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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业务流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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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业务流程

第1篇:担保公司业务流程范文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中小企业;融资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9-0065-03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担保基金的杠杆效应,为银行与企业之间搭建了一个融资桥梁,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为全面掌握担保公司的最新情况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对商丘市多家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及中小企业进行走访,调查了解担保公司运作中的积极作用及其发展障碍。

一、商丘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基本情况

目前,商丘市共有融资性担保公司50余家,从性质上看大体可分为三类:政府注资担保公司、民营担保公司和互担保组织。

(一)政府注资担保公司

政府注资担保公司主要指政府部门通过财政注资设立的担保公司。从2005年商丘市第一家信用担保公司成立至今,全市共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10家,合计注册资本金3.96亿元,其中政府直接和间接注资占65%,企业出资占35%。2008-2009年期间,10家担保公司累计为428户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了461笔担保业务,累计担保总额10.61亿元,在保总额5.74亿元,担保基金杠杆率为1.32。

当前,政府注资担保公司是为辖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的主要机构,其运作模式是通过担保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由金融机构按其存放的担保基金5-10倍放大,为其担保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担保公司从中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

(二)民营担保公司

民营担保公司主要是指一些民间的金融服务与担保中介,以各类小额贷款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为主体。大部分民营担保公司资金规模小,注册资金大都达不到与商业银行合作的底线,其业务主要是为客户提供信用中介和担保。据商丘鑫惠抵押贷款咨询公司称,其基本的业务流程大体包括:寻求并登记资金供应方,然后利用其贷款速度快、还款方式灵活等寻求借款人,再对借贷双方的借贷款项、期限等进行比对,选择合适的资金配对,并据此提供相关的房产评估、抵押、公证等手续,并对放款人提供全额信用担保,收取一定的担保费和服务费等。

据调查,民营担保公司开展的贷款中介利率适中(月息一分左右)、贷款效率较高的优势,业务呈现出快速发展态势,全市目前已有各类民营担保公司30余家。据一家民营担保公司透露,其在商丘市一年的贷款额度就高达2亿多元,登记在册的资金更是高达3亿元以上,因其严格的实物抵押(主要是房产)操作,经营四年多未发生过一笔不良贷款。

(三)互担保组织

互担保模式通过把个别信用转换为集体信用,增强了信用约束力,有效地解决了融资双方信用不对称的难题,使正规金融为农户、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多地金融服务。截至2009年底,全市互担保机构已达到7家,担保基金总额1400万元,累计担保总额7.27亿元,在保总额2.54亿元,担保基金杠杆率高达18.1,担保效率远远高于政府担保基金。

在互担保组织中,永城面粉行业联保协会备受关注。该协会以会员基金和协会集体信用为担保,农村信用社按照1:10放大比例,向每个会员企业授信100万元――1000万元的额度,协会会员在授信额度内,可随用随贷。由于信贷资金供给及时,推动当地面粉行业大发展。目前,永城市面粉年加工能力超过30亿公斤,拥有日加工小麦100吨以上,的面粉加工企业138家,成为全国最大的面粉生产基地,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中国面粉城”称号。

二、多重视角下的商丘融资担保业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担保公司视角――担保业务发展不均衡

从商丘市担保公司运营情况看,存在着明显的两大分歧现象:民营担保公司以民间借贷担保为主,政府注资的担保公司则以与银行合作担保为主。

调查中了解到,民营担保公司难以得到银行支持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主营业务大多是民间借贷的中介担保,在《放贷人条例》尚未正式出台前,其业务往往游走在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边缘,一旦出现经营风险,就有可能引起很多社会问题。因此,商丘市几家与担保公司合作的银行在合作前提中,大都要求担保公司无任何民间借贷中介业务背景。

据调查,担保公司业务发展不平衡的主要原因:一是经营目标不明确,如一些担保公司是在省、市两级政府多方协调和指示下建立,具有很大的被动性,缺乏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经营理念;二是管理体制不顺畅,全市十家政府注资担保公司中,其中6家担保公司依附于工经委等部门,缺乏商业化运作机制,业务管理不规范;三是个别担保公司运作缺乏独立性,部分担保公司由政府主要领导兼任,拓展业务能力不足。此外,担保专业人员匮乏,注册资本偏低,辖区信用环境较差,优质企业不足等原因,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担保公司业务的开展。

(二)合作银行视角――风险分担失衡

目前,全市与担保公司合作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农发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农信社等,其中商丘市商业银行是与担保公司合作最多的一家金融机构。该行已与全市19家担保公司达成合作意向,已经开展业务合作的有16家,已存人担保保证金1.64亿元,担保贷款余额4.47亿元,担保倍率在3倍左右。

在与担保机构合作的门槛上,工行、建行均要求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其他金融机构大多要求在1千万元以上即可。据商丘市商业银行负责人介绍,该行在选取合作的担保公司时,条件相对宽松,对其注册资本并无严格要求,但要求担保公司不得经营民间借贷中介业务。

在信用风险的分担上,担保公司更多地成为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排头兵,直接承担主要信用风险,同时也使金融资本实现了利润最大化。以商丘市商业银行为例,该行目前对担保公司担保的企业贷款利率为月息7.08厘,由于担保公司还要存入保证金,实际占用信贷资源不足3亿元,却可以得到4.5亿元的利息收入,折合利率高达月息一分多,远远高于其他贷款业务收入。

作为合作金融机构,针对目前担保公司业务管理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还不健全的情况,也在不断利用自身的优势加强对担保公司业务指导,尽量避免信用风险的形成,以维持担保公司的正常业务开展。以商丘市商业银行为例,该行在与担保公司合作过程中,一是坚持对担保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对于存在风险隐患的企业及时向担保公司提出风险揭

示,同时指导担保公司办理完善的反担保手续;二是以担保公司为依托,积极培养优质客户群体,对于条件成熟的企业则可直接办理信贷业务;三是从业务推荐率、交易履约率、业务贡献率等指标对担保公司考核,将考核情况与担保基金放大倍率结合起来,掌握与担保公司合作过程中的主动权;四是对担保贷款按月结息或分期还款制度,分析和防范信用风险。

(三)被担保企业视角――担保融资门槛仍较高

从调查中了解到,能够被担保公司担保获取银行贷款的企业在全市只有三百多户,仅占中小企业总数的百分之一,可以说这些企业都是现有中小企业优中选优的,其难以从银行直接获得贷款支持的主要原因往往是缺乏不动产抵押。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目前中小企业通过担保公司获取银行贷款仍然存在较大的困难,其困难一是源于金融机构信贷管理体制,基层行没有信贷审批权,而上级有权审批部门往往对中小企业贷款额度不感兴趣;二是中小企业由于缺乏不动产抵押,难以实现完善的反担保手续,同时资产评估、公证、抵押等反担保手续费用较高,加上担保费率(一般为贷款利率的30~80%),贷款利率通常达到月息一分以上;三是银行谨慎经营导致信贷审批时间仍然较长,贷款效率偏低。

据调查,华新电子量具有限公司是虞城县钢卷尺产业集群的龙头示范企业,该公司为了融资便利2008年,出资50万元参股成立了金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通过担保,2009年该公司从农业银行申请到200万元贷款额度,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需求,但由于贷款额度低,实际可用贷款只有150万元,还要缴纳全额的贷款利息,增加了贷款成本。

此外,商丘众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房产开发初期,获取银行信贷资金支持难度极大。作为资金密集型的产业,也使众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转头向民营担保投资公司融通资金。

(四)监管视角――行业监管主体不明

担保业的定位决定了其业务具有金融性和中介性两种属性,其业务覆盖到房地产、司法、贸易、银行等众多领域,必然涉及多个政府管理部门。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其对担保行业监管部门的认定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但目前我省还没有出台相应的法规文件,没有明确担保行业监管主体。

从商丘调查情况来看,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是工商局和银监局,但其监管也仅局限在推动担保行业协会的成立,防范担保机构非法集资等非审慎性监督,对其业务发展并没有直接的监督。事实上,从当前的担保机构类型上看,民营担保公司与政府注资担保公司主导业务上有较大的差异,监督内容、监管对象也各不相同,两者在管理办法上没有侧重,也给实际监管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现有的担保公司股东监管也存在较多的问题。据调查,目前各县市成立的政府注资担保公司,出资人主要是财政部门,而项目运作大多挂靠在工经委或工商联等部门,在实际运作中或多或少受到一些行政干预,而不能完全按市场化原则进行运作。

由于缺乏权威的行业监管部门,担保公司监管实际上处于多头监管而多头不管的状态,行业内部联系松散,造成民营担保公司出现无序竞争,而政府注资担保公司发展极度不平衡的现状。同时也使担保公司在与银行合作中处于不利局面,增加了担保公司的担保风险。

三、对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担保业监管主体,提高担保业监管水平

要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尽快出台实施细则,明确监督部门,按照“全面统筹,突出重点,先易后难,急用先行”的原则,抓紧研究制定配套的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做到监督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促进融资性担保业规范经营、规范发展。要按照民营担保和政府注资担保分开管理的原则,为担保行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重点加强信息、业务等方面的指导监管,引导担保机构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同时,合法开展担保服务,使各担保公司更加规范地发展。

(二)开展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提高担保机构公信力

充分利用国家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对担保行业的信用评级工作,不断提高担保行业的风险识别、风险防范和风险处置能力,提高担保机构的公信力,增强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意愿。

(三)加大扶持力度,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

一是建立财政有限补偿机制。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逐步建立多层次的损失补偿与激励机制,通过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担保机构探索建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律的商业模式。进一步完善有关融资性担保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完善抵押质押登记和征信管理体系,协调工商、税务、房管、司法等部门,提高抵押登记、债务追偿的效率。二是扩大担保机构的杠杆效应。要通过加强对各类担保资源的整合,尽快形成规模优势,增强担保机构业务开展和抗御风险的能力。三是融资担保机构应要在行业管理框架下建立科学的风险防范机制,确保信用担保体系安全、稳健运行。

(四)加快推进有利于融资性担保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推动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联合打造的信息征集与信用评价体系,完善信息查询制度,实现企业信息的共享。推动建立社会信用惩戒机制,通过强化社会信用意识,从根本上降低担保风险,为融资性担保体系的完善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陈国英.浅析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J].当代经济.2010,(3).

