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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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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论文

第1篇:金融法论文范文

“金融道德风险论”一旦被引入金融法学,就会凸显道德维度与法律思维之间的错位。所谓法律思维,就是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思考问题的立场和目的都符合法治精神。[10]以法律思维观察和分析金融市场,是金融法学最基本的知识特性。而一旦以法律思维审视“金融道德风险论”,便会发现其存在以下困境。

(一)“金融道德风险”存在定性难题

“金融道德风险论”在对“金融道德风险”的概念、类型及原因等进行分析时,往往顾此失彼。比如,梅世云提出“社会性道德风险”的概念,认为“社会性道德风险”有体制引发型、政策引发型甚至腐败引发型等几类。[11]那么,既然是体制、政策甚至腐败引发了风险,为何不能称之为“体制风险”、“政策风险”或“腐败风险”呢?即使这些风险也可以从道德维度进行解读,但把其他视角几乎全部纳入道德维度之下却有失偏颇。更明显的是,他认为,“法制不健全……也是形成金融道德风险的重要因素”[5],既如此,为何该风险不能称之为“金融法律风险”呢?因为金融市场会经常遇到法律跟进不及时或法律之废、立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再者,如果存在“金融道德风险”,也只能归因于道德,因为道德与法律有本质区别,而“若将一切道德的责任,尽行化为法律的责任,那便等于毁灭道德”[12](P402)。可见,此时“金融道德风险”面临难以定性的难题。

(二)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的法理依据难以确立

“金融道德风险论”努力从道德维度寻找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的法理依据。如果仅从表面现象看,金融风险的确与道德危机如影相随:随着金融市场多个交易环节资金链条的断裂,欺诈和不遵守契约的行为开始盛行,从而引发更大规模的金融风险,最终导致金融危机。但是,这并不表明,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的法理依据就包含在道德逻辑之中。事实上,个别或少数金融交易中的“败德”行为,即使在金融市场稳定时期也是存在的。而在此次世界性金融危机中,“大而不能倒”的美国华尔街金融巨头被认为是危机的始作俑者。但如果据此认为,危机源于这些金融大鳄的道德因素,那就会与事实明显矛盾。因为,“数十年来,美国‘华尔街’作为全球金融市场的中心和楷模,引领着世界金融市场的发展方向”[13]。这说明,人们一旦从道德维度追溯金融危机的根源,并期望以此确立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的法理依据,就会脱离事实。所以,当“金融道德风险论”试图从道德失灵中寻找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的法理依据、从而希望从对金融风险的道德批判中走向法律思维时,其结果只能是,对这种道德批判得愈猛烈,距离法律就愈远。

(三)金融法学难以自我证成

“金融道德风险论”一旦变为一种法学立场,就会使法律思维屈从于道德维度的叙说方式,不仅会造成金融法学知识特性的弱化,而且无法使金融法学完成自我证成。道德不能限定风险。风险与道德都是金融市场的一个侧面,道德并不基于风险而存在,风险也不会因为道德而出现。风险与道德具有同样的现实依据,道德不能作为一种必然的标准来限制或决定风险,风险也没有必然的义务体现该种道德。而风险之所以不会、也不能够固定、单一地指向某种道德,其与道德的主体性有关。道德主体的复杂性、多元性甚至利益的对抗性(源于社会分层),使道德分化为不同的观念体系,呈现出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此时,道德批判就只能成为道德批判者对其他道德主体的批判。但是,不管人们对金融风险进行怎样的道德批判,都无法改变金融风险所具有的道德属性,即只要不改变金融风险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就无法改变其所体现的道德逻辑。比如,在“占领华尔街运动”中,尽管代表“99%”的民众对代表“1%”的华尔街金融寡头进行了持续的道德声讨,但是,金融家们绝不会因此而改变其道德逻辑,因为自己为股东谋利就是其最大的道德。所以,不是金融风险没有体现道德,而是没有体现“金融道德风险论”主张的那种道德而已。如此,“金融道德风险论”对金融风险的道德批判自然苍白无力,金融法学理论体系也就难以建立。

(四)受制于个人主义方法论缺陷

金融法学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在研究范式上以方法论整体主义为基础。但“金融道德风险论”却遵循个人主义方法论。当然,如果孤立地看待一个具体的金融风险事件,的确与交易相对人背弃商业道德有关。但是,当金融交易关系中的人们普遍采取欺诈、不遵守契约等机会主义行为方式时,个人主义方法论就难以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例如,近些年我国多地发生恶意逃债、集资诈骗、高利转贷等现象,就不能仅仅从个人主义的角度去解读。就某种社会科学而言,“只有当人与人之间自发形成超越于个体的社会组织时,经济学才有了其研究的对象……个体的节约行为或者其他任何改善自己生存状况的努力,只要是孤立进行的,都不属于经济学研究的范畴”[14],金融法学亦如此。同时,不论何种因素导致的金融风险,只要还停留在偶然发生或个别调整的阶段,而未体现出一定的普遍性、系统性和规律性,其解决情势还未形成社会立法需要,就不足以引起金融法学的注意。而一旦某类金融风险体现为一种社会利益诉求,就表明该类金融风险已经超出了个人主义的范畴,金融法学才有可能从其普遍性中把握规律性,从而担当起指导立法实践的时代责任。而“金融道德风险论”中的个人主义方法论,显然限制了金融法学的理论视域。之所以存在这种方法论瑕疵,与其新自由主义的理论渊源密切相关,因为在新自由主义那里,“个人失败基本被归结于个体自己的过失”

二、“金融道德风险”的实质

金融法学对“金融道德风险”的贸然引入,之所以使自身陷入困境,在于其回避了“金融道德风险”的本质性问题。这种不“追根溯源”的实用主义后果是,当理论不能从简单的假设和推理中找到金融风险乃至金融危机的根源时,竟然发现道德始终在金融风险中显露身影,因而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把道德当成金融风险的“罪魁祸首”,进而将道德视为当今世界之最大祸害。因此,只有从“金融道德风险”的本质这一核心问题入手,才能揭开“金融道德风险”这一貌似强大的“外壳”之下所掩盖的真实世界。金融风险与金融资本相联系。金融风险是指一定量的金融资本,在未来时期内,其预期收入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因此,金融风险其实就是金融资本的经营风险,即一定量的金融资本因各种原因出现经营不善、利润减损等不利后果的可能性。作为人的一种经济性存在方式,金融资本具有自己独特的道德逻辑,这种逻辑体现着“以钱生钱”的利润最大化动机或目的。可以说,赢利就是金融资本的最大道德。由此,“金融道德风险”只是被人为地虚化为道德侵害的金融资本的赢利风险。所以,这种侵害不可能是道德范畴内的侵害,而是可以量度的、表现为一定物质利益损失的经济侵害。[16](P19)于是,无论人们多么不情愿地向金融资本经营者支付对价,或者多么希望违背道德的铁律(如借钱不想还)而又无奈于法律的强制,但只要这种对价最终得以支付,就不会在道德上遭受谴责,也就不存在“金融道德风险”。因此,“金融道德风险论”实际上体现了金融资本的道德主体性立场,客观上担当着掩盖金融资本趋利本性的理论角色。可见,不是从可以经验地、具体地把握金融风险实质的社会存在———金融资本出发,而是从主观的、抽象的社会意识形式———道德出发去分析金融风险,显然是舍本逐末。当然,金融资本的历史合理性包含在产生它的社会条件之中,无论是对金融风险的道德幻化,还是对金融道德的人性批判,都改变不了金融资本的趋利本性。因此,金融风险是金融资本的而不是人的内在规定性。历史地看,通过市场竞争争夺利润是金融资本的存在方式,而这种竞争不像人们所希望的那样“道德”,它从来就是一部充满欺诈、倾轧甚至掠夺的历史。[17](P130)所以,不惜以“败德”制造金融风险,是金融资本内在的运动逻辑,而人一旦为金融资本所界定,并变成其执行人,便具备了这种本性。漂流的殖民主义者———鲁滨逊,一爬上孤岛就失去这种本性,因为客观上,他远离了资本,此时金币对他毫无意义。所以,无论他的道德多么败坏,再多的金币也不可能使他制造“金融道德风险”,因为从他人之处获取利润的机会是不存在的。在这个金币都成为无用物的荒岛、金融资本对人来说已经不存在时,产生金融风险的根源才能消除。显然,这不是道德的功劳,而是金融资本的投机逻辑随着资本的社会条件的消失而消失了。所以,与其说金融风险距离道德很近,毋宁说金融风险距离金融资本的利润更近。而愈是把道德置于历史的前台,就愈发说明,金融资本把自己的投机本质隐藏得更深了。

三、对“金融道德风险论”的法理批判

“金融道德风险论”,一方面将金融风险归因于个人的“败德”;另一方面将解决路径寄望于普遍适用的法律,这种相悖的逻辑进路,反映出道德维度本身潜藏着其所无法应对的路径局限,凸显着与法律思维之间的根本冲突。道德维度不能当然地完成向法律思维的转换。金融风险属于客观存在的范畴,而金融活动中的道德观念则属于主观意识的范畴。同时,只有导致金融风险的客观条件生成,从道德维度观察该风险才有现实意义。而这种客观条件一旦存在,金融风险就不是道德所能够约束的,因为,道德是依靠自律得以实施的规则;而在金融利益冲突面前,只有通过立法,进行国家强制,才能从根本上迟缓、阻滞以至避免这些风险。这是缘于,法律的国家强制性能真实干预到资源配置的过程,能对金融市场关系中的利益矛盾进行强制克服或调整,从而对产生金融风险的社会条件进行控制。同时,法律是一种他律性规则,这种规则一旦生效,就具有了相对于交易行为人意志的独立性和国家意志性,并依靠一整套国家运行机制,对其经济利益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效果;而道德则不同,虽然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其实施不仅要依靠社会舆论,更需要行为者内在的自觉力量。金融交易属于典型的资本套利活动甚至“零和游戏”,其特点是交易双方都以其利益最大化为企求,而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冲突必然出现“囚徒困境”。这说明,交易双方的利益矛盾具有难以调和的性质,依靠道德自律来避免或减少这种冲突是靠不住的,而金融风险的根源恰恰就包含在这种冲突之中。所以,“金融道德风险论”试图从道德维度寻找金融法得以产生的逻辑正当性,明显面临着无法从道德维度向法律思维过渡与转换的难题。毋庸置疑,道德也是历史的一种理性,它的特殊性在于,道德可以内化为人之理性自觉,使人主动而不是被动地调整与他人的社会关系。但是,作为自律性规范,道德在利益冲突面前常常失灵。不过,这并不表明可以弥补道德调整之不足的法律根源于道德失灵。显然,“金融道德风险论”把看问题的角度当成问题本身,或者说,把看问题的立场作为问题的根源,似“盲人摸象”———从金融风险的道德属性去感知对象,由此认为金融法的现实依据隐含在道德失灵之中。但是,如果把金融风险看成人内心道德观念的结果,就需要从改造人的道德观念入手,用道德机制加以解决,因为“解铃还须系铃人”。如果最终要依赖道德之外的制度,那只能认为问题的真正原因在于人观念之外的因素,这种因素正是法律治理的客观依据。正如列宁在批判民粹主义时所言,民粹主义仅仅认为,“问题的关键只在于消除‘奸诈之徒’”,但是,“自发势力不是偶然地或从外面什么地方‘不断混进生活之中’的东西”。[18](P312)所以,“金融道德风险论”只看到个体意义上的“奸诈之徒”,而看不到整体意义上“奸诈”的资本道德,自然只能停留于对个体性道德的批判,无法揭示金融风险内在的一般性,从而无法上升到整体主义的法律思维立场。事实表明,世界性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西方发达国家都在通过完善立法以积极应对和化解金融风险。比如,为应对危机,美国政府积极推动金融制度改革,这项改革被称作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金融产业最彻底的改革。奥巴马于2010年7月签署的《金融改革法案》,是美国70多年来最严厉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可见,为了防止金融资本的趋利行为给金融体系造成系统性风险,法律再次成为金融风险治理的主要方式。“金融道德风险论”显然与这一基本事实不符。

四、结语

第2篇:金融法论文范文

绿色金融在国内尚属新生事物,研究也并不成熟。而事实上,绿色金融概念在国际金融业界已使用多年。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美国政府发挥其创造性思维把环境影响因素引入到金融创新之中,研究如何有效评估环境风险,从而开发出成功的环境金融产品,并形成合适的产品结构,以此获得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环境的充足资金。

