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家庭伦理论文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约90%为女性。
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丈夫虐待、殴打妻子的事情时有发生,一些人对其可谓近乎麻木。有关调查统计: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举办了遵循概率抽样原则,采取整体抽样方法的大型婚姻质量调查。样本范围界定在北京市内8个区,发放2400份问卷,回收合格问卷2118份,有效率达88.25%。资料显示:夫打过妻的占21.3%;妻打过夫的占15.2%;吵架现象占81.8%。值得说明的是男女动武的质量有着量级不同的很大差异。妻给夫一耳光(或一拳)和夫给妻一耳光(或一拳)有质的区别。对这项调查的双变量分析表明,男人自己承认被妻子打过的概率大于女人承认自己被夫打过的概率。这说明女性中有些人隐瞒了被丈夫打的事实。
二、我国制约家庭暴力的立法缺陷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不明确,过于狭窄
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人们的知识程序还是法律的规定都不尽相同。目前,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内涵还没有做出全国性的权威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一解释显然与国外的规定有所不同,我国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偏重于殴打这一类的显性暴力,对冷暴力一类隐性并未定义,而近几年来冷暴力一类的隐性暴力正不断地,大量地,迅速地增加,大有对殴打这一类的显性暴力取而代之之势。
(二)新婚姻法及最高院适用解释中存在的缺陷
新婚姻法第一次将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写入其中,其宗旨体现为维护广大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和利益。但是,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有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丈夫对妻子或者说男性对女性的暴力有相当一部分是性暴力。婚内是一种严重的性暴力现象,一权威调查资料显示,被调查城市女性中,承认有被丈夫强迫过性生活的占被调查人数的2.8%;农村女性中,被实施过“夫妻内的”的占被调查人数的7.9%,专家认为,由于调查中的各种因素,婚内的绝对比例要比上述数字大很多。然而,我国新婚姻法中却没有将性暴力明确地列出来加以确认,有悖于婚姻法保护妇女的立法和原则。
(三)刑法中关于规范、制裁家庭暴力问题存在的不足
现行的刑事法律中对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诸如虐待,遗弃等多以“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为条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将其列为自诉案件,这势必会把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不当地排斥在刑事干预之外。按刑法的规定,受害人的受伤程序只有达到轻伤和重伤时,加害人才触犯刑律;同时也只有达到重伤时,检察院才必须提起公诉。如果只是轻伤,那么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也可以不提起公诉。根据相关资料,在妇保机构受理的投诉家庭暴力事件中,轻微伤者占54%,轻伤者占38%,重伤者仅占8%。由此可以看出有一半以上的家庭暴力受害者达不到刑法规定的提起公诉的条件。
(四)民法中存在的不足
民法法规对于家庭暴力的制裁主要是民事救济制度,但此救济手段较为单一,即损害赔偿。但是,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中的侵权行为,众所周知,家庭中的财产一般来说是共同共有的。发生暴力案件后,法院裁定加害一方给予受害一方经济补偿,表面上好像受害人得到了应有的补偿,但实质上,当婚姻关系依旧存在的情况下,一方赔偿另一方的钱物仍旧两人共同共有,补偿对受害人来说毫无意义。加害方也没有任何损失,可以更加无顾忌地加害对方。
(五)其他方面存在的不足
行政法规对于受害人的保护没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受害人的诉讼权利也缺乏具体的程序保障。刑法、民法、行政法、宪法等全国通用法律没有对家庭暴力行为做详细的规范。在程序法方面,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缺乏特定的程序,在举证方面也存在较大的缺陷,从而导致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举证负担过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实难以认定,使一些加害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等。
三、对完善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建议
(一)明确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反家庭暴力立法应当坚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针,以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为宗旨,充分体现关怀弱者、保护人权的精神;以宪法为根据,整合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要求,将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系统化、具体化,使之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特别要注意与其他法律的衔接;确立预防和制裁相结合、制裁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施暴者应坚持教育、矫治、制裁相结合;对受害者应坚持保护、补偿、帮助相结合。
(二)明确规定对施暴者的制裁
在对施暴者惩罚性规定的基础上,基于家庭暴力案件不同于一般暴力行为的反复性、隐蔽性的等特点,要对现行民事、刑事法律规定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以利于制裁施暴者。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上的暴力,也包括精神上的暴力。因此可以考虑适当追究对妇女的精神暴力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对以加害受害人或其亲属朋友的生命、身体健康、人身自由、名誉或财产之事由相胁迫,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予以刑事追究。这类胁迫行为应当是足以引起胁迫对象(受暴妇女)的恐惧心理,进而达到压制其反抗的目的。基于家庭暴力手段的特殊性和时间的持续性,应当对家庭中男性对女性配偶的持续的非严重性伤害行为施以制裁。针对婚内伤害案件赔偿难的问题,应增加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强制中止制度。即在特定情况下,经当事人诉请,法院可以裁定终止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对共有财产加以分割,实行分别财产制。这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暴力的伤害赔偿问题便可迎刃而解。
(三)对受害人的法律保护和救助措施
现行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治安处罚,对保护受暴者仍显不够。因为并非所有的家庭暴力均会导致这些处罚的适用,即使达到了适用的标准,受暴妇女也可能对施暴者将会承担的法律责任顾虑重重。如何加强对受暴人的保护,保护受暴妇女在受暴过程中和受暴后及时得到救助,保证受暴妇女在家中不会再次受到侵犯,这是我国反对家庭暴力立法必须着重考虑的问题。
(四)明确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的措施
当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这一方面有立法不够完善的原因,但司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反家庭暴力立法应当在完善司法干预措施、改革司法体制方面有所创新:规定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签发禁止令或保护令;对于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允许受害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此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参加;增设保安处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或虽实施了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适用保安处分;设立专门机构以增强司法干预的力度。
(五)完善相应的诉讼机制
在诉讼机制上,建议设立专门的家事法庭,针对家庭暴力案件隐蔽性和反复性的特点,专门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审理,强调法官对证据调查介入的主动性,而且要加强对家事法官的培训,消除对家庭暴力错误的主观认识,以使家庭暴力案件得到及时和公正的处理。法院审理家庭暴力案件,亦应注重调解的适用,从这类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来看,调解结案或许更具积极意义。
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工作是一个长远而又艰巨的过程。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都对家庭暴力行为有禁止性规定。但随着社会发展,不足之处也逐步暴露出来。要想更有力、更全面地制约家庭暴力,只有结合国内外立法现状,不断地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
摘要: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它严重伤害和威胁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家庭暴力最大的受害者是妇女。我国现行法律对防治家庭暴力做了相关的规定,特别是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但仍存在定义不明,适用不合理等缺陷,本文针对防治家庭暴力的现状,提出相应的措施。
关键词:家庭暴力;立法现状;反家庭暴力立法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现象,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城市还是乡村,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我国2001年4月实行的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制裁条款。从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律予以制裁的行为。随着对家庭暴力问题认识的深入,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力度不断加强,已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现行婚姻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文,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规律。笔者认为应针对我国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保护令及其执行制度,从而有效维护受暴人的权利并防止暴力行为再次发生。
