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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市直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就医需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参照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报实销。
第二条按照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医疗费的保障机制,市直各职能部门按以下分工切实做好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的医疗统筹工作。
(一)市委老干部局负责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医疗费的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办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医疗统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市财政局负责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医疗统筹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财政承担的医疗费统筹资金预算安排和拨付工作,确保医疗费统筹资金的按时拨付和专款专用。
(三)市地方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的执行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医疗统筹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医疗费报销的审核工作。
(四)市卫生局负责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医疗统筹定点医院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为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提供良好的医疗卫生环境。
(五)市第一人民医院(定点医院)负责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的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及医疗费报销工作。定点医院必须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对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严格把关,超范围支出财政部门不予承担。
第三条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医疗统筹费由原渠道筹集,其中行政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按每人每年8000元标准筹集,企业离休人员按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筹集。
第四条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采取定额拨付与超定额按比例分担的办法,由市地方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与定点医院结算,确保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医疗费用及时报销。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境旅游领队人员(以下简称“领队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出境旅游领队证(以下简称“领队证”),接受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的委派,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领队业务,是指为出境旅游团提供旅途全程陪同和有关服务;作为组团社的代表,协同境外接待旅行社(以下简称“接待社”)完成旅游计划安排;以及协调处理旅游过程中相关事务等活动。
第三条申请领队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三)可切实负起领队责任的旅行社人员;
(四)掌握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情况。
第四条组团社要负责做好申请领队证人员的资格审查和业务培训。
业务培训的内容包括:思想道德教育;涉外纪律教育;旅游政策法规;旅游目的地国家的基本情况;领队人员的义务与职责。
对已经领取领队证的人员,组团社要继续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条领队证由组团社向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队证人员登记表;组团社出具的胜任领队工作的证明;申请领队证人员业务培训证明。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领队证人员颁发领队证,并予以登记备案。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组团社的正当业务需求合理发放领队证。
第六条领队证由国家旅游局统一样式并制作,由组团社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放。
领队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
领队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凡需要在领队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领队业务的,应当在届满前半年由组团社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换发领队证。
领队人员遗失领队证的,应当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声明作废,然后申请补发;领队证损坏的,应及时申请换发。
被取消领队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
第七条领队人员从事领队业务,必须经组团社正式委派。
领队人员从事领队业务时,必须佩带领队证。
未取得领队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
第八条领队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二)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
(三)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
(四)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对申请领队证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团社警告、取消申领领队证资格、取消组团社资格等处罚。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按《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造成重大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其领队登记,并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同时要追究组团社责任。
模式:基本工资 销售奖励
1,基本工资:省会城市最高限额600元,其他区域最高限额500元.基本工资纳入促销人员工作质量及业绩考评.
2,销售奖励:由各片区业务员管理,执行,从公司产品的品种促销费中提取.
3,万州区医院促销人员按"万州区医院运作政策"执行.
四,考评办法
1,工作质量(权重40):由片区业务人员每月2日前将促销人员上月"工作质量考评表"交西南和省外公司经理,西南和省外公司经理每月4日前交市场督导,由市场督导将最终考评结果报人力资源部.
2,工作业绩(权重60):完成片区当月回款指标(以20__年方案为准)80(含)以上的不扣分,80以下者同比例得分.
促销人员每月工资=基本工资标准×(工作质量得分×40 工作业绩得分×60).
3,促销人员工资由业务员代领发放,业务人员收到促销员工资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特殊情况除外),不得迟发和扣发,否则按渎职论处,同时公司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力.
五,抽查制度
1,促销人员各项工作统一接受市场部的抽查,检查由片区业务员,西南及省外公司经理,市场督导,销售管理部执行,包括促销人员身份的确认,日常工作情况等.西南及省外公司经理出差片区时,应对促销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给市场督导.
2,公司对促销人员抽查当天三次联系不上或当天未回复的,每次罚款200元.连续两天抽查无法联系或未回复的,停岗停薪,同时扣发片区业务员工资300元并书面述职.
