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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3-4625(2010)12-0008-03 中图分类号:F831.0 文献标识码:A
一、巴塞尔协议Ⅲ主要内容及分阶段实施安排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
1.一级资本金比率。根据巴塞尔协议Ⅲ,普通股最低要求,即资本结构中吸收损失的最高要素,将从当前的2%提升至4.5%。这一严格的资本要求将分阶段实施,从2013年1月1日开始,2015年1月1日之前实现。一级资本金(包括普通股和其他符合要求的资本)比率将在同一时间从4%提升至6%。
2.资本留存缓冲。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这一留存缓冲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持有缓冲资金用于在金融和经济危机时期“吸收”损失。尽管银行在危机期间可以利用这一缓冲,但资本比率越是接近最低要求,受到的限制也会越大。一旦银行的资本留存缓冲比率达不到该要求,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等。这一机制可防止一些银行在资本头寸恶化时也肆意发放奖金和高红利的情况。
3.反周期缓冲。巴塞尔协议Ⅲ还提出了“反周期缓冲”的资本要求,这一新的缓冲比率为普通股或其他能完全“吸收”亏损的资本的0-2.5%,将根据各国情况具体执行。“反周期缓冲”是基于一项更广泛的宏观审慎目标,要求银行在信贷过分充足的情况下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对一国而言,这一缓冲仅仅在“信贷增速过快并导致系统范围内风险积累”的情况下才会生效。一旦“反周期缓冲”生效,将作为留存缓冲范围的延伸。
4.杠杆率要求。除了上述这些基于风险的资本要求,还有一项并不基于风险的“杠杆率”要求作为辅助。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各国对3%的一级杠杆率在同一时期进行平行测试。基于平行期的测试结果,再于2017年上半年进行最终调整,并希望在2018年1月1日进入新协议的第一支柱部分。
5.系统重要性银行。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1%的附加资本要求,降低“大而不能倒”带来的道德风险。同时,巴塞尔委员会与金融稳定局(FSB)正在研究一项针对具有“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综合方案,可能包括资本附加费(capital Surcharges)、或有资本(Contingent Capital)、保释债(Ball-in Debt)等。此外,有关清算制度的相关工作也将持续进行。
6.引人流动性监管指标。巴塞尔协议Ⅲ将引人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PR)对银行的流动性进行监管。其中流动性覆盖比率(LCR)用来确定在监管部门设定的短期严重压力情境下,银行所持有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的流动性资产的数量,以便应对此种情境下的资金净流出;而净稳定融资比率(NSPR)主要用于确保各项资产和业务融资,至少具有与它们流动性风险状况相匹配的满足最低限额的稳定资金来源。
(二)巴塞尔协议Ⅲ主要规则的实施时间安排
根据2010年9月12日达成的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所有成员国执行期将从2013年1月1日开始,而且必须在此日期之前将协议规则转化为国家法律规范。新协议的严格要求将于一系列不同的过渡期分阶段执行,这也有助于确保全球银行业能在满足更高要求的同时保持合理的盈利水平并进行融资,为经济发展提供信贷支持。最终达成一致的落实期各项规则虽有所不同,但最晚均至2019年1月1日。具体时间安排如表1所示:
二、巴塞尔协议Ⅲ反映出的资本监管理念
(一)加强银行资本监管已成为国际共识
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将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的最低要求从原来的2%提高到4.5%,同时新增要求商业银行持有2.5%的资本留存超额资本作为应对将来可能出现困难的缓冲。上述两项加总,使得核心一级资本要求达到7%,这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加强资本监管的共识和决心,也反映了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自营交易、衍生品和资产证券化等银行活动提出更高资本要求的态度。
(二)银行资本监管的思路发生了改变
巴塞尔协议Ⅱ的一个基本思路是强调银行管理与监管应以风险识别为基础,金融危机暴露了巴塞尔协议Ⅱ的框架存在不少漏洞。巴塞尔协议Ⅱ强调对分母一风险资产的计量,而此次巴塞尔协议Ⅲ则更加强调对分子一资本的计量,直接表现就是诸多条款的核心要求便是增加资本,提高资本的充足率。
(三)重新界定监管资本,强化监管资本基础
一是将原来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重新界定并区分为核心一级资本(主要包括普通股及留存收益)、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并建立严格的合格标准。二是在巴塞尔协议Ⅲ中,核心资本要求被大大提升,原来的附属资本概念被弱化。三是对资本扣减要求进一步严格,全部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减。
(四)银行监管的核心价值观发生了根本转变
巴塞尔协议Ⅲ对商业银行各项安全指标的大幅提升,意味着在经历最严重金融危机的洗礼之后,全球银行业的监管迎来了新的时代,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在银行业监管的核心价值观选择上,安全已经远远超越了效率,对银行业安全的关注可谓史无前例。
三、我国监管部门拟实施的资本监管标准与巴塞尔协议111的比较分析
在2009年1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新协议的征求意见稿后,我国监管部门于2010年3月组织国内银行参与了资本监管改革的定量测算,从测算的结果来看,新的资本协议对我国当前银行业的资本补充不会形成直接的冲击。因此监管部门对巴塞尔资本监管改革主张同步提高资本数量和资本质量,实施严格资本扣除政策,计算杠杆率时不允许净额结算以反映银行最大杠杆效应,重视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给予适当过渡期等原则。针对巴塞尔资本监管的改革,我国监管部门已初步提出了我国银行业包括资本充足率、杠杆率和拨备率三大工具在内的资本监管框架体系建议。表2对我国监管部门的监管建议和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要求进行了对比,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几点:一是我国银行监管的监管思路和措施充分吸收和借鉴了巴塞尔协议资本监管的改革精神,已经与世界银行业监管趋势相适应;二是我国监管当局建议的中国监管要求无论从指标标准还是达标时间上都高于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如对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三个最低资本要求皆高于巴塞尔Ⅲ的规定,同时,要求继续坚持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包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占监管资本不得低于75%的
标准,实施严格的核心一级资本扣除标准,提高二级资本的合格标准;三是我国的监管要求结合国内银行业的实际情况,与巴赛尔协议Ⅲ有所不同,如巴塞尔Ⅲ标准要求2,5%的法定留存缓冲资本和0-2.5%的反周期缓冲资本,而建议的中国资本充足率要求并未区分留存缓冲资本和反周期缓冲资本。
四、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分析
(一)单从资本充足率指标来看,对我国银行业
影响不大
对于银行业的资本约束是一种世界性趋势,中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指标目前远高于欧美银行。根据我国上市银行2010年的半年报显示,我国上市银行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8.4%,除华夏、光大和农行外,其他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均超过7%,且多家银行下半年都有资本补充计划,届时核心资本充足率将会有一定程度提高。而且中国银监会目前对国内大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底线为11.5%,核心资本充足率底线则为7%,而巴塞尔协议Ⅲ只是分别提高到6%和4.5%,中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标准仍远高于国际标准。因此,即便巴塞尔新协议Ⅲ关于一级资本金充足率的规定马上执行,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也将是微乎其微。
(二)资本缓冲的要求将使未分配利润受到挤压
按照新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需要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因为目前我国监管层对缓冲资本没有特别要求,国内商业银行距离巴塞尔协议Ⅲ中2.5%的要求尚有差距。据申银万国的分析表明,在资本缓冲准备方面,国内银行业平均水平在1.76%,除交行外,其他银行均低于2.5%的标准。如果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标准,银行将需要提取更多的一般风险准备,从而未分配利润将受到一定的挤压。
(三)海外拓展将面临资本障碍
加强对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尤其是资本监管将成为未来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议题之一。而随着全球对银行资本监管要求的提高,中资银行海外分行的海外发展模式或将改变,与西方同业的公平竞争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但未来业务拓展模式的改变以及当地监管要求的升级也将给这些分支机构带来严峻挑战,中资银行在海外的资本障碍变得更为迫切,不仅仅要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还应实现资本来源的多样化。
(四)将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方向产生长期影响
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监管思路和资本监管的国际趋势,未来中国银行业的发展更应该围绕资本约束做文章,以有限的资本博取更高的回报,而不是简单地“以规模换效益”。在结束了简单的“垒大户”时代后,对我国银行业而言,在其未来的发展战略中,精细化经营更应该被高度重视。细分客户、精细定价应该成为未来银行经营中的重点;通过合理合法合规的创新,加大不利用或少利用资本的中间业务在盈利中的占比,才是银行未来的发展方向。
五、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态势的跟踪和应对
巴塞尔协议Ⅲ关于反周期资本缓冲以及流动性监管指标等方面还有待磋商,而且我国监管部门对相关指标的要求还在进一步的讨论和论证中。因此,应密切跟踪巴塞尔协议Ⅲ和我国监管部门关于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最新动态,及时研究应对之策。
(二)制定可行的资本管理规划,加强资本管理
针对巴塞尔协议Ⅲ所反映出的国际资本监管趋势,建议尽快着手制定科学可行的资本管理规划,通过规划引领银行资本管理的短期和长期机制。
(三)积极探索和创新资本的补充工具和渠道
通过提高盈利能力、增加内部积累,股东注资等方式及时补充核心一级资本,进一步提高资本质量。
(四)主动调整业务模式,建立风险和收益匹配的“轻资本”模式
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趋势将逐步走向集约化经营,因此,从中长期看,我们应主动调整业务模式,通过精细化资本管理,准确、科学计量资本,提高风险定价水平,持续优化流程,加快资源整合等策略,努力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尽可能以最小的资本消耗获取最大的经营效益。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III;资本充足率;银行监管;上市银行
自2010年12月《巴塞尔协议III》出台后,我国作为巴塞尔委员会的签约国,开始致力于新资本监管细则的制定当中。以当前的国际形势来看,想要参与国际竞争,各国均需以遵守巴塞尔协议为前提条件,然而在我国资本充足率管理实践中,监管者只是注重强调防止系统性风险,没有将业绩作为管理的主要目标,《巴塞尔协议III》将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对银行绩效影响的研究作为银行业未来竞争的重点。
1.《巴塞尔协议III》的简介与评价
1.1《巴塞尔协议III》的产生背景
2007年美国爆发了一场波及全球的次贷危机,这场经济危机不仅使美国的地产行业引发的经济危机也严重影响到了世界金融市场。也正是因为这场金融危机,人们开始对《巴塞尔协议II》的监管效果产生了质疑,开始想要建立更完善的银行监管体系,《巴塞尔协议III》应运而生。
在《巴塞尔协议II》颁布后的实施过程中,发现了协议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巴塞尔协议II》忽视了对整个银行体系的监管而只注重了对单个金融机构的监管,并且在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中,没有考虑到风险的转移,也没有制定对风险发生的解决方案。其次,《巴塞尔协议II》对资本充足率的认识不够全面,协定中制定的对金融机构的总资产充足率的最低监管标准对那时的银行来说太低了,基本上所有银行都能够达到这一标准,因此并没有好的监管效果。《巴塞尔协议II》给资本监管造成了周期效应,导致在经济低迷的时候,银行将会紧缩资本和信贷规模和数量,从而造成资金的流动性不足,最终导致实体经济被冲垮,而经济还在继续萎缩。由于投资伴随而来的对银行及基金等非传统金融机构的冲击也会导致与其相关的传统银行的危机,因此协定中只对银行系统的监管并不能够充分解决其冲击在金融体系中产生的风险。
1.2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
1.2.1 提高资本充足率分析
《巴塞尔协议III》再一次的对资本进行了分类,在其原有的三级资本划分的基础上又把资本划分为一级资本及二级资本,其中一级资本还包括核心一级资本以及其他资本。普通股主要是由核心一级股与留存收益组成;但是存在一些其他一级股吸收优先股和其他无限损失的情况。所以取消了以前曾出现过的三级资本,而一级资本的作用是用来吸收银行在持续经营之中所产生的亏损,但是在清算时银行损失主要是由二级资本来吸收的,因为这样既可以减少存款人的利益损失,而且可以减少了会在银行系统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1.2.2严格资本扣除限制
在《巴塞尔协议III》中明确的说明了对银行资本的扣除,并在全球实行统一的标准,要求从核心资本中扣除商誉、抵押服务权和财产额度的金额、超出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金融机构之间交叉持有的资本工具等。
1.2.3 引入杠杆率
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渐扩大和丰富,银行在获取高收入的同时也积累了大量的风险。银行采取将大量表外业务表内化的方式以达到快速获取资本金的目的。银行通过高杠杆率的经营模式使得其经营规模迅速达到了《巴塞尔协议》下的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但它也因此累计了大量的风险,容易引发系统性的问题。
杠杆率是指资本和风险暴露的比例,巴塞尔委员会要求杠杆率应当保持在3%以内:
杠杆率=总资产/(表内总资产+特定表外资产)
《巴塞尔协议III》中的一级资产被称为总资产,一般的资产负债项目、证券融资交易和衍生品被称为表内资产,其中衍生品的测算将继续采用《巴塞尔协议II》中扣除标准和监管净额的方法,而表内项目则应该保证与会计核算结果相同,对此应该除去估值调整与专项准备。对于表外项目的无条件可撤销承诺则应该将10%的转换因子变为表内资产,而其余的则应该将全部的转换因子转换为表内。
1.2.4 加强流动性管理
各国的金融机构通过全球性的经济危机意识到了保持银行流动性的重要性,巴塞尔协议也深入地对流动性问题做出了讨论和研究,对此巴塞尔委员会根据流动性监管制定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这两个指标。
2.对我国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分析
2.1 关于资本充足率
我国对于《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制定是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然而由于我国处于经济的转型阶段,实施巴塞尔协定受到了极大的阻碍,因此在我国的商业银行法里关于资本充足率的内容则是从我国银行的实际状况出发,进而能够有选择的去吸收,并根据资本充足率制定了相应的规章与制度。《商业银行法》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足本充足率不应低于8%,核心充足资本不应低于4%.