【注释】
[1]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学生常用手册》[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3]谭桂珍,张胜先《婚姻家庭法》[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4]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学生常用手册》[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关键词:家庭盆栽苏铁养护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盆栽观赏植物早已进入人们的家庭,成为居室装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们生活在这种温馨雅致的环境中,精神饱满,充满活力。苏铁就是其中比较受欢迎的一种,苏铁(CycasrevoluteThunb)又名铁树、凤尾蕉。苏铁原产我国南部、印度、日本等地,是苏铁科,苏铁属的植物,是现代世界上少有的最古老的观赏常绿乔木。铁树在热带地区是常年开花的,但在长江流域栽培却很少开花,所以人们通常把“铁树开花”比喻为十分难得、非常罕见之事。苏铁的造型优美,顶生羽状复叶,呈现南国风光,是观叶的珍贵树种。其茎干圆柱形,暗棕褐色,刚劲挺拔。老干上布满螺旋状排列的菱形叶柄痕迹。大型羽状复叶,叶片簇生于茎干顶端,似凤凰尾巴,故有凤尾蕉的雅称。幼树可用中小盆栽植,供室内书案、台几等处陈列。大型植株多用大盆栽植,可置于客厅、门前两侧、楼梯转角等处。但是人们对它的养护知识了解很少,本文针对它的养护与管理知识介绍如下。
一、苏铁对光照、土壤、水肥、温度的基本要求
1、光照条件:苏铁系肉质根系,喜温热,生长缓慢。喜弱光,稍耐烈日,亦较耐荫蔽。因人们常把苏铁放于室内,装饰家居,导致有些人认为苏铁喜阴,这是错误的。虽然苏铁较耐荫,但苏铁摆放居室厅堂里不宜过久,否则因缺少光照,叶子会变得细长,叶片退绿。应将植株摆放于光照充足、通风良好处。阴冷的冬天应该在厅堂里摆放时间长久一点,当阳光普照之时,要摆放于阳台上。
2、营养土的配制:盆栽苏铁时应使用富含腐殖质的沙质壤土,忌用排水不良的粘土。培养土配合比例为一份壤土、一份经堆沤的腐殖土、一份煤灰,充分混合。这样的土壤,疏松肥沃,透水透气,很适合苏铁生长。
3、水肥条件的要求:盆栽苏铁,盆底需多垫瓦片,以利排水,盆底的排水孔要大。盆土宜见干见湿,过干易使叶片黄化、干枯,过湿易使植株烂根。苏铁喜酸性土壤,每隔2周浇一次矾肥水。如果水质含碱,应半个月左右浇灌一次硫酸亚铁500倍液。春、夏季叶片生长旺盛,要多浇水,并要求早晚叶面喷水,以保持叶片清新翠绿。每月可施腐熟饼肥水一次。入秋后浇水应控制,一般冬季浇水间隙更长些,以干燥为好,低温又潮湿容易烂根。苏铁喜肥,换盆时应施足底肥,生长季2周左右施一次稀液肥。若土壤瘠薄,肥力不足,叶片呈黄绿色,且不易萌发新叶。施肥应施有机肥,以饼肥最好,每周施一次可使叶片油光翠绿。生长季经常喷洒水于叶面及周围地面,使空气保持湿润,盛夏应移至半荫处。对生长衰弱的植株,施以铁粉或在盆中放入生锈的铁钉,可逐渐恢复。
4、越冬管理:苏铁喜温暖湿润气侯,较耐寒冷。入秋后气温下降,不宜多浇水,盆土保持较干燥为好,以免萌发新叶,不利于越冬。冬季,只要室温不低于5℃即可,但不可超过15℃,否则会导致新叶萌发。翌年4月,室外温度回升时移到光照充足的地方,以利于控制新叶的生长和造型。
二、苏铁的控叶方法
苏铁是观叶植物,苏铁在日常的养护下,叶片生长大而长,不利观赏。为了提高苏铁的观赏价值,应根据其生长特性,对它进行了叶片矮化和适当的造型处理,使其叶片自然向内弯曲,小巧美观,更适合一般家庭养植。要使苏铁叶片弯曲美观,注意以下几个管理环节:
1、控水控肥:苏铁萌发新叶生长时,盆内土壤水肥的控制很重要,也是新叶生长定型的关键。春末夏初,在新叶要萌动时,即开始控制水分。应在盆土水分充分干透后,再进行适量补水。也就是在一周内,尽量不要浇水,或只浇一次,更不要施肥。若盆土过干,嫩叶稍有萎焉现象时,可浇少量水,并且浇水应在晴天的上午10时左右,浇入适量的水,保持到下午4时左右的水分蒸发,不宜在傍晚和阴天浇水,切勿在晚上浇水,因晚上容易促使新叶拔长。如遇到霉雨季节或连阴雨天,就要将盆搬人室内,不要放在阳台或窗台上避免过多雨水飘入盆里。
2、增加光照:在其顶芽膨大、萌发生长新叶时,光照充足,有利于抑制新叶的生长和定型;在日光中,紫外线对苏铁叶片的伸长有着一定的抑制作用。当新叶荫动时,即应将盆置于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处,同时使盆土略干一些,可有效地控制叶片的长度。
3、人工处理:在新叶弯曲时,可每周喷洒一次浓度为0.1%一0.3%的矮壮素溶液,连喷三周,可使弯曲的新叶矮化,并能增加叶色的浓绿;而且叶短、叶小、紧密,使新叶生长向下弯曲,梢端向内反卷,形态更加自然优美。
4、生长旺盛时进行转盆:因为植物有向光性。科学实验结果表明,茎叶尖生长点制造的生长素,由顶端向下输送时,其向光面与背光面输送的比例是不同的。一般讲向光的一面向下输送的生长素少,背光的一侧输送要多。因此生长素输送多的一面生长快,少的一面则慢,容易使株、叶偏向一方生长,为了使叶片长得匀称、端正、美观,就要隔3—5天将苏铁盆转动一次。
此外,在日常中还可采取增施钾肥,减少氮肥等,均可收到新叶弯曲长短适中,提高观赏价值的效果。等新叶生长定型后,对有碍观赏的叶片,应进行疏叶,保持良好的盆株观赏姿态。
三、苏铁病虫害的防治与管理
1、苏铁叶片发黄及挽救方法
苏铁叶片发黄有多种表现,也有不同的原因。如果是部分老叶发黄,颉颃端叶片是青的,那是新陈代谢的关系,可剪除老叶留新叶。如果是全部叶片发黄,其原因:一是受过霜冻;二是冬季放在室内,盆土长期过干或浇水太勤;三是夏、秋生长期盆土长期过干或过湿,排水不良,盆内积水。苏铁叶片发黄,应观察鳞茎是否挺硬,如果鳞茎全部发软腐烂,那就无法挽救。如果鳞茎尚挺硬,挽救方法:先剪去黄叶,再视情况采取不同方法。如盆土过干引起的,应浇水,但在冬天应少浇水,不可过湿润。如过湿和排水不良引起的,可通过翻盆换土重新种植。如果是被冻坏而引起的叶片发黄,应立即搬入室内保暖,并剪去黄叶,保持盆土偏干不湿。通过对症下药的办法,入夏后苏铁便会重新长出新叶。
2、病虫害的防治
苏铁的干硬叶坚,抗性很强,一般不会受病虫害的危害,常见的主要是斑点病和介壳虫危害。
(1)斑点病,为真菌性病害。叶片受侵染后初是淡褐色的小斑,然后蔓延为近圆形或不规则形,直径为1毫米至5毫米,病斑中央为暗褐色至灰白色,边缘红褐色,病斑上生黑色小点,由于病斑间联结,便形成一段斑,造成叶片枯死,破碎。高温多雨的天气,此病害易蔓延发生。在防治预防方面,培养土应适带微酸性的沙质上,夏天多淋清水,病老叶应及时清除。发病初期喷波尔多液或75%百菌清可湿性剂600倍液,或50%托布津可湿性粉剂800倍至1000倍液,或高锰酸钾1000倍液,约隔10天喷1次,效果较好。
(2)介壳虫。在阳台栽植养护,通风透光性不够好,叶片往往容易受到介壳虫的危害。发病初期有以下几种防治疗法:①用白酒对水,比例1:2,浇透盆表土,每隔半个月浇一次,连续四次见效。②用酒精反复轻擦被害的叶片,可杀灭成虫和幼虫。③用水棉球浸湿米醋,轻擦受害的叶片,可将介壳虫擦掉杀灭,也可以使叶片重新返绿光亮。
四、换盆与摆放
苏铁盆栽数年后,土壤会缺少养分,盆边根系密布,浇水难以渗透,施肥也不易吸收,必然会影响盆株的生长,所以需进行翻盆换土。换盆在初春萌芽前进行,小盆1年至2年换盆一次,大盆3年至4年换盆一次,换盆可以换土不换盆,也可以换土换盆,一般苏铁2年至3年后,苗稍大,才换大盆种植。换盆时先用手敲打花盆的边缘,再用手握住叶片把花盆侧过来连土取出,注意不要折断叶片,剥去泥球边缘及上端泥土,应保留三分之一的老土,并适当修剪老根、须根及老叶,保持翠绿挺拔的叶片一般不用修剪。然后放入盆里,在空隙间放入新土,压实。盆底应多垫瓦片,以利透水。换盆后浇足定根水,把全部盆土浇湿透,盆底出水为止,放于阳台的阴凉处,十天八天后移到阳光下。
阳台朝向不同,光照强弱不一样,影响苏铁的生长就不同。阳台朝向南面,最适宜置放盆栽,朝北、朝东的阳台,也可以置放盆栽,朝西的阳台夏天下午西晒阳光强烈,炎热干燥,容易造成苏铁焦叶、叶黄现象,不适宜置放盆栽。夏天炎热干燥的天气,每天要浇湿几次阳台的地面,降低温度和增加空气的湿度。
参考文献:
1、鲁涤非主编.花卉学.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8.10
最近,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布置家庭作业的量和时间进行调查,并且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初中学生(包括城市学生和农村学生)做家庭作业的时间不应超过1小时。但是,经调查:农村学校中有许多学生完成作业的平均时间远超过1小时。经分析主要原因如下:其一,学校布置的家庭作业是针对全体学生的,而每个班级的学生存在明显的个体差异,导致学生完成作业时间明显不同:对于一些学习好的学生,他们完成家庭作业的时间根本不要1小时,甚至有的学生在学校里就能轻松完成,他们所花的时间只有30分钟,但是对于学困生,他们完成作业的时间就要超过1小时、2小时,或者根本无法当天完成。于是农村学生完成作业的平均时间会偏高。其二,部分农村学校布置的数学家庭作业,只重视理论知识的考察的题目,而缺乏贴近学生生活实际的、富有情境的题目,使学生对家庭作业产生厌倦感,为了交差而完成作业,缺乏内在动力。于是,拖拖拉拉的完成作业,延误了完成作业的时间,甚至出现抄袭作业的情况。其三,教师课堂教学效率低下,只能靠布置大量的家庭作业来巩固当天的知识内容,让学生苦战于“题海之中”。
针对上述的情况,笔者结合“分层教学”的原理,尝试着对农村学生数学家庭作业进行分层布置。采取了设置家庭作业的“梯度”、提高家庭作业的“趣味”、控制家庭作业量等方法,吸引不同层次的学生乐于完成家庭作业,减少学生完成作业的时间,还给学生能够自由把握课余时间的权利。
“分层教学”是一种对传统教学的改造。它通过改变教学策略来提高教学的内在品质,使教学既能适应学生个别差异又能促进学生共同提高的教学组织方式。而家庭作业分层,是切实考虑到农村各层次学生的可接受性,遵循“量力而行,共同提高”的原则,针对不同层次的农村学生布置不同的作业。
一、数学家庭作业分层,可以提高学习有困难学生的完成作业的积极性。
数学家庭作业分层,允许在学习上有困难的学生,根据他们自己的学习情况“自主”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作业。这样做既减轻这一部分学生家庭作业的过重负担,增添了他们完成家庭作业的积极性,为他们自主完成作业增加了信心和乐趣,提高了作业质量;同时也可以减少或避免学生抄袭其他同学家庭作业的现象。虽然对学习有困难学生进行分层次安排家庭作业,由于不用顾忌优秀学生吃不饱,所以降低难度,学生能做多少就布置多少,表面上学生作业量的少了、浅了,但却能比较系统地掌握巩固课堂教学内容。
比如我在《2.1有理数的加法(一)》的作业中,删掉了配套作业本上的综合运用部分的内容,而改成如下的内容:
和式和的符号和的绝对值和表达式
(+5)+(+8)(+5)+(+8)=
(-15)+(+8)(-15)+(+8)=
(-12)+(-7)(-12)+(-7)=
(+10)+(-20)(+10)+(-20)=
(-30)+(+30)(-30)+(+30)=
由于在布置家庭作业时进行了分层原理,而对这一部分学生实行“低起点、低难度”的家庭作业要求,自然就调动了他们独立完成家庭作业的积极性,从而改变他们自卑、落后的心理状态。而且老师选择作业时自始至终是关注着这一部分学生,这种“待遇”是他们在传统状态下所享受不到的,这也激发了学习有困难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为真正实现这一部分学生提高学习成绩并向优秀学生转化创造了条件。随着家庭作业层难度的由低到高的发展和作业层次的不断提高,学生做家庭作业的能力和学习的探究能力也相应得到了提高。
二、数学家庭作业分层,可以提高学习比较轻松学生的完成作业的创新性。
数学家庭作业分层,允许教师对学习比较轻松的学生设置一些具有开放性和创新性的家庭作业,而不用担心作业难度的适中性。从而使教师可以更专心的设计一些数学问题。可以在家庭作业中渗透与其他学科“整合”、或其他知识体系的“综合”思想。用联系的、整体的眼光重新审视家庭作业的内涵,这样的家庭作业肯定会加深优秀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更培养了他们的学习兴趣和应用数学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能有效的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真正体现:“数学是人们生活、劳动和学习必不可少的工具”。
比如:在《认识不等式的解》一节中,针对学习有余力的学生补充一些有创意的作业,意在培养学生的数学分类思想与分类讨论能力。作业设计如下:
小明说:3a>4a,聪明的你认为呢?