3,片区出现促销人员本人与业务员提供身份档案不相符等情况的,业务员负责退回公司发给该促销员的全部工资,公司同时解聘该促销员并对片区业务员处以1000元一次的罚款,且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力.
六,促销人员的培训
1,培训内容(详见促销人员培训资料).
2,培训方法:以片区业务员为主,市场督导为辅的培训机制.主要结合培训资料进行座谈式和工作实地进行现场式培训.
七,本补充规定从3月1日起执行,其他未涉及事项按20__年执行.
附:《促销人员工作质量考评表》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包括医疗器械,下同)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人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干、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以下简称“一专三员”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要建立“一专三员”工作队伍,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一专三员”监督管理
第四条一专三员”工作队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选配任用。乡镇(街道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统一领导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
第五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干由乡镇(街道办)1名在职在编公务人员担任,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由乡镇(街道办)包村(社区)干部担任,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由村委会(社区)主任担任,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由村委会(社区)文书担任;若村委会(社区)主任或文书不具备协管员和信息员条件的可从村委委员中选配。
第六条一专三员”基本条件:
一)勤政廉政,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不良品行记录;
二)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按相关要求行使相应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
四)身体健康,能够保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的有效落实。
第七条一专三员”选配任用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干的确定: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出拟任人员名单,报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拟任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从经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人员中确定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干,并将任用文件抄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协管员、信息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任用,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一专三员”应自觉加强食品药品政策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学习掌握,定期不定期接受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或本乡镇(街道办)组织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认真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发挥好宣传、举报和协管作用。
第九条一专三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严禁擅自泄漏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和当事人秘密;
三)不得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谋取私利;
四)不得私自进行行政处罚或扣押物品、收缴罚没款;
五)不得传播未经公布或证实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六)不得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打击报复;
七)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如实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
八)不得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一专三员”工作的动态考核和监督管理,对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起不到监督作用的人员,相关乡镇(街道办)要及时予以调整;对造成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一专三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相应职责的相关乡镇(街道办)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及时予以调整和补充。
第三章一专三员”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一专三员”教育培训工作,帮助指导“一专三员”提高整体工作水平和综合业务能力,保障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的全面落实。