二、绿色金融立法的必要性

1.实施绿色金融是金融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金融行业应将对经济、社会、环境和谐统一的追求自觉纳入自身的发展目标之中。金融业要发挥好配置和调控资源的作用,利用金融服务和金融工具为增加企业盈利和纳税的同时,更要利用提供审慎的金融专业服务的时机促进企业降低能耗、节能减排、革新技术以此增加社会福利。

2.实施绿色金融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

盲目追求行业发展和地方政府政绩,全国各地的高污染高排放行业仍然遍地开花,增速偏快。马克思曾说过:“货币是最大的推动力。”这些行业迅速扩张的背后,金融业的商业贷款起了决定性作用。如果各类金融机构能采取相关措施对此类贷款进行严格控制,将迫使污染企业重视环保问题,如在审批程序中加入环评制度,对违规违超限企业从融资根源上进行控制。使企业的发展及经营加大环保投入,实现企业盈利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双赢局面。

3.实施绿色金融有助于强化金融业环境风险控制

营利是金融行业的主要目的,因此金融风险控制在其日常运营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金融活动之安全性与企业环境状况之稳定性间的相互关系也逐渐唤起各方的关注。面对我国的依旧严重环境问题,不论是从中央还是地方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实行企业的环境责任也迫在眉睫。企业滥用金融行业的贷款融资,给金融业自身造成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4.实施绿色金融有利于顺应接轨国际潮流之“赤道原则”

赤道原则,是全球主要金融机构参照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建立的一套自愿性金融行业基准,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该原则倡导金融机构对于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应尽到审慎性核查义务,只有在融资申请方能够证明项目执行对社会和环境负责的前提下,金融机构才提供融资,该原则已成为各国银行可持续金融运作的行动指南。赤道原则作为国际实施绿色信贷的通行准则,已经在各大金融机构中得到充分实践。为便于国际社会交往、顺利地参与国际融资项目,我国金融行业有必要根据赤道原则的要求,建立有关的绿色信贷机制。

三、我国绿色金融立法实践

1.我国绿色金融实践概况

我国在绿色金融领域的时间比发达国家起步晚。兴业银行作为国内首家“赤道银行”、绿色金融的先行者和倡导者,2005年与国际金融公司(IFC)设计能效融资项目产品,也成为国际金融公司首期中国能效融资项目唯一一家合作银行2006年,国内首家推出能效项目融资产品;2007年,在国内首家推出碳金融综合服务;2008年,公开承诺采纳赤道原则,成为中国首家“赤道银行”;2009年,国内首家成立可持续金融专营机构———可持续金融中心;2010年,将绿色金融从企业项目领域延伸到个人消费领域,在全国首发低碳信用卡;2011年,发放国内首笔碳资产质押贷款,排污权抵押授信等创新性的绿色信贷产品也陆续落地;2012年,升格可持续金融中心为总行一级部门,成立可持续金融部,全方位统筹发展绿色金融业务。而后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等商业银行也相继提出绿色金融的发展理念,并在操作层面上制定具体措施,推出了绿色金融产品。发展到现在,我国形成了以银行绿色信贷为主,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三种发展方式为支撑的绿色金融。

2.我国绿色金融立法实践

伴随着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成为我国绿色金融立法发展比较迅速的阶段。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国内金融机构要将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同保护环境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相结合,并把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作为银行向企业贷款考虑的因素。2001年6月,原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联合《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意见》。该意见强调加快发展环保产业是我国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应该对有关政策制定出相应法律法规,要发挥金融手段的杠杆优势大力扶持和优先发展科技含量高、低能耗、低污染的产业,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三者的有机统一。2007年7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制定并颁布了《关于防范和控制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标志着我国正式实施绿色信贷的开始,同年七月三部门再次联合颁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2008年1月,环境保护部与国际金融公司签署协议,来合作研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绿色信贷指南,为深化我国绿色信贷发展提供技术与智力支持。2009年1月,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以督促国内银行业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和谐可持续发展。

四、我国绿色金融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1.我国绿色金融法律体系的不足

一是立法层次低。近些年我国的绿色金融立法虽有很大的进步,但可以看出,现有的关于绿色金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主体主要是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没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制定的专门绿色金融法律。位阶较低的法律文件,多具有政策指导性、宣示性,缺乏法律本应具有的强制力和权威性;二是内容不全面。起步较晚导致我国绿色金融立法内容欠缺、滞后,目前我国的绿色金融立法还仅局限于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方面,其他制度缺乏;三是可操作性不强。纵观我国现有的绿色金融立法,多是宏观性、原则性规定为主的部委意见和指引,因而实践中难于执行和落实,操作性不强;四是缺少相关法律责任规定。从法的强制性角度,责任制度作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奠定了经济法律关系保护的实体法基础。现阶段,我国绿色金融立法的条例条款规定都以建议和宣示性的声明要求各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和惩罚手段,以致于规定无法落到实处。综上,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应对政策调整和现实问题而出台的意见和指导性文件难以形成缜密逻辑的法律体系,更难以肩负在“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为绿色金融良好向上发展提供金融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的重任。存在缺陷和不足,使得我国绿色金融立法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在13亿中华儿女都为建设美丽中国奋斗之时,我们应大力加强绿色金融立法,落实现有规定措施,用科学完善的法律制度积极推动引导绿色金融在全社会的实施。

2.完善我国绿色金融法律制度的设想

①出台《绿色金融促进法》。

要在立法目的部分明确体现中央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精神为指导思想,以保障金融行业稳健运行为直接目的,把促进国家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的。除了明确绿色金融等定义,还要明确监督机关主体和各主体的监督管理职责。在激励措施方面,可全面运用利率政策,税收政策,授信额度等措施建立相关奖励机制,扶持工艺、设备、技术高的企业。法律责任方面,规定金融企业因违法本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对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不履行监督职责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②完善绿色信贷制度。

金融机构要深刻认识实施绿色信贷,及时处境经济与社会环境和可持续协调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也是银行优化信贷结构、降低信贷风险的内在要求。要建立贷款项目环境风险审查评估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风险以保障信贷安全。严格规定贷款人的注意义务,要将环保标准与信贷风险管理要求落实到客户调查、授信、项目评估、信贷审查、贷后管理的环节。若未尽到有关注意义务,相关责任人要承担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

③完善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日本的经验很值得借鉴,日本投资银行是注册超过100亿美元的大型国有银行,2004年其提出以环境评级的手法确定投资对象,并加强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更好的发挥政策银行的协调作用,为绿色信贷的发展搭建平台。我国亦应当建立类似“绿色生态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宏观指导绿色投资方向,同时做好大型环保项目资金的管理。

④完善绿色证券的法律制度。

党的十报告已经明确把“生态文明”写进了中国未来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规划里。向绿色和可持续转型已成为我国经济未来的发展趋势,从战略高度出发,通过证券监管将环境保护的要求融入投资活动和企业管理之中。完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环境报告制度,使企业在日常活动和重大决策中都必须考虑到环境成本和环境效果。

⑤完善绿色保险法律制度。

顺应国际上加强强制责任保险的趋势,对环境产生环境污染物多、易发生重大环境事故的石油、化工、煤电、有毒废弃物处理的行业实施强制责任保险。科学设计险种、保险费率和除外责任,既不增加投保人的负担,同时保证事故发生时受损人员及时得到赔偿。

⑥完善绿色金融责任机制。

第3篇:金融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金融结构理论;金融深化论;金融抑制论;Harrod-Domar模型;金融约束论

自银行产生以来,人们就一直在思考金融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金融发展理论是随着发展经济学的产生而产生的,但在发展经济学的第一阶段(20世纪40年代末到60年代初期),西方发展经济学家并没有对金融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因为此阶段结构主义发展思路处于主导地位,在唯计划、唯资本和唯工业化思想的指导下,金融因成为工业化、计划化和资本积累的工具而处于附属和被支配地位,其发展受到了忽视。60年代中期以后,发展经济学进入第二阶段,新古典主义发展思路取代结构主义思路而处于支配地位,市场作用受到重视,金融产业的发展才有了合适的空间。金融发展理论,主要研究的是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关系,即研究金融体系(包括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在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研究如何建立有效的金融体系和金融政策组合以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增长及如何合理利用金融资源以实现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并最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金融发展理论的萌芽

二战后,一批新独立的国家在追求本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同程度地都受到储蓄不足和资金短缺的制约,而金融发展滞后和金融体系运行的低效是抑制经济发展的深层次原因。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一些西方经济学家开始从事金融与经济发展关系方面的研究工作,以Goldsmith,Gurley和Shaw,Mckinnon等为代表的一批经济学家先后出版了以研究经济发展与金融发展为主要内容的专著,从而创立了金融发展理论。

(一)金融发展理论的萌芽——金融在经济中的作用。1955年和1956年Gurley和Shaw分别发表《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方面》和《金融中介机构与储蓄——投资》两篇论文,从而揭开了金融发展理论研究的序幕。他们通过建立一种由初始向高级、从简单向复杂逐步演进的金融发展模型,以此证明经济发展阶段越高,金融的作用越强的命题。继而他们在1960年发表的《金融理论中的货币》一书中,试图建立一个以研究多种金融资产、多样化的金融机构和完整的金融政策为基本内容的广义货币金融理论。Gurley和Shaw(1967)在《金融结构与经济发展》一文中,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更深入的研究,他们试图发展一种包含货币理论的金融理论和一种包含银行理论的金融机构理论,他们相信金融的发展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手段。

(二)金融结构理论——金融发展理论形成的基础。Goldsmith(1969)的杰出贡献是奠定了金融发展理论的基础,他在《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一书中指出,金融理论的职责在于找出决定一国金融结构、金融工具存量和金融交易流量的主要经济因素。他创造性的提出金融发展就是金融结构的变化,他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以及国际横向比较和历史纵向比较相结合的方法,确立了衡量一国金融结构和金融发展水平的基本指标体系。通过对35个国家近100年的资料研究和统计分析,Goldsmith得出了金融相关率与经济发展水平正相关的基本结论,为此后的金融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参考和分析基础,也成为70年代以后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种金融发展理论的重要渊源。

二、金融深化论——金融发展理论的建立

1973年,Mckinnon的《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和Shaw的《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两本书的出版,标志着以发展中国家或地区为研究对象的金融发展理论的真正产生。Mckinnon和Shaw对金融和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发展提出了精辟的见解,他们提出的“金融抑制”(FinancialRepression)和“金融深化”(FinancialDeepening)理论在经济学界引起了强烈反响,被认为是发展经济学和货币金融理论的重大突破。许多发展中国家货币金融政策的制定及货币金融改革的实践都深受该理论的影响。

(一)Mckinnon的金融抑制论。Mckinnon认为,由于发展中国家对金融活动有着种种限制,对利率和汇率进行严格管制,致使利率和汇率发生扭曲,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资金供求关系和外汇供求。在利率被认为被压低或出现通货膨胀,亦或两者都有的情况下,一方面,利率管制导致了信贷配额,降低了信贷资金的配置效率;另一方面,货币持有者的实际收益往往很低甚至为负数,致使大量的微观经济主体不再通过持有现金、定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及储蓄存款等以货币形式进行内部积累,而转向以实物形式,其结果是银行储蓄资金进一步下降,媒介功能降低,投资减少,经济发展缓慢,该状况被Mckinnon称之为“金融抑制”。这种金融抑制束缚了发展中国家的内部储蓄,加强了对国外资本的依赖。但是,在Mckinnon提出的金融抑制论中,他对货币的定义是混乱和矛盾的。他把货币定义为广义的货币M2,即不仅包括流通中的现金和活期存款,而且还包括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但他在模型中又强调所谓的外在货币,即由政府发行的不兑现纸币,这样就排除了银行体系的各种存款,因而在同一货币理论中存在着两种相互冲突的货币定义。

(二)Shaw的金融深化论。Shaw认为,金融体制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相互推动和相互制约的关系。一方面,健全的金融体制能够将储蓄资金有效地动员起来并引导到生产性投资上,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发展良好的经济同样也可通过国民收入的提高和经济活动主体对金融服务需求的增长来刺激金融业的发展,由此形成金融与经济发展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Shaw指出金融深化一般表现为三个层次的动态发展,一是金融增长,即金融规模不断扩大,该层次可以用指标M2/GNP或FIR来衡量;二是金融工具、金融机构的不断优化;三是金融市场机制或市场秩序的逐步健全,金融资源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得到优化配置。这三个层次的金融深化相互影响、互为因果关系。