又如:在《一元一次方程的应用》中设计了如下问题:
某班有23位同学去郊游,他们有两种租车方式:出租车和人力三轮车,已知,出租车每辆最多乘4人,三轮车最多坐2人。
(1)请你设计他们的可行的租车方案(5种以上)。
(2)如果出租车每辆每次10元,三轮车每辆每次7元,请你设计最节省的租车方案。
数学能够帮助人们进行数据处理、帮助人们进行合理计算、帮助从们进行演绎推理。通过对数学模型理解,使他们能够有效地描述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并用数学工具为其他学科提供了思想和方法。这无论是对培养优秀学生数学思想,还是为完善他们数学方法,还是发展他们应用能力,都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正是家庭作业的分层,才可以使学习轻松的学生有这样的机回,培养他们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三、数学家庭作业分层,可以提高厌学学生完成家庭作业的可能性。
数学家庭作业分层,对纪律差、厌学学生完成家庭作业创造了可能。纪律差、厌学学生,他们不是做作业的时间太多,而是不肯做家庭作业,他们要么抄袭其他同学的家庭作业,要么就干脆不做家庭作业。造成这样的问题主要原因是他们学习态度不好,对数学学习没有兴趣、没有积极性。课堂上根本不听,而且自由散漫现象严重,他们不仅自己不学,还严重地影响他人的学习。对于这些学生,我们布置的家庭作业可以是与传统的作业有差别的:我们根据中学生好奇、求胜欲强、学习从兴趣出发的特点,结合数学本身独具的内容丰富、趣味性强等特点,努力挖掘各种内在因素,创设情境,诱发激励学生完成家庭作业的兴趣,因此,教师要设计的家庭作业应该是比较容易完成的。
比如,进行一些简单的社会调查,收集数学数据等等。使他们由被动的“要我做”转变为主动的“我要做”,从而引起他们做作业的兴趣,并从中获得成功的喜悦。比如在讲到《数据的收集》这一节时我设计了如下的作业题:
据了解,区教育局要求初中学生做家庭作业的平均时间,不应超过1小时,请你设计调查表,调查全班同学每天做作业的平均时间,并检验是否符合规定?并向数学老师提出你的建议。
实践证明,这样的作业能激发学生做家庭作业的兴趣,充分调动学生独立完成家庭作业,而且学生们提出了许多的建议,使学生们充分到参与到问题中。必要时,教师可以参与到这一部分学生的家庭作业之中,帮助他们设计调查表,为他们作示范,鼓励他们独立完成家庭作业。这样就可以提高厌学学生完成家庭作业的可能性。
初中数学家庭作业的分层布置尊重每个学生的年龄特点,重视学生的心理特征及个性差异,为不同层次的学生提供了施展才能机会,并能体验到成功的喜悦,为数学教师提供了面向全体学生的教学平台。尝试工作还正在继续进行中……
参考文献:
关键词:家庭暴力;立法现状;反家庭暴力立法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现象,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城市还是乡村,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我国2001年4月实行的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制裁条款。从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律予以制裁的行为。随着对家庭暴力问题认识的深入,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力度不断加强,已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现行婚姻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文,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规律。笔者认为应针对我国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保护令及其执行制度,从而有效维护受暴人的权利并防止暴力行为再次发生。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约90%为女性。
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丈夫虐待、殴打妻子的事情时有发生,一些人对其可谓近乎麻木。有关调查统计: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举办了遵循概率抽样原则,采取整体抽样方法的大型婚姻质量调查。样本范围界定在北京市内8个区,发放2400份问卷,回收合格问卷2118份,有效率达88.25%。资料显示:夫打过妻的占21.3%;妻打过夫的占15.2%;吵架现象占81.8%。值得说明的是男女动武的质量有着量级不同的很大差异。妻给夫一耳光(或一拳)和夫给妻一耳光(或一拳)有质的区别。对这项调查的双变量分析表明,男人自己承认被妻子打过的概率大于女人承认自己被夫打过的概率。这说明女性中有些人隐瞒了被丈夫打的事实。
二、我国制约家庭暴力的立法缺陷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不明确,过于狭窄
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人们的知识程序还是法律的规定都不尽相同。目前,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内涵还没有做出全国性的权威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一解释显然与国外的规定有所不同,我国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偏重于殴打这一类的显性暴力,对冷暴力一类隐性并未定义,而近几年来冷暴力一类的隐性暴力正不断地,大量地,迅速地增加,大有对殴打这一类的显性暴力取而代之之势。
(二)新婚姻法及最高院适用解释中存在的缺陷
新婚姻法第一次将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写入其中,其宗旨体现为维护广大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和利益。但是,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有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丈夫对妻子或者说男性对女性的暴力有相当一部分是性暴力。婚内是一种严重的性暴力现象,一权威调查资料显示,被调查城市女性中,承认有被丈夫强迫过性生活的占被调查人数的2.8%;农村女性中,被实施过“夫妻内的”的占被调查人数的7.9%,专家认为,由于调查中的各种因素,婚内的绝对比例要比上述数字大很多。然而,我国新婚姻法中却没有将性暴力明确地列出来加以确认,有悖于婚姻法保护妇女的立法和原则。
(三)刑法中关于规范、制裁家庭暴力问题存在的不足
现行的刑事法律中对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诸如虐待,遗弃等多以“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为条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将其列为自诉案件,这势必会把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不当地排斥在刑事干预之外。按刑法的规定,受害人的受伤程序只有达到轻伤和重伤时,加害人才触犯刑律;同时也只有达到重伤时,检察院才必须提起公诉。如果只是轻伤,那么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也可以不提起公诉。根据相关资料,在妇保机构受理的投诉家庭暴力事件中,轻微伤者占54%,轻伤者占38%,重伤者仅占8%。由此可以看出有一半以上的家庭暴力受害者达不到刑法规定的提起公诉的条件。
(四)民法中存在的不足
民法法规对于家庭暴力的制裁主要是民事救济制度,但此救济手段较为单一,即损害赔偿。但是,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中的侵权行为,众所周知,家庭中的财产一般来说是共同共有的。发生暴力案件后,法院裁定加害一方给予受害一方经济补偿,表面上好像受害人得到了应有的补偿,但实质上,当婚姻关系依旧存在的情况下,一方赔偿另一方的钱物仍旧两人共同共有,补偿对受害人来说毫无意义。加害方也没有任何损失,可以更加无顾忌地加害对方。
(五)其他方面存在的不足行政法规对于受害人的保护没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受害人的诉讼权利也缺乏具体的程序保障。刑法、民法、行政法、宪法等全国通用法律没有对家庭暴力行为做详细的规范。在程序法方面,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缺乏特定的程序,在举证方面也存在较大的缺陷,从而导致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举证负担过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实难以认定,使一些加害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等。
三、对完善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建议
(一)明确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反家庭暴力立法应当坚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针,以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为宗旨,充分体现关怀弱者、保护人权的精神;以宪法为根据,整合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要求,将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系统化、具体化,使之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特别要注意与其他法律的衔接;确立预防和制裁相结合、制裁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施暴者应坚持教育、矫治、制裁相结合;对受害者应坚持保护、补偿、帮助相结合。
(二)明确规定对施暴者的制裁
