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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众利益 “地沟油”产业链 监管 对策
我国对地沟油的监管机制尚未完善,各类“地沟油”上餐桌时间在全国各地蔓延,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和生活秩序,近年来,政府纷纷出台各项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从“地沟油”产业链的各个环节着手,积极推进地沟油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本文从公众利益视角出发,构建“地沟油”产业链的监管框架,为加强地沟油产业链的监管机制提出具体的措施办法。
一、公众利益概念的界定
公众利益是指企业将社会公众利益置于首位,不断用实际行动增进公众受益,赢得社会公众的理解和信任企业,实现企业与社会、经济环境相互协调与共同发展,所以公众利益就是公众对社会基本利益的共享。公众利益理论的主要思想是:政府监管机构代表政府法规,执行政府职能,通过低成本、高效率运作来规范企业行为,从而实现社会公众对公众利益最大化的共享。从公众利益根本点出发,政府相关监管部门针对不同市场失灵采取恰当的应对措施。
二、公众利益理论对“地沟油”产业链监管研究的适用性
首先,这一理论的主要思想是鼓励政府履行监管职能并增强政府在监管中的作用,并可以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惩治手段,打击违法行为,遏制“地沟油”在餐桌上蔓延;其次,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对信息的获取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政府从公共利益出发,加大对“地沟油”的监管力度,保护公众利益,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再次,从公众利益理论角度出发,政府主要是依靠法律手段实现监管职能,从技术规范、行业规范、职业规范等方面对企业或经营者采取监管措施;最后,政府监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公众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在经济市场上免受侵害。通过上述分析,本人认为应该遵循公众利益理论的基本原理来研究和制定“地沟油”产业链的监管机制,从而提高“地沟油”产业链监管的效率。上述的这些公众利益理论视角都与“地沟油”产业链监管的手段研究角度是一致的。
三、基于公众利益的“地沟油”产业链监管体系参与者及其分工
“地沟油”产业链监管体系是指为实现 “地沟油”产业链的规范经营秩序而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机构的总和,“地沟油”产业链监管体系主要包括监管体系参与者及监管分工两个内容。具体如下:
1.政府相关职能机构。各政府相关职能机构要认真做好职能工作,如质量检查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生产及加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食用油流通环节的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监督餐饮单位切实执行食品原料采购的索证索票制度;商务部门要加强餐饮行业的管理工作,积极引导餐饮企业诚信合法经营;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检测检验方法,加强对“地沟油”及食用油的科学监测等等。
2.行业协会。中国餐饮行业协会承担着协助政府管理餐饮市场的重要任务,依靠自身影响力和凝聚力唤起全行业的责任意识,切实加强自律,如完善行业准入标准,对使用地沟油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推荐物美价廉的品牌餐饮油,树立行业内使用餐饮业食用油的典范;制定《中国餐饮协会自律准则》等,对从事违法餐饮活动的会员,在自律的范畴内,予以制裁,通过行业内部点名通报、警告,严重者取消其会员资格等。
3.社会舆论监督。当前,我国存在行政和执法资源不足与违法地沟油企业分布区域广的矛盾,从国外的成功案例来看,通过社会舆论监管力量,发挥群众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可以弥补有关部门资源不足的现状。社会各界对“地沟油”产业的舆论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消费者对违法使用“地沟油”的组织或个人进行举报投诉;第二,新闻媒体对违法使用“地沟油”的舆论监督与曝光;第三,要定期公布违法违规使用“地沟油”餐饮企业和单位,并将其纳入企业的诚信记录名单;第四,消费者协会扮演者社会舆情与监督,并受理消费者对侵权行为的投诉。
4.立法司法机关。司法机关通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对“地沟油”产业链的经营活动,将“地沟油”整治作为食品安全整顿的重要内容,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场所为重点,摸清“地沟油”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认真排查和取缔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严肃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的行为,依法追究民事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5.“地沟油”产业链相关经营活动主体。地沟油产业链长且复杂,要加强对“地沟油”的回收监控,杜绝“地沟油”回流餐桌现象;强化食用油的生产和流通的索证管理,对证件不齐全或违法生产“地沟油”的企业要依法吊销生产经营执照。
四、基于公众利益的“地沟油”产业链监管框架构建
综上所述,在公众利益理论视角下,“地沟油”产业链的监管最终目的是依法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建立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可持续发展,具体有如下内容:
1.最终目标是保护公众利益。“地沟油”产业链监管要坚持以公众利益理论依据,实行以公众利益为本、以社会发展为本的监管思想,实现最广大公众和社会的根本利益。
2.不断创新监管的手段和方法。食用“地沟油”产业链主要有掏捞、粗炼、倒卖、深加工、批发和零售等六大环节,这一产业链冗长且关系网的复杂,使行政监管不力,使立法和司法成为盲区成为不争的事实;同时,经济市场的日益国际化,“地沟油”产业链经营运作模式也随着经济市场的诱导发生的重大变化,相关方要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监管体制和措施。从监管体制角度来说,我们需要借鉴诸如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成功经验;共工商执法监管角度来说,要不断出台与时俱进、适应市场发展的监督依据和监督方法。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必然是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完善的机制,仅靠政府是无法完成监管使命的。
3.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基于公众利益理论视角下,建立社会和谐的有两方面的内容,首先,监管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使地沟油流向合法化,推动和谐的社会关系,同时,监管者和被监管者要和谐共处,此乃监管的最高境界;其次,监管活动的相关责任部门也要充分体现和谐,监管过程中,相关责任部门难免有工作衔接不到位,求各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监管的协调合作是监管成败的关键。
4.依法监管,保护公众利益。在公众利益理论视角下,监管“地沟油”产业链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监管,违法必究。行政机关能否依法办事,能否按照客观事实公平公正做出裁决,对公民的榜样作用也最强。对于各国家机关来说依法行政就是要按照法律法规,行使行政权力,处理行政事务。依法行政理念是对政府执法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执法能力的考验。
根据以上分析,在公众利益视角下,“地沟油”产业链监管框架描述如图。
基于公众利益的“地沟油”产业链监管框架
从上图可以看出,在“地沟油”产业链监管框架可通过以下五类关系组成:
(1)政府职能部门监管机构与“地沟油”产业链的关系。政府职能部门监管机构包括工商部门、卫生部门、食品部门、质监部门等等;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使用何种策略监管,二是依法监管的具体行为方式,三是监管的绩效管理。
(2)行业协会与“地沟油”产业链的关系。行业协会包括餐饮协会、烹饪协会、商业协会、保健协会等等,行业协会一是要在行业内自律,二是要建立准则和执行标准。
(3)社会监督力量与“地沟油”产业链的关系。社会监督力量包括消费者个体、舆论媒体和消费者协会,社会监督力量通过社会曝光和舆论来宣传“地沟油”的相关不法行为,从而达到舆论监督的作用。
(4)法律体系与“地沟油”产业链的关系。“地沟油”产业链活动主体的日常活动必须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这些法律法规同时也是“地沟油”监管机构实施监管的政策、法律依据。
(5)“地沟油”产业活动主体之间的关系。地沟油产业活动主体之间也存在着必然的关系链。对于监管来说,地沟油产业和食品餐饮公司实际上还承担着自律审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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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黄远辉(1982―),男,广西横县人,讲师、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工商管理、职业教育。
韦传亮,(1966―),男,广西南宁人,教授,硕士,研究方向:工商管理、职业教育。
关键词:供应链;质量监管;食用
一、引言
食用油作为一种生活必需品,其需求量较大,消费频率较高,并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镇化的普及,顾客购买食用油的现象也在逐步增加。但是,近几年来,我国食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食用油也不例外。例如,地沟油,食用油重金属超标等问题,这使得人们对食用油的质量安全越来越关注。这些问题的发生暴露出了我国食用油质量监管体系存在的缺陷,没有建立覆盖整条供应链的监管体系,各部门职责相互交叉而造成监管漏洞。由于食用油供应链各个环节相互影响,都可能存在对食用油的质量安全造成威胁的问题。因此,本文从供应链视角出发,给出了构建食用油质量监管体系的一些建议。