我国在制定资本充足率的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有:(1)没有重视资本充足率的管理。由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银行的支柱,而国家信用的支柱却使人们忽视了对资本金的监管的重视。使得对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并不显著。(2)由于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并不高,因此难以将具体产业和行业的按照国际标准进行权重的划分。(3)对风险的界定范围较小。由于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的资本结构也随之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2.2 我国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对银行绩效的影响分析
从不同角度对资本充足率和与银行绩效关联的认识会有不同的分析,随着资本充足率的逐渐升高,银行经营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得到了更好的保证,即通过对银行准备金比率的加大从而减少了国内现金的流动性进而抑制和减缓了通货膨胀,然而资本充足率的增加则为银行盈利的提高提供了充足的资本。《巴塞尔协议III》在增强了对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也是对银行经营的稳定性得到了保障。
由于各国是实际情况不尽相同,所以各国根据自己国家是实际情况纷纷对其实施《巴塞尔协定III》的细则进行了修改。《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制定我国对新监管标准的基本框架规定普通股最低为4.5%,最低一级资本为6%而最低一级总资本为8%。我国的监管当局控制银行风险多是通过对资本充足率的控制,然而不同的是我国依照当前监管的8%的标准,并不能够实现效益最大化,这便间接说明了我国现阶段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还有一定的问题。首先我国银行的垄断竞争情况明显是当前我国当前资本充足管理存在问题原因之一,我国商业银行的垄断并无助于银行业的业务创新,并且政府对国有银行的内在支持使得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性不断减弱,逐渐使得资本充足率监管置于一种无关紧要地位并无法发挥其作用。其次,我国的市场制度并不完善,以至于配套的相关保障制度在其所处的经济环境下受影响很大不能够很好的起到效果。
(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信用风险操作风险
引言:银行是经营风险的企业,而资本是风险的主要支柱。《巴塞尔协议》是西方银行数百年的管理经验的结晶,理所应当的成为国内银行资本管理的重要参考资料。对于其近年来的变革,也需要认真研究,汲取经验。
一、巴塞尔协议简介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自1975年至今所制定的一系列原则、协议、标准和建议的统称,是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的中央银行统一监管的有机文件体系。
一般我们所说的旧巴塞尔协议是指《1988年资本协议》。而所谓的新巴塞尔协议就是《巴塞尔资本协议修订框架》。新巴塞尔协议在旧巴塞尔协议的基础上几经修改,终于成形。这其中包含了许多新的理念和方法,我国银行在学习借鉴巴塞尔协议的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对比这两个版本的协议,从中发掘信息,这对于银行的经营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二、新协议继承旧协议之处
总的来说,新协议继承了旧协议的很多内容,第一支柱中市场风险的处理方法基本没有改变,同时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有部分未变。此外,与第一支柱密切相关的资本比率计算也基本继承了旧版协议。
1.资本比率的计算
1988年的《资本协议》规定,银行的资本总额包括核心资本(一级)和附属资本(二级)两部分,1996年修正案中又增加三级资本。核心资本指权益资本和公开储备;附属资本主要包括一般损失准备金、混合债务工具和次级债券;三级资本指最初发行期限2年以上的级次债券。其中核心资本至少要占资本总额的50%,三级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250%,而且只能用来覆盖市场风险。
风险资本总额是按照风险的大小对银行资产额的调整。表内资产统一分成4个风险权重(0%、20%、50%、100%);表外或有资产先按照相应的系数转换成表内等同的风险资产,然后再乘以相应的风险权重。
2.市场风险的处理方法
老协议体系明确涵盖的风险加权资产有两大类: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在此假定下,在处理上述两类风险时,其它各类风险已以隐性的方式已包括在内。新协议对1996协议修正案中的市场风险部分的内容不做调整。
三、新协议创新之处
实际上,新协议改变之处大于继承之处,其中最重大的改进无疑是内部评级法的创立和第三种风险――操作风险确定。
1.新协议的一个主要创新是信用风险部分的内部评级法
新协议最主要创新之一,就是提出了计算信用风险的IRB法(内部评级法)。IRB法与标准法的根本不同表现在,银行对重大风险要素的内部估计值将作为计算资本的主要参数。而标准法中这些参数是国家或中央银行制定的。
IRB对、银行和公司风险暴露采用相同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该法依靠四方面的数据,一是违约概率(PD),即特定时间段内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二是违约损失率(LGD),即违约发生时风险暴露的损失程度;三是违约风险暴露(EAD),即对某项贷款承诺而言,发生违约时可能被提取的贷款额;四是期限 (M),即某一风险暴露的剩余经济到期日。风险加权资产的预期损失等于12.5×PD×LGD×EAD。
IRB法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即:抵押、担保和信用衍生产品)的处理。对于涉及金融抵押品的交易, IRB法力求确保银行使用认可的方法来评估风险,因为抵押品价值会发生变化。增加了风险计量的灵活性和准确性。此外IRB还专门针对贷款零售、专业贷款、股权以及证券化等内容提出了新的规定,这里不再赘述。
2.新协议第二个创新是第一大支柱中增加了操作风险部分
操作风险的定义是: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它是新巴塞尔协议中新增加的部分,委员会认为,操作风险是银行面对的一项重要风险,银行应为抵御操作风险造成的损失安排资本。
操作风险的管理方法仍在不断迅速发展,但是近期内不能达到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量化程度。委员会认为,将操作风险纳入风险资本部分十分必要,以便确保银行有足够的积极性继续开发计量操作风险的各类手段,确保银行为抵御操作风险持有足够的资本。若不将操作风险纳入新协议的资本要求中,这会降低银行的积极性,减少业内应对操作风险而投入的资源。
新协议中,提供了一种高级计量法(Advanced Measurement Approaches,AMA),这是操作风险计量方法中比较灵活的。在AMA中,只要方法既全面又系统,银行可采用自己的方法来评估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还处于一个形成的过程当中,一些银行已经在开发符合AMA精神的操作风险管理方法方面取得许多进展。
参考资料: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III》;金融危机;银行监管
Abstract:On 12th Sep. 2010,the BCBS has published a new set of global banking supervision reform which is called Basel III. As the outcome of the rethinking of this financial crisis,Basel III has given rise to a wide public concern. This article contains core issues in Basel III and analyzes effects. Finally,the enlightenment to Chinese banking supervision is discussed.
