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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案例教学法 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应用
案例教学法源于美国,20世纪80年代初期被借鉴引入我国。案例教学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三句话:不重对错,重在分析与决策能力;不重经验,重在知识框架的应用;不重传授,重在教师与学生互动。
一、航海气象与海洋学案例教学的特点
航海气象与海洋学是航海院校船舶驾驶专业学生的专业基础课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综合性和社会性。该课程与工程实践联系紧密,知识更新速度很快,要求学生掌握判断天气的基本方法,具有分析未来天气的能力。因此,如何将所学的内容与实际工程联系起来,学会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成为该课程教学要解决的关键问题。经过多年教学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在培养学生技能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有利于提高教师素质,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
采用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的知识结构、教学能力、工作态度及教学责任心的要求很高:既要求教师具有渊博的理论知识,又要求教师具备丰富的教学与实践经验,并将理论与实践融会贯通;既要求教师不断地更新教学内容、补充教案,又要求教师对现实中的问题保持高度敏感,不断地从实际中寻求适宜教学的案例。采用案例教学法可调动教师教学改革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从而使教学活动始终处于活跃进取的状态,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传统教学法对教师的要求不能兼顾以上各点。
2.有利于促进学生思考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的提高。
传统的教学只告诉学生怎么做,而且其内容在实践中可能不实用,且非常乏味无趣,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学生的积极性,影响了学习效果。但案例教学没人会告诉你应该怎么办,而是要自己去思考、去创造,使得枯燥乏味变得生动活泼,能有效地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多采用生活中的事例经过编写形成的案例,或与学生的实际生活环境紧密相连,或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从而能促进学生积极思考,主动探索,认真参与案例讨论,阐述自己的观点。采用案例教学法还要求学生对知识的广度和深度有新的开拓,通过阅读、调查和分析,进行一系列积极的创造性思维活动,充分体现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
3.有利于增强教师和学生的互动。
传统课堂教学是以知识的传授为中心的教学,师生关系实质上是以教师为中心,忽视学生的主体性,师生间缺乏广泛的、全面的、深入的情感交流和精神、道德、人格等方面的交流,学生只能被动地服从教师的权威,是一种不平等的师生关系。传统课堂教学中的师生关系只是一种教与学的关系、业务工作关系和主客体关系。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师生互补,教学相辅”。学生积极参与,在阅读、分析案例和课堂讨论等环节中发挥主体作用,而教师在整个案例教学中则始终起着“导演”的作用。既要选择好的“剧本”,即符合教学需要的案例,又要在课堂讨论中审时度势,因势利导,让每一个学生得到充分的发展,获得最大的收益。
4.有利于提高考证的通过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高职院的学生要能通过船舶操作级的《航海气象与海洋学》考试。在充分调动了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的基础上,学生的学习效率会有很大提高,从而提高了考证通过率。
二、航海气象与海洋学案例教学法的组织和实施
案例教学需要学生的广泛深入参与,学生是主要的参加者,教师的角色是指导者和推动者,其角色定位是要领导案例教学的全过程,教师要善于在讨论过程中启发引导。组织实施案例教学具体应遵循以下步骤。
1.案例准备。
案例教学的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做好理论准备,教师完成理论课的讲解,将案例分析中应该运用的理论知识讲解清楚。其次,做好提供案例材料,案例应具有现实性、综合性、直观性、可判定性等特点。准备案例也要注意案例的难宜程度,尽量采用那些难易适中的案例,如果案例过难,学生因知识储备不够无从下手,丧失参与的兴趣,这样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就会陷入被动,教学效果不好。反之,如果案例过于简单,学生就会感觉没有压力,时间一长,便不愿意再参与讨论,影响了课堂教学质量。最后,做好问题准备,教师应就案例内容提出需要讨论的基本问题。
2.分析与辩论。
本环节教师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引导学生讨论,注意把握讨论的方向,避免偏离讨论的方向和正题。首先教师将全班学生分为若干小组,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分析、讨论、辩论。然后,各小组通过梳理指派代表向全班对案例作分析,阐述各自观点,并作小结发言。
3.案例总结。
学生通过分析案例,提出问题的各种可能性,并根据案例中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比较判断,做出决策。指出本次案例讨论的思路,讨论的难点、重点,主要解决的问题,如何运用理论知识,并评述本次讨论不足之处与成功之处。
4.撰写案例分析报告。
在教师指导下,通过对教学案例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后,各小组独立进行案例分析和评价报告的撰写。学生通过分析和评价复杂多变的天气问题,掌握正确处理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5.教师总结。
教师要进行归纳总结、做出恰如其分的评判,指出学生分析评价结论中的优缺点,还可以提出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让学生进一步认识其分析和评价是否正确。
三、航海气象与海洋案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相应的航海气象与海洋学案例教材。
目前国内的教材普遍偏重于概念和理论,在授课过程中就需要教师不断终结案例,将学生感兴趣的、容易开展案例教学的案例编入教案和课件中,以帮助学生更好地学习。
2.案例资源相对陈旧。
由于天气形势每天都在发生新的变化,天气对航海的影响时刻都在发生,航海气象与海洋学的教学案例也应推陈出新。所以,教师应及时调整教案,查找课件中陈旧过时的案例,与时俱进。
3.对案例教学认识上有误区。
案例教学虽然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但很容易理解成是在教学中采用举例的方式。例子教学先有观点,再有材料。案例教学先有实践,然后选择针对性的理论来解决问题。例子教学往往比较单纯,环境、背景相对比较“净化”,缺少实战气氛。案例教学要求学生设身处地,锻炼在特定环境和条件下的实战能力。
科学地选用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案例教学法也不是万能的,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要优化课堂教学方法,需要多种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相结合,并不是简单地以一种教法替代另一种教法,而应是多种教法的综合运用,教学方法必须随着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学生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侧重,要做到“因材施教”和“因才施教”。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才能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实现教学效果的强化。
参考文献:
[1]张丽梅.案例教学法的研究与教学实践[J].黑龙江教育,2006,(3):51-52.
[2]郑敏.案例教学法在经济学教学中的应用[J].文教资料,2006,(7):37-38.
为避免将继承活动仅仅限定在一定的血缘关系、姻亲关系内造成的不公平局面,法律应当允许继承人之外的人,特别是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依法获得适当遗产的权利,这一权利在台湾地区被称为“遗产酌给请求权”,在大陆地区学者称之为“可分得遗产的人(的请求权)” [95],或 “酌情分得遗产权”[96].从遗产酌给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上看,两岸继承法都要求请求权的主体是被继承人生前扶养人或者扶养被继承人的人[97];均需被继承人未为相当的遗赠[98];但是在以下两方面存在差异。(1)台湾地区法上对遗产酌给数额并无明文规定,但通说及判例均认为该数额不得超过法定继承人的应继分,[99]而其具体数额由亲属会议决定。在大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上述规定的缺陷是立法并未给出一个较为明确的数额,由于酌给数额可高于或低于应继分,使数额呈现较高弹性空间,此外,大陆欠缺亲属会议这样一个机构来执行遗产酌给请求权,这使遗产酌给请求权难以得到合理执行。我们建议未来大陆民法典继承编应该按照规定遗产酌给请求权的请求的范围不得超过继承人的应继分。(2)遗产酌给请求权人是否必须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台湾地区的学者对此形成两派对立的观点,有的认为遗产酌给请求权主体必须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通说认为台湾地区民法典既然未作明文限制,则不应该对遗产酌给请求权人做出这种要求。大陆《继承法》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可见大陆继承法对于遗产酌给请求权是区别两类主体来对待的,对于被继承人所扶养的继承人以外的人要求其必须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才能成为遗产酌给请求权的主体。对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其含义与台湾法上的继续抚养关系一致),并无此项限制。这种区分被继承人抚养的人与扶养被继承人的人而异其遗产酌给请求权的做法是比较合理的。(3)遗产酌给请求权的优先效力。对此问题,台湾地区民法并无明文规定,但从救济社会弱者的角度考虑,遗产酌给请求权无疑应享有优先受偿效力,由于通说认为遗产酌给请求权具有法定遗赠的效力,因此该请求权在遗产分割时自然优先于受遗赠权、继承权,而其与被继承人的债权之间何者优先,实值深思。对此,史尚宽先生认为“酌给遗产”应有遗产除去债务后的积极财产中酌给,不能谓为有优先于其他遗产债权人的权利。[100]在大陆法上对此未作规定,未来民法典继承编应结合台湾地区学说上的见解规定“遗产酌给请求权应于清偿遗产债权后,优先于受遗赠权、继承权获得清偿。”[101]
