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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案例教学法 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应用
案例教学法源于美国,20世纪80年代初期被借鉴引入我国。案例教学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三句话:不重对错,重在分析与决策能力;不重经验,重在知识框架的应用;不重传授,重在教师与学生互动。
一、航海气象与海洋学案例教学的特点
航海气象与海洋学是航海院校船舶驾驶专业学生的专业基础课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综合性和社会性。该课程与工程实践联系紧密,知识更新速度很快,要求学生掌握判断天气的基本方法,具有分析未来天气的能力。因此,如何将所学的内容与实际工程联系起来,学会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成为该课程教学要解决的关键问题。经过多年教学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在培养学生技能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有利于提高教师素质,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
采用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的知识结构、教学能力、工作态度及教学责任心的要求很高:既要求教师具有渊博的理论知识,又要求教师具备丰富的教学与实践经验,并将理论与实践融会贯通;既要求教师不断地更新教学内容、补充教案,又要求教师对现实中的问题保持高度敏感,不断地从实际中寻求适宜教学的案例。采用案例教学法可调动教师教学改革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从而使教学活动始终处于活跃进取的状态,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传统教学法对教师的要求不能兼顾以上各点。
2.有利于促进学生思考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的提高。
传统的教学只告诉学生怎么做,而且其内容在实践中可能不实用,且非常乏味无趣,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学生的积极性,影响了学习效果。但案例教学没人会告诉你应该怎么办,而是要自己去思考、去创造,使得枯燥乏味变得生动活泼,能有效地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多采用生活中的事例经过编写形成的案例,或与学生的实际生活环境紧密相连,或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从而能促进学生积极思考,主动探索,认真参与案例讨论,阐述自己的观点。采用案例教学法还要求学生对知识的广度和深度有新的开拓,通过阅读、调查和分析,进行一系列积极的创造性思维活动,充分体现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
3.有利于增强教师和学生的互动。
传统课堂教学是以知识的传授为中心的教学,师生关系实质上是以教师为中心,忽视学生的主体性,师生间缺乏广泛的、全面的、深入的情感交流和精神、道德、人格等方面的交流,学生只能被动地服从教师的权威,是一种不平等的师生关系。传统课堂教学中的师生关系只是一种教与学的关系、业务工作关系和主客体关系。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师生互补,教学相辅”。学生积极参与,在阅读、分析案例和课堂讨论等环节中发挥主体作用,而教师在整个案例教学中则始终起着“导演”的作用。既要选择好的“剧本”,即符合教学需要的案例,又要在课堂讨论中审时度势,因势利导,让每一个学生得到充分的发展,获得最大的收益。
4.有利于提高考证的通过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高职院的学生要能通过船舶操作级的《航海气象与海洋学》考试。在充分调动了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的基础上,学生的学习效率会有很大提高,从而提高了考证通过率。
二、航海气象与海洋学案例教学法的组织和实施
案例教学需要学生的广泛深入参与,学生是主要的参加者,教师的角色是指导者和推动者,其角色定位是要领导案例教学的全过程,教师要善于在讨论过程中启发引导。组织实施案例教学具体应遵循以下步骤。
1.案例准备。
案例教学的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做好理论准备,教师完成理论课的讲解,将案例分析中应该运用的理论知识讲解清楚。其次,做好提供案例材料,案例应具有现实性、综合性、直观性、可判定性等特点。准备案例也要注意案例的难宜程度,尽量采用那些难易适中的案例,如果案例过难,学生因知识储备不够无从下手,丧失参与的兴趣,这样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就会陷入被动,教学效果不好。反之,如果案例过于简单,学生就会感觉没有压力,时间一长,便不愿意再参与讨论,影响了课堂教学质量。最后,做好问题准备,教师应就案例内容提出需要讨论的基本问题。
2.分析与辩论。
本环节教师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引导学生讨论,注意把握讨论的方向,避免偏离讨论的方向和正题。首先教师将全班学生分为若干小组,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分析、讨论、辩论。然后,各小组通过梳理指派代表向全班对案例作分析,阐述各自观点,并作小结发言。
3.案例总结。
学生通过分析案例,提出问题的各种可能性,并根据案例中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比较判断,做出决策。指出本次案例讨论的思路,讨论的难点、重点,主要解决的问题,如何运用理论知识,并评述本次讨论不足之处与成功之处。
4.撰写案例分析报告。
在教师指导下,通过对教学案例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后,各小组独立进行案例分析和评价报告的撰写。学生通过分析和评价复杂多变的天气问题,掌握正确处理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5.教师总结。
教师要进行归纳总结、做出恰如其分的评判,指出学生分析评价结论中的优缺点,还可以提出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让学生进一步认识其分析和评价是否正确。
三、航海气象与海洋案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相应的航海气象与海洋学案例教材。
目前国内的教材普遍偏重于概念和理论,在授课过程中就需要教师不断终结案例,将学生感兴趣的、容易开展案例教学的案例编入教案和课件中,以帮助学生更好地学习。
2.案例资源相对陈旧。
由于天气形势每天都在发生新的变化,天气对航海的影响时刻都在发生,航海气象与海洋学的教学案例也应推陈出新。所以,教师应及时调整教案,查找课件中陈旧过时的案例,与时俱进。
3.对案例教学认识上有误区。
案例教学虽然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但很容易理解成是在教学中采用举例的方式。例子教学先有观点,再有材料。案例教学先有实践,然后选择针对性的理论来解决问题。例子教学往往比较单纯,环境、背景相对比较“净化”,缺少实战气氛。案例教学要求学生设身处地,锻炼在特定环境和条件下的实战能力。
科学地选用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案例教学法也不是万能的,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要优化课堂教学方法,需要多种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相结合,并不是简单地以一种教法替代另一种教法,而应是多种教法的综合运用,教学方法必须随着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学生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侧重,要做到“因材施教”和“因才施教”。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才能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实现教学效果的强化。
参考文献:
[1]张丽梅.案例教学法的研究与教学实践[J].黑龙江教育,2006,(3):51-52.
[2]郑敏.案例教学法在经济学教学中的应用[J].文教资料,2006,(7):37-38.
一、海峡两岸抢夺罪立法之比较
在祖国大陆第一部刑法典即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抢夺罪与盗窃罪、 诈骗罪一起规定在第151 、152条中。其中第151条规定:“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152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说,这一规定较好地贯彻了罪刑均衡的要求,但由于将盗窃罪和诈骗罪一并规定在第151、152条中,因而有违刑事立法一条一罪的技术要求。此外,上述规定还忽略了财产刑在惩治和遏制抢夺罪这种侵犯财产性犯罪中的作用,对财产刑的适用明显不足。1997年修改《刑法》时,立法机关注意了上述不足之处,在现行《刑法》中将抢夺罪单列为一个条文,提高了对除数额以外的其他情节在决定刑罚轻重中的作用,强化了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在遏制抢夺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此外,现行《刑法》第 267条第2款还明确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所谓的“刑法”中,抢夺罪规定于分则第30章之中,共有3个条文,即第325条的普通抢夺罪、第326 条的加重抢夺罪和第327条的常业抢夺罪。所谓普通抢夺罪, 是指行为人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抢夺他人动产的行为。该罪为一般犯与实害犯,是抢夺罪的基本犯罪构成。所谓加重抢夺罪,则是指行为人犯抢夺罪有加重盗窃罪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的犯罪。具体地说,加重情节包括以下几种形式:其一,夜间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的建筑物、船舰或隐匿其内而抢夺;其二,毁越门扇、墙垣或其他安全设备而抢夺;其三,携带凶器抢夺;其四,结伙3人以上而抢夺;其五,乘火灾、 水灾或其他灾害之际而抢夺;其六,在车站或埠头而抢夺。所谓常业抢夺罪,是指行为人以犯抢夺罪为常业的情形,属于抢夺罪的加重构成。与加重抢夺罪相同,因犯常业抢夺罪无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故犯该罪而致人重伤或死亡,则应依普通抢夺罪的结果加重犯处断。
由上可见,两岸刑法对抢夺罪的规定,在立法上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的地方。就相同之处而言,两岸现行刑法典对抢夺罪的规定都比较简略,且内容大致相同,这与抢夺罪的司法实际状况及其社会危害程度是相适应的,表明两岸在抢夺罪的惩治方面具有一定的共识,为两岸刑事司法协助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不过,两岸在抢夺罪立法方面的不同之处,也是较为明显的。具体说来,主要有:(1 )祖国大陆对抢夺罪的规定,基本上限于刑法典的规定,很少在单行刑事法律中涉及;而我国台湾地区的所谓“刑法”对抢夺罪的规定则采取了“刑法典”与“特别刑法”相结合的规定方式。笔者认为,我国台湾地区的所谓“刑法”的这种做法,既可以严密惩治抢夺罪的法律规定,同时又便于立法机关根据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新情况迅速及时地作出反应,从而有利于惩治抢夺犯罪。但从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出发,我国台湾地区的所谓“刑法”则应考虑将单行刑事法律中的有关规定纳入到“刑法典”之中。这样,一方面可以尽量避免法律规范之间不必要的冲突和重复,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法律规范适用的质量。(2 )祖国大陆《刑法》中的抢夺罪只有一个罪名,对于不同情节、不同社会危害程度的抢夺罪,祖国大陆《刑法》并未在罪名上加以区分,而仅从量刑上予以区别对待。我国台湾地区的所谓“刑法”却不一样,除普通抢夺罪外,还单独设立了加重抢夺罪和常业抢夺罪两个罪名。当然仔细考察这两个罪的罪状规定不难发现,我国台湾地区所谓“刑法”中的加重抢夺罪和常业抢夺罪,并不是罪质异于普通抢夺罪的新的犯罪形式,而是罪质完全相同,仅是社会危害程度有别的普通抢夺罪的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根据同质同罪,不同罪名必须是不同罪质之罪的原则,笔者认为,我国台湾地区的所谓的“刑法”对抢夺罪作如此详尽的划分,既过于烦琐、累赘,有违简明、精炼的刑事立法要求,又不利于司法实践对抢夺行为的正确定性,徒增司法实践的负担,并不可取。
二、海峡两岸抢夺罪构成特征之比较
(一)主体特征之比较
抢夺罪是一般主体的犯罪,即行为人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可构成,并不需要附加身分条件。在这一点上,两岸刑法的规定相同。但在抢夺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上,两岸刑法则出现了差异。根据祖国大陆《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 抢夺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应是16周岁;而我国台湾地区的所谓“刑法”对于所有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都是14周岁,抢夺罪自然也不能例外。由于抢夺罪并非性质十分严重的犯罪,因而对于这种行为的性质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一定能够清楚地有所认识,既然如此,就很难说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抢夺行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而如果让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其实施的抢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一方面有违主客观相一致的犯罪构成原理;另一方面,也难以达到预防和遏制犯罪的刑罚适用的目的。故笔者认为,我国台湾地区的所谓“刑法”对抢夺罪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似有检讨的必要。
(二)主观特征之比较
两岸刑法理论界都认为,抢夺罪是一种直接故意犯罪,但对于抢夺罪的犯罪目的,祖国大陆学界的传统观点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学界对此的主张则是:“本罪(即抢夺罪-笔者注)之主观之不法要素除抢夺故意外,尚有不法之取得意图,亦即是行为人必须出于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意图而实施之故意抢夺行为,始构成本罪。”(注:林山田:《刑法特论》,台湾三民书局1985年修订初版,第253页。)由于“所有”容易与“所有权”一词发生混淆, 而且不能准确地反映出抢夺罪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因而笔者认为,祖国大陆学者认为抢夺罪的主观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比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理论界“非法所有”的观点更为合理。
值得注意的是,祖国大陆学者近年来有人提出,将抢夺罪的主观目的简单地表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不够准确的,主张抢夺罪的主观目的应是“以公然夺取的手段来非法占有公私财产”。(注:赵秉志主编:《侵犯财产罪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71页。 )笔者认为,这一主张很有见地。因为,犯罪故意的内容,不仅仅包括犯罪目的即犯罪行为所要达到的目标,而且也必然包括对达到犯罪目的的犯罪手段即犯罪行为的认识和选择。具体到抢夺罪来讲,其主观方面不仅表现为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而且表现为对采用公然夺取但并不使用侵犯人身方法的行为的选择和确定,即以公然夺取的手段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公然夺取财物是抢夺罪在客观方面的特征,但这一客观特征是受抢夺罪主观故意包括主观目的支配和控制的,所以,将抢夺罪的主观目的表述为“以公然夺取的手段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不仅更加符合抢夺罪的特征,而且可以避免与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其他侵犯财产罪相混淆。
(三)客观特征之比较
关于抢夺罪的客观特征,两岸共同的看法是:表现为夺取行为。但对于夺取行为的理解,两岸学者则众说纷纭。