根据Mckinnon和Shaw的研究分析,适当的金融改革能有效地促进经济的增长和发展,使金融深化与经济发展形成良性循环。为了更好的解释这种良性循环,Mckinnon提出了一种经过修正的Harrod-Domar模型。在修正后的模型中,Mckinnon抛弃了储蓄倾向为一常数的假设。他指出,在经济增长中,资产组合效应将对储蓄产生影响,因而储蓄倾向是可变的,它是经济增长率的函数。同时,储蓄还受到持有货币的实际收益率等其他许多变量的影响。通过对Harrod-Domar模型的修正,Mckinnon分析对金融压制的解除,既可直接地通过储蓄倾向的提高来增加储蓄,从而增加投资,促进经济的增长,又可反过来通过经济的增长而进一步增加储蓄。因此,实行金融改革,解除金融压制,是实现金融深化与经济发展良性循环的关键。

三、金融发展理论的发展

自1973年以来,Mckinnon和Shaw的金融深化论在西方经济学界产生了极大影响,金融发展理论研究不断掀起研究的新。许多经济学家纷纷提出他们对金融发展问题的新见解。

(一)第一代麦金农、肖学派。第一代麦金农、肖学派盛行于70年代中期到80年代中期,代表人物包括Kapur,Mathieson,Galbis和Fry等,他们主要的研究工作是对金融深化论的实证和扩充。

1、Kapur(1976)的观点。Kapur研究了劳动力过剩且固定资本闲置的欠发达封闭经济中金融深化问题,他认为固定资本与流动资本之间总是保持着固定比例关系,在固定资本闲置的条件下,企业能获得多少流动资金便成为决定产出的关键因素。Kapur接受Mckinnon的观点,认为实际通货膨胀率除受其他因素影响之外,还受通货膨胀预期的影响。同时,Kapur又放弃了Mckinnon着重内源融资的观点,认为流动资本的净投资部分一般完全通过银行筹集,商业银行对实际经济的影响主要就是通过提供流动资本而实现的。能提供的流动资本量取决于实质货币需求、货币扩张率与贷款占货币的比率。

2、Mathieson(1978)的观点。Mathieson与观点与Kapur相似,也是从投资数量的角度讨论金融深化的影响。但他在设立假设时,有两点不同与Kapur的假设。首先,Mathieson假设所有的固定资本都被充分利用,即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Kapur所说的闲置的固定资本。第二,Mathieson假设企业通过向银行借款筹集的是所用的全部资本的固定比率,即不仅需要向银行借入部分流动资本,而且需要向银行借入部分固定资本。他还指出经济增长归根结底是受银行贷款供给的制约,而银行贷款的供给又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存款的实际利率的影响。为使经济得以稳定增长,就必须使实际利率达到其均衡水平。因此,必须取消利率管制,实行金融自由化。

3、Galbis(1977)的观点。与Mckinnon一样,Galbis也是基于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分割性假定,认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具有某种特性,这种特性是因为低效部门占用的资源无法向高效部门转移,使不同部门投资收益率长期不一致,从而导致资源的低效配置。他提出,金融资产实际利率过低是金融压制的主要表现,是阻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了克服金融压制,充分发挥金融中介在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必须把金融资产的实际利率提高到其均衡水平,即提高到使可投资资源的实际供给与需求相平衡的水平。

4、Fry(1982,1988)的观点。Fry认为,投资的规模与投资的效率是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而在发展中国家,这两者又都在很大程度上受货币金融因素的影响。他认为,在静态均衡的条件下,实际增长率必等于正常增长率。但是在动态经济中,二者却未必相等。这是因为,实际增长率由两部分构成,即正常增长率和周期性增长率。Fry还把时滞因素引入其模型中,从而能更准确地反映储蓄与投资的变化对经济增长的实际影响。

(二)第二代麦金农、肖学派。第二代麦金农、肖学派盛行于80年代末90年代中期,代表人物有中Bencivenga,Levine,Lucas,Smith,Greenwood等。这一时期的金融发展理论对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形成机制的解释是从效用函数人手,建立了各种具有微观基础的模型、引人了诸如不确定性(流动性冲击、偏好冲击)、不对称信息(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监督成本之类的与完全竞争相悖的因素,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形成做了规范性的解释。

1、金融体系的形成。具有代表性的内生金融机构模型解释包括:在Bencivenga和Smith(1991)的模型中,当事人随机的或不可预料的流动性需要导致了金融机构的形成,金融机构的作用是提供流动性,而不是克服信息摩擦;在Schreft和Smith(1998)模型中,空间分离和有限沟通导致了金融机构的形成。在该模型中,当事人面临着迁移的风险,因为在迁移发生时,当事人需要变现其资产,从而面临迁移风险。为了规避这一风险,当事人需要通过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在Dutta和Kapur(1998)模型中,当事人的流动性偏好和流动性约束导致了金融机构的形成。金融机构的存在使当事人可以持有金融机构存款,作为流动资产的金融机构存款与其它公共债务和法定货币相比,在提供流动方面效率性高,可以缓解流动性约束对消费行为的不利影响。具有代表性的内生金融市场模型有:Boot和Thakor模型,Greenwood和Smith模型。这些模型在给出金融市场的形成机制的同时也给出了金融机构的形成机制。Boot和Thakor(1997)从经济的生产方面考察,认为组成金融市场的当事人把钱存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再把所吸收的存款贷放出去,从而为生产者提供资金,在金融机构中,当事人进行合作并协调其针对生产者的行动。Greenwood和Smith(1997)在模型中指出,金融市场的固定运行成本或参与成本导致了金融市场的内生形成,即在金融市场的形成上存在着门槛效应(thresholdeffect),只有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有能力支付参与成本的人数才较多,交易次数才较多,金融市场才得以形成。

2、金融体系的发展。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形成之后,其发展水平会随该国内外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一些经济学家从理论上对这个动态发展过程进行了解释。Greenwood和Smith(1997),以及Levine(1993)在各自的模型中引入了固定的进入费或固定的交易成本,借以说明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是如何随着人均收入和人均财富的增加而发展的。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人均收人和人均财富很低,由于缺乏对金融服务的需求,金融服务的供给无从产生,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也就不存在。但是,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一部分先富裕起来的人由于其收入和财富达到上述的临界值,所以有激励去利用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亦即有激励去支付固定的进入费。这样,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就得以建立起来。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由于收入和财富达到临界值的人越来越多,利用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人也越来越多,这意味着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四、新金融发展理论——金融约束论

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的结果曾一度令人失望,许多经济学家开始对以往经济发展理论的结论和缺失进行反思和检讨。Stiglitz在新凯恩斯主义学派分析的基础上概括了金融市场中市场失败的原因,他认为政府对金融市场监管应采取间接控制机制,并依据一定的原则确立监管的范围和监管标准。在此基础上,Hellman,Murdock和Stiglitz(1997)在《金融约束:一个新的分析框架》一文提出了金融约束的理论分析框架。

(一)金融约束理论的核心内容。Hellman等人认为金融约束是指政府通过一系列金融政策在民间部门创造租金机会,以达到既防止金融压抑的危害又能促使银行主动规避风险的目的。金融政策包括对存贷款利率的控制、市场准入的限制,甚至对直接竞争加以管制,以影响租金在生产部门和金融部门之间的分配,并通过租金机会的创造,调动金融企业、生产企业和居民等各个部门的生产、投资和储蓄的积极性。政府在此可以发挥积极作用,采取一定的政策为银行体系创造条件鼓励其积极开拓新的市场进行储蓄动员,从而促进金融深化。

(二)金融约束的前提条件。Hellman等人认为,虽然金融约束理论从不同方面论证了金融约束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合理的金融政策,但金融约束与金融压抑在某些方面还是有相同之处。金融约束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效果很差或受到扭曲,其中最大的危险是金融约束变为金融压抑。因此,要保证金融约束达到最佳效果,必须具备一些前提条件,如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较低的通货膨胀率,正的实际利率,银行是真正的商业银行,政府对企业和银行的经营没有或有很少的干预,以保证银行和企业的行为符合市场要求。

(三)虽然金融约束与金融压抑运用的手段类似,但两者有本质上的不同。Hellman等人指出,因为金融约束创造的是租金机会,而金融压抑下只产生租金转移,租金机会的创造与租金转移是完全不同的。在金融压抑下,政府造成的高通胀使其财富由家庭部门转移至政府手中,政府又成为各种利益集团竞相施加影响进行寻租活动的目标,其本质是政府从民间部门夺取资源。而金融约束政策则是为民间部门创造租金机会,尤其是为金融中介创造租金机会,这会使竞争性的活动递增收益和福利。这些租金机会是因存款利率控制造成的存贷利差而形成的,银行通过扩张其存款基数和对贷款资产组合实施的监控获得了这些租金,由此促进金融深化。

(四)金融约束的效应。Hellman等人认为,资本要求虽然也是一个防止银行发生道德风险的工具,但在发展中国家,存款利率控制比对银行资本控制更为有效。在金融约束环境下,银行只要吸收到新增存款,就可获得租金,这就促使银行寻求新的存款来源。如果这时政府再对市场准入进行限制,就更能促使银行为吸收更多的存款而增加投资,从而增加资金的供给。建立合理数量的储蓄机构,可以吸收更多的存款,金融机构吸引更多的储户是发展中国家金融深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金融约束可以促进金融深化。

金融约束论是Hellman,Murdock和Stiglitz等对东南亚经验观察后的理论思考。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使他们又重新研究了他们的金融约束论(1999),并认为这一危机从反面证明了他们的理论。事实上,金融约束是发展中国家从金融抑制状态走向金融自由化过程中的一个过渡性政策,它针对发展中国家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畅、金融监管不力的状态,发挥政府在市场失灵下的作用,因此并不是与金融深化完全对立的政策,相反是金融深化理论的丰富与发展。

五、金融发展理论的计量验证

金融发展理论的具体结论是否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其政策主张能否付诸于发展中国家的政政策实践,需要不断的研究探讨。其中,非常重要的研究工作就是利用发展中家的实证资料,对这些理论模型做出计量验证。但早期的经验研究结论只能确认两者之间存在相关关系,却无法确认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Levine,1997)。后续的经验研究应用新近发展起来的计量分析技术对更为全面的数据集进行计量分析,结果表明,金融发展是经济长期稳定增长的原因之一。

(一)20世纪80年代的计量验证。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各种有关金融发展理论的计量验证大量涌现。这些计量验证所涉及的范围较广,内容较多,几乎对Mckinnon和Shaw所提出的每一论点都作了计量验证。根据Kitchen(1986)的总结,自1973年至1984年,经济学家们对金融压抑论所作的主要的计量验证有17项。在这些计量验证中,除少数几项未能得出肯定的结果之外,绝大多数验证的结果都肯定地支持金融压制论的有关结论。

1、Lanyi和Saracoglu的计量验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83年《发展中国家的利率政策》,在该论文的附录3中,Lanyi和Saracoglu对21个发展中国家在1971年至1980年间实际利率与金融资产增长率及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之间的关系作了计量验证。根据他们算得的数据表明,实际利率为正值的国家,其平均的金融资产增长率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都较高;实际利率为负值的国家,则其平均的金融资产增长率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都较低,甚至为一负值。这反映,实际利率与实际金融资产的增长率及实际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之间有着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这种正相关关系与Mckinnon和Shaw等人提出的金融发展理论的有关结论是一致的。但这三个变量之间的正相关关系还只是说明了问题的一个方面,而这个三个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则是需要证明的更重要的一个问题。而在各种计量验证中,因果关系是一个较难证明的问题。

2、Fry的计量验证。Fry有关金融发展理论的核心也是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压抑和金融深化问题。他不仅从理论上阐述了这一问题,而且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以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实际资料对其理论进行了计量验证。Fry(1978)在<MoneyandCapitalorFinancialDeepeninginEconomicDevelopment?>一文中,对Mckinnon和Shaw的基本结论及他们关于传导机制问题的理论分歧作了计量验证。该验证的结果表明,Shaw的债务媒介论是成立的,而Mckinnon的互补性假说则不能成立。1980年,Fry又对发展中国家金融压制的代价作了数量分析。在这一分析中,Fry以实际存款利率被限制在其市场均衡水平之下作为金融压制的标志,对所选择的61个发展中国家在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中期的资料进行计量分析。通过计量验证,Fry得出结论,金融压制的代价是实际存款利率每低于其市场均衡利率1%,经济增长率将损失大约0.5%。