Key Words:Basel III, financial crisis, banking 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2265(2011)03-0012-04
2010年9月12日,由包括中国在内的27个国家的银行业监管部门和央行代表组成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召开会议,通过了全球银行业监管改革方案即《增强银行业抗风险能力》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与监测的国际框架》两项文件,按照习惯称其为《巴塞尔协议III》,时距《新资本协议》即《巴塞尔协议II》公布定稿的2004年也只过去了6年多的时间。提出以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三大支柱的《巴塞尔协议II》在实施后不久,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用事实再一次证明,商业银行在危机中不仅没有起到缓冲风险和稳定局面的作用,反而传递、加速、放大了风险,造成全球经济的重大损失。严重的金融危机再次提醒各国加强银行监管、防范风险的重要性,正是在各国着力应对危机的背景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就监管实践进行反思,出台《巴塞尔协议III》。从2008年雷曼兄弟倒闭、金融危机全面爆发到新的监管协议出台,其间仅历时两年。对比之前动辄十余年的协议出台进程,此次各成员国愿意在短时间内协同合作,达成一份高标准的监管协议,可以看出各国预防金融危机重演的决心。
一、《巴塞尔协议III》的核心内容
根据公布的细节,《巴塞尔协议III》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一)最低资本金比率
一级资本金必须主要由普通股和留存收益构成,下限由4%上调至6%,根据协议安排,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5.5%,到2015年达到6%,对于非股份制银行将建立合理的标准确保其资产质量,不再符合一级资本金要求的金融工具将自2013年始以每年10%的速度退出。仅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下限水平将自目前的2%提高至4.5%,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达到4.5%。巴塞尔委员会还首次提出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要求,由扣除递延税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目的在于确保银行在危机时持有用于“吸收”损失的缓冲资金,资本留存缓冲的规定将于2016年1月启用,到2019年1月完全生效。协议规定银行缓冲资本在危机中可适当减少,但若接近于零,则银行派息、回购股票和发放奖金等行为将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限制。以上各项规定将使得各国银行到2019年时最低核心资本金比率达到7%,最低一级资本金比率达到8.5%。
(二)反周期超额资本缓冲(Counter-cyclical Buffer)
根据协议,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对经济周期的判断和对单个银行运营情况的评估来要求商业银行在经济上行期即信贷扩张时期计提超额资本,这样既能防止信贷过度增长又能使银行在经济下行期有较充足的资本金用于缓冲风险、弥补损失,以此保证周期内信贷供给和银行经营的稳定。反周期超额资本的计提比率为普通股和其他能完全“吸收”损失的资本的0-2.5%,由各国根据自身具体情况执行。反周期资本缓冲要求银行在信贷充足的时期能够居安思危,其作为资本留存缓冲的延伸,仅在信贷增速过快并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积累的情况下才会实施。然而《巴塞尔协议III》并未就该项规定的细节进行明确,巴塞尔委员会表示将会与各国监管部门协商以确定具体实施条件。
(三)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
《巴塞尔协议III》除了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还将流动性管理纳入监管的目标体系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新协议中制定了两个监管目标,其一是为提高机构抵御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确保机构有充足的高质量的流动资产来度过持续一个月的高压环境;另一个目标是提高银行机构在长期内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用于衡量这两个监管目标的新指标就是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流动性覆盖率着眼于短期,要求在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一系列诸如公共信用评级大幅下降、存款部分流失、无担保融资渠道干涸等情形下银行能够坚持运营至少一个月。对于确保这一目标实现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委员会也做了相关规定,即具有央行工具抵押品的资格、不应用于对冲交易头寸、不应用于抵押或结构易中的信用增级、应当明确仅用于应急资金。另一个指标――净稳定资金比率强调资金来源的稳定性,要求银行一年以内可用的稳定资金来源于银行资本、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优先股、实际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负债及在压力情形下保持稳定的存款,且还要求可用的稳定资金量要大于需要的稳定资金量,通过这一指标可以反映银行资产和负债的匹配程度。但是这两项指标的引入仍需经历较长时间,流动性覆盖率的观察期自2011年始,预计将于2015年正式引入,而净稳定资金比率要到2018年才会确定最低标准。
(四)杠杆率要求
众所周知,过高的杠杆率是银行经营产生隐患和引发危机的主要因素,而在高杠杆率的情况下,许多银行仍能在报表中保持符合监管要求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这使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更加隐蔽,监管更加困难。本次金融危机已经暴露了以往对银行高杠杆率监管不足的缺陷,所以《巴塞尔协议III》提出引入杠杆比率监管作为对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补充。2010年7月,各国央行行长和监管机构主管集团曾经同意对3%的一级杠杆率在同一时期进行平行测试,但是预计要到2017年才能基于测试结果进行最终的调整,最快要到2018年年初才会进入新协议的第一支柱部分。
(五)其他内容
除了上述内容要求外,《巴塞尔协议III》还规定了更加严格的高风险资产风险加权计算方法,将银行表外资产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按照一定的系数换算为等价信贷产品,这样有利于防止银行将大量高风险资产转移到表外以逃脱监管。
另外,《巴塞尔协议III》还首次提出了“系统重要性银行”这一概念,巴塞尔委员会表示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各项监管指标应该高于以上公布的标准,以此确保其抗风险能力,保证大银行在系统动荡时不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影响。这一概念的提出反映了实践中对大银行和中小银行实行有区别监管的趋势,对影响范围广、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的银行应该施行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制定更高的监管标准,这不仅有利于大银行的安全运营,维护金融和经济环境的稳定,而且还有利于中小银行的发展。
二、基于《巴塞尔协议III》内容的分析评价
(一)新协议的实施不会带来短期剧烈影响
与之前的全球监管协议相比,《巴塞尔协议III》显然更注重银行资本的质量和抗周期性风险的能力,这也正是《巴塞尔协议Ⅱ》所欠缺的方面。新协议制定过程中每有动向都会引来诸多关注和讨论,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当属对资本金范围的严格界定和较高的资本金比率下限。据估计,就最低资本金比率下限提高这一项要求来讲,全球银行业可能需要在未来的几年内筹集数千亿美元符合监管条件的资本。许多国家担心如此高的资本金比率会对国内经济产生不利影响,尤其是欧洲国家,一些大型银行在金融危机阴影还未完全消退和欧洲债务危机蔓延的背景下还要在监管框架下承受巨大的融资压力,并且可能要做到符合更高标准的监管要求,可以想见其困难。此外,对于那些中小银行在金融机构中所占比例较大的国家来讲,新的监管协议也会产生一定副作用,大量中小银行筹集资本以满足监管要求可能会导致其经营遭遇困境,从而引起经济波动。因此有观点表示该协议有可能会降低银行的信贷能力,从而影响经济复苏和增长的进程。然而还要看到,巴塞尔委员会为《巴塞尔协议III》在各国的实施制定了较为宽裕的过渡期安排,而且各国在逆周期超额资本缓冲、流动性监管、杠杆率要求等方面还没有最终达成确定意见,变数仍然存在,所以总的来看,新协议应该不会对一国经济和金融业产生剧烈的短期影响。
(二)新协议在实践中是否能产生预期的效果还有待观察
《巴塞尔协议III》反映了银行业监管的整体趋势,明确提出将流动性和杠杆率列为重要监管指标,也完善了表外风险计量,在理论上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在各国具体落实到监管实践中时,尚不能保证其达到预期效果。
目前在协议中达成一致并敲定细节的内容主要是资本金范围界定和最低资本金比率,至于对流动性和杠杆率的具体监管要求最终在何时纳入全球监管体系,现在还不能确定。虽然新协议在保证银行资产质量方面有所突破,可是加强对资本金的监管并不能抑制银行追逐高风险高收益业务,金融危机下等待政府救助的银行中不乏具有较高资本充足率的例子。况且在发生危机时银行的“强心剂”并非报表上显示的资本金,而是及时足够的流动性。这一点在现代金融危机中表现得尤为明显。金融机构的“杠杆”通常都有隐蔽性,只要其愿意,银行总有办法实现高杠杆来攫取利益,大量创新的衍生金融工具在多数情况下并不起规避风险的作用,相反是被用于隐藏风险、规避监管。因此监管问题的关键不仅在于督促银行积累充足优质的资本金,还在于采取措施让银行在经营中保持一定的流动性水平,以便在危机发生时能够及时主动应对而不是等待政府拿纳税人的钱出手相救。
另外,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推出的监管协议针对的是各成员国的银行机构,此次《巴塞尔协议III》对银行提出了远高于以往的要求。然而应该看到,对银行机构进行严格监管有可能会导致这样一种情况: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也正是大多数金融危机的发端国――大量风险会由银行机构转移至受监管较弱的非银行机构,这些非银行机构同样可以通过其金融业务将个别风险放大成为系统性风险,这不过是改变了危机的发源地而已。当然,运营状况良好的银行机构会对已爆发的危机蔓延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完全落实了《巴塞尔协议III》就能够遏制金融危机再次发生。
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新协议在制定与实施的过程中对相关利益方的妥协及“软法”的地位也会降低其预期的监管作用。最终公布的协议不管在资本金标准、新监管内容还是过渡期安排上都与最初的要求存在差距,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委员会对各个利益方的妥协,这种妥协必定还将贯穿于后续协议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另外,虽然各国承诺将《巴塞尔协议III》的条款以本国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但是在推进全球银行业监管合作的过程中,《巴塞尔协议III》并不具备强制性的国际法效力,它只能在各国自愿遵守的基础之上向各国监管当局提供最低标准和最佳实践原则参考,如此各国就有更多的空间来调整落实和执行新的规定,各方力量与利益的博弈就存在更多的可能结果。
现代社会每爆发一次金融危机都会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其作为现代经济规律性的产物,与经济的发展相生相伴。二战以后,尤其是近几十年,人们一直试图在危机前进行防范,但总是以危机后的反思作结。《巴塞尔协议III》就是防范与反思过程中的产物,其严厉性、创新性足以使这一份新出炉的协议成为全球银行业监管的里程碑。人们对其寄予厚望,但难免又会有各种担心和猜测,上述各项因素都可能影响到新协议在各个国家的具体实施,从而使预期的效果打折扣。所以《巴塞尔协议III》是否能够对银行业进行高效的监管,是否能够有力地防范风险、控制新的金融危机发生,在未来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三、《巴塞尔协议III》对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启示
从2004年开始,我国就引入了巴塞尔监管协议框架并逐步推行完善,银监会于2008年9月到2010年2月陆续了两批共12个“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期间正值金融危机爆发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着手修订新的全球银行业监管框架,故第二批7个指引在起草过程中就引入了巴塞尔协议修订的有关内容,可以说新协议尚未正式颁布之时我国的监管部门就已做出反应。而《巴塞尔协议III》一经出台,又有消息称中国监管部门将在新出台协议的基础上提高要求,加大对本国银行的监管力度。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巴塞尔协议III》高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是否完全适合我国银行的现状和未来的发展。