1.“夺取”行为是否须“乘人不备”,“公然实施”
对于这一问题,祖国大陆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抢夺罪在客观方面须是一种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即抢夺罪的成立,必须要“乘人不备”才能构成。(注:参见刘家琛主编:《新刑法条文释义》(下),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1189页;张穹主编:《刑法适用手册》(中),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85页。)第二种观点认为, 抢夺罪的实施,无须乘人不备,只要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即为已足。(注:参见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46页;周振想主编:《中国新刑法释论与罪案》, 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1142~1143页。)第三种观点主张,乘人不备或者公然夺取是抢夺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即可认为具备抢夺罪之客观要件。(注:参见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10页。)第四种观点则认为, 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至于抢夺行为的实施是否乘人不备,于抢夺罪的成立不生影响,但必须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注:参见王作富:《刑法分则要义》(修订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52页。)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学界的通说与祖国大陆学界的第一种观点类似,也是主张抢夺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注:参见韩忠谟:《刑法各论》,台湾三民书局1976年版,第414~415页;蔡墩铭:《刑法各论》,台湾三民书局1976年版,第161页; 赵琛:《刑法分则实用》,台湾三民书局1990年版,第815页。 )但也有学者持反对意见,认为:“……抢夺行为之成立即以行为人乘人不备,猝然使用不法腕力,使被害人不及抗拒,而中行掠夺,即为已足,而不以公然掠取为必要。”(注:林山田:《刑法特论》,台湾三民书局1985年修订初版,第251~252页。)
笔者认为,夺取行为无须“乘人不备”,但应以“公然”实施为必要。这是因为:(1 )“公然夺取”不仅是指在公共场所或当着众人进行,而且也包括在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在场的情况下,当着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面或者采用可以使其立即发觉的方法夺取财物。这是抢夺罪与盗窃罪在客观方面的根本区别之所在。这种公然夺取行为,既可以是直接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手中或身上用力夺取财物,如用力夺走被害人肩背的挎包,也可以是拿起被害人身边的财物就跑等等。(2 )抢夺罪夺取财物的行为多是“乘人不备”实施的,但司法实践中也有这样一些情况:行为人明知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对其抢夺财物的意图已有所觉察、有所防备,但是,行为人利用了当时的客观条件,如在偏僻无人的地方,在治安秩序不好、无人敢出来干涉的具体环境下,在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因患病、轻度醉酒等原因而丧失或基本丧失防护财物的能力但神智清醒的情况下等,还是公然用强力夺走或者拿走了被害人的财物,但并未对被害人的人身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注:参见金凯主编:《侵犯财产罪新论》,知识出版社1988年版,第314 页。)这类情况的夺取财物行为当然不是“乘人不备”,但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抢夺他人财物的故意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的是公然夺取财物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抢夺罪是毫无疑问的。因此,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抢夺罪的夺取行为是乘人不备实施的,但也应该看到,在少数情况下,有的夺取行为实际上是在他人有备的情况下实施的。所以,将“乘人不备”视为夺取行为的特征之一,与抢夺罪的实际情况不合。
综上,祖国大陆理论界的第一种观点和我国台湾地区学界的通说由于强调夺取行为必须乘人不备而实施,将使相当一部分抢夺案件无法定罪,从而有放纵犯罪分子之虞;祖国大陆学界的第三种观点尽管承认“公然实施”是夺取行为的特征,但同时又将“乘人不备”并列为夺取行为的选择性要件,这样,无异于否定了“公然实施”在抢夺罪成立中的作用,同时又犯了和第一种观点相同的错误,同样不可取;我国台湾地区部分学者的观点虽然新颖,但却不符合抢夺罪的实际情况,不仅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而且还从根本上混淆了抢夺罪和盗窃罪等其他侵犯财产罪的本质区别,当然应予否定。至于祖国大陆学界的第二种和第四种观点都主张“公然实施”是夺取行为的特征,但是,在夺取行为是否可以采取暴力的方式实施这一点上,两者看法又迥然有异。何者主张更科学,笔者将在后文分析,此处不赘。
2.夺取行为是否须使用暴力
对此,我国台湾地区理论界的通说是,行为人强行夺取之时,当然不免施用手段,但以尚未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之程度为限。否则,若行为人之施暴行为已使被害人身体上或精神上处于不能抗拒之状态,易言之,即被害人之抵抗能力已由于行为人之暴行而丧失,则为强盗,而非抢夺。(注:参见王振兴:《刑法分则实用》(全三册增修本),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6月再版,第443页;刘景清编著:《刑法分则》(下册),台湾学知出版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373页。)
祖国大陆学界的观点则不相同。祖国大陆学者认为:“抢劫罪的暴力是行为人故意地用来作为强行占有财物的手段的。这种暴力的施加对象是他人的人身;而抢夺的行为人并不是故意以暴力侵犯他人人身的方法作为取财手段,行为人的‘力’是施加于财物上,以使财物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而控制在自己手中。”(注:赵秉志主编:《侵犯财产罪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83页。)
纵观两岸刑法典的规定,对于抢夺罪的夺取行为是否可以采取暴力的方式来实施均未予以明确说明。而众所周知,以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式来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抢劫罪而非抢夺罪的根本特征。如果主张抢夺罪的夺取行为也可以采取暴力的方式实施,那么,抢劫罪和抢夺罪又如何区分呢?如果说抢劫罪的暴力方式须达到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而抢夺罪的暴力行为则未达到这一程度,以此区分抢劫罪和抢夺罪,那么,判断暴力行为是否达到“使人不能抗拒的程度”的标准是什么?是以被害人的感受为标准,还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抑或社会通常理念为据?对此,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理论均不能作出令人信服的回答。而祖国大陆学者在这一问题上的主张是比较符合抢夺罪的特征的。
3.行为人在抢夺他人财物的过程中如果致人伤亡的,应如何处理
对此,我国台湾地区的所谓“刑法”第325条第2项特设了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即对于此种情况,以加重抢夺罪论处。但要求,“此等加重结果须与行为人之抢夺行为具有因果关联,且行为人所能预见者,方有本项结果加重犯之适用。又若被害人只受轻伤时,自无本项之适用,除行为人另有伤害之故意外,乃施暴抢夺之当然结果,故无庸适用第55条之规定,从一重处断。”(注:林山田:《刑法特论》,台湾三民书局1985年修订初版,第254页。)
由于祖国大陆刑法典对此没有规定,祖国大陆学界对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按抢夺罪和过失重伤罪或过失杀人罪合并处罚。(注: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各论》(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18页。 )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抢夺数额巨大又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应作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抢夺罪定罪处罚;对于抢夺数额较小或者刚刚达到“较大”而又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可以作为“情节特别恶劣”的过失重伤罪或过失杀人罪定罪处罚。(注:参见欧阳涛等主编:《经济犯罪的定罪与量刑》,广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73~274页。)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如果在抢夺财物中因用力过猛,而无意中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应按抢夺罪从重处罚;若造成被害人重伤甚至死亡的,这是抢夺与过失重伤(过失杀人)的牵连;如果抢夺侵犯的财物数额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过失重伤罪或过失杀人罪从重处罚;如果抢夺行为本身也构成犯罪的,则应从一重罪定罪并从重处断。考虑到抢夺罪加重构成的刑罚更重,而且犯罪的基本性质是抢夺,故应按照抢夺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处罚。(注:参见金凯主编:《侵犯财产罪新论》,知识出版社1988年版,第320~321页。)
祖国大陆学者的最后一种观点实际上与台湾学者的观点是一致的。由于这种观点既注意到抢夺致人伤害、死亡的各种复杂情况,又与刑法基本理论相符,笔者认为较为科学。
4.抢夺财物数额与抢夺罪构成的关系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根据其所谓“刑法”的规定,认为行为人只要具备了抢夺罪主客观方面的特征,就是抢夺行为。与此不同的是,祖国大陆现行《刑法》第267条明确规定, 抢夺行为必须侵犯的财物“数额较大”才能成立犯罪。如何理解“数额较大”与抢夺罪构成的关系?有的认为,数额较大是抢夺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只要达到数额较大即构成抢夺罪;有的认为,只有行为人抢夺所得的财物已经达到较大数额的才构成抢夺罪,如果抢夺财物未达数额较大或者未能抢到财物,不管行为人意图侵犯的财物数额是较大还是巨大,都不构成抢夺罪,抢夺罪不存在未遂问题;还有的认为,抢夺罪“数额较大”的规定不宜理解为罪与非罪的标准,因为财物数额只是决定抢夺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重要因素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因素,法律对抢夺罪等规定“数额较大”的作用有二:一是控制打击面,避免把抢夺财物数额很小的案件认定为犯罪予以打击;二是作为划分量刑幅度的标准,根据抢夺财物的数额是较大还是巨大,来决定案件是按第267条第1款的哪种情况判刑。(注:赵秉志主编:《侵犯财产罪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78页。)
笔者认为,对抢夺罪里“数额较大”的规定的分析和理解,应当将“应然”的法律规定与“实然”的法律规定区别开来,在立足于刑事立法原意的基础上,结合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进行辩证的理解。从这一原则出发,笔者主张,祖国大陆《刑法》抢夺罪条文里的“数额较大”的规定,具有如下两层含义:第一,“数额较大”的下限是抢夺罪与非罪相区别的界限之一,即抢夺行为所侵犯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才有可能构成犯罪;反之,如果行为人抢夺财物的数额未能达到“较大”的标准,则不能认定为抢夺罪。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笔者主张“数额较大”是区分抢夺罪与非罪的界限,并不是说就是唯一的界限,如果行为人抢夺财物的数额虽然达到了“较大”的标准,但综合全案情节看,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据祖国大陆《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自然不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在经济犯罪中,数额并不是决定社会危害大小的唯一因素,其他情节也对定罪量刑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注: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61页。)其二, “数额较大”的上限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下限相结合,是确定具体抢夺案件适用的量刑幅度,即决定适用祖国大陆《刑法》第267条第1款第1种情况,还是第2种或者第3种情况所规定的量刑标准。
关于对祖国大陆现行《刑法》中抢夺罪的数额规定的理解,还应当明确,犯罪决定于主客观要件的统一,抢夺罪里的数额要求也应包括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含义,而不能理解为仅指行为人抢夺行为实际所非法占有的数额。祖国大陆现行《刑法》第267条第1款第1 种情况即抢夺罪的基本构成以及第2种、第3种情况即抢夺罪的加重犯罪情形的数额要求都应以此理解。据此,抢夺案件的定性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行为人主观上同时包含有抢夺数额巨大、数额较大或未达较大财物的意图,即不管抢多少都可以,客观上实施了抢夺行为的,应按其实际非法取得的财物数额定性。未抢得财物或抢得财物数额较小的,不认为是犯罪,而以一般违法行为处理;抢得财物数额较大的,按第267条第1款第1种情况的抢夺罪处理;抢得财物数额巨大的,按第267条第1款第2种情况的抢夺罪的数额加重犯处理。(2 )行为人主观上企图抢夺数额较大的财物,客观上实施了抢夺财物的行为,若已得到数额较大的财物,应为第267条第1款第1种情况的抢夺罪的既遂; 若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包括分文未得和得财数额较小),综合全案又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认定为第267 条第1款第1种情况的抢夺罪的未遂,而不是不构成犯罪。(3 )行为人主观上明确地只具有抢夺数额巨大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这种抢夺行为,如果得财数额巨大的自构成第267条第1款第2种情况的抢夺罪; 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夺得巨额财物(包括分文未得、得财较小、得财较大),不应认定为不是犯罪,也不应认定为第267条第1款第1 种情况的抢夺罪的既遂或未遂,而应认定为第267条第1款第2 种情况的抢夺罪的未遂。
应当指出的是,祖国大陆《刑法》把“数额较大”作为抢夺罪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来规定是不够妥当的。因为,侵犯财物数额虽是影响和决定抢夺案件危害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数额并不等于全部案情,更不是区别抢夺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祖国大陆《刑法》对抢夺财物的数额作这样硬性的要求,有可能出现这样两种不合理的现象:一种是综合全案情节来看,某些抢夺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程度,但却因行为人所侵犯财物的数额未达到较大的标准,就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另一种则与之相反,只要行为人抢夺的财物数额达到了较大的标准,不管案件的其他情节和行为的危害程度,不加区别地一律以抢夺罪论处。无疑,这两种做法是违背祖国大陆《刑法》关于犯罪的基本规定和犯罪构成的基本原理的。因而笔者认为,祖国大陆《刑法》把“数额较大”作为抢夺罪犯罪构成必备要件之一来规定的做法值得改进。当然,我国台湾地区的所谓“刑法”对于抢夺罪的成立仅有质的规定,而无量的区别,易使司法实务部门将一部分危害程度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轻微抢夺行为也作为抢夺罪来处理,从而造成刑罚资源的浪费,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刑法的严厉性和权威性,也不可取。因此,从立法更加科学和完善的要求考虑,笔者建议,两岸在将来修改法律时,可以考虑在抢夺罪的构成要件中增加“情节严重”这一综合性规范要件,改变祖国大陆《刑法》将“数额较大”作为抢夺罪的构成要件的做法,以确保司法实践对犯罪的正确认定。