在对施暴者惩罚性规定的基础上,基于家庭暴力案件不同于一般暴力行为的反复性、隐蔽性的等特点,要对现行民事、刑事法律规定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以利于制裁施暴者。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上的暴力,也包括精神上的暴力。因此可以考虑适当追究对妇女的精神暴力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对以加害受害人或其亲属朋友的生命、身体健康、人身自由、名誉或财产之事由相胁迫,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予以刑事追究。这类胁迫行为应当是足以引起胁迫对象(受暴妇女)的恐惧心理,进而达到压制其反抗的目的。基于家庭暴力手段的特殊性和时间的持续性,应当对家庭中男性对女性配偶的持续的非严重性伤害行为施以制裁。针对婚内伤害案件赔偿难的问题,应增加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强制中止制度。即在特定情况下,经当事人诉请,法院可以裁定终止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对共有财产加以分割,实行分别财产制。这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暴力的伤害赔偿问题便可迎刃而解。
(三)对受害人的法律保护和救助措施
现行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治安处罚,对保护受暴者仍显不够。因为并非所有的家庭暴力均会导致这些处罚的适用,即使达到了适用的标准,受暴妇女也可能对施暴者将会承担的法律责任顾虑重重。如何加强对受暴人的保护,保护受暴妇女在受暴过程中和受暴后及时得到救助,保证受暴妇女在家中不会再次受到侵犯,这是我国反对家庭暴力立法必须着重考虑的问题。
(四)明确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的措施
当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这一方面有立法不够完善的原因,但司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反家庭暴力立法应当在完善司法干预措施、改革司法体制方面有所创新:规定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签发禁止令或保护令;对于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允许受害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此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参加;增设保安处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或虽实施了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适用保安处分;设立专门机构以增强司法干预的力度。
(五)完善相应的诉讼机制
在诉讼机制上,建议设立专门的家事法庭,针对家庭暴力案件隐蔽性和反复性的特点,专门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审理,强调法官对证据调查介入的主动性,而且要加强对家事法官的培训,消除对家庭暴力错误的主观认识,以使家庭暴力案件得到及时和公正的处理。法院审理家庭暴力案件,亦应注重调解的适用,从这类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来看,调解结案或许更具积极意义。
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工作是一个长远而又艰巨的过程。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都对家庭暴力行为有禁止性规定。但随着社会发展,不足之处也逐步暴露出来。要想更有力、更全面地制约家庭暴力,只有结合国内外立法现状,不断地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
【注释】
[1]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学生常用手册》[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3]谭桂珍,张胜先《婚姻家庭法》[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4]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学生常用手册》[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关键词WLAN;家庭网络;管理系统;Java
1引言
所谓无线局域网,是指以无线电波、激光、红外线等无线媒介来代替有线局域网中的部分或全部传输媒介而构成的局域网。近两年来,无线局域网的速率有了本质的提高,最新的WLAN技术IEEE802.11b标准支持11Mbps高速数据传输。这为宽带无线应用提供了良好的平台。随着应用于家庭环境下的数码产品、家用设备和软件的飞速发展,家庭网络技术已经完善。但互连网游戏和消费电器在网络方面的运用对家庭网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需要网络提供更舒适和更灵活的支持。宽带无线技术正是满足这些新需求的主导技术。宽带无线技术必将取代有线网络成为家庭局域网的基础技术。
在国际上,简单的网络管理协议(SNMP)标准也已经被网络设备制造商广泛的接受[1]。因此柔性的管理系统可以基于SNMP来实现。它使用同一个通信管理基础来定义网络设备的属性管理。QoS的分配方式可以被分成两个主要的实现方式:宽带预处理和区分传送。宽带预处理系统使用控制消息为数据流在真实的数据移动之前分配带宽。区分传送是针对不同的网络设备需求提供不同的传输服务。
按网络管理系统组成结构的不同,可以将网络管理系统分成集中式、层次式和分布式。由于家庭网络应用的特点,层次式成为必然的选择。在家庭网络设备中需要一个能够运用模拟编码。但在不同种类的网络环境中,并不是所有的设备都支持模拟代码的驱动环境,所以这个体系结构是必须是柔性的。本文提出了一种基于SNMP的无线局域网分层管理模型,并提供了具体实现。这个系统所要达到的目标是管理不同种类的网络和提供家庭任务管理的自动操作。在文章的下面分三个部分研究了系统的体系结构、功能划分和整体系统实现。在结尾总结了研究结果和将来需要进行的工作。
2体系结构设计
分层体系结构使用了多个系统,其中一个系统作为中央服务器系统,其他系统作为客户系统。网络管理平台的某些功能驻留在服务器系统上,其他功能由客户系统完成。由于层次化网络管理采用域管理模式,引入中间层管理者LM(Middle-LevelManager),减轻了顶层管理者MOM(ManagerOfManagers)的负担,中层管理者负责管理其下属的设备,同时处理顶层管理者对其下属设备的网管请求。管理系统的层次结构如图1。
这个体系结构和设计方案具有五层的功能结构和向中心服务器集中的拓扑结构。并且在无线访问点和客户终端上也设计了新功能支持专用的管理。无线家庭区域管理系统在家庭环境中被开发出来管理不同种类的无线的和有线的网络。设计的目标是各种无线网络的共存,支持QoS和智能管理。这个结构有一个集中管理的服务器和配套的功能性客户终端,这种按照分级的结构更具有适应性。
首先,物理设备就是实际的网络设备,例如无线访问点(AP),局域网桥和终端机.这些设备本身就具有一整套便于管理的属性,他们拥有可控变量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在这个模型中这些可管理的属性被组织到一个管理系统库(MIB)中进行统一管理[2]。
3管理功能的划分
为了隐藏管理访问协议的细节和来自于较高层的物理设备的参数,在无线家庭区域管理系统中设计了属性适配器。因此,对于所需要的各种设备属性来说,适配器成为一个统一的端口层。功能管理程序使用属性转换器执行自动化管理工作。功能管理程序能够调整到观测或者自动的状态。在一个自动控制的情形下,一个为功能管理程序服务的观测器产生通知,并根据这个功能管理程序的操作和配置自动反应变化[3]。其目的是改善与功能管理相联系的网络操作和执行。功能在系统中被划分为以下几种:传输功能,发射频率功能,媒体功能,安全功能和自动配置功能。这个设计的属性适配器与其相应的功能的配合如表1所示。
如图1所示:框架结构定义了这个网络管理的结构,也定义了操作环境和他的特性。因此,框架包含了所有为了自动网络管理而被功能器所必需的参数。因为不同功能的操作可能是有抵触的,所以需要一个公共的方式。框架可以强调某个应用程序和设备的重要性。在目前的设计中,这个框架规则被规定作为在适配器,终端和应用软件中的优先权设置。
这个系统结构由集聚的管理服务器,APs和随意的客户终端机组成。这个服务器将包含一个管理性的功能。为了能够更有效的管理,客户终端也能够添加无线家庭区域管理系统特别的功能。通过一个管理访问协议,每个设备都被连接到无线家庭区域管理系统。正如所论述的那样,这儿有几个可用的不同标准的协议,同时,私有协议也可以被支持。
由无线家庭区域管理系统需要提供的高效的无缝的衔接执行,这就意味着系统需要测量和分析应用程序在网络节点上的传输。添加一个管理能够满足这一功能需求。更进一步,为了保证应用程序的服务质量,系统要能支持终端节点的数据流,在终端节点上特别需求的功能添加起来比较容易。无线家庭区域管理系统并不存在一个特别的平台,但运用当前的技术来提供这些功能是可行的。
4系统结构与实现
4.1系统的结构
无线家庭区域管理系统的原型被赋予了非常广泛的功能需求。服务器软件包含了在体系结构层上的执行操作:管理协议,属性转换器,功能器和管理控制中心。无线家庭区域管理系统的服务器由JAVA平台来实现。这个服务器也要含有WWW服务器,以便装载用户的执行界面如用JavaApplet。这个服务器是运行在WINDOWS2000操作系统的平台之上。
详细的拓扑结构和相应的配置请参阅图2。从图中可以看出,这个模型可以很方便的利用现有的技术实现对无线家庭区域中的各种设备和网络工作进行管理。如,服务器统一发出指令控制设备,设备反馈信息(通过网络监听或者传输测试方式获得的信息)由服务器端收集,客户端也可以通过客户端软件或者利用浏览器结合JavaApplet对服务器的程序实现控制。
要实现对AP的管理,首先要得到各Adaptor的结构信息,然后通过轮询Adaptor属性列表,得到其所的AP的地址列表。网络管理员要获得AP上某一OID对象的信息,需要先得到AP的IP地址。然后对SNMP报文进行特别封装[5]。如要获取IP地址为192.168.0.113的AP的sysUptime(对应的OID为1.3.6.1.2.1.1.3),Community为public,则需要构造特定格式的Community,其中public是要转发到被Adaptor上的SNMP请求的Community,v1表示被Adaptor上的SNMP请求的版本号是SNMPv1,192.168.0.113是要进行SNMP操作的AP设备的IP地址信息,161是被设备上SNMPAgent工作的端口号,当Adaptor收到SNMPGet-request后,对SNMP报文中的Community进行处理。Adaptor根据从Community中获得的AP的IP地址作为索引在ProxyTable中查找匹配条目,找到匹配条目后,把SNMP报文进行转发。AP在得到SNMPGet-request报文后,把sysUpTime的值通过SNMPGet-response报文返回给Adaptor。
4.2体系结构描述
本模型结构简单易于实现,并且也可以集成第三方软件。所以在软件实现方面比较适用MVC(Model-View-Controller)结构型设计模式。MVC结构型设计模式其功能是将一个交互式应用系统的组成,分解成模型、视图和控制三个部件,以解决软件界面设计的可变性和适应性问题。MVC结构模式主要包括四大部件:模型(Model)、视图(View)、控制器(Controller)、观察器(Observer)。并体现了一种基于注册管理的机制。图3给出了这个软件模型的类图描述,并用ACME语言描述了软件体系结构。ACME语言描述此软件设计的类图结构:
SystemMVC={
ComponentModel={
Portsend-message
Portreceive-commond
Portreceive-request
}
ComponentView={
Portsend-message
Portsend-request
Portreceive-request
Portreceive-message
}
ComponentController={
Portsend-commond
Portsend-request
Portsend-message
Portreceive-message
}
ComponentObserver={
Portsend-request
Portreceive-message
}
ConnectorConstituteModel-Controller={Rolescreater,createe}
ConnectorAssociateObserver-Model={Rolesapplicant,accepter}
ConnectorAssociateObserver-View={Rolesapplicant,accepter}
ConnectorAssociateObserver-Controller={Rolesapplicant,accepter}
ConnectorAssociateModel-View={Rolesapplicant,accepter}
ConnectorAssociateModel-Controller={Rolesapplicant,accepter}
ConnectorAssociateController-View={Rolesapplicant,accepter}
Attachments{
Controllersend-commondtoConstituteModel-Controllercreater
Modelreceive-commondtoConstituteModel-Controllercreate
Modelsend-messagetoAssociateModel-Controllerapplicant
Controllerreceive-messagetoAssociateModel-Controlleraccepter
Controllersend-requesttoAssociateController-Viewapplicant
Viewreceive-requesttoAssociateController-Viewaccepter
Viewsend-requesttoAssociateModel-Viewapplicant
Modelreceive-requesttoAssociateModel-Viewaccepter
Modelsend-messagetoAssociateModel-Viewapplicant
Viewreceive-messagetoAssociateModel-Viewaccepter
Observersend-requesttoAssociateObserver-Modelapplicant
Modelreceive-requesttoAssociateObserver-Modelaccepter
Modelsend-messagetoAssociateObserver-Modelapplicant
Observerreceive-messagetoAssociateObserver-Modelaccepter
Observersend-requesttoAssociateObserver-Viewapplicant
Viewreceive-requesttoAssociateObserver-Viewaccepter
Viewsend-messagetoAssociateObserver-Viewapplicant
Observerreceive-messagetoAssociateObserver-Viewaccepter
Observersend-requesttoAssociateObserver-Controllerapplicant
Controllerreceive-requesttoAssociateObserver-Controlleraccepter
Controllersend-messagetoAssociateObserver-Controllerapplicant
Observerreceive-messagetoAssociateObserver-Controlleraccepter
}
}
5总结
无线家庭区域管理系统在家庭环境中被开发出来管理不同种类的无线的和有线的网络。设计的目标是各种无线网络的共存,支持QoS和智能管理。这个结构有一个集中管理的服务器和配套的功能性客户终端。这种按照更能分级的结构更具有适应性。这个原型是基于现有技术和JAVA的适应不同平台的特性来实现的,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拥有完备的独立的系统软件出现以便于各种无线的和有线的网络达到一体化,这也为智能家庭创造了一个更具兼容性的平台。
参考文献
[1]EURESCOM:LUPA:Localprovisionof3Gand3G+services,availableathttp://eurescom.de/(May2003)
[2]PresuhR(Ed.).ManagementInformationBase(MIB)fortheSimpleNetworkManagementProtocol(SNMP).RFC3418,2002-12
[3]IEEEStd802.11b-1999.Higher-speedPhysicalLayerExtensioninthe2.4GHzBand.InstituteofElectricalandElectronicsEngineering,Inc.,1999-09
一、最突出的问题:缺乏心灵关注和人文关怀
那年夏天,我曾经参与过一次“寻人行动”,原因是学校某个班有个孩子不见了。那一天,下着小雨,老师和家长一起寻找一个叫做“言言”的孩子。言言父母离异,他跟爸爸一起生活。孩子是被老师批评了几句,说是上厕所,结果,趁老师不注意,一去不复返。后来,是在学校外面一个废弃厕所里找到的孩子。我看见他时,他正冷得瑟瑟抖成一团,一个8岁的小孩儿,是有着怎样的心灵感受才会做出这样的逃避举动?我当时就忍不住泪奔了。后来我带着他往回走,边哄、边聊,原来,中午他的爸爸心情不好吼了他,他没能写完作业就去了学校,后来老师又批评了他,他觉得没脸在班里待了就跑了出来。这件事,最后以家长和老师的千般嘱咐结束。回头看,这似乎只是一件有惊无险的小意外,却暴露了孩子成长过程中的诸多问题:
首先,家庭一方,父母纠结在自己的感情漩涡里根本还出不来,本身就没有好的心态来关注孩子,又怎么能奢望给孩子一个良好的教育呢?另一方面,在农村,一个家庭的破碎,往往伴随着周遭的鸡毛满地,外界对于一个破碎家庭投来的并不是同情与帮助而大多是评头论足的偏见和异样的目光。一个从破碎家庭里走出来的孩子,人们往往忘记了他的无辜,而是习惯了给他冠以各种各样的色彩与标签,偏见、冷漠与轻视几乎充斥了有关这个孩子的所有大事小情。这些对于一个心智尚未成熟的小孩子来说,又怎能不产生心灵的负面冲击呢?
再说学校教育,特别是农村的学校教育,师生大都是相熟的同乡邻里,本身难以摆脱舆论的左右,所以,作为本该是孩子成长路上引路人的老师,抱着成见的态度,也就很难保证与单亲孩子的正常交流与沟通,所以,也有很多做不到对孩子的心灵呵护和人文关怀。在一个看不到温暖的天地里,孩子被冷落、嘲弄甚至被放弃、抛弃,他又怎能身心健康成长呢?
二、最需要的做法:行动,行动,再行动
有多少无辜的孩子还在承受着别人看不到的风雨?又有多少幼苗还在扭曲着成长?行动靠什么?靠家长的理智,靠老师的关怀,靠社会的长效机制。
首先,多做宣传普及,把离异家庭孩子的教育问题法制化,具体到要求离异父母怎么做,定时、定期、定量、要结果,建立一套长效机制,以确保孩子作为一个小公民应有的身心成长需求,这样做,既惠及孩子、家庭,又惠及社会。
其次,针对外界对于单亲家庭孩子的偏见,如果不能劝和,除了进行不同形式的舆论宣传外,最好在不同区域设立实实在在的针对特殊家庭的平台,为孩子或家庭提供一个有效的可以平心静气沟通、咨询的平台,让人们面对婚姻、家庭生活的诸多问题学会更理性地面对,减少不必要的误会和矛盾。
最重要的,作为家长,要抛开个人恩怨,用理性的心态关爱孩子,孩子是父母带到世界上来的,平时应多陪伴孩子,及时引导和教育,让孩子明辨是非善恶,让孩子感受到生活的温暖和希望,为孩子积攒更多的正能量,使孩子茁壮成长。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目前我国越来越多的家庭愈加重视家庭教育,教育方法从单纯的经验式、简单化教育向科学化、系统化的教育转变,教育方式也在由情感说教型向情理交融的榜样示范型转变。〔1〕这些转变是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的表现,同时也积极推动着我国整个教育事业的进步与发展。但我国的家庭教育仍然存在着不少误区,主要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庭教育观念的误区
当前,多数家长已经认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但是其教育观念依然陈旧,他们仍把教育子女的重心放在孩子的成绩上,忽视了对孩子心理素质、个性品行与德育的培养。在这种教育观念的指导下,必然违背了家庭教育的规律,给孩子背上沉重的负担,使孩子逐渐失去学习的兴趣,造成孩子心理逆反,其结果往往适得其反。
(二)家庭教育内容的误区
主要表现在教育内容的欠科学性和规划性,家长没有给孩子制定出一个很好的规划,对子女进行教育的内容及要求,随父母的一时冲动而决定,只凭自己的主观意识来教育孩子;许多家长更是把自己没实现的愿望强加在孩子身上,对于不符合家长要求的兴趣与爱好给以粗暴的“扼制”,忽视子女的内心感受,结果造成孩子的特长没有发挥出来,反而扼杀了孩子的创造性与进取精神。
(三)家庭教育方法的误区
家庭教育方法的误区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棍棒教育:父母缺少与孩子的交流沟通,只是以打骂孩子来达到自己的期望值,这种教育方式极易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形成畸形性格。放任自流:父母不关心孩子的身心发展,任其发展,当达不到期望值时,又对孩子横加指责,其结果必然助长了孩子的不良习惯,荒废了学业。溺爱型教育:就是对孩子过分的宠爱、娇惯,对孩子的正当不正当的要求不加区分地一味满足,这种教育方式必然养成孩子的自私、骄横、惟我独尊的性格。报复型教育:就是教育孩子“以牙还牙”,这种以错纠错、怂恿报复的教育结果,让孩子误认为打人有理、报复正确,这显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四)家庭教育环境的误区
主要表现为不良的家庭关系与不健康的家庭文化。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单亲家庭和再婚家庭的增多,家庭关系也出现了新课题。家庭关系的不良,主要表现在夫妻关系和婆媳关系上。〔2〕有的吵闹打骂、不冷不热或沉默对抗、冷嘲热讽等等,孩子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耳濡目染,必然会对他们的心理素质造成不良的影响。其次,家庭文化氛围对孩子的影响也很大,正如梅兰芳的儿子会唱京剧,侯宝林的儿子会说相声;然而,许多家长往往忽视了对家庭文化氛围的营造,特别是有些家长经常赌博等,孩子在这样的环境熏陶下又怎能形成优良的道德品质和心理素质呢?