(二)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计量验证。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国外兴起的经验研究,验证了金融发展确实具有促进经济增长的功能,而且明确区分了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作用于经济增长的机理,以及决定金融发展和金融结构的制度因素。

1、宏观层面的计量验证。20世纪90年代初,King和Levine放弃了既有金融发展理论以发展中国家为研究对象的传统,转而寻求建立一种包括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内的一般金融发展理论。他们从金融功能的角度入手研究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尤其是对全要素生产力的影响。尽管许多金融学家都已表示金融功能对全要素生产力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一直未能找到计量金融功能的指标,King和Levine就在金融功能计量上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King和Levine(1993)在Goldsmith(1969)的基础上设计了四个用于测度金融中介体的服务质量指标(Depth指标,Bank指标,Private指标,Privy指标)来表示金融发展水平,然后用普通最小二乘法对80个国家1960~1989年间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他们发现,金融中介的规模和功能的发展不仅促进了经济中的资本形成,而且刺激了全要素生产力的增长和长期经济增长。为了检验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因果关系的方向,King和Levine设计了一个方法,检验了金融发展初始水平(1960年)与经济增长(1960~1989年)之间的关系。结果发现,金融发展初始水平的差异很好地预测了以后经济增长水平之间的差异,即便是控制了收入、教育、政治稳定、贸易和财政货币政策等变量后也是如此。所以,King和Levine认为金融发展是原因,经济增长是结果,他们的研究方法和思想对后来经济学家的研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在King和Levine研究金融中介的发展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之后,Levine和Zervos(1998)研究了股票市场的发展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他们用最小二乘法对47个国家1976~1993年间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结果表明,股票市场流动性和银行的发展不仅与同期的经济增长、资本积累及生产率提高有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且都是经济增长、资本积累以及生产率提高的很好的预测指标,这与Bencivenga等人(1995)的理论分析结果相一致。为了确定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是否存在长期相关性,Rousseau和Wacthte(1998)应用向量误差修正模型对美国、英国、加拿大、挪威和瑞典五国1870~1929年间的数据进行了时间序列分析。他们认为在金融强度指标和资本产出水平之间长期存在着重要的数量关系,而且Granger检验表明,金融中介体对实际经济活动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Tadesse(2000)对36个国家(1980~1995年)数据的分析表明,银行导向型金融体系和市场导向型金融体系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在金融部门不发达时,银行导向型金融体系所起的作用要大于市场导向型金融体系所起的作用;而在金融部门发达时,市场导向型金融体系所起的作用则要大于银行导向型金融体系所起的作用。这一研究结论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有些国家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因果关系显著而在另一些国家却很模糊的这一计量分析结果。

在以上研究中,不管是对跨国横截面数据还是对时间序列数据进行计量分析,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因遗漏了一些变量而产生的偏误,以及应用联立方程组去描述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时可能存在的联立性偏误。Rousseau和Wacthte(2004)采用了一个差分面板估计量去消除由尚未观察到的国家特定因素所引起的偏误,并力图消除由联立性偏误所引致潜在的参数的非一致性。在此基础上,利用面板分析技术对47个国家1980~1995年间的年度数据所进行的计量分析表明,银行和股票市场的发展都能在一定程度上解释经济增长。

2、中观层面的计量验证。宏观层面上的研究虽然使用了不同的计量分析工具,但分析的数据集都是以国家为单位的总量数据。因此,Mankiw(1995)指出,这种以国家为单位的总量数据进行的计量分析存在一些缺陷,而以中观层面即产业层次的数据为分析对象所进行的经济计量分析则将这一方面的研究向前推进了步。

Rajan和Zingales(1998)通过考察一国金融发展水平及产业增长水平指标之间的相互关系,来研究金融发展影响经济增长的机制。他们认为,金融发展降低了企业实施外源融资的成本,新企业的建立在意味着产业增长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创新得到了促进,经济因此而得以增长,而金融发展水平是决定产业的规模构成及产业集中度的因素之一。Neusser和Kugler(1998)设定了一个包含所有金融中介体活动的金融深化指标,运用多元时间序列分析方法对经合组织中13个国家的制造业与金融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在向量自回归(VAR)模型中对这些国家近30年间的经过平稳性检验的时间序列数据进行了计量分析。结果表明,金融部门的发展不仅与制造业产出相关,而且与制造业全要素生产率相关,更重要的是,在美国、日本、德国和澳大利亚这四个国家,这种相关关系表现为一种因果关系,即金融发展是制造业发展的原因。

Wurgler(2000)对65个国家的制造业在1963~1995年间的总投资及产业增加值的数据进行的回归分析表明,由于假定最优的投资会使得成长性产业的投资迅速增长而对衰退产业的投资会下降,因此金融市场的发展提高了资本配置的效率。Fisman和Love(2003)重新检验了金融市场对整个社会的资源在部门间配置中所起的作用。他们指出,金融市场发展水平越高的国家,各产业之间有着越高的相互关联的增长率。

3、微观层面的计量检验。中观层面的研究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仅用回归分析方法对面板数据进行计量分析,其分析结果可能有较大的偏差。而利用微观层面即企业的数据进行计量分析,在某种程度上则可避免上述问题,从而深化人们对金融发展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的认识。

Demirguc-Kunt和Maksimovic(1998)以企业财务预算模型为基础,利用回归分析方法对30个国家1984~1991年间的企业特定类型数据进行了计量分析。他们认为,法律体系越是完善的国家,实施长期股权融资和长期债权融资的企业就越多。一个活跃的股票市场和一个大的银行部门都与外源融资依赖性较强的产业的成长相关。之后,他们进行了国别比较,他们指出,在工业化国家,企业的长期负债比率较发展中国家企业的长期负债比率要高。同时,大公司较小公司有更高的资产负债率。

为了考察金融发展对不同规模企业的影响,Beck等人(2000)通过世界商业环境调查(WBES)所形成的4000家企业(其中80%是中小企业)在1995~1999年间数据进行了分析。他们指出,由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对经济增长及消除贫困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通过提高金融发展水平、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腐败程度会使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得到改善,从而促进经济的增长,并提高民众的生活水平。六、金融发展理论的总体评价

本质上,金融发展理论认为金融领域与其他一切经济领域一样,可以借助市场的力量实现均衡。它从发展的角度探讨了金融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相对于传统的西方货币金融理论学说,在理论上与实践上都有了一些创新。

(一)对金融深化理论的评价。金融深化理论侧重研究发展中国家在资本市场不发达、货币化程度不高,国家对金融干预过重条件下的理论。在发展中国家进行的以金融深化为核心内容的改革实践中,金融深化理论提出的几点建议,如放松利率管制、减少金融机构审批限制、促进金融同业竞争等大多被采纳,对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发展中国家的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完善,不论从实证上还是从理论上分析,金融深化理论还存在着一些缺陷。第一,金融深化理论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归因于金融发展,该理论的提出的政策主张过分依赖于建立有效的信贷市场,却忽视了对经济发展的根本影响因素即科技发展、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分析。第二,金融深化理论忽略了发展中国家推进金融深化的制度因素。Mckinnon和Shaw的金融深化理论在实质上是新古典主义发展经济学在金融领域的一种延伸,其基本假设是市场存在着完全竞争和完全信息,从而各个经济主体都能达到帕累托最优。可是,客观实际的市场并不存在完全竞争和完全信息,因而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发展中国家在推进金融深化的过程中,必须发挥政府的独特作用,通过金融制度创新与变迁培植市场力量。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排斥政府而依赖自由放任的市场力量,而在于改革政府介入金融的方式和职能。第三,金融深化理论对金融深化过程中的金融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若以自由放任的手段来推进金融深化,就有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因此尚不能排除政府的作用。第四,金融深化理论将发展中国家经济落后的原因过多地归于金融制度的落后,对经济结构严重失调,经济体制僵化无效等因素较少考虑,认为只要解除金融管制,依靠市场机制的刺激就会启动自行运转的增长机制。实践证明,这看法太过片面,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教训是惨痛的。

(二)对金融约束理论的评价。金融约束理论的核心思想是强调政府干预金融的作用,认为适当的金融压制是必要的。尤其对发展中国家而言,金融自由化并不一定是实现金融深化的最优选择。但是,金融约束理论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首先,金融约束理论提出的低利率和信贷配给政策优势很难实现,并且还会产生负作用。Stiglitz认为贷款利率若高于10%就会引起逆向选择和银行行为变异的观点并不完全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发展中国家银行业的运行成本至少是OECD国家的两倍(Fry,1995),因此在发展中国家贷款利率高于10%是不可避免的。而带有行政性的指导性信贷计划不可能杜绝人为因素,这些大大增加了金融风险。其次,金融约束的限度难以把握和保证,容易形成政府的过度干预。Hellman承认,官僚阶层为了既得利益,很可能在金融约束已经变得没有必要时仍将保持下去。第三,金融约束理论过于强调银行金融机构在经济中的作用。金融约束理论对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作用估计过低,也没有提出解决非银行渠道融资效率低下的办法。由于金融约束理论存在的问题,Hellman等人强调,金融约束只是一种动态的政策工具,约束的最优水平将随着金融深化程度的加深而下降,最终也向更具竞争性的金融自由化方向过渡。

我们应在认识传统的金融理论的基础上,不断发展适应于金融全球化、经济金融化趋势的金融理论,突破原有金融发展理论的局限性,探讨和构建以经济、金融全球化为背景的现代金融发展理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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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mporaryDevelopmentandEvidenceofFinancialDevelopmentTheory

第4篇:金融法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新趋势;启示

金融监管是指是指为了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有效运行和经济主体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监督部门依据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准则或职责要求,以一定的法规程序,对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实行监督、检查、稽核和协调。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为金融监管法,当其参加整个国际社会金融活动时,国际组织与国际条约也直接或间接地成为该国金融法律监管的一部分。

一、金融危机后西方金融监管的新趋势

1.监管目标的新趋势——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由于各国的历史、经济、文化背景和发展水平不一样,一国在不同的发展时期经济和金融体系发展状况不一样,金融监管的具体目标会有所不同。2O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监管的目标更注重效率,主张放松对金融的监管。2O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金融监管的目标,有些学者认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实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应,这样的表述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监管的重点。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以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这是因为美国暴发的次贷金融危机已经清楚地揭示出:就经济与金融的长期发展来说,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和效益与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问题。

2.监管主体的新趋势——主体的全面性。战后,由于中央银行越来越多承担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执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加强,以及20世纪六七十年代新兴金融市场的不断涌现,金融监管主体出现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趋势。其主要表现是:中央银行专门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督,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等则由政府专门机构,如证券市场委员会、期货市场委员会等行使管理职能,对保险业的监管也由专门的政府机构进行。

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金融监管的主体得到了一定的扩大,在新的金融危机下,美国新的改革方案中,财政部建议设立按揭贷款监督委员会、联邦保险监管机构、审慎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商业行为监管机构,这说明美国金融监管的范围是在不断地扩张,力图填补过去监管部门之间衔接的空白。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机构的建立需要专门的知识和资源,必须在确保此要求的基础上才能建立一个相对全面的监管体系。其他的一些西方国家也不同的对本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希望能在新的金融危机中全身而退。

3.监管对象的新趋势——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在美国,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了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和信托机构外,还有各类投资基金公司、投资顾问公司、消费信用机构、储蓄贷款协会、住房银行等,从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时间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资产比重由42.3%上升到62.2%,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比重由58.7%下降到37.8%。美国在加强对非金融机构的监管中拟采取一些列的政策:扩大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成立按揭发放委员会,扩大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权力,撤销存贷监管机构,由美联储监督支付与结算,合并期货与证券监管等等。

二、西方新趋势对我国的启示

1.加强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依法监管是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严格的金融立法是银监会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保证,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必要依据,不能用行政的随意性代替法律,要使金融监管法律能面支持未来金融监管的需要。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两部基本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金融监管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中央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包括“规定”、“办法”、“通知”等文件形式构成。这些法律法规之间有诸多重叠、不协调甚至直接抵触的地方,银行业务管理规章之间的内容重叠更为严重,还有部分法规和规章因未及时修订己明显过时的内容,有的内容甚至与现行的法律相矛盾。

另一方面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在努力构建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同时,世界各国已经从分业监管体制转向混业监管体制。在经济市场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国金融传统的分业经营方式上在悄悄地向混业经营方式转变,外资金融构大量地涌入我国,又加快了金融经营方式转轨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义。