(四)客体特征之比较
对于抢夺罪所侵犯的客体,我国台湾地区学界共同的认识是财产法益。但也有学者认为:“本罪之刑法条款所保护之法益除财产法益外,尚有生命、身体与意思自由等法益。”(注:林山田:《刑法特论》,台湾三民书局1985年修订初版,第249~250页。)与台湾学界的通说相同的是,祖国大陆刑法理论界认为抢夺罪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合法所有权。(注:赵秉志主编:《侵犯财产罪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74页。)
(一)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被执行的主体跨区域大,不易查找。
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多为突发性和偶然性。交通事故发生的特征决定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具有不特定的区域性。有些案件被执行人不在本市县辖区,而是涉及到外市县,有些甚至涉及几个省市。如本院受理执行魏志英、徐德翰诉徐文燕、徐文红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涉及广东、湛江,省内的屯昌县、文昌市等地。有些案件由于事故发生时被执行人提供的住址不详或已从原居住地搬迁,有些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与案发时提供的住所一致,但执行中人已离开户口所在地,一方面为了谋生,另一方面为了逃避债务。由于这些被执行人居住地不稳定,跨区域性和流动性大,查找十分困难,给执行工作带来了难度。
2、由于事故的发生,造成了被执行人一方一定程度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影响了执行能力。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部分被执行人为车主,车的所有权属私人所有,另一部分被执行人是由车主雇佣的司机。有些车主虽雇佣司机营运,但也有车主随车押运的。事故发生后,不仅申请执行人一方伤亡,被执行人一方的车主或司机在不同程度上也造成损伤。双方均有伤亡或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等情况,双方的车辆及其他财产均有被毁损。个别被执行人将一生积攒的钱花在购置车辆上,以车为赖以生存的生活工具。这给被执行人的家庭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毁坏,家庭生活极为困难,从而使案件在执行时无能为力。从某种角度看,被执行人既是致害人,同时也是受害人。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标的大,无财产可供执行。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涉及的赔偿面广,标的大,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这类案件的赔偿问题,不仅涉及到对受害者本人的赔偿,而且还涉及到对受害人赡养的人、抚养的人支付赡养和抚养费等费用的赔偿。涉及当事人多,赔偿数额大,被执行人实际无力支付。如本院执行的陈日娣、宁振国等15名原告诉被告李文椿(海南文昌市人)、林发希(广东湛江市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起交通事故造成三死六伤的严重后果,判决两被告应赔偿原告人民币266020元,加上诉讼、执行费用20192元,共计赔偿人民币286212元。由于事故发生时,被执行人李文椿受重伤,花去医疗费19500元,李文椿(车主)购置的车辆价值25万元,在事故发生中已严重损坏报废,家中又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给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一些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由于事故发生时,被执行人的车辆已被交警部门扣押,被执行人又无力支付受害人的各种费用及维修车辆所需费用,使车辆被长期放置而未处理,而申请执行人一方在执行中又不愿意接受这些损坏的车辆抵偿欠款,结果造成被执行人的财产无形耗损。
4、交通工具、通讯设备落后,执行措施不力。
受交通、通讯工具落后状况的制约和执行经费的严重不足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申请执行人或知情人检举或告知被执行人的下落和线索时,由于交通工具不是专门配备执行使用,执行用车紧缺,通讯设备落后,往往无法及时查找到被执行人,既误时又误事。有些涉及外省、市县被执行人的案件,明知被执行人的下落,但又苦于经费不足而不了了之。有些案件对被执行人该拘留的不拘留,该搜查的不下搜查令,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追究,不大胆利用新闻媒体曝光,致使一些被执行人无视法律,蔑视法院,逍遥法外。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对策
1、领导重视,真抓实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占民事案件的相当比例。仅以本院1998年至2000年为例,共受理此类案件28宗,标的67万多元。而1998年执结2宗,标的0.98万元;1999年执结2宗,标的1.38万元;2000年执结数为零。因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问题不容忽视。首先,院、庭领导应对这类案件加以总结,善于发现新问题,研究新方法,有针对性地制定执行计划和措施,下大力气抓好这类案件的执行工作。其次,领导要真正把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执行工作中去,在执行工作上下功夫,关心执行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从而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2、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加大执行力度。
要全面总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情况。在此基础上,综合分析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案件分类排队,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突出重点,以点带面。通过各种渠道全面清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掌握被执行人的下落,逐案抓好各个环节的工作。同时,坚持说服教育与强制措施相结合的方法,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利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选择个别典型的案件的被执行人进行曝光;大胆适用搜查令,给被执行人造成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压力;对有财产而拒不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坚决采取拘留、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长期逃避或转移、隐藏财产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必须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偿还能力有限的被执行人,采取灵活多样的执行措施。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大部分被执行人的赔偿能力是有限的,有的根本无偿还能力。基于这种状况,在执行中,要针对不同的被执行对象“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对于经查实确无偿还能力且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要说服申请执行人,先中止执行该案,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再恢复执行,并积极协助被执行人做好发展生产工作。同时,动员无偿还能力的被执行人亲属或近亲属代其履行部分义务,减轻被执行人的压力。对有一定赔偿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法制教育和强制措施并举的方法开展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的教育要做到合情合理合法,使他们心服口服,促成他们履行义务的自觉性。一是制订偿还欠款计划,分期分批逐月履行义务。二是对不讲信用、不按计划偿还欠款的被执行人,则依法采取拘留措施。三是做好申请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动员其对原执行标的减免、减轻被执行人的经济负担。交通事故案件,由于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害,有些被执行人已成残疾人。执行中,执行人员应全面了解掌握案情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特点,对被执行人要采取“软硬”兼并的对策,对申请执行人要运用“软”的方法,使双方互谅互让,互相理解。在被执行人赔偿相当部分款额后,动员申请执行人主动放弃或减免部分赔偿款项,以达到尽快结案的目的。
4、实行委托执行制度,提高执行效果。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部分被执行人,其住所往往不在本市县,而是涉及外省、市县等地,给执行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因此,必须采取委托执行。由于委托执行后,被委托的法院对被执行人易查易找,易于采取各种执行措施,有利于执行操作。在委托执行的同时,委托法院应每月跟踪受委托法院了解执行情况,互相通气,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案件的执行工作。
【关键词】跑步机;检测;安全停止;扶手
1.概述
1.1 定义
跑步机(treadmill)是指具有单方向运动表面,在该运动面上可进行漫步或跑步,脚可以自由地离开运动表面的健身器材。
1.2 结构
1.3 海峡两岸采标情况
欧盟所制定的跑步机EN 957-6标准最为完整且严谨,所以跑步机国际标准ISO 20957-6:2005标准就是采用的欧盟标准,而大陆地区的跑步机标准GB 17498.6-2008《固定式健身器材 第6部分:跑步机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又是等同采用的国际标准ISO 20957-6:2005;台湾地区目前尚无有关跑步机安全的官方检测标准(CNS),台湾生产厂商一般都是采用最新的欧盟标准作为产品生产的检测依据。
跑步机最新版欧盟标准EN 957-6:2010《Stationary training equipment Part 6: Treadmills, additional specific safety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2011年6月开始实施,取代旧版标准EN 957-6:2001。所以跑步机大陆标准和台湾标准的技术内容差异也可以看作是大陆标准、国际标准与欧盟现行有效标准之间的差异。
2.具体技术差异
2.1 术语
台湾标准将大陆标准中“跑步表面”的术语改为“跑步表面的长度”,这样更为明确,长度“l”的具体定义的跑步机图例也改动得更为清晰明确。
台湾标准还新增了8个术语:前把手、侧扶手、脚踏栏杆、紧急跳离、心率控制模式、显示器、防护罩、可折叠跑步机,更加有助于理解后文的标准条款。
2.2 传动件和转动件
所有运转条件下跑步表面边缘与后滚筒护罩的距离大陆标准只有下限的要求,应不小于10 mm,台湾标准新增了上限,也应不超过40mm;还新增要求,跑步表面和后滚筒护罩或脚踏平台的垂直间隙不应大于9.5mm。
2.3 安全停止
2.3.1 通则
大陆标准的“紧急停止”(Emergency stop)在台湾标准中变更为“安全停止”(Safety stop),从标题就强调了需要“安全”的停止,而不是为了“停止”而紧急停止。
台湾标准新增了安全停止开关安装位置的要求,应位于使用者前方对应于跑步表面中心线±180mm的区域内,如果位于此区域外,应在另一侧也设置一个安全停止开关。
2.3.2 特性
台湾标准明确了安全停止的执行应使得电机和扬升系统的主电源切断而不是仅依赖任何软件功能。
2.3.3 操作开关
台湾标准明确了操作开关的黄色背景应比操作开关本身至少大于5mm的宽度,这样避免了黄色背景作开关全部遮掩,使得使用者可能无法清晰识别。
台湾标准为避免拉线式的安全停止操作开关跟跑步机一端的连接过于牢固,不易松脱,而跟使用者连接的一端容易释放松脱,导致遇到紧急事故时安全停止失效,新增了操作开关的试验,以确保从跑步机上释放的力不大于从使用者身上释放力的50%。
台湾标准新要求操作开关的拉线的松脱释放长度不应超过跑步表面的长度l的70%,这样避免了由于拉线过长,当使用者从跑步机后端滑倒或跌落时安全停止失效。
2.4 扶手
2.4.1 通则
大陆标准中“侧扶手/前把手”在台湾标准中直接改为“扶手”,在台湾标准中单独只提供前扶手将不被允许,只接受“两侧扶手”和“两侧扶手及前把手的组合”。
2.4.2 只提供两侧扶手
台湾标准中新增了侧扶手的高度要求,在所有倾斜位置从两侧扶手的最高点(不是中心线)到跑步表面的垂直距离只能在800mm—950mm之间。
两侧扶手的最大间距依旧为900mm,但是台湾标准的测量点从大陆标准的两侧扶手中心到中心变成了内侧到内侧。
2.4.3 两侧扶手及前把手的组合
台湾标准引入了前把手最小可握持长度的概念,来替换大陆标准中的前把手的最小宽度,具体的数值要求也有变动,大陆标准只要求了前把手最小宽度要求为跑步表面的宽度+50mm,而台湾标准为单个前把手最小可握持长度为500mm或两个前把手最小可握持长度为175mm(前把手中线离跑步表面中线的距离在375mm—675mm之间)。
2.5 脚踏栏杆
大陆标准的“脚踏平台”变为台湾标准的“脚踏栏杆”,这样使得定义的更为形象、确切,台湾标准脚踏栏杆的长度要求降低为只要大于跑步表面长度l的70%,而大陆标准的要求是脚踏平台应与跑步表面的长度相同。
防滑表面的长度由大陆标准的至少为400mm加长为现在台湾标准的至少为脚踏栏杆长度的70%。
2.6 跑步表面
跑步表面的安全要求为台湾标准新增加的内容,不适用于普通的家用H类跑步机,仅适用于S类和I类的跑步机。主要内容为:跑步表面应使用对比色永久标注以判断跑步带是运动还是静止的,此标志的尺寸介于150mm-50mm和450mm-100mm之间。
2.7 加速度
台湾标准全新增加了检测跑步机跑步表面的初始速度和加速度的内容,要求跑步表面的初始速度不应超过2.4km/h;在无负载时,要求跑步表面的最大加速度不应超过0.9m/s2。
2.8 心率控制模式
摘要:依恋理论是探究家庭暴力受害儿童问题十分有潜力和实用的理论视角,本研究运用个案研究的方法回答了家庭暴力行为产生的根源、家庭暴力带给儿童的影响、家庭暴力受害儿童的需求,以及在依恋理论指导下对家庭暴力受害儿童进行社会工作专业介入的可能性等问题。通过四个案例的深入剖析,研究发现:家庭暴力可能起源于施暴者自身的非安全型依恋人格;家庭暴力会给受害儿童的认知和应对方式、人际交往、情绪和人格等方面带来负面影响;受害儿童存在安全和人际交往的需求。未来,社会工作可尝试通过重塑和修缮受害儿童的多重安全依恋体系来解决儿童家庭暴力问题。
关键词 :依恋理论家庭暴力受害儿童个案研究
[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4828(2015)01一0066-08
DOI:10.396 9/j .iss n.1 672-4828.2015.01.006
何姗姗,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讲师,博士(上海200241);杨萍,广州市大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广州 510000)。
一、前言
依恋(attachment)是个体对特定他人持久而强烈的情感联结(文军,吴同等,2013)。通俗地讲,依恋就是每个个体与身边的重要他人,比如说,亲人、爱人或友人的一种强烈且持续的情绪、情感的联结。主要表现为,和他们交往我们会感到愉快、高兴,在我们遇到挫折,或感到焦虑和紧张时,他们的存在能让我们放松,感到安慰。Bowlby的依恋理论以婴儿期为理论架构,1969年他正式提出对依恋概念的定义:一种个体与具有特殊意义的其他人形成牢固的情感纽带的倾向(刘曦、张建新,2007)。这种牢固的情感纽带连接的是照顾者(尤其是母亲)和孩子,并且这样一种情感联结影响着每个个体的一生,依恋关系对于个体的认知、情绪情感和行为都有着重大的意义。母亲和孩子之间温暖的、持久的亲密关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孙育智,2004)。而且Bowlby认为,个体的依恋品质是相对稳定持久的,除非个体的依恋被剥夺或者中断,例如死亡离世,父母离异,家庭暴力等。很多的研究表明,孩子在长期遭受父母家庭暴力的环境下成长,会影响他们的心理、行为和认知。父母长期的暴力行为会让孩子很容易地理解和接受父母的评判性言语、愤怒情绪,将暴力行为看作为是对他们的拒绝和放弃,家庭暴力氛围下的冲突和恐惧也会使父母减少对孩子的照顾。因此,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他们的基本需求很难从照顾者(父母)那得到持续且充分的满足和回应,从而损害他们的社会功能的发展和心理健康。如何更好地理解家庭暴力的发生和亲子之间的不良相处模式,以及解决这一问题,依恋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和方法。
本研究拟回答的问题是:父母对孩子实施暴力的根源是什么?暴力行为是怎样产生和持续的?家暴受害儿童有什么样的需求?面对家暴受害儿童的非安全型依恋,社会工作者该如何介入?