[2]顾海峰.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信用风险的补偿路径研究[J].税务与经济.2009.(4).

第2篇:担保公司业务流程范文

关键词:融资性贸易;风险;对策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2006303

1背景综述

1.1融资性贸易产生的背景

融资性贸易是指以融资为目的、贸易为手段,扩大自身规模的贸易经营模式。

自2012年以来,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增速明显放缓,企业如果完全依靠自营业务,自担盈亏,在贸易形势严峻的情况下,风险敞口不断加大;再加上国家实行的稳健的货币政策及银行信贷规模收紧等因素的影响,社会资金呈现整体偏紧状况。由于国有企业相对民营企业来说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因此资金实力的不平衡成为融资性贸易产生及发展的诱因。

正常来说,融资性贸易的经营模式可以为企业带来诸多的显著好处,如较高的营业收入,短期内营业规模扩张,盈利增加,业务渠道拓宽等。因此,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即使了解潜在的贸易风险,也仍然愿意积极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

1.2需严格控制融资性贸易风险的原因

通过融资性贸易,不少国有企业已成为其他企业的“银行”。资金、法律风险相应滋生。如果缺乏对贸易伙伴的信用风险控制,很容易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1.2.1信用风险加大

首先,融资性业务具有自偿性的特点。贸易伙伴的资金实力、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对融资风险起着关键性作用。贸易伙伴的资信的不稳定性增加了业务的信用风险。其次,虽然国有企业对贸易伙伴的背景会进行一定的调查,但很少企业能像金融企业那样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信贷管理和风险控制的体系。再次,国有企业在没有控制货物的前提下将其预付的资金的支配权转让给了贸易合作方,风险隐患不言而喻。另外,企业间如果进行相互担保,虽然降低了贸易风险,但如果发生系统性突发事件,很可能会因为就关联关系产生连锁反应,使风险加剧。

1.2.2资金风险隐患

大多数国有企业不可能像银行一样对贸易合作方的账户进行监管,只能靠有限的保证金或部分抵押物作保障,一旦贸易出现问题,资金链断裂,国企则成为最后支付人,承受巨大损失。

另外,如果双方合作的内容是向贸易伙伴提供投资性资金,则面临短贷长投的风险。由于大多数贸易企业融资的规模不够大,融资的余额不稳定,无法承担长期、大额的短贷长投风险;贸易合作方的投资标的的收益一旦出现异常,自身还款的可能性基本没有,那么公司很可能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危险。因此,国内外理论和实践都告诫我们:不要短贷长投,不要贸易业务投资化。

1.2.3不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

国有企业在与其他企业合作贸易的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始终是贸易合作方而不是自身,从长期看,容易造成国有企业过多依赖这种贸易方式,大量的资金被其他企业占用,荒废自身主营业务,不利于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2具体案例基本情况

2.1业务概述

B公司是A公司下属公司,2012年1月根据某集团公司要求分立。

B公司的项目经理承包工程需要采购大量的材料,A公司为了做大规模,以A公司的名义为B公司的项目经理采购材料再转手卖给B公司。

A公司具备在银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资格,承建工程的项目经理多为自然人,资金需求量大,但又不具备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资格。项目经理借用A公司的融资平台到银行开具承兑汇票,进行工程承包,可以解决其融资难的问题,A公司可以快速的增加营业收入规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根据这种合作模式,A公司从2011年7月开展了融资性材料贸易,从2014年9月开展了医疗器械的融资性贸易。具体金额见表1。

2.3手续费的收取情况

2014年4月以前,A公司融资性贸易的手续费收取标准一般为半年1.8%(每月3‰,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为六个月),按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扣除保证金(保证金是项目经理自己垫付)后的余额计算。项目经理交保证金的同时收取全部手续费,具体情况见表4。

由于收取C公司的手续费有优惠和跨年度利润调节因素,造成年度实际毛利率和理论毛利率的1.26%(1.8%*70%)有差异。

A公司融资性贸易的手续费收取标准远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下限(6.15%)。

2.4到期未收回的承兑款

2014年10月底止,A公司材料融资性贸易已到期未收回的承兑款共计2940万元,明细如表5。

2.5进货发票回收情况

目前,A公司融资性材料贸易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并收回应收款,但没有收回进货发票的金额为2479.19万元,具体情况如表6。

截止至2014年9月25日,A公司已收回承兑款未收到进货发票情况如表6。

3A公司融资性贸易业务的基本流程

(1)融资性贸易评审流程:申报立项(含B公司担保)评审审批签订合同办理银票跟踪监督。

(2)财务办理银票基本流程:根据评审后的合同和担保书,项目经理签订承诺书项目经理交银行保证金收手续费及办理银票银票到期时项目经理交银票余额。

(3)财务处理贸易收入基本流程:收手续费及办理银票后财务催促项目经理开具进货发票(进货发票金额为银票金额)收到进货发票同时开具销售发票(销售发票金额为银票金额加手续费)月末结转成本。

4A公司业务风险管理实施情况

4.1制度建设情况

(1)2012年6月,A公司下发《建筑材料贸易账务处理办法》(A司财〔2012〕1号),统一了会计核算使用科目。

(2)2014年上半年,A公司规范了《采购材料或设备的贸易业务办理申报审批表》、《经济类合同审批表》、《采购材料或设备的贸易业务协议》文本模板。

(3)目前,A公司正在起草《材料贸易部融资性业务风险管理制度》。

4.2实际执行情况

按照《建筑材料贸易账务处理办法》(A司财〔2012〕1号),规范了会计核算。

5业务风险评估及业务关键风险点

我们对A公司开展融资性贸易的各个环节进行认真地梳理,查看了合同,检查了会计凭证、会计账目和内部控制度。

5.1业务风险评估

5.1.1制度建设滞后于业务开展,制度建设不完善

A公司开展融资性贸易从2011年开始,除2012年6月制定了《建筑材料贸易账务处理办法》外,与业务相关的风险评估制度、信用制度、担保制度、应急处理制度一直未见出台,风险意识薄弱。

5.1.2未随时调整业务风险评估

2013年国家宏观政策调整房地产市场,为项目经理提供资金周转的风险逐渐加大,而A公司一直采用的操作模式未随市场变化相应调整,生产经营目前开始出现被动局面。

5.1.3业务流程管理未形成闭环,跟踪监督不到位

A公司融资性贸易业务有三个流转程序,三个流转程序没有有机融合,且每个流程均存在缺陷。

在融资性贸易评审流程中,跟踪监督环节要求“出票日后三个月内,通知并实时跟踪客户将材料采购的增值税发票交予公司,如若预期违约,对客户进行罚款”,可操作性不强,且实际操作中未按此条款执行。

在财务办理银票基本流程中规定:“通知客户将剩余材料采购款于银行承兑汇票兑付日前三个工作日全部支付给航发公司,预期未支付的,对客户进行罚款”,无明确规定执行部门、责任人和保障措施,实际工作中也未按此条款执行。

财务处理贸易收入基本流程与办理银票基本流程脱节,进货发票的催收一直由财务部电话沟通,公司没有有效措施催收进货发票。

5.2业务主要风险

5.2.1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承兑的风险

承兑汇票扣除保证金后的余额这部分应收款,虽然有B公司做担保,但仍然存在应收款收不回来,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承兑的巨大风险。

我们对B公司没有有效的反制手段,如果B公司不守信用,这个风险就会出现,出现的概率大。B公司是集团内的单位,又不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我国房地产业已有十六年的上涨,调整的可能性加大,一旦出现行业下行调整的拐点,B公司的担保会不起作用,这个风险也会发生。

这项风险的发生不仅有较大的资金损失,而且会转化为集团公司的重要风险,严重影响集团整体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

5.2.2补税风险

A公司融资性贸易进货发票的回收,主要靠财务人员的电话催收,没有抵押和担保,没有有效的办法可以控制,收不回来的可能性大。一旦税务稽查出来,要按稽查金额补交17%的增值税、12%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补交的增值税额计算)和25%的企业所得税,还有罚款。存在进货发票收不回来,需要补税的风险。

5.2.3担保风险

A公司2014年9月与C公司开展的医疗器械贸易业务,合同中约定“乙方(C公司)同意乙方(C公司)向甲方(E医院)销售药品和器材产生的向E医院的应收款作为抵押,依本合同产生的乙方(C公司)向甲方(A公司)各项应付款累计额不超过乙方向甲方应收款总额的70%,甲乙双方同意将本合同送E医院备案、监控”,但C公司与E医院没有签订相应的合同,E医院与A公司没有签订担保合同,存在担保的法律风险。