第十三条一专三员”培训工作由乡镇(街道办)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共同完成。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干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培训,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协管员、信息员由乡镇食品药品监管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一定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四条培训学习分为岗前培训和在岗继续教育培训,采取定期培训和临时培训相结合、集中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乡镇培训和部门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年初针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实际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及人员变动等情况,制定具体的年度培训学习计划,并按要求落实。培训内容应包括食品药品监管政策法规和安全知识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每年组织2次以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干的集中培训,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人员在县域内实地学习交流,以拓宽视野,学习经验,取长补短,推动工作。
第四章一专三员”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办)每年对“一专三员”工作情况进行集中考核,并兑现奖惩。
第十七条一专三员”考核程序:
1.一专三员”工作考核分两部分进行。乡镇政府(街道办)考核部分占70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部分占30分,总分100分。95分以上为优秀,80-94分为称职,60-79分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2.每年日前,一专三员”分别向乡镇(街道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各乡镇(街道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内“一专三员”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年终考核。考核一般应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提问、实地查看等形式进行,满分70分。各乡镇(街道办)日前将考核结果汇总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各乡镇(街道办)考核结果,结合“一专三员”平时上报的相关信息资料、工作开展情况及食品药品安全目标责任落实情况给予评分,确定综合评价结果,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一专三员”工作考核内容:
1.参加当地政府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培训情况。
2.落实年度目标责任,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
3.否及时了解并掌握辖区内食品及药械市场运行情况。
4.每月收集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投诉、举报等情况,否按要求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5.否建立健全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台帐,规范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
6.宣传、解和熟悉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安全知识情况。
7.当地政府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完成情况。
8.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提出建设性建议,或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事件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酌情加510分。
第十九条奖惩方式:
1.对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的一专三员”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举报或提供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等违法行为信息线索有功人员,经查证属实,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乡农技干部、村科技助理员和农民技术员的考核管理由服务对象、县主管部门及乡党委、政府共同建立监督评价的绩效考核体系,年初与每位农技人员签订工作责任书和技术服务承诺书,明确各自的服务对象、工作职责、任务指标等内容,并报县有关部门备查。年底由乡党委、政府统一组织考核,考核采取听取个人述职,查工作日志,实地查看服务对象温棚或田间种植规范程度、作物长势和生产效益等情况,听取服务农户和村社意见等,看农技人员是否完成任务,服务是否到位,效果是否明显,群众是否满意。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技术服务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因技术服务不及时,出现严重的管理失误和病虫危害损失者,属乡农技干部的按县纪委、检察局关流域重点治理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责任;属村科技助理员和农民技术员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
考核实行100分加“浮动加减分”法,加分不超过20分,减分不保底。60分以上为合格,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一)乡农技干部考核内容及评分
1、能够积极钻研业务技术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服务水平。得10分。
2、能够搞好所承担村的农业技术服务工作,确保关键技术和措施进地入户,日光温室种植村、社,每社确定科技示范户5户以上,棚均经济效益达1万元以上。得20分。
3、所包村日光温室种植规范,生产和管理没有出现失误,并建立温棚内技术服务明白卡和明白册制度。得10分。
4、定期或不定期地巡回指导,解决群众在温室生产和大田作物中的技术问题。得20分。
5、积极做好农民培训工作,年培训农民1000人(次)以上,受训人员切实掌握温室和大田生产技术。得20分。