二、家庭教育误区的原因分析
家庭教育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由父母及家庭中的其他年长者对子女及年幼者施加的教育及影响。家庭教育在多层次、全方位的国民教育大系统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许多家长急于求成的心态,使他们在家庭教育中出现了许多偏差。
(一)对家庭教育中受教育者的认识
在家庭教育中,教育者、受教育者及教育影响是构成家庭教育这一社会实践活动的基本要素。〔3〕家长对受教育者的认识,是家庭教育中的一个根本问题,不论家长是否明确意识到自己是怎样对子女进行认识的,这种认识在家庭教育中都起着重要作用,它直接影响家长的教养态度、教育方式和家庭教育的效果。在教育过程中,受教育者既是教育的对象,又是一个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可能是受传统学校教育或历史习惯的影响,不少家长对孩子是一个积极主动地发展的个体认识不足,没有关注到孩子的优点;在这些家长心目中,孩子是可以任意塑造的被动的个体。因此,在这样的家庭中孩子自主发展的能动性就被压抑了,这就使他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感受不到幸福和快乐。〔4〕
(二)教育者自身水平的影响
家庭中的长者在行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品行和人格,对家庭中的年幼者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教育因素,有很大的影响力和渗透力。因此,家长的心理品质、人格魅力和道德品质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孩子。如果家长做事有毅力、对人比较宽容真诚,积极乐观,那么他的这些品质就会不经意间推动着孩子健康快乐的成长;相反,如果家长本身素质就不好,言行粗俗,自私自利,又怎么能为孩子树立好榜样,教育好子女呢?
(三)家庭教育环境的影响
家庭对子女的影响是终身的,家庭关系和谐民主、家庭成员间相互尊重理解,使子女从小就受到良好家庭环境的熏陶,而养成良好的言行举止、待人接物的习惯。〔5〕但是,有一些家庭经常发生冲突,使子女常处于担心受怕的环境中,给子女造成心灵上的痛苦,尤其是家庭破裂而导致经济拮据、父母角色的变化等都会改变他们努力养育孩子的方式。这一改变让孩子措手不及,一时间无法调适从而容易产生抑郁、悲观、不安全依恋和憎恨等心理障碍。因此,和谐温馨的家庭教育环境是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形成良好品德的重要因素。
三、积极心理学对家庭教育的启示
积极心理学是致力于研究人积极品质的一门科学,如人的发展潜力、美德、幸福感、宽恕、感恩等,它是20世纪末由美国前任心理学会主席E.P.Seligman等人倡议的,是近年来心理学研究的一个热点。积极心理学倡导心理学的积极取向,以研究人类的积极力量、关注人类的健康幸福与和谐发展为主要内容,试图以一种不同于传统主流心理学研究的独特视角去诠释和实践心理学。〔6〕积极心理学作为当代心理学领域出现的一股积极思潮,其成果对于家庭教育的实践,特别是对如何促进孩子幸福快乐的成长有着很大的启示意义。
(一)善用赏识教育
积极心理学主张从“积极”入手,关注人们的积极潜能和积极品质,用一种开放性和欣赏性的眼光来看待每一个人,重视人身上的优点和积极力量。作为家长,要革新家庭教育的传统观念,看到孩子身上的优点和优势,采用积极教育的方法。即:强调家庭教育并不只是对孩子矫正错误、改造问题,不能总是把目光集中在孩子做错的事情上,而是要主动发掘与研究孩子的各种积极品质和闪光点,并在实践中进行扩展和培育这些品质。家长要善于观察,创建一种积极的环境来激发孩子的主动性、创造性,而不是给以过多的控制和约束。家长要看到孩子是一个能动的独立的个体,要尽可能地发挥孩子的主体作用,通过积极、乐观的心态引导孩子面对困难,善于用赞扬的手段来激发和培养孩子积极向上的心理潜能。在生活中,家长应该多用赏识教育,即以人性为基础,以赏识为先导,这样便于激发孩子的主观能动性和潜在能力。如孩子把一件事情做好了,就要及时表扬他,让他感受获得赞赏的喜悦,这样就会起到强化的作用。同时,家长们还要看到,随着孩子随着年龄的增长,思维的独立性会增强,理性抽象能力逐步占据主导地位,他们开始喜欢怀疑、争论,对别人的意见不随便盲从。对于他们,家长不应该对其严加呵斥和训导,而应该以肯定的态度、欣赏的眼光和鼓励的语言对待,从而激发他们的创造能力,克服自卑心理,体会美好人生。
(二)重视孩子积极人格的塑造
积极心理学主张,人生来就有积极的心理元素,真正积极的、美好的人性品质就在我们每个人的心灵深处,认为积极的人格特质是人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内驱力。〔7〕心理学家认为,激发出人性中的那些积极的人格品质,如宽容、责任、利他,人就会感受到快乐和幸福。因此,家长应该更注重对子女道德品质和积极人格的培养,要认识到成绩、分数并不是一切,不要过分地追求高分数、高学历,而是要加强对孩子进行积极的人格教育。所谓人格教育,通俗来说就是要教孩子学会做人,能够比较客观地认识自我和外部世界,能够分清是非对错,学会承担责任,让他们在良好品格的形成中体会到快乐。〔8〕人格是人个性的社会化过程,家长要注重培养孩子健康的人格品质,包括对生命的珍惜、对理想追求和执着、能够客观地认识自己、有坚定的价值观和道德感、有爱的能力等;要教育孩子从小学会团结友爱,学会与他人和睦相处,懂得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所以,家长不仅要培养一个智商高的孩子,更要培养一个幸福、快乐的孩子。
(三)学会换位思考
积极心理学关注个人的主观体验,重点研究主观幸福感和快乐以及各种积极情感体验的作用,这对家长教育孩子有重要的启示。这就要求家长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要尊重孩子,不能把自己的愿望与思想强加于孩子身上。家长要意识到孩子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有自己的生活体验与人生追求,而不是父母理想的实现者。所以,家长要学会理解和尊重孩子,多与孩子交流,要设身处地从孩子的立场观察、思考问题,关注孩子的内心感受,要意识到随着孩子的成长,他们在生理上和心理上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成人感、独立感的增强、容易产生同成人的抵触情绪和冲动等,做父母的要顺应孩子生理、心理的成长,学会换位思考,与孩子多进行平等的、民主的心灵沟通。同时,还要教孩子多关注积极情绪,如幸福、乐观、满足、自信、宽容和希望等。研究表明,积极的情绪比消极的情绪更能促进学习、提高智力且还有助于扩大人的心理资源,更加有利于人们发挥潜能。这种积极性不是一时的冲动,而是永久稳定的、可持续发展的,它能引导人们在幸福感中做事。所以,家长要引导孩子体验这种积极的情绪情感,使孩子能够更快乐地学习和生活。
(四)营造积极、和谐的家庭环境
关键词:不法侵害家庭不法侵害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对社会长治久安有着重要的作用;而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元素,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宁,然而家庭不法侵害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对家庭中的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应当实施正当防卫呢?由于我国刑法正处于不断完善中,对何谓“家庭中的不法侵害”,能否进行正当防卫?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造成了在正当防卫理论上的争论和实践中的困惑。由于妇女(妻子)是家庭不法侵害的最大受害群体。所以,本文着重探究夫妻之间存在的家庭不法侵害行为。我拟作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推动“正当防卫”制度的研究。
一、家庭不法侵害的概念、特征和范围
(一)概念
1、不法侵害的概念
谈起“正当防卫”,必然要说到“不法侵害”。“不法侵害”的“不法”就是不合法的行为,就是违法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从字面上讲,“侵”的含义是侵入、接近,“害”的含义是伤害、妨害。而侵害就是“侵入而损害”,使合法权益感受到危害的状态。由此可见,侵害是一种具有积极的攻击性、并有可能会造成损害的行为。侵害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当然是不合法的行为,所以叫做不法侵害。
从我国刑法把它叫做“不法侵害”,可以看出并不只是限指触犯了刑事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也包括与犯罪手段基本相同,但尚未触犯刑法的一般违法行为和虽然触犯刑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一般认为:不法侵害指是正在进行的性质严重、侵害强烈、危险较大的违法犯罪行为。一般具有侵害性、违法性、紧迫性、可制止性等特征。
2、家庭不法侵害的概念
众所周知,一个人的日常生活的种种角色是他/她生来就自然地承担着的:一般地,一个人先是一个儿子/女儿,同时又是公民;进而时一个丈夫/妻子,同时又是公民;作为公民还要生活在不同的家庭之中。只不过这些公民是具有特殊关系的家庭成员而已。而家庭又是社会的最基本的单位。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公民构成了家庭,是家庭构成了社会。
家庭不法侵害作为不法侵害的一种,它们之间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这决定着家庭不法侵害也具有不法侵害的本质特征;也具有其独有特性。这种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的“不法侵害”作为一种特殊的不法侵害,当然与社会上的“不法侵害”不同。这种“不法侵害”要谈得上正当防卫,当然与社会上的“不法侵害”有所区别。对这种特殊的“不法侵害”要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将其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内。
我认为:家庭不法侵害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
3、家庭不法侵害的范围。
家庭不法侵害与“家庭暴力”比较相似;有学者将“家庭暴力”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四类:
(1)、轻微暴力:对他人人身未造成任何伤害,或仅造成极轻微的伤害。
(2)、一般暴力:对他人人身造成轻伤。
(3)、严重暴力:对他人人身造成重伤。
(4)、极严重暴力:造成三人或三人以上重伤,或一人以上死亡。
我认为,只有对“严重暴力”以上的“不法侵害”才有必要实施正当防卫。家庭不法侵害应该是仅限于“严重暴力”和“极严重暴力”,而对于“轻微暴力”和“一般暴力”不必采用正当防卫的手段去解决;首先,应当理智对待,学会宽容、谅解,于人于己都有好处。其次,可以通过教育、调解、劝阻、行政处罚等方法解决。现实生活中,对一般违法行为往往都是互谅互让来解决;他人也是劝阻而已。只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才有适用正当防卫的必要,否则,对于一切家庭不法行为皆广泛地适用正当防卫,可能威胁到家庭的和睦与稳定,甚至会导致更多恶性案件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关于这一点,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有所体现,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庭不法侵害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抢劫近亲属的,用于自己使用的,一般不认定为抢劫罪”等。
综上所述,家庭不法侵害是一种“严重”的“家庭暴力”。其范围一般应为性质严重、侵害强烈、危险很大的犯罪行为。
(二)特征
家庭不法侵害由于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直接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给家庭成员的身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与一般不法侵害行为相比较,家庭不法侵害除具有一般不法侵害行为所具有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行为主体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家庭不法侵害由于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因此侵害者与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和关系。如婚姻主体间存在的夫妻关系等。
2、侵害的反复性。家庭不法侵害因伴随着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侵害者会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为和方式,反复地侵害。
3、发生于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家庭不法侵害大多数都发生在特定的场所,即多数发生在侵害者与受害者共同居住的住所,其不法侵害行为很难让世人知晓,大多数受害者认为,家庭不法侵害系个人的家庭隐私。“家丑不可外扬”的封建意识根深蒂固,为了不使家庭矛盾激化而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所以;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不向外张扬,不让外人知到而委曲求全,隐蔽性很强。
4、行为后果的严重性。
家庭不法侵害虽然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虽然这种日益严重的“不法侵害”直接侵犯了其他家庭成员的健康权乃至生命权。但是,这种日益严重的“不法侵害”更破坏了一个又一个的家庭,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5、妇女(妻子)是主要受害者。“根据调查表明:有1/4至1/2的妇女受到丈夫的肉体折磨过;在美国,每5年在婚姻家庭暴力中被打死的妇女总数同越战中死去的美国人一样多;在菲律宾,每10个妇女中,就有6个人是受害者,在芬兰,22%的妇女遭受到暴力过。”
二、对家庭不法侵害能够进行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是刑法赋予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刑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是特殊条件下的救济措施。刑法作为我国最重要的基本法之一,所赋予公民的权利,必定是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防卫权是由人类的防卫本能逐步发展而来的一项法律上的权力。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认为:正当防卫是“天赋人权”之一。具有特殊关系的家庭成员,同时又是公民当然也享有这种权利。
(二)刑法并未禁止对家庭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
