遭受的损失的恢复程序,强调犯罪人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重建社区和平的犯罪反应方式。构成恢复性司法基础的基本原则,是正义要求恢复被损害者的权利。直接卷入犯罪和被犯罪影响的人如果愿意,应当有机会全面参与对犯罪的反应[3]。目前,恢复性司法已成为当前司法的主流趋势,其主要目的是实现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调解以及被害人的自身修复。而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恰好能够为被害人与被告人提供沟通交流的机会,这也能让被告人更深刻地认识到其侵害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认识侵害行为的性质以及给被害人和社会所造成的伤害。与美国的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一样,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的建立符合恢复性司法的基本原则和本质要求,使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得到维护,侵害行为所具有的个人特征得到应有的关注,被害人的个人利益得到应有的重视。允许被害人在法庭上进行最后陈述可以促进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沟通,引起被告人对被害人的同情,有利于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调解以及被告人的自身修复。

三、构建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的法律价值

(一)被害人权利得到尊重,报应观念得到疏导

比起惩罚被告人、获得赔偿,被害人还有受到尊重、参与刑事司法的需求。通常认为,当被害人获得应有的赔偿、被告人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时,被害人的权利就已经得到了保护。实际上并非如此。作为侵害行为的亲历者,被害人有权就案件处理发表意见。另外,受到侵害的被害人往往倾向于要求法庭严惩被告人,即使法庭已经作出了判决,被害人可能仍不满意,导致案结了事不了,随之产生更大的矛盾和纠纷。这个时候就需要有一个合适的制度去疏导被害人的这种报应心理。赋予被害人最后陈述权,让其在法庭辩论终结时表达自己的情绪或痛苦,并针对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发表意见,使被害人感受到自己在刑事诉讼中的价值和尊严。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体现了对被害人的尊重,让权力尊重权利,从而疏导了被害人的报应观念。

(二)被害人情绪得到发泄,自觉认同司法裁判

事实上,被害人在侵害中除了遭受身体上的重大损害或经济上的损失外,还不得不承受心理上的痛苦煎熬。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给予被害人一个发泄情绪、消除怨恨的渠道。被害人最后陈述对被害人有一定的心理治疗作用,当被害人在法庭上陈述所遭受的伤害时,他受伤的心灵能够得到部分治愈。也许,被害人的最后陈述并不能对最后的判决结果有实质影响,但至少为被害人发泄情绪提供了诉说的途径。再者,陈述侵害行为所带来的伤害也许会使被害人不得不经历第二次痛苦,但当被害人陈述完毕后,其将会得到精神上的解脱,使心灵得到宽慰。另外,给被害人提供最后陈述的机会,能够让被害人感觉到自己的陈述对量刑能产生影响,进而增强对案件判决的认同感,提升其对刑事诉讼的满意度,帮助被害人早日从伤痛中走出来。

(三)使被告人改过自新,降低回归社会的难度

被告人往往由于冲动、无知等原因实施了侵害行为,在侵害时缺乏对行为结果和社会影响的深层认识,也没有对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进行衡量。被害人最后陈述能够使被告人知晓被害人的感受及侵害影响,进而对自己的侵害行为进行深刻反省,在之后回归社会时弥补过错、重新做人。例如,宋晓明故意伤害致死案就充分体现了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的这一法律价值。在法庭审理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女士向法庭表示:“其儿子马某已经死了,人死不能复生,但宋晓明还年轻,她不要求严惩宋晓明,请求对宋晓明从轻处罚,让宋晓明有机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梁女士的请求令宋晓明动容,其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同意梁女士的赔偿请求,并向梁女士磕头谢罪,表达了自己深深的歉意。在该案中,被害人马某之母在庭审中的陈述使得被告人真诚悔过、重新做人,避免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互不退让、两败俱伤情况的发生,在该案件的审判中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有助于准确量刑,实现程序公正

其他人只能站在旁观者的角度对于侵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暴力程度进行推测,而被害人是侵害过程的亲历者,能够生动、全面地表达自己由于侵害行为而遭受的恐惧和苦痛。被害人最后陈述能够对案件的事实和细节进行补充,提供更多的案件信息,从被害人角度让法官进一步认识侵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这有益于法官量刑的公正,使法官能够更多地了解有关侵害行为、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各方面信息。兼听则明,偏信则暗。法官在进一步了解案件信息后,能够在恪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作出更加公正的判决,使被害人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另外,被害人的最后陈述也许能够使被告人减轻处罚。当然,被害人也可能出于对被告人的报复心理而在最后陈述的时候请求法官对被告人从重处罚。但这样的陈述并不必然会使被告人被从重量刑,被害人最后陈述最终是否被采纳还要取决于法官。被害人的最后陈述并不是先前陈述的重复,而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进行陈述,实际上给予了被害人一定的缓冲时间,使其陈述更加真实和理性,少了偏激的成分,更有利于准确量刑,实现程序公正。

四、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的具体构建

(一)被害人最后陈述的适用范围

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适用于所有案件,但也有些国家和地区只适用于部分重罪案件。立足于我国法治进程和司法实践,关于我国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的适用范围,应作如下规定:被害人最后陈述应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法官在量刑时应区别对待不同案件中的被害人最后陈述,其中应把侧重点放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行为上。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的适用范围设定为所有刑事案件,体现了对被害人的平等对待以及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在各种刑事案件中,法官应更加关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案件中的被害人最后陈述,这能够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分配。