(八)遗嘱的形式
两岸遗嘱的形式上的差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共同遗嘱 共同遗嘱指两人以上将其意愿表示于一个遗嘱文书上而形成互相影响不可分离关系的一个遗嘱。台湾法上并未明文禁止共同遗嘱,但学者通说认为为确保遗嘱人的独立的意愿,应禁止一切形式的共同遗嘱。[102]大陆《继承法》对共同遗嘱也未作禁止性规定,而司法部颁布的《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按照上述规定,原则上共同遗嘱不被承认,但是经公证的共同遗嘱可以承认其效力,除此之外,共同遗嘱也不应该被承认。
(2)公证遗嘱 比较起台湾法,大陆继承法上的公证遗嘱可称为略式的公证遗嘱。大陆继承法上的公证遗嘱不需要见证人,而台湾法上公证遗嘱则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而按照《台湾地区公证法》第25条,法律对公证遗嘱的见证人资格限制更严。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遗嘱人确系其人,精神状态,真实成立,此外还能起到防止公证人滥用职权的作用[103];大陆法上公证遗嘱的内容由遗嘱人口述或书写都可以,而台湾法上公证遗嘱则坚持口头原则,要求遗嘱人必须有相应的语言能力,而且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是公证遗嘱不可缺少的步骤。在大陆不仅可以在公证机构还可以公证人员前往遗嘱人住所进行公证,以体现便民原则,而台湾法上不仅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手续,为普及公证遗嘱,在无公证人的地方,由法院书记官任公证人,侨民在中华民国领事驻在地为遗嘱时,公证人为领事。[104]
(3)密封遗嘱 密封遗嘱是具有悠久历史的遗嘱方式,并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台湾法上也规定了密封遗嘱[105],密封遗嘱具备下列特点:1、须遗嘱人于遗嘱上签名;2、须将遗嘱书密封于密封处签名;3、须遗嘱任指定两人以上的见证人并需要在公证人提出;4、须由公证人遗嘱人及见证人于封面同行签名。[106]密封遗嘱的优势是,比起公证遗嘱密封遗嘱具有保密性,比起自书遗嘱密封遗嘱具备较强的公信力。由于大陆公证遗嘱的略式性,加之密封遗嘱所要求的保密性可以由公证机构的保密职责实现,[107]因而在大陆,密封遗嘱似乎没有规定的必要。
(4)口头遗嘱 台湾法上称为口授遗嘱,两岸口头遗嘱存在以下三个重大区别:首先,口头遗嘱的效力期间不同,大陆继承法规定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即失效力,而台湾地区则规定口授遗嘱,自遗嘱人能依其它方式为遗嘱之时起,经过三个月而失其效力[108].承认口头遗嘱的效力期间,充分尊重了遗嘱人意愿,给遗嘱人更多考虑时间,显然更为合理。其次,台湾法上规定非经认定口头遗嘱不得生效。[109]目的在于初步确定遗嘱究竟是否出自于遗嘱人的真意,并非终局确定遗嘱的效力,避免了事后勾结传统作弊,为此除了台湾法外,日本、韩国继承法上都有明文规定。[110]最后,台湾法上认为录音遗嘱是口头遗嘱的一种,而大陆法上的录音遗嘱则属于与口头遗嘱并列的遗嘱形式。
(5)代书遗嘱 两岸代书遗嘱的差异主要存在于关于见证人的规定上。台湾法上规定代书遗嘱需要三个以上见证人,见证人之一可以作为代书人,我国大陆法上的代书遗嘱要求两个见证人,见证人之一可以是代书人,这种规定难以避免代书人与见证人传统作弊的可能。不符合见证人至少要两个以上的传统规定。
(6)录音遗嘱 台湾法上原来没有以录音形式订立遗嘱的规定,后来修改继承编增设录音遗嘱,但是认为录音遗嘱是口头遗嘱的一种形式。学者认为,台湾法上的录音遗嘱作为口头遗嘱的一种,其方式本应该较普通遗嘱简便易行,但台湾法上的录音遗嘱反而更为严格,这在立法论上不无疑问。[111]录音遗嘱作为一种独立遗嘱方式并非我国大陆法上的首创(韩国民法典也承认录音遗嘱),继承法颁布以来,录音遗嘱得到广大群众认可,因此,我国未来继承法因该继续保留录音遗嘱。
上述比较研究表明,大陆继承法遗嘱形式过于简单,具备高度的灵活性,这一特点方便了民众采用遗嘱处分身后财产。受这一特点影响,立法者敢于破旧立新,如有条件地承认共同遗嘱,承认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省去了很多必要的程序或条件。[112]然而这一特点与遗嘱方式法定的目的存在一定的冲突,[113]这在遗嘱不为广大群众采用时,尚可应付其事,[114]随着公民对遗嘱的重视,遗嘱在继承活动中的广泛采用,遗嘱形式的简略性必然会导致大量遗嘱纠纷的出现[115].为此完善遗嘱方式是未来民法典继承编中一项基础性工作。主要有如下几点:其一,继续承认录音遗嘱为一种独立的遗嘱方式;其二,详细规定各种遗嘱方式的成立要件,要求公证遗嘱需要增加见证人;公证遗嘱需要强调口头能力、直接原则;增加口头遗嘱的效力期间及认定程序;规定代书遗嘱至少要三个以上的见证人。
(7)不同遗嘱形式之间的效力
台湾地区民法典只是承认不同遗嘱先后的效力[116],而不承认不同形式的遗嘱之间的效力层次,公证遗嘱、密封遗嘱等具备较强的的公信力仅仅是一项经验法则,有助于当不同形式的遗嘱并存时,法官认定证据的依据之一。大陆继承法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117]我们认为大陆继承法上这种规定是不合理的,理由为:《民事诉讼法》第67条仅仅承认了公证证据的推定优先效力,而并不具备绝对的效力,换言之,即使承认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也应该仅限定在证据法上,而不应该在实体法上规定公证遗嘱的绝对优先地位。此外,承认公证遗嘱的绝对优先效力,排斥了用其他遗嘱形式撤销公证遗嘱的可能,不利于保护遗嘱人的意思自由。为此,未来民法典继承编应借鉴台湾法的经验,仅承认遗嘱先后的效力而不在实体法上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
(九)遗嘱见证人
遗嘱见证人是大多数遗嘱的必要条件。继承法上的见证人必须符合数量及资格上的要求,不符合数量上要求者,遗嘱不能成立。而资格上不合乎法律要求者,则构成见证人缺格。关于见证人缺格的问题,大陆《继承法》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台湾地区民法典》1198条左列之人,不得为遗嘱见证人:一 未成年人。二 禁治产人。三 继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亲。四 受遗赠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亲。五 为公证人或代行公证职务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雇人。二者的显著差别是《继承法》对缺格见证人规定了一般条款,而何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法并无明文规定,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的解释第24条,此处的利害关系人应指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可见大陆法上的利害关系人除了被继承人的近亲属外,还包括所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其中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不仅范围过广而且不易确定。台湾地区民法典则采用列举式规定缺格见证人而未规定一般条款。从遗嘱法强行法的特性,以及减少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角度而言,大陆立法例不合理。关于遗嘱见证人缺格导致遗嘱的效力,台湾地区民法典未作规定,学者通说认为凡除去缺格者,计算见证人之人数尚无不足,则遗嘱之要件已具备,自应有效;反之,无效。受遗赠人或其配偶或起直系血亲为见证人而参与是否仅对此等人的遗赠为无效,还是全部无效?台湾地区学者认为仅对此等人的遗赠无效,其它部分仍属有效。[118] 大陆学者一般地认为,见证人缺格属于瑕疵遗嘱、可撤销的遗嘱。因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及其仅亲属和其他重大利害关系人虽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但其若作为见证人,并不影响遗嘱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也不应当就认定无效,除非其他人主张撤销该遗嘱。[119]我们认为,从见证人是遗嘱成立的要件角度讲,见证人缺格遗嘱不应该成立,但是考虑到遗嘱与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利害关系,承认见证人缺格的遗嘱为可撤销遗嘱也未尝不可。
(十)遗嘱能力
无行为能力任订立的遗嘱无效为两岸继承立法之通例,[120] 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否订立遗嘱两岸立法上存在较大差异。大陆不承认限制行为能力人具备遗嘱能力,而台湾法上则认为已满十六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无须经法定人之允许得订立遗嘱。应该说,按照民法原理(民法总则的规定)原则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单方行为无效,以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以及保护交易安全,但例外地又承认身份法上的行为能力标准低于财产法上行为能力标准。[121]以体现身份法的特殊性。遗嘱是对身后财产的处分,因而遗嘱应该属于财产行为,但是遗嘱又与行为人的身份密不可分,属于身份法上的行为,故应该特别规定一定条件下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具备遗嘱能力。加之,遗嘱自由是现代法的一项基本自由,而订立遗嘱者可能在为遗嘱行为之后很快就死亡,没有补救的机会。考虑到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劳动法规定用人部门可以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招收年满16周岁甚至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这些规定已经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具备相应的完全行为能力开了先河。因此未来民法典继承编应该打破原继承法对于行为能力方面的严格要求,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具备遗嘱能力。[122]
(十一)特留分