6管理策略及解决方案

6.1风险描述

(1)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承兑的风险。

(2)补税风险。项目经理在承兑到期后未能提供进货发票,补交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3)担保风险。未与担保公司签订连带保证合同,承兑款到期无法收回资金的损失。

6.2成因分析

(1)外部影响因素。

房地产市场出现下行调整,担保公司诚信缺失。

(2)内部影响因素。

①制度不完善,相关部门责任不清晰,信息沟通机制不健全。②无抵押和担保措施。③流程设计不完整,责任部门未落实。

6.3应对措施

6.3.1事前防范措施

(1)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委员会出具评估报告,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2)由业务部门进行分析,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判定风险是否与经营目标相适应。

(3)签订担保合同,严格控制规模,合同报集团公司审批。

6.3.2事中控制措施

(1)动态了解跟踪担保公司履约能力,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2)制定相关抵押和担保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动态跟踪C公司在E医院的应付款项余额。

6.3.3事后监督检查

(1)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无法承兑的,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2)检查发票抵押、担保制度的实施情况。

(3)检查担保制度的实施情况。

6.4管理策略及解决方案

(1)风险评估嵌入业务层面,发挥风险防范作用。

(2)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保障生产经营平稳进行。

(3)完善应急处理机制,有效控制风险。

7总结

融资性业务实质是企业对外提供资金服务,严重违反了《贷款通则》“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等有关金融管理法规。

融资性业务究其本质,均是脱离正常业务内容,缺乏商业实质,仅以提供资金服务为核心的业务,且收益小,风险大,对集团公司主业的发展作用不大,以这种方式做大规模对专心做主业的公司有较大的冲击。

第3篇:担保公司业务流程范文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现状;调查研究;浙江省;湖州市

湖州市作为浙江省首批试点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自2008年9月开始如雨后春笋纷纷成立。截至2009年3月末,全市三县两区已有小额贷款公司5家,注册资本6.1亿元。开业以来,小额贷款公司以其灵活的贷款方式,简便的手续,放款的及时性等优势,在有效改善农村和县域金融服务的同时,取得了快速发展。但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影响其可持续发展的一些制约因素也不断显现。

一、湖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现状

湖州市5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以来,严格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浙金融办[2008]21号)、《浙江银监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银监发[2008]23号)等文件的要求,依据市场化原则,积极开展贷款发放业务,目前各公司贷款业务正常开展,盈利状况良好,较好地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第一,贷款业务正常开展,较好地支持了农户、个体工商户、小企业的信贷需求。截至2009年3月末,全市5家小额贷款公司共向1376户发放贷款10.00亿元,其中:单笔50万以下客户贷款发放1207户6.16亿元,分别占到贷款发放户数和金额的87.82%和48.51%,很好地落实了“小额、分散”的信贷原则和70%资金投放于50万元以下信贷客户的信贷投放要求。从资金投向来看,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成为投放的重点支持对象,较好地实现了预定的服务功能。

第二,总体收益情况良好,盈利能力相对较弱。自2008年9月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以来,5家小额贷款公司共累计实现营业收入2656.53万元,营业支出1262.69万元,累计净利润1204.55万元。其中,2009年一季度,5家公司实现净利润1174.13万元,利润率为47.58%,收益情况良好。粗略地将小额贷款公司与湖州辖内法人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比较后发现,小额贷款公司盈利能力相对略显羸弱。一方面,从收入产出比来看,由于是试点初期,小额贷款公司先期收入不稳定,支出较大,总体呈现不稳定特征;另一方面,从股东收益情况来看,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依靠自有资金实行资金拆借,无法拥有银行业机构那样低成本的公众存款吸收,以实现收益率的杠杆放大,故在股东收益方面,与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一定的差距。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年化净资本利润率最低的1.95%,最高的也不过11.60%,较高的贷款利率并未带来想象中的高股东回报,盈利能力低于法人银行金融机构(见表1)。

第三,具有齐备的业务流程设置、部门分工和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日常经营较为顺畅。湖州市5家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相关文件规定,制定了符合要求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结构,设立了与贷款业务相适应的业务部门和相应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和内控控制管理框架基本齐备并运行良好。如万邦贷款公司在成立之初就制定了《湖州吴兴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10多项规章制度,明确了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了审贷委员会工作规程,建立健全了信贷业务集体决策、分级审批的信贷管理机制,制定了信贷操作规程,设置了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对信贷资产实行动态、实时的跟踪监测,分析判断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贷款业务在较为完备的部门设置和制度框架下整体运行良好。

二、湖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制约因素

尽管目前湖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呈现较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发展中的一些问题也在不断暴露,若不加以很好地解决,将对其后续发展形成制约。

第一,缺乏完善的法律框架和成熟的监管体系。首先,法律法规上,中国目前对发展非政府小额信贷组织还处于摸索试点阶段,尚没有一套法律框架来界定其法律地位,也没有系统的监管框架对之实施有效的监管。小额贷款以企业法人身份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着银行业务性质的金融业务,但却并未受到现行《商业银行法》法律体系的覆盖,这种定位的模糊为其日后的发展增加了很大的不确定因素。其次,从监管方面来看,存在着监管体制不健全,专业监管机构缺位现象。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由政府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未赋予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相应的专业监管职能,湖州市人民银行在其中也只简单地承担着贷款利率和资金投向的简单监测工作。这样,在金融监管方面,具有宏观调控职能的中央银行和银行业专业监管职能的两大部门均被排除在外。而政府部门作为监管部门,往往缺乏相应的专业监管人才,难免出现监管盲区,小额贷款公司规范有效的经营将无法得到保障,为后续健康发展埋下隐患。

第二,缺乏足够的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寻求长远发展绕不开的一个难题是资金问题。按照《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可以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家银行的融通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内部、外部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文件所提的三种资金来源在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首先,尽管外部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放开“只贷不存”的呼声较大,但从目前试点的安全性考虑,该项硬性条款到目前为止还是得到了坚决的贯彻执行,“一条腿走路”使其无法获得低成本的社会闲散资金为其所用。其次,小额贷款公司虽可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不超过资本净额50%额度的资金融通,但从实际操作层面上,目前除吴兴万邦小额贷款公司得到了市农业银行资金融通外,其他公司则在同银行的交涉中遭到冷遇,目前仅有的6000万资金融通也仅占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9.69%。最后,接受外部捐赠更是无从谈起。当下,5家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6.19亿元,信贷余额6.19亿元,自有资金放贷比率几近100%,作为目前仅有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的匮乏是制约其后续业务拓展最大的障碍。

第三,税负支出过于沉重。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支持对象的高风险特质,以及自身经营规模小、前期投入成本高的特点,试点期间总体经营收益不可能很高。但鉴于其目前企业法人的身份,在税收上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调查发现,目前小额贷款公司除需要按常规缴纳营业税、印花税、所得税等外,作为股东的自然人还需再缴纳高额的个人所得税,最终股东税负率高达50%以上。繁重的税负无论是对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本身,还是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长久经营的战略意图都将形成很大的压力。

第四,高利率与“支农、支小”之间存在矛盾。处于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初的设计意图,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客户往往是那些大型银行认为“不屑”、“不良”、“高风险”客户,贷款风险较大,出于风险覆盖的需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较高。2009年一季度数据显示,湖州市5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加权平均利率17.75%,最高利率21.24%,最低利率也有11.88%,部分贷款利率触及4倍基准利率红线,与民间利率相当。高额的利率虽说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一方面与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三农”发展、支持小企业融资需求背道而驰;另一方面,也在相当程度上将设计之初纳入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的金融获取弱势小额借款人屏蔽在了业务之外,缩小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群,对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不利。

第五,信贷“支农、支小”力度的加强与信贷风险的控制仍难调和。小额信贷组织要保证经营上的可持续性,首要的问题就是控制贷款风险。风险控制是否到位,首先取决于产权制度的设置。目前实行“只贷不存”下的完全自有产权放贷模式,是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实现零不良贷款率的主要原因。其次,对于借款人信用的了解程度也是决定风险程度的重要方面,对借款人信用了解越彻底,就越能有效地降低贷前的逆向选择和贷款后的道德风险行为。这需要小额信贷组织拥有良好的外部信用环境、足够的评级机构支撑和自身风险评估技术的完善,而这些方面目前小额信贷公司都尚不具备。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面对的小额贷款人本身就有着信用信息残缺性特征;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人员稀少,全市最大的小额贷款公司全部在职人员也才16人,无法进行信息的全面收集。以上矛盾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在现实放贷中,都将是无法调和的。尽管近期出台了《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杭银办[2009]80号)文件,小额贷款公司终可委托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为进行企业及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信息获取成本,减少信贷风险,但仍治标不治本。

三、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对策思考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运作仍在“摸着石头过河”,因此解决小额贷款公司成长中的烦恼,需要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小额信贷公司等多方的携手合作。