(二)被害人最后陈述的主体

美国被害人影响陈述的主体各州有所不同。其中,美国《南达科他州刑事诉讼法》第27章第1.1条规定:被害人是指实际被害人,只有当实际被害人因年龄、身体健康状况、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进行被害人影响陈述时,被害人的范围才扩展为实际被害人的父母、配偶、近亲属、监护人、人、精神健康顾问等。着眼于我国国情和司法现状,将被害人的委托人作为被害人最后陈述的主体之一并不合适,因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只是委托合同关系,不能完全体会到被害人的苦痛和愤恨。至于精神健康顾问,若是赋予其最后陈述权,恐怕很难让参与庭审的众人信服,他所作陈述的真实性、可靠性必定会遭到质疑。因此,我国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的主体,应只包括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通常情况下,被害人最后陈述是由被害人自己来完成,但也存在特殊情况,如被害人死亡或丧失陈述的能力,则由其法定人、近亲属进行最后陈述。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对于侵害行为所带来影响的感受更为直接深刻。在法定人和近亲属之间,法定人处于优先顺序,在法定人放弃行使最后陈述权时,才能由被害人的近亲属行使最后陈述权。赋予被害人最后陈述的权利体现了司法程序的人文情怀。

(三)被害人最后陈述的内容

被害人所作最后陈述的内容应包括身体和精神方面在工作、学习、生活中所遭受的影响及损失、被告人赔偿情况、进一步控诉的请求、量刑意见等。当然,被害人最后陈述的内容并不是完全不受限制的,不应包括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诽谤侮辱性言语、虚假事实、与案件无关的内容等。在出现上述情形时,法官有权对被害人进行提醒和制止,若被害人不予理会,法官可以中断被害人的最后陈述或强制其离开法庭,紧接着让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在被害人滥用最后陈述权而法官并未予以提醒或制止时,被告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被害人作最后陈述应遵循直接言词原则、与案件相关联原则以及合法合理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社会秩序、司法秩序的要求,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利,不得重复啰嗦,故意拖延庭审时间。

(四)被害人最后陈述的形式和时间

被害人最后陈述的形式应包括3种:(1)原则上,被害人应在庭审中以口头的形式进行最后陈述。(2)被害人可以书面形式将最后陈述提交给法庭,如美国也规定了被害人影响陈述可以由缓刑官以量刑前报告附件的方式提交法庭。(3)以录音、录像的方式提交最后陈述。对于这3种形式,被害人可以任选。不应将被害人最后陈述的提交局限于一种形式,具体形式由被害人自己决定。虽然以口头形式进行最后陈述更有利于被害人发泄情绪以及被告人的反省悔过,但这也有可能会使被害人在进行最后陈述时承受2次伤害。为了避免在最后陈述时受到2次伤害,被害人可以选择以录音、录像的方式提交最后陈述,避免给被害人带来额外的负担。此外,被告人在被害人作口头最后陈述的时候应当在场,这有助于被害人发泄自己的情绪、抚慰被害人的心灵,也有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强的被告人,为了避免其扰乱法庭秩序,可以现场视频或电话连线的方式使其聆听被害人的最后陈述。关于被害人最后陈述的时间,应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后进行,在被害人作完最后陈述后再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五)被害人最后陈述的保障措施

缺乏相关配套措施的保障,被害人最后陈述权的内容将是不完整的,也会使被害人缺乏安全感。为了保障被害人最后陈述权的顺利行使,法官应该在开庭时告知被害人最后陈述权的具体内容,明确公诉人、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质问、打断被害人的最后陈述。若被害人不能顺利行使最后陈述权,则由该刑事审判程序产生的判决将自动失效。

五、结语

对于刑事司法权力的控制,英美国家已经发挥到了极致。在这种背景下,刑事司法利益的失衡才引起了人们的重视。被害人最后陈述进入死刑案件的审判程序,不仅是利益机制科学设置的需要,也有其刑罚上的根据。尽管当代刑罚不以报复为目的,但是,作为复仇的现代形态———报应,并不排除被害人的参与。恰恰相反,报应与功利的理性统一,需要我们关注被害人的利益[4]。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虽有诉讼主体地位,但与被告人所享有的最后陈述权相比,被害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更像是证人证言,并不具有独立性和主动性,也无法体现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在庭审中赋予被害人最后陈述的权利,这符合恢复性司法的本质要求,也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加强司法人权保障的新篇章[J].政法论坛,1996(4).

[2]吴啟铮.美国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的启示[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3).

[3]宋英辉,许身健.恢复性司法程序之思考[J].现代法学,2004(3).