自由不能没有限制,遗嘱自由如不加以限制,任由遗嘱人将身后财产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他人,会影响到亲情伦理关系的稳定,而为社会善良风俗所不容。为此台湾地区法上规定了特留分制度,以在坚持遗嘱自由的前提下强制性地为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以实现遗嘱自由与法定继承人的利益之间的平衡[123].大陆《继承法》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该条建立了所谓的必留分制度。其立法宗旨与特留分制度不同:立法者考虑到除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外,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凡由劳动能力的继承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以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因而没有规定特留分制度。[124]比较起特留分制度,必留分制度还存在如下缺陷:首先,必留分的主体范围窄且难以认定。必留分主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双无人员的规定不仅限制了必留分权利主体,将大部分法定继承人排除在外,而且“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7条第二项)这一规定欠缺具体的标准,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其次,必留分数额只需“必要”即可,而何为“必要”又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不如特留分人因亲源远近而享有不同的数额明确。最后,必留分权的保护制度不健全。 在大陆,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7条第二项)该规定并未明确侵害了必留分的遗嘱的效力,以及必留分权人的救济措施,而特留分制度不仅规定特留分扣减权以确保其实现,而且一旦特留分权被他人侵害,特留分权人可以提起继承回复请求权之诉以示救济。目前,我国大陆司法实践上已出现很多难以判定的疑难案件[125],迫切地需要建立特留分制度以取代必留分制度。
(十二)被欺诈胁迫而订立的遗嘱的效力
遗嘱的效力制度包括遗嘱生效、无效、可撤销、不生效力等制度,其中遗嘱生效继承法规定的重点在于完善遗嘱形式,对此上文进行了比较研究。此处研究的是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遗嘱的效力。大陆法上认为,受胁迫、欺骗所定的遗嘱无效。[126]台湾地区民法典承认遗嘱的效力与遗嘱与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关系密切。原则上除了继承法有特别规定外,民法总则应适用于遗嘱。[127]因而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遗嘱属于可撤销的遗嘱。之所以认为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遗嘱无效,是因为传统大陆法上认为,受欺诈、胁迫的法律行为是无效的,[128]现在,这一规定的不合理性已为大陆学者所公认,1999年制定的《合同法》也规定,受欺诈胁迫的合同一般是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54条)。由此可见,未来民法典继承编应规定受欺诈、胁迫的遗嘱也应该是可撤销的遗嘱[129].撤销权首先是归遗嘱人所有,但遗嘱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性不大,因为遗嘱人在遗嘱生效前随时可以撤回遗嘱。如果遗嘱人没有行使撤销权而死亡,则该撤销权可以由法定继承人继承。为保护继承人的利益,应允许在继承开始后一段时间内有即承认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撤销遗嘱。需要指出的是,继承人欺诈、胁迫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这样的遗嘱对于实施欺诈、胁迫的继承人当然无效。
(十三)遗赠
两岸遗赠制度存在较大差别。
(1)遗赠的含义不同。大陆法上的遗赠与遗嘱继承相对,指遗嘱人对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他人通过遗嘱实施的赠与行为。遗赠的客体是积极遗产,而不是对遗产权利义务的概括赠与,即便是附义务或附负担的遗赠,遗赠与义务或负担之间也不能构成对价。 正是因此,大陆法上不承认包括遗赠。台湾地区继承法则认为凡遗嘱人将遗产通过遗嘱的方式赠与他人的都称为遗赠,而无论他人是否为法定继承人。[130]而台湾法上则承认包括遗赠。[131]
(2)遗赠的接收与放弃制度不同。大陆法上认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132] 台湾法则认为承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得定相当期限,请求受遗赠人于期限内为承认遗赠与否之表示;期限届满,尚无表示者,视为承认遗赠。[133]存在这种差别的原因大概与受遗赠人是否包括继承人有关,因为大陆法上的受遗赠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故法律推定遗赠为继承中的例外,故到期不承认的视为放弃。而台湾法上的受遗赠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为遗嘱的主要内容而不是继承活动中的例外,故到期不承认受遗赠的推定为接受。
(3)受遗赠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台湾法上明确区分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其认为即使是包括受遗赠人,他也不与继承人具同一的法律地位,因为继承人的地位具有身份性。[134]而大陆法上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地位具备一致性:对外承担债务上与遗嘱继承人的一致性。《继承法》第34条明确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135]诉讼地位的一致性,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136]
我们认为,大陆将受遗赠人限定在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他人是科学的,未来民法典继承编应该承受这一做法,[137]但是同时必须将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加以明确区分,将受遗赠人纯化为单纯接受利益的人,而只有继承人需要对外承担债务,对外担当诉讼当事人。
(4)附负担遗赠
附负担(义务)遗赠制度的关键在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法律上采取何种救济。对此,大陆法上认为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138].对此台湾法上并无明文规定,参考台湾地区学说,大陆附负担遗赠制度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完善:完善救济途径,台湾学者认为当附负担的遗赠的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该准用民法典第412条第一项[139],当事人得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如果其拒不履行义务,则撤销遗赠;或者不经请求而由当事人直接撤销遗赠。扩充撤销遗赠的主体,对此应坚持下列原则,如果遗嘱有指定按照指定执行,没有指定则继承人、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以外的受益人、负担有关公益时的主管官署都可以作为履行请求权人。[140]正确规定附负担遗赠被撤销的后果。按照大陆法上的规定,其他继承人或受益人不仅享有撤销权而且享有受领遗产的权利,从而变相获得对此遗产的继承权或受遗赠权。事实上,遗赠被撤销后,其遗赠之财产应仍属于遗产,该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除负担之履行为客观的不能外,因撤销而取得部分之遗产者仍应履行其负担以贯彻遗嘱人之遗志。
(5)大陆遗赠制度规定过于简略
我国《继承法》关于遗赠部分的规定内容显得过分单薄[141].《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200-1208条都是关于遗赠的规定,其内容涉及附条件的遗赠、遗赠的不生效、遗赠中的无权处分、遗赠物的代位、遗赠物的添附、用益遗赠、附义务遗赠、受遗赠人的放弃遗赠权、继承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请求受遗赠人于期限内为承认遗赠与否之表示权、遗赠与法定继承的关系等。上述内容大部分值得未来民法典继承编采纳。
(十四)遗嘱执行人制度尽管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法律规定无特殊情形,只要遗嘱人死亡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继承开始后,遗嘱人的意愿能否得以实现则有赖于遗嘱执行制度的完善。[142]如此重要的制度,《继承法》仅在第十六条有一简单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了遗嘱执行人确定、资格、职责、改选或另行指定、责任制度,整个遗嘱执行人制度体系较为完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较为平衡,[143]这些均值得大陆完善继承法制时加以借鉴。结合大陆具体国情,未来民法典继承编应规定遗嘱执行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确定遗嘱执行人的方式有遗嘱指定,共同继承人推选,村委会居委会担任三种;遗嘱执行人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编制遗产清单、管理遗产、诉讼、移交遗产等;遗嘱执行人在执行职务时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继承人、利害关系人在遗嘱执行人违反义务时可以请求法院改选或另行指定执行人;遗嘱执行人可以辞任;遗嘱执行人可以请求一定的报酬等。
(十五)无人承受的遗产的处理继承开始后因为种种原因而出现表面上无人承受的遗产的状态不为罕见,[144]无人承受的遗产,不一定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比如遗产酌给请求权人、债权人等,也不一定真正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这样说,最终确实无人继承有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其前必须经过无人承认的遗产的处理程序。[145]参照《台湾地区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未来民法典继承编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无人承认的遗产的继承制度。
(一)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被执行的主体跨区域大,不易查找。