第一,不断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的外部环境。一是要尽快制定覆盖小额贷款公司的配套法律法规,让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合法合规经营,保障其健康发展。二是不断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放低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进入资格,为成立一年后的增资扩股提供更广的资本金来源;推动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业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打通小额贷款公司正常的银行资金融通渠道;针对“只贷不存”制约发展的问题,可在时机成熟、风险可控下进行适当比例的放宽。三是监管部门要定期与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沟通,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宏观调控部门和银监部门在金融监管方面的专业技术优势,确保业务稳健合规发展。四是不断完善信用担保与保险保障体系,构建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与风险分担机制。借鉴目前银行业机构与担保公司合作的成功经验,尝试推动小额贷款公司与担保公司之间的合作;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力度,以增强小额贷款公司客户风险承受力。

第二,给予小额贷款公司税收减免和风险补偿等优惠政策。一方面,试点阶段给与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上更多的优惠,提升其经营收益水平,实现较快的利润滚存,做到高风险经营下的较高回报,激发民间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仿照目前农业贷款风险补偿、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成功做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政策性的风险补偿,激发小额贷款公司“支农、支小”信贷投放积极性,在不断满足“三农”信贷资金服务需求和小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4篇:担保公司业务流程范文

保险公司陷入车贷险泥潭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居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汽车开始走进百姓家庭,成为居民消费的一个新的热点。据有关资料显示,2002年全国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余额比1998年增长了286倍。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快速增长,为保险公司车贷险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机遇,一时间,车贷险市场热闹纷繁。

但是,从去年下半年开始,由于车贷险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始暴露,赔付率和逾期率持续居高不下,给保险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严重影响到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偿付能力安全,各公司被迫陆续停办了该项业务。车贷险的停办,给处于快速发展中的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一个不小的打击,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应。那么,车贷险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一是社会信用制度不健全产生的道德风险。车贷险业务,是基于信用基础上的一种担保责任,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是其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证。目前,我国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的信用体系都尚未建立起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无记录,也没有建立对失信人的制约和惩罚机制,使得违规失信的成本低廉。由此产生的道德风险已经成为阻碍车贷险健康发展的一大障碍。

二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不足产生的管理风险。主要表现在:业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把车贷险与其它保险业务的管理混为一般,没有针对车贷险的风险特点,建立专门的业务操作流程和核保核赔制度,现有的制度也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对分支机构经营车贷险业务不加控制,任其发展,导致业务质量低下,与银行、汽车经销商的合作缺乏平等的基础,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不到位,资信调查工作流于形式,程序不规范,审核不严格,对追偿工作不够重视,没有配备专职人员开展逾期贷款的催缴和追偿。

三是不正当竞争产生的市场风险。目前,保险产品的同质现象严重,产品营销和服务的差异化程度低,保险公司往往不能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使得价格仍然是一种主要的也是有效的竞争手段。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保险公司除了降低费率外,还普遍存在通过协议扩大保险责任、取消免赔额、降低首付款比例甚至零首付、高额手续费返还等违规现象。不规范竞争的结果使得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增加了、经营成本提高了、业务质量下降了,导致赔付率居高不下,直至出现亏损。

四是汽车关税不断下调产生的价格风险。加入WTO后,我国汽车进口关税不断走低,两年时间内最大降幅在40%以上。车价短期内的大幅度下降,造成部分贷款购车者所承担的还贷额度甚至高于新购车价,也使得一些新车的性价比高于所购车辆,直接影响到他们的还贷意愿。部分不讲信用的购车者宁愿损失已支付的银行贷款,也不愿意再继续履行合同,故意钻政策空子,以车抵贷,放弃还款。

五是银行、汽车经销商风险责任缺位产生的外部风险。银行和汽车经销商是车贷险经营的重要环节,也是车贷险风险控制的重点。在银行、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三方合作过程中,迫于竞争的压力,保险公司往往通过协议将银行和汽车经销商应承担的责任转移给自己,造成在车贷险业务经营过程中银行、汽车经销商的风险责任缺位。由于有保险公司做担保,弱化了银行的责任意识,多数银行缩减了资信调查程序、降低了审核标准、放松了对贷款人的跟踪管理。这种失衡的合作关系导致车贷险的风险管理链条出现断裂,产生风险也就不足为奇了。

此外,追偿难也是影响车贷险业务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我国抵押物的处置渠道不通畅、相关制度不健全,逾期贷款的追偿周期长,成本高、成功率低等问题,造成基层保险公司普遍存在畏难情绪。

如何看待车贷险市场的发展前景

近年来,我国汽车产业一直保持快速增长的发展态势。2002年全国汽车产量达350万台,2003年1-8月生产汽车283.4万辆,比上年同期增长36.8%.据预测,中国汽车产业正向汽车生产国迈进,未来3年将释放出500万辆的消费潜能。2008年中国的汽车产量将达到630万辆,到2013年中国将居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汽车生产国。

在汽车产业的发展过程中,金融机构的信贷政策始终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特别是银行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推出,有力地推动了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据人民银行统计,2003年1-10月,全国商业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新增665亿元,全年新增贷款可望达800亿元。

相对于汽车消费市场的发展,现有的银行贷款规模远不能满足需要。目前,在全球汽车销售中70%是通过融资贷款方式实现的,在美国更是达到了80%,而我国这一比例不足20%,发展空间巨大。正因如此,专门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并提供相关金融服务的汽车金融公司应运而生。有专家分析,由于汽车金融公司的参与,我国汽车消费贷款市场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每年将产生700-1000亿元的汽车消费增量资金。在汽车消费贷款市场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现对车贷险业务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首先,车贷险对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发展的推动作用巨大。目前,银行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业务虽然有自然人保证贷款、房产(新车)抵押贷款、有价证券质押贷款、信用贷款等方式,但保险公司提供的车贷险仍是最主要的贷款方式。根据一项调查,江苏省各银行的汽车消费贷款采用车贷险方式发放的占业务总量的80%以上。受江苏省车贷险市场整顿,以及人保、平安等保险公司停办车贷险业务的影响,江苏省各银行的汽车消费贷款增幅明显减缓。如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2003年1—7月汽车消费贷款月均增幅保持在2.7亿元,8月份仅增加3900万元,9月份更是出现负增长。交通银行无锡分行原先的日业务量每天20笔左右,8月份后每天不足5笔。保险公司暂停车贷险业务后,银行也在积极寻求新的安全的替代方式,如加强与担保公司合作、强化贷款人的资信调查、扩大信用贷款的范围和比例等。但是,受担保公司资金实力弱、社会信用基础差等因素的影响,这些措施目前均难以取代车贷险的地位,而且,这一状况短期内不会有大的改变。

其次,短期内汽车金融公司不会对银行的汽车贷款业务产生大的影响。一是汽车金融公司从申请筹建到开业需要一个过程,最早2004年6月前后才能营业,二是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区域有局限性,不能设立分支机构,且同一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可以预见,除部分中心城市外,大部分地区的汽车贷款业务仍将是银行的天下,三是汽车金融公司只能通过接受股东单位存款、向金融机构借款等形式募集资金,融资渠道狭窄、资金量不足将成为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发展的瓶颈,四是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有一定的限制,使其无法通过利率杠杆配合母公司实施产品促销,也就无法发挥其整体优势:五是汽车金融公司设立的门槛过高,5亿元的最低注册资本和不低于40亿元的总资产要求,把国内众多企业拒之门外。受上述因素影响,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短期内难有大的作为。

第三,随着汽车金融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以及宏观政策环境的改善,将有助于加强汽车行业与保险行业在产品。客户资源、资本等方面的合作。一方面,保险产品是汽车金融公司为客户提供一揽子服务的重要内容,包括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另一方面,车贷险也是目前汽车金融公司解决贷款担保瓶颈的重要手段。同时,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政策环境的放宽和投资渠道的逐步拓展,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不仅拓展了保险业的发展空间,还可以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2002年,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的利润占通用公司总利润的35%以上、福特汽车金融公司的利润也占福特公司总利润的20%以上,可见汽车金融服务领域投资收益丰厚。

积极推动车贷险良性发展

保险公司根据市场存在的问题暂停车贷险的经营,是公司经营管理走向成熟的表现。但是,也不能因噎废食。2003年8月南京保监办对无锡市车贷险业务问题严重的4家产险公司给予停业3个月的处罚,至今期限已满,但仅有1家公司提出了恢复申请,足见保险公司对车贷险经营之谨慎。车贷险真的就没有发展的空间吗?根据笔者的分析,目前车贷险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保险公司的经营机制、管理能力还不能适应市场的要求,完全可以通过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和经营机制创新加以克服和解决。

(一)提高对发展车贷险重要性的认识。一是发展车贷险是做大中国保险业的需要。随着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快速增长,车贷险业务本身有着广阔的市场空间。同时,发展车贷险还可以带动机动车辆等相关保险业务的发展。据测算,车贷险对机动车辆保险的带动比例为1:1.9:二是车贷险在推动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发挥着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社会管理职能;三是发展车贷险有利于优化银行信贷资产结构,防范信贷风险。由于车贷险的拉动,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发展迅猛,占消费贷款的比重不断上升,改善了银行的信贷结构。同时,银行通过车贷险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使得汽车消费贷款的不良比例一直保持在较低的水平,促进了汽车贷款业务的良性发展。最近有报道称,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坏帐率骤增,个别银行的坏帐率预期达二成,直接原因就是车贷险的全面停办。