在近代,《大清新刑律》曾以现代语言规定“正当防卫”,但在附录的《暂行章程》中又规定“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之例。”而我国现行刑法并未禁止在特殊关系的公民之间行使正当防卫权,更未禁止公民对家庭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如前所述,家庭是特殊关系的公民构成的,正当防卫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这意味着在特殊关系的公民之间能够行使正当防卫权,对家庭不法侵害能够行使正当防卫权。这正如马克思所说:“对于国家机关而言,法无许可即禁止;对于人民大众而言,法无禁止即许可”。
法律应是理性、公正的,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都应当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没有任何身份、所处环境等条件的限制。所以,在特殊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其他家庭成员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
(三)家庭不法侵害与社会上不法侵害从本质上讲性质都是一样。
二者都是不法侵害行为,侵害行为被认定为不法,即意味着这种侵害行为是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为法律所不允许。对这种违背法律的强制规定或禁止规定的行为,被害人或者其他公民没有容受的义务。就是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也是这样的。
不管家庭不法侵害还是社会上不法侵害,它们同样都具备暴力性和破坏性,虽然它们侵害的对象有所不同;但是,它们都具有社会危害性,都是对一种合法利益的损害。所以,家庭不法侵害与社会上不法侵害并无本质的区别,都是以暴力手段侵犯合法利益的行为。
(四)家庭不法侵害与社会上不法侵害应同等评判。
如前所述,二者在法律上定性是相同的;再者,二者所侵犯的客体相同:它们都侵犯了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评判二者的法律依据都是同一部刑法。这决定着对家庭不法侵害与社会上不法侵害应同等评判。这正如陈兴良所说:“亲属之间发生的正当防卫也完全适用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一般规定”的道理一样。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如果对家庭不法侵害与社会上不法侵害作出不同的评判,可能使评判畸轻的一方抱有侥幸的心理,产生对法律的藐视,更易滋生更多的违法行为;,必然会导致侵害更多的合法利益。
总之,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保护每一个公民(包括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应对家庭不法侵害与社会上不法侵害进行同等评判。
(五)现有个别案例也支持此观点。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自于2004年08月1日的宁夏新闻网,讲的是发生在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彭堡镇蒋口村一个家庭中的事。张巧云在十五年前与姚发江结为夫妇,婚后因丈夫性情粗暴,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长年对她实施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农村妇女,只是一味的迁就忍让。2003年9月8日上午,丈夫姚发江再次要求已经上初中的次女姚丽退学,此举遭到张巧云极力反对,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当张巧云顶撞了姚发江几句后,施暴成性的姚恼羞成怒,当即从房内取出一把斧头,大叫:“今天要弄死你这个婆娘。”向院中晒麦子的张扑了过去。从来只知挨打的张巧云一看今天的情形不同于往常,姚手持凶器是来要她的命。于是她捡起地上的一把刨子(木制长把农具)向姚的头部打去,一下就把姚打倒在地……事发后,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时认为,被告人张巧云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为使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行为……
综观本案可见,当家庭中发生不法侵害时,其他家庭成员能够进行正当防卫。任何公民的正当防卫权都能得到法律保护,这不仅仅是对公民权力的肯定,更是对漠视法律的警示,是对家庭不法侵害的有力遏制。
总之,只有对家庭不法侵害能够进行正当防卫,才能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使家庭不法侵害者有所顾忌,让家庭成员的权益切实得到保护;而且有利于弘扬正气,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也符合正当防卫的立法意图。只不过这种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与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是有所区别的。
三、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与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的异同
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与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都是正当防卫的一种,它们之间是部分与部分的关系,这决定着它们必然有共同点和不同点。
(一)它们相同点主要有以下:
1、都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它们虽然外部特征符合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但在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被法律所允许或认可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也被称为“排除违法”或“客观危害阻却行为”、“违法阻却行为”、“可抗辩理由”等等。此类行为的特点在于,虽然有形式上的危害行为和损害后果,却没有实质上的社会危害性,因而行为人对所发生的损害后果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2、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以保护合法权益。而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只有反击、抵制不法侵害人,使其停止侵害行为或丧失侵害能力,才有可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因而,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不法侵害人始终是正当防卫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目标,而不可能是第三人。
3、防卫人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
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的加害是被迫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
总之,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与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它们都是正当防卫的一种,都具有正当防卫的一般共性。
(二)、它们的不同点主要有以下:
1、能够实施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不同。
由于家庭不法侵害行为直接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正当防卫的起因,这种不法侵害应与一般不法侵害是有区别的。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行为要比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范围小些,换句话说,前者是后者的一部分。
我认为作为正当防卫中的家庭不法侵害应仅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行为,不包括一般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危害程度要比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危害程度严重的多。因为,一般违法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不必采用正当防卫的手段去解决;首先,应当理智对待,学会宽容、谅解,于人于己都有好处。可以通过教育、调解、劝阻、行政处罚等方法解决。现实生活中,对一般违法行为往往都是互谅互让来解决;他人也是劝阻而已。只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才有适用正当防卫的必要,否则,对于一切家庭不法行为皆广泛地适用正当防卫,可能威胁到家庭的和睦与稳定,甚至会导致更多恶性案件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关于这一点,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有所体现,如: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抢劫近亲属的,用于自己使用的,一般不认定为抢劫罪”等。
2、防卫的强度不同。
防卫不法侵害虽然属于正当之举,但它同样应当有所节制,必须把握适度。任何不受制约的反击行为,即使其出发点是正义的,最终也会走向它的反面。因此,各国刑法在有条件地赋予公民防卫权的同时,又毫不例外地对正当防卫的力度及其造成的损害结果作出了一些限定。
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其所防卫的对象必然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防卫人一般与防卫的对象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等特殊的亲属关系。对这种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人实施正当防卫,应当以能够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如果能用较缓和的手段制止住不法侵害时,就不允许采取激烈的防卫手段;其所防卫的强度应当比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的强度要弱些;毕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特别是夫妻,她们还是要长期的永久性地生活在一起。
而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其所防卫的对象必然是社会上的人,防卫人一般与防卫的对象互不相识、毫无关系。防卫人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完全可以不受那么多特殊的因素限制,这就决定了二者防卫的强度不会相同。
3、有无无限防卫权不同。
“无限防卫”一语,是指防卫强度之无限,即防卫行为可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任何损害。
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其所防卫的主体必然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防卫主体一般与防卫的对象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等特殊的亲属关系。防卫主体与防卫的对象在一般情况下,都不希望对方残疾或者死亡;这就决定了在一般情况下,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并没有无限防卫权。如丈夫出于维护“权威”而殴打妻子时,双方都不希望对方残疾或者死亡。
而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其所防卫的主体必然是社会上的人,防卫主体一般与防卫的对象互不相识、毫无关系。防卫主体与防卫的对象在一般情况下,对对方残疾或者死亡,是持着无所谓的态度,甚至是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出现。所以,这就决定了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存在无限防卫权。我国新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那样,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总之,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一般情况下,并没有无限防卫权;而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一般情况下,有无限防卫权。
4、构成要件的不同。
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不以防卫的唯一可能性为要件。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当公共利益、公民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遭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公民有权对不法侵害者予以必要的反击。即使在公民有条件躲避这种侵害或求助于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公民仍有权行使正当防卫这一法定权利。换言之,我国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并不仅是一种“不得已”的应急措施,而是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积极手段。
而在家庭不法侵害中,考虑到家庭成员的亲情关系,应当界定防卫的唯一可能性作为构成条件,即正当防卫是一种“不得已”的应急措施。所谓迫“不得已”,一般是指在发生紧急危险的情况下,除了采取对家庭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才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而没有其他更为合理的办法来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利。也就是说,舍此方法,别无他法可以避免不法侵害,如果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请求国家公力保护的可能或有其他方法如逃跑等可以避免不法侵害时,便不能滥用防卫权。
我国古代有两事例可供参考,儒家思想中是讲究“孝”的,但也不是迂腐的。有一次,有人问孟子,如果你的父亲要杀你,你怎么办,孟子回答说,如果可能逃走的话,一定逃走,不要让父亲背不义的罪名。电视剧康熙王朝中有个场景,有个皇子惹怒了康熙,康熙要拔剑刺死皇子,这时大臣阻拦康熙,并且劝说皇子快走,这个皇子也很执拗,跪着不肯走。这时大臣大声地呵斥皇子,你想要陷皇上于不义吗?