从《巴塞尔协议III》制定的背景和内容可以看出,这份新协议主要针对的是欧美银行发展过度使风险变得难以防范控制的问题,其所要治理的是银行业发展过度而产生的弊病。我国银行业则不同,其面临的是发展不充分的问题,若监管部门一味加强资本金监管而不注重改进其他方面,很可能会使发端于欧美的金融危机“殃及池鱼”,造成中国银行业的过度监管。根据2010年中报数据,我国各类银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已超过11%,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9%,平均拨备覆盖率在150%以上,这已超出《巴塞尔协议III》有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中国现在的金融市场上没有太多的高风险衍生金融产品,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于存贷款利差,与欧美银行相比,其在资产方面可算是单纯而稳健的,这也是我国银行在全球金融危机中“一枝独秀”的重要原因。当然,这种高资本消耗的盈利模式也容易造成坏账率高、金融服务不到位、中间业务发展薄弱及对政府依赖性强等缺陷,因此,虽然我国银行受到危机冲击较小,但是这种模式并不利于国内银行参与国际竞争和获得长久发展。所以,在引入新协议监管框架的同时,还要依据国内具体情况推行合适的监管方法,在资本充足率已经达到要求的前提下改进其他方面的监管措施。
《巴塞尔协议III》中的逆周期资本缓冲要求是监管内容的一项创新,也正是我国监管体系所需要完善的部分,将其纳入我国银行监管框架,建立银行资本金在周期内的动态平衡,有利于银行经营的稳定,也能够使银行更主动地应对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另外,我国银行业现有的盈利模式无法在短期内改变,而良好的资产状况主要得益于之前的不良资产剥离而非银行自身贷款业务的改善,所以现阶段监管部门还需采取相关措施督促银行确保信贷质量,维持好当前充足的资本水平和优良的资产状况。
从长期来看,中国银行业的高盈利时代很可能难以为继,高资本消耗的信贷模式毕竟不能符合全球银行业发展的大趋势,中国的银行要走出国门、在世界范围内发展壮大,还有赖于多渠道的资金来源、多元化的银行业务、服务意识的提高以及竞争观念的转变。面对未来的发展方向,我国也要做到未雨绸缪,以《巴塞尔协议III》的出台为契机,从现在起着手为未来金融市场建立有效的监管框架,这样才能更有力地保证银行业和经济环境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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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巴塞尔协议;次贷危机;政策监管;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3-0027-05
一、次贷危机对新巴塞尔协议提出的挑战
巴塞尔委员会自2008年起陆续出台了多部征求意见稿以分析和应对此次的次贷危机。其中,在2008年3月的《对2007年的金融危机的初步评估与政策思考》(The 6nancial turmoil of 2007:a preliminaryassessment and some policy considerations)的报告中指出,此次在成熟金融市场中爆发的次贷危机,使得我们有必要对政策监管、银行的经营模式以及风险管理的实践进行重新思考。为此,笔者借此框架,从以下三方面具体展开,深入分析次贷危机对新巴塞尔协议所提出的挑战。
1、未能有效预防高杠杆运作。
首先。新巴塞尔协议的适用范围虽然已经在旧巴塞尔协议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充,将以银行业务为主的银行集团的持股公司包括在内,使得风险管理的涵盖面进一步扩展,然而,对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金融机构的监管缺失无疑为此次的危机埋下隐患。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按照新巴塞尔协议是8%,即最高可产生12.5倍的杠杆,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高杠杆所可能产生的风险。而由于缺乏监管,投资银行利用融资工具在发行证券化产品时。只需要不到1%的资本充足率。如果算上SIV等表外业务的杠杆效应,那么投资银行的杠杆倍数可高达50倍60倍。由于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金融机构过度地利用杠杆不断发行新的金融产品。使得其实际的抗风险能力非常薄弱,最终由于其无法承受风险而造成整个金融体系崩溃。
其次,新巴塞尔协议对表外业务的监管不足为商业银行的高杠杆经营提供了可能。表外业务的性质本身决定了监管银行的真实风险和资本充足率具有巨大的困难。由于表外业务不反映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可以使得商业银行逃避监管,在不提高资本充足比率和经营成本的前提下增加赢利。对商业银行具有相当的吸引力。虽然新巴塞尔协议在补充有效银行监管原则时加入了“考虑到可构成银行大规模风险暴露的表外业务”这一条款,但实际收效欠佳。随着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规模的扩大,银行的实际资本充足率就潜在地下降,承受风险的能力也随之降低,从而积聚了很高的风险,金融体系的内在不稳定性也随之上升。
2、未能有效应对银行经营模式转变的风险。
金融创新推动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由“购买――持有”(buy and hold)模式逐渐转变为“发起一分散”(originate to distribute)模式,也称为贷款并证券化。新模式让银行得以将贷款包装、再包装、再销售,从而盘活资产、增加收益。然而,这一过程只是将风险转移。使得风险更为集中,但其风险暴露并未消失,只是过程变得更不透明,更不易为市场所真正了解。
新巴塞尔协议虽然在制定的过程中已经意识到了其中所蕴含的巨大风险,并且对金融创新所产生的新风险进行了定义与计量,提出了信用风险缓释和“信用风险一资产证券化”框架,具体讨论了确认风险转移的操作要求、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处理和资产证券化的内部评级法,但其并未对由于经营模式转变而导致的风险意识下降以及交易账户引起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增加作出充分的考虑,从而未能有效防范银行经营中所面临的各项风险。
首先,贷款并证券化的经营模式引起风险转移。并使得商业银行的风险意识下降。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技术委员会主席工作小组在2008年5月形成的《关于次贷危机风险管理的调查报告》中提出。在次贷产品市场中,银行作为中介机构,通过中介投资方和融资方获取管理佣金,不仅没有重视风险管理的积极性,有些银行还“外包”内部的风险管理,依赖信用等级度量次贷产品风险。由于该模式使中介机构能够比较容易转移其账面的风险资产,同时获取高额的利润,因此商业银行作为中介机构并不对产品的风险真正负责,整个产品链条会过分依赖转移风险而非控制风险,从而忽略对有关风险的信息获取和及时监控,使得商业银行未达到基本的风险管理原则,没有严格地尽职调查,过于相信风险分散工具和外部评级。忽视了风险和收益对等的基本规律,
其次,受到贷款并证券化的经营模式的驱使以及近年来市场对金融衍生品的信心高涨,银行大都低估了交易账户上的融资风险。交易类资产的规模也因此以两位数的百分比持续增长,甚至一些商业银行的资产主要是交易类资产,复杂、流动性不强的信贷产品在交易账户结构中的比重也迅速攀升。然而,新巴塞尔协议并未针对银行账户资产的结构性变化进行有效的监管,对交易账户资产的监管不足导致了大量在次贷危机中爆发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以CDS市场举例,在其发展的初期,由于参与者较少且相互了解。交易对手风险并不高;而随着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逐渐繁荣,参与CDS交易的机构也越来越多,形成了相当规模的二级市场。许多CDS合同会交易转手十几次甚至几十次,众多交易者之间的了解程度大大降低。这便迅速放大了交易对手风险。在牛市时。这些交易能够让参与方得到相当可观的回报,但当市场陷于困境而缺乏流动性时,交易对手风险则会使投资人血本无归。尤其是当对冲基金作为卖方时,由于其资金储备不足,一旦发债公司破产,对冲基金往往无力清偿,很可能无法履约,因此便成了最薄弱的环节。贝尔斯登的倒下正是由两支基金破产所引发。
3、未能有效加强银行对流动性风险、估值模型以及信用评级等的风险管理。
首先,在次贷危机发生之前。流动性风险管理未被赋予充分的重视,其计量方式也较为落后。短存长贷从本质上决定了流动性风险是银行经营所面临的必然风险之一。然而,随着金融产品的越加复杂化以及银行交易类资产的逐渐增加,银行对市场流动性的依赖性也在加强。而传统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往往未能考虑到,在当今日益受资本市场驱动的环境下,银行机构对自身流动性管理越来越依赖于市场的流动性,使得传统评估方法在如今的银行经营模式下变得不适用。对此,新巴塞尔协议也未能及时提出对赋予新含义的流动性风险的评估方式,没有强调在金融危机等极端情况下的压力测试的重要性。在巴塞尔委员会
2008年2月的题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挑战》的报告中指出,由于许多银行认为持续的严重流动性短缺几乎是不可置信的,因而也就没有考虑到整个市场出现紧张状况的可能性以及非正常状态的严重性与持久性,并进行相关的压力测试。应急融资计划未能与压力测试的结果保持恰当的关联性。有时,计划也没有考虑到某些资金来源可能会出现不可用的状况。这种在风险管理中的懈怠应更早地引起巴塞尔委员会的关注,并在监管层面上督促商业银行做好压力测试等管理流动性风险的措施,从而更好地保证在流动性短缺时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其次。现有的估值模型无法反映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目前,大多数的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均用VAR模型来计算资本金,新巴塞尔协议中的风险加权也是鼓励商业银行用VAR模型来考虑资本充足率的计提。然而。由于越来越多的风险暴露产生于缺乏流动性的产品,而该类风险往往由信用风险转移、信用利差扩大以及流动性不足产生而并非由真实的违约引起,而现有的99%/10天的VAR模型无法捕捉到这些风险。具体而言,如果一项大额损失的风险一年中发生的次数低于2-3次或者一项潜在的大额价格变动累计超过几周甚至几个月,那么现有的99%/10天的风险价值法将对此无能为力。因此,现有的VaR模型在市场低波动率的情况下低估了标的物的风险,无法反映金融创新资产的风险,从而导致了金融市场对风险的不恰当计量。引发了危机。
第三,此次次贷危机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外部评级的公正缺失以及商业银行对外部评级的过度依赖,而这一问题的产生与新巴塞尔协议中对于信用评级的监管要求不无联系。新协议在进一步确定了信用评级的重要性的同时。将信用评级的获取细分为外部评级和内部评级。虽然委员会鼓励银行采用内部评级高级法。但由于其过于复杂,不适合银行的实际操作,从而更多的银行选择采用外部评级,以减少风险管理的成本。然而,信用评级机构的透明度欠缺、存在利益冲突、缺少竞争、缺失独立性等使得信用评级并未反映出产品的实际风险,风险与收益的对等关系出现扭曲,由于风险未得到充分的认识与应有的控制,最终在风险不断扩大和集,中后导致次贷危机。
二、改进新巴塞尔协议的建议
1、强化对高杠杆运作的监管。
虽然如今的投资银行已经转型至混业经营,从而将同样接受商业银行的监管,其因高杠杆、高风险操作而导致资产缩水、资本金不足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缓。但增强新巴塞尔协议对高杠杆的监管,尤其是对表外资产的监管依旧是当务之急。笔者通过构建以下的不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模型来说明巴塞尔委员会应采取的策略。
首先。假设任何一家商业银行均有两种策略可供选择:一是违规经营,即在监管允许的范围外,利用表外资产获取额外收益;二是合规经营,即如实提供表外资产信息,并在监管要求内进行运作。假设合规经营时银行的收益为A,违规经营时的收益为B,并且B>A。同时,巴塞尔委员会也有两种可供选择的策略:严格监管和放松监管。若委员会选择严格监管以获取商业银行是否违规利用表外资产进行获利的信息,则需为此付出相应的成本,假定为C。并且,委员会通过监督、检查,一旦发现商业银行存在此类违规经营,则商业银行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假定为D。其中D>C,B―D
π(1,P)=π(0,P),得P=C/D,该点为委员会采取监管策略的博弈均衡点。即:当P>C/D时,委员会的最优策略是采取严格监管;当P
由此可见。为了加强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等经营情况的监管,巴塞尔委员会要加大违规经营的处罚力度。即在监管成本C一定的情况下,增加惩罚D,从而降低商业银行违规操作的概率P。此外,巴塞尔委员会还可以采取各种措施增加商业银行合规经营的收益A,例如采取各项激励措施,或降低商业银行违规经营的非法收益B。只有商业银行违规经营的所得小于或等于其合规经营的所得,即B―A≤0,商业银行才不会有违规经营的利益冲动,从而也就达到了监管的效果。
2、强化对交易对手风险的评估。
随着银行经营模式的转变,交易类资产的规模也日益增加,对交易对手风险的评估对商业银行也越发重要。由于交易对手风险较为复杂且难以制定通用的管理规范,可以考虑鼓励商业银行自行建构模型来计量其风险,而巴塞尔委员会则可以更集中于关注商业银行如何捕捉结构性信贷产品、股权衍生品交易中出现的更为复杂的信用风险。进行指导与评定。笔者建议巴塞尔委员会可以参考国际交易对手风险防范小组(Counteroarty Risk Management Poli,cyGroupⅢ)于2008年8月6日的题为“抑制系统性风险一改革之路”的报告中所提出的改进措施。进行新巴塞尔协议的修改与完善。该报告是由包括高盛公司、汇丰银行、雷曼兄弟公司、摩根斯坦利等在内的国际主要金融机构的风险及业务管理高层人员完成。其中,值得巴塞尔委员会借鉴的内容主要可概括为以下两点:
第一,设立高风险复杂金融工具的交易对手的成熟度标准,只有当交易对手符合相应的能力要求时,方可进行交易。具体而言,交易对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有能力理解具体金融工具的风险和回报特征:有能力或有资源渠道对该金融工具进行定价并对其进行压力测试;具有必要的治理程序、技术和内控体系来交易和管理该金融工具的风险;一旦该金融工具出损失,有足够的财务实力弥补这些损失。
第二,保证大型综合金融机构定价政策和流程的稳健性和一致性,对自营交易和具有交易对手风险的交易都要进行认真的价格评估,尤其要对非标准化的交易、结构化产品、流动性差的产品及其他难以定价的资产,建立稳健的监测体系来追踪失真价格同时凸现出尚未解决的问题。
3、提高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水平。
(1)在资本管理框架中融入经济资本模型。
次贷危机为巴塞尔委员会敲响了警钟,由于新巴塞尔协议的资本管理框架与银行的实际运作有一定差距,使得银行采用新巴塞尔协议的风险管理成本颇高,适用范围受到很大的局限,从而新巴塞尔协议的作用也无法得到充分发挥。因此,为了全面了解银行的风险管理,在监管银行资本和经营风险的同时更贴近银行的运作,在现有巴塞尔协议的框架下加入对经济资本模型值得尝试。
经济资本是现代全面风险管理的关键概念之一。也是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主要量化测度工具之一。目前已有许多国际大型商业银行开始使用经济资本模型进行全面风险管理。与新巴塞尔协议中所规定的资本一样,其主要关注于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其区
别在于:新巴塞尔协议的规定资本对信用风险的类别区分比较有限。比如根据风险提留金(Forfeits)的规定做法,长期授信和短期授信的信用风险相同。而事实上前者较后者的风险更大;再比如在衡量不同评级的客户的信用风险时,尽管AAA级的授信对象和Ba级的授信对象的违约率存在很大差别,但对他们分配的资本金却相同。同时,规定资本在测量组合资产(Portfolio)的风险时,仅仅将单个的独立风险简单加总,结果造成经过风险分散化的组合和高度集中的组合的风险相同,忽略了组合资产的分散化效应。
新巴塞尔协议的规定资本的上述缺陷对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无疑有负面的影响。由于规定资本在不同业务单位之间的分配并非依据其实际风险,因此任何基于风险测度的政策,比如风险修正测度、定价,看似有效,但都要受到规定资本对风险扭曲的影响。而经济资本正是修正了这种扭曲。此外,经济资本在对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系统的完善、银行的资本充足要求与银行的整体风险的联系、开发经风险调整的绩效评估以及用于商业银行的资产配置和经营战略的管理方面均有较高的实践经验,值得巴塞尔协议进行研究、融合,为完善巴塞尔协议打下基础。
因此,笔者建议在现有的新巴塞尔协议的资本管理框架中融入经济资本模型,从而更好地与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结合,同时起到更好的监管成效。例如,可以考虑将风险调整收益(RAOC)等指标列入监管,其中,RAROC=(收益-预期损失),经济资本。其中,公式的分子代表去除风险损失准备后的预期纯收益,而分母则表示弥补非预期损失所需要占用资本金后的经济资本。因此,RAROC体现为充分考虑了预期和非预期损失全面风险占用后的收益,可见其非常适用于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在2008年8月,巴塞尔委员会在《经济资本模型的实践》中首次提出,经济资本模型的使用变革是由于银行内部资本管理以及监管需要。并可能将对银行经济资本评估的框架融入巴塞尔协议的第二支柱。该报告对信用风险模型的依存分析模型、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以及利率风险进行展开讨论。从而对巴塞尔协议的监管框架的进一步扩充提供了支持。
(2)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为了说明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以及此次市场动荡的经验教训,巴塞尔委员会对其的2000年银行机构流动性管理的稳健操作进行了根本性的调整,并于2008年9月出台了《流动性风险的稳健管理与监督准则》。《准则》对许多领域的指引都有了很大的扩充,但未来需要进一步加强的内容还有许多。例如。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不应仅停留在对传统的重新定价风险等利率变动而导致的流动性问题。而应该更多地考虑包括紧急流动性风险在内的对所有系列的流动性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加强压力测试方案的设计与运用,提供高效可操作的应急融资计划的必要性以及日间流动性风险和抵押的管理等措施以提高银行在面临金融市场流动性短缺时应对的能力等。
(3)改进交易类资产计量方法,强化记分卡法的运用。
为了更好地对交易类资产进行计量,在200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出台《交易账户违约风险新增资本计量指引》,其中建议各家银行能开发出适合自身的计提交易账户违约风险新增资本的模型。并明确提出了计算交易账户违约风险新增资本的原则。例如,交易账户违约风险新增资本的头寸包括债券、股票、CDO、证券化和结构化产品;其涵盖的风险包括违约风险、信用转移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等。同时,报告还给出了一个违约风险新增资本的计量模型。即99.9%/1年的违约风险新增资本价值法。然而,该指引仍有许多值得进一步探讨和完善的内容。例如,该如何界定不同类型的风险并且避免风险的重复计算,如何让违约风险新增资本模型与现有的巴塞尔协议的第一支柱的风险价值模型兼容,以及99.9%/1年的违约风险新增资本价值法的可行性等。
[关键词] 信用衍生工具风险转移风险减让
一、信用衍生工具的内涵
信用衍生工具(Credit Derivatives)是一系列从基础资产上剥离、转移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的总称。它是一种双边金融合约安排,交易双方互换事先商定的或是根据公式确定的现金流,现金流的确定依赖于预先设定的未来一段时间内信用事件的发生,使得信用风险从基础资产上独立出来并转移给交易对手。这样,信用衍生工具同传统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区别在于其价值基础不同:传统金融衍生工具的价值取决于基础金融资产市场价格,信用衍生工具的价值则取决于参考实体信用品质。
信用衍生工具的产生,使得信用风险可以独立于基础金融资产进行单独交易,从而大大提高了信用风险转移的成本与效率,促进了信用风险在整个金融体系之内的优化配置。信用衍生工具的主要种类有: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s)、总收益互换(Total Return Swaps)、信用联结票据(Credit Linked Notes)和信用利差工具(Credit Spread Tools),其中信用违约互换是应用最广的信用衍生工具。在世界信用衍生工具市场上,主要购买者是银行、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对冲基金,其中银行所占份额最大。
二、信用衍生工具在巴塞尔协议Ⅰ下的资本减让作用
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为巴塞尔协议Ⅰ,Basel Capital Accord Ⅰ),颁布于1988年,提出了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统一监管标准。信用衍生工具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第一笔信用衍生工具交易诞生于1993年,由日本信孚银行(Bankers Trust)为了防止贷款遭受损失而发行,是一种兑付金额取决于特定违约事件的债券。由于巴塞尔协议Ⅰ颁布于信用衍生工具出现之前,在监管上必然存在着不足。
由于当时的条件限制,巴塞尔协议Ⅰ在风险权重的分配上,存在着在现在看来不够合理的地方。巴塞尔协议Ⅰ附录二《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规定:对OECD(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国家内的注册的银行的债权以及由OECD国家内注册银行提供担保的贷款,适用的风险权数为20%;对私人机构的债权,对OECD以外的国家的法人银行余期在一年以上的债权,适用的风险权数为100%。这种过于粗略的分类方式无疑并不能准确地反映债权的信用风险,例如,一家在OECD成员国注册信用等级为A的银行的信用风险完全有可能大于一家在非OECD成员国注册但信用等级为AA的银行的信用风险。在信用衍生工具市场上,信用衍生工具的定价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参照资产的信用等级,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和巴塞尔协议Ⅰ的风险权重分配的不兼容,使得银行可以利用信用衍生工具来获得资本减让。
例如,在巴塞尔协议Ⅰ的前述规定下,假设银行A向非OECD国家的信用评级为AAA的公司B发放了一笔贷款,银行A所需提取的资本准备应为: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目标标准比率×适用的风险权数 = 8%×100%=8%。
由于公司B的信用等级很高,针对这笔贷款的信用衍生工具的定价完全可能会比较低,在引入信用衍生工具的情况下,可以大大地减少其资本准备,如果获得资本减让带来的收益高于购买信用衍生工具的成本,银行A就有动机这样做。
现在假设银行A在向公司B发放贷款的同时,向注册于OECD国家内的另一家银行C购买了针对于这笔贷款的信用违约互换,一旦公司B违约,银行C将承担向银行A进行支付的义务,这样,这笔贷款的信用风险就转移到了银行C,由于银行C注册于OECD国家内,因此对于银行A来说,对于这笔贷款适用的风险权数就变为了20%,所需提取的资本准备变为了8%×20%=1.6%,获得的资本减让为6.4%,减去购买信用违约互换的成本即为所获净收益。
可见,在巴塞尔协议Ⅰ下,利用信用衍生工具可以减少一些不够合理的资本要求,提高银行的资本处置效率,即:如果银行认为风险加权为50%或100%的资产的实际风险小于其风险加权系数所反映的风险,并且风险减让收益高于风险转移成本,银行就可以通过信用衍生工具交易将信用风险转移给风险加权为20%的金融实体从而获得资本减让。事实上,这也是银行利用信用衍生工具的原因之一。
三、巴塞尔协议Ⅱ对巴塞尔协议Ⅰ的修正
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Ⅱ,Basel Capital Accord Ⅱ)中,在对风险权重的具体分配及利用信用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缓释上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正。
首先,巴塞尔协议Ⅱ修正了巴塞尔协议Ⅰ过于粗略的基于金融实体是否属于OECD国家的风险权重分配方法,代之以基于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结果的风险权重分配方法。在计量信用风险的标准法(Standardized Approach)中,对银行的债权的风险权重分配,各国监管当局可以在两个方案中选择实行。方案一,对银行的债权将得到比其所在注册国债权差一个档次的风险权重。根据国家的风险权重及具体相关细则,方案一的风险权重分配如下:
方案二,以银行的外部评级为基础来确定风险权重,对未评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50%。方案二的风险权重分配如下:
对已评级公司债权、包括对保险公司债权的风险权重如下:
其次,在标准法的信用风险缓释部分,对于利用信用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缓释从而获得资本减让也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首先,信用衍生工具是直接、明确、不可撤消和无条件的,并且监管当局对银行在关于风险管理程序方面特定最低操作要求感到满意,监管当局才可允许银行在计算资本要求时考虑这类的安排。并且只有在提供担保和信用保护的实体的风险权重比较低时,才可以允许资本要求降低。其次,交易对象受保护部分的风险权重,与担保方或提供信用保护方相同,而未受保护部分仍保留对应交易对象的风险权重。第三,信用衍生工具必须是信用保护提供者(Protection Provider)的直接负债,而且必须明确对应具体的风险暴露。第四,只对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s)和总收益率互换( Total Return Swaps)提供的信用保护予以认可,其他类型的信用衍生工具不予承认。第五,对于第一违约的信用衍生工具和第二违约的信用衍生工具,巴塞尔协议Ⅱ也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和巴塞尔协议Ⅰ相比,巴塞尔协议Ⅱ无疑能更准确地反映金融资产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对利用信用衍生工具来获得资本减让也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由于消除了信用评级结果和风险权重分配的不兼容问题,在竞争比较充分的市场上,购买信用衍生工具的成本应大致相当于获得资本减让的收益,因此,银行利用信用衍生工具来获得资本减让的动机也就不存在了。
四、对我国引入信用衍生工具的启示
我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主席卡如纳的一封信中指出,“在十国集团2006年底开始实施新协议的几年内,我们仍将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然而,为提高资本监管水平,我们已对现行的资本规定进行了修改,将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内容(即: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包括在内”。2010年~2012年,中国银行业将逐步实施巴塞尔协议Ⅱ的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要求,但整体仍在巴塞尔协议Ⅰ的框架内。