2.完善监管主体制度。监管当局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驾马车”组成,由于现代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各金融领域的边界越来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泾渭分明,一些业务难免会出现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现行“分业经营、分行监管”的监管体制虽然在一定时期发挥了很巨大的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种模式也存在相应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创新、不利于金融业的全面发展,也与国际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趋势不相适应,如保险基金进入证券市场时,保监会对流入证券市场的资金风险就无法监管。

虽然2004年6月,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签署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明确三家机构要在工作中相互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但备忘录并不能解决三家地位平等机构之间可能产生的工作推委和相互扯皮的问题。随着国际混业趋势的发展,如何使国内金融业与国际趋势接轨,成为必需面对的问题。为了稳定和发展我国金融业,可以考虑借鉴英国和日本的做法,成立一家具有统一监管功能的国家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管局)。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仍保持相对独立的分业监管职能,在行政上统一接受金管局领导。金管局的职责对外代表国家监管部门,与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处理信息共享和监管职责交叉事宜。对内组织三会协调处理混业经营引起的跨行业监管中的分工合作问题,提高监管效率。

第5篇:金融法论文范文

(一)研究模型

文中对于农村金融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农村经济的影响,在研究的过程中相应的变量包括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将农村的相应投资作为控制变量,使用对于传统金融环境评析的函数模式进行计算,通过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的关系可以得出相应的方程,并可以表示为:Y=(fK,F),其公式当中Y主要的表示农村经济的发展的现状,K表示为农村的资本投入,F则是代表农村金融的发展水平。通过这个模型进行响应变量的实际调整能够有效的减少误差的产生,确保在衡量实际的相互之间的关系的过程出现偏差。

(二)指标选择

在进行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增长的关系的研究当中,实际涉及到农村金融和经济增长两个方面的内容。在农村金融指标的选择方面,包含两个方面的指标内容,其中农村经融发展规模指标和农村金融发展效率指标。在衡量农村发展规模指标时涉及到一个相关的公式FIR=DL/RGDP,这个公式表示的是农村的存款金额和农村的信贷总余额之和。农村金融发展效率指标指的是农村金融中介将农村的金融存款进行转移,转化成信贷行业的支持,促进农村的经济的增长效率。因此,指标的正确选择能够有效地减少实际在进行计算当中的差值。

二、实证分析与检验

(一)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在20世纪末期以及21世纪初期进行实际的选择和控制,对于相应的农村资本投入、存款余额以及贷款余额进行有效的数据统计。通过这样的资源的和数据的收集,在实际计算当中的准确性是对于社会发展当中农村金融的真实性有着重要的保证。因此,在模型RGDP=(fK,FIR,RLD)中,其中RGDP代表的是自然数值K代表的是在农业经济当中的固定投资额自然对数值,以及RLD贷款比的自然对数值。

(二)单位根检验

在进行分析之前,应该对于相应的监测系统VAR进行单位根的检验工作,确定数据在实际计算当中的准确性和运行的平稳性。因此,在进行单位根的检验当中应该重视农村金融当中包含的各个项目,并对于其中的平稳变量和不平稳变量进行相关的控制工作,并报相关数据的稳定性,在对于单位根的检测当中。

(三)Granger因果检验

Granger因果检验是对于标量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检验工具,这个因果检验的结果是在20世纪70年代当中进行提出并实用的,其实际的操作过程对于X和Y之间的研究进行实际英国关系的评测,并且在X变量能够对于Y进行精度的改善能够有效地预测Y的精准度,则确定X是Y的Granger原因,如果不能预测Y的精准程度则认为其不是Y的Granger原因。农村的金融环境长期的影响着经济增长,并且二者之间具备一定程度的协调关系。

三、实证分析结果评述

通过上述的研究结果,并且通过相应的数据进行研究,得出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增长的关系的相关性的实际结论,下面对相关结论进行叙述。

(一)农村经济货币化的正向相关性

在实际的农村货币的现金流通和实际的贷款金额的增加,以及农村的GDP的比重的增加在农村的经济发展进程当中真有重要的比重,同时也是货币现象的重要形式。并且相应的货币现象的增加,有利于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提升经济交易的环节和交易的速度,使得相应成本有效地节约,同时金融环境的提升使得农村的经济发展速度逐渐地加快,为经济的发展提供相应的保障。农村经济增长使得货币大量的增加,呈现出正相关的关系,使得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强有力的支撑,符合经济增长与货币化的基本规律。

(二)农村的金融贷款对经济增长的负相关性

对于农村的金融贷款呈现出以下的特点:一是农村的金融贷款具有表面化的特点,其中的贷款仅仅是形式上的信贷模式。在农业当中的实际应用并不是很多,非农业化的现象相当严重。二是农村的金融机构对于金融的实际运用存在相应的弊端,没有重视到农业的发展规律,其在活动的过程中没有将农资发展作为重点。三是金融制度的问题,金融是维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金融制度的正确实施能够有效地推动社会的发展和农村经济水平的提升。

(三)农村投资对经济增长作用不明显

在实际的农村经济当中,投资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不会产生显著的成效。这与投资和经济增长的关系相悖。在改革开放的初期阶段,国家解放农村的剩余劳动力,使得农村的经济得到相应的发展。但是在发展进程中,还是存在很多的问题,农村经济现状不能够良好地利用投资。并且在实际投资时造成农村金融环境和投资脱节,造成无效投资和投资浪费等深层次的原因。

四、结语

第6篇:金融法论文范文

(一)发展现状近年来,广东在财政科技投入和银行科技信贷结合、科技金融与科技资本市场结合等方面作了很多尝试和创新,形成了科技与金融互动的良好局面,形成了一条有广东特色的科技金融路子。首先,广东省政府科技经费投入保持逐年稳定增长,财政科技拨款额稳步增加,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力度加大,R&D经费投入强度进一步提高。在地方财政科技拨款上,2008与2010年广东均排名全国首位,2009年排名第二位;2010年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占当年全省财政支出的比重为3.96%。另外,广东省除拟设立200亿元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和海洋科技等产业外,自2009年开始,广东省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从2012年开始,省财政将每年安排超过1亿元信用保险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广东省科技企业积极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小微信保易专项保险和进口信用保险。其次,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越来越多,目前广东省共有创业投资机构2800多家,管理资金规模超过3500亿。第三,科技资本市场正在完善,目前广东已构建了包括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三板市场在内的多层次科技资本市场;包括技术产权交易所在内的OTC市场正在探索中前进,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债务性融资市场则相对滞后,目前仅有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中小企业集合债。截至2013年6月份,辖区共有上市公司184家,总市值1.1万亿元,分别较2006年底增长1.3倍和3.18倍;证券公司5家,资产总额和净资产分别为1027亿元和387亿元,分别比2006年底增长1.32倍和5.62倍;期货公司11家,期货营业部88家,较2006年底增长4.5倍;基金管理公司3家,基金规模达3510亿份,较2006年底增长4.25倍。第四,科技贷款市场已形成商业银行科技贷款、政策性商业银行科技贷款和民间金融科技贷款共同发展的局面。2008年,国家开发银行和广东省合作,由广东省拨出1亿元设立“贷款风险准备金”,国开行将在五年内配套180亿元风险贷款用于科技企业。第五,科技保险还处在探索阶段,《广东省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首次提出发展科技保险,试行并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目前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的产品的保险已经逐渐开展,比如由惠州市科技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和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推出的针对惠州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保险;而针对科技活动的保险和针对科技金融工具的保险则仍未有相关产品或案例出现。第六,科技金融环境基本上有效、开放的运行。目前,广东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正在全省展开,担保体系建设也在有效开展,针对企业管理人士的培训也开始逐步推进。挂牌在番禺节能科技园的广东省科技金融聚集区,是广东为加强科技金融环境建设的新举措。

(二)存在问题尽管广东在科技金融各方面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探索,但是步子仍不够大,所取成就与广东经济大省的地位仍不相符。目前,广东省在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工作机制、政策机制及效益评估方面的成效还不能满足广东科技企业技术升级和经济转型对金融的需求。广东科技金融发展遇到的主要问题如下:1.思想意识上有待进一步统一首先,很多人认为科技金融是市场行为,政府不应干预;因此,坐视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不理。其次,还有观点认为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抵押担保缺失、生命周期短这两个固有特点,政府必须全额出资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政府完全不引导,不监管,大量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企业将很难生存下来;而另一方面,我们在一些地市调研中发现,有些地方的政府片面以为风投是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唯一手段,因此积极成立风司;结果是:风投由于趋利避险本性都盯着上市企业,而上市公司并不缺钱;担保公司不搞担保,搞高利贷,地下钱庄;真正需要钱的中小企业仍然贷不了款。2.缺乏科技金融参与各方的顶层设计科技金融要想获得发展,必须明确各参与主体的角色和利益,必须规划各参与方的参与模式。政府、银行、企业、保险、担保等各参与方应发挥什么作用?政府应在什么阶段介入?以什么角色介入?介入到什么程度?银行如何在现有体制下进行金融产品创新?保险机构应怎样配合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顶层进行设计。3.科技金融统计指标体系亟待构建市场上有大量的处于发展早期的科技企业融不到资,而同时又有大量的各种资本在寻求出路,引起错位的一个很大原因是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我们在调研中发现,企业、政府、机构都需要一个能洞察各方需求的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而缺乏科学可行的科技金融统计指标体系和相应的科技金融结合效益评价系统是构建功能齐备的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的主要障碍。4.科技金融培训机制有待于分层次全面展开产业链要完整,需要创新链支撑,创新链要完整,需要资金链支撑,资金链要完整,需要熟悉资金运作过程的管理人士。而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往往都是企业开发人员,他们专注于技术研发,而不擅长营销、融资等商业模式;金融界人员不懂产业链,不懂科技规律,不懂知识产权,因此不敢放贷。这种困境彰显复合型人才的缺失,因此促进科技金融结合应从人才培养上开始,金融人才应先了解产业链、创新链、才能开始去从事金融;而企业技术人员同时又是管理人员的应加强企业融资、营销等商业技能。

二、促进广东科技金融结合的对策

科技金融工作是一个涉及面广的系统工作,它的大力发展依赖于各参与方的主观积极性。随着广东省《关于全面推进金融强省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进一步明确了广东的金融强省战略,而科技金融也晋升为广东要大力发展的五大金融之一。因此,笔者根据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必须形成两个方向的合力,即横向层次的合力和纵向层次的合力在同一层面上,要通过协调机制、联席会制度等组织方式,充分调动科技厅、金融办、发改委等政府的工作积极性;要充分引导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的参与性,让他们意识到参与科技金融工作并非政治工作,而是政府主导并规范的市场投资行为;要加大对科技企业关于投融资信息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创新创业的有利局面。在此基础上,各参与方要形成上下一致,上行下效,操作规范,监督有效的纵向同心协力模式;应明确目标、使命,运行机制,行动纲领。目前的很多做法只是个案,需尽快沉淀为机制,这样才能满足大规模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已有的实践表明,在科技金融发展的第一阶段,政府应责无旁贷,也要当仁不让地发挥绝对主导作用,否则科技金融工作就如一般散沙,互相推让,结果就是互相之间做做样子。党的十报告明确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因此政府应在以下层面有所作为。首先,由政府全额出资扩大种子基金规模;条件成熟后再扩充引导基金规模,引导更多的民间、风投资本进入;根据实施效果再审时度势规划新型全资再担保公司。东莞在政府出资设立引导基金方面的实践有一定借鉴意义。其次,为银行准备风险准备金,为银行、担保机构提供工作补贴。第三,为企业分担责任,降低企业费用支出,搭建贴息平台。第四,当科技金融工作进入轨道后,政府应将工作重心转向完善监督机制上,这也是政府最应该做的工作。很多事情一旦上了台阶,就容易形成一窝蜂的局面,因此政府必须有效的监督、控制并引领发展势头。第五,科技金融发展中政府职能不能缺位,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更不能越位,政府行为必须懂得适可而止,准确把握范围与力度,这样才能发挥正面推进作用而不至于形成阻滞。

(二)完成科技金融发展顶层设计历史使命和基本目标是科技金融顶层设计的根本出发点。按照金融支持技术创新和技术产业化的本质要求,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从金融机构体系、中介服务体系、金融市场体系、政府组织体系和管理监督体系5个方面完成顶层设计。具体改革途径和相应举措呼之欲出:大胆探索金融产品创新、金融工具创新,鼓励多层次债券市场包括高收益债券市场发展;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引导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天使投资、对冲基金、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等一切新金融模式快速发展,激发政府直投基金和引导基金的辐射功能,降低科技企业对银行贷款的过度依赖;大胆创新中介服务体系,大幅精简流程。