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多为突发性和偶然性。交通事故发生的特征决定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具有不特定的区域性。有些案件被执行人不在本市县辖区,而是涉及到外市县,有些甚至涉及几个省市。如本院受理执行魏志英、徐德翰诉徐文燕、徐文红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涉及广东、湛江,省内的屯昌县、文昌市等地。有些案件由于事故发生时被执行人提供的住址不详或已从原居住地搬迁,有些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与案发时提供的住所一致,但执行中人已离开户口所在地,一方面为了谋生,另一方面为了逃避债务。由于这些被执行人居住地不稳定,跨区域性和流动性大,查找十分困难,给执行工作带来了难度。
2、由于事故的发生,造成了被执行人一方一定程度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影响了执行能力。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部分被执行人为车主,车的所有权属私人所有,另一部分被执行人是由车主雇佣的司机。有些车主虽雇佣司机营运,但也有车主随车押运的。事故发生后,不仅申请执行人一方伤亡,被执行人一方的车主或司机在不同程度上也造成损伤。双方均有伤亡或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等情况,双方的车辆及其他财产均有被毁损。个别被执行人将一生积攒的钱花在购置车辆上,以车为赖以生存的生活工具。这给被执行人的家庭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毁坏,家庭生活极为困难,从而使案件在执行时无能为力。从某种角度看,被执行人既是致害人,同时也是受害人。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标的大,无财产可供执行。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涉及的赔偿面广,标的大,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这类案件的赔偿问题,不仅涉及到对受害者本人的赔偿,而且还涉及到对受害人赡养的人、抚养的人支付赡养和抚养费等费用的赔偿。涉及当事人多,赔偿数额大,被执行人实际无力支付。如本院执行的陈日娣、宁振国等15名原告诉被告李文椿(海南文昌市人)、林发希(广东湛江市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起交通事故造成三死六伤的严重后果,判决两被告应赔偿原告人民币266020元,加上诉讼、执行费用20192元,共计赔偿人民币286212元。由于事故发生时,被执行人李文椿受重伤,花去医疗费19500元,李文椿(车主)购置的车辆价值25万元,在事故发生中已严重损坏报废,家中又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给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一些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由于事故发生时,被执行人的车辆已被交警部门扣押,被执行人又无力支付受害人的各种费用及维修车辆所需费用,使车辆被长期放置而未处理,而申请执行人一方在执行中又不愿意接受这些损坏的车辆抵偿欠款,结果造成被执行人的财产无形耗损。
4、交通工具、通讯设备落后,执行措施不力。
受交通、通讯工具落后状况的制约和执行经费的严重不足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申请执行人或知情人检举或告知被执行人的下落和线索时,由于交通工具不是专门配备执行使用,执行用车紧缺,通讯设备落后,往往无法及时查找到被执行人,既误时又误事。有些涉及外省、市县被执行人的案件,明知被执行人的下落,但又苦于经费不足而不了了之。有些案件对被执行人该拘留的不拘留,该搜查的不下搜查令,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追究,不大胆利用新闻媒体曝光,致使一些被执行人无视法律,蔑视法院,逍遥法外。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对策
1、领导重视,真抓实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占民事案件的相当比例。仅以本院1998年至2000年为例,共受理此类案件28宗,标的67万多元。而1998年执结2宗,标的0.98万元;1999年执结2宗,标的1.38万元;2000年执结数为零。因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问题不容忽视。首先,院、庭领导应对这类案件加以总结,善于发现新问题,研究新方法,有针对性地制定执行计划和措施,下大力气抓好这类案件的执行工作。其次,领导要真正把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执行工作中去,在执行工作上下功夫,关心执行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从而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2、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加大执行力度。
要全面总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情况。在此基础上,综合分析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案件分类排队,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突出重点,以点带面。通过各种渠道全面清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掌握被执行人的下落,逐案抓好各个环节的工作。同时,坚持说服教育与强制措施相结合的方法,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利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选择个别典型的案件的被执行人进行曝光;大胆适用搜查令,给被执行人造成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压力;对有财产而拒不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坚决采取拘留、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长期逃避或转移、隐藏财产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必须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偿还能力有限的被执行人,采取灵活多样的执行措施。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大部分被执行人的赔偿能力是有限的,有的根本无偿还能力。基于这种状况,在执行中,要针对不同的被执行对象“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对于经查实确无偿还能力且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要说服申请执行人,先中止执行该案,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再恢复执行,并积极协助被执行人做好发展生产工作。同时,动员无偿还能力的被执行人亲属或近亲属代其履行部分义务,减轻被执行人的压力。对有一定赔偿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法制教育和强制措施并举的方法开展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的教育要做到合情合理合法,使他们心服口服,促成他们履行义务的自觉性。一是制订偿还欠款计划,分期分批逐月履行义务。二是对不讲信用、不按计划偿还欠款的被执行人,则依法采取拘留措施。三是做好申请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动员其对原执行标的减免、减轻被执行人的经济负担。交通事故案件,由于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害,有些被执行人已成残疾人。执行中,执行人员应全面了解掌握案情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特点,对被执行人要采取“软硬”兼并的对策,对申请执行人要运用“软”的方法,使双方互谅互让,互相理解。在被执行人赔偿相当部分款额后,动员申请执行人主动放弃或减免部分赔偿款项,以达到尽快结案的目的。
4、实行委托执行制度,提高执行效果。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部分被执行人,其住所往往不在本市县,而是涉及外省、市县等地,给执行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因此,必须采取委托执行。由于委托执行后,被委托的法院对被执行人易查易找,易于采取各种执行措施,有利于执行操作。在委托执行的同时,委托法院应每月跟踪受委托法院了解执行情况,互相通气,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案件的执行工作。
【关键词】跑步机;检测;安全停止;扶手
1.概述
1.1 定义
跑步机(treadmill)是指具有单方向运动表面,在该运动面上可进行漫步或跑步,脚可以自由地离开运动表面的健身器材。
1.2 结构
1.3 海峡两岸采标情况
欧盟所制定的跑步机EN 957-6标准最为完整且严谨,所以跑步机国际标准ISO 20957-6:2005标准就是采用的欧盟标准,而大陆地区的跑步机标准GB 17498.6-2008《固定式健身器材 第6部分:跑步机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又是等同采用的国际标准ISO 20957-6:2005;台湾地区目前尚无有关跑步机安全的官方检测标准(CNS),台湾生产厂商一般都是采用最新的欧盟标准作为产品生产的检测依据。
跑步机最新版欧盟标准EN 957-6:2010《Stationary training equipment Part 6: Treadmills, additional specific safety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2011年6月开始实施,取代旧版标准EN 957-6:2001。所以跑步机大陆标准和台湾标准的技术内容差异也可以看作是大陆标准、国际标准与欧盟现行有效标准之间的差异。
2.具体技术差异
2.1 术语
台湾标准将大陆标准中“跑步表面”的术语改为“跑步表面的长度”,这样更为明确,长度“l”的具体定义的跑步机图例也改动得更为清晰明确。
台湾标准还新增了8个术语:前把手、侧扶手、脚踏栏杆、紧急跳离、心率控制模式、显示器、防护罩、可折叠跑步机,更加有助于理解后文的标准条款。
2.2 传动件和转动件
所有运转条件下跑步表面边缘与后滚筒护罩的距离大陆标准只有下限的要求,应不小于10 mm,台湾标准新增了上限,也应不超过40mm;还新增要求,跑步表面和后滚筒护罩或脚踏平台的垂直间隙不应大于9.5mm。
2.3 安全停止
2.3.1 通则
大陆标准的“紧急停止”(Emergency stop)在台湾标准中变更为“安全停止”(Safety stop),从标题就强调了需要“安全”的停止,而不是为了“停止”而紧急停止。