第4篇:晨检制度范文

论文关键词 新刑诉法 沉默权 默示沉默权

一、沉默权的概述

沉默权是指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可能成为刑事被告人的证人针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所享有的拒绝回答、保持沉默或作出陈述的权利。沉默权又可称为反对自我归罪权,在刑诉法中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是进行自我保护的一件有力的武器。它体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障和人格尊严的尊重,是实现现代刑事诉讼追求的保障人权这一基本价值目标最有效的制度之一,也是现代国家刑事程序中人权状况和刑事诉讼文明与进步的标志。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将有可能作为呈堂证供”,这是我们经常在香港警匪片场景中听到的一句话,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是由1966年时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个判例产生的。但事实上沉默权最早可以追溯到十七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约翰?李尔本贩卖煽动性书籍一案对西方国家沉默权制度产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此案中,被告人约翰?李尔本在庭审中因拒绝法院强迫其宣誓作证和如实回答问题的行为而被法院以藐视法庭罪定罪并处以鞭刑。后议会掌权,英国议会两院均认为对约翰?李尔本的判决是不合法的并对其予以撤销,并决定禁止在刑事案件中要求被告人宣誓。以该案为契机,英国在法律上逐步的承认了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到1898年,英国的《刑事证据法》中明确规定了沉默权制度,并逐步确立一系列如律师广泛介入刑事诉讼制度、最终无罪推定原则等法律原则、制度来确保沉默权的实施。美国的沉默权制度是美国人在摆脱英国统治之后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特权”写入《人权法案》,1966 年,美国联邦法院审判的“米兰达诉亚里桑那州”一案中确立的“米兰达警告”则是将美国的沉默权推向了顶端,而且明确规定在警察抓捕嫌疑犯以及在审讯时要必须先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的权利,否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不可采信,应予排除。时至今日,沉默权制度被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好地区所承认和接受,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也逐步引进了沉默权制度,如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家也均对沉默权作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沉默权,有学者把沉默权分为“明示沉默权”和“默示沉默权”:“默示沉默权”是指以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免权威表现形式的沉默权制度;“明示沉默权”是指以“米兰达规则”为表现形式的沉默权制度。 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沉默权又可分为“审讯沉默权”和“审判沉默权”:“审讯沉默权”是指由侦查人员讯问被控方即犯罪嫌疑人时,由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沉默权。“审判沉默权”是指被控方在接受审判时享有的沉默权。

二、我国沉默权的现状

虽然沉默权对于中国司法和人权如此重要,但在司法界和理论界仍然不乏反对的声音。其实,即使在西方实行沉默权制度的国家,这种反对之声也从未停止过。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就曾说沉默权是“人的思想所曾经发现的最有害和最荒谬的规则之一”,他对沉默权的批评有一著名论断:“无罪的人主张说话的权利,有罪的人要求沉默的特权”。总结各方反对的意见,最主要的理由有:沉默权无助于保护无辜、沉默权牺牲了被害人的权益、沉默权对警察侦破罪案设置了巨大障碍等等。但是,我们应当承认沉默权作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普遍被认为是对自由意识和权利的保护,其在我国被确认也是一个趋势。

2012年第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的:“……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其在沿用旧刑诉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于这一新增的规定是否与沉默权有关系,学者存在不同的看法,但多数人认为这一规定并不是确立沉默权制度,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只有相关法律规定中有明确沉默权的字眼即“明示的沉默权制度”才是真正的沉默权制度。但笔者认为虽然新法条的字面上没有明确使用沉默权,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是立法对沉默权原则的认可,从这点来看与沉默权原则的精神不谋而合,是“默示的沉默权制度”,这也是目前世界各国多数采用的形式,包括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有关规定。

但新《刑事诉讼法》第118条保留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这一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和“应当如实回答”之间是什么关系?多数学者认为刑诉法一方面规定侦查人员不能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有罪供述即可以保持沉默,另一方面又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所有提问即不可以保持沉默,这两者完全是自相矛盾的,建议把“如实回答”的这一规定从新刑诉法中删除。但笔者认为,这两者并不矛盾。首先我们对“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可以理解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选择沉默权利,也可以选择放弃该权利即选择回答;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放弃了沉默权,选择回答,就“应当如实回答”,陈述案件事实,这两者并不冲突,是不同阶段的不同要求。

虽然有人认为建立沉默权制度未必能够消除刑讯逼供、侵犯人权的现象,但是由于沉默权的确立必然要求首先从立法上否定供述义务的存在,以法律的形式约束司法人员的非法行为,至少在制度上增加了一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受侵害的防御性措施,可以促使刑事诉讼程序由“ 口供中心主义”向“证据裁判主义”转变,由单纯的惩罚犯罪向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方向转变,为文明执法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做出贡献。

 

三、沉默权制度在中国发展的建议

在笔者看来,默示沉默权制度已在中国的法律上得以确立,但如何使其从制度的应然走向操作上的实然,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鉴于我国目前犯罪率高、侦查技术落后、司法部门对口供依赖程度较强等等的国情;以及沉默权是在与我国法律体系完全不同的文化土壤中培育出来的,要考虑它的适应能力;再加上我国传统司法观念的变革尚需一个过程,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应当是渐进的、逐渐完善的,而不能急于求成、全盘照搬,期冀一步到位。因此,确立沉默权制度必须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外国的相关经验,本人认为我国的沉默权制度可作如下构想:

(一)沉默权规则在不同诉讼阶段的运作机制

在侦查阶段,目前公安机关对某些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时间可以延长至37日,犯罪嫌疑人在过长的拘留期间,显然会因受控气氛而难以沉默。所以,在这一阶段应当设置沉默权告知程序,即在讯问前,侦查机关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先告知犯罪嫌疑人其所涉嫌的罪名、刑法关于自首与立功的规定、回答时有权要求律师到场、有权作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也有权拒绝回答;如果犯罪嫌疑人表示放弃沉默权,则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为了表明他的陈述不是在受到强迫的情况下作出的,必须由他签署一个放弃沉默权的声明;限制讯问时间、地点,要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饮水、休息等基本的生理需求;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有权在场,以减少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压力;对讯问过程以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监督和控制。最后,还要规定违反上述讯问限制规范的强制性法律后果。

审查起诉阶段,在规定沉默权后,从检察机关来看,讯问犯罪嫌疑人将成为审查起诉的重要职责。而从犯罪嫌疑人角度看,他有向检察机关陈述辩解的权利。审查起诉机关则有义务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一旦嫌疑人明确表示保持沉默,检察机关应当立即停止讯问。在这一阶段,检察机关必须强调犯罪嫌疑人的回答讯问的自愿性,证实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陈述是否出于自愿,以防止和减少因犯罪嫌疑人翻供而使诉讼进程受阻。在这阶段,也应明确律师在场的权利。