(二)加强业务管理,实行专业化经蕾。车贷险面临的主要风险是管理风险,因此,加强对车贷险业务的管理,实行专业化经营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一是管理机构的专业化。应建立专门的业务管理机构,实行授权经营、集中管理的经营模式。考虑到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主要集中在中心城市,车贷险的经营权原则上也应控制在中心支公司,对个别经济发达、汽车信贷业务量大的县市可适当延伸。同时,在同一地区实行业务集中经营,即只授权一家分支机构经营车贷险,不宜遍地开花,既可以有效避免内耗,也有利于加强业务管理。二是管理制度的专业化。车贷险业务经营环节多、操作程序复杂,完善的管理制度是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础。管理制度的专业化就是要按照车贷险业务风险的巨灾性、隐蔽性和滞后性特点,建立专业化的风险控制体系、业务处理流程、核保核赔制度、财务核算制度,实现业务管理的标准化。三是管理人员的专业化。要充实管理力量,加强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综合业务素质。培训内容除了保险专业知识外,还应包括宏观经济形势,国家汽车产业政策、银行信贷业务等相关知识。

(三)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营销模式。车贷险业务涉及银行、保险、汽车经销商、消费者等各方利益,车贷险的经营离不开银行和汽车经销商的支持与配合。因此,保险公司与银行、汽车经销商之间是一种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应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合理分担风险,彻底改变以往银行只注重发放贷款、汽车经销商只管卖汽车,而风险由保险公司独家承担的不合理状况。银行要充分发挥在资信管理和债务追偿方面的专长,严格审贷条件和程序,利用网络优势和帐户管理手段,加强对逾期贷款催缴和赔款的追偿。汽车经销商也应承担起部分市场风险,要确保汽车质量、提高售后服务水平。保险公司在市场有需要、风险可管控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车贷险业务,努力为经济发展全局服务。

(四)加强市场研究,加大产品创新力度。车贷险属于新兴业务,保险公司业务数据积累不够充分、管理经验不足。加强对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和车贷险市场的研究,及时发现和总结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调整公司经营理念和经营行为,可以有效地防止风险的扩大。例如通过对赔案的分析发现,法人类、营运类、工程机械类业务的出险率高,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产品创新,采取细分客户群、缩减保险责任、提高首付款比例和担保条件、限制抵押物用途等方式来预防和降低可能由此产生的风险。在产品创新过程中,要加强与银行和汽车经销商的协调,确保相关责任及措施能够落到实处。

第5篇:担保公司业务流程范文

关键词:金融机构 中小企业 问题与对策

1 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在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大环境下,大部分中小企业的发展态势良好,良好的发展态势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银企双赢,支持了当地经济发展。但与此同时我们还要清醒地看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表现的不尽相同,有的支持力度还远远不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一是近年来大量撤并基层金融机构低效网点,裁减人员,缩小规模,致使基层金融机构萎缩,金融服务出现“断层”和“空白”。二是信贷支持乏力,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支持作用持续弱化。有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贷投放的“闸门”越来越紧,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三是融资产品单一,难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首先,在贷款期限方面。金融机构针对中小企业的信贷产品主要是短期融资,以解决客户流动资金不足问题,产品相对单一。而大多数中小企业随着经营发展,将不断增加对机器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购置、更新等方面多样化的资金需求,以短期融资产品为主的信贷供给结构将不能满足优质中小企业长期发展的需要。其次,在贷款方式方面:目前中小企业贷款仍以传统保证贷款为主,融资方式单一,未能针对中小企业客户量身定做开发创新金融产品,诸如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保单质押等相对传统的信贷产品尚未开展,不能全面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1.2 金融机构尚未对中小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服务体系不完善,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首先,与大型优质企业相比,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尚未建立,中小企业贷款经营成本高,风险大,使银行信贷成本和代价大大高于大客户,一旦出现风险要由银行独立承担,致使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积极性严重受挫。加上信用体系不健全,竞争日显激烈,使金融机构在拓展中小企业业务方面束缚加大。其次,信贷审批权限过于集中,业务流程繁琐,除低风险业务和简式快速小企业贷款等业务品种免评级免授信外,其他业务实行与大型企业基本同样的环节,授信链条长,资金运作效率低。第三,现有中小企业评级体系过于依赖财务指标,不能切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与发展潜力,将一些优质客户拒之门外。

2 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展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有效途径

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是响应国家号召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金融机构经营目标的有效手段。在新形势下,金融机构如何加大支持中小企业的力度,实现银企共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2.1 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金融机构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创新思维,树立全员营销理念,切实转变经营思路,制定适应市场特点的整体信贷营销策略,根据中小企业所处行业、发展阶段、产权组织形式、业主管理能力和地方经济区划以及资金需求特点合理选择贷款介入时机。调整经营思路,从以管理为主向经营管理型转变。

2.2 强化主动服务理念,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的联系。金融机构应扎实做好服务中小企业工作,紧扣当地经济发展脉搏,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实现银企双赢目标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应采取形式多样的银企座谈会主动与中小企业接触,向他们推广宣传企业贷款业务。通过在媒体上投放广告、召开座谈会等各种形式的宣传手段,达到双方互信、增进了解的目的,从而为下一步搞好合作,实现双赢奠定良好的基础。

2.3 继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倾斜政策,实现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金融机构要完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倾斜政策,确保中小企业信贷增速高于贷款平均增速,逐步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占比。要充分结合中小企业经营特点,加大对中小企业服务力度,将中小企业信贷业务作为主要增长点。针对中小企业客户群体的各类现实需求和成长特点,建立一套有别于大客户、大项目的独立运作体系,形成融资快捷方便的专业化经营体系,使中小企业融资在当地真正做起来,实现可持续发展。要出台一系列政策和制度,引导和鼓励银行根据区域市场特点将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从一般性公司业务中分离出来,建立专门服务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机构。在此基础上,将中小企业经营重心下沉到各二级分行以及以下机构,逐步搭建起“二级管理,三级营销”的中小企业金融业务运营模式,为中小企业金融业务提供有力的支持服务平台,增强金融机构经营能力。

2.4 转变服务方式,不断提高服务中小企业水平。一是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小企业特点设计审贷流程和定价机制,优化信贷业务流程,简化信贷办理手续,提升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二是创新抵押担保模式。在抵押物品的选择上要广,不仅仅限制于土地和房产,可以扩大至成品、半成品、应收账款甚至专利技术、企业产权、林权、商标使用权等。尝试依托担保公司担保的方式。三是积极创新信贷产品。结合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短、频、快”的特点,积极创新适合中小企业的信贷产品;继续创新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缓解中小型企业还款压力。四是加快商业承兑票据的推广和使用,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2.5 认真研究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在当前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下,宏观调控政策不断发生变化,给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带来一定难度,经济金融领域不确定性加大。一方面金融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应该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在防范风险前提下,经营好自身业务。另一方面要准确把握宏观政策走向,要有前瞻性、预见性和全局性。要加强国内外宏观形势研究、行业研究、产业政策研究,提高政策水平和风险意识,防止出现新的系统性风险。要根据不同地区市场经济环境及经济状况,细分目标行业和目标客户,优中选优,设立清晰、可操作、易执行的信贷授信标准。在授信审批阶段,通过评级、定价、评估担保品等环节对单笔授信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另外,对中小企业客户的风险把握上,要重点看“三品”、查“三表”。所谓“三品”:即人品、产品、押品。“三表”:即电表、水表、报关表。与此同时还要与当地政府合作,加大地方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和引导作用,完善和增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的制度建设和担保能力,构建中小企业信用平台和风险补偿机制,化解银行信贷风险。在业务开展中,坚持实行双责制,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2.6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组建有力的营销团队。一是实现中小企业精细化管理。在现有机构分布基础上,从客户经理入手,加强中小企业客户的营销和贷后精细化管理。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战斗力强的中小企业金融业务营销团队,必须加强对中小企业客户经理队伍建设。积极主动拓展当地优质中小企业,为金融机构正常经营发展储备资源。二是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约束激励机制。在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既要约束又要激励,处理好“严管”与“发展”的关系,极大调动营销人员积极性,为中小企业提供又好又快的金融服务。

2.7 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为中小企业发展保驾护航。金融机构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积极寻求政府部门支持,比如在信贷风险补偿方面,政府应该给予中小企业信贷损失和政策性保险,在信用环境建设方面,特别对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政府部门应该协助解决。同时应面向市场,加强政府扶持政策,重点放在增强中小企业进入市场的能力上,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核心,应在于消除由于市场失灵和人为政策失当而给中小企业发展所造成的不平等环境,从而提高中小企业自身进入金融市场的能力。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搭建平台,提供政策支持,通过加强银企对接平台建设,共同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参考文献:

[1]闫大广.浅谈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及其管理[J].价值工程,2010(16).