6、做好所包村科技助理员、农民技术员的管理、使用和指导工作,充分发挥其技术示范和指导作用。得10分。
7、建立技术服务工作日志,每次入户、入棚指导有明确的服务内容记载,并由被服务农户签字认可。得10分。
8、加减分。凡是获省、市、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总分分别加8分、4分、2分;凡是在县上督查过程中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工作失职失误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村科技助理员考核内容及评分
1、能够积极提出本村发展农业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建议,为基层组织当好参谋的。得10分。
2、搞好本村农业技术服务工作,建立相对集中的日光温室科技示范户20户以上,月入户指导次数不少于2次,棚均经济效益达1万元以上。得20分。
3、协助县、乡农技人员开展农民技术培训,年培训农民500人(次)以上。得20分。
4、独立或协助县、乡农技人员开展动、植物新品种、新技术、新设施、新工艺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得10分。
5、定期或不定期地巡回指导,解决好本村群众在温室生产和大田作务中的技术问题。得20分。
6、建立技术服务工作日志,每次入户、入棚指导有明确的服务内容记载,并由被服务农户签字认可。得10分。
7、完成乡、村安排的其他工作。得10分。
8、加减分。凡是获省、市、县农业部门表彰奖励的,总分分别加8分、4分、2分;凡是在县、乡督查过程中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工作失职失误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村农民技术员考核内容及评分
1、能够承担本村农业技术服务工作。对本村日光温室种植农户月入户指导次数不少于2次。技术帮扶承包服务对象棚10座以上,棚均效益达1万元以上。得20分。
2、带头在自己所经营的温室大棚或土地应用先进农业技术,为本村农技推广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得20分。
3、配合县、乡农技人员开展农民技术培训,年培训农民500人(次)以上。得20分。
4、定期或不定期地巡回指导,解决群众在温室生产和大田作务中的技术问题。得10分。
5、配合县、乡农技人员开展农技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得10分。
6、建立技术服务工作日志,每次入户、入棚指导有明确的服务内容记载,并由被服务农户签字认可。得10分。
7、完成乡、村安排的培训任务及其他服务工作。得10分。
8、加减分。凡是获省、市、县农业部门表彰奖励的,总分分别加8分、4分、2分;凡是在县、乡督查过程中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工作失职失误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奖惩措施
1、乡农技干部考核合格后兑现绩效工资,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当年考核不合格不予兑现绩效工资,并报县人事局和农牧局备案,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报县人事局和农牧局予以辞退。
专项资金是什么
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项目支出、专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一般来说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完成专项工作或工程,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
一般来说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完成专项工作或工程,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也就是说,专项资金有三个特点: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位;二是用于特定事项;三是需要单独核算。专项资金按其形成来源主要可分为专用基金、专用拨款和专项借款三类。单位工作经费不足,单独行文申请的业务经费,是用于弥补经费不足的业务经费,不属于专项资金。
(1)用于投资补助和奖励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下一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一般政府给与的投资补助不高于总投资额度的30%。奖励,是政府部门对表现突出,业绩优秀,具有重大创新贡献企业的一种鼓励政策,奖励额度视具体情况而定。
(2)用于贷款贴息和转贷 贴息,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贴息。
北京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优化首都发展环境,规范北京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强化预算监督职能,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财务规定,结合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专项拨款设立。
第三条 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本着“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勤俭办事,量力而行”的原则,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分类分项地安排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的核算体系,独立核算经费的拨入与支出,准确反映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标准和审批权限使用,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为国业务工作,其开支范围包括: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留学人员创业奖奖励经费、留学人员来京工作安置经费、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经费、留学人员创业经费及与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有关的费用。
第六条 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是指为留学人员开展科技活动提供的启动资金。包括购置小型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试剂、图书资料,参加学术活动、出版学术著作和进行科研业务等费用。