在法庭审判阶段,作为法庭证据调查的一项内容,讯问被告人在庭审中应置于其他证据调查之前。规定审判长在宣布开庭后,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对指控的犯罪作无罪或罪轻的辩解,有权拒绝回答各方的提问;如果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对某一问题的回答关系到案件重大事实能否澄清,经审判长许可,可以要求被告人必须回答,否则法庭可以根据案情对其作出不利推定。但是,审判长必须预先告知被告人上述不利后果。

(二)例外情形

凡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被害人生命的重大案件,黑社会性质犯罪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规定其不享有沉默权,具体做法如下:(1)明知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在侦查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搜集有关证据时,必须如实回答;(2)参与暴力犯罪活动或者了解暴力活动的重要情报,有助于侦查机关预防或者侦查的,必须如实回答;(3)对被害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4)侦查人员在被拘留或逮捕者的住处、人身或其他有关地方发现了、违禁品、危险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如实回答;(5)犯罪嫌疑人在案发现场被逮捕,当侦查人员问及在场原因时,必须如实回答;(6)犯巨额财产和犯洗钱罪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对拒绝履行义务的,应视不同情节,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为使沉默权制度能得以落实,还应建立沉默权的配套制度。

第一是建立和完善对犯罪嫌疑人独立于追诉机关的羁押管理机制。要尽量避免犯罪嫌疑人由侦查机关直接控制。我国可以参照英国 “看守官”的做法,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脱离出来,归人民法院的告申庭管理,由法院的司法警察负责审前羁押的实施。而且,警察、检察人员提审犯罪嫌疑人超时未还押的,看守所应予以记录。

第二是确实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帮助权。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帮助权是沉默权得以践行的重要程序保障,否则,该项权利永远无法从制度的应然走向操作的实然。没有律师的帮助,沉默权终究是一纸空文。在律师帮助权中,除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重大复杂的有组织犯罪案件外,讯问时应允许律师在场,以避免刑讯逼供、保证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行使。在具体操作中,可规定除被羁押的最初24小时外,犯罪嫌疑人均有权要求在讯问时有律师在场。此外,完善沉默权的行使还有赖于对在押嫌疑人的会见和通讯权的保障,只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和通信权的规定,除特殊情况下,基于控制犯罪的重大社会利益,可以对会见和通信设立必要控制审查外,应减少对会见和通信的限制,以最大程度的防止或减少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期间所受到的强制。律师帮助权还包括犯罪嫌疑人有通过律师申请进行身体检查的权利以及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等等。

第三是建立和完善供述排除规则。我国刑诉法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手机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即经查证属以非法手段获取的供述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并没有规定以非法手段获取的供述即使查证属实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更没有规定由非法证据所派生的其他证据即使查证属实也同样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这种规定与严格意义上的供述排除规则相差甚远,尚待进一步完善。

第5篇:晨检制度范文

[关键词] 冷沉淀;制备;时间;温度;Ⅷ因子

[中图分类号] R45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2)12(c)-0090-02

冷沉淀是200 mL全血分离的新鲜冰冻血浆(FFP)100 mL,制备成的白色絮状物,20~30 mL为1个单位,内含Ⅷ因子≥40 IU/U,纤维蛋白原≥75 mg/U。自采血日起有效期1年。冷沉淀用于预防和治疗出血及凝血功能障碍疾病,包括甲型血友病、血管性假性血友病、先天性或获得性纤维蛋白原缺乏症及第Ⅷ因子缺乏症等[1-2]。

1 仪器与方法

1.1 仪器

美国贝克曼J6-MA大型低温离心机、韩国产摇摆式低温融化箱CT-4T6C、-53℃低温速冻机,-30℃血浆保存机、37℃恒温水浴箱、无菌接驳机、热合机、日本制造自动凝血因子检测仪(CA-50)、成都协和生物技术中心生产的凝血因子促凝性检测试剂。