在巴塞尔协议Ⅰ框架内,如果信用衍生工具交易发生在银行和非银行机构之间,整个银行业的资本压力可以得到缓解,但是如果交易发生在银行与银行之间,最终的效果则完全相反。从信用衍生工具购买者的角度看,转移信用风险无疑可以获得资本减让以缓解资本压力,在前述案例中,资本准备从8%降到了1.6%;但从信用衍生工具出售者的角度看,由于其承受了信用风险,因此其应增加相应的资本准备8%。从整个银行体系的角度看,资本准备反而多提了1.6%,虽然这有助于风险的优化配置提高金融效率,但同时会增大整个银行业的资本压力从而导致一部分效率损失。
为了促进金融创新,提高金融体系效率,在我国应当发展信用衍生工具。在我国银行业仍执行巴塞尔协议Ⅰ的时期内,为了避免信用衍生工具增大整个银行业资本压力的可能,可以考虑在整体执行巴塞尔协议Ⅰ框架的前提下,对于信用衍生工具的监管执行巴塞尔协议Ⅱ的监管要求。在巴塞尔协议Ⅱ只认可信用违约互换和总收益率互换的前提下,应考虑在我国首先发展信用违约互换。在国际市场上,信用违约互换是最早也是最重要的信用衍生工具,其标准化程度比较高,定价比较简单,其他信用衍生工具也是在其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在我国对其加以优先发展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并为将来发展其他形式的信用衍生工具作好准备。
如果对信用衍生工具的监管仍适用巴塞尔协议Ⅰ,在注意信用衍生工具可能会增大整个银行业资本压力的同时,还应注意信用衍生工具带来的其他风险,正如巴塞尔协议Ⅱ第86段所说,“尽管使用风险缓释技术可降低或转移信用风险,但同时它可使银行承担其他的风险,如法律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因此,银行采取严格的程序和步骤控制这些风险是很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1]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管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1988年7月
[2]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Overview of the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2003年4月
金融危机催生新巴塞尔监管规则
众所周知,资本是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或者缓冲器,资本覆盖风险是国内外商业银行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但是,在这次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前,国外商业银行有意无意地忽视了这个基本道理。银行表外实体(SPV)迅速膨胀,真实杠杆率大幅上升,银行预期损失、非预期损失被严重低估,按照巴塞尔银行委员会原有资本监管的要求,银行有限的资本根本不能有效覆盖流动性风险、衍生产品风险和交易账户风险。整个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明显加大,最终导致“二战”后最严重的金融危机爆发。在这样的背景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自2009年开始提出了涵盖交易账户、表外业务、市场风险、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的一系列政策建议。其中《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两份关键性政策文件,被业界称为“巴塞尔协议Ⅲ”的核心。该协议的草案自提出到最终通过只有短短一年时间,并将于2010年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上获得正式批准实施。“巴塞尔协议Ⅲ”的核心有三个方面:强化资本监管、引入杠杆比率、建立流动性监管标准。
强化资本监管。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在资本结构监管指标中要包括普通股权益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一级资本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总资本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以及普通股权益占一级资本的比例。“巴塞尔协议Ⅲ”还强化了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工具合格性标准,重新定义了资本扣除和调整项目,并统一在普通股权益层面上实施扣除,强化了提高资本结构透明度的要求。强调要建立反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对系统重要性大型金融机构要建立额外资本要求。在最低资本充足比率方面,根据“巴塞尔协议Ⅲ”规定,作为“核心”的一级资本,商业银行普通股比率最低要求将从目前的2%提升至4.5%,另外还需要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商业银行更宽泛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则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在“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总资本的充足率分别设置为4.5%、6%、8%,根据“巴塞尔协议Ⅲ”规定,银行需要在2015年前达到最低资本比率要求;而对缓冲资本的落实,银行可以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分阶段落实。
在引入杠杆率监管方面。高杠杆是银行脆弱性的根源所在,在高杠杆率的情况下,很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仍然保持了高水平,使风险的积累更加隐蔽。吸取这次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巴塞尔协议Ⅲ”提出引入杠杆比率监管标准作为资本充足率监管补充工具。具体的杠杆率标准尚未确定,巴塞尔委员会正在全球范围内协调杠杆比例的计算规则。但是在2010年7月各国央行行长和监管机构主管初步同意对3%的一级杠杆率进行平行测试,基于平行期的测试结果,再于2017年上半年进行最终调整,在2018年1月1日进入新协议的第一支柱部分。
在流动性监管方面。巴塞尔委员会《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中设置了两个监管标准,即流动性覆盖率指标和净稳定资金指标。前者是为了确保银行机构有足够的优质流动性资源以应对短期流动性风险,后者则是为建立一种激励机制促使银行运用更加稳定、持久和结构化融资渠道提高长期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巴塞尔协议Ⅲ”出台对银行业的挑战
“巴塞尔协议Ⅲ”是对全球资本标准的根本强化,对长期金融稳定与增长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将在相当程度上改变全球银行业的生存环境,无论对国际银行业还是国内商业银行都是巨大挑战。
从国际银行业来看,“巴塞尔协议Ⅲ”出台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投资者对银行业前景短期看淡。按照新协议的要求,一些国际性银行将减少银行股息派放,投资者对银行业盈利前景表示担忧。这些担忧已经影响了金融市场投资者的行为,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巴塞尔协议Ⅲ后,当日美国标普500金融分类指数重挫2.4%,摩根大通、美国银行、瑞银等银行股跌幅在2.2%至5.7%不等。
银行补充资本的压力增加。在新协议实施之后,大部分美国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可能会低于6%,银行业的再融资甚至可能触发新一轮的危机。尽管长期来看新协议增强了银行盈利能力,但短期来看对欧洲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是一个打击。在德国,至今仍有3000多家银行,其中60%以上是总资产不超过3亿欧元的中小型银行,中小银行在资本金充足率方面要比大银行更为紧张。某些欧洲大型银行,德意志银行、爱尔兰联合银行、爱尔兰银行和奥地利第一储蓄银行也将陷入资本充足率不能满足新规定的麻烦。
影响经济增长进程。作为一种监管手段,这个协议把银行一级资本金比率总要求提升到7%,以提升银行应对经济动荡时的缓冲能力,这个数量相当于现在标准的三倍。额外的这部分储备资本减少了银行的信贷能力,短期内可能会影响到很多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
从国内银行业来看,“巴塞尔协议Ⅲ”出台的短期影响较小,但考虑到中国经济和银行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其长期影响不容忽视。
短期而言,多数国内银行都已经满足了新的监管要求。我国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已可以覆盖“巴塞尔协议III”的要求。根据2010年中报数据,中国的大中型银行资本充足率均超过10%,核心资本充足率也在8%以上,平均拨备覆盖率则超过150%,银行业的安全性指标远高于欧美银行。16家上市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都在6%以上。国内大型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底线为7%,资本充足率底线为11.5%,中小股份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底线为10%。但是,长期看,如果监管标准进一步提高,则会给商业银行资本带来很大压力。有关机构的一个测算显示,在一定假设背景下,如果超额资本为零,那么2013年上市银行资本缺口为350亿元,2016年为2467亿元。如果超额资本为2%,那么2012年有近2900亿元的资本缺口,2016年的缺口为1万亿元以上。如果超额资本为4%,2011年将会有3827亿元的缺口,2016年的缺口将在2.5万亿元以上。
长期看,“巴塞尔协议Ⅲ”为中国银行业风险控制敲响了警钟。目前,中国银行业的主要收入来源还是高资本消耗的信贷业务利差收入。经过两年宽松货币政策的实施,特别是2009年以来银行业近17万亿元的天量信贷投放,银行业的隐形债务和不良资产风险在大幅度提升。一些不良的地方融资平台巨额债务,以及一些城市严重泡沫化的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为悬在中国银行业头上随时可能滑落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这种情况下,中国银行业面临着以新巴塞尔协议实施为契机,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推进战略转型的艰巨任务。
中国银行业监管面临巨大挑战。我国对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等监管要求甚至超出“巴塞尔协议Ⅲ”的标准。在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中,我国银行业表现“风景这边独好”,与银行业有效的监管直接相关。在新的国际监管变革趋势下,中国银行业监管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监管的目的是为了更有效、更稳健地推动金融创新。作为一个快速发展中的新兴大国,现阶段我们面临的更大问题是金融自由度不够、金融创新不足的问题。金融监管部门要在推进新监管要求实施的同时,坚持以监管促进发展、以监管促进创新、以创新促进银行业竞争力提升为指导原则,前瞻性地制定和实施有效风险监管政策。为创新创造一个宽松环境的同时,加强风险监管和创新引导,使创新保持正确方向和适当速度。同时,根据中国经济和金融业创新发展的需要,创新监管理念、监管体制和监管方式,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中国银行业应对“巴塞尔协议Ⅲ”的策略
作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和巴塞尔委员会成员,中国银行业监管必将引入和执行新规则,国内监管标准在未来可能进一步提高,要求国内商业银行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加快战略转型。
制订和实施科学的银行业发展战略
针对“巴塞尔协议Ⅲ”的推出,国内商业银行在战略层面上要给予高度重视。要加快实施“巴塞尔协议Ⅱ”步伐,密切跟踪新监管政策制订进程,深入研究“巴塞尔协议Ⅲ”相关政策文件。同时根据监管政策的变化趋势,制订和实施科学的银行发展战略。在资本管理方面重点采取三方面措施。
明确资本管理目标。国内银行应根据发展战略确定的风险偏好,前瞻性的制定资本管理规划,明确与发展战略相匹配的经济资本配置目标,处理好经济资本管理与监管资本约束的关系。监管资本体现的是监管要求,经济资本体现的是银行内部落实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如果监管资本大于经济资本,表明风险的资本覆盖充足但同时也是资本的闲置和浪费。如果监管资本小于经济资本,则表明风险的资本覆盖不足。要从经济资本的预算、配置、监控以及考核机制等各方面做出具体安排,通过经济资本配置政策有效指导银行经营发展过程。
多渠道补充资本。除了依靠股东的正常性资金补充、发行次级债等工具外,要对其他资本工具,比如定向增发、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等进行深入研究,逐步拓展资本补充渠道,形成多元化、多途径的资本补充机制,改善商业银行资本结构。