二、食用油的监管及研究现状
(1)监管现状。食用油的生产和供应环节主要包括原材料采购、油料预处理、毛油压榨、精炼、包装、装箱入库、贮存运输和销售。这其中所涉及的环节较多,各环节之间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和信用缺失的情况,每一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对产品质量造成影响,这就使得食用油供应链存在较高的质量安全风险。目前我国对于食用油的监管涉及卫生监督、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环保、公安等多个部门,这就导致了监管过程中缺乏协调,各部门各自为政,在许多环节出现重复监管或者监管真空的现象。2010年7月,国务院了《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意图加强对于地沟油的监管。但是,同样由于涉及部门众多而导致意见实施以来地沟油仍然屡禁不止。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食用油在原材料生产和收购环节由农业行政部门和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生产环节属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管理;流通环节属于工商部门管辖;最后如果形成公共安全威胁则会涉及公安部门。但是纵观近几年来的地沟油事件,它们都是在公安部的统一指挥下破获的,质监及工商部门出现了监管缺失的情况,这就表明我国的监管体系存在着不足。具体而言,我国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体系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的主要法律,但是我国的法律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食品安全所涉及的法律条款众多,但是相对分散,这也导致各地对地沟油的处理结果不尽相同。其次,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存在缺陷。我国现行的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是2005年10月实施的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这一标准与欧盟和日本的同类标准相比存在标准偏低和不完善的情况。并且我国的标准的时效性较差,部分标准的已经超过20年未得到重新修订。最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不完善。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准入制度存在着重许可,轻监督的情况,相关的部门只重视对申请企业相关条件的审核,而对发放许可证后的监督却并不重视。并且各个检查部门分别建立检测机构,投入资金购买相近的设备检查结果不能共享造成设备利用率较低,资金出现浪费现象。
(2)研究现状。由于近几年的食品质量问题愈发严重及目前食用油监管中存在问题较多,已有部分学者对食品质量安全及监管进行研究。李书国(2005)分析了我国食用油市场的质量现状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赵瑞峰(2008)从供求关系的角度出发,对广西省的食用油安全状况进行了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陈卫康(2009)对国外的监管体系进行了分析并对国内的监管体系提出了意见。蒋慧(2011)指出要在立法上区分食品、药品和毒物的概念和标准,通过比较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与我国的差异,重新界定和阐述了监管权限。慕静(2011)分析了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在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存在的弊端,并基于供应链角度,在分析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创新成因的基础上,构建了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创新体系。陈秉恒,钟涨宝(2013)基于农产品供应链安全管理研究的进展,分析了我国农产品供应链安全监管存在的关键问题和原因。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分散性为农产品供应链的安全监管埋下祸患,产销各环节的评价体系的差异性导致了安全监管难。倪妍(2013)分析了国内食品监管的现状,并指出监管模式为多部门联合监管的模式,将监管环节划分成段进行监管,而这种模式往往职责不明,定位不清,导致监管失灵。这些研究大多从食用油生产销售的整体角度出发,没有针对各个环节提出具体的措施。针对以上分析的问题,本文从供应链的视角出发,针对食用油在流通中的各个环节,即食用油的生产、储存、运输及销售等各个环节设计了一套由第三方检验检疫机构统一对食用油生产流通进行监管的监管模式。
三、监管模式
根据供应链的定义,供应链是围绕核心企业,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从采购原材料开始,制成中间产品以及最终产品,最后由销售网络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的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结构。那么食用油的供应链主要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和供应环节、压榨环节,包装环节,仓储环节,运输到销售终端环节。基于食用油供应链,本文对食用油各个环节的监管模式进行阐述。
(1)对于原材料的监管。我国目前油料市场主要由大豆,棕榈油,葵花籽和油菜籽四种作物所主导,以下以大豆为例说明监管体系的构建。食用油生产企业对于大豆采购的来源主要有两种:国外进口,国内收购,其中国外进口所占比例最大,约占全部大豆来源的80%。因此,对于国外进口大豆的监管是重中之重。对于进口大豆,应由检验检疫部门在货物入境后,按照GB1352-2009大豆标准等国家标准对其进行检验,并且严格按仓库监管规程对大豆换装存储的监管仓库进行卫生监督,避免大豆在运输、换装、存储等环节出现安全、卫生隐患。在大豆从监管仓库调离起,将该批大豆报检号、重量、运输工具号码等信息,及时传真到工厂检验检疫机构,确保运输、加工环节实现无缝隙监管。对于国内收购的大豆,应从大豆种植环节开始进行监管。由农业各级部门对化肥,农药生产企业进行监管,将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生产标签的三无企业上报市有关部门并依法予以取缔。安排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利用传感器等工具对种植企业的土壤、水质、气体、进行实时监控,以防止污染的发生。在大豆成熟后,按照大豆国家标准对大豆霉菌、害虫、农药残留、重金属、化学污染情况进行检验。一旦发生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应及时找出污染源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大豆在出售给食用油生产企业时,应由质监局对大豆进行抽检,监督其封装运输过程,并将该批次的大豆信息包括重量,运输工具信息等及时发送给食用油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部门。
(2)对生产过程的监管。目前我国食用油生产制造企业有5000多家,它们生产能力良莠不齐,而且存在一些作坊式企业,对于这种情况,应由工商部门加大查处力度,防止三无企业制造的产品流入市场而且要严格食用油生产企业的准入制度。在食用油生产企业内,由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严格监督其原料来源,防止地沟油现象的发生。核对入库的大豆批次信息与收到的是否一致,并再次进行抽检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出现霉变等现象。对于食用油的生产过程应执行更加严格的标准,对食用油生产加工的设备进行检测,通过传感器对食用油的生产过程及车间卫生条件进行实时监控,严格监督其添加剂的使用,防止发生人为或者意外的质量安全问题。应按照SB/T10292-1998《食用调和油》、GB 10464-2003《葵花籽油》、GB 1535-2003《大豆油》、GB 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对食用油进行检测,主要检测标准包括食用油的标签、感官、酸价(值)、过氧化值、水分及挥发物、杂质、烟点、含皂量、冷冻试验、加热试验、铅、砷、黄曲霉毒素B1、溶剂残留量等项目。当监控指标到达警戒值时,应迅速找出污染源并进行治理。生产环节监控过程如表1所示。除对食用油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外,还应按照GBT 17374-2008《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GB9688-88《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等国家标准监督其包装过程及包装材料,确保包装材料的质量安全,依据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监督其标签,禁止虚假标注,虚假宣传。
表1 生产环节监控过程
关键控制点 显著危害 关键限值 监控 纠偏 记录
对象 方法
食用油生产环节 致病菌、化学物污染、添加剂 GB 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SB/T10292-1998食用调和油等 产品(致病菌、化学添加剂)、气体(一氧化碳、硫化氢、乙炔)、环境(温湿度) 气体、传感器、环境传感器,企业对产品自检 找出污染源,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监测数据上传服务器、自检报告
(3)对仓储及运输过程进行监管。由企业内的质量监管部门按照LS/T 1211-2008《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对储存及运输条件进行监管,防止在储存过程中发生霉变等现象。记录运输的批次信息,包括批次号,数量,目的地等并及时发送给销售终端的质量监管部门。具体仓储和输运环节监管过程如下。