1.2 方法

3 讨论

A组(A1、A2、A3、A4、A5)和B组(B1、B2、B3、B4、B5)各自是同源血分出的冷沉淀,每组在相同温度、不同时间段检测冷沉淀Ⅷ因子变化更具有指导意义。冷沉淀Ⅷ因子极不稳定,在室温24℃和在4℃放置3 h后Ⅷ因子减弱都明显。因此,笔者认为制备时无论是在室温24℃,还是在4℃,融化箱都要控制制备时间小于3 h,这样冷沉淀Ⅷ因子减弱少 。水浴离心法100 mL/袋的新鲜冰冻血浆最好在2 h内完成制备;200 mL/袋的新鲜冰冻血浆,在2 h 30 min内完成制备,并及时放入速冻机速冻,-30℃保存。本站目前冷沉淀的发放量增长迅速,有时甚至供不应求。为满足临床需要,保证冷沉淀的质量,采取的措施包括:选择健康的献血者,做好采血前采中的护理,采血400 mL在6 min内完成,采血200 mL在3 min内完成,减少采血时血流不畅针头堵塞,影响制备的冷沉淀质量。如果外出采血就及时把血放入4~6℃容器内贮存。采血后在6 h内完成制备成新鲜冰冻血浆(FFP)。制备新鲜冰冻血浆的离心条件是:转速3 800 r/min,时间13 min,温度4℃,刹车档4,离心机预温,保证血液在离心机时温度在2~4℃,离心后轻轻垂直取出,放在分浆夹分出上层血浆,血浆经两次离心后摆平摆疏放入-53℃速冻机,-30℃保存。新鲜冰冻血浆制备冷沉淀时,融化箱内加入圆形冰块,并用手不停旋转,加快冰溶解速度,当温度达到8℃时,取出冰块,放入提前5 min从-30℃冰箱取出的新鲜冰冻血浆,融化箱内温度保持4℃,并专人监测箱内温度变化。夏天,南方温度较高,融化箱内温度间中超过4℃时,及时放回装有冰块的篮子,使温度控制在4℃。离心机预温要达到0℃。融化箱内的血浆大约融化到一半时用手轻轻地捏碎,有少量冰渣时,工作人员相互合作, 快速装杯、平衡、离心。离心条件:转速4 200 r/min,温度0℃,时间10 min,刹车档为4。从离心机轻轻垂直取出,移去上面血浆,血袋底下剩20~30 mL白色絮状物,为冷沉淀。迅速放入-53℃速冻。冷沉淀制备从开始到最后入库速冻,都是多人共同完成。缩短了冷沉淀制备时间,包括在室温、融化箱、离心机的时间,保障了冷沉淀在室温和4℃放置的质量。贴标签时少量取出,并用大毛巾覆盖,避免了冷沉淀自然溶解导致的Ⅷ因子减弱;血库发血和运输按要求控制好冷链,特别是离血站路途遥运的山区医疗单位,运送时用隔热泡沫塑料箱[3-4],封闭包装,防止冷气外漏,造成冷沉淀溶解,不能输注,浪费血液;指导临床用冷沉淀时,冷沉淀在水浴箱的温度不能超过37℃。温度超过37℃,会破坏所有凝血因子和蛋白质[5-6]。融化时间7~ 8min,融化后尽快输注,确实无法及时输注的在4℃放置,时间不超过3 h,融化后不用的不冻结再用,在临床输注上,时常出现融化后的冷沉淀因输注不及时而作为失效血液废弃对血液资源造成浪费[7-8]。本站通过从采血开始到把血液运送到医疗单位,再到输注,对各个环节的温度、时间、量等有效控制,毎月质控抽检依据 GB-18469-2012《全血及成份血质量的要求》,合格率从2011年开始达到98%以上。冷沉淀由于使用方便、效果好,临床上应用越来越广泛,在术后出、DIC、严重创伤的替代治疗,也适用于严重感染,烧伤、白血病和肝功能衰竭方面的疾病的治疗,并取得良好效果。由于冷沉淀制作简单疗效好,本站不断探索与实践,提高了冷沉淀抽检合格率和临床输注效果。

[参考文献]

[1] 黄春霞. 浅谈血液制品冷沉淀在临床上的应用前景[J]. 中国现代药物应用,2012,6(16):38-40.

[2] 庄文,陈镇奇. 献血与输血及临床应用[M]. 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149.

[3] 庄文,苏玲玲. 献血与输血[M]. 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104.

[4] 苏红,谭爱玲,徐少英,等. 冷沉淀制备的关键控制环节[J]. 中国医学创新,2012,10(10):144-145.

[5] 梁其隆,梁若鹄,陈龙菊,等. 冷沉淀解冻后凝血因子变化的实验研究[J]. 中国医药导报,2012,9(11):28-30.

[6] 何子毅,田兆嵩. 冷沉淀的临床应用[J]. 中国输血杂志,2008,21(12):986.

[7] 杨孝顺,王桂华,朱妹嫒,等. 冰冻单采血小板与冷沉淀联合输注在消化道大出血中的应用[J]. 临床输血与检验,2007,9(4):343-344.

第6篇:晨检制度范文

[关键词]焊接 拼接矩形钢 焊接变形 直线度

中图分类号:TM7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7-0004-01

采用两根槽钢开口对接、焊接方法获取矩形钢方法简单,且经济实用,但是焊接会造成工件变形。此方法即是在焊接情况下保证12米长矩形钢的直线度,并且在矩形钢上可非对称焊接其余工件,在不加工的情况下保证3mm直线度要求。

槽钢相扣组对焊接后焊缝处容易出现塌陷现象,故需将矩形钢内侧组对8块筋板,保证焊后不塌陷,另外可以增加矩形钢的刚度。先将筋板组对到一件槽钢内侧,只点焊,不焊接。如图1。

第二步将另外一件槽钢扣到组对好筋板的槽钢上面,点固好后将整体矩形钢翻转90度,让一侧焊缝向上,一侧焊缝向下,并将方钢中间部位和两端各垫起20mm厚板料一件,如图2。这时开始焊接,焊接方法采用从两端往中间位置焊接,先断焊,断焊范围为500mm*500mm,后满焊,并且不管在断焊或者满焊情况下一定要将矩形钢来回翻转180度,两条焊缝对称焊接。

焊后矩形钢有变形,采用火焰矫正方法进行矫正。此时必须保证直线度要求。

修整好矩形钢直线度后,在矩形钢宽面外侧中心线偏上位置焊接一段长度为12000mm的长方钢,长方钢断面尺寸为50mm×50mm,矩形钢两侧均焊接,即焊接两根长方钢。如图3。

按尺寸位置将长方钢组对到矩形钢上,点固后将矩形钢窄面向下放到平台上,长方条位置在矩形钢中心线偏上,并且将12米长工件中心位置垫起2块20mm厚的方块,两块方块距离500mm。此时焊接时必须先焊接长方钢上侧,先断焊后满焊,如图4。焊后将矩形钢翻转180度,此时将两块方块垫到矩形钢两侧下端,此时焊接长方钢未焊侧,如图5。参看图5,焊后矩形钢整体弯度20mm左右,即中间部位鼓起,两端凹陷。