台湾标准新增了安全停止开关安装位置的要求,应位于使用者前方对应于跑步表面中心线±180mm的区域内,如果位于此区域外,应在另一侧也设置一个安全停止开关。
2.3.2 特性
台湾标准明确了安全停止的执行应使得电机和扬升系统的主电源切断而不是仅依赖任何软件功能。
2.3.3 操作开关
台湾标准明确了操作开关的黄色背景应比操作开关本身至少大于5mm的宽度,这样避免了黄色背景作开关全部遮掩,使得使用者可能无法清晰识别。
台湾标准为避免拉线式的安全停止操作开关跟跑步机一端的连接过于牢固,不易松脱,而跟使用者连接的一端容易释放松脱,导致遇到紧急事故时安全停止失效,新增了操作开关的试验,以确保从跑步机上释放的力不大于从使用者身上释放力的50%。
台湾标准新要求操作开关的拉线的松脱释放长度不应超过跑步表面的长度l的70%,这样避免了由于拉线过长,当使用者从跑步机后端滑倒或跌落时安全停止失效。
2.4 扶手
2.4.1 通则
大陆标准中“侧扶手/前把手”在台湾标准中直接改为“扶手”,在台湾标准中单独只提供前扶手将不被允许,只接受“两侧扶手”和“两侧扶手及前把手的组合”。
2.4.2 只提供两侧扶手
台湾标准中新增了侧扶手的高度要求,在所有倾斜位置从两侧扶手的最高点(不是中心线)到跑步表面的垂直距离只能在800mm—950mm之间。
两侧扶手的最大间距依旧为900mm,但是台湾标准的测量点从大陆标准的两侧扶手中心到中心变成了内侧到内侧。
2.4.3 两侧扶手及前把手的组合
台湾标准引入了前把手最小可握持长度的概念,来替换大陆标准中的前把手的最小宽度,具体的数值要求也有变动,大陆标准只要求了前把手最小宽度要求为跑步表面的宽度+50mm,而台湾标准为单个前把手最小可握持长度为500mm或两个前把手最小可握持长度为175mm(前把手中线离跑步表面中线的距离在375mm—675mm之间)。
2.5 脚踏栏杆
大陆标准的“脚踏平台”变为台湾标准的“脚踏栏杆”,这样使得定义的更为形象、确切,台湾标准脚踏栏杆的长度要求降低为只要大于跑步表面长度l的70%,而大陆标准的要求是脚踏平台应与跑步表面的长度相同。
防滑表面的长度由大陆标准的至少为400mm加长为现在台湾标准的至少为脚踏栏杆长度的70%。
2.6 跑步表面
跑步表面的安全要求为台湾标准新增加的内容,不适用于普通的家用H类跑步机,仅适用于S类和I类的跑步机。主要内容为:跑步表面应使用对比色永久标注以判断跑步带是运动还是静止的,此标志的尺寸介于150mm-50mm和450mm-100mm之间。
2.7 加速度
台湾标准全新增加了检测跑步机跑步表面的初始速度和加速度的内容,要求跑步表面的初始速度不应超过2.4km/h;在无负载时,要求跑步表面的最大加速度不应超过0.9m/s2。
2.8 心率控制模式
关键词软土地段;箱梁;支架法现浇;钢管立柱;贝雷梁支架;施工应用
一、前言
箱梁支架法现浇施工是桥梁上部结构施工的一种重要施工方法,是指在梁部施工中,现场就地浇筑梁体混凝土的一种施工方法。
常用的现浇支架有满堂支架、梁式支架和混合支架三种类型。现浇支架方案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工程成本和施工进度,尤其是在沿海地区软土地段桥梁工程施工中,针对梁部结构形式多样,工程量大、工期紧的特点,合理选择支架施工方案,更为关键。
二、工程概况
东南沿海铁路某特大桥,全长约1.8Km,墩位大部位于稻田内,墩身高度约6.5~8.0m,该地区地质均为较厚软弱土层,表层软弱土层厚度达28~36m,地基承载力较差。
车站站台设置在桥上,桥上轨道由2股道渐变为4股道,然后再由4股道变为2股道,梁宽变化大,梁型多样,且单、双幅交替布置。全桥共有共有54个墩台,74个单跨梁段(含双幅梁段部分), 上部结构均采用原位现浇施工。
三、施工方案选择
由于桥梁型形式多样,工程量大,工期紧,且因不同的梁型结构而采用的施工方法存在较大差异,复杂的梁体结构和施工方法对模板及支架体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支架占用量大,不同梁型模板之间尤其是内模的通用性差,材料快速周转倒用较为困难,因此选择合理的施工方案,尤其是支架方案,是快速、经济地完成施工任务的关键。
3.1常用现浇支架结构类型
3.1.1满堂支架
1)支架构造特点及适用范围
满堂支架的构造特点是桥跨下满布支架立柱,模板直接支承在立柱顶的方木或型钢上,适用于地质情况较好、桥墩高度不高的陆地桥梁施工。
2)支架体系构造
满堂支架结构体系自下而上由支架基础、支架立柱(含连接系)、支架卸落设备、模板系统(模板、分配梁)等组成。常用结构形式如图1所示。
图1常用满堂支架结构示例图
3.1.2梁式支架
1)支架构造特点及适用范围
梁式支架的构造特点是在桥跨下设置立柱,上设纵梁(型钢或钢桁架),纵梁上设置横桥向模板承重梁,根据桥梁跨度大小及纵梁的承载能力可布置成单跨或多跨支架,适用于地质情况较差的陆地、跨既有公路、河道、桥墩高度较高的桥梁施工。
2)支架体系构造
梁式支架结构体系自下而上由支架基础、支架立柱(含纵、横向连接系)、支架卸落设备、横桥向承重梁、顺桥向纵梁、支架顶部结构(模板、分配梁)等组成。
常用结构形式如图2所示。
图2常用梁式支架结构示例图
3.1.3混合支架
施工跨道路的梁段或者施工变截面连续梁时,可灵活采用满堂支架和梁式支架混合支架体系,以满足道路通行和梁体线形调整需求。
常用结构形式如图3所示。
图3 常用混合支架结构示例图
3.2支架施工方案选择
支架方案选择
根据本工程特点,常用的箱梁现浇施工支架有满堂钢管支架和钢管立柱贝雷梁支架及混合支架三种类型,确定施工方案前,对这三种支架从结构受力、施工难易以及经济性能等几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其优缺点。
(1)满堂钢管支架
满堂钢管支架结构受力明确,计算分析简单,但对于软弱地基段,地基承载力较弱,若采用满堂钢管支架施工则需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由于软土地基特殊的地质条件,施工过程中基础可能出现不均匀沉降,对梁体混凝土结构造成危害,为消除不均匀沉降,支架搭设完成后需进行预压处理,施工环节多,材料周转利用周期长,地基处理费用高,因此碗扣式满堂支架法施工不适用于软土地基现浇箱梁的施工。
(2)钢管立柱贝雷梁支架
钢管立柱贝雷梁支架荷载传递明确,分为全跨度支架和短跨度支架两种类型。短跨度支架对钢管立柱和贝雷梁要求低,但跨中需设置1~2个临时支墩以减小跨度,减少贝雷梁用量,因桥梁所处地质条件限制,跨中临时支墩无法采用混凝土扩大基础,需采用钻孔桩或插打钢管桩,而如果采用钻孔桩则施工周期长,材料消耗大,较不经济;插打钢管桩则存在钢管桩插打和施工后拔除问题,钢管桩插打需配置振动打桩锤和大吨位吊机,且施工完成后,由于桥下净空较小,吊机无法作业,钢管桩拔除较困难,因此短跨度钢管贝雷梁支架方案亦不适用于本项目。
(3)混合支架
混合支架同时具有以上两种支架的优缺点。
根据以上对比及以往软弱土层地段箱梁现浇施工经验,为避免大面积地基处理,提高材料的周转和回收利用,决定除跨公路的变高等宽连续梁采用满堂钢管支架施工外,其余箱梁均采用全跨度钢管立柱贝雷梁支架法施工,即在承台上设置预埋件,钢管立柱直接支承在承台上,使用贝雷片组成的桁架作为箱梁现浇支架。支架结构图如图4、5所示。
图4 支架体系纵断面图(仅示单跨支架)
图5 支架体系横断面图(以某单箱三室截面为例)
3.3模板方案选择
根据本桥上部结构特点,梁高有等高和变高之分,截面由单箱单室过渡到单箱三室,梁体施工有整体浇筑和分节段浇筑之分,为便于模板加工,充分利用材料,确保材料的合理周转倒用,决定采用优质竹胶板作为箱梁模板。
3.4支架施工
钢管贝雷梁支架预压不同于满堂钢管支架预压,因钢管立柱直接支撑在承台上,因此可以认为基础沉降为零,同时钢管立柱较短,砂箱使用前曾经过预压,其压缩变形量对支架整体变形的影响较小,预拱度设置主要考虑以下因素:贝雷梁自重产生的变形、贝雷梁受荷载后产生的弹性变形以及箱梁设计预拱度。因贝雷梁支架体系的特殊性,不存在满堂钢管支架和短跨度贝雷梁支架中的地基弹性沉降问题,因此无需逐跨预压,首跨预压后,根据预压结果和箱梁实际施工情况,其他箱梁施工可参考其成果设置预拱度。
三、结语
0.前言
人民广场交通枢纽是指以人民广场为中心,由西藏中路、金陵中路、黄陂北路、南京西路所包围区域的总称。人民广场地区历来是上海主要的市内交通枢纽,汇集了包括常规地面公交、轨道交通在内的多种城市客运交通方式,客运集散量呈逐年上升的 趋势,到2001年全日集散量已达50余万人次。
然而,由于枢纽的布局、交通衔接方面存在的不足,影响了枢纽功能的发挥,集散换乘效率低下。广场地区人流车流混杂、彼此干扰严重,而且在交通管理方面存在缺陷。广场地区的交通问题,特别是公共客运交通的问题,严重影响着上海市的城市形象,对该地区进行包括建设综合交通枢纽在内的交通规划与梳理工作,是非常迫切的任务。
1.人民广场地区客运交通现状分析
1.1 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现状
人民广场交通枢纽内的常规地面公交设施包括区域内的26个公交站点,52条公交线路通过。其中,首末站11个,始发线路22条;中途停靠站15个,过境线路30条。在全部的52条线路中,全日线为33条,高峰线3条,夜宵线6条。
轨道交通方式包括地铁一、二号线。其中,地铁一号线是南北向贯穿市中心区的快速有轨交通线,于1995年5月建成通车。地铁二号线是把多个商业中心及浦东开发区连接起来的东西向的快速轨道交通线,于2000年6月通车。人民广场站与人民公园站均是岛式车站,是地铁一、二号线的换乘车站,采用通道换乘形式。地铁一、二号线目前共设置9个出入口分别与人民广场、西藏中路、人民大道、九江路及南京西路衔接。
1.2 公交客流集散与换乘总量特征
在2001年5月的调查中,广场地区全日公交集散总量为51.2万人次。其中,由常规公交承担22.3万人次,占人民广场地区公交客流集散总量43.6%。其中,常规公交之间的换乘量为115684人次/日,常规公交与轨道交通之间的换乘量为30092人次/日。
轨道交通方式全日集散的客流总量约为28.9万人次,占人民广场地区公交客流集散总量56.4%,其中人民广场站的集散客流量为18.1万人次/日,约占地铁一号线全线集散客流量的17.6%,人民公园站集散客流量为10.9万人次/日,约占地铁二号线全线集散客流量的24.8%。地铁一、二号线之间换乘客流量分别为3.3万人次/日和3.9万人次/日;地面交通方式换乘地铁的客流量与地铁换乘地面交通方式的客流量均约为7.2万人次/日,双向比较均匀。
人民广场交通枢纽现状全日公交客运集散换乘量见表1
表1 人民广场全日公交客运集散换乘量分布
1.3 公交客流的集散与换乘特征
表2是对常规地面公交乘客的问询统计结果。从统计数据来看,在广场地区换乘公交的旅客中,以上班、回家和娱乐、购物为目的的出行比例较高,分别为24.59%、25.50%和24.22%。换乘目的的分布也进一步说明了人民广场是上海市的政治、文化和生活中心的区位特性。在常规地面公交与其它的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关系中,常规公交之间的换乘比例最大,占到达51.86%。公交直达的比例也较高,达到了28.93%,而公交与轨道交通之间的换乘比例较低,平均约13.49%。采用停车换乘(Parking & Ride)方式出行的乘客也占有一定的比例,约为1.91%,在广场地区分布的20多个自行车停放设施保证了这种换乘行为的实现。
表2 地面公交方式乘客集散与换乘特征
表3是对地铁车站乘客问询调查数据统计的结果,在地铁人民广场(人民公园)站集散客流衔接换乘方式中,地铁之间的换乘比例最高,占地铁车站集散客流总量的50.1%;通过步行方式集散的客流量为9.6万人次/日,占集散客流总量的1/3,仅次于地铁之间的换乘量;通过常规公交集散的乘客占集散客流总量的13.34%,换乘客流量达32945人次/日。由于人民广场地区道路交通比较拥挤以及路边停车困难、社会停车场距离地铁车站较远等原因,自行车、出租车及其它(主要是自备车,包括私家小车及摩托车)三种集散方式的比例均很低,均未超过2.0%。
表3 轨道交通方式乘客集散与换乘特征
2.人民广场现状公交集散换乘问题分析
现状的武胜路公交换乘枢纽是作为人民广场改造工程的配套项目而修建。我们必须指出的是,虽然人民广场的交通枢纽地位和现状每天50余万的公交集散换乘总量,但始终未引起交通规划与建设主管部门的足够重视。在“公套”的规划设计理念指导下,九十年代进行的人民广场综合改造项目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武胜路公交枢纽站的选址与规划的问题。