对于食用油在仓储过程中主要的关键控制点就是整个仓储过程,从食用油的入库开始到开始配送这一过程,在这个储存过程中,食用油最显著的危害就是发生霉变,从而产生霉菌,特别在物流仓储设施比较简陋的环境下,仓库温度往往不能保持平衡,这种情况就容易导致食用油发生霉变。基于此,仓储管理人员主要参考LS/T 1211-2008粮油储藏技术规范,来对仓库内的温度条件进行设定。仓库内食用油质量监控的对象主要集中于产品(霉菌)、气体(一氧化碳、硫化氢、乙炔)、环境(温湿度)三个方面,企业可以运用气体传感器、环境传感器对产品进行自检,其频率主要依据传感器实时监测,从而对产品定期自检。其监控人员企业可以考虑聘请外部专业的企业检验员进行不定期的检测,从而可以集中精力专注于自己的核心业务。检验员在检测过程中发现问题时,要及时找出污染源,并将监测数据上传服务器,生成自检报告,从而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而政府也要起到监督作用,不定期的组织人员进行抽检,这样一来企业,专业人员、政府共同努力,加强仓储过程中食用油的质量监测。对于食用油运输过程中的监管关键控制点在于从出库到最终销售终端这一配送运输过程中,由于有时运输时间过长,运输设施又较封闭,食用油最显著的危害仍然是霉菌。在运输过程在注意控制温度前提下,还应注意运输过程中挤压现象而导致的食用油破裂。对于运输过程监管的对象集中在产品(霉菌)、气体(一氧化碳、硫化氢、乙炔)、环境(温湿度)三个方面,对于采取的方法以及对于问题的处理,基本上与仓储过程相似。运输的过程其实是食用油的储存位置暂时发生的变化,所以整个过程的监测可以参考仓储过程。
(4)对于销售终端的监管。由于销售终端情况较为复杂,包括众多的小型粮油店,又包括大型超市等业态,要实现全部的覆盖监管难度较大。因此,应对出货量大的大型超市进行重点监控,对于销售量较小的粮油店等可以进行抽检。在大型超市中,应安排第三方的质量监察机构进行监督,对于进入的每批次食用油,应与仓储运输部门发送的批次信息进行核对。加强重点区域治理,探索和建立日常监管机制,这样可以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其次,要加强流通渠道治理,严格监督进货渠道。在有效拓展信息的基础上,积极与交通、公安等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作,积极研究探索有效监管方法和措施,从而防止来源不明的产品流入市场。对于小型的粮油店,应不定期对其销售产品进行抽检,并说明其进货渠道。政府应制定放心粮油销售店的考评办法,对年满一年的粮油店进行资格复审,并要求销售店索取厂家的营业执照,每批进店的质量检验报告和合格证,并及时做好台账。小型粮油店还要注意店内环境的改善,做好柜台整洁卫生,仓库内粮油商品能单独存放,做好温度和湿度的管控。对于出现问题的超市,要加大惩罚力度,使得销售终端站到消费者这一边,来维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允许受害人进行集体诉讼,让超市不能在食品安全事件中轻易脱身。这样一来,食品安全的压力,才会真正沿着整条供应链向上游有效地传导,从而从源头加强食用油安全的监管。
四、结论
根据以上的分析,食品安全问题不是简单的企业责任,也不能完全依靠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约束来彻底解决,要有专业化的政府机构去管理。但监管部门首先要改变“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整治模式,从整个产业链的角度构建起更加完善有力的监管体系,从源头上封堵漏洞,也从销售终端截流,而不是被动地原地“亡羊补牢”。以中粮集团的做法为例,其食品质量管理从工厂向零售终端延伸,新增了主动的市场抽检制度,工厂品控人员及销售人员定期到市场零售点对产品进行检查,对产品的保质期、包装、内容物等进行目测,对存疑产品,直接从零售店购买,返厂进行质量检测,确保消费者通过零售店购买的每一瓶产品符合质量要求。其次,食用油企业要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披露机制,以工作组、市场部、销售部为主的媒体沟通小组,第一时间与媒体沟通,保证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基于物联网的逐步应用,使得食用油安全信息能够在整条供应链得到共享。第三,政府要引导和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及消费者参与监管。行业协会以自律机制参与监管有助于提升行业发展水平,整合行业资源,加深政府与企业间的沟通互信。行业协会自律可以减少政府的干预,降低监管成本,弥补政府监管所存在的滞后与失灵。消费者是液态奶的质量安全的最大利益相关方也是最关心质量安全的一方。因此,应引导消费者参与监管,鼓励消费者进行举报。
通过以上分析,本文从供应链的视角出发,构建了一套食用油的质量监管体系,包括原材料监管,生产过程监管,仓储及运输过程监管,销售终端监管四个部分,该体系能够有效地保证食用油在供应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且有利于食品溯源体系的构建。但是,本文对于该体系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包括具体细节,各项标准等,且该体系涉及众多方面,具体实施难度较大。这些都有待于进一步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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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基本原则 全程监管 信息公开
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是食品安全法基础理论中的核心,它是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和灵魂,它体现着食品安全法的根本价值,反映着食品安全法的本质,并对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和贯彻执行起着普遍的指导作用。客观、准确、科学地概括、分析、提炼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我国食品安全法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研究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使我们能够正确认识《食品安全法》的本质,有利于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内容,更好的指导食品安全活动,满足国家在调节社会食品安全活动中所产生的对食品安全关系调整的需要。由于食品安全法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范畴、任务和目标与其他法律不同,所以食品安全法具有独特的基本原则。
一、分段监管原则
分段监管原则是指在坚持按照食品生产、加工、流动每一个环节由一个行政部门负责下,采取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各尽其责为主导方针的多机构分段监管原则i。
分段监管原则首先形成与美国,1906年6月30日,美国通过了第一部《食品和药品法》,之后的32年为了适应食品安全发展的需要,美国先后颁布了五部法案,进行了两次大的修改,确立了详细的检验标准和检验程序,使涉及食品和药品安全的法律不断得到完善,这些法律涵盖了美国所有的食品领域,使各个食品环节在监管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至此分段监管原则在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中被充分体现出来。为了更好地完善这种分段监管原则,美国在1998年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这样就形成了由一个委员会总协调,六个部门来进行分管,对各自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段监管从分落实了分段监管的特。
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将《食品卫生法》的监管体制变为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充分体现了分段监管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到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我国食品安全遵循分段监管原则,对应的实行分段监管体制。在这种分段监管的原则下我国形成了与之适应和配套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是国家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采取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2010年2月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分段监管体制,国务院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最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共有15个部门参加。至此我国正式形成了在中央层面由一个总体机构协调,具体监管由五个部门在各自领域分别管理的分管监管体制。因此,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就是在分段监管原则的指导下构建的,他直接体现了食品安全法分段监管原则的核心精神。
二、信息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原则,是指为了实现公众的知情权、食品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任何信息应向公众公布的准则。iv《食品安全法》始终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信息如果不公布或公布不规范、不统一,会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开制度,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受到广泛关注。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总体情况、标准、监测、监督检查(含抽检)、风险评估、风险警示、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首先,明确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根据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及其重要程度、影响范围的不同,公布信息的部门主要有:(1)卫生部负责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即现行体制下的省卫生厅、直辖市卫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公布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这些信息的特点是影响力限于特定区域。(3)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公布本部门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其次,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预防性原则