第七条 留学人员创业奖奖励经费是指对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的费用,主要用于北京市留学人员创业奖的评选和表彰工作。包括奖励经费、专家评审费和业务费等。
第八条 留学人员来京工作安置经费是指为来京定居工作的留学人员提供部分资助的费用。包括科研启动经费和安家费等。
第九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支持经费用于资助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孵化留学人员企业及其相关工作。重点是用于促进北京市各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发展建设和管理业务。包括购置基本办公设备费用、相关人员培训费用和业务费等。
第十条 留学人员创业经费用于资助、扶持留学人员兴办企业和对留学人员的自主成果(经国内同行专家、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进行示范和规模化推广工作。包括创业启动费、成果宣传费、举办成果推广培训班费用和业务费等。
第十一条 与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有关的费用是指为开展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为国业务工作所发生的日常性开支。包括:宣传费、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参加会议的国际旅费、专家评审费、会议费、设备购置费、调研费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评审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须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区县或上级单位留学人员工作主管部门(简称有关区县和部门)审核。有关区县和部门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把关后,将审核通过的项目申请表及书面报告一并报市人事局。
第十四条 市人事局根据专项资金的不同用途和各类经费的申报情况,分别聘请专家和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者的资格条件和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对留学人员的资助,市人事局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资助、分配合理的原则,在综合评审委员会意见基础上进行确定;对留学人员工作经费的资助,市人事局根据各申报单位和申请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市人事局对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跟踪监督;各有关区县和部门具体负责管理资助经费的使用,对资助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并在每年年终向市人事局编报本地区、本部门资助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同时协助做好资助项目科研成果的登记、鉴定、推广和产业化等工作。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完成后,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向市人事局报送工作总结、成果登记和经费决算情况,同时附经费实际使用情况的报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指的有关费用的开支,应严格按照财政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使用专项资金购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接到拨款后应及时开展活动。对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市人事局将收回原资助经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至三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一)擅自变更资助项目的内容;
(二)挪用资助项目经费;
(三)用资助项目经费发放工资、奖金、福利;
(四)经费不能及时拨到使用单位。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市人事局根据评审确定的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按规定的使用标准分类分项、分期分批拨至有关区县和部门,并由区县和部门将款项一次性拨付给受资助者所在单位。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人事局对经费使用情况实行审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稽核制度。包括:会计帐证的稽核、财务收支和经费管理的稽核。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或财务人员,应对本单位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负有监督审核的职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审批程序,认真审核,专款专用。要保全原始单据的完整、真实,维护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严肃性,保证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受北京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在资助项目完成后,、专著时,均应标明得到“北京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看了“北京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还看了:
1.留学人员创业政策
2.最新北京海归创业优惠政策
3.2016北京留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4.北京海归创业政策
5.2016年北京海归创业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街道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并建立劳动关系、按照合同约定领取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编制管理