武胜路公共交通枢纽平面布局(占路)的问题。现状人民广场地区的道路交通网络的负荷较高,高峰小时区内路网承担的交通流量达9326辆/小时,其中公交车辆所占比例达15%。公交车辆由多条线路进出枢纽,与道路上的其它车辆产生严重冲突,影响了道路交通秩序,极大地降低了枢纽的集散效率。
公交站场的面积远低于规划设计标准。武胜路沿线7个公交首末站的占地总面积为2000米2。而依据上海市的标准,若按每条线路所需面积为500米2计算的话,则武胜路上17条公交线路共需8500米2,数据表明现状场站设施远远没有达到标准。
地面公交与轨道交通方式的衔接不利,换乘距离远,换乘水平低。根据调查,武胜路枢纽站与现状地铁出入口的最远距离达600米,旅客的平均换乘步行时间达9min,给旅客换乘带来极大的不便。同时,大量的换乘客流频繁穿越道路,加剧了广场地区的交通混乱局面。据统计,西藏路、人民大道人行横道的断面高峰小时人流量达到了3000~4000人/小时,而其中的换乘客流占到50%以上(主要是地铁与常规公交之间)。
公交车辆的营运调度较差。调查中发现,公交车辆在运营过程中的调度手段比较落后、管理制度不甚严格。在集散的高峰时刻,公交车辆长时间驻站侯客,人为的增加了公交站点的负荷,不仅导致了公交本身的运营效率,同时也给道路交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3.人民广场交通枢纽客运集散量的发展预测
3.1 人民广场交通枢纽的现状规模合理性分析
交通枢纽的规模取决于集散交通方式的种类、及其集散换乘量的大小。合理的交通枢纽规模应该是在满足客流集散量需求的前提下,使各类交通方式的所占有的比例恰当,资源配置合理,衔接高效,并且与环境容量相适应。
人民广场交通枢纽现有规模的形成首先是与其行政、文化娱乐和商业中心的地理区位与功能所决定的。在地铁一号线通车之前,地面公交是该枢纽中的唯一的公共交通方式,在1988年承担的客流集散量为270469人次/日,1992年达到304534人次/日。这种常规地面公交一统天下的局面直到1995年5月地铁一号线的建成通车才被打破。地铁一号线通车伊始就显示出巨大的吸引力,1995年承担的客流集散量已达17万人次/日,其中人民广场站集散量达3.06万人次/日,而且由轨道交通方式承担的比例随着地铁二号线的通车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地铁二号线与一号线在人民广场组织通道换乘,这也是目前上海市唯一的轨道交通换乘枢纽。地铁一二号线的建成以及相互换乘的便利,使得轨道交通方式已逐渐取代了常规地面公交而成为人民广场交通枢纽客流集散的主体方式。到2001年5月,人民广场地区客流集散量达51.2万人次/日,其中由地铁一二号线承担28.9万人次,占56%,而由常规公交承担的集散量只有22.3万人次,仅占44%。随着上海市轨道交通网络的逐渐,常规公交承担比例将会呈进一步下降的趋势。
另外、由于上海市常规公交线路分属多家公司经营,各公交公司在开设公交线路时均是从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出发,而没有考虑整个客流需求的实际。在人民广场交通枢纽所汇集的50余条分属于16家公司管理,出于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加上人民广场特殊的地理区位,很多线路的引入并未做较为深入的可行性研究。在这些线路中,日客运量不足1万人次的线路有14条,占总线路数量的28%,但它们所承担的客流量仅占9.8%,公交的运营效率之低、运能浪费之大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从合理的客运交通结构、运能资源的合理配置的角度考虑,现有的人民广场地区的常规公交线路的数量是偏大的。
3.2 人民广场交通枢纽客运集散量的发展预测
2005年时,人民广场地区将有三条轨道线路在此交汇换乘,分别是地铁1号线、地铁2号线、M8线。这三条线均是本市重要的东西向和南北向的客运干线,再加上该地区本身形成的地面公交线路的汇集,将形成新的公交集散规模和换乘情况。
根据现状调查并结合上海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研究所提供的资料,对广场地区未来年公共客运交通集散和换乘量的预测结果见表4。
表4 人民广场未来年公共客运交通集散和换乘量
在轨道交通承担的全部集散量中,轨道交通之间的换乘集散量为27万人次/日,占76%。这一规模对地铁之间的换乘通道能力提出较高要求,同时也对整个地下行人系统的布局、设置提出较高要求。轨道交通的换乘是指地铁1、2#线之间和地铁1#线、M8线之间的换乘。其换乘方向性分析如表5:
表5 轨道交通方式之间集散换乘量的预测(2005年)
4.人民广场综合交通枢纽的规划设计
4.1 综合交通枢纽的规划设计原则
通过对广场地区交通、用地、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调查与分析,遵循“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理念,突破传统的工程规划设计模式,提交一个综合多元化交通方式的集散与换乘、功能完善、环境协调,符合“上海城市总体规划”意图,与国际一流大都市整体形象与文明水准相适应的人民广场规划设计方案。
(1)人民广场地区综合交通枢纽规划设计应以“上海城市总体规划”及“上海城市轨道交通网络系统规划”为指导,使人民广场建设与城市功能布局相适应,整体完美,功能完善,体现现代化市内交通枢纽最新水平,与人民广场作为上海城市政治文化中心地位相适应。
(2)充分考虑到人民广场地区作为大型轨道交通换乘枢纽和市内交通枢纽的功能要求,规划设计方案应充分注意提高轨道交通与地面公共交通的衔接效率,满足客流换乘接驳方便、高效的需求。
(3)人民广场公交枢纽应贯彻满足功能、集约用地的原则进行各项设施配置,应在多元化交通模式客流可靠预测及容量规模分析基础上,注意交通功能、设施配置、环境资源的协调统一。
(4)交通组织方案应体现地下、地面、地上的立体化,体现公交优先、人车分离、长效管理的原则。
(5)公交枢纽站的规划设计应注意建筑上的协调性,功能上的综合性,工程衔接上的可行性。
4.2 规划方案简介
枢纽规划方案一(人民公园方案):枢纽站设于地铁1、2#线连络通道两侧,人民公园地下空间,地下一层布置占用土地20300m2。连络通道北侧的枢纽站利用地铁车站之间的小三角地块开辟下沉式广场,为露天地面枢纽站,设计规模为布置5~7条公交始发线。枢纽站的出入口均设置在九江路上。连络通道南侧的枢纽站设在地下二层,设计规模为布置11~15条公交始发线。枢纽站入口布设在黄陂北路,出口布设在新昌路。
枢纽规划方案二(延中绿地二期方案):枢纽站利用延中绿地二期地下空间建设,为地下两层布置,占用土地31000 m2。M8线开工在即,在金陵路与淮海路间设淮海路站,该公交换乘枢纽站可与淮海路站同步建设。枢纽站可布设广场地区所有的始发线路,容量规模为设置公交线路20~25条。
枢纽规划方案三(人民大道方案):枢纽站利用人民大道地下空间建设,为地下一层布置,占用土地49000 m2。枢纽站可布设广场地区所有的始发线路,容量规模为设置公交线路20~25条。人民大道地下空间较为富裕,现有管线不多,直径最大不超过900mm。枢纽站的出入口分别设置在黄陂北路和威海路上。
枢纽规划方案四(武胜路方案):枢纽站按南、北两块布置;公交枢纽站北块设置在地铁1、2#线之间的小三角地块,为下沉式广场,出入口设置在九江路上;公交枢纽站南块布置在武胜路地下空间。其中,武胜路现有的由西藏中路进入的线路布置在地下空间北侧,其余线路布置在南侧。枢纽南块出入口设置在武胜路上、西藏南路以及延安东路;公交枢纽站占地30000 m2,容纳规划调整后的所有始发线路。
各方案的平面布置见图1。
4.3 方案综合评价
遵循规划设计原则,我们对四个备选方案进行以下项目的比较,见下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方案四(武胜路+三角地块)是综合评价最好的方案。枢纽站的规划方案一方面通过小三角地块的开发利用来加强与轨道交通的换乘联系;另一方面将一些始发线路引入武胜路的地下空间,改善交通组织混乱的状况,并且与M8线有很好的衔接。M8线人民公园站与淮海路站之间地下步行街的建设,可以将大量的人流引入地下,从而很大程度地减轻行人与地面机动车交通之间的相互干扰。而且,规划方案有很好的历史延续性,符合居民的换乘习惯。规划方案的进出口位于九江路、武胜路和延安路,可见性和环境兼容性好。通过对武胜路方案实施效果的仿真评价,其主要优点表现在:
(1)规划方案实施之后,广场地区大多数道路的服务水平是可以接受的;
(2)交通枢纽设施符合交通集散的分布,从交通流线上作到了人车分开、不同性质不同方向的车流分开的目标;
(3)公交枢纽站的建设和地下步行系统的形成,极大地改善了现状公共客运交通的集散问题,体现了公交优先的原则,构成了完善的方式换乘体系;
(4)由于人行设施规模较大且网络完善,因此广场地区人行交通具备较高的服务水平。西藏中路地下步行街由于很大程度扩大了地下人行系统的吸引范围,同时弥补地面步行系统的不足,因此即使投入很大也应建设。
综上分析,方案四确定为推荐方案。
访问者:赵蓉
时间:2015年1月
受访者简介:
丁维东,1959年5月生于江苏海安,中学高级教师,海安县教育局教研室美术教研员。参与编写江苏省中小学美术教材;主持、参与国家、省、市级教研课题8个;多次参加省、市及国外书画艺术大展并获奖;被县委县政府表彰为“科技拔尖人才”。
赵蓉(以下简称赵):丁老师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接受本刊的采访。能够采访到“心源美术教育网”的创建者,有机会听您讲述“心源人”的故事,真是太好了。
丁维东(以下简称丁):赵老师您好!感谢《中国美术教育》对最基层县—级美术教育的关注。借此机会,除了要感谢全国的同仁对“心源美术教育网”的关注与支持,也希望能与大家在今后有更多的交流与合作。
赵:请您先介绍一下海安县学校美术教育的基本情况。
丁:“教育之乡”是海安一张靓丽的名片。海安东临黄海,南接上海。在“节点城市,动车时代”和“枢纽海安,物流天下”发展理念的指导下,海安教育紧扣时展脉搏,顺应县域经济、文化发展节律,始终践行素质教育理念,教育教学成绩斐然。
我县现有专职美术教师共168人,并确保每—所学校都配备至少一名专职美术教师。同时,从2012年底开始,通过在“心源美术教育网”建立全县中小学美术教师专业成长档案专区,实现了美术教师资源网络化管理,为美术教学的顺利开展提供了重要保障。目前,全县各中小学校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包括美术课在内的艺术课程,含高中在内,美术课开课率达百分之百。美术专用教室、设备设施配备等已成为教育督导评估、教育教学视导和常规管理要求的重要内容之一,确保了美术教育教学在学校工作中应有的地位。
我县美术教研力求内容科学化、形式多样化、参与对象全面化,以及成果呈现的现场化和视觉化。近十年来,连续举办了一系列暑期美术教师专业培训活动,邀请社会书画名家为美术教师举办理论讲座并进行技能技巧的辅导,促进美术教师专业成长。我们还将每年5月定为“学校艺术教育月”,在此期间,全县中小学均举办为期一周的“校园艺术节”活动,向社会呈现学校艺术教学成果。
赵:您是一位资深教研员,我们想向您取取经,您是如何组织和开展美术教研工作的?在这过程中,是否遇到过什么难题,又是如何克服的?
丁:过去,时间、空间、经费、组织管理等因素制约着海安县美术学科教研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农村偏远地区的美术教师,极少有机会参与县级教研活动;美术学科教师交流零散、管理不便、效率不高。
近十年来,我县在美术学科教研方面一系列扎实的工作。首先,通过长期不懈的努力,美术专业教师队伍人员流失的局面得到有效扼制。让一些转教其他学科多年的美术专业教师“回归”美术教学的一线,实现了美术教师队伍的稳定。其次,充实美术教师队伍新生力量,提升了我县美术教师队伍的专业与专职化程度。尤其加强了偏僻农村学校美术教师的配备,彻底解决了农村学校专职美术教师缺乏的老大难问题。第三,就是抓活动、练“内功”,以促进美术教师整体素质的提升。
赵:具体采取了哪些措施?