预防性原则,它是一项行动原则,是指将来很有可能发生损害健康、或者以现有的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可能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现有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因果关系的成立,为了预防损害的发生而在当前时段采取暂时性的措施。v食品安全预防原则意在将食品安全事后规制变为重点预防事故的发生,这是对食品安全监管理念的重要转变。预防原则和风险分析原则是相对应的,它针对的是风险,而不是损害。风险是将来发生损害的可能性,一旦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那就是实际损害。预防的目的并不是将风险降为零,因为从实际情况来讲,即便根据预防原则采取措施,也不可能将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的根源在当前消除为零。
预防原则的概念最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德国的Vorsorge法则。2002年《欧盟食品基本法》该法第7条第2款对预防原则的具体措施提出如下要求:“根据第1款所采取的措施应恰如其分,对贸易的限制作用不超出实现共同体所选择的高水平健康保护所必须的、技术经济上可行的,以及考虑事情的其他合法因素。应在适当时期根据鉴定作出的风险对生命及健康危害的性质及所需科技信息种类,澄清科技不确定性并开展更全面的风险分析。”vi美国采取的开放政策和欧盟的限制管理截然相反,其认为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过度适用将阻碍技术的进步、妨碍贸易自由,因此必须给予一定的限制。
我国规定的预防性原则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欧美更加宽泛,预防性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体现在下具体内容:第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第二,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制定并且实施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是真正实现食品安全源头治理、防患于未然的前提条件。食品安全标准为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成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依据。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第三,食品安全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第四,食品安全标签制度。食品标签是粘贴在产品外包装上的标识。食品标签提供了食品的内在质量信息、营养信息、时效信息及食用指导信息等,是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重要依据。食品标签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与标签应当一致。
四、风险分析原则
风险分析(riskanalysis)原则是指的是对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进而根据风险程度来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以控制或者降低风险并且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全过程中保证风险相关各方保持良好的风险交流状态。viii这一原则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科学管理的体现也是制定食品安全管措施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已成为国际公认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风险分析是对人体接触食源性危害而产生的已知或潜在的对健康不良影响的科学评估是一种系统地组织科学技术信息及其不确定性信息来回答关于健康风险的具体问题的评估方法。
1997年4月30日欧盟委员会铁于欧盟食品法的一般原则委员会绿皮书肋欧盟食品法确定了6个基本目标“确保法规主要以科学证据和风险评估为基础”是其中之一。2000年2月12日《欧盟关于食品安全自皮书》,该自皮书在第二章食品安全原则中认为风险分析必须成为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础欧盟必须把它的食品政策建立在三项风险分析的运用之上:风险评估(科学建议和信息分析)、风险管理(管理与控制)和风险交流同时认为如果合适的话预防原则将应用于风险管理的决议中。
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都明确地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探索该原则实现的法律机制,其实质在于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执行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措施。《食品安全法》首次提出的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从经验监管向科学监管、从传统监管向现代监管逐步迈进。
1935年6月出生于上海的陈君石,是我国著名诗人柳亚子的外孙。青少年时期,陈君石受外祖父和同样从事文化事业的父母熏陶,不仅拥有良好的文化教养,还养成了良好的个性、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即使后来,他并没有像他的外祖父那样成为著名的“一代诗圣”,但家庭中浓厚的文化气息,还是让陈君石受益无穷,最终成为国内外享有盛誉的营养学和食品安全专家,取得多项突出科研成果。
陈君石于1956年毕业于北京医学院公共卫生学系。此后,他一直从事营养学与食品毒理、食品安全等科技工作。作为一个科学家,陈君石不仅具有很高的科学素养和科学道德,还具有干实事的精神。他努力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政策、措施和实际行动,让中国老百姓真正享受到营养研究的好处。他更关心食品安全,曾多次提出加强国家食品安全控制措施的重要建议,为我国营养学和食品安全的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硒与克山病研究的先驱,标志着中国在世界“硒”研究领域中的学术地位
20世纪70年代,陈君石作为中国医学科学院克山病防治小分队(由临床医生、基础医学家、营养学家共同组成)的负责人之一,证明了硒缺乏是克山病的重要病因,而补充亚硒酸钠对预防和控制克山病的发生有明显效果。这一成果不但为阐明硒与克山病的病因关系和控制克山病发生提供了重要依据,而且成为国际上确认硒是人体必需微量元素的重要直接依据。同时,小分队还进一步论证了硒具有抗氧化、增强免疫力等重要功效。为此,国际无机化学家学会在1984年授予小分队国际“施瓦茨奖”。
此后,陈君石从事硒与癌症关系的动物实验和大型流行病学研究,提供了硒缺乏与多种癌症高发有关的支持证据。国际上不少国家,包括美国和中国营养学会提出的人体适宜和安全硒摄入量都是以中国学者对硒的研究成果为依据的。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在硒研究领域里,陈君石所带领的中国科学家团队一直处于国际领先水平。陈君石本人也曾多次担任国际硒学术会议大会主席,标志着中国在世界“硒”研究领域中的学术地位。
开展规模庞大的“中国膳食、生活方式和疾病死亡率关系研究”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陈君石与美国康奈尔大学、英国牛津大学及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研究所合作,先后在我国14个省、69个县,开展近1万人的膳食和慢性病关系调查。首次调查涉及576个变量和十余万次相关分析,仅原始数据就有50多万个,为了解膳食与慢性病的关系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成果,硒和克山病及某些肿瘤的关系也再一次得到证实。这是我国当时规模最庞大的关于膳食、生活方式与疾病死亡率的流行病学研究。作为此项目一部分的吸烟与健康大规模病例对照研究采用了崭新设计思路,对中国人的吸烟危害进行深入分析,支持了到2025年,中国每年会有100万人死于吸烟的论述。
2005年,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了陈君石与康奈尔大学和牛津大学合作开展的“中国膳食、生活方式和疾病死亡率关系研究”第二部专著,而它的第一部早在1990年就已出版。这些成果得到了国内外学者高度评价,并获得卫生部科技进步一等奖(陈君石为第一作者)。
此外,陈君石还主持了茶叶防癌研究重点项目,人群干预研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1990~2000年,在陈君石领导下,开展了3次中国总膳食研究,被世界卫生组织誉为发展中国家开展总膳食研究的“典范”。
1998年至今,陈君石和他带领的团队系统研究和推广铁强化酱油预防贫血,获300万美元国际基金。他们在贵州做了1万多人的现场干预实验,证明应用铁强化酱油,确实有控制人群铁缺乏和贫血的效果。现已有9个省、市、自治区正式启动铁强化酱油的推广应用工作。今后将会有1.29亿高危人群通过铁强化酱油的营养干预摆脱缺铁性贫血。
为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建立安全检测防线孜孜不倦
作为中国工程院院士、卫生部食品卫生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陈君石一直都觉得,我国食品安全存在很多问题,有技术问题,也有管理问题。2001年,他上书卫生部,陈述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强调食品安全不仅影响消费者健康,还影响经济和贸易,还往往涉及政治。他给卫生部领导的“关于加强国家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和体系”的建议,得到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的高度重视,最终科技部将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纳入“十五”攻关项目。