第三条 编制核定根据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聘用人员规模控制数的相关文件精神,核定我办聘用人员规模控制数名。鉴于街道现有聘用人员实际情况,各科室新的聘用人员编制数为:党政办人,监察室人,社事中心人,城管科人,财务科人,投促中心人(其中:投资促进科人、项目促建科人、企业服务科人、协税护税办人),社事科人,促和办人,安监站人,食药监所人,综合执法队人。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街道城管综合执法队可设中队长、班长、副班长职务。
第五条 聘用人员严格实行编制管理,编制调整或短期人员需求,报工委会审议通过。各科室人员缺编或拟解聘、辞职人员,由科室向街道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从其他科室调整或对外招聘人员。
第三章 人员招聘
第六条 根据编制情况,如各科室聘用人员缺编,由科室根据工作需求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备案并研究同意后方可实行。
第七条 聘用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坚持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聘用人员招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
(三)符合应聘岗位所规定的年龄、性别、形象、学历、专业和技能等相关条件;
(四)身体健康。
第九条 招聘程序:
(一)制定方案。根据编制,科室向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招聘人员的理由、岗位要求、任职条件、人数等;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聘用人员招聘方案》,报街道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二)组织招聘。按信息、报名、履历分析、测试、体检、录用等步骤进行。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终止
第十条 聘用人员必需签订《劳动合同》或《超劳动年龄人员聘用协议书》。
合同签订的程序:岗前培训上岗试用试用考核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十九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出现,合同即行终止;
(二)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被刑事拘留以上的和严重违纪、违规的予以开除;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聘用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不服从组织调配;
3、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推诿拖拉造成较大失误,被群众投诉,经查属实,并造成影响的;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帮助教育改观不明显的。
4、年终考核评为不合格的;
5、所在科室或岗位职能被撤销的;
6、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
第五章 培训与轮岗
第十三条 学习培训。街道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学习培训,制定培训计划,由各用人科室具体组织对聘用人员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作风纪律的培训。
第十四条 考试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安排,街道聘用人员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聘用人员的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轮岗交流。因工作需要,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以进行岗位交流。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各科室要根据岗位实际,制定本科室聘用人员的考核办法。每月科室负责考核,年终由聘用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原则:客观公正、公开公平、注重实绩。
第十八条 考核内容:思想品德、工作能力或技术水平、工作态度、工作实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十九条 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聘用人员比例按照区对街道办事处考核结果而定。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奖励:
(一)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享受年终绩效奖金(据区相关规定年终绩效奖金人均不超过元)。凡是当年参加工作未满一年的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后参加年度考核,按月份计发年终绩效奖金(试用期不计入月份计算);因病离岗1月以上的不参加评优,不计发年终绩效奖(因公治疗和国家法定假期除外);已经辞职、辞退的聘用人员取消年终考核资格,不计发年终绩效奖。
(二)考核为优秀的人员,纳入年度街道聘用人员评优评先人选予以表彰。
(三)按岗位职责,所协助工作获得街道主要领导书面肯定的,增发当月绩效奖元。
(四)个人获得区委区政府及以上奖励的,一次性给予奖励元。
(五)个人承担的工作在全区年终目标考核中获得第一、第二、第三等奖,报经聘用人员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分别给予、、元一次性奖励。
(六)执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制定的《聘用人员专项考核奖励办法》。
第二十一条 违纪、违规及工作未履职的处理:
(一)一个月内迟到、早退一次扣绩效工资元,第二次扣元,第三次扣元,累计迟到、早退四次,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取消年终评优资格;
(二)无故旷工半天,扣除绩效工资元;无故旷工一天,扣除绩效工资元;
(三)上班时间上网玩游戏、炒股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发现一次,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取消年底评优资格。一个月内累计检查中发现二次以上,予以开除;