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商业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盈利结构、业务结构、客户结构,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应以实施新资本协议Ⅱ项目为契机,加快推进经济资本管理进程。坚持经济效益为核心,提高资产定价水平,追求稳定的资本回报,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
加快转变商业银行业务增长方式
适应实施“巴塞尔协议Ⅱ”,以及“巴塞尔协议Ⅲ”提出的新的监管要求,国内商业银行必须积极推进业务增长方式转变。
积极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在资产业务结构方面,商业银行要积极推动信贷业务创新,加大对不占用或少占用信贷资源的替代产品的创新和营销力度,比如投资银行业务、托管业务等,提高资产业务风险资产回报率。在信贷额度极其有限的情况下,做好信贷资源的合理配置、拓展短券和中票等信贷节约型市场、优化表外资产业务结构。零售业务具备低资本消耗的特点,新资本协议标准法对满足规定的四项标准的零售资产风险敞口给予75%的风险权重,内部评级法中通过改变相关性函数计算公式调低了资本要求,银监会有关监管指引中也规定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为50%,因此通过发展零售银行业务可以一定的资本推动更大的业务规模。在负债业务结构方面,零售业务的主体是个人,客户数量众多且分布广泛,具备高度的风险分散特征,个人行为特征在统计学意义上是可以预测的。因此要增强存款的稳定性,必须加大零售储蓄存款的拓展力度。同时为稳定负债结构,还可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等方式,改善净稳定资金比率。
深入调整收入结构。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是国际大银行的通行做法,也是适应实施“巴塞尔协议Ⅱ”以及“巴塞尔协议Ⅲ”新的监管要求的必然选择。中间业务发展水平已成为评价好银行的十分重要的标准,发展水平越高的银行非利差收入占比越高。中间业务的扩张一般不增加银行风险资产规模,用于覆盖非预期损失的经济资本占用少,风险扣除低,盈利能力强。中间业务的覆盖面广,具有产品差异性大、价格敏感度低、复制难度高和增长潜力大的特点。在资本监管日趋严格的市场环境下,国内商业银行要大力拓展财富管理、私人银行、、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有效缓解资本瓶颈约束,促进银行盈利模式的转变。
加快调整客户结构。一方面要继续稳定和提高来自大中型客户的综合效益。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大中型企业脱媒日益明显,企业集团资金集中化管理趋势日益突出,商业银行传统存贷业务面临巨大挑战。对于大中型客户,未来重点应放在保持传统业务适度发展的同时,积极拓展投资银行、现金管理、国际贸易融资、套期保值等新兴业务,提高银行综合收入。另一方面要积极拓展中小企业业务。小企业客户分布广泛,风险集中度低;小企业股权结构简单、融资需求以短期流动资金为主,期限较短,累积信贷风险的可能性较小;银行在融资价格方面有较大的主动权和议价空间,利率通常上浮,且往往可附加条件,还可带动收费业务等交叉销售,能够获得较大的利润空间;在传统“贷大贷长”的模式下,小企业业务未受到充分重视,发展潜力巨大。
树立资本约束的经营发展理念
关键词:新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
1引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2月颁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同年3月1日开始实施,该《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最迟要在2007年1月1日达到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在过渡期内,商业银行要实施切实可行的资本充足率分步达标计划,并报告银监会。由此,我国开始进入真正严格意义上的资本充足率监管阶段。
2巴塞尔协议的演变
2.11988年《旧巴塞尔协议》
20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着金融自由化的飞速发展,跨国金融机构层出不穷,金融国际化突显,促使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此时加强金融的跨国监管合作,促进各国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显得尤其重要。在这种背景下,以“十国集团”为首的央行代表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发起下,在瑞士的巴塞尔开会,并建立了常设监管机构―巴塞尔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通过了《关于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即《旧巴塞尔协议》。
《旧巴塞尔协议》把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的标准及其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重要意义,使得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注重资本和资产质量等因素。
2.22004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20世纪末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使得《旧巴塞尔协议》的缺陷暴露,巴塞尔委员会在广泛征求各国银行业和监管当局意见的基础上,对协议进行了多次修改,于2004年6月公布正式稿,并从2006年底开始在成员国推广实施。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重新确立了资本的监管的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的监管和市场约束,三大支柱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2.3次贷危机以来巴塞尔协议的新发展
次贷危机爆发后,人们对巴塞尔协议的争论更加激烈。主要集中在新协议的监管框架具有亲周期性和新协议缺乏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基于以上问题,巴塞尔委员会于2008年6月出台了《公允价值的度量与建模》,提高公允价值的评估。2008年6月出台了《健全的流动性监管原则》,提升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和全球监管能力,尤其是在流动性危机中的恢复能力。
3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3.1对我国商业银行的长期影响
从目前我国银行业的主要收入来源仍是高资本消耗的信贷业务利差收入来看,严格的资本计提要求将会大大抑制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冲动,传统的依赖信贷规模高速增长的业务模式将面临考验。一方面,高质量的资本要求和信贷增长促使银行减少分红派息的力度,同时股权融资将取代次级债融资成为银行的主要融资手段;另一方面,面对新的国际监管框架,中国银行业的经营模式转型也势在必行。
3.2逆周期影响
自2004年引入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以来,中国宏观经济运行一直处于上升期,以这一期间的现实风险所计算出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很可能会低估银行在完整经济周期中所面临的真实风险。中国银行业没有将逆周期资本准备考虑在内,因此,如果经济周期处于下行阶段,即使是维持《巴塞尔协议Ⅱ》的标准,中国银行业也有可能面临较大的达标压力,更不用说新协议所制定的更高的标准。
3.3我国商业银行仍有提高杠杆率的空间
虽然去杠杆化已经成为金融危机以后欧美银行的主旋律,但是由于中国银行业面临与欧美银行完全不同的经营环境和发展阶段,所以应当辩证地看待杠杆率水平。杠杆率的高低与资产利润率的高低具有相关性,适当地提高杠杆率可以提高银行的利润率。适度扩大表外业务,可以减少银行的资本占用,也可以成为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应在防止投机性衍生品扩张的基础上,建立起稳定的多元化经营模式。
3.4新资本监管制度将会提高我国银行业经营的稳定性
在巴塞尔协议Ⅲ的中国版中,银监会还加入了拨备覆盖率指标。150%的拨备覆盖率即使不能覆盖未来的全部不良贷款,也至少能保证银行资产风险在短期内不会集中爆发。经过多年的商业化改革,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远超从前,这也将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我国银行业的稳健经营。
4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影响的对策
4.1建立长效的多渠道资本补充机制
为适应市场的发展和竞争的需要,商业银行有扩大规模的内在要求,迫切需要开拓资本补充渠道,保证资本的持续充足。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筹集资本:一是引入战略投资者;二是在境内外上市募集资本,或通过增发股票进行再融资;三是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工具补充附属资本;四是控制利润分配,提高未分配利润补充资本。
4.2建立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
逆周期资本监管的框架基于这样一个事实:信用风险产生于信贷快速扩张时期,但显现于经济衰退时期;但按照现行的资本监管方法,经济上行期资本要求下降,经济衰退期资本要求却上升,扩大了经济周期的波动幅度。
为降低银行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的这种正反馈效应,要做到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缓解最低资本要求的过度周期性波动;二是建立前瞻性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三是通过扩大留存资本推动银行建立超额资本;四是建立与银行信贷过度扩张挂钩的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
4.3加快银行业转型步伐
通过优化资产结构和调整业务结构,大力发展零售银行、中间业务等不需动用银行自身资本的业务,推动中间业务加快发展,进一步提高手续费、佣金和非信贷资产收益比例,提高银行定价能力,提高非利息收入的比重,逐渐建立起多元化的盈利模式,对包括资产证券化、表外风险敞口和交易账户活动提出资本要求,提高一级资本的质量。商业银行须稳步开展金融创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有特色的新产品和新业务,避免低水平同质化竞争,提高综合盈利能力。
4.4调整客户结构,培育市场氛围,为业务转型创造合理的客户理念和需求
就大中型企业而言,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已经不足以满足其需求。商业银行在拓展业务的同时,可以根据企业自身情况为其量身定做产品。在一定情况下,甚至可以创造出企业需求,以提高银行经营收入。对于中小企业业务,客户风险集中度低、融资需求以短期流动资金为主。银行在该类业务中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对于个人客户,商业银行应侧重市场氛围的培育。通过提高客户的风险意识和对理财产品的了解,为资产证券化和个人金融服务的发展提供先期保证。此外,对于高净值人士,银行还应该大理开展财富管理、私人银行、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促进自身盈利模式的转变。
结论
《巴塞尔协议Ⅲ》代表了全球银行业监管强化的新趋向,对国际银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对中国来讲,对该协议的实施应持较为谨慎的态度,必须充分评估其在长期内对中国银行业以及经济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各行应根据本行情况,不要盲目引进和实施。建议在新协议的框架内,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对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及实施进程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规划,在强化银行监管的同时,避免对中国宏观经济运行产生负面影响,以真正达到促进银行业长期稳定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乔银、王斌蓦.论巴塞尔协议的演进及其改革发展[J].现代商贸工业,2010(16)
刚刚过去的这轮金融危机改变了全球银行业的竞争格局,在危机中受重创的欧美银行业正在面临一个根本性的结构调整。相对欧美同行而言,中国银行业虽然安然度过了这场危机,但是却无法避免国际新监管制度变化带来的影响。中国最近公布的“十二五”规划建议中强调,“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提升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与此同时,中国银监会上报的资本充足率、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四大监管新工具已获国务院批复,具体指引已进入最后一轮意见征询阶段。这意味着去年9月份制定的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精神,正融入到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之中。这对中国银行业意味着什么?银行又该如何应对?