(三)尽快搭建功能齐备的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应尽早组织统计、银行、企业等相关领域专家确定科技金融统计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搭建一个能够整合企业融资需求、机构投资状况、政府专项基金政策、创新创业项目等信息资源的平台。平台应以构建金融机构信息和金融产品数据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概况数据库、担保机构担保信息数据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专利数据库等为基础,以提供贷款、担保、科技保险、风险投资、股权转让、上市指引等信息服务为核心,以银行、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个人投、融资为主要服务对象;然后逐渐扩展开发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衍生功能。

(四)逐步建立科技企业成长潜力评价机制和科技企业信用评级体系对科技企业的技术可持续开发能力、产品市场竞争力、管理能力、营销能力等建立评价机制,有利于筛选并挖掘最有成长潜力的科技企业。另外,企业信用关乎一个企业的融资效率甚至企业的发展,因此应优先建立科技企业信用评级体系、评级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

(五)继续完善多种类、多层次资本市场协作机制首先,基于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需建立由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体系,体系应由政府参股或控股的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等构成;也可以尝试建立风险池或建立风险准备金模式,进一步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同时应充分发挥保险的平衡作用,大力发展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稳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对科技企业的服务范围。其次,规划建立科技支行。农行江苏分行成立的科技支行,施行“四新定位、五专运作”的独特模式值得广东借鉴。所谓“四新”即是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新金融模式、服务新企业和研发新产品;所谓“五专”即成立专营机构和专业团队、推出专属产品、制订专业流程、设立专项补偿。

第7篇:金融法论文范文

麦金农(Mckinnon,1973)和肖(Shaw,1973)关于发展中国家金融抑制的理论以及赫尔曼、穆尔多克、斯蒂格利茨等关于金融约束的理论指出,在金融压抑下,政府按照自己的偏好将金融资源投入到大的项目和国有部门中去,而对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部门支持不够。银行部门虽然拥有较强的激励和动力支持实体经济,但由于竞争不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难以满足。[2]金融体系不健全使得金融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经济生活中存在过多的金融管制措施,而受到压制的金融反过来又阻滞了自身的发展与进步。

1.金融市场化程度不高。金融缺口从根本上说是中国存在的金融压抑造成的,实际利率没有反映真实的资金供求,导致资金的过度需求和有效供给不足并存,出现金融缺口。信贷市场的利率管制、价格和数量歧视导致企业的逆向选择、寻租等现象,浪费了信贷资源;资本市场的行政管制则增加了企业的直接融资成本。[3]中国银行体系、证券市场等建设的滞后加大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中小企业在中国发展历史相对来说较短,但是发展速度比较快,而金融体制的改革、证券市场的发展等相对来说要滞后,由于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与市场,这导致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过窄。在国内金融抑制和银行主导型融资的大环境下,中国的资本市场相对于高速发展的中国经济整体状况是远远落后的,其发展缓慢且滞后于经济发展。[4]在直接融资方面,中国对股票和债券发行做出规定的条件极力严格与苛刻,进入的门槛过高,使得中小企业望而却步,无法通过直接融资满足自身经营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在国外,中小企业以股票市场、二板市场、企业债券等直接融资为主,美国高达50%以上,中国仅占3%左右。目前,中国中小企业主要以间接融资为主,资金来源主要是自筹和贷款。2004年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了中小企业板块,为中小企业专设了一个新的融资平台。但是其发行上市条件和上市程序与主板市场区分度不大。对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讲,较高的进入门槛使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依然可望不可及,难以实质上为中小企业提供触资便利。经国务院同意,2009年10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举行了创业板开板仪式,这意味着酝酿10年之久的创业板开板,也成为中国应对金融危机的新举措,有助于中小企业融资。在发行企业债券方面,由于涉及金融风险问题,民营中小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难以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另外对中小企业来说,其规模小、资信记录空白、评级机构在对其风险评级时手续复杂,债券的包销费用高昂,企业难以承受。国家对上市流通债券等级的要求也是一般中小企业所难以达到的,这使得债券自由流动性受到很大影响,投资者对小企业发行债券的信用存在顾虑,缺乏购买信心,[5]中小企业难以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取得资金。

2.金融自由化深度不够。改革开放以来,银行业的发展历程表明,中国的金融体系是国有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政府金融政策的重点一直是建立一个广泛而发达的银行体系。1992年之前,政府对金融部门采取的主要政策是金融压抑,维持国有银行在金融部门中的垄断地位,包括准入限制、规模限制、业务限制等,以便通过国有金融部门来支持经济增长(主要是体制内经济的增长)和维持宏观经济稳定。这一目标定位使银行部门的功能性缺陷越来越明显,导致资本配置效率下降,也难以为快速发展的非国有经济提供金融支持。而市场结构的垄断性和产权结构的单一性还阻碍了国有银行自身效率的提高,使其缺少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产质量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内在激励,出现了“大而不倒”的局面。1992年之后,金融政策开始由金融压抑逐步转向金融自由化,以满足不同经济成分的融资需求。金融政策的转向有助于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提高中国金融体系的整体效率,并逐步向市场主导型的金融体系方向发展,进而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但其自由化深度不足,削弱了金融体系的资源配置功能,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尤其从区域视角来看,政策对地区金融深化过程具有很强的推动作用,但是从沿海到内地的改革次序使得东部地区得到了比中西部地区更多的政策支持,东部地区借此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金融体系,而西部地区从西部大开发战略中逐渐获得了政策优惠,中部崛起战略则开始得更晚。无论是从速度还是效率上来看,中部和西部地区的金融深化程度都远远落后于东部地区。区域金融发展不平衡的结果是,本来需要大量投资的中西部地区难以获得相应资金,而原本拥有充裕资本的东部地区又从中西部地区吸引了资金。投资渠道的单一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的不稳定,导致这些资金涌入股市、房市,进一步加剧了实体经济的资金供需矛盾。区域金融发展不平衡的另一个影响则是加剧了“割裂”性的经济结构,使得资本报酬率在三大区域间的差异进一步拉大,进而则影响了全国的经济增长质量。

3.金融创新能力不强。创新是企业竞争力尤其是金融企业竞争力形成的重要源泉,因为现代金融业具有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和资本密集的特点,金融业务、金融管理、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制度的创新成为提高金融绩效的必然路径,现实中富有竞争力的国际金融集团如花旗、汇丰都能通过金融产品和技术等创新,向全球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以求获得利益增长。中国金融机构由于体制、技术和观念上的制约,使其金融自主创新意识不强和创新能力不足。外资金融机构由于熟悉国际金融领域,长期分析国际金融形势,注重市场开发,早已经通过市场磨练形成创新制胜的观念,并具备很强的技术和金融产品创新能力。基于此,外资金融机构可迅速确立在新型金融业务方面的优势,建立业务竞争优势壁垒,争夺优质客户,建立高端业务,压缩中资金融机构的经营空间,加大中资金融机构业务竞争能力提升的时间成本。

4.风险管理水平不高。风险管理能力是提升金融业竞争力的重要保证。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以及对金融风险的管理,包括识别、交易和转移,始终是金融业永恒的话题。从当前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来看,金融风险的管理和控制仍然是全球金融业面临的重大问题,金融全球化给全世界经济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商业机会,提供了更多的金融融资渠道,但由于金融生态环境的风险,最终会影响到经济的持续发展,并形成金融行业的风险。面对成因复杂的金融风险,外资金融机构一般都已推行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建立涵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拥有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手段。近年来,尽管中国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水平已有所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有所增强,但在风险管理的理念、风险识别的技术和风险处置的方法等方面,与外资金融机构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这样势必就会影响到中国金触机构竞争力的提升。

二、完善金融市场的路径选择

目前,世界经济金融形势复杂多变,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尚未完全消除,联合国的《2013年世界经济形势与展望》报告指出,世界经济增长在2013年很可能会继续保持低迷,并且在随后的两年中全球经济面临滑入再度衰退的极大风险。有鉴于此,金融市场应当根据经济创造的实际需求进行体系建设,充分发挥金融市场的核心作用。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需求,兼顾企业的投融资需求、避险需求和国家的宏观调控需求,为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与国际化准备条件;实现多层次金融市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加强金融市场创新、金融管理创新和金融监管创新十分重要,以便更好地促进金融市场的规范运行,在提高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的基础上,提高金融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再配置效率,提高社会投融资的便利度和满足度,加大金融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力度,促进金融发展,提高经济增长质量。

1.金融投资创新。经济发展越来越依赖两个动力———创新与企业家精神。其中,金融投资将激发企业家的创新激情。同时,金融投资创新也将促进中国的经济发展。创新既是企业家精神的实质,也是创业投资的核心。创业投资是投入到具有巨大增长潜力的创新型企业或项目的一种非公开权益资本,或权益资本连接,它是非公开权益资本的一个子范畴,是一种特殊的非公开权益资本。它是通过积极参与所投资企业建设并最终实现资本增值的、新型的具有生命力的资本运作模式。创业投资与创新的关系不仅在于它对于创新本身的贡献,更在于它促成创新项目的商品化过程,在于它为创新提供了实现其价值的平台或渠道。风险投资是通过帮助创业者来建造这些企业,从而使创新实现价值。创业投资不是投入现在,而是着眼未来,机会与风险共存是创业投资的重要特点。创业投资对于风险具有较高的容忍度,是因为它对于机会的不懈追求。为了追逐高额回报,创业投资往往投入那些快速增长的具有巨大市场潜力的企业。创业投资被誉为经济发展的发动机,这是由于创业投资是对于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未来的投资,是对于一个国家的新的增长力的投资,是对于一个国家的国际竞争力的投资。因此,各国(地区)政府都大力支持创业投资,政府对于创业投资的支持尤其体现在其对于科技企业的投资上。

2.金融监管创新。随着中国金融业全面对外资开放,如何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将是监管部门面临的挑战。监管理论的成本收益说不是单纯地回答需要不需要监管,监管好还是不好的问题,而是提出应当在成本和收益中权衡,以实现“适度监管”,提高监管效率。精确衡量监管的成本和收益虽然不易,但对单个监管政策进行评价时可以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在不同选项之间进行择优。在不同国家,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具有制度差异。由于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所处的经济、社会和法律制度不同,监管的成本和收益的具体内容可能与发达国家有所不同,这就为探索中国金融业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分析模式提供了空间。激励监管理论注重发挥被监管对象的主动性,可以减少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不必要干涉,还有助于降低监管成本,提升监管者的整体声誉。在中国强化监管中的激励因素还有助于改变中国传统的行政性管制,优化设计金融监管机制。但要在中国金融监管工作中引入激励监管机制,如事先承诺制,还需要一定的环境支撑,即更新监管技术手段,提高监管者素质;加快银行会计制度的改革,确保银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强化市场约束力量,加大信息披露力度等。

3.金融制度创新。中国金融体制一直依附于经济体制,在传统体制下,金融体制以为国家赶超战略集聚资金为目标。在体制转轨中,金融体制一直是作为促成实现转轨的资金保障起作用的。由于金融体制本身改革的滞后性,并没有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提供“制度环境”,金融始终未发挥其先导作用。因此,必须从金融制度创新入手,进行改革。一是进行金融体制改革,进行国有银行的治理结构改革,推动国内银行之间的竞争。二是资本项目的对外开放,创新金融市场在市场经济中发挥核心作用的方式,完善股票市场,改变企业单一融资结构,以减少企业融资对银行系统的依赖,让金融市场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最大助力。

第8篇:金融法论文范文

在21世纪以前的经济学研究中,研究者大多关注的是企业中的投入产出效率问题,由于当时资本市场化程度低,很少有人专门研究与资本决策有关的问题,尽管如此,还是有些研究成果对以后金融学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其中最大的贡献是资金时间价值概念的提出。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及人们对不确定性概念的认识,进入30年代以后产生了大量对金融决策问题的研究成果,同时这些成果又积极推进了金融市场的活跃与发展。在本文以下部分简要概述与评价了这一时期的重要研究成果。