(四)一个月内无故旷工累计三天(含三天)以上的予以开除;
(五)违纪情节较严重,其行为被区级及以上部门通报或媒体负面曝光的予以开除;
(六)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开除。
(七)因个人原因给街道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财产损失等情形的,予以开除;
(八)凡被开除的人员街道将永不再聘用。
第八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只领取基本工资。
第二十三条 聘用人员签订正式合同后,实行“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的统一薪酬模式。特殊专业技术岗位和中队长、班长设定岗位津贴,岗位津贴由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薪酬标准及计算办法为:
(一)基本工资:元;
(二)绩效工资:元(执法队员元),工龄工资满一年元,最高元(由政府部门调动至街道的聘用人员按实际工作时间算工龄工资)。由用人科室将聘用人员当月绩效考核报党政办后,按月发放;
(三)岗位津贴标准:
1、综合执法队中队长:元/月;
2、综合执法队班长:元/月;
3、综合执法队副班长:元/月;
4、综合执法队专职驾驶员:元/月;
5、综合执法队兼职驾驶员:元/月;
6、其他科室特殊技术岗位:工会专干元/月,专职打字员元/月,档案员元/月,财务会计元/月。
(四)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家及四川省有关社会保险政策规定,街道为聘用人员购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大病统筹,缴纳单位应缴纳部分,个人应缴纳部分由街道代扣代缴;街道按规定及相关标准为聘用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由用人单位承担部分,个人应缴部分由街道代扣代缴。
第二十四条 聘用人员福利待遇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加班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聘用人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央和省、市、区等法规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按法规和中央、省、市、区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用人科室是聘用人员教育管理的具体责任部门,科室长要履行对聘用人员的教育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街道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聘用人员聘用期内的人事档案管理。
关键词:儿科护理;风险防范;管理办法
1前言
随着卫生体制的改革,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人们对医疗服务过高的期望与医疗护理服务水平的有限性和差异性之间的矛盾逐渐加深,医患复杂性也随之增加,事件发生率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也意味着将出现更多的不确定性,而风险与不确定性成正相关。一直以来在人们的意识里,儿科理人员的工作简单轻松,是没有风险可言的,护理人员主要职责就是细心照料生命脆弱的新生儿。由于职业的特殊性,护理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与技术,两者不可等同,只有二者兼顾,才可能更好的完成护理任务。如今对护理人员护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护理人员的工作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容易,相比较而言要比其他医科的工作复杂的多。由于片面的社会思想倾向的影响,社会各界对儿科护理的作用、地位认识不足,导致儿科护理工作被边缘化,护理活动的开展不能跟上护理改革的步伐。护理人员的身心素质不能跟上护理发展的要求,问题接踵而至。而护理活动中意外伤害事故再所难免,这是影响儿科护理正常开展的一个突出问题。一旦出现严重问题,正常的那儿科护理开展就不能进行下去,护理质量大打折扣。随着越来越多的新增项目进入儿科医院,同时也将风险带进了医院,护理人员所要面临的未知事件更多,也就会产生更多的风险。这不仅会给护理人员身心健康带来影响,还会给护理活动的正常开展增加困难。因此只有充分了解百科护理活动风险,加强儿科护理风险防范意识,尽量规避护理风险,控制和减少风险的负面影响。因此,护理人员要树立风险意识,进而培养风险意识,提高对突发事件的预判能力,将意外事件扼杀在摇篮中,从实际中去减少或避免可能对护理人员带来危害的事件的发生。因此对儿科护理活动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研究,也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2儿科护理人员职业风险概念和现状
2.1儿科护理人员职业风险概念儿科护理人员是指在儿童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从事儿童护理的儿科护理人员,根据风险和职业风险的相关研究,将儿科护理人员职业风险界定为:儿科护理人员职业风险是指在其执业过程中具有一定发生频率的并由护理人员承担责任的风险,即其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护理活动本身或相关的人、物或其它不确定因素存在而给自身带来的预期之外的精神和物质上(人、财、物)的伤害的可能性。作为护理人员这个职业,儿科护理人员在执教过程中,直接面对儿童,然后利用自身所具备的护理知识和技能,来照顾儿童。为了顺利的完成这一过程,需要考虑各个方面的影响因素。从儿科护理人员职业风险来来看,需要在职业环境风险、职业性质相关风险、职业劳动相关风险、职业对象风险以及职业素养风险等几个维度去分析,然后实证调查,从而了解儿科护理人员职业带来风险的现实影响因素状况。
2.2儿科护理人员职业风险现状虽然我国目前随着卫生体制的改革,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逐步由"现场解决"向"法制化"转变,但传统思想仍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以不同的形式存在,并影响人们的解决医患矛盾的观念、行为。儿科工作环境复杂、时间投入多,但是护理人员在在医院职工中的地位低、待遇差。在这种"恶劣"的护理环境中,护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会受到严重打击。另外,医院和医疗机构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护理人员人数不足的问题越来越严重,严重影响了护理人员的职业发展。除了正常的儿科护理以外,护理人员还要承担其他一些杂务。在这些地区,部分医院或医疗机构已经由于护理人员数量不足造成护理比例失衡,出现护理人员工作疲劳导致护理质量下降的迹象,比例失衡对儿科护理人员来说也将是其职业环境风险的影响因素。