从2002年开始,由科技部牵头,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合作进行“食品安全关键技术”重大科技专项研究,从检测、监测、控制和示范4个方面入手,为政府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力度,减少和控制食品污染提供了关键技术手段。陈君石是该项目专家组组长。通过攻关,项目开发的技术可以有效检测农药、兽药残留、真菌、天然毒素和病源微生物,用一个样品1次就能检查150多种农药残留。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禽流感快速检测试剂盒,将过去21天才能完成的工作缩短到4个小时,结果非常牢靠。
此外,在国际食品法典活动中,陈君石带头捍卫我国利益,以充分的数据,挫败了欧洲国家制定酱油中氯丙醇限量标准的动议。同时,陈君石还开创了由我国牵头起草《国际食品标准》的先河,并为我国“入世”后,应对食品进出口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做出重要贡献。目前,陈君石代表我国政府连续3年担任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主席,为推动食品添加剂的国际标准做出了重要贡献。
要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监管体系
继瘦肉精、染色馒头等非法添加事件之后,又出现染色花椒。对此事件,任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卫生部食品卫生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卫生部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主任陈君石称:安全的食品不是靠检测出来的,也不是靠监管出来的,而是靠生产出来的。
检测是监管工作的一部分,但不是万能的。比如现在公布的黑名单中有50多种非法添加物,以奶制品为例,不可能把每个项目都检测一遍。成本高,周期长,等50多个指标检测完,鲜奶还能供应吗?高昂的检测费用让消费者来买单吗?实际上,世界上也没有一个国家是这么做的。
国家标准中规定,食品添加剂加在什么食品中,加多少量,都有明确的规定。滥用食品添加剂一般是超范围使用或者超量使用,都是违法的。比如胭脂红是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使用范围不包括花椒,用了就是违法。
陈君石称,人不是烧杯,放进去的东西一点点积累。人体有代谢功能,吃进添加剂后,只要不是量很大,自然会代谢排出体外,并不会对身体健康造成影响。像柠檬黄这类食品添加剂,毒性较低,只要不是吃很多,天天吃也不会影响健康。
食品添加剂如果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是不会有安全问题的。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分为23类,其中食品添加剂334种,食品用香料1850多种。美国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数量比我们多,使用范围也比我们广。
各种食品中都可能存在有危害的化学物质,如果盯着一种食品吃的话,风险无形中就会大一些。所以陈君石建议老百姓应该食物多样化,合理搭配膳食既能达到均衡营养,又能化解安全风险。
那么目前我国食品安全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什么呢?
陈君石给出的答案是:最大的食品安全问题是由致病性微生物污染的食品,老百姓食用之后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如食物中毒。这是全世界第一号食品安全问题。现在大家普遍关心食品当中存在的化学性污染,像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甚至是食品添加剂,对真正第一号的食品安全问题反而比较忽视。
那么食品安全监管上政府下一步应该怎么做呢?
陈君石称还有不少工作,例如我国还没有形成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食物链的监管体系,不同的生产环节间的监管存在漏洞。现在还是过于依赖终端产品的抽样、检验等等。
劳逸结合 合理饮食
作为我国营养学和食品安全界的泰斗,陈君石担负着众多的科研和教学工作,共发表学术论文120篇,编著9本,培养硕士生、博士生、博士后多人。虽然工作十分繁忙,但陈君石特别注意劳逸结合。他的作息时间十分规律,除在外开会,每天早晨8时30分,他准时来到单位上班,晚上10时休息。他的亲戚、朋友、同事都知道,晚上9时以后,尽可能不要给他家里打电话。陈君石的夫人是他的大学同学,是口腔科的专家。两人结婚近50年,一直相敬如宾,感情甚笃,追求着目标高尚、和睦愉快的生活。
陈君石的饮食习惯十分合理。瘦瘦的陈君石并不想人们想象那样拒绝“美食”,在宴会上,除了通常的鱼、肉、蔬菜、水果外,女士、小姐们害怕的冰激凌和蛋糕,他也会一一品尝。只是,与别人不同的是,每一样东西,他都吃得很少,基本是“点到”。这与他一直以来倡导的“食物不仅需要合理搭配,还需要控制总量,强调有节制”,十分吻合。他重视身体运动,能够走路去,就绝不坐车。他认为,人人都需要吃动两平衡。
作为营养学和食品安全的著名专家,陈君石对待食品安全的自我保障也很有心得。他认为,食物要营养,也要讲究安全。为此,他提出了3点建议:
1. 食物多样化。通常,食品当中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危害或有害物质,假如一个人天天盯着一种食品吃,风险无形中会比较大;但如果不盯住一、两种食品,风险就会化解。因此,选择多种,既照顾了均衡营养,又能化解可能存在的不安全风险,何乐而不为。
关键词:蔬菜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食品质量安全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
我国的蔬菜供给在数量上基本实现了稳步增长产品结构不断优化,基本能够满足社会需求,但在食品质量安全上,由于政府监管体系发展滞后、市场良性发展体制和机制尚未建立、蔬菜供应链组织化程度较低、农药残留问题严重、消费者食品质量安全意识薄弱,蔬菜质量安全问题越发严峻。为了满足消费者需求,向其提供最佳品质的蔬菜,实现蔬菜供应链供应商、分销商之间的“合作伙伴的关系”以及“互赢和双赢的关系”的共同目标。本文将源于工业制造行业的供应链管理思想应用于蔬菜质量安全,在分析现有蔬菜供应链造成的质量安全隐患基础上,提出蔬菜供应链上的所有节点企业为了共同的利益应着力建立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逐渐实现从一般的供应链管理向基于蔬菜质量安全的供应链管理转变,以保证蔬菜质量安全。
(二)研究意义
从现有的文献资料来看,从供应链角度对蔬菜质量安全方面的研究,主要是集中在供应链的局部或个体经济利益的最大、蔬菜供应链的可追溯与可追踪体系的建立、政府监管体系、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行为等领域的研究。从供应链整体出发,以蔬菜质量安全为视角对上下游合作伙伴的选择、协同发展的研究还不多。我国要在蔬菜供应链管理中实现或保障产品的质量安全,就必须具有较强的对供应链合作伙伴进行选择和评价的能力,从而实现从蔬菜供应的源头到销售的终端都能够重视和保证质量安全。加大供应链的整合力度,认真选择好供应链合作伙伴势在必行。本文研究的意义主要有:一是将主要运用于工业供应链管理中供应商及供应链合作伙伴选择分析方法运用于蔬菜供应链管理当中;二是本论文研究内容将有利于加强蔬菜供应链上各节点组织对更好地选择出注重蔬菜质量安全的合作伙伴的重视,为消费者生产出品质更优的蔬菜,也能够增加蔬菜供应链中各企业的经济效益,使得食品行业中的实行基于蔬菜质量安全的供应链管理的能力逐渐增强。
二、文献综述
我国对基于蔬菜质量安全的供应链合作伙伴的研究和实践都还处于起步状态,基于蔬菜质量安全的供应链中的合作伙伴选择、供应链内部各成员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等方面研究的文献不多见。在基于食品质量安全的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研究的文献中,布朗(Brown)等对我国牛肉供应链的分析指出,牛肉供应链的高度分散性使得我国牛肉制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都隐藏着极大的质量安全问题【1】。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加强供应链的合作,促进供应链管理的整合,建立一个良好的协作品牌。韩纪琴等针对供应链整合影响我国猪肉加工企业绩效的研究发现,通过强化猪肉链的整合有利于提高企业肉制品的质量安全水平【2】。供应链整合程度与合作关系对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产生重大影响。王华书等从供应链视角,探讨了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基本路径,研究指出只有加强供应链的合作与整合,才能有效控制或解决食品质量链上不确定性因素及其负面影响【3】。具体可以通过与上、下游食品企业之间实现纵向或横向合作、联合或合并等途径实现。因此,加强供应链的合作与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之间已经密不可分。
三、蔬菜质量安全与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
(一)蔬菜供应链概述
所谓供应链,就是围绕核心企业,通过对工作流、信息流、物料流、资金流的协调与控制,从采购原材料开始,制成中间产品以及最终产品,最后由销售网络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的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至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结构【4】。蔬菜供应链则是指由蔬菜种植户和生产商、分销商、批发商、零售商和消费者所组成的,在整个蔬菜的物流过程中要求达到一定质量标准的蔬菜从采摘后到销售末端的各个环节都在适度的温度条件下进行而形成的链条。
(二)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的概念
在对供应链合作关系的研究中,Robert J.Vokurka 等人提出,合作关系是指买方和供应商针对未来合作所达成的相关协议和共识,其中包括:信息共享,利益和风险共担等。同时,提出信任是供应链合作关系的基础【7】。Alfred 认为,真正的合作伙伴关系要了解每个伙伴的需求和能力,以建立一个清楚明确的合作愿景【8】。国内学者认为,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SCP),也就是供应商――制造商关系,或者称为卖主/供应商――买主关系、供应商关系。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可以定义为供应商与制造商之间在一定时期内共享信息、共担风险、共同获利的协议关系【4】。
(三)供应链合作视角下的蔬菜质量安全问题