(一)不确定性研究在资产定价领域中的应用

1.证券组合理论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在整个金融分析的框架中,不确定性概念的引入是具有重大作用的。最早Kenes(1936)和Hicks(1939)提出了风险补偿的概念,认为由于金融产品中的不确定性的存在,应该对不同金融产品在利率中附加一定的风险补偿。随后,VonNeumann(1947)应用预期效用的概念提出了解决在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决策选择的方法,在此基础上Markowiz(1952)发展起了证券组合理论,他认为投资者选择证券组合时关注的只是未来现金流的均值与方差。他假设投资者的预期效用符合二次分布或者是多项式分布。Markowiz的主要研究结论是在不确定的前提下,最优的投资决策是分散化持有。Tobin(1958)认为投资者出于自身流动性偏好的不同选择收益与风险的均衡。这进一步完善了证券组合选择理论的框架。

在资产定价领域另一著名的理论模型就是资本定价模型(CAPM),Sharp(1994)和Lintner(1995)用公式简明地表述了资产组合的价值与无风险利率以及资产的风险水平之间的关系。Black(1972)推出了即使在不存在无风险资产的情况下,Sharp和CAPM公式仍然成立,只是无风险利率被包括整个市场上所有资产的证券组合的预期收益率代替。与CAPM模型同时代出现的资产定价模型还有Ross(1977)的套利定价模型(APT)和Lucas(1978)典型资产定价模型。

以CAPM为代表的资产定价模型,为资产定价提供了一个简洁的计算方法,并且得到了一些在实证方面的研究的支持(FamaandMacbeth,1973),但是对现实中的一些异常现象仍然缺少有效的解释能力,Brennan(1989)认为CAPM是建立在所有投资者对投资的预期与风险都具有共同的估计与判断,并且所有投资者的效用函数一致的假设基础之上,这一假设与现实不一致,这是导致CAPM对一些现实问题缺少解释力的根本原因。以后正是对这些假设的质疑,推动了信息不对称概念的提出与研究。

2.市场有效性假说

市场有效性假说认为,在一个完全竞争市场中,不存在不对称信息与市场摩擦,影响未来平均收益的只是投资风险的不同。在20世纪60年代有大量研究工作者对市场有效性假说进行了检验,Fama(1973)通过对美国证券市场的实证检验,认为有效市场假说是成立的,但是很多研究人员发现了在市场中,存在着许多市场有效性假说或者CAPM模型解释不了的异常现象。例如,Basu(1977)发现资产的平均收益除了与CAPM中的β系数有关外,还与资产的价格盈利比率(P/E比率)有关,在相同β系数下,价格盈利比率高的股票(成长型股票)的市场价格好于价格盈利比率低的股票(价值型股票);Benz(1981)发现股票的市场价格还与上市公司的规模有关;Stattman(1980)发现股票的价格与账面价值的比率(P/B比率)也是影响股票价格的重要因素。Fama和French(1993)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三因素模型,即在影响资产价格的β因素外,加入了P/E比率和P/B比率因素。

另外,许多研究人员从时间序角度研究也发现了一些市场有效假说与CAPM解释不了的异常现象,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Pozeff和Kinney(1976)发现的所谓“一月效应”;他们发现在纽约证券市场的指数在一月期间的存在明显低于其他月份的现象;还有就是Cross(1973)和French(1980)发现存在类似的“星期一效应”,以后许多研究人员在世界范围内验证了这两种现象的存在。

对这些异常现象的解释,有效市场假说显得无能为力,有人曾经试图将“一月效应”解释为到年末税收流出的影响,但是在英国、澳大利亚等税收年度不在12月份的国家,仍然存在“一月效应”就无法解释了。有些学者从心理学的角度解释这些异常现象,例如,Dreman(1982)将股票价格的P/E比率效应解释为,由投资者总是过高估计具有高成长性股票的成长性,导致市场中具有高P/E比率的股票的价格被高估了,这是导致股票收益率低的原因。

3.连续时间模型

在资产定价理论中的另一个重要假设是:证券市场总是在连续过程中,在这一假设前提下,Merton(1969,1971)将CAPM发展为瞬时资本资产定价模型(ICAPM),同样在信息对称、无摩擦的市场中,资产价格的变化符合Ito过程,在这种条件下,资产的价格与投资者的效用偏好无关。在随后的研究中Merton(1973)和Black(1973)应用以上连续时间模型成功地得到了期权定价公式,这一公式后来被大量的实证研究所证实,并且被广泛在实践中应用。

(二)不确定性研究在公司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金融分析研究的另外一个重要领域是公司财务管理,主要研究公司在投资决策中的有关负债与权益比例选择、公司的红利政策等问题。最早这方面的研究成果由Modigliani和Miller(1958)作出,他们的研究显示,在完全市场中(没有市场摩擦与信息不对称存在)公司的价值与公司的负债比率无关(M-M定理)。类似的研究结论还有,公司的价值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无关。显而易见,这些研究结论与现实中的事实不符。依据M-M定理的结论,公司在利润分配时,由于派发现金红利会有现金流出,公司将更愿意选择股份回购的政策,而不是红利政策,而在现实中,许多公司更愿意选择分红而不是股份回购,这一现象被Black(1976)称为“公司红利的困惑(DividendPuzzle)”,对此Miller(1977)所能给出的解释是,M-M定理的结论之所以与现实不同在于税收与所谓的破产成本对财务结构的影响,是由于一定的负债可以使公司达到税收减免的作用,另外由于对高负债率公司存在着破产的风险,所以负债率对公司股票价值存在影响,Miller以及其他的学者对这些财务问题做出的解释总体来说都不很令人满意,直到后来引入不对称信息以后,似乎才对这些问题的解释取得了突破。

二、金融中的不对称信息问题的研究

正如前文所述,对现实中的一些现象很难单纯用不确定性(风险)来得到满意的解释,正是在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引起了人们对金融问题中的不对称信息的关注,加上在20世纪60年代以博弈论为代表的信息经济研究方法的突破,使得许多学者在对金融问题中的不对称信息的研究中取得了很多成果,特别是用不对称信息可以完美地解释许多有关财务结构方面的问题。以下仍然分两部分概述这方面

的成果,首先是在财务决策方面的成果,接下来是在资产定价方面的成果。

(一)不对称信息在公司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1.红利信号模型

关于公司红利决策的困惑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关注,除了以上提到的公司更愿意支付红利而不愿意将利润用于股份回购的异常现象之外,Lintner(1957)还发现公司在进行红利决策时,由于受累进税制的影响,更愿意使各年的红利平滑些,所以公司每年的红利波动要远远小于股票价值波动,有关税收减免的理论解释较为理想,并且在以后被许多学者用实证方法证实了这一现象的存在(例如:FamaandBabiak,1968)。但是税收效应并没有很好解释公司为什么更愿意支付红利的困惑。

最早Miller(1961)注意到红利可能是向投资者揭示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号,但是直到Bhattacharya(1979)才应用博弈论方法建立起了红利模型,Bhattaeharya成为第一个将博弈论引入金融分析的学者,Bhattacharya认为公司的管理者对公司投资项目的前景与其他普通投资者相比具有信息方面的优势,管理者通过公司的尽可能高的红利向普通投资者传递信息,如果公司红利水平高意味着公司投资项目的未来前景好,而对于无法支付高额红利的公司将不得不向银行贷款,从而担负过高的财务成本。以后许多学者在此基础上对模型又进行了一个改造(MillerandRock,1985;JohnandWilliams,1985)。但是仍有学者质疑认为,按照以上模型认为只有在公司需要为新项目向市场融资时,才有积极性支付高水平的红利,但事实上模型的红利支付水平并不受公司是否有新项目的影响。也就是说,上面的信号模型不能很好解释红利的平滑性。为此,Kumar(t988)发展出了一个粗糙信号(CoarseSignaling)模型,其结论认为公司在一定的利润范围内会支付同样水平的红利,直到公司的利润水平超出了这一范围,公司管理者才会调整红利支付水平。红利信号模型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公司为什么愿意支付红利,而不是股票回购。Ofer和Thakor(1987),Barclay和Smith(1988)用逆向选择原理解释了这一现象,他们认为公司更愿意在市场上自己股票被低估时回购股票,所以回购股票行为向市场传达了股票价值被低估的信号,所以会引起股票价值的上涨,从而使公司支付了额外的成本,而用红利分配利润不存在这一逆向选择问题。

2.资本结构

正如上文提到的,公司资本结构问题的研究在引入不对称信息以前一直没有得到令人满意的结论。应用博弈论描述公司资本结构的决策过程,大大推动了对公司基本结构决策研究的发展。

最早Ross(1977)建立了一个公司负债决策的博弈模型,其中公司通过负债率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未来经营前景的信息,由于高负债率可能导致公司破产的风险加大,而一旦公司破产将为公司的经营者带来损失,所以只有公司管理者对公司未来的现金收益乐观时才会在资本结构决策时选择贷款,提高负债率。而前景乐观的公司提高负债率的决策是前景悲观的公司所无法模仿的,所以对资本市场来说,高负债率是公司发展前景乐观的信号。随后在Myers(1984)的模型中,认为如果管理者在公司项目发展需要融资时,如果管理者认为目前市场上自己公司股票价值被市场高估了,会选择通过发行股票的直接融资方式,而如果管理者认为公司股票价值被低估了,就会选择贷款等间接融资方式,所以说公司增加发行股票向资本市场传递的是公司目前股票价值被高估的信号。Myers认为经营者在面对新项目需要投资时首先选择的是用自身盈利积累完成投资,其次是选择贷款等间接融资方式,最后才会选择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这被称之为“融资顺序理论(Peckingordertheoryoffinance)”。

在金融分析中应用博弈论的不对称信息理论取得较大成绩的研究就是所谓的问题的研究,Jensen和Mecking(1976)指出公司中存在两类问题,其一是债权人与股东的矛盾,其二是股东与公司管理者的矛盾。债权人与股东间的矛盾表现在股东总是扩大公司投资风险,因为项目成功了超额收益全部是股东的,而如果公司经营失败,破产的成本由债权人与股东共同负担。Diamond(1989)通过研究认为,在长期重复博弈条件下,股东的声誉可以在一定程度改善股东和债权人间的矛盾。股东与管理者间的矛盾是由于股东不能有效控制管理者的经营行为,因而管理者会最大化自己的利益,可能会损害股东利益。

在80年代末与90年代,出现了有大量关于问题的研究成果,Hart和Moore(1989,1994,1998)研究发现当企业家计划投资新项目而需要向外融资时,与投资者签订贷款合同是最优合同,得到这一结论的关键在于虽然企业家与外部投资者在项目未来进展的各个时期都可以观察到项目的收益情况,但是第三方(例如:法官)无法观察到项目的收益,此时贷款合同是最优融资合同,并且Hart认为由于贷款人在企业家不能偿还贷款时可以控制公司的资产,所以企业家有积极性偿还贷款。

3.公司所有权控制市场

公司所有权控制市场的概念最早是由Manne(1965)提出的,他认为为了有效的配置资源,公司所有权控制市场的存在是必要的,现代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转离不开公司所有权控制市场的存在。在公司所有权控制市场中所有权的转移方式是多样化的,包括:收购、兼并、股票的发行以及委托关系的变化等手段。在传统的完全竞争、无摩擦的资本市场假设下,很少考虑公司所有权转移对公司价值的影响,而事实上每次兼并收购活动都会引起公司股票价值的大幅波动。直到进入80年代以后非对称信息概念的引入,使得人们认识到了公司所有权控制市场对资本市场影响的内在机制。

Crossman和Harl(19803研究了在公司收购过程中存在所谓的“免费搭车问题(FreeRiderProblem)”,他们认为当收购方发现一个目标公司的运营效率低下,而决定收购目标公司时,面对外部的标购,原有的股东知道收购者通过收购后公司在新的经营者经营下,效率会提高,所以会自发抵制收购,等待收购价格的升高,直到收购价格升高到在新经营者的经营水平下的合理的价格时,原有股东才会出售手中股票。考虑到收购方在收购过程中搜集信息、组织收购是有成本的,所以采用标购行为实际上为收购方带来了损失。Shleifer和Vishny(1986)认为,如果收购方在标购目标公司以前就已经持有了目标公司的一定股票,可以解决上述“搭车问题”的困惑,收购方可以用自己手中股票的增值弥补收购带来的损失。然而Shleifer和Vishny的结论并没有在实证中得到证实,反而Desai和Kim(1988)的实证结果认为大多数的收购方在标购前并没有持有目标公司的股票。

在收购行为研究方面的另外一个困惑就是收购行为往往导致股票价格的大幅上涨,例如:Jennings和Mazzeo(1993)发现收购发生时的收购人对目标公司的首次出价,大多数高于收购前10天的股票价格的20%。Fishman(1988)将这种现象解释为是由于有潜在竞争者随时会加入收购,较高的出价是为了阻止竞争者加入。