二、研究方法
个案研究是经由对个案的深入分析以解决有关问题的一种研究方法,具体而言,是以个人或由个人所组成的团体(如小组、班级等)为研究对象,搜集和整理有关各方面完整的客观情况及资料,包括历史背景、测验材料、调查访问结果、评定、谈话等,从而找出被研究对象的心理特性、问题的形成和发展原因及过程、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设计和尝试一些积极措施,以促进对象问题解决的一种研究方法(刘毅,2002)。由于家暴受害儿童的特殊性和隐秘性,本研究通过质性研究中的个案研究法在更加自然的情境下了解家暴受害儿童及其家庭的心理生活的经验,通过与家暴受害儿童及其家庭的互动经验,针对这样一个群体进行探索性的研究,并对其中一名家暴受害儿童进行相应的干预,在总结干预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干预策略。
三、研究结果
(一)家暴受害儿童基本情况及生命故事
通过访谈和调查了解了四个孩子的成长故事,其基本情况如下:
案例一:H,一个小学四年级的10岁女孩,出生后2个月她被移交给了舅舅、舅妈和外婆等人共同照顾。多位照顾者轮流照顾的原因,导致在婴幼儿期并没有与固定的照顾者建立稳定安全的依恋关系。3岁时,父母将其接到上海试图共同生活,可是H整天嚷着吵着要回老家,在上海一个月不到,就又将她送回了老家。父母很少和H通电话,回家的次数也不多,平均下来几乎每年1-2次。6岁时,父母再次将H接到上海。来上海后,H主要由母亲照顾和教育,可是母亲在面对她的各种行为问题时,采取了较为极端的暴力手段,时常采用修车工具和铁器实施肢体暴力。
案例二:S,一个小学三年级的9岁女孩,出生之前家庭的负担就已经比较大了,有两个姐姐,一个哥哥。于是父母将S寄养在老家安徽,由奶奶抚养。可是奶奶有着浓厚的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忽视了对她的照顾。到8岁时,父母把她接到了上海。到上海后S的成绩一直比较差,父亲经常会因为她学业的问题而责罚S。S表示父亲经常会因为她考试成绩差,使用铁棍殴打她。
案例三:M,一个小学三年级的9岁男孩,3岁左右父母离异,母亲是外省人离开后就与M几乎断了联系。M由父亲照顾,大概2年前,父亲再婚了,继母生下了个弟弟,弟弟不足1岁。继母怀孕后,M就被父亲送给爷爷奶奶照顾。爷爷曾经是个教师,对M要求严格,可是他整天精神恍惚,注意力涣散,学习成绩差,学习态度也不端正,爷爷会经常斥责他,甚至对他大声吼叫。爸爸和他一起生活时,也曾因为懒惰等问题经常斥责和打骂M。
案例四:J,一个小学四年级的10岁男孩,出生后不久,父母便离婚了。母亲回到了安徽老家生活,J一直跟父亲和奶奶一起生活,父亲经常会因为他的学业问题以及J不听话、打架、厌学等原因而打骂他。3岁左右,父亲再婚,继母对他也不好,经常责骂他,3年前继母生下了现在的小弟弟,对他的关注就更少了。
(二)研究结果
综观上述案例我们发现四个案例有一些共同特点:首先,调查发现家暴受害儿童多为肢体暴力和忽视,且家暴的频率都较高。其次,从家暴受害儿童的成长史来看,访谈的四个孩子在婴幼儿期都曾有过一段与母亲脱离的生活,没有与母亲建立稳固的安全型依恋,属于依恋剥夺中的母亲剥夺。其次,在离开母亲的日子里,也没有和其他人建立良好的安全的依恋关系,而是遭受接替母亲角色的其他照顾者的家庭暴力的侵害。或者在与父母重聚的日子里,没有修复与照顾者的安全型依恋关系。最后,在和其照顾者的访谈中也发现,在其照顾者的成长史中,照顾者也是非安全型依恋人格:即在面对压力和冲突时,无法选择安全、恰当的应对方式而是以暴力惩罚的方式来处理司题。
同时在研究中发现,家庭暴力和家暴受害儿童的依恋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家庭暴力会使家暴受害儿童形成非安全型依恋;建构家暴受害儿童与社会工作者以及重要他人之间的安全型依恋关系,能够改善他们由于家庭暴力而带来的不利影响。通过社会工作者和家庭暴力受害儿童建立良好的安全型依恋关系,能够缓解家庭暴力带给儿童的伤害,提升依恋安全质量,减轻家庭暴力对儿童的不利影响。
四、分析与讨论
(一)依恋理论下的儿童家暴原因分析
个体的内部工作模型由自我工作模型和他人工作模型两部分构成。家庭暴力受害儿童的自我工作模型和他人工作模型通常都是消极的,因为在与父母的互动过程中,父母的家暴行为在儿童进行信息解码的过程中被认定为一种忽视、拒绝和不认可的信号,而这种信号会经过儿童二次转译,转译成为对自己和他人的评价,即自己缺乏获得爱和关注的价值,父母和他人也没有可信赖和可依靠的价值。在这种被拒绝和被忽视的环境中成长的家暴受害儿童因此而形成了许多消极的心理状态和应对策略。他们会将父母频繁的家暴行为归咎于自己没有获得爱的价值,而父母的家暴行为也没有办法改变,他们会发展出高水平的自我依赖和自我克制,寻求自我独立。孩子的这种行为表现和情绪表达在父母的信息解码过程中则被认定为孩子已经不需要他们的感情和支持的信号,因此这种信号也会再次转译为我对孩子已经不再重要,孩子能够解决他们的问题,父母的这一认知,导致父母更加难以敏锐地接收甚至忽略孩子发出的信号,对孩子的需求和问题的感应变得退缩或者迟钝。这种情感体验和经历不断重复,从而内化形成更加稳固的内部工作模型,而这种模式一旦形成和稳固,那么它就可能会在不受意识控制的情况下进行自动化的运作,呈现出恶性循环的过程(如图1所示)。对于家庭暴力受害儿童来说,所有的苦难、压力和焦虑都只能靠自己处理和解决,所以他们往往是孤独的甚至孤僻的。
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有很多,从依恋理论的视角来分析主要是由于施暴者的不安全依恋类型导致的。非安全型依恋的个体在处理人际冲突上存在明显的不足,他们不懂得恰当的情绪宣泄和压力应对的技巧,因而难以预防人际冲突问题的扩大,也难以解决人际冲突的问题。同时,施暴者的早期依恋经历使他们对于他人的认可有着极其渴望的需求,被他们认为是自己附产品的孩子也希望获得他人的认可。孩子的各种问题的出现会让他们感觉焦躁不安和无法应对,而暴力惩罚成为他们最能够舒缓情绪,释放压力的合理应对策略。
“他当着我们的面就把孩子打到地上用脚踹,脾气极其暴躁。弄得我们很是不知所措,原本是希望把家长叫过来共同协商一下怎么更好地教育他,可没想到事情发展到了那个地步。他还对我们老师说J不听话尽管打,我不会告你们的,他倒是知道老师不能打学生,可是家长也不能打孩子啊。这样的家长和孩子我们也不知道怎么办好。”(学校的教导主任Z和社会工作者描述J受父亲打骂的经历)
在暴力的情境下成长和依恋的代际传递效应都会促使家暴受害儿童形成非安全型依恋。从孩子的角度来看,当家暴受害儿童遇到压力、冲突.困难、挫折时,他(她)不会向施暴者寻求帮助和安慰,因为在他(她)的认知里,他/她是不被关注和爱护的,照顾者(施暴者)是靠不住,不受信赖的,也不会给予他(她)帮助和安慰。而往往此时照顾者(施暴者)也难以敏感地发现孩子面临的问题,无法及时提供帮助和安慰。因而孩子在面临困难和挫折时会独自承担,但是问题往往难以自己独自解决,从而可能手足无措,导致失败。而照顾者此时发现孩子的失败后,会感受到自己在孩子面前是不被需要、不被信任的,是无力的,从而产生一种愤怒和失望的情绪,而由于自己无法合理地排解内心的愤怒和不满,因此便引发责骂和打骂孩子的暴力行为。此时,孩子就会更加感受到自己无用和没有价值,不被爱护,从而造成自卑和低自尊,进而更加加固了与照顾者(施暴者)的非安全型依恋关系。从施暴者(父母或照顾者)的角度来看,当自己面对压力、冲突时,他们无法恰当地释放压力,合理地宣泄自己的情绪,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情感支持系统,所以他们此时会选择以负面消极的方式来应对压力和冲突,这时多以暴力的形式出现,因此会频繁地发生家庭暴力的现象。暴力行为恶性循环如图2所示:
(二)家暴对儿童的不良影响
从访谈、参与式观察以及各种资料的分析发现,不安全型依恋关系和家庭暴力对孩子的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认知和应对方式的影响。安全型依恋的个体能通过更积极地表达自己的需求来寻求依恋对象的满足,有着积极的“自我一他人”概念。他们认为只要自己需要,依恋对象和他人会给予他们及时有效的回应,而这种及时有效的回应也是自己值得的。而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父母的暴力行为向儿童暗示着依恋对象不可得、无法依赖和信任的信息的同时也在向儿童输入自己无法获得关注和爱,并且不值得获得这些原本应该给予他们的东西。因此,家暴受害儿童往往呈现出自我评价低和无力感,无法形成积极的“自我一他人”模型。由于家庭暴力受害儿童无法在自己需要的时候获得依恋对象(父母)的一致回应,因此他们通常会认为自己的需求不会被他人认可和满足,自己的需求也不值得被满足。而这些需求包括内在的心理需求,如爱和关注等,也有外在的物质需求如食物和玩具等。遭受家暴的非安全型依恋个体对无法从父母那获得的需求有一种强烈的渴望,但他们存在消极的“自我一他人”认知,往往将当下与过往的暴力经历联系,致使他们害怕表露自己的需求与渴望,需求无法通过正常合理的渠道获得,受到压制的渴望呈现出扭曲的型态,以一种以非正常和非法性的方式来回应自己内在的需求,形成消极的应对策略(陈丽君、钟佑洁,2009)。例如,当他们的物质需求得不到满足时,他们很可能会发展成以偷窃或暴力强占的方式来应对自己的需求。
第二,对人际交往的影响。遭受家暴的非安全型依恋儿童通常被强烈的不安全感和内心冲突所困扰,不能深入有效地探索环境,难以与抚养者建立和谐的互动关系,难以与陌生人进行友好的交往。家庭暴力经历这种消极事件会影响受暴儿童的依恋行为系统,致使他们的情绪表达和行为控制功能受到损害,往往不懂该如何措词来展现自己内在的心理感受,也不知道该使用何种正确的肢体语言来传递他们愤怒、痛苦的心情。所以他们只会从父母的家庭生活经验中选择他们所习得的表示方法和手段,其一便是暴力攻击,其二就是默默忍受,而不是正常宣泄,而这些表达方式便是他们人际交往的主要障碍。因此,当小伙伴们报以善意的心态想和他们接近时,他们时常表现出的是拒绝、愤怒和攻击;当小伙伴们痛苦、伤心时他们表现出的则是不快、愤怒,这就与当初他们向父母寻求接近和自己遇到困难、感到焦虑时父母所表现的举动如出一辙,他们将与父母的依恋关系复制迁移到与他人的交往上。
第三,对情绪情感和人格的影响。个体的依恋关系影响着个体的情绪调节策略,家庭暴力受害儿童难以保持对依恋对象的期望和信任,因此无法形成积极的自我模型和他人模型,从而形成一种次级的依恋策略。也就是说他们不会将照料者(一般是父母)作为自己在面对压力和困难的时候寻求接近、进行情感联结和情绪宣泄的首要目标。因为父母的暴力行为代表的是一种对他们寻求接近的拒绝,因此,父母将会渐渐丧失作为孩子首要依恋对象的重要性。当儿童在面对压力和困难时,无法从父母那里获得及时的安慰和支持,他们便会夸大自己所面对问题的危险性,表现出更加激烈的情绪,处在持续焦虑和愤怒的状态下,从而变得暴躁;或者弱化自己的需求,独自处理自己的痛苦,扩大自己与他人的心理和生理距离,从而更加冷漠和孤僻。遭受家暴的非安全型依恋儿童通常处于焦虑、恐惧、不安状态中,容易产生失望、愤怒等负性情绪,长此以往便会形成狂躁、冷漠、孤僻等不良的人格特征。
(三)家暴受害儿童需求分析
1.安全需求