焊后矩形钢因偏心焊造成变形,此时在矩形钢宽面,即是在长方体组对面上火焰气割7处矩形孔,矩形孔要求尺寸200mm×300mm,矩形孔位置在长方钢下方且靠近内侧筋板,左右两面均气割,图6所示。参看图6,气割方孔后按上面提及的变形方向再增加20mm左右。

矩形孔气割后,可通过矩形孔将内侧筋板焊接,如图6所示,方孔下侧筋板焊接20mm高角焊缝,方孔上侧筋板焊接10mm高角焊缝,以此来调整长方钢的直线度,根据实际经验长方钢的直线度在原变形方向缩小在25mm左右,此时将矩形孔处堵住,合理安排组焊顺序,调整直线度。

第7篇:晨检制度范文

一、商业银行披露低质量信息所导致的问题

商业银行进行信息披露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银行所处的特殊地位,使得一般公众很难获得商业银行的各种重要的信息,这就是所谓的信息的非对称性。而在这种非对称性当中,商业银行处于信息优势,监管机构和一般公众处于信息劣势,它们之间的这种关系,将会使得商业银行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将会损害到监管机构和公众的利益,从而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下面我们将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来研究商业银行披露低质量信息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以及由此引起的后果。在介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之前让我们先明确几个概念。

信息披露是指消息的公布传播,使其被公众了解。信息之所以重要,在于未来的不确定性,获得信息就可以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如果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掌握着充分的信息,并且能够根据新的情况及时调整决策,就能提高决策的准确性,减少决策失误可能带来的损失。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信息质量的高低只有在事后我们才能作出判断。

非对称信息指的是某些参与人拥有但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信息的非对称性可以从两个角度划分:一是非对称发生的时间,二是非对称发生信息的内容。从非对称发生的时间看,非对称性可能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前,也可能发生在签约之后,分别称为事前非对称和事后非对称。研究事前非对称信息博弈的模型称为逆向选择模型(adverse selection),研究事后非对称信息的模型称为道德风险模型(moral hazard)。

所谓逆向选择模型(adverse selection),是指自然选择人的类型;人知道自己的类型,委托人不知道(因而信息是不完全的);委托人和人签订合同。一个简单的例子是卖者和买者的关系:卖者(人)对产品的质量比买者(委托人)有更多的知识。

而道德风险模型(moral hazard),是指签约时信息是对称的;签约后经济人为了使其自身效用最大化,作出损害委托人或其他人效用的行为。

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都将使得均衡的交易水平难以实现,严重时甚至会破坏市场价格机制。

(一)道德风险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中介,可以解决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其本质是通过提供更好的信息,减轻交易成本,调节借贷双方之间的收益和风险。简而言之,金融业是能够提供优质信息的产业。但是金融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其信息产品市场通常是低效率的,金融机构作为信息的加工者,如果缺乏政府监管,其提供的特定信息数量将明显地少于最优资源配置所需要的信息数量。因此,商业银行在解决了借贷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同时,又产生了新的信息不对称,即存款人与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与贷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导致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越大,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就越严重,金融市场的有效性就越差。

1981年,斯蒂格里茨和魏斯建立了一个模型,阐述了银行信贷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我们也可借用这个模型来描述关于商业银行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模型假设金融市场上有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由于某项业务缺乏资金,需要向金融市场借款。金融市场资金供给者能够根据平均收益区分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但不能确定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每一个商业银行的风险。不过可以肯定,对某类商业银行中的任一银行来说,必有一个可能的收益分布F(R,θ),R是某类银行的平均收益,θ是该类银行的风险测度(θ越大,风险损失越大);银行以利率γ取得总量为B的融资后,只有当运用资金的收益R与担保价值C之和不能抵偿借款本息时,才会违约、拖欠本息B(1+γ)。所以,资金供给者向银行提供融资的收益P,至少要等于B(1+γ)和R+C的最小者,即:

P(R,γ)=min[R+C,B(1+γ)](3.1)

对一个给定商业银行的利率γ,相应地存在一个风险损失的临界价值θ*。如θ>θ*,商业银行才会借款,就是说,若银行风险θ大于该类商业银行平均风险θ*,则银行的预期利润π将大于借款成本γ。在θ=θ*时,商业银行的预期利润π为0。即:

π(γ,θ*)=■max[R-B(1+γ),-C]dF(γ,θ*)=0

(3.2)

对式(3.2)微分,得到:

■=■>0(3.3)

式(3.3)意味着商业银行的风险临界值θ*随着利率γ的增加而增加,即γ越高,商业银行的风险θ越大。这是因为商业银行筹资成本增加,商业银行的预期收益必须增大而风险将会提高。因此,在风险θ*以下的商业银行只好退出筹资市场,余下的全部是那些高风险和高预期收益的商业银行。同时,筹资利率高,明知运用筹措资金进行原定业务的预期净收益很小,商业银行在取得资金后极可能不进行预定的业务,而从事其他风险更大的项目投资或投机,这就导致了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银行业的道德风险问题在大银行中更为突出。由于大银行在银行体系中的重要地位,银行监管者自然不愿意让大银行倒闭,使得股东和存款者蒙受损失。但“大银行难以倒闭”政策带来的问题之一是增加了大银行道德风险的动机。因为当股东和储户知道银行太大而不会倒闭时,他们就失去了监督银行的动力,当银行经营风险过大时,他们也不会采取相应措施。而大银行知道如果发生经营风险时,监管当局会予以救助,不会让其倒闭,那么他们从事高风险业务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这两方面的因素相加导致了大银行更为严重的道德风险,加大了大银行发生风险的可能性,从而倒闭的可能性也就更大了。