1.蔬菜供应链环节多,供应主体分散。由于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制度的普遍存在,这就导致了生鲜蔬菜的最初供给者,必然是由分散的、小规模的、在一定范围内基本无差异的生产单位――农户组成【5】。供应链上游生产主体众多且分散,上下游之间多为短暂的交易行为,各环节间联系并不紧密,供应链上下游间缺乏合作所导致的交易环节多、蔬菜多次转换,引起了蔬菜的损坏、腐烂、变质等风险,对食品安全构成威胁。
2.蔬菜供应链质量监管困难。供应链上如果节点企业数量少、规模大,且合作关系稳定,企业之间容易产生信任,增进彼此了解,则贯穿整个链条的产品质量监管就会容易;反之,质量监管就会非常困难。我国蔬菜供应链上节点企业众多,大多数是小规模生产经营方式,供应商与消费者之间多为短期甚至一次合作,因此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大而分散,使得蔬菜质量安全监管难度大、成本高。
3.蔬菜供应链信息不对称,信息传递易出现障碍。一旦某个节点企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首要的是向合作方传递信息,避免问题扩散,最大限度地减少供应链整体损失。但纵观我国蔬菜供应链现状,蔬菜的生产与消费极为分散,从而使需求与供给信息也极为分散。蔬菜生产者难以掌握市场的需求信息,以致蔬菜的供求信息不对称【6】。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共享,会造成信息传递速度慢,传递内容失真,一旦某个环节发生蔬菜质量安全问题,整条供应链的反应会严重滞后,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四)蔬菜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构建对蔬菜质量安全的意义
曹永辉在研究供应链合作关系对供应链绩效的影响中发现,供应链合作关系的三个维度(信任、合作意愿和未来期许)均对提高产品质量有正向作用【9】。种植生产技术、信息共享程度、冷链运输效率、物流时间长短、蔬菜销售方式,都将对蔬菜供应链各个节点企业以及各企业之间的关系造成巨大影响。经销商或零售商需要质量安全的鲜活农产品,这就需要超市以及这些蔬菜生产商或供应商之间建立协调、协作、合作、和谐的关系来保障。另外,由于生产技术、运输效率的逐步改善,供应链上的企业也越来越注重蔬菜的质量安全,然而消费者却对蔬菜质量安全不太满意,这样,建立食品供应链中的合作伙伴关系将成为消除或缓解蔬菜供应链中的质量安全问题的有效途径。
构建蔬菜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有助于节点企业之间建立信任,在信任基础上变短期交易为长期合作,可大幅降低交易成本,减少单方败德的风险;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还能减少供应链上节点企业的数量,使供应链变得简单稳定,易于实施质量控制;合作伙伴关系能使节点企业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增加供应链的信息透明度,提高信息传递速度,使上下游企业对蔬菜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最大限度地降低影响,减少损失。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还能够增强上下游企业的凝聚力,使供应链变得灵活应变,能快速应对市场变化,节约流通时间,减少蔬菜滞销带来的安全隐患。
四、构建蔬菜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实施策略
(一)减少蔬菜供应链环节和节点数量,简化供应链结构
蔬菜供应链节点企业,尤其是上游供应商的分散性会导致信息搜集困难交易成本高、运输期限长、监管困难等,这些都会成为供应链上蔬菜质量安全的隐患。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可以通过建立农村合作社、农会等专业合作组织将众多分散的农场主有效组织起来,就可以使蔬菜供应链的上游企业数量大幅减少。这些农业合作组织按照现代企业管理模式组织农户生产,对蔬菜的质量进行严格监管,从而树立市场信誉,作为整体参与到蔬菜供应链的运营。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鼓励农户自发组成农业合作组织参与蔬菜流通过程,也可以通过蔬菜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如农产品加工企业或连锁超市等将上游的农户组织起来,形成公司加农户或超市加农户等形式,使上游分散的农户形成利益整体,由分散的节点变成单一节点,甚至实力强的核心企业也可以实行纵向一体化,收购、兼并上游农场或整合农户,变上下游交易为企业内部交易。另外,对于存在中间分销商的蔬菜供应链,建议尽可能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成本,实现上下游节点组织对接。大幅减少中间环节,缩短蔬菜供应链的长度,简化供应链环节,减少运输时间,可使上下游企业合作伙伴关系更稳定,供应链整体监管能力大幅提高,更有效保障蔬菜质量安全。
(二)节点企业间建立互信机制, 形成长期合作关系
信任是企业间长期合作的基石,长期的合作又会增进双方的相互了解和信任,节点企业相互信任,长期合作就会形成稳定的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从而增加整条供应链的稳定性和灵活性。
在构建互信机制方面,供应链核心企业因其规模大、实力强、信誉度高等特点,担负着重要责任,对供应链其他节点企业具有无法替代的影响力。所以可以通过蔬菜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来引领构建蔬菜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标准,规范合作制度,建立激励和惩罚机制。通过建立奖惩机制,形成有利于供应链各节点互信的良好环境。此外,蔬菜供应链核心企业还要为合作方提供蔬菜生产种植技术及质量安全监测设备,积极向农户开展技术培训和科技推广服务等。核心企业在帮助合作伙伴成长的同时,提高了对方对自己的依赖性,增加彼此的信任基础。双方长期稳定的合作能够提高长期合作的预期收益,进一步提高违约的成本,所以合作期限越长,越不容易背叛,双方的信任感也越强,合作基础也就越牢固。
(三)实现信息共享和风险共担
信息化程度低下,上下游企业之间信息闭塞势必造成供应链整体反应速度慢,对于突发性蔬菜质量安全事件应对严重滞后。因此,蔬菜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强调成员间的信息共享、风险共担。鉴于我国蔬菜供应链成员之间信息化程度较低,核心企业要发挥自身信息化技术优势,让上下游合作伙伴以较低成本共享信息化资源,建立供应链协同机制,可借助互联网、RFID等信息技术构建全程可视的信息化系统,加强上下游的协调管理。并对其员工进行专业培训,实现上下游信息共享。
供应链合作伙伴之间的信息共享,可以使供应链对终端市场快速反应,大幅缩短蔬菜流通时间,降低蔬菜滞销带来的腐烂、变质风险。还可借助合作伙伴信息共享加强各环节监管,对突发事件做到快速响应,尽可能降低不良影响。如设立蔬菜质量安全预警机制,做好防范,及时处理供应链各环节出现的不合格产品,不让它影响到下游环节,对于已流入市场但还未销售的产品进行不合格蔬菜召回等,同时借助信息共享平台可以建立整条蔬菜供应链质量可追溯与可追踪体系,可以追溯和追踪蔬菜在供应链环节上传递的每个过程。
五、结语
从以上分析可知,我国蔬菜供应链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如生产供应商数量太多、规模小、环节长、相互之间信任不足、监管困难等,这些都是造成蔬菜质量安全问题的隐患。为了蔬菜供应链整体利益考虑,也为了提高供应链信誉机制,蔬菜供应链应整合分散的上游生产商,减少节点组织数量,减少供应链环节,缩短供应时间。节点企业之间应建立供应链合作伙伴伙伴关系,成员之间相互信任,长期合作,信息共享,风险共担,从而形成精简、稳定、灵活的蔬菜供应链结构,增加整条供应俩透明度,易于政府监管,更有效地保障蔬菜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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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体系,探析
一、 我国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的现状
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是在国际贸易流通领域中,对贸易商品的符合性进行的检验和监督管理的活动。我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始于19世纪后期,1989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确立了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制度。200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我国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的现状:
(一)工作职能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对外贸易的发展,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作为我国政府行政职能的组成部分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从工作的范围、内容上看,主要集中在政治职能、经济职能、社会服务职能。从运行的过程来看,主要包括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和规范职能。
(二)职责和组织机构
2001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直属国务院,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起草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商检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和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国家质检总局在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35个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300多个分支局、200多个办事处,负责辖区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工作。
(三)工作制度
一是根据WTO/TBT协定规定的合法目标,遵循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确定以法定目标为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原则。二是《商检法》规定,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四)主要特征