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他们首要的需求便是希望能不再受到身体上的伤害,因此,给予他们一个安全的生存环境是他们最基本的需求。在暴力频发的家庭里,尤其是肢体暴力频发的家庭,儿童存在更多的生存危险性。就受严重肢体暴力的孩子所处的状况来看,父母在面对孩子的问题时,往往考虑的不是如何让孩子不受身体伤害,而采取起到惩戒、警示作用的轻微处罚,通过选择让自己的愤怒情绪得以酣畅淋漓发泄的最快捷、最解恨的手段来警告孩子,指导教育他们的行为。因而,他们的理智被激烈的情绪压制,爆发出的行为是不受控制的,从而导致惩戒的手段往往极端和恐怖,孩子的生命安全也难以得到保障。从四个家暴受害儿童身上我们都可以见到他们身体上已经愈合或者尚未愈合的各种伤痕,如牙签扎的小孔,棍棒打下留下的清淤,以及不知道何种手段何种利器所致的各种伤痕。
“我爸爸会经常打我,有时候还用铁棍打我,这么粗的(用手势比划着大小)。”(S诉说父亲打她的经历)
“她总是拿着爸爸修车的工具打我,(因为)她说‘免得我(母亲)手疼’。我不喜欢这里,宁愿回家(江西老家),那里没有人打我、骂我,(虽然)也没人管我。我知道她(妈妈)不喜欢我,我也不喜欢她(妈妈),她(妈妈)把我接到这里来,还不让我回去。”(H诉说母亲打她的经历)
在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中,安全需求位于生理需求之后,是人类的第二个基本需求。而这个安全需求不仅仅代表着外在环境的安全,同样也表示内在心理的安全。因此心理的安全感也是家暴受害儿童最重要的需求之一。在心理学词典中心理的安全感(Psychological Security)指的是“一种从恐惧和焦虑中脱离出来的信心、安全和自由的感觉,特别是满足一个人现在(和将来)各种需要的感觉”(阿瑟.S.雷伯,1996)。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孩子极其缺乏安全感,他们面对父母感到恐惧、害怕、焦虑,希望尽早结束父母的暴力行为。可是施暴者却是自己需要依靠的、最亲密的,给予自己爱和关注的人,他们有着对依恋对象(父母)强烈的情感依恋的需求,他们渴望归属到这个家庭。所以他们的内心总会受到煎熬和折磨,而变得越来越矛盾。他们对于安全的需求即是对于依恋对象可得而且可信赖的需求,他们需要一个安全基地获得温暖和保护,给予他们宽容和理解,爱和关注。
“那(父亲和继母新组建的家庭)不是我的家,我没有家。”(J诉说自己一直逗留在学校不及时回家的原因)
“我很怕他(爸爸)打我,但是我成绩又一直都不好,我也不知道怎么办,我有时候问妈妈,妈妈也不知道。可是我也不想回去,奶奶他们根本就不管我,在这里还有妈妈、哥哥、姐姐。”(S和笔者讲她喜欢上海不喜欢安徽老家的原因)
“他见到他爸就躲,也不愿意到他那去,经常要出去找人,他爸也不管。可是我年纪也大了,是个半截身子都进土堆里的人了,还能带他多久啊!他爸不是人啊,和那个女人生了孩子后就更加不管他的死活了。”(M奶奶诉说自己带孙子的苦衷)
孩子们身体上的伤害会因为时间的迁移而得到治愈,疤痕也可能因为发达的美容技术能容易得以消失,但是结在心里的伤疤,可能最好的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也很难做到让它复原。
2.人际交往的需求
家庭暴力不仅对孩子的身体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对于孩子的内心来说,最恶劣的莫过于剥夺了他们和父母之间、朋友之间的情感的联结。父母的暴力行为阻断了孩子与父母最亲密的情感联结,家暴受害儿童缺乏一个安全的情感依恋对象。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儿童,他们不仅不信任他人,也不信赖自我,存在低自尊和自卑倾向。他们表现的各种心理行为问题也造成他们的人际交往障碍。非安全型的依恋类型往往促使他们形成消极的内部工作模型,也使他们不被人喜欢和接纳,遭到他人的排斥,但是这样只会让他们感受到更加焦虑不安,从而采取更加消极的应对模式,因此他们常常感到孤独,不被重视,被大家所遗忘、冷落。在四个孩子中只有一个女孩有一两个朋友,其他三个孩子都不被同学们喜欢,他们也经常会以一些奇怪的方式引人注意,希望获得大家的关注,但是这些举动反而更让同学们觉得他们令人讨厌。
“我一点都不喜欢她,她特别喜欢故意大声说话,尤其是我们在玩捉迷藏的时候。”(同学L对H的评价)
“他最喜欢打人了,经常打我们。”(同学W对J的评价)
“她不爱说话,总是一个人。”(同学Y对S的评价)
“他总是一个人碎碎念,有点像神经病。”(同学Z对M的评价)
但是从与他们的访谈发现,在内心深处他们很希望和同学交朋友,有朋友一起玩耍,希望被大家所认可和接受,但是害怕自己在与人接近时受到伤害,所以他们往往选择孤独,默默的躲在一个角落独自承担着痛苦或者与众人为敌让大家都不痛快。
综上,我们发现,身处在家庭暴力环境下的孩子,最迫切需要的是一种安全感,这种安全感不只是身体的不受侵害,更重要的是渴望内心安全感的获得,因为内心的不安才是真正造成他们各种心理行为障碍的要因。
五、总结与展望
从依恋理论的视角出发,对于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孩子,需要社会工作者帮助他们构建一个新的持久的安全型依恋关系,或者是修复原有的非安全型依恋关系。完善和发展家暴受害儿童的安全依恋体系,其中既包括亲子依恋,也包括师生依恋和同伴依恋。这一依恋体系是在社会工作者与家暴受害儿童建立了良好安全型依恋关系、成为了他(她)的安全基地的基础上构建的。依恋关系的核心是依恋主客体的内部工作模型,因此,内部工作模型的修缮是社会工作服务过程的重点。社会工作者需要在良好的互动过程中,改善家暴受害儿童和家暴父母的内部工作模型。
依恋理论为家庭暴力的研究起到了导航的作用。依恋理论充分地解释了家庭暴力对儿童的不利影响、儿童后期出现的各种心理行为问题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同样对于介入儿童家庭暴力的社会工作服务展现了其独特的魅力。能够帮助社会工作者更好地理解家庭暴力的问题及原因,从而更有效地找到介入儿童家庭暴力的切人点。当然依恋理论在本研究中的应用也存在着不足,家庭暴力的产生及其原因实际上是纷繁复杂的,我们不能单单只从依恋的角度进行分析,社会工作应该多方面把握,全面分析,才能更好地帮助家庭暴力受害儿童并更有效地解决问题。但是依恋理论为社会工作在儿童家庭暴力领域的探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野和方向,为社会工作者介入儿童家庭暴力提供了新的可能,因此我们应该进行更多的研究来丰富它在社会工作领域的应用和发展。
[
参考文献]
[1]阿瑟.S.雷伯,1996,《心理学词典》,李伯黍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
[2]陈丽君、钟佑洁,2009,《不同依恋类型对个体发展影响研究述评》,《集美大学学报》第2期。
[3]刘毅,2002,《个案研究法及其在心理学中的发展》,《上海教育科研》第2期。
[4]刘曦、张建新,2007,《青少年依恋理论建构及问卷修订》,《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第4期。
[5]孙育智,2004,《青少年的依附品质、情绪智力与适应之关系》,中国台湾:国立中山大学。
0.前言
人民广场交通枢纽是指以人民广场为中心,由西藏中路、金陵中路、黄陂北路、南京西路所包围区域的总称。人民广场地区历来是上海主要的市内交通枢纽,汇集了包括常规地面公交、轨道交通在内的多种城市客运交通方式,客运集散量呈逐年上升的 趋势,到2001年全日集散量已达50余万人次。
然而,由于枢纽的布局、交通衔接方面存在的不足,影响了枢纽功能的发挥,集散换乘效率低下。广场地区人流车流混杂、彼此干扰严重,而且在交通管理方面存在缺陷。广场地区的交通问题,特别是公共客运交通的问题,严重影响着上海市的城市形象,对该地区进行包括建设综合交通枢纽在内的交通规划与梳理工作,是非常迫切的任务。
1.人民广场地区客运交通现状分析
1.1 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现状
人民广场交通枢纽内的常规地面公交设施包括区域内的26个公交站点,52条公交线路通过。其中,首末站11个,始发线路22条;中途停靠站15个,过境线路30条。在全部的52条线路中,全日线为33条,高峰线3条,夜宵线6条。
轨道交通方式包括地铁一、二号线。其中,地铁一号线是南北向贯穿市中心区的快速有轨交通线,于1995年5月建成通车。地铁二号线是把多个商业中心及浦东开发区连接起来的东西向的快速轨道交通线,于2000年6月通车。人民广场站与人民公园站均是岛式车站,是地铁一、二号线的换乘车站,采用通道换乘形式。地铁一、二号线目前共设置9个出入口分别与人民广场、西藏中路、人民大道、九江路及南京西路衔接。
1.2 公交客流集散与换乘总量特征
在2001年5月的调查中,广场地区全日公交集散总量为51.2万人次。其中,由常规公交承担22.3万人次,占人民广场地区公交客流集散总量43.6%。其中,常规公交之间的换乘量为115684人次/日,常规公交与轨道交通之间的换乘量为30092人次/日。
轨道交通方式全日集散的客流总量约为28.9万人次,占人民广场地区公交客流集散总量56.4%,其中人民广场站的集散客流量为18.1万人次/日,约占地铁一号线全线集散客流量的17.6%,人民公园站集散客流量为10.9万人次/日,约占地铁二号线全线集散客流量的24.8%。地铁一、二号线之间换乘客流量分别为3.3万人次/日和3.9万人次/日;地面交通方式换乘地铁的客流量与地铁换乘地面交通方式的客流量均约为7.2万人次/日,双向比较均匀。
人民广场交通枢纽现状全日公交客运集散换乘量见表1
表1 人民广场全日公交客运集散换乘量分布
1.3 公交客流的集散与换乘特征
表2是对常规地面公交乘客的问询统计结果。从统计数据来看,在广场地区换乘公交的旅客中,以上班、回家和娱乐、购物为目的的出行比例较高,分别为24.59%、25.50%和24.22%。换乘目的的分布也进一步说明了人民广场是上海市的政治、文化和生活中心的区位特性。在常规地面公交与其它的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关系中,常规公交之间的换乘比例最大,占到达51.86%。公交直达的比例也较高,达到了28.93%,而公交与轨道交通之间的换乘比例较低,平均约13.49%。采用停车换乘(Parking & Ride)方式出行的乘客也占有一定的比例,约为1.91%,在广场地区分布的20多个自行车停放设施保证了这种换乘行为的实现。
表2 地面公交方式乘客集散与换乘特征
表3是对地铁车站乘客问询调查数据统计的结果,在地铁人民广场(人民公园)站集散客流衔接换乘方式中,地铁之间的换乘比例最高,占地铁车站集散客流总量的50.1%;通过步行方式集散的客流量为9.6万人次/日,占集散客流总量的1/3,仅次于地铁之间的换乘量;通过常规公交集散的乘客占集散客流总量的13.34%,换乘客流量达32945人次/日。由于人民广场地区道路交通比较拥挤以及路边停车困难、社会停车场距离地铁车站较远等原因,自行车、出租车及其它(主要是自备车,包括私家小车及摩托车)三种集散方式的比例均很低,均未超过2.0%。
表3 轨道交通方式乘客集散与换乘特征
2.人民广场现状公交集散换乘问题分析
现状的武胜路公交换乘枢纽是作为人民广场改造工程的配套项目而修建。我们必须指出的是,虽然人民广场的交通枢纽地位和现状每天50余万的公交集散换乘总量,但始终未引起交通规划与建设主管部门的足够重视。在“公套”的规划设计理念指导下,九十年代进行的人民广场综合改造项目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武胜路公交枢纽站的选址与规划的问题。