(二)逆向选择

商业银行的逆向选择问题使得风险率高的商业银行更愿意借款或吸收存款,这迫使投资者和存款者提高利率回报要求,结果筹资的商业银行中包含了更多风险更大的银行,导致低质银行驱逐优质银行的现象发生。我们以银行吸收存款为例说明商业银行的逆向选择的后果。

首先,我们把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的行为看成是商业银行对外发行信用凭证,存款人是否存款看成是存款人是否购买商业银行的信用凭证。

其次,我们假定金融市场中商业银行被分为两类,一类是高风险的商业银行,一类是低风险的商业银行。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条件下,高风险的商业银行必然以较高的利率才能吸引存款人存款,我们把这类商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凭证看成是高风险的信用凭证;而低风险的商业银行则可以以较低的利率吸引存款,我们把这类商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凭证看成是低风险的信用凭证。再假定存款人和商业银行都知道哪一家商业银行是高风险的,哪一家商业银行是低风险的。这样就会像图3.1a和b所显示的那样有两个市场。

图3.1 商业银行存款市场的逆向选择问题

在a图中,SH是高风险信用凭证的供给曲线,DH是需求曲线。同样,在b图中,SL是低风险信用凭证的供给曲线,DL是需求曲线。在任何给定的利率γ下,SH高于SL,这是因为高风险的商业银行要获得存款必须以高于低风险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来吸引存款人。同样,DH高于DL,这是因为存款者只有得到较高的利率补偿才会把钱存入高风险的商业银行。如果这个市场信息是对称的,即存款人和商业银行都知道商业银行把资金运用于高风险投资还是运用于低风险投资,那么这两个市场将会达到均衡,高风险的存款得到高的存款利息,低风险的存款得到低的存款利息。如图所示,高风险的信用凭证的市场利率为1.5%,低风险的信用凭证的市场利率为0.5%。每种信用凭证购买金额为500万元。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商业银行往往比存款者更了解自己的经营情况,更清楚自己所从事的是高风险还是低风险的业务。那么,让我们来考虑当商业银行知道自己的经营情况而存款者不知道的时候会发生什么情况。起初,存款者可能会想,他们购买的信用凭证是低风险的可能性为50%。(理由是,如果商业银行和存款者都知道风险状况,每种信用凭证的购买金额为500万元。)因此,在存款时,存款者会把所有的信用凭证都看成是风险中等的。在图3.1中,对中等风险的信用凭证的需求用DM表示,它低于DH但高于DL。现在将有较少的低风险信用凭证和较多的高风险信用凭证售出。这时存款利率将介于高风险市场利率与低风险市场利率之间。但是这个中间利率只有高风险的银行愿意以这个利率吸收存款,低风险的商业银行不太能够接受这个市场利率。这样市场上将会有较少的低风险信用凭证和较多的高风险信用凭证售出。

在购买了高风险的信用凭证之后,存款者知道了其购买的信用凭证是高风险的,当市场上成交的存款多数由高风险的存款组成时,存款人对存款风险的猜测也会提高,即会认为存款的风险是中高水平的。结果,需求曲线进一步向上移动,新的需求曲线可能是DHM,它意味着,平均来说,存款是中高风险的,存款者所要求的利率补偿自然也要高一些。在新的利率水平下,低风险的商业银行更不愿意吸收存款。这一移动会持续下去,直到低风险的商业银行全部退出存款市场,仅留下高风险的商业银行。在这一点上,存款利率太高而使得低风险的商业银行不愿进入市场吸收存款。因此,存款者正确的假定,他们的存款都是高风险的,而需求曲线就将是DH。

图3.1中的情况是极端的。市场可能在至少有一些低风险的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的情况下达到均衡。但是,低风险存款的比例要比存款者事先知道存款风险的情况下要少。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高风险商业银行把低风险商业银行逐出市场。

类似的情况也存在于商业银行发行股票和债券的时候。商业银行发行债券的情况与上述发行信用凭证的分析相同。在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情况下,当投资者不能识别有较高预期收益和低风险的优良银行和有较低预期收益和高风险的银行时,他们只愿意支付反映发行股票的银行平均质量的价格,该价格介于高风险银行股票价值与优良银行股票价值之间。结果优良银行不愿意按照投资者的出价发行股票,愿意向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只有那些高风险银行,导致在银行股票市场上,筹资的商业银行大多为高风险的,这就是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高风险银行驱逐低风险银行,使市场出现失灵。

二、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减少风险的发生

上述分析表明,由于非对称信息的作用,将会使商业银行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导致商业银行在增进自身利益的同时,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其后果将是,一方面投资者为避免因为商业银行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维护其自身利益,选择少发生甚至不发生融出资金的行为,从而导致金融市场萎缩;另一方面,一旦银行经营出现问题,在银行与存款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存款人将对自己的预期收益产生怀疑。此时,存款人的最优选择就是赶紧提款,这将导致挤兑现象。而且各银行之间由于拆借和支付系统的关系,很可能导致连锁反应,引发更大规模的挤兑风潮,引发金融恐慌和银行危机。