4.新股发行(IPO)

在1963年在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组织的一项研究中,首次发现在新股上市后的短期存在着明显的超额回报的现象,以后许多学者在许多国家发现了这一现象,例如:Ibbotson和Ritter(1995)统计得出美国纽约证券市场1960-1992年发行新股的首日的超额回报是15.3%。在许多年中IPO现象成为挑战市场有效性假说的又一个证据。

对IPO现象最早的解释是由Rock(1986)作出的,Rock认为IPO现象实质是个逆向选择问题,新股上市时市场上存在着两类投资者,一类是具有信息优势的投资者,一类是不具信息优势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只是在新股定价低于其真实价值时才购买,而当定价高于其真实价值时只有不具信息优势的投资者才会参加购买,所以平均来说,不具信息优势的投资者购入了较大比例的被过高定价的股票,为了在市场中留住不具信息优势的投资者,公司在初次发行新股时常常有意低定价。类似Rock对IPO超额回报问题的解释,许多研究人员给出了这一问题的其他合理解释,例如:Allen和Faulhaber(1989)以及Grinblatt和Hwang(1989)将新股发行低定价解释为公司未来前景良好的信号;Hughes和Thakor(1992)认为公司新股发行低定价是为了规避诉讼风险;Ruud(1993)认为新股上市后的短期高回报是由于承销商的价格稳定活动造成的。

在IPO领域中的另外一个难以解释的现象就是新股上市后长期表现不好。Ritter(1991)研究发现,在1975-1984年间发行的新股在发行后3年间的回报比正常股票的回报至少低15%。以后Loughran(1993,1995)再次证实了这一现象的存在。Shiller(1990)用所谓“主持人效应”解释新股长期回报不好的现象,他认为新股上市的初期承销商出于对自身声誉的考虑会创造短期超额需求的假象,随后随着承销商从市场的退出,导致了新股长期回报不佳的现象。

(二)不对称信息在资产定价领域中的应用

Grossman和stiglitz(1980)最早将非合作不对称信息的概念引入资产定价领域的研究中,建立了所谓资产定价的理性预期均衡理论,他们认为资本市场中的每个参与者都从市场价格的变化中获得信息(所谓的学习过程),并且每个参与者的行为不会对市场价格构成影响。在80年代初期这一理论成果主要用于解释公司财务方面的问题,直到Kyle(1985)以及Kyle和Milgrom(1985)研究做市商制度下的价格形成机制的成果出现以后,不对称信息对资产价格的影响才越来越多地引起人们关注,以后在KyleMilgrom框架的基础上出现了大量的研究成果。由于在这一框架下的价格决定机制不同于ModiglianiMiller的市场均衡机制,是通过研究具体市场条件下的资产价格形成机制,所以常常将这部分研究成果称为市场微观结构理论。

Kyle研究了在做市商制度下证券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在Kyle的模型中,市场由三类参与者构成:风险中性的做市商、噪音交易者和信息交易者,噪音交易者出于自己的流动性需求进入市场交易,信息交易者根据自己的信息交易,为了最大化自己的利益,信息交易者选择自己在市场上的交易数量。与Kyle不同之处在于,Milgrom建立的序贯交易模型(SequentialTradeModel)中交易者每次交易的数量都是固定的,即每次都只能买入或卖出一个单位的资产,做市商根据交易指令的类型来设定买卖价差,在均衡条件下,由于有竞争做市商的存在,买入报价是做市商收到卖出指令时关于资产价值的条件期望值,卖出报价是做市商收到买入交易指令时关于资产价值的条件期望值,因而交易者的交易指令将促使做市商调整其买卖报价,这种调整从本质上是一种贝叶斯学习过程。

Easley和O''''Hara(1987)在Milgrom模型的基础上考察了交易规模对做市商价格行为的影响,其结论是做市商的定价策略会依赖指令的规模,数量比较大的指令往往以比较差的价格成交。以后Easley和O''''Hara(1992)又考察了交易时间对价格行为的影响,发现交易时间会影响价格,并且交易间隔影响交易价差的大小。

现代金融理论方法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取得了许多重大突破,特别是进入8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金融难题得到解释。但是由于金融市场的复杂性,至今对许多问题的解释还很难令人满意,例如:对P/E比率和P/B比率对资产价值的影响的现象至今还没有合理的解释,对IPO以及基金中的折价现象的研究结果也没有较为统一的认识,另外市场中是否存在信息操纵问题也是一个争论的焦点。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与解释,将进一步推动金融理论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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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Loughran,T.andJ.Ritter(1995),TheNewIssuesPuzzle,JournalofFinance50.

第9篇:金融法论文范文

江苏科技金融产品供求适应程度的调研分析

调查样本选取与评价方法为了获得现实数据,课题组于2012年3月到5月在江苏省内选择140家样本科技型企业和60家样本金融机构,采取问卷调查与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数据采集工作。本次调研共发放问卷200份,收回167份,其中有效问卷152份。调查问卷采用李克特量表法(LikertScales),问卷中每个小题给出备选答案,将重要程度分为6个等级,其中5是最为重要原因,4是比较重要原因,3是一般重要原因,2是一般原因,1是不重要原因,0是不是原因。将普遍程度分为5个等级,最普遍为4,比较普遍为3,一般普遍为2,较少为1,没有为0。被调查者根据自己的判断打“√”。假设发放n份问卷,回收k份,令zij表示被调查者j对重要程度或者原因i的判断值,j=1,2,...,k。则原因或普及程度i的均值和标准差分别为:z—i=∑kj=1zi,j/k,σzi=∑kj=1(zi,j-z—i)2/(k-1槡)。科技型企业对科技金融产品的运用如表1所示,被调查企业使用的比较普遍的科技金融产品有:科技贷款、创业投资、政府财政支持;使用的一般普遍的产品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债券、科技保险、科技担保;而对天使投资、高新技术产权交易、创业板和中小板等科技金融产品企业的使用较少。江苏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问题比较突出当前大多数科技型企业还处于初创、成长阶段,普遍存在融资需求,其中融资缺口在100~500万元的最为普遍,融资缺口在100万以下和介于500~1000万元的比较普遍。由于融资缺口大,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依赖于企业自有资金积累和所有者再投入,以科技银行、创业风险投资为主的科技金融产品对企业的支持力度仍比较有限,企业融资困境未得到根本改善。通过对调查问卷的统计分析可以看出(见表2),企业信用评估水平较低且物质担保匮乏、创业投资发展程度不够、担保体系不发达、银行缺乏有针对性的信贷产品是造成科技型企业融资难的比较重要原因;企业投资项目风险太大、投资者对企业项目不太熟悉、天使投资发展程度不够、科技保险创新不够、政府支持力度不够为一般重要原因。

江苏科技金融产品创新与科技融资需求的适应能力评判

科技金融产品基本满足了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大致会经历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最后进入衰退期,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差异较大,因而每一个成长周期都有其特殊的融资需求。目前,江苏科技金融产品创新能基本考虑到不同阶段科技企业的资金需求,科技金融产品供给(见表3)[2]能基本满足科技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科技贷款、创业投资、政府财政支持得到比较普遍的应用近年来,江苏省在完善各项科技金融政策的同时,不断加大财政投入,2010年科技投入达到840亿元,2011年突破1000亿元。科技支行在全省各地积极设立,为科技贷款创新提供更好的平台。科技信贷产品创新丰富多样,既有科技贷款抵押物的创新,如专利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理股权质押贷款等,又有支持创新创业企业的独特产品,如“创业一站通”、“科技之星”、“科贷通”等,较好地适应了科技型企业信贷融资需求。与此同时,创业投资积极助推新兴产业发展,其资本来源由最初的政府出资为主,逐步发展到企业、民间及外资的多渠道投入。截至2011年底,全省创投机构数量已达280多家,资金规模逾400亿元,累计投资项目1292项,实际投资149亿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科技债券、科技保险、科技担保逐渐拓宽应用范围2007年以来,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迅速,包括政府主导型、券商培育型、信托保险公司型、商业银行型及民营型的私人股权投资体系正在逐步建立,积极支持成长期和成熟期的科技型企业。科技债券的应用范围逐渐拓展。2010年9月,江苏省首单中小企业募集票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中小企业2010年度第一期集合票据”正式发行。截至2011年,全省共发行4期集合票据,共为15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募集资金12.1亿元。科技保险积极迎合科技型企业需求,自试点以来,险种涵盖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软件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财产保险、产品责任险、环境污染保险、专利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等,基本满足科技型企业发展需求[3]。此外,科技担保产品与科技贷款产品相结合,提高企业信用水平,增强了企业获得贷款的能力。天使投资、创业板和中小板等融资方式的作用逐渐显现随着创业、创新环境日益优化,天使投资人队伍持续壮大,天使投资的网络不断完善,天使投资家和创业者间逐渐架起互通有无、畅通无阻的投资渠道,使得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展。同时,创业板和中小板市场也成为江苏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的重要平台。目前,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中,科技型企业占比超过75%,在创业板市场正式上市的公司数达近30家,位居全国榜首,创业板对科技型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在逐渐显现。z科技贷款产品尚不能满足科技融资需求主要体现在:一是科技贷款产品额度小、期限短、成本高,限制了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科技贷款额度大多在500万元以下,且大多数为短期。利率也至少比基准利率高1百分点,融资成本较高。二是科技贷款的抵押担保不符合科技型企业需求。银行出于评估技术专业性不足和安全性考虑,接受的抵押品仍局限于有形资产,对动产和知识产权的质押限制较多,而科技型企业在初创期的投入往往为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物化抵押品十分缺乏,这极大地降低了其直接向银行融资的成功率。因此,尽管目前银行对科技型企业贷款总体规模有所增长,但由于一般为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非常少,使得科技型企业在高技术开发立项上受到限制,甚至大批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高科技项目也难以实现产业化和商品化。创业投资规模小,推动科技创新动力不足虽然创业投资发展较为迅速,但其对科技型企业支持作用有限。一方面,创业投资规模偏小,投资方向有待调整。2001—2010年间江苏实现的创业投资额仅为10.4亿美元,远小于京沪两地的投资额,且投资主要集中于初创期,投向高新技术产业的比例不高,甚至部分创投资金流向股票、房地产等市场。另一方面,创业投资活力不够、退出机制不健全。合理的高收益难以变现,投资也难以流动进行再投资,这些制约了创业投资的发展,也使创业投资机构发展缓慢,最终影响到科技型企业的发展。资本市场发展缓慢,直接融资步履维艰虽然资本市场对科技型企业逐渐开始放开,但2012年12月第6期对于科技型企业而言,直接上市融资仍然存在不少障碍。就股票市场而言,无论中小板还是创业板,上市门槛仍然偏高,而且时间长、费用高,而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又极为迫切;并且部分科技型企业尚不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经营管理不规范,无法达到上市融资的要求。与此同时,科技债券市场发展缓慢。在债券结构上,国债仍占据主导地位,企业债市场相对弱小,而科技债券更是刚刚起步;在发行条件上,对科技型企业的限制过多,使得发行主体仍局限于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和上市公司;在债券品种上,仍以中长期债券为主,短期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很少,特别是缺乏有助创新型企业融资的高新技术债券和垃圾债券[4],凡此种种表明科技型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的空间仍然十分狭小。4科技保险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产品创新有待提高科技保险业务试点以来,引起了科技型企业的关注,然而由于是新生事物,科技保险的市场接受度和认可度还较低,实际承保的企业较少。这一方面是由于保险业对科技风险的认识、风险管理工具的掌握及服务能力方面还存在不小差距,以致目前科技保险保障范围相对需求而言仍较窄,产品创新能力不足、险种少。另一方面,是科技型企业对风险管理的认识及需求不足,对科技保险产品缺乏应有的认识,导致企业怠于使用科技保险产品。政府及其他金融中介机构提供的科技融资支持体系不完善目前,在江苏科技金融创新体系中,政府各职能部门间自成体系、条块分割,导致了部门间的信息相对封闭。科技担保平台、科技型企业、信用评估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和信息服务平台结合不紧密,没有充分发挥信息平台应有的资源共享作用。政府对科技型企业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政策支持体系不完善,财政引导基金能力有限,税收政策向科技型企业倾斜不足。此外,科技担保机制不完善,信用评级体系仍不健全。这些都使得科技型企业获取资金的能力十分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