武胜路公共交通枢纽平面布局(占路)的问题。现状人民广场地区的道路交通网络的负荷较高,高峰小时区内路网承担的交通流量达9326辆/小时,其中公交车辆所占比例达15%。公交车辆由多条线路进出枢纽,与道路上的其它车辆产生严重冲突,影响了道路交通秩序,极大地降低了枢纽的集散效率。
公交站场的面积远低于规划设计标准。武胜路沿线7个公交首末站的占地总面积为2000米2。而依据上海市的标准,若按每条线路所需面积为500米2计算的话,则武胜路上17条公交线路共需8500米2,数据表明现状场站设施远远没有达到标准。
地面公交与轨道交通方式的衔接不利,换乘距离远,换乘水平低。根据调查,武胜路枢纽站与现状地铁出入口的最远距离达600米,旅客的平均换乘步行时间达9min,给旅客换乘带来极大的不便。同时,大量的换乘客流频繁穿越道路,加剧了广场地区的交通混乱局面。据统计,西藏路、人民大道人行横道的断面高峰小时人流量达到了3000~4000人/小时,而其中的换乘客流占到50%以上(主要是地铁与常规公交之间)。
公交车辆的营运调度较差。调查中发现,公交车辆在运营过程中的调度手段比较落后、管理制度不甚严格。在集散的高峰时刻,公交车辆长时间驻站侯客,人为的增加了公交站点的负荷,不仅导致了公交本身的运营效率,同时也给道路交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3.人民广场交通枢纽客运集散量的发展预测
3.1 人民广场交通枢纽的现状规模合理性分析
交通枢纽的规模取决于集散交通方式的种类、及其集散换乘量的大小。合理的交通枢纽规模应该是在满足客流集散量需求的前提下,使各类交通方式的所占有的比例恰当,资源配置合理,衔接高效,并且与环境容量相适应。
人民广场交通枢纽现有规模的形成首先是与其行政、文化娱乐和商业中心的地理区位与功能所决定的。在地铁一号线通车之前,地面公交是该枢纽中的唯一的公共交通方式,在1988年承担的客流集散量为270469人次/日,1992年达到304534人次/日。这种常规地面公交一统天下的局面直到1995年5月地铁一号线的建成通车才被打破。地铁一号线通车伊始就显示出巨大的吸引力,1995年承担的客流集散量已达17万人次/日,其中人民广场站集散量达3.06万人次/日,而且由轨道交通方式承担的比例随着地铁二号线的通车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地铁二号线与一号线在人民广场组织通道换乘,这也是目前上海市唯一的轨道交通换乘枢纽。地铁一二号线的建成以及相互换乘的便利,使得轨道交通方式已逐渐取代了常规地面公交而成为人民广场交通枢纽客流集散的主体方式。到2001年5月,人民广场地区客流集散量达51.2万人次/日,其中由地铁一二号线承担28.9万人次,占56%,而由常规公交承担的集散量只有22.3万人次,仅占44%。随着上海市轨道交通网络的逐渐,常规公交承担比例将会呈进一步下降的趋势。
另外、由于上海市常规公交线路分属多家公司经营,各公交公司在开设公交线路时均是从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出发,而没有考虑整个客流需求的实际。在人民广场交通枢纽所汇集的50余条分属于16家公司管理,出于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加上人民广场特殊的地理区位,很多线路的引入并未做较为深入的可行性研究。在这些线路中,日客运量不足1万人次的线路有14条,占总线路数量的28%,但它们所承担的客流量仅占9.8%,公交的运营效率之低、运能浪费之大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从合理的客运交通结构、运能资源的合理配置的角度考虑,现有的人民广场地区的常规公交线路的数量是偏大的。
3.2 人民广场交通枢纽客运集散量的发展预测
2005年时,人民广场地区将有三条轨道线路在此交汇换乘,分别是地铁1号线、地铁2号线、M8线。这三条线均是本市重要的东西向和南北向的客运干线,再加上该地区本身形成的地面公交线路的汇集,将形成新的公交集散规模和换乘情况。
根据现状调查并结合上海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研究所提供的资料,对广场地区未来年公共客运交通集散和换乘量的预测结果见表4。
表4 人民广场未来年公共客运交通集散和换乘量
在轨道交通承担的全部集散量中,轨道交通之间的换乘集散量为27万人次/日,占76%。这一规模对地铁之间的换乘通道能力提出较高要求,同时也对整个地下行人系统的布局、设置提出较高要求。轨道交通的换乘是指地铁1、2#线之间和地铁1#线、M8线之间的换乘。其换乘方向性分析如表5:
表5 轨道交通方式之间集散换乘量的预测(2005年)
4.人民广场综合交通枢纽的规划设计
4.1 综合交通枢纽的规划设计原则
通过对广场地区交通、用地、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调查与分析,遵循“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理念,突破传统的工程规划设计模式,提交一个综合多元化交通方式的集散与换乘、功能完善、环境协调,符合“上海城市总体规划”意图,与国际一流大都市整体形象与文明水准相适应的人民广场规划设计方案。
(1)人民广场地区综合交通枢纽规划设计应以“上海城市总体规划”及“上海城市轨道交通网络系统规划”为指导,使人民广场建设与城市功能布局相适应,整体完美,功能完善,体现现代化市内交通枢纽最新水平,与人民广场作为上海城市政治文化中心地位相适应。
(2)充分考虑到人民广场地区作为大型轨道交通换乘枢纽和市内交通枢纽的功能要求,规划设计方案应充分注意提高轨道交通与地面公共交通的衔接效率,满足客流换乘接驳方便、高效的需求。
(3)人民广场公交枢纽应贯彻满足功能、集约用地的原则进行各项设施配置,应在多元化交通模式客流可靠预测及容量规模分析基础上,注意交通功能、设施配置、环境资源的协调统一。
(4)交通组织方案应体现地下、地面、地上的立体化,体现公交优先、人车分离、长效管理的原则。
(5)公交枢纽站的规划设计应注意建筑上的协调性,功能上的综合性,工程衔接上的可行性。
4.2 规划方案简介
枢纽规划方案一(人民公园方案):枢纽站设于地铁1、2#线连络通道两侧,人民公园地下空间,地下一层布置占用土地20300m2。连络通道北侧的枢纽站利用地铁车站之间的小三角地块开辟下沉式广场,为露天地面枢纽站,设计规模为布置5~7条公交始发线。枢纽站的出入口均设置在九江路上。连络通道南侧的枢纽站设在地下二层,设计规模为布置11~15条公交始发线。枢纽站入口布设在黄陂北路,出口布设在新昌路。
枢纽规划方案二(延中绿地二期方案):枢纽站利用延中绿地二期地下空间建设,为地下两层布置,占用土地31000 m2。M8线开工在即,在金陵路与淮海路间设淮海路站,该公交换乘枢纽站可与淮海路站同步建设。枢纽站可布设广场地区所有的始发线路,容量规模为设置公交线路20~25条。
枢纽规划方案三(人民大道方案):枢纽站利用人民大道地下空间建设,为地下一层布置,占用土地49000 m2。枢纽站可布设广场地区所有的始发线路,容量规模为设置公交线路20~25条。人民大道地下空间较为富裕,现有管线不多,直径最大不超过900mm。枢纽站的出入口分别设置在黄陂北路和威海路上。
枢纽规划方案四(武胜路方案):枢纽站按南、北两块布置;公交枢纽站北块设置在地铁1、2#线之间的小三角地块,为下沉式广场,出入口设置在九江路上;公交枢纽站南块布置在武胜路地下空间。其中,武胜路现有的由西藏中路进入的线路布置在地下空间北侧,其余线路布置在南侧。枢纽南块出入口设置在武胜路上、西藏南路以及延安东路;公交枢纽站占地30000 m2,容纳规划调整后的所有始发线路。
各方案的平面布置见图1。
4.3 方案综合评价
遵循规划设计原则,我们对四个备选方案进行以下项目的比较,见下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方案四(武胜路+三角地块)是综合评价最好的方案。枢纽站的规划方案一方面通过小三角地块的开发利用来加强与轨道交通的换乘联系;另一方面将一些始发线路引入武胜路的地下空间,改善交通组织混乱的状况,并且与M8线有很好的衔接。M8线人民公园站与淮海路站之间地下步行街的建设,可以将大量的人流引入地下,从而很大程度地减轻行人与地面机动车交通之间的相互干扰。而且,规划方案有很好的历史延续性,符合居民的换乘习惯。规划方案的进出口位于九江路、武胜路和延安路,可见性和环境兼容性好。通过对武胜路方案实施效果的仿真评价,其主要优点表现在:
(1)规划方案实施之后,广场地区大多数道路的服务水平是可以接受的;
(2)交通枢纽设施符合交通集散的分布,从交通流线上作到了人车分开、不同性质不同方向的车流分开的目标;
(3)公交枢纽站的建设和地下步行系统的形成,极大地改善了现状公共客运交通的集散问题,体现了公交优先的原则,构成了完善的方式换乘体系;
(4)由于人行设施规模较大且网络完善,因此广场地区人行交通具备较高的服务水平。西藏中路地下步行街由于很大程度扩大了地下人行系统的吸引范围,同时弥补地面步行系统的不足,因此即使投入很大也应建设。
综上分析,方案四确定为推荐方案。
访问者:赵蓉
时间:2015年1月
受访者简介:
丁维东,1959年5月生于江苏海安,中学高级教师,海安县教育局教研室美术教研员。参与编写江苏省中小学美术教材;主持、参与国家、省、市级教研课题8个;多次参加省、市及国外书画艺术大展并获奖;被县委县政府表彰为“科技拔尖人才”。
赵蓉(以下简称赵):丁老师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接受本刊的采访。能够采访到“心源美术教育网”的创建者,有机会听您讲述“心源人”的故事,真是太好了。
丁维东(以下简称丁):赵老师您好!感谢《中国美术教育》对最基层县—级美术教育的关注。借此机会,除了要感谢全国的同仁对“心源美术教育网”的关注与支持,也希望能与大家在今后有更多的交流与合作。
赵:请您先介绍一下海安县学校美术教育的基本情况。
丁:“教育之乡”是海安一张靓丽的名片。海安东临黄海,南接上海。在“节点城市,动车时代”和“枢纽海安,物流天下”发展理念的指导下,海安教育紧扣时展脉搏,顺应县域经济、文化发展节律,始终践行素质教育理念,教育教学成绩斐然。
我县现有专职美术教师共168人,并确保每—所学校都配备至少一名专职美术教师。同时,从2012年底开始,通过在“心源美术教育网”建立全县中小学美术教师专业成长档案专区,实现了美术教师资源网络化管理,为美术教学的顺利开展提供了重要保障。目前,全县各中小学校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包括美术课在内的艺术课程,含高中在内,美术课开课率达百分之百。美术专用教室、设备设施配备等已成为教育督导评估、教育教学视导和常规管理要求的重要内容之一,确保了美术教育教学在学校工作中应有的地位。
我县美术教研力求内容科学化、形式多样化、参与对象全面化,以及成果呈现的现场化和视觉化。近十年来,连续举办了一系列暑期美术教师专业培训活动,邀请社会书画名家为美术教师举办理论讲座并进行技能技巧的辅导,促进美术教师专业成长。我们还将每年5月定为“学校艺术教育月”,在此期间,全县中小学均举办为期一周的“校园艺术节”活动,向社会呈现学校艺术教学成果。
赵:您是一位资深教研员,我们想向您取取经,您是如何组织和开展美术教研工作的?在这过程中,是否遇到过什么难题,又是如何克服的?