丁:先说说抓活动。“活动”,就是指美术教师的教研活动,它是学科思想、教研理念和研究方法等的综合化载体。它给予参与者的不仅仅是—次活动本身所产生的效应,应该还包括活动过程、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之中所蕴含的发展理念与行为方式,所有这些都对参与者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与引领作用。我们始终坚持常规教研活动与学科特色教研活动同时并举的教研思路,用心打造区域美术学科教研特色。
—是深入基层的“一周两校”教学常规调研。学科教研员走进学校,参与教研组活动,深入教师课堂,听课评课,与教师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研讨。教研员与教研组老师们—道将各自学校的调研活动过程与情况到心源网,延伸“一周两校”调研活动的空间,让更多的老师参与到每次的“一周两校”常规调研活动中来,拓展其受益面。
二是一以贯之地坚持区域特色的教研活动。特色教研活动做到面向全体学科教师、面向所有学段学生,让所有的学科教师和尽可能多的学生参与到活动中来。例如:至今已经走过21载的一年一度的“海安县美术学科教师迎春笔会”,不仅是县域学科的年度盛会,同时也为是县域内每—位美术学科教师教学展示、研讨和美术才艺展示的平台。为提升笔会的交流层次,切实提高教师美术创作能力,每届笔会都邀请县内外书画家与教师们—起挥毫,并给教师们提供示范、指导,在交流互动中促进他们提高和发展。为了增强“迎春笔会”的教育功能,营造校园美术文化氛围,我们有计划地将笔会延伸到全县各镇区学校举行,并组织学生观摩书画笔会活动,所有书画作品均转赠给学校,用于校园环境布置,因此,也赢得了学校和师生们的欢迎。而《心源美术教育报》的推出,是“心源美术教育网”开办以来的—项重要举措。每年数期,每期4版,彩色印刷,期期精雕细琢,内容充实,集“心源美术”网络教研精华,展海安美术教师风采,是“心源”教研方式的另一种延伸。
再谈谈如何练内功。“内功”,是指美术教师的专业基本功。2014年,我县县委、县政府着力狠抓中小学美术教师专业基本功提升工作,要求县文联、宣传部和教育局联合举办“海安县美术教师才艺比赛”和“海安县美术教师才艺比赛获奖作品展览”系列活动,全县所有中小学美术教师全员参加了本次活动,这是其一。
其二,我县有—个坚持了30多年的年度“全县中小学生书画现场比赛”活动,这是检阅学校美术教育教学成果,展示中小学生书画创作才能的—个艺术盛会。它以“现场、命题、限时、独立”为形式,以艺术教育价值追求为指向,以创造、个性和功力的评价为引领,以体验“我参与我快乐,我创造我成功”为情感目标。每届书画赛的获奖作品均在全县各镇区学校巡回展出,并在心源网美术展览厅展出,充分发挥评奖、展出的导向作用。
其三,“心源美术教育网”始终坚持特色栏目的“实时互动性”,从2005年网站创办至今,坚持每周一上午8:30至10:30开展全县美术教师实时互动话题研讨。“实时互动”集“理论研修、理性思辨、文本表达、成果共享”于—体,每周—个教研话题,教研员、骨干教师和学校教研组轮流担任话题主持人,全县美术教师通过实名认证后参与研讨,不仅极大地提高了教研效率,而且极其有效地提高了美术教师的教研水平。截至2015年1月,该栏目已产生教研话题373个,共有9900多条教师的讨论信息,为我县广大美术学科教师的日常教研提供了思想观念和方式方法等方面的支持。
赵:海安县的网络教研真是开展得有声有色。那您认为,网络教研与现实教研之间该如何平衡,才能更有效地推动教研目标的达成?
丁:我们深知,“现实教研”永远是学科教研工作的主体,“网络教研”则是“现实教研”在时间与空间上的拓展与延伸,“现实教研”中的问题与事件可以在“网络教研”中探讨、争论和推敲,而问题的最终解决、措施的最终落实,仍然要在“现实教研”中进行。
我县在十年前就开始了“现实教研与网络教研相结合”的改革与尝试,“心源美术教育”正是在此背景下诞生的。近年来,我县组织了大大小小近百次“现实与网络相结合”的美术教研活动,如“视觉思维表达训练及户外采风”“心源‘春苗’爱心行动”“全县中小学生书画作品网上评选”“视觉思维教改实验巡查”“新教师工作情况调研”“课堂案例的反思与评价”“通州—海安两地教研交流”“2012美术教师基本功网络大赛实时直播”,等等,为“现实教研与网络教研相结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赵:请问您在美术师资培养与团队建设方面有哪些心得?
丁:在培养美术教师的道路上,我始终认为,个人努力是内因,职业环境是外因,二者共同作用,缺一不可。调动社会与人脉资源,并对它们加以有效利用,促进美术教师个体专业素质和整体水平的提升,正是所谓美术教研“生态化”的目标。以我的经验,提升美术师资水平的秘诀,可以用16个字来概括,这就是“聚合共研”“顺应自然”“和谐共生”和“尊重多元”。
在一个学校里,因为美术教师人数较少,常常显得势单力孤,特别是在学校组织的教研活动中,他们往往处于边缘状态。而开展县域美术学科网络教研,可以通过互联网让分散的美术教师得到聚合,构建起学科教研生态圈。因此我们提出“聚合共研”的理念:共同的学科背景和话题,可以使他们产生共鸣,激发研讨的兴趣。
网络教研顺应了互联网发展的时代性,上网已经和一日三餐一样变成教师每天的自然需求;同时,网络教研可以让教师自由表达、平等交流、展现本真,由“被教研”转向“要教研”,是一种有意义的教研,因此,我们的教研活动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要“顺应自然”。
我们的网络教研倡导建立和谐、协同、共赢的机制,在共同学习、共同研讨中,积极展现自己、悦纳他人,增进相互依存,达到高层次的视界融合,实现互补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共建“和谐共生”的教研生态文化。
从个体间的关系来看,多样就意味着丰富,而差异之中必然蕴含着价值,网络教研强调对教师个体的尊重和个性的包容,肯定每位参与者的价值,在研讨中注意弱化所谓“权威”,更注重倾听不同的声音。从个体的需求来看,参与者的基础不同和兴趣不同,决定了他们需求的多样性,而网络教研丰富的栏目设置和多样的研修模式,则可以满足不同教师的需求。
赵:“心源网”上有关于“退思堂主青蓝工作室”的介绍,我想这应该是一个培养优秀美术师资的摇篮吧?
丁:是的,这是为我县美术教师量身定制的第一间网络帮扶工作室,它是“青蓝工程”的新形式。说起来,传统师徒结对式的“青蓝工程”在我县已实施20多年了,对促进新教师尽早入门、健康成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只能局限在学校内部,难以在校际之间,甚至更大的范围内去实施,因而其效能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近年来,我县加大了中小学美术教师招聘工作的力度,新教师比例越来越高。新人职的年轻教师不仅需要业务上的“传帮带”,而且情感与生活上也需要关怀和帮助。由于他们大多分配在偏远的农村学校,几乎没有同学科的专职教师陪伴与帮助,在专业发展上都面临着瞎打瞎拼的现实。利用“退思堂主青蓝工作室”,我与14名年轻美术教师分别结对,建立了新型的“网络青蓝工程”,进行了“青蓝工程”网络化的尝试。
工作室的功能初见成效以后,“心源美术教育网”又陆续推出了以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牵头的若干个网络青蓝工作室,如“仲跻止青蓝工作室”“闯荡三十年青蓝工作室”“心耘青蓝工作室”等。这些工作室均坚持“现实教研”与“网络教研”相结合的工作方式,通过读书引领、课堂研究、教法传授、方法指导和活动展示等途径,帮助新教师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尽早进入良好的职业状态,养成良好的研究意识和习惯,学会教学研究的方法,体验工作成功的喜悦与快乐,增强职业发展的信心、。还是以“退思堂主青蓝工作室”为例,它分设“消铜轩”“研教馆”“退思堂”“铸器室”“习武厅”“心语斋”等6个子栏目,这些既是工作室活动计划、工作要求的工作平台,又是教师们展示和交流自己读书学习、研究过程、工作成绩和生活心得的园地,还是同行间相互学习和借鉴的一扇窗,所有“心源人”随时都可以了解工作室的情况,同时也可以参与到网络活动中来。
赵:我想,正是有了这样一个不断成熟、不断完善的网络与现实相结合的平台,才能实现整个美术教师团队的“共发展”。
丁:你说得没错。据统计,近8年来,我县美术教师有4人获省优质课评比和教学基本功大赛一等奖;获市优质课评比和教学基本功大赛一等奖的有10多人次,获二等奖的有40多人次;获国家、省、市级论文评比活动一等奖的有32人次,获二等奖的有50多人次。在省级以上报刊百余篇;其中,仲跻止、张小香、王小燕、曹爱群、胡宝学、傅洪滔、赵兴来、史有军等20多位老师均有论文在国家级杂志上发表。通过心源网组建的网络团队在我省中小学网络团队比赛中获美术组一等奖第一名,并作为参赛团队的代表做参赛总结发言。我可以很骄傲地说,正是有了这样的平台,才有了我们现在这支整齐而优秀的美术教师队伍,我们距离“打造一流水平的美术教师团队”的目标也更近了。
赵:丁老师,我知道您一直潜心研究艺术发展史、美术心理学、美学和教育学等理论。今后您有哪些计划?