从近年来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工作改革发展的历程看,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正逐步得到完善,运用WTO规则和国际通行做法,初步形成建立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机制和技术贸易措施体系,将工作重点向安全、健康、卫生、环保、反欺诈法检目标转移,对进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采用逐批检验、监督检验等监督管理方式和型式试验、过程检验、符合性验证、符合性评估、合格保证、备案登记等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模式,使监督管理开始由单纯的产品检验检测向全面合格评定转变,初步呈现了“监管有效、方便进出”的管理特征。
二、我国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内涵和法律依据
体系的内涵主要是指为实现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目标而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一组要素,它包括为实施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的政策和技术规范,工作制度,合格评定程序,资源保障,绩效评价及反馈机制等。
《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是体系运行的基本法律依据。遵守世贸组织规则,履行入世协议的各项规定是我国政府加入世贸组织的庄严承诺,体系作为国家管理和调节国际货物贸易的重要措施和手段,我国加入并承诺遵守的各项国际公约和协议共同构成了监督管理体系又一重要的法律基础。
(二)基本结构和运行机制
体系作为国家在进出口领域中实施的一项技术性贸易措施,其职能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合格评定活动。其基本结构由基本政策、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合格评定程序、相关资源保障、绩效评价和反馈机制等6个部分构成。
体系从其目标和运行特点分析,是一项质量管理活动,其运行机制必须符合质量管理活动的规律,即过程方法,通过策划、实施、检查、处置这一“PDCA”循环,使用相关资源和管理技术,将监督管理需求(输入)转化为合格评定结果(输出)的过程。“PDCA”循环体现质检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监督管理政策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相关资源,履行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为社会提供公平公正的合格评定服务,并通过绩效评价和反馈机制持续改进监督管理体系,以实现国家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的政策目标。
(三)构成要素
1、基本政策及其原则
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是国家宏观调控进出口贸易,管理进出口商品质量的基本政策之一,是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体系的基础,此项政策集中体现在《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在政策制定过程中遵循了市场准入原则和WTO/TBT协定的基本原则。
2、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商检法》规定,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必须符合的产品性能,还包括适用于产品的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目前主要在我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协定,颁布和正式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强制性标准、条款中规定。
3、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是指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对进出口商品和相关企业实施合格评定活动中所遵循的工作规则和工作规范,集中体现在《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主要包括:法定检验,抽查检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装运前预检验;验证管理;注册登记管理;加施商检标志或封识等。随着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工作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4、合格评定程序
在WTO/TBT协定中,可看出国际通行规则对合格评定程序的定义为: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的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表现形式可分成检验类、认证类、认可类和注册批准类四个层次。
《商检法》规定:列入目录的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以前,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机构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合格评定活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体现为:按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据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遵循TBT协定的通行规则,对进出口商品和企业进行分类管理,确定具体适用的监督管理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5、相关资源保障
为保证监督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保证监督管理目标的有效实现,除了明确完整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监督管理的政策和工作制度、合格评定程序外,应为质检部门实施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活动提供必要的组织机构人员保障、科学技术保障、信息化保证等保障条件。
6、绩效评价和反馈机制
主要指对监督管理工作所取得成效或存在问题的评价和反馈。是监督管理体系的内部监督机制,保证了监督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和提高。主要包括体系内部的评价和反馈、对进出口商品质量的评价和反馈、对进出口企业的评价和反馈。
三、我国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体系目前存在的问题、未来发展面临的挑战及其原因分析
(一)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是监督管理体系政策理论研究不够,缺乏长远、合理的规划。突出体现在总结经验、把握规律不够主动,分析形势、预测趋势不够及时,制定政策缺乏系统性,工作前瞻性不强等。二是监督管理体系技术法规建设相对滞后,标准科研基础还比较薄弱。与新《商检法》配套的规章制度制修订的进度不快,特别是在监督管理体系重点转移方面,缺乏配套的政策规章,目录调整存在不科学、不合理、不及时等问题。三是监督检查机制不完善,监督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有待提高。内部工作稽查、监督检查比较薄弱,尚未形成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缺乏必要的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及奖惩通报制度。四是监督管理体系的转变尚处在起步阶段。监督管理的内容已由原来的商品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修改为现在的确定目录内的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但体系总体转变和建立尚处在起步阶段。五是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不适应把关要求。随着国民经济和外经贸的持续高速发展,监督管理对象的数量、种类、结构以及监督管理的方式等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目前质检部门存在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不适应的问题。
(二)未来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及其原因分析
一是面临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护国民健康安全和保护环境的挑战。当前,发达国家高科技材料、技术和产品在制造业的广泛应用使我国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面临潜在危险,国外生活垃圾、工业废料甚至核废料正威胁着我国的生态环境。如何合理运用技术手段限制重要物资和资源外流,遏制国外优势产品大量涌入,严禁“洋垃圾”的非法进口等是摆在监督管理工作者面前新的、严峻的课题。二是面临着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挑战。我国是出口大国,技术性贸易壁垒严重阻碍我国产品出口,对外贸稳定增长和经济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如何合理运用监督管理手段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督促和引导企业跨越技术壁垒扩大出口是对监督管理工作的新挑战。三是面临着促进外贸转变增长方式的挑战。随着我国外向型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出口的大幅增长,出口商品结构不合理,产品档次低,企业效益差等问题也日益突出,外贸风险不断加剧,对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优化出口结构,提高外贸质量和效益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对监督管理工作如何适应和促进这一转变提出了新的挑战。四是面临着提高质检把关能力的挑战。质检技术执法部门人员素质、检测实力、管理水平等,直接决定了监督管理工作公正性、准确性和实效性,要求政府职能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切实提高把关服务的能力。