丁:过去,时间、空间、经费、组织管理等因素制约着海安县美术学科教研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农村偏远地区的美术教师,极少有机会参与县级教研活动;美术学科教师交流零散、管理不便、效率不高。
近十年来,我县在美术学科教研方面一系列扎实的工作。首先,通过长期不懈的努力,美术专业教师队伍人员流失的局面得到有效扼制。让一些转教其他学科多年的美术专业教师“回归”美术教学的一线,实现了美术教师队伍的稳定。其次,充实美术教师队伍新生力量,提升了我县美术教师队伍的专业与专职化程度。尤其加强了偏僻农村学校美术教师的配备,彻底解决了农村学校专职美术教师缺乏的老大难问题。第三,就是抓活动、练“内功”,以促进美术教师整体素质的提升。
赵:具体采取了哪些措施?
丁:先说说抓活动。“活动”,就是指美术教师的教研活动,它是学科思想、教研理念和研究方法等的综合化载体。它给予参与者的不仅仅是—次活动本身所产生的效应,应该还包括活动过程、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之中所蕴含的发展理念与行为方式,所有这些都对参与者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与引领作用。我们始终坚持常规教研活动与学科特色教研活动同时并举的教研思路,用心打造区域美术学科教研特色。
—是深入基层的“一周两校”教学常规调研。学科教研员走进学校,参与教研组活动,深入教师课堂,听课评课,与教师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研讨。教研员与教研组老师们—道将各自学校的调研活动过程与情况到心源网,延伸“一周两校”调研活动的空间,让更多的老师参与到每次的“一周两校”常规调研活动中来,拓展其受益面。
二是一以贯之地坚持区域特色的教研活动。特色教研活动做到面向全体学科教师、面向所有学段学生,让所有的学科教师和尽可能多的学生参与到活动中来。例如:至今已经走过21载的一年一度的“海安县美术学科教师迎春笔会”,不仅是县域学科的年度盛会,同时也为是县域内每—位美术学科教师教学展示、研讨和美术才艺展示的平台。为提升笔会的交流层次,切实提高教师美术创作能力,每届笔会都邀请县内外书画家与教师们—起挥毫,并给教师们提供示范、指导,在交流互动中促进他们提高和发展。为了增强“迎春笔会”的教育功能,营造校园美术文化氛围,我们有计划地将笔会延伸到全县各镇区学校举行,并组织学生观摩书画笔会活动,所有书画作品均转赠给学校,用于校园环境布置,因此,也赢得了学校和师生们的欢迎。而《心源美术教育报》的推出,是“心源美术教育网”开办以来的—项重要举措。每年数期,每期4版,彩色印刷,期期精雕细琢,内容充实,集“心源美术”网络教研精华,展海安美术教师风采,是“心源”教研方式的另一种延伸。
再谈谈如何练内功。“内功”,是指美术教师的专业基本功。2014年,我县县委、县政府着力狠抓中小学美术教师专业基本功提升工作,要求县文联、宣传部和教育局联合举办“海安县美术教师才艺比赛”和“海安县美术教师才艺比赛获奖作品展览”系列活动,全县所有中小学美术教师全员参加了本次活动,这是其一。
其二,我县有—个坚持了30多年的年度“全县中小学生书画现场比赛”活动,这是检阅学校美术教育教学成果,展示中小学生书画创作才能的—个艺术盛会。它以“现场、命题、限时、独立”为形式,以艺术教育价值追求为指向,以创造、个性和功力的评价为引领,以体验“我参与我快乐,我创造我成功”为情感目标。每届书画赛的获奖作品均在全县各镇区学校巡回展出,并在心源网美术展览厅展出,充分发挥评奖、展出的导向作用。
其三,“心源美术教育网”始终坚持特色栏目的“实时互动性”,从2005年网站创办至今,坚持每周一上午8:30至10:30开展全县美术教师实时互动话题研讨。“实时互动”集“理论研修、理性思辨、文本表达、成果共享”于—体,每周—个教研话题,教研员、骨干教师和学校教研组轮流担任话题主持人,全县美术教师通过实名认证后参与研讨,不仅极大地提高了教研效率,而且极其有效地提高了美术教师的教研水平。截至2015年1月,该栏目已产生教研话题373个,共有9900多条教师的讨论信息,为我县广大美术学科教师的日常教研提供了思想观念和方式方法等方面的支持。
赵:海安县的网络教研真是开展得有声有色。那您认为,网络教研与现实教研之间该如何平衡,才能更有效地推动教研目标的达成?
丁:我们深知,“现实教研”永远是学科教研工作的主体,“网络教研”则是“现实教研”在时间与空间上的拓展与延伸,“现实教研”中的问题与事件可以在“网络教研”中探讨、争论和推敲,而问题的最终解决、措施的最终落实,仍然要在“现实教研”中进行。
我县在十年前就开始了“现实教研与网络教研相结合”的改革与尝试,“心源美术教育”正是在此背景下诞生的。近年来,我县组织了大大小小近百次“现实与网络相结合”的美术教研活动,如“视觉思维表达训练及户外采风”“心源‘春苗’爱心行动”“全县中小学生书画作品网上评选”“视觉思维教改实验巡查”“新教师工作情况调研”“课堂案例的反思与评价”“通州—海安两地教研交流”“2012美术教师基本功网络大赛实时直播”,等等,为“现实教研与网络教研相结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赵:请问您在美术师资培养与团队建设方面有哪些心得?
丁:在培养美术教师的道路上,我始终认为,个人努力是内因,职业环境是外因,二者共同作用,缺一不可。调动社会与人脉资源,并对它们加以有效利用,促进美术教师个体专业素质和整体水平的提升,正是所谓美术教研“生态化”的目标。以我的经验,提升美术师资水平的秘诀,可以用16个字来概括,这就是“聚合共研”“顺应自然”“和谐共生”和“尊重多元”。
在一个学校里,因为美术教师人数较少,常常显得势单力孤,特别是在学校组织的教研活动中,他们往往处于边缘状态。而开展县域美术学科网络教研,可以通过互联网让分散的美术教师得到聚合,构建起学科教研生态圈。因此我们提出“聚合共研”的理念:共同的学科背景和话题,可以使他们产生共鸣,激发研讨的兴趣。
网络教研顺应了互联网发展的时代性,上网已经和一日三餐一样变成教师每天的自然需求;同时,网络教研可以让教师自由表达、平等交流、展现本真,由“被教研”转向“要教研”,是一种有意义的教研,因此,我们的教研活动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要“顺应自然”。
我们的网络教研倡导建立和谐、协同、共赢的机制,在共同学习、共同研讨中,积极展现自己、悦纳他人,增进相互依存,达到高层次的视界融合,实现互补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共建“和谐共生”的教研生态文化。
从个体间的关系来看,多样就意味着丰富,而差异之中必然蕴含着价值,网络教研强调对教师个体的尊重和个性的包容,肯定每位参与者的价值,在研讨中注意弱化所谓“权威”,更注重倾听不同的声音。从个体的需求来看,参与者的基础不同和兴趣不同,决定了他们需求的多样性,而网络教研丰富的栏目设置和多样的研修模式,则可以满足不同教师的需求。
赵:“心源网”上有关于“退思堂主青蓝工作室”的介绍,我想这应该是一个培养优秀美术师资的摇篮吧?
丁:是的,这是为我县美术教师量身定制的第一间网络帮扶工作室,它是“青蓝工程”的新形式。说起来,传统师徒结对式的“青蓝工程”在我县已实施20多年了,对促进新教师尽早入门、健康成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只能局限在学校内部,难以在校际之间,甚至更大的范围内去实施,因而其效能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近年来,我县加大了中小学美术教师招聘工作的力度,新教师比例越来越高。新人职的年轻教师不仅需要业务上的“传帮带”,而且情感与生活上也需要关怀和帮助。由于他们大多分配在偏远的农村学校,几乎没有同学科的专职教师陪伴与帮助,在专业发展上都面临着瞎打瞎拼的现实。利用“退思堂主青蓝工作室”,我与14名年轻美术教师分别结对,建立了新型的“网络青蓝工程”,进行了“青蓝工程”网络化的尝试。
工作室的功能初见成效以后,“心源美术教育网”又陆续推出了以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牵头的若干个网络青蓝工作室,如“仲跻止青蓝工作室”“闯荡三十年青蓝工作室”“心耘青蓝工作室”等。这些工作室均坚持“现实教研”与“网络教研”相结合的工作方式,通过读书引领、课堂研究、教法传授、方法指导和活动展示等途径,帮助新教师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尽早进入良好的职业状态,养成良好的研究意识和习惯,学会教学研究的方法,体验工作成功的喜悦与快乐,增强职业发展的信心、。还是以“退思堂主青蓝工作室”为例,它分设“消铜轩”“研教馆”“退思堂”“铸器室”“习武厅”“心语斋”等6个子栏目,这些既是工作室活动计划、工作要求的工作平台,又是教师们展示和交流自己读书学习、研究过程、工作成绩和生活心得的园地,还是同行间相互学习和借鉴的一扇窗,所有“心源人”随时都可以了解工作室的情况,同时也可以参与到网络活动中来。
赵:我想,正是有了这样一个不断成熟、不断完善的网络与现实相结合的平台,才能实现整个美术教师团队的“共发展”。
丁:你说得没错。据统计,近8年来,我县美术教师有4人获省优质课评比和教学基本功大赛一等奖;获市优质课评比和教学基本功大赛一等奖的有10多人次,获二等奖的有40多人次;获国家、省、市级论文评比活动一等奖的有32人次,获二等奖的有50多人次。在省级以上报刊百余篇;其中,仲跻止、张小香、王小燕、曹爱群、胡宝学、傅洪滔、赵兴来、史有军等20多位老师均有论文在国家级杂志上发表。通过心源网组建的网络团队在我省中小学网络团队比赛中获美术组一等奖第一名,并作为参赛团队的代表做参赛总结发言。我可以很骄傲地说,正是有了这样的平台,才有了我们现在这支整齐而优秀的美术教师队伍,我们距离“打造一流水平的美术教师团队”的目标也更近了。
赵:丁老师,我知道您一直潜心研究艺术发展史、美术心理学、美学和教育学等理论。今后您有哪些计划?