总之,考虑到家庭成员的亲情关系,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与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应有所区别的。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当家庭这个本应饱含温馨和睦的空间被内部不法侵害行为侵蚀时,不论是主动施以不法侵害行为的一方,还是在恐惧中被迫面临不法侵害行为的一方,在家庭维护失控的同时都成为家庭不法侵害行为的受害者。毕竟家庭生活是长期的共同生活。
为了使本人或者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家庭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也能够进行正当防卫;只不过这种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与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应区别开来,这也符合正当防卫的立法意图。这样才能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有利于弘扬正气,预防和制止家庭不法侵害行为,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
参考文献:
[1]《刑法学》(第二版)主编高铭暄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毕世林等编写《浅析涉家庭暴力致离婚案件的成因及对策》2005年12月25日,中南家园网。
[3]《中国法制史》(1999年修订版),蒲坚主编,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
[4]《家庭暴力缘何阴影不散》作者:卓兰花,2002年09月16日,《海南日报》。
[5]《正当防卫制度刍议》作者:乐洋,2001年09月04日,《人民法院报》。
[6]《浅析我国现阶段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范》作者:王瑞云2006-1-22中国法学网。
[7]《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作者:黄立辉2005-2-26中国大学生网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缩小了的社会。在现代教育社会学中,普遍视家庭为一个“facetoface”(面对面)交往的初级群体。它有着自身特殊而又重要的功能。最主要的有:生育、经济、休息和娱乐及教育功能。家庭是儿童生活的第一个环境,父母是儿童教育的第一任老师。它教导基本生活技能、社会道德规范,指导生活目标,引导形成思想、志趣、个人性格特征,适应杜会的动力特征,培养社会角色等等。在一个人的社会化进程中所施予的影响是广泛和多方面的。
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有机结合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代新人的必要条件。而家庭教育相对于其它教育组织、教育机构而言,它有着特别优越的有利条件,其影响具有先主性和深刻性。良好的家庭教育是促使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一环。随着改革开放的实施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更为突出。家庭教育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杜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族素质的提高。
盲童及其家庭也不例外。
二、盲童家庭中的教育问题
社会日益进步,特殊教育迅猛发展。盲童家庭教育问题已引起众多人士的注意。
分析而言,盲童家庭教育大致存在两种极端倾向。
1、视盲童为包袱、累赘。甚至认为家中出现盲童是件耻辱的事,是他们给家庭带来了不幸,对他们是冷眼相待。孩子吃的是剩饭,穿的是旧衣。他们除了生活的基本需要能得到一些以外,其他的需要几乎全被忽视。这些家长把盲童送到盲校大松一口气,不再过问,更谈不上与学校配合教育。在这种家庭中成长的盲童大多瘦小、性格内向、胆小、见识少。
2、对盲童过分溺爱或庇护。有些家长总以为是自己造成孩子失明的,对不起孩子。怜悯心和负罪感驱使他们对孩子百依百顺,一切包办代替。这些家庭中的盲童大多娇弱、任性,生活自理能力差。
请看以下两个典型事例:
a、周某,男,四川农村人,家境贫穷。95年来成都盲聋哑学校盲生部一年级就读,先天失明。父母文化程度极低。在县残联的动员下卖掉家中的牛,勉强来读书。学校老师为他捐献了衣服等生活用品。这个孩子在班上表现内向、自卑、见识少,生活和学习能力都很差。老师主动去信与家长联系,杳无音讯,一学期下来到放假也没能见到家长。97年,只读完二年级的他就辍学了。
b、刘某,男,全盲,四川绵羊人,家境中等,先天失明,父母均为国家干部。上至爷爷、奶奶,下至叔叔、阿姨都认为这是个可怜的孩子,家中对他是百依百顺,一切事情不让他动手。92年来到寄宿制盲校后,他根本无法适应集体生活。试读一个月后只好回家。临走时,老师再三交代父母训练、培养他的生活自理能力。95年,当家长再次来校,15岁的他仍要妈妈每星期来为他洗澡。老师感叹说:“5+2=0”(教育效果中老师教5天,家长宠2天)。
可见,盲童的家庭教育问题即影响盲校的教育效果,更严重干扰着盲童的正常成长。
作为盲校教育工作者,我们很难改变诸如物质环境、经济收入等等无缩性的影响家庭教育功能发挥的客观因素,但是我们却可以,也应该充分发挥盲校的教育优势,起到骨干作用,调动盲童家庭中具伸缩所性的主观变量,如家长的教养方式、教育期望、参与学校教育的积极性等等,帮助家长从质量和效果上优化盲童家庭教育功能。
三、盲校如何指导盲童家庭教育
1、指导盲童家长掌握爱的“适中”性
经验和事实表明,若将有关家庭对教育所起作用的因素,尤其是家长的教育态度,依其性质程度的差别绘制成一条曲线,那么家庭教育的功效在轴线上就存在一个优势区间。它对应于轴线即可发现——遵循适中”原则。
因此,结合盲童家庭教育的实际情况,我们首先应引导盲重家长正确、适中地对待孩子。
对盲童冷漠无情、缺乏家庭温暖的爱和一昧溺爱、偏爱都会扰他们的教育产生不利的影响。前苏联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就指出:“严厉和慈爱——这是一个最难解决的问题。”“正如食物-样,爱是要求有一定份量的。”这就是说双亲对子女的爱应是有理智、有分寸、符合适中原理的。
盲童家长应懂得:盲童也是儿童,他们与一般儿童有着同样的需要和发展的可能。家长对他们既要慈爱和保护,又不能怜悯和过分庇护。全体家庭成员都要给他们适中的关心和温暖。特别是多子女的家庭更要一视同仁。只有这样,父母的爱才能转变为巨大的教育力量;家长对盲童的启蒙教育才能收到良好的功效。
2、帮助盲童家长掌握基本的盲教知识
家庭教育是一门科学。儿童生理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学科是其理论基础。盲童家长在掌握它们的同时还要融入特教知识,了解盲教育特有的教育内容、方式和原则。
开设家庭教育系列讲痤,是普及盲童家庭教育知识的好形式。讲座应根据不同年级的特点来开设,同时注意理论联系实际,便于不同层次的盲童家长接受和操作。长期以往,定有收获。以我校一年级新生任丽为例,其家长在学校家教培训班上学会盲文后,节假日时间辅导孩子完成作业。孩子惊喜地发现:“我爸爸也会盲文。”于是,她常常同爸爸探讨问题。孩子与父亲进行的不仅仅是学习上的交流,更是心与心的沟通。
3、开展教育咨询,及时解答盲童家庭教育问题许多盲童家长在家庭教育中存在困惑,他们希望教育好孩子,却没有科学的方法。这就需要盲校教师为他们排忧解难。家庭教育咨询,是帮助家长质疑的比较理想的办法。咨询活动可以根据寄宿制盲校特点,定期与不定期结合,每学期开学、放假,每周末都可进行;校内与校外结合,既可采取谈话方式,又可采取书信、电话联系等方式。咨询内容可分为盲童生理卫生、健康保健、心理、学习等方面。
4、组织盲童家庭教育经验交流会
盲童中不乏有受到良好家庭教育的例子,高中班的袁悦悦就是一例。他父亲是正常人,母亲是盲人。别人眼中不幸的家庭却充满生气。在家庭的教育、影响下,他性格开朗,爱好丰富。学习成绩优秀,业余时间还练习钢琴。他的志向是考取长春大学。盲校可以挖掘这些“教子有方”的先进经验,帮助家长总结提高,并组织交流。同样有盲孩子的家长间的交流会更为生动、形象,有亲切感。他们成功的例子才更有说服力。与此同时,成功的家长也会倍受鼓舞。
5、其他指导方法
由盲校或班级组织家长或盲童“双向疏导”座谈会。因为盲童,特别是长期生活在寄宿制盲校的孩子,许多都不愿意与家长交流、沟通。双向疏导便于家长教育的有的放矢、对症下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