儿科护理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儿科护理人员的护理工作不仅要运用相关理论知识,更要进行技能技术实践活动,通过自身知识和技能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增强体质、提高抗疾病水平,这些都要依靠护理设备来实现,因此护理设备的种类、数量、安全性会影响到儿科护理人员职业活动的进行,人均器材占有情况是儿科护理人员职业环境风险影响因素。因此儿科护理设备经费的投入也是护理人员职业环境风险的影响因素。
3儿科护理人员职业风险分析
3.1工作对象风险从儿科护理人员的工作对象来说,他们是身体脆弱、患有疾病的儿童,具有身体素质千差万别,而护理活动本身的技术性特点与儿童身体需要是相适应的,忽视护理活动的危险性,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会造成儿科护理人员职业风险的加大。由于儿童的之间差异导致身体素质差异较大,使得护理人员在护理过程中需要对儿童的安全性注意力度分配不同,单次护理对象的多少将会造成儿科护理人员工作的注意力范围的分散,护理人员不可能用一种护理模式去护理,必须因人而异。儿童体质是在先天遗传和后天获得的基础上人体所表现出来的形态和技能方面相对稳定的特征。因此,儿童疾病的产生是长期积累的结果。综上所述,儿科护理人员护理对象的体质状况和自我保护意识情况以及单次课堂护理对象的性别差异和数量的多少将成为儿科护理人员职业对象风险的影响因素。
3.2工作环境风险儿科护理人员其工作是进行医疗护理,不但要懂得理论知识,更要熟知护理方法技能。儿科护理人员的工作大多数是在医院或者医疗机构内部进行的,其工作环境是相对开放的,这是与其他学科病室在工作环境上有显著的区别。在相对开放的环境中工作,容易受到外界各种因素的干扰和影响,注意力容易分散和转移,这无疑加大了工作难度,再加上护理活动本身具有的潜在危险性,使得危险会不定时、不定点发生,像一颗不定时"炸弹"潜藏在护理活动中,因此儿科护理人员职业劳动开放性带来的危险性还具有隐蔽性和不确定性。
3.3护理素质、护理设备风险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推广和普及,现在家庭大多数是独生子女,这不仅造成了家长的心理压力,也对护理人员出了更高的要求。护理设备的有效性,以及家长复杂的心理活动,都给整个护理工作带来了重重的挑战,增加了儿科护理人员职业劳动的风险。而提高护理人员的护理知识和技能技巧素质、确保护理设备的安全性等可以相应的降低职业劳动引发的相关风险,降低儿科护理人员职业劳动相关风险。
4儿科护理人员职业风险管理办法
护理工作的内容很丰富、任务很复杂。护理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护理工作的成败,作为护理人员不仅需要有专业护理知识,而且要有把知识运用到护理实践工作的能力。因此,儿科护理人员必须不断完善自身的素质修养,以迎接新时期的挑战。儿科护理人员的职业素养包括职业道德素养、知识素养和专业能力素养。作为一名护理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儿童身体健康的发展起着催化作用,护理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端正态度;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及护理能力,这是实施护理活动所必须的能力素养。在护理活动中,护理知识和技能相结合是基础,良好的沟通能力是处理医患问题的关键,在良好的沟通中,家长才能更快的接收护理人员传授的信息,缺乏这种素质是不可能顺利的完成护理任务的。一些地方的护理人员暴露出"基础不牢、专业不专,能力不全"的严重问题,对技能一知半解,连基本的护理示范都难以完成。儿科护理人员的专业知识的更新以及护理能力将成为职业素养风险的影响因素。
4.1加大儿科护理人员人才引入力度和引入质量,使医患比例逐渐恢复正常,减少护理人员人均工作量,逐步提高工作质量。对在职的护理人员定期进行培训,为儿科护理人员提供参与培训交流的机会,扩大护理人员的知识面,增强自身的素质和护理能力,减少护理人员自身素养引发的职业风险。
4.2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增加设备经费的投入;根据护理需求适时的增加设备器材种类和数量,做好设备器材的维护工作,规避因护理设施问题给护理人员带来的风险隐患,从而降低护理人员的职业环境风险。
4.3学校开设心理咨询室,定期对儿科护理人员进行心理指导,疏导工作及生活带来的各种心理问题,促进自身健康。
5结论
儿科护理人员职业风险是由很多因素造成的,在护理实践当中,我们要对风险产生的原因进行相应的分析,并针对分析的结果提高儿科护理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并采取一定的风险防范措施,这样才能有效地规避风险的产生,提高护理的质量。
参考文献:
[1]曾菊华,李莉梅.浅析提高儿科护理人员风险防范意识的管理办法[J].中国医药指南,2010(15).
(草案)
一、为进一步规范温州市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市场理赔秩序,坚决打击车险理赔中的欺诈骗保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严格督促车险理赔人员恪尽职守、诚信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车险理赔人员”为温州市财产保险公司中从事机动车辆查勘、定损、核价、核损、核赔、理赔系统管理等相关岗位人员。
三、车险理赔人员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
(一)与客户、车辆维修单位或事故涉及的其他相关单位、人员相互勾结,组织制造虚假赔案、虚假事故或协助他人参与制造虚假赔案、虚假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
(二)私自利用客户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等资料,通过拼凑不相关事故照片、伪造事故现场等行为骗取保险赔款的;
(三)违反保险合同约定,通过虚构损失、扩大损失等行为为自身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敲诈客户、索要回扣的;
(五)违法违规的其他行为。
四、以车险理赔人员所在公司的通报、公示等文件,作为其行为认定依据。
五、对因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而被所在公司除名或主动辞职的车险理赔人员,各公司应向温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集中报送信息,由协会汇总登记。
六、信息管理形式:(一种是协会定期通报,实现行业内信息共享;一种是不通报,但各公司在录用车险理赔人员时,应通过协会查询拟录用人员是否存在不良行为的信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