第8篇:晨检制度范文

我园是新建的一所农村日托幼儿园,因刚建园,各项工作刚刚起步,为了我园长足发展,我们根据实际情况,在卫生保健方面做了如下计划:做以下新的学期开学了,随着天气的逐渐转凉,气候的变化,人类机体也在发生着微妙的变化,但对于免疫系统发育还不够成熟的幼儿来说,一些细菌、病毒便会趁虚而入,幼儿园本着 “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本学期气候及幼儿身心发育特点,特拟定以下学期计划:

一、把好新入园幼儿的体检关,对于新入园幼儿必须持有体检卡及免疫证复印件,并且体检合格后才准入园;做好接种、漏种登记,做好在园幼儿的年度体检,完成全园教职员工的年度体检,女教职员工年度体检、妇检;对于体弱幼儿建立管理档案。

二、做好晨检工作,严格按照“一摸、二看、三问、四查”的制度;天气渐凉,为预防“非典”,晨检增设入园幼儿的体温测量;每天做好带药幼儿的带药记录工作,并按时发药、喂药,做好幼儿的全天观察记录。

三、做好秋冬季节的保暖工作,按时帮幼儿脱、添衣服;做好秋冬季节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工作;做好秋季的消杀、灭蚊工作,消灭传染病的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杜绝秋季传染病在园内的发生。

四、开展幼儿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幼儿心理素质;开展幼儿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安排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活动常规并执行。

五、做好每周带量食谱的制定,并严格监督执行;幼儿膳食实行花样化、多样化,稀稠答配,根据季节、气候特点对食谱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定期召开“伙委会”,对伙食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开展幼儿心理教育,促进幼儿身心的健康成长。

六、认真贯彻、落实每周一小检、每月一大检的卫生检查制度,杜绝一切卫生死角,做好教室内每天的通风工作,使幼儿有一个干净、明朗、清爽的生活环境;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解决,以保证幼儿在园内活动的安全性。

七、对保育员进行定期的业务培训、学习,实行以老带新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保育员的业务知识,提高服务质量,使全园同心协力把工作作得更好。

八、写好期末各项统计,写期末保健工作总结,认真做好年报表。

附:每月工作重点

九月:

1、 认真做好全园卫生、消毒工作,迎接幼儿入园;

2、 制定新学期工作计划;

3、 组织新生入园体检及全体教职员工年度体检;

4、 加强晨检、消毒预防传染病;

5、 为全园幼儿测身高、体重。

十月:

6、幼儿生活处理能力观摩;

7、整理幼儿健康档案;

十一月:

8、为大中班幼儿测视力;

9、做好幼儿疾病的统计和矫治工作。

10、以自愿原则对园内幼儿进行微量元素测定

十二月:

11、协助保健院为幼儿测查视功能;

12、 为全园幼儿测身高、体重,评价幼儿生长发育情况;

13、 填写各种报表;

14、 组织保育员观摩学习。

一月:

15、整理保健资料;

16、清洁整理物品;

17、学终总结。

XX年卫生保健工作计划二

新的学期开学了,随着秋天的到来,天气的逐渐转凉,人类机体也在发生着微妙的变化,但对于免疫系统发育还不够成熟的幼儿来说,一些细菌、病毒便会趁虚而入。阳光春苗幼儿园本着以“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本学期气候及幼儿身心发育特点,特拟定以下卫生保健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保教工作规范,实施保育员一日工作细则,提升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程序,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二、具体措施

1、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根据季节、气候特点对食谱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保证幼儿营养均衡。为幼儿提供合理的膳食营养,每周制定适合幼儿的带量食谱。要求搭配合理,营养充足,品种不断更新,实行花样化、多样化,稀稠搭配。

第9篇:晨检制度范文

我校利用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尤其是赶上甲流疫情的暴发,学校通过各种积极手段进行宣传活动。如:“预防甲流从我做起”的标语;学生画的预防甲流的画展;学生预防甲流的手抄报;致家长一封信;每月出一期健康教育板报;每月进行四次健教知识讲座等,不断地向学生宣传生理卫生、心理卫生、营养卫生、体育运动卫生、教学环境卫生、常见病防治知识和预防甲流等传染病知识。通过健康教育,提高了学生的文明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有利于学生良好卫生习惯的养成,促进了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我校个体健康行为形成率达90%以上,群体健康行为达标。

二.常见病防治:

1.九月份上报了全校学生的人数报表,进行了全校学生的视力普查、统计,进行了视力情况分析,撰写了视力分析报告,张榜公布了全校视力情况,向家长反馈了学生视力情况,对小学一年级新生进行入学计划免疫查验工作。

坚持晨检制度:为了预防甲流等呼吸道传染疾病的暴发,为了更好的掌握全校师生的健康状况,自九月份开始校医每天对全校所有班级进行晨检,及时的监控学生的出勤情况,掌握学生的患病情况,并开始根据教委要求坚持每天零汇报制度,并从九月份开始坚持每天通风、消毒检查。

2.十月份进行以宣传为主的近视、沙眼、龋齿的矫治,进行了“爱牙日”的宣传,并把总结上报了保健所。对1-5年学生进行了乙肝预防接种的统计工作,及时上报防疫站,填写了学生健康体质手册反馈学生体检信息,加强了晨检检查工作,密切关注甲流传染病的流行,进行防治宣传,整理装订材料迎接标准化检查验收。

3.十一月份更换了卫生揭示板的体检统计数据,做到了数字准确、图表规范;对2009年学校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进行了文字分析;加强了晨检检查工作,密切关注甲流传染病的流行,进行防治宣传,整理装订材料迎接标准化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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