四、构建我国完善的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体系的政策措施
(一)要明确体系的战略目标和发展方向
战略目标应是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合理运用国际通行规则,依据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全面、科学、便捷地实施进出口商品的合格评定活动,有效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切实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其发展方向应体现在以下方面:
1、要日益健全和完善法律、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要依据参照国际相关法律和我国加入并承诺遵守的国际公约、协定,制定完善我国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工作相关的法律和技术规范,标准的覆盖范围和技术的先进性要不断提高,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要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得到运用。
2、要更加突出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体系是从满足对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要求而形成、发展起来的,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成熟和完善,体系在宏观调控进出口,保持进出口贸易平衡和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经济调控方面应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要完善发展监督管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理念。在理念上要变“不符合假定”为“符合性假定”。在合格评定程序的选用上,检验、检查等直接合格评定程序要在相当程度上被认证、认可等间接合格评定程序所取代。
4、监督管理方式要从以检验为主向监督管理的方向发展。以“批批检”为主的方式难以适应进出口贸易的迅猛发展,在今后的体系中,应从检验检查向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发展的方向。
5 技术法规、工作制度和合格评定程序要更加公开、透明,国际间合格评定合作和结果互认要成为潮流。根据WTO/TBT协定中的透明度原则,体系相关的技术法规、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和合格评定程序应向其他成员通报并接受相关方的评议。WTO/TBT协定中的等效和相互认可原则鼓励成员国通过认可给予其他成员有关合格评定机构适当和持久的技术资格。国际间合格评定结果的互认要成为全球合格评定活动的主流和方向。
6 具体合格评定活动要逐渐转交给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政府职能转变的重点之一是建设“小政府,大社会”,因此,体系中具体的检验、检查、认证等合格评定活动可以交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质检机构应切实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能。
(二)要明确体系的地位和作用
1、要明确体系的地位
(1)要作为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主体。应尽快建立我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这一体系应由技术法规体系、标准体系、监督管理体系、认证认可体系等部分组成。其中技术法规、标准体系为监督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提供了基础和依据,认证认可体系是监督管理体系的有益补充。对进出口商品开展合格评定活动,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实施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任主要是由监督管理体系承担的,因此要作为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主体。
(2)要作为我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管理体系要作为我国质检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与质检法规体系、标准体系、认证认可体系、信用体系、科技保障(信息化)体系、资源保障体系、质检其他体系(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市场监管体系等)以及相关的工作机制(包括预警应急、电子监管等)共同组成国家质检体系。
(3)要在国家经济贸易中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技术支撑。要建立大宗战略资源类商品动态质量监控和预警平台工作,逐步完善我国在调控进口大宗战略资源商品质量监控的执法体系,切实发挥质检系统职能优势,合理运用WTO规则和国际通行做法,有效限制过量进口,服务国家宏观经济调控。
2、要明确体系的作用
监督管理体系作为我国对进出口贸易整体管控的一个重要组成,应突出以下作用:一是要成为国家主权的象征;二是要有效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三是要成为应对国外技术性技术壁垒和实施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有效手段;四是要发挥市场准入功能,维护公平公正的进出口贸易秩序;五是要要宏观调控货物进出口,保持进出口贸易和国际收支平衡,维护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六是要加强利用信息引导和社会服务职能,为进出口企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
(三)要完善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
体系从其目标和运行特点分析,实质是一项质量管理活动,因此完善体系建设应注重以下方面:
第一,要创新监督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工作有效性。一要建立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模式转变的机制。实现了进出口商品检验由单一产品检验测试向全面的合格评定转变。对进出口商品按风险等级确定具体适用的监督管理方式,实施分类监督管理,提高了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二要逐步形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机制。要及时公布具备检验能力的实验室,积极参与相关标准制定,帮助出口企业及其供应商掌握技术要求和制定整改措施,促进我国产品的出口。三要完善目录外商品监督抽查制度。要继续加大对消费者反应强烈、社会关注、质量问题较多、影响安全、卫生、健康、环保、涉及欺诈行为的目录外商品的抽查检验力度。
第二,要创新监督管理手段,不断提高工作效能。一要进一步推广应用电子监管。要通过电子监管切实解决了严格准入、严密监管和快速验放的矛盾。二要进一步完善了质量分析制度。要加强对重点商品年度质量分析工作,分析了质量趋势和原因,适时掌握变化趋势,及时向各级政府、行业、企业通报。有针对性地指导生产出口企业和行业改进产品提高质量,同时也促进质检机构自身完善监管措施提升工作成效。三要加强了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要努力形成商品门类齐全、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的实验室网络,为实现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转移转变提供了技术保障,充分发挥检验检疫技术把关和服务的作用。
第三,要以《商检法》为主线,全面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一要认真贯彻条例,坚持依法施检。要加大了对条例中新增条款、修改条款和内容建章立制的力度,按照条例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执法。二要积极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促进扩大出口。要围绕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着力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扩大出口、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出口增长质量和效益的指导性意见》,突出了检验检疫工作在转变外贸“质”的增长中的关键作用。三要突出安全卫生环保,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紧紧围绕《商检法》确定的“安全、卫生、环保、健康、防欺诈”五项目标,加强了对进口医疗器械、废物原料、旧机电等敏感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积极发挥检验检疫技术支撑作用,加强涉及国计民生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配合国家宏观调控。四要配合国家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的战略要求,加强对促进进出口的服务。要通过大力推广直通放行制度,提高出口货物通关速度,必须强化源头监管,转变监督管理模式,突出监督管理的重点,围绕安全卫生、环保、健康和反欺诈,加强对进出口大宗资源性产品、成套设备、化学品及涉及人身健康的食品等的监督管理。
参考文献
[1] 卞耀武、葛志荣,中国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2] 宋大涵、葛志荣、蒲长城,商检法实施条例释义,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