第6篇:担保公司业务流程范文

关键词:战略转型;小企业;信贷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0.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7-0072-04

一、小企业信贷业务对商业银行的重要意义

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销售收入、企业产值、经营利润等方面约占到全国经济总量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但却一直面临着融资瓶颈问题,尤其是间接融资规模相对较小。银行信贷是小企业外部融资的首选,小企业为商业银行战略转型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和无限的发展潜力。可以说,小企业贷款之于银行,应是“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企业”。

1.发展小企业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本市场框架。除银行信贷外,股票市场、债权市场、票据市场以及信托等其它融资渠道日渐丰富和完善,大型企业融资渠道日渐拓宽,对银行信贷资金的依赖程度在逐步下降。“脱媒”时代的来临,加之大客户竞争激烈和利润空间缩窄,要求商业银行必须走出传统业务、传统市场的圈子,改变以大型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信贷政策,寻找和开辟新的市场与业务增长点。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相继提出经营战略转型的目标,就是迎合了这种形式的变化。

2.发展小企业信贷业务是优化核心经营绩效指标的重要途径。商业银行通过拓展小企业客户,可以提高贷存比例,为剩余资金找出路;介入优质小企业,能够改善客户结构,提高资产质量;小企业信贷业务一般执行利率上浮政策,可以扩大利差水平;对小企业客户除收取利息以外,还可以尝试收取授信额度安排费等做法,对改善收入结构、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十分有益,进一步提高ROA和ROE水平。

3.发展小企业信贷业务是监管部门的管理要求。长期以来,国务院、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中央有关部门一直要求商业银行努力拓展中小企业授信业务。政府和监管机构的态度很明确,但是多数商业银行做得还不够好。虽然客户结构中小企业的户数比例很高,但贷款绝对额及占比却比较低,而在拓展新的效益增长点时,小企业又确确实实是一个重要的目标。

二、商业银行发展小企业信贷业务面临的障碍

小企业融资难是个事实,但问题的另一方面是商业银行还贷难的问题。当前,商业银行发展小企业信贷业务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障碍。

1.信息不对称。与大企业相比,小企业由于治理结构不健全,对外财务信息披露不规范,且经营历史短、信誉积累不足,缺乏品牌及信用历史发挥间接传递信号的作用,因此在对小企业的融资过程中,银企信息不对称现象更为严重。例如,有的小企业使用两套财务报表,一套对付银行,另一套用于自身核算。此外,从道德风险看,少数小企业缺乏长期经营理念,守法经营和信用意识淡薄,有的从借款时就没有想到归还,有的在经营出现问题时就以各种形式逃废银行债务;部分企业在获得银行贷款后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增加银行放贷风险。

2.小企业信用评级比较低。开发一套先进的小企业信用评分系统,至少需要上千个同一时期、同一地区的不良贷款样本,而中国各地经济差异很大,有关历史数据积累不够,商业银行较为落后的信息技术难以开发一套能够让各分支机构共享的专门小企业贷款评价系统。在担保抵押方面,小企业可抵押物少,抵押物折扣率高;抵押手续繁琐、程序复杂,且抵押物的评估登记收费较高,普通小企业无力承担;部分中介机构评估不客观、不公正,且不承担责任,银行或企业主难以接受;一些地方虽有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但资本金小、收费高、担保面窄,被担保的品种很少,对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担保的几乎没有。

3.银行成本相对比较高。由于信息不对称,银行对小企业经营业务、经济效益、投资风险、还款信誉和能力的了解比较费劲,付出的搜寻成本较高。小企业信贷具有笔数多、金额小、期限一般较短而涉及行业面比较广等几个特点,如果简单对以往主要对大型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大规模的操作小企业业务,其结果要么是企业拒绝在高门槛之外,要么是有很高的风险,不仅业务难以发展,而且在控制风险上支付较多的成本。

4.商业银行基层机构发展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动力不足。目前,商业银行对于小企业贷款利差高都已形成共识,且都将拓展小企业作为战略转型的重要内容。但是,这种认识和重视更多地停留在总行、省行等管理层级,多数银行还是存在“管理层不愿意干、中层干部不会干、基层员工没有人干”等突出问题,其主要症结在于银行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及业务流程与小企业贷款的特征并不配套。[1]在实际操作上,由于人力资源配备不足、成本收益核算不清、利率定价技术不精、风险损失责任过大、激励考核机制缺乏等种种原因,大多基层银行还是“得过且过”。

三、商业银行小企业信贷制度的现实选择

要拓宽融资渠道,打开小企业市场,真正实现小企业业务的良性循环、健康发展,商业银行就必须转变观念,积极适应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需求,根据小企业的特点,对经营的组织架构、信贷流程、产品以及服务手段进行全面的改革与创新,实现效率、效益与风险控制的协调和平衡。

1.明确企业界定标准。中国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中所言之“小企业”,泛指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型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国内商业银行执行中,基本上按“334”的标准,即工业企业满足职工人数3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4000万以下;其他行业基本也定在销售额3000万元的水平,只是职工人数在100―300人之间变化,最低的零售业小企业销售额标准上限也在1000万元。笔者看来,上述标准定得过高,亦过于宽泛。

美国最大的小企业贷款银行富国银行的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末,该行共有小企业客户45万户,客户平均销售额32万美元,70%的客户少于5个雇员,客户平均信贷余额只有2万美元,平均授信额度5万美元,平均存款7000美元。[2]与具有十几年小企业贷款业务发展史、拥有良好信用环境的富国银行相比,可以看出国内银行在小企业标准的划分上相当粗放。

只有客户群体分得更细,才能进行成本收入的核算,才能有助于形成标准化的贷款产品,从而更有效率地筛选企业。商业银行应在进一步深入分析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根据区域经济特点和行业差异性,不搞“一刀切”,为各个区域和行业制定科学、合理、客观、适当的小企业界定标准。对于贷款品种的金额,也应根据各地不同的经济情况进行调整,如在东部发达地区,小企业贷款市场可在500万元以下细分,西部则可在200万元以下细分。

2.完善营销组织架构。一是创新营销组织。在总、分行层面,专门成立“小企业公司业务部”,负责小企业业务的组织推进、产品创新、授信政策制定、信贷系统开发维护、信贷调查组织管理、授信授权审批管理、日常运行风险管理、贷后跟踪检查管理、逾期催收组织管理等工作。在支行层面,根据所处地区经济特点,选择小企业相对集中的网点,重点将小企业客户多、资产质量好、管理规范的支行作为发展小企业信贷业务的重点支行、特色支行加以培育;选择熟悉小企业经营特点和市场环境、善于与小企业打交道、具有良好职业操守与品行的客户经理,经过培训取得从事小企业信贷业务资格后,建立专业的营销和服务团队,着力开拓小企业客户。

二是拓宽营销渠道。商业银行应积极利用现有网点和客户资源,挖掘潜在客户;结合当地客户群体的特征,通过政府部门、工商、税务、中介机构、合作单位等各种渠道获取更多的客户信息资源;以产业链为纽带,通过优势产业中的大客户带动当地为之配套服务的小企业群体;通过服务热线和门户网站宣传小企业金融服务产品,建立通畅的市场信息沟通渠道。

三是建立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小企业有的时候可能不很在乎定价、收费,而更多地在乎效率和服务。为此,商业银行应设立小企业授信专职审查人员,并在坚持授信风险管理垂直、专业、独立原则,实行贷审分离和前后全分开的基础上,推行分级授权个人签批制,适当下放贷款权限,细化对各级签批人的授权标准,对符合市场准入要求的小企业授信业务由有权负责人等在各自授权额度范围内签批,不再通过贷审会审议,减少审批层级,合理精简流程,确保小企业授信申请得到及时处理,较好地满足小企业“短、频、快”的需求特点。

3.加快产品创新步伐。商业银行应深入了解区域经济、行业和客户特点,根据小企业的生命周期和需求差异,对小企业市场进行必要的细分,制定符合小企业客户特点的市场策略,积极加强小企业业务产品的创新,推出符合小企业不同需求的贷款产品和金融服务。例如,提供在一定时间和金额内随时提款、随时偿还的循环使用方式;根据小企业现金分期回流的特点,提供整贷零偿、零贷零偿的贷款方式,减轻小企业集中还款的资金调度压力;在传统担保方式基础上开辟多种担保途径,包括经营者个人房地产抵押、购进存货质押、提货单质押、动产质押、出口退税账户质押、应收账款转让、联合担保、专业或商业担保公司担保、由法人代表承担连带责任等。

4.建立风险管理机制。一是把好行业和客户准入关。要切实贯彻国家宏观产业金融政策,有重点、有选择地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小企业,对国家列为限制类、淘汰类行业企业、环保要求不达标的企业以及列为产能过剩行业的小企业须谨慎进入或坚决退出;小企业信贷政策,要与总体性行业政策、信贷资产结构调整目标相一致。以大型优势企业的核心配套企业、与区域经济发展重点相结合的龙头小企业、机械制造和能源深加工行业中持续成长型小企业为重点,对一些有稳定的生产场所和一定资产规模和销售规模、发展潜力好的小企业可大力支持;对流通型小企业,积极选择为大中型企业或支柱产业配套的经销商或供应商以及符合现代服务业发展趋势且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商贸物流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对客户实行“大进大出”法,每年实施动态化管理,观测小企业的动态发展与成长性,强制淘汰一定比例的小企业客户。

二是科学评判小企业等级。在收集历史基础数据基础上,建立先进的小企业信用评分系统,对小企业信用等级分为若干层次,并制定相应的抵押保证类型和贷款利率档次。在客户评级方面,不光看报表,也不完全看利润,更加重视非财务因素的作用,把小企业的经营年限、销售额、盈利模式、经营者品质能力与资信记录等有关信息纳入评级范围,使信用评级科学合理地反映小企业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