民事判决书
(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3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闫利宣,男,1976年6月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克井镇塘石村。
委托人 张晓峰,济源市五龙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人 苗先正,济源市克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李保雷,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北海办事处房管所家属楼。
委托人 李崇武,济源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闫利宣因与被上诉人李保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1)济民一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29日20时30分,在济源市天坛路市公路段门前,李保雷驾驶摩托车左转弯时未开转向灯,与同向行驶的无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的闫利宣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闫利宣无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超越前方的车辆时,未确保安全,以致发生事故,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李保雷驾驶摩托车转弯时,未开转向灯,发生事故,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闫利宣对该责任认定不服,申请重新认定,经济源市公安交警支队重新认定,维持了原责任认定。李保雷于当日住济源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左胫腓骨骨折;2、左锁骨骨折。于2000年7月6日转至博爱县清华骨伤普外医院治疗,于2000年11月27日出院。李保雷之伤经济源市公安局鉴定,左下肢残疾达十级伤残。共计住院148天。其中在济源市人民医院支出医疗费1102.7元。在博爱县清华骨伤普外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28692.6元。2001年6月,李保雷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闫利宣赔偿各项损害费用的80%,共计35070.88元。闫利宣遂反诉,请求判令李保雷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害费用2500元。原审法院另查明,闫利宣于2000年6月30日到济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系:1、颅底骨折;2、多处皮肤擦伤;3、胸壁挫伤。于2000年7月6日出院,共计住院7天,支出医疗费1607元。原审法院认为,李保雷与闫利宣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均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闫利宣应负主要责任,李保雷应负次要责任。双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均应按比例承担,即李保雷承担损失的30%,闫利宣承担损失的70%.李保雷的损失有济源市人民医院医疗费1102.7元;济源市公共汽车客票59元、鉴定费180元、客车费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7995.06元;摩托车损失645元,以上双方无争议,予以认定。李保雷请求支付其在博爱县清华骨伤普外医院的医疗费28692.6元,并提供济源市人民医院出院证予以证实,证明李保雷转院经市人民医院及事故科同意,对此项费用予以支持;李保雷请求闫利宣支付其租车费用600元,闫利宣称无正式票据,不予认可,经查确系李保雷中途转院所支出费用,予以支持;李保雷请求闫利宣赔偿其误工费1112.76元,闫利宣对计算方法无异议,称应扣除在博爱医院住院天数,因李保雷转院经医院及事故科同意,法院予以支持;李保雷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2526.48元,经查李保雷病历,其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因此护理费应以一人计算,即1263.24元;李保雷要求闫利宣支付抢救费200元,经查确系事故所支出费用,予以支持。以上损失共计43220.36元,闫利宣应承担70%,即30254.25元;闫利宣的损失有误工费59元、护理费63元、伙食补助费70元、出院休息一个月的误工费252.9元、定损费451元,双方均无异议,予以确认,闫利宣要求李保雷支付其医疗费1607元,经查2001年5月24日的160元不是住院期间用药,应予扣除,即医疗费为1447元;闫利宣要求李保雷支付客车费300元,经查确系本次事故中支出,予以支持,以上损失共计2642.9元,李保雷应承担30%,即792.8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1、闫利宣赔偿李保雷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摩托车损失等共计30254.25元。2、李保雷赔偿闫利宣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摩托车损失等共计792.87元。上述一、二项相抵后,闫利宣赔偿李保雷29461.38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一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反诉费110元,共计1560元,由李保雷负担360元,闫利宣负担1200元。
闫利宣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李保雷擅自从济源市人民医院出院,转入私人开设的诊所,因此发生的租车费、在诊所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不能支持。请求本院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李保雷答辩称:李保雷转院理由正当,原判计算损失合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中李保雷提供的加盖有“博爱县清华骨伤普外诊所收费专用章”的2001年11月27日西药费28692.60元收据,系其在济源市工交医疗所取得空白收据“报销”联后,由上述骨伤诊所填写费用数额并加盖印章,该收据“存根”联现存于济源市工交医疗所,显示金额为5元。其他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李保雷在交通事故中所受伤害系骨伤,其由初诊医院转入骨伤专科医院治疗,在本案中应属理由正当,不必须经过初诊医院及他人允许,因此发生的费用属人身损害赔偿各项费用,理应由双方当事人按责任比例分担。但李保雷提供的在骨伤专科医院支出医疗费用的证据,已经查实并非由该专科医院据实自行出具,鉴于李保雷在原审中并未如实陈述该份证据的相关事实,故该28692.60元医疗费证据应认定为伪证,本院不予采信;该28692.60元应从各项赔偿费用中扣减;本案中李保雷损害赔偿费用应为14527.76元,闫利宣应承担70%,即10169.43元。综上所述,闫利宣上诉主张其不应承担李保雷转院后发生的各项费用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主张不应承担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根据闫利宣在本院审理中提供证据线索查明的新的事实,本院对原审判决予以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济源市人民法院(2001)济民一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李保雷赔偿闫利宣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摩托车损失等共计792.87元;
二、变更济源市人民法院(2001)济民一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闫利宣赔偿李保雷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摩托车损失等共计10169.43元。
上述一、二项相抵后,闫利宣赔偿李保雷9376.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不可否认,各大新闻机构及商业网站利用微信、微博在地震消息的传播中起了极大的作用,对于无法在电视机前看直播的受众,这无疑是最快掌握资讯的方式。
在地震现场,当部分通信设备受损,电话与短信无法即时接通,微信等移动应用成了重要的通讯工具,不少人利用上述工具联系到了震区的亲朋好友,一段报平安的语音或是几行简短问候,让不少人放下了悬在半空的心。
4月20日下午,微信就推出“雅安地震救助”公众账号,此帐号系地震救助信息集散平台,主要用于四川雅安震区最新情况、实用救援信息,收集网友寻人和报平安资讯。
微博的官方新闻帐号,也成为今天报道地震消息重点渠道,与传统电视报纸不同,微博集合新闻专题的形式,兼顾了快速全面的特点,把消息第一时间推送给用户。
而中国地震台网的官方微博,也从更为权威的视角灾情。
社交网络时代,几乎让信息没有障碍的实时传播。面对扑面而来的信息流,身在屏幕后面的我们应保持冷静,保持清醒,甚至有些时候,沉默成了对悲剧事件最好的回应。
不过,社交网络的双面性也在此时凸显,传播有价值信息与正能量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我们不希望看的的东西,先来来看看微博上的几个例子:
1、神人降临
从2008年汶川地震到2011年日本海啸,再到今日雅安地震,几乎每次灾难发生后,都会出现了所谓的“神人”,他们无能不能:事前在微博、贴吧等社交媒体上发出天灾预警,而当灾难发生后,一些“有心”的网友总能迅速发现“神人”的预测,随后便引发大量好奇网民的热烈追捧。
此次地震,“神人”再度降临。一微博网友”在4月18日晚发出了这了一条微博:“刚才出门,抬头看见西方天空出现了强震云,立刻返回拿取照相机,拍了一组照片。从云的心态、结构、颜色等特征看,似是6强的强震云与快震云,能量的最大值可达7。如果快,是24小时内动作,一般是36小时之内,最长不过72小时。在卫星云图上搜索,他们应该是来自西方丝绸之路国内部分,陕、甘、青、疆。”
今早地震消息传出后,该用户的这几条微博被大量转发,不少网友纷纷表示“神人降临”,截至20日午间,该微博转发量已经接近3.5万。似乎,我们又回到了一个被讨论无数次的话题,地震真的能被预测吗?
BBC为此曾拍摄过专题记录片《我们为何不能预测地震》,片中明确表示,以当前的科技力量,人类尚无法准确的提前预测地震,甚至有可能“一直关注某些错误的东西”。
“每逢地震,总有众多民科出来跳大神。现在再次单独把这个科普视频发出来。希望有更多的人知道地震相关知识。也希望造谣传谣预言家跳大神者自重。”——类似此类质疑微博,也获得了不少网友的赞同。
总结:灾难发生后,我们是否应该过多的关注“大神”们?是该先补习些相关知识还是永远抱着猎奇的心理跟风转发,值得思考。
2、真假寻亲
地震发生后,微博上迅速发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雅安寻人”活动,在带来便捷的救灾寻人方式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借此炒作甚至欺骗信息。
一网友今日中午了这样一条微博:“帮忙转发一下,一位叫徐敬的女孩,21岁,请速回水城县人民医院,妈妈伤的很严重,想见她最后一面,爸爸号码:1519338XXXX(注:腾讯科技已隐去后四位号码),爱心接力,好人有好报。父母的爱,只有自己子女懂。女孩,快回去!”
随后,网友纷纷用自己的绵薄之力“献爱心”帮忙寻人,直到在2个小时后——该消息转发数超过了1万条,曝光度更是不可估量之时,官方帐号“微博辟谣”证实,此为虚假消息,其号码归属也地为甘肃平凉,且2012年12月时既已证实为不实信息,与雅安地震无关。
微博辟谣称,“雅安地震灾害发生后,网友为雅安祈福的同时却仍出现了一些不实信息,如:用较早时期的灾害图片冒充此次地震的现场图片;虚假爱心接力活动,并提供虚假的联系方式,呼吁网友寻找家属等。”
除此之外,还有不少虚假寻亲甚至恶意报复、炒作消息仍在微博流传。
总结:灾害当前,时间宝贵资源有限,应该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无法判断时,请不要传播,碰到救助、寻人等公益话题,更应该多一个心眼,拿不准注意,不妨先等官方确认后再说。
3、高楼跳伞
四川人一向以乐观向上著称,从地震到洪灾,不少灾民苦中作乐,帐篷中吃火锅,大水里搓麻将,无不向民众传播着一种正能量。
然后,每到灾难发生,总会出现写不合时宜的段子甚至事件营销被当作新闻来大肆传播。
上午10点,一微博帐号了这样一张高楼跳伞的照片,并称其“逃跑帝诞生了”,该照片同样引起了大量网民围观转发。不少人称“这种逃生的办法碉堡了!
除了大量追捧调侃的声音,也有了解跳伞的网友回复称,“低空跳伞的最低高度世界纪录是50米,再低根本打不开伞。这位家里是装了弹射装置吗?”
随后不久,知名足球评论人董路了这张照片的原图——跳伞者的下方还有一同伴,这显然并不是紧急避难。他质疑三点,1)下落最多30米,伞包能充分打开吗?2)左下角有同伴,组队从楼上跳的?3)不扯蛋能死吗?
“我可以负责任地辟谣,看楼盘明显就在我家附近,这是一个展销会的宣传手段,最近每天都在飞,根本不是躲避地震。”一位网友在董路的微博下如此回复。
总结:无论这是不是一场有预谋话题营销,一个事实是,越来越多的商业组织已经开始动用各种事件来提高曝光,我们不知不觉的就成了“被消费者”。一些看似幽默的段子、图片,请不要在灾难时变种再生,我们需要的真实的正能量,而不是博人眼球的营销信息。
社交媒体的噪声中应保持冷静
再在看看美国,在几日前刚刚发生的美国波士顿马拉松爆炸中,Twitter也发生了深刻反映社交网络两面性的的案例。
Twitter几乎第一时间了爆炸消息,并迅速成为波士顿警方和马拉松比赛组织者的通信工具,不过在更快地得到信息的同时,Twitter也被指大量煽动的负面情绪与谣言。
爆炸发生后不久,Twitter曾迅速传播了一份报道,称警方关闭了波士顿的移动服务,以防止犯罪份子远程遥控爆炸,但网络运营商最终证明这个消息是不准确的。
随后,Twitter上出现受害者的图片,包括血迹斑斑的人行道和街上严重受伤人的图片。有人强烈要求用户关注如何提供帮助而不是受害者照片。
其他一些信息则带邪恶目的,一冒充大赛官方帐号的ID称,其推文每被转发一次,就向爆炸受害者捐1美元。用户很快就发现这是虚假信息。这种自行修正的能力,也被认为是是社交媒体最强大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