关键词 轨道交通 8号线 接轨 实施
1 前 言
随着轨道交通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入,建成运营的线路越来越多,轨道交通的网络逐步发展和完善。在新建线路或既有线路改建过程中,为了实现轨道交通资源共享,必须在适当的位置考虑与既有线的联络和接轨,接轨处的道岔和道床与新线一起施工。但由于既有线已经运营,道岔区无法按照常规的施工方法组织施工,为了不影响既有线的正常运营,必须采取较特殊的施工方法,在特定的时间段完成道岔区的轨道施工。目前国内轨道交通领域在这方面的经验还不是非常成熟。
根据总体安排,轨道交通8号线车辆厂、架修将由2号线承担,而且本线必须与1号线联络,再通过1、2号线人民广场联络线至北翟路车辆段,才能实现资源共享。而1号线人民广场站虽然作了结构预留,但接轨道岔未铺设,必须进行改建。本文对8号线与既有1号线在人民广场站的接轨实施方案和步骤,进行一些相关的研究。
2 工程概况
上海市轨道交通8号线一期工程是上海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网络中8条市区地铁线路之一,是一条南北径向骨干线路,也是上海市轨道交通网络中的客流骨干线之一。WWw.133229.coM线路北起中原路,经营口路、控江路、大连西路、鲁迅公园、虹口足球场、中山北路、西藏北路、人民广场、西藏南路、江边路,过黄浦江经浦东上南路、振兴路、杨思路,止于济阳路(主题公园)。沿线途经杨浦区、虹口区、闸北区、黄浦区、卢湾区、浦东新区等六个区,穿越北部中原大型居住区、杨浦、虹口居民密集区域、人民广场、西藏路沿线、世界博览会、济阳路重要发展区域等区域。二期工程将在一期工程的基础上继续向南延伸,穿过中环线(华夏西路)、外环线至闵行区浦星路,沿浦星路向南至浦江镇。
8号线一期工程线路全长26.2km,均为地下线,共设置24座地下车站。在线路北段殷行地区设定临修停车场及综合维修中心。线路在人民广场站与既有1号线和2号线相交换乘并联络。
3 现状及道岔选型
8号线通过下行线一组9号道岔7m间距的单渡线与1号线上行线在人民广场站接轨。其位置详见图1。接轨处位于1号线上行线无缝线路缓冲区范围内,如图2所示,缓冲区已铺设有三根25m长60kg/m短钢轨,轨下基础为长轨枕埋入式整体道床,轨枕数量按1680根/km配置。钢轨扣件采用了与1号线相同的dtⅲ型扣件。接轨道岔采用与设计8号线相同的道岔(导曲线半径180m),道岔扣件也采用与8号线相同的道岔扣件(采用弹条ⅱ型扣件),以便于与8号线统一管理和养护维修。
4 方案比选
根据该段缓冲区现场的实际情况,接轨道岔岔区施工考虑以下三个方案,其基本特征和方案优缺点比较如下:
(1)方案一:无枕式整体道床方案
该方案基本思路是先按道岔扣件套管位置,凿除既有长轨枕间隙的道床混凝土,清洗干净,然后在现场用扣件模板定位,吊挂套管,涂上粘合剂,浇筑承轨台高强混凝土,凿除有关既有长轨枕挡肩,待新浇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再换铺道岔。承轨台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50,内设钢筋,预埋套管,顶面为1/40轨底坡。
该方案的优点是:①不中断既有1号线的安全、正常运营;②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既有整体道床的扰动,道床施工质量也有一定保证。缺点是:①施工难度较大;②施工工期较长;③道岔承轨台混凝土强度高,费用也较高;④道岔承轨台和扣件等备件增多,提高了成本。
(2)方案二:碎石道床注浆加固方案[1]
该方案在1号线拟铺设接轨道岔的约40m范围内,将长轨枕式整体道床改铺混凝土岔枕碎石道床,待经过一段时间道碴沉落稳定后,检修道床达到标准,对碎石道床进行注浆加固,使碎石道碴形成整体。该方案基本上不中断行车,在改铺钢筋混凝土岔枕碎石道床施工中可维持1号线正常运营,但需慢行通过。
该方案的优点是:①不中断行车;②施工工期较短。缺点是:①压浆加固目前没有成熟的施工工艺,施工质量不易保证;②道床弹性下沉较整体道床大,车辆动态包络线加大,对车辆限界产生不利影响;③由于道床的刚度和稳定性与整体道床不同,道岔需经常进行养护,增加了养护维修工作量;④增加了道岔种类和备件及工具,提高了养护成本;⑤道岔需要修改设计。
(3)方案三:既有1号线运行交路调整方案[1]
方案的主要特点是为不影响正常施工,调整1号线目前的运行交路,封闭人民广场站站端换铺道岔地段。
当1号线北延伸段(上海火车站~泰和路)尚未开通运营时,临时交路为:1号线运行交路分解为两个,其一为莘庄站~人民广场站,自莘庄站向人民广场站运行的列车,经人民广场站站前渡线停靠人民广场站下行线,而后折返,由一列列车在人民广场站与上海火车站站之间利用上行线做“拉抽屉式运行”。
当时考虑到1号线北延伸段(上海火车站~泰和路)正在进行施工,届时8号线正在进行施工,临时交路为:运行交路分解为三,一为莘庄站~人民广场站,二为人民广场站~上海火车站站,由一列车在人民广场站与上海火车站站之间利用上行线做“拉抽屉式运行”,三为上海火车站站~泰和路站(整个施工工期约一个月( 现上海火车站~共富新村北延伸段已投入试运营)。
该方案的优点是道床的施工质量能够保证。缺点是:①调整1号线运营交路会严重影响其运营能力,鉴于1号线目前客流量较大,施工期间会给地面交通带来巨大压力;②给沿线居民的出行带来很大不便;③行车组织和信号控制上存在较大困难。
综上所述,鉴于方案一不影响1号线的正常运营,又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施工质量,并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既有整体道床的影响,其缺点相对另外两个方案也更容易克服,故推荐采用该方案组织施工。
5 施工组织方案
根据上述综合比较,选用对既有线运营影响较小的方案一来组织施工。施工组织方案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施工前期准备 计算接轨点处既有道床改造地段所需长度,精测并绘制道岔施工区平面,确定岔心和长轨枕位置在此基础上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道岔及道床的设计。为使新老道床更好地连接,既有道床改造地段可适当向既有道岔方向延长。
(2)检查接轨处是否为无缝线路 本段接轨处为缓冲区,有三根25m长钢轨,因此不需进行无缝线路应力放散。
(3)基底清理 即对接轨处既有1号线的长轨枕式整体道床进行处理。在列车夜间停运时间,用高压风清除浮碴及杂物。
(4)精测定位 逐一确定承轨台的具置,浇注承轨台混凝土。将原混凝土整体道床内两长轨枕之间的承轨台位置混凝土凿除至结构底板面,然后就地浇注承轨台混凝土并养生,达到设计强度(可采用早强水泥或掺加外渗剂,缩短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的时间)。
(5)铺轨 新老线承轨台全部施工完毕并达到设计强度后,拆除既有道岔及扣件,进行道床改造地段的一次性铺轨,并与原有地铁轨道和新建道岔一次性接通。施工利用列车停运后的晚上进行,不中断1号线的运营。
(6)接轨贯通 工作量较大,施工时间较长,仅利用晚间停运后施工恐难以完成,为保证列车安全运营和顺利接轨,可采用如下措施:
①提前两小时结束运营,以便于有较多的时间施工。
②有可能的话停运半天,方便工程施工。
③接轨期间可考虑只开通1号线一条线(下行线)的方案。
(7)整组道岔换铺后 对换铺道岔两端线路进行检修,并引出排除杂散电流端子,以保证电气连接。
本方案接轨施工共需浇注道岔承轨台约67块。施工工艺流程示意如图3所示。
根据上述方案和施工工艺流程,设计接轨实施施工纵向立面和平面分别如图4和图5所示。
6 结 语
鉴于特殊的施工条件、施工环境和施工时间,与既有线接轨的道岔的施工往往成为全线轨道铺轨施工的关键节点之一。当前各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蓬勃发展,线路越来越多,线网越来越密,各条线路之间也越来越强调相互联络和资源共享,不可避免地,联络线尤其是与既有线的联络接轨线路也越来越多。运营和信号控制的困难也对施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行这方面的实施方法和工艺研究、尽可能减小其实施对各方面尤其是既有线运营的影响,对本线与今后其它类似线路的设计和实施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不可否认,各大新闻机构及商业网站利用微信、微博在地震消息的传播中起了极大的作用,对于无法在电视机前看直播的受众,这无疑是最快掌握资讯的方式。
在地震现场,当部分通信设备受损,电话与短信无法即时接通,微信等移动应用成了重要的通讯工具,不少人利用上述工具联系到了震区的亲朋好友,一段报平安的语音或是几行简短问候,让不少人放下了悬在半空的心。
4月20日下午,微信就推出“雅安地震救助”公众账号,此帐号系地震救助信息集散平台,主要用于四川雅安震区最新情况、实用救援信息,收集网友寻人和报平安资讯。
微博的官方新闻帐号,也成为今天报道地震消息重点渠道,与传统电视报纸不同,微博集合新闻专题的形式,兼顾了快速全面的特点,把消息第一时间推送给用户。
而中国地震台网的官方微博,也从更为权威的视角灾情。
社交网络时代,几乎让信息没有障碍的实时传播。面对扑面而来的信息流,身在屏幕后面的我们应保持冷静,保持清醒,甚至有些时候,沉默成了对悲剧事件最好的回应。
不过,社交网络的双面性也在此时凸显,传播有价值信息与正能量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我们不希望看的的东西,先来来看看微博上的几个例子:
1、神人降临
从2008年汶川地震到2011年日本海啸,再到今日雅安地震,几乎每次灾难发生后,都会出现了所谓的“神人”,他们无能不能:事前在微博、贴吧等社交媒体上发出天灾预警,而当灾难发生后,一些“有心”的网友总能迅速发现“神人”的预测,随后便引发大量好奇网民的热烈追捧。
此次地震,“神人”再度降临。一微博网友”在4月18日晚发出了这了一条微博:“刚才出门,抬头看见西方天空出现了强震云,立刻返回拿取照相机,拍了一组照片。从云的心态、结构、颜色等特征看,似是6强的强震云与快震云,能量的最大值可达7。如果快,是24小时内动作,一般是36小时之内,最长不过72小时。在卫星云图上搜索,他们应该是来自西方丝绸之路国内部分,陕、甘、青、疆。”
今早地震消息传出后,该用户的这几条微博被大量转发,不少网友纷纷表示“神人降临”,截至20日午间,该微博转发量已经接近3.5万。似乎,我们又回到了一个被讨论无数次的话题,地震真的能被预测吗?
BBC为此曾拍摄过专题记录片《我们为何不能预测地震》,片中明确表示,以当前的科技力量,人类尚无法准确的提前预测地震,甚至有可能“一直关注某些错误的东西”。
“每逢地震,总有众多民科出来跳大神。现在再次单独把这个科普视频发出来。希望有更多的人知道地震相关知识。也希望造谣传谣预言家跳大神者自重。”——类似此类质疑微博,也获得了不少网友的赞同。
总结:灾难发生后,我们是否应该过多的关注“大神”们?是该先补习些相关知识还是永远抱着猎奇的心理跟风转发,值得思考。
2、真假寻亲
地震发生后,微博上迅速发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雅安寻人”活动,在带来便捷的救灾寻人方式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借此炒作甚至欺骗信息。
一网友今日中午了这样一条微博:“帮忙转发一下,一位叫徐敬的女孩,21岁,请速回水城县人民医院,妈妈伤的很严重,想见她最后一面,爸爸号码:1519338XXXX(注:腾讯科技已隐去后四位号码),爱心接力,好人有好报。父母的爱,只有自己子女懂。女孩,快回去!”
随后,网友纷纷用自己的绵薄之力“献爱心”帮忙寻人,直到在2个小时后——该消息转发数超过了1万条,曝光度更是不可估量之时,官方帐号“微博辟谣”证实,此为虚假消息,其号码归属也地为甘肃平凉,且2012年12月时既已证实为不实信息,与雅安地震无关。
微博辟谣称,“雅安地震灾害发生后,网友为雅安祈福的同时却仍出现了一些不实信息,如:用较早时期的灾害图片冒充此次地震的现场图片;虚假爱心接力活动,并提供虚假的联系方式,呼吁网友寻找家属等。”
除此之外,还有不少虚假寻亲甚至恶意报复、炒作消息仍在微博流传。
总结:灾害当前,时间宝贵资源有限,应该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无法判断时,请不要传播,碰到救助、寻人等公益话题,更应该多一个心眼,拿不准注意,不妨先等官方确认后再说。
3、高楼跳伞
四川人一向以乐观向上著称,从地震到洪灾,不少灾民苦中作乐,帐篷中吃火锅,大水里搓麻将,无不向民众传播着一种正能量。
然后,每到灾难发生,总会出现写不合时宜的段子甚至事件营销被当作新闻来大肆传播。
上午10点,一微博帐号了这样一张高楼跳伞的照片,并称其“逃跑帝诞生了”,该照片同样引起了大量网民围观转发。不少人称“这种逃生的办法碉堡了!
除了大量追捧调侃的声音,也有了解跳伞的网友回复称,“低空跳伞的最低高度世界纪录是50米,再低根本打不开伞。这位家里是装了弹射装置吗?”
随后不久,知名足球评论人董路了这张照片的原图——跳伞者的下方还有一同伴,这显然并不是紧急避难。他质疑三点,1)下落最多30米,伞包能充分打开吗?2)左下角有同伴,组队从楼上跳的?3)不扯蛋能死吗?
“我可以负责任地辟谣,看楼盘明显就在我家附近,这是一个展销会的宣传手段,最近每天都在飞,根本不是躲避地震。”一位网友在董路的微博下如此回复。
总结:无论这是不是一场有预谋话题营销,一个事实是,越来越多的商业组织已经开始动用各种事件来提高曝光,我们不知不觉的就成了“被消费者”。一些看似幽默的段子、图片,请不要在灾难时变种再生,我们需要的真实的正能量,而不是博人眼球的营销信息。
社交媒体的噪声中应保持冷静
再在看看美国,在几日前刚刚发生的美国波士顿马拉松爆炸中,Twitter也发生了深刻反映社交网络两面性的的案例。
Twitter几乎第一时间了爆炸消息,并迅速成为波士顿警方和马拉松比赛组织者的通信工具,不过在更快地得到信息的同时,Twitter也被指大量煽动的负面情绪与谣言。
爆炸发生后不久,Twitter曾迅速传播了一份报道,称警方关闭了波士顿的移动服务,以防止犯罪份子远程遥控爆炸,但网络运营商最终证明这个消息是不准确的。
随后,Twitter上出现受害者的图片,包括血迹斑斑的人行道和街上严重受伤人的图片。有人强烈要求用户关注如何提供帮助而不是受害者照片。
其他一些信息则带邪恶目的,一冒充大赛官方帐号的ID称,其推文每被转发一次,就向爆炸受害者捐1美元。用户很快就发现这是虚假信息。这种自行修正的能力,也被认为是是社交媒体最强大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