三是严格审查第二还款来源。应多采取变现能力强的抵质押措施,同时要对抵质押物的质量、价值及变现能力与可能性作充分的评估、审查;对一些限于当地的市场、法律与政策环境,如缺乏必要的登记、交易转让、价值评估环境等的抵质押物,要谨慎对待。对采取担保方式的,要严格审查担保人的资格、意愿和代偿能力;对采用专业或商业担保机构担保的,要严格审查担保机构的资质,考核担保机构的经营状况和管理层的综合能力、财务状况;对列入当地银行业或监管机构“黑名单”的担保机构,坚决退出与其业务合作。

四是及时做好贷后监控。设置小企业信贷业务的风险预警线和控制线,落实专人监控小企业贷款业务及资产质量的动态变化状况,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监控提示。客户经理是授信后监控的第一责任人,要在贷款发放后强化对客户现金流量的监测分析和授信用途的检查;对保证金的动态变化、抵质押物保管和价值、权属的变化、担保人代偿能力的变化等,应在规定的不定期监控周期内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对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等可能危及信贷资产安全的迹象,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的加固保全等挽救措施。

五是控制多头开户。通过监控小企业账户的结算往来和动态变化,可以及时获取企业的生产经营动态和经营发展信息,以便银行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授信方案和措施。对授信余额占其授信总余额50%以上的客户,应要求其50%以上的结算往来通过本行办理,并以本行账号作为销售、营业回款账号。

5.提高综合收益水平。一是合理确定利率。在贷款定价上,要在遵循风险收益最优化原则、优化配置原则、盈利性原则、市场导向原则和差别化原则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人民币贷款利率上限放开的市场环境,建立小企业贷款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并根据小企业自身特点,强调价格的完全风险补偿,实行不同客户的差别定价和动态调整。应以客户风险评级为基础,结合资金成本、授信管理成本、贷款目标收益、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企业贷款利率水平。

二是提高综合回报。商业银行应树立组合营销的观念,通过贷款业务带动对小企业的全面服务,争取成为小企业的主办银行,努力让小企业主及其管理层的高收入人员成为银行零售业务客户;与小企业签订一揽子合作协议,对包括贷款、存款、结算、网银、理财、信用卡等在内的各类产品使用情况进行数量化约定,实现公司银行业务与零售银行业务、信贷业务与结算业务的交叉销售;同时,还可以参照国外银行的习惯做法,对小企业收取合理的贷款安排费、承诺费等,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提高总体收益水平。

6.严格授信问责制度。一是建立责任审贷文化。小企业信贷业务审查要改变那种层层审批、由贷审会集体审查却没有责任文化的贷审制度,实行个人责任审查,制定授信审批双线制衡原则和授信尽职调查制度。同时,要建立责任追究和问责、免责制度,对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各项活动进行合规检查和审计,并根据信贷人员的尽职情况和风险的不同成因,注意区别考察失误与客观变化所形成的风险责任,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建立与小企业贷款业务相适应的信贷文化。

二是加强业绩专项考核。小企业信贷风险的特点,决定了贷款银行必须具备高超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极强的责任心。除引进和培育掌握行业专业知识、具备财务基础知识的客户经理外,商业银行还应建立完善的客户经理选拔、培训、考核和奖惩机制,切实加强对客户经理履职情况的管理和考核。[3]要对小企业信贷业务实行单独的考核与激励管理,主要考核小企业信贷业务拓展效果、运作规范性、贷款投放、授后管理、综合收益、资产质量、上报报表报告的及时准确性等内容;把客户营业收入的归行额、当月发放贷款的笔数与金额、当月新发展的客户数和新客户贷款金额、逾期率和损失率、贷款余额和发放笔数等指标纳入对客户经理的考核内容。可以建立专项发展奖励基金,对小企业信贷业务发展好、管理规范、资产质量优的支行的客户经理、管理者、审查人员予以奖励。

参考文献:

第7篇:担保公司业务流程范文

关键词:城乡统筹;长株潭;金融体制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10)06-0033-05

一、引 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对经济发展发挥着特有的作用。经济效率的实现和提高,必须借助于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城乡在统筹之下实现共同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关键在于发展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实践表明,目前支持我国农村发展的资金大多来源于财政资金,而这些资金不仅在量上不能满足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它们不能满足经济发展中的对资金需求的多元化,并且在资源的配置上受到限制。因此,统筹城乡发展需要金融来为其融通资金和优化配置资源。然而,旧的金融体制若不能适应新的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则不仅不能提供适合的强大的金融支持,而且本身也成为了统筹城乡发展道路上的阻碍。

近年来,长株潭把注意力和重点都放在城市金融的改革上,农村金融改革力度较小,特别是真正从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改善农村金融环境,强化农村金融支持“三农”等核心环节上考虑的很少。目前,长株潭仍存在三个方向的问题,即城市金融自身的体制问题、农村金融体制的落后和城乡金融二元化的趋势加剧,因此,要在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加强长株潭金融体制创新研究就显得格外重要。

二、文献综述

美国经济和金融学家西尔柏(W.L.Silber)在1983年5月发表了《金融创新的发展》一文,详述了金融创新的动因,并用直线程度模型加以说明。他认为金融创新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微观金融组织为消除或减轻外部对其产生的金融压制而采取的“自卫”行为。西尔柏的理论是从利用微观经济学对企业行为分析人手,主要侧重于金融企业与市场拓展相关联的金融工具创新和金融交易创新,解释金融企业的“逆境创新”,而对与金融企业相关的市场创新,以及由于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而引发的金融创新皆不适应。事实上,金融创新并非金融企业的孤立行为,金融创新是经济活动在金融领域内各种要素重新组合的反映。

美国经济学家凯恩(E.J.kane)于1984年提出凯恩规避型金融创新理论。规避创新就是指回避各种金融管制的行为,它意味着当外在市场力量和市场机制与机构内在要求相结合,回避各种金融控制和规章体制时就产生了金融创新行为。凯恩比西尔柏更重视外部环境对金融创新的影响,他不仅考虑了市场创新的起因,而且还研究了体制创新过程以及二者的动态过程,把市场创新和体制创新看作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力量与政治力量不断斗争的过程和结果。但规避理论似乎太绝对和抽象化地把规避和创新逻辑地联系在一起,与现实有一定差距,这主要表现为凯恩内心所设想的体制创新总是向管制型发展,而现实却是体制创新一直主要向以自由放任为基调的市场创新退让。

J.R.Hicks和J.Niehans认为“金融创新的支配因素是降低交易成本”,即降低交易成本是金融创新的首要动机,交易成本的高低决定金融业务和金融工具是否具有实际意义;金融创新实质上是对科技进步导致交易成本降低的反应。以S.Da vies,North,Wallis等为代表的制度学派认为,作为体制创新的一部分,金融创新是一种与经济体制互为影响、互为因果的体制变革。其他还有B.Green和J.Ha vpood的财富增长说、J.Gu rley和E.Shaw的金融中介说等等,大多主要侧重金融实务而非金融体制,而且创新诱因也都主要针对微观主体而言。金融体制创新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或金融当局推进的,尽管许多体制创新的需求来自微观金融主体,至少就外在体制或非隐性体制的创新而言是这样的。因此,作为涉及金融整体运行,推动主体较为特殊的金融体制创新,就不能简单地主要基于微观层面对其诱因加以分析和概括。

三、金融体制创新方式

从金融体制创新的内容看,它主要包括金融交易体制创新、金融组织体制创新和金融保障体制创新三个层面。

1.金融交易体制创新,即围绕着金融交易运作方式进行的体制创新。创造新的金融交易载体,改变金融交易流程,增加金融交易的形式,启动新的金融交易资源等,都可以看作是金融交易体制创新的内容。如高晓慧认为,与金融运作机制有关,涉及金融运行的协调组织方式的体制创新归入金融交易体制创新的范畴,这显然将概念进行了扩大,将金融组织体制创新的边界模糊化了。我们认为金融交易体制创新应仅指与金融工具、金融产品相关的内容,即狭义金融创新概念。

2.金融组织体制创新,即围绕着金融组织方式,包括其结构优化的目的而进行的创新。这里所说的金融组织,不仅指各类金融机构,还包括金融市场和所有交易的参与者。金融组织首先必须具有明晰的、受到体制保护的产权组织方式,从而奠定进行有效竞争的基础。同时,在金融交易过程中还必须形成广泛的分工,这既需要直接的主体易组织,也需要各种各样的中介、管理机构。不同的金融组织承担着不同的金融职能,负责完成不同的金融活动。显然,各类金融组织是否存在着明确的产权边界和有效的产权实现形式,在组织职能上是否健全,从事金融活动的空间、介入金融过程的方式是否存在科学的界定与保护,以及其整体上的比例结构关系是否能够保证有效的分工合作实现,直接决定着金融运行的方式、规模、成本与效率。

3.金融保障体制创新,即围绕着保障社会金融活动按照特定的交易、组织体制安全和高效运行而进行的体制创新。金融保障体制包括各种旨在保障一般金融交易活动公平、顺利地进行,提高金融运行效率特别是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当事人权益的金融法律、规章与政策干预准则,其中的核心部分是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的重点在于,在鼓励金融组织、金融市场创新的基础上,实行保护性管制和预防性管制,而不是一般性的压制。一定的金融监管及其它保障性体制均有其特定的适用背景,当背景条件发生变化,以及出现新的风险因素时,金融保障体制本身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乃至创新。