改革的方向和原因
一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暴露了监管体系的很多不足,对金融监管制度的有效性提出了重大挑战。危机之后各方展开了深入的讨论,探索如何改进新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II),构建更完善的监管框架。很快,各方就宏观审慎、逆周期、风险的识别和准确计量等方面进行监管改革达成了共识,形成了巴塞尔协议III监管框架,作为对巴塞尔协议II的补充。
和巴塞尔协议II相比,巴塞尔协议III最大的变化,当属对资本尤其是核心资本的充足率及其构成做出了更严格的限定。危机表明,资本质量和资本的数量同样重要。在金融创新和银行规模扩张的背景下,欧美银行危机前的资本中包括大量的隐含风险的混合型债务工具。新的框架重新定义了可以被认可的资本类别,加强了资本在危机时的清偿能力。
危机之前的商业银行业务日益复杂,新的创新金融衍生工具不断涌现,大量的风险从表内转到了表外,或者是从金融体系的一个环节转到另一个环节。与此同时,现有的风险计量工具却无法有效地捕捉到这些业务和工具中潜在的风险。针对这一问题,新的框架大幅加强了对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覆盖和计量要求。同时,在消除监管在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差异方面做出了努力。
新框架同时引入了反周期“动态”监管概念,建立反周期超额资本以及跨周期的模型参数设定,从而打破银行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的“正反馈”循环。
除此之外,新框架还重新引入传统的无风险调整的杠杆率工具,用于防止金融机构规模的过度扩张。因为在金融工具创新和流动性过剩的背景下,危机前欧美国家的消费者和金融机构杠杆率普遍偏高,累积了大量风险。
新的框架的重大变化还表现在首次提出了短期和长期两层次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强调了资金期限结构的重要性。通过对流动性指标的监控,旨在避免这次危机中出现的由于资金期限结构错配所引发的流动性风险。
这次危机之中,由于一些欧美大型金融机构过度承担风险,造成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动荡。针对这些“大而不能倒”的金融机构,新框架引入了“系统重要性银行”这一概念,对业务规模较大、业务复杂程度较高,一旦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经营失败将会对整个银行体系带来系统性风险的银行,做了特别的更严格的要求。
对比之后不难发现,和巴塞尔协议II相比,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有显著的提高,势必对全球银行业带来深远的影响,这一点对欧美银行是毋庸置疑的。那么,对于中国银行业的影响又有多大、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资本充足情况的不确定性
对于欧美银行来说,新协议首先的影响在于大幅度提高了对银行资本数量要求,尤其是高质量的一级资本数量的要求。为了满足新的资本要求,未来几年全球银行将面临巨大的融资压力,据测算,融资规模可能会达数千亿美元。而同补充资本带来的成本提升相比更严峻的是,银行面临着巨大的业务模式转型压力。银行将面临漫长的去杠杆化过程,从“发起-分销”的经营模式向传统的“发起-持有”模式回归,许多过去为银行创造大量利润的创新业务成本将大幅增加,甚至因为流动性要求使得有些业务无法开展。
如果从上述角度来看,新框架似乎对中国银行业影响不大,至少短期来看西方同行面临的难题对于中国的银行来说并不严重甚至不存在。首先,从资本充足指标来看,银行市场化改革以来,中国的银行监管部门采用了较为审慎的资本监管制度,所设定的资本充足指标已经接近巴塞尔协议III的要求。经过最近的几轮银行融资,在合理信贷扩张的情景下,多数银行所面临的资本缺口较小。在资本质量方面,中国银行的资本结构较为简单,留存收益和普通股构成了一级资本的大部分,因此资本质量较高。其次,中国银行业的业务模式实际上仍属于传统意义的业务模式,以存贷业务为主,很少涉及衍生金融工具。同时,在高额储蓄率的背景下,中国银行业长期以来享受着来自于居民存款的充足流动性,对批发市场融资渠道依赖较小。
如此看来,巴塞尔协议Ⅲ这个让欧美同业如临大敌的监管框架,对于中国银行业来说真的可以轻松应对吗?如果进一步分析中国银行业资本和风险管理能力和潜在的风险情况,会发现事实比看上去的可能更复杂。
过去几年中,国内主要银行在巴塞尔协议II的实施和达标上投入了大量资源,取得了巨大的进展。要求或自愿实施巴塞尔协议II的银行,普遍开发了以内评法和VaR为代表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管理工具,并进行了第二支柱框架的开发和实施。从旧资本协议体系转为巴塞尔协议II体系,再到引入巴塞尔协议III的监管思想和指标,代表着中国的风险和资本监管正与全球监管体系接轨,相应的是对国内银行的风险和资本管理能力要求的持续提升。
表面看来,国内主要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与巴塞尔协议II或III的要求相比或许相差不远,但实际上,中国银行目前显示的资本充足率与巴塞尔协议III所讨论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并不直接可比。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上,中国目前使用的计算方法参照的还是旧资本协议的方法,在风险加权资产的组成上仅包括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不包括操作风险。而巴塞尔协议III除了补充和修改的部分外,沿袭了巴塞尔协议II的框架,要求为更多类别的风险准备资本。如果仅把忽略的操作风险部分考虑进去,中国银行业的新增资本要求就可能增加10%以上(操作风险占第一支柱风险敞口比例根据银行的大小和类型有所不同,但对于中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规模来估算,10%的占比并不算是保守的估计)。
当然,总体的资本要求是否会增加、增加多少很大程度上还是取决于信贷资产的质量。对于信贷资产质量较高的银行,过渡到巴塞尔协议II内评法可能会节约信用风险的资本。在拨离了历史坏账包袱之后,近些年来中国银行业的不良率逐年下降。然而,从跨周期的监管精神来看,银行还是应该审慎设定模型中关键参数,这也是巴塞尔协议III再次强调的理念之一,即应综合考虑银行业历史上的损失规模,宏观经济的发展阶段,信贷组合中存在的隐患等各种因素来进行评判。国内多家商业银行即将开始实行巴塞尔协议II,结果如何我们还需拭目以待。
即使各家银行顺利过渡到巴塞尔协议II的标准,不需要额外补充资本,过渡之后仍有很大不确定性。过渡到新资本协议后,加权风险资产开始对风险敏感,信贷质量的恶化将很快反映到资本充足率的变化上。考虑到过去两年中信贷的激增,大量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和房地产贷款敞口以及接下来宏观调控紧缩的大背景,中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情况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对中国银行业的长期影响
中国金融市场化改革处在不断发展之中,银行业务结构将逐步多元化和复杂化,而竞争格局也将逐步国际化。因此,我们更应该用长期、动态的视角来衡量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从长期来看,基于巴塞尔协议II基础上的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是全面而深远的。
首先,新框架会对银行业务规模的增长和盈利产生长期压力。中国银行业长久以来一直把业务规模增长作为最主要的经营目标。从短期来看,银行规模增长的主要动力仍将来源于信贷规模的扩张。新框架在提升资本要求、进一步降低杠杆率的同时,新的拨备率指标也将显著提高信贷成本,造成利润的下降,随之带来的资本累计的减少将约束资产规模的增长。另外,不仅传统的信贷扩张发展模式将遇到阻碍,银行还将发现随着从旧巴塞尔协议风险敞口计算口径,逐步转轨到巴塞尔协议II和III的口径后,一些银行原本计划中的重点发展业务的盈利性将大幅降低,如交易账户业务和贸易融资等表外业务。
中国银行业也在寻找非银行业务外的收入来源,近些年来纷纷成立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公司。新的监管框架引入了全行业监管的理念,要求银行母公司在一级资本中对参股其他金融机构的股权进行一定扣除,随着银行逐步扩大其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股权规模,新资本要求的影响将逐渐显现,随之对应的可能是对现有组织结构和治理结构的转型,例如转为类似于台湾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其次,新框架使得动态环境下银行收益的不确定性增加,同时进一步放大资本约束效应。在资本、拨备和流动性等多重指标的要求下,银行收益和偿付能力将变得更加敏感。例如当信贷资产质量恶化时,在150%不良贷款覆盖拨备指标的作用下,不良贷款的增加将以1.5倍的速度直接转化为当期收益的减少,进而减少当期留存收益。
与此同时,在新资本协议框架下,信贷资产质量的恶化,将进一步转化为风险加权资产的提升。在资本要求增加、资本供给减少、资本充足率要求提高的共同作用下,信贷资产质量的恶化会加速转化为额外的融资要求。
此外,新框架将对不同类型银行之间的竞争格局产生影响。结合三方面的信息:1)银监会对于不同类型银行的区别要求;2)不同类型银行目前合规缺口的区别;3)不同类型银行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的区别,我们认为:
短期来看,除五大行以外的中小银行受影响较大。如图2,基于上市银行的数据显示,从静态的角度看,为了满足银监会对中小银行的偿付能力指标要求,中小银行要弥补0.4%的一级资本和0.8%的总资本,按照2010年第三季度的风险加权资产规模,分别对应约300亿元和600亿元人民币。中小银行从实施到达标有5年的缓冲期。从动态角度来看,这部分资本缺口一部分可以用利润的累积来完成,但仍然面临着一定规模的融资压力。
从另一项新指标拨备率(拨备/信贷余额)来看,中小银行面临的差距更大。中小银行的不良率和大银行相比较低,在新的无风险调整拨备指标8要求下,中小银行将产生巨大拨备缺口。根据测算,以2010年上半年为基准,中小银行需要额外补充相当于当期税前利润61%的拨备额。不过,类似于充足率指标,中小银行有5年的缓冲期,可以逐步提高拨备水平。
不过从中长期来看,中小银行在信贷业务上的盈利能力优势可能将逐渐显现。虽然中小银行短期内将面临融资的压力和额外拨备带来的利润的下滑,但对中小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将长期低于作为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大银行。更为重要的是,在息差接近的情况下,上市的所有银行中中小银行显示的信贷组合质量(用不良和关注类贷款占比表示)明显优于大银行,在加权风险资产计算方法过渡至内评法后,信贷质量转化为较少的资本需求和较高的单位风险加权风险资产回报。
如图3所示,基于2010年上半年末的信贷结构测算表示,轻度的压力情景(25%比例的关注类贷款信用等级恶化,迁徙至不良,相当于大银行0.85%不良率和中小银行0.28%不良率的上升。按照目前正在进行的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清理情况,仅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所暗含的不良增加就已经超过了情景所使用的数字)会使得大银行51%的当期收益化为乌有,而中小银行受到的影响则很小。
积极应对
综上所述,基于巴塞尔协议II基础上的巴塞尔协议III,代表着发达市场对银行监管和业务实践的最新总结和反思,其影响范围不仅局限在发达国家的银行业,还将深刻影响中国银行业。面对新监管框架带来的长期结构性影响,中国银行业需要从业务模式上解决收入来源和业务增长问题,同时内部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