以上三个方面全面概括了金融体制创新的基本范畴。金融交易体制可理解为金融业务和工具的微观创新,属狭义金融创新的范畴;金融组织体制创新对应着金融主体创新概念;金融保障体制则对应着金融管制和金融基础设施概念。

四、长株潭金融体制在支持统筹城乡发展上存在的问题

(一)城市金融难以为统筹城乡发展提供足够的支持

城市金融是长株潭金融的核心和主体。目前,

长株潭城市金融发展水平与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金融市场还不够完善。(1)长株潭既没有全国性的金融交易市场,也缺少区域性的金融市场,极大限制了其筹融资功能。(2)新型金融市场创新不够,缺少对新型金融产品交易的服务能力,市场交易工具和交易手段也比较有限,交易规模小。(3)金融市场的辐射功能有待增强,包括票据市场、信贷市场、货币市场、产权交易市场、保险市场等对周边区域辐射力均较弱。另外,金融产业发育程度偏低,金融业增加值占经济总量比重偏低。以长沙市为例,2009年长沙市金融业增加值占GDP和第三产业的比重分别为3.3%和6.7%。自1995年以来,长沙金融业增加值增长速度一直低于全市经济发展速度,金融业占GDP的比重由1994年的6.9%下降到2009年的3.3%,呈现了不断下降的趋势。

2.融资结构失衡严重,融资渠道狭窄。产业发展及固定资产的投资资金主要来源于自筹资金,第二或第三位才是金融信贷资金,通过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的比重更小。以长沙市为例,2009年长沙城镇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中,自筹资金的比率占到了65.9%,而通过信贷获得的资金比重仅占10.85%,通过资本市场发行债券直接融资获得的资金比重仅仅只有0.2%。截止2010年3月24日,长株潭实验区38家上市公司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比例为9.6:90.4,可见直接融资比例过小,资本市场不发达,融资结构过度依赖于银行贷款,不利于满足多类型的融资需求。

3.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育水平较低。全市中介服务机构不仅数量少,质量也不高,信用评估公司的公信度有待增强。目前,湖南省资本金在5千万元~1亿元之间的担保公司有5家,1亿元以上的只有1家。117家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只有27.2亿元,累计担保贷款为153亿元,放大倍数仅为5.6倍,大大低于浙江等沿海发达地区,也低于国际通行水准(10倍左右),客观上限制了担保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

(二)贫血的农村金融阻挠了城乡统筹发展

从经济发展链条上看,长株潭农村金融长期的金融贫血和资金外流形成了真空,而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中,低消费和低投资也势必只能拉动经济的低增长,如图1所示,这些因素都使农村金融落入了恶性循环的怪圈。随着每一轮的循环往复,不仅更加恶化了农村的金融生态,而且拉大了城乡经济的差距,这势必会阻挠城乡统筹发展。

(三)城乡金融二元化趋势已成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从市场角度看,金融要素的逐利选择必然导致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与其经济人身份选择处于两难的窘境。长期以来,以金融为主的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发展极不平衡,商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市场基本是只吸储,不放贷,并最终撤离了农村市场,这样便造成大量资金向城市转移。农村金融资源流失使城乡收入差距扩大,并进一步加剧了农村金融资源的流失。以长株潭城乡金融服务覆盖为例,2005年湖南省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农村机构数为715家,为机构总数的27%,2007年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农村机构数减少到了594家,仅为机构总数的25%,农村机构数占比仅在两年的时间内就下降了2%。此外,股份制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在农村并没有设立机构。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占主体地位,但是由于农信社的很多历史问题导致的先天不足,再加上改革并未完成,农村信用社从村庄撤销信用代办站,向乡镇所在地和县城集中。村级金融服务成为空白点,乡镇以下金融业务几乎由农村信用社独家垄断,县域金融竞争很不充分,城乡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差距拉大,出现“一社难支三农”的局面。

五、统筹城乡发展:长株潭实验区金融制度创新的对策

长株潭实验区的金融制度创新可以这样初步计划:2008~2020年,用13年左右的时间建成与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机构健全、市场主体完备、体系合理、创新活跃、服务便捷、市场发达、交易自由、辐射能力强劲的以长株潭为核心的现代金融制度。具体分“三步走”:“三年打基础,八年建框架,十三年基本建成”。即:2008年~2010年,打好基础,包括取得必要的“政策条件”,或者中央“开放”,或者长株潭实验区先行试点;到2015年,形成区域性金融市场的基本框架;到2020年,基本建成符合总体目标要求的区域性金融市场。其具体措施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来考虑:

(一)金融交易体制创新

1.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柜台交易市场。湖南省产权交易所分属财政、国资、国土、科技等不同部门管理,条块分割、多头监管,不能统一协调运作;各市州产权交易机构也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督管理、统一的交易规则,彼此之间的业务合作层次低,加之仍未出台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缺乏法律支撑。因此,必须建设全省统一的产权交易平台,整合长株潭产权交易机构,成立长株潭联合产权交易所,使之成为长株潭地区涵括国有产权、行政事业类资产处置、金融资产、技术产权、破产财产交易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交易的统一平台,进而在条件成熟时统一全省产权市场。同时,尽快出台《长株潭地区产权市场管理办法》,通过立法实现长株潭地区产权交易的统一监管机构、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统一鉴证管理、统一收费标准。

2.在国家证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共同监管下,构建长株潭试验区非上市公司股权互联网登记托管管理系统和互联网直接转让服务系统,直接服务于长株潭试验区非上市股份公司,尤其是中小型高新科技企业广大投资者和企业,解决公司股份管理、公司信息和股权转让信息披露、股权流动结算、投资退出、权益维护问题。

3.加大对期货业的支持力度,加快期货业发展步伐。长株潭地区现有4家期货公司,规模小,发展慢;投资者数量有限,投资规模小,专业投资管理公司和经纪人队伍还没有建立和规范;省内企业参与和利用期货市场的程度低;相关部门和行业对期货业的支持力度不够。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期货业发展规划。要以推动稻谷、生猪等大宗产品上市交易为着力点,出台优惠政策,尽可能多地设立优势品种交割仓,鼓励有实力、经营规范的战略投资者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方式对期货业进行整合,支持相关企业参与期货市场套期保值,扩大投资者教育范围,探索设立期货业发展基金,为加快长株潭地区期货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金融组织体制创新

1.支持和鼓励更多的企业到境内外上市。目前,全国境内上市公司的市值占GDP的比重已达到158%,而我省的这一比重仅为46%,不及全国平均值的1/3。若以长株潭为单位计算,这一比重仍达不到全国平均水平。因此,要制订优惠政策,出台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政策措施,要象重视招商引资一样重视资本市场,象支持国企改革一样支持上市融

资。着力推进即将成立的华融潇湘银行、省内3家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上市,优化我省上市公司结构。要抓住创业板已推出的机遇,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推动一批具有持续增长能力和成长潜力的创业型、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治理结构,争取更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融资。长株潭城市群拥有3个国家级经济开发区,1个国家级软件产业园和中部唯一的国家级生物医药园,园区内拥有一大批高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现在处于高速发展扩张期,有强烈的融资需求。三市要及早筹划,对园区的企业分类排队,力争到2011年有20家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2.推动更多企业发行债券,筹措发展资金。可以在长株潭产业集群中挑选一批节能减排型的中小企业,申报发行长株潭中小企业集合式企业债券和集合式短期融资券,缓解中小企业发债难的问题。同时,积极向中央争取在长株潭开放债券市场及发行各种新品种债券的试点,尽快推出信用债券、抵押债券、质押债券等品种。适当放宽长株潭试验区企业申报债券发行的条件。

3.发展和引进创业投资基金,解决企业资本金短缺问题。鼓励发展各类产业基金,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设立长株潭地区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或产业投资机构,向我省有发展潜力的初创中小企业和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投资,先期重点放在长株潭地区。

4.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以提高我省金融企业经营绩效和治理效率,有效提升我省区域金融的市场化水平和辐射吸纳能力,打造长株潭地区金融的核心竞争力,为地方经济建设和优势产业、优质企业发展壮大提供有力支撑和全面的现代化金融服务。

(三)金融保障体制创新

1.引导证券公司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作用。一是要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体系,建立健全企业内控机制。二是要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培育和完善区域内证券公司业务体系,提高证券公司非经纪业务份额,增强抗风险能力。三是要建立健全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的证企投融资交流渠道,为长株潭地区企业的融资和再融资提供服务。四是要继续遵循“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推动区域内证券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融资上市等形式做大做强。

2.大力实施金融人才发展战略,积极培养、引进各类金融专业人才、监管人才和复合型人才。充分发挥长株潭地区高校作用,支持金融机构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建立各种金融研究机构。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的培训,加大金融企业对外交流合作的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积极鼓励长株潭实验区内金融企业引进国内外高级金融人才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提升企业资本水平。

3.创新地方金融机构,争取国家相关政策支持。成立长株潭一体化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金融行业的机构设置、级别确定、业务流程、授权授信等,完善统一、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系统。发展地方金融机构,组建长株潭开发银行,积极引进外资银行在三市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农业贷款收益补偿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成立财务公司,发展金融租赁公司,培育产业投资基金,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建立三地一体的信用征信与监管体系,实行企业黑名单警示通报制度,共同